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5-2013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5-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Standard method of measurement for pseudo-classic architectural works
GB 50855-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7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55-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2.1、4.2.2、4.2.3、4.2.4、4.2.5、4.2.6、4.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8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适应建设市场计量、计价的需要,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A、附录E的仿古建筑部分进行修订并增加新项目而成。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本规范“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是“工程量计算规范”之二,代码02。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31楼,邮政编码:210036),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本规范参编单位: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郎桂林 黄一勤 杜雪英 孙小青 蔡国安 李震 朱红星 陈玉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谢洪学 胡传海 吴佐民 王海宏 张宗辉 王美林 陶学明 刘智 张丽萍
本规范英文翻译:林清锦 舒宇 郑玮皓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仿古建筑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等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 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仿古建筑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等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方古建筑”既包括“官式建筑”,也包括“地方传统作法建筑”。
官式建筑:按照宋代《营造法式》或清代《工程做法则例》等官方制订的建筑制度规定建造的古式建筑。
地方传统作法建筑:相对官式建筑而言,按照在某一地域通用而不循朝廷建筑规范的传统建筑形式和施工手法建造的建筑。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无论是国有资金投资还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计量必须执行本规范。
1.0.4 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计算 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古建筑 ancient building
主要指古代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遗留的建筑物。
2.0.3 仿古建筑 pseudo classic building
仿照古建筑式样而运用现代结构、材料及技术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
2.0.4 纪念性建筑 memorial building
为了纪念的目的,具有纪念性功能和纪念意义的表明某种特征的建筑。
3 工程计量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³”、“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只”、“块”、“根”、“件”、“对”、“份”、“樘”、“座”、“攒”、“榀”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3.0.6 仿古建筑工程涉及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钢筋工程、小区道路等工程项目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电气、给排水、消防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市政道路、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的相应项目执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的相应项目执行。
3.0.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3.0.4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工程量的有效位数。
3.0.5 对本条说明如下:
(1)本规范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未列内容或未发生,不应另行计算。
(2)本规范附录工作内容列出了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机械移动、材料运输等辅助内容虽然未列出,也应包括。
(3)本规范以成品考虑的项目,如采用现场制作的,应包括制作的工作内容。
3.0.6 本条规定了仿古建筑工程与其他“工程量计算规范”在执行上的界线范围和划分,以便正确执行规范。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1.2 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编制。
4.1.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2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2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4.1.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4.1.2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规费项目清单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税金项目清单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1.3 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具体做法如下: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2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2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 本规范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应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4.2.8 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4.2.9 门窗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若采用成品,其门窗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4.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其设置规定。
各位数字的含义是:一、二位为专业工程代码(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以后进入国标的专业工程代码以此类推);三、四位为附录分类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细砖砖檐,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三个不同单位工程的细砖砖檐工程量时,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细砖砖檐的项目编码应为020103001001,第二个单位工程细砖砖檐的项目编码应为020103001002,第三个单位工程细砖砖檐的项目编码应为02010300100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细砖砖檐的工程量。
4.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附录中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但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难以准确和全面地描述。为达到规范、简洁、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4.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中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 本条既考虑了各专业的定额编制情况,又考虑了使用者方便计价,对现浇混凝土模板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编制,即: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一方面“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以现浇混凝土计量单位计量,与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一起组成综合单价;另一方面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以平方米计量,单独组成综合单价。上述规定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同一个标段(或合同段)中在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二是招标人若采用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必须按本规范所规定的计量单位,项目编码、项目特征描述列出清单,同时,现浇混凝土项目中不含模板的工程费用;三是招标人若不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不再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则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的工程费用。
4.2.8 本规范中预制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项目相比,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模板的措施费用不再单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计入综合单价中,即:成品的出厂价格及运杂费等进入综合单价。
4.2.9 按照目前仿古建筑的实际情况,本规范门窗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若采用成品购置时,成品价(成品原价、运杂费等)应计入综合单价。
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4.3.2 措施项目中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K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4.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措施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也同分部分项工程一样,必须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同时明确了措施项目的计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 本条针对本规范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但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措施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清单项目。23,34,39,40,90,116
附录A 砖作工程
A.1砌砖墙
A.1 砌砖墙
砌砖墙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1的规定执行。
表A.1 砌砖墙(编码:020101)
A.2 贴 砖
贴砖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2的规定执行。
表A.2 贴砖(编码:020102)
A.3 砖 檐
砖檐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3的规定执行。
表A.3 砖檐(编码:020103)
A.4 墙 帽
墙帽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4的规定执行。
表A.4 砖帽(编码:020104)
A.5 砖券(拱)、月洞、地穴及门窗套
砖券(拱)、月洞、地穴及门窗套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5的规定执行。
表A.5 砖券(拱)、月洞、地穴及门窗套(编码:020105)
A.6 漏 窗
漏窗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6的规定执行。
表A.6 漏窗(编码:020106)
A.7 须弥座
须弥座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7的规定执行。
表A.7 须弥座(编码:020107)
A.8 影壁、看面墙、廊心墙
影壁、看面墙、廊心墙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8的规定执行。
表A.8 影壁、看面墙、廊心墙(编码:020108)
A.9 槛墙、槛栏杆
槛墙、槛栏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9的规定执行。
表A.9 槛墙、槛栏杆(编码:020109)
A.10 砖细构件
砖细构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10的规定执行。
表A.10 砖细构件(编码:020110)
A.11 小构件及零星砌体
小构件及零星砌体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11的规定执行。
表A.11 小构件及零星砌体(编码:020111)
A.12 砖浮雕及碑镌字
砖浮雕及碑镌字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12的规定执行。
表A.12 砖浮雕及碑镌字(编码:020112)
附录B 石作工程
B.1台基及台阶
B.1台基及台阶
台基及台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B.1的规定执行。
表B.1 台基及台阶(编码:020201)
B.2 望柱、栏杆、磴
望柱、栏杆、磴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B.2的规定执行。
表B.2 望柱、栏杆、磴(编码:020202)
B.3 柱、梁、枋
柱、梁、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B.3的规定执行。
表B.3 柱、梁、枋(编码:020203)
B.4 墙身石活及门窗石、槛垫石
墙身石活及门窗石、槛垫石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B.4的规定执行。
表B.4 墙身石活及门窗石、槛垫石(编码:020204)
B.5 石屋面、拱券石、拱眉石及石斗拱
石屋面、拱券石、拱眉石及石斗拱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B.5的规定执行。
表B.5 石屋面、拱券石、拱眉石及石斗拱(编码:020205)
B.6 石作配件
石作配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B.6的规定执行。
表B.6 石作配件(编码:020206)
B.7 石浮雕及镌字
石浮雕及镌字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B.7的规定执行。
表B.7 石浮雕及镌字(编码:020207)
B.8 相关问题及说明
B.8.1 石构件除注明者外,均包括凿锔、凿银锭槽、下扒锔子、下铁银锭等。
B.8.2 石浮雕分类应按表B.8.2确定。
表B.8.2 石浮雕分类
附录C 琉璃砌筑工程
C.1琉璃墙身
C.2琉璃博风、挂落、滴珠板
C.3琉璃须弥座、梁枋、垫板
C.1 琉璃墙身
琉璃墙身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C.1的规定执行。
表C.1 琉璃墙身(编码:020301)
C.2 琉璃博风、挂落、滴珠板
琉璃博风、挂落、滴珠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C.2的规定执行。
表C.2 琉璃博风、挂落、滴珠板(编码:020302)
C.3 琉璃须弥座、梁枋、垫板、柱子、斗拱等配件
琉璃须弥座、梁枋、垫板、柱子、斗拱等配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C.3的规定执行。
表C.3 琉璃须弥座、梁枋、垫板、柱子、斗拱等配件(编码:020303)
附录D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D.1现浇混凝土柱
D.2现浇混凝土梁
D.1 现浇混凝土柱
现浇混凝土柱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D.1的规定执行。
表D.1 现浇混凝土柱(编码:020401)
D.2 现浇混凝土梁
现浇混凝土梁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D.2的规定执行。
表D.2 现浇混凝土梁(编码:020402)
D.3 现浇混凝土桁、枋
现浇混凝土桁、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D.3的规定执行。
表D.3 现浇混凝土桁、枋(编码:020403)
D.4 现浇混凝土板
现浇混凝土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D.4的规定执行。
表D.4 现浇混凝土板(编码:020404)
D.5 现浇混凝土其他构件
现浇混凝土其他构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D.5的规定执行。
表D.5 现浇混凝土其他构件(编码:020405)
D.6 预制混凝土柱
预制混凝土柱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D.6的规定执行。
表D.6 预制混凝土柱(编码:020406)
D.7 预制混凝土梁
预制混凝土梁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D.7的规定执行。
表D.7 预制混凝土梁(编码:020407)
D.8 预制混凝土屋架
预制混凝土屋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D.8的规定执行。
表D.8 预制混凝土屋架(编码:020408)
D.9 预制混凝土桁、枋
预制混凝土桁、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D.9的规定执行。
表D.9 预制混凝土桁、枋(编码:020409)
D.10 预制混凝土板
预制混凝土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D.10的规定执行。
表D.10 预制混凝土板(编码:020410)
D.11 预制混凝土椽子
预制混凝土椽子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D.11的规定执行。
表D.11 预制混凝土椽子(编码:020411)
D.12 预制混凝土其他构件
预制混凝土其他构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D.12的规定执行。
表D.12 预制混凝土其他构件(编码:020412)
D.13 相关问题及说明
D.13.1 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混凝土工程均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铁件、螺栓所占体积;以数量计算的预制构件必须描述单件体积。
D.13.2 柱、帮脊木为多边形时,其规格按断面对角线计算。
D.13.3 混凝土基础、圈梁、构造柱等现代做法构件以及钢筋项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中相应项目编码列项。
D.13.4 混凝土种类指:现场搅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清水混凝土、加颜料混凝土等。
D.13.5 门窗框、花窗边框线抹灰另按附录H抹灰工程中相应项目编码列项。
D.13.6 古式零件包括:梁垫、蒲鞋头、云头、水浪机、插角、宝顶、莲花头子、花饰块等,以及单体体积不大于0.1m³未列入的古式小构件。
附录E 木作工程
E.1柱
E.1 柱
柱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1的规定执行。
表E.1 柱(编码:020501)
E.2 梁
梁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2的规定执行。
表E.2 梁(编码:020502)
E.3 桁(檩)、枋、替木
桁(檩)、枋、替木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3的规定执行。
表E.3 桁(檩)、枋、替木(编码:020503)
E.4 搁 栅
搁栅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4的规定执行。
表E.4 搁栅(编码:020504)
E.5 椽
椽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5的规定执行。
表E.5 椽(编码:020505)
E.6 戗 角
戗角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6的规定执行。
表E.6 戗角(编码:020506)
E.7 斗 拱
斗拱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7的规定执行。
表E.7 斗拱(编码:020507)
E.8 木作配件
木作配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8的规定执行。
表E.8 木作配件(编码:020508)
E.9 古式门窗
古式门窗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9的规定执行。
表E.9 古式门窗(编码:020509)
E.10 古式栏杆
古式栏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10的规定执行。
表E.10 古式栏杆(编码:020510)
E.11 鹅颈靠背、楣子、飞罩
鹅颈靠背、楣子、飞罩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11的规定执行。
表E.11 鹅颈靠背、楣子、飞罩(编码:020511)
E.12 墙、地板及天花
墙、地板及天花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12的规定执行。
表E.12 墙、地板及天花(编码:020512)
E.13 匾额、楹联(对联)及博古架(多宝格)
匾额、楹联(对联)及博古架(多宝格)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13的规定执行。
表E.13 匾额、楹联(对联)及博古架(多宝格)(编码:020513)
E.14 木作防火处理
木作防火处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E.14的规定执行。
表E.14 木作防火处理(编码:020514)
附录F 屋面工程
F.1小青瓦屋面
F.1 小青瓦屋面
小青瓦屋面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F.1的规定执行。
表F.1 小青瓦屋面(编码:020601)
F.2 筒瓦屋面
筒瓦屋面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F.2的规定执行。
表F.2 筒瓦屋面(编码:020602)
F.3 琉璃屋面
琉璃屋面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F.3的规定执行。
表F.3 琉璃屋面(编码:020603)
F.4 相关问题及说明
F.4.1 重檐屋面面积工程量,应分别计算。
F.4.2 瓦屋面不扣除脊、沟头、滴水及屋面附件所占的面积。
F.4.3 铺望砖按屋面飞椽头或封檐口图示尺寸的投影面积乘屋面坡度系数,扣除摔网椽板卷戗板面积,以平方米计算飞檐隐蔽部分的望砖,工程量应合并计算。
F.4.4 筒瓦抹面(纸筋粉筒瓦)面积,按屋面面积计算。
F.4.5 云墙屋脊按弧形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F.4.6 戗脊长度按戗头至摔网椽根部(上廊桁或步桁中心)弧形长度,以条计算。戗脊根部以上工程量另行计算,分别按坚带,环包脊项目编码列项,琉璃戗脊按水平长度乘坡度系数,以延长米计算。
F.4.7 琉璃瓦剪边项目已包括了相应的花檐(沟头)滴水。
F.4.8 屋面防水层、找平层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附录G 地面工程
G.1细墁地面
G.1 细墁地面
细墁地面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G.1的规定执行。
表G.1 细墁地面(编码:020701)
G.2 糙墁地面
糙墁地面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G.2的规定执行。
表G.2 糙墁地面(编码:020702)
G.3 细墁散水
细墁散水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G.3的规定执行。
表G.3 细墁散水(编码:020703)
G.4 糙墁散水
糙墁散水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G.4的规定执行。
表G.4 糙墁散水(编码:020704)
G.5 墁石子地
墁石子地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计算规则,应按表G.5的规定执行。
表G.5 墁石子地(编码:020705)
G.6 相关问题及说明
G.6.1 地面工程铺设防水层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附录H 抹灰工程
H.1 墙面抹灰
H.1 墙面抹灰
墙面抹灰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H.1的规定执行。
表H.1 墙面抹灰(编码:020801)
H.2 柱梁面抹灰
柱梁面抹灰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H.2的规定执行。
表H.2 柱梁面抹灰(编码:020802)
H.3 其他仿古项目抹灰
其他仿古项目抹灰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H.3的规定执行。
表H.3 其他仿古项目抹灰(编码:020803)
H.4 墙、柱、梁及零星项目贴仿古砖片
墙、柱、梁及零星项目贴仿古砖片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H.4的规定执行。
表H.4 墙、柱、梁及零星项目面贴仿古砖片(编码:020804)
H.5 相关问题及说明
H.5.1 本章仅包括仿古构件传统抹灰项目,通用抹灰项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中相应抹灰项目编码列项。
H.5.2 工程量计算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结构尺寸计算。
H.5.3 墙裙、单块面积>3m²的廊心墙应按墙面相关项目单独编码列项。
H.5.4 面积≤0.5m²少量分散的抹灰和镶贴块料面层为零星项目。
附录J 油漆彩画工程
J.1山花板、博缝(风)板、挂檐(落)板油漆
J.1 山花板、博缝(风)板、挂檐(落)板油漆
山花板、博缝(风)板、挂檐(落)板油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J.1的规定执行。
表J.1 山花板、博缝(风)板、挂檐(落)板油漆(编码:020901)
J.2 连檐、瓦口、椽子、望板、天花、顶棚油漆
连檐、瓦口、椽子、望板、天花、顶棚油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J.2的规定执行。
表J.2 连檐、瓦口、椽子、望板、天花、顶棚油漆(编码:020902)
J.3 上下架构件油漆
上下架构件油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J.3的规定执行。
表J.3 上下架构件油漆(编码:020903)
J.4 斗拱、垫拱板、雀替、花活油漆
斗拱、垫拱板、雀替、花活油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J.4的规定执行。
表J.4 斗拱、垫拱板、雀替、花活油漆(编码:020904)
J.5 门窗扇油漆
门窗扇油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J.5的规定执行。
表J.5 门窗扇油漆(编码:020905)
J.6 木装修油漆
木装修油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J.6的规定执行。
J.6 木装修油漆(编码:020906)
J.7 山花板、挂檐(落)板彩画
山花板、挂檐(落)板彩画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J.7的规定执行。
表J.7 山花板、挂檐(落)板彩画(编码:020907)
J.8 椽子、望板、天花、顶棚彩画
椽子、望板、天花、顶棚彩画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J.8的规定执行。
表J.8 椽子、望板、天花、顶棚彩画(编码:020908)
J.9 上下架构件彩画
上下架构件彩画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J.9的规定执行。
表J.9 上下架构件彩画(编码:020909)
J.10 斗拱、垫拱板、雀替、花活、楣子、墙边彩画
斗拱、垫拱板、雀替、花活、楣子、墙边彩画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J.10的规定执行。
表J.10 斗拱、垫拱板、雀替、花活、楣子、墙边彩画(编码:020910)
J.11 国画颜料、广告 彩画
国画颜料、广告色彩画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J.11的规定执行。
表J.11 国画颜料、广告色彩画(编码:020911)
J.12 相关问题及说明
J.12.1 本章仅包括构件传统油漆及彩画项目,通用油漆、涂料、裱糊项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相应油漆项目编码列项。
J.12.2 工程量计算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结构尺寸计算。
J.12.3 油漆或彩画饰金构件与不需要饰金构件,应分别编码列项。
J.12.4 国画颜料、广告色彩画项目不包含打底(地仗)油漆,其打底(地仗)油漆应按本附录或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相应油漆项目编码列项。
附录K 措施项目
K.1脚手架工程
K.1 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K.1的规定执行。
表K.1 脚手架工程(编码:021001)
K.2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K.2的规定执行。
表K.2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编码:021002)
K.3 垂直运输
垂直运输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K.3的规定执行。
表K.3 垂直运输(编码:021003)
K.4 超高施工增加
超高施工增加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K.4的规定执行。
表K.4 超高施工增加(编码:021004)
K.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K.5的规定执行。
表K.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编码:021005)
K.6 施工降水排水工程
施工降水排水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K.6的规定执行。
表K.6 施工降水排水工程(编码:021006)
K.7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计量单位、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应按表K.7的规定执行。
表K.7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编码:021007)
附录L 古建筑名词对照表
L.1台基部分
L.1台基部分
表L.1 台基部分
L.2 主体部分
表L.2 主体部分
L.3 屋顶部分
表L.3 屋顶部分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
《原木材积表》GB 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