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
前言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
编号:CCCF-CPRZ-20:2019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有关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要求,喷水灭火设备产品的相关认证标准,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消防产品工厂检查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认证机构发布的消防产品认证工作要求与管理要求配套使用,并借鉴了国家认监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认证机构可依据本规则编制相关认证作业指导、指南性文件,并与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及实施规则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灭火设备产品中的喷水灭火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洒水喷头、水雾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家用喷头、水幕喷头、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雨淋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通用阀门、预作用装置、减压阀、末端试水装置、加速器、消防洒水软管、沟槽式管接件、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细水雾灭火装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产品。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 1。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认证机构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通知执行。
3 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 1。一般情况下,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5 认证委托
5.2 认证委托资料
5.3 认证安排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5.2 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工作的需要,明确认证委托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型式试验报告(适用时)。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委托资料清单(见附件 3)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并通过认证业务委托系统提交。
认证机构负责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文件审核,并负有管理、保存、保密义务。文件审核结论应按时限规定通知认证委托人。
5.3 认证安排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要求,以合同方式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确认认证实施方案。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6.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与产品一致性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6.4 认证时限
6.1 型式试验
为有效落实“放管服”措施,指定实验室应积极、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当认证委托人符合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关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等工作。
6.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的指定实验室负责明确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并负责对型式试验送检样品的产品一致性情况进行核查,对单元产品特性文件进行确认。
型式试验样品一般由认证委托人按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要求送样。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同意,可采取指定实验室现场抽样方式。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指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指定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指定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6.1.2 型式试验实施
型式试验可由指定实验室完成,也可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指定实验室应对型式试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型式试验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见附件4。
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为依据认证标准的规定、体现产品安全性能与使用性能的适用项目。
认证机构规定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报告应完整描述单元产品的一致性情况及认证相关信息。
型式试验项目、型式试验工作时限、型式试验报告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5。当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对型式试验过程或结论有疑义时,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指定实验室提出申诉或投诉意见,指定实验室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申诉或投诉,并应按型式试验合同约定、指定实验室受理申投诉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应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申诉或投诉方。
6.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与产品一致性检查
6.2.1 基本原则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有效保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标识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按相关标准要求如实记录、登记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按相关规定将有关销售流向信息上传至“消防产品销售流向公开信息平台”,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6。
6.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企业。必要时可延伸检查。
6.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随机抽取经生产者/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违反认证要求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并终止认证。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指定实验室对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项目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上述工作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项目完成且结论合格的情况下,签订认证委托合同后的 90 天内,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结论。
当认证依据标准对检测项目及所需时间有特殊要求时,由认证委托人选定的指定实验室与其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定检验时限。
当涉及国(境)外工厂检查工作时,由认证委托人与认证机构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定工作时限。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获证后监督的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 “消防产品获证跟踪管理云平台”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等任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结合。认证机构应结合获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获证后的监督频次,以保证认证有效性。
7.1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上应按认证机构确定的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使用领域抽取的样品。
7.1.2 内容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按照认证依据标准及认证机构的相关监督要求,在使用领域抽样后,由指定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实施检测。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机构的相关监督要求,由认证机构在使用领域对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实施检查。
7.2 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7.2.1 原则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范围应为监督周期内生产、销售的获证单元产品。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生产现场抽取的样品。
7.2.2 内容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按照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在生产现场抽取样品后,由指定实验室实施检测。如生产企业符合本规则 6.1 条及附件5的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实施检测。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机构的相关监督要求,由认证机构在生产现场对防火材料产品实施检查。
认证机构应明确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有关要求见附件 7。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可由工厂检查人员通过“消防产品获证跟踪管理云平台”实施,有关要求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认证机构应对工作内容、步骤、技术方法及记录要求等作出规定。
7.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者/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的规定,明确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有关要求见附件 7。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可由工厂检查人员通过“消防产品获证跟踪管理云平台”实施,有关要求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认证机构应对工作内容、步骤、技术方法及记录要求等作出规定。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7.4.1 基本要求
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类别,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见下表。

7.4.2 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
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2)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当生产企业分类类别下降时。
增加频次的监督不预先通知,监督方式包括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人日数为 2 人日/次·生产企业。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的有关结论和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7.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采信
在对获证产品实施监督的周期内,凡获证企业接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部门监督抽查或消防监督部门抽查取得合格结论(包括复议合格)的,认证机构可采信其结论并作为企业通过监督并保持其证书的依据。对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应采信有关结果为监督结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8.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5 认证证书的恢复
8.6 认证证书的使用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为:(1) 委托人名称、地址;
(2)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3) 生产者名称、地址;
(4)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5) 认证标准、技术要求及认证实施规则;
(6) 认证模式;
(7) 证书编号;
(8) 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9)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认证证书的样式见附件 8。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变更/扩展内容开展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等工作。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具体规定见附件 9。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3) 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
(4) 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5)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
(6) 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
(7) 由于8.4.3(4)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的;
(8) 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4.2 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8.4.3 认证证书暂停
(1) 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2) 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获证后跟踪或者获证后跟踪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4)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8.4.4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内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认证机构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认证委托。
(1) 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2) 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3)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 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5)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8.4.6 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或重新委托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认证机构不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8.5 认证证书的恢复
8.6 认证证书的使用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认证委托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9 认证标志
Ⅰ型本体标志:


10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0.3 认证机构对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建立、发布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等过程实施动态管理。
10.4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提供的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2) 登记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3)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并上传至 “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
10.5 认证机构在初始委托认证以及认证范围的扩大、变更等时,应核查生产者、生产企业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建立、可操作性及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不予受理并开展跟踪调查。
10.6 认证机构在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日常跟踪管理工作时,应核查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应按有关规定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证书作出处理。
10.7 免费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的有关要求见附件 10。
11 收费
11.1 认证收费
由认证机构按与认证委托人在认证委托合同书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管理要求执行。有关内容应向社会公示。11.2 检测收费
指定实验室(或委托检测机构)应自觉接受认证机构对其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等执行情况开展的监督抽查。
12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3.2 对获证产品与认证相关的符合性有异议时,可向认证机构投诉。
13.4 涉及认证机构内部工作的技术争议、申诉及投诉,经调查核实确应处理的,应在 60 天内完成;涉及分包业务的,首先由分包机构处理并报认证机构备案,分包机构处理后仍存在异议的,认证机构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3.5 认证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的处理记录。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附件1 喷水灭火设备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注:
1 喷头类热敏感元件响应等级是指标准响应、特殊响应和快速响应。
2 湿式报警阀结构不同是指如补偿形式(内补偿、外补偿结构)、隔板座圈式、导阀式、蝶阀式等结构上的区别。
3 干式报警阀结构不同指如差动式、机械式、封闭式等结构上的区别。
4 雨淋报警阀结构不同指如动作原理(隔膜式、推杆式、活塞式、蝶阀式等)、开启方式(泄压开启、加压开启)、外形(角式阀、直通阀)等结构上的区别。
5 报警阀连接形式不同是指采用法兰、沟槽等连接方式。
6 无阀瓣的隔膜式雨淋阀和预作用装置,通过隔膜直接密封,在单元划分时隔膜等效于阀瓣。
7 水流指示器结构不同指信号组件结构不同,如信号组件采用微动开关、干簧管或组合电路板等。
8 压力开关的应用形式指普通型、预作用装置及特殊型三种,三种应用形式压力开关的动作压力有区别。
9 消防信号蝶阀和消防蝶阀的结构不同指如手柄驱动式、涡轮蜗杆驱动式、蝶板软密封、阀座软密封等结构上的区别。
10 消防信号闸阀和消防闸阀的结构不同指如闸板软密封、硬密封、明杆式、暗杆式等结构上的区别。
11 消防电磁阀的结构不同指如驱动形式(直驱型、先导型)、阀体结构等的区别。
12 消防球阀的结构不同指如流道为全通径或缩径、阀体结构为左右结构或上下结构等的区别。
13 通用阀门连接形式不同是指采用法兰、沟槽、螺纹等连接方式。
14 沟槽式管接件结构不同指组成不同,如只包括壳体或由壳体、密封圈和螺栓螺母组成。
15 减压阀的敏感元件指控制腔的隔膜、活塞或其他类型部件能随时反应及动作来调整减压压力的部件。
16. 细水雾灭火装置组成部件单元划分:
1 ) 细水雾喷头的结构形式、材料、工作压力范围、热敏感元件型号规格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贮气瓶组及贮水瓶组的容器公称工作压力、材质、制造工艺不同、容器阀或瓶接头的结构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3)分区控制阀的结构形式、公称压力、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泵组单元的结构形式、出口压力等级、材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单元划分:
1) 流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是指额定流量大于 16L/s,为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额定流量不大于 16L/s,为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2)根据射流方式的不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又可以分为喷洒型和喷射型。
附件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 工厂检查结论;
(2)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 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转来的抽查结果、专项监督结论;
(4)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 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 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 执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 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 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结果。
(10) 为认证基础研究工作做出贡献情况(由认证机构视贡献情况决定相应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下表。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 A-B-C-D 的次序按相应级别条件下降。
附件3 有关认证委托的相关规定及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2.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www.cccf.net.cn)提交认证委托,附下列资料:

2 “●”为需提交的资料,“○”为不需要相关资料。

附件4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
1 工厂检测资源
工厂检测资源为委托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 100%自有资源,应与生产企业在同一城市或临近。
2 工厂检测资源利用
2.1 适用范围
(1)型式试验
(3)证书扩展和变更时补充的变更确认测试
(4)当样品体积大或易损坏,运输费用高,运送困难,或仅为一个批量生产,以后不再生产时,应优先选用工厂检测资源
2.2 风险防范
2.3.1 TMP 方式(指定实验室直接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实施检测方式)
由认证机构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此方式可应用于涉及产品所有类别的认证检验。
2.3.2 WMT 方式(指定实验室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目击检测方式)
由指定认证机构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认证机构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此方式可应用于涉及产品证书扩展和变更时的变更确认测试。
认证机构组织指定实验室进行审核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厂实验室可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
(1) 工厂应为认证机构分类管理较高级别的企业,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
(3) 工厂实验室满足 GB/T 27025(ISO/IEC 17025)第 5 章技术能力要求;
(4) 工厂实验室应具有相关检测项目标准要求精度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并良好受控。(符合 GB/T27025(IEC17025)的技术要求部分对检测设备所有要求)。
(5) 工厂实验室施检人员应熟悉产品结构、检测标准,具备有一定的检测经验;
(6) 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记录格式能满足来现场进行工作的指定实验室对检测信息的要求。
2.5.2 认证机构应对获得批准的工厂实验室进行定期(如每年一次,可根据利用频度确定)的监督(可结合工厂年度监督进行),组织工厂实验室参加比对试验,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性,维持资格。
2.5.3 认证机构应保存获批准的工厂实验室的记录,每年度将获批准的工厂实验室清单及利用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2.6.2 指定实验室参与评审工厂实验室;必要时,对工厂实验室人员进行能力评估;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一方,确保测试过程符合要求;颁发测试报告并在报告中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2.6.3 工厂实验室应确保符合 GB/T 27025(ISO/IEC 17025)相关要求;应指定适当的人员负责工厂实验室管理并支持以上测试的运作;确保工厂实验室人员遵从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人员的检测安排;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一方,确保测试过程符合要求。
TMP 检测费原则上按照原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的 50%与实验室能力的审查、现场检测的工时人日数费用相比较的上限收取(最高不得超过检测总费用 100%)。 WMT 检测费原则上按照原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的 50%与实验室能力的审查、现场检测的工时人日数费用相比较的下限收取。
附件5 喷水灭火设备产品认证检验规程
1 认证检验类别
根据认证类别及检验特性,认证检验分为型式试验、分型试验、监督检验、变更确认检验。
变更确认检验是针对设计变更,为确认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所进行的检验。
2 认证检验依据及判定规则
2.1 认证检验依据
相应的产品标准、实施规则
2.2 判定规则
产品进行试验(检验)时,满足某一项目的全部技术要求,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项目不合格。
试验(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判定结论合格。产品任一项目不合格,判定结论不合格。
3 认证检验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分型试验、监督检验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和检验时限按附件 5.1~附件 5.22 的规定执行。
附件 5.1
洒水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 部分:洒水喷头》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 部分:洒水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公称动作温度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 部分:洒水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7、6.8、6.11、6.13、6.14、6.19(或 6.30)。
安装位置和水的分布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 部分洒水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4、6.5、6.6、6.8、6.10、6.12、6.20、6.25、6.26。
公称动作温度、安装位置和水的分布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 部分洒水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 6.1、6.2、6.3、6.4、6.5、6.6、6.7、6.8、6.10、6.11、6.12、6.13、6.14、6.19(或 6.30)、6.20、6.25、6.26。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 部分:洒水喷头》中 6.3、6.7、6.8、6.19。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 部分:洒水喷头》中 6.3、6.7、6.8、6.19、6.20。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750 只。
主型产品:250 只;玻璃球 30 只或易熔元件 20 只,装饰罩 50 只(隐蔽式喷头)。
2)分型产品:同种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公称口径,公称动作温度不同的分型产品样品 150 只,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热敏感元件各 30只;同一公称动作温度、工艺、材料,安装位置和水的分布不同的分型产品样品 130 只。
3)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数量:80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数量:9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11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2
水雾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3部分:水雾喷头》。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开式水雾喷头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3 部分:水雾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闭式水雾喷头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3 部分:水雾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不同流量系数或不同雾化角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3 部分:水雾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5.1、5.2、
5.3、5.4、5.5、5.6、5.7。不同温度等级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3 部分:水雾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5.1、5.11 和 5.15 中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3 部分:水雾喷头》中 5.2、5.3、5.15(密封、静态动作温度、功能,适用时);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3-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3 部分:水雾喷头》中 5.2、5.3、5.15(密封、静态动作温度、功能,适用时);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开式水雾喷头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150 只。闭式水雾喷头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600 只。开式水雾喷头主型产品:45 只;分型产品:25 只。
闭式水雾喷头主型产品:200 只;分型产品:150 只。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开式水雾喷头:5 只,闭式水雾喷头:60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开式水雾喷头:5 只,闭式水雾喷头:60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开式水雾喷头 40 天;闭式水雾喷头 11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开式水雾喷头 30 天;闭式水雾喷头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3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9-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
喷头》。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认证委托人从单元内任选一个型号作为典型产品型号进行GB5135.9-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9 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中 6.1.2、6.3~6.5、6.6(适用时)、6.7~6.11、6.15~6.28、6.30、6.31、6.32(适用时)、6.33(适用时)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1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注:同时出现 2 个差异项的喷头,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2.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GB5135.9-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中6.1~6.4、6.7、6.8、6.20。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9-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9 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中 6.1~6.4、6.7、6.8。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典型产品型号为 K202 或 K242 下垂型 ESFR 喷头:270 只;
典型产品型号为非 K202 和 K242 下垂型 ESFR 喷头:450 只;玻璃球 30 只或易熔元件 20 只;
差异项型号产品样品数量:见表 1。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10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0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
检验周期 12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附件 5.4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2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2 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公 称 动 作 温 度 与 主 型 产 品 不 同 的 分 型 产 品 检 验 项 目 为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2 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6、6.7、6.10、6.12、6.13、6.18(或 6.27)。
安装形式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2 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
目:6.1、6.2、6.3、6.5、6.7、6.9、6.11、6.19、6.24、6.25、6.28。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2 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中 6.1~6.4、6.6、6.7、6.18。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2-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2 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中 6.1~6.4、6.6、6.7。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750 只。
主型产品:250 只 玻璃球 30 只或易熔元件 20 只;
分型产品:同种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公称口径的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样品:150 只玻璃球 30 只或易熔元件 20 只;同一公称动作温度,工艺、材料相同,安装形式不同的样品:150 只;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50 只;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4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11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5
家用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5部分:家用喷头》。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5 部分:家用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公 称 动 作 温 度 与 主 型 产 品 不 同 的 分 型 产 品 检 验 项 目 为GB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5 部分:家用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6、6.7、6.10、6.11、6.13、6.17(或 6.27)。
安装形式与主型产品不同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5 部分:家用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5、6.7、6.9、6.12、6.18、6.22、6.23、6.24。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5 部分:家用喷头》中 6.1~6.4、6.6、6.7、6.17。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5-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5 部分:家用喷头》中 6.1~6.4、6.6、6.7、6.17。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750 只。
主型产品:250 只 玻璃球 30 只或易熔元件 20 只;
分型产品:同种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公称口径的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样品:150 只玻璃球 30 只或易熔元件 20 只;同一公称动作温度,工艺、材料相同,安装形式不同的样品:150 只。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50 只;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5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11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6
水幕喷头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 5135.13-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3部分:水幕喷头》。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 5135.13-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3 部分:水幕喷头》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 5135.13-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3 部分:水幕喷头》中的下列适用项目:6.1、6.2、6.3、6.4、6.5(适用时)、6.6(适用时)。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 5135.13-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3 部分:水幕喷头》中 6.1~6.3。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 5135.13-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3 部分:水幕喷头》中 6.1~6.3。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150 只。主型产品:35 只;分型产品:20 只。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5 只;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5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7
湿式报警阀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2-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 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2-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 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中除 4.5.1、4.5.2 外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2-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 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中的 4.1、4.4、4.7、4.8、4.9、4.10、4.11、4.12。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2-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 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中 4.10。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2 套,分型产品:1 套。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8
干式报警阀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4-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4部分:干式报警阀》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4-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4 部分:干式报警阀》中除 4.7、4.8 外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4-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4 部分:干式报警阀》中 4.1、4.2、4.9、4.10、4.11、4.12 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4-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4 部分:干式报警阀》中 4.12。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2 套,分型产品:1 套。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9
雨淋报警阀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5-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5部分:雨淋报警阀》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5-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5 部分:雨淋报警阀》中 6.1、6.8、6.12~6.16 适用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1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雨淋报警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2.2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如下:6.15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检型号产品:2 套。
差异项型号产品:见表 1。
2)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
检验周期 50 天。
2)监督检验
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0
水流指示器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7-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7-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7 部分:水流指示器》中 6.1、6.4、6.5.3、6.7~6.18 适用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1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水流指示器,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10 和 6.12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10 和 6.12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2.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如下:6.8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如下:6.8。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检型号产品:4 只。
差异项型号产品:见表 1。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
检验周期 45 天。
2)监督检验
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1
压力开关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0部分:压力开关》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0 部分:压力开关》中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输 出 触 点 组 数 与 主 型 产 品 不 同 的 分 型 产 品 检 验 项 目 为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0 部分:压力开关》中的 6.3、6.5、6.6、6.10、6.11、6.12、6.13。
连 接 公 称 口 径 与 主 型 产 品 不 同 的 分 型 产 品 检 验 项 目 为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0 部分:压力开关》中的 6.3、6.4、6.5、6.14。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0 部分:压力开关》中 6.3、6.6。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0 部分:压力开关》中 6.3、6.6。
3 样品数量
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8 只,分型产品:4 只。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3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2
通用阀门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6部分:通用阀门》
2 检验项目
1)消防闸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2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1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闸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2.6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2.6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2)消防球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3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2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球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3.5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3.5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3)消防电磁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4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14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电磁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4)消防蝶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5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15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蝶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5.5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5.5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5)消防截止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6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4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表 4 差异项检验项目及样品数量
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截止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6)消防信号闸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7.1.1、6.7.2~6.7.6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5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表 5 差异项检验项目及样品数量
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信号闸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2.6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2.6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7)消防信号球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7.1.2、6.7.2~6.7.6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6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表 6 差异项检验项目及样品数量
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信号球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3.5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3.5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8)消防信号蝶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7.1.3、6.7.2~6.7.6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7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信号蝶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5.5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5.5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9)消防信号截止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6.1.5、6.1.8、6.7.1.4、6.7.2~6.7.6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8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信号截止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10)消防单向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
6.1.5、6.1.8、6.8.1、6.8.3~6.8.7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9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单向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8.1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8.1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11)消防地埋闸阀
在单元内选取公称直径和额定工作压力最大的型号作为主检型号进行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1.1、
6.1.5、6.1.8、6.9.3、6.9.4.2.4、6.9.5~6.9.8 项目的检验,其他型号按照表 10 规定进行差异项检验。
注:同时出现 2 个及以上差异项的消防地埋闸阀,其检验项目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如叠加后的检验项目中包含 6.9.8 条,仅选取公称直径最大的型号进行 6.9.8 条试验,样品数量根据相同项目不重复的原则叠加。
2.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如下:
消防闸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2.5;
消防球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3.4;
消防电磁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4.2、6.4.5;
消防蝶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5.7;
消防截止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6.3;
消防信号阀监督检验为 GB5135.6-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6 部分:通用阀门》中 6.7.2。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1)型式试验
主检型号产品:2 套。
差异项型号产品:见表 1~表 10。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
检验周期 40 天。
2)监督检验
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3
预作用装置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4-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4部分:预作用装置》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B5135.14-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4部分:预作用装置》中除5.2.4外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检验项目为 GB5135.14-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4 部分:预作用装置》中 5.1、5.2(5.2.4 除外)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4-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4 部分:预作用装置》中 5.2.8、5.4.5。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装置 1 套、阀组 2 套、控制盘 3 台、电磁阀 3 只、减压阀2 只、单向阀 3 只、控制阀 2 只。
分型产品:装置 1 套、阀组 2 套。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为 55 天(铜材质阀座),200 天(非铜材质阀座)。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55 天(铜材质阀座)
检验周期 200 天(非铜材质阀座)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4
减压阀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7-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7部分:减压阀》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5135.17-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7部分:减压阀》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7-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7 部分:减压阀》中除 6.3、6.4、6.5.6、6.9 外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7-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7 部分:减压阀》中 6.8。
2) 获证后使用领域不进行抽样检测。
3 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2 台,分型产品:1 台。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台。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55 天(铜材质阀座)
检验周期 120 天(非铜材质阀座)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5
末端试水装置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21-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21部分:末端试水装置》。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21-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1 部分:末端试水装置》中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21-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1 部分:末端试水装置》中 6.1~6.4、6.6~6.9。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21-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1 部分:末端试水装置》中 6.1~6.7。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21-2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21 部分:末端试水装置》中 6.1~6.7。
3 样品数量
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5 套;
分型产品:3 套。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套;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6
加速器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8-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8部分:加速器》。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8-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8 部分:加速器》中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8-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8 部分:加速器》中 4.1~4.9 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8-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8 部分:加速器》中 4.1、4.5~4.9。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8-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8 部分:加速器》中 4.1、4.5~4.9。
3 样品数量
1) 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样品数量的 5 倍。
主型产品:3 个,弹性密封元件 12 只。分型产品:2 个。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个;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2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7
消防洒水软管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6-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6部分:消防洒水软管》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5135.16-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6部分:消防洒水软管》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6-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6 部分:消防洒水软管》中 6.1、6.4、6.5、6.6(仅限公称直径不同时)、6.10、
6.11、6.12、6.14 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6-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6 部分:消防洒水软管》中 6.11。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6-20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6 部分:消防洒水软管》中 6.11。
3 样品数量
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10 根,分型产品:5 根。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根。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根。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为 70 天(带密封圈),50 天(不带密封圈)。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30 天(带密封圈),
检验周期 30 天(不带密封圈)。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8
沟槽式管接件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件》。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B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件》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1 部分:沟槽式管接件》中除 6.2、6.3、6.5、6.13、6.14、6.16、6.18 外的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项目根据年度监督方案执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1 部分:沟槽式管接件》中 6.8、6.10(适用时)。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 11 部分:沟槽式管接件》中 6.8、6.10(适用时)。
3 样品数量
3.1 型式试验
(1)沟槽式管接头:
主型产品样品 15 只,分型产品样品 5 只,橡胶密封圈 5 只。
(2)带密封圈沟槽式管接件:
主型产品样品 5 只,分型产品样品 3 只,橡胶密封圈或胶料 5 只。
(3)无密封圈沟槽式管接件:
主型产品样品 2 只,分型产品样品 2 只。
3.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7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19
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18428-201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18428-201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中的全部项目。
2.2 分型试验
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18428-201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中 4.1~4.10 的全部适用项目。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18428-201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中 4.1、4.2、4.8。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18428-2010《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中 4.1、4.2、4.8。
3 样品数量
1) 监督检验
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样品数量的 5 倍。
主型产品: 240 只;分型产品: 180 只。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50 只;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5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12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20
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A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A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中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A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中的 3.2~3.6。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中 3.1、3.2、3.4。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863-2010《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中 3.1、3.2、3.4。
3 样品数量
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100 只;
分型产品:55 只。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25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25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120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21
细水雾灭火装置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
2 检验项目
2.1 贮气瓶组
2.1.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2的全部适用项目。
2.1.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2.1~6.2.3、6.2.8。
2.1.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2.6。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2.6。
2.2 贮水瓶组
2.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3的全部适用项目。
2.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3.1~6.3.5、6.3.6.1~6.3.6.4。
2.2.3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3.1、6.3.4。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3.5。
2.3 气体单向阀
2.3.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4的全部项目。
2.3.2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4.3。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4.1。
2.4 安全泄放装置
2.4.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5的全部项目。
2.4.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5.1。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5.1。
2.5 连接管
2.5.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6的全部项目。
2.6 集流管
2.6.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7的全部项目。
2.7 减压装置
2.7.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8的全部项目。
2.7.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8.1~6.8.3、6.8.5、6.8.6。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8.1~6.8.3、6.8.5。
2.8 分区控制阀
2.8.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9的全部项目。
2.8.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9.1~6.9.8。
2.8.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9.1、6.9.6、6.9.7。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9.1、6.9.6。
2.9 泵组单元
2.9.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0的全部适用项目。
2.9.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0.2、6.10.4、6.10.5、6.10.7。
2.9.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10.2.1、6.10.2.2、6.10.2.3、6.10.2.6、6.10.3、6.10.4.1、6.10.4.2、6.10.5、6.10.6、6.10.7、6.10.8、6.10.9.2、6.10.10、6.10.11。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10.2.1、6.10.2.3、6.10.2.6、6.10.3、6.10.4.1、6.10.4.2、6.10.8、6.10.9.2、6.10.10、6.10.11。
2.10 压力显示器
2.10.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1的全部项目。
2.11 信号反馈装置
2.11.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2的全部项目。
2.12 装置控制盘(柜)
2.12.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3的全部项目。
2.12.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13.1~6.13.3。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13.3。
2.13 细水雾喷头
2.13.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的全部适用项目。
2.13.2 分型试验
开式细水雾喷头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6.14.8、6.14.26、6.14.29.1;
闭式细水雾喷头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6.14.3、6.14.6、6.14.7、6.14.12~6.14.14、6.14.24~6.14.26、6.14.29.2;
2.13.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开式细水雾喷头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6.14.8、6.14.26;
闭式细水雾喷头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6.14.3、6.14.5、6.14.7、6.14.8、6.14.24~6.14.26;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
开式细水雾喷头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6.14.8、6.14.26;
闭式细水雾喷头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4.1~6.14.3、6.14.5、6.14.7、6.14.8、6.14.24~6.14.26;
2.14 装置要求2.14.1 型式试验
检验项目为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6.1的全部适用项目。
2.14.2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中 6.1.1、6.1.2。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A 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中 6.1.1。
3 样品数量
3.1 贮气瓶组
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贮气容器3套、容器阀(释放阀)6套、安全泄放装置5套、减压装置(可选)2套、压力显示装置2套、驱动装置2套等。
分型产品:贮气容器3套、容器阀(释放阀)3套。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瓶组 1 套;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瓶组 1 套。
3.2 贮水瓶组
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贮水容器 3 套、安全泄放装置 5 套、瓶接头及虹吸管 3 套等
分型产品:贮水容器2套、瓶接头及虹吸管2套。
b)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瓶组 1 套;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瓶组 1 套。
3.3分区控制阀
a) 型式试验主型产品:3 套;分型产品:2 套。
b)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1 套。
3.4 泵组单元
a) 型式试验主型产品:1套;分型产品:1套。
b)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 套;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 1 套。
3.5 控制盘(柜)
2套。
3.6 细水雾喷头
a) 型式试验
闭式细水雾喷头主型产品:200 只;分型产品:100 只。开式细水雾喷头主型产品:40 只;分型产品:20 只。
b)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开式细水雾喷头:20 只;闭式细水雾喷头:50 只;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开式细水雾喷头:20 只;闭式细水雾喷头:50 只。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开式细水雾灭火装置:85 天;闭式细水雾灭火装置:11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45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 5.2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产品检验要求
1 认证检验依据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2 检验项目
2.1 型式试验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的全部适用项目。
2.2 分型试验
分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以下适用项目:5.1、5.2、5.5、5.6、5.7、5.8、5.10、5.11、5.12、5.13。
2.3 监督检验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 5.1、5.2。
2)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检验项目为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 5.1、5.2。
3 样品数量
1) 型式试验
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样品数量的 5 倍。
主型产品:3 套。分型产品:2 套。
2) 监督检验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1 套;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1 套。
4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检验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1)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
检验周期 45 天。
2)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检验周期 30 天。
3)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附件6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1.1 职责和资源
1.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无论其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获证产品不加贴认证标志。
1.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产品的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所需的环境。
1.2 文件和记录
1.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质量计划,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验及有关资源的确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1.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标准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和更改前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1.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过程、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1.3 采购和进货检验
1.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1.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1.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1.4.1 工厂应对生产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1.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生产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1.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1.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1.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1.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工厂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1.6 检验和试验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设备。
1.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验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验。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1.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和保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1.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和保持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1.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1.10 获证产品的变更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变更控制程序,确保认证产品的设计、采用的关键件和材料以及生产工序工艺、检验条件等因素的变更得到有效控制。获证产品涉及到如下的变更,工厂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a) 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等)的变更;
b) 产品采用的关键件和关键材料的变更;
c) 关键工序、工艺及其生产设备的变更;
d)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条件和方法变更;
e) 生产场所搬迁、生产质量体系换版等变更;
f) 其他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的变更。
1.11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的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
2 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
2.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2.1.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
a)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b)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c) 针对认证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
d) 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2.1.2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该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2 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
a)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
b) 认证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
c) 认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关键件。
2.3 关键件和材料的一致性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并保持其一致性。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2.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并保持其一致性。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例行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2.5 产品变更的一致性控制
工厂建立的文件化变更控制程序应包括产品变更后的一致性控制内容。获证产品涉及 1.10 规定的变更,经认证机构批准执行后,工厂应通知到相关职能部门、岗位和/或用户,并按变更实行产品一致性控制。
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目的是确定批量生产的产品特性与型式检验合格样品特性的符合性。
3.1 核查内容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认证规则、产品标准、认证证书的符合性;
b) 产品的名牌标志与产品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c) 产品关键件和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名称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特性文件描述以及企业对关键件和材料供应商控制的符合性;
d) 产品特性参数与产品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e) 产品主要生产工艺与企业产品工艺文件、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3.2 核查方法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使用以下方法:
a) 通过核对抽取样品产品铭牌标志、认证规则、产品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特性文件表、产品工艺文件及图纸等技术文件的方法核查;
b) 通过现场试验验证的方法判定产品的一致性;
c) 必要时通过抽取样品送检的方法判定产品的一致性。
3.3 判定原则
核查内容中有一项不符合,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查不符合。
4 生产企业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作应能确认产品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4.1 例行检验的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生产过程控制能力等情况规定例行检验的有关要求,并经认证机构确认。例行检验应满足对生产过程有效控制的原则,鼓励采用生产过程中的在线测试方法。
4.2 确认检验的有关要求结合产品特点,生产企业自行制订确认检验计划并实施。
5 工厂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5.1 申请洒水喷头类(洒水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家用喷头)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动作元件装配过程控制;
b) 金属框架的生产过程控制;
c) 喷头密封检测;
5.2 申请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工作液的灌装工序控制;
b) 玻璃球封口工序控制;
c) 外观及尺寸控制;
5.3 申请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元件装配过程检测;
b) 外观及尺寸控制;
5.4 申请末端试水装置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密封检测;
b) 流量系数检测;
5.5 申请加速器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密封测试;
5.6 申请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探测组件的组装工序控制;
b) 外观、结构、水平回转角及俯仰回转角的检测;
c) 性能参数的检测
5.7 申请细水雾灭火装置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细水雾喷头的组装工序控制;
b) 贮气瓶组、贮水瓶组的组成及密封检测;
c) 分区控制阀的功能检测;
d) 泵组单元的控制功能检测;
e) 装置的启动运行检测;
f) 贮水容器的内部涂覆层检查;
5.8 报警阀类(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雨淋报警阀)
a) 报警阀类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b) 阀门装配前对阀体的检查;
c) 电磁阀应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产品;
d) 阀门装配后动作及密封的检测。
5.9 预作用装置产品
预作用装置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预作用报警阀组装配检查;
b) 电磁阀应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产品;
c) 气压维持装置部件组成检查;
d) 设置压力测试及控制盘的功能检测。
5.10 沟槽式管接件产品
a) 制造商或铸件供应商应严控熔炼、烧铸环节,并应具备检测化学元素含量和铸件材料金相分析的检测能力
b) 制造商或螺栓供应商应具备螺栓的探伤能力;
c) 应具备橡胶密封圈的物理机械性能检测;
d) 加工沟槽工序的检测;
e) 沟槽管件密封性能的工序检测。
附件7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1) 在出发进行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前,监督组长应从“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获取被监督企业的基本信息、证书信息(含暂停证书)和历次工厂检查情况,特别是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情况等。
(2) 监督组到达生产现场后,监督组长应向企业出示监督通知,说明本次监督的有关要求,由企业填写回执。告知企业如不按规定接受监督,其证书将被收回并撤销。如现场企业提出不接受监督时,监督组长应及时将所遇现场情况和受监督企业现场表达的意见以书面方式及时上报。得到同意后,监督组方可离开生产现场。
(3) 监督组到达生产现场后,应首先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证书原件,重点检查企业的名称、法人、注册地址和生产厂址等是否发生变化。
1.2 工作内容及要求
(1) 现场巡视
监督组应要求受监督企业开放生产现场所有房间或地域,以供监督检查。除涉及军品生产等机密外,监督组必须核实受监督企业每个房间或地域的功能及存放的与获证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物品的情况。对于受监督企业刻意隐瞒的房间或地域,必须重点巡视。现场巡视中如发现问题,监督组应持续追踪,如发现存在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严重问题,现场出具不推荐通过的工厂检查报告,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现场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足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的,收回全部证书,报认证机构处理。对发现的一般问题,监督组应书面通知受监督企业整改,并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记录。
(2) 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
a 监督组现场应首选抽取生产线末端获证产品开展一致性检查。如果现场确实未生产,监督组方可对库存产品开展一致性检查,要求企业在产品一致性检查表上盖章确认。对于任一产品一致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记录,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报认证机构处理。监督组应详细记录一致性检查样品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编号等。
b 对于现场因获证产品数量不足或企业自称没有产品,导致无法完成全部单元产品一致性检查及监督检验样品抽取的,监督组应先行封存现场应抽取样品且能抽取的所有获证产品样品,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工作;对于未能抽到的获证产品,应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如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采购记录、生产计划安排、产品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监督组应从企业现场检查前六个月内获证产品生产、销售、产品发货物流信息销售记录中,查找已交付的产品,首先对其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采购和评价记录、生产计划和工艺指导文件、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进行有关产品一致性的核实。监督组必须详细记录检查中抽取的文件/记录编号、时间、内容和抽取的文件中涉及的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编号等。
c 经确认,在现场检查前因搬迁、销售、调整等各类原因,长期确未生产、销售的获证单位,监督组应现场封存对应产品证书,并告知企业恢复生产前应主动向认证机构书面报告,企业应同时承诺在此期间不进行生产、销售活动。待认证机构再次安排监督组进行现场见证生产、检查确认符合证书保持要求后,方可恢复正式生产。监督组应将上述情况详细记录,停产期超过一年的,应对证书作出暂停处理。
d 当现场检查时企业声称无产品或停产,但经监督组现场确认有库存或近期有生产情况的企业,监督组应现场出具不推荐通过的工厂检查报告,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报认证机构处理。
对于上述检查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足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的,收回全部证书,报认证机构处理。
(3) 监督检验样品抽取
有抽取样品监督检验要求时,监督组在企业生产现场完成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符合认证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刚下线且例行检验合格的产品”、“库存产品”的先后顺序开展监督检验样品抽、封工作。
(4) 送样
监督组现场抽取的样品应由获证企业在 15 日内送至指定实验室开展监督检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监督检验费用。
(5) 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受监督企业不确认监督结论的情况,监督组应向其说明严重后果,对仍不配合的,应将现场情况详细记录,报认证机构处理。
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2.1 基本内容及要求
(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第 3 条.采购和进货检验、第 4 条.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第 5 条.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第 6 条.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第 9 条.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3) 证书使用和标志的购买、使用、保管情况;
(4) 受监督企业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文件化的获证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文件化的成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5) 是否有获证产品变更未经批准违规出厂销售行为等;
(6) 受监督企业有无销售与证书不符产品的情况;
(7) 受监督企业有无证书暂停、注销、撤销后继续出厂销售原获证产品的行为;
(8) 现场生产和检验过程见证(适用时);
(9) 受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10)建立了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按规定上传至“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
(10) 验证上次监督检查和/或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11)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不符合。
2.2 检查要求
(1) 监督组应要求受监督企业开放生产现场所有房间或地域,以供监督检查。除涉及军品生产等机密外,监督组必须核实受监督企业每个房间或地域的功能及存放的与获证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物品的情况。对于受监督企业刻意隐瞒的房间或地域,必须重点巡视。
(2) 监督组应现场对企业生产和检验能力、生产工艺文件、产品设计和采购文件有效性等进行重点核查,进行生产和检验过程见证(适用时)。
(3) 对于未制定或未有效执行一致性控制要求和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要求的企业,监督组应现场做出不通过的结论,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报认证机构处理。
(4) 适用时,监督组在生产现场应开展指定项目的检验见证活动。现场时间不允许时,可进行模拟检验见证。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a 检验作业指导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相关规定是否一致或起等效作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c 检验记录表是否与检验作业文件要求一致,具有指导或提示作用;
d 检验人员是否能够正确理解检验作业指导文件;操作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了检验记录表。
见证结束后,监督组填写检验过程见证记录,按下列要求进行判定:
a) 对于能够在监督检查期间完成的检验见证项目,监督组应对检验情况的符合性进行单项判定;
b) 对于部分不能在工厂监督检查期间完成的检验见证项目,监督检查组应在要求检验人员进行模拟检验的基础上,进行该项目的检验能力判定,并注明为模拟检验操作;
c) 全部检验见证项目完成后,监督组汇总形成检验见证的总体意见,并签字确认。
对工厂检验人员不能完成检验或检验结论不准确的,监督组应做出不通过的结论,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
(5)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认证证书的信息,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地址(生产企业未搬迁除外)发生变更,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企业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监督组应对对应证书进行封存,告知企业在未获认证机构批准或备案前不得出现违规出厂销售行为;如获证企业已按规定申报,监督组应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变更未经确认即产品违规出厂销售的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应提取相关证据,收回全部产品证书。
(6) 若受监督企业有生产与证书内容不符产品、但未出厂销售的,检查组应要求受监督企业不得出厂销售。为保证认证有效性,应要求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委托认证或变更确认),必要时检查组可封存证书。若受监督企业有出厂销售与证书内容不符产品情况时,检查组应封存证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出厂销售并通知使用方暂停使用。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经委托认证或变更确认符合认证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使用)。当企业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无法落实整改要求时,检查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上传检查结果,认证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证书进行处理。
(7)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倒闭情况,认证机构应撤销此类企业获得的全部证书。对经多方联系仍无法找到的企业,认证机构应暂停或撤销此类企业获得的全部证书。
3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
3.1 使用领域获证产品信息的提取及下达
(1) 认证机构应从企业已上传至“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的获证产品使用单位中,根据“抽取销量最大的代表性产品”、“同实施规则涵盖产品中至少抽取一个单元”、“使用单位地域尽量集中”、“尽量涵盖多类获证产品”等原则随机选取。
(2) 认证机构应在现场监督开展前的 5 个工作日内,下达监督任务(随附获证产品使用单位的具体地址等信息)。
3.2 准备工作
(1) 接受监督任务后,监督组长应从“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中提取受监督企业的证书状态信息、一致性检查记录和产品检验报告。同时,监督组还应取得留存在指定实验室的型式检验样品的外观及内部结构照片等(适用时)。
(2) 监督组在实施现场监督前 2 天方可通知受监督企业,告知企业须接受监督,应按规定时限到达获证产品使用单位,否则全部证书将被暂停或撤销。对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监督的,监督组长应书面报告。在得到批准前,监督组不得离开获证产品使用单位现场。
(3) 监督组长还须提前告知受监督企业以下要求: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委托授权人(授权人持委托授权书对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有关情况及结论具有签字确认权)与技术人员一并按时到达使用单位,携带公章和证书原件,准备进行一致性检查所需的工具、现场条件及技术资料。
3.3 获证后使用领域检查
(1) 监督组到达使用单位后,须对使用单位全部应监督类别的获证产品进行统计,书面记录现场情况。
(2) 监督检查前,监督组首先应现场抽取样品核查标志加施情况,核查产品销售流向信息情况,核查铭牌标志、规格型号与证书的符合性。对未见异常的,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现场发现异常的,监督组如实记录有关问题。对于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产品,应终止检查,并书面上报。
(3) 监督组按照要求现场抽取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4) 监督组发现产品与证书内容不符的情况,应立即要求受检查方采取相应措施,未经认证或变更确认的产品不得使用,监督组可收回全部证书,要求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应要求企业先行完成上述纠正措施后,方可继续销售产品,为保证认证有效性,可封存认证证书。当获证企业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无法落实整改要求时,检查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上传检查结果,认证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证书进行处理。
(6) 对于在使用领域发现的产品一致性、质量或维护保养方面的问题,监督组应要求企业当场或限期整改(视现场情况而定),不得影响获证产品使用。企业整改完毕后应提交使用单位或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
(7) 监督组现场怀疑产品一致性不符但无法准确判定时,或生产企业对现场判定结论有争议时,监督组应现场抽、封样,由认证机构安排有关部门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对不具备现场抽样条件的,监督组应及时与指定实验室沟通,协助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工作。
(8) 监督组抽取样品后,应要求获证企业立即进行补货、重新安装,不得影响获证产品有效使用。
(9) 现场监督结束后,监督组长应就监督情况与受监督企业进行沟通,通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现场监督结论,要求其在现场一致性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对现场监督结论有异议的或拒绝在监督现场一致性检查记录上确认的,监督组应书面上报。
3.4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
(1) 监督组用按照本附件第 3.3 条的规定抽样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工作。
(2) 产品一致性符合要求的,监督组现场按照使用领域现场监督抽取样品方案要求的数量进行抽、封样品。对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检查,立即上报。
(3) 监督组抽取样品后,应要求获证企业立即进行补货、重新安装,不得影响系统有效运行。
(4) 监督检验样品抽样数量要求见附件 5。
(5) 监督检验样品应选择在质保期内且出厂不满一年、由获证企业负责维护保养的产品。
附件8 认证证书样式


附件9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恢复相关规定
1.1 变更类型
1.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企业搬迁除外)等。
1.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企业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变化);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
1.2 变更程序
1.2.1 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按附件 3的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
1.2.2 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变更确认检验。
1.2.3 获证产品的关键设计、关键元器件/原材料、关键工艺发生变更的,或涉及关键元器件/原材料的供方发生变更的,认证机构与指定实验室应根据变更认证委托,确定变更的可行性。对于允许变更的,应制定变更确认方案(至少包括工厂检查要求和产品检验要求);对于不允许变更的,在 10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人。根据变更的内容,由指定实验室提出试验项目的要求。
1.2.4 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认证机构为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不符合变更要求的,认证机构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的通知。
1.2.5 认证依据用标准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分析标准变更对认证有效性的相关影响,制订并公布标准换版后认证工作的有关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对新标准下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进行评价,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新标准要求。
2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2.1 认证范围的扩大类型
(2) 实施规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增加新单元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单元)
(3) 单元内扩展新型号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型号)
2.2 认证范围扩大时,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 3 的规定提交认证范围扩大的委托,经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符合后,换发或颁发证书。
2.3 认证范围扩大为新增认证单元的,应颁发有效期为 5 年的新证书,认证单元内新增产品型号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
2.4 认证范围扩大时,属于 2.1 中(1)、(2)的,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属于2.1 中(3)的,产品应进行分型试验。产品的检测有关要求见附件 5。
2.5 认证范围扩大时,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 实施规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产品(新增标准),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2) 实施规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产品,原则只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职责和资源、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
(3) 单元内产品扩展应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同上)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证书部分暂停或部分撤销的工厂,扩大申请时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3 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委托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时,或在已获认证单元内不再保留部分分型产品认证证书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应由认证委托人提出委托,并交回原认证证书,认证机构确认后注销原认证证书或换发证书,并公告。
4 认证证书的恢复
4.1 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托。
4.2 证书恢复委托的基本要求
4.2.1 因认证委托人自身原因申请暂停或无法接受监督检查而导致证书被暂停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具备恢复正常生产的条件后,向认证机构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委托资料中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人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的性能情况等;
4.2.3 因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的,认证委托人应认真分析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的原因,针对每个不符合项认真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因产品的一致性不符合或工厂条件不符合导致不符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完善证书或认证标志规定,落实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并按要求进行自查(适用时);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进行自我验证。
4.2.4 因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或不能按规定送样检验的,认证委托人应分析产品检验不合格或不能按规定送样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自我验证。
4.2.5 因国家抽查、行业抽查、地方抽查产品检验不合格的,认证委托人应分析产品检验不合格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自我验证;应向原产品抽查部门申请产品复检,取得复检合格的报告(国家、行业、地方抽查部门有整改要求的应一并整改);
4.2.6 认证委托人完成上述整改后,向认证机构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并附整改报告及有关证明资料。
4.3 证书恢复委托的程序
(1) 认证机构对证书恢复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a)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至少应包括: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
b) 产品一致性核查;
c) 认证标志核查;
d)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e) 认证委托人存在变更情况的核查;
f) 对实际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
g) 不符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的核查(适用时);
h) 暂停期间有无销售情况的核查等。
需要抽封样品检测的,工厂检查组在现场检查通过后,按要求抽封样品,样品由认证委托人送指定实验室进行产品监督检验。
(3) 对于使用领域发现不符合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被暂停证书,认证委托人整改后提交使用领域复检合格证明的,可采取文件审查核实、工厂现场检查核实方式之一或组合形式开展核查。
(4) 认证机构对有关检查资料(检查计划、工厂检查报告、工厂条件检查记录、产品一致性检查记录、工厂一致性控制记录、证书、标志检查记录)及监督检验报告(必要时)进行评定,对于可以恢复证书的,发出恢复证书使用的通知并返还认证证书,对于不能恢复证书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10 免费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及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3. 评定中心免费向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提供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点阵编码,供其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管理信息。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点阵编码应与实际产品一一对应。
4、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的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计划,在获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免费申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
5.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认证标志的有关管理规定,在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上加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6.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获证企业自律组织: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印制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以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印刷技术要求》,使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自行委托印制或自行印制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并应采用有效的监测、管理手段,保证自行委托印制或自行印制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符合《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印刷技术要求》及使用要求。
7. 自愿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的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申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1)自获证之日起生产信息登记高于 80%;
(2)自获证之日起经销商信息登记比例高于 80%;
(3)自获证之日起最终用户登记比例高于 80%;
(4)经销商、最终用户信息登记应真实、有效、完整。
8.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的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其提供的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 登记的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2) 登记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3) 消防产品直接供应使用单位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 2 个工作日内,建立、添加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并上传至www.cccf.net.cn 上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
9.当自行委托印制或自行印制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丢失或损坏时,应及时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作废对应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
10.免费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的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其与评定中心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