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读汇总-《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答疑、解读汇总-《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广东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问题释疑

(GB51251-2017) 问题释疑
问题 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是否仅属于暖通专业?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属于全专业规范, 哪个专业违反相关的条文则应提在相应的专业。例如: 建筑专业没有在楼梯间顶部设置固定窗, 则应在建筑专业上提。
问题 2: 第 1.0.2 条: “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 可从其规定” , 如何理解?
有专业标准(规范) 的按专业标准(规范) 执行, 但未涵盖的内容则按本规范执行。 例如: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50067 的规定,排烟风管做法需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要求。
问题 3: 固定窗由哪个专业表示? 设在内区的楼梯、 房间如何设固定窗? 玻璃幕墙是否可以是固定窗?
由建筑专业设计。 建议: 采用夹层或土建风道(耐火风道) 等方式通室外。 玻璃幕墙可作为固定窗, 其材质须满足可破拆要求。
问题 4: 超过 50 米的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住宅建筑, 裙楼小于 50 米,裙楼的楼梯间及前室、 合用前室是否可以自然排烟?
问题 5: 第 3.1.6 条: 关于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应是普通门, 不是防火门。
问题 6: 加压送风机房内的加压送风机的进风是否一定要接室外百叶?
加压送风机房内的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应接至室外百叶, 可通过集气室等方式连接。
问题 7: 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 3 层及以下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其加压送风口是否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 3 层及以下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其加压送风口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问题 8: 避难走道和其前室是否可以共用加压送风系统?
避难走道和其前室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前室可以合用加压送风系统。
问题 9: 第 3.3.4 条: 是否适用于地下部分为非机动车库或储藏室、 工具间的情况?
不适用, 根据规范, 只适用于地下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
问题 10: 公式 3.4.6: 前室 N1 取值?
公式 3.4.6 中前室 N1 的取值: 前室, 3 层以内, N1 取实际层数,3 层及 3 层以上, N1 取 3。
问题 11: 对于各层前室开门大小、 数量不一致时, 前室加压送风系统的风量如何计算?
分别计算各层送风量, 取连续三层的最大送风量。
问题 12: 关于加压送风机的位置
加压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 无条件时可以设置在屋顶层。
问题 13: 一层为扩大前室, 直接对外开门, 是否需要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若需要, 送风量如何计算?
不符合自然排烟要求的扩大前室, 应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送风量按 30m³/h·㎡计算或按通向内部门洞风速≥0.7m/s, 取大值。 如无通向内部门洞的情况可以不增设加压送风。
问题 14: 第 3.1.8 条: 避难层的自然通风如何理解?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 按建规不能设常开百叶窗, 应设可开乙级防火窗。
问题 15: 第 3.1.2 条: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 如何理解加压送风?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 独立前室、 共用前室、 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不管是否有外窗均需加压送风。
问题 16: 建筑高度超 50m 的公建和超 100m 的住宅, 加压送风系统是否可以仅楼梯间送风, 前室不送风?
不可以。
问题 17: 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均分别加压送风系统时,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口是否要求正对门或在顶部?
不需要。
问题 18: 第 3.1.3 条: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即三合一前室是否必须加压送风?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即三合一前室) 不管建筑高度是多少, 不管是否有外窗均需加压送风。
问题 19: 第 3.2.1 条: 地上小于 10m 的建筑,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 仅需要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0㎡的可开启外窗?
仅需要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0㎡的可开启外窗。
问题 20: 直灌式送风的风量取值
风机风量=计算风量×1.2×1.2。
问题 21: 楼梯为三层以内, 只设置一个送风口对着楼梯间送风,未设置井道, 是否属直灌式送风, 风量是否需要加大?
不算, 无需加大。
问题 22: 地下室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的条件?
地下室仅为一层且地坪与地面高差小于 10m, 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其余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即每 5 层内不小于 2 ㎡可开启外窗, 且布置间隔不大于 3层, 顶部还应有不小于 1㎡可开启外窗。
问题 23: 剪刀楼梯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满足条文 3.1.3 和 3.2.1, 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问题 24: 排烟平面图应表示什么内容?
排烟平面图应表示内容: 注明房间或走道等区域的净高、 走道宽度、 天花做法(密实或镂空) 、 防烟分区面积、 储烟仓高度、 排烟量的取值(计算)、 外窗的面积(均应标注储烟仓内开启面积或注明“大于等于面积数(如: ≥地面面积×2%) ” ) 、 排烟口是否在储烟仓内、排烟口的最大排烟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以及同一防烟分区的补风口是否在储烟仓下等内容。
问题 25: 加压送风系统负压侧、 排烟系统正压侧能否采用土建风道?
加压风机入口至室外段、排烟风机出口至室外段可以采用土建风道, 但应密闭不漏风、 光滑。
问题 26: 关于防烟和排烟系统的分段高度
防烟和排烟的分段高度中的 50m 和 100m 均为系统服务区间的高度, 而非建筑高度。 如: 公建地上 48m、 地下 4m, 地上+地下大于 50m,则需要分段排烟。
问题 27: 防排烟风管采用何种材料?
防排烟风道采用钢板制作,总体耐火时间应满足规范要求。例如:
(1) 独立管井内的防烟风管采用钢板风管, 其余地方的防烟风管采用钢板外包防火板; (2) 排烟风管采用钢板风管外包防火板(包括车库排烟风管) , 吊顶内的排烟风管采用: 钢板外包防火板+40mm 厚保温玻璃棉(如吊顶内无可燃物可不加玻璃棉) 。 钢板外包防火板可现场加工或成品。
问题 28: 防排烟风机是否需要设在机房内? 排烟风机是否能和其它排风风机合用机房? 加压风机可否与其它送(补) 风机合用机房?
防排烟风机应设在机房内。 排烟风机不能与加压风机、 补风机合用机房, 加压风机可与消防专用补风机合用机房。
问题 29: 关于上悬窗可否使用的问题
上悬窗可以使用, 但有效通风面积应按规范(或条文说明) 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问题 30: 自然排烟口、 排烟阀和排烟口应在 1.3~1.5 米处设手动开启装置, 需要电气配电还是可仅用缆绳?
手动开启装置可以采用电动式或机械式, 高大空间可分组配置手动控制开关。 其中: 电动按钮由控制(电气) 专业设计, 机械按钮(拉绳) 由暖通专业设计。
问题 3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同一空间通过挡烟垂壁划分为二个或以上防烟分区, 是否可以采用不同排烟方式?
可以, 但需采用相应的控制方式。
问题 32: 自然排烟是否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自然排烟也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问题 33: 第 4.2.4 条, 不规则内走道如何计算长度以及划分防分区?
内走道按计量轨迹不重复来计算最长的长边即计算长度, 防烟分区的划分按表 4.2.4。
问题 34: 自动扶梯区域顶部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自动扶梯区域, 从底层至顶层均设独立防烟分隔且无疏散要求,可不设排烟设施。
问题 35: 采用水炮或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区域可否按有喷淋确定排烟量?
可以。
问题 36: 第 4.6.5 条第 1 款: 排烟量不小于 107000m³/h 自然排烟口风速不大于 0.5m/s 则排烟口要 60 ㎡,但其条文解释只要 25 ㎡,不一致, 如何取值?
按计算值设计排烟口, 即 60㎡。
问题 37: 第 4.6.3 条第 3 款: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 如何理解?
应理解为房间面积小于 50 ㎡ 且总面积小于 200 ㎡,房间不需排烟, 但走道或回廊长度大于 20m 的情况。
问题 38: 第 4.6.3 条第 3 款的排烟量如何计算?
其排烟量按排烟区域 60 m³/(h. ㎡) 计算,但不应小于 13000m³/h。
应理解为房间面积大于 50㎡或无窗房间总面积大于 200㎡, 房间需要排烟,走道或回廊长度大于 20m 的情况。
问题 40: 第 4.6.4 条、 5.2.4 条: 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排烟风量按任意相邻两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当发生火灾时仅开启一个防烟分区, 风管和风口如何计算?
防烟分区的风管和风口的排烟量按该防烟分区计算值, 但房间不应小于 15000 m³/h, 走道不应小于 13000 m³/h。
问题 41: 风管及风口风速是根据计算风量还是设计风量?
支风管及风口风速根据计算风量设计, 主风管按设计风量, 设计风量=1.2×计算风量。
问题 42: 机械排烟系统的每个排烟口的间距是否有限制?
没有限制。
问题 43: 关于消防补风系统的设置问题
地上房间面积小于 500㎡无需专门设置补风系统, 大于等于 500 ㎡的房间不可以间接补风, 应直接开向室外的门、 窗、 洞口或机械补风。
问题 44: 第 5.2.2 条第 5 款: 关于“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如何理解?
问题 45:当内走道局部净宽>2.5m 时,走道防烟分区如何划分?
内走道单个区域局部净宽>2.5m 的区域: 面积<100㎡时仍按走道设计, 面积≥100㎡时加设挡烟垂壁, 划分独立防烟分区。
二、 电气控制部分
问题 1: 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 自然排烟窗(口) 、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 活动的挡烟垂壁等现场距地 1.3m~1.5m 处设置手动开启装置的设计分工界面如何界定?
现场手动开启装置是否设置及配置何种方式由空调专业确定, 当需要电气配合设置时由空调专业向电气专业提资。
问题 2: 第 5.1.2 条第 4 款、 第 5.2.2 条第 4 款的规定: 常闭加压送风口与加压送风机、 排烟阀(口)与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联动如何设置?
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的相关规定为准执行。 即联动可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模块控制, 可不设置直接连锁的“硬线控制” 。
问题 3: 第 5.1.4 条: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的设计分工界面如何界定?
由空调专业确定是否需要电气专业设计。如需要电气专业负责设计, 由空调专业提资, 明确加压送风机、 常闭加压送风口、 泄压电动阀、 测压点及压力动作值等设备的具体位置及控制要求。
问题 4: 第 5.2.2 条第 5 款: “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 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中的“排烟防火阀” 指的是哪个位置的阀?
此处的排烟防火阀是指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 280℃排烟防火阀, 可按照 GB51251-2017 第 4.4.6 条、 GB50116-2013 第4.5.5 条设计。 排烟风机与补风机一一对应设置, 可连锁关闭相应的风机。
河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技术研讨会纪要
近期,针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中的部分技术问题召开了专家研讨会,经讨论,形成以下会议纪要:一、防烟部分
1、建筑高度大于 50 米的公共建筑,除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5.4.10 条规定的情形外,所有地上部分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均应采用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2、关于剪刀楼梯间及前室:《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中第 3.1.3.1 条,不适用于共用前室;当“三合一前室”的加压送风口正对前室门或在门口顶部形成风幕时,剪刀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剪刀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烟系统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中第 3.1.2 条和 3.1.3 条的规定选择;当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按照第 3.1.5.3 条设计(加压送风系统风机、风道、风口完全独立);
3、适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中3.1.6 条时,应满足地下与地上楼梯间之间没有任何直接连通的开口(包括防火门),且二者之间的隔墙、楼板的耐火极限等参数应满足楼梯间的要求。
4、建筑地下部分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当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中 3.2.1 条时,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 本条中“最高部位”的开窗应符合窗顶设在最高处,有效面积宜在楼梯间最高疏散平台 1.6m 以上。
5、当首层采用扩大前室时,该前室的防烟系统设置宜同上部楼层;当该扩大前室面积超过 100 ㎡时,应咨询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必要时设置排烟设施(建议采用自然排烟)。
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需竖向分段时,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 100m(对于防烟楼梯间高度按照防烟楼梯间底层地面至建筑屋面之间高度计算)。
7、在采用压力均衡措施的情况下,不超过 4 层的楼梯间可直接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8、加压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对于加压送风系统与通风系统共用进风段的情形,应符合加压送风系统的要求,并采取措施保证加压送风系统的可靠性,其加压送风机与其它送(补)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机械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对于确有困难,没条件设置在下部的系统,需提供无法设置在系统下部的具体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加压送风系统进风口受火、烟威胁。
10、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中第 3.3.11 条的规定设置固定窗,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土建夹层等通向室外,在外墙处设固定窗;土建夹层的构造、耐火极限等性能应同该楼梯间的标准 ,其净断面积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扩大且不得小于 1.2 ㎡。
1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中第 3.4.6条的取值建议如下:前室,小于3层时, N1 按照实际层数计算;地下部分楼梯间 N1=2。对于不同楼层前室开启门的截面积不同时,分别计算各层送风量,取连续三层的最大送风量。
12、地下室加压送风系统负压段及排烟系统压出段应有较好的气密性,内表面光滑,最小断面风速不宜大于 7.0m/s。
1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中 3.1.6条中用于自然通风的疏散门不应有自闭功能。
二、排烟部分
1、独立的自动扶梯部位,是否设排烟设施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规定执行。
2、计算内走道防烟分区的长度时,建议按最长的折线计算。
3、住宅建筑的地下储藏室、非机动车库的防烟分区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4.2.4 条的规定。
4、房间及内走道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当没有自闭功能时,其上部(储烟仓底部以上且不低于 1.60m)可算作自然排烟口面积。
5、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 米建筑,《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4.4.2 条规定的排烟系统每段高度,可以按每个排烟系统服务的楼层高度计算。
6、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当采用防雨、防腐功能完善,经相关部门认证的消防专用屋顶排烟风机,且在其四周采取有效的“围挡”等防护隔离措施时,可在屋面室外安装。
7、吊顶内的排烟管道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时,隔热层外表面计算温度可按不大于 80℃考虑。
8、除《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中 4.4.10条规定的部位外,排烟管道下列部位也应设排烟防火阀:穿越防火隔墙处、楼板处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处。
9、对于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 ,其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可不受最大允许排烟量的限制。
10、对于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小于 50 ㎡的房间仍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3.1 条之规定设排烟设施。
11、机械排烟系统仅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时可采用常开排烟口,但该系统需要在适当位置设置至少一个常闭排烟阀(口)或手动启动按钮。
1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第 5.2.2条第 5 款,“排烟防火阀 280 度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此处的排烟防火阀是指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
13、对防排烟平面图纸的要求:
防烟:采用自然通风时,应注明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位置、面积、标高等。
排烟:应注明防烟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的厚度及底标高;采用自然排烟时,应同时注明排烟窗的位置及尺寸、开启方式、有效面积等;采用机械排烟时 ,应同时注明排烟口的底标高及排烟量等。
济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技术研讨会纪要
2018 年 9 月 11 日,济南市施工图审查专业委员会组织驻济各图审机构及同圆、省院、建大设计院的建筑、暖通专业专家对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设计及图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与会专家均从各自对规范的理解及执行做出了答复,形成初步意见。本答疑不作为对规范条文的解释,具体设计中及图审中对部分条款的理解还应由设计人员与图审部门沟通以确定。1、是否在加压送风系统负压段,排烟系统正压段仍可采用土建风道?
答:标准中均定义为系统,按规范执行;车库内一次浇筑的人防井道可借用。
2、超过地下一层的封闭楼梯间是否仍可采用自然通风?
答:地下一层及地下二层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采光竖井,开窗、竖井面积及设置要求均应满足 3.2.1 条。地下三层及大于三层的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地下合用前室、前室(共用、独立)是否可以采用窗井形式自然通风?窗井尺寸如何确定?或建筑不定义为风井,定义为下沉庭院是否可以满足要求?
答:地下一层及地下二层合用前室、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采光竖井,开窗、竖井面积及设置要求均应满足 3.2.2 条。地下三层及大于三层的合用前室、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第 3.3.1 条、第 4.4.2 条:“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问题:
(1)“每段高度”如何确定(结合《图示》)?是否可在屋顶或地下设计双竖井做到加压送风分段?是否可在屋顶设计双竖井做到机械排烟?
(2)地上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但加上地下室后的系统高度超过100m,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是否需要分段?
答: 3.1 节中的“建筑高度”用于建筑的定性,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一致。 3.3 节“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4.4 节“机械排烟设施”中的“建筑高度”应看所指对象,用于对系统分段控制时,指的是“系统服务高度”。总服务区域不超 100 米时,不需要分段设置。
5、地下为住宅储藏室时,地上地下楼梯间正压送风系统是否可合用?
答:标准 3.3.4 明确地下为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可合用,须消防主管部门确定。
6、住宅地下内走道排烟,按照第 4.6.3 条第 1 款,还是按照第4.6.3 条第 3 款?(地下储藏室的排烟量如何考虑?按总面积×60?还是按走道面积+最大储藏室面积×60?还是按规范 4.6.3-3 条,仅考虑排烟量不小于 13000m³/h)
答:按 4.4.12 条第 3 款规定,单个房间面积小于 50 平方米、无自然排烟条件房间总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时,可仅在走道设排烟口。排烟量按 4.6.3 条规定计算,当所有防烟分区(也就是计算在总面积内的各房间和走道)净高均不超过 6 米时,以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为系统计算排烟量。
7、排烟风口的最大排烟量是否需满足规范 4.6.13 条要求?多个排烟口中间是否有距离要求?
答:根据标准中给出的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烟口允许的最大排烟量。多个排烟口标准中没有距离要求。
· 8、地下室的补风是否可以通过风井自然补风?是否需要考虑层间串火?
答:仅限于地下一层及二层可考虑自然通风采光竖井补风方式,竖井面积需满足自然通风要求,补风口与排烟口的位置关系应满足 4.5.4条。
· 9、防烟风机宜设置在系统下部,排烟风机宜设置在系统上部。如何把握? 是否仍可在屋面设置防烟风机?
答:根据标准执行。
· 10、风机设置于专用机房内。如何把握?是否可以用玻璃钢雨棚之类遮挡,不设置单独机房?(与方案面积有关)
答:《建规》 8.1.9 条及 6.2.7 条对于专用机房规定已很明确,按规范执行。
·
11、第 3.1.6 条: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问题:什么叫“共用”?地下与地上楼梯间在同一个筒体内,仅在一层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直通室外的门,是否属于“共用”?
答:不能通过与地上楼梯共用空间至室外的地下楼梯间就是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地下与地上楼梯间在同一平面投影内(同一个筒体内),仅在一层设置乙级防火门并有直通室外的门,属于“共用”,此楼梯间应满足 3.2.1 条或 3.3.11 条。
12、第 3.2.1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问题:对于地下封闭楼梯间、地下防烟楼梯间、大型建筑中间不到屋顶以及没有外墙也没屋顶的楼梯间、 高层建筑被避难层分段的防烟楼梯间如何设置?
答: 1)楼梯间最高是指楼梯间靠近顶端的位置,侧墙和顶部屋面板上都可以。
2)设置固定窗、可开启外窗及开口,是由建筑专业设计,请建筑专业考虑。条文制定的目的就是要求疏散楼梯间能尽量靠外墙设置,或上面设置屋顶。
13、中庭的定义,对于一层入户大堂、靠近外墙处两层贯通空间是否按中庭执行。
答:建筑专业对于中庭有术语定义,应由建筑设计确定。对于贯通二层以上不与其他楼层共享的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14、设计深度应达到的:
(1)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说明或图中应明确储烟仓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排烟窗的有效开启面积和底部标高(底部标高应在最小清晰高度之上);开窗位置、开启方式应在图纸表达;
(2)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需标注排烟量、储烟仓高度、排烟口底部标高(应在最小清晰高度之上)。
(3)固定窗设置应由建筑专业设计,暖通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设置要求。
浙江-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 4 月
主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起草人:严晓龙 周志忠 赖庆林 俞颖飞 黄亚东 蒋瑶璐 杨文领 王健 林鑫 李光华 张力 余俊祥 李楠 马杰 袁斌 陈亮 陈思思
主要审查人:王炯 寿炜炜 徐稳龙 吴珂 吕敬建 陈松立 钱康 杨彤 方黎
(2019 年版)
1、对于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所示。

3、《标准》第 3.1.3条第 2 款中,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附图3.1 所示)。
2)当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于墙面时,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一梯一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应设置于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的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如附图 3.2、3.3 所示),也不应被门遮挡(如附图 3.4 所示)。

2)地下防烟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无连通门,且分别直通室外);
3)地下防烟楼梯间在首层设置了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5、对于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除了《标准》第 3.1.6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可开启外窗。
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 10m)的防烟楼梯间,除本《补充技术要求》第 4 条对住宅建筑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 2㎡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 可开启外窗。
对于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防烟楼梯间,除了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6、《标准》第 3.2 节中,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等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其可开启外窗尚应按《标准》第 4.3.5 条的规定核算其开启的有效面积,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三分之一。
7、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系统服务总高度超过 100m 时,系统应分段设置。
8、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m。
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 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180°且小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标准》第 3.3.5 条的相关规定,如附图 8.1 所示;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 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附图8.2所示。
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m。

当加压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10、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所服务的楼层数小于或等于 3 层时,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但应设置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11、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补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其中水平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或混凝土风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光滑、密闭不漏风,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
12、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确需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论是否设置于吊顶内均不应低于1.00h;竖向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当仅与金属材质水管共用管道井时,其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13、对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其对应的共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采用的门洞风速应按《标准》第3.4.6条及本《补充技术要求》第15条的相关要求确定,且不应小于 1.8m/s。
15、《标准》第3.4.6条中门开启时楼梯间或前室的送风量计算,应按最不利的相邻 N1个楼层进行取值计算。所谓最不利楼层是指疏散门最多或疏散门尺寸最大造成疏散门总断面面积最大的楼层。N1取值除了应符合《标准》第 3.4.6条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当地下室功能除了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外,还有其他功能(人员或可燃物较多)时,如地下室层数大于或等于3层,则地下楼梯间的N1值应按3取值,如层数小于3,则N1值应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当地下室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地下楼梯间的N1值可按不小于1取值。对于加压送风系统服务楼层小于3层的前室,N1值应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
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前室疏散门门洞断面风速 v 值计算涉及的Ag 、 A1值计算应满足以下要求:
Ag是指单个计算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疏散门的计算总面积;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所有疏散门的面积之和;对于住宅建筑,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尺寸最大一个疏散门的面积。A1是指该计算楼层相应的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16、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复核其在闭门状态下的余压值,如超压则应设置泄压系统(装置);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二、排烟系统设计
17、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且应按《标准》第4.5节的规定考虑补风措施。
18、无疏散要求、无其它使用功能且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9、对于矩形、L 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一个防烟分区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标准》第 4.2.4 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其直径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走道(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指任意两点之间最大的沿程距离。
20、《标准》第 4.2.4 条附注中,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 2.5m 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 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 6m)时,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对于宽度大于 2.5m 且小于或等于 3.0m 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50m。
21、《标准》第 4.2.4 条附注中,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包括防烟分区面积、长度的确定)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相关规定;汽车库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边长度不宜大于 60m,当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宜大于 75m。
对于设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当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 50 ㎡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m³/h.㎡ 计算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 3%确定。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3m 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 36m。
23、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10.7m 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10.7m 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24、对于排烟窗(口)沿建筑物转角相邻两条边布置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边外墙均匀布置,且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25、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且小于100m 的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服务高度不应超过 50m;排烟风机宜设置于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或贴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布置,排烟风机房宜结合设备层合理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排烟风机的设置位置(如屋面)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应复核风道阻力和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排烟效果。
26、当建筑的排烟系统沿垂直方向布置时,各楼层接至垂直主风管的每根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27、消防排烟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风机两侧应有 600mm 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受条件限制时,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必须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防雨、防晒、四周设有围护结构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当受条件限制消防排烟风机确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标准》第 4.4.5 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28、排烟、排风系统可以共用排风(排烟)管道,但应满足排烟、排风系统各自的设计与使用要求。
29、除加压送风管道外,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含建筑首层由走道和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避难区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对于避难区(间)等场所,当采用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有困难时,穿越避难区(间)的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风管,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的防火吊顶进行防火分隔,且穿越避难区(间)的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防火风管。
30、对于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地下室或地上的无窗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均小于 50㎡ 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可通过走道排烟,但走道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 20000m³/h。
31、对于净高小于或等于 3m 的房间及走道,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标准》第 4.4.12 条第 7 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32、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 Smin 应满足以下要求:
33、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500 ㎡,或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0㎡ 但大于 300 ㎡ 且空间净高大于 6m 时,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地上无窗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也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200 ㎡,或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但补风走道应有可靠的进风设施。
34、对于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其补风量不应小于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的 50%,且不应大于该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宜小于或等于系统排烟量的 80~90%)。
35、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6 米的房间,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100㎡ 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 7200m³/h;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大于 100㎡ 时,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 60m³/ ㎡ h 计算,且不应小于15000m³/h。
36、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 的场所(不含中庭),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标准》第 4.6.6 条 ~ 第 4.6.13 条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其中非阶梯式(水平)地面场所的排烟量,也可按《标准》中表 4.6.3 确定。
37、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可参照《标准》第 4.6.3 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技术要求》执行。
38、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置了满足 《标准》要求的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 60m³/ ㎡h 计算,且不小于 13000 m³/h,或在走道或回廊两端(侧)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地面面积的 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或回廊长度的 2/3。
39、《标准》第 4.6.4 条中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 6m,或均小于或等于 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 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 6m。
40、对于竖向机械排烟系统,当各楼层建筑空间净高均小于或等于6m 时,其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一个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当每层(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计算仅涉及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的计算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与其它楼层关闭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41、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设计除了应符合《标准》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 50 ㎡ 时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小于 50 ㎡ 时宜设置排烟口;内走道均应设置排烟口,且其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
(2)当任一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 50 ㎡ 时,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按《标准》第 4.6.3、4.6.4 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其中第 4.6.3 条第 1 款有关排烟量的计算可按本《补充技术要求》第 35 条执行);当房间面积均小于 50㎡ 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但内走道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本《补充技术要求》第 30 条的规定。
(3)内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当设置机械补风时,系统宜独立设置。
42、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 200 ㎡ 的办公、学校、住宅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 ㎡、净高大于 6m 且不贯通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小时确定,且不应小于 4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 5%。
1)对于锯齿形屋顶,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建筑空间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 43.1 所示)。
2)对于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屋脊处时,建筑空间净高为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 43.2 所示)。
3)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43.3 所示);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 43.4 所示)。
4)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建筑空间净高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附图 43.5、43.6 所示)。


三、固定窗的设置
45、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但当门厅净高大于 3m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 1㎡ 的可开启外窗。
47、超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下梯段,在各避难层的下梯段部分的顶部或进入该梯段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设置了直通室外的排热通道(其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该排热通道在外墙上设置的固定窗,可作为下梯段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四、系统控制
48、加压送风系统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或通过其它方式启动)加压送风机。
49、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或通过其它方式启动)相应的排烟风机和补风机。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需具备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功能。
五、系统施工、调试和验收
50、在加压送风系统调试、验收阶段,当进行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测试时,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应符合《标准》第 3.4.6 条、本《补充技术要求》第 15 条及设计文件等的相关规定。
六、附则
51、本《补充技术要求》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52、《指南》中第 45、145、146、147、148、149、150、153、154、155、158、160、162、165、168、169、170、173、174、175 条,以及《有关“〈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 年修订稿)部分防排烟条文执行问题的请示”的回复》(浙消指南〔2018〕3 号)同时废止。
杭州-《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宣贯疑难问题解答
不建议这样设计。 加压风口可以往下装,但此时吊顶内空间视为竖井风道的延伸也要做内衬风管怎么做?
2.规范里建筑总高度大于 50 米的办公建筑,当其中部分楼梯只服务 1~5 层(小于50 米),且满足前室只有一个门,是否可按照 3.1.5 采用楼梯间送风,前室不送风设计?
3.1.5 的第 1 款应该可以用于裙房。但裙房与主楼间要防火隔断。
3.规范 3.1.6. 封闭楼梯间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问题: 1. 若地下 2 层的封闭楼梯间(<10 米),是按防烟楼梯的要求满足顶部设置>1㎡的可开启外窗还是要设置 1.2㎡(地下一层的要求还大于地下二层?)还是不能自然排烟?
“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门。”这一段属于对仅地下一层的楼梯间(不限 10 米)的放松条款。
4. 规范 3.2.1 条、 3.2.2 条、 3.2.3 条中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提出要求,但对安装高度、有效面积如何计算均无明确规定。
这些无有效面积和安装位置要求。
5. 规范 3.2.4 可开启外窗的火灾是谁来开启?这种情况是否允许?

6. 规范 3.3.1 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 米
问题:建筑高度只有 99 米,但前室送风系统包括地下 3 层,送风系统超过 100 米,要分段吗?
在 GB50016 已经写明高度以建筑高度为准。且 GB51251 允许地上地下合用加压系统。
7. 规范 3.3.3 直灌式理解为仅适用于改造项目。该做法允许加压送风机设置在屋顶,而 3.3.5 第 2 款中加压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
两者目标不一样,直灌式改造时受各种条件限制。
8. 规范 3.3.4,如何保证每层送风量均匀
疑问:如果每个风口都要设调节阀, 是否可以明确调节阀怎么设置

9. 规范 3.3.5 第 5 款,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第8.1.9款条文解释中允许和平时机房合用,问:加压送风机房适合和平时空调通风机房合用?
条文解释已经规定“当排烟风机与其他风机(包括空调处理机组等)合用机房时,应满足本条款要求。”即除该条规定的不能与加压系统共用机房外是可以与常规通风空调系统合用机房的。
10. 规范 3.3.5 条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加压风机房设在室外,机房外墙百叶,从机房吸风可否?
2、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具体采用什么措施?
3、送风机与排风机进出风口不在同一面,距离要求怎么把握?
4、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具体措施?
15K606 图示应采用风管将风机进风接室外进风口;
指控制离开排烟口距离;
南对北或西对东即相反的面时仍然可以 10/3 米;
指设置风量调节阀。
11. 规范 3.3.5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
疑问:这里的送风机是指加压送风机,消防补风口与排烟口的距离是不是也要套这个要求?
是!
12. 规范第 3.3.5 条规定了加压送风机应设于专用机房,加压送风机与消防补风机是否可共用机房?与平时通风机、空调机是否可共用机房?
理论上加压风机与补风机应该可以共用机房。
13. 规范第 3.3.5 条、第 4.4.5 条、第 4.5.3 条规定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消防补风机应设于专用机房内。 屋顶的消防风机处设置钢结构顶盖、四周设百叶或格栅围挡,是否可视为设于机房内?
本来就有 3C 认证的屋顶排烟风机。
14. 规范 3.3.6,当前室加压送风口安装于疏散门上方吊顶的时候,其风口风速是否有上限、下限规定?
风口风速仍然是 3.3.6 的第 3 款 7m/s 上限吧?
15. 规范 3.3.8 建议提供风管耐火极限 0.5h、 1.0h 和 1.5h 的具体做法。是否可参照《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程》 3.0.1 各类钢构件、组合构件等的表中的数据采用防火涂料即可达到耐火极限的要求?
可以!
GB51249-2017 第 4.1.2 条: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
1 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2 包裹防火板;
3 包裹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4 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16. 规范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的规定。
请问:防排烟管道要设置在土建竖井内,管道外每楼层要防火封堵吗?管道需要检修吗(一定要设检修门吗)?
条文解释图 7。
17. 规范 3.4.1 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送风机选型按设计风量,送风管道、送风口截面按计算风量确定,是否妥当?
本来规范就是这个意思, 1.2 用于选风机。
18. 规范 3.4.2,子母门,算单扇门,还是双扇门?
国家有门的标准。防火门也引用该标准。最宽的单扇门是 1.0 米。
19. 规范 3.4.2 条,四个表格中风量按开启 1 个 2.0m×1.6m 的双扇门确定,当双扇门规格不一致时,风量是否可以按门扇截面积调整?
按照公式计算。由于要计算门缝漏风不能按照面积打折。
20. 规范 3.4.2 条, 对于深度大于 24m 的地下楼梯间、前室,其送风量是否要与规范对照表比大小? 对于楼梯间、前室的地上、地下部分合用送风机的情况,是否要以地上、地下的总高度为基准,与规范送风量对照表比大小?
也要比较。地上位于内区的楼梯间难道不用比较? 地下地上合用已经超过表格内容。表格的范围在条文解释中十分明确。
21. 规范 3.4.4 条, 当地上部分 99m,地下部分 5m 时,地上、地下部分可否合用送风机?风量怎么计算?
可以合用。 3.3.4 已经明确地下室以设备用房和车库为主时可以合用。
22. 规范 3.4.6 楼梯间自然排烟,前室加压送风。风速按公式 0.6(A1/Ag+1)计算。问:这里的 A1 和 Ag 是否指所有楼层的所有疏散门的面积还是单层。问:对于住宅建筑, Ag 每层疏散门数量是按一个计算还是按实际疏散门数量计算。
全部门的总面积(除住宅) 。
23. 规范第 3.4.6 条送风量计算中 N1 的取 3:
疑问:前室系统只负担 1 层或 2 层前室的, N1 值是否应按实际楼层取?地下楼梯间超过 3 层的是否还是取 1?
前室数量小于 3 时应以前室实际楼层数量;地下段楼梯间独立加压时应按照 24米或 100 米的楼梯间加压做法。
24. 规范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问题:根据条文解释, 2 种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口可能会成为机械排烟方式的进风口。但相邻两个防烟分区,按理可以采用不同的防烟方式,但也会产生排烟口成为进风口的问题。
根据美国 NFPA 条文,一个防火分区内以挡烟垂壁分割的防烟分区只能一种排烟方式。否则机械排烟系统的运行会影响自然排烟计算的模型。
25. 规范 4.1.4 条与 4.4.17 条关系? 4.4.17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不是 2500 ㎡) 2000㎡ 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就要设可熔性采光带(窗)?
4.4.17 指用可熔性采光带代替固定窗的条件。
26. 规范 4.2.2 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等于 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请问:数据中心机房一般采用封闭冷热通道,对于采用封闭热通道、设置水喷淋,需进行机械排烟的机房,热通道开孔率小于 25%,是否可按此条,吊顶内空间高度不计入储烟仓厚度?(由于封闭热通道,吊顶回风,吊顶内净高一般在 1.2m-1.5m;热通道和吊顶内相通)排烟量计算是否可按吊顶下空间计算,排烟风口是否只设置于冷通道吊顶?排烟口设在冷通道,见左下图,如何保证工艺要求密封?




27. 规范 4.2.4, 住宅地下非机动车库,是否必须套用本规范。 (非公共建筑、非工业建筑)
应按 GB51251 地下非机动车库在不允许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或定时使用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的前提下, 宜参照机动车库甚至火灾危险性更高,省内多地均发生过电动自行车在地下非机动车库内充电火灾事故。而独立分割的非机动车库宜参照仓库。
28. 规范 4.2.4 仅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中最大防烟、防火分区的面积,其他如防烟分区的划分(最大长边)、储烟仓厚度、排烟口极限排烟量等均按GB51251 执行?
表 4.2.4 已经明确防烟分区和排烟量按照 GB50067,其它设计均要按 GB51251。
29. 规范 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长度的定义是啥?对于走廊环型走廊如何算,井字走廊如何算,不规则的形状的长度如何定?是否可以理解为烟气的路径最长的长度?
见 15K606 图示 3A 和 3B。
30. 规范 4.3.3 自然排烟窗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对于大于 200 平方的房间自然排烟窗是否必须设置下悬外开窗?
4.3.5 条文说明可以有多款但需位于储烟仓内的面积才算入排烟面积。
31. 规范 4.3.4 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应沿建筑的二条对边均匀设置;
问:如果不符合对边设置要求,类似转角有窗,是否有效?
需要满足均匀布置要求; 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要用公式计算,自然排烟时排烟口至最远点 2.8 倍净高;自然排烟时通常排烟口最大间距 4H,最小间距不小于 1.0 米。

问题: 1. 手动开启装置一定是指机械的吗?(条文说明是机械)2.自动开启装置是指消控室还是烟感还是满足两者控制自动开启?3.根据规范,自然排烟窗基本为手动,能满足排烟的要求吗?机械排烟阀都要求具有火宅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控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3 种)。
第 1 个小问题涉及对手动开启的理解。例如体育馆和机场候机楼或高铁站的自然排烟窗都在地面以上几十米,十个姚明叠罗汉都够不着。这么高用厂房里天窗常用的摇杆也做不到(力矩太大和摇杆无处可以放置),钢丝绳通常也只能做 6 米以内的高度。这个事电气相关规范有定义,即现场有消防电子系统的手动开窗按钮就满足要求。
第 2 个小问题其实消防局的原意是自然排烟窗位置设置有类似常闭防火阀上的70 度易熔片火灾时自动开。
第 3 个小问题还是规范理解问题。自然排烟口只需要满足 4.3.6 条的规定。即没有要求消防控制中心远动。后面第五章的控制部分写明“5.2.6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 60s 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 30℃且小于 100℃。”
33. 规范 4.4.5 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合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问题:什么叫合用系统?设备兼用还是共用风管?如果排烟与空调通风各自设备及管道,决不能合用机房?
第 1 个小问题是对规范的理解问题。 4.4.5 已经明确合用系统指排烟系统与常规空调或通风系统共用的系统,且 4.4.3 已经说明排烟系统动作时要关闭的通风系统控制阀门不超过 10 个。上述要求的原因是操作的消防电源压力和操作时间问题,一个常开防火阀动作至关闭大概需要 15~30 秒。而目前的消防电源大概只能支持 10个阀左右同时动作而此时还有打开排烟口的动作,阀门太多时空调通风系统的阀尚未关闭那边排烟系统的风口和阀门已经打开了此时由于通风空调系统未关闭的口造成气流短路不能保证排烟口的有效排烟量。
第 2 个小问题其实规范条文解释已经规定“当排烟风机与其他风机(包括空调处理机组等)合用机房时,应满足本条款要求。”即除该条规定的不能与加压系统共用机房外是可以与常规通风空调系统合用机房的。
34. 规范 4.4.6“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行” 、规范 5.2.2“排烟防火阀在 280°C 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是否理解为各排烟支路上的排烟防火阀也需联动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仍然是排烟风机入口的 280 度排烟防火阀。
35. 规范 4.4.8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h;
3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 小于 1.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0.5h。
请问:排烟风管需要采用什么防火措施或管材,才能达到耐火极限 1.0h 或 0.5h
满足 GB/T17428-2009。
36. 金属排烟管道要达到耐火极限要求,有哪些处理措施?安装防火阀、调节阀处该如何处理?
07J905-1
37. 规范 4.4.12(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的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 0.5m;
请问:走道(吊顶高度 3 米以下)排烟,保持每个防烟分区 1~2 只风口的挡烟垂壁高度基本上要在走道净高的 1/2 左右(走道高度较低),这样设置挡烟垂壁对消防疏散有没影响?是否需采用伸缩型的挡烟垂壁?
为了增加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从而增大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是否可以:(1)将排烟口设置在风管上部。(2)将排烟风管向顶部延伸,安装梁窝内。如下图:

38. 规范 4.4.12 第 3 条: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建筑面积小于 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问题: 1.根据建规,小于 50㎡ 的房间本来就不需要排烟。地下室如果大于 50㎡,房间也要设排烟口?2.排烟量按 15000m³/h?
第 1 个小问题二规合一前地上 100 平米地下或无窗 50 平米以内的房间属于排烟赦免。 现 GB51251 延续该做法。
第 2 个小问题,目前的规范地下室或地上无窗 51 平米的房间也要排烟 15000CMH即 3 米净高的话相当于100次换气也就是说达到层流洁净室水平! 考虑到现在的规范排烟量基本与面积或体积关系不大尚可理解。但在地面上毕竟可以通过开窗等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即 15000 里面其实已经实质剔除了部分赦免部分和可开窗部分。而地下室或无窗房间没有开窗条件就会导致即使很小的 51 平米房间也要排烟量 15000CMH。
39. 规范 4.4.12 第 5 款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但一层房间或走道,外窗与疏散门在同一面墙上,此外窗是否可自然排烟?
规范未禁止。
40. 问题 1: 地下汽车库是否也应满足排烟口位置在挡烟垂壁以上,排烟口排烟量也应满足最大允许排烟量的要求?标准中对汽车库只在 4.2.4 条中涉及防烟分区划分及其排烟量的内容。
根据 4.4.12 的第 6 款汽车库排烟口也要满足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要求。
41. 根据 4.5.1 条,采用自然排烟的大于 500 平方米的房间是否要设置补风系统。
自然排烟计算里面本来就要计算排烟口面积和进风口面积。
42. 规范 4.5.2,对于汽车库的消防补风系统 ,是按防烟分区的 50%来计算,还是按防火分区来计算。各地都有不同的解释要求,有些时按车库内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的 50%来计算,有些是应按车库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的 50%来计算。
规范 5.2.2 规定只开一个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口。 规范 5.2.4 再次强调: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3. 规范 4.5.3 补风可否从走廊补?间接补风即补风先到走廊,再从走廊到排烟空间。
符合 4.5.4 。
44. 规范 4.5.4 条如汽车库的补风是否低于挡烟垂壁即可,挡烟垂壁的底边标高根据排烟口高度及不小于净高的 10%且高度不小于 500 确定。
在满足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前提下, 补风口上沿应低于清晰面。
45. 规范 4.6.3(3)对公共建筑走道排烟量和排烟口有明确要求,工业建筑没有明确。
请问:工业建筑走道机械排烟量如何计算?排烟口设置要求如何?采用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口面积如何计算(2%吗?),排烟口间距要求?
表 4.2.4 的注 1 明确工业建筑的走道与民用建筑相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要用公式计算,自然排烟时排烟口至最远点 2.8 倍净高;自然排烟时通常排烟口最大间距 4H,最小间距不小于 1.0 米。
46. 规范 4.6.3 第 4 点: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 60m³/(h. ㎡)计算且不小于 13000 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口) .
问: 按第 3 点,走道或回廊的 2 ㎡开窗面积要求是两端,但第 4 点处,只有开窗面积要求,不明确布置要求,是单侧还是两端。
第 3 款是对第 4 款的放松。第 4 款指房间也排烟的情况。
47. 根据 4.6.3 条条文解释,空间净高大于 8m 的场所,当采用普通湿式灭火(喷淋)系统时,喷淋灭火作用已不大,应按无喷淋考虑;当采用符合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 的高大空间场所的湿式灭火系统时,该火灾热释放速率也可以按有喷淋取值。
疑问:层高大于 8m 的场所,当采用了扩大覆盖面积喷头时到底按有喷淋还是无喷淋取排烟量?
按照有喷淋。 目前 GB50084 可以支持到 18 米高度。
48. 规范 4.6.3.4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 60m³ /(h · ㎡) 计算”计算的面积是以下 3 种情况的哪个 1、仅走廊(回廊)面积 2、走廊(回廊)面积+所有与之相连的无排烟房间面积之和。 3、走廊(回廊)面积+所有与之相连的无排烟房间面积中最大的一个。
仅走廊(回廊)面积。均需排烟时属于两个防烟分区。
49. “建筑空间高度”见 4.6.4;“建筑净高度”见 4.6.9;“房间净高度”见附录 B;“室内空间净高”见条文解释 P105。 以上的名词概念中仅“室内空间净高”有明确定义。问:它们之间有什么关联?
GB/T50504 有净高的定义。
50. 规范第 4.6.3 条、第 4.6.15 条提供了二种自然排烟窗(口)面积的算法,但二种算法的结果有差别,设计中是否取其中任一种算法结果均可?
表 4.6.3 就来源于计算公式但未交待输入条件。
51. 规范 4.6.4 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对于建筑净高小于 6 米及以下场所,应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请问:对净高小于 6 米走道,排烟系统排烟量是否按任意相邻 2 层排烟量最大值之和计算?
应该是!

问题: 根据条文说明,该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是指机械排烟。此时不管回廊是什么状态吗?
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都属于排烟系统!
53. 规范 4.6.5 第 2 条: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小于4.6.3条第三条
问题: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是指周围场所面积小于100㎡不需考虑排烟还是周围场所满足自然排烟条件?(从字面理解好像是小于100㎡)
指中庭周围场所赦免排烟的情况。
54. 斜屋面的房间,内部层高有部分大于6米,部分小于6米,计算排烟量怎样的标准?人字型屋架房间,中间屋架处部分超过6米,计算排烟量时怎么认定?
规范 4.6.9 的条文说明。
55. 规范第 4.6.10 条的“火灾增长时间 t”,本规范中未明确火灾增长时间 t 如何取值?
在 NFPA92 里面 t 是各种速度火灾燃烧到达1000KW 所需要的时间。
56. 规范 4.6.11,火灾计算模型中,燃料面距地面高度如何确定(从图审的角度, 如何审查其合理性)?
疑问: 规范的算例中,燃料面距地高度取 1m,但是附录 B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表格,经核算其燃料面距地高度是按 0m 计算的, 两者略有矛盾。 实际工程中,事先无法知道火源位置,因此该数值计算时应如何选取?
仓库按照堆垛高度(喷淋计算也与这个有关);通常有固定可燃座位的房间按照这些座椅的高度;没有固定座位的非仓库区域通常按照1.0 米。

4.6.15 里面的主要数据本来就要以前面的各个公式来算。
58. 规范 4.6.14 条, db 为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例如地下室排烟口高度与档烟垂壁下缘持平, db=0,排烟口的最大排烟量=0? 4.6.14 条与附录 B 对应关系?
此时应升高排烟口。附录 B 表格的附注 3 说明两者关系。
59. 地下储藏室的层高 2.8m,净高 2.7m,清晰高度 1.35m,活动挡烟垂壁的高度最大能做到距地 1.8m 还是清晰高度以上就可以?排烟口朝风管上方开口,是否考虑间距要求?
3 米以下的净高时清晰高度要高于一半以上; 通常排烟管往上开口的排烟口距离楼板不宜小于当量直径。排烟口仍然要满足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要求。通常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1.0 米。
60. 规范 4.6.15,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 当在顶部以及外墙不同高度处同时设置多个自然排烟窗时,公式 4.6.15 如何使用?
规范条文 4.6.15 中给出了自然排烟窗、补风口的面积计算公式,由于公式中的 Mρ 、T、 db 这几个参数的数值,都是与自然排烟窗的设置位置相关的参数,因此,当一个防烟分区,在顶部以及外墙不同高度处同时设置多个自然排烟窗的时候,该公式应如何使用?
猜想:原公式中:

对于存在多个自然排烟窗的情况,原排烟窗面积的计算公式,可否表示为:

如果一个分区有不同高度的多个口,烟层厚度按照离地面最低的那个口算。排烟口面积可以均算入!
61. 规范 5.1.2 第 4 款,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送风机应能自动启动。规范 5.2.2 第 4 款,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这里的自动启动能否通过消防报警系统实现,还是需要单独拉线实现?
目前电气按消防电子系统设计。
62. 规范 5.1.3 :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 15s 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两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当地下和地上前室均采用机械加压,地下一层着火,地上一层前室风口是否需要打开??
以分段为准。
63. 电动多叶排烟口是否有 3C 认证产品?如没有,竖井侧墙上安装排烟口采用何种形式较妥?
以 GB15930 为准。
64. 有对使用层高要求的厂房,必须需要设置电动活动式挡烟垂壁才能满足规范要求。活动挡烟垂壁一般设置于不通透的吊顶内,对于厂房不设置吊顶,并且管道需要从挡烟垂壁上方穿过的情况下,电动挡烟垂壁该如何设置?
参照管道穿过防火卷帘时的做法。
福建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研讨会纪要
福建省制冷学会第五专业委员会
中国设计协会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分会福建省委员会
自2018年8月执行《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51251-2017以来,为保证全省暖通空调专业设计质量,准确理解与贯彻执行新标准,我省多次组织嗳通空调技术人员对新规进行学习与研讨;在广泛征求暖通空调设计、审查、科技人员意见后行成了统一意见,现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参考应用。
福建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研讨会纪要 2018年12月
一、强条部分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释: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3.1.5.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解释:是指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均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前提下的要求。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解释:该条不仅适用于地上,同时适用于高度不超过10m的地下室;最高部位设置的面积不小于1.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包含在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内。
最高部位是指该楼梯中可以设置的最高位置。
“面积”是指可开启窗户的面积。窗户开启形式不限。自然通风的面积并非有效面积,即不用按4.3.5条计算有效面积。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解释:前室的开启外窗或开口的设置是自然通风,没有高度的要求无储烟仓概念。该条适用于地上地下前室。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解释:避难层可以敞开,全通透更有利于自然通风。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100m。
解释: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的高度是指服务梯段的系统高度。建筑高度为建筑定性高度。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服务高度为第一分支管(口)中心线到最远分支管(口)中心线的高度。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解释:风机与室外连通的土建风道,在风机风压考虑到该部分阻力损失,风道的密闭性耐火性能也能达到管道通风同等效果的,可以直接利用。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解释:设在内筒体的防烟楼梯间只要在楼梯间顶部设置的1㎡固定窗,中间可不设固定窗。固定窗不作为救援窗使用。
楼梯间顶部设置的1㎡固定窗的面积含在2㎡之内。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解释:设计风量为加压风机设备的额定风量。其他风道、风口按计算风量设计。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解释:建筑高度为建筑定性高度。排烟系统服务高度为第一分支管(口)中心线到最远分支管(口)中心线的高度。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释:风机与室外连通的土建风道,在风机风压考虑到该部分阻力损失,风道的密闭性耐火性能也能达到管道通风同等效果的,可以直接利用。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解释:该条文适用于自然排烟及机械排烟系统。
4.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解释:设计风量为排烟风机设备的额定风量。其他风道、风口按计算风量设计。防排烟计算应提供计算书并按照新规范的公式计算。
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 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针对第5点的解释:是指排烟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关闭后,应连锁关闭该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和对应的补风机。风机的联动不能仅用模块进行控制。
二、其他部分:
1.0.2解释:
1、当建筑物主体结构功能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照建筑物建成时的相应规范设计,即可按旧规范执行。
2、若建筑物主体结构功能发生重大变化,仅剩下框架结构未发生变化,应按照新规范执行。
3、二装设计时,局部修改还按旧规执行。
2.1.15
侧墙排烟口可用带有280℃关闭功能的排烟口。
3.1.3.2
加压送风口设于前室顶部,需要设置在门正上方形成风幕,送风口尺寸需要比门的尺寸宽。
3.1.6
条适用于地下、半地下室仅有一层且不超过10m高度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可以是防火门。
3.3.5.3
同一面指同一立面或同一水平面。若排烟口和送风口位于转角处,按照送风口边缘到排烟口边缘折线距离为6米。
按3.3.5条第5款、4.5.3条、4.5.5条
排烟风机不可以与加压送风机合用机房:排烟风机不可以与消防补风机合用机房。
排烟风机可以与平时通风空调的风机合用机房。加压送风机可以与平时通风空调的风机、消防补风机合用机房。消防补风机可以与平时通风空调的风机合用机房。
消防风机设于室外可不设置专用机房,但应有良好的遮阳防雨等防护措施。
3.4.6
住宅地下车库前室,Ak取值按1个门计算
住宅和公建的首层扩大前室满足直通室外,且与周边场所采用防火隔断可不设防烟措施。
4.1.3 条中庭应按建筑专业定义或参考《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第2.1.7条: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大容积空间。
4.1.3.3 条第1)款中,“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周围场所各房间”是指有火灾危险的房间。
4.1.3.3条第2)款中,“任一房间”指的是有火灾危险的房间。
4.1.4条有外墙或屋顶的房间,才按规定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4.2.4条,本条同时适用于住宅建筑非矩形防烟分区长边按烟气流动最远的中心距离确定。
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大于2.5米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应符合表4.2.4条的要求。
4.4.12条第2款,走道或者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排烟口可不在储烟仓内,可不用满足。
4.6.14条的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要求。挡烟垂壁按储烟仓高度设置。
4.6.3条表4.6.3中计算排烟量值为机械排烟量:自然排烟量按计算确定,排烟量可不按此表。
设计深度应达到:
(1)、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说明或图中应明确房间净高、储烟仓高度(清晰高度)、排烟窗的有效开启面积及底部标高(底部标高应在清晰高度之上);
(2)、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需标注排烟量。房间净高、储烟仓高度(清晰高度)、排烟口底部标高〔底部标高应在清晰高度之上、补风量等)。
(3)、固定窗、可开启窗补风面积应由建筑专业设计,暖通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设置要求。
昆山-关于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审查要求的通知
南京-《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技术研讨会信息
近期,市审图管理中心就《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的相关问题召开了专家技术研讨会,经讨论,就以下问题达成共识:一、防烟系统
1、自然通风方式中的可开启外窗(口)和自然排烟窗(口)有何区别?自然通风和自然排烟对开窗形式有何要求?
答:自然通风方式中的可开启外窗(口)的设置是确保该场所能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其面积指可开启玻璃窗扇的面积,非有效开启面积;自然排烟设施中的自然排烟窗(口)定义见术语 2.1.5,最小清晰高度以上部分的窗户的面积均视为有效面积。自然通风方式可开启外窗的形式规范未限制,自然排烟设施可开启外窗的形式应有利于烟气的排出。
2、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能否算作自然排烟口?
答: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主要用途是安全逃生出口,其上部(最小清晰高度以上部分)可算作自然排烟口面积。
3、固定窗的设置要求,玻璃幕墙是否可算作固定窗或者对窗的材质,型式的要求?
答:固定窗见术语 2.1.17,玻璃幕墙作为固定窗,其材质须满足可破碎要求。
4、公建整体高度超过 50 米,仅为 50 米以下服务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是否可以参考 50 米以下的公建采用自然通风设施?
答:对仅服务于 50 米以下独立部位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5、剪刀楼梯间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答:剪刀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剪刀楼梯间的防烟设计:
1)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满足 3.1.3.1 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3)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含“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满足 3.1.3.2 的规定,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否则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4)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必须加压送风,其加压送风口满足上述第 3)条要求,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6、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是否可开窗自然通风,自然通风开窗要求?
答: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满足自然采光(每层都能采光),且首层自然通风设施满足第 3.1.6 条规定时,可不设加压送风系统。
7、关于 3.2.1 条采用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 平方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此处的最高部位是指楼梯间的顶层还是楼梯间的最高顶板下?
答:楼梯间的烟气在其顶部积累,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口)应尽量在楼梯间高处设置。通往屋顶的门可算作自然通风开口(超高层屋顶作为救援平台时通向屋面的门除外)。
8、新规楼梯间、前室等自然防烟要求为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但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对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包括固定扇面积,对住宅可否不按新规执行?原住宅规范对地上自然排烟仅地下一层的功能为车库、设备用房的,其楼梯间、前室等可不考虑防烟设施,此条款可否沿用?
答:应按新规范执行,不含固定扇的面积; 原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 版对“地下一层为汽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地下一层的楼梯间、前室可不设防烟设施”,此条文在 2017 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中已删除,不再沿用。
9、规范 3.3.4 防烟楼梯间地上与地下部分,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当受条件限制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加压送风系统,如地下为自行车库或储藏室的情况,是否适用本条?
答:按规范执行,自行车库及储藏室不适用。
10、条文 3.3.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某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 米,但地上加地下合计超过 100 米,是否分段?
答:加压送风系统需分段独立设置,以服务高度不超过 100 米确定。
11、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此时风机风量的附加系数?
答:风机风量=计算风量*1.2*1.2。
12、加压送风系统风机风量为计算风量的 1.2 倍;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消防风管、风口的选型计算采用计算风量还是风机风量?
答:风机风量=计算风量*1.2,式中 1.2 的系数为漏风系数,仅为风机选型时的风量附加,风管及风口的设计采用计算风量。
13、规范 3.3.5 加压送风机放置在室外是否必须设置风机房?是否可以利用钢筋混凝土管井从室外取风?
答:加压送风机应设置于机房内;加压风机吸入段可利用土建管井从室外直接取风。
14、关于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规范要求在顶部设置固定窗,楼梯间不靠外墙且无法通至屋面时如何处理?
答:地上楼梯间应靠外墙或伸至屋面,不靠外墙或无法通至屋面时提交建筑专业解决固定窗的设置。
15、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于两层及以下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口能否采用常开风口?
答:可以。
二、排烟系统
1、本次规范防烟分区、排烟量计算未对住宅排烟系统提出要求,是否参考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相应条文要求?
答:住宅排烟设计参考公建相应条文。
2、采用机械排烟的中庭,固定窗可否采用平时通风的窗代替?
答:当可开启外窗具备火灾消防联动关闭的功能时,可替代固定窗。
3、设挡烟垂壁后自动扶梯区域是否需要做排烟甚至机械排烟?
答:根据建筑疏散设置要求,无疏散要求且扶梯区域不作为其它使用功能的,则无须设置排烟设施。
4、条文 4.2.1 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是否需要划分防烟分区,设置挡烟垂壁?
答:需要。
5、 1)对于建筑高度在 50m 到 100m 内的公共建筑,无避难层,其排烟系统每段竖向高度不应超过 50m,此规定操作比较困难,是否必要? 2)此高度是排烟口到风机的高度还是楼层到屋顶的建筑高度?
答: 1)按规范执行; 2)应理解为系统服务楼层的高度不超过 50 米。
6、在采取防雨等措施的情况下,排烟风机是否可以设置在室外?当排烟系统不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时,排烟风机可否与其它排风机等共用机房?加压风机可否与其它送风机等共用机房?
答:排烟风机应设置于机房内。但消防专用屋顶排烟风机,可屋面室外安装。排烟风机与加压送风机、补风机需分设机房,与其它通风空调可合用机房。
7、镀锌钢板风管各种耐火极限下的钢板厚度如何选用?
答:钢板厚度可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确定。耐火极限可以通过铁皮风管防火包裹、刷防火涂料、外包混凝土或砌体来实现。
8、条文 4.4.10 未明确排烟风管穿越防火隔墙、楼板须加设排烟防火阀?
答:《烟规》对管道穿越防火隔墙是否设置排烟防火阀没有要求。管道穿越楼板处,排烟支管须设置排烟防火阀。
9、条文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 500 ㎡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问题:此条是否仅限于地上的走道和建筑?房间门是否需为非防火门?
答:不设补风的条件仅限于地上走道及地上小于 500 平米的房间,地下的走道和房间、地上大于 500 平米的房间均须设置补风;无论房间门是否为防火门,只要房间面积小于 500 平米都不用考虑补风。
10、自行车库排烟量按照换气次数 6 次还是规范 4.6.3 执行?
答:非机动车库排烟量须按标准 4.6.3 执行(电动自行车库应同时满足相关部门的发文要求)。
11、(强条)“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地库排烟设计时经常不同防火分区共用通向地面的排烟竖井,是否违规?
答:风机通向室外大气的竖井为室外空间,各排烟系统室外合用竖井不违规。
12、条文 4.2.4 规定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和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当遇到坡屋顶时空间净高如何选取? 走道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环形内走廊如何确定?
答:坡屋顶的空间净高按照防排烟图示 P140 页第 2.3 条说明确定。环形内走廊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可理解为任一条长边的长度,而非环形内走廊的总长。
13、(强条) 5.2.2 条第 4 点,“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风机自动启动”,是否是指排烟系统中一定要设置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第 5 点排烟防火阀 280 度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此处的排烟防火阀是指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还是排烟系统中任一排烟防火阀?
答: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须设置常闭排烟阀或常闭排烟口,排烟系统仅担负一个防烟分区的可不受此限制;根据规范条文4.4.6 条应理解为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
参会人员:戴晓莹 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
国君杰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
院梅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
王瑛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徐正宏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邓锦良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许东晟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琰 南京城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孙刚 南京金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丽 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20 日
苏州《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宣贯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 1:公式 3.4.6 中 N1 的取值解答:地上楼梯间,大于 24m,N1 取 3,小于 24m,N1 取 2;地下楼梯间,不管多少层,N1 都取 1;前室,3 层以内,N1 取层数,3 层以上,N1 取 3。
问题 2:自然防烟的窗户要求
解答:楼梯间和前室采用自然防烟时,外窗的面积均为可开启面积,也就是玻璃的面积,而非有效开启面积,开窗形式不限。因为楼梯间和前室的目的是防烟,而非排烟,火灾不会发生在楼梯间或前室,无需采用有效开窗面积。
问题 3:关于固定窗的定义
解答:固定窗一定是外窗,应设置在外墙或屋顶,且平时不可开启。规范中关于固定窗的要求,均来自一线部队的意见,满足实战需求。
问题 4:关于防烟和排烟的分段高度
解答:规范中的 50m 和 100m 均为服务区间的高度,而非建筑高度。如公建地上 48m,地下 5m,地上+地下大于 50m,则需要分段排烟。另外,如风机未放置在服务区间,风机的压头要考虑非服务区间的损耗。
问题 5:地上房间面积小于 500㎡ 无需补风
解答:无论房间排烟量多大,无论房间的门是否为防火门,无论房间是否为内区,只要面积小于 500㎡,均不需要补风。因为房间面积小,疏散快,另外,根据实验,连续排烟 1 小时,不会形成太大的负压。地下走道或房间若采用机械排烟,均需设置补风。
问题 6:上悬窗的使用
解答:房间面积小于 200㎡ 时,自然排烟可以采用上悬窗,房间面积大于 200㎡ 时,不能采用上悬窗,因为上悬窗不利于烟气排出。
问题 7:负担不同净高场所排烟量的计算
解答:净高 6m 及以下场所的排烟量为 A,净高 6m 以上场所的排烟量为 B,其中 A 为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B 为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A 和 B 取大值为系统排烟量。
问题 8:竖向排烟系统排烟量的计算
解答:每一层分别计算排烟量,取最大值为系统排烟量。
问题 9:设置加压送风的地上楼梯间顶部设置固定窗
解答:内部楼梯必须伸出屋面,本规范的目的就是禁止做内部不到顶的楼梯。有避难层的内部楼梯,可以只在最顶层的楼梯顶部设置固定窗,已请示过规范组。
问题 10:设置加压送风的地下楼梯间顶部设置固定窗
解答:若地上有楼梯,可以设置在地上楼梯间的顶部;若地上没有楼梯,不可设置在内部,应靠外墙设置,并在最高处设置 1㎡ 固定窗。禁止做内部封闭楼梯,不利于扑救,要么伸出地面,要么伸出屋面。
问题 11:防火分区内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解答:严格按照规范 4.4.1 执行,保持防火分区的完整性,因为风管是传播烟气最快、最有效的途径。
问题 12:加压送风和补风机合用机房
解答:可以合用。
问题 13:集中手动开启装置
解答:可以分组设置,如南侧一组、北侧一组。
问题 14:db 的取值
解答:顶部排烟时,db 为排烟口最低点到烟气底部的厚度;侧排烟时,db 为排烟口中心点到烟气底部的厚度。
问题 15:加压送风机的位置
解答: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可以设置在屋顶。
问题 16:规范 3.3.10 和 3.3.12 不冲突
解答:避难层有特殊要求,不仅需要保证避难层内一定的正压值,也需要为避难人员提供必需的室外新鲜空气,所以避难层设置加压送风时,还需设置可开启外窗。
问题 17:当房间面积不大于 200㎡ 时,自然排烟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是否包含走道
解答:不包含走道,仅为房间。因为小于 200㎡ 的房间疏散快,对开启方向没有要求,而走道的安全性较高,仅次于楼梯间和前室,因此走道的自然排烟窗的开启形式要有利于烟气排出。
问题 18:规范 4.2.4,假如走道部分宽度大于 2.5m,如何执行
解答:局部有小部分走道宽度大于 2.5m,不影响走道宽度的定性,仍然按照小于 2.5m 的走道。若局部面积较大,可将局部区域与走道分别对待。
问题 19:临界排烟量计算适用场所
解答:所有场所,包括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
问题 20:每个排烟口的间距是否有限制
解答:没有。
问题 21:屋顶风机是否可用,因为无法设置机房
解答:专家个人认为可以用,但需征求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或等图集出来参考图集做法。
问题 22:规范 6.3.4 未提及抗震支吊架,是否需要做
解答:需要。
问题 23:规范要求火灾只开启一处防烟分区的排烟口,而排烟量是按照相邻 2 个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风口需计算临界排烟量,那么火灾时,风口的实际排烟量应该超过临界排烟量,怎么解释
解答:实际使用时,只开启一处,风管风速变大,风管阻力变大,风机性能曲线发生变化,自我调节。
问题 24:中庭的定义
解答:目前无具体定义,可以参考上海防排烟技术规程中关于中庭的定义,或者由建筑来定性,暖通根据建筑定性设置防排烟。
问题 25:如果地下有两层,封闭楼梯间不到负一层,直接到达负二层,是否可以采用规范 3.1.6。
解答:可以,因为服务区间就一层。
问题 26:地下楼梯间超过一层,是否可以采用自然防烟
解答:可以。
问题 27:同一个防烟分区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那么同一空间,通过挡烟垂壁产生 2 个防烟分区,是否可以采用不同排烟方式
解答:可以。
问题 28:水炮是否适用于规范 4.6.6
解答:适用。
问题 29:住宅一层为扩大前室,直接对外开门,是否需要设置加压送风口
解答:需要。
问题 30:直灌式送风的风量取值
解答:设计风量=计算风量×1.2×1.2。
问题 31:规范 3.3.4 是否适用于住宅地下部分为非机动车库或储藏室的情况
解答:不适用,根据规范来,地下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
问题 32:首层前室有多个门,其它层均为 1 个门,计算时如何取值
解答:住宅按照一个门,公建按照实际门数。
问题 33:机械加压送风口和排烟口如设置在建筑不同面上,间距是否有要求
解答:没有要求。
问题 34: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区域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解答:不用于疏散就不需要设置排烟措施。
问题 35:如何保证每层送风量均匀
解答:根据规范 3.3.5-4 以及国外图集,每个风口均需设置调节阀。
问题 36:加压送风口的尺寸
解答:风井的面宽很重要,需要满足风口的长宽比,不宜大于 4:1
问题 37:补风采用 70℃防火阀还是 280℃防火阀
解答:专家个人建议采用 70℃防火阀,因为补风温度高于 70℃时,会造成呼吸道烧伤,对疏散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问题 38:悬窗有效面积为什么是投影面积而不是迎风面积
解答:咨询过科研组,因为一般情况投影面积都要比迎风面积小,投影面积满足了,迎风面积肯定能满足。
问题 39:风管及风口风速是根据计算风量还是设计风量
解答:根据计算风量,因为 1.2 的系数用于漏风,实际风管及风口风量为计算风量。
问题 40:排烟风机出口段,加压风机入口段的土建风井内是否需要设置内衬风管
解答:不需要。
问题 41:楼梯为三层以内,仅需设置一个送风口,如果风机出口直接接百叶对着楼梯间送风,未设置井道,是否算直灌式送风,风量是否需要加大
解答:不算,无需放大。
问题 42:内区采用机械排烟,固定窗如何设置
解答:等图集出来参考图集做法。
问题 43:关于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解答:不能当成自然排烟口,因为疏散方向要和排烟方向相反。
问题 44:关于避难走道和前室
解答:避难走道和前室考虑的都是防烟措施,而非避难走道排烟,前室防烟,可参考避难走道的定义。
问题 45:关于前室加压送风口的位置
解答:科研组做过实验,若不对着门送风,烟气反而会被吸进前室,所以设计时,尽可能正对着前室入口的门。
问题 46:净高大于 9m,不设挡烟垂壁
解答:可不设挡烟垂壁,但并不代表不划分防烟分区,可以按照防烟分区要求设置排烟措施,再删除挡烟垂壁或看成虚拟挡烟垂壁。
无锡-关于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审查要求的通知
5、对于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中应有各防烟分区的面积、房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高度、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排烟口底部标高等标注。
2018年8月31日
无锡地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疑问解答
1、第3.1.3条第二点,送风口需正对前室入口墙面,如果前室入口墙面很长,门在一侧,送风口在另一侧,是否判断为满足?有无前室门和送风口的最小水平间距要求?
答:送风口应正对前室入口的门:如果采用顶送风口,需在门上方形成风幕。
2、第3.1.5条,是否可理解为,只有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剪刀楼梯间需设置加压送风,不是只要剪刀楼梯间就要做加压送风?
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50米以内的公共建筑或100米以内的住宅建筑、当其可开启外窗面积满足、前室送风口设置方式满足)的剪刀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剪刀楼梯间才需设机械加压送风,且两个楼梯需分别设置。
3、第3.1.6条,是否可理解为地下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当仅地下一层的封闭地下楼梯间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但有直通室外的门或1.2㎡的外窗可不设加压送风。
答:当不满足标准第3.2.1条自然通风条件的地下、半地下封闭楼梯间,应设置加压送风方式。3.1.6后面的放宽条件仅适用于地下封闭楼梯间,不适用于地下防烟楼梯间;当地上地下楼梯间是一个筒体,仅在一层处有防火分隔,该种类型楼梯也属于共用楼梯,地上部分如果是防烟楼梯间,地下也应是防烟楼梯间。以下是关于共用楼梯的两种方式:

答:地下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均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需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顶部或者楼梯间顶部梁底的位置)开设1㎡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
5、第3.2.3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那高层住宅的避难间是否也要开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外窗?
答:避难层(间)的定义可参照建规第5.5.23条、第5.5.24条、第5.5.31条的规定,对于大于54米小于100米的住宅需设置一间靠外墙,设置的具备一定安全条件的房间并不属于避难间:对于避难层(间)的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应按标准第4.3.5条折算。
6、第3.3.5条,当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面时,水平间距不小于20米,垂直距离不小于6米,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及送风系统是否受此限制?该条第2点,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下部,是否强制执行?
答:该条是指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和排烟风机的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面时需水平间距不小于20米,垂直距离不小于6米;当发生火灾时,所有正压送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排出口距离都要满足此规定。补风系统的进风口的间距标准中没有提及,但也需同排烟风机排出口保持一定的合理间距。
对于加压送风系统的进风口,首选设置在系统下部,对于确实有困难,没条件设置在下部的系统,需提供没法设置在系统下部的具体原因。
7、第3.3.7条及第4.4.7条,机械加压及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地下室正压风机吸入段或者排烟风机压出段采用土建风井的,井道内是否要内衬风管?
答:当土建风井的光滑性能、漏风指标等满足要求时,地下室正压风机吸入段或者排烟风机压出段可采用土建风井,不用再内衬风管。
8、第3.3.11条,强调设置加压送风的楼梯间一定要设固定窗,对于不靠外墙或者不通到屋顶的楼梯间如何处理?是否只能建筑改方案?对于核心筒内地下室的楼梯间如何设固定窗?
答:固定窗必须是外窗,对于地上设置正压送风的楼梯间,必须靠外墙或者升到屋顶,否则建筑调整楼梯间位置。地下楼梯间如果和地上楼梯合用一个筒体,其固定窗可以设置在地上梯段楼梯间的屋顶。
9、第3.4.6条,L1=AK*v*N1,此处当前室系统负担层数小于3层时,N1按实计算;AK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1个门计算,此处前室是否包括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
答:此处包括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即住宅前室的AK均按1个门的面积取值。
10、第4.1.2条,同一空间但通过挡烟垂壁划分了两个防烟分区能否采用两种排烟方式?
答:同一空间(没有隔墙分隔,仅设置挡烟垂壁)不能采用两种不同的排烟方式。同一空间有隔墙形式两个防烟分区可分别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
11、第4.1.3条,新规中对于能采用自然排烟的中庭高度有无有求?商业中自动扶梯厅的排烟量计算及设置方式是否参照中庭?对于非商业类建筑,当回廊周边房间均设置了排烟设施(含自然排烟),是否无论回廊多长,是否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均可不设机械排烟设施?
答:对采用自然排烟的中庭高度无要求,但要保证烟层温度与周围环境温度差大于15度(需通过计算确定,参照标准第4.6.12条)。自动扶梯厅不需参照中庭,是否需设置排烟,根据GB50016-2014的8.5.3条的要求判断。对于非商业类建筑,当回廊周边房间均设置了排烟设施(含自然排烟),回廊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2、第4.1.4条第三点,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场所,这个总建筑面积是指该功能区域面积还是单个厅室面积,比如一个影院总建筑面积超了1000㎡,但单个放映厅都小于300㎡,是不是每个厅都要设固定窗?
答:总建筑面积是指该功能区域的总建筑面积。首先,该条是针对地上建筑而言;对于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固定窗可设置在该功能区域,有条件的话在每个防烟分区设置固定窗。
13、第4.2.4条,汽车库的排烟量按GB50067-2014中8.2.4条表格数据选取,风机风量是否还需要乘1.2倍?
答:不用乘1.2倍,GB50067-2014中8.2.4条规定的是风机风量。车库内的排烟口设置方式(在储烟仓以内、每个排烟口的最大排烟量要求)应满足标准要求。
14、第4.3.4条,当工业建筑只有一面外墙有窗时(不具备对流条件),如果自然排烟窗口不设置在屋顶时,是不是就不能采用自然排烟?
答:工业建筑中自然排烟窗口需沿两对边均匀设置,当只有一面外墙有窗时,只能通过在屋顶设置排烟窗方式自然排烟,否则就不能采用自然排烟。
15、第4.4.2条,关于超50米公共建筑系统分段设置的问题,对于在100米以内没有设备层的公共建筑,能否都把排烟风机设置于屋顶,采用两个排烟系统,一个负担低区,一个负担高区?
答:该条文本意是为了防止系统负担层数过多或者竖向高度过高而失效,因此排烟系统的负压段不能太长,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应分段从中间以及屋顶排出。
16、第4.4.5条,厂房采用的屋顶型排烟风机是否还要设置排烟机房?
答:按标准本意应设置风机房。
17、第4.4.10条,对于走道竖向排烟系统,每个楼层出来的排烟支管上是否还需设排烟防火阀,能不能用走道边墙的常闭排烟口替代?如右下图:

18、第4.5.1条,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怎么理解?是指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无窗房间总面积呢还是指单个房间?比如内区单个电影院放映厅都小于500㎡,但多个厅的面积总和大于500㎡了;地下房间小于500㎡的要不要设补风系统?
答:建筑面积小于500㎡指的是单个房间。所有地下的房间及走道均需设补风系统,地下房间的补风口只要送到防火分区。
19、第4.6.3条,根据条文解释,每个采用隔墙分割的小房间应做为一个防烟分区,当建筑中(特别时净化厂房)有多个房间集合在一起时,能否把这多个房间划分为一个防烟分区,每个房间内均设置独立的排烟口方式来排烟还是需要每个小房间的排烟量均需按15000m³/h计算?该条第三点,走道在两侧各设置2㎡的自然排烟窗,排烟窗是否还需满足大于2%的走道面积的要求?该条第四点,是否同时有2㎡的最低要求?
答:每个有墙体分隔的房间均属于独立的防烟分区,不能把多个小房间合为一个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最小排烟量应按15000m³/h取值。对于该条第三第四点,关于走道的自然排烟窗面积的计算要求,只需满足规范原文。
20、第4.6.4条,关于多个防烟分区,每个分区的大小和风量差异可能会很大,则每个防烟分区的风管和风口尺寸是按所在防烟分区的计算值选型还是按最大排烟量选型?
答:风管尺寸及风口大小按所负担防烟分区排烟风量计算。
21、地下非机动车库的排烟量按什么标准计算?
答:原按6次换气次数计算排烟量没有依据,对于层高小于6米的非机动车库,排烟量按60m³/h.㎡计算,且一个防烟分区排烟量不小于15000m³/h。住宅的地下非机动车库的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度不参考表4.2.4条的规定。对于建筑专业明确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其排烟量应按苏安办(2018)39号文的规定采用90m³/h.㎡计算。
22、附录B规定了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则对于层高较低,面积较小的防烟分区(房间),则房间内需设置多个排烟口,实际工程设计中该如何处理?
答: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应满足附录B的规定,实际工程中可通过合理增加烟层厚度方式来增大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
23、排烟系统、正压送风系统的风管风速是按计算风量还是风机选型风量?
答:按计算风量。
24、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的设置要求是否需满足4.5.4条的要求,天窗补风是否可以?
答:车库的机械补风系统也需满足4.5.4的要求,即在一个防烟分区内的话,补风口应设置在储烟仓的下沿;天窗自然补风不受此限制,但需满足补风口距排烟口不小于5米,且尽量远离排烟口,避免造成气流短循环。
25、对以后防排烟设计图纸的要求:
答: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平面图中应明确储烟仓的高度及开窗的位置、开启方式、有效开窗面积;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需标注排烟量、储烟仓高度;排烟口底部标高:宜提供防排烟计算书。
扬州-《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的通知
2018年9月13日
镇江-《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技术研讨会纪要
2018 年 10 月 17 日,镇江市消防支队、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镇江市暖通空调学会就 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的相关问题召开了专题技术研讨会,经逐条讨论并结合规范编制组王炯主任的宣贯内容,就以下问题达成共识,供大家参考(仅限于镇江地区,最终执行权属于本地消防主管部门):1、第 1.0.2 条,“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如何理解?
回复:洁净厂房、汽车库可按其专业标准执行。
2、第 2.1.3 条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适用范围?
回复:仅适用于改造项目(应满足第 3.3.3 条规定)和不大于3 层的新建项目。
3、固定窗的设置要求?
回复:固定窗见术语 2.1.17,玻璃幕墙作为固定窗,其材质须满足可破拆要求。
4、第 2.1.20 条,“共用前室”的适用范围?
回复:“共用前室”仅适用于居住建筑,不适用于公共建筑。
5、第 3.1.3.1.1 条凹廊的设置要求?
回复:凹廊的宽进深比应>1 。
6、第 3.1.3.2 条“送风口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是否有布置位置上的要求?
回复:送风口需正对前室入口所在墙面。对于前室有多个入口,送风口需在一定范围内正对所有前室入口的墙面。如果前室入口在不同方向的墙上,则送风口应设置在每个前室入口的顶部形成风幕。
7、公建整体高度超过 50 米,仅为 50 米以下的裙房部分服务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是否可以参考 50 米以下的公建采用自然通风设施?
回复:对仅服务于 50 米以下的裙房部分的独立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当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8、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是否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回复:“三合一前室”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9、第 3.1.6 条,地下一层封闭楼梯间是否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回复:当地下封闭楼梯间仅为一层时,其首层有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平米的可开启外窗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0.第 3.1.7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不大于 3 层的前室能否设置常开送风口?
回复:不大于 3 层的前室可以设置常开送风口。
11、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地下最底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 米)是否可开窗自然通风,自然通风的开窗要求?
回复:当为地下两层封闭楼梯间且地下最底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 10 米时,应满足第 3.2.1 条要求,即地下两层均有可开启外窗外通采光天井,开窗总面积不小于 2 平米且楼梯间最高处有不小于 1 平米的可开启外窗,采光天井截面积应大于 2 平米且天井四周无遮挡(无防雨百叶等),可视为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否则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12、地下一层、两层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地下最底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 米)是否可开窗自然通风,自然通风的开窗要求?
回复:对于地下一层、地下两层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如同时满足第 3.2.1 和第 3.2.2 条要求,且采光天井截面积满足要求且天井四周无遮挡(无防雨百叶等),可视为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否则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当前室加压而楼梯间自然通风时,还应满足第3.1.3.2 条。
13、关于第 3.2.1 条采用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 平方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此处的最高部位是指哪?
回复:指楼梯间的最高层的顶板或最高处梁底,可参考图集15K606 P29 页,且外窗需方便破拆。
14、第 3.2.1 条、第 3.2.2 条可开启外窗面积指什么?
回复:指的是可开启窗扇面积(要扣除窗框),且开窗时不应影响疏散门开启。
15、第 3.2.4 条,什么叫“方便直接开启”?
回复:开启装置(窗把手)应不高于 1.5 米才算便于开启。
16、第 3.3.1 条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此每段高度是指什么?
回复:指加压系统服务区段高度。
17、第 3.3.4 条,防烟楼梯间地上与地下部分,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当受条件限制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加压送风系统。如地下为自行车库或储藏室的情况,是否适用本条?
回复:当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房时,地上地下应尽量分开设置。为自行车库或储藏室,应分开设置。
18.第 3.3.5 条:加压送风风机及机房设置位置?
回复:对于新建建筑,加压送风风机及机房应尽可能设置在系统下部,如不能则须向当地消防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19、第 3.3.5.3 条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置要求?
回复:当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在同一面时,应保证两者边缘水平间距不小于 20 米,垂直间距不小于 6 米且补风进风口在下,排烟出风口在上;当设置两个相邻面时(如东面/北面),应保证两者边缘折线距离不小于 6 米;当设在两个平行面时(如南面/北面),距离不限;当发生火灾时,所有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距离都要满足以上规定。消防补风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的距离也应满足该条要求,即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小于 20 米,垂直距离不小于 6 米且补风进风口在下,排烟出风口在上,见规范第 4.4.4 条。
20、第 3.3.5.6 条,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止回阀或电动风阀是有什么要求?
回复:推荐优先安装止回阀。
21、第 3.3.7 条及第 4.4.7 条要求防排烟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对于加压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和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对送风或排烟的效果影响较小,是否可以采用土建风道?
回复: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应保证土建风道光滑、密闭不漏风。
22、第 3.3.8 条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及耐火极限要求,满足耐火极限的具体做法?
回复:应在设计图纸中明确风管的耐火极限和具体措施。
23、第 3.3.10 条,“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不应设百叶窗,且不宜设可开启外窗”,对于住宅和公建分别有什么要求?
回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住宅可设置可开启外窗,公建应采用固定窗。
24、第 3.3.11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 1 平米的固定窗,对于共用一个筒体仅在首层用防火门分开的地上和地下楼梯间,如何设置固定窗?
回复:地上和地下楼梯间的顶部应分别设置不小于 1 平米的固定窗。
25、第 3.4.2 条,对于≤24 米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如何确定?
回复:应按第 3.4.5~3.4.8 条计算确定机械加压送风量,不按第 3.4.2 条表格取值; >24 米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第 3.4.5~3.4.8 条计算值和第 3.4.2 条表格中的值比较取大值;剪刀楼梯间和共用前室应按第 3.4.5~3.4.8 条计算确定机械加压送风量。
26、第 4.1.2 条同一个空间但通过挡烟垂壁划分的两个防烟分区能否采用两种不同的排烟方式?
回复:建议同一空间(无隔墙,仅通过挡烟垂壁分隔)的不同防烟分区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27、第 4.1.4.3 条,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固定窗如何设置?
回复:可在靠外墙或屋面的防烟分区设置固定窗,具体设置要求可按第 4.4.14~4.4.16 条执行。
28、第 4.2.1 条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是否包括自然排烟?
回复:包括自然排烟。
29、第 4.2.3 条设挡烟垂壁后自动扶梯区域是否需要做排烟甚至机械排烟?
回复:根据建筑疏散设置要求,无疏散要求且扶梯区域不作为其它使用功能的,则无须设置排烟设施。
30、第 4.2.4 条注 1,当宽度不大于 2.5 米的走道,如果走道局部宽度超过 2.5 米(如电梯厅等),走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是否仍按 60 米??
回复:按走道平均宽度不大于 2.5 米来判定,即走道面积/走道长度≤2.5 米。如果走道局部超过的宽度过大,可把该区域与走道分开划分防烟分区。
31、第 4.2.4 条注 2,当空间净高大于 9 米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如何理解?
回复:当净高大于 9 米时,可不设置挡烟垂壁,但仍应按虚拟防烟分区分别计算排烟量。
32、当多层丙类厂房、仓库的非顶层房间只有一面有外墙时(不具备对流条件),是否仍可采用自然排烟?
回复:第 4.3.4.1 条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时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布置,即要形成对流,所以当多层丙类厂房、仓库的非顶层房间只有一面有外墙时不具备对流条件,应采用机械排烟。
33、第 4.4.2 条对于建筑高度在 50m 到 100m 内的公共建筑,其排烟系统每段竖向高度不应超过 50m,此高度是排烟口到风机的高度还是楼层到屋顶的建筑高度?
回复:应理解为系统服务楼层的高度不超过50米,且风机应位于系统高度以内。
34、第 4.4.2 条对于建筑高度在50m到100m内的公共建筑,其排烟系统每段竖向高度不应超过50m,按规范分为低区和高区两个排烟系统,可否把服务低区的排烟风机也设置在屋顶?
回复:该条本意是为了防止排烟系统竖向高度过高而失效,因此服务低区的排烟风机不能设置在屋面,应保证风机位于系统高度以内。
35、第 4.4.5 条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屋顶式排烟风机是否可以设置在室外?
回复:获得 3C 认证的屋顶式排烟风机且获得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同意时,可不设在机房内。
36、第 4.4.9 条,“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隔热材料的厚度是多少?
回复:应不小于 40mm。
37、第 4.4.10 条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处时还要设排烟防火阀吗?
回复:要设。
38、走道的机械排烟口应如何设置 ?
回复:走道的机械排烟口面积可不按第 4.4.12.6 条执行,按第 4.4.12.7 条计算排烟口面积即可,其他仍应满足规范其他条文要求。
39、第 4.5.1 条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 500 ㎡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问题:此条是否仅限于地上的走道和建筑?
回复:不设补风的条件仅限于地上走道及地上小于 500 平米的房间,地下的走道和房间、地上大于 500 平米的房间均须设置补风。如果是地上密闭的空间应补风。
40、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是否要满足第 4.5.4 条的要求,天窗补风是否可以?
回复:地下汽车库的机械补风系统应满足第 4.5.4 条的要求,但天窗补风可不受补风口应设置在储烟仓下沿以下的限制,但仍应满足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5 米且尽量远离排烟口。
41、非机动车库排烟量如何计算?
回复:非机动车库排烟量须按第 4.6.3 条执行,对于建筑明确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非机动车库,还应满足苏安办(2018)第 39 号文要求,采用自然排烟的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不小于该区域地面面积的 5%,采用机械排烟的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不小于 90m³/h.㎡,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不超过 500 平米。
42、电影院的排烟及补风应如何计算和设置?
回复: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8-2008 第 6.1.9 条及条文解释规定计算排烟量按 90m³/h/㎡ 或 13 次/H 换气次数计算取大,再与 GB51251 第 4.6.3 条计算值比较,三者取最大值选取计算排烟量。补风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 50%。放映厅补风应补到每个放映厅。
43、第 5.2.2.5 条,“排烟防火阀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此处的排烟防火阀是指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还是排烟系统中任一排烟防火阀?
回复:根据规范第 4.4.6 条应理解为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
44、中庭的定义
回复:待省里统一意见确定。
镇江市暖通空调学会
2018年10月19日
盐城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通知
(GB51251-2017)的通知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已于2018年 8 月 1 日正式实施。为更好地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落实建筑防排烟设计措施,经研讨商定,现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作如下要求:
一、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防排烟系统设计审查,应执行新标准。
二、凡需做防排烟设计的工程报审图纸时各专业防火设计专篇中应单列防排烟专项,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均应提供相应计算书。防排烟专项和计算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建筑概况。须清晰描述各区域各系统情况,含楼梯间、前室、走道、房间、地下室、中庭等区域的防烟或排烟措施,防烟分区编号及面积、挡烟垂壁等。
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须提供各系统详细计算书及相关示意图,含固定窗和补风系统设置情况、净高、储烟仓厚度、清晰高度、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计算及校核等。
3、自然通风防烟系统须提供各系统详细计算书及相关示意图,含最高部位可开启外窗设置情况,如面积、高度、开启方式等。
4、自然排烟系统须提供各系统详细计算书及相关示意图,含储烟仓厚度、清晰高度、自然排烟口设置情况(如面积、高度、开启方式等)及有效面积校核、部分场合的易熔采光带设置情况等。
5、专项中简要表达系统控制、安装调试、验收维护管理需按照 GB51251-2017 第 6-9 章相关要求落实。
6、防排烟计算书中内容须与设计图中一致,建筑、给排水和电气专业应与暖通各专业防排烟内容一致。
7、未尽事宜统一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执行。
8、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盐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中心
2018 年 10 月 16 日
常州关于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暖通专业设计审查技术措施的通知
常设协字(11号)
设计审查技术措施的通知
(1)、固定窗的设置由建筑专业设计。
(2)、防排烟系统的控制说明。机械防排烟系统较多时,建议以表格形式将需要联动的防烟、排烟及补风系统表述清楚:

(4)、防排烟风管的设置和耐火极限。
2、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上标注防烟分区的面积、房间净高、储烟仓高度、清晰高度、排烟量、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等参数;采用机械排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上标注防烟分区的面积、房间净高、储烟仓高度、清晰高度、排烟口的排烟量及底部标高等参数。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排烟量计算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执行。风管的耐火极限、排烟口、补风口的设置要求等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4、总面积大于100㎡两层商铺,敞开楼梯间穿越楼板处应设置挡烟垂壁一层、二层分别设置排烟设施。
5、机械防烟系统应有防超压措施,楼梯间和前室、前室与走道之间的压差要求应在设计说明中说明,防超压措施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15K606)设计。
6、第3.1.3.2条解释,当前室一个门时,加压送风口应设在门的正上方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当前室有两个或以上门时,每个门的上方需设置风口,风口风速建议4~7m/s,目的是为了形成有效空气幕。
7、第3.4.2条加压送风计算风量表格,所列计算风量是按开启1个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实际开启门尺寸、数量不符时,应计算确定加压送风量。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计算风量应与表3.4.2-1~4的值比较后取大值。
8、三合一前室必须设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口满足第3.1.3.2条要求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9、地下室加压风机吸入段或者排烟风机压出段可采用土建风道、风井。
10、消防用风机必须设置专用机房,机房需要满足耐火极限及检修需求。工业厂房采用钢结构屋面,机械排烟采用满足3C要求的屋顶式排烟风机,可屋面室外安装。
11、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运行的排烟风机出风口与消防补风风机的进风口、正压送风系统的进风口之间,两者边缘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米,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布置在建筑不同朝向的墙面上时,可不受此限制,但应将进风口设在该地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12、对于办公等建筑的两层高门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净高大于6m,排烟量按高大空间建筑表4.6.3要求计算。
13、第3.2.4条中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可开启外窗的开启型式、开启角度、开启方式由建筑进行设计。
14、第3.3.4条中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当地下部分为其他功能时,此条款不适应,应按规范要求执行。
15、排烟系统机房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共用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 排烟风机可与排风风机、空调风机合用机房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排烟风机不可以与正压风机、消防补风风机合用机房。
(3) 住宅楼的地下非机动车库,排烟兼排风合用一台双速风机时,该机房可不算合用机房。
(4)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排烟机房与通风机房应分别设置。
16、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地上、地下的防烟楼梯间及地上的封闭楼梯间按第3.2.1条执行,地下封闭楼梯间按第3.1.6条执行。
17、改建或装饰工程,楼梯间及前室的围护结构未作任何改动时,防烟系统不需要重新报审,房间及走道等平面布置及功能有调整时,排烟系统应按GB50016-2014(2018年版)及GB51251-2017规范执行。

云南省有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部分技术问题释疑
1 《标准》是否仅属于暖通专业?答:《标准》属于全专业规范。其中有关设计阶段技术内容的实施由暖通专业主导,建筑、电气等专业协同,各专业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楼梯间、前室、房间、走道等的防排烟措施为自然方式时,自然通风及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由暖通专业提出条件、建筑专业负责落实;防排烟系统的控制由暖通提条件,电气专业负责落实;房间、楼梯间顶部需要设置固定窗、可熔性光带(窗)的,由建筑专业负责落实。
2 《标准》1.0.2 条,“特殊用途或者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具体是指哪些?
答:《标准》1.0.2 条条文说明是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专业标准执行,并参照执行本标准通用条文。汽车库、人防工程、地铁工程等应执行各自的标准,但标准很难列举全,因此给出了原则。可以理解为,当专项规范、标准有特别规定时,应执行专项规范、标准。
例如: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按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执行,其余部分要求按《标准》执行。
3 《标准》中多处提到“建筑高度”这个概念,各处含义是否不同?
答:3.1节中的“建筑高度”用于建筑的定性,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一致。3.3节“机械加压送风设施”、4.4节“机械排烟设施”中的“建筑高度”应视所指对象具体分析,用于对系统的分段控制时,指的是“系统服务高度”。
例如,3.3.1条中的“每段高度”可理解为系统服务高度,即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所服务楼层的建筑高度。
4 《标准》3.1.3 条,住宅建筑与商业等公共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防烟系统能否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
答: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满足《建规》第5.4.10条的设置要求时,住宅部分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其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防烟系统可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
5 《标准》3.1.3 条,当裙房部分建筑高度大于 10m、楼层超过五层时,执行《标准》本条第 3 款是否可能违反该《标准》的第 3.2.1 条的强制性规定?
答:二者不矛盾。标准第 3.2.1条所指是一个完整地具备自然通风条件且采用了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第3.1.3条第3款则只是其中的一个特例——该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24m)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处理方式。该方式沿用了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下称《高规》)第8.4.3条的规定,其条文说明对此有很详尽的解释。
6 建筑高度≤50M 的公共、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100M 的住宅建筑,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前室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是否与 3.1.5 条第 2 款的规定冲突?
答:此情形属于前室可以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楼梯间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的情形,适用《标准》3.1.3条。前室采用自然通风的条件适用《标准》3.2.2条。
《标准》3.1.5条适用于楼梯间和前室都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情形,对此情形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何设置作出规定。可见问题中的情形不适用3.1.5条,与 3.1.5.2款自然也谈不上有冲突。
7 《标准》3.1.6 条,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是防火门吗?
答:室外是最基本最可靠的消防安全区域,从方便应急疏散的角度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最好是开敞的门洞。现实中因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而设置的外门可谓五花八门,防盗、防鼠、防尘……均无不可,但通常无火可防,所以按照《建规》的相关规定,都不需要设置为防火门——唯一的例外是当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建规》3.4.1/5.2.2条规定时,才需要采取设置防火门、窗、防火卷帘、水幕等加强或称补救措施。
8 《标准》3.1.6 条,如何理解“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
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可理解为楼梯井道共用,但已按《建规》6.4.4条要求进行了防火分隔,功能不共用,且各梯段能分别直接出室外即为“不共用”,如下图所示:



9 《标准》3.1.9 条,避难走道及其前室是否可以共用加压送风系统?系统风量如何计算?加压送风口如何设置?
答: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前室可以合用加压送风系统。系统风量按照《标准》第3.4.3条计算确定,前室机械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标准》第3.3.6条规定。
10 《标准》3.2.1条是否仅适用于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答:《标准》3.2.1条不仅适用于地上,理论上也应当有条件地适用于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按《建规》6.4.4条,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然,其前提是: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建规》6.1.1条)——注意这里的表述所隐含的逻辑关系:靠外墙设置并不是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充分必要条件,如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 5.2.2 条就规定:(层数只有两层,垂直高度不大于10m的)“封闭楼梯间的地面出口可用于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相反的意见则认为,地下室楼梯间本来就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因此不在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内。于是问题转了一个圈,又回到楼梯间自然通风的判定条件上来了。
那么,楼梯间怎么才算是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呢?其他的场所例如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间)都有明确的标准(3.2.2、3.2.3条),唯独与之并列的 3.2.1条不被认可为楼梯间的自然通风条件,这就有些费解了?
问题的症结恐怕是在于楼梯间在空间上的特殊性——连通了多个楼层,不必层层开窗也能自然通风。原《高规》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楼梯间规定的开窗条件是:“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其条文说明解释,“楼梯间也应有一定的开窗面积,开窗面积能在五层内任意调整,如:当某高层建筑下部有三层裙房时,其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可以保证四、五层内有可开启外窗面积2m2时,其一至三层内可无外窗。这样可满足有裙房且裙房高度不太高的建筑的要求。从防火角度分析也是合理的。” 原《建规》也沿用了上述规定(9.2.2.2),其条文说明说的同样明白:“21)采用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因火灾时产生的烟气和热气流向上浮升,顶层或上两层应有一定的开窗面积,除顶层外的各层之间可以灵活设置,例如,在一座5层的建筑中,1至3层可不开窗或间隔开窗”。
综上,无论从建筑通风的原理来看,还是从规定内容的延续性来讲,或是考虑标准自身层次结构逻辑上的完整性,《标准》3.2.1条规定的应当就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所应具备的自然通风条件——这个条件或者说规则是公平的,当然不应该将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简称地下室楼梯间)排除在外。
讲道理归讲道理,考虑到地下室楼梯间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的确比地上差,实际工程中仍然不宜将《标准》3.2.1条直接适用于地下室楼梯间(除非设有窗井等)。建议参照(地下室含人防工程时则直接适用)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5.2.2条的规定,当地下室楼梯间的“层数只有两层,垂直高度不大于10m”时,“由地面出口来实现自然通风”。当然,“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是必须的。
11 《标准》3.3.4 条,当地下部分为非机动车库时,可否与地上部分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当地下部分仅为非机动车库时可行。
《标准》3.3.4条规定,“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未明确地下部分为非机动车库时,是否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非机动车库所包含的自行车库属于戊类物品库(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4.1.4条条文说明),《建规》第3.1.1条条文说明表1将(生产用)电动车库列为戊类,兼顾民用电动车质量问题和非机动车库尚有可能存放属于丁类物品的摩托车(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4.1.4条条文说明)等因素,其设防标准参照同属丁类库房的汽车库也可以说是有理有据的。
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忧虑,但实际上起火原因都在于电池组质量低劣和停放充电管理混乱而不在建筑本身。如果楼梯间、车库的设置符合《建规》、JGJ100《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即便地下非机动车库发生火灾,对建筑上部的影响也是有限并且可控的,不必过于紧张。
12 《标准》3.3.5/4.5.4 条,不同防火分区室外进风口、排烟口、补风口的位置是否也要满足距离要求?
答:进风口与排烟口之间需要,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口与补风口之间可不需要。
《建规》、《标准》都是以单点火灾为前提,即一幢建筑的防火设计只考虑一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但室内人员的应急疏散是整体性的,也就是说火灾发生时所有防火分区都将自发地进入疏散状况。不仅要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前室的全部加压送风机,位于其他防火分区的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及其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也是有可能需要投入运行的。因此,一般来说,不同防火分区的进风口与排烟口也需要保持足够的距离。
排烟系统则只开启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口并联动补风系统,并且“补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形成理想的气流组织,迅速排除烟气,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人员的进入” (4.5.1条条文说明),在对于送入空气的品质要求上,与保证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形成“室内安全区域”的加压送风需要是有所区别的。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口与补风口之间的距离可无需作严格要求。
当然,无论如何,下进上排、进排分离都是基本的专业常识,设计时进(补)风口应尽可能远离排烟口。
13 《标准》 3.3.5 条,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具体是什么?当进风口与排烟口非标布置时间距如何控制?
答: 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应根据工程实际而定,一般来说,首先是做到建筑立面位置上的异面布置、下进上排,其次是控制进风口与排烟口的间距,再次是屋顶布置时,将进风口布置在当地年最多风向的相对上风侧。
进风口与排烟口在同一面上时的标准布置形式见国标图集15K606-4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P41,即以进风口为原点,垂直向上6m(记为A点)或水平侧向20m(记为B点)。这里所谓非标布置则特指进风口与排烟口。
1)处于同一建筑面上:排烟口可布置在AB连线之上的区域内;
2)处于不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北、东-西)上:距离不限,高差不宜 小于3m(相当于进风口与排烟口背靠背布置在一道3m多高的墙体或房间的两侧);
3)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东-南、西-北)上:距离(折线)不宜小于10m或高差不宜小于6m。
进风口与排烟口同面布置时距离/高差的要求从原《建规》的10m/3m变为现在的20m/6m,显示了对风口问题应有的重视。在所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最重视通风口设置问题的莫过于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在这部规范中,通风口是被郑重其事地当作建筑自身重要一部分而放在建筑章节中加以规范的——第3.4.2条规定:“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客观地说,通风口之于人防地下室可谓生死攸关,参照人防地下室通风口的设置要求来确定建筑防排烟系统风口的设置要求,应该是足够安全了。
话又说回来,《标准》3.3.5条还有规定:“2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换句话说,进风口与排烟口如果满足了不设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的规定,即无所谓距离/高差的要求。这里之所以还要提出上面第 2)、3)两条建议,一是基于专业常识,二是基于保守不利的原则,防止某些打“擦边球”的错误做法——例如,在转角处贴邻布置进风口与排烟口。有了这些基本的概念,设计时自可以结合实际,参考本文意见合理处置。
14 《标准》 3.3.6 条,前室或扩大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在首层是否可以不设加压送风口?
答:非但可以,而且应该如此。当首层前室(含扩大前室,下同)满足《标准》3.2.2条规定要求时,应作为独立的防烟分区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首层前室如果与上部楼层的前室同系统加压送风防烟,发生火灾时开启首层前室的加压送风口,按《标准》3.4.5~3.4.8条计算出来正压送风量不足是必然的(条文说明:“对于楼梯间来说,其开启门是指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对于前室,是指走廊或房间通向前室的门”,没有将外门包括在内)。即便叠床架屋地专门为首层前室增设了加压送风设施,由于前室外门疏散时常开,这些送风也将大部分无效地涌出外门,非但不能形成预期的对走道或房间的正压或门洞风速,反而将对其他楼层前室空气正压或门洞风速的形成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首层前室不应当与上部楼层前室同系统加压送风防烟,当然也就不需要设加压送风口了。
那么,首层前室如何防烟呢?综上所述,首层前室满足《标准》3.2.2条所规定的前室自然通风条件时,作为一个单独的防烟分区单独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才是安全适用且经济合理的选择。
反过来说,当首层前室不满足《标准》3.2.2条所规定的前室自然通风条件时,是否又得回到正压送风的套路上去呢?简单的、生搬硬套的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但是,具体分析一下就不难看出,因条件有类似之处(只服务一个楼层)且外门疏散时常开,如果参照《标准》3.1.6条,利用外门作为自然通风设施,即实事求是地将外门也视为开口,则首层前室大都是可以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
15 《标准》3.3.6 条,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3层及以下的前室时,其加压送风口是否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答:应该可以。
根据《标准》5.1.3条,火灾确认后,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 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这也就是按《标准》3.4.6条计 算前室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L1时N1取3的原因。换句话说,楼层数n>3时,N1=3,即同时开启三个楼层的送风口;n≤3时,只能据实取N1=n,火灾时n个风口 全开。既然所有楼层前室送风口要同时开启,采用常开风口岂不是来得更加 简单直接、经济合理
系统控制方面,为了满足《标准》5.1.2条有关启动加压风机的要求,可于现场设手动启动按钮;为了满足《标准》5.1.5条有关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显示风口的启闭状态的要求,可以一、在消防控制设备上将上述风口的启闭状态固定设置为开启;二、采用类似常开防火门的做法,在风口上装设无源触点,以便在风口关闭时将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设备。但常开风口与常开门不一样,没有关闭的功能和必要,所以后一种做法除了应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16 《标准》3.3.8/4.4.8/4.5.7 条,送风、排烟、补风管道怎样满足耐火极限要求?
答:建议参照GB51249-2017《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第4.2.1条, 结合工程实际,在下列防火保护措施中选用其中一种或几种的复(组)合:
1) 包裹防火板——常用于无吊顶明装风管,做法参见国标图集07J905-1《防火建筑构造(一)》P85~P87;也可采用直接用防火板制作的组合防火风管;
2) 包裹柔性毡状隔热材料——常用于吊顶内设置的风管;较适宜于空调建筑;
3)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用于竖向设置的风管。
4)喷涂(涂抹)防火涂料——可用于钢结构仓库,但不宜用于民用建筑及厂房,原因主要是:一、防火涂料高温下挥发有毒有害气体;二、防火涂料高温下膨胀变形,可能妨碍风阀等执行机构的正常动作。
此外,国标图集07K103-2《防排烟系统设备及附件选用与安装》的附录中列出了一种防火风管——火克(Hawk)纤维增强硅酸盐板,耐火极限可以达到2h、3h。条件适宜时也可以考虑选用。
17 《标准》3.4.1 条,设计风量仅用于风机选型吗?
答:风机应根据设计风量选型;风道、风口未作要求,一个简单易行的操作方式是风量均按设计风量选取,同时风速取上限。
18 《标准》3.4.6 条,计算送风量时,对于各层开启门数量或面积不同的楼梯间、前室,Ak 如何选取?
答:开向前室的门都是设有闭门器的防火门时,按连续3层中门开启面积最大的那一层取值(不含首层外门)。
19 《标准》3.4.6 条,计算前室送风量时,住宅楼梯前室按一个门的面积计算,前室是否包括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
答:住宅楼梯前室包括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含三合一前室),不包括消防电梯前室。
20 《标准》3.4.6 条,住宅一个防烟楼梯间同一层设有两个前室,楼梯间送风量计算时,按一个门还是两个门计算面积?
答: 按2个门计算。
21 《标准》4.1.1 条,非机动车库是否需设置排烟系统?若需要,按什么标准设置?
答:非机动车库应按《建规》第8.5.4条设置排烟设施。若设机械排烟系统,其系统设置可参照汽车库标准。
前已述及,非机动车库所包含的自行车库属于戊类物品库(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4.1.4条条文说明),《建规》第3.1.1条条文说明表1将(生产用)电动车库列为戊类,考虑到民用电动车电池组质量问题和非机动车库尚有可能存放属于丁类物品的摩托车(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4.1.4条条文说明),其设防标准参照同属丁类库房的汽车库是有依据的。
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忧虑。合肥、深圳等地还为此制定了地方标准,在排烟量方面, DB HXF3401/T01-2014《合肥市地下非机动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参考了JGJ100《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按4次/h计;SJG39-2017《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工程技术规程》则按原《建规》(2006版)的60~120m³/(㎡·h)计。可以理解为,合肥的规定所针对的是规范设置的地下非机动车库,而深圳的规定所面对的则是范围更大、情况更为复杂混乱的各种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或宽或严也都自有其道理。这里建议参照汽车库标准,既是一种折中的权宜之计,也是为了方便设计人员操作。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非机动车库及其出入口、建筑设备等都完全是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建规》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的。
22 《标准》4.1.3 条,怎样区分中庭与高大空间(场所)?
答:中庭在国家标准GB/T50504-2009《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中定义为 “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以字面意义而论, “多”指数目时一般为三及以上(如多层住宅、多边形等),可见定义中所称中庭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室内有顶(盖)空间。
NFPA92-2018 则将中庭(Atrium)定义为: 贯通两个及以上楼层的有顶(盖)大容积空间,不包括楼梯间、电梯井、自动扶梯开口及水、电、空调、通讯等设施的竖井。
鉴于《标准》中有关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主要借鉴了NFPA92,从保持理论体系完整性的角度来说,采用NFPA92的定义应当更合理一些。
高大空间本身就是一个口语化的称谓,与作为专业术语的中庭之间谈不上有什么严格的界限。但鉴于《标准》对中庭和高大空间排烟量采用的计算方式明显不同,故在建筑防排烟的特定语境下,高大空间应理解为《标准》第4.6.3条所指的除中庭外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
中庭与高大空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一、贯通楼层数,中庭应为二层及以上,高大空间不限(如体育馆主体为单层高大空间);二、中庭从楼层中部开口、连通多个楼层,高大空间一般不与多个楼层连通(如高大厂房),但也可能与多个楼层连通(如展览大厅);三、中庭无具体使用功能,其周边场所面积大、功能多样,而高大空间有具体的使用功能(如厅、堂、馆等),周边仅有小面积配套功能房间(如剧场观众厅);四、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高大空间(除作为前室或扩大前室的门厅外)未作此限制。
23 《标准》4.1.2 条,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同一空间采用挡烟垂壁划分为二个或以上防烟分区,是否可以采用不同排烟方式?
答: 应当可以,但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烟气层厚度(储烟仓高度)以下,或采用建筑分隔物作为固定挡烟设施。
《标准》5.2.4条已 “明确规定发生火灾时只对着火的防烟分区进行排烟”(条文说明),因此,当(同一防火分区内)同一空间采用挡烟垂壁等挡烟设施划分为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时,采用不同排烟方式是可行的。这里,理想的设计模式是:火灾初期烟气充满储烟仓之前,如其中的自然排烟区着火则该区域进行自然排烟,不影响其他防烟分区的疏散;如机械排烟区着火,开启机械排烟系统排烟,而自然排烟分区的开口可用作补风来源,也不会影响到其他防烟分区的疏散。
基于“保守不利”的原则,这样的防烟分区划分情形如发生在一)走道、净高3m及以下的扁平低矮空间,二)人员密集、可燃物较多的场所(如商场、展厅)时,除非有实体隔断,否则建议均采用机械排烟系统,外窗留作补风或备用排热烟用。
24 《标准》4.1.3条,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区域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不需要设排烟设施。按《建规》第5.3.2条,当楼层间未设防火分隔时,如周围场所设置排烟设施,就应按《标准》第4.2.3条规定在开口与周围场所之间设置挡烟垂壁。
25 《标准》4.1.3 条,天井与周围场所之间是否需要设置挡烟垂壁?
答:按照建筑通风的基本原理,天井是建筑围合空间范围内利用烟囱效应自然通风和排烟的天然通道,也为周边区域按《标准》4.1.1条的规定 “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故天井与其周边区域之间不应设置挡烟垂壁,以免妨碍自然排烟。
26 《标准》4.1.4 条,是否无法设对外固定窗则商场内就不得设置超过60米的内走道?
答: 是。如果无对外固定窗,内走道就不能超过60m。
27 《标准》4.2.1 条,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是否也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答: 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系统,故采用自然排烟系统也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应当注意的是,具备自然排烟条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设置自然排烟系统三者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场所,如无需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即无需采用自然排烟系统),则无需划分防烟分区。例如,外走道(外廊)空间开敞,无需附加任何人为设施即可自然排烟,就不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28 《标准》4.3.3.1/4.4.12.2 款,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的排烟窗(口)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2 以上时,是否需要满足第 4.6.14条的要求?
答:分两种情况:
1)按《标准》4.3.3.1设置的自然排烟窗(口)无需满足第4.6.14条对机械排烟口的要求。
2)4.3.3.1/4.4.12.2 的条文说明已经解释了此类低矮空间的排烟窗(口)“全部要求安装在储烟仓内会有困难”,因此,按《标准》4.4.12.2 设置(特别是在侧墙上)的机械排烟口也就很难满足第 4.4.12.6 款(指向第 4.6.14 条)的要求。《标准》4.4.12 条关于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的设置要求共列 7 款,逻辑上层层递进,第 2 款的主旨是“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而紧随其后的 “但……”所述则是特殊例外情形,即特别允许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的区域排烟窗(口)不全部安装在储烟仓内,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2 以上即可(这与《标准》4.6.9 条关于净高 3m 以下的区域最小清晰高度不小于空间高度的 1/2 的规定也是一致的)。这里的逻辑关系很明确:一般情况下,排烟口设在储烟仓内则(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满足第 4.6.14 条的要求顺理成章;特殊情况下,排烟口难以全部设在储烟仓内,则排烟量不能完全满足第 4.6.14 条的要求也理所当然。实际上,《标准》附录B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之注 1 中,已经提到了这一点——“当……排烟口设于侧墙时,应按表中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减半”——只不过据此则侧墙排烟方式已因需要的排烟口数量过多而基本不可行。
29 《标准》4.6.2/4.6.9 条,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 1/2,是否意味着挡烟垂壁可下降至其净高的 1/2?
答: 不能这样理解。
首先应厘清几个概念:挡烟垂壁降下后,其底边到平顶板面的高差dc即挡烟垂壁(储烟仓)高(厚、深)度或称设计烟层厚度;清晰高度Hq是烟层下缘至室内地面的高度。在净高不大于3m的空间低矮的条件下,挡烟垂壁高度dc受限,储烟仓容积较小,如果取净空高度H=dc +Hq,烟气实际流动和聚集过程中就很有可能“漫过”挡烟垂壁入侵清晰区,妨碍人员安全疏散,因此,《标准》4.6.2条规定“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也即降下后的挡烟垂壁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 H -dc>Hq,在下面的图示中就是yceil -dc>y 或 ycurt>y(y=Hq)。该图截取自 NFPA204(中文译释是后加的),比较直观地显示了上述概念之间的空间关系。

30 《标准》4.4.12.2 款,对走道高度有没有 3m 限制?
答:“空间净高不大于3m”是针对其他室内区域而言,对走道高度没有此限制。
31 《标准》4.3.6/4.4.12 条,自然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口的手动开启装置,需要电气配电还是可仅用缆绳?
答:手动开启装置可以采用电动式或机械式,高大空间可分组配置手动控制开关。其中:电动按钮由控制(电气)专业设计,机械按钮(拉绳)由暖通专业设计。
32 《标准》4.4.5/3.3.5 条,排烟风机是否能和其它排风风机合用机房?加压风机可否与其它送(补)风机合用机房?
答:排烟风机可以与除加压风机、补风机以外的排风机合用机房,但应满足《标准》第4.4.5条的要求。加压风机可与补风风机合用机房。
33 《标准》4.4.5条,钢结构厂房和体育馆等钢结构网架屋顶排烟采用蘑菇风机和壁式排烟风机是否可行?
答:可行。
实际上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关于屋顶风机防火阀安装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08]33号文件)在解决屋顶风机入口是否需要设排烟防火阀问题时,也顺带回答了这个问题。复函指出:“排烟风机总管上设的排烟防火阀主要用于防止火灾通过排烟管道蔓延到排烟机房。来函仓库中设置的屋顶排烟风机,无排烟管道和机房,可利用风机直接将烟气排往室外,屋面除屋顶排烟风机外没有任何可燃物,故该排烟风机人口处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 屋顶排烟风机设在钢结构厂房和体育馆等钢结构网架屋顶上时,道理是完全一样的。《建规》已历更替,但在上述问题上的基本原理没有改变,复函的意见也依旧是成立的。
至于壁式排烟风机,原理是一样的,只不过风机安装位置周边条件可能有所不同,需要进一步具体分析。
34 《标准》4.4.12条,地库排烟,大于500m的结构梁系形成了多个小储烟仓(俗称“梁窝”),排烟口是否应设置在每个小储烟仓内?否则,是否要在梁下加设挡烟垂壁?
答:理论上可以这样说,但工程中地库的防烟分区划分都是执行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面积以2000m2为限,远远超过了一个“梁窝”的范围,这在防烟分区划分、防烟分区与储烟仓之间的空间关系上是一个特例。鉴此,《标准》4.4.12.2在规定“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的同时,又特地补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条文说明对此也作了很清楚的解释:“在实际工程中,有时把排烟口设置在排烟管道的顶部或侧面,也能起到相对较好的排烟效果。”,即允许排烟口设在排烟风管顶部或侧面而不是设在储烟仓内。所谓“相对较好”,是与以往常用的风管下设排烟口方式相比较而言。
工程有更高要求的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1)按防烟分区的划分在梁下设挡烟垂壁(如耐火极限大于0.5小时的防火硅胶布);2)将风管上翻至顶板底;3)在梁中设过烟孔洞。这几种做法在工程实践中都已有先例。
35 《标准》4.5.2,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补风量是按整个系统排烟量还是其中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
答:对照《标准》4.6.4条各款的规定,补风量按排烟系统中排烟量最大的防烟分区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补风是一把双刃剑,设计得当,可以促进排烟;设计失当,也可以妨碍排烟甚至加剧燃烧。补风绝不是多多益善。
2)补风以门窗洞口自然补风,不搅扰烟羽流并实现排烟与补风体积流量的自然平衡为佳。确有必要机械补风时,应尽可能做到适量、低位、低速。通过因地制宜地适当布局,自然补风和机械补风之间也完全可以实现“互补”。
3)至于补风量多少的问题,排烟量的50%是规定的下限没错,但计算时不应当只局限于一个房间、一种方式,应着眼于整个建筑或楼层考虑。以一栋高度>50m,无外窗,楼梯间和前室均采用机械加压防烟系统的高层公共建筑为例,前室和合用前室均仅按一樘1.6m×2.0m的双扇门计,通向走道的门洞风速为 0.7~1.2m³/s,风量可达 2×1.6×2.0×(0.7~1.2)=4.48~7.68 m³/s =16128~27648m³/h,也就是说,火灾时在防烟、排烟系统的共同作用下,将形成从楼梯间→前室→走道→房间的、与疏散人流相向而行的气流。对于该楼层或其中某一个房间而言,如此巨大的风量,难道不是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补风了吗?
之所以一般都对此视而不见,想来主要是出于对人员疏散完毕后前室防火门自行关闭无法继续补风的担心。这样的担心其实也是多余的,因为疏散一旦 完毕,排烟、补风系统就已经基本上大功告成了。稍后救援人员赶到,所面对 的情形大体上也就是下面几种可能:其一、喷头开放,火已经被浇灭,没补风 什么事;其二、因救援及时或室内补风不足(氧气供应不足),火灾尚在初期 增长阶段,救援人员破拆门窗灭火,排烟、补风重振雄风继续操练便是;其三、 火灾已到了充分发展阶段,排烟系统也很可能因烟气温度超过280℃而自动关闭,联动补风系统关闭;其四、房间不大且是名副其实的密闭空间,可燃物多为丙 类固体物品,火灾基本属于通风控制型,室内氧气耗尽后燃烧中断——可惜这种情形并不多见,因为地上建筑中不少被认为是密闭的空间其实并不密闭。最不好的是第三种情形凑巧发展到了极端:一个密闭房间失火,本来很有可能出现上述一、二或四的结局,但因为系统故障自喷失效,排烟量和补风量又过于 充足,燃烧进行得很迅速很充分,就算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恐怕也已经很难再有所作为。
一直以来,设计中滥用补风的做法相当普遍。《标准》4.5.1条对于指导补风系统的合理设置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建议树立全局观念,认真分析工程条件,准确辨识空间条件及其补风来源,合理确定补风系统及其风量,切实体现《标准》总则所确立的“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原则。
36 《标准》4.6.3.2,住宅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也要按本条计算排烟量吗?
答:不需要。
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同时,住宅建筑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比较困难,如能将火灾控制在住宅建筑中的套内,则可有效减少火灾的危害和损失。按照这一思路,《建规》在适当提高住宅建筑的套与套之间或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性能基础上,合理确定建筑内的消防设施配置等其他相关设防要求。从《建规》“8 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章中很容易就可以看出,住宅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要求普遍低于公共建筑。这种差别在《标准》中已经不是那么显眼,但仍然是存在的,它是由建筑自身的特质决定的,因而也是合理的。
建筑防排烟系统的首要功能是保障人员安全疏散,在这方面,住宅建筑另一个有别于公共建筑的特点就是人员密度较低、熟悉环境、疏散便利。此外,住宅建筑内的可燃物种类和数量有限,分布比较均匀分散,火灾功率、规模和灭火救援难度基本可以预测,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则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无法一概而论。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标准》4.6.3.2 款只对公共建筑、工业建筑,而不对住宅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的排烟量计算作出严格规定是有道理的。再结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可以认为,住宅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的场所无需按《标准》4.6.3.2 款的规定计算排烟量。
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其实,住宅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的场所并不多见,顶多也就是门厅或起居大厅,面积不算大且都可以营造出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故建议按一般自然排烟场所进行设计。
37 《标准》 4.6.3, 公共建筑地上部分的走道或回廊如周边房间面积小于50㎡,其排烟系统设计适用该条文哪一款?
答: 《标准》 4.6.3 第 3 款和第 4 款的规定具体体现了走道或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与周边房间排烟设施的设置的密切关系,其原理是:
第 3 款适用于当公共建筑地上部分“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即走道或回廊周边房间可不设置排烟设施的情形,按《建规》第 8.5.3 条,这些房间又可细分为:(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经常有人停留但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100㎡ 的地上房间;(3)可燃物较多但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 的地上房间;(4)地上无窗房间,虽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但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50㎡。应当说明的是,这些房间并不因为面积小就没有人员安全疏散需求,仅仅是因为人数较少或疏散条件较好,综合考虑经济合理的原则,房间内才未强制要求(但未必就完全没有)设置排烟设施,相应地,人员的安全疏散必然就更多地依赖于走道或回廊的排烟。正因为此,《标准》对这类走道或回廊的排烟系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第 4 款适用于当公共建筑地上部分“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即走道或回廊与周边房间均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情形,按《建规》第 8.5.3 条,这些房间就是:(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100㎡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建筑面积大于 100㎡ 且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3)建筑面积大于 300㎡ 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4)地上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这些房间的安全疏散需求与第 3 款所述情形是等同的,但因房间内强制要求设置排烟设施,室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已经具备了较好的条件,走道或回廊的排烟系统要求相应地也就放宽了一些。
明白了条文背后的原理,再回过头来看这两个条文,就不难发现一个明显的纰漏,也正是本题提问者真实的疑惑所在:周边房间面积小于 50㎡ 时,走道或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究竟是应当依据这些房间理论上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还是应当依据这些房间实际上是否设置有排烟设施?必须指出:未强制要求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并不等同于一定就没有排烟设施,比方说,前面说到的四种场所,除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一部分和地上无窗房间以外,其他房间通常都是设有外窗的,这些外窗也大都是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依照前述原理,实事求是地说,周边房间开设有外窗、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走道或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当适用第 4 款;其他情况适用第 3 款。
38 《标准》4.6.3.3,采用自然排烟时若一个走道划分为多个防烟分区如何执行?
答:该条款是针对一个防烟分区而言,若该走道划分为多个防烟分区,则每个防烟分区两端(侧)均需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口)。
39 《标准》4.6.4.1,住宅内走道每层为一个防烟分区,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是否需要按两个防烟分区计算,即竖向两层叠加?
答:不需要,按楼层最大值计算即可。
40 《标准》4.6.4,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一些防烟分区的排烟口风速可能超过规定值,怎样处理?
答: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为了确保系统可靠性,《标准》部分沿袭了自82版《高规》以来一直奉行的“按两个防烟分区同时排烟”
(《高规》8.4.2条条文说明)确定系统排烟量的原则,另一方面,火灾时又规定“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标准》5.2.4条),这样一来,系统排烟量就很可能超出某些分区的计算排烟量,进而导致排烟口风速超限,排烟口下的烟气层被吸穿即过多吸入周围空气,实际排烟效果下降,且风管容易产生啸叫及震动等现象,影响风管的结构完整及稳定性。二者矛盾突出,为了满足《标准》8.2.3、82.6条所规定的工程验收要求,只能在支管上设置风量调节装置,预先调节好各防烟分区的风量。具体就是:
4.6.4.1,系统排烟量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时,排烟量与之不超过10%(允许偏差)的其他防烟分区可以不作调节,而超过10%的其他防烟分区支管上可设置风量调节装置,系统调试时按各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预先调试好。
4.6.4.1,系统排烟量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时,可于支管上设置风量调节装置,系统调试时按“两个防烟分区同时排烟”工况预先调试好各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
4.6.4.2,按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时,处理方式同上 1)。
41 《标准》第 4 章,斜坡式屋顶的空间净高如何确定?
答:可根据排烟口的具体设置方式确定:
采用顶排烟方式时,室内净高按排烟口到地面的距离计;
采用侧排烟方式时,空间净高为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
这里与《标准》4.6.9 条条文说明的不同之处在于:锯齿形屋顶(顶棚)的开窗方位一般为直立面,故其空间净高应按侧排方式确定。4.6.9 条条文说明中关于空间净高确定方式的方法均源自 NFPA204,但其中方法(1)本是有设定条件的 —— (1) For flat roofs and sawtooth roofs with flat ceiling areas, from the ceiling to the floor。
下面的组图截取自 NFPA204 Standard for Smoke and Heat Venting 5.4.2(仅添加了中文译释),原条文中dc未作解释,中文译释引自该标准的术语: dc= depth of draft curtain, H 则已在图前直接指明 is the ceiling height。可供参考。

Flat roof 平屋顶


42 《标准》中提到的烟层厚度和设计烟层厚度是一回事吗?
答:严格来讲不是一回事,烟层厚度是一个用于客观描述烟层尺度的物理量,设计烟层厚度则是一个在排烟系统设计计算中表征设计条件或目标的参数也即满足设计要求的烟层厚度。但在特定语境下,设计烟层厚度也可以简称为烟层厚度。
烟层厚度问题看上去很简单,《标准》也仅在 2.1.11 条解释术语“储烟仓”时附带提到了“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实际上,设计烟层厚度是建筑排烟理论体系中一个很重要的基本概念,是值得深入了解的。在排烟系统的设计过程中,这个基本概念其实是无法回避的,并且,(特别是在高大空间排烟系统设计中)是不应该、也不可能用储烟仓高度来加以替代的。不过,真要说清楚这个概念也非易事,看看《标准》第 4 章借鉴的 NFPA92 和 NFPA204 就可见一斑了。两个标准对烟层 Smoke Layer的定义完全相同,在一些与烟层厚度相关的问题上却有着不同的表述。如, NFPA92 以Smoke Layer Interface(烟层界面)作为烟层与无烟层的理论分界线,而 NFPA204 则将Smoke Layer Boundary(烟层边界)视为烟层的有效边界。再如,NFPA204 早年就对 Design Depth of the Smoke Layer 即设计烟层厚度这个概念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并一直沿用至今,NFPA92 则自 92B 以来一直使用的是The minimum design depth of the smoke layer 即最小设计烟层厚度。历史上经验分析法和理论分析法两个流派在烟层界定问题上的看法本来就不尽一致,如今 NFPA 多少有点“模棱两可”的表述或可以理解为一种折中之举吧。
1)限于篇幅,相关的定义、描述、分析、说明、对比等等就都免了,这里尽可能简单通俗地说一点粗浅的感想和心得:烟层并不像海绵垫子那样均匀整齐,烟层底部(下缘)是不规则的,烟层厚度当然也就不会像挡烟垂壁高度那样一成不变。在燃烧过程中,烟层始终受气候、火源、空间、排烟设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处于持续变化之中。烟层问题无愧为姓“烟”:飘忽不定、扑朔迷离。故对于 NFPA 自 1956 年以来的孜孜以求,实在是只有感佩、学习的份。
2)虽然排烟系统的作用是减缓、阻止以至于逆转烟层的下降以利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但火灾既然已经发生了,烟层就是客观存在,并且,在确保安全疏散的前提下,适当厚度的烟层反倒是有利于排烟的,重视并且深入研究这个问题,乃科学精神使然;
3) NFPA204 将有利于排烟设计目标实现的适当的烟层厚度定义为设计烟层厚度,NFPA92 则称之为最小设计烟层厚度,实质上并无二致。在排烟系统设计的话语环境中,一般都可以简称为烟层厚度;当需要强调其理论设定(假定)性以区别于某种条件下的实际烟层厚度时,可以设计烟层厚度指代;
4)排烟系统设计计算中设定的烟层厚度,都需要在排烟设施的设计中通过设置与之相当的挡烟垂壁、建筑分隔等措施加以体现或落实,以使得实际工况与设计火灾的模型预期尽量接近,设计目标得以实现。《标准》中所谓“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本意当在此,只不过概念表达上似有本末倒置之嫌——应当是内容决定形式而不是相反;
5) 不同的设计场合与条件下,排烟系统设计计算所设定或者说要求的烟层厚度是不一样的。对于低矮空间,设计烟层厚度调节余地很小,可以直接代之以挡烟垂壁高度(或储烟仓厚度),重点在于适当处理挡烟垂壁高度与最小清晰高度的空间关系。对于高大空间,设计烟层厚度调节余地较大,重点在于合理设定设计烟层厚度,优化排烟系统设计。
43 设计烟层厚度应当如何确定?
答:这个问题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
1)设计烟层厚度的确定原则
NFPA92B-2000 的意见是,“最小设计烟层厚度由顶棚射流的厚度和防止吸穿所必需的烟层厚度共同确定”,“烟层应足以淹没顶棚射流”,而顶棚射流的厚度“据 Beyler 1986 年的研究报告,在从火源到空间顶部距离的 10%~20%范围内”,显得还不是十分肯定。但从 NFPA92B-2005 起直到 NFPA92-2018,都明确规定:
“烟气控制系统的最小设计烟层厚度应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
(1) 取地板到顶棚高度的 20%
(2)基于工程分析结果”
再看 NFPA204-2018:挡烟垂壁深度不应小于地板到顶棚高度的 20%。ASHRAE也认为,对于高大空间,(最小)设计烟层厚度至少应取燃料底部地板到顶棚高度的 20%。
NFPA204-2018同时还给出了以下建议:当设计烟层厚度d超过空间净高H的20%时,H-d不宜小于3m。
2)设计烟层厚度的一些具体设定要求
(1)低矮空间
典型的低矮空间即建筑内的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这里设计烟层厚度的设定可直接体现为其外在形式即挡烟垂壁高度(或储烟仓厚度)的确定。详本释疑第29条。
(2) 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Vmax计算
《标准》4.6.2条对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方式下储烟仓的厚度分别作出了规定,大体上来源于NFPA92B-2000,或部分源于NFPA92的烟层厚度确定方式之(1)。但其对于机械排烟方式下储烟仓的厚度的规定所参照的标准已经过时, 且很有可能与《标准》4.6.14条对烟层厚度db的要求不协调,故设计中应以满足4.6.14条要求为准。
《标准》4.6.14条中的烟层厚度db则应通过计算确定。详本释疑第46条。
(3) 高大空间
显然,《标准》第4.6.3条所指的除中庭外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简称高大空间)内的设计烟层厚度有很大的调节余地,其设定对于排烟系统设计的结果影响巨大。详本释疑第47条。
作为一个特例,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按《标准》4.1.3条规定设置挡烟垂壁时,其高度在满足各楼层排烟系统烟层厚度要求的同时,中庭最高部位各楼层挡烟垂壁的高度,尚应结合中庭排烟系统烟层厚度的要求确定。
44 《标准》4.6.14,侧排烟时计算公式中的db 应取排烟口下端烟气层厚度还是排烟口中心以下烟气层厚度?
答: 据条文说明,计算公式(4.6.14)选自NFPA92( [5.6.3B] )。对比NFPA92[5.6.3B],只改了一个符号:d改为db,其释义大同。但在条文说明图16(a)、(c)两图中,采用侧排烟方式时,db又表示为排烟口中心到烟层底部的距离,照此则db的大小又成了视排烟口的具体设置方式而定,即:采用顶排烟方式时,db按排烟口下沿到烟层底部的距离计;采用侧排烟方式时,db按排烟开口中心到烟层底部的距离计。这与d或者db的释义是不一致的。
注意到:在NFPA92A 和NFPA92B 于2011 年被NFPA92 替代之前,NFPA92B-2000中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计算公式的表述略有出入, d 的释义则为排烟吸入口之下的烟气层厚度,,并未强调“最低点”,之后的 NFPA92B-2005 一直到最新的NFPA92-2018,该计算公式的表述和d 的释义就跟今天在《标准》4.6.14条中看到的一样了。此外,如果将 NFPA204-2002 和之后的 NFPA204-2007 一直到最新的 NFPA204-2018 加以对比,也可以看到同样的变化。
鉴此,可以确认《标准》4.6.14 条条文说明图 16(a)、(c)两图有误, db 确应为排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的烟气层厚度。
45 机械排烟系统多个排烟口之间的布置间距是否有要求?
答:《标准》中无明确规定,但机械排烟系统既然有必要设置多个排烟口,按专业常识常理,各排烟口之间就应当有一定间距。
《标准》4.6.14 条引自 NFPA92,但只采用了其中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Vmax 的计算公式,未涉及多个排烟口的情况,这显然是不够的。事实上, NFPA92 和 NFPA204 限定单个排烟口 Vmax 的目的就是要求设计考虑多个排烟口,故限定 Vmax 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多个排烟口之间的最小间距 Smin,其国际单位制的表达式都是
Ve ——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³/s)。
这里之所以采用 Ve 而不是 Vmax,也是在表明 NFPA 在确定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数量问题上的本意:防止任一排烟口的排烟量 Ve 超过 Vmax 以致发生“吸穿”现象。
综上,建议按照 NFPA 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多个排烟口之间的设置间距。
46 《标准》4.6.14 条,计算公式中的 db 可以直接取挡烟垂壁高度值吗?
答:不可以,因为这种做法在设计思路上和具体方法上都不对,特别是,当挡烟垂壁高度按多年以来约定俗成的 500mm 计时就更不可取了。
从设计思路上或者从概念上讲,按《标准》4.6.2 条,采用机械排烟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 10%,且不应小于 500mm;很清楚,“不应小于”就是等于或大于,“等于”只是其中一种选择,更大的可能是大于,但“大于”大多少合适,需要具体分析。前已述及,挡烟垂壁及其所形成的储烟仓是形成排烟系统设计所需烟层厚度的具体措施,设计烟层厚度决定挡烟垂壁高度。在一定的设计火灾条件下,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Vmax主要取决于烟层厚度db,如果挡烟垂壁高度按惯例取500mm从而烟层厚度db也直接取500mm,不仅不符合式4.6.14对db的定义, 算出来的Vmax也小得可怜,需要的排烟口数目必定很多,各专业的设计都很为难。那么,烟层厚度db究竟该怎样选取合适呢?于是,问题还得归结到烟层厚度与排烟口之间的关系上来。
计算公式(4.6.14)首先给人的一个疑惑就是: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Vmax 竟然与排烟口自身的尺寸没有直接关联!这明显也是有悖于专业常识常理的。追根溯源,NFPA92 在给出上述 Vmax 的计算公式后,逐一列举了式中γ、 d、T 等各参数的取值,明确规定:“d/D 应大于 2,这里D 为排烟口的直径”,接下来说明了当排烟口为矩形时当量直径的计算方式。这样就解答了前面的疑惑,也给出了烟层厚度db 取值的基本要求—— d/D>2,或 db>2D,具体数值可结合《标准》4.6.2 条有关储烟仓、最小清晰高度的规定分析确定,记得设计烟层厚度决定储烟仓深度或挡烟垂壁高度体现设计烟层厚度的原理就是了。
47 大空间计算排烟量与设计烟层厚度有关系吗?
答:不仅有,并且直接相关。
《标准》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大空间)的排烟量计算采用了性能化设计方法,依4.6.3条,大空间计算排烟量V在形式上最终由式4.6.13-1给出, 即 V=MpT/ρ0T0,或可简单地表示为V∝Mp ,即在相同的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条件下,计算排烟量V的大小取决于烟羽流质量流量Mp的大小。
烟羽流质量流量Mp的计算在此以轴对称型烟羽流类型为例(余类推),由式4.6.11-1、4.6.11-2可知,无论Z>Z1还是Z≤Z1,对于热释放速率相同的设计火灾,都有Mp ∝ Z
因 Z = H - d 即 Z ∝ 1/d,故 Mp ∝ 1/d
也即 V∝1/d:计算排烟量V与设计烟层厚度d成反比。
所以,大空间排烟系统设计计算时,可以在保证清晰高度Hq的前提下加大设计烟层厚度d,即增加挡烟垂壁的高度或储烟仓的深度,缩短烟气行程,减少烟羽流对周边冷空气的卷吸进而保持其热浮升力,同时降低系统的计算排烟量V。
无疑,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比起简单的“处方式”方法来,更有利于发挥设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全面贯彻落实 “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原则。
48 《标准》5.1.4 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都需要设有风压调节措施吗?
答:不可一概而论,经分析计算确有必要的才设,没有必要的不设。“宜”在《标准》5.1.4条中当作此解。
先说楼梯间。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一般都有外窗,仅仅要求“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标准》3.3.10条),其真实的建筑气密性是否足以支撑压差(且不谈超压)的形成首先就是一个问题;其次,楼梯间上下空间贯通,疏散期间首层的外门将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风量由此而大量外流,这也是不利于形成压差的;再次,发生火灾时室内人员的疏散模式是整体性的,可能同时开启疏散门的楼层数量无法控制,依《标准》3.4.6条按同时开启2~3层疏散门计算的系统加压送风量也不足以形成超压。据笔者了解,历年来在数量众多的高层民用建筑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现场检测中,送风口处风量风压不足是常见的问题,因超压而不能开门的情况则几乎没有出现过。
再说前室。前室空间相对较密闭狭小,理论上超压的可能性比楼梯间要大得多,但《标准》对此当已有所准备:前室采用常闭送风口,在发生 “火灾时按设计要求准确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送风口,既符合防烟需要也能避免系统出现超压现象”(5.1.3条条文说明)。如果考虑到发生火灾时同时开启疏散门的楼层数量实际上无法控制,除了着火层及其上下层,其他楼层前室的送风口也有可能被现场打开的情形,应该说,出现超压现象的可能性也就进一步减少了。如果不考虑人为因素,前室加压送风系统中可能超压的是靠近风机的部分楼层,建议通过系统的水力计算进行预测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上面说的是通常情况,工程实际复杂多样,肯定都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最重要的是,《标准》3.3.7条(强条)的实施消除了以往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因土建风道沿程阻力损失过大且漏风严重以至于末端风口压力普遍不足的主要隐患,同时也为加压送风系统设计做到精确计算、合理选用风机、合理设置风压调节措施提供了技术保障,设计完全有条件避免再去重复过去那种一方面选用压力明显过高的风机,另一方面又盲目增设泄压措施的非正常设计手法。
49 附录 B 中划了横线的表格是什么意思?
答:两个意思:
1) 对于净高小于等于3m的房间,最小清晰高度低于2m,不推荐;
2) 对于净高大于等于6m的房间,设计烟层厚度(挡烟垂壁高度或储烟仓厚度)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不符合《标准》4.6.2条规定,不允许。
50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表示什么内容?
答: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第4.7.3条,结合实际,具体要求如下:
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明确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要求(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及其自控方式),并将上述要求分别提交建筑、电气专业予与落实:
防烟系统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明确系统的设置要求(风机、风管、送风口的选择、设置与控制,余压控制及固定窗等),必要时提供相关计算(风量、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等);并将相关电气控制以及外窗
(固定窗)的要求分别提交电气、建筑专业予与落实:
排烟系统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应明确防烟分区的设置(面积、净高、走道宽度、长边长度、最小清晰高度、挡烟垂壁高度、自动灭火设施设置等)和自然排烟口的设置(面积、高度以及开启方式等),并分别提交建筑、电气专业予与落实;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应明确防烟分区的设置(面积、净高、走道宽度、长边长度、最小清晰高度、挡烟垂壁高度、自动灭火设施设置等)、 排烟设施和补风设施的设置;必要时提供相关计算(包括排烟量、烟层平均 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值计算、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风速的计算等);并将防烟分区以及固定窗等的设置要求提交建筑专业、排烟风机、阀(口)的自控要求等提交电气专业予与落实。
51 浙江省的《要求》我省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4月12日,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应急浙消〔2019〕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所印发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版)(以下简称《要求》)内容丰富,明确了《标准》的理解和执行中存在的很多疑问,受到相关设计、施工图审查人员普遍的赞许和欢迎。那么,浙江省的《要求》我省是否可以参照执行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1) 单纯从文件法定效力来讲,应急浙消〔2019〕72号属地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在发文地方政府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强制力。因此,要简单地说《要求》不适用于其他地区似乎也有一定道理。
2) 《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属于单纯的技术问题,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地理气候条件等等没有直接关系,不存在地域区分,也不应当有什么“地方特色”。正因为此,在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已经涵盖的范围内,从来就没有地方标准一说。
更应该看到的是,《要求》的印发是浙江省有关方面去年下半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省工作“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勇立潮头方显担当”重要指示的一项果敢举措。浙江省有关方面不负重托,攻坚克难,身先天下、勇于担当,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回应了《标准》实施以来理解和执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非常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标准》。从形式上看,通知由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联合发布,《要求》经《标准》的主要起草人王炯、寿炜炜、徐稳龙等专家审查通过,其合法合规性毋庸置疑;从内容上看,《要求》明确了《标准》部分条文规定所蕴含的科学合理的实质性要求,并将原则性与可操作性有机结合,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鉴此,在《标准》修订或标准管理组发布新的解释之前,建议在《标准》实施过程中遇相关疑难问题,可参考执行浙江省的《要求》。
第5.3版:2019年5月17日
上海地区-新防排烟规范的答疑探讨(待确定)
1《标准》1.0.2所指的“特殊用途或者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具体是指哪些,希望能够明确。•《标准》1.0.2条文解释是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专业标准执行,可参照执行本标准通用条文。汽车库、人防工程等应执行各自的专用标准,但标准很难列举全,因此给出了原则。可以这么理解,当专项规范、标准有特别规定时,应执行专项规范、标准。目前“特殊用途或者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矛盾较大的是洁净度有严格要求的、对烟气有特别控制要求的场合。
• 医药洁净厂房,由于医药洁净室的特点和药品质量监管要求,本标准在医药洁净厂房的设计中遇到了具体设计执行的困难。同时,即将出版的《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修订)》中也增加了防排烟设计内容。为了保证药品生产质量,降低药品生产环境污染的风险,可以按其标准执行。
2《标准》中多次提到“建筑高度”这个概念,各处含义是否不同?
3.1节中的“建筑高度”用于建筑的定性,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致。3.3节“机械加压送风设施”、4.4节“机械排烟设施”中的“建筑高度”应看所指对象,用于对系统分段控制时,指的是“系统服务高度”。
3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有多个门,如前室加压送风口可以设置在顶部,楼梯间是否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根据3.1.3-2,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根据3.1.5-1的要求,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 如何理解3.1.3条第2款与3.1.5条第2款貌似矛盾的描述?
・这两者的适用对象有差异。3.1.3是针对防烟系统的选择,它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防烟两种型式。而3.1.5是针对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
5 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其裙房(不超过24m、与主楼之间有防火分隔)楼梯间是否可采用封闭楼梯间?如为防烟楼梯间,其独立前室一个门时,是不是可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系统?
・裙房
在高层建策主体投影范图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建规GB50016-2014、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根据裙房的建筑高度单独确定。
根据3.1.5-1,裙房建筑高度不超50米,可仅对具有一个门独立前室的楼梯间加压送风。无论主楼还是裙房,当建筑高度超过50m时,防烟楼梯间及其独立前室,均应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6 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加压送风口是否必须正对前室入口的门洞,设在前室对面的墙上但跟前室入口错开是否允许?
・如果要达到前室加压送风、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系统的防烟方式,根据标准3.1.3-2要求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
7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时,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与自然排烟时的计算方法是否一致?是否考虑储烟仓还是只考虑满足可开启面积即可?
・前室用自然通风防烟与着火房间的自然排烟是两回事,不按自然排烟的计算方法计算.只要满足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
8《标准》3.3.1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设计,…对于地上建筑高度末大于100米,地下两层的建筑(地上加地下大于100米),其合用前室,独立前室需要分段设计吗?
・总服务区域不超100米时,不需要分段设置;超过时,必须分段设置。
9《标准》3.3.8-1竖向设置的加压送风管与水管共用管井时,耐火极限也需1.0h吗?
・该条款中的其他管道,主要指除排烟风管的其他风管。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管道应分开设置管道井。一般水管合用时,是否需要1.0h耐火极限?有待讨论。
10 具有两个门的前室,查表确定加压送风量时,要按表格风量乘以1.5倍吗?
・具有多个门的前室,不能用查表乘系数方法确定加压送风量。表3.4.2-1至表3.4.2-4的风量是按开启1个双扇门确定的,当实际条件与制表条件不一致时,应按3.4.5~3.4.8的方法计算确定。
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计算值与表中数值比较,取其较大值作为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风量。
11 关于3.4.6
1) 前室加压送风量计算时,N1=3,对于地下1~2层,N1星否按实际风口个数取值?地下楼梯间,N1=1,目前地下4、5层的地下室、深度可能大于24m了,均按N1=1?
・首先N1是指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不是加压风口个数。
・前室加压送风量计算时,对于地下3层及3层以内,因N1没有更多的楼层数,那么就取其相应的层数。对于地下4、5层的地下室地下楼梯间,应根据地下室房间使用功能和深度情况,选用N1=2或3;建议可以与消防主管部门确定。对于深度大于24米的情况N1=3。
12 计算AK时,对于每层开启门数量或面积不同的楼梯间、前室,如何选取?
・按连续3层中门开启面积最大的选用。这时实际上将AK结合N1一起考虑。
13 对于住宅地下储藏室内走道,储藏室不大于50m²,属于仅需在走道排烟的场合,排烟量怎么计算?是按走道加所有需要排烟的房间面积乘以60m³/㎡·h,还是直接取13000m³/h?
・按4.4.12条第2款规定,单个房间面积小于50平方米、无自然排烟条件房间总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可仅在走道设排烟口。
排烟量按4.6.3条规定计算,当所有防烟分区(也就是计算在总面积内的各房间和走道)净高均不超过6米时,以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为系统计算排烟量;没有超过13000m³/h时,应采用13000。
14 是否只有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三合一前室”的情况下,防烟楼梯间、三合一前室必须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其他情况下的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按3.1.3条文的适用条件中排除了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即三合一前室)的情况,因此三合一的前室一定是加压送风方式,其楼梯间防烟方式要按条件进行判断。
15 三合一前室要设计加压送风,那对应的两个剪刀楼梯能自然排烟吗?
答:要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做:1.建筑高度;2.楼梯间有自然风条件;3.前室送风符合3.1.3-2要求。
16 当剪刀楼梯间的一侧为消防电梯间合用前室、另一侧为独立前室的情况下,剪刀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合用前室、独立前室满足或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分别如何进行防烟系统设计?
答:建筑高度首先应满足采用自然通风的条件(公建50/住宅100米以下),否则不能采用。当剪刀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合用前室、独立前室也满足时,可采用自然通风,但楼梯间与前室都应满足标准3.2节的要求;不满足时,前室应设机械送风,但送风口布置应满足3.1.3-2的要求。
1 附录B中表内划了横线的数值是什么意思?如走廊净高2.5m,按此表只能采用烟层厚度0.5m、最大排烟量2400m³/h。此时,清晰高度应该是2m,走道计算排烟量13000m³/h,排烟口数量7个。但根据标准第4.6.9条,当净高不足3m时,最小清晰高度可为净高1/2,对于本例即为1.25m,那么烟层厚度可取工1m,按插入法,最大排烟量就是15200m³/h,排烟口一个就行。请问第二种算法是否可以?
・表中横线区域是按最小清晰高度Hq=1.6+0.1H+01H确定的,当烟层底部高度低于最小清晰高度时,不满足标准要求,就划横线了;或烟层厚度小于0.1H时,也划横线。
・对于4.4.12-6的最大允许排烟量的要求适用于净高大于3m空间的排烟口。3m及以下空问排烟口执行4.4.12-7排烟ロ风速不大于10m/s规定。
2 表4.2.4注2当空间净高大于9米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可不可以理解为不划分防烟分区?
答:空间净高大于9米时可不设置档烟设施,但不等于不划分防烟分区,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实现逻辑(虚拟)防烟分区。
3 4.3.4条第1款,当只有一边或相邻的两边可开启外窗且满足排烟距离要求时,不能作为自然排烟吗?
答:此条针对厂房与仓库类的自然排烟,第1款要求是两条对边,不是邻边。否则就要考虑采用顶窗排烟方式。
4 4.4.1条,根据条文解释,机械排烟横向按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系统,是指风机风口风管都独立设置,请问排烟系统仅负担一个防火分区,但是排烟风机安装在相邻的防火分区风机房内,排烟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接过来,这样可行吗?
答:排烟风机一定是在符合耐火等级要求专用机房中。排烟管道可以跨越防火分区接过去,但该风管一定是要按标准要求具有耐火极限等级。
5 4.4.10条,水平支管与垂直立管连接处,应设排烟防火阀,但这个阀是常开的。通常走道排烟采用竖向排烟.一般是在侧墙设常闭的排烟口.此时是否还执行本条?
答:要执行的。根据公消评[2015]31号文件规定,消防排烟风机、挡烟垂壁、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和排烟阀都要使用经CCCF认证的产品。通常设两个阅门:排烟防火阅+常闭排烟口。
6 4.6.3第2款,排烟量只跟高度有关,与房间面积无关。一个100㎡展厅,净高8米,无喷淋,排烟量将达到21.8万m³/h,换气次数272.5次/h。能否针对类似情况,给出修正系数?
答:表中数值是按美国NFPA92-2012标准按轴对称火灾模型计算的属于不受限发展的火灾模型。问题中的情况存在受限因素,应另外按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计算。
7 4.6.3条、4.6.7条,住宅地下储藏室的排烟如何计算?热释放速率按仓库吗?
答:住宅地下储藏室热释放速率肯定与仓库有很大差异,目前还未见相关研究报告。
8 4.6.3条,第3款、第4款,对于走道两端均设置自然排烟口的要求不一致?
答:第3款是仅需要在走道或回廊设排烟的情况,第4款是房间与走廊均需要设排烟的情况;所以不一致。
9 4.6.3条第4款,公共建筑中房间与走廊均需要机械排烟时,条文给出走道排烟量计算,房间排烟量如何计算?房间与走道可否共用排烟系统?如共用,排烟量如何计算?
答:房间排烟量按4.6.3的1、2要求计算。房间与走道的排烟系统建议分开设置;必须共用时,走道13000排烟量建议另外加上去。
10 对于公共建筑部分房间与走道(回廊)需要设置排烟时、走道(回廊)的排烟量如何考虑?
・此情况与4.6.3第3和4款都有差异。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但设置自然排烟时,应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廊的2/3。
11 表4.6.3的排烟量经过反算,应该是按照10%房间净高得出的结果。这样比经过设计计算得出排烟量大很多,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储烟仓的厚度造成。如果这样的话,排烟量计算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完全参考表4.6.3的风量就可以了。我想请同.是否还有计算的必要?直接按照表4.6.3取值就可以。
答:是的。条文写法有问题:如写成“或采用表中数值”就好了。
12 第4.6.15条为自然排烟口面积的计算公式,第4.6.3条第2款中,规定了根据自然烟口处的风速计算所需面积,两者如何选择和区分?
答:第4.6.3条第2款是简单算法。第4.6.15条为自然排烟口面积的计算公式,需要用迭代计算方法。两种方法都可以用。
13 屋顶防排烟风机是否必须设在机房内?
答:一般情况下都要设置机房。当采用通过3C认证的专用的屋顶风机,其抗风抗雨和耐腐蚀在露天情况下都能正常使用时理论上可不设机房,建议与主管部门协商;但其室外进风口或排烟口位置应符合标准要求。
14 8.2.5条:“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测试……风压值及硫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是否可理解为,封闭避难间(如病房楼设置)采用常闭风口,按一个楼层门洞风速法计算加压送风量,火灾时仅开启本层?
答:封闭避难间的加压送风系统通常是独立的。用于非病房楼时,它按每15层(或50米)设置一个避难层,这时选取该层避难层(间)按30m³(h▪㎡)计算加压送风量,不是按门洞风速计算 风量。病房楼设置每层设置避难间,按前室控制方案,开启3层,所以建议也按开启3层病房避难间来进行计算。
15 《标准》3.3.11,关于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就顶部固定窗的设置。1)顶部设置的固定窗,是指侧墙还是顶部楼板?2)地下部分防烟楼梯间、裙房部分的楼梯间位于建筑内区,超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其顶部就是避难层内,均无法设置。如何解决?
・1)梯间顶部是指整个楼梯间靠近顶端的位置,楼梯间最上一层的侧墙和顶部屋面板上都可以。
・2)设置固定窗是由建筑专业设计,请建筑设计考虑。条文制定的目的就是要求疏散楼梯间能尽量靠外墙设置,或上面设置层顶。
16 按规范4.1.4条应设固定窗,但建筑平面布置没有外墙或屋顶时,如何解决?
一般情况下应调整建筑设计,实在无法布置时,可以通过在顶部设置具有耐火极限的排热风管(耐火极限2H)到室外,并设置固定窗。
关于印发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机务专委会建筑防排烟专题技术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专题技术交流会会议纪要
二、就电力行业建筑防排烟设计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讨论,结合专家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 集中控制室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要求进行防排烟设计。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应在控制室同层或顶层设置专用排烟风机房;经过3C认证合格的屋顶排烟风机,可用于集控室排烟,但应经工程所在地消防部门审查同意;
2. 汽机房可按照一个整体大空间来考虑,上部空间的储烟能力完全能满足人员逃生的时间需求,可仅设计通风系统;
3. 电子设备间等设有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气房间,应设计灭火后换气通风系统;未设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气房间,同样按照灭火后换气通风设计;
4. 防排烟管道厚度需按照规范GB50243-2016进行选择,还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耐火极限的要求;
5. 中庭排烟设计需满足自然排烟风量的要求,可不考虑自然排烟口的风速设计规定;
6. 公共建筑的中庭设置防火卷帘后,仍需根据要求设置挡烟垂壁。
三、结合本次会议讨论内容,与会代表认为,由于适用条件的不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在本行业的执行存在一些问题,对《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编制组提出了以下建议:
1. 建议在规范中明确地下输煤廊道、汽机房、封闭煤场的防排烟设计要求;
2. 建议在规范中明确换流站直流场、换流站阀厅、地下变电站的防排烟设计要求。




【专家答疑之二】关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若干问题
9.条文3.1.6
问题:
(1)仅有地下一层的封闭楼梯间,首层设置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可开启外窗的上沿高度与疏散门的上沿高度一致是否可行?
根据条文中允许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一起来看,可开启外窗的上沿高度与疏散门的上沿高度一致应是可以的。
10.条文3.2.1
问题:
(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当建筑高度不大于10m时,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楼梯间;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楼梯间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的楼梯间。
见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本条是否适用于地下楼梯间。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地下室埋深不大于10m时,仅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是否可以认定为符合规范要求。
一般认为地下室缺少自然通风条件,不适用。
(3)最高部位设置的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是否有具体的高度要求?如果窗口下沿高度高于最高楼层的1/2层高以上是否可行?
可以。
(4)此处的建筑高度是否与GB50016-2014中的定义一致?还是指楼梯间服务的高度?指楼梯间高度。
例1:高层住宅下面的二层裙房,裙房高度小于10m,只为裙房服务的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在最高部位有1.0m2的可开启外窗,是否视为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例2:办公楼建筑总高度为40m或80m,其中设置两部只为一二层部分区域服务的防烟楼梯间,服务范围高度小于10m,当此楼梯在最高部位有1.0m2的可开启外窗,是否视为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要注意裙房的定义(见GB50016):
裙房podiun: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5)地下二层封闭楼梯间或者防烟楼梯间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设置在窗井、下沉广场等开敞空间内,是否可以视为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窗井或下沉广场面积应足够大,大到自然通风排烟时,排出的烟气不会被再巻吸进来。这时可以视为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11. 条文3.3.1和表3.4.2-1~4
问题:此处的建筑高度是否与GB50016-2014中的定义一致?还是指楼梯间服务的高度?
例1:如果地上95m,地下6m的情况,建筑高度小于100m,按条文系统不需要分段设置;而表3.4.2-1─3.4.2-4中,强调系统负担高度小于100m,若按3.4.2条,系统应分段设置。请问两个条款如何掌握执行?
指系统服务高度不能超100米。仅仅是地下为汽车库与设备用房时,地上与地下的才能合用系统(楼梯间还要满足3.3.4要求),并且系统高度不能超100米。
例2:建筑高度99m,楼梯间出屋面,楼梯间整体高度大于100m,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否需要分段设置。
从严要求的话,要分段设计。建议与主管部门协商。
例3:建筑高度大于100m,楼梯间按服务区域设置,服务范围小于100m的防烟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否需要分段设置。
应该另有楼梯间上到屋顶,那么就是两个楼梯间都要设置。
12. 条文3.3.4
问题:有关地上地下合用送风系统的疑问。
(1)如地下部分是储藏间和非机动车库,楼梯间上下能不能共用机械加压送风。
条文没有规定,应是不可以。建议根据储藏间和非机动车库的火灾危险程度(可燃物性质、数量、分布等)与主管部门协商。
13.条文3.3.5
问题:有关防排烟机房设置问题。
(1) 当设置在屋面的加压风机选用满足室外环境要求的风机(如屋顶风机),或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异物的措施时(如采用防雨百叶和彩钢板等材料制作的防护罩壳),可否不设置加压机房?
如果要做风机房,应采用耐久性好的土建机房。如果不想做,应在3C认证风机的基础上,再具有抗风、雨,防辐射,防高、低温等措施,能长期保证设备的完好性能;同时应与主管部门协商。
(2)屋顶送风机房外墙开足够大的百叶(机房跟室外联通)风机进风口不用风管接至百叶是否可行?
明确了是不行的。
(3)第3款,关于送风机进风口和排烟风机出风口的间距,是否仅限于对着火时同时运行的风机的规定?
建议对下面风口间位置进行控制:
1、所有排烟风机的排烟口应相对于所有加压送风的进风口;2、排烟风机的排烟口相对于该排烟系统同时运行补风系统的进风口。
(4)设置在屋面的加压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当设置在房间的不同朝向时,是否还有20m的距离要求。(附图)
建议按水平10m/垂直3m执行。
(5)第4款,楼梯间加压风口采用自垂百叶是否可以认为采取了保证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不认为。
(6)地下室的加压风机房,可否与除排烟机房外的空调通风机房、采暖系统等设备用房(如热力小室)合用?
标准中没有明确。建议采用喷淋等保护措施后,与主管部门协商。
14.条文3.3.7、4.4.7
问题:有关土建风道及内衬风道的疑问。
(1) 排烟系统的补风竖井是否还可以使用土建风道?
标准中没有规定,建议不采用土建风道。
(2)加压风机的取风口段、车库消防补风的取风口段、人防平战结合的取风口段,排烟风机的出风段所设置的竖井是否可以采用土建风道?
土建井道利用问题
Ø 全部混凝土浇捣的整体式井道,可以利用作风道。如人防进风竖井,密闭通道等。
Ø 只要有部分砖砌的井道,不能直接用作消防使用的风(烟)管;
Ø 地下室多个通风管共用的井道,可以看作室外通风竖井。加压送风机和排烟补风机吸入管道采用的室外进风竖井、排烟风机烟气排出管接出的排风竖井,可以采用土建井道。但需注意由此增加阻力,复核各风机风压。
(2) 垂直设置的送风管道是否可以直接将钢板固定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管井壁上(如用膨胀螺栓将钢板贴附固定井壁上),或直接用钢板作为墙体的浇注模板,或将钢板预埋在土建风井内,而不单独敷设。
需要具体分析施工工艺,确保密封性与耐火性能。
(3) 可否使用薄钢板法兰风管?还是必须使用角钢法兰风管?根据GB50234确定。
15.条文3.3.8及4.4.8,4.5.7
问题:有关风道耐火极限的相关问题。
(1) 为何跨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小于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
要问川消所。
(2) 设置在管道井内的补风管道是否还有耐火极限的要求。
要看管道井耐火性能。
(3) 当镀锌钢板风道的厚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的排烟风管的厚度要求时,是否可以认为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5h。
不行。注意耐火极限概念。
(4)3.3.8条第2款,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如果只在前室或楼梯间内设置,是否仍需要满足耐火极限要求?
本人认为可以不需要。
(5)3.3.8条第1款,2个及以上加压送风管道合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管道是否也需要满足1.00h的耐火极限的要求。加压送风道与消防补风道共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管道是否也需要满足1.00h的耐火极限的要求。
2个及以上加压送风管道合用管道井时,也认为是设于独立管道井内,不需要1.00h的耐火极限的要求。与补风管合用井道时,按3.3.8-1要求,需要。
(6)4.4.8条第2款,排烟管道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管井四周的土建隔墙耐火极限已经有1.00h,排烟管道是否还要继续采取措施满足自身的耐火极限不小于0.5h?
条文规定需要。
(7)有耐火极限要求的消防送风、排烟风道的支吊架是否需做防火处理?是否有成熟做法?
条文没有规定。通常采用加粗金属吊杆的做法,也有采用角钢支吊架+防火涂料。
(8)请推荐耐火极限分别为0.5h,1.0h,1.5h的风管材质、规格、厚度等,以及风道的制作方法、安装工艺。
根据产品厂家提供的资料。
16. 条文3.3.11
问题:有关机械加压系统中固定窗的设置的相关疑问。
(1) 设置机械加压系统的地下防烟楼梯间,或地上不到顶的且不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是否可以不按照3.3.11条的要求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
这是强制性条文,应执行。
(2) 最高部位设置的1.0m2的固定窗,是否有具体的高度要求?如果窗口下沿高度高于最高楼层的1/2层高以上是否可行?应设于最高层的1/2高度以上。
(3)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当设有直通屋面的大于1.0m2疏散门时,是否可以不再另设不小于1.0m2的固定窗。1、应设于最高层的1/2高度以上。2、要便于破拆。
(4) 设置在同一位置的地上、地下防烟楼梯间,地下防烟楼梯间与地上防烟楼梯间在首层通过防火门隔离。地下楼梯间还需在首层设置针对地下防烟楼梯间的固定窗么?还是仅在地上防烟楼梯间的最高处设置固定窗即可?
还是要。
(5) 不靠外墙的地下楼梯间且在首层无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是否需要设置固定窗?如必须设置,是否可以采取增加竖井通向屋面,在竖井靠近楼梯间的一侧增加通风百叶,在竖井出屋面的位置增加固定窗,着火时,可以通过百叶、竖井及屋面固定窗进行散热?
一定是设加压送风的楼梯间才需要设固定窗。设加压送风的楼梯间的设置是有要求的。
(6) 针对超高层建筑,设置于建筑核心筒内且在避难层需要转换的地上防烟楼梯间,其不出屋面,也不靠外墙,针对此问题如何解决?是否可以不设固定窗?或者固定窗是否可以设置在内墙上?
要设。想办法设。
(7)加压送风时楼梯间窗是固定窗(3.3.11),满足规范要求后,是否可以另增设开启扇用于平时通风使用。
设加压送风的楼梯间的设置是有要求的。
17.条文3.4.1及4.6.1
问题:有关系统放大系数。
(1)设计风量是否指加压风机、排烟风机的选型风量,在选择风机时,是否还需要继续乘以10~20%的附加系数?
(2)风道、风口的选型是否按照计算风量进行设计?
仅用在选择风机时乘1.2.
18.条文3.4.2
问题:有关加压送风量计算的相关问题。
(1) 现在建筑设计首层的门会比标准层门大,而且形式也不一样,是不是可以按标准层的门尺寸来算?
应按实际尺寸算。
(2) 没有共用前室的风量表,是只按规定计算确定,不做比较吗?
只按规定方法计算。
(3)表3.4.2-4中注1,为保证疏散宽度的问题,工程中经常遇到将单扇门改成子母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在计算风量时,是否还可以按照单扇门进行计算?
不行。
20.条文4.1.2
问题:同一防烟分区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的疑问。
对于同一空间靠挡烟垂壁分两个防烟分区,一个靠外墙有外窗,采用自然通风,一个无外窗,采用机械排烟,这样可以吗?
可以。
21. 条文4.1.3
问题:中庭的相关疑问。
(1)中庭与回廊定义是什么?标准中没有。
(2)办公等建筑的一些门厅为2-3层通高,此处是界定为中庭还是高大空间?
(3)商业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算不算中庭?排烟量如何计算?
仅仅是商业自动扶梯的话,不算中庭。火灾情况下,不能作为疏散楼梯用。仅为商业自动扶梯,不用排烟。当设于中庭边上时,考虑中庭排烟。
22.条文4.1.4
问题:商业建筑长度超过60m走道排烟系统设置的问题。
(1)根据条文4.1.4条第4款要求,是否可以理解为,针对商业等建筑,不再允许设计长度超过60m的无外墙走道?若可按此理解,是否可把对应的条款写清晰后归入防火规范建筑部分?
(2)条文4.1.4第1 款,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丙类厂房(仓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固定窗可否设置成可开启外窗,用于满足日常通风要求。或者可否用日常通风用的开启外窗作为固定窗?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厂房,上部有可开启外窗,当满足固定窗的高度位置、均匀分布、面积、可破拆性能的要求时,应可以作为固定窗。
(3) 条文4.1.4第2款,单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业建筑,大部分都是自然排烟,局部房间为机械排烟。固定窗面积是按机械排烟面积确定,还是按整层建筑面积确定?设置在什么位置?
固定窗面积是按机械排烟面积确定 。
(4) 按照规范4.1.4条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且需设置固定窗的场所。不临外墙且不在顶层的排烟房间,固定窗如何设置?
可设专用土建通道(具有耐火2H的风管)至外墙,再设固定窗。
(5) “类似建筑”指的是哪些建筑?如,高大的运动场馆应参考哪个?
是“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23.条文4.2.3
问题:敞开楼梯间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处挡烟垂壁高度按什么计算?
按该层的储烟仓高度确定。
24.条文4.2.4
问题:有关防烟分区的划分相关疑问。
(1) 按照《防排烟设计标准图示》15K606,第19页中的规定,当走道宽度大于2.5m时,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按照表4.2.4中的规定取值。实际工程中按照人员安全疏散要求计算的宽度小于2.5m的疏散走道,由于特殊功能需要(如监狱),或工艺需要(如厂房内兼做运输通道的疏散走道),或业主需要,将疏散走道加宽至大于2.5m时,此时走道更有利于疏散,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能否按照不大于60m取值?
按标准要求,一般情况下不行。
(2)回廊的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的规定则是否与走道的一致?是。
(3)走道宽度局部大于2.5m(如电梯厅)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是否也按照不大于60m取值?
与主管部门协商。
25.条文4.3.3
问题:自然排烟窗的设置问题。
(1)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是指排烟窗的下沿必须在1/2以上吗?是。还是说排烟窗的下沿可以低于净高的1/2,其中1/2净高以上的区域为有效面积?
(2)空间净高大于3m的区域,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是指排烟窗的下沿必须在储烟仓以内吗?是。还是说排烟窗的下沿可以低于储烟仓的高度,其中储烟仓以内的区域为有效面积?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受限制。若房间面积大于200㎡,自然排烟窗开启方向受限制是指如何限制?顺烟气流排出方向。此种情况可以采用内开窗由哪几种形式?(内开平开窗(要能开足,适用)、内开下悬窗、内开上悬窗(都要在储烟仓内)、内开平推窗)。
(《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技术标准》DB29-164-2013中的第4.1.3条规定:7层和7层以上严禁采用外开窗。)
(4)条文4.3.3第4款,自然排烟口每组的概念是什么?每个排烟窗与排烟窗之间距离多远就不算做一组?
见标准图示。
26.条文4.3.4
问题:条文解释窗的开启方向应顺烟气流动方向,是否只有一种情况,即外开?
27.条文4.3.6
问题:
(1)标准中提到的自动开启装置能否理解为“电动开启装置”?有很多
(2) “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此条中的“集中手动开启”如何实现,有没有可推荐的产品或案例。
手动开启装置集中设置于房间疏散口,并具有明显标志。
(2) 4.3.6条文解释中:“手动开启装置的设置应能确保任意一个防烟分区内的所有自然排烟口均能统一集中开启,且应设置在人员疏散口附近”。自然排烟口与疏散方向相反,一般远离疏散口,能否推荐此类具有远距离的集中手动开启功能的排烟窗产品?
28.条文4.4.1
问题:一个排烟机房,设置两套系统,分别独立负担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可以
29.条文4.4.2
问题: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其中“每段高度”是指下面哪种:
A.系统担负的建筑最底层地面至系统担负的建筑的最上一层的顶板上皮的高差;
B.排烟系统最低排烟口中心至最高排烟口中心之间的垂直距离。
C.排烟系统最低排烟口中心至排烟风机吸入口之间的垂直距离。
D.排烟系统最低排烟口中心至排烟风机排出口之间的垂直距离。
排烟系统负担建筑的最下层地面至系统担负的建筑的最上一层的顶板上皮的高差;
30.条文4.4.5
问题:
(1)当设置在屋面的排烟风机选用满足室外环境要求的风机(如屋顶风机),或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异物的措施时(如采用防雨百叶和彩钢板等材料制作的防护罩壳),可否不设置排烟机房?
一般情况下都要设置机房。当采用通过3C认证的室外型专用风机,其抗风抗雨和耐腐蚀在露天情况下都能正常使用时理论上可不设机房,建议与主管部门协商;但其室外进风口或排烟口位置应符合标准要求。
31.条文4.4.9
问题:计算吊顶内排烟管道整体绝热性能时,外表面温度的取值原则是什么?
通常采用80℃。
32.条文 4.4.14
问题:“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吗?
标准用的是“或”。只要有一个符合时,就要设于屋顶。
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 部武消〔2018〕138 号
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已于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该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做好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版)等标准关于防烟排烟系统相关条款执行工作的相互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应执行新标准。
二、新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
三、新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消防部门受理或备案的,可按受理或者备案时适用的标准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
2018年9月4日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竖井风管安装方法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以后,要求排烟风管、加压送风管敷设在管井内,具体怎么安装,风管与风井之间的要多大距离才能安装?一直没有定论。建筑工人力量大,各种安装方法都有,笔者提供一种安装方法,以供设计、施工参考。设计要求:安装风道的风井至少有一面墙为后砌墙,风管与风道之间的安装余量为 75mm,因为风管的法兰要 50mm。土建施工:在后砌墙口部位置预埋钢板,做为风管支架的固定点,水平位置紧挨着后砌墙,垂直间距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 的要求,风管垂直安装时支架的间距不应大于 4m;如果风井有不止一面后砌墙,建议在较长的一侧做为安装操作面,也可以把安装风口的一面做为操作面;预埋钢板的墙如果为后砌墙,可以把预埋钢板的预制混凝土块砌筑在墙体内,做为风管支架的固定点。风管安装:风管安装拟采用从上向下进行,就是在风井顶部的建筑空间,把风管连接好以后送入风井,连接一段送入一段,注意做好风管的牵引或支撑,直到风管触及到风井底部;风管端头要用盲板密封。在向下安装风管前,每隔 4m(依据预埋钢板的间距),在风管外部简单固定-30x4 扁钢做为管卡(固定可以采用塑料管卡等,要求能够取下来固定风管),风管到位后,在预埋钢板上焊接 40x4 的固定角钢(视风管尺寸而定),然后从风管上取下管卡扁钢,拉紧、固定在角钢上。
济南5月防排烟培训答疑精编
2019.5.7-8日,某培训机构在济南组织了一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应用培训研讨班,邀请了标准编制组主要专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的宣讲。会务人员会前向有关单位征集了近百条疑问,本人受邀进行了预先解答,会议中间请专家进行了审阅,以下是该答疑的部分问题,其中括号内的文字为专家亲自进行的修改意见。1.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是否适用于其他地区?
答:其对《标准》进行细化、明确的内容可以参考,但不能照搬,尤其当其条文与国家标准冲突时,应以国家标准为准。
2. 楼梯间送风、独立前室不送风的压差值如何设定?
答:保持楼梯间跟走道(室外)压差40~50Pa。
3. "受条件限制时加压风机、补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必须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四周设有围护结构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用铁皮做个带风口、检修门的箱子,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围护结构应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材料。
4. 楼梯间加压送风,前室满足自然排烟条件,这种防烟组合方式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楼梯间风量如何计算?
答: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公建、100m以下的住宅,可以采用。按楼梯间送风、前室不送风进行计算。
5. 北方住宅地下室均为一家一户的储藏间,可否执行浙江第4条:
答:不可。

答:高度不超过10m的地上、地下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自然通风的2㎡的外窗,可包含顶部设置的1㎡外窗。
7. “系统服务高度”问题:33层,建筑高度99m的住宅,当加压送风机设于屋顶,自风机出口到首层地面高度超过100m了,是否允许?
答:(系统服务高度指风机出口至末端楼梯间最远端的高度。)
8. 浙江规定中,加压送风管、补风管耐火极限与标准要求差别较大:
答:(不能把浙江的标准与国标进行对比,并解释浙江标准)
9. 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民用建筑也有轻钢屋顶、网架屋顶,是否可执行?
答:(尽量室内设置机房解决,确有困难时,如果屋顶没有送风机,没有烟流短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
10. 一个防烟分区中有多个排烟口时,排烟口能否用普通排风口,在排烟支管出加设一个280度防火阀和一个280度排烟阀?如果可以,能否只用一个280度电动防火阀。
答:当防烟分区中有多个排烟口时,建议按常闭排烟阀+多个普通百叶风口的方式设置,排烟支管及水平排烟管接竖井时需另设常开排烟防火阀。
11. 排烟口的复位问题。大空间工业厂房中,排烟口联动开启后,有两种关闭形式,一种是用远控钢丝拉绳,另一种是自动复位型自动排烟口(电动),两种是否都可以,哪种更好?
答:火灾发生后,排烟口通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280℃时,排烟支管及排烟风机前的排烟防火阀自动关闭,联动排烟风机关闭。
排烟口动作后,通过手动、消防控制室远程控制复位均可。一般区域手动复位,高大空间可采用远程复位。
12. 对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4.1.4条,在外墙和屋顶设置固定窗的问题。我们现在设计的工业厂房大部分是带保温吊顶的大空间空调车间,而且有很多内区的车间,屋顶为现浇板,固定窗如何设置?
答:有屋顶的在屋顶设置,没有屋顶或屋顶无法设置的在侧墙设置;对于4.1.4条要求设固定窗的区域,如为内区房间,首先要求建筑专业修改方案,使该区域具备设置固定窗的条件;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固定窗的内区房间,可参考“浙消72号”,设置直通室外的排热通道。

答:(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乘以1.2的系数选风机)
14. 规范3.2.1,对于不大于3层的封闭楼梯间,是否可以按照《标准》3.2.1条采用如下图做法?

建筑高度不大于10m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顶部设置1㎡可开启外窗,尚应在楼梯间外墙上每5层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可开启外窗,即采用2㎡+1㎡方式。
15. 《标准》3.3.3,当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时,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请问还要在此基础上再执行3.4.1条吗?
答:是的。即直灌式送风时,风机风量为3.4.2条风量*1.2*1.2.
16. 《标准》3.3.3,楼梯间为三层以内,仅需设置一个送风口,如果风机出口直接接百叶对着楼梯间送风,未设置井道,是否算直灌式送风?风量是否需要加大?
答:仅服务3层以内的楼梯间,不属于直灌式送风,风口尺寸应满足送风口风速要求。
17. 《标注》3.3.8、4.4.8、4.5.7,对耐火极限有要求的风管的具体做法?
答:镀锌钢板+防火包覆、耐火风管等。(要经过检测)
18. 《标准》3.3.11,设机械加压送风的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对于地下楼梯间如何执行?
答:参照《浙消72号》:

答:楼板中空部位的上部各层,如通过中空区域共享,则应作为中庭对待,否则,可不按中庭对待。
20. 《标准》4.1.4、4.4.14,屋顶设固定窗,是否可以设在吊顶上面?
答:具有耐火等级的吊顶不可。
21. 《标准》4.2.4,假如部分走道宽度大于2.5m,如何执行?
答:当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防烟分区长度不大于60m,即每个防烟分区面积为150㎡。
当走道局部变宽,或走道宽度稍大于2.5m,可按150㎡的面积划分防烟分区。
可参照《浙消72号》:

答:参照《浙消72号》:


答:A。
24. 《标准》4.3.4-1,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当设置在外墙时,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如厂房、仓库只能单面开窗排烟,是否可以?
答:参照《浙消72号》:

答:此种区域平时无人停留,跟通常意义的走道概念相差较大。建议按仓库对待。
26. 《标准》4.6.3-3、4为公共建筑走道排烟量的计算,对于工业建筑附设办公区的走道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
27. 《标准》4.6.14,每个排烟口的间距是否有限制?
答:参照《浙消72号》:

答:设计清晰高度不宜小于2m。表中是制表时的条件,表中没有的数据可以自行通过公式计算获取。
29. 排烟口设置在风管上部时,风口与顶板距离是否有要求?
答:风口与顶板距离,应保证通过该距离的风速不大于排烟口的风速。
30. 《标准》4.4.12(2),走道吊顶较低时,挡烟垂壁在1/2高度设置,是否影响人员疏散?
答:(设活动挡烟垂壁)挡烟垂壁上方为储烟仓,是烟气聚集的区域,火灾时人员疏散为低头弯腰行进,自然避开了挡烟垂壁。
31. 走道排烟时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较小,排烟口数量过多,如何解决?
答:参照《浙消72号》,净高小于3m的场所,排烟口尺寸、数量不受单个排烟口最大风量限制。

答:排烟风机、补风机能实现如下功能即可:就地手动启动(设置就地启动装置)、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消防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3. 住宅地下室楼梯间处有两个高点(两个圆圈处),半层平台的上方设有可开启外窗,楼梯间进烟时右侧圆圈处的烟可以通过外窗排出,请问左侧圆圈处的烟能否通过右侧可开启的外窗排出?该方案能否认为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

34. 走道长度较长,划分多个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是否要满足4.6.3.3条每个防烟分区的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平方的自然排烟窗。
答:当走道两侧房间均设有外窗,且开窗面积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则相当于房间排烟设计标准提高,规范中的“不需设置排烟”按“需设置排烟”进行了自然排烟设计,故可按4.6.3条第4款执行。
35. 房间高度不一样(例如阶梯教室),排烟量按高度最大考虑,排烟风口的最大排烟量如何取值。
答:按最高部位的最小清晰高度计算。
36. 建筑入口设置一个面积较小、层高大于6米的门厅,需要按中庭进行排烟系统设计吗?
答:面积不大于100㎡、中空部位与周围不连通(上一层为实墙或防火卷帘、防火玻璃等),不需设置排烟设施。
37. 地下楼梯间是否能采用窗井自然通风排烟。

38. 地下储藏室,储藏室面积均不大于50平方,计算排烟量时是否可以执行4.6.3.只计算走道面积。
答:是的。
39. 地下一层或两层储藏室补风是否可以利用窗井补风。
答:地下一层时,窗井断面及开窗面积满足根据补风风量及相应风速计算出的面积即可;
地下二层及以上时,除非各层分别设置窗井,否则不建议采用窗井补风。
40. 走道划分两个以上的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是否需要单独计算或者是叠加两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
答:单独计算。
41. 异形走道自然排烟,是考虑疏散最长边的两端加2㎡外窗即可,其他距离短的与之想通的走道需不需要考虑。
答:满足任一点距排烟口不大于30m即可,其他不做要求。
42. 地下部分的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能否采用窗井的办法自然通风。
答:不提倡此做法。如受条件限制,窗井断面及开窗面积满足相应部位要求。
43. 主楼机械加压送风井和车库的补风井出地面地方能否共用。
答:吸风段可以共用(要考虑风压、风速、风量是否满足)。
44. 地下储藏室的排烟排风系统共用风机、风管和风口的情况,采用常开风口。是不是可以不考虑规范5.2.2第4条的规定。(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答:与车库同。不考虑。(但排烟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要同时启动)
45. 防烟楼梯间与合用前室屋面是否都有电动风阀?
答:设常开风口的楼梯间,需要设联动关闭的电动风阀或采用止回阀;前室不设。
46. 4.6.3的第3条和第4条,针对走道的同一防烟分区还是整个走道只有一个防烟分区满足就可以。
答:均应满足。
47. 4.6.5的第1款和第2款,中庭周围场所设有的排烟系统是指自然还是机械,还是全包括。
答:全包括。
48. 风井里的风管与风井距离多少合适?
答:满足施工安装要求。
49. 3.1.3-2,前室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墙面到底是哪个位置?顶部必须设在入户门口处吗?
答:参照《浙消72号》:

答:储藏室面积均小于50㎡时,仅考虑走道排烟。
51. 汽车库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是按建筑净高小于6米的场所,分区面积X60计算吗?还是按换气次数计算?如果按换气次数计算,换气次数计算取几?车库的一个排烟系统最多能带几个防烟分区?如果一个排烟系统带两个以上的防烟分区时,排烟量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吗?
答:车库排烟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建议每个防烟分区单独设排烟风机。

长沙-《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研讨会纪要
1. 防烟
1) “标准”第 3.3.7 条及第 4.4.7 条,机械加压及排烟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对于加压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和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采用土建风道时井道内是否要内衬风管?
仅限于地下室的加压风机入口至室外段、排烟风机出口至室外段受条件限制在保证土建风道光滑、密闭不漏风时可不内衬风管,且应控制风速小于 10m/s,并在图纸中注明。
2) 消防补风系统是否可以采用土建风道?
可以。
3) “标准”第 3.3.11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 1 平米的固定窗,对于共用一个筒体仅在首层用防火门分开的地下楼梯间,如何设置固定窗?
建议建筑布置时尽量靠外墙设置楼梯间,无法避免时也应考虑楼梯间的排热措施,固定窗应直通室外。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土建夹层通向室外,在外墙处设固定窗;土建夹层的构造、耐火极限等性能应同该楼梯间的标准。
4) 有外墙的加压送风机房,加压送风管是否必须连接至外墙取风口;是否可以在外墙设置防雨百叶,加压送风机直接在机房内取风?加压送风机可否与其它送(补)风机合用机房?
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应接自室外。加压风机可与消防补风系统风机合用机房。
只为裙房服务的防烟楼梯间可按“标准”3.1.5 第 1 条。
6)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的住宅建筑,剪刀楼梯的三合一前室有条件时,是否允许自然通风防烟?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的合用前室(即三合一前室)不管建筑高度是多少,不管是否有外窗,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7)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的住宅建筑,三合一前室对应的楼梯间有条件时,是否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三合一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送风量计算是否也按 3.4.5条公式计算?
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应加压送风,其加压送风口满足 3.1.3.2 的要求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送风量应按“标准”的要求计算。
8)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剪刀楼梯间对应有一个合用前室,有一个独立前室,楼梯间、合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独立前室只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独立前室是否可以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按“标准”3.1.5 条第 3 款执行。
9) 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地下最底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 米)是否可开窗自然通风?当设置了有效面积不小于 1.2m²的可开启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时,是否就可以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地下封闭楼梯间为两层且地下最底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 米时,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但应满足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即地下两层每层均设有可开启外窗且外通采光天井,开窗总面积不小于 2 平米且楼梯
10) “标准”第 3.2.1 条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此条和 3.1.6 条矛盾,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设有 1 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就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也没有说明不包括地下楼梯间。
对于地下一层楼梯间应按 3.1.6 执行,开窗面积为 1.2 ㎡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超过一层的地下楼梯间除满足 3.2.1 条外,还应符合每层能够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并不矛盾。
11) “标准”第 3.3.4 条,“防烟楼梯间地上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加压送风系统。”如地下为非机动车库或储藏室、工具间的情况,是否适用本条?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的有效措施有哪些?
结合“标准”条文说明,非机动车库、储藏室、工具间等并非人员较多场所,可以适用。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风量叠加、超压控制。
12) “标准”3.3.7 条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的规定。3.3.8 条 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要求。当送风管道的厚度满足 GB50243 有关要求时,是否就满足了最低耐火极限的要求(0.5 小时)?耐火极限更高风管有哪些?耐火极限的不同要求,和风管材质、厚度、隔热层的对应关系是怎样的?
当钢板送风管道的厚度满足 GB50243 有关要求时,设在管井内的金属排烟管道不必再按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设置防火保护措施。风管耐火极限以检测报告为准。图集《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和设备附件选用与安装》中也有防火风管的要求。
如果门的尺寸有不一样的情形,应按 3.4.5~3.4.8 条计算后并与表3.4.2.1~4 比较取大值为准。
14) “标准”3.4.6 条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L1=Ak v N1 式中:Ak 指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当住宅建筑地下室为汽车库或设备房时,地下室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吗?
可以。
15) 土建风井内设置风管如何安装?
应该要考虑安装空间,建议管井留一面墙待风管安装完成后再砌筑就可以适当减少风井占用面积。
16) 固定窗、自然排烟窗、自然通风窗是否应在暖通专业图纸上表示出来?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的自然通风窗的面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的有效通风面积、固定窗的面积均应在暖通专业图纸上表示清楚。
17) “标准”第 1.0.2,“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如何理解?
有专业标准(规范)的按专业标准(规范)执行(如洁净厂房、汽车库等),但未涵盖的内容则按标准执行。例如: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50067 的规定,排烟风管做法则需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的有关要求执行。
对于一层入户大堂、靠近外墙处贯通二层以上不与其他楼层共享的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19) 超过 50 米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仅为 50米以下服务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是否可以参照 50 米以下的公建采用自然通风设施?
当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5.3.1 条注 2 要求时,对仅服务于50 米以下独立部位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20) “标准”3.1.5 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只有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剪刀楼梯间需设置加压送风,而不是只要剪刀楼梯间就设加压送风?
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剪刀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剪刀楼梯间的防烟设计如下:
1)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满足 3.1.3.1 条的规定时,剪刀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剪刀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3)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含“三合一”前室)设有加压送风系统且加压送风口设置满足 3.1.3.2 的规定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否则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4)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必须加压送风,其加压送风口满足上述第 3)条要求,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21) “标准”第 3.3.5 条:加压送风风机及机房设置位置?
按标准执行。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 3 层及以下时,其加压送风口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23) “标准”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计算公式 3.4.6 中,前室(合用前室)的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 N1 如何取值?
当前室(合用前室)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层数小于 3 时,N1 值应按前室(合用前室)实际楼层数量取值;服务层数为 3 层及 3 层以上时,N1 值取 3。
24) “标准”第 3.1.3.2 条“送风口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是否有布置位置上的要求?
送风口需正对前室入口所在墙面。对于前室有多个入口,送风口需在一定范围内正对所有前室入口的墙面。如果前室入口在不同方向的墙上,则送风口应设置在前室的顶部。
25) 对于各层前室开门大小、数量不一致时,前室加压送风系统的风量如何计算?
分别计算各层送风量,取连续三层的最大送风量为系统的加压送风量。
26) “标准”3.2.1 条:对于地上小于 10m 的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是否仅需要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
指楼梯间的最高层的顶板或最高处梁底。
当地下封闭楼梯间仅为一层时,其首层设有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平米的可开启外窗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9) “标准”3.3.5.3 条,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置要求?
当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在同一面时,应保证两者边缘水平间距不小于 20 米,垂直间距不小于 6 米且补风进风口在下,排烟出风口在上;当设置两个相邻面时(如东面/北面),应保证两者边缘折线距离不小于 6 米;当设在两个平行面时(如南面/北面),距离不限;当发生火灾时,所有加压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距离都要满足以上规定。消防补风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的距离也应满足该条要求,即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小于 20 米,垂直距离不小于 6 米且补风进风口在下,排烟出风口在上,见“标准”第 4.4.4 条。
30) 玻璃幕墙是否可以作为固定窗?
玻璃幕墙可作为固定窗,其材质须满足可破拆的要求。
2. 排烟
1) 排烟平面图应表示什么内容?
排烟平面图应表示内容:防烟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及底标高,挡烟垂壁的技术参数如高度、材料等。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平面图中应注明排烟窗的位置及尺寸、开启方式、储烟仓内的有效开窗面积等;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平面图应注明排烟口的底标高及排烟量、补风口底部标高等。
固定窗设置应由建筑专业设计,暖通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设置要求并在平面图中标注位置。
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同一空间通过挡烟垂壁划分为二个或以上防烟分区,是否可以采用不同排烟方式?
可以。但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如挡烟设施不能分隔到位,则应按一个防烟分区考虑排烟方式。
3) 自然排烟是否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4) “标准”4.2.4 条,不规则内走道如何计算长度以及划分防烟分区?
内走道按疏散路径不重复来计算最长的距离即计算长度;防烟分区的划分按表 4.2.4。局部有小部分走道宽度大于 2.5m,不影响走道宽度的定性,仍然按照小于 2.5m 的走道。若局部面积较大,可将局部区域与走道分别对待。
5) 自动扶梯区域顶部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自动扶梯区域,从底层至顶层均采用防火卷帘分隔且无疏散要求,可不设排烟设施。
6) 排烟风机是否能和其它风机合用机房?
排烟风机不能与加压风机、补风机合用机房,如与排风风机合用机房应满足“标准”4.4.5 规定。
7) 采用水炮或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区域可否按有喷淋确定排烟量?
可以
8) 垂直方向布置的排烟系统,系统每层可否承担多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当建筑的排烟系统沿垂直方向布置时,其每个楼层的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不得承担多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9) 关于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可参照“标准”第 4.2.4、4.6.3 条中的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 4.4.10 条规定的部位外,排烟管道下列部位也应设排烟防火阀: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处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处。
12) 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的设置要求是否需满足 4.5.4 条的要求?天窗补风是否可以?
车库的机械补风系统也需满足 4.5.4 条的要求。即在一个防烟分区内的补风口应设置在储烟仓的下沿;天窗自然补风不受此限制,但需满足补风口距排烟口不小于 5 米,且尽量远离排烟口,避免气流短路。
13) “标准”4.3.4 条,当工业建筑只有一面外墙有窗时(不具备对流条件),是不是就不能采用自然排烟?
工业建筑中自然排烟窗口需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当只有一面外墙有窗时,如顶层,可通过在屋顶设置排烟窗方式自然排烟,非顶层时只有一面有外墙的厂房(或仓库)不具备对流条件,不能采用自然排烟。
14) 关于上悬窗可否使用的问题。
上悬窗可以使用。但排烟窗开启的有效面积应按 4.3.5 条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15) 地下非机动车库排烟量按什么标准计算?
非机动车库排烟量应按“标准”4.6.3 执行。
当净高大于 9 米时,可不设置挡烟垂壁,但仍应按虚拟防烟分区分别计算排烟量。
17) 排烟风口的最大排烟量是否需满足“标准”4.6.13 条要求?多个排烟口中间是否有距离要求?
根据标准中给出的计算方法(或附录 B)确定排烟口允许的最大排烟量。多个排烟口“标准”中没有距离要求,应满足“标准”4.4.12 条要求,建议均匀布置以避免烟层吸穿出现“空洞”。
18) “标准”第 4.4.2 条对于建筑高度超过 50m 公共建筑,其排烟系统竖向分段设置高度如何理解?
排烟系统分段设置高度按服务高度,即服务区段的高度。
21) GB50016-2014(2018)第 8.5.3.3 条与第 8.5.4 条如何理解?
第 8.5.3.3 条可理解为地上有窗(包括固定窗)房间,面积小于 100㎡可不设置排烟;第 8.5.4 条可理解为地上无窗房间,面积大于 50㎡ 则应考虑排烟措施,并满足规范相应条文要求。
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工业建筑一般危险源较多,情况也更复杂,净高大于 6米的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按 37.5 米距离控制,净高小于 6 米时考虑烟气的迅速积聚而影响清晰高度,故按净高的 2.8 倍控制自然排烟口水平距离。
23) 当多层丙类厂房、仓库的非顶层房间只有一面有外墙时(不具备对流条件),是否仍可采用自然排烟?
第 4.3.4.1 条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时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布置,即要形成对流,所以当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多层丙类厂房、仓库的非顶层房间只有一面有外墙时不具备对流条件,应采用机械排烟。
3. 控制
1) 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窗(口)、活动的挡烟垂壁等现场距地 1.3m~1.5m 处设置手动开启装置的设计分工界面如何界定 ?
现场手动开启装置是否设置及配置何种方式由暖通专业确定,当需要建筑或电气专业配合设置时,由暖通专业提资。
2) 常闭排烟口的控制要求及排烟防火阀的连锁要求。
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能现场手动开启、消控中心远程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当系统中任一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启动相应的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280℃)应能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排烟系统各防烟分区排烟支管上的排烟防火阀(280℃)无此连锁要求。
3) 第 5.1.2 条第 4 款、第 5.2.2 条第 4 款的规定:常闭加 压送风口与加压送风机、排烟阀(口)与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联动如何 设置?
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相关规定为准执行。即联动可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模块控制,可不设置直接连锁的“硬线控制”。
4) 第 5.1.4 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的设计分工界面如何界定?
由空调专业提资,明确加压送风机、常闭加压送风口、泄压电动阀、测压点及压力动作值等设备的具体位置及控制要求。
5) 第 5.2.2 条第 5 款: “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中的“排烟防火阀”指的是哪个位置的阀?
此处的排烟防火阀是指排烟风机入口处总管上设置的 280℃排烟防火阀,可按照 GB51251-2017 第 4.4.6 条、GB50116-2013 第 4.5.5 条设计。排烟风机与补风机均一一对应设置,可连锁关闭相应的风机。
2019 年 6 月
长沙市城规工程建设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机国际(湖南)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三嘉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市金坤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集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专家答疑之一】关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若干问题
1.住宅的剪刀梯是否必须做正压送风?现在大多数高度小于100米的住宅剪刀梯都具备自然通风的条件,由于没有明确要求,现在暖通专业都要求做正压,不仅每层有正压井,顶部有加压机房增加公摊面积,并且依据3.3.10条和3.3.11条要求,所有剪刀梯的外窗都要求做成固定窗,也就是说有自然通风条件的剪刀梯需要做成一个百米的“大闷罐”,这样具备可靠自然通风条件的非要做成相对不可靠的正压送风,是安全了还是不安全了?在标准3.1.3中,是要求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是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但没有说剪刀楼梯间都要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当剪刀楼梯的前室采用如3.1.3-2的要求加压送风时,楼梯间也可以采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自然通风方式。
2.现在大量的项目地下一层是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的疏散依靠地上的楼梯下到地下室在首层加设防火门,这样的地下楼梯依据3.1.6是否需要设加压?其他条件都可满足,就是首层直接对外开门很难满足,大多首层需要经楼梯间直通室外(因为需有一樘门与地上楼梯分隔),这样的地下部分楼梯和地上算一部还是算两部?现暖通专业从严要求算两部,依据3.3.11条,地下那部楼梯在首层需开设1平米的固定窗,但如何这个楼梯不靠外墙,还能开出1平米的固定窗?难道需要所有楼梯都靠外墙布置?
按3.1.6的要求,地下可以不设加压送风,但必须在首层设有1.2m2的可开启外窗。开不出时,应调整方案,或设加压送风。3.1.6与3.3.11开窗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3.3.11是设有机械加压系统时的固定窗的要求,3.1.6是用于人员疏散用,采用可开启窗的方法。
3.第3.1.3条第一款为何没有共用前室?
这一款不适用于共用前室。如果这样设置的话,两个疏散楼梯的人员都要通过这个共用前室,当这个共用前室有问题时,人员就没有其他疏散通道了。
4.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定义。何为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体育馆?影剧院?本标准与其他专有防火规范(汽车库、影院、人防等)重合处,若内容有冲突以谁为准?
《标准》1.0.2 条文解释是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专业标准执行,可参照执行本标准通用条文。汽车库、人防工程等应执行各自的专用标准,但标准很难列举全,因此给出了原则。可以这么理解,当专项规范、标准有特别规定时,应执行专项规范、标准中的特殊部分;但通用性条文,还是要满足本标准要求。目前“特殊用途或者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矛盾较大的是洁净度有严格要求的、对烟气有特别控制要求的场合。
5.防排烟系统里哪些组件是需要强制性认证 消防产品?
按公消评【2015】31号文件,防排烟系统里需要强制性认证 消防产品是消防排烟风机挡烟垂壁防火排烟阀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
6.第2.1.14条中解释“排烟防火阀平时呈开启状态,烟气到280℃时关闭。”问题:是否有通过认证的:平时呈关闭状态,火灾时电动开启,烟气到280℃时再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没有
7.可熔性采光带(窗):请问采用哪种透明材质可不熔滴,避免二次伤害。这种材质制成的外窗是否能达到节能设计要求。
要问供应商
8.共用前室的概念。共用前室是否指在同一层时两个楼梯间共用的同一前室,如下图所示,两个楼梯间在不同层上共用同一前室,是否也定义为共用前室?
定义是“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这里没有共用同一前室。

9.“建筑高度”的定义。在防烟系统设计时,以建筑高度还是以楼梯间整体高度界定需要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界限。
节中的“建筑高度”用于建筑的定性,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致。3.3节“机械加压送风设施”、4.4节“机械排烟设施”中的“建筑高度”应看所指对象,用于对系统分段控制时,指的是“系统服务高度”。
10.建筑高度小于100米的住宅,其剪刀楼梯间如下图所示,如地上前室、合用前室及每个楼梯间均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是否还需设置机械加压系统?

11.设置在顶部是否只要在前室顶部就可以,还是必须设置在门口的顶部(是否有要求风口长度必须大于门洞宽度)。
根据标准3.1.3-2要求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就可以了。
12.第3款:结合第3.2.1条,裙房以上(不超3层的裙房)部分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楼梯,裙房部分楼梯间无外窗,但是满足每5层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是否也可以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2.1中,还有楼梯间开窗间隔不超过3层的要求,也就是中间不开窗楼层数不得超过2层。而且最低层一定要有窗或开口;否则,其裙房前室要设满足3.1.3-2要求加压送风。
13.外窗面积2m²/3m²是指开启有效面积还是指外窗面积?
前室开窗是指开窗面积或开口面积。避难间开窗是有效面积。
14.多入口的前室,如一梯两户以上的住宅,户门直接开在合用前室内,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前室无窗需要机械正压送风。前室正压送风口如何设置,楼梯间才可以不用机械加压?前室正压送风量按多少个门取值?
三个条件:1)100米以下的住宅建筑,2)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按3.1.3-2要求;3)楼梯间具有自然通风防烟的条件(3.2.1);这时楼梯间可不用机械加压。前室按一个门面积计算。
15.地下室部分楼梯间前室一般都无自然通风条件,规范是否是指一定要给楼梯间前室加压?是否可以仅在楼梯间加压而前室不加压?
当符合3.1.5-1中一个门的独立前室时,可仅对楼梯间送风。符合这种情况时,其前室虽然没有设置加压送风,实际上也属于在加压送风系统的防护之下。
16.对于合用前室未提及,是否可以仅在楼梯间加压而合用前室不加压?
除一个门的独立前室外,其余的地下室前室一般都需要加压送风。
【专家答疑之三】关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若干问题
33.条文4.4.15问题:有关排烟系统固定窗设置的疑问。
(1) 针对条文第2款,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是否有要求?
没有,但需要满足第1款的面积要求。
(2)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全部开在外墙上,或者全部开在屋顶上是否可行?
可以。
34.条文4.5.6
问题: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定义?
顾名思义,指人员密度比常规房间的大的场所。如会议室、娱乐场所等。
35.条文4.6.3
问题:
(1)建筑空间净高如何定义。例:当层高为6.3m,板下为6.15m,梁下5.5m,房间没有吊顶。在计算排烟量中,是否执行4.6.3的第1款,排烟量按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h•㎡)计算。还是执行4.6.3的第2款,按空间净高大于6m考虑。
按6.15m
(2) 当公共建筑地上部分有外窗房间均小于100㎡,此类房间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走道或回廊的排烟计算应按4.6.3第3款的规定执行。如果这些有外窗且面积小于100㎡的房间均设置大于2%的自然排烟窗,走道或回廊的排烟计算是否可执行4.6.3第4款。
可以。
(3)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具有一面外墙可以均匀连续设置自然排烟窗的外走廊,且自然排烟窗开启面积大于4㎡且大于地面面积的2%,是否满足4.6.3条第3款的规定。
不满足
(4) 具有一面外墙可以均匀连续设置自然排烟窗的外走廊,自然排烟窗开启面积大于4㎡且大于地面面积的2%,当其长边长度超过4.2.4条关于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时,是否可以不划分防烟分区。
要划分。
(5) 条文解释中,空间净高超过8米的场所,当设置普通湿式灭火系统时,应按无喷淋考虑;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84的高大空间场所的湿式灭火系统时,该火灾热释放速率也可以按照有喷淋取值。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是否满足要求(该规范中未涉及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具有自动瞄准的消防水炮灭火系统,且火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时,可以按照有喷淋取值。
(6) 宽度小于2.5m,长度超过60m的走道,满足自然排烟开窗面积,可以自然排烟吗?
首先应划分防烟分区,然后判断是否可以采用自然排烟。
36.条文4.6.4
问题:有关条文解释中算例的相关疑问。
(1)对于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排烟风机风量为相邻两个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但是5.2.4条规定火灾时仅开启着火的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排烟风管尺寸和排烟口的选型是否按照其所在防烟分区所需排烟量计算?
是的。
37.条文4.6.5
问题:
(1) 中庭和高大空间的区别定义是什么?占地面积不同的中庭,排烟量在规范中没有区别,是否要考虑占地面积因素?
目前查不到定义。计算式中作为轴对称烟羽流考虑,这时考虑四周对烟羽流无阻挡。
(2)规范条款4.6.5 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³/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疑问:按照107,000m³/h、0.5m/s,计算自然排烟口面积为59㎡,条文解释中给出的有效开窗面积为25㎡,应该是多少?
条文有问题。建议执行10.7万和2倍烟量。自然排烟按公式计算。
38. 条文4.6.10
问题:火灾热释放速率计算时t值如何取值问题。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6.10 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下式计算:。——火灾增长时间(s);
问题:计算过程如何取值。
标准中防排烟计算用不到此公式。仅在性能化设计中火灾发展分析时用到。
39. 条文4.6.11
问题:有关烟羽流质量流量计算的问题。
(1) 条文说明本标准第4.6.11-2条,阳台溢出型烟缕公式适用于Zb<15m的情形,当Zb≥15m时,可参照NFPA92中相关规定计算。本标准第4.6.11-3条,窗口型烟缕公式适用于通风控制型火灾(即热释放速率由流进室内的空气量控制的火灾)和可燃物产生的火焰在窗口外燃烧的场景,并且仅适用于只有一个窗口的空间。如果超出公式使用的边界条件,如何计算。
或自行研究取得数据,或参照其他研究成果。
(2) 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为11.1m,加上燃料面距地1m,实际烟层底部距地12.1m,建筑物高15m,储烟仓高度为(15-12.1=2.9m),上面有排烟窗,应该是自然排烟;而前面第4.6.2条规定自然排烟时,储烟仓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 ,即15×0.2=3m,哪里有问题?按哪个为准?
不知是哪里的案例?净高15m房间,自然排烟时的储烟仓最小高度是3m。
40.条文5.1.4
问题:结合本标准3.4.4条的规定,以及《防排烟设计标准图示》15K066,第56~59页,有如下疑问,烦请解答:
(1) 标准图示中3.4.4图示2a,电动余压阀的开启压差如何设定?自力式余压阀是否还适用?
楼梯间与前室之间约25Pa。自力式余压阀应通过消防认证。
(2)标准图示中3.4.4图示2b,楼梯间设置两个压差传感器,如何控制风机旁通阀的动作?(1.风机旁通阀是开闭控制还是行程控制?2.风机旁通阀的动作压力或开启压力和关断压力分别是多少?3.当两个压差传感器所测压力值不同时,以较大值为准还是较小值为准还是取平均值?)
可以取平均值进行控制。
(3)标准图示中3.4.4图示2c,前室的压差传感器层层设置,当着火时,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的三个压差传感器同时控制风机旁通启动,还是仅着火层的压差传感器控制风机旁通启动?传感器如何控制风机旁通阀的动作?(1.风机旁通阀是开闭控制还是行程控制?2.风机旁通阀的动作压力或开启压力和关断压力分别是多少?3.当三个压差传感器所测压力值不同时,以较大值为准还是较小值为准还是取平均值?)
不好控制。
41.条文5.2.2
问题:
(1)当多个防烟分区共用一台排烟风机时,是否仅排烟风机前的排烟防火阀关闭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风机?还是系统中任意排烟防火阀关闭,均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风机?(当系统中有两个防烟分区同时需要排烟时如何控制?当系统中仅有一个防烟分区需要排烟时如何控制?)
仅是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与风机连锁。根据防烟分区的烟感信号控制。
42.条文5.2.6
问题:①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与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的关系,条文5.2.6及图示第148页(详条文及附图)不一致,条文中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图示中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联动”,请明确。
字面上有些差异,以标准为准:“和”。
43. 附录B
问题:有关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计算及取值的问题。
(1) 表中烟层厚度是指储烟仓厚度还是指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db?
是的。当采用封闭吊顶上设置的吊顶排烟口时,即是储烟仓厚度。
(2)由于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的限制,同一个防烟分区是否可以采用一个排烟阀带多个常开式百叶风口以满足排烟量的需求。
可以,但常开式排烟口之间的间距应满足:
Ve——单个吸入口的体积流量(m³/s)。
44.条文5.1.2,5.2.2
问题:
(1) 排烟阀(口),排烟防火阀,防火阀是否必须满足3C认证。远控多叶防火排烟口是否还可以使用?
排烟阀(口),排烟防火阀,防火阀应采用3C认证通过的产品。
目前远控多叶防火排烟口未列入3C认证目录。
(2)第5.1.2第4款“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及第5.2.2第4款“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相应风机的启动是否可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中的4.5.1、4.5.2条要求:由联动控制器联动相关风机启动即可?还是须另设置风口或阀引至风机控制箱的直启线启动?
标准中的启动方法有四种,不能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内容是其中一种。
45. 问题:有关地下车库排烟系统的设计问题。
(1)汽车库的消防补风的取风口段、人防平站结合的取风口段,排烟风机出口段所设置的竖井是否可以采用土建风井?
见补充的统一要求。
(2)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需要满足新规范4.6.14条的要求?
是。适用于净高3m以上的房间。
46.问题:综合不同规范的不同条款如下:
a.按附录B,若房间净高2.5m,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2400m³/h(建筑设置喷淋系统);
b.“4.6.3中第一款,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取值不小于15000m³/h”;
c.《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4,“8.5.3条第3款,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需设置排烟设置。
可认为地上建筑面积105㎡、吊顶高度2.5m的有人经常停留同时设置了喷淋系统且需设置机械排烟的房间,房间总排烟量15000m³/h,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2400m³/h,需设置排烟口7个。在实际设计中实现非常困难。本规范针对同等案例是按以上所述考虑的么。
4.4.12-6最大允许排烟量适用于净高3m以上的房间的排烟口。
47.问题:.排烟风道是否需要考虑热补偿措施。如需要,请提供推荐的补偿措施和计算方法。
一般不需要。
48.问题:竖向排烟管道井内的排烟风道是否应考虑抗震支架,请推荐安装做法。
请见抗震规范。
广西制冷学会《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问题释疑(2020年5月版)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属于全专业规范,与各个专业相关的条文应分别体现在相应专业的图纸中。例如:建筑专业在楼梯间顶部设置固定窗、高位可开启外窗的手动开启装置等。
由于上述措施与暖通专业的防烟排烟系统直接相关,在暖通专业的总说明中应有体现,并写明由相关专业负责。
2 无论采用自然排烟还是机械排烟,暖通专业平面图中均应将各防烟分区的相关排烟要素列出。
举例如下表:
自然排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

3 第 3.1.2 条: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住宅建筑。
第 3.3.1 条: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第 4.4.2 条: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以上建筑高度是否均为用于建筑定性的“建筑高度”?
答:3.1 节中的“建筑高度”用于建筑的定性,与《建规》一致。
3.3.1和4.4.2条中的“建筑高度”指用于对防排烟系统分段设置时的系统服务高度(即该防排烟系统所服务的楼层)。
如:(1)公建地上48m、地下4m,地上+地下大于50m,则需要分段排烟。(2)住宅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但地上加地下合计超过100米,若地上地下的前室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则加压送风系统需分段独立设置。(3)住宅建筑高度99米,但加上楼梯间突出屋面部分,实际服务高度超100米(不包含地下室楼梯),这种情况不需分段加压,楼梯间突出屋面部分不计入服务高度。
4 一层扩大前室,直接对外开门,是否需要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若需要,送风量如何计算?
若有通向走廊或房间的门,则需设防烟措施,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加压送风。若该建筑为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则此防烟措施为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5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高度小于 24m 的裙楼或高度小于 50m 的附楼,其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是否可以自然通风?
答:当裙楼、附楼(建筑高度≤50m)与主楼部分交界处(主楼投影线及以外)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且裙楼、附楼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符合自然通风条件,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如附图5所示:

6 建筑高度≤100m 的住宅,除“三合一”前室必须机械加压送风以外,剪刀梯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答:第 3.1.3 条已明确规定仅“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即三合一前室)外”,故建筑高度≤100m 的住宅除,其剪刀梯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满足第3.1.3、3.2等条款时,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7 第 3.1.3.2 条,本条中设置在前室的顶部的风口如何设置?
答:顶送即可。
8 第 3.1.4 条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问:地下部分的独立前室,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是否可按3.1.5.1 条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第 3.1.5.1 条所说的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的情形,按第 3.4.6条及条文说明的意思,此前室压力实际上是靠加强了的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间接保证。间接加压也是加压。故 3.1.5.1 条对地下防烟楼梯间前室适用。
9 第 3.1.5.2 条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第 3.1.5.3 条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是否任何情况下,剪刀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上述两条中的“分别独立设置”,均指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均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前提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允许有一个自然通风,一个加压送风的情况。
答:地下与地上楼梯间之间的隔墙、 楼板的耐火极限等参数应满足楼梯间的要求, 地下梯段不借道地上梯段即可通向前室或直接出室外, 即可认为不共用。
11 第 3.1.6 条,地下二层的封闭楼梯间是否能采用自然通风?地下的防烟楼梯间呢?
答:层数不超过 3层的地下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 1.0m²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总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不小于2.0m²时,可采用自然通风。
12 第 3.3.3 条,直灌式送风的风机风量取值
答:风机风量=计算风量 x1.2x1.2
13 对于地下段防烟(封闭)楼梯间经常采用的将加压送风管接入楼梯间直接送风的方式, 是否属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答:上述加压送风方式, 虽然未经竖井直接送入楼梯间, 但并未突破《标准》第 3.3.6条的 “ 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敞开式百叶送风口 ” ,不属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14 第 3.3.4 条,“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本条是否适用于地下部分为非机动车库或储藏室、工具间等的情况?
答:不适用,根据规范,只适用于地下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
15 第 3.3.5.3 条,“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若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分别在相邻两面(如南面与东面),其间距如何要求?
答: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225°,则要求沿外立面折线距离不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3m;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225°且≥180°,则要求沿 外立面折线距离不小于20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6m;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180°,则要求直线距离不小于20米或垂直距离不小于6m。如附图15所示。

16. 不同防火分区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是否需按照《标准》第3.3.5.3条的间距及高度的要求?
答:规范要求的风口距离,应为针对同 个防火分区的。火灾时,也只要求1个防 火分区的防排烟系统启动。
但是对于平时与火灾时共用的, 不同防火分区的室外进风口与出风口仍需保持注10m;或垂直高差≥3m的距离, 以免出现平时通风进、排风短路。
17 第3.3.5.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第4.5.3条,补风系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设在屋面的消防风机,是否可室外直接安装?
答:正常情况下应设置机房,不应采用屋顶风机;当确有困难时(指改造建筑、工业厂房或仓库等),可采用防雨、防腐功能完善的屋顶专用消防排烟风机,不设机房。

图 17-1 中轻国际发给川消所的函件(2019.3.12)内容

图 17-2 川消所的复函(2019.4.17)内容

图17-3 屋顶专用消防排烟风机
答:此情况可采用常开风口,但是需在每层加压送风口设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19 第 3.3.7、4.4.7 条,地下室加压风机吸入段或排烟风机压出段能否采用土建风道、风井?
答:加压风机入口至室外段、排烟风机出口至室外段可以采用土建风道,但应在总说明中注明要求管井内表面抹灰平整, 气密性较好。
防排烟系统风管接入人防口部集气室后, 集气室内部不需设置金属风道, 但同样应注明集气室内表面抹灰平整, 气密性较好。
20 第 3.4.1 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第4.6.1条: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问:风管及风口风速是根据计算风量还是设计风量?
答:根据第3.4.1、4.6.1条条文说明,考虑风管(道)的漏风与风机制造标准中允许风量的偏差等各种风量损耗的影响,设计风量应至少为计算风量的1.2倍。按此,风管风速根据计算风量设计。
21 第 3.4.6 条,加压送风系统计算时各参数的取值。
答:Ak:住宅的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均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仅服务于住宅的地下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 室也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对于住宅建筑的 “ 三合一前室”,Ak=2。
N1:前室,小于3层时,N1按照实际层数计算;大于等于3层时,N1=3。
22 第 3.4.6 条,各层楼梯间或前室开门数量不同或各层门洞面积不同的情况下加压送风量的如何计算?
答:按最不利的相邻三个楼层开门风速计算,即分别计算各层送风量,取连续三层的最大送风量。
对于地下、 地上前室设在同一个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内的情形,同样按上述规则处理。
23 自动扶梯区域顶部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建规》5.5.4.条,“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由此可知,自动扶梯不承担疏散功能,在自动扶梯区域,若从底层至顶层均设独立防烟分隔,底层自动扶梯区域无其他使用功能的,则无需设置排烟设施。
24 第 4.6.5 条,“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入户大堂、门厅等靠外墙处的两层贯通空间,是否可不认定为中庭?
答:(1)中庭的定义:
(a)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
(b)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且连通空间的最 小投影面积大于 100㎡ 的大容积空间。(《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2)是否是中庭应由建筑专业确定。但入户大堂、门厅等靠外墙处的两层贯通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25 住宅底商属于商业服务网点,若分隔单元上下两层总面积大于 100㎡,其排烟措施如何考虑?
答:商业网点的敞开楼梯问应按《烟标》4.2.3条设置 挡烟垂壁,一层、 二层可分别考 虑是否设置以及如何设置排烟设施。 小于50m²的楼层, 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若一、二层合起来考虑 ,则按同一空间处理,房间面积按两层面积之和,敞开连通部位有条件不设挡烟垂壁(排烟窗在上层负担排烟时)。
26 第 4.2.1 条,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
教学楼等建筑的全敞开外廊,是否还需设置防烟分区及挡烟垂壁?
答:(1)教学楼等建筑的外廊, 也需设置防烟分区。 但若外廊未设外窗等与室外的隔断措施, 即标题所说敞开式外廊, 可认为其无需设置防烟分区也能可靠的自然排烟, 故不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但根据《烟标》4.2.3条, 联通不同楼层的外廊的敞开楼梯, 需设置挡烟垂壁, 其高度需满足不小于空间净高的 20%且不小于 500mm,且按此高度外廊储烟仓内自然排烟口面积满足相关条款要求。 如下图:

图26-1敞开式外廊

图 26-2 走道不完全为敞开式外廊的情形
答:若外廊未设外窗等与室外的隔断措施,即第27条所述的“敞开式外廊”,靠外廊侧的窗可算做外窗。
28 第 4.2.4 条,对于“口”“日”型走道的防烟分区长度如何计算?

图 30
答:答:这两条中,走道”与“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是并列关系,即对走道而言,不论高度,其自然排烟口或机械排烟口均可设在其净空高度1/2以上。
32 第 4.6.3 条,采用自动消防水炮或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区域按无喷淋还是有喷淋确定排烟量?
答:采用自动消防水炮或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区域可以按有喷淋确定排烟量。
33 第 4.6.4 条,相同净高与不同净高如何理解?
答: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或等于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34 第 4.6.5.1条,中庭排烟量不小于107000m³/h,自然排烟口风速不大于0.5m/s。则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需59.4㎡,但其条文解释只需25㎡,不一致,如何取值?
答:应按 0.5m/s 风速计算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
35 建筑空间的净高应按第 4.6.9条的条文说明确定,对于其它不同类型的屋面或顶棚,其建筑空间净高按以下确定:
(1)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包含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是,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35-1 所示);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图35-2所示)。
(2)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用于计算排烟量等(第4.6.3条)的建筑空间净高H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用于确定最小清晰高度的室内净高H’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如图35-3、35-4所示)。

图 35-1

图 35-2

图 35-3

图 35-4
答:按第4.6.14条计算公式中db一一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对于侧排烟口,db为排烟口中心线之下烟气层厚度。
37 《标准》规定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不小于建筑面积的2%:但地标《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第1部分:南宁市民用建筑》(DB/45T 973-2014)相应的要求为5%。设计中按2%还是5%执行?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执行。
38 《标准》第4.6.14条及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中的注释1、本表仅适用于排烟口设置于建筑空间顶部,且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或等于2倍排烟 口当量直径的情形。当小于2倍或排烟口设置于侧墙时,应按表中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减半。
答:仅考虑距离垂直的墙面的距离,距离顶板的距离不考虑。
39 《标准》对应的图集团K606中第18页的3.1.3图示2c中,三合一前室两面设置有效可开启面积大于3平米的外窗,楼梯间可不设防烟系统,此时三合一前室是否需要设置机械加压系统?若三合一前室需设置机械加压,这前室设置的开启外窗矛盾,如何处理?

40 防排烟系统中,常闭的多叶送风口、多叶排烟口、排烟阀等,是否需要与相应的风机采用直接控制线路(硬线〉连锁启动?
答:(1)根据《标准》第5.1.1、5.2.1条, 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故暖通专业仅对防排烟系 统要实现的联动功能提出要求, 具体如何实现, 由电气专业根据相关规范确定。
(2)国标图集《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20K607)第29、65页的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联动控制示意图、机械排烟系统联动控制示意图中, 仅在消防控制室 的手动控制盘至加压、排烟、补风机之间以及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至排烟风 机之间设直接控制线路(硬线), 其他阀门、风口均由消防模块实现控制与联动。
昆山-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把握























潍坊-施工图审查交流会暖通问题汇总(2019)
1、住宅地暖温控,是否可仅在分集水器干管上设置温控总阀。答:可以。详见DB37/5026-2014第5.4.9条。
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17中,第4.6.3条的第3款与第4款如何区分?
答: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执行第4款;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执行第3款。
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5.1条“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歌舞娱乐场所的小包间(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无外窗)的机械排烟系统能否仅在走廊设机械补风口?
答:建议设置机械排烟的各房间均设补风口。
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2.4条注“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办公楼走道宽度为2.4米,长50米(走道局部的侯梯厅宽度6米),防烟分区划分是否能按照1个防烟分区考虑?
答:可以。
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2.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是否包含“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答:建议不包含。
6、场所一: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场所;场所二:住宅建筑中的储藏室,各储藏室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以上两种场所的排烟设计是否可按GB51251-2017中第4.4.12条第3款执行(即排烟口设置于走道内,排烟量不小于13000立方米/小时)?
答:可以。详见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3 条规定。场所一: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 平方米的歌舞娱乐场所,该场所本来没有机械排烟要求,为何提此问题?
7、H型、T型等内走道长度如何确定?
答:按照最大长度。
8、一、二层挑空区域的排烟设计,是按高大空间考虑还是中庭排烟考虑。
答:应按照建筑功能确定,若为中庭,则应按中庭的要求设置排烟设施;面积不大于100㎡、中空部位与周围不连通(上一层为实墙或防火卷帘、防火玻璃等),不需设置排烟设施;其他情况按照高大空间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9、GB51251-2017中多次提到建筑内空间净高,但并没有明确解释,设计中应如何确定?
答:空间净高确定详见GB51251-2017第105 页。
10、对于建筑物中的中庭没有明确的概念。《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中定义中庭为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大容积空间。那么对于不符合中庭条件的建筑内的串通空间,其排烟量是否按GB51251-2017中4.6.4条2款(是不是4.6.5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
答:不可以,对于连通的大空间应按照大空间设计排烟设施。
11、GB51251-2017第4.3.7 条工业建筑要求增设可熔性采光带,对于设置吊顶的工业建筑,可熔性采光带如何设置?
答:有吊顶时,不用采用可熔性采光带。
12、地下两层建筑可否利用风井自然排烟?(如可以,是否会串通上下两层)。
答:可以,规范未明确。
13、电动汽车库是否每个防火单元设置一套排烟系统?
答:建议每个防火单元设置一套排烟系统。此条来自于《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第6.1.5 条,一个防火单元面积不超过1000㎡。有些地市考虑到排烟机房、送风机房不容易做到,且该规范是推荐性规范,设计时可按照防烟分区(而不是防火单元)考虑;但是建筑专业按照防火单元划分了,就要按每个防火单元设置一套排烟系统设计。
1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3.2条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这一条是否可参照《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第23条当其建筑净高大于10.7m 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答:不可以。
15、高层住宅建筑(不超过100m),右边前室算是独立前室还是共用前室?楼梯间送风的情况下前室是否需要正压送风?

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术语第2.1.19,“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才叫独立前室,所以右边的不应称为“独立前室”。按照《标准》第3.1.5.1条,独立前室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以仅在楼梯间送风,该情况显然不行。
16、某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设置排烟,该内走道宽度为2.1m,局部宽度大于2.5m(与走廊连通的电梯厅、门厅、休息区等部位),其长边长度不大于60m,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2.4条注1要求,该走道是否可以按一个防烟分区考虑?另外注1 的要求是否对走道的净高不做要求?
答:可以,注1的要求与走道的净高无关。
17、某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设置排烟且采用自然排烟,走道按照相关要求划分为两个防烟分区,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6.3.3条要求,该走道在每个防烟分区的两端是否各需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即存在两个防烟分区分隔处是否共需要设置4㎡的排烟窗)。
答:不需要。(有争议)
18、关于走道的自然排烟,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4条设计时,在两端开窗的情况下,开窗面积满足走道建筑面积2%的同时是否考虑不小于2㎡(即还要满足4.6.3.3条的要求)。例如:走道建筑面积100㎡,两端开窗,其周边有房间需要排烟,按4.6.3.4条计算走道的自然排烟窗面积为2㎡,两端分别开1㎡;同样的走道,如果其周边房间不需要排烟,按4.6.3.3条要求走道的两端要分别开2㎡的排烟窗。如此比较,前种情况下每个排烟窗开启面积是否还要不小于2㎡。
答:符合GB51251-2017第4.6.3条第4 款的走道,开窗面积满足走道建筑面积2%就可以,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19、例如一个综合楼总高度84.6m,一层4.5m,二、三层4.2m,四至二十四层3.4m。一层入口大堂上空,大堂净高8.5m,采用自然排烟时,大堂的所需有效排烟面积的计算是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2条表4.6.3中其他公共建筑的计算排烟量及自然排烟窗处风速计算还是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5条中庭排烟量计算?入口大堂自然排烟窗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2条表4.6.3中其他公共建筑的计算排烟量及自然排烟窗处风速计算时,大堂的所需有效排烟面积:第一种情况,大堂不吊顶,室内净高为8.5m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为55.23㎡(按无喷淋场所);第二种情况,大堂吊顶,室内净高为7.9m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为36.04㎡(按照有喷淋)。入口大堂自然排烟窗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5.1条中庭排烟量及自然排烟窗处风速计算有效开窗面积时,大堂的所需有效排烟面积为59.44㎡。
答:应按照建筑功能确定;除中庭外均按照高大空间考虑。(大堂内不管设不设吊顶肯定应设置自动喷淋系统,所以应按有喷淋场所确定排烟量;建筑专业不符合中庭条件应按高大空间计算。)
20、住宅地下室内各个房间面积均小于50㎡,总面积大于200㎡时,储藏室排烟量按GB15251-2017中4.6.3的那一款设计?不管储藏室面积如何,风机是否可以按13000m³/hx1.2 选择风机。
答:可以。
21、设充电桩的汽车库,车库的排烟及送风是否根据防火单元分别设置?车库充电桩条件仅为预留的情况下,防排烟系统能否预留,后期按桩充电桩后另行设计?
答:设充电桩的汽车库,建议每个防火单元设置一套排烟及补风系统。建筑专业车库充电桩条件仅为预留时,暖通专业防排烟系统可以预留。和第13条问题基本相同。
22、GB51251-2017第4.6.3-3条,仅在走道设置排烟时,自然排烟需要走道两端均设置2㎡的自然排烟窗且两端自然排烟窗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的2/3。与走道相连的房间小于100㎡的房间是否可以设置自然排烟设施,让走道排烟可以卡GB51251-2017第4.6.3-4条,这样的话走道自然排烟比较容易实现。
答:不可以。
23、走道宽度大于2.5m时,走道排烟还能否按照GB15251-2017中4.6.3-3 条设计。
答:可以。此条解答参照第16条。)
24、地下2 层封闭楼梯间,如果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楼梯半层休息平台处加井道通至楼梯间一层顶置固定窗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详见GB51251-2017第3.3.11 条规定。

邢台-消防审查常见问题统一标准(防排烟部分)
邢台市住建局消防审查常见问题统一标准
暖通专业(防排烟部分)
1、对于屋顶没有排烟窗的工业厂房,建筑空间净高是指室内地面至柱顶(或倾斜屋盖低点或下沉式屋架下弦底面)的距离。对于锯齿形屋顶,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建筑空间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对于人字形屋顶,当屋顶设有排烟窗(口)时,建筑空间净高为屋顶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对于斜坡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建筑空间净高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
2、中庭是指由回廊和房间围合而成的庭院,其最大的特点是形成具有位于建筑内部的“室外空间”。如果仅仅是几层连通形成高大空间,而上部有建筑物的,不视为中庭,其排烟量应该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执行。
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1.3条: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设计中只要求送风口在前室的顶部,不要求在前室入口的正上方,但不应贴临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只要求送风口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不要求正对前室入口。
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4条(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设计时应按计算送风量确定加压送风口有效面积,并在送风口前设调节阀门。
5、首层扩大前室在满足在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以不做加压送风,但如果上部前室均设有加压送风时,建议设加压送风口。
6、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低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等于10米)的防烟楼梯间,将窗井视为室外空间,但设计人员需复核窗井的最小进风截面积及百叶的有效面积不小于地下楼梯间外墙上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之和。
7、对于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低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防烟楼梯间,除了贴临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8、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补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其中水平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或混凝土风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光滑、密闭不漏风,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
9、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等于50米)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米)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
10、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当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2.1条的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1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4.1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设计风量用于选择风机型号,计算风量用于计算风道及风口尺寸。
1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5条(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米;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米。由于一个建筑区只考虑同时发生一次火灾,所以两个不同建筑的进风口和排烟出口不需要满足本条规定。例如地下车库的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与住宅楼加压送风风机的进风口之间的距离不做要求。
13、首层形成扩大楼梯间(或扩大前室)属于楼梯间(或前室)的一部分,即使净高超过6米,也不须设置排烟系统。
14、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且采取防火卷帘分隔的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5、将地下房间及走廊的窗井视为室外空间,但设计人员需复核窗井的最小进风截面积及百叶的有效面积不小于自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
16、对于矩形、L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一个防烟分区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2.4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其直径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走道(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指任意两点之间最大的沿程长度。
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2.4条附注中,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米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米)时,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米;对于宽度大于2.5米且小于或等于3.0米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米。
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条(5):建筑内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疏散走道的长度按一个防火分区内走道的最大长度计算。如果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走道长度均不大于20米,即使走道总长度大于20米也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如果个别防火分区内的走道长度大于20米,在这些大于20米的走道内设置排烟设施即可,其他走道不需设置。
19、对于住宅建筑地下室的丁、戊类储藏间按如下规定执行。住宅建筑地下室的单间储藏间面积不大于50㎡,可以不设排烟设施;当单间储藏间面积大于50㎡时,可以与相邻的走廊合并为一个防烟分区,也可以划分为单独的防烟分区。合并为一个防烟分区时可以在储藏间门的上部设百叶窗将储藏间与走道联通。防烟分区的划分还应符合规范要求。
20、住宅地下室不属于公共建筑,其走廊排烟量计算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1)执行。建筑空间净高小于等于6米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
21、住宅地下储藏间排烟量应按照窗口型烟羽流计算,烟层厚度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2条计算,储烟仓可以到储藏间门以下部位。
22、住宅中空间净高大于6米的场所的排烟量计算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没有明确说明,仍然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1)执行。
23、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任一房间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4.12条(3)规定通过走道或回廊排烟时,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3)执行;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置了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要求的排烟设施时,就应该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4)执行。
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条: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房间内不必设排烟口。排烟量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3)执行。
25、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的办公、学校、住宅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净高大于6米且不贯通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26、当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不能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3.4条(1)规定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27、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米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米;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米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28、工业厂房屋顶的无动力排风风帽也可以作为自然排烟口,排烟口有效面积按洞口面积的0.6倍计算。
2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4.7条: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排烟管道规格按其负担的防烟分区排烟量计算。
30、《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4.9条: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设计中应注明不燃材料的材质及厚度。
3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对管道的耐火极限有要求时,设计应注明保证管道耐火极限的措施。
3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4.12条(4):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平面图中应注明手动开启装置的安装位置。
33、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或通过其它方式启动)相应的排烟风机和补风机。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需具备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功能。
3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4.12条(5):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对于自然排烟口不必符合本条规定。
3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4.12条(6):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施工图中应提供最大允许排烟量计算书。
3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5.1条: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采取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也要求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米。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或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0㎡但大于300㎡且空间净高大于6米时,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还是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地上无窗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也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对于地下建筑的走道必须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或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但补风走道应有可靠的进风设施。
3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2)注2:当采用顶开窗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的风速可按侧窗口部风速的1.4倍计。其中的“顶开窗”不包括凸起型天窗侧边的可开启扇。
38、对于竖向机械排烟系统,当各楼层建筑空间净高均小于或等于6米时,其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一个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当每层(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计算仅涉及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的计算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与其它楼层关闭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3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4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无特殊情况均应设有以上装置。
40、《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6.5.2条: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排烟风机、补风风机、加压送风风机均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且风机两侧均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
41、地下车库防烟分区划分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15K606)第80页的要求执行。
42、地下汽车库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坡道的出入口上设有防火卷帘时,该防烟分区应设机械补风或自然补风(比如:坡道侧墙开百叶风口)系统;当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坡道上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坡道入口未设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该防烟分区可以靠坡道补风,仅设机械排烟即可。
43、对于住宅建筑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进行送风量设计(计算)时,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门考虑。
寿炜炜-防排烟标准执行中一些问题的理解与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