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 CJJ/T282-2019
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 CJJ/T282-201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urban water supply emergency and alternate water source
CJJ/T282-201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6月1日
施行日期:2020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第30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82-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9日
2019年11月29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规划;5.工程设计;6.运行管理。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邮政编码:100082)。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韵 王胜军 王洋 王洪刚 王峰 王琳 王翠婷 成洁 李战 刘广奇 杨力 张宏图 张炯 陈凯 陈可飞 郄燕秋 贺新春 莫罹 常魁 程小文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如华 王全勇 王阿华 厉彦松 刘志琪 刘锁祥 李树苑 周鑫根 洪觉民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韵 王胜军 王洋 王洪刚 王峰 王琳 王翠婷 成洁 李战 刘广奇 杨力 张宏图 张炯 陈凯 陈可飞 郄燕秋 贺新春 莫罹 常魁 程小文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如华 王全勇 王阿华 厉彦松 刘志琪 刘锁祥 李树苑 周鑫根 洪觉民
条文说明
《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CJJ/T282-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1月29日以第30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城市供水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调研研究,总结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规划、设计、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并获取了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供水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供水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
1.0.3 城市供水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应急水源 emergency water source
为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而建设,水源水质基本符合要求,且具备与常用水源快速切换运行能力的水源,通常以最大限度满足城市居民生存、生活用水为目标。
为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而建设,水源水质基本符合要求,且具备与常用水源快速切换运行能力的水源,通常以最大限度满足城市居民生存、生活用水为目标。
2.0.2 备用水源 alternate water source
为应对极端干旱气候或周期性咸潮、季节性排涝等水源水量或水质问题导致的常用水源可取水量不足或无法取用而建设,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的水源,通常以满足规划期城市供水保证率为目标。
为应对极端干旱气候或周期性咸潮、季节性排涝等水源水量或水质问题导致的常用水源可取水量不足或无法取用而建设,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的水源,通常以满足规划期城市供水保证率为目标。
2.0.3 水源风险期 water source risk period
城市面临的突发性水源污染、咸潮、断流、排涝等水源水质、水量安全问题所持续的时间。
城市面临的突发性水源污染、咸潮、断流、排涝等水源水质、水量安全问题所持续的时间。
2.0.4 供水压缩比 water supply reduction ratio
城市应急供水条件下,削减的平均日供水量占正常供水条件下平均日供水量的比值。
城市应急供水条件下,削减的平均日供水量占正常供水条件下平均日供水量的比值。
3 基本规定
3.0.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结合城市近、远期发展规划和应急、备用供水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源布局,统筹协调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和常用水源的关系。
3.0.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为依据,应满足应急、备用水量和水质及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3.0.3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可统筹考虑,建设一处水源,兼顾应急和备用的功能。
3.0.4 应急水源应具有快速启动的功能。
3.0.5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在具备条件时可部分参与正常供水。
3.0.6 备用水源应采用与常用水源相同的保护标准和措施,应急水源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标准和措施。
条文说明
3.0.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构建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包括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选择、设计规模的确定、与现有供水系统的结合、运行调度措施等,都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确定。应统筹协调好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和常用水源的关系,明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调度策略。
3.0.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规划建设应确保水质、水量满足水源风险期供水的要求,因此要依据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协调好区域或城市不同地区的水资源需求,达到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目的。
当城市本身水资源贫乏,不具备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条件时,应考虑域外调水,考虑几个城市之间的相互应急、备用使用。当城市采用域外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几个城市共用一个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时,应根据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综合规划进行综合考虑,以满足整个区域或流域内的城市用水需求平衡。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开采时,应确保不对水源造成破坏,保证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可持续利用。
3.0.3 建设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时,可统筹考虑,建设一处水源,兼顾应急和备用的功能。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多座城市可统筹建设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考虑区域共享。为避免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过度建设,不考虑多种水源风险同时发生的情况。
3.0.4 应急水源主要用于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等供水风险,此类风险的发生具有紧急性、突发性,难以预料。因此,供水风险一旦发生,应急水源必须能快速、及时投入使用,避免对生产、生活造成大的不利影响,故应急水源必须具有快速启动的功能,以实现应急情况下水源的快速切换运行。
3.0.5 应急水源主要用于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等供水风险。备用水源为应对极端干旱气候或周期性咸潮、季节性排涝等水源水量或水质问题导致的常用水源可取水量不足或无法取用而建设,咸潮一般发生在冬季或干旱的季节,排涝一般发生在夏季采用合流制排水的城市。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一般在常用水源不能满足供水需求时使用,但具备条件时也可部分参与正常供水,有利于确保应急水源、备用水源的正常运行。
3.0.6 本条提出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保护标准和措施的要求。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备用水源应采用与常用水源相同的保护标准和措施,应急水源因客观条件无法达到常用水源的保护标准和水质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护标准和要求,并应确定在启用应急水源时所采取的相应处置措施,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4 工程规划
4.1 一般规定4.2 水量预测与供需平衡分析
4.3 工程布局
4.1 一般规定
4.1.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规划应遵循应急、备用与常用供水设施统筹协调、近远结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4.1.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水源风险评估及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 应急、备用水量预测与供需平衡分析;
2 应急、备用水量预测与供需平衡分析;
3 水源工程布局;
4 供水调度方案;
5 水源保护和管理。
4.1.3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根据水源水质和水量风险、可能的影响范围及人口、水资源条件、城市规模及经济社会条件等因素充分论证。
4.1.4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和范围一致。
4.1.5 应对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工况进行分析,确定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的调度方案。
条文说明
4.1.1 提出了城市供水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规划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4.1.2 说明了城市供水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规划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4.1.3 各城市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可能面临的水源风险的种类、发生的概率、影响的范围及人口、水资源条件以及城市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充分论证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文件)中要求建立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各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定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根据2011年11月水利部发布的《全国抗旱规划》: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以658个建制市饮用水水源较为单一、没有备用水源且没有规划建设备用水源的城市为重点建设范围。建设和完善城市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源等多类型、多水源供水保障体系。
根据2015年4月2日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二十四条规定: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2.3条规定:大中城市应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规划,应符合上述国家相关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
4.1.4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规划应按照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的原则,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规划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和范围一致,近期规划年限宜采用5年~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年~20年。
4.1.5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工况与平时供水工况有所差别,特别是在应急供水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压缩供水的状况,此时为确保更大范围的居民用上水,应对泵站运行工况及阀门的开闭进行控制,可能采取降压供水或关闭部分工业用水阀门等措施,因此在规划过程中,应对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工况进行水力分析,优化调度方案,确保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规划合理、可行、易于操作。
4.2 水量预测与供需平衡分析
4.2.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服务范围,应考虑现状及规划期内城市公共供水系统供给的范围。
4.2.2 应急水源用于满足水源风险期的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时,其水量应根据城市规模、性质、面临的供水风险及用水特征确定。当应急水量不能满足所有需求时,可依据用户重要性等实际情况,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确定风险期的供水压缩比。
4.2.3 对于单一水源供水城市,水源风险期应急水源所需提供的水量及城市综合供水压缩比可采用下列方法预测:
1 正常供水状况下,城市平均日综合用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Q=Σqi (4.2.3-1)
式中:Q一城市平均日综合用水量(万m³/d);
qi一不同类别用水平均日用水量(万m³/d)。
qi一不同类别用水平均日用水量(万m³/d)。
2 水源风险期城市平均日综合用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Q′=Σqi×(1-ki) (4.2.3-2)
式中:Q'一风险期城市平均日综合用水量(万m³/d);
ki一不同类别用水的供水压缩比(%)。
3 水源风险期应急水源所需提供的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V=Q′× t (4.2.3-3)
式中:V—应急水源所需提供的水量(万m³);
t—水源风险期(d)。
4 城市综合供水压缩比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k一城市综合供水压缩比。
4.2.4 对于多水源供水城市,应急水源所需提供的水量应为水源风险期总需水量减去其他可供水源的供水量。
4.2.5 水源风险期供水压缩比应根据气候条件、水源条件、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各类用水的供水压缩比应根据用水性质分别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应急供水情况下不同类别用水的供水压缩比可按表4.2.5选用,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指标不宜低于80L/(人·d)。
表4.2.5 应急供水情况下不同类别用水的供水压缩比


续表 4.2.5


4.2.6 备用水源应满足城市规划期的供水保证率及水源风险期综合用水量的需要。
4.2.7 水源风险期应根据城市水源特点及面临的风险类型,按对城市供水影响最大的风险确定。
4.2.8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可选择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可利用的自备井。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水源作为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
4.2.9 当本地水源无法满足应急、备用需求时,可通过异地调水或就地建设调蓄设施作为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
4.2.10 备用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规定,应急水源条件受限时水质可适当放宽。
条文说明
4.2.1 说明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量确定时应考虑的供水服务范围,应考虑现状及规划期内城市公共供水系统供给的范围,包括:①居民生活用水量:城镇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用水量;②工业用水量: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所需的用水量;③公共设施用水量:宾馆、饭店、医院、科研机构、学校、机关、办公楼、商业、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等用水量;④其他用水量:交通设施用水、仓储用水、市政设施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化用水、消防用水、特殊用水(军营、军事设施、监狱等)等用水量。
4.2.2 在确定应急水源规模时,一方面要考虑到突发性水源污染的持续时间,另一方面要考虑到风险期的日需水量。对于水资源丰富的城市,风险期日需水量可按平均日用水量考虑。对于水资源贫乏的城市,应急水源的建设可只考虑基本的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风险期日需水量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用水特征,以及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按平均日用水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压缩。由于城市规模、性质的不同,造成用水特征不同,优先保证的供水区域及行业也会有所差别,用水量可压缩潜力差距较大,这些都会影响到城市供水应急水源规模的确定。
4.2.3 提出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急水源规模的确定方法。水源风险期城市平均日综合用水量(万m³/d)为不同类别用户压缩后的用水量之和。城市平均日综合用水量,可结合城市现状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中的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或不同类别用地用水量指标,除以日变化系数确定。
4.2.4 对于多水源供水的城市,可能只是某一个或几个水源发生水源污染等供水风险,部分水源仍可以正常使用,此时应急水源所需提供的水量为风险期总需水量减去风险期其他可供水源的供水量。
4.2.5 提出水源风险期供水压缩比的确定依据和影响因素。水源短缺时,应急供水应首先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其次为重大生命线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的用水需求,包括医院、电力、通信、消防、供热供气、党政机关、公用公共服务等,以及其他特殊用水,如重点企业、科研结构的用水。
根据不同用水性质及对城市经济生活的影响程度,可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分类确定风险期供水压缩比。
1 居民生活用水
从我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实际用水量数据来看,居民生活用水量在整个城市用水量中所占的比例有逐年升高的趋势,其中海南、重庆、贵州居民生活用水量所占城市总水量的比例最高,约为44%一47%。建设部在编制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之前曾就全国的家庭用水情况做过普查,结论显示,人均纯生活用水量拘谨型约为86.21L/d,节约型约为108.95L/d,一般型约为137.52L/d。详见表1。
从我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实际用水量数据来看,居民生活用水量在整个城市用水量中所占的比例有逐年升高的趋势,其中海南、重庆、贵州居民生活用水量所占城市总水量的比例最高,约为44%一47%。建设部在编制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之前曾就全国的家庭用水情况做过普查,结论显示,人均纯生活用水量拘谨型约为86.21L/d,节约型约为108.95L/d,一般型约为137.52L/d。详见表1。
表1 居民生活用水分类


由表1可以看出:①在居民生活用水中,冲厕、淋浴、厨用用水量占比例很大,三项之和约占生活用水总量的80%~85%,压缩空间较大,并且针对拘谨型、节约型、一般型居民生活用水,淋浴用水量差异较大;②不同类型居民生活用水,其洗衣、饮用用水量差别不大,压缩空间较小;③在浇花、卫生用水量方面,一般型用水量较大,有一定的压缩空间。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当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需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包括:饮用、厨用、冲厕、淋浴,这部分用水按照拘谨型压缩后约为80L/(人·d)。因此,在保障基本生活的拘谨型用水条件下,居民生活用水量可压缩平均日用水量的30%~40%,但不宜低于80L/(人·d)。若极端情况下,仅保证居民基本生命用水,包括饮用和厨用,则压缩后为20L/(人·d)~25L/(人·d)。根据2011年11月水利部发布的《全国抗旱规划》:发生特大干旱(97%来水频率)时,保障城镇居民30L/(人·d)~40L/(人·d)的最基本用水需求。
根据以上普查情况,并结合相关标准,当缺乏基础资料时,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供水压缩比可按一般型、节约型、拘谨型分类,分别为0一10%,10%一30%,30%一40%。
不同城市的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中的指标。
2 工业用水
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实际用水量数据来看,工业用水量在整个城市用水量中所占的比例有逐年降低的趋势,尽管如此,工业用水量在整个城市用水量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大,其中工业用水量所占比例在50%以上的省份有: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山西、宁夏、甘肃、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安徽、广西,而一些重工业省份如:吉林、内蒙古、江西、甘肃等,其工业用水量所占比例均在55%以上。但对于旅游省份如云南、海南,其工业用水量所占比例仅为30%以下。综上所述,对于大多数省份来说,城市应急供水时,各地工业用水量的压缩比例对于城市应急供水规模的确定仍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重工业省份,在保障城市支柱产业的前提下,应根据城市工业各行业用水的特点,合理选择不同压缩比例。在发生供水风险时,可根据城市特点限制或暂停用水大户及高耗水行业的用水。
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实际用水量数据来看,工业用水量在整个城市用水量中所占的比例有逐年降低的趋势,尽管如此,工业用水量在整个城市用水量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大,其中工业用水量所占比例在50%以上的省份有: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山西、宁夏、甘肃、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安徽、广西,而一些重工业省份如:吉林、内蒙古、江西、甘肃等,其工业用水量所占比例均在55%以上。但对于旅游省份如云南、海南,其工业用水量所占比例仅为30%以下。综上所述,对于大多数省份来说,城市应急供水时,各地工业用水量的压缩比例对于城市应急供水规模的确定仍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重工业省份,在保障城市支柱产业的前提下,应根据城市工业各行业用水的特点,合理选择不同压缩比例。在发生供水风险时,可根据城市特点限制或暂停用水大户及高耗水行业的用水。
当城市发生突发性供水风险时,应优先保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企业如供热、供电、供气、通信的用水量,其次是影响百姓日常生活的粮食蔬菜和副食品生产用水,以及部分依赖城市供水的重点工业用水。根据城市工业用水特点,一类、二类工业中宜压缩与人民生活或城市发展关系不大的工业用水指标,三类工业中宜压缩采掘、冶金、建材等用水量较大的工业用水量指标。根据应急供水的特点,应急供水时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可根据供水优先顺序尽量压缩,参考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一般型、节约型、拘谨型的分类和压缩比例,以及国内一些城市在发生供水危机所采取的压缩比例,工业用水压缩比例可采用0~30%,30%~50%,50%~70%三种级别。各城市应根据工业用水特点及水源条件,经分析评价后确定应急供水时的压缩级别。
3 公共设施用水
城市公共设施指的是党政机关、商贸金融、宾馆、学校、医院、体育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量与城市规模、城市类型、经济水平、商贸繁荣程度等密切相关。从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实际用水量数据来看,公共设施用水量在整个城市用水中所占的比例差异不大,基本上保持在10%~15%左右,但一些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其公共设施用水量所占比例均在17%以上,其中北京最高,约为29%,还有一些诸如云南、海南、陕西等旅游省份,其公共设施用水量也很大。
城市公共设施指的是党政机关、商贸金融、宾馆、学校、医院、体育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量与城市规模、城市类型、经济水平、商贸繁荣程度等密切相关。从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实际用水量数据来看,公共设施用水量在整个城市用水中所占的比例差异不大,基本上保持在10%~15%左右,但一些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其公共设施用水量所占比例均在17%以上,其中北京最高,约为29%,还有一些诸如云南、海南、陕西等旅游省份,其公共设施用水量也很大。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规定了不同类别公共设施用地的用水量指标,可以看出,行政办公、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用水量较大。以北京为例,不同行业的用水量占总量比重有明显差别。其中,用水量最大的4个行业分别是机关(含写字楼)、学校、饭店、商业,其用水量之和可达总量的61.08%。随着北京市公共设施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设施用水在生活用水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目前北京市公共设施用水量有10%~30%的压缩潜力。
在发生突发性供水风险时,应根据应急供水的需要,在保证重要生命线工程(如医院)用水及党政机关、学校、宾馆酒店、商贸金融等用水的同时,加大节水意识的宣传力度,尽量压缩水量,而体育娱乐场所、其他公共设施等用水指标宜最大限度压缩。各项用水指标的压缩比例宜根据城市公共设施用水特点制定。
通常情况下,公共设施用水量与居民生活用水量合并统称为综合生活用水量,因此当城市发生突发性供水风险时,可首先明确公共设施用水量在综合生活用水量中所占的比例,再根据居民生活用水量推测公共设施的用水量,然后进行水量压缩,其压缩比例可参照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供水压缩比,按一般型、节约型、拘谨型分类,分别为0~10%,10%~30%,30%~40%。
4 道路浇洒及绿化用水
应急供水时,宜视城市用水特点,最大限度压缩或停止使用道路浇洒及绿化用水。
应急供水时,宜视城市用水特点,最大限度压缩或停止使用道路浇洒及绿化用水。
4.2.6 说明了备用水源水量的确定方法。备用水源为应对极端干旱气候或周期性咸潮、季节性排涝等水源水量或水质问题导致的常用水源可取水量不足或无法取用而建设,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的水源,通常以满足规划期城市供水保证率为目标,因此,其水量应满足城市规划期的供水保证率需要,而不考虑压缩供水。对于特定城市,在水源风险及发生时间明确的情况下,例如,排涝一般发生在用水量较大的夏季,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备用水源水量应同时考虑满足特定风险期条件下综合用水量的需要。
4.2.7 各城市面临的供水风险是不一样的,风险的持续时间和影响程度也有很大差别,在确定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规模时,应考虑到能够应对该城市所面临的各种水源风险的需要,按对城市供水影响最大的风险确定风险期,一方面考虑风险影响城市供水的时间,另一方面考虑各种风险的影响程度。
当缺乏基础资料时,不同风险影响城市供水的时间可参考表2。
表2 不同风险影响城市供水的时间


1 短期突发性水源污染事件一般指突发事故造成污染物进入河流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污染团会随水流往下游移动,因而对供水的影响时间较短,如松花江硝基苯污染事件、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等,这类事件对城市供水的影响一般为5d~10d。
2 城市排涝一般只在夏季进行,持续降雨时间一般为数天,对于南方城市,持续时间相对较长,城市排涝对水源水质影响的持续时间可采用5d~15d。
3 咸潮(又称咸潮上溯、盐水入侵),是一种天然水文现象。当淡水河流量不足,令海水倒灌,咸淡水混合造成上游河道水体变咸,即形成咸潮。咸潮一般发生于冬季或干旱的季节,即每年十月至翌年三月之间出现在河海交汇处,例如长三角、珠三角周边地区。
以东莞市为例,1992~1993、1998~1999、2001~2002、2003~2004年间均发生较严重的咸潮上溯。
在2004年咸潮的冲击下,11月9日~30日市第二水厂多次出现原水中氯化物含量超过400mg/L的量化标准,造成间歇停水3d,最多一天停水3.5h。第三水厂和东城水厂原水中氯化物含量超过卫生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对原水氯化物指标最高限值250mg/L的天数分别为7d和4d。中堂水厂出现原水中氯化物含量超过400mg/L的天数为6d,造成停水3d,最多一天停水2h,高步水厂原水中氯化物含量超过250mg/L的天数为6d。12月份,第二水厂出现原水中氯化物含量超过400mg/L的天数为7d,造成停水6d,最多一天停水5h。第三水厂和东城水厂原水中氯化物含量超过250mg/L的天数分别为9d和8d。中堂水厂出现原水中氯化物含量超过400mg/L的天数为15d,造成停水15d,最多一天停水6.5h,高步水厂、万江水厂和第四水厂原水中氯化物含量超过250mg/L的天数分别为8d、6d和5d。
2005年1月1日~17日,第二水厂出现原水中氯化物含量超过400mg/L的天数为5d,造成停水5d,最多一天停水3h;第三水厂原水中氯化物含量超过400mg/L的天数为4d,最多一天停水2.5h;东城水厂原水中氯化物含量超过400mg/L的天数为3d,最多一天停水3.5h;中堂水厂停水9d,最多一天停水18h;高步水厂停水3d,最多一天停水8.5h;万江水厂停水1d,停水1.5h;第四水厂停水2d,最多一天停水2.5h。
从咸潮对中山市的影响来看,2003年10月以来,咸潮影响比往年更为严重,咸潮影响范围上溯至磨刀门水道的全禄水厂、小榄水道的大丰水厂、沙湾水道的沙湾水厂、广州水道的白鹤洞水厂、西航道的西村水厂。受咸潮影响,2004年2月间,珠海市主要泵站之一的广昌泵站泵机曾连续29d都无法开动,珠海市和澳门多数地区只能低压供水,横琴岛及三灶地区40多天无水供应。广州石溪水厂停产225h。2004年入秋以后,咸潮比2003年同期提前15d出现,不断袭击珠海、中山、广州等地。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27日,珠海(澳门)已经连续无法正常取水达32d。2004年12月11日~17日,马口和三水的平均流量为1900m³/s,中山市的大丰水厂、全禄水厂均受影响,市区供水压力不够,部分区域出现停水现象。在强咸潮活动期,中山市东西两大主力水厂相互交织同时受到侵袭,水中氯化物含量达到3500mg/L,不得不采取低压供水措施,部分地区供水中断近18h。2005年10月~2006年3月咸潮影响是近年来最大的,2006年2月17日为百年一遇的枯水流量,同时又遇天文大潮,咸潮影响是近年来非常严重的一次。本次咸潮在磨刀门水道已到达稔益水厂,但未出现连续24h超标现象,通过水厂的调节能够解决。全禄水厂出现连续超标120h,小榄水道大丰水厂出现连续超标12h。
由以上咸潮对城市供水的影响来看,咸潮的影响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而且咸潮一般只在一天的某一时段影响供水,在咸潮不影响的时段,可以采取抢淡蓄水等措施来减少咸潮影响。综上所述,为应对咸潮造成的水源水质恶化,确定应急水源规模时,水源风险期可采用10d~30d。
4 水源水质恶化包括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如富营养化、藻类超标等造成水源水体的逐渐变差,水质不会急剧恶化,此时水厂可采用一些应急处理手段,或者在一定时间内对水处理工艺进行改进。
另一方面是一些污染物排入水源,导致水源水质较长时间污染。比较典型的如1994年7月,淮河上游因突降暴雨而采取开闸泄洪的方式,将积蓄于上游一个冬春的2亿m³水放下来。上游来水水质恶化,沿河各自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达54d之久,百万淮河民众饮水告急。2004年10月,由于上游企业排放的高浓度工业废水流向天然文岩渠,致使供应濮阳市居民饮水用的黄河水受到严重污染,化学需氧量、氨氮含量严重超标,持续4个多月,城区40多万居民的饮水安全受到威胁,濮阳市被迫启用备用地下水源。
根据以上两方面原因,为应对水源水质恶化造成的水源短缺,确定应急水源规模时,风险持续时间可采用30d~120d。
4.2.8 说明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可以选择的类型,应根据各个城市水源的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城市可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考虑到地下水水质、水量较稳定,因此可优先作为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包括可利用的自备井。一些城市在考虑到地下水超采而进行的自备井关停过程中,应从应急、备用供水的角度评估自备井关停后的利用策略,论证自备井停而不封并作为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使用的可能性。
4.2.9 当本地水源无法满足应急、备用需求时,可通过异地调水或就地建设调蓄设施作为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可采用以下构建类型:
1 异地调水工程。如南水北调来水进京后,可以替换部分地表水源或地下水源,形成多水源供水的局面,本地水源与南水北调来水可以相互起到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作用,实现与本地水资源的联合调度。异地调水时,应综合考虑当地及沿线各城市的供水安全。
2 地下水与地表水联合调度。同时具有地下水和地表水水源的城市,可根据地下水开采和涵养的要求、降水和干旱的自然条件以及用水需求的变化,通过联合调度,合理配置资源量,实现应急、备用功能。
3 蓄淡避咸水库。以江(河)作为主要水源并受咸潮上溯影响的城市,在江(河)面较宽且不影响正常通航和行洪的情况下,可利用江心岛构建蓄淡避咸水库(如上海市的青草沙水库),或在岸边就近设置蓄淡避咸水库,用于解决咸潮上溯对供水的影响,见图1、图2。而在三角洲河网区,可以充分利用联围内河网容量,将联围内河网作为“平原水库”开展抢淡蓄淡避咸。

图1 江心蓄淡避咸水库示意

图2 岸边蓄淡避咸水库示意

图2 岸边蓄淡避咸水库示意
4 江库联网。以江河作为主要水源的城市,在境内有可利用水库的情况下,可构建江库联网的应急水源。在咸潮或排涝期到来之前,将水质合格的江水提前引入联网水库,以避咸避涝,保证城市水厂的取水水质,见图3。
5 多水库联调。有多座水库的城市可构建多水库联调的应急水源,通过联合调度和切换运行,提高水源应对风险的能力,见图4。

图3 江库联网示意

图4 多水库联调示意

图4 多水库联调示意
4.2.10 提出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水质要求。备用水源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急水源水质不能满足相关水质标准时,水厂应采取必要的预处理或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出厂水水质达标。
4.3 工程布局
4.3.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应包括水源地、取水设施、输水设施、监控调度系统、其他配套设施及必要的水质保障设施。
4.3.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应结合城市现有供水系统布局、供水服务范围合理布置,充分利用现有输水、净水、配水设施。
4.3.3 水厂处理工艺适应性评价时,应统筹考虑应急水源、备用水源与常用水源的水质特点,必要时增加应急处理或预处理工艺及用地。
条文说明
4.3.1 说明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组成。
4.3.2 说明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布局和选址时应考虑的因素,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降低工程投资。
4.3.3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水质可能与常用水源存在较大差异,而水厂主要按常用水源水质条件设计,当切换为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时,可能造成水厂运行参数的调整,因此应评价现有水厂处理工艺的适应性,必要时增加应急处理或预处理等工艺,这些措施在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规划和启用前都应做事先考虑,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5 工程设计
5.1 一般规定5.2 水源地
5.3 取水及输水设施
5.4 水质保障设施
5.5 监控与运行调度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应与现有供水系统合理衔接,灵活调控。
5.1.2 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常用水源工程防洪标准。
5.1.3 抗震设防标准应与常用水源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一致。
5.1.4 供电等级可按二级负荷考虑。
5.1.5 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宜为50年。
5.1.6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设计应积极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条文说明
5.1.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设计应考虑与现有供水系统结合,在尽量节约工程费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同时,确保风险期顺利投入使用。一方面,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使用是可以灵活调控的,既可以平时与常用水源结合使用,也可以只在风险期使用。另一方面,城市可能只在某一个区域发生供水风险,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应能够满足向不同区域供水的需要。
5.1.2 提出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防洪设计标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常用水源工程防洪标准,防洪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的有关规定。
5.1.2 提出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防洪设计标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常用水源工程防洪标准,防洪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的有关规定。
5.1.3 提出了应急水源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①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②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工程,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③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④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属于城市供水工程的一部分,需要与现有供水设施,包括现有水厂、配水管网等,配套使用,因此,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应与常用水源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一致。
5.1.4 提出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供电等级要求。
5.1.5 提出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
SL654规定了供水工程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考虑到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只有在出现突发性水源污染、咸潮、排涝等水源供水风险时才启用,使用频率不高,其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为50年。专用设备的合理使用年限由于涉及的设备品种不同,其更新周期也不相同,同时设计中所选用的材质也影响使用年限,故难以作出统一规定。
5.1.6 《城市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提出了先进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提出先进性的技术目标,既要包括生产技术的先进性,也要包括管理技术的先进性,不仅包括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的先进性,还应包括管理与软科学技术的先进性。此外,对于工程建设而言,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是规划、设计和管理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
5.2 水源地
5.2.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地应根据应急、备用供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式、调节设施大小等合理布置,并应节约用地。
5.2.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地应设置必要的水源保护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及当地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规定。
5.2.3 选用地下水作为应急和备用水源时,应根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开采方案,进行可开采量分析评价,并应采用开采与养蓄相结合的方式。
条文说明
5.2.1 本条文提出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地布置和用地的原则以及应考虑的因素。水源地的用地因水源的种类(地表水、地下水、水库水等)、取水方式(岸边式、缆车式、浮船式、管井、大口井、渗渠等)、输水方式(重力式、压力式)、供水规模大小、是否有专用设施和净水预处理构筑物等有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
5.2.2 为确保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量和水质的可靠性,水源地设计时应提出水源保护要求和采取的具体措施,并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也要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
5.2.3 选用地下水作为应急和备用水源时,要根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时段较短的特点分析评价可开采量,确保水源的可持续利用,并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水位、水量及时恢复,不对水源地造成破坏。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国发【2012】3号),明确提出了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的要求,要求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
5.3 取水及输水设施
5.3.1 取水及输水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和《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的有关规定。防噪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7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5.3.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泵站在确定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时,应根据应急和备用水量需求、水压要求、水质情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3.3 应急水源工程的泵站备用水泵数量可减少。
5.3.4 应急水源输水干管可采用单管布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输水干管应设废水排放口。
条文说明
5.3.1 提出了取水及输水设施设计和防噪措施方面的规定。
5.3.2 提出了选用水泵型号及台数的原则规定。选用的水泵机组应能适应泵房在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时的水量和水压要求,并满足调度灵活和水泵机组高效率运行的要求,同时还应考虑提高电网的功率因数,以节省用电,降低运行成本。
5.3.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备用机组的台数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运行条件及年运行小时数确定。由于应急水源工程只在出现突发性水源污染等情况下启用,使用频率不高,因此,应急水源工程泵站的备用水泵数量可减少。
5.3.4 应急水源工程只在出现突发性水源污染等情况下启用,使用频率不高,使用时段较短,为减少投资,输水干管可采用单管布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输水干管管材应确保不连续运行状况下的安全和卫生。为保证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启用时,冲洗输水管道的需要,输水管道应预留冲洗废水排放口。为尽快完成管道冲洗,排放口管道管径宜与输水干管管径一致。
5.4 水质保障设施
5.4.1 应根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类型及面临的具体水质风险,设置必要的生物调控、水力调控、曝气等水质保障设施。
5.4.2 当水厂处理工艺不具备应对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的处理能力时,应强化净水工艺。
条文说明
5.4.1 根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类型及面临的具体水质风险,设置水质保障措施。当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为湖、库型水源时,可充分利用已有或人工构建湿地、生态护坡等生态屏障,以及采用鱼类和浮游动物的生物调控措施。生物调控措施设计时应根据当地的环境和生态系统,选择合适的植物或动物种类,防止生物入侵。也可采用水力调控等工程技术措施,改善流态和水体置换速度,或采取曝气等措施增加水中溶解氧,控制有机物、氨氮等指标,避免长期不使用该水源造成水质恶化。
5.4.2 当应急水源、备用水源的水质与常用水源水质存在较大差异,水厂处理工艺不能适应水质变化的要求时,应在水源地设置必要的预处理设施,或充分利用水厂内的原有处理设施,通过调整工艺运行参数,或增加应急药剂投加、深度处理工艺等,强化处理效果,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5.5 监控与运行调度系统
5.5.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监控与运行调度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生产管理运行要求确定。
5.5.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监控与运行调度应和常用供水系统相衔接,其控制管理系统应纳入常用供水系统的控制管理系统。
5.5.3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应建立监测和预警系统,宜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5.5.4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应具有信息收集、处理、控制、管理及安全保护功能;
2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的设备层、控制层和管理层应合理配置;
3 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恰当的网络结构及通信速率;
4 操作系统及开发工具应能稳定运行、易于升级开发,操作界面应简捷方便。
5.5.5 运行调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应急预案相协调,供水风险出现时,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应能及时投人使用;
2 供水风险出现时,水厂应能快速完成水源切换,并及时调整处理工艺和运行参数,适应水质变化;
3 应根据水厂、配水管网条件,确定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时的水量、水压调整方案。
条文说明
5.5.1 提出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监控与运行调度系统设计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
5.5.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是城市供水系统的组成部分,因此,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监控与运行调度应和现有供水系统相衔接,其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应纳入现有供水系统的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
5.5.3 提出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监测和预警系统的设计要求。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应建立监测和预警系统,宜建立在线监测系统,不具备在线监测条件的,可选择有代表性的监测点进行现场监测。
1 以地表水为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时,应监测水位、流量,并根据需要监测水质参数。
2 以地下水为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时,应在汇水区域或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和全部补压井作为原水监测点。应监测水源井水位、出水流量及压力。当井群采用遥测、遥信、遥控系统时,还应监测深井泵工作状态、工作电流、电压与功率。
3 输水设施的监测项目应视输水距离、输水方式及相关条件确定。长距离输水时应监测输水起末端流量、压力,必要时可增加监测点。
4 泵站应监测吸水井水位及水泵进出水压力、流量和电机工作的相关参数;真空启动时还应监测真空装置的真空度。
5 布设水质监测站及采样断面、井、点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及《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的有关规定。
5.5.4 提出了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设计时的要求:
1 系统功能的要求;
2 系统结构的要求;
3 网络结构及通信速率的要求;
4 操作系统及开发工具的要求。
5.5.5 提出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运行调度系统设计的规定。
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主要为应对城市供水风险,应保证水源风险期的正常使用,保证水量充足和水质达标,在此前提下,可以灵活使用,既可以平时储备备用,也可以与常用水源联合调度运行使用。
各城市面临的供水风险具有很大差别,应对措施也不一样。例如,对于供水风险为有机污染的城市,则主要的应对措施为预处理工艺的调整;对于供水风险为咸潮的城市,应对措施则主要是通过水源或取水的合理调度。因此,各城市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水源运行调度设计要求,确保供水风险出现时能及时快速地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供水,减少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
2 供水风险出现时,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应能够及时地投入运行,并顺利地把水供到用户,因此要求与现有水厂连通方便,并能快速及时完成水源切换。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可能和常用水源有较大的差别,水源风险期进行水源切换后,应能够保证出厂水水质的达标,因此,要求水厂处理工艺及时调整运行参数,以适应不同水质的要求。
2 供水风险出现时,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应能够及时地投入运行,并顺利地把水供到用户,因此要求与现有水厂连通方便,并能快速及时完成水源切换。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可能和常用水源有较大的差别,水源风险期进行水源切换后,应能够保证出厂水水质的达标,因此,要求水厂处理工艺及时调整运行参数,以适应不同水质的要求。
3 对于城市供水来说,可能会有多座水厂,每座水厂主要负责的供水区域是不一样的。但对于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来说,可能每个城市只有一处或两处。此外,供水风险发生时,受影响的可能只是城市的某一个区域,其他区域仍可以维持正常的水质、水量要求。因此,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应具有向不同区域供水的功能,或通过供水系统的调整,实现向不同区域的供水,因此,应具有相应的管网、水量、水压调整方案。
6 运行管理
6.1 一般规定6.2 水源监测
6.3 水源切换
6.4 巡视检查
6.5 养护维修
6.1 一般规定
6.1.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管理应包括水源监测、水源切换、巡视检查和养护维修。
61.2 应建立相关的运行管理制度,并应编制应急预案。
条文说明
6.1.1 规定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运行管理任务。
6.1.2 提出了制定运行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的要求。
6.2 水源监测
6.2.1 应根据水源类型定期对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应包括水量和水质。
6.2.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量、水质监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的有关规定。
6.2.3 备用水源的水质监测项目和频次应与常用水源一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有关规定,应急水源的水质监测项目和频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2.4 当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不满足要求或存在潜在风险时,应增加水质监测的项目和频次。
条文说明
6.2.1 规定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监测内容要求。
6.2.2 规定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量、水质监测点设置要求。应急和备用水源地监测点力求做到多用途、多功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同时考虑采样便捷、水样保存及运送时间等因素。
6.2.3 规定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监测项目及频次方面的要求,包括地表水与地下水源。
6.2.4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异常变化,或进出水流量、流态发生变化时,应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分析水质、水量变化原因,采取相应对策,保证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水量的稳定和达标。
6.3 水源切换
6.3.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在风险期应按照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进行运行调度,及时切换。
6.3.2 应制定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调度操作规程,明确设备调度要求,并按照规程操作。
6.3.3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运行前,应冲洗原水管道,相关水厂应根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水质调整净水工艺及运行参数,供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要求。
6.3.4 水源切换运行前,应评估配水管网水质稳定性,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条文说明
6.3.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运行调度应与应急预案相协调。
6.3.2 提出制定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调度操作规程的要求。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调度应明确闸、阀、水泵、仪表等设备的启动程序、工作流程、切换时间、供水流量、供水持续时长等,应具有可操作性。
6.3.3 为避免原水管道中积水、结垢等对水质的影响,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启用前,应首先对原水管道进行冲洗,冲洗过程中应监测水质,冲洗水样合格后再进行原水切换。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切换后,由于水质与常用水源可能存在差异,相关水厂的净水工艺及运行参数应做相应调整,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6.3.4 当常用水源和应急水源、备用水源类型不同时,由于水质的差异,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切换后可能对现况管网的管垢稳定性产生影响,引发“黄水”等问题,因此应对配水管网的水质稳定性事先评估,必要时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如调节水质、控制供水范围等。
6.4 巡视检查
6.4.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巡视检查可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年度巡视检查和特别巡视检查。
6.4.2 巡视检查的对象应包括建(构)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
6.4.3 日常巡视检查应根据需要进行,汛期及运行期应加密检查频次。年度巡视检查每年不应少于2次,丰水期、枯水期应各进行1次。当遭遇暴雨、洪水、有感地震等特殊情况或工程出现不安全征兆时,应进行特别巡视检查。
6.4.4 巡视检查宜采用人工检查和仪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应做好记录和存档。
条文说明
6.4.1 提出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巡视检查的要求,可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年度巡视检查和特别巡视检查。日常巡视检查是经常性地对水源地保护区、水工建筑物、取水设施、输水设施等进行的检查。年度巡视检查是每年汛前、汛后对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或专项的检查,应结合工程观测及有关资料分析进行。特别巡视检查是遭遇特殊情况(如大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等)或工程出现不安全征兆时,及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的检查。
6.4.2 巡视检查的对象包括建(构)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
建(构)筑物的巡视检查内容包括各建(构)筑物外观是否完整,有无裂缝、变形破损、剥蚀、露筋(网)及钢筋锈蚀等情况;坝基渗漏水量、坝肩绕渗情况是否正常;溢洪道各部位有无裂缝、渗水、剥落、冲刷、磨损、空蚀、露筋等现象;伸缩缝、排水孔是否完好;消能工程有无损坏、杂物堆积等现象。
金属结构主要包括闸门、钢管及闸阀等,金属结构巡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有无涂层剥落、变形、锈蚀、焊缝开裂等情况。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启闭机、水泵机组等,机电设备的巡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线路、油路、接头、指示仪表、接地等设备。
6.4.3 各地区可根据水源工程规模大小、建成时间长短和运用频繁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日常巡视检查的周期,汛期和运行期应加密检查频次。每年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安排至少1次的年度巡视检查,特别是汛后的检查,对于确保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及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当水源工程遭遇暴雨、洪水、有感地震等特殊情况时,很容易使工程受损甚至破坏,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故必须及时进行特别巡视检查。
6.4.4 巡视检查人员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一定的紧急处置能力,避免问题扩大。巡视检查应记录详细的检查过程,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如发现异常情况,除应详细记录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外,必要时应测图、摄影或录像,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逐级汇报。现场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还应将本次巡视检查结果与以往巡视检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有条件时可设视频监控及在线监测系统。工程出现不安全征兆时应组织专人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
6.5 养护维修
6.5.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养护维修可分为日常维修、小修和大修。
6.5.2 日常维修、小修和大修均应以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工程原有结构为原则,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养护维修工作应做好记录和存档。
6.5.3 严寒地区每年冬季应对机电设备、管道附件及金属结构等进行防冻维护保养。
6.5.4 维护性运行周期应根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设施、设备特点确定。
条文说明
6.5.1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养护维修可分为日常维修、小修和大修。日常维修是在工程或设备遭受损坏,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使用时,必须立即采取的维护措施;小修是年度巡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对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和局部改善;大修是针对工程发生较大损坏或设备老化的问题,有计划进行的工程整修或设备更新。
6.5.2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的养护维修应着眼于日常维护工作,一旦发现工程及设备缺陷和隐患,应及时修复和更换,做到小坏小修、随坏随修,防止缺陷扩大和带病运行,确保在风险期时发挥正常供水功能。小修和大修应根据水源工程建(构)筑物和设备的运行使用情况和技术状态,预先编制检修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维修工作应按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验收报告应由检修人员和验收人员签名,并作为技术档案整理保存。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主要建(构)筑物及机电设施养护维修工作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 湖库型水源的挡水构筑物:及时消除坝体表面和局部工程缺陷,保持坝体表面的完整;上游护坡如发现破损或裂缝,应及时予以修补,排水沟平时要经常清淤,保持排水畅通。
2 湖库型水源的泄水构筑物:保证溢流面及消能部位等完好无损,及时修复局部损坏部位,以免水库溢洪时进一步恶化,导致建(构)筑物破坏。
3 取水闸门:应定期清理闸门表面,闸门的连接紧固件应保持牢固;运转部位的加油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并定期加油;钢闸门防腐蚀可采用涂装涂料和喷涂金属等措施;各处螺栓如有松动应及时拧紧;止水部分如有漏水现象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吊耳板、吊座、绳套出现变形、裂纹或锈损严重时应更换。
4 启闭机:防护罩、机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完整。机架不得有明显变形、损伤或裂缝,地脚连接应牢固可靠;启闭机连接件应保持紧固。注油设施、油泵、油管系统保持完好,油路畅通、无漏油现象,减速箱、液压油缸内油位保持在上下限之间,定期过滤或更换,保持油质合格。制动装置应经常维护,适时调整,确保灵活可靠。钢丝绳、螺杆有齿部位应经常清洗、抹油,有条件的可设置防尘设施;启闭螺杆如有弯曲,应及时校正。闸门开度指示器应定期校验,确保运转灵活、指示准确。
5 电气设备:电动机的外壳应保持无尘、无污、无锈;接线盒应防潮,压线螺栓紧固;轴承内润滑脂油质合格,并保持填满空腔内;电动机绕组的绝缘电阻应定期检测。操作系统的动力柜、照明柜、操作箱、各种开关、继电保护装置、检修电源箱等应定期清洁,保持干净;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均应可靠接地,并定期检测接地电阻值。电气仪表应按规定定期检验,保证指示正确、灵敏。
4 启闭机:防护罩、机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完整。机架不得有明显变形、损伤或裂缝,地脚连接应牢固可靠;启闭机连接件应保持紧固。注油设施、油泵、油管系统保持完好,油路畅通、无漏油现象,减速箱、液压油缸内油位保持在上下限之间,定期过滤或更换,保持油质合格。制动装置应经常维护,适时调整,确保灵活可靠。钢丝绳、螺杆有齿部位应经常清洗、抹油,有条件的可设置防尘设施;启闭螺杆如有弯曲,应及时校正。闸门开度指示器应定期校验,确保运转灵活、指示准确。
5 电气设备:电动机的外壳应保持无尘、无污、无锈;接线盒应防潮,压线螺栓紧固;轴承内润滑脂油质合格,并保持填满空腔内;电动机绕组的绝缘电阻应定期检测。操作系统的动力柜、照明柜、操作箱、各种开关、继电保护装置、检修电源箱等应定期清洁,保持干净;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均应可靠接地,并定期检测接地电阻值。电气仪表应按规定定期检验,保证指示正确、灵敏。
6 水泵机组:泵体应无破损、铭牌完好、水流方向指示明确清晰、外观整洁、油漆完好;泵体无漏水情况;适当补充润滑油,若油质变色、有杂质,应予更换;联轴器的连接螺丝和橡胶垫圈若有损坏应予更换;进出水管上的阀门开闭灵活,无卡阻现象,关闭严密、内外无漏水;单向阀动作灵活、无漏水;管道及各附件外表整洁美观,无裂纹,油漆完整无脱落。
7 输水管道(隧洞):沿线应无塌方、湿陷、积水、冒水、违章建筑和堆积物;输水管道上闸门、排气阀、泄水阀无锈死,闸门开关灵活,排气阀在有气时能自动排气,无气时不漏水;闸门井应无埋没、缺盖,井内无杂物;混凝土管道接头或结构缝止水无渗漏;输水隧洞无表面裂缝和内部裂缝,无渗漏情况。
6.5.3 严寒地区的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机电设备、管道阀件以及金属结构等设备的越冬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严密的设备越冬管理措施。
6.5.4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工程维护性运行,可及时掌握各主要建(构)筑物、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应根据不同设施、设备的特点,确定维护性运行周期。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500132《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50087
3《泵站设计规范》 GB50265
4《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
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7《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
8《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433
11《地下水监测规范》 SL183
12《水环境监测规范》 SL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