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指引
广州市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指引
前言
广州市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
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指引
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指引
为加快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进程,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建设,在兼顾历史真实性、完整性保护的同时提升其消防安全水平,保障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主编单位、参编单位、编写人员、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设计院
参编单位: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广州市消防支队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研究院
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指引的技术路线如下: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1.1.1 本指引仅适用于成片改造的、且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以及其多层既有保护建筑【1】。高层既有保护建筑不适用本指引。
1.1.2 广州市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包括《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2】、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等。
(注 1:多层既有保护建筑包括文物建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规划中确定保护的其他建筑、肌理修复建筑,并列入各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清单中的建筑。)
(注 2:历史文化街区引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定义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1.1.3 广州市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其多层既有保护建筑的更新改造、功能转变和保护性修缮应获得相应级别的规划、住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行政许可。
1.1.4 本指引用于指导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设计审查单位和检测单位进行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和多层既有保护建筑消防安全的检测、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建设实施管理、物业运营管理等工作的开展。
1.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以下简称“《建规》”。
1.2 设计原则
♦ 鉴定前行、规划引领:以历史价值鉴定为依据,统筹规划建设和布局,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经济适用。
♦ 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结合历史保护要求,应以最小干预为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建筑功能和消防安全措施,全面提升环境品质、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
♦ 鼓励先进技术应用: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的应用,推广大数据、遥感技术、仿真模拟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设施选型。
♦ 严格管理与实施:厘清责任和实施主体,制定消防定期巡查、培训和演习制度和专案管理手册,提高预防率,增强消防意识的普及率,提升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水平。
1.3 步骤与流程
1.3.1 消防调摸查、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四个步骤:
第一步,摸查、鉴定、检测。应对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及其周边进行综合调研、鉴定、检测,包括历史保护类别的鉴定、结构安全和抗震鉴定、火灾风险及消防设施鉴定、环境保护的评估等,为确定多层既有保护建筑改造和活化利用业态的确定、消防设计方案的编制,提供依据及技术支持。
第二步,编制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根据鉴定结果,结合分期开发建设需求和历史保护、活化化利用的目标和方案,确立消防设计目标,编制消防设计方案和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对可满足现行规范的部分应严格执行现行规范,并需列明满足现行规范的设计内容;确有困难的应提供必要的火灾模拟、实验检测结果作为数据支撑,确保消防及救援设施设计满足相关性能要求,并应提出相关建设、维护管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说明。
第三步,消防设计评审与验收。有审批权限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消防设计文件,作为改造片区(或单体)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四步,管理与后评估。实施通过验收后,落实运营管理与消防监督工作。进行定期培训、宣传、教育和使用后评估反馈,并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正。
1.3.2 审批流程:社会投资类历史文化地区建筑更新设计与实施流程。

(注 2: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调整原详细规划。)
(注 3:根据活化利用、历史保护和消防设计的要求,如产生调整建筑规模的要求,应及时申请调整相关规划审批。)
2 总平面安全布局
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其街巷格局、肌理和历史环境要素均为受保护对象。然而,既有保护建筑多为贴临或小间距建设,耐火等级较低,火灾危险性较高;巷道狭小、曲折、多有高差,大型消防车道到达确有困难。因此,因地制宜地进行区域安全布局统筹规划,综合控制火灾荷载、保障消防救援与疏散、避免火灾无控制蔓延尤为重要。2.1 统筹业态和基础设施布局,降低火灾危险性
2.1.1 区域安全布局作为城市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区域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范畴,根据实际分期、分区实施。微型消防站(需配备专职消防队)、区域消防水池、水泵房、室外消火栓系统、消防控制中心、柴油发电机房、消防通道等属于消防基础设施,其选址、建设与完善,应结合区域的历史保护要求,由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统筹、优先保障实施。
2.1.2 控制火灾危险源的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需统筹规划功能业态,将人流集中、火灾危险性高的大型餐饮酒店等场所设置在消防车可达的边缘地区和开敞空间。工业生产等业态不得布置在本区域内。
1 区域内不得新增设燃气管道和明火厨房。原有已使用燃气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油等燃料。厨房设施设置应符合3.1.6的规定。
2 区域内不得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化学物品的经营、储存场所和分散充电设施、电动车辆运营、经营售卖场所。
2.2 划分防火控制区和组团分区,控制火灾蔓延
2.2.1 应结合自然边界和分区分期的建设边界或防火墙,设置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控制区,防火控制区不宜超过20000㎡【1】(注 1:参照《建规》5.3.5条地下大型商业防火分隔的要求),防火隔离带不应小于6m。防火墙的长度不宜超过该边长的1/3。2.2.2 对于高密度连片既有保护建筑,当为不超过五层的多层建筑时,鼓励优先采用成组【1】布置 ,并按建筑组团控制间距。(注 1:在使用功能较为单一的前提下,按 5.2.4的要求成组布置的建筑可视为一座建筑。)
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组团建筑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500㎡【2】(注 2:占地面积参照《建规》5.2.4的相关规定。)耐火等级不足一、二级的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其实际耐火等级,采用以下公式进行加权计算:
加权计算公式:建筑占地面积
S1、S2:满足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占地面积;

S3: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占地面积,其系数为0.48【2】;(注 2:参照《建规》5.3.1 表中的单多层民用建筑相应耐火等级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计算得出三级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占地面积系数。)
S4 :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占地面积,其系数为0.24。
2.3 加强防火性能,解决防火间距
2.3.1 组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防火间距的相关要求。在满足消防通道要求的前提下,因历史保护要求,防火间距满足《建规》相关要求确有困难时,应同时采取以下技术措施:1 应采用火灾模拟软件FDS建模,分析建筑着火后从房间门窗开口向周围区域的热辐射通量,并根据热辐射通量值高低对周围可燃物的不同影响,对方案措施进行验证,并提出提升耐火等级的标准要求和相关措施。
2 拟加强设置的消防设施应符合表 2.3.1.2 的规定:
表2.3.1.2 拟设置的消防设施


图 2.3.1.1 技术加强措施示意


图 2.3.1.2 当屋顶不满足建筑耐火等级不足一、二级相关要求时,加设喷淋保护
2.4 疏通消防通道,兼顾救援与疏散
2.4.1 对于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内高密度的多层公共建筑或住宅建筑,宜设置满足一般消防车辆通行的环状消防车道,且其中心线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尽端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应利用巷道设置多级相互环通的小型消防通道,且应兼顾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的双重功能。
2.4.2 面积不小于169㎡且宽度不小于6m的公共开敞空间可认定为疏散安全区域。
2.4.3 消防车道应尽量靠近建筑物设置【1】,(注 1:为保护街区的街巷格局和肌理,项目部分保留建筑之间、保留建筑和新建建筑之间存在难以满足防火间距的困难,以及为防止着火后火势向相邻建筑迅速蔓延,方便消防人员进行灭火和施救,消防车道必须尽量靠近建筑物设置。不超过3000m²的多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道也应靠近建筑物设置。)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0m²【2】(注2:参照《建规》7.1.2 条。)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区域内建筑应满足首层的安全出口距最近消防车道的行走距离不大于50m【3】。(注3:考虑到消防人员的体能和街区历史建筑群的特点,在无条件靠近消防车道时,建筑首层的安全出口距最近消防车道的行走距离不大于50m,即两盘水带的长度。)
2.4.4 消防车道出入口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开放,且优化街区内部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供消防车进入街区开展灭火救援行动。消防车辆相关技术参数应符合表 2.4.4的规定:
表2.4.4 消防车辆相关技术参数


图2.4.4 消防车转弯半径示意图
2.5 增设微型消防站,完善救援设施
2.5.1 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应依照粤消安 [2017] 2号文在街区内设置一类微型消防站【1】(注 1:一类微型消防站包括大型园区、院区、厂区、场区、校区和重点单位),其布置应满足接警后3min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要求,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以方便快速出动对街区进行初期火灾的灭火救援。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0㎡,不应小于80㎡;消防车停车场地不宜小于6㎡【2】。(注2:参照《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3.7.5条消防点面积为15m²,考虑到微型消防需要24小时值班,每班组有6人配置,设有卫生间的6人宿舍建筑面积约为30m²,并且微型消防站需设置器材库及30~40m²规模的区域消防控制中心,因此微型消防站面积约为80~100m²。每辆小型消防车及消防摩托车其每辆车占地面积约为2m²,因此配置2~3辆车的停车场面积约为6m²。)2.5.2 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加强街区内建筑周围室外消火栓设置,参照《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街区内室外消火栓的间距按不大于50m设置,保护半径不大于80m;距离建筑外缘5m~8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保护建筑的室外消火栓数量。
2 室外消火栓应有一个DN100的栓口及两个DN65的栓口。
2.5.3 设置区域消防水池、水泵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本区域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2 区域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以下简称《水消规》)的要求统筹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等设施,并保证充足的水量和水压。
3 消防用水量应为室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水炮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应叠加该设施的消防用水量。
4 当独立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确有困难时,可借用临近建筑的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但应满足二者最大之一的用水量、水压要求,并满足《水消规》第6.1.11条的要求。
5 当利用天然水源及其它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水消规》第4.4节的要求。
2.5.4 其他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分期建设要求,消防控制中心可与安保中心或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池、水泵房等消防基础设施共同设置。
2 改造建筑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采用有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入消防控制中心。
3 防火间距不足组团之间的通道内应单侧设置消防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组团内的巷道宜设置消防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 建筑消防设计
3.1.1 多层既有保护建筑分类及其业态功能的设置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多层既有保护建筑分类

(注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1.2 既有保护建筑多为超过50年年限的砖木、砖混结构(竹筋),既有保护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四级。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参照《建规》第 5.1.2 条,11.0.2 条,保护四类建筑(肌理修复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受力结构体、建筑间的山墙、疏散楼梯、防火间墙、疏散通道隔墙和吊顶等重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对应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相关要求。
3.1.3 提高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和耐火极限,因采用下列措施:
1 既有保护建筑受历史保护限制的、裸露的、砖木和钢质的柱子、梁以及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火涂料,进行涂刷、喷淋、浸渍等处理。涂刷时,应以不改变构件的色彩质地和尺度为原则实施。不受历史保护限制的以上部位,应优先采用防火板进行保护。
2 满足上述要求确有困难时,应采取控制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数量、提高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增加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增强措施。
3.1.4 应对有设计要求的建筑耐火等级和其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进行检测鉴定,并满足验收的要求。
3.1.5 外墙广告牌、灯箱等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且外窗处应采用 A 级材料封堵。广告牌、灯箱等不应连续围蔽设置。

图3.1.3 连续围蔽设置广告、灯箱的错误设计示意图
3.1.6 建筑同侧外墙上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组团之间,当相邻两座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180度时,相邻两座建筑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d不应小于2m,若两座建筑均为住宅建筑,其间距d不应小于1m;夹角小于180度时,相邻两座建筑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若两座建筑均为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应小于4m。
2 建筑组团之中,对于贴临建造的建筑,相邻单元外墙上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1m。
3 当满足要求有困难时,可设置凸出外墙不小于0.6d的隔板。单侧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窗时,距离不限。
3.1.7 中庭顶部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顶若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时,楼板间距不限。
2 若中庭顶不能满足1.5h时,如采用中庭应满足以下情况: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

图3.1.4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开口设置
3.1.8 厨房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营业性厨房的排油烟罩下及烹饪部分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建筑灭火器。
2 厨房油烟净化系统优先使用高效净化设备,其排放应满足环评要求,并应定期清洁。
3.1.9 防火间距不足的所有通道和巷道内不应设置机械排烟口。
3.1.10 对于坡屋面建筑,其排烟口应设置在侧墙最高处。
3.1 基本规定
3.2.1 住宅每户的恰当位置应设置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商业服务网点各层均应设置消防救援口。作为消防救援口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门、窗等部位不应设置阻碍火灾救援的封闭防护设施。当金属栅栏等封闭防护设施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留部分而无法拆除时,应采用改变安装方式等措施使其从外部易于开启。3.2.2 疏散楼梯宽度不足时,可采用下列措施:
1 与相邻建筑连通的屋面、露台、外廊可作为第二安全疏散口。作为疏散使用的上人屋面不应作其他功能用途;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在上人屋面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
2 设置外挂楼梯直通地面进行疏散,可作为不同功能分区的共同疏散楼梯。
3 控制使用人数。当建筑为文物保护单位或非餐饮类历史保护建筑,楼梯作为保护对象或不得改变室内布局时,可保留原楼梯宽度,但应限制人员使用数量,二层及以上各层的使用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该建筑仅用于办公、文博类展示、住宅等使用功能,不能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3.2.3 对于改造建筑中设置在首层至三层的商业、办公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可做为分隔单元处理。当总疏散宽度满足《建规》相关规定时,且满足下列设置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1 该分隔单元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1】 ,且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20㎡【2】 。(注1:本规定参照商业服务网点《建规》2.2.3条的相关规定。)(注2:《建规》5.5.15第1条,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2 每个单元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 ,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防火隔墙两侧的最近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1m,且其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h。(注1:参照《建规图集》5.2.2图示9)
3 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不宜小于1.1m。当疏散楼梯的净宽度难以满足1.1m时,该楼梯应直通屋顶上人屋面或露台,并在屋顶或露台设置外挂楼梯直通地面进行疏散,该外挂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3.2.4 走廊开敞段对应的楼梯采用开敞楼梯,连接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500mm的挡烟垂壁。非开敞走廊对应的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疏散距离要求按照《建规》5.5.17执行。

图3.3.7
3.2.5 商业、旅馆(民宿)等功能建筑内,袋型走道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0m,否则应在近端走廊处设可开启外窗,并在窗口或阳台外设置逃生缓降器【2】 。设有逃生缓降器的建筑整体高度不得超过15m。(注2:参照<建规>5.5.17多层医疗建筑)(注2:结合窗口、阳台等室外安全空间,设置的逃生装置,人员可自行利用缓降绳索、缓降杆、自动或非自动缓降梯、缓降布袋等装置缓慢下降,实施安全逃生与营救。)3.2.6 封闭楼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的可开启的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米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可开启的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 安全疏散
3.3.1 室内消防灭火设施的设置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室内消防灭火设施的设置

3.3.3 设有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平屋面或露台、阳台至少有1支消防水枪的 1 股充实水柱到达任何部位。
3.3.4 建筑内设置室内消火栓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室外巷道,但必须有保障安全使用措施。
3.3.5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凡具有可燃物的场所均需设置喷头保护。
3.3.6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舞台葡萄架下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3.3.7 室内最大净高不超过8m,保护区域总面积不超过1000m的轻危险级或中危险I级的场所,可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3.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宜采用隐蔽式喷头。
3.3.9 各楼层配电间、储物间、设备间等经常无人停留且未设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应增设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
3.3.10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采用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装置,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装置应以柴油发动机为动力源,不应采用汽油机。
3.3 水消防系统
3.4.1 消防用电设备当市政电源无法满足供电要求时,可按区域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备用电源。3.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采用有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入消防控制中心。私有产权的住宅可配置带远程传输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2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应设置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3 文物建筑宜增设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3.4.3 消防通道应设有应急照明,地面处或周边墙体上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3.4.4 非消防配电线路宜设置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未设置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木制建筑、文物等场所末端配电箱宜设置故障电弧探测器或故障电弧保护器。
3.4.5 低压保护电器装置应设置在配电箱内,配电箱外壳应为金属外壳,防护等级室内不应低于IP4X,室外不应低于IP65。当有条件时,配电箱宜设置在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3.4.6 室内配电线缆的绝缘和护套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在建筑物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或金属槽盒保护。木制建筑、文物等场所的配电线缆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
3.4.7 照明不应使用卤钨灯及白炽灯等高温灯具,吊顶内安装灯具的功率不宜超过100W。
3.4 电气设计
3.5.1 暖通空调和防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优先采用高效节能的设备。
2 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形式。
3 优先采用自然排烟形式。
3.5.2 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管材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满足相应的耐火极限。
2 空气类型管道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3 空调水管和冷媒管的绝热材料宜采用不燃材料。
3.5.3 室内不应采用明火和电热供暖方式,且不应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方式。
3.5 暖通空调及防排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 29 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19 号)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指引》DBJ/T15-110-2015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 51080-2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17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440100/T 172-2013(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GA/T 1463-201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
《广东省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 1290-201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
《轻便消防水龙》GA 180-2016
《消防软管卷盘》GB 15090-2005
《消防摩托车》GA 768-2008
《消防训练安全要则》GA/T 967-2011
《消防应急救援作业规程》GB/T 29179-2012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6 年制定)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2015 年修正)
附件1 规范性引用文件
附表2-1 既有建筑消防设计现场检测内容


附表2-2 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既有建筑区域规划资料收集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