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11-2011(2019修订版)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11-2011(2019修订版)
前言
Code for design of the municipal bridge
2019年第22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第99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的公告
2011年4月22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1. 补充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内容有关的条文,明确了桥梁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桥梁设计应区分持久状况、短暂状况和偶然状况三种设计状况。
3. 对桥梁分类标准、桥上及地下通道内管线敷设的规定、跨越桥梁的架空电缆线、桥位附近的管线以及紧靠下穿道路的桥梁墩位布置要求等进行了调整。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
重庆市设计院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程为和 马骉 沈中治 都锡龄 秦大航 崔健球 袁建兵 贾军政 张剑英 刘旭锴 陈翰新 纪诚 古秀丽 郑宪政 宁平华 张启伟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周良 韩振勇 赵君黎 段政 刘新痴 刘敏 彭栋木 毛应生 王今朝 李国平
此次局部修订主要技术内容:1.完善城市桥梁路缘石、防撞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的相关规定;2.与现行桥梁、道路相关规范协调统一。
此次局部修订共16个条文,分别为第3.0.12条、3.0.13条、3.0.16条、3.0.18条、6.0.7条、8.2.2条、8.3.3条、8.3.4条、8.3.6条、9.5.1条、9.5.2条、9.6.5条、10.0.2条、10.0.7条、10.0.8条、A.0.3条。
本规范中下划线部分表示修改的内容;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
重庆市设计院
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马骉 刘旭锴 秦大航 徐健 宁平华 马国纲 张剑英 杨斌 纪诚 古秀丽 郑宪政 石雪飞 卫璞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包琦玮 韩振勇 周荣贵 杨宏 周小鹏 魏立新 李建民 刘钊 李会驰
2. 修改了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3. 对桥梁分类标准、桥上及地下通道内管线敷设的规定、跨越桥梁的架空电缆线、桥位附近的管线以及紧靠下穿道路的桥梁墩位布置要求等进行了调整。
4. 增加节能、环保、防洪抢险、抗震救灾等方面的条文;增加涉及桥梁结构耐久性设计以及斜、弯、坡等特殊桥梁设计的条文。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桥梁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桥梁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安全可靠、适用耐久是设计的目的和功能需求,技术先进要求城市桥梁设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大型城市桥梁、高架道路桥梁、立交桥梁的设计应注意工程总体的经济合理,除桥梁主体结构的造价外,还应综合考虑桥梁附属设施、征地拆迁、施工工艺、建设周期、维修养护等诸多影响工程总投资的因素。城市桥梁建设主要是解决交通功能的需求,但大多数情况下城市大型桥梁还将成为城市中一座比较突出的景观建筑,在安全可靠、适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设计中应对其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总体布局的舒展、造型的美观予以足够重视。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2.2 符号
2.1 术语
2.1.1 可靠性 reliability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2.1.2 可靠度 degree of reliability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
2.2 符号
L——加载长度;Pk——车道荷载的集中荷载;
qk——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
W——单位面积的人群荷载;
Wp——单边人行道宽度;在专用非机动车桥上为1/2桥宽。
3 基本规定
3.0.1 桥梁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应根据道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防洪抗灾要求,结合水文、地质、通航、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因技术经济上的原因需分期实施时,应保留远期发展余地。3.0.2 桥梁按其多孔跨径总长或单孔跨径的长度,可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等四类,桥梁分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2 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岸桥台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的桥梁为桥面系的行车道长度。
3.0.3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城市中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但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3.0.4 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乡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当无规划时,应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设计洪水流量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分析、计算。
2 不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或最高流冰面加安全高度确定。
当河流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通过时,应按实际调查的数据,在计算水位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酌留一定富余量,作为确定桥下净空的依据。对淤积的河流,桥下净空应适当增加。
在不通航或无流放木筏河流上及通航河流的不通航桥孔内,桥下净空不应小于表3.0.5的规定。

4 在不通航和无流筏的水库区域内,梁底面或拱顶底面离开水面的高度不应小于计算浪高的0.75倍加0.25m。
5 跨越道路或公路的城市跨线桥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建筑限界规定。跨越城市轨道交通或铁路的桥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规定。

当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和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当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短期效应组合(频遇组合)和作用长期效应组合(准永久组合)。
3.0.14 当桥梁按持久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根据结构的重要性、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应采用不低于表3.0.14规定的设计安全等级。

3.0.15 桥梁结构构件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地下通道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的有关规定。
3.0.16 桥梁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当受到城市区域条件限制,需建斜桥、弯桥、坡桥时,应根据其具体特点,作为特殊桥梁进行设计;
7 桥梁基础沉降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的规定;对外部为超静定体系的桥梁,应控制引起桥梁上部结构附加内力的基础不均匀沉降量,宜在结构设计中预留调节基础不均匀沉降的构造装置或空间;
8 桥梁防撞护栏及人行道栏杆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与桥梁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防撞护栏的选用应按本规范第6.0.7条和第10.0.8条执行。各级别防撞护栏的技术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执行。
3.0.17 对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上的多孔梁(板)桥,宜采用整体连续结构,也可采用连续桥面简支结构。
设计应保证桥梁在使用期间运行通畅,养护维修方便。
3.0.18 桥梁应根据所在道路等级、使用功能、工程规模和不同的桥型结构设置照明、交通信号标志、航运信号标志、航空障碍标志、防雷接地装置以及桥面防水、排水、检修、护栏等附属和安全设施。
3.0.1 桥梁尤其是大型桥梁是城市交通中重要构筑物。应根据城乡规划、道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抗洪、抗灾要求结合地形、河流水文、河床地质、通航要求、河堤防洪、环境影响等条件进行综合考虑。本条特别强调桥梁设计应按城乡规划要求、交通量预测,考虑远期交通量增长需求。在远期要求与近期现状发生较大矛盾时(如拆迁量过大等),或目前按规划要求建设有很大困难时(如工程规模大,一时难以实现等),则可按近期的交通量要求进行设计,但仍应在设计中保留远期发展的可能性,以使桥梁能长期充分地发挥它的作用。
3.0.2 本条与《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中的桥梁分类标准相同。单孔跨径反映技术复杂程度,跨径总长反映建设规模。除跨河桥梁外,城市跨线桥、立交桥、高架桥均应按此分类。
3.0.3 考虑到城市桥梁安全对确保城市交通的重要性,本规范特别规定不论特大、大、中、小桥设计洪水频率一般均采用百年一遇,条文中的特别重要桥梁主要是指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上的特大桥。
城市中有时会遇到建桥地区的总体防洪标准低于一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若仍按此高洪水频率设计,桥面高程可能高出原地面很多,会引起布置上的困难,诸如拆迁过多,接坡太长或太陡,工程造价增加许多,甚至还会遇上两岸道路受淹,交通停顿,而桥梁高耸,此时可按当地规划防洪标准来确定梁底设计标高及桥面高程。而从桥梁结构的安全考虑,结构设计中如墩、台基础埋置深度,孔径的大小(满足泄洪要求),洪水时结构稳定等,仍需按本规范规定的洪水频率进行计算。
3.0.4 桥梁孔径布设,既要根据河道(泄洪、航运)规划,又要考虑桥位上、下游已建或拟建桥梁、水工建筑物及堤岸的状况。设计桥梁孔径时,过大改变河流水流的天然状态,将会给桥梁本身,甚至桥位附近地区造成严重后果。压缩孔径、缩短桥长、较大压缩过洪断面、提高流速的做法并不可取。根据各类桥梁的大量实际经验,这样做将会大大增加桥下冲刷,对桥梁基础不利。由于水文计算有一定的偶然性,一旦估计不足,在洪水到来时,会使桥梁基础面临危险境地,这在过去的建桥实践中是不乏先例的。
3.0.5 本条所规定的桥梁桥下净空,除跨越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的桥下净空外其余均与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一致。对于桥下净空有特殊要求的航道或路段,桥下净空尺度应作专题研究、论证。计算水位根据设计水位,同时考虑壅水、浪高等因素确定。
3.0.6《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中对桥梁景观设计作了原则性规定,而本条强调桥梁建筑重点,应放在总体布置和主体结构上,主体结构设计应首先考虑桥梁受力合理,不应采用造型怪异、受力不合理、施工复杂、工程量大、造价昂贵的结构形式,亦不宜在主体结构之外过多增加装饰。
3.0.7 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桥梁应根据城乡规划中所确定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城市环境的现状、市容特点,进行绿化、美化市容和保护环境设计。对于特大型、大型桥梁、高架道路桥梁和大型立交桥梁,在工程建设前期应对大气环境质量、交通噪声、振动环境质量、日照环境质量等作出评价,在工程设计中应根据环境评价的结论和建议进行环保设计。
3.0.8 以可靠性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都需有一个确定的设计基准期。设计基准期是指结构可靠性分析时,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也就是可靠度定义中的“规定时间”。公路桥梁的设计基准期取为100年是根据我国公路桥梁使用的现状和以往的设计经验确定的,根据《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T 50283-1999公路桥梁的车辆荷载统计参数都是按100年确定的,而未考虑材料性能随时间的变化。当设计基准期定为100年时,荷载效应最大值分布的0.95分位值接近于原《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 021-89规定的汽车荷载标准值。设计基准期不完全等同于使用年限,当结构的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基准期后,并不等于结构丧失功能或报废,只表明结构的失效概率(指结构不能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可能会比设计时的预期值增大。
本规范规定桥梁设计基准期为100年,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中关于桥梁的设计基准期要求,同时也是为了与公路桥梁保持一致,但需对原《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CJJ 77-98进行适当调整。
3.0.9 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规定时期内结构只需进行正常维护(包括必要的检测、养护、维修等)而不需要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功能,即桥梁主体结构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正常维护下达到的使用年限。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附录A.3.3条文,对于桥梁结构使用年限应按本规范表3.0.9的规定采用。
3.0.10 本条为桥梁结构必须满足的四项功能,其中第1、第4两项是结构的安全性要求,第2项是结构的适用性要求,第3项是结构的耐久性要求,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三者可概括为桥梁结构可靠性的要求。
足够的耐久性能系指桥梁在规定的工作环境中,在预定时间内,其材料性能的恶化不致导致桥梁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效概率。从工程概念上说,足够的耐久性能就是指正常维护条件下桥梁结构能够正常使用到规定的期限。
整体稳定性,系指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桥梁结构仅产生局部的损坏而不致发生连续或整体倒塌。
4 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如压屈等)。
持久状况是指桥梁使用阶段适用于结构使用时的正常情况。这个阶段要对桥梁的所有预定功能进行设计,即必须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
短暂状况所对应的是桥梁施工阶段及使用期间维修养护适用于结构出现的临时情况。与使用阶段相比施工阶段及维修养护的持续时间较短,桥梁结构体系,所承受的各种荷载亦与使用阶段不同,设计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短暂状况除需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外亦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
偶然状况是指桥梁可能遇到的偶发事件如车、船撞击等状况,适用于结构出现的异常情况。
地震状况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偶然状况,但与撞击等偶然状况相比,地震在设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特殊性。因此,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在原有的三种设计状况基础上,增加了地震状况。
3.0.14 与公路桥梁相同,进行持久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桥梁亦应按其重要性,破坏后果划分为三个设计安全等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附录A.3.1条文,表3.0.14列出了不同安全等级所对应的桥梁类型。设计工程师也可根据桥梁的具体情况与业主商定,但不能低于表列等级。
3.0.16 对桥梁结构设计提出总的要求
斜桥、弯桥、坡桥的设计注意事项详见本规范第8.2.1条~第8.2.3条的条文及条文说明。
3.0.17 位于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上的多孔梁(板)桥,采用整体连续结构和连续桥面简支结构,可以少设伸缩缝,改善行车条件,增加行车舒适度。但在设计中宜优先考虑采用整体连续结构(见本规范第9.3.1条条文说明)。
本规范第3.0.9条规定了桥梁的设计使用年限,条文说明中已指出:“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规定时期结构只需进行正常维护(包括必要的检测、养护、维修等)而不需要进行大修就能按预定目的使用,完成预定功能。”而桥梁结构本身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比较差,鉴此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为保证结构具有良好的工作状态,不管建桥采用何种材料,经常的养护维修是非常重要的和必需的,本条强调设计应充分考虑便于养护维修。
3.0.18 桥梁建设应考虑各项必需的附属设施的布置和安排,以免桥梁建成后再重新设置,损伤桥梁结构或破坏桥梁外观。具体规定详见本规范第9章。
3.0.19 对桥上或地下通道内敷设的管线作出规定主要是确保桥梁或地下通道结构的运营安全,避免发生危及桥梁或地下通道自身和在桥上或地下通道内通行的车辆、行人安全的重大燃爆事故。国务院颁发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第198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燃爆管线。”对于按本条规定允许在桥上通过的压力不大于0.4兆帕燃气管道和电压在10kV以内的高压电力线,其安全防护措施应分别满足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规定要求。
3.0.21 为保证桥梁结构在设计基准期内有规定的可靠度,必须对桥梁设计严格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根据现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T 50153附录B桥梁设计的质量控制应做到:勘察资料应符合工程要求、数据正确、结论可靠,设计方案、基本假定和计算模型合理、数据运用正确。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年9月25日)和现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4 桥位选择
4.0.1 桥位选择应根据城乡规划,近远期交通流向和流量的需要,结合水文、航运、地形、地质、环境及对邻近建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综合比较后确定。1 桥梁墩台沿水流方向的轴线,应与最高通航水位的主流方向一致,当为斜交时,其交角不宜大于5°;当交角大于5°时,应加大通航孔净宽。对变迁性河流,应考虑河床变迁对通航孔的影响。
4.0.6 当桥址处有两个及以上的稳定河槽,或滩地流量占设计流量比例较大,且水流不易引入同一座桥时,可在主河槽、河汊和滩地上分别设桥,不宜采用长大导流堤强行集中水流。桥轴线宜与主河槽的水流流向正交。天然河道不宜改移或截弯取直。
4.0.7 桥位应避开泥石流区。当无法避开时,宜建大跨径桥梁跨过泥石流区。当没有条件建大跨桥时,应避开沉积区,可在流通区跨越。桥位不宜布置在河床的纵坡由陡变缓、断面突然变化及平面上的急弯处。
4.0.8 桥位上空不宜设有架空高压电线,当无法避开时,桥梁主体结构最高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和《110~55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的规定。
城市河(江)道多属渠化河道,沿河(江)两岸,一般都有房屋、市政设施、驳岸、堤防等,桥位选择和布置应对上述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性给予高度重视和周密考虑。
4.0.2 桥梁是永久性的大型公共设施,应有一定的安全度和耐久性。一般情况下,狭窄的河槽,河床比较稳定,水流较顺畅,在这种河段上选择桥位,会减少桥长。不良地质河段,常会增加基础处理的难度,增加桥梁的造价,或影响桥梁的安全和使用寿命,因此桥位应尽量避免这些地段。河滩急弯、汇合处,水流流向多变,流速不稳定,对航运和桥梁墩台安全不利。在港口作业区,船舶载重较大,且各项作业交错进行,发生船舶撞击桥墩的机会较多,对船舶航运和桥梁安全运营非常不利,桥位亦应尽量避免这些地区。容易发生流冰的河段,小跨径桥梁容易遭受冰冻张裂甚至冰毁,在选择桥位时也应该考虑这一因素。某市的一座公路桥,就因大面积流冰而遭毁。
4.0.3 一般情况下桥梁纵轴线以与河道水流流向正交(指桥梁纵轴线与水流流向法线的交角为0°)布置为好,这样可简化结构布置、缩短桥长,降低造价。但城市桥梁常受两岸地形地物的限制,并受规划道路的影响,本规范第4.0.2条规定“中、小桥桥位宜按道路的走向进行布置”。鉴此,中、小桥梁如条件所限可考虑斜交或弯桥,但应同时考虑本规范第3.0.16条的有关要求。
4.0.4 通航河道的主流宜与桥梁纵轴线正交,如有困难时其偏角不宜大于5°,这是从船舶航行安全考虑。通航净宽及加宽值,对内河航道、通航海轮的航道可分别按现行《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当桥位布置有困难,交角大于5°时,应加大通航孔的跨径。计算公式如下:

La——相应于计算水位的墩(台)边缘之间的净距(m);
l——通航要求的有效跨径(m)(应不小于由航迹带宽度与富裕宽度组成的航道有效宽度);
b——墩(台)的长度(m);
α——内河桥为垂直于水流主流方向与桥梁纵轴线间的交角(°),跨海桥为垂直于涨、落潮流主流方向与桥轴线间的大角(°)。
1 桥位应避开滩险,通航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汇流口、港口作业区、锚地;其距离,上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3倍;下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1.5倍。
2 两座相邻桥梁轴线间距,对I~V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5min航程之和,IV~Ⅷ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3min航程之和。
4.0.7 泥石流是一种携带大量泥、石、砂等物质,历时短暂的山洪急流,对桥梁等构筑物的破坏性极大。在泥石流地区选择桥位时应采取措施,以保证桥梁安全。一般选桥位时应尽量避开泥石流地区;不能避开时可采用大跨跨越。在没有条件建大跨时,应尽量避开河床纵坡由陡变缓,断面突然收缩或扩大,及平面急弯处,因这些地段容易使泥石流沉积、阻塞。
4.0.8 桥位上空若有架空高压送电线路通过或桥位旁有架空高压电线时,对桥梁的正常运营存在不安全因素,尤其在大风天或雷雨天,或极端低温时,更为严重。因此桥梁不宜在架空送电线路下穿越,桥梁边缘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除国家现行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及《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有所规定外,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规定不得小于高压电线的塔(杆)架高度。
4.0.9 桥位附近存在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易爆和有毒气体等危险品工厂、车间、仓库,对桥梁正常运营存在安全隐患。本规范第3.0.19条已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第198号令)的规定提出:“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因此不符合此规定的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不得借桥过河。当桥位附近有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时,桥位距管道的安全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等规范的规定执行。
5 桥面净空
5.0.1 城市桥梁的桥面净空限界、桥面最小净高、机动车车行道宽度、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中小桥的人行道宽度、路缘带宽度、安全带宽度、分隔带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的规定。特大桥、大桥的单侧人行道宽度宜采用2.0m~3.0m。
5.0.2 城市桥梁中的小桥桥面布置形式及净空限界应与道路相同,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布置及净空限界中的车行道及路缘带的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可适当缩窄,但不应小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规定的最小值。
6 桥梁的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设计
6.0.1 桥梁在平面上宜做成直桥,当特殊情况时可做成弯桥,其线形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6.0.2 对下承式和中承式桥的主梁、主桁或拱肋,悬索桥、斜拉桥的索面及索塔,可设置在人行道或车行道的分隔带上,但必须采取防止车辆直接撞击的防护措施。悬索桥、斜拉桥的索面及索塔亦可设置在人行道或检修道栏杆外侧。
6.0.3 桥面车行道路幅宽度宜与所衔接道路的车行道路幅宽度一致。当道路现状与规划断面相差很大,桥梁按规划车行道布置难度较大时,应按本规范第3.0.1条规定分期实施。
当两端道路上设有较宽的分隔带或绿化带时,桥梁可考虑分幅布置(横向组成分离式桥),桥上不宜设置绿化带。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宽度可适当减小,但车行道的宽度应与两端道路车行道有效宽度的总和相等并在引道上设变宽缓和段与两端道路接顺。小桥的机动车道平面线形应与道路保持一致。

6.0.8 桥面车行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设置横坡,在快速路和主干路桥上,横坡宜为2%;在次干路和支路桥上横坡宜为1.5%~2.0%,人行道上宜设置1%~2%向车行道的单向横坡。在路缘石或防撞护栏旁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排水孔。在排水孔之间的纵坡不宜小于0.3%~0.5%。
6.0.2 下承式、中承式桥的主梁、主桁或拱肋和悬索桥、斜拉桥的索面及索塔都是桥梁的主要承重构件,对桥梁结构的安全至关重要,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桥梁结构安全。
6.0.3 “桥面车行道路幅宽度宜与所衔接道路的车行道路幅宽度一致”,这是为了不致使桥上车行道路幅与道路车行道的路幅交接不顺。当道路现状与规划断面相差很大时,如桥梁一次按规划车行道建成,既造成兴建困难,又导致很大的浪费,则可按本规范第3.0.1条规定考虑近、远期结合,分期实施。
如城市道路的横断面按三幅或四幅布置,中间有较宽的分隔带或很宽的绿化带,整个路幅非常宽,此时,线路上的桥梁宽度布置要分别对待,妥善解决。
对特大桥、大桥、中桥,如果两端道路有较宽的分隔带,若桥面缘石间宽度与道路缘石间的宽度相同,将会使桥梁上、下部结构工程量增加,大大增加工程费用。因而,按本规范第5.0.2条规定,特大桥、大桥、中桥车行道宽度取相当于两端道路的车行道有效宽度(即不计分隔带或绿化带宽度)的总和。这样,桥面虽然收窄了,但并不影响车流通行。
长期荷载作用下的构件挠曲和墩台沉降,会改变桥面纵断面的线形,影响行车的舒适性和桥梁美观。
6.0.7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桥上通行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避免由于车辆失控,坠人桥下,冲人对向车道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通常而言,合理设置防撞护栏可以有效降低车辆坠桥及冲人对向车道风险,但出于经济、景观等需求,实际工程中仍大量采用路缘石分隔车行道和人行、非机动及检修道。本次条文修订中,对于城市快速路桥梁、跨越条件复杂的桥梁及大型缆索桥梁(一级),要求应采用防撞护栏,以降低事故风险。而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桥梁或跨越条件相对简单的城市桥梁,允许采用路缘石分隔。根据在重庆、贵阳等城市调研,路缘石大于40cm且人行道宽度较宽后,较少发生车辆冲出桥侧事故。据此,对车速相对较高、易造成人员伤亡和二次事故的桥梁(二级),规定了路缘石高度大于40cm且人行道宽度大于2m,其余桥梁(三级)则可设置25cm~35cm高度的路缘石。
7 桥梁引道、引桥
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上的桥梁,桥头宜设置搭板,搭板长度不宜小于6m。
7.0.8 桥头锥体及桥台台后5m~10m长度的引道,可采用砂性土等材料填筑。在非严寒地区当无透水性材料时,可就地取土填筑,也可采用土工合成材料或其他轻质材料填筑。
7.0.2 桥梁引道与引桥长度关系到桥梁工程的总投资和桥梁景观效果。为片面强调桥梁美观,某些桥梁布设采用长桥短引道,造成引桥下空间狭小,如不作封闭处理,保洁人员无法清洁,不利于城市管理。同样,为降低工程投资,采用短桥长引道会影响城市景观,位于软土地基上的高填土还会引起较大的路堤沉降。为合理布设桥梁的引道、引桥,应从安全、经济、美观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避免不合理的长桥短引道或短桥长引道布设。
7.0.3 市区、特别是老市区受条件限制在布设引道、引桥时易造成两侧街区出人交通堵塞,为保证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进出畅通,应结合引道、引桥、街区支路和防洪抢险的要求布设必要的通道,处理好与两侧街区交通的衔接。
8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
8.1 一般规定8.2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
8.3 地下通道
8.1 一般规定
8.1.1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应按城市规划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中的有关规定设置。8.1.2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的布设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8.1.3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8.1.2 设计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时,因受当地各种条件制约,其平面布置、跨越形式、跨径、结构布置等方案是比较多的,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1.1条的规定要求外,根据经验,提出应按以下各条进行综合比较分析:
1 城市立交、高架道路的交通量大、涉及面广,建成后改造拓宽、加长、提高标准比较困难。特别是地下通道,扩建难度更大,改建费用更高,故强调主体部分宜按规划一次修建。在特殊情况下(如相交道路暂不兴建等),次要部分(如立交匝道)可分期建设,但要考虑后建部分的可实施性。
8.1.6 墩、柱受汽车撞击作用的力值、位置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取值。对易受汽车撞击的相关部位应采用如增设钢筋或钢筋网、外包钢结构或柔性防撞垫等防护构造措施,对于采用外包钢结构或柔性防撞垫等防护构造措施,安全带宽度应从外包结构的外缘起算。
8.1.7 本条提出:“高架道路桥梁长度较长时,应每隔一定距离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开启式护栏,”主要是为了疏散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阻塞,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8.2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
8.2.1 当立交、高架道路桥梁与桥下道路斜交时,可采用斜交桥的形式跨越。当斜交角度较大时,宜采用加大桥梁跨度,减小斜交角度或斜桥正做的方式,同时应满足桥下道路平面线形、视距及前方交通信息识别的要求。8.2.2 结构支承体系应满足桥梁上部结构的受力和变形要求;当采用平面曲线整体梁式结构时,其上部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抗扭刚度。
连续梁桥不宜采用连续的单支点支承形式,简支梁采用双支座支承时支间距不宜过小。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单向受压支座应保持受压状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性能,且计算分析中应考虑单向受压支座脱空造成的结构支承体系变化。
8.2.3 对纵坡较大的桥梁或独柱支承的匝道桥梁,应分析桥梁向下坡方向累计位移的影响,总体设计时独柱墩连续梁分联长度不宜过长,中墩应采用适宜的结构尺寸,并应保证墩柱具有较大的纵横向抗推刚度。
8.2.4 当立交、高架道路桥梁的跨度小于30m,且桥宽较大时,桥墩可采用柱式桥墩,柱数宜少,视觉应通透、舒适。
在曲线梁桥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国内各地曾多次发生过上部结构的平面变形过大而发生破坏的情况。如某市一座匝道桥,上部结构为六孔一联独柱预应力连续弯箱梁。箱梁底宽5.0m,高2.2m,桥面全宽9.0m,桥梁中心线平曲线半径R=255m,桥梁中心线跨度分别为:22.8m、35m、55m、39.9m、55m、32m,全联长度为239.7m。该匝道桥在建成运营1年半后,突然发生梁体变位。各墩位处有不同程度的切向、径向和扭转变位。端部倾角达2.42°,最大水平位移达22cm。最大径向位移达47cm;各墩顶支座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过量变形和损坏。边墩曲线内侧的板式橡胶支座脱空,造成外侧的板式橡胶支座超载后产生明显的压缩变形;独柱中墩盆式橡胶支座的大部分橡胶体从圆心挤出支座钢盆外。
自2007年以来,我国多地发生桥体倾覆失稳直至垮塌事故。事故基本特征为:上部结构采用整体式箱梁;结构体系为连续梁,上部结构采用单向受压支座;桥台或过渡墩采用双支座或三支座,跨中桥墩全部或部分采用单支座。本次修订相应增加了抗倾覆原则与要求。
8.2.3 当桥梁纵坡较大时,对于桥梁,特别是独柱支承的桥梁由于结构重力、制动力、收缩、徐变和温度变化的影响,有向下坡方向发生累计位移的潜在危险。如某地一座匝道桥,桥宽10.5m,墩柱高度12m左右,单箱单室箱形截面,纵向坡度3.5%,在建成通车5年后发生沿下坡方向的累计位移,致使伸缩缝挤死不能保证其使用功能。因此,在连续梁的分联长度、墩柱的水平抗推刚度上应引起重视。
8.2.4 30m以下跨径,并为宽桥跨越街道时,对于下穿道路上的人群,墙式桥墩会妨碍视线,同时由于墙面过大,产生压抑感。采用柱式墩效果较好,但应注意合理安排桥墩横向墩柱数、截面形状与尺寸大小,以免墩柱过多、尺寸过大影响视觉和景观。
8.3 地下通道
8.3.1 采用地下通道方案前,应与立交跨线桥方案作技术、经济、运营等方面的比较。设计时应对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质、水文,地上、地下的既有构筑物及规划要求,地下管线,地面交通或铁路运营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分析。位于铁路运营线下的地下通道,为保证施工期间铁路运营安全,地下通道位置除应按本规范第8.1.1条的规定设置外,还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铁路路基稳定、沉降量小的地段。8.3.2 地下通道净空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当地下通道中设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时,可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机动车道布置在不同的高程上。
在仅布置机动车道的地下通道内,应在一侧路缘石与墙面之间设置检修道,宽度宜为0.50m~0.75m。当孔内机动车的车行道为四条及以上时,另一侧还应再设置0.50m~0.75m宽的检修道。
8.3.3 下穿城市道路或公路的地下通道,设计荷载应符合本规范及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结构内力、截面强度、挠度、裂缝宽度计算及允许值的取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的规定,裂缝宽度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进行计算;抗震验算应符合相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通道长度应根据地下通道上方的道路性质符合本规范及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相关的道路净空宽度的规定。
8.3.4 下穿铁路的地下通道,其设计荷载、结构内力、截面强度、挠度、裂缝宽度计算及允许值的取用、抗震验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10002、《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2和《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111的规定。地下通道长度除应符合上跨铁路线路的净空宽度要求外,还应满足管线、沟漕、信号标志等附属设施和铁路员工检修便道的需求。
8.3.2 较长的地下通道,在行驶机动车的车行道孔中,若无人行道,为了保证执勤、维修人员安全,应设置检修道。孔中车行道窄时,在一侧设检修道;车行道较宽时,应在两侧都设检修道。
8.3.3 地下结构的裂缝宽度一般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计算。
8.3.4 城市地下通道有时下穿铁路站场区或作业区,故在布置这类地下通道长度时,除满足上跨铁路线路的净空要求外,还应满足管线、沟漕、信号标志等附属设施和人行通道的需求。
8.3.6、8.3.7 为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渗入地下通道,要求地下通道箱涵能满足防水要求。根据现行《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相关条文,由原北京地下铁道工程局提供的大量试验资料表明,采用普通级配配制强度为C30的混凝土其抗渗等级均大于P12.鉴此本条提出地下通道箱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箱体防水层设置,伸缩缝、沉降缝的防水要求见本规范第9.2.2条与第9.3.5条。
9 桥梁细部构造及附属设施
9.1 桥面铺装
9.2 桥面与地下通道防水、排水
9.3 桥面伸缩装置
9.4 桥梁支座
9.5 桥梁栏杆
9.6 照明、节能与环保
9.7 其他附属设施
9.1 桥面铺装
9.1.1 桥面铺装的结构形式宜与所衔接的道路路面相协调,可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材料。9.1.2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桥梁和次干路上的特大桥、大桥,桥面铺装大多数采用沥青混凝土,一般为两层,上层为细粒式沥青混凝土,具有抗滑、耐磨、密实稳定的特性;下层为中粒式沥青混凝土,具有传力、承重作用。在沥青混凝土铺装以下设有水泥混凝土整平层,以起到保护桥面板和调整桥面标高、平整借以敷设桥面防水层的目的。
水泥混凝土铺装具有强度高、耐磨强、稳定性好、养护方便等优点,但接缝多,平整度差影响行车舒适,且存在修补困难等缺点,目前仅在道路为水泥混凝土路面时才采用。
9.1.3 钢桥面铺表限采用沥青混凝士材料,钢桥面沥青混凝土铺装的使用状况与铺装材料的性能(包括基本强度、变形性能、抗腐蚀性、水稳性、高温稳定性、低温抗裂性、粘结性、抗滑性等)、施工工艺、车轮轮压大小、结构的整体刚度(桥梁跨径、结构形式)、局部刚度(桥面系的构造尺寸)以及桥梁的纵断面线形、桥梁所在地的气象与环境条件有关。国内大跨径钢桥的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的使用时间不长,缺少成熟经验,因此钢桥面的沥青混凝土铺装应根据上述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
9.2 桥面与地下通道防水、排水
水泥混凝土铺装可采用刚性防水材料,或底层采用不影响水泥混凝土铺装受力性能的防水涂料等。
9.2.2 圬工桥台台身背墙、拱桥拱圈顶面及侧墙背面应设置防水层。下穿地下通道箱涵等封闭式结构顶板顶面应设置排水横坡,坡度宜为0.5%~1%,箱体防水应采用自防水,也可在顶板顶面、侧墙外侧设置防水层。
9.2.3 桥面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面排水设施应适应桥梁结构的变形,细部构造布置应保证桥梁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受排水设施及泄漏水流的侵蚀;
2 应在行车道较低处设排水口,并可通过排水管将桥面水泄入地面排水系统中;
3 排水管道应采用坚固的、抗腐蚀性能良好的材料制成,管道直径不宜小于150mm;
4 排水管道的间距可根据桥梁汇水面积和桥面纵坡大小确定:
当纵坡大于2%时,桥面设置排水管的截面积不宜小于60m㎡/㎡;
当纵坡小于1%时,桥面设置排水管的截面积不宜小于100m㎡/㎡;
南方潮湿地区和西北干燥地区可根据暴雨强度适当调整;
5 当中桥、小桥的桥面设有不小于3%纵坡时,桥上可不设排水口,但应在桥头引道上两侧设置雨水口;
6 排水管宜在墩台处接入地面,排水管布置应方便养护,少设连接弯头,且宜采用有清除孔的连接弯头;排水管底部应作散水处理,在使用除冰盐的地区应在墩台受水影响区域涂混凝土保护剂;
7 沥青混凝土铺装在桥跨伸缩缝上坡侧,现浇带与沥青混凝土相接处应设置渗水管;
8 高架桥桥面应设置横坡及不小于0.3%的纵坡;当纵断面为凹形竖曲线时,宜在凹形竖曲线最低点及其前后3m~5m处分别设置排水口。当条件受到限制,桥面为平坡时,应沿主梁纵向设置排水管,排水管纵坡不应小于3%。
9.2.4 地下通道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地下通道纵断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1.3条第2款的规定外,应将引道两端的起点处设置倒坡,其高程宜高于地面0.2m~0.5m左右,并应加强引道路面排水,在引道与地下通道接头处的两侧应设一排截水沟。
3 地下通道内路面边沟雨水口间应有不小于0.3%~0.5%的排水纵坡。当较短地下通道内不设置雨水口时,地下通道纵坡不应小于0.5%。引道与地下通道内车行道路面,应设不小于2%的横坡。
地下通道引道段选用的径流系数应考虑坡陡径流增加的因素,其雨水口的设置与选型应适应汇水快而急的特点。
4 当下穿地下通道不能自流排水时,应设置泵站排水,其管渠设计、降雨重现期应大于道路标准。排水泵站应保证地下通道内不积水。
水泥混凝土由于构造的限制,目前尚无一种完善的防水层形式。根据目前使用的经验,建议采用渗透型或外掺剂型的刚性防水层形式。对于在水泥混凝土铺装和桥面板之间设置防水层的做法,应注意到防水层的厚度会影响水泥混凝土铺装的受力状态,对此设计应有切实的措施和对策。
排水管直径不仅以排水量控制,还应考虑防止杂物堵塞。根据以往经验,最小直径为150mm。
排水管间距根据桥梁汇水面积和水平管纵坡而定。参照《公路排水设计规范》,全国地区的设计降雨量,以北京地区为例,5年一遇10min降雨强度q5,10=2.2mm/min(北京地区能包容全国80%以上),如按快速路、主干路桥梁设计重现期为5年,降雨历程为5min,则其降雨强度q5.10=3.03mm/min,按150泄水管其纵坡为i=1%和i=2%时,计算出每平方米桥面面积所需设置的排水管面积分别为43m㎡和30m㎡,如考虑两倍的安全率,则为86m㎡和60m㎡。以此作为确定排水管面积的依据。
根据美国规范,当降雨强度为100mm/h(1.67mm/min)时,横坡为3%,Φ150mm的氯乙烯管能排除汇水面积为390㎡(坡度1:96)和557㎡(坡度1:48)的水量(见下表)。折合相当的降雨强度,每平方米桥面排水管面积为81m㎡/㎡和58m㎡/㎡。如计算两倍安全率,则也和本条规定的数据相一致的。

1 通常情况下,地下通道内需设排水泵,采用雨水设计的重现期要比两端道路规划的重现期高一些。国家现行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对立交排水设计原则,设计重现期有明确规定,规定立交范围内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设计原则。
2 提出为了不使地面水流入地下通道的一些措施。
3 条文中所提的措施是为了保证地下通道路面车道排水畅通,减少路面薄层水影响,以保证行车安全。
5 采用盲沟排水的目的是降低地下水对结构的压力,若失效将危及地下通道结构的安全,故必须保证。
9.3 桥面伸缩装置
9.4 桥梁支座
9.4.1 桥梁支座可按其跨径、结构形式、反力力值、支承处的位移及转角变形值选取不同的支座。桥梁可选用板式橡胶支座或四氟滑板橡胶支座、盆式橡胶支座和球形钢支座。不宜采用带球冠的板式橡胶支座或坡形板式橡胶支座。
9.4.4 弯桥、坡桥必须具有一定的纵向水平刚度,以避免梁体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由于水平制动力、温度力或自重水平分力等的作用,产生纵向“飘移”(是累计的不可逆飘移)变位。大中跨钢桥如采用板式橡胶支座,由于梁底支座楔形钢板在施工制作时产生的微小坡面误差,在自重水平分力及反复温度力的叠加作用下,由于桥体水平刚度较小,微小的不平衡水平力就会累计产生不可逆的单向水平飘移变位。如1998年建成的某大桥为三孔62m+95m+62m钢箱连续梁,全桥采用板式橡胶支座,桥面纵坡仅为i=0.28%,建成后第二年夏天发生梁体自东向西(下坡方向)移动,西侧伸缩缝挤死,东侧伸缩缝拉开7.5cm,梁端支座累计推移100mm。究其原因是胀缩力的不平衡作用,由于桥梁的纵坡产生微小的自重水平分力,叠加夏天较大的温差力,产生了向西方向的微量位移,日复一日,就累计成较大的不可逆的位移量。事后,在中墩上,将梁体与墩顶刚性固定后,加大了桥体水平刚度,至今再也没有发生“飘移”的现象。
对于中小跨径的多跨连续梁,梁端宜采用四氟乙烯板橡胶支座或小型盆式纵向活动支座的原因是为了释放水平变形简化梁端支座的受力状态。
9.5 桥梁栏杆
9.5.1 人行道或安全带临空侧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m,非机动车道临空侧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40m。上述栏杆高度为人行道表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距离。栏杆竖直构件间的最大净间距不得大于110mm,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栏杆结构及底座设计必须安全可靠,其设计荷载应按本规范第10.0.7条取值。9.5.2 防撞护栏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的有关规定进行。
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应按本规范第10.0.8条规定选择。
9.6 照明、节能与环保
9.7 其他附属设施
1 口径较大的管道不宜在桥梁立面上外露。
10 桥梁上的作用
10.0.1 桥梁设计采用的作用应按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偶然作用分类。除可变作用中的设计汽车荷载与人群荷载外,作用与作用效应组合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有关规定执行。10.0.2 桥梁设计时,汽车荷载的计算图式、荷载等级及其标准值、加载方法和纵横向折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10.0.2-1车道荷载
2) 城一B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qk)和集中荷载标准值(Pk)应按城一A级车道荷载的75%采用;
3) 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应满布于使结构产生最不利效应的同号影响线上;集中荷载标准值应只作用于相应影响线中一个最大影响线峰值处。
4 车辆荷载的立面、平面布置及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立面布置

图10.0.2-2 城一A级车辆荷载立面、平面、横桥向布置
表10.0.2 城一A级车辆荷载

5 车道荷载横向分布系数、多车道的横向折减系数、大跨径桥梁的纵向折减系数、汽车荷载的冲击力、离心力、制动力及车辆荷载在桥台或挡土墙后填土的破坏棱体上引起的土侧压力等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计算。
10.0.3 应根据道路的功能、等级和发展要求等具体情况选用设计汽车荷载。桥梁的设计汽车荷载应根据表10.0.3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小型车专用道路,设计汽车荷载可采用城一B级车道荷载的效应乘以0.6的折减系数,车辆荷载的效应乘以0.5的折减系数。
10.0.5 桥梁人行道的设计人群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加载长度L<20m时:


W——单位面积的人群荷载,(kPa);
L——加载长度,(m);
ωp——单边人行道宽度,(m);在专用非机动车桥上为1/2桥宽,大于4m时仍按4m计。

10.0.8 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及相应作用于桥梁护栏上的碰撞荷载大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的规定确定。













续表

空心板 城一B/公路一Ⅱ表

T梁计算数据

T梁 城一A/公路一Ⅰ表

T梁 城一B/公路一Ⅱ表

小箱梁计算数据

小箱梁 城一A/公路一Ⅰ表

小箱梁 城一B/公路一Ⅱ表

30m+30m十30m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
(梁高2.0m,桥宽25.5m,单箱三室,腹板间距5.16m、5.60m)

(梁高2.0m,桥宽25.5m,单箱三室,腹板间距5.15m、5.60m)







10.0.2 通过对城市桥梁汽车荷载标准、公路桥涵汽车荷载标准,以及两种荷载标准对梁式桥(包括简支梁、连续梁)产生的荷载效应和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并结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调整结果,修订本条。
附录A 特种荷载及结构验算
A.0.1 特种平板挂车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0.1的规定,特种荷载(图A.0.1)可包括下列内容:




A.0.3 通行特重车辆的桥梁宜采用整体性好、桥宽较宽、并有合适梁高的桥梁结构。当采用特种荷载验算时,不计冲击、不同时计入人群荷载和非机动车荷载。结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持久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时,基本组合中结构重要性系数应为γo=1,相应汽车荷载效应的分项系数γQ1,对特种荷载应取γQ1=1.1。 当特种荷载效应占总荷载效应100%及以下时,SGik、SQik应提高3%(SGik、SQik分别为永久作用效应和特种荷载效应的标准值);
当特种荷载效应占总荷载效应60%及以下时,SGik、SQik应提高2%;
当特种荷载效应占总荷载效应45%及以下时,可不再提高。
2 按持久状况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荷载效应组合采用标准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钢丝、钢绞线:




混凝土主拉应力σtp>0.55ftk的区段,箍筋按计算确定;
σpc——预加力产生的混凝土法向压应力,(MPa);
σpt——预加力产生的混凝土法向拉应力,(MPa);
σpe——截面受拉区纵向预应力钢筋的有效预应力,(MPa);
σp——作用(或荷载)标准值预应力的应力或应力增量,(MPa);
σtp——构件混凝土中的主拉应力,(MPa);
fck、ftk——分别为混凝土抗压、抗拉强度的标准值,(MPa);
fpk——为预应力钢筋抗拉强度的标准值,(MPa)。
3)裂缝宽度验算:
钢筋混凝土构件和B类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其计算的最大裂缝宽度不应超过下列限值:
钢筋混凝土构件Ⅰ类和Ⅱ类环境0.25mm
Ⅲ类和Ⅳ类环境0.15mm
Ⅰ类和Ⅱ类环境0.25mm
Ⅲ类和Ⅳ类环境0.15mm
Ⅰ类和Ⅱ类环境0.15mm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的规定Ⅲ类和Ⅳ类环境不得进行带裂缝的B类构件设计。
4) 挠度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