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 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9-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没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顶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4]189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燃气工程项目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等全生命期所遵循的基本要求;2.保证燃气工程安全建设和稳定运行所涉及的燃气气质、燃气厂站、管道和调压设施及燃具和用气设备所必须遵守的功能、性能要求;3.实现燃气工程供气连续稳定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技术措施。
本规范中,规定规模、布局的条款是:第1.0.3条、第2.1节全部条款、第4.1.1、4.1.2、4.2.1、5.1.2、5.1.3、5.2.2条。
本规范中,规定燃气设施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2节全部条款、第3.0.1、3.0.2、3.0.3、3.0.4、3.0.5、4.1.4、4.2.2、4.2.3、4.2.4、4.2.5、5.1.4、5.1.5、5.3.2、6.1.1、6.1.2、6.2.5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 51131-2016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201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CJJ 63-2018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2013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 145-2010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华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李颜强 刘彬 杜建梅 李铮 阎海鹏 陈云玉 杨永慧 马俊峰 李大伟 张琳 李清 万云 张万杰 聂廷哲 刘薇 应援农 苗永健 牛卓韬 邵山 龚勋 刘军 樊金光
(三)审查人员
刘贺明 倪照鹏 杨健 潘一玲 王启 许红 史业腾 白丽萍 宋玉银 广宏 张臻 张春田 田贯三 孟学思 李美竹
三、术语
1 燃气工程 gas engineering
燃气厂站、输配管网、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总称。
2 燃气设施 gas facilities
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建(构)筑物、设备、管道及其附件等单元。
3 家庭用户 domestic consumer
以燃气为燃料进行炊事或制备热水为主的用户。
4 燃气类别 sort of gas
根据燃气的来源或燃气燃烧特性指数,将燃气分成的不同种类。
5 燃气互换性 interchangeability of gas
以另一种燃气(置换气)替代原来使用的燃气(被置换气)时,燃烧设备的燃烧器不需要做任何调整而能保证燃烧设备正常工作,称置换气对被置换气具有互换性。
6 基准发热量 calorific values of reference gas
燃气供应系统中用以确定工艺参数和用户结算的燃气发热量。
7 设计工作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8 调压箱 regulator box
设有调压装置的专用箱体,用于调节用气压力的整装设备,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9 调压站 regulator station
设有调压系统的建(构)筑物和附属安全装置的总称,具有调压功能,可兼具计量功能。
10 调压装置 regulator device
由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组成,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设备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11 燃气燃烧器具 gas burning appliance
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的总称,简称燃具,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等。
12 用气设备 gas burning equipment
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驱动的较大型燃气设备,如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燃气热泵、燃气内燃机、燃气轮机等。
13 用户管道 consumer piping
从用户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第6.2.2、6.2.3条
3.《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 51131-2016第3.0.5、3.0.6、5.1.8条
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3.0.13、5.2.3、5.2.4、7.0.5条
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2013第3.1.2、3.1.5、4.1.2、4.6.16条
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
7.《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第3.0.2、3.0.9、3.0.11、5.2.5、5.3.10、6.1.4、7.2.5条
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CJJ 63-2018第1.0.3、7.1.7条
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第3.2.1、3.2.2、4.2.1、6.3.1、6.4.1、7.2.3、8.1.3、8.2.4、8.2.5、8.3.2、8.3.3条
10.《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2013第3.0.1、5.4.5条
11.《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 145-2010第4.3.9、4.3.10、4.3.11、4.5.1、5.1.8、5.1.10条
1 总则
2 工业企业内部生产用燃气工程项目;
1.0.3 燃气工程应实现供气连续稳定和运行安全,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符合国家能源、生态环境、土地利用、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政策;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沼气、秸秆气的生产,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使用,沼气、秸秆气经净化、提纯后,符合燃气气质标准,不受此限制;燃气非管道运输,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内部燃气装置受《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此外,人工制气的生产设施由石油、冶金煤化工领域的相关标准予以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2.2 建设要求
2.3 运行维护
2.1 规模与布局
2.2 建设要求
为保障供气系统的安全性,当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应评估,再确定继续使用、进行改造或更换。继续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重大灾害指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和人为灾害(施工外力、火灾等)。
2.3 运行维护
3 燃气质量
2 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
1 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2 每次以0.1mL的增量将0.3mL溶剂-残留物混合液滴到滤纸上,2min后在日光下观察,无持久不退的油环为通过;


2 一类气为煤干馏气,二类气为煤气化气、油气化气(包括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改制);
4 燃气厂站
4.1 站区4.2 工艺
4.3 储罐与气瓶
4.1 站区

4.2 工艺
4.2.7 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相管道上相邻两个切断阀之间的封闭管道应设安全阀。
4.2.19 燃气厂站爆炸危险区域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导消措施。
4.2.20 进入燃气储罐区、调压室(箱)、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等可能泄漏燃气的场所,应检测可燃气体、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符合安全条件方可进入。燃气厂站应在明显位置标示应急疏散线路图。
4.2.13 燃气厂站内的膨胀机、压缩机和泵是保证燃气厂站正常工作和燃气安全供应的管件设备,同时由于处理介质不同于空气,因此相对普通设备而言危险性较高。例如,天然气压缩机和普通的压缩机不一样,普通压缩机主要压缩空气,介质单一,压力也很小,而天然气压缩机压力比较大、危险级别高。天然气压缩机的危险程度与其状态有关。在天然气储槽中的一些管道及液化工段末端,天然气接近于沸腾状态,外来的热量传入会导致气化使压力超高,由于储槽中天然气不同的组分和密度引起分层,两层之间进行传质和传热,最终完成混合,同时在液层表面进行蒸发,此蒸发过程吸收上层液体的热量而使下层液体处于过热状态。当两层液体的密度接近时就会迅速混合而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气体,使储罐内压力急剧上升,甚至顶开安全阀或造成更大的破坏。因此,对于燃气厂站内类似设备,除应设置非正常工作状况的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外,设备附近还应设置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4.3 储罐与气瓶
4.3.7 燃气储罐的安全阀应根据储存燃气特性和使用条件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0 低压干式稀油密封储罐应设置防回转装置,防回转装置的接触面应采取防止因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
5 管道和调压设施
5.1 输配管道5.2 调压设施
5.3 用户管道
5.1 输配管道

1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3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1.13 埋地输配管道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且不得在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构筑物(架空的建、构筑物除外)的下面敷设。

事实上,仅是非同沟敷设的情况产生的事故危害已经非常严重,对于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通行隧道内敷设的情况更应避免。
5.2 调压设施

3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2.11 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和容积大于1.5m³的调压箱应具有泄压措施。
5.2.19 当调压装置出口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后,势必会对下游燃气设施造成冲击,甚至损毁,故障处理后必须对事故影响区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后再恢复通气,避免发生大面积的二次事故。
5.3 用户管道
1 住宅内,明设时不应大于0.2MPa;暗埋、暗封时不应大于0.01MPa。
2 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内,不应大于0.4MPa。
5.3.3 燃气管道及附件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的理由:(1)卧室、客房等是人员睡眠和休息场所,燃气泄漏会直接影响人身健康和安全。(2)避难场所用于避难人员疏散和临时避难,为特殊时期提供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一般情况下,防御等级高于民用建筑的卧室及商业建筑的客房。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设施。电梯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容易因断电而造成电梯“卡壳”,将乘坐电梯逃生的人员困在电梯厢内;火场烟气涌入时极易造成“烟囱效应”,电梯里的人员随时会被浓烟毒气熏呛而窒息死亡;电梯不具有防高温性能,当在火灾时遇到高温,电梯厢容易失控甚至变形卡住;在消防人员灭火时,水容易流到电梯内,会造成触电的危险。(3)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有电源、电器开关,产生的电火花遇到燃气泄漏容易引发燃气爆炸等事故。(4)储存易燃易爆、易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场所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往往危害更大。(5)电线(缆)、供暖和污水等沟槽以及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有些地方属于潮湿环境,燃气管道、燃气表易发生腐蚀;有些地方不仅是通风不良的密闭空间,而且一旦发生燃气泄漏容易窜入其他场所,造成很大的危害。
管道阀门的设置应保障出现事故或故障时,以及用户维修更换燃气表、燃具等时,能切断气源;应设置在容易接近、便于操作、维修的地方;还应减少因部分用户维护、维修以及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停气或降压等,对其他用户的影响。
6 燃具和用气设备
6.1 家庭用燃具和附件6.2 商业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6.3 烟气排除
6.1 家庭用燃具和附件
1 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具有给排气条件、便于维护操作的厨房、阳台、专用房间等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
2 不得设置在卧室和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建筑的避难场所内。
同一场所使用的燃具增加数量或由另一种燃料改用燃气时,应复核室内容积热负荷是否超标。若超标应增加通风量、加大给排气、排烟装置;另一种燃料改用燃气的,要将给排气设施改造为适用于燃气燃烧;复核用气房间环境设施、用气设备与其他设施间距、建筑物防火等级是否符合燃气燃烧条件等,不满足要求时应提高用气房间环境条件与级别。此类情况在商业供气中比较常见,应经过复核确保增加或改造设备、油改气、煤改气后符合安全使用条件要求。
根据新修订的《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燃气灶具的灶台高度不宜大于80cm;燃气灶具与墙净距不得小于10cm,与侧面墙的净距不得小于15cm,与木质门、窗及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燃具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设耐火隔热层,隔热层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间距应大于10mm,防止木质门、窗及木质家具被烤坏或引燃。
燃具连接软管为定尺连接软管,规定长度不大于2.0m,主要是延续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的规定,同时也能满足燃具多种安装场景的需求。
6.2 商业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6.3 烟气排除
6.3.2 烟气的排烟管、烟道及排烟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排烟口应设置在利于烟气扩散、空气畅通的室外开放空间,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燃烧的烟气回流入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