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 GB/T50908-2013
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 GB/T50908-2013
前言
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908-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08-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6日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为9章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节地与室外环境;5 节能与能源利用;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8 室内环境质量;9 运营管理。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榕 宋凌 郞四维 朱颖心 韩继红 曾捷 杨建荣 林波荣 张播 刘勇 赵锂 王昌兴 李晓锋 曾宇 李景广 何晓燕 王占友 马欣伯 李宏军 许荷 冯莹莹 张颖 吕石磊 廖琳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刘燕辉 袁镔 鹿勤 王凤来 郝军 郑克白 詹庆旋 谭华 程大章
国家标准《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GB/T 50908-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以第146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为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总结近年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在评价办公建筑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我国绿色建筑方面的研究成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的国内第一部针对办公建筑的绿色建筑专用评价标准,引导政府办公建筑、商用办公建筑、科研办公建筑、综合办公建筑以及功能相近的办公建筑的绿色设计、建设与运行,规范绿色办公建筑的评价工作。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和引导办公建筑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政府办公建筑、商用办公建筑、科研办公建筑、综合办公建筑以及功能相近的其他办公建筑的设计阶段和运行阶段的绿色评价。
1.0.3 绿色办公建筑的评价应以建筑单体或建筑群为对象。评价应符合下列原则:
1 评价单栋办公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办公建筑所处周边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2 评价建筑群内的一栋或几栋办公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参评建筑所属用地周边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 评价综合办公建筑时,评价对象至少为一栋建筑,凡涉及多功能区的指标,表述为各功能区指标的面积加权值。
1.0.4 评价绿色办公建筑时,应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办公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1.0.5 评价绿色办公建筑时,应统筹处理办公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之间的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6 评价绿色办公建筑时,应鼓励采用被动技术、适宜技术和综合效益显著的技术。
1.0.7 绿色办公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绿色办公建筑 green office building
在办公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办公人员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综合办公建筑 comprehensive office building
办公建筑面积比例70%以上,且与商场、住宅、酒店等功能混合的综合建筑。
2.0.3 建筑环境质量 building environmental quality
建筑项目所界定范围内,影响使用者的环境品质,包括室内环境、室外环境以及建筑系统本身对使用者生活和工作在身心健康、舒适、工作效率、便利等方面的影响,简称Q。
2.0.4 建筑环境负荷 building environmental load
建筑项目对外部环境造成的影响或冲击,包括能源、材料、水等各种资源的消耗,污染物排放、噪声、日照、风害、交通流量增加等,简称L。
2.0.5 建筑环境负荷的减少 building environmental load reduction
建筑项目对外部环境造成影响或冲击的减少程度,简称LR。
2.0.6 围护结构节能率 energy-saving rate of building envelope performance
与参照建筑对比,设计建筑通过优化建筑围护结构(不包含自然通风、天然采光和其他被动式节能设计)而使采暖和空气调节负荷降低的比例。
2.0.7 空气调节和采暖通风系统节能率 energy-saving rate of HVAC systems
与参照建筑对比,设计建筑通过优化空气调节和采暖通风系统节能的比例。
2.0.8 可再生能源替代率 utilization rate of renewable energy
设计建筑所利用的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的比例。
2.0.9 雨水回用率 rate of rainwater harvest
指实际收集、回用的雨水量占可收集雨水量的比率。
3 基本规定
3.1 评价指标与权重系数设置3.2 评价方法
3.1 评价指标与权重系数设置
3.1.1 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指标及其权重系数应分下列三级:
1 一级指标是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
2 二级指标是指第一级指标下设的指标;
3 三级指标为标准第4章~第9章条文。
3.1.2 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指标按属性分为建筑环境质量Q指标和建筑环境负荷的减少LR指标。
3.1.3 三级指标分为控制项和可选项两类。控制项不设权重系数。可选项中每级相同属性指标(Q指标或LR指标)的权重系数之和为1;当存在两种得分途径时,每种得分途径的指标权重系数之和为1。各级评价指标权重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确定,三级评价指标分值设置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确定。
3.1.4 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指标应在设计阶段与运行阶段分别设置权重系数。

3.2 评价方法
3.2.1 设计阶段与运行阶段的评价应分别按各自的权重系数进行评分。绿色办公建筑应满足所有控制项的要求,控制项全部达标后,Q指标和LR指标各获得基础分50分。可选项的Q指标和LR指标分别计算得分。当存在两种得分途径时,建设项目可根据自身情况采用其中一种得分途径评分。
3.2.2 评价时应逐级计算指标得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指标得分可采用递进式或并列式两种5分制逐条评分,各条文分值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确定。
2 二级指标得分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3 一级指标得分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4 Q指标和L指标的得分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5 各级计算过程中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项目的Q指标和L指标的得分应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3.2.3 绿色办公建筑等级应根据可选项Q指标和L指标得分在Q—L图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得分在A、B、C三个区域内的项目为绿色办公建筑,由高到低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对应★★★、★★和★(图3.2.3)。
图3.2.3 绿色办公建筑Q—L分级图
3.2.4 评价综合办公建筑时,建筑的其他功能部分应按相应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并以各功能部分中的最低等级作为整个项目的最终等级。





4 节地与室外环境
4.1 选址4.2 土地利用
4.3 室外环境
4.4 交通
4.5 场地生态
4.1 选址
控制项
4.1.1 建筑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符合各类保护区的建设要求。
4.1.2 建筑场地应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无危险源及重大污染源的影响。
4.2 土地利用
可选项
4.2.1 在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室外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场地规划宜确定合理的容积率。
4.2.2 建筑场地宜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
4.2.3 地下空间宜合理开发利用。
4.2.4 场地规划与建筑设计宜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提倡建筑空间与设施的共享,设置对外共享的公共开放空间。
4.3 室外环境
控制项
4.3.1 建筑场地内不应存在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3.2 建筑物不应影响周边建筑及场地的日照要求。
可选项
4.3.3 环境噪声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4.3.4 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宜高于1.5℃。
4.3.5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距地1.5米高处风速不宜高于5m/s,冬季建筑物前后压差不宜大于5Pa,夏季保证建筑物前后适宜压差,避免出现旋涡和死角。
4.3.6 室外公共活动区域和绿地冬季宜有日照。
4.3.7 建筑不宜对周边建筑物、道路及天空造成光污染。
4.4 交通
可选项
4.4.1 建筑场地与公共交通宜具有便捷的联系。
4.4.2 建筑场地宜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设施及专门的人行道。
4.4.3 机动车停车的数量和设施宜满足最基本的需要,宜采用多种停车方式节约用地。
4.5 场地生态
可选项
4.5.1 建筑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宜结合现有地形进行设计,减少对原有地形地貌的破坏。
4.5.2 建筑场地内的表层土宜进行分类收集,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并在施工后充分利用表层土。
4.5.3 场地内的自然河流、水体及湿地宜合理保护。
4.5.4 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宜合理规划,降低地表径流,减少排入市政管道的雨水量。
4.5.5 建筑场地的绿地率宜高于规划设计要求,并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
4.5.6 绿化设计中宜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且种植区域有足够的覆土深度和良好的排水性。
4.5.7 设有水景的项目,宜结合雨水收集等节水措施合理设计生态水景。
5 节能与能源利用
5.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优化5.2 自然通风与天然采光利用
5.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4 照明系统
5.5 其他用能系统
5.6 可再生能源利用
5.7 用能设备计量、监测与控制
5.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优化
控制项
5.1.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批准或备案的现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可选项
5.1.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宜高于现行国家或地方节能标准的规定。
5.1.3 外窗或透明幕墙宜采用外遮阳设计。
5.1.4 围护结构非透明部分宜采用因地制宜的保温隔热改善措施。

5.2 自然通风与天然采光利用
5.2.2 建筑宜采用合理的开窗设计及其他措施,强化自然通风,降低采暖空调负荷。
5.2.3 室内和地下主要功能空间宜采用合理的天然采光措施,降低照明能耗。

5.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控制项
5.3.1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公共建筑节能标准及相关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可选项
5.3.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宜合理选择系统形式,提高设备及系统效率,优化控制策略,降低系统能耗。
5.3.3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宜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及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5.3.4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输配系统效率宜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5.3.5 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宜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能耗。


5.4 照明系统
控制项
5.4.1 各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可选项
5.4.2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宜合理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的灯用附件,降低建筑照明能耗。
5.4.3 照明系统宜合理设计控制方式,降低建筑照明能耗。


5.5 其他用能系统
可选项
5.5.1 电梯系统宜合理选用高效节能电梯和合理的控制方法,以降低建筑电梯运行能耗。
5.5.2 给排水输配系统宜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并合理设计给排水系统,降低给排水系统输配能耗。
5.5.3 生活热水系统宜采用高效能源利用系统,降低生活热水能耗。
5.5.4 输配电和变配电系统宜合理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和合理的控制方法,降低建筑输配电和变配电系统损耗。
5.6 可再生能源利用


5.7 用能设备计量、监测与控制
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6.1 水系统6.2 节水措施
6.3 非传统水源利用
6.1 水系统
6.1.2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合理、完善。热水供应系统形式应根据用水特点合理确定。
6.2 节水措施
6.2.2 给水系统不宜出现超压出流现象。
6.2.3 水表宜分区域、分用途设置。
6.2.4 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宜达到节水评价值。
6.2.5 用水设备宜采用节水设备或节水措施。绿化灌溉宜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6.2.6 冷却水系统宜采用循环冷却塔、闭式冷却塔等节水型冷却塔设备或其他冷却水节水措施。


6.3 非传统水源利用
控制项
6.3.1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应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6.3.2 景观用水不应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
6.3.3 项目周边有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时,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宜低于40%;项目周边无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时,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宜低于15%。
6.3.4 项目周边有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时,再生水利用率不宜低于30%;项目周边无市政再生水利用条件时,再生水利用率不宜低于10%。
6.3.5 雨水回用率不宜低于40%。



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7.1 材料资源利用7.2 建筑设计优化
7.3 施工过程控制
7.1 材料资源利用
7.1.2 场址范围内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宜合理利用。
7.1.3 建筑构、配件宜工厂化生产。
7.1.4 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建筑宜使用可再利用建筑材料、可再循环建筑材料和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质量之和应不低于建筑材料总质量的10%。
7.1.5 装饰装修材料宜经济适用。
7.1.6 基于当地资源条件和发展水平,建筑宜合理使用新型绿色环保材料及产品。



7.2 建筑设计优化
7.2.2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宜控制主要结构材料的用量。
7.2.3 建筑方案宜规则。
7.2.4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建筑结构方案宜进行优化设计。
7.2.5 主体结构宜合理使用高强混凝土。
7.2.6 主体结构宜合理使用高强度钢。
7.2.7 建筑设计时宜采取适当措施减轻建筑自重。
7.2.8 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宜灵活分隔。
7.2.9 建筑土建与装修宜一体化设计。
7.3 施工过程控制
可选项
7.3.1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质量应占建筑材料总质量的60%以上。
7.3.2 现浇混凝土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宜使用预拌砂浆。
7.3.3 建筑土建与装修宜一体化施工。
7.3.4 施工组织设计中宜制定节材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得到落实。
7.3.5 对旧建筑拆除、场地清理和建筑施工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宜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
7.3.6 施工过程中主要材料的损耗率应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7.3.7 现场施工中宜提高围挡、模板等设施的重复使用率。
8 室内环境质量
8.1 光环境8.2 声环境
8.3 热环境
8.4 室内空气质量
8.5 其他要求
8.1 光环境
8.1.3 建筑宜鼓励采用反光、遮光、导光等新装置、新材料作为辅助设施,改善室内或地下空间的天然采光质量,控制眩光。
8.1.4 设计中宜充分考虑照明可控性及灯具防眩光措施。




8.2 声环境
8.2.2 隔墙、楼板、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低限要求。
8.2.3 除开放式办公室之外,室内其他主要功能空间的噪声级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室内允许噪声级的高限要求。
8.2.4 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宜合理安排,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
8.2.5 建筑中宜合理设计设备减噪、隔振措施。

8.3 热环境
8.3.3 建筑设计和构造设计宜具有诱导气流、促进自然通风的措施,可实现有效的自然通风。
8.3.4 建筑中宜合理设计各种被动措施、主动措施,加强室内热环境的可控性,改善热舒适。
8.4 室内空气质量
控制项
8.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放射性核素的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
8.4.2 建筑中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建筑在运行阶段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
8.4.3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8.4.4 新风采气口位置应合理设计,保证新风质量及避免二次污染的发生。
可选项
8.4.5 在建筑中宜采取禁烟措施,或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室内用户以及送回风系统直接暴露在吸烟环境中。
8.4.6 在装饰装修设计中,宜采用合理的预评估方法,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源头控制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8.4.7 报告厅、会议室、公共区域等人员变化大的区域宜有针对空气品质的实时监测或人工监测措施。
8.4.8 地下停车场宜有针对一氧化碳浓度监控措施。

8.5 其他要求
8.5.2 主要功能房间外窗宜合理设计,具有良好的外景视野。
8.5.3 公共场所宜设有专门的休憩空间和绿化空间。
9 运营管理
9.1 管理制度9.2 资源管理与运行维护
9.3 环境管理
9.1 管理制度
9.1.2 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等资源节约与绿化、垃圾管理制度。
9.1.4 物业管理部门宜实施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管理业绩宜与节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挂钩。
9.1.5 物业管理部门宜引导并规范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为模式,定期进行培训与宣传。
9.1.6 物业管理部门宜定期进行办公建筑环境满意度评价,并有持续改进措施。
9.2 资源管理与运行维护
9.2.3 建筑智能化系统定位合理,配置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需求。
9.2.4 建筑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监控系统高效运行,满足设计要求。
9.2.5 设备维护保养措施齐全,日常运行、检测、维护及应急措施合理有效,运行记录保存完整。
9.2.6 设备、管线的设置宜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
9.2.7 空调通风系统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照明灯具宜定期清洁并对室内照度进行检测。
9.2.8 建设用地内停车场闲置时间内宜对外开放,并设置自行车服务设施。
9.3 环境管理
控制项
9.3.1 建筑运营管理过程中噪声检测达标,无不达标废气、废水排放;危险废弃物按规定处置率应达到100%。
9.3.2 建筑中应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垃圾容器设置合理,垃圾处理间应设有风道或排风、冲洗和排水设施,并定期清洗。
可选项
9.3.3 垃圾分类收集率宜达到90%以上。
9.3.4 设有餐厅或厨房的办公建筑,宜对餐厨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并及时清运。
9.3.5 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宜大于90%,且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9.3.6 病虫害防治宜采用无公害防治技术,规范化学药品的使用,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
附录A 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指标权重设置表
A.0.1 “节地与室外环境”部分的各级评价指标权重系数应按表A.0.1确定。
表A.0.1 “节地与室外环境”部分的各级评价指标权重系数
续表A.0.1
注:1 控制项不设权重及得分,用“—”表示;
2 当场地内不存在需要保护的水体时,第4.5.3条不参评;
3 当场地内无设计水景时,第4.5.7条不参评。
A.0.2 “节能与能源利用”部分的各级评价指标权重系数应按表A.0.2确定。
表A.0.2 “节能与能源利用”部分的各级评价指标权重系数
续表A.0.2
注:1 控制项不设权重及得分,用“—”表示;
2 第5.3.2条与第5.3.3、5.3.4、5.3.5条不重复参评。
A.0.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部分的各级评价指标权重系数应按表A.0.3确定。
表A.0.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部分的各级评价指标权重系数
续表A.0.3
注:1 控制项不设权重及其得分,用“—”表示;
2 第6.3.3条与第6.3.4、6.3.5条不重复参评。
A.0.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部分的各级评价指标权重系数应按表A.0.4确定。
表A.0.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部分的各级评价指标权重系数
续表A.0.4
注:1 控制项不设权重及得分,用“—”表示;
2 设计阶段不参评项用“×”表示;
3 第7.1.2、7.1.3、7.1.6条三者不重复参评;第7.2.2条与第7.2.3、7.2.4、7.2.5、7.2.6、7.2.7条不重复参评;第7.3.6条与第7.3.7条不重复参评。
A.0.5 “室内环境质量”部分的各级评价指标权重系数应按表A.0.5确定。
表A.0.5 “室内环境质量”部分的各级评价指标权重系数
续表A.0.5
注:1 控制项不设权重及得分,用“—”表示;
2 设计阶段不参评项用“×”表示;
3 第8.2.3条与第8.2.4、8.2.5条不重复参评。
A.0.6 “运营管理”部分的各级评价指标权重系数应按表A.0.6确定。
表A.0.6 “运营管理”部分的各级评价指标权重系数
续表A.0.6
注:1 控制项不设权重及其得分,用“—”表示;
2 设计阶段不参评项用“×”表示;
3 在设计阶段,当第9.3.4条不参评时,二级Q指标9.2的权重系数调整为1.00;
4 在运行阶段,当第9.3.4条不参评时,三级Q指标第9.3.3,9.3.5,9.3.6条的权重系数分别调整为0.50,0.25,0.25。
附录B 第三级评价指标分值设置表
B.0.1 “节地与室外环境”部分第三级评价指标分值应按表B.0.1确定。
表B.0.1 “节地与室外环境”部分第三级评价指标分值设置
续表B.0.1
续表B.0.1
续表B.0.1
续表B.0.1
续表B.0.1
续表B.0.1
续表B.0.1
续表B.0.1
续表B.0.1
B.0.2 “节能与能源利用”部分第三级评价指标分值应按表B.0.2确定。
表B.0.2 “节能与能源利用”部分第三级评价指标分值设置
续表B.0.2
续表B.0.2
续表B.0.2
续表B.0.2
续表B.0.2
续表B.0.2
续表B.0.2
续表B.0.2
续表B.0.2
续表B.0.2
B.0.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部分第三级评价指标分值应按表B.0.3确定。
表B.0.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部分第三级评价指标分值设置
续表B.0.3
续表B.0.3
续表B.0.3
续表B.0.3
续表B.0.3
B.0.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部分第三级评价指标分值应按表B.0.4确定。
表B.0.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部分第三级评价指标分值设置
续表B.0.4
续表B.0.4
续表B.0.4
续表B.0.4
续表B.0.4
续表B.0.4
续表B.0.4
B.0.5 “室内环境质量”部分第三级评价指标分值应按表B.0.5确定。
表B.0.5 “室内环境质量”部分第三级评价指标分值设置
续表B.0.5
续表B.0.5
续表B.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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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6 “运营管理”部分第三级评价指标分值应按表B.0.6确定。
表B.0.6 “运营管理”部分第三级评价指标分值设置
续表B.0.6
续表B.0.6
续表B.0.6
续表B.0.6
续表B.0.6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5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7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9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1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
1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1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1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
1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
1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
1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
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
18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
19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2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
21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22 《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 18091
2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