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L/T5412-2009
【已废止】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L/T5412-200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for hydraulic power plants
DL/T5412-2009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01日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for hydraulic power plants
DL/T5412-2009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发布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739号)的要求制定的。
随着水电工程建设及自动化技术的发展,在“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水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越来越重要,鉴于水电水利工程的特殊性,针对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具体
要求,适应其技术的发展,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编制该技术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本标准在遵循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基础上,总结了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运行经验,规定了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主要原则、技术要求。本标准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术语、系统保护对象分级、报警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系统设计的要求、消防控制设备组成及功能、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的要求等内容。
随着水电工程建设及自动化技术的发展,在“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水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越来越重要,鉴于水电水利工程的特殊性,针对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具体
要求,适应其技术的发展,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编制该技术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本标准在遵循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基础上,总结了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运行经验,规定了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主要原则、技术要求。本标准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术语、系统保护对象分级、报警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系统设计的要求、消防控制设备组成及功能、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的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曙、张国强、方辉、奚瑜、王润玲、谢小平、庞秀岚、柴克承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曙、张国强、方辉、奚瑜、王润玲、谢小平、庞秀岚、柴克承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站)。
条文说明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满足和适应水力发电厂建设和安全运行的需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739号)下达的任务,按照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公司的安排和组织编制本规定。
本规定的编制为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提供了统一的、针对性较强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对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主要针对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站),小型水力发电厂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水力发电厂内储存火药、炸药及雷管等场所。
本规定的编制为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提供了统一的、针对性较强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对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主要针对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站),小型水力发电厂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水力发电厂内储存火药、炸药及雷管等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71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4716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12791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5631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9880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LT6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5091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
3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3.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3.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3.0.4
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3.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3.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总则
4.0.1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制定设计方案,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设计中应采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合格的设备不得选用。4.0.2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4.0.3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进行分级,按火灾危险性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分类;分类原则见A.0.1。
5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5.0.1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根据保护范围对象的装机容量、厂房结构、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应不低于表5.0.的规定。
5.0.2 采用贯流式机组的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宜按表5.0.1的规定提高一个等级。
5.0.3 封闭式地面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宜按表5.0.1的规定提高一个等级。
5.0.4 设置在水力发电厂内的流域梯级调度或集控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按其所在的水力发电厂保护对象分级,但不应低于一级。
5.0.3 封闭式地面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宜按表5.0.1的规定提高一个等级。
5.0.4 设置在水力发电厂内的流域梯级调度或集控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按其所在的水力发电厂保护对象分级,但不应低于一级。
条文说明
5.0.1 GB50116-1998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针对各类建筑物按其规模和特点归类分级为三级(特级、一级和二级),侧重于公用、民用及工业建筑,并按建筑物的高度、建筑面积、危险等级等进行划分。对于水力发电厂,因其工程和使用性质的特殊性,按GB50116-1998进行保护级别的划分针对性不强,具体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需根据水力发电厂的特点按照GB5016-1998的原则进行划分。
水力发电厂等别是按照水库总库容、水工建筑物和总装机容量划分,其中库容和主要水工建筑物大坝的规模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的分级无关;电站发电厂房、开关站、控制及管理建筑物、机电设备与水力发电厂防火密切相关,而这些建筑物及机电设备复杂程度与电站的装机规模有关,装机容量越大,建筑物的规模和机电设备的复杂程度越高,因此按电站总装机容量进行级别划分比较合适。同时发电厂房主要分为地面和地下厂房两种,而地下厂房火灾危险性、扑救和疏散难度较地面厂房大,因此同样装机容量的情况下地下厂房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的级别按提高一级对待。
表5.0.1中的装机容量指电站总装机容量根据DL5180-2003《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的规定,大(1)型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MW,大(2)型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MW至≥300MW,中型水电站为<300MW至≥50MW,同时结合厂房形式的不同,分别列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5.0.2 对贯流式机组,其电厂布置、结构与装机容量相近的常规电厂相比要复杂,因此其保护对象的分级宜按表5.0.1的规定提高一级。
5.0.4 流域梯级调度或集控中心分为两种情况,设置在水力发电厂内的,与电厂一致且不应低于一级;在水电厂外单独设置的参照执行。水力发电厂等别是按照水库总库容、水工建筑物和总装机容量划分,其中库容和主要水工建筑物大坝的规模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的分级无关;电站发电厂房、开关站、控制及管理建筑物、机电设备与水力发电厂防火密切相关,而这些建筑物及机电设备复杂程度与电站的装机规模有关,装机容量越大,建筑物的规模和机电设备的复杂程度越高,因此按电站总装机容量进行级别划分比较合适。同时发电厂房主要分为地面和地下厂房两种,而地下厂房火灾危险性、扑救和疏散难度较地面厂房大,因此同样装机容量的情况下地下厂房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的级别按提高一级对待。
表5.0.1中的装机容量指电站总装机容量根据DL5180-2003《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的规定,大(1)型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MW,大(2)型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MW至≥300MW,中型水电站为<300MW至≥50MW,同时结合厂房形式的不同,分别列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5.0.2 对贯流式机组,其电厂布置、结构与装机容量相近的常规电厂相比要复杂,因此其保护对象的分级宜按表5.0.1的规定提高一级。
6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6.1 报警区域的划分6.2 探测区域的划分
6.1 报警区域的划分
6.1.1 报警区域的划分应根据工程的枢纽布置、建筑物的功能或防火分区的划分确定。一个报警区域可由一个或相邻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6.1.2 相同功能且相对集中的区域可划分为同一报警区域;对于空间较大或多层建筑及不同的功能区域宜划分为多个报警区域。每个报警区域可根据其保护范围由若干个探测区域组成。
条文说明
6.1.1、6.1.2 报警区域是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将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部分空间,也是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单元。报警区域划分,其目的是在火灾时能迅速准确地确定着火部位。因水力发电厂枢纽布置各不相同,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也不同,完全按防火分区划分不一定合理,在报警区域的划分中,既可将一个防火分区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根据房间的功能和布置将几个防火分区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但不得跨楼层,也不得将同一个防火分区划分在两个不同的报警区域。
6.2 探测区域的划分
6.2.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的房间或功能相同的区域,并结合探测器的保护范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入口可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6.2.2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 发电机层(或运行层)。
2 水轮机层。
3 电缆层、电缆竖井。
4 发电机风罩内(或灯泡贯流式机组的灯泡体内)。
5 中央控制室。
6 电气设备集中布置的区域。
7 通风空调室。
8 油库及油处理室。
9 主变压器区域。
10 开关站、GIS楼。
11 厂房外其他需要单独监测的区域。
条文说明
6.2.1 探测区域是将报警区域按照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也是火灾探测部位编号的基本单元,一个探测区域对应系统中一个独立的部位编号。本条按照GB50116-1998第4.2,1.1.条编制。
6.2.2 本条所给出的场所是水力发电厂中比较特殊或重要的部位,单独划分其探测区域是必要的。
6.2.2 本条所给出的场所是水力发电厂中比较特殊或重要的部位,单独划分其探测区域是必要的。
7 系统设计
7.1 一般规定7.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7.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7.4 火灾应急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
7.5 消防专用电话
7.6 接地
7.7 供电
7.8 布线
7.9 设备布置
7.1 一般规定
7.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选用微机型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7.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选择总线寻址探测报警方式,总线宜采用二线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的余量。
7.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设置带有汉化操作的界面,并可利用该界面直接对消防联动设备进行操作。
7.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手动工作方式,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功能。
条文说明
7.1.2 根据GB50116-1998第5.1.2条的规定提出。
7.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7.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保护对象的各报警区域。
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7.2.2 区域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2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设备。
3 当采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其他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火灾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7.2.3 集中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2 系统中应设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状态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7.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2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及自动、手动启动火灾报警的功能。
7.2.5 当设有中央控制室时,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电站的中央控制室内的独立区域;当不设中央控制室时,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在值守人员值班室或警卫室。
条文说明
7.2.1 区域报警系统由区域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是功能简单无联动控制要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于较小范围的保护。
集中报警系统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是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于较大范围内多个区域的保护。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其系统容量较大,由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消防设施、控制功能较齐全,适用于大型建筑物的保护,对于水力发电厂,适用于大型复杂的水电厂厂房和设备的保护。
7.2.2~7.2.4 根据GB50116-1998编制。
7.2.5 GB50116-1998中规定: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根据水力发电厂的具体情况,大中型水力发电厂运行方式多为“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因此该设备设置在中央控制室更合理;如水力发电厂不设中央控制室,设在值守人员值班室或警卫室将有利于对火警的观察、管理和处理。
集中报警系统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是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于较大范围内多个区域的保护。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其系统容量较大,由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消防设施、控制功能较齐全,适用于大型建筑物的保护,对于水力发电厂,适用于大型复杂的水电厂厂房和设备的保护。
7.2.2~7.2.4 根据GB50116-1998编制。
7.2.5 GB50116-1998中规定: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根据水力发电厂的具体情况,大中型水力发电厂运行方式多为“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因此该设备设置在中央控制室更合理;如水力发电厂不设中央控制室,设在值守人员值班室或警卫室将有利于对火警的观察、管理和处理。
7.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7.3.1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程7.8的规定。7.3.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或所选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满足手动直接控制的功能。
7.3.3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条文说明
7.3.1 根据GB50116-1998第5.3.1条编制。
7.3.2 根据GB50116-1998第5.3.2条编制。消防水源、防烟和排烟风机等重要的消防设备,它们的可靠性要求极高,除应能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后,可以自动启动外(包括手动操作键盘上发生的编码控制启动信号)还应能在消防控制设备上独立控制它们的启停,也就是说一旦火灾报警系统自控失灵时,也不会影响这些重要消防设备的正常工作。
7.3.3 根据GB50116-1998第5.3.3条编制。
7.3.2 根据GB50116-1998第5.3.2条编制。消防水源、防烟和排烟风机等重要的消防设备,它们的可靠性要求极高,除应能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后,可以自动启动外(包括手动操作键盘上发生的编码控制启动信号)还应能在消防控制设备上独立控制它们的启停,也就是说一旦火灾报警系统自控失灵时,也不会影响这些重要消防设备的正常工作。
7.3.3 根据GB50116-1998第5.3.3条编制。
7.4 火灾应急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
7.4.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及集中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或火灾警报装置。7.4.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水轮发电机组运行区域(水轮机层、发电机层等)及其他高噪声设备运行区域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不低于95dB。
2 其他区域扬声器播放声压级应不低于75dB。
3 扬声器设置及布置应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4 每个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宜小于3.0W。
7.4.3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7.4.4 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疏散的要求。
2 火灾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3 在水轮发电机组运行区域(水轮机层、发电机层等)及其他高噪声设备运行区域,警报装置的声压级应不低于95dB。
条文说明
7.4.2 水电站噪声最高处为水轮发电机附近,GBJ87-1985要求水轮机运行层及发电机运行层的噪声水平不超过85dB,由于目前机组制造工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机组的实际噪声水平已降低,在发电机层和水轮机层最远点播放声压级不低于95dB,可满足播放的声压级高于背景噪声15dB的要求。
7.4.4 根据GB50116-1998第5.5条编制。其安装数量与位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其位置应满足火灾疏散的要求,通常宜设在各层的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因水力发电厂厂房的布置不尽相同,具体位置以满足火灾疏散的要求确定。
7.4.4 根据GB50116-1998第5.5条编制。其安装数量与位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其位置应满足火灾疏散的要求,通常宜设在各层的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因水力发电厂厂房的布置不尽相同,具体位置以满足火灾疏散的要求确定。
7.5 消防专用电话
7.5.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可利用厂内专用的调度通信系统。7.5.2 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值班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7.5.3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 消防站,消防值班室。
2 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 与消防联动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设备室。
4 水力发电厂中央控制室或控制室。
5 消防水泵站(房)。
6 正压送风机房。
7 排风机房。
8 消防电梯机房
9 警卫室。
7.5.4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处宜设电话插孔。
条文说明
7.5.1 水力发电厂的调度通信系统通常与生产管理和综合布线分别设置,独立布线,其功能可满足消防通信的要求。
7.5.3 所列部位为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或与消防指挥有关的部。
7.5.4 根据GB50116-1998第5.6.3条编制。
7.5.3 所列部位为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或与消防指挥有关的部。
7.5.4 根据GB50116-1998第5.6.3条编制。
7.6 接地
7.6.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应与水力发电厂接地系统共用接地装置。7.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与水力发电厂接地网的连接应符合DL/T5091和DL/T621的要求。
条文说明
7.6.1 由于条件限制,在水电站敷设独立接地网十分困难,且敷设独立接地网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DL/T5091-1999《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规定:“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一个接地系统。
7.7 供电
7.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必须稳定可靠。在水力发电厂发生事故时,供电电源不得中断,以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正常工作。7.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主电源应按I类负荷考虑。备用电源可配置专用蓄电池或由水力发电厂直流控制电源系统引接。
7.7.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计算机、消防通信及应急广播等设备的电源宜由UPS装置供电。
7.7.4 电源设备的容量应根据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的负荷值确定。
7.7.5 备用电源容量应能保证主电源失电后系统工作1h。
条文说明
7.7.3 所列设备主电源采用UPS电源,是为了防止突然断电造成以上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7.7.5 根据DL/T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在全厂事故停电时,30min左右即可恢复,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备用电源容量按主电源失电后工作1h计是合适的。
7.7.5 根据DL/T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在全厂事故停电时,30min左右即可恢复,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备用电源容量按主电源失电后工作1h计是合适的。
7.8 布线
7.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供电及控制线路均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50V以下的供电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V/380V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导线或电缆宜采用阻燃型屏蔽电缆。7.8.2 传输线路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7.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7.8.4 消防联动控制、通信和报警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7.8.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与其他系统合用电缆竖井或廊道时,应与电力电缆(线)分别布置在竖井、廊道的两侧或不同的电缆桥架上。
7.8.6 火灾探测器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7.8.7 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应保证良好的电气连接,其接线端子应有相应的标号。
7.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网络不应与其他系统的传输网络合用。
条文说明
根据GB50116-1998第10章编制。
7.9 设备布置
7.9.1 安装在地面且立式布置的设备盘柜,应保证适当的维护间距,其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500mm,其背面和侧面与墙的净距不宜小于800mm;当设备按列布置时,列间净距不应小于1000mm。7.9.2 安装在墙上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电话插孔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
7.9.3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及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要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及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要求。
条文说明
7.9.1 参照有关控制等弱电规程对设备布置的要求制定。
7.9.2 根据GB50116-1998编制。本条主要针对一般尺寸的集中火灾控制器,对于个别尺寸较大的安装在墙上的集中火灾控制器以操作方便为宜。
7.9.2 根据GB50116-1998编制。本条主要针对一般尺寸的集中火灾控制器,对于个别尺寸较大的安装在墙上的集中火灾控制器以操作方便为宜。
8 消防控制设备组成及功能
8.1 消防控制设备的组成8.2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条文说明
本章根据GB50116-1998第6章编制。
8.1消防控制设备的组成
8.1.1 消防控制设备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1 火灾报警控制器。
2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3 室内消火栓系统控制装置。
4 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控制装置。
5 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6 电梯回降控制装置。
7 火灾应急广播或火灾警报装置控制装置。
8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8.1.2 消防控制设备的组成应根据水力发电厂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等级、消防设备控制方式及消防设备的设置合理选择。
8.2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8.2.1 消防控制设备至少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1 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显示其工作状态。
2 自动和手动控制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
3 显示火灾报警部位及类型、系统故障报警的部位。
4 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5 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6 启动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警报系统。
8.2.2 根据水力发电厂消防设备及全厂监控系统的设置,消防控制设备还可具有下列相应的控制和显示功能:
1 启动工业电视系统使其切入火灾部位画面。
2 向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布火灾信息。
3 启动消防对策图。
4 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相关部位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
5 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或指定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 应能对火灾报警、操作、系统故障、日常运行进行记录、打印。
7 向消防部门传送火灾信息。
8 显示报警及联动设备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8.2.3 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 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2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3 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
8.2.4 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 控制系统的启、停。
2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3 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状态。
8.2.5消防控制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2在报警、喷射各阶段应有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3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关闭有关部位防火阀。
4显示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报警、喷放及防火门(帘) 通风空调等设备的状态。
8.2.6 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 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的启、停。
2 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8.2.7 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2 防火门关闭信号应反馈至控制设备。
8.2.8 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布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在手动按钮动作后,卷帘下降至底部。
2 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在感烟探测器动作后下降到距地(楼)面1.8m,在感温探测器动作后下降至底部。
3 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在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应下降到底部。
4 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设备。
8.2.9 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1 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2 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
9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置
9.1 一般规定9.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和设置
9.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和设置
9.4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探测器的设置
9.1一般规定
9.1.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9.1.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水力发电厂的枢纽布置,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设备的特点确定。
9.1.3 火灾探测器应根据探测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初期火灾的形成和发展特征、环境条件、保护对象的特点等因素选择。
9.1.4 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9.1.5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探测器。
9.1.6 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9.1.7 线型光束火灾感烟探测器宜用于无遮挡、大空间场所;缆式线型火灾感温探测器宜用于电缆敷设及配电装置、主变压器等设备。
9.1.8 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9.1.9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
9.1.10 蓄电池室等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宜选用防爆型探测器。
9.1.11 发电机层(运行层)等高大空间、电磁场干扰强烈或电子设备集中的场所,及其他因环境影响点式感烟探测器使用受到局限的场所,宜选用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探测器。
9.1.12 水力发电厂下列场所需设置火灾探测器时,可按表9.1.12选择。

条文说明
本章根据GB50116-1998并结合水电厂不同场所的具体特点编制。
9.1.11 发电机层(运行层)等高大空间因烟雾稀释和空气温度分层现象,传统烟雾探测不能很好解决烟雾探测问题,宜选用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强电磁场会对传统探测设备造成干扰,因此在强电磁场环境宜选用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在空气流动较强的场所,气流会稀释烟雾并影响其扩散:电子设备的机柜对烟雾扩散有阻碍作用,这些都对传统烟雾探测方式产生不利影响,这些场所宜选用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另外,在点型感烟探测器维护不便的场所,宜选用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探测器。
9.1.11 发电机层(运行层)等高大空间因烟雾稀释和空气温度分层现象,传统烟雾探测不能很好解决烟雾探测问题,宜选用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强电磁场会对传统探测设备造成干扰,因此在强电磁场环境宜选用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在空气流动较强的场所,气流会稀释烟雾并影响其扩散:电子设备的机柜对烟雾扩散有阻碍作用,这些都对传统烟雾探测方式产生不利影响,这些场所宜选用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另外,在点型感烟探测器维护不便的场所,宜选用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探测器。
9.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和设置
9.2.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和典型应用温度为70℃及以下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具有红色报警确认灯。当被监视区域烟或温度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报警状态被复位。通过报警确认灯显示探测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可拆卸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可安装在探头或其底座上。确认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6m处,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典型应用温度高于70℃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有红色报警确认灯或有现场分体的探测器火灾报警状态其他显示方式。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类见附录A中A.0.2。9.2.2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其他辅助设备(如远程确认灯,控制继电器等)时,与辅助设备之间的连接线开路和短路不应影响探测器的正常工作。
9.2.3 可拆卸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在探头与底座分离时,应为监控装置发出故障信号提供识别手段。
9.2.4 对于波长大于850mm的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和波长低于280nm点型火焰探测器,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且火灾参数达到规定值时,其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启动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或启动同等作用的其他显示器。
9.2.5 点型感烟、感温、红外火焰、紫外火焰探测器选型和技术性能应分别符合GB4715、GB4716、GB15631、GB12791的规定。
9.2.6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9.2.6确定。


9.2.7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过GB50116所规定的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的范围。
9.2.8 —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式(9.2.8)的计算值。
9.2.8 —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式(9.2.8)的计算值。

式中:
N—探测器数量,N应取整数,只;
S—该探测区域面积,㎡;
K—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0.7~0.8,级保护对象宜取0.8~0.9,二级保护对象宜取0.9~1.0;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9.2.9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2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m~600mm时,应按梁的高度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确定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和个数。
3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
4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式(9.2.8)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N—探测器数量,N应取整数,只;
S—该探测区域面积,㎡;
K—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0.7~0.8,级保护对象宜取0.8~0.9,二级保护对象宜取0.9~1.0;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9.2.9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2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m~600mm时,应按梁的高度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确定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和个数。
3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
5 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9.2.10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的一半。
9.2.1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9.2.12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9.2.13 房间被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9.2.14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9.2.15 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9.2.15的规定。

9.2.16 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表9.2.15的规定。
9.2.17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9.2.18 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9.2.17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9.2.18 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条文说明
9.2.1~9.2.3 根据GB4715-2005和GB4716-2005编制。
点型感温探测器的分类及其典型温度、最高应用温度、动作温度限值见表1。
点型感温探测器的分类及其典型温度、最高应用温度、动作温度限值见表1。


9.2.4~9.2.18 根据GB50116-1998编制。
9.3.1~9.3.6 根据GB16280-2005编制。
9.3.7 第1~5条款根据GB14003-2005编制,第6、7条款根据GB50116-1998编制。
9.3.1~9.3.6 根据GB16280-2005编制。
9.3.7 第1~5条款根据GB14003-2005编制,第6、7条款根据GB50116-1998编制。
9.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和设置
9.3.1 线型火灾探测器可分为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形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9.3.2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可分为如下类型:
1 根据动作性能分类可分为线型定温探测器、线型差温探测器和线型差定温探测器
2 根据工作原理分类可分为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包括定温、差温、差定温)和空气管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包括差温、差定温)。
3 根据工作方式分类可分为可恢复式感温探测器和不可恢复式感温探测器。
9.3.3 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温探测器的最小报警长度应不小于1m,且不大于制造商提出的最小报警长度。
2 动作温度不大于105℃的空气管定温探测器的最小报警长度应不大于最大使用长度的5%,动作温度大于105℃的空气管定温探测器的最小报警长度应不大于最大使用长度的10%,且不大于制造商提出的最小报警长度。
3 固定阈值的定温探测器动作温度和不动作温度应符合表9.3.3-1的规定。
4 探测器动作温度误差不应大于设定值的10%,且不大于制造商提出的最小误差。

5 报警温度可调的探测器,设定的动作温度和不动作温度应根据产品最高和最低动作温度在表9.3.3-1给出的数值内对应选取。
6 可多级报警的探测器,每一个报警温度等级均应满足本条3和4的规定。
7 当定温型和差定温型探测器的动作温度设定在表9.3.3-2和表9.3.3-3规定的动作温度范围内时,相应时间应分别符合表9.3.3-2和表9.3.3-3的规定值。
6 可多级报警的探测器,每一个报警温度等级均应满足本条3和4的规定。
7 当定温型和差定温型探测器的动作温度设定在表9.3.3-2和表9.3.3-3规定的动作温度范围内时,相应时间应分别符合表9.3.3-2和表9.3.3-3的规定值。


8 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
9.3.4 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差温探测器在最小报警长度条件下响应时间应满足表9.3.4的规定。
9.3.4 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差温探测器在最小报警长度条件下响应时间应满足表9.3.4的规定。

2 差温探测器在制造商提供的最大使用长度下以2℃/min的升温速率升温,15min内应不动作。
3 缆式线型差温探测器的最小报警长度应不大于1m,且不大于制造商提出的最小报警长度。空气管差温探测器的最小报警长度为最大使用长度的20%,或制造商提出的受热长度,但不能大于20m。
4 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m~1.5m。
9.3.5 线型差定温火灾探测器应同时满足本规范9.3.3和9.3.4的要求。
9.3.6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气管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发生泄漏时应发出故障信号。
2 探测器线路在开路和短路条件下(短路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应能发出故障信号。
9.3.7 利用减光原理探测烟雾的相对部件间光路长度为1m~100m,且最小光路长度不大于10m的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及带有探测热扰动功能的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应具有红色报警确认灯。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报警状态被复位。通过报警确认灯显示探测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可拆卸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可安装在探头或其底座上。确认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10m处,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2 探测器连接其他辅助设备(如远程确认灯,控制继电器等)时,与辅助设备之间的连接线开路和短路不应影响探测器的正常工作。
3 探测器应能防止直径为0.95mm~1.0mm的球形物体侵入其内部。
4 当可拆卸探测器探头与底座分离时,应为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故障信号提供识别手段。
5 具有补偿功能的探测器,达到补偿极限时,探测器应向配接的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一个显示补偿达到极限的信号(可为故障信号)。
6 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面高度不宜超过20m。
7 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9.3.8 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
3 缆式线型差温探测器的最小报警长度应不大于1m,且不大于制造商提出的最小报警长度。空气管差温探测器的最小报警长度为最大使用长度的20%,或制造商提出的受热长度,但不能大于20m。
4 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m~1.5m。
9.3.5 线型差定温火灾探测器应同时满足本规范9.3.3和9.3.4的要求。
9.3.6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气管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发生泄漏时应发出故障信号。
2 探测器线路在开路和短路条件下(短路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应能发出故障信号。
9.3.7 利用减光原理探测烟雾的相对部件间光路长度为1m~100m,且最小光路长度不大于10m的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及带有探测热扰动功能的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应具有红色报警确认灯。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报警状态被复位。通过报警确认灯显示探测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可拆卸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可安装在探头或其底座上。确认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10m处,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2 探测器连接其他辅助设备(如远程确认灯,控制继电器等)时,与辅助设备之间的连接线开路和短路不应影响探测器的正常工作。
3 探测器应能防止直径为0.95mm~1.0mm的球形物体侵入其内部。
4 当可拆卸探测器探头与底座分离时,应为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故障信号提供识别手段。
5 具有补偿功能的探测器,达到补偿极限时,探测器应向配接的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一个显示补偿达到极限的信号(可为故障信号)。
6 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面高度不宜超过20m。
7 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9.3.8 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
9.4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探测器的设置
9.4.1 普通房间取样管路宜按栅状布置,管路栅条间距及每个取样孔的距离等同于点型探测器。9.4.2 梁间探测器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梁高度<600mm时,布置方式与普通房间相同。
2 当梁高度≥600mm时,宜采用“手杖式”毛细管取样或弯曲取样管使取样管紧附屋顶取样。
3 当弯曲取样管取样时,按几何长度折算每台探测器的探测面积。
9.4.3 设备机柜内的取样可分为柜内取样和柜顶取样。
1 柜内取样管路宜由机柜底部、侧部排风栅口处伸至机柜内取样。
2 柜顶取样宜将取样孔安装在机柜顶部直接取样。
3 取样孔进入柜内深度宜在25mm~50mm之间。
9.4.4 电缆夹层和电缆廊道宜采用天花板取样方式。
9.4.5 当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超过500㎡时宜选用主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主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探测区域不宜大于2000㎡。一台探测器采样管的总长度不应超过200m,单根采样管长度不应超过100m。
条文说明
通常为解决面积及高度较大区域的烟雾探测,如发电机层空气温度分层现象和变化不定的气流,对于传统的“被动式”感烟探测方式难以解决,主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其取样点对分层现象进行补偿,并对此区域进行主动式的烟雾探测。
9.4.2 当房间梁的高度≥600mm时,如梁下按栅状取样管路布置,应布置“手杖式”毛细管等取样管在梁间伸向屋顶对屋顶附近进行取样。如图1所示。
9.4.2 当房间梁的高度≥600mm时,如梁下按栅状取样管路布置,应布置“手杖式”毛细管等取样管在梁间伸向屋顶对屋顶附近进行取样。如图1所示。

当取样管沿屋顶及梁呈折线形布置时(如图2所示),应按取样管的实际长度进行计算,弯曲次数最大不应超过10次。

10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0.0.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10.0.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各场所的出入口处,并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10.0.3 报警按钮的正常监视状态可通过其前面板外观清晰识别,启动零件不应破碎、变形或移位。
10.0.4 报警按钮从正常监视状态进入报警状态可以通过如下操作完成,并应能从前面板外观变化识别且与正常监视状态有明显区别:
1 击碎启动零件。
2 使启动零件移位。
10.0.5 报警按钮应设红色报警确认灯。报警按钮启动零件动作,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报警状态被复位。通过报警确认灯显示探测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指示时的状态有明显区别。确认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2m处,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10.0.6 报警按钮动作后应仅能使用工具通过下述方式进行复:
1 对启动零件不可重复使用的,更换新的启动零件。
2 对启动零件可重复使用的,复位启动零件。
10.0.7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技术要求应符合GB19880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0.1、10.0.2 根据GB50116-1998编制。
10.0.3~10.0.7 根据GB19880-2005编制。
10.0.3~10.0.7 根据GB19880-2005编制。
附录A
火灾危险性类别及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类A.1 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见表A.1


A.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类见表A.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