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照相规则 XF/T1249-2015
火灾现场照相规则 XF/T1249-2015
前言
Rules for photography of fire scene
GA/T 1249-2015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调查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建国、刘义祥、邓亮、华菲、于春华、赵艳红、陈晓峰、李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现场照相的术语和定义、照相器材、基本要求、拍照程序、拍照内容与方法、注意 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火灾现场勘验中的照相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865 比例照相规则
GA/T 156 翻拍照相方法规则
GA/T 157 脱影照相方法规则
GA/T 222 近距离照相方法规则
GA/T 582 现场照相方法规则
GA/T 591 刑事照相设备技术条件
GA/T 592 刑事数字影像技术规则
GA/T 812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
GA 839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A/T 8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灾痕迹物证特征面 characteristic face of fire trace evidence
在外观上能够反映火灾痕迹物证特征的观察面。
3.2 标志物 marker
火灾现场存在的具有明显特征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体。
4 照相器材
火灾现场照相所用照相机的技术条件应符合GA/T 591、GA/T 592的要求,优选数字照相机,也可选胶片式照相机。
4.2 照相镜头
应配备具有较大有效孔径并具有近摄功能的标准镜头和具有广角、中焦、望远功能的光学变焦镜头。
火灾现场照相所用照相机应配备下列附件:
——闪光灯,能够与照相机匹配,要求闪光指数不小于GN28(ISO 100时),闪光灯的头部在高低和左右方向可以改变角度;
——闪光同步器,大范围火灾现场控制多个闪光灯;
——三脚架,适宜火灾现场拍照并便于携带;
——滤光镜,与照相机镜头口径匹配的UV镜、PL镜等滤光镜;
——比例尺,适于各种痕迹物证拍照的黑白或彩色比例尺;
——遮光罩,与照相机镜头的口径匹配;
——备用电池及充电器。
5 基本要求
5.1 火灾现场照相的构图要完整,能充分反映画面的拍照意图。5.2 应能清晰地反映出火灾现场的基本状况、火灾痕迹物品的状况与特征。
5.3 应充分利用现场光线条件,必要时可使用照明光源,确保照片色彩真实、曝光正确、影像清晰、反差适中。
5.4 场景拍照应记录拍照位置和拍照方向,并在平面图上标出每张照片的数字序号及拍照方向,反映 出各画面间的关系。
5.5 数字影像宜采用JPEG、RAW、TIFF等格式。
5.6 火灾现场数字影像不得修改,应备份保存。
6 拍照程序
6.1 围绕火灾现场外围巡视,观察整个火灾现场及周围情况,制定拍照计划。6.2 火灾现场拍照可随勘验程序进行,拍照原则为:
——先拍方位、概貌,后拍重点部位、细目;
——先拍原始的,后拍移动的;
——先拍易破坏消失的,后拍不易破坏消失的;
——先拍地面的,后拍高处的;
——先拍容易拍照的,后拍较难拍照的。
6.3 在整个现场勘验工作结束前,应检查有无漏拍、错拍以及技术性失误,根据需要及时补拍,并整理 保存好现场照片。
7 拍照内容与方法
7.1 拍照内容7.2 方位照相
7.3 概貌照相
7.4 重点部位照相
7.5 细目照相
7.6 实验照相
7.1 拍照内容
火灾现场拍照内容一般包括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和细目照相。根据火灾调查需要, 可增加火灾现场实验照相。7.2 方位照相
7.2.1 一般要求
火灾现场方位照相应反映出火灾现场所在位置及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并符合GA/T 812的规定。
7.2.2 取景构图
画面应以火灾现场为主体,环境为陪体,应包括标志物,宜采用以下方式完成拍照:
——采用远景、全景或鸟瞰的方式;
——选择距离中心现场较高、较远,能够反映火灾现场及环境特点的位置;
——将表示火灾现场所在位置的门牌号码、站(里程)牌、单位名称等画面拍照下来,以反映现场所在位置。
7.2.3 拍照方法
根据火灾现场类型、范围、器材及拍摄位置情况,宜选用下列拍照方法:
——范围较小的火灾现场采用单向拍照法;
——范围较大的火灾现场采用回转连续拍照法;
——周边环境复杂的火灾现场采用相向或多向拍照法。
7.3 概貌照相
7.3.1 一般要求
火灾现场概貌照相应反映出现场的范围、现场破坏的整体情况(破坏轻重程度的对比)及现场内各部位的相对位置关系。
7.3.2 取景构图
画面应包括整个火灾现场或火灾现场的主要区域(中心现场),宜采用以下方式完成拍照:
——采用全景拍照;
——所选择的拍照位置以能够反映火灾现场全貌为原则,尽量避免重要场景、物体互相遮挡。
7.3.3 拍照方法
可采用单向、相向、多向拍照法或回转连续拍照法,并按照GA/T 582的规则执行。
7.4 重点部位照相
火灾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应反映出起火部位、尸体部位、痕迹物证所在部位等现场部位的状态及与周围物体的位置关系。
7.4.2 取景构图
画面应包括起火部位(点)或尸体、痕迹或可疑物品等所在部位以及与火灾原因有关的部位,宜采用以下方式完成拍照:
——采用中景或近景拍照;
——选择能够客观反映重点部位状况、特点及与周围物体关系的位置。
应在现场相应位置放置标牌(数字序号或英文字母),宜采用单向、相向拍照法或直线连续拍照法, 并按照GA/T 582的规则执行。
7.4.4 V形或U形痕迹部位拍照
照相机镜头的光轴应与痕迹所在平面垂直,取景范围应包括燃烧或烟熏痕迹本身、痕迹载体以及痕迹下方的残留物。
7.4.5 变色痕迹部位的拍照
应将变色部分与未变色部分一同摄入镜头。使用人工光源时,不应在画面上产生强烈的反射光斑。
7.4.6 木材及火场其他材料炭化痕迹部位的拍照
取景范围应包括木材及火场其他材料炭化区和未炭化区。
7.4.7 尸体部位的拍照
应在尸体两侧拍照,取景范围包括尸体及所在现场的部位。
7.4.8 物品及建筑物倒塌痕迹的拍照
应选择能够反映出倒塌方向的位置拍照。
7.5 细目照相
7.5.1 一般要求
火灾现场细目照相应能够反映出各种火灾痕迹物证本身的大小、形状、颜色、光泽等表面特征,并突出反映火灾痕迹物证特征面。
7.5.2 取景构图
画面应包括各种痕迹、物品本体,应反映其痕迹特征,宜采用以下方式完成拍照:
——采用近景或特写方法拍照;
——将照相机镜头光轴与痕迹物品所在平面保持垂直;
——在拍照物品时放置比例尺;
——提取现场物品时,按照GA 839的规则执行,先拍其在现场原始的状态及位置,然后再对物品本身拍照。
7.5.3 拍照方法
可采用翻拍、脱影、比例、近距等照相方法,并分别按照GA/T 156、GA/T 157、GB/T 23865、 GA/T 222的规则执行。
7.6 实验照相
火灾现场实验照相画面应包括火灾现场实验场地、实验器材、实验物品、实验现象及结果。火灾现场实验的情况还应录像。
拍照时,照相机时间设置应以秒显示。从实验开始时拍照,并对实验现象和结果,以及发生的明显变化进行拍照。
8 注意事项
8.1 火灾现场照相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室外现场拍照宜采用斜侧光或顺光拍照,逆光拍照时应使用遮光罩。现场光线较暗时,应采用闪光灯等人造光源照明,不宜采用大幅度提高感光度的方法。8.2 拍照痕迹物证时,宜选择前侧光照明,以表现被摄体质感;拍照彩色痕迹物证时,照相机的白平衡 设置应与现场光源色温相一致。
8.3 被摄主体与所处环境光差比较大时,应以主体亮度为准测光,确保主体曝光正确;当主体较暗时, 可对主体补光。
8.4 取景构图时,应注意火烧、炭化、烟熏、破坏、颜色变化程度轻重的画面对比。
8.5 拍照时,照相机光圈的设置应满足景深和成像质量的要求。
8.6 现场照相及痕迹物证照相宜采用标准镜头,并注意垂直拍照,防止影像变形。
8.7 扑救火灾过程中的拍照,应在照片上显示拍照时间,以帮助分析火灾时的火势蔓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