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排烟-地方标准•答疑汇编(500问)
防烟排烟-地方标准•答疑汇编(500问)
申明
本文由刘丽波老师整理,授权《消防资源网》发布下载,相关问题,可以和作者刘丽波老师沟通。
前言
本人刘丽波,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环境与设备专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给排水及暖通空调设计19年。2020年5月加入消防资源网的给排水设计师群,同年12月加入暖通-消防设计师群,与各地同行探讨消防水与暖通防排烟专业相关问题。闲暇之余,汇总此文,方便同行技术探讨。特别感谢石峥嵘老师,本文得到石老师的亲自指导和大力支持。本文仅汇总了2020年以来,各地实施的地方答疑文件中的消防水部分。将相同或相近的问题汇总,并结合的石老师的专题文章总结分析,有不当之处,欢迎各位网友指正。
文中一些简略用语说明如下:
1、《建规》代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2、《烟规》、《标准》代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3、《川渝地区》代表《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2020)
4、《车火规》代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5
5、《人防规范》代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6、《浙江》代表《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7、《江苏》代表《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新建建筑部分)》
8、《山东》代表《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2020)
9、《宁波》代表《宁波市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及质量通病(2020年)》
10、《江西》代表《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赣建设协〔2020〕15号)》
11、《南京改》代表《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
12、《北京改》代表《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
13、《海南》代表《海南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暂行)(琼公消〔2018〕第117号)》
14、《甘肃》代表《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15、《湖南》代表《湖南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2018)
16、《广西制冷学会》代表《广西制冷学会《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问题释疑》
17、《陕西》代表《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1)
18、《中筑城》代表《2020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疑难问题解答》中筑城文化交流中心
19、《广州》代表《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穗勘设协字〔2019〕14号)》
20、《陕西坡》代表《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61/T93-2014
21、《贵州》代表《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
22、《湖南民》代表《湖南省民宿建筑设计技术导则》(2021)
引用以上地方文件,仅为技术探讨,如有侵权,请通知作者删除。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问题一:关于《烟规》相关内容的专业分工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一提起《烟规》,普遍认为这是一部暖通专业的规范,果真如此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一条:
《标准》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由各专业同完成,具体专业分工如下:
1 固定窗等排热设施的设计由建筑专业根据《标准》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2 防排烟系统设计由暖通专业负责实施,建筑、装饰、电气等相关专业配合完成。
3 防烟分区的划分由暖通专业负责计并提出技术要求,建筑、装饰等相关专业负责挡烟垂壁的设计。
4 防排烟系统为自然方式时,防排烟设施的技术要求由暖通专业提出,由建筑专业负责实施。
5 防排烟系统的控制由电气专业根据《标准》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暖通专业提出的技术要求负责实施。
二、《广西制冷学会》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是否仅属于暖通专业?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属于全专业规范,与各个专业相关的条文应分别体现在相应专业的图纸中。例如:建筑专业在楼梯间顶部设置固定窗、高位可开启外窗的手动开启装置等。
由于上述措施与暖通专业的防烟排烟系统直接相关,在暖通专业的总说明中应有体现,并写明由相关专业负责。
三、《山东》1.0.1:
《建筑防排烟标准》是否仅属于暖通专业?
《建筑防排烟标准》属于全专业规范,哪个专业违反相关的条文则应提在相应的专业。例如:建筑专业没有在楼梯间顶部设置固定窗,则应在建筑专业上提出。
1 各设计单位的建筑、电气及暖通专业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相关设计图纸应由各专业会签,确保建筑工程的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到位。
2 对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间等场所,应分别在建筑及暖通专业的平面图中标注出可开启外窗或门洞的面积。
3 对于《建筑防排烟标准》中要求设置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场所及部位,应在建筑专业平面图中标注该场所及部位的地面面积、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带(窗)的面积及设置高度。
4 对电动排烟窗、挡烟垂壁等,建筑、暖通专业应分别在平面图中标注排烟窗位置及有效面积、挡烟垂壁底部高度、控制方式,电气专业应对控制方式予以实施,并标注清晰。
四、《湖南》(一)防烟系统 问题1:
按照 GB51251-2017 第 3.2.1 条、3.2.2 条、3.3.11 条:涉及到楼梯间、前室(含合用前室)开窗问题,暖通专业上传图纸已明确上述位置的开窗面积,建筑专业不一致时,暖通专业不记强条,建筑专业是否可不记强条?
处理意见:暖通专业已标注并符合规范开窗面积要求时,应由建筑专业处理。
五、《湖南》(一)防烟系统 问题2:
按照 GB51251-2017 第 3.3.7 条:建筑、暖通专业均未在土建风道内设置金属风道时,暖通专业记强条。暖通专业图纸已设置金属风道,建筑专业未设置金属风道时,建筑专业记不记强条?
处理意见:金属风道应由暖通专业记强条,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六、《山东》1.0.6:
固定窗由哪个专业表示?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规范要求在顶部设置固定窗,楼梯间在内区,不靠外墙且无法通至屋面时如何设固定窗?《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4条所述房间为内部房间时,此区域的内部房间如何设置固定窗?玻璃幕墙是否可以是固定窗?《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4条、第4.4.14条,屋顶设固定窗,是否可以设在吊顶上面?
由建筑专业设计,建筑专业在平面图中表示,暖通专业在说明中描述。
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4条的建筑或部位,应设置固定窗。
玻璃幕墙可作为固定窗,作为固定窗的玻璃应可破拆,并应具有明显标示。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封闭吊顶不可以在屋顶设置固定窗。
七、《甘肃》(建筑工程)3.1.3: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4.14条~第 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丙类厂房(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暖通在设计说明中明确固定窗的设置原则及要求,具体设置部位及做法由建筑专业配合)
八、《陕西》7.2.20:
防排烟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如下内容:
1 防排烟系统设计原则与各系统概况;
2 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需注明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楼梯间尚应注明最高部位外窗可开启的最小面积;
3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需表示计算风量、送风口位置、风机房布置图、系统图或剖面图;
4 注明排烟方式、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以及挡烟垂壁位置和高度等;
5 采用自然排烟时,需注明排烟窗的有效开启面积;
6 采用机械排烟时,需注明计算排烟量、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排烟口数量等;
7 提供防排烟系统计算书。
注:挡烟垂壁、排烟窗、可开启外窗、固定窗等防、排烟设施由建筑专业负责实施。
总结分析:
《烟规》属于全专业规范,建筑、装饰、暖通、电气各个专业相关的条文应分别体现在相应专业的图纸中。《川渝地区》的分工比较明确。
问题二:关于《烟规》1.0.2 条的理解和执行要点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出台以后,由于防排烟的计算公式的更改,计算风量与以前的规范有很大不同。对于车库、电影院、物流建筑、人防建筑等的工程,其防排烟部分按哪本规范执行,原则是什么?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二条 :
对于目前工程中常见的特殊用途建筑,除本条 1-4 款作出规定的内容外,其余均按《标准》及本指南其它规定执行。
1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烟分区面积及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排烟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第 8.2.2 条和表 8.2.5 规定执行。
2 电影院、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的排烟量可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第6.1.9条条文说明执行,排烟量按13次/h 换气次数或90m³/(㎡·h)计算取大值。
3 物流建筑的排烟设计按《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第15.7.1条~15.7.8条执行,并按《标准》4.1.4、4.4.15 及4.4.16条的规定设置固定窗。
4 为保障洁净室的洁净度,降低医院洁净用房的院感风险,面积不大于100㎡的洁净室其排烟口及补风口可于与之相通的洁净走道、清洁走道等疏散走道内,走道排烟量的计算面积为走道防烟分区面积附加与之相通的面积大于5㎡的最大洁净室房间面积。
二、《山东》1.0.2: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1.0.2条:“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如何理解?
有专业标准(规范)的按专业标准(规范)执行,但未涵盖的内容则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例如: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汽车库防火规范》的规定,排烟风管的耐火极限、排烟口、补风口的设置要求等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
电影院防排烟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6.3及计算方法计算。
总结分析:
《烟规》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以上各地标准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还是电影院放映厅的排烟量。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第6.1.9条规定,面积大于100㎡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50㎡的地下观众厅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其条文解释中关于排烟量,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第8.4.2条中庭的排烟量计算方法,考虑到观众厅净高比中庭低,人员密集,且由于有座椅的障碍,火灾时人员疏散较困难。因此建议观众厅以13次/h换气标准计算,或90m³/(㎡.h)换气标准计算,两者取其大者。假设一个200㎡的观众厅,净高7m,按此规范计算,排烟量为18200m³/h。
而一个200㎡的观众厅,净高7m,有喷淋,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表,排烟量为82000 m³/h。此排烟量为原排烟量的4.5倍。相差如此悬殊,以哪个为准呢?
按《烟规》GB51251-2017总则中1.0.2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有观点认为,电影院属于有特殊要求的民用建筑,可以执行其专业标准里的特殊规定。本文观点认为有些不妥。电影院虽然有其自己的规范,但其计算方法是参考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第8.4.2条中庭的排烟量计算方法,没有脱离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范畴,原防火规范废止被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代替,原第8.4.2条被新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的内容取代,那么影院放映厅排烟量的计算也应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也相信新版的《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会进行相应调整。
问题三:关于防排烟设施3C认证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应急消评〔2019〕20号文件,已经将防排烟设施3C认证改为自愿性认证产品,目前执行情况如何?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三)其他3:
防排烟设施 3C 认证要求是否还有效?
答:防烟、排烟设施及设备不需要 3C 认证,自愿性认证。
总结分析:
1、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应急消评〔2019〕20号:关于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的通知。
2、石老师专题:消防产品认证改革-对消防监督验收的影响及对策!
问题四:关于《烟规》1.0.4 条的理解和执行要点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防排烟系统的消防设备,需要满足哪些市场准入制度?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1.0.3: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1.0.4条中的“准入制度”能否给予明确?同一个型号通风机或者是防火阀的各种规格都必须经过“准入”检测与批准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产品。
总结分析:
防烟、排烟系统组件的质量是保证系统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求设计中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防烟、排烟系统中,部分组件属于消防产品,按照现行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认证方可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问题五:关于防排烟中各种窗的面积计算方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有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固定窗面积,如何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1.0.5:
《建筑防排烟标准》中有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固定窗面积,如何计算?《建规》中的消防救援窗能否代替固定窗?
可开启外窗面积:是应用在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系统中,其可开启外窗面积是指外窗可开启扇的(窗洞)面积,外窗的设置位置应方便直接开启。对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可开启外窗设置高度及位置可不作要求。
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是应用在排烟系统的自然排烟系统中,其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是指可开启扇的有效排烟面积,与外窗的开窗形式和开启角度有关且应设置在储烟仓内。具体面积计算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5条执行。但对避难层(间)的可开启外窗设置高度可不作要求。
固定窗面积:是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面积为可破拆部分的有效净面积。
消防救援窗:是指专供消防队员进入进行救援的窗口。消防救援窗不能代替固定窗,可与固定窗组合布置,面积累加。
二、《江苏》(一)防烟类7 :
对于前室、合用前室、楼梯间的自然通风窗计算面积时,是否需扣除窗框,仅算玻璃的净面积?
答:按建筑门窗详图中标注的可开启外窗扇尺寸计算窗口面积。
三、《江苏》(一)防烟类8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 3.2.2 条中规定的面积是否为窗口开启后的净面积(高层建筑因安全因素,对窗户开启的角度和开口大小都予以限制,建议考虑实际情况)?
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四、《江苏》(一)防烟类10:
依据 《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8.7.12-2 条的条文解释: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排烟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包括固定扇的面积,比如说1.5m*1.5m的推拉窗,可开启面积1.12㎡,但总面积仍然满足2㎡,所以应该也视为满足自然排烟的要求?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是否也可以按照此执行?
答:可以按整个推拉窗面积计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 3.2.2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五、《江苏》(一)防烟类1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图示15K606中,第3.1.3.2a~2c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GB51251-2017 第3.2.1和3.2.2条中开窗面积未指有效面积,此处是否指整体窗户面积?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图示 15K606 -18 中,第3.1.3.2a~2c 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有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自然通风防烟设施的描述,应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第 3.2.1、3.2.2 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
六、《中筑城》一、防烟部分3:
GB51251第3.2.2条、3.2.3条中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否是指外窗全部开启后的净面积,还是只要求是可开启的窗口面积?第3.1.6条、3.2.3条中的有效面积和3.2.2和3.2.3条中的可开启面积的有何区别?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3.2.2条中的自然通风设施,活动窗扇的面积可认定为外窗的可开启面积;第3.1.6条、3.2.3条应为外窗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其计算方式同GB51251-2017第4.3.5条规定要求。
七、《海南》6.6.5:
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开窗角不小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当采用开窗角不小于 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 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2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 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4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总结分析:
《烟规》对排烟系统的外窗的有效面积计算规定了计算方法,同时也补充了图示。但对防烟系统的可开启面积没有规定计算方法,只是各地有自己的计算原则,方法不太统一,有些出入。希望新《烟规》修订后能补充一些明确的计算方法,设计者实施起来容易操作一些。
问题六:关于坡地建筑的防烟系统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坡地建筑的防烟系统如何设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二十一条 :
1 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坡底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具体计算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的相关规定。
2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坡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其疏散楼梯间称上段楼梯间(简称上段);平顶层以下、坡底层及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其疏散楼梯间称中段楼梯间(简称中段);坡底层以下的楼层称为地下层,其疏散楼梯间称下段楼梯间(简称下段);如图 21.1 示意。

图21.1 坡地建筑示意图
二、《川渝地区》第二十二条 :
1 临坡式坡地建筑的定义:建筑整体坐落于坡底层地坪,通过平台或天桥在平顶层与相邻台地地坪连接,人员可分别在平顶层、坡底层进行分段疏散。

图22.1 临坡式坡地建筑
(1)首先应判断该疏散楼梯间与主体建筑投影范围的关系及其与主楼的防火分区关系,按本指南第三条确定相应的防烟方式。
(2)当疏散楼梯间的下段和中段均在平顶层疏散、未分段设置时,该疏散楼梯间整体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3)当疏散楼梯间的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下段在坡底层疏散时,疏散楼梯间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疏散楼梯间下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当中段满足本指南所规定的裙房、附楼相关要求时,可按裙房、附楼的相关规定执行;下段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满足本指南第十一条第 6 款的相关规定。
(4)当疏散楼梯间的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下段在坡底层疏散时,中段和下段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中、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 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3 位于建筑中部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2.1中B楼梯间)
(1)当疏散楼梯间的上段、中段和下段均在平顶层疏散时,该疏散楼梯间上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和中段整体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下段、中段可合用,上段应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段与中、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 3.3.4 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2)当疏散楼梯间的上段在平顶层疏散、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下段在坡底层疏散时,其上段和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上段、中段可合用,下段应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中段与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4 靠坡底层外侧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2.1中C楼梯间),无论疏散楼梯间的上段、中段和下段均在坡底层疏散,还是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其上段和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上段、中段可合用,下段应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中段与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分段设计尚应满足《标准》3.3.1的规定。
6 当平顶层以下疏散楼梯间的中段、下段满足《标准》和本指南关于设置自然通风防烟的条件时,平顶层应在平台或天桥部位于楼梯间外窗上方敞开或有不小于3㎡的开口。如图22.2所示。

图22.2 敞开型平台或天桥示意图
8 各段的防烟设计具体要求按《标准》及本指南执行。
三、《川渝地区》第二十三条 :
1 嵌入式坡地建筑的定义:平顶层面积大于建筑上部塔楼的面积,下部建筑整体或局部嵌入坡地内,人员可分别在平顶层、坡底层进行分段疏散。
2 仅服务于平顶层以下的疏散楼梯间
(1)首先应判断该疏散楼梯间与主体建筑投影范围的关系及其与主楼的防火分区关系,按本指南第三条确定相应的防烟方式。
(2)当疏散楼梯间完全嵌入时(如图23.1中A楼梯间),应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满足本指南第十一条第6款的相关规定。
(3)当疏散楼梯间临坡底层外侧时(如图23.1中E楼梯间),应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当满足本指南所规定的裙房、附楼相关要求时,可按裙房、附楼的相关规定执行。
3 仅服务于平顶层以上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3.1中D楼梯间)应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4上、中段均仅在平顶层疏散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3.1中B楼梯间),上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完全嵌入的中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上段和中段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段与中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5 上段在平顶层疏散、中段在平顶层及坡底层均可疏散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3.1中C楼梯间),上、中段均可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上、中段可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6 当在坡底层以下设有地下室时,其上、中、下段防烟设计按《标准》及本指南第二十二条关于下段楼梯间防烟设计的相关要求执行。
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分段设计尚应满足《标准》3.3.1的规定。
8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分段服务区域宜一致。
9 各段的防烟设计具体要求按《标准》及本指南执行。

图23.1 嵌入式坡地建筑
坡地建筑防烟与排烟设施的设置和风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五、《陕西坡》6.3.2:
坡地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应根据上、下段建筑防火类别及上、下段建筑防火设计高度确定其防烟方式。靠外墙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六、《陕西坡》6.3.3:
坡地建筑按上、下段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排烟要求可根据上、下段的各自建筑高度确定。
七、《陕西坡》6.3.4:
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只对单独一层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时,可按实际计算风量确定加压风机风量。
八、《陕西坡》6.3.5:
在平面上需错位转换的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当其设置专用转换通道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量按转换通道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³/h计算。
九、《贵州》7.0.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按建筑总高度确定时,其送风量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十、《贵州》7.0.5:
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只对一层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时,可按实际计算风量确定加压风机风量。
十一、《贵州》7.0.6:
当疏散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在平面上错位转换时,其专用转换通道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量按转换通道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h计算。
总结分析:
关于坡地建筑的防烟系统,《川渝地区》规定的比较详细具体,且在《烟规》之后出台,其实用性很强;《陕西坡》与《贵州》均在烟规之前出台,其防排烟系统与现行《烟规》有些出入,谨慎参考!
问题七:关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防烟系统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近些年,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增多,原则上,改造项目需要执行现行规范,但因规范变动较大,全部按新规范设计不太现实,各地执行的原则有哪些?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南京改》4.5:
现行标准防烟系统机械送风竖井的材质要求和风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改造难度大,故防烟系统可适用原标准。
二、《北京改》4.2.1: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顶部应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改造工程,可按以下要求进行设计:
1 当不涉及相关楼梯间立面改造时,可维持既有建筑相关部位外立面现状。
2 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三、《北京改》4.2.3: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宜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增设风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四、《北京改》4.2.4:
住宅剪刀楼梯间原合用加压送风系统,由于送风井道建筑条件限制分设系统困难时,可维持原系统形式。
总结分析:
原则上,既有建筑改造的防烟系统应适用现行规范。由于改造难度比较大,《南京改》规定可以适用原规范;《北京改》将能够改造的部分尽量改造,确有困难的适当放宽。
问题八:关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排烟系统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由于新《烟规》的出台,一些排烟系统的计算方法及做法的变化,使得既有建筑的改造,很难按新规范实施,如何掌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南京改》4.6:
现行标准对排烟竖井的材质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排烟竖井的改造难度大,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原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局部改造或功能未改变的整体改造排烟可接入原排烟竖井,原排烟竖井可适用原标准。
2 原竖向排烟系统排烟量不能满足改造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采用其他排烟方式。
二、《北京改》4.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不符合时应增设机械排烟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可维持自然排烟口现状,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面积的2%,或根据该场所火灾规模和安全疏散所需最小清晰高度经计算确定;
2 中庭、剧场舞台空间的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面积的5%;
3 作为自然排烟口的可开启外窗,其开窗角度应大于30°。
三、《北京改》4.2.3: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宜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增设风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四、《北京改》4.2.5:
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排烟口排烟量可按风口有效面积与风速乘积计算,风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五、《湖南》问题25:
装修消防审查中,部分项目的土建已经按旧规范验收完毕,新审消防中应如何把握新旧规范的问题,比如管道井管道送风和顶部固定窗的问题?
处理意见:土建工程已验收完毕,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新规修改,不能修改的可以按旧规范处理。
总结分析:
以上收录了南京、北京以及湖南地区对既有建筑改造的排烟部分的执行情况,其他地区也陆续出台一些地方标准,基本参照南京地区。
1 总则
问题一:关于“中庭”与“高大空间”的区分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中,中庭与高大空间的排烟量差距很大,何谓中庭,何谓高大空间,设计者不好分辨,如何区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十一条:
中庭的定义为: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室内空间,且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如果周边场所采用固定的防火分隔与贯通空间进行分隔时,此贯通空间按高大空间进行排烟设计。
二、《江苏》(二)排烟类1:
中庭如何定义?如何区分高大空间和中庭?
答:⑴《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中庭定义: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
⑵ 参照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大容积空间”。
⑶ 高大空间: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
三、《山东》3.0.10:
建筑入口设置一个面积较小、层高大于6m的门厅,需要按中庭进行排烟系统设计吗?
面积不大于100㎡、中空部位与周围不连通(上一层为实墙、防火玻璃等),且建筑入口处严禁设有可燃物时,可不按中庭进行排烟设计。
四、《山东》1.0.23:
何为“中庭”?何为“回廊”?
中庭定义:贯通三层及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室内空间。
注:当上述室内空间,二层及以上楼层的贯通空间与周围场所采用固定防火分隔(防火墙、满足防火要求的防火玻璃等)时,可按高大空间进行防排烟设计。
回廊可以理解为:中庭空间与其他周边场所(或者各个房间)连通的走廊。
五、《湖南》(一)防烟系统 问题9:
一层入户大堂、靠近外墙处两层贯通空间是否按中庭执行,排烟量需要满足GB51251第4.6.5条的要求?
处理意见:对于一层入户大堂、靠近外墙处贯通二层以上不与其他楼层共享的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六、《广西制冷学会》24:
第 4.6.5 条,“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入户大堂、门厅等靠外墙处的两层贯通空间,是否可不认定为中庭?
答:(1)中庭的定义:
(a)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
(b)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且连通空间的最 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大容积空间。(《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2)是否是中庭应由建筑专业确定。但入户大堂、门厅等靠外墙处的两层贯通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七、《中筑城》二、排烟部分9:
住宅、办公楼入口常见的面积较小两三层通高的空间。排烟如何分情况设置?是否当面积不足100m2时无需排烟?
答:面积不足100m2的住宅、办公等入口门厅,可不设排烟设施。
八、《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4:
靠外墙一二层挑空的门厅或大堂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如果需要设置排烟设施,是按中庭考虑还是按高大空间考虑?
答:当靠外墙一,二层挑空的门厅或大堂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应设置排烟设施;当其空间净高大于6.0m时,按CB51251-2017第4.6.3-2条规定的高大空间计算机械排烟系统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系统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
九、《陕西》7.2.15:
(补充GB51251-2017第4.1.3、第4.1.4、第4.6.5条)条文所涉及的“中庭”为:贯通3层或3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室内空间,2层或2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总结分析: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15K606附录中的示例2与示例5。
示例2:




关于中庭的定义,尽管《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中已给出,但很多地区还是执行《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中的定义。导致一处盲区,对于贯通两层的空间,不知认定为中庭还是高大空间?
可参专题:详解:排烟计算及处置建议-中庭.大堂等大空间场所!
问题二:关于商业扶梯开洞可否按中庭设置排烟设施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2.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建规》5.5.4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如此处分隔出的扶梯部分超过100m2,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二)排烟类35:
商业扶梯开洞,上下贯通区域,是否算作中庭,如何计算排烟量?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5.4条:“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商业扶梯区域、不作为安全疏散楼梯间,其四周采用防火卷帘分隔且无疏散要求时,无其他使用功能,不算中庭,可以不设排烟设施。
二、《广西制冷学会》23:
自动扶梯区域顶部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建规》5.5.4条,“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由此可知,自动扶梯不承担疏散功能,在自动扶梯区域,若从底层至顶层均设独立防烟分隔,底层自动扶梯区域无其他使用功能的,则无需设置排烟设施。
总结分析:
如商业扶梯设于中庭内(如下图所示),商业扶梯临中庭侧可以不设挡烟设施,扶梯空间可以划入中庭内,一同设置排烟设施;如商业扶梯不在中庭内,在自动扶梯区域,若从底层至顶层均设置独立的防烟分隔,底层自动扶梯区域无其他使用功能的,则无需设置排烟设施。上述两个地区的做法,均是可以接受的。

2 术语和符号
问题一:关于《烟规》3.1.1 条、3.1.2 条、3.1.3 条、3.1.5 条中的“建筑高度”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第3.1节中的建筑高度与《建规》中的建筑高度是否一致?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条:
1 本指南所有条款中,“裙房”是指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交界处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 6.5.3 条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附楼”是指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 6.5.3 条规定的特级防火卷帘等防火隔断,其建筑高度大于 24m 且不大于 50m 的附属建筑。如图 3.1 所示。

图3.1 裙房、附楼示意图
2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定。3 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主体建筑的类型、建筑高度确定;当楼梯间、前室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房或附楼时,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裙房或附楼的实际建筑高度确定。
4 允许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条件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裙房、附楼的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2)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00m时,住宅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当地下楼梯间、前室位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之内时,不得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当地下楼梯间、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位于上述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以外,且与主楼投影线范围的地下室不在同一防火分区时,采用自然通风防烟的相关要求按本指南第十一条第6款执行。
5 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独立前室无自然通风设施或机械送风设施)的条件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防烟楼梯间位于主体建筑投影线以外的裙楼、附楼,防烟楼梯间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采用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方式。
(2)当地下防烟楼梯间位于上述主体建筑投影线之内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防烟楼梯间位于上述建筑的主体投影线以外,并与主楼投影线范围内的地下室不在同一防火分区,且楼梯间采用独立前室、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方可采用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方式。
(3)当独立前室仅在首层有多个门,其余楼层均只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连通时,可按本款(1)、(2)执行。
二、《浙江》7.1.1: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7.1.1所示。

附图7.1.1
当该公共建筑主体下部与裙房(或部分裙房)组成的建筑下部附属部分与相邻的其他部分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且符合本《指南》第1.5.3条规定的所有条件时,该附属部分内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如符合自然通风条件,则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该公共建筑主体地下室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不低于其地上部分的防烟设计标准,但当地下楼梯间与其地上部分之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楼板完全分隔,且在首层与地上楼梯间分别直通室外时,可按独立的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三、《江苏》(一)防烟类4: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公共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仅为50m 以下部位服务的楼梯间及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能否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2 条要求,不可以。主楼投影范围内仅为50m以下楼层服务的楼梯间及前室(含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四、《江西》1: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中,如部分不大于50 m的区域与高层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完全隔开,其仅服务于50米以下功能空间的符合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附图1
五、《广西制冷学会》3:第3.1.2条: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第3.3.1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第4.4.2条: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以上建筑高度是否均为用于建筑定性的“建筑高度”?
答:3.1 节中的“建筑高度”用于建筑的定性,与《建规》一致。3.3.1和4.4.2条中的“建筑高度”指用于对防排烟系统分段设置时的系统服务高度(即该防排烟系统所服务的楼层)。
如:(1)公建地上48m、地下4m,地上+地下大于50m,则需要分段排烟。(2)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但地上加地下合计超过100米,若地上地下的前室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则加压送风系统需分段独立设置。(3)住宅建筑高度99米,但加上楼梯间突出屋面部分,实际服务高度超100米(不包含地下室楼梯),这种情况不需分段加压,楼梯间突出屋面部分不计入服务高度。
六、《广西制冷学会》5: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高度小于 24m 的裙楼或高度小于 50m 的附楼,其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是否可以自然通风?
答:当裙楼、附楼(建筑高度≤50m)与主楼部分交界处(主楼投影线及以外)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且裙楼、附楼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符合自然通风条件,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如附图5所示:

图5
七、《甘肃》(建筑工程)2.1.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此处建筑高度按《建筑设计建规》GB50016-2014(2018 年版)附录 A 确定)
八、《甘肃》(建筑工程)2.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此处建筑高度是指系统服务高度)
九、《山东》1.0.4: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 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 24m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 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1所示。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5条规定,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小于50米高的辅楼的独立前室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是否可以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地下室的独立前室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是否可以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设置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主楼投影线内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等应分设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
总结分析:
《烟规》这几处建筑高度可以参考石老师专题:怎样理解《防排烟技术标准》中的建筑高度!
主楼与附楼之间采用防火分隔后,主楼与附楼可以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设置自然或机械的加压送风系统。
对于裙房的防烟部位的加压送风方式,《川渝地区》要求主楼与裙房之间采用防火分隔后,主楼与裙房才可以设置自然的加压送风系统,此观点有些异议。本文认为裙房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如果靠外墙设置,还是可以考虑自然通风方式,不必要求与主楼之间采用防火隔断。
问题二:关于《烟规》3.1.3 条的“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及其楼梯间的防烟方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3.1.3明文规定“三合一”前室需要采用机械加压的送风系统,但其对应的图示15K606中3.1.3图示2C是如下表达的,以哪个为准?

一、《川渝地区》第四条 :
1 《标准》第 3.1.3 条中“(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是指“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三合一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2 在满足《标准》第 3.1.3、3.2.1 条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 共用前室采用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时,对应的防烟楼梯间仍应置防烟设施。
二、《浙江》7.1.2: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当“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以下简称《防排烟标准》)第 3.2.1 条的自然通风条件,且“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3.1.3 条及本《指南》第 7.1.3 条的规定时,该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三、《江苏》(一)防烟类3 :
三合一前室,前室是否必须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答:不论建筑高度多少,三合一前室必须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3 条。
四、《江苏》(一)防烟类5 :
剪刀楼梯间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有哪些要求?
答:剪刀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剪刀楼梯间的防烟设计:
(1)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满足 3.1.3-1 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3)剪刀楼梯间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含“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3-2 的规定,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否则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4)剪刀楼梯间的“三合一”前室必须加压送风,当加压送风口满足上述第(3)条要求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五、《广州》2.10:
《防排烟标准》中3.1.3第2点“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对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剪刀梯两部楼梯间分别设置前室,且前室加压设置满足以上要求时,该剪刀梯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
答:对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剪刀梯两部楼梯间分别设置前室,且前室加压设置满足以上要求时,该剪刀梯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六、《湖南》问题10:
当高层住宅三合一前室有两面敞开的外廊或一面敞开的外廊时,是否要设加压送风系统?若不设置则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是否可以自然通风?
处理意见:三合一前室设有敞开外廊时可自然通风,但其配套剪刀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七、《湖南》问题11:
高层住宅的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是否可以自然通风?
处理意见:高层住宅的封闭三合一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剪刀楼梯开启面积满足规范要求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八、《山东》1.0.15:
剪刀楼梯间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防烟?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 的住宅建筑,在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3、3.2.1条要求时,采用“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九、《广西制冷学会》39:
《标准》对应的图集团K606中第18页的3.1.3图示2c中,三合一前室两面设置有效可开启面积大于3平米的外窗,楼梯间可不设防烟系统,此时三合一前室是否需要设置机械加压系统?若三合一前室需设置机械加压,这前室设置的开启外窗矛盾,如何处理?

总结分析:
依《烟规》3.1.3条规定“三合一”前室需要采用机械加压的送风系统,无论其是否采用敞开式阳台、凹廊或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均应采用机械加压的送风方式,以保证剪刀梯的绝对安全。对应的图示15K606中3.1.3图示2C的表达不妥,无论是设计或审图,规范是准绳,图示仅供参考。
采用“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 的住宅建筑,在满足《烟规》第3.1.3、3.2.1条要求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对于“三合一”前室的加压送风,大部分地区的做法是统一的,仅有《湖南》问题10有待商榷。
问题三:关于《烟规》3.1.3 条第 2 款的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方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要求?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五条 :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前室送风口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送风口的送风角度设计应使送风气流导向前室入口,当具有多个前室入口时,至少应保证导向一个前室入口;送风口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图5.1所示)。
2 当前室送风口设置于墙面时,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一梯一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的送风方向应朝向前室入口;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前室送风口的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送风气流不应吹向楼梯间疏散门(如图5.2、图5.3所示),也不应被门遮挡(如图5.4所示)。

图5.1 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一)

图5.2 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二)

图5.3 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三)

图5.4 加压送风不合理布置示意(四)
二、《浙江》7.1.3:《防排烟标准》第 3.1.3 条第2款中,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送风口设置于前室顶部时,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附图7.1.3-1所示)。
2 对于一梯多户或前室设有多个出入口(除楼梯间门外)的住宅建筑,当受条件限制在墙面设置多个正对前室入口的送风口确有困难时,可在墙面设置一个送风口,但该送风口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如附图 7.1.3-2、3 所示),也不应被门遮挡(如附图7.1.3-4所示)。

附图 7.1.3-1(×)

附图 7.1.3-2(×)

附图 7.1.3-3(×)

附图 7.1.3-4(×)
三、《江苏》(一)防烟类2: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3 条第 2 款要求,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这里面所讲送风口设置在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否必须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1.3 图示解释风口设置在前室入口门的正上方或正对门口,多个前室入口门怎么办?
答:对于前室有多个入口情况,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风口未设置在前室顶部或正对每个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四、《山东》2.0.23:
机械加压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遮挡的部位,风口与门开启有无距离要求?
能保证风口处断面风速即可。
五、《江西》8:
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有多个入口,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采用顶送时,加压送风口宜分别设于各入口顶部,形成空气幕阻止烟气侵入,当受条件限制无法实现时,允许只在顶部设一个送风口。
六、《广州》2.9:
《防排烟标准》中3.1.3第2点“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此处前室机械加压口设置于前室顶部,是否要求加压口一定位于前室门顶上方?对于多个门的前室(如住宅三合一前室),当楼梯间自然通风时,前室加压口有无要求设置在每个门上方?如是,则各风口风量如何分配?
答:按《防排烟标准》规范条文,加压口设置在顶部即可,不需设置于前室门顶正上方。
七、《广西制冷学会》7:
第 3.1.3.2 条,本条中设置在前室的顶部的风口如何设置?
答:顶送即可。
八、《甘肃》(建筑工程)2.1.2: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前室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设置于顶部时,其具体布置由设计确定,但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
2)当设置于墙面时,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一梯一户的住宅建筑,送风口应设置于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对于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送风口的具体布置由设计确定,但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也不应被门遮挡。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 2.1.2 第 2 款的规定。当防烟楼梯间下部不满足自然排烟部分高度超过 24m,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4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对应的剪刀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九、《山东》1.0.21:
楼梯间自然通风,合用前室加压送风,前室送风口设置于侧墙、风口顶贴板下或者梁下,是否可以?
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前室送风口可设置于侧墙顶部或楼板顶部,不便于直接开启时,应在距地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此时前室送风口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也不应被门遮挡。当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前室加压送风口不被门遮挡即可。
十、《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1:
3.1.3.2条,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项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应该怎样定义其中“顶部”和“正对”,是否前室任意位置的顶部都可以满足,正对前室入口,是否不允许有偏差?
答:顶部,前室的吊顶处或靠近楼板处,气流为下送型;送风口设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为了形成正面阻挡烟气侵入前室的效果。风口有设置在正对前室入口的门洞范围内。
十一、《中筑城》一、防烟部分2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1.3-2条,当前室有多个门时,加压风口是否需要在所有门的对面或者门上方设置才能满足要求,特别是设置在前室顶部这一条,每一个门上方都要分设一个风口吗?还是只要有一个集中的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就可以?
答:关于前室送风口设置于顶部时的布置位置,《标准》没有提出特别要求,可由设计确定。加压送风口不必设置于前室入口的正上方,即形成风幕形式。
关于顶部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位置,可参照《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第3条图示:

附图3.1(×)

附图3.2(×)

附图3.3(×)

附图3.4(×)
十二、《中筑城》一、防烟部分23:住宅设计常遇到GB51251-2017第3.1.3-2条,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请问:该合用前室加压送风口的设置,能否判断满足规范第3.1.3-2条要求?某工程设计合用前室因采用常闭的多叶送风口影响层高,采用“常开的百叶送风口+排烟阀(常闭)+70℃防火阀”形式,可以吗?

总结分析: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对于前室入口有多个门的情况,只能采用顶送方式。此顶送方式,《烟规》中对顶送的风口无具体要求,各地均出台了一些规定,基本都是不能设置在出口附近,或对着出口吹。本文建议参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避难走道前室入口风口的设置方式,此方式使入口门上方形成空气幕,有效阻止烟气侵入前室内。具体做法如下:6.2.2避难走道的前室宜设置条缝送风口,并应靠近前室入口门,且通向避难走道的前室两侧宽度均应大于门洞宽度0.1m(图6.2.2)。

图6.2.2 避难走道前室加压送风口布置图
问题四:关于《烟规》3.1.4 条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川渝地区》第六条认为本条款缺少标点符号,有不同的解读。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六条 :
《标准》第 3.1.4 条“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中“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之间缺失一个顿号,应按“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理解与执行。该处的“前室”包括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
二、《广西制冷学会》8:
第3.1.4条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问:地下部分的独立前室,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是否可按3.1.5.1条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第3.1.5.1条所说的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的情形,按第3.4.6条及条文说明的意思,此前室压力实际上是靠加强了的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间接保证。间接加压也是加压。故3.1.5.1条对地下防烟楼梯间前室适用。
总结分析:
《川渝地区》第六条解读与其他地区不同,但与《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图示20K607第9页的【特例1】一致。有待进一步核实。

问题五:关于《烟规》3.1.5 条何时执行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什么情况下需执行《烟规》3.1.5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七条 :
《标准》第 3.1.5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是针对楼梯间、前室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的要求;当其满足第 3.1.3 条、第 3.2 节的自然通风设置条件和要求时,仍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二、《广西制冷学会》9:
第 3.1.5.2 条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第 3.1.5.3 条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是否任何情况下,剪刀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上述两条中的“分别独立设置”,均指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均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前提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允许有一个自然通风,一个加压送风的情况。
三、《陕西》7.2.10:
(补充GB51251-2017第3.1.5条)条文中“独立前室”为符合本条文建筑类别和高度定义的的地下和地上独立前室。
总结分析:
《烟规》3.1.5条规定是前述条文的补充。本条第2、3款强条要求“分别独立设置”,设计时应注意不能合用系统。
问题六:关于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可以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楼梯间加压送风,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可以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2.0.2:
楼梯间加压送风,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这种防烟组合方式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楼梯间风量如何计算?
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可以采用楼梯间送风、前室不送风的方式。可参考《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5条要求执行: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楼梯间计算送风量按楼梯间送风、前室不送风进行计算,且不小于《建筑防排烟标准》表3.4.2-3中的数值。
总结分析:
依《烟规》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由此可知,此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首选自然通风。哪个部位不能自然通风,哪个部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烟规》第3.1.5条: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楼梯间计算送风量按楼梯间送风、前室不送风进行计算,当建筑高度超过24m,不小于《建筑防排烟标准》表3.4.2-3中的数值。
依《烟规》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问题七: 关于《烟规》3.1.6 条中的“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如何理解:地上与地下楼梯“共用”与“不共用”的形式?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八条 :
1 《标准》第3.1.6条针对封闭楼梯间的防烟设施作出规定,条文中“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是防烟方式的一种特例情况。其它情况的地下、半地下疏散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要求按本指南第十一条第6款执行。
2 地上楼梯间与地下楼梯间“共用”的理解与执行:地上、地下的楼梯间位于相同平面位置,且在一层设有防火门连通时,视为“共用”(如图8.1所示);地下、地上的楼梯间位于相同平面位置,且在一层设有防火墙(防火墙上无任何开口)隔离,并分别设置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时,视为“不共用”(如图8.2所示)。

图8.1 地上楼梯间与地下楼梯间共用示意图

图8.2 地上楼梯间与地下楼梯间不共用示意图
3 《标准》第 3.1.6 条中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无论是普通门或防火门,均可作为“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此疏散门上宜设置玻璃,具备天然采光功能。二、《江西》9:
建筑物地下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是否共用应按下列原则判定:地下楼梯间和地上楼梯间如通过楼梯筒体内防火门联通,算共用;地下楼梯间和地上楼梯间如在首层采用防火墙分隔,无联通门,且分别通向室外,则不算共用,如附图9.1、9.2所示。

附图9.1 地上地下室楼梯间共用

附图9.2 地上地下楼梯间不共用
三、《广州》2.1:《防排烟标准》第3.1.6 条,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否意味如果地上、地下共用或地下层数大于一层时,则应该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对于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当其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对于其他情况下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含地上、地下楼梯间,如采用自然通风,应满足《防排烟标准》第3.2.1要求。
四、《广西制冷学会》10:
第 3.1.6 条,“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中说的地上地下楼梯间不共用,如何理解?
答:地下与地上楼梯间之间的隔墙、 楼板的耐火极限等参数应满足楼梯间的要求, 地 下梯段不借道地上梯段即可通向前室或直接出室外, 即可认为不共用。
五、《广西制冷学会》11:
第 3.1.6 条,地下二层的封闭楼梯间是否能采用自然通风?地下的防烟楼梯间呢?
答:层数不超过 3层的地下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 1.0m²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总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不小于2.0m²时,可采用自然通风。
六、《山东》1.0.9:
地下一层封闭楼梯间自然通风是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6条?还是第3.2.1条(强条)?即:是在首层开1.2㎡外窗呢?/顶上开1.0㎡的外窗?采用自然通风的2.0㎡的外窗,是否包含顶部1.0㎡的外窗?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6条与第3.2.1条楼梯间自然通风表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1.6条,当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这里的共用如何理解,地上地下楼梯间互通,仅在一层用防火门及防火墙相隔,算不算共用?
不共用:地上地下楼梯间共井,且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无连通门的情况。
共用:地上地下楼梯间共井,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分隔,且在此分隔墙上有防火门的情况。
八、《海南》6.6.12: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九、《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防排烟技术标准》地上地下楼梯间-共用原则的探讨!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当地下与地上楼梯间在同一平面投影内(同一个筒体内)时,应属于地下和地上共用楼梯间的形式。本文认为,在满足完全防火分隔和完全独立出口的前提下,这种共用楼梯间的形式也应视为满足《防排烟技术标准》3.1.6的要求。
总结分析:
目前,《烟规》与《建规》在地上与地下楼梯间“共用”与“不共用”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以下两种情况,《建规》认为都是“共用”;《烟规》认为前者为“共用”,后者为“不共用”。《烟规》是《建规》的子项,应与《建规》一致,但目前各地均按《烟规》的观点执行。

附图1

附图2
问题八:关于《烟规》3.1.7、5.1.2条中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楼层数不大于3层时的风口形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依《烟规》5.1.3-2火灾时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共3层。对于负担3层及3层以下的加压送风系统,可否采用常开式送风口?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九条 :
负担 3 层或 3 层以下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宜优先采用常闭型送风口。当采用常开型风口时,应在风口处设手动按钮,手动按钮应具备触发启动加压风机的功能;总风管上应设常闭电动风阀或单向风阀,火灾时电动风阀与加压风机联动开启。
二、《浙江》7.1.1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所服务的楼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时,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但应在送风口附近设置送风机的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三、《山东》2.0.22:
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3层及以下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其加压送风口是否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3层及以下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其加压送风口可以采用常开风口,但每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直接开启风机的按钮。
四、《广西制冷学会》18:
第3.3.6.2条,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若前室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3个或以下楼层数量的前室(合用前室),送风口是否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答:此情况可采用常开风口,但是需在每层加压送风口设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五、《中筑城》一、防烟部分22:
GB51251-2017 中多处要求前室设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对于三层及以下的前室送风系统,是否可以采用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答:GB51251-2017 第3.1.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GB51251-2017 第3.3.6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根据 GB51251-2017 第3.3.6-2条 前室应每层设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以上条文已明确规定了采用前室设置常闭加压送风口,常闭加压送风口同时具备了手动开启、自动开启、联动开启加压风机等功能。所以对于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不建议采用常开风口,如设置常开风口,则应同时设置相应的手动装置,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加压风机。
总结分析:
综合上述各地执行情况,对于负担3层及3层以下的加压送风系统,可以采用常开式送风口,但都附加了一个条件:如设置常开风口,则应同时设置相应的手动装置,可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加压风机。
问题九:关于《烟规》3.1.9、3.4.3 条中的避难走道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3.1.9中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对于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可否合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规范并无明确说法。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十条 :
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可合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加压送风主管应设于避难走道内。合用系统的系统计算风量按开向每个前室的疏散门总面积乘以 1.0m/s 计算。
总结分析:
《川渝地区》第十条: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可合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加压送风主管应设于避难走道内。本文认为,《川渝地区》做法需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如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距离较近时可以考虑合用系统;如距离较远,管道过长,不适宜合用系统。
另外,《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图示20K607第8页【特例】的注解部分,对于可不在避难走道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情况,比《烟规》3.1.9有所扩展。

问题十:关于《烟规》3.1.3 条、3.2.1~3.2.3 条中的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对于满足《烟规》3.1.3的地上建筑及满足3.1.6的地下建筑的自然通风方式,执行《烟规》3.2.1~3.2.3是无可厚非的。主要症结在于不满足《烟规》3.1.6条的地下楼梯间,是否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另外,对于设于楼梯间顶部的1㎡可开启外窗,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是否包括在每5层2㎡范围内,各地解读略有不同,具体如何执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十一条 :
1 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窗(口)开启形式不做要求,前室、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窗(口)宜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以上。
2 楼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窗(口)面积按可开启外窗(口)的窗洞面积计算,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窗(口)面积按有效面积执行。
3 《标准》第3.2.1条中“最高部位”理解为开窗设置在楼梯间服务的最高楼层,并设置于该楼层的上部区域;对地下室的楼梯间而言,确有困难时,开窗或开口可设于本楼梯间的最高休息平台以上的外墙上部(如图 11.1、图 11.2 所示),不得采用采光通风井的连通方式。

图11.1 地下室楼梯间自然通风的外窗设置(一)

图11.2 地下室楼梯间自然通风的外窗设置(二)
4 最高部位的 1㎡ 可开启外窗(口)可计入《标准》第3.2.1条所要求的“每5层内总面积不小于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内。5 《标准》第3.2.1条中“建筑高度”指楼梯间服务楼层的高度。
6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疏散楼梯间的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住宅建筑地下室楼层数不超过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2)公共建筑地下室楼层数为一层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当地下室楼层数为二层,但其地下二层的功能仅为汽车库、自行车库、设备用房及少量戊类储藏间时,同时满足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 10m 的要求,封闭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地下室楼层数不超过二层且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在首层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 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4)除本款(1)、(2)规定的情况外,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的疏散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楼梯间每 5 层内应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且最高部位设置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小于1㎡。
二、《浙江》7.1.4:
《防排烟标准》第 3.2 节中,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其可开启外窗尚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3.5 条的规定核算其开启的有效面积,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三分之一。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的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由设计确定,但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可开启外窗的上沿应贴其上部梁底或吊顶底设置,其中当外墙采用建筑幕墙系统时,应贴邻其上部层间防火封堵部位的幕墙板块设置。
三、《浙江》7.1.5:
《防排烟标准》第 3.2.1 条中,每 5 层内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布置间隔,应满足不设置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连续楼层数不多于 2 层的要求。
地上敞开楼梯间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开口),且应在疏散走道与其连接处上方设置挡烟设施(如挡烟垂壁),其下缘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0m。
四、《浙江》7.1.6:
当住宅建筑地下一、二层楼梯间的可开启外窗设置于最高部位确有困难时,可设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部(如附图 7.1.6所示),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设备用房或非机动车库;
2 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3 该可开启外窗应贴梁底布置。

附图 7.1.6
五、《浙江》7.1.7:对于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除了《防排烟标准》第 3.1.6条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可开启外窗。
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 10m)的防烟楼梯间,除本《指南》第 7.1.8 条对住宅建筑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2㎡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可开启外窗。
对于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的防烟楼梯间,除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层数不大于 3 层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六、《浙江》7.1.8:
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 10m)的住宅建筑地下室,如该建筑防烟楼梯间的地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则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地下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该楼梯间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相应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不设置防烟设施。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设备用房或非机动车库(无充电设施);
2 地下防烟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3 地下防烟楼梯间在首层设置了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七、《江苏》(一)防烟类6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1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采用直通屋面的门(门高未做到梁下),是否可行?
答:直通屋面的门可以视为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八、《江苏》(一)防烟类11:
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6 条、第 3.2.1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地下室怎么算高度和层数?与地上楼层叠加计算,还是地下室自己单独算高度和层数?比如地下室仅有一层或二层,地下埋深不足 10m,是不是仅需要在地下室楼梯间最高处设置 1㎡可开启外窗即可?有些认为要在地下室楼梯间最高处设置 1.0 ㎡可开启外窗,另外还要设置 2.0 ㎡可开启外窗,等于总共要做 1+2=3 ㎡可开启外窗?
答:地下室高度即地下楼梯间高度,层数即为地下室层数,与地上无关。GB51251-2017-3.1.6 仅适用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按 GB51251-2017-3.2.1 条执行:地下一、二层的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其中含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0 ㎡的可开启外窗,即 1.0 ㎡+1.0 ㎡。
九、《江苏》(一)防烟类12:
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1 条要求,地下、半地下楼梯间在最高处设置不小于 1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设在半层平台处的梁下是否可行?
答: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设置于半平台梁下处的可开启外窗未设于楼梯间最高处,不满足 GB51251-2017 第 3.2.1 条规定要求。
十、《江西》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对于顶部的五层楼梯间,如顶层已设置了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则其余4层内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即可满足“标准”要求,其下部的楼梯间则每五层内应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十一、《江西》12: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1.3条,三合一前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不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十二、《广州》6.1:
防排烟规范要求楼梯间需在最高位置设置固定窗或可开启窗,最高位置是否一定要设在顶板上或顶板的梁底下?能否进行量化?如外窗有效的面积设置在顶层楼梯楼板标高以上多少米以上?
答:在储烟仓的有效高度内都可以。
十三、《湖南》问题1:
按照 GB51251-2017 第 3.2.1 条、3.2.2 条、3.3.11 条:涉及到楼梯间、前室(含合用前室)开窗问题,暖通专业上传图纸已明确上述位置的开窗面积,建筑专业不一致时,暖通专业不记强条,建筑专业是否可不记强条?
处理意见:暖通专业已标注并符合规范开窗面积要求时,应由建筑专业处理。
十四、《广西制冷学会》6:
建筑高度≤100m 的住宅,除“三合一”前室必须机械加压送风以外,剪刀梯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是否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答:第 3.1.3 条已明确规定仅“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即三合一前室)外”,故建筑高度≤100m 的住宅除,其剪刀梯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满足第3.1.3、3.2等条款时,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十五、《山东》1.0.19:
地下部分的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能否采用窗井的办法自然通风?或建筑不定义为风井,定义为下沉庭院是否可以满足要求?窗井尺寸如何确定?
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前室满足规范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但每层窗井均宜独立设置,合用时,通风有效面积不小于各层前室要求开窗面积之和。地下三层及以下前室,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若定义为下沉庭院,满足规范要求即可。
十六、《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
GB51251第3.2.1条是否适用于地下室楼梯间,包括地下二层的楼梯间?当地下仅一层的封闭楼梯间时,其与标准第3.1.6条执行时的情况区别在哪?
答:GB51251-2017第3.1.6条适用于仅地下一层(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封闭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仅地下一层的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这里的外窗可开启部分、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无设置高度要求。
GB51251-2017第3.2.1条适用于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一、二层的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或不共用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部分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分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这里不含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建议:地下一、二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封闭楼梯口、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其中含在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地下防烟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不作为自然通风设施。
十七、《中筑城》一、防烟部分4:
地下共二层的封闭楼梯间是否必须加压送风,是否可以采用自然通风?如果可以应如何满足自然通风的要求。
答:当地下共二层(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满足 GB51251-2017第3.2.1条所规定的封闭楼梯间最高部位设有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可不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建议:地下一、二层(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其中含在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地下防烟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不作为自然通风设施。
十八、《中筑城》一、防烟部分6:
地下一层楼梯间在一层有直通室外的门或有可开启外窗,但与地上楼梯间合用,可否采用自然通风?地下一层加半地下室楼梯间,地面以上满足 2平方米开窗面积,是否可视为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或采用2平方的井道是否满足自然通风;如果视为满足,是否能与自然通风地上楼梯间共用楼梯间?
答:(1)地下一层楼梯间与地上部分共用,当楼梯间的首层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措施。(2)地下一层加半地下室楼梯间最高部位设有的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面积为2.0㎡的可开启外窗设置楼梯间的最高部位,或设置2㎡自然通风井,且楼梯间的首层最高部位设有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即可认为地上地下共用的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十九、《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0:
建筑高度大于10m的三层商业建筑楼梯间,三层的最高部位设置1㎡可开启外窗,二层设置1㎡,楼梯间外墙设置的可开启外窗面积之和为1+1-2㎡,是否可以理解为满足标准 3.2.1条?(疑问是标准的2㎡是否可以包括最高部位的1㎡)
答:满足。
靠外墙的建筑高度大于10m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并应保证该楼梯间最高部位设有不小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二十、《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6:
地下部分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符合规范 GB51251-2017第3.2.1条的规定,是否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答:GB51251-2017 第3.2.1条 适用于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一、二层的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或不共用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分设置面积不小于 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总结分析:
对于处于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及其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等,烟气扩散条件不佳,对于《烟规》3.1.6之外的地下楼梯间或多层需要防烟的前室,如果不是下沉广场的形式,尽量还是设置机械加压的送风方式,防烟效果会好一些。如需考虑自然通风,需要注意防止火灾蔓延,不要将排出去的烟气,在没有扩散入大气之前,危及其他楼层的安全。例如《山东》1.0.19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前室满足规范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但每层窗井均宜独立设置,就很值得借鉴。
对于靠外墙的建筑高度大于10m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并应保证该楼梯间最高部位设有不小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此1.0㎡是否包括在每5层2㎡范围内,由于规范不明确,目前做法2+1=3㎡的做法居多。
3 防烟系统设计
问题一:关于不符合《烟规》3.1.6条款的地下楼梯间防烟问题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由于地下室扩散条件不好,《烟规》3.1.6仅规定: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其他情况的楼梯间除面向下沉广场或下沉庭院开窗外,均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而实际非《烟规》3.1.6提及的楼梯间,具体是如何防烟的?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一)防烟类13:
住宅建筑地下超过1层时,封闭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不共用,首层设符合规范要求的窗或门,可以不设机械加压送风吗?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第 3.1.6 条不适用于地下两层及地下二层以上的封闭楼梯间。地下两层及地下二层以上的封闭楼梯间、当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0 ㎡的可开启外窗,满足 GB51251-2017 第 3.2.1 条规定要求时,可以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二、《江西》3:
对于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1.6条限定条件的地下封闭楼梯间,若仅满足最高部位设置了不小于1.0㎡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小于2.0㎡),其楼梯间不能按自然通风设计,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对于地下二层(含地下一层)的封闭楼梯间、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米的防烟楼梯间,如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总面积不小于2.0㎡,且其中在最高部位有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对于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防烟楼梯间,当满足1)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总面积不小于2.0㎡、2)其中在最高部位有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3)每层均设有可开启外窗(开向下沉式广场、内庭院)三项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否则,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三、《广州》2.6:
埋深10m以内的三层地下室楼梯是否可采用自然排烟?若可以,是否只需要在首层设置面积不少于2.0㎡ 的可开启外窗(标高没要求)?
答:满足《防排烟标准》第3.2.1要求时可以,即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四、《湖南》问题8:
当地下防烟楼梯间设有三层且小于10m时,能否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是否可依据 GB51251-2017 第3.2.1条,在首层设置1.0㎡可开启外窗的方式?还是必须设置2.0㎡的外窗?
处理意见:当地下防烟楼梯间为二层或三层且地下最底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 10m 时,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但应满足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即地下各层均设有可开启外窗且外通采光天井,开窗总面积不小于 2㎡且楼梯间最高处设有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通风采光天井截面积应大于 2㎡ 且天井四周无遮挡(无防雨百叶等),否则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不满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五、《中筑城》一、防烟部分4:
地下共二层的封闭楼梯间是否必须加压送风,是否可以采用自然通风?如果可以应如何满足自然通风的要求。
答:当地下共二层(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两层的封闭楼梯间满足 GB51251-2017第3.2.1条所规定的封闭楼梯间最高部位设有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可不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建议:地下一、二层(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可开启外窗,其中含在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地下防烟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不作为自然通风设施。
六、《中筑城》一、防烟部分6:
地下一层楼梯间在一层有直通室外的门或有可开启外窗,但与地上楼梯间合用,可否采用自然通风?地下一层加半地下室楼梯间,地面以上满足 2平方米开窗面积,是否可视为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或采用2平方的井道是否满足自然通风;如果视为满足,是否能与自然通风地上楼梯间共用楼梯间?
答:(1)地下一层楼梯间与地上部分共用,当楼梯间的首层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措施。(2)地下一层加半地下室楼梯间最高部位设有的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面积为2.0㎡的可开启外窗设置楼梯间的最高部位,或设置2㎡自然通风井,且楼梯间的首层最高部位设有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即可认为地上地下共用的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七、《中筑城》一、防烟部分8:
地下楼梯间自然通风措施,总的外墙面积是否需满足2㎡,还是仅在“最高部位”1㎡即可;地下楼梯间为两层、三层(不超10m)时,是否均可采用自然通风措施。
答:GB51251-2017 第 3.2.1 条 适用于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一、二层的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或不共用的封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当采用自然通方式时,应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分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对于地下三层及埋深大于等于10m 的防烟楼梯间,除了贴临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问布置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方式。
八、《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4:
目前有不少住宅单体,地下室仅一层,其首层没法直接通往室外,也无法设置1.2㎡的可开启外窗,建筑专业在0.00米以下与地下室半跑平台以上(-2.00米左右往上)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窗,再通过竖井往上接至0.00米以上的室外,是否可以?
答:GB51251-2017 第3.1.6条:仅地下一层的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问题中设置的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未能设于首层,不满足 GB51251-2017第3.1.6条规定要求。
九、《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6:
地下部分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符合规范 GB51251-2017第3.2.1条的规定,是否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答:GB51251-2017 第3.2.1条 适用于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一、二层的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或不共用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分设置面积不小于 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总结分析:
非《烟规》3.1.6条款的地下楼梯间,很多地方也做了自然通风。尽管《烟规》正文没有支持的条款,但在《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图示20K607第12页明确了地下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并给了详细的做法。这些超出《烟规》的内容,在设计中是否可以执行,有待斟酌。

问题二:关于《烟规》3.2.1条中的建筑高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3.2.1条中的建筑高度与《建规》中的建筑高度是否一致,本条是否也适用于地下建筑?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2:
3.2.1条,建筑高度大于10米,此建筑高度如何定义,是否仅指建筑地上高度?地下楼梯间的自然通风是否受此10米建筑高度的限制?当楼梯间不靠外墙时,此条中要求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开口的条件如何满足?
答:指楼梯间服务的建筑高度。地下部分建议:GB51251-2017 第3.2.1条 适用于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一、二层的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或不共用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分设置面积不小于 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对于地下三层及埋深大于等于10m的防烟楼梯间楼梯间,除了贴临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方式。当楼梯间不靠外墙时,无法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开口,即不能自然通风,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2条规定要求。
总结分析:
《烟规》这条建筑高度可以参考石老师专题:怎样理解《防排烟技术标准》中的建筑高度!但《烟规》3.2.1条中的建筑高度应与《建规》中的建筑高度一致。详见《烟规》图示如下:


问题三:关于《烟规》3.2.4 条中的自然通风方式的开窗高度和手动开启装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对于自然通风窗,方便直接开启的高度如何确定?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十二条 :
1 外窗手柄高度在 2m 以下即满足本条“方便直接开启”要求。
2 设置在1.3~1.5m 的手动开启装置包括电控开启、气控开启、机械装置开启等。
总结分析:
《烟规》对自然防烟的可开启外窗,方便开启的高度没有明文规定。《川渝地区》规定外窗手柄高度在 2m 以下即满足《烟规》3.2.4“方便直接开启”要求,比较符合中国成年人的普遍身高,可以采纳。
问题四:关于可开启外窗外侧的遮挡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自然通风的可开启外窗外侧有广告牌等遮挡如何处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1.22 :
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采用可开启外窗自然通风时,可开启外窗的室外侧不应设置影响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自然通风的广告牌、设备及平台。
总结分析:
关于防烟部位的可开启外窗,被后期的广告牌等遮挡的问题。设计之初是无法避免的,必须加强管理。对于被设备及平台遮挡的问题,设计时是可以避免的。可开启外窗面积无法满足要求时,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问题五:关于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可否算作自然排烟的开口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可以算作《烟规》3.2.1与3.2.2的“开口”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一)防烟类1 :
地下防烟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是否能算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答:地下防烟楼梯间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可以作为自然通风的面积要求。
总结分析:
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可以算作《烟规》3.2.1与3.2.2的“开口”。火灾时能够打开的外窗、外门等洞口均可以满足自然通风的面积要求。
问题六:关于防烟系统自然通风窗面积的计算方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有关排烟系统自然通风窗有效面积的计算在《烟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关于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窗面积的计算规范中并无规定,如何掌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一)防烟类7 :
对于前室、合用前室、楼梯间的自然通风窗计算面积时,是否需扣除窗框,仅算玻璃的净面积?
答:按建筑门窗详图中标注的可开启外窗扇尺寸计算窗口面积。
二、《江苏》(一)防烟类8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 3.2.2 条中规定的面积是否为窗口开启后的净面积(高层建筑因安全因素,对窗户开启的角度和开口大小都予以限制,建议考虑实际情况)?
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三、《江苏》(一)防烟类10:
依据 《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8.7.12-2 条的条文解释: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排烟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包括固定扇的面积,比如说1.5m*1.5m 的推拉窗,可开启面积1.12㎡,但总面积仍然满足2㎡,所以应该也视为满足自然排烟的要求?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是否也可以按照此执行?
答:可以按整个推拉窗面积计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 3.2.2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四、《江苏》(一)防烟类1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图示 15K606 中,第3.1.3.2a~2c 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GB51251-2017 第 3.2.1 和 3.2.2 条中开窗面积未指有效面积,此处是否指整体窗户面积?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图示 15K606 -18 中,第3.1.3.2a~2c 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有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自然通风防烟设施的描述,应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第 3.2.1、3.2.2 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
五、《浙江》7.1.4:
《防排烟标准》第 3.2 节中,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其可开启外窗尚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3.5 条的规定核算其开启的有效面积,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三分之一。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的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由设计确定,但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可开启外窗的上沿应贴其上部梁底或吊顶底设置,其中当外墙采用建筑幕墙系统时,应贴邻其上部层间防火封堵部位的幕墙板块设置。
六、《中筑城》一、防烟部分3:
GB51251第3.2.2条、3.2.3条中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否是指外窗全部开启后的净面积,还是只要求是可开启的窗口面积?第3.1.6条、3.2.3条中的有效面积和3.2.2和3.2.3条中的可开启面积的有何区别?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3.2.2条中的自然通风设施,活动窗扇的面积可认定为外窗的可开启面积;第3.1.6条、3.2.3条应为外窗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其计算方式同GB51251-2017第4.3.5条规定要求。
七、《陕西》7.2.8:
(补充GB51251-2017第3.1.3、3.2.1~3.2.3条)楼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窗或开口,其开启形式不作要求,面积按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处的洞口面积计算。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外窗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5条的规定。
总结分析:
关于楼梯间及前室自然防烟的可开启外窗面积的计算,尽管表达略有不同,但算法惊人的相似,全部按可开启外窗洞口净面积计算,只有浙江地区除按可开启外窗洞口面积计算,还要按《烟规》第 4.3.5 条的规定核算其开启的有效面积,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三分之一。
对照排烟系统自然排烟窗形式,用于楼梯间及前室时的可开启面积表示如下:
下悬窗


F防烟=F窗
中悬窗

F防烟=F窗
上悬窗


F防烟=F窗
安装在屋顶的平开窗(防烟部位可设于顶层)


F防烟=F窗
安装在外墙上的平开窗


F防烟=F窗
推拉窗

F防烟=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
百叶窗

F防烟= F窗×有效面积系数
设置在顶部的平推窗(防烟部位可设于顶层)

F防烟=F窗周长×h≤F窗面积
设置在外墙上的平推窗

F防烟= F窗周长×L≤F窗面积
注:F窗或F窗面积均指窗洞口去掉窗框的净面积。3.1 一般规定
问题一:关于机械加压送风机房可否设置在楼梯间夹层的问题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通常建筑专业会将加压送风机房,尤其是楼梯间的加压送风机房设置于楼梯间顶部的夹层内,是否可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中筑城》一、防烟部分2:
GB51251-2017中合用前室、前室加压、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机房是否可放置在屋顶的专用机房或楼梯间高处的夹层里内?有什么限制要求?
答:可以。加压送风机房应设于专用机房内,除满足GB51251-2017第3.3.5条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条规定要求。
关于“加压专用风机房、补风风机与其他通风风机、空调机组合用机房时标准规范中未有确切界定”,建议获得相应规范编制组明确意见后确定。
建议:参考《<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第9条:
9、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风机两侧应用600mm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受条件限制时加压风机、补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必须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四周设有维护结构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当加压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排风机与管道。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总结分析:
《建规》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加压送风机房的维护结构应满足此条规范要求。即楼梯间上部夹层如满足此条要求也可以作加压送风机房。需要注意的是,机房内需要满足风机检修的距离要求,并且风机房要进出方便,火灾时可以满足现场手动启动的需要,不宜采用钢制竖向爬梯形式。
问题二:关于《烟规》3.3.1 条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划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里没有明确竖向分段独立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每段高度如何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十三条 :
《标准》第 3.3.1 条中“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建筑高度,可不计入高出屋面部分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
二、《浙江》7.1.11:
《防排烟标准》第 3.3.1 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楼层高度。
三、《山东》2.0.15: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条、第4.4.2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问题:“每段高度”如何确定?
按系统服务的楼层高度确定。
四、《山东》2.0.16:
地上防烟楼梯间被避难层分为上下两部楼梯间(高度之和小于100m),是否可以共用一套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量按两部楼梯间的计算风量叠加)?如果不允许,依据规范条文是什么?
独立设置,《建规》第5.5.23条(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被避难层分开的两个防烟楼梯间是各自独立的,应分别设置。
五、《广州》1.8:
地上防烟楼梯间被避难层分为上、下两部楼梯间(高度之和小于100m),是否可以共用一套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量按两部楼梯的计算风量叠加)?如果不允许,依据的规范条文是什么?
答:独立设置,《建规》第5.5.23条(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被避难层分开的两个防烟楼梯间是各自独立,应分别设置。
六、《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3:
3.3.1条,此条中的100 米,在条文说明中指的是服务区段高度,此服务区段高度怎样定义,是否是系统中最高和最低风口之间的高度,还是从风机入口到最远送风口之间的高度?
答:GB51251-2017 第3.3.1条中的分段高度是指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区段高度,指设有加压送风口的楼层层高的总和。
七、《陕西》7.2.5:
(补充GB51251-2017第3.3.1和4.4.2条)条文中“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服务区段高度”。竖向分段独立设置前室“服务区段高度”是指该区段楼层的总高度,楼梯间“服务区段高度”是指该区段楼梯间的总高度。
总结分析:
《烟规》3.3.1条规定“建筑高度”各地普遍认可的是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建筑高度,可不计入高出屋面部分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另外,地上与地下楼梯间或被避难层分开的楼梯间,均视为不同的楼梯间。除地下设备用房或车库的楼梯间满足《烟规》3.3.4可以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系统,其他均需独立设置。
问题三:关于加压送风机可否多个系统共用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相邻的多个防烟系统可否共用一台加压送风机?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2.0.20:
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分别独立设置加压送风,可否一个加压风机负担相邻两个楼梯间,另一加压送风机负担其余两个前室?可否在住宅楼地下储藏层一个加压送风机负担多个封闭楼梯间?
不可以,应独立设置。
总结分析:
依《烟规》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问题四:关于《烟规》3.3.3 条中的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对于三层及三层以下的楼梯间,仅在楼梯间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的情况是否属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其风量如何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十四条 :
1 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道确有困难,且楼梯间的自身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时,该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虽采用直接对楼梯间送风,但送风口布置间隔不超过 2 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不属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2 确有困难时,直灌式送风口允许布置于一层和屋顶层,送风口应避开楼梯间对外的疏散门设置,且送风气流不应朝向此门。
3 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楼梯间总层数不超过 3 层时,加压送风系统风机的设计风量=计算风量×1.2;楼梯间送风口布置间隔超过 2 层时,加压送风系统风机的设计风量=计算风量×1.2×1.2。
二、《江苏》(一)防烟类1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3 条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是否只适用改造项目,不适用新建项目?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第 3.3.3 条条文说明:在确实没有条件设置送风井道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送风。直灌式送风是采用安装在建筑顶部或底部的风机,不通过风道(管),直接向楼梯间送风的一种防烟形式。经试验证明,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是一种较适用的替代不具备条件采用金属(非金属)井道时的加压送风方式。
GB51251-2017 第 3.3.3 条及其条文说明未明确本条文只适用改造项目,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新建建筑,当楼梯间不具备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的条件时,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三、《山东》2.0.6:
直灌式送风的风量取值?
风机设计风量=计算风量×1.2×1.2。
四、《山东》2.0.7:
楼梯为3层及以内,只设置一个送风口对着楼梯间送风,未设置井道,是否属直灌式送风,风量是否需要加大?
不属于直灌式送风,风量无需加大。
五、《江西》5:
不超过三层的楼梯间,如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未设置风井,只设置一个送风口对楼梯间送风,不算直灌式通风,风量不需要加大。
六、《广西制冷学会》12:
第 3.3.3 条,直灌式送风的风机风量取值
答:风机风量=计算风量 x1.2x1.2
七、《广西制冷学会》13:
对于地下段防烟(封闭)楼梯间经常采用的将加压送风管接入楼梯间直接送风的方式, 是否属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答:上述加压送风方式, 虽然未经竖井直接送入楼梯间, 但并未突破《标准》第 3.3.6条的 “ 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敞开式百叶送风口 ” ,不属于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八、《甘肃》(建筑工程)2.3.2: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主要针对改造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 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防排烟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总结分析:
不超过三层的楼梯间,如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未设置风井,只设置一个送风口对楼梯间送风,不算直灌式通风,风量不需要加大。
《烟规》第 3.3.3 条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不仅适用于改造项目,也适用于新建项目。加压送风系统风机的设计风量=计算风量×1.2×1.2。
问题五:关于《烟规》3.3.4 条中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条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对于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规范是允许的,症结在于住宅建筑的地下室为非机动车库或储藏间时,是否也可地上地下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十五条 :
《标准》第 3.3.4 条中“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是指地下室的所有功能仅为汽车库、自行车库或设备用房。住宅建筑的地下室除汽车库、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外,设有少量戊类储藏间时,可参照此条执行。
二、《山东》2.0.9:
地下为住宅储藏室时,地上地下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否可合用?
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4条,当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地下为储藏室时,不可共用。
三、《海南》6.6.1:
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烟楼梯间与相应的地上楼梯间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独立设置。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含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共用加压送风的系统设计应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和余压值的要求。
四、《广西制冷学会》14:
第 3.3.4 条,“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本条是否适用于地下部分为非机动车库或储藏室、工具间等的情况?
答:不适用,根据规范,只适用于地下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
五、《甘肃》(建筑工程)2.3.3: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防排烟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六、《中筑城》一、防烟部分9:
标准 3,3.4,当住宅地下部分为非机动车库,楼梯间地上地下系统分设,增加机房面积及系统设置,增加设计工作量。“非机动车库、戊类储藏室'是否可参照“汽车库、设备用房”,楼梯间地上地下合用加压系统?(据了解有省份认此做法)
答:当住宅地下部分采用集中式非机动车库时,地上地下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可共用;当住宅地下部分为隔间式非机动车库或戊类储藏室,不可共用。
七、《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7:
GB51251-2017 第3.3.4条规定,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设置。同一位置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只要系统总高度不超过100m,是否可以共用加压送风系统?
答:地下地上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共用,除满足 G351251-2017第3.3.1 条规定的系统服务区间高度不大于100m外,还应满足GB51251-2017 第3.3.4 条所规定的“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要求”。
总结分析:
严格按《烟规》3.3.4条执行,只有地下为汽车库和设备用房时,方可地上地下合用加压送风系统。对于住宅建筑,底部设置非机动车库与储藏库,不影响建筑的定性,其火灾风险性不大,本文认为可以考虑地上地下楼梯间合用系统;但对于公共建筑地下设置电动非机动车库或储藏库的情况,地上地下楼梯间不建议合用系统。
问题六:关于《烟规》3.3.5 条中的机械送风口与机械排烟口距离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仅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出风口位于同一面之间的距离要求,位于不同面的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出风口之间无要求,实际工程中如何掌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1.12 :
对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当两者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如两者均位于屋面以下标高,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m;如两者均位于或两者之一位于屋面及以上标高,则:
(1)当两者位于屋面及以上相同标高,或两者高差小于3m以及出风口低于进风口时,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20m;
(2)当两者位于屋面及以上不同标高或两者之一位于屋面及以上标高时,出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不小于6m,或出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不小于3m且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当两者处于相邻的建筑立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 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 180°且小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如附图7.1.12-1所示;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 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附图 7.1.12-2 所示。
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不应高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附图7.1.12-1

附图 7.1.12-2
二、《浙江》7.1.21: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当受条件限制,进风口设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上部时,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3.3.5 条及本《指南》第 7.1.12 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超高层建筑,其加压送风系统应按规范标准要求结合避难层分段设置,加压送风机进风口、排烟风机排烟口应布置在建筑不同朝向,进风口宜低于相应分段的排烟口。
三、《江苏》(一)防烟类16:
机械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自然补风口是否可不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中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进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
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出风口和消防补风机、加压送风机进风口的距离是否可以不按此条要求执行。
答:机械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自然补风口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中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进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的要求是:加压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距离要求仅指火灾时同时启动的加压风机和排烟风机间距的相应要求,对于不同时启动的系统无此要求。
四、《江苏》(一)防烟类19: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自然补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自然排烟口与自然进风口的间距如何控制?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5 条执行。
五、《江西》11:
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当加压送风系统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 180°且小于 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3.3.5 条的相关规定,如附图11.1所示;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附图11.2所示。

附图11.1

附图11.2
六、《广州》2.13:《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第三款,与《人防规范》第6.2.7条不一致,两个规范要求的进风口和排风口水平距离分别是20m、15m要求,垂直布置分别是6m、3m要求,建议统一要求。
答:应同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七、《湖南》(二)排烟系统问题12:
正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位于前后平行的墙面上(前后墙面的距离小于 6m)时,两者距离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按 GB51251 第 3.3.5.3 条执行,原则是正压送风机进风口不受火灾烟气影响;两者距离不满足要求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八、《广西制冷学会》15:
第3.3.5.3条,“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若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分别在相邻两面(如南面与东面),其间距如何要求?
答: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225°,则要求沿外立面折线距离不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3m;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225°且≥180°,则要求沿 外立面折线距离不小于20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6m;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180°,则要求直线距离不小于20米或垂直距离不小于6m。如附图15所示。

图15
九、《广西制冷学会》16:不同防火分区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是否需按照《标准》第3.3.5.3条的间距及高度的要求?
答:规范要求的风口距离,应为针对同个防火分区的。火灾时,也只要求1个防火分区的防排烟系统启动。
但是对于平时与火灾时共用的, 不同防火分区的室外进风口与出风口仍需保持注10m;或垂直高差≥3m的距离, 以免出现平时通风进、排风短路。
十、《甘肃》(建筑工程)2.3.4: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3 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十一、《山东》1.0.27: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1条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进风口和排烟口在避开人员密集场所的情况下,风口底部距地高度如何要求(目前做法不统一)?
进风口和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规定。进风口底部宜距地不小于500mm;排风口与人员密集场所距离小于10m的情况下,排烟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大于10m的情况下,排烟口底部宜距地不小于500mm。
十二、《山东》1.0.28: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加压风机房设在室外,机房外墙设百叶,从机房吸风可否?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具体采用什么措施?送风机与排风机进出风口不在同一面时,距离要求怎么把握?
不可以,《建筑防排烟标准》图示已明确采用风管将风机进风接室外进风口。
应按规范要求控制取风口与排烟口的距离。
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相同的建筑面时距离与高差要求,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执行(距离/高差不小于20m/6m);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不同建筑面(建筑相对面或相邻面)时距离/高差应不小于10m/3m。
十三、《中筑城》一、防烟部分2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3.5及4.4.4仅规定了机械排烟口和机械进风口的位置距离要求,对于机械排烟口和自然进风口的距离要求应如何控制?
答:同一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与自然进风口的距离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m;
十四、《陕西》7.2.9:
(补充GB51251-2017第3.3.5.3条)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朝向(如南与北、东与西)的外墙时,两者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3m,排烟口应高于进风口。
总结分析:
《烟规》3.3.5-3条规定了设于同一面上的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的排出口之间的距离。对于如何界定为同一面,没有明确的说法,上述一些地区给了一定角度的界定范围,值得借鉴。由于加压部位是绝对不能进烟的,所以要求比较严格。对于位于不同面的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出风口之间规范无要求,对于送风与排烟口一方或两方是自然的情况,规范也没有明确的距离要求。但为避免送排短路,尽管规范无要求,也需保持一定的距离。希望修订后的《烟规》 能有更明确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需要保持距离的口是火灾时需要同时使用的口。如不同时使用不需要考虑距离要求。对于与平时通风兼用的风口,需要满足GB50736-2012与GB50019-2015的相关要求。
问题七:关于《烟规》3.3.5 条中风机入口电动风阀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3.3.5-6条中的电动风阀何时需要设置,是否有地域要求?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2.0.21:
防烟楼梯间与合用前室屋面加压送风机是否都有电动风阀?《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6条: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此条是否只针对寒冷地区?
设常开风口的防烟楼梯间,需要采用止回阀或设联动关闭的电动风阀;设有常闭风口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设。适用于所有地区。
总结分析:
《烟规》3.3.5-6条: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此处的电动风阀是否因北方地区防止冷风侵入设置的,其他地区可以不设置。这个观点有些不妥。通常防止气体倒流设置此阀门,适用于所有地区,并要求火灾时自动开启。
问题八:关于《烟规》3.3.5、4.4.4条中如何掌握加压送风机宜设于下部,排烟风机宜设于上部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可以设于上部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2.0.11:
加压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下部,排烟风机宜设置在系统上部。如何把握?受条件所限,加压送风机可否设置在系统上部?排烟风机可否设置在系统下部?
有条件时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当受条件限制时,加压送风机可设置在屋顶,但应满足相关要求(如与排烟口的间距、专用机房等),避免受烟火影响。
从排烟的原理上考虑,排烟风机宜设置在系统上部。
总结分析:
依《烟规》3.3.5-4送风机宜设于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依《烟规》4.4.4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此两处条款是基于送风与排烟原理上考虑的,如改造项目等,有条件尽量满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放宽。
问题九:关于避难间的防烟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设置不同方向的可开启外窗比较困难,通常需要机械加压送风。而且按一层避难层(间)的面积计算送风量,风量也很小,基本很难选到合适的加压送风机。而《山东》与《浙江》地区的规定值得斟酌,如需要机械加压送风时,具体应该取几层的避难间面积进行风量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2.0.18:
需每层设置避难间(住宅除外)的加压送风系统,屋面设置加压送风机,共用竖井,火灾时,开启几层的风口?
参照前室、合用前室风口开启个数及做法,开启着火层及相邻层共三个风口。
二、《山东》1.0.16:
建筑高度大于54m,不大于100m的住宅,按照《建规》规定需要设置避难房间,其设计是否要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此规定不适用于住宅建筑的避难间。
三、《山东》1.0.18:
医院避难间的面积25㎡左右,且往往只有一面外墙,很难在不同朝向开不小于2㎡的外窗。请问: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这种避难间都只能设机械加压送风?
是。
四、《浙江》7.1.10: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2.0㎡。对于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的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1.0㎡。
对于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当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时,其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间的余压值(在门关闭状态下)不小于25Pa计算,且不应小于30m³/㎡·h。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风量应按该系统服务的所有避难间同时送风的风量计算。
总结分析:
对于超高层建筑设置的避难层或避难间的加压送风量的计算可按避难层(间)的面积不小于30m³/㎡•h计算;
对于需要机械加压送风的医院的避难间或老年照料设施的避难间,通常面积比较小,建议参考《山东》或《浙江》的做法,取多层面积进行计算。
有关避难间的问题可参石老师专题:
避难层、避难间-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
避难层(间)-防火窗可开启外窗,矛盾释疑!
问题十:关于不加内衬的土建风道的设置情况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不加内衬的土建风道是否可以使用;与人防共用的风井如何设置内衬以及防排烟的管道如何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家?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1.15 :
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地铁、城市交通隧道、水电工程、水利工程等能采用混凝土浇筑且内壁光滑的风道、风井除外);补风机的压出段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其中水平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或混凝土风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光滑、密闭不漏风,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
二、《山东》2.0.24: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8条及第4.4.8条要求竖向设置的防排烟管道要设置在土建竖井内,管道外每楼层要设置防火封堵吗?管道需要检修吗(一定要设检修门吗)?
土建井道已具有耐火极限要求,无检修门的管道与竖井之间无需再设置防火封堵。
管道不需要检修,可不设检修门。
三、《江西》13:
地下室加压送风吸入段、排烟系统压出段的竖向管道宜采用金属风道,当有困难难以实施时,允许采用土建风道,但应在总说明中要求风道砌筑严密,内表面抹灰平整。
四、《湖南》问题2:
按照 GB51251-2017 第 3.3.7 条:建筑、暖通专业均未在土建风道内设置金属风道时,暖通专业记强条。暖通专业图纸已设置金属风道,建筑专业未设置金属风道时,建筑专业记不记强条?
处理意见:金属风道应由暖通专业记强条,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五、《海南》6.6.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应采用光滑的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采用土建井道。当采用金属管道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六、《宁波》11: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7条、第4.4.7条要求,防排烟管道置于土建风道内时,预留的安装空间不足,设计应考虑到安装空间。
七、《广西制冷学会》19:
第 3.3.7、4.4.7 条,地下室加压风机吸入段或排烟风机压出段能否采用土建风道、风井?
答:加压风机入口至室外段、排烟风机出口至室外段可以采用土建风道,但应在总说明中注明要求管井内表面抹灰平整, 气密性较好。
防排烟系统风管接入人防口部集气室后, 集气室内部不需设置金属风道, 但同样 应注明集气室内表面抹灰平整, 气密性较好。
八、《甘肃》(建筑工程)2.3.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的规定。(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其中水平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或混凝土风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光滑、密闭不漏风,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
九、《川渝地区》第四十八条:
1 加压送风机房和排烟机房直通室外的取风井和排烟井视为室外空间的延续,允许采用土建井道;土建风道要求严密且内表面光滑,系统的总阻力计算时应计入土建风道阻力。
2 防排烟系统与其它系统合用对外井道时,在系统合用的系统类别上执行以下原则: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可与补风系统、空调通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2)排烟系统可与空调通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但不得与补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3)补风系统可与空调通风系统、加压送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但不得与排烟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十、《川渝地区》第四十九条:
1 加压送风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数个加压送风系统的风管可设于同一管井内,视为“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管道的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2)加压送风风管不应与排烟风管合用管道井,当与补风系统及其它通风、空调风管合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2 排烟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多个竖向设置的排烟系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风管可设于同一管道井内,视为“设于独立的管道井内”,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2)排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的风管不得与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及其它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合用管道井。
3 补风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数个补风系统的风管可设于同一管井内,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2)补风系统风管不应与排烟风管合用管道井,当与加压送风系统、其它通风、空调风管合用管道井时,补风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十一、《山东》1.0.25: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7条及第4.4.7条要求防排烟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管;对于加压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和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对送风或排烟的效果影响较小,是否可以采用土建风道?车库非人防区域风井是否需要内衬铁皮风管。采用土建风道时,土建风道尺寸比内衬风管大多少比较合理?
防烟排烟风管的主要工作段(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后的压出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非主要工作段(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前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只能仅限于地下室的室外通风竖井中(含局部水平转换井),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应保证土建风道光滑、密闭不漏风,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补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其余场所均应采用风管或内衬风管的土建风道。
土建风道内衬风管时,应保证内衬风管便于安装。
十二、《山东》1.0.26: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8条竖向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能否共用连通室外的取风管?主楼机械加压送风的进风井和车库的补风井出地面地方能否共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均从室外取风,发生火灾时从管道外部受到烟火侵袭的概率低,可以共用管道。
主楼机械加压送风的进风井和车库的补风的进风井可以共用。(要考虑风压、风速、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十三、《宁波》六、暖通专业11: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3.7条、第4.4.7条要求,防排烟管道置于土建风道内时,预留的安装空间不足,设计应考虑到安装空间。
十四、《陕西》7.2.7:
(补充GB51251-2017第3.3.7和4.4.7条)机械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对外取风井道或排烟风机对外排烟井道允许采用内壁密实、光滑不漏风的土建风道。
总结分析:
加压送风机的吸入段可以采用不加内衬的土建风道;排烟风机的排出段不建议采用不加内衬的土建风道,因排烟管道温度较高,热胀冷缩可能使土建风道出现裂痕,影响管道气密性;由于人防井道的特殊性,因其管道气密性较好,防排烟管道可与人防井道共用,不需内衬,但内表面应抹灰平整。
独立设置于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管道的耐火极限可不做要求。数个加压送风系统的风管可设于同一管井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川渝地区》认为不做要求,有些不妥,谨慎采用。
依《烟规》4.4.8-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川渝地区》多个竖向设置的排烟系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风管可设于同一管道井内,视为“设于独立的管道井内”,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此处也有些不妥,谨慎采用。
问题十一:关于防排烟风道的耐火极限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3.3.8与4.4.8条中对防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提出了要求,在6.2.1中对常用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提出了要求,此厚度能否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如不满足,如何处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五十一条:
1 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执行《标准》表 6.2.1中“送风系统”的规定,排烟系统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执行《标准》表 6.2.1中“排烟系统”的规定。
2 《标准》第 6.3.3 条中第 5 款“排烟风管应按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是指排烟风管强度和严密性检验执行中压系统类别。
3 加压送风、补风系统根据系统工作压力及《标准》表 6.3.3 确定系统类别,按系统类别进行强度和严密性检验。
二、《浙江》7.1.16 :
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确需穿越时,穿越其他防火分区送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竖向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当仅与其他加压送风管或金属材质水管共用管道井时,其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三、《山东》2.0.17: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8条、第4.4.8条及第4.5.7条要求防排烟风管耐火极限0.5h、1.0h和1.5h等,如何执行?
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规定的高压系统风管选取防烟、消防补风、排烟风管厚度;风管耐火极限参照07K103-2等其余规范、图集中防火风管做法和要求。
总结分析:
为满足管道的耐火极限要求,目前常用的做法有以下五种:
第一种:金属风管+岩棉+防火板
第二种:金属风管+绝热玻璃棉
第三种:金属风管+防火玻璃棉卷材
第四种:金属风管外刷防火涂料
第五种:金属风管+工业一体化复合板
第一种可以满足耐火极限要求,但是耐火极限检测报告无;第二种与第三种仅满足耐火隔热性,无耐火完整性;第四种不推荐采用,详见石老师专题:防排烟钢板风管-可否采用防火涂料保护!第五种是规范图示推荐的做法,例如图示15K606附录资料中的CC-1系列彩钢板复合风管和IMX 系列模压镁板风管,图示20K607中的工业一体化硅酸钙复合板,因为在工厂批量加工,有耐火极限检测报告,满足技术要求。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风管的母管管材,《烟规》仅推荐了常用的镀锌钢板管材,其他材质的管材也是可以使用的,具体参考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问题十二:关于《烟规》3.3.6 、3.1.3 条中首层前室的防烟方式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关于一层扩大前室是排烟还是防烟,各地做法五花八门,如何执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十六条 :
1 仅作疏散用的首层前室,当只有防烟楼梯间和电梯门开向前室,且直通室外时,该前室应采用通过外门、外窗的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不受其建筑高度限制)。
2 当首层前室为扩大前室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受其建筑高度限制),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3㎡,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2%。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按进入该扩大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1.0m/s计算,门洞断面计算不计入直通室外的门。
二、《浙江》7.1.9:
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含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走道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当门厅(含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时,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门厅地面面积的3%;当门厅建筑面积小于100㎡时,可开启外窗(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对于住宅建筑的首层门厅,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且受条件限制设置可开启外窗(开口)确有困难时,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设施,但开门面积不应小于3㎡。
走道宜设置可开启外窗等自然通风设施,当走道长度小于30m时,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设施。
三、《江苏》(一)防烟类9 :
一层面积大于100㎡的扩大前室,是考虑排烟设施还是防烟设施?
答: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前室或扩大合用前室,建议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当门厅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可在门厅顶设置可开启外窗(口)等自然通风防烟设施 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门厅面积的2%,且扩大的前室开窗(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扩大的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四、《山东》2.0.1:
一层为扩大前室,直接对外开门,是否需要设置加压送风口?若需要,送风量如何计算?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首层前室(含共用前室、合用前室)有直接对外的大门,此种情况首层是否设置加压送风口?
首层的扩大前室或扩大封闭楼梯间需要按照《建规》的规定做好防火分隔,确保安全。由于首层的扩大前室或扩大封闭楼梯间面积会较大,其机械加压送风效果难以保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口效果不佳。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防烟。但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应保留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首层扩大前室应能自然通风采光,当扩大前室净高不大于6m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建筑地面面积2%且不小于《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2条要求;当扩大前室净高大于6m时,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6.3计算。
不符合自然通风要求的扩大前室,应设置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按30m3/(h.m2)计算或按通向内部门(通往走道或其它防火分区的门)漏风风速≥1.0m/s ,取大值,当扩大前室机械加压送风风量与其余楼层相差不大时,可与其余楼层共用加压送风系统,当相差较大时应独立设置。
五、《江西》6: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公共建筑和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如首层的扩大前室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如不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应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风量按以下规则计算:当该建筑上部楼层各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只需首层扩大前室加压送风时,送风量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4.5~3.4.8条规定计算,且取N1=1;当首层及上部楼层前室均需加压送风时,N1=3;如各层前室门数量(或面积)不同,其加压送风量可按连续三层门开启最大面积保持要求的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六、《江西》14:
对于面积大于100㎡的扩大前室,仍应按前室来处理。
七、《湖南》问题7:
一层合用前室对室外的门洞面积是否应该计入门洞风速的风量计算?0.7m/s 的风速是为了保证开门时外侧烟不进入前室,但是室外不存在烟气,一层对外的门是否可以不计入加压风量计算?
处理意见:可以不计入加压风量计算。
八、《广西制冷学会》4:
一层扩大前室,直接对外开门,是否需要设置加压送风系统?若需要,送风量如何计算?
答:一层直接对室外开门的扩大前室,如无通向走廊或房间的门,则可不设防烟措施。
若有通向走廊或房间的门,则需设防烟措施,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加压送风。若该建筑为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则此防烟措施为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九、《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9:
在商业综合体中一层扩大前室有多个门,前室加压送风量怎样计算?对于小于50M 的建筑一层扩大前室对外的门是否可以认为是自然排烟的口?某高层公建,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在一层建筑做成扩大前室,同大厅相通,大厅区域面积大于100平米,则该区域是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还是设置排烟?
答: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等形成的扩大的前室或扩大的合用前室,当门厅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可在门厅顶部或最高部位设置可开启外窗(口)等自然通风防烟设施,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门厅面积的2%,且扩大的前室开窗(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扩大的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十、《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0:
某高层公建,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在一层建筑做成扩大前室,同大厅相通,大厅区域面积大于100平米,则该区域是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还是设置排烟?
答:当首层采用扩大前室时,该前室的防烟系统设置宜同上部楼层;当该扩大前室面积超过100m2时,必要时设置排烟设施(建议采用自然排烟)。
十一、《陕西》7.2.3:
(补充GB51251-2017第3.4.2条)首层扩大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并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3㎡,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2%。
总结分析:
《建规》6.4.3-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即首层扩大的前室也是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一种,其防烟设计应满足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要求。
依《烟规》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依《烟规》3.1.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需满足《烟规》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 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
当前室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时,送风量宜按进入该扩大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1.0m/s计算,门洞断面计算不计入直通室外的门。
有些地方按排烟方式处理扩大前室有些不妥。
问题十三:关于《烟规》3.3.10、3.3.12 条中避难层(间)的可开启外窗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3.3.10与3.3.12条是否自相矛盾?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十七条 :
《标准》第 3.3.10 条规定“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压效果,适用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等。《标准》第 3.3.12 条规定“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可开启外窗的要求仅适用于避难层(间)。
二、《山东》1.0.10: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0条,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楼梯间是全部设置固定窗,还是有条件时可设置可开启外窗,满足平时通风要求?
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如有可开启外窗,则应要求火灾时联动关闭。
三、《山东》1.0.17:
《建筑防排烟标准》中的第3.3.10条: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第3.3.12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这两条的规定是否冲突?
避难层(间)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2条执行,其余情况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10条执行。
四、《山东》1.0.18:
医院避难间的面积25㎡左右,且往往只有一面外墙,很难在不同朝向开不小于2㎡的外窗。请问: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这种避难间都只能设机械加压送风?
是。
五、《湖南》(三)避难间防排烟 问题2:
医院建筑的避难间是否需要设置防烟措施?是否必须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才可自然通风?
处理意见:避难间需要设置防烟措施,自然排烟面积根据 GB51251第 3.2.3 条执行,采用自然通风的避难间必须要有两个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不满足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六、《浙江》7.1.10: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2.0㎡。对于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的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1.0㎡。
对于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当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时,其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间的余压值(在门关闭状态下)不小于25Pa计算,且不应小于30m³/㎡·h。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风量应按该系统服务的所有避难间同时送风的风量计算。
总结分析:
避难层(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区域,无论自然或机械防烟,均需设置可开启外窗。通常避难层(间)面积比较小,尤其是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设置不同方向的可开启外窗比较困难,基本需要机械加压送风。而且按一层避难层(间)的面积计算送风量,风量也很小,基本很难选到合适的加压送风机。例如《浙江》地区的规定值得斟酌。
避难层(间)采用活动式的乙级防火窗。活动式防火窗中设有控制活动窗扇开启、关闭的装置,该装置具有手动控制启闭窗扇功能,且至少具有易熔合金件或玻璃球等热敏感元件自动控制关闭窗扇的功能。
注:窗扇的启闭控制方式可以附加有电动控制方式,如:电信号控制电磁铁关闭或开启、电信号控制电机关闭或开启、电信号气动机构关闭或开启等。
对于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的活动式防火窗,其窗扇的启闭控制方式需要附加电动控制方式。加压送风系统启动时,需要联动关闭可开启窗扇。
问题十四:关于《烟规》3.3.11条中楼梯间的固定窗的设置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机械加压的楼梯间,其顶部的固定窗如何设置,没有条件的内区楼梯间可否不设置固定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四十五条:
1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但当门厅净高大于 3m 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
2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相同部位的楼梯间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位的楼梯间按《标准》第 3.3.11 条规定设置固定窗,或地上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位的楼梯间之间的防火门,可视作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3 高层建筑核心筒内的上部防烟楼梯间应在顶层外墙或屋面设置固定窗,位于避难层下方的防烟楼梯间可不设固定窗,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保证在火灾报警后能连续运行 30min 以上。
4 除防烟楼梯间位于建筑核心筒内的高层塔楼外,其它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地上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有不少于一部楼梯间在外墙上部或屋面上设有固定窗。
5 体育场馆、航站楼等高大空间,疏散楼梯间受工艺制约,无法设置直接对外固定窗时,可在楼梯间顶部或上部侧墙上设置开向高大空间的固定窗。
二、《江西》2:
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不允许设置在建筑物内部。
三、《广州》2.7:
地下、地上共楼梯间,首层分隔设防火门,可否按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排烟标准图示》第50页所示,只在地上楼梯间顶部设不小于1㎡固定窗?
答:不可以,地下、地上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固定窗。
四、《广州》6.1:
防排烟规范要求楼梯间需在最高位置设置固定窗或可开启窗,最高位置是否一定要设在顶板上或顶板的梁底下?能否进行量化?如外窗有效的面积设置在顶层楼梯楼板标高以上多少米以上?
答:在储烟仓的有效高度内都可以。
五、《广州》6.3:
根据《防排烟标准》中3.3.11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对于地下室楼梯间、内区楼梯间无外墙时,无法直接设置固定窗,是否可设在室内墙上,或设专用通道间接设置,请明确做法。
答:固定窗为外窗,应设置在外墙上。当楼梯间无外墙时,应设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0h不燃材料烟道通至外墙。
六、《广州》6.4:
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吗?
答:不可以,地下室楼梯间只有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七、《湖南》(二)排烟系统问题16:
GB51251-2017 第 3.3.11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 1m2 的固定窗。
以下二种情况:(1)当超高层建筑中间设置避难层,在避难层处已将楼梯间分隔,上下楼梯间互相独立;(2)地下室为独立楼梯间。当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是否必需在楼梯间顶部设置不小于1m2 的固定窗?有些大型公共建筑,核心筒在建筑物中间,很难在上述位置设置不小于 1m2 的固定窗时怎么办?
处理意见:各避难层的下梯段部分的顶部或进入该梯段的前室设置了直通室外的排热通道(其耐火极限一级不燃性 2.0h),该排热通道在外墙上设置的固定窗,可作为下梯段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无固定窗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八、《海南》6.6.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楼梯间顶部设置不小于 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其外墙上尚应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 的固定窗。
九、《宁波》8:
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在顶层应表达出固定窗的位置和面积。
十、《甘肃》(建筑工程)2.3.8: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暖通专业在设计说明中明确固定窗的设置原则及要求,具体设置部位及做法见建筑专业)
十一、《山东》1.0.8:
对于地下封闭楼梯间、地下防烟楼梯间、大型建筑中间不到屋顶以及没有外墙也没屋顶的楼梯间、高层建筑被避难层分段的防烟楼梯间如何满足“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的要求?
1 楼梯间最高是指整个楼梯间靠近顶端的位置,侧墙和顶部屋面板上都可以。
2 设置固定窗、可开启外窗及开口,由建筑专业设计。条文制定的目的就是要求疏散楼梯间能尽量靠外墙设置,或楼梯间通至屋顶。
3 防烟楼梯间在建筑的最顶层,其顶部应设置1㎡的固定窗。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下部的楼梯间,处于交通核内,顶部无法设置固定窗,可按照建筑专业要求,交通核内的楼梯间在避难层可以不设固定窗。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但当门厅净高大于3m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 3.3.11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体育场馆、航站楼等高大空间内受工艺制约不具备靠外设置楼梯间条件时,位于高大空间内部的楼梯间可于楼梯间顶部或侧墙上部设置固定窗,固定窗开向高大空间。
十二、《宁波》六、暖通专业8:
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在顶层应表达出固定窗的位置和面积。
十三、《陕西》7.2.6:
(补充GB51251-2017第3.3.11条)对于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位的楼梯间共用位置、但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位的楼梯间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11条的相关规定时,地下室楼梯间可不设用于应急排烟排热的固定窗。
总结分析: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其顶部必须设置1㎡的固定窗。目前阶段,属于强制性条文,对于内区的楼梯间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必须设置;地上与地下分别加压送风的楼梯间,其地上地下分别设置固定窗;对于超高层在避难层断开的楼梯间,也需分别设置固定窗。很多工程实现起来困难很大,期待新规范会有所改善。
问题十五:关于封闭、防烟楼梯间最顶部的可开启外窗或固定窗的设置高度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3.2.1与3.3.11均要求封闭或防烟楼梯间最顶部设置可开启外窗或固定窗,具体的最顶部指哪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6.1:
防排烟规范要求楼梯间需在最高位置设置固定窗或可开启窗,最高位置是否一定要设在顶板上或顶板的梁底下?能否进行量化?如外窗有效的面积设置在顶层楼梯楼板标高以上多少米以上?
答:在储烟仓的有效高度内都可以。
二、《广州》6.3:
根据《防排烟标准》中3.3.11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对于地下室楼梯间、内区楼梯间无外墙时,无法直接设置固定窗,是否可设在室内墙上,或设专用通道间接设置,请明确做法。
答:固定窗为外窗,应设置在外墙上。当楼梯间无外墙时,应设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0h不燃材料烟道通至外墙。
三、《广州》6.4:
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吗?
答:不可以,地下室楼梯间只有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四、《中筑城》一、防烟部分7:
标准 3.2.1“最高部位”如何理解?对于住宅建筑地下楼梯间是否严格执行?很多建筑方案最高部位不靠外墙,下一个梯段到休息平台,才能在外墙开窗。对于此建筑方案无论楼梯间采用自然还是机械均无法满足“最高部位”1㎡可开启外窗或1㎡固定窗。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条中的最高部位应为顶部和相邻顶部的部位。
当无法在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时,建筑应调整建筑方案。
总结分析:
《烟规》3.2.1与3.3.11条中,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最高部位的可开启外窗或固定窗应设置在顶部或相邻顶部的外墙上,可以不临顶梁底部,但应在储烟仓范围内。
问题十六:关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是否一定要接室外百叶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中并未明确加压送风机的进风一定要接室外百叶,可否从集气室取风?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2.0.19:
加压送风机房内的加压送风机的进风是否一定要接室外百叶?
加压送风机房内的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应接至室外百叶,也可通过集气室等方式连接。
总结分析: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火灾时保证人员快速疏散的必要条件。除了保证该系统能正常运行外,还必须保证它所输送的是能使人正常呼吸的空气。为此,特别强调了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必须是室外不受火灾和烟气污染的空气。但进口采用百叶或集气室等方式并无限制。
3.2 自然通风设施
问题一:关于《烟规》3.4.1 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与计算风量的问题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很多设计者不知道设计风量与计算风量的区别,何时使用?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十八条 :
《标准》3.4.1 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可理解为:加压送风机按设计风量选型,风管、风口可依据计算风量进行设计。
二、《江苏》(一)防烟类19:
规范 GB51251-2017 第 3.4.1 条及第 4.6.1 条,机械加压送风及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加压风井及排烟管道如何选择?
答:加压风管及排烟风管按计算风量设计。
三、《山东》2.0.8:
加压送风系统风机风量为计算风量的1.2倍;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消防风管、风口的选型计算采用计算风量还是风机风量?
风机风量=计算风量×1.2,式中1.2的系数为漏风系数,仅为风机选型时的风量附加,风管及风口的设计采用计算风量。
四、《广西制冷学会》20:
第 3.4.1 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第4.6.1条: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问:风管及风口风速是根据计算风量还是设计风量?
答:根据第3.4.1、4.6.1条条文说明,考虑风管(道)的漏风与风机制造标准中允许风量的偏差等各种风量损耗的影响,设计风量应至少为计算风量的1.2 倍。按此,支风管及风口风速根据计算风量设计,主风管按设计风量设计。
五、《甘肃》(建筑工程)2.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风管断面尺寸和风口选型按计算风量,加压送风机选型按设计风量)
总结分析:
目前,主流观点:设计风量仅用来选择风机型号;计算风量用来选择风管及风口规格。
问题二:关于《烟规》3.4.2条中前室与楼梯间门取值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当前室或楼梯间的门与规范中不同时,《烟规》表3.4.2中的风量可否按门的面积折算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2.0.5: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4.2条:子母门,算单扇门,还是双扇门?四个表格中风量按开启1个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双扇门规格不一致时,风量是否可以按门扇截面积调整?
住宅中户门的子母门,门洞风速法计算门洞风量时可以按单扇门考虑,但计算漏风量时子母门的门缝应按实际长度计算。
对于双扇门,当其规格与表格不一致时,应按照公式计算,由于要计算门缝漏风故不能按照面积调整。
总结分析:
《烟规》表3.4.2-1〜表3.4.2-4的风量按开启1个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系数0.75计算。对于双扇门,当其规格与表格不一致时,应按照公式计算;对于子母门,门洞风速法计算门洞风量时可以按单扇门考虑,但计算漏风量时子母门的门缝应按实际长度计算。
问题三:关于《烟规》3.4.4 条中避难走道及其前室的余压值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避难走道与前室的余压值如何控制?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十九条 :
当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分别设置加压送风时,避难走道与房间之间的压差应为 40~50Pa,前室与房间之间的压差为 25~30Pa。
总结分析:
《川渝地区》的第十九条规定与《烟规》3.4.4条规定有些不同。本文认为《烟规》3.4.4-1条中的“前室”应包括避难走道的“前室”;此条款中的“走道”可以指“避难走道”。即此处前室与避难走道之间的压差为25~30Pa。这一条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6.2.2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为(25~30)Pa,是吻合的。
问题四:关于楼梯间送风、独立前室不送风的压差值设定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3.4.4中没有规定楼梯间送风,独立前室不送风的情况,楼梯间与前室之间保持的压力差为多少?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2.0.12:
楼梯间送风、独立前室不送风的压差值如何设定?
保持楼梯间跟走道(室外)压差40~50Pa。
总结分析:
不送风的前室可以看做走道,依《烟规》3.4.4-2条,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问题五:关于《烟规》3.4.2 、3.4.6 条中楼梯间、前室加压送风量的计算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关于楼梯间、前室加压送风量的计算,《烟规》中还有哪些不明确的内容?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二十条 :
1 《标准》第 3.4.6 条规定Ak为“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当公共建筑各楼层的门数量不一致时,Ak*N1可取连续N1层的总开启门截面面积的最大值。
2 住宅建筑前室及住宅建筑对应的地下室前室,包括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Ak均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3 《标准》第 3.4.6 条规定“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N1=3”,当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实际楼层数少于 3 层时,N1按实际层数取值。
4 地下室楼梯间N1取值执行下表:

6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时,防烟楼梯间加压风量计算时门洞风速按不小于 1.0m/s取值;当系统负担高度大于24m 时,按计算值与表 3.4.2-3 值的较大值确定。
二、《浙江》7.1.17:
对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其对应的共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采用的门洞风速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3.4.6 条及本《指南》第 7.1.19 条的相关要求确定,且不应小于 1.8m/s。
三、《浙江》7.1.18:
对住宅建筑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进行送风量设计(计算)时,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门考虑。
四、《浙江》7.1.19:
《防排烟标准》第 3.4.6 条中门开启时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的送风量计算,应按最不利的相邻 N1个楼层进行取值计算。所谓最不利楼层是指疏散门最多或疏散门尺寸最大造成疏散门总断面面积最大的楼层。N1取值除了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3.4.6 条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当地下室功能除了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外,还有其他功能(人员或可燃物较多)时,如地下室层数大于或等于 3 层,则地下楼梯间的 N1 值应按3取值,如层数小于3,则N1值应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当地下室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地下楼梯间的N1值可按不小于1取值。对于加压送风系统服务楼层小于3层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N1 值应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
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而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前室疏散门门洞断面风速v 值计算涉及的 Ag、A1 值计算应满足以下要求:
Ag是指单个计算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疏散门的计算总面积;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所有疏散门的面积之和;对于住宅建筑,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尺寸最大一个疏散门的面积。A1 是指该计算楼层相应的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五、《江苏》(一)防烟类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4.6 条中 NI 取值,对于服务层数不超过 3 层的前室送风系统,N1可以按实际层数取值吗?
答:对于加压送风系统服务层数不超过 3 层的前室送风系统,N1 可以按实际层数取值, N1 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
六、《江苏》(一)防烟类18:
对于住宅的非机动车库及住宅汽车库,当地下室前室或合用前室有多个门时,Ak 值能否按照本条按 1个门计算取值?
答: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4.6 条:加压风量计算公式 Ak 明确“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因此为住宅服务的地下室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以按1个门计算取值。
七、《山东》2.0.3: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4.6条,前室送风量计算中规定N1取3,前室送风系统只负担1层或2层前室的,N1值是否应按实际楼层取?地下楼梯间超过3层的N1值是否还是取1?
地下楼梯间:当地下仅为车库或设备用房时,N1取1;当地下具有公共用房(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层数小于3时,N1取实际楼层数量;3层及3层以上,N1取3。
前室:当实际楼层数小于3时,N1取实际楼层数量;3层及3层以上,N1取3。
八、《山东》2.0.4: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4.6条,当楼梯间自然通风,前室加压送风时,风速按公式0.6(A1/Ag+1)计算。这里的A1和Ag是否指所有楼层的所有疏散门的面积还是单层?对于住宅建筑,Ag每层疏散门数量是按一个计算还是按实际疏散门数量计算?
A1、Ag指连续3层中最大的总面积,此时计算时N1取值1。
九、《江西》7:
确定机械加压送风量,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4.2条的表格时,按条文附注规定当采用单扇门时查得的风量可以乘以0.75的系数,但如有多个单扇门,查得的风量不应再乘以0.75的系数。
十、《江西》10:
住宅建筑中前室正压送风量计算时,子母门可按单扇门考虑,但缝隙漏风应按实际漏风量计算。
十一、《江西》15:
对于采用加压送风方式层数<3层的地下楼梯间前室,N1可按实际楼层数取值;当楼层数≥3时,N1取3。
十二、《广州》2.11:
《防排烟标准》中3.4.6中关于门洞风速和疏散门面积,提及“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而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0.6(A1/Ag+1)(m/s);A1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Ag为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
1、问:此处A1为各层楼梯间所有疏散门总面积还是计算该层楼梯对应的所有疏散门之和?
2、问:Ag为各层前室所有疏散门总面积还是计算该层前室对应的所有疏散门之和?
3、问:如为该层前室对应疏散门面积,则对于多个门的住宅前室,参照3.4.6中Ak住宅前室取值,是否为该层前室尺寸最大的一个疏散门的面积?
答:(1)(2) A1、Ag均指计算当层的疏散门总面积;
(3) 对于住宅多个门的前室,Ag为其中面积最大的门的面积。
十三、《湖南》问题5:
GB51251-2017 第 3.4.6 条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L1=Ak v N1 式中:Ak 指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公共建筑一层的扩大前室外门很大,同时可能还有对内走道、房间开门,加压送风量怎么计算?
处理意见:按 GB51251-2017 条文说明第 3.4.5~3.4.8 条计算,计算公式在没有特别强调的情形下一般指标准层,一层扩大前室系直接对外,但如果有对内的走道、房间开门可以考虑加大风量。加压送风量不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十四、《湖南》问题6:
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米,机械加压送风量按GB51251-2017第 3.4.5~3.4.8 条计算出的值与表 3.4.2-1~表 3.4.2-4 中的值比较取较大值时,按表注1,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系数0.75 计算。建筑一层为双扇门,二层及以上为单扇门时,这种情况按表注1风量可否乘以 0.75系数?
处理意见:如果门的尺寸有不一样的情形,应按 GB51251-2017第3.4.5-第3.4.8条计算后并与表3.4.2.1-4 比较取大值为准,加压送风量不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十五、《广西制冷学会》21:
第 3.4.6 条,加压送风系统计算时各参数的取值。
答:Ak:住宅的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均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仅服务于住宅的地下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也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对于住宅建筑的 “ 三合一前室”,Ak=2。
N1:前室,小于3层时,N1按照实际层数计算;大于等于3层时,N1=3。
十六、《广西制冷学会》22:
第 3.4.6 条,各层楼梯间或前室开门数量不同或各层门洞面积不同的情况下加压送风量的如何计算?
答:按最不利的相邻三个楼层开门风速计算,即分别计算各层送风量,取连续三层的最大送风量。
对于地下、地上前室设在同一个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内的情形,同样按上述规则处理。
十七、《甘肃》(建筑工程)2.4.2: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要点第2.4.4 条~第 2.4.7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应按计算值与表 2.4.2-1~表 2.4.2-4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如有修正时应予以说明)
表 2.4.2-1 消防电梯前室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

表 2.4.2-2 楼梯间自然通风,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

表 2.4.2-3 前室不送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

表 2.4.2-4 防烟楼梯间及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

2 表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
3 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十八、《甘肃》(建筑工程)2.4.5: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L1=Ak·v·N1(2.4.5-1)
式中:Ak——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1)对于住宅楼梯前室,Ak是指该楼层前室尺寸最大的一个疏散门的面积。
2)对于住宅楼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进行机械加压送风量计算时,子母门(分户门)Ak、Ag按单扇开启门考虑,A 按双扇门考虑。
v——门洞断面风速(m/s);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0.7m/s;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 1.0m/s;当消防电梯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而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 0.6(A1/Ag+1)(m/s);A1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Ag为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
N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当地上楼梯间为24m 以下时,设计 2 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2;当地上楼梯间为 24m 及以上时,设计 3 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3;当为地下楼梯间时,设计1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1。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取N1=3。(对于加压送风系统服务楼层小于 3 层的前室,N1 值应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
十九、《中筑城》一、防烟部分5:
住宅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计算时,地下室为非机动车库或汽车库时,Ak 取值时前室的门是否可按一个门计算?住宅楼梯间 Ak取值按几个门设计?
答:住宅的地下室设有非机动车库或汽车库等配套设施,并没有改变住宅建筑的分类,当住宅地下室设有非机动车库或汽车库时,其地下室前室的加压送风量计算公式中的Ak(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可按GB51251-2017第3.4.6条的规定按一个最大的门的面积取值进行相应的加压送风量计算。
二十、《中筑城》一、防烟部分18:
GB61251-2017 第3.4.6 条规定了加压送风量计算时,前室疏散门开启楼层数N1-3,实际计算时是否可以调整?
答:当前室疏散门开启楼层数不大于三层时,N1可按实际的楼层数取值。
二十一、《中筑城》一、防烟部分20: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3.4.6条的相关疑问。(1)Ak 的取值,住宅楼梯间能否只算一个门?另外,“住宅楼梯前室”这个是不是包含了“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等所有的前室?(2)地下2层,前室的取值可否N1=2?
答: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3.4.6条: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L1=AKV N。 Ak--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对于住宅前室,按GB51251-2017 第3.4.6条的规定。可按前室一个最大门的面积计算,对于楼梯间,只按一层内开启门的总面积计算;住宅楼梯前室包含了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
2)对于加压送风系统服务层数不超过 3层的前室送风系统,N1可以按实际层数取值,分别取值为N1=1或N1=2或N1=3。
二十二、《陕西》7.2.13:
(补充GB51251-2017第3.4.6条)公式(3.4.6)中”Ak”备注的“住宅楼梯前室”所指为除三合一前室外的其他类别的前室;三合一前室的”Ak”应按两扇门的截面面积取值。
二十三、《陕西》7.2.14:
(补充GB51251-2017第3.4.6条)公式(3.4.6)中”N1”取值执行下表。

以上各地主要对各种建筑,开门数量及开门面积的认定。主要是《烟规》条文中不明确的地方。对于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楼梯间或前室的开门数量没有争议。主要是住宅的前室(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每层按几个门考虑,住宅的地下室功能不同时按几个门考虑。
关于住宅的地下室功能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和储藏室等的前室(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当有多个门时,按Ak=1扇门面积考虑,值得借鉴;对于公共建筑的地下室,可燃物或人员较多,按实际门的数量取值。
关于住宅的三合一前室,按Ak=2扇门面积考虑,《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图示20K607第23页有明确规定。

问题六:关于防烟系统泄压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目前,防烟系统的泄压通常采用两种方式,分别为余压阀和泄压旁通管。防烟部位设置余压传感器,并在总管处设置泄压旁通管的的方式是《烟规》主要推荐的方式,其设置简图在15K606及20K607中均有介绍。余压阀的方式在《烟规》中无选型计算,如何设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1.20 :
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等),应复核其在闭门状态下的余压值,如超压则应设置泄压系统(装置)。
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25~30Pa,门开启时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 1.0m/s。
二、《山东》2.0.13:
泄压阀必须设吗?最大压差与哪些因素有关?泄压的旁通管尺寸如何确定?
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最大压差与《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4.9条中两个公式中的参数有关;泄压旁通管的管径不大于送风主风管管径的1/2。
三、《山东》2.0.14:
楼梯间层数较少时,可仅设置一处压力传感器。高度超过多少时,设置两处?
按楼梯间服务的建筑高度确定压力传感器设置的数量,服务高度小于等于24m的楼梯间设置一处;其余按《建筑防排烟标准》图示执行。
四、《甘肃》(建筑工程)2.4.3: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25Pa~30Pa;
2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40Pa~50Pa;
3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宜设置测压和泄压装置)
五、《甘肃》(建筑工程)4.1.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室内压力探测点设置在楼梯间或前室处,室外压力探测点不应设于管道井、电梯井等)。
总结分析:
一、余压阀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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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计算公式
F=(Lv-Ly)/(3600×6.41)此公式来源《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第72页 公式4.10.10。
依余压阀选型参数仅需要计算出Lv-Ly即可。
其中:Lv为加压送风量。即《烟规》3.4.5中的数据。
楼梯间取Lj;前室取Ls/3或Ls/2;避难间取加压送风量。对于按《烟规》表3.4.2选取的风量,可以简化计算,取表中数值代表Lv。

依《烟规》3.4.4-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标准第3.4.9条计算确定。
3.4.9 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P =2( F′-Fdc )( Wm - dm ) / ( Wm×Am ) (3.4.9-1)
Fdc = M / ( Wm - dm ) (3.4.9-2)
式中: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a);F′——门的总推力(N),一般取110N;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 (N);
Wm——单扇门的宽度(m);
Am——门的面积(㎡);
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
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N•m)。
即Ly中的△P应取《烟规》3.4.9的计算值。
五、计算案例
以下图为例,假设楼梯间及合用前室的门宽为1.6m,高为2m;电梯门宽为1.6m,高为2m。按16层,建筑高度48m。楼梯间与合用前室压力均泄向走道。合用前室的余压值取30Pa;楼梯间的余压值取40Pa。为简化计算,不考虑电梯缝隙。

合用前室Lv=25800/3=8600m³/h;合用前室缝隙宽度=0.003×(1.6×2+2×3)=0.0276㎡,则前室的Ly=0.827×0.0276×power(30,0.5)×1.25×3600=563 m³/h;Lv-Ly=8600-563=8037m³/h。查07K120第71页,应选自垂百叶式余压阀序号7,规格为1197×815。
假设整个楼梯间设置一处余压阀,Lv=27500m³/h,楼梯间缝隙宽度=0.002×(1.6×2+2×3)×16=0.2944㎡,则楼梯间的Ly=0.827×0.2944×power(40,0.5) ×1.25×3600=6928 m³/h;Lv-Ly=27500-6928=20572m³/h。查07K120第71页,应选自垂百叶式余压阀序号9,规格为1597×1215。尺寸过大,为了减小尺寸可以考虑多设几个余压阀,假设设置8处,每处的选型风量为20572/8=2572 m³/h,查07K120第71页,应选自垂百叶式余压阀序号3,规格为497×415。
六、总结
无论是风速法,还是压差法,计算的风量均不是计算空间实际的送风量。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案例考试真题推测,余压阀排出风量=总送风量-关门时两侧保持一定压力差的风量。此参数用来进行余压阀选型。计算案例中合用前室的余压阀尺寸过大,很多前室没有合适的位置对着走道开出这么大的洞口,加压送风系统采用余压阀泄压很难实现,所以实际工程中做法如下:在前室或楼梯间设置余压传感器,控制加压送风机出口处的旁通泄压阀,来调整楼梯间或前室的余压值。有关余压传感器的做法详见国标图示15K606和20K607相关内容。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问题一:关于《烟规》4.1.3 条中庭及其回廊的排烟系统的设置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当中庭周围场所各房间均不设置排烟,其回廊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中庭周围场所的房间是否包括有开口通向回廊的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等?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二十五条:
1 《标准》第 4.1.3条中的“排烟设施”包括机械排烟、自然排烟。
2 《标准》第 4.1.3条第3款中“周围场所各房间”、“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是指周围场所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有开口通向回廊的房间,不包括有开口通向回廊的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
二、《山东》3.0.21: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3.3条中,“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指的是《建规》第8.5.3条中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还是不论大小的所有房间?若是,则房间面积是否应计入“回廊”的面积?
不论大小的所有房间;不计入“回廊”面积。
三、《山东》3.0.22: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3.2条规定,周边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但是,对于公共建筑中地上面积在50㎡~100㎡的房间,虽然有可开启外窗但开窗有效面积不满足房间面积2%时,是否也不需要考虑排烟设计?
不需要。按照《建规》第8.5.3.1条,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总结分析:
关于中庭周围场所的房间,符合《建规》8.5.3条中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如不设置排烟设施,是执行《烟规》4.1.3-3中的1)还是2)项?此处的认定影响《烟规》4.6.3条中中庭及其回廊的排烟量计算。具体参国标图示20K607。


问题二:关于《烟规》4.1.2条中同一空间可否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同一空间,分为多个防烟分区,多个分区必须采用一种排烟方式吗,可否一部分自然一部分机械?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10:
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其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且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5 节的规定考虑补风措施。
二、《江苏》(二)排烟类2:
同一空间是否能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通过挡烟垂壁划分不同防烟分区,部分机械排烟、部分自然排烟)
答:同一空间必须划分不同防烟分区时,不同防烟分区可以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但两个防烟分区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即挡烟垂壁应能达到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者下部。同一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三、《山东》3.0.1: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2条,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相邻两个防烟分区,是否可以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
不同防烟分区可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
四、《江西》17:
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同一建筑空间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排烟方式时,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以下,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应在本防烟分区设置补风措施。
五、《甘肃》(建筑工程)3.1.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
总结分析:
《烟规》第4.1.2条,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同一建筑空间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排烟方式时,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以下。《江西》要求: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应在本防烟分区设置补风措施。本要求值得商榷,火灾时,补风口设于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他防烟分区也是可行的,能够补进同一空间即可。
问题三:关于《烟规》4.1.4 、4.4.15 条机械排烟场所的“固定窗”的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有网友提出过两个问题,不知如何执行?
1、每层面积为3000㎡的冷库,在穿堂部分设置了排烟系统。冷库为丙类仓库,是否执行《烟规》4.1.4-1设置固定窗?如执行,可仅在穿堂部分设置吗?其固定窗面积如何取值,按总面积考虑还是按穿堂部分面积考虑?
2、下图中的商场营业厅防烟分区可以不设置固定窗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四十六条:
1 固定窗设置是对应商店、展览等建筑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而言,而非要求对应至具体房间。
2 机械排烟场所设有可开启外窗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可计入“固定窗”面积。
3 《标准》第 4.4.15 条第 1 款“设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2%”中,“楼地面面积”按固定窗设置区域的地面面积确定:
(1)设于顶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因房间噪声和光线控制的要求,不要求在相应房间内设置“固定窗”,可仅在同一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固定窗”,固定窗面积按公共区域面积的 2%确定,并不得小于3㎡。
(2)设于顶层的商业场所,面积小于300㎡的商铺不要求在房间内设置“固定窗”,可仅在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设置“固定窗”,其面积按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的 2%确定,并不得小于3㎡。
(3)设于顶层的商业场所,当房间或场所面积大于等于300㎡时,应在本房间或场所设置固定窗,其面积按各房间或场所地面面积的 2%确定。
(4)设于顶层的普通展览场所应设置固定窗;博物馆等有防盗要求、且不允许太阳直射的藏品库、展厅区域,可将“固定窗”设于同一防火分区的公共区域,固定窗面积按公共区域面积的2%确定,并不得小于3㎡。
4 关于中庭的固定窗面积:
(1)单个中庭区域的“固定窗面积”按挡烟垂壁或防火卷帘围合区域的最大垂直投影线面积的 5%确定。
(2)当数个中庭同时通顶或靠外墙设置,且位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其“固定窗面积”应按上款计算并累加,并尽可能分散均匀布置。
二、《山东》1.0.7:
某丙类厂房,在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设计机械排烟系统,但在中间设有防火墙分开,且各自具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入口,近似于贴邻建筑。请问:是否还需要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4条的规定设置固定窗?
需要设置。
三、《山东》1.0.11:
采用机械排烟的中庭,固定窗可否采用平时通风的窗代替?
平时通风用的外窗可替代固定窗,但应设置在中庭的顶部。采用机械排烟的中庭,火灾时平时通风窗应具备消防联动启闭的功能。
四、《江西》29: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1.4条规定,部分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需在外墙或屋顶设置一定面积的固定窗。如在该场所建筑设有外窗(或易破碎的玻璃幕墙),其面积、位置均符合“标准”第4.1.4条规定要求且可从室外破拆时,可不再另设固定窗,但须在室外做好标记。
五、《湖南》问题8:
GB51251-2017 第 4.1.4.4 条,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 60m 的走道,假如是内部环形走道,外墙或屋顶上要求设置固定窗该如何设置?
处理意见:无外墙或屋顶时可不设置固定窗 GB51251-2017 第 4.1.4条;
总结分析:
依《烟规》4.4.16 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那么没有屋顶或外墙的防烟分区,是否需要设置固定窗?一直是困扰众多设计者的问题。《川渝地区》第四十六条: 1 固定窗设置是对应商店、展览等建筑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而言,而非要求对应至具体房间。即不是对应具体的防烟分区,仅靠外墙或屋面的位置设置固定窗。设置固定窗面积按总面积或按局部区域面积占比计算,规定的很详细,解决了很多疑虑。只是与国标数据略有出入。例如,《烟规》4.4.15没有最小值限制,但《川渝地区》有要求。
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问题一:关于《烟规》4.2.2 、4.4.12、4.6.2 条挡烟垂壁的做法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目前,众多网友问及较多的问题:挡烟垂壁底标高距地可否低于2.0m,如不能,空间净高小于等于3m的走道或房间,排烟窗是否可以低于储烟仓底?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二十六条:
1 为保证人员疏散,挡烟垂壁(含活动挡烟垂壁下垂后)底边下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当走道净高较低、挡烟垂壁下沿无法满足此标高时,可采用以下一种处理方式:
(1)采用镂空吊顶,利用吊顶内的空间高度,提高挡烟垂壁下沿的距地标高;
(2)在防烟分区处设置双向开启门作为防烟分区的分隔。
2 《标准》第 4.2.2 条条文说明的图 4 适用于各种通透式吊顶。采用全封闭吊顶时,挡烟垂壁可不延伸至吊顶内。
3 对于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自然排烟时挡烟垂壁的高度不小于净空高度的 20%,且不小于 500mm;机械排烟时挡烟垂壁的高度不小于净空高度的 10%,且不小于 500mm;排烟口底边高度可低于挡烟垂壁的下沿,但应高于空间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
二、《江苏》(二)排烟类20: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2 条和第4.6.9条,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 1/2,挡烟垂壁可否下降至其净高的 1/2?
答:不可以。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固定挡烟垂壁深度满足GB51251-2017 第 4.6.2 条规定的同时,其底标高不应小于 2.0m。当不满足底标高 2.0m要求时,建议采用与消防信号联动的活动挡烟垂壁。
三、《山东》3.0.13:
挡烟垂壁高度是否需要设置在储烟仓下沿以下?如果需要,挡烟垂壁高度会很高,怎么做?
空间净高小于等于3m的走道或房间,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挡烟垂壁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即可;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即可。
空间净高大于3m的走道或房间,按计算储烟仓高度设置,挡烟垂壁高度设置在储烟仓下沿,可采用活动式挡烟垂壁。
四、《山东》3.0.38:
对使用层高有要求的厂房,必须设置电动活动式挡烟垂壁才能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要求。对于厂房不设置吊顶,并且管道需要从挡烟垂壁上方穿过的情况下,电动挡烟垂壁该如何设置?
可参照管道穿越防火卷帘的做法。
五、《中筑城》二、排烟部分5:
采用自然排烟的走道或室内净高小于3米,采用自动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时,火灾时挡烟垂壁的下挂高度比较低,是否可以?
答:走道、房间设置挡烟垂壁,其底标高应大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6.3.3条规定:“6.3.3 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
六、《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7:
挡烟垂壁最低距地面多少?当小于3m的区域设置储烟仓可以为净高的一半,如果此区域要设置活动挡烟垂壁,垂下的高度最低是否有要求?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2条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挡烟垂壁深度不应小于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其底标高不应大于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9第6.3.3条: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条文说明: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空间带有共同性,规定最低处不应小于2m的净高是考虑到人体站立和通行必要的高度和定的视距)
再则:

七、《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9:
储烟仓厚度按《烟规》第4.6.2条计算,即使空间净高小于3.0M。《烟规》4.3.3条第1款,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0M的区域,净高1/2以上部分的可开启外窗认可为自然排烟窗。以室内净高2.99米为例,自然排烟时的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20%净高(即0.6米),即储烟仓自距地2.39M~2.99M。净高一半以上(即距地1.50M~2.99M范围内)的可开启外窗算作自然排烟窗。若该空间较长,需要划分成两个防烟分区时,挡烟垂壁高度0.6米即可。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可以理解为:走道及净高不大于3m室内区域等自然排烟场所自然排烟窗(口)等设置不受储烟仓厚度、清晰高度等要求的控制,只要设于室内净高的1/2以上即可。当走道、净高不大于3m室内区域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大于GB51251-2017第4.2.4条所规定的限值要求时,应设置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挡烟垂壁深度应满足GB51251-2017第4.6.2条规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总结分析:
挡烟垂壁高度应满足《烟规》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即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为了考虑经济性,在规范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加大储烟仓厚度。
1)对于固定式挡烟垂壁底标高需要满足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净高度要求。例如商场营业厅净高应满足《商店建筑设计规范》4.2.3条要求。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3)对于其他管道需要穿过挡烟垂壁时,穿管道部位不能采用活动式挡烟垂壁,需设计为固定式或局部固定式挡烟垂壁。
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3.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问题二:关于《烟规》4.2.3条中敞开楼梯设置挡烟垂壁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2.3中的敞开楼梯是否包括敞开楼梯间?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5:
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敞开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该区域的周边在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分隔时,应设置挡烟设施(挡烟垂壁),挡烟垂壁的高度(储烟仓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首层(底层)空间净空高度的 20%。
二、《山东》3.0.15:
对于自动扶梯区域、室内单独楼梯(如酒店一层的大楼梯、高大空间的单独楼梯,非防烟楼梯、封闭楼梯),排烟系统如何设计?
此类扶梯着火时不作为疏散楼梯,同时一般均有防火卷帘将其与其他室内空间隔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室内单独楼梯无防火卷帘,按规范要求应加挡烟垂壁,则此处排烟面积归为上一层,无需考虑高度问题,挡烟垂壁的高度需要与周围空间排烟储烟仓的高度相一致。
三、《宁波》六、暖通专业10: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总结分析:
石老师专题: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设置挡烟垂壁?
问题三:关于《烟规》4.2.4 条防烟分区的划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2.4给出了公共建筑与工业建筑根据空间净高所对应的防烟分区面积及长边长度的要求,其中不包括住宅建筑。实际应用中,主要对特殊形状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认定存在很大的分歧,各地标准列举如下。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二十七条:
1 敞开式外廊(单侧或双侧与室外直接相通的通道)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2 开敞的架空层以建筑设计为依据进行确定,当建筑不划分防火分区时,架空层可不划分防烟分区,架空层内任一点与开口处(包括侧向开口及架空层顶部开口)的水平距离应小于 30m。
3 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 2.5m 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60m;走道主体宽度大于 2.5m 且小于或等于 3.0m 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当走道局部加宽或防烟分区包含电梯厅(不得放置可燃物),其局部加宽后的走道总面积不大于 180㎡ 时,可执行上述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要求。
4 走道、回廊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按最远两点之间的沿程距离确定(如图 27.1~图 27.5 所示)。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L1+L2
图 27.1 “L”形走道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L1+L2+L3
图 27.2 “Z”形走道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max{ L (A,D),L (B,C),L (A,C),L (B,D),L (A,B),L (C,D) }
L (A,D)=L1+ L5 +L4,余同
图 27.3 “H”形走道(一)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max{L(A,D),L (B,C),L (A,C),L (B,D),L (A,B),L (C,D)}
L (A,B)=L1+L2+L3+L4,L (A,D)=L1+L9+L6+L7+L8,余同
图 27.4 “H”形走道(二)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L1+L2
图 27.5 “回”形走道
5 对于矩形、L 形、多边形等房间的防烟分区,其长边长度按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确定(如图 27.6、 27.7 所示);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其直径(如图 27.8 所示)。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max{L1,L2}
图27.6 “L”形房间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max{L1,L2}
图27.7 多边形房间

防烟分区长边 L 长边=D
图27.8 圆形房间
6 《标准》第 4.2.4 条“注 2:当空间净高大于 9m 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是指空间净高大于 9m 时防烟分区之间不需设置物理意义上的挡烟垂壁,但仍应按《标准》第 4.2.4 条的最大允许面积和长边最大允许长度规定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在火灾时必须保障,风机设置及开启数量按各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需求确定。7 汽车库、修车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不宜大于 60m。
二、《浙江》7.2.11:
对于矩形、L 形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其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排烟标准》第 4.2.4 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多边形和圆形房间(防烟分区),能覆盖(包含)该房间(防烟分区)且覆盖面积最小的矩形,该矩形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对于走道或回廊(含单条或多条组合),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按分区内任意一点沿烟气扩散路径蔓延的最大沿程距离确定,常见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参照附图 7.2.11-1~5 确定,且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4.2.4 条及本《指南》第 7.2.12条的规定。

附图 7.2.11-1

附图 7.2.11-2

附图 7.2.11-3

附图 7.2.11-4

附图 7.2.11-5
三、《浙江》7.2.12:《防排烟标准》第 4.2.4 条附注中,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或回廊),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防烟分区总长度的 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 6m)时,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对于宽度大于2.8m 且小于或等于3.0m的走道(或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对于宽度大于2.5m 且小于或等于2.8m 的走道(或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5m。
四、《浙江》7.2.13:
《防排烟标准》第 4.2.4 条附注中,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包括防烟分区面积、长度的确定)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相关规定;汽车库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边长度不应大于75m。
五、《江苏》(二)排烟类8:
局部宽度大于2.5m 的走道,防烟分区长边的控制要求,是否可以给出量化标准?
答:走道主体宽度≤2.5m,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大于走道总长度的 1/4,累计面积不大于150 ㎡时,没有改变走道性质,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2.4 条执行。走道主体宽度≤2.5m,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大于走道总长度的 1/4,可按 150 ㎡的面积划分防烟分区。
六、《江苏》(二)排烟类9:
防烟分区划分;对于不规则形状,如 L 形、T 形、多边形、圆形,如何控制?
答:对于 L 形、T 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一个防烟分区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标准》第 4.2.4 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其直径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走道(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指任意两点之间最大的沿程距离。
七、《江苏》(二)排烟类10:
对于地下汽车库,能否按照汽车库规范,对防烟分区不做长宽要求?
答:可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2.4 条注 3 明确汽车库的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执行。该规范目前没有防烟分区长宽要求。
八、《山东》3.0.23: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1条,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是否需要划分防烟分区,设置挡烟垂壁?
当空间净高≤9m时需要设置挡烟垂壁,空间净高>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九、《山东》3.0.24: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条、第4.6.3.2~4条,仅对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相关场所排烟提出要求,住宅建筑其走道防烟分区及排烟设施如何设置,是否参照公共建筑的要求?
住宅建筑防烟分区划分可参考《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和本《指引》第1.0.22条设计,住宅地下储藏室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的房间或走道的排烟量,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2.3条执行。
十、《山东》3.0.26: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条仅执行了《汽车库防火规范》中最大防烟、防火分区的面积的规定,其他如防烟分区的划分(最大长边)、储烟仓厚度、排烟口最大排烟量等均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车库的一个排烟系统最多能带几个防烟分区?如果一个排烟系统带两个以上的防烟分区时,排烟量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吗?
《建筑防排烟标准》已明示防烟分区面积划分、排烟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执行(汽车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边长度不宜大于60m,当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宜大于75m);储烟仓厚度、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风管耐火极限、补风系统及机房设置等要求均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
每个防烟分区宜单独设排烟风机,当一个排烟系统带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时,排烟量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十一、《山东》3.0.29:
不同净高的区域能否划分为同一个防烟分区?倘若可以,那么一个防烟分区出现不同净高时如何计算排烟量?分别计算叠加可否?
可以划分为同一防烟分区,排烟量按最不利计算,无需叠加。
十二、《山东》1.0.22: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中长度的定义是什么?走廊宽度大于2.5m或者局部大于2.5m时,走廊最大允许长边的长度是否需要严格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2.4中数据?
对于矩形、L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一个防烟分区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4 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其直径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走道(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指任意两点之间最大的沿程距离。
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时,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3.0m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
十三、《江西》21:
宽度大于2.5m小于3m的走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度为50m。如走道局部加宽区域累计长度不超过走道长度的四分之一,且加宽区域宽度不大于6米,走道的防烟分区允许最大长度为45米。
十四、《江西》24:
走道的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测量时,应按走廊最远两点之间最大沿程长度计算。
十五、《江西》25:
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表4.2.4时,对于斜屋顶或有凸出屋顶天窗的场所,当排烟口底部位置高于屋面板底最低点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风口底到室内地面的距离计算,如排烟口顶部位置低于屋面板底最低点,建筑空间净高应按屋面板底最低点到室内地面的高度计算。
十六、《湖南》问题11:
公共建筑内走道宽度局部区域大于2.5 m时,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尺寸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局部有小部分走道宽度大于2.5m,不影响走道宽度的定性,仍然按照小于2.5m 的走道。若局部面积较大,可将局部区域与走道分别对待,不满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十七、《广西制冷学会》26:
第 4.2.1 条,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
教学楼等建筑的全敞开外廊,是否还需设置防烟分区及挡烟垂壁?
答:(1)教学楼等建筑的外廊, 也需设置防烟分区。 但若外廊未设外窗等与室外的隔断措施, 即标题所说敞开式外廊, 可认为其无需设置防烟分区也能可靠的自然排烟, 故不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但根据《烟标》4.2.3条, 联通不同楼层的外廊的敞开楼梯, 需设置挡烟垂壁, 其高度需满足不小于空间净高的 20%且不小于 500mm,且按此高度外廊储烟仓内自然排烟口面积满足相关条款要求。 如下图:

图26-1 敞开式外廊
(2)走道不完全为敞开式外廊的情形,需将非敞开部分采用挡烟垂壁等措施隔开,敞开式外廊部分可按(1)的理解不划分防烟分区。 如下图:

图 26-2 走道不完全为敞开式外廊的情形
十八、《广西制冷学会》28:第 4.2.4 条,对于“口”“日”型走道的防烟分区长度如何计算?
答:按防烟分区中任意两点的沿程中线最大值计算。
十九、《广西制冷学会》29:
第 4.2.4 条,对于矩形、L 型、多边形、圆形等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如何确定?
答:房间中任意一点距最远墙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表4.2.4中规定的防烟分区 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二十、《广西制冷学会》30:
第 4.2.4 条,对于总体宽度不大于 2.5m 但局部超过 2.5m的走道,如何处理?
答:(1)对于总体宽度不大于2.5m、局部宽度超过2.5m的走道,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3,且单一局部变宽区域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6,变宽区域的宽度不超过5米,变宽区域无除疏散、候梯之外的其他功能的,可按走道宽度不大于2.5米情况划分防烟分区。(详下述示例)
(2)对于酒店建筑客房层等,若走道总体宽度不大于2.5m,每间客房门处局部变宽,宽度超过2.5m,考虑到该走道疏散宽度为不超过2.5m,本走道按宽度不大于2.5米情况划分防烟分区。且每间客房门处局部变宽为均布性的,不计入(1)所述各项指标。
示例:

图 30
以图30为例,上图走道总长度为54.8m,走道总体宽度 2m。走道左上角局部宽度为2.8m,长度为9m,约占总长度的16.4%<1/6。走道右端局部宽度为3.7m,长度为5.6m,约占总长度的 10.2%<1/6。两部分变宽区域累计长度为 14.6m,约占总长度的 26.6%<1/3。此时该走道最大允许长度可按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选用,即不大于60m可仅作为一个防烟分区。二十一、《甘肃》(建筑工程)3.2.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防排烟标准”表 4.2.4 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二十二、《陕西》7.2.16:
(补充GB51251-2017第4.2.4条)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当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时,该走道的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等于3.0m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本条适用于净高小于等于6.0m的走道)
总结分析:
关于局部净宽度大于2.5m的走道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各地都有自己的规定。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复函烟标 [2019]31号中有明确规定《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尚无针对走道局部超过 2.5m 情形的具体技术规定。各同行执行时,需谨慎!
关于走道的防烟分区,石老师也有自己的观点,供参考。
可参专题:走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争议及处置!
观点:怎样计算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
4 排烟系统设计
问题一:关于《烟规》4.3.2 、4.3.4条中工业建筑的自然排烟设施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关于工业建筑的自然排烟设施有如下疑问:
1、《烟规》4.3.4-1 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其自然排烟窗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是对整个工业建筑而言的,对于单个的防烟分区是否也需要按两条对边均匀设置?如建筑内被墙体分隔为没有自然对流条件的房间,但单侧可开启外窗满足自然通风要求,是否也需要考虑机械排烟?
2、《烟规》4.3.4-2 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如个别间距进深较大,外墙上的自然排烟窗不满足最远点距离要求,可否在屋顶局部设置排烟窗,满足对流条件,如下图所示: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十三条: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工业建筑,当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 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10.7m 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 2.8 倍。
二、《浙江》7.2.14:
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10.7m 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10.7m 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 2.8 倍。
三、《浙江》7.2.15:
对于排烟窗(口)沿建筑物转角相邻两条边布置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边外墙均匀布置,且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
对于仅有一面外墙可设置排烟窗(口)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其建筑空间净高的 2.8 倍,且不应大于 30m。
四、《江苏》(二)排烟类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2 条,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如何确定?是取 30m 和 2.8 倍空间净高的小值,还是取比较后的大值?
答: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10.7m 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10.7m 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
五、《山东》3.0.31: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2条,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上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此类建筑净高较小时,执行难度较大,如何解决?第4.3.4条,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不符合对边设置要求时,应如何考虑?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米,具有普遍性。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当自然排烟窗不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4.1条设置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排烟窗(口)应设置于储烟仓内。
采用自然排烟时,需要考虑补风,补风系统设置应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5节要求,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1/2高度以下,且不高于10m。
六、《广州》2.5:
按《防排烟标准》第4.3.4 条,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时,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两条对边自然排烟窗(口)需均匀设置是指每个防火分区还是防烟分区,部分工业建筑两条对边均设有排烟窗,但因排烟口距离不满足上述规范第4.3.2 条要求,设计采用挡烟垂壁划分不同的防烟分区,靠窗的防烟分区采用自然排烟,内区距离排烟窗较远的采用机械排烟,对于靠窗的防烟分区只有一侧设有自然排烟口,但对于整个防火分区对流仍存在,是否可行?
答:两条对边需均匀设置自然排烟窗(口)是指每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分区内的侧墙上设置的外窗可形成对流,且需自然排烟的防烟分区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可以。
七、《湖南》问题20:
厂房于屋顶设置的无动力涡旋式通风器是否可以认为是自然排烟?
处理意见:无动力涡旋式通风器的风量、风压、与防烟分区内任一点的距离满足 GB51251-2017 第 4.3.2 条要求可考虑自然排烟,但应提供计算书。
八、《湖南》问题21:
对于层高只有 3~4m 间的厂房,采用自然排烟时,是否一定要满足排烟口的距离不大于层高 2.8 倍的要求?
处理意见:根据 GB51251 第 4.3.2 条执行,不满足 2.8 倍要求时需设置机械排烟,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九、《湖南》问题22:
长沙暖通协会会议纪要关于工业建筑丙类仓库和厂房自然排烟的规定:

“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 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5m。”
对于实际工程中越来越多的办公性质的多层智慧厂房或是其他原因改造过来的高层厂房(例如: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实际建筑为住宅,图面标注厂房),每个房间面积 100~200㎡ 之间,且仅有一面开窗,如按上述协会纪要的规定,每个房间均需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在实际工程中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处理意见:满足 GB51251-2017 第 4.3.2 条及表 4.6.3,可采用自然排烟,不满足则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十、《湖南》问题23:
GB51251-2017 第 4.3.4(1)是对整栋厂房、仓库而言还是对厂房、仓库内的每一个房间而言或是对每一个防烟分区而言?例如一个厂房通过隔墙分成几个不同工艺区时,不能形成两条对边设置自然排烟窗的情况等。
处理意见:满足 GB51251-2017 第 4.3.2 条及表 4.6.3,可采用自然排烟,不满足要求需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十一、《中筑城》二、排烟部分3:
平面矩形工业建筑设置外墙自然排烟,当短边能对开均匀布置排烟窗而长边仅有一面可设置外窗,其长边的外窗能否计入排烟窗有效面积?均匀布置的度如何把握。
GB51251-2017第4.3.4条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当工业建筑的两侧短边的高位均匀、对称布置。
十二、《海南》6.6.6: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5m。
总结分析:
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复函-3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已回复,关于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对于建筑内空间净高大于10m的工业建筑,可按不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进行设计,对于其他情形上述水平距离均应按不大于30m的基本要求进行设计。上述各地大都按空间净高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考虑。也有个别地方按规范原文考虑,例如《湖南》。
对于对流条件是限定在建筑内还是防烟分区内,才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烟规》4.3.4 条文解释:对工业建筑的排烟措施,由于其采用的排烟方式较为简便,更需要均匀布置,根据德国等国家的消防技术要求,结合我国的工程实践,强调了均匀布置的控制指标。在侧墙上设置的,应尽量在建筑的两侧长边的高位对称布置,形成对流,窗的开启方向应顺烟气流动方向,在顶部设置的,火灾时靠人员手动开启不太现实,为便于火灾时能及时开启,最好设置自动排烟窗。综上所述,能实现防烟分区内的对流是最理想的自然通风方式。
问题二:关于《烟规》4.3.3-2条中自然排烟口的开启形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3.3-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何种方式属于易于烟气排出的窗(口)?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1.4:
房间能否向外走廊(上面有板,侧面敞开)开窗排烟?
答:如建筑认定为室外空间,则可以。其余特例按不同情况特殊分析(以不影响人员疏散为原则)。
条文解释:当外走廊兼疏散走道功能,考虑排出的烟气可能影响疏散,则不应利用该外窗进行排烟;当外走廊不兼疏散走道功能,如类似阳台功能时,则可利用该外窗进行排烟。
二、《广州》2.2:
《防排烟标准》中 4.3.3-2 条“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所指的: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的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是指何种窗,大于200m²的排烟房间可否使用上悬窗,其开窗角度如何设定。
答:大于200m²的排烟房间,其设置在外墙上的单开式自动排烟窗宜采用下悬外开式,当采用上悬窗时,其有效面积计算按开启外窗两侧扇形面积之和,且有效面积取值不应大于外窗面积。
三、《广西制冷学会》27:
对于有建筑外廊区域的房间,房间靠近外廊侧的窗可否算外窗?
答:若外廊未设外窗等与室外的隔断措施,即第27条所述的“敞开式外廊”,靠外廊侧的窗可算做外窗。
四、《山东》3.0.18: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2.3条,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顶层和走道连通的敞开楼梯间,楼梯间的窗户是否可以作为走道的自然排烟窗?
疏散楼梯间窗户均不可作为走道自然排烟窗使用,其余非疏散楼梯间的窗户可作为走道的自然排烟窗,但应在储烟仓以内。
五、《山东》1.0.29:
当房间面积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方向有何要求?设置在外墙时必须(或者应)采用下悬外开式,设置在屋面时必须(或者应)采用对开式或百叶?
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要求宜采用下悬窗/对开式/百叶式,当采用上悬窗或其它类型时,应设置在储烟仓内,其有效开启面积按《建筑防排烟标准》及配套图集执行。
总结分析:
依《烟规》4.3.3-2条文解释:设置在外墙上的单开式自动排烟窗宜采用下悬外开式,设置在屋面上的自动排烟窗宜采用对开式或百叶式。
依《烟规》4.3.3-3 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问题三:关于《烟规》第 4.3.3.1、4.4.12.2 条,“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这两条中的“走道”是否受“空间净高不大于3m”约束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此两处条款一直有语义上的争议,容易引起误读。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西制冷学会》31:
第 4.3.3.1、4.4.12.2 条,“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这两条中的“走道”是否受“空间净高不大于3m”约束?
答:这两条中,走道”与“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是并列关系,即对走道而言,不论高度,其自然排烟口或机械排烟口均可设在其净空高度1/2以上。
总结分析:
《烟规》实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执行了错误的解读:走道的空间净高也需不大于3m。这里的语序如果调整一下就不会有歧义了,比如: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走道。
问题四:关于《烟规》4.3.6条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其自然排烟窗是否应分区、分组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3.6中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其中“等场所”是哪些?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16:
除《防排烟标准》第 4.3.6 条规定的场所外,建筑面积大于 2000㎡的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其自然排烟窗也应分区、分组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选用自动排烟窗时,其整窗(由窗体、执行机构、控制系统、管路(线)等组成)的完全开启时间、开启角度、启动方式等性能应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并宜考虑防失效保护等技术措施。
二、《海南》6.6.7:
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2 以上。
自然排烟窗(口)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手动开启装置。
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以及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码头)候车(候船)室等高大空间厅室,其自然排烟窗还应设置分区、分组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对于单个空间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人员密集型丙类生产车间,当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时可参照执行。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和关闭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总结分析:
对于建筑面积大于 2000㎡的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由于自然排烟窗设置位置通常较高(如顶部或外墙上),且区域较大,为保证火灾时自然排烟窗能及时、顺利开启,本条文要求排烟窗应具有现场集中手动开启、现场手动开启和温控释放开启功能;或者与报警联动。
问题五:关于自然排烟口与安全出口距离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4.12-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此条规定是否也约束自然排烟口?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二)排烟类11:
自然排烟口是否需要与安全出口距离 1.5m以上?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12-5 条是4.4机械排烟设施的章节内容,自然排烟口不适合该条文,因此可不执行。但自然排烟口的位置设置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3-5条要求:设置在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然在设计中应尽可能加大自然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的距离。
二、《山东》1.0.20:
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能否算作自然排烟口?
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如上部敞开空间在储烟仓以内时,可开启部分可计入自然排烟口面积。
十一、《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1:
GB51251-2017第4.4.12条,排烟口应与附近安全出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5米,室内的自然排烟口是否也属于排烟口的范畴?
答:GB51251-2017第4.4.12-5条“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属于“机械排烟设施”章节,针对机械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相邻的水平距离室内的自然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相邻的水平距离可参照执行。
总结分析:
《烟规》4.4.12-5,是针对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而言的。自然排烟口无要求。有条件时尽量远离。


问题六:关于《烟规》4.3.5条中排烟系统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的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海南》地标与《烟规》4.3.5略有出入,当采用悬窗时,其开窗角等于70°的计算方法并入小于70°内,是否合适?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海南》6.6.5:
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开窗角不小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当采用开窗角不小于 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 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2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 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4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总结分析:
依《烟规》4.3.5条文解释,可开启外窗的形式有上悬窗、中悬窗、下悬窗、平推窗、平开窗和推拉窗等,如图6所示。在设计时,必须将这些作为排烟使用的窗设置在储烟仓内。如果中悬窗的下开口部分不在储烟仓内,这部分的面积不能计入有效排烟面积之内。
在计算有效排烟面积时,侧拉窗按实际拉开后的开启面积计算,其他形式的窗按其开启投影面积计算,可见图6,用式(1)计算:
Fp=Fc·Sinα (1)
式中:Fp——有效排烟面积(m²);Fc——窗的面积(m²);
α——窗的开启角度。
当窗的开启角度大于70°时,可认为已经基本开直,排烟有效面积可认为与窗面积相等。
对于悬窗,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对于推拉窗,应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当采用百叶窗时,窗的有效面积为窗的净面积乘以遮挡系数,根据工程实际经验,当采用防雨百叶时系数取0.6,当采用一般百叶时系数取0.8。
当屋顶采用平推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洞周长的一半与平推距离的乘积计算,但最大不超过窗洞面积[如图6(e)];当外墙采用平推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洞周长的四分之一与平推距离的乘积计算,但最大不超过窗洞面积[如图6(f)]。

问题七:关于《烟规》4.3.6条中的可熔性采光带(窗)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3.7中“尚宜”与“不应”是否有分歧?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三)其他8:
如何理解《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7 中的“尚宜”与 4.3.7.1 条的“不应”之间的条件关系?
答:“尚宜”、“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7 条: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其火灾荷载较大,火灾规模发展迅速,只有迅速、大量排烟排热,才能更好地保护结构不坍塌,同时为消防救援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因此还宜在屋面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所以正文中提出“尚宜”:在设置满足标准要求的自然排烟窗(口)外,还宜增加可溶性采光带(采光窗)作为补充。
由于采光带(窗)只有在火灾烟气达到一定温度时才会熔化而具备排烟效果,其发挥排烟效能时的火灾规模较大,因此所需要的排烟排热面积也应适当增加,所以正文中对第 1/2 款的建筑提出了增设的可熔性采光带(窗)的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或5%。
二、《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3:
如何理解GB51251-2017第4.3.7中的“尚宜”与4.3.7.1条的“不应”之间的条件关系?
答:GB51251-2017第4.3.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 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丙类厂房,仓库、工业建筑和钢结构的屋顶承重的建筑,其火灾荷载较大,火灾规模发展迅速,只有迅速、大量排烟排热,才能更好地保护结构不坍塌,同时为消防救援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因此宜在屋面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所以正文中提出“尚宜”:在设置满足标准要求的自然排烟窗(口)外,尚宜增加可溶性采光带(采光窗)作为补充。
由于采光带(窗)只有在火灾烟气达到一定温度时才会熔化而具备排烟效果,其发挥排烟效能时的火灾规模较大,因此所需要的排烟排热面积也应适当增加,所以正文中提出了增设的可熔性采光带(窗)的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或5%。
总结分析:
丙类厂房,仓库、工业建筑和钢结构的屋顶承重的建筑,其火灾荷载较大,火灾规模发展迅速,只有迅速、大量排烟排热,才能更好地保护结构不坍塌,同时为消防救援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因此宜在屋面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
由于采光带(窗)只有在火灾烟气达到一定温度时才会熔化而具备排烟效果,其发挥排烟效能时的火灾规模较大,因此所需要的排烟排热面积也应适当增加。
对于新建工程,“宜”或“尚宜”尽量按“应”条款设置,对于既有建筑改造,确有困难,可以选择不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
问题八:关于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如何考虑排烟设施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玻璃幕墙上是否可以设置可开启外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6.2:
建筑外墙使用玻璃幕墙时,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却是很困难和无法满足要求的,建议应规定此类房间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答:不建议一刀切超规范要求。根据《建规》8.5.3、8.5.4条,并非地上所有的房间均需设排烟;若需要排烟的房间,外墙玻璃幕墙上可设置可开启扇,来满足自然排烟的要求;若采用自然排烟确实有困难时,方考虑设置机械排烟。
总结分析:
《广州》的说法是合理的。依《建规》第8.5节内容,需要设置排烟的场所,如外墙玻璃幕墙可以设置可开启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即可。若采用自然排烟确实有困难时,方考虑设置机械排烟。
问题九: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设计中按占地面积2%还是5%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烟规》4.6.3规定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6.2.4采用自然通风的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具体开窗有效面积如何掌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西制冷学会》37:
《标准》规定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不小于建筑面积的2%:但地标《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第1部分:南宁市民用建筑》(DB/45T 973-2014)相应的要求为5%。设计中按2%还是5%执行?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执行。
总结分析:
自然通风的房间,火灾时的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按《烟规》执行,其有效面积应全部设于储烟仓范围内 ;对于平时通风的可开启外窗,《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要求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此处的开窗面积没有高度要求。火灾是不经常发生的,平时的使用要求很重要,不能仅为了消防要求,而忽略了平时的品质。也就是说,采用自然通风的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其中至少2%要开在储烟仓范围内,用于排烟。
4.1 一般规定
问题一:关于《烟规》4.4.1 条中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如何设置的问题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沿水平方向的排烟系统可否跨防火分区?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甘肃》(建筑工程)3.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总结分析:
依《烟规》4.4.1条规定: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排烟风机可以设置于其他防火分区,但系统也必须是独立的,不能与其他防火分区合用,管道跨防火分区需要提高耐火极限,并依《烟规》4.4.10设置排烟防火阀。
问题二:关于《烟规》4.4.2 条中排烟系统的竖向划分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 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其中的“建筑高度”与《建规》中的“建筑高度”一致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十四条:
《标准》第 4.4.2 条中“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建筑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
二、《浙江》7.2.18:
《防排烟标准》第 4.4.2 条中,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排烟系统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50m,此处的每段高度是指排烟系统每段的服务楼层高度。排烟风机宜设置于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或贴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布置,排烟风机房宜结合设备层合理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排烟风机的设置位置(如屋面)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应复核风道阻力和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排烟效果。
三、《山东》1.0.12: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2条,要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排烟系统设计应分别按照50m和100m进行竖向分段。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且小于100m的公共建筑,服务于其建筑高度50m以下部分系统的排烟风机,可否设置于屋面?还是必须设置于中部的设备机房?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工业建筑是否需要分段设置排烟系统?
可以设置于屋面,并非必须设置于中部的设备机房。应复核风机的风压,并且50m以上的排烟管道应设在独立管井内。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工业建筑,其排烟系统应按竖向分段独立设置。
四、《广州》2.3:
《防排烟标准》中 4.4.2 条“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所指的建筑高度是否应改为“竖向排烟系统的作用区间高度”,以减少歧义。
答: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防排烟标准》问题释疑的通知中,问题26已有说明,指系统服务区间的高度。
条文解释:服务区间高度,对于防烟系统,指需要疏散的楼层竖向总高度(各疏散楼层的底层地面至顶层顶板);对于排烟系统指所负担的排烟楼层竖向总高度(各排烟楼层的底层地面至顶层顶板)。
五、《甘肃》(建筑工程)3.4.2: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排烟系统竖向每段高度为系统负担高度)
总结分析:
《烟规》4.4.2条款中的“建筑高度”与《建规》中的一致。其每段高度是指排烟系统服务区间的高度,指所负担的排烟楼层竖向总高度(各排烟楼层的底层地面至顶层顶板),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对于设置于底部的系统,设备机房可以设置于上部屋面,但应复核风机的风压,并且竖向排烟管道应设在独立管井内。
问题三:关于《烟规》4.4.5条中排烟机房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对于风机房是否可以合用以及屋顶风机是否可以使用的问题,一直是众多设计者关注焦点。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四十七条:
按《标准》第 3.3.5 条第 5 款和第 4.4.5 条的规定,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机房设置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1 防烟风机应设置在机房内。
2 排烟风机通常情况下应设置在机房内;当设于屋面的排烟风机采用室外专用的排烟屋顶风机时可不设机房。
3 数台加压送风机可设于同一机房内,加压送风机可与消防补风机、送风兼补风机合用机房。
4 数台排烟风机可设于同一机房内,排烟风机可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合用,但不得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合用机房。
5 补风机可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合用,但不得与排烟风机合用机房。
6 当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按上述要求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等非同类设备合用机房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浙江》7.1.13 :
建筑内的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受条件限制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的部分加压风机、补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 6 m 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必须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防护罩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当加压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水泵房等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排风机与管道。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三、《浙江》7.2.19:
建筑内的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受条件限制设置专用机房确有困难的部分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6 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必须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防雨、防晒)、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防护罩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当受条件限制消防排烟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等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4.4.5 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工业建筑(或采用钢结构体系,且受条件限制无法在屋面设置风机房的公共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 6m 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确保风机在火灾发生时不受烟火影响,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四、《江苏》(二)排烟类13:
正压风机和补风风机是否可和空调机组合用机房?屋顶型排烟风机是否还需设置风机房内?
答: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风机两侧应有 600mm 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受条件限制时加压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必须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四周设有围护结构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 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屋顶型排烟风机不需要设置风机房。
五、《江苏》(二)排烟类1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5 条,排烟和排风合用的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排烟兼排风合用的双速风机,其风机房是否为合用机房,是否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平时排风、火灾时排烟的双速风机就是合用,是合用机房,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六、《山东》2.0.10:
排烟风机是否能和其它排风风机合用机房?加压风机可否与其它送(补)风机合用机房?
排烟机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与补风机房、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共用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 排烟风机可与排风风机、通风空调风机合用机房,但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2 加压送风机、补风机可以与通风空调风机合用机房;
3 加压送风机可以与消防补风机合用机房,加压送风与消防补风均需从室外进风,且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4 上述第1、2中合用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住宅楼的地下非机动车库和储藏室,平时排风兼火灾排烟、平时送风兼火灾补风的双速或变频风机,当管道系统完全共用时,该风机房不属于合用机房,可不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5条设置自动喷水系统。
七、《山东》1.0.13:
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民用建筑也有轻钢屋顶、网架屋顶,是否可执行?风机设置于专用机房内如何把握?是否可以用玻璃钢雨棚之类遮挡,不设置单独机房?
民用建筑为轻钢屋顶、网架屋顶等无法设置专用机房时,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但应满足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对于高铁站地下空间、人防商城等有景观要求的场所确无法设置专用机房时,风机可设在半室外空间等围护结构满足防护和检修要求的位置。
除上述情况外,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八、《江西》16: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平时通风空调机房内,但合用机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7条中对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且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C时连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排烟风机和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不得设置在同一机房内。
九、《海南》6.6.4:
建筑内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排烟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 280℃时连续 30min 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十、《广西制冷学会》17:
第3.3.5.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第4.5.3条,补风系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设在屋面的消防风机,是否可室外直接安装?
答:正常情况下应设置机房,不应采用屋顶风机;当确有困难时(指改造建筑、工业厂房或仓库等),可采用防雨、防腐功能完善的屋顶专用消防排烟风机,不设机房。

图 17-1 中轻国际发给川消所的函件(2019.3.12)内容

图 17-2 川消所的复函(2019.4.17)内容

图17-3 屋顶专用消防排烟风机
十一、《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5:厂房或仓库设置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一般都布置在屋面上,建筑面积较大时相应的风机数量较多且建筑上大多采用钢结构彩钢板屋面,像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直接采用屋顶式排烟风机不设机房?
答:正常情况下应设置机房,不应采用屋顶风机;厂房或仓库等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
十二、《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7:
GB51251-2017第4.4.5条要求排烟风机两侧应有600以上空间,第6.5.2条要求“其他设备距离不应小于600mm送(补)风风机是否也需满足此条要求?
答:根据条文说明,风机和维住修要求,周边必须保证间距空间;风机房确有困难时,间距可适当减小,但须满足维护检修要求。
十三、《陕西》7.2.11:
(补充GB51251-2017第3.3.5.5和4.4.5条)
1 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水泵房合用,但不得与排烟风机合用;
2 排烟风机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合用,但不得与加压风机、排烟补风机合用;
3 上述机房合用时,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5条的相关规定。
十四、《陕西》7.2.12:
(补充GB51251-2017第4.4.5条)当采用专用排烟屋顶风机时,其抗风抗雨和耐腐蚀良好、露天设置能正常使用时,可不设置机房。
十五、《甘肃》(建筑工程)2.3.5:
当加压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总结分析:
依《建规》8.1.9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
其条文解释非常明确:设置在建筑内的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的机房要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机的机房分别设置,且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的机房应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排烟风机可与其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机的机房合用,但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不应与排烟风机机房合用,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的机房均需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依《烟规》4.4.5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另外,规范虽未明确,但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也可直接设置于室外。
问题四:关于《烟规》4.4.7、4.4.8条中是排烟井道的做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不加内衬的土建风道是否可以使用;与人防共用的风井如何设置内衬以及防排烟的管道如何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家?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四十八条:
1 加压送风机房和排烟机房直通室外的取风井和排烟井视为室外空间的延续,允许采用土建井道;土建风道要求严密且内表面光滑,系统的总阻力计算时应计入土建风道阻力。
2 防排烟系统与其它系统合用对外井道时,在系统合用的系统类别上执行以下原则: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可与补风系统、空调通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2)排烟系统可与空调通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但不得与补风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3)补风系统可与空调通风系统、加压送风系统合用对外井道,但不得与排烟系统合用对外井道。
二、《川渝地区》第四十九条:
1 加压送风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数个加压送风系统的风管可设于同一管井内,视为“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管道的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2)加压送风风管不应与排烟风管合用管道井,当与补风系统及其它通风、空调风管合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2 排烟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多个竖向设置的排烟系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风管可设于同一管道井内,视为“设于独立的管道井内”,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2)排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的风管不得与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及其它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合用管道井。
3 补风管道设于管道井内的措施:
(1)数个补风系统的风管可设于同一管井内,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5h。
(2)补风系统风管不应与排烟风管合用管道井,当与加压送风系统、其它通风、空调风管合用管道井时,补风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三、《浙江》7.2.2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不应与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共用管道井。
四、《山东》3.0.35: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条规定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则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排出段能否合用竖井和风管?
不同防火分区排烟风机排出段的竖向风井可合用,风管不可合用。
五、《山东》1.0.25: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7条及第4.4.7条要求防排烟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管;对于加压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和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对送风或排烟的效果影响较小,是否可以采用土建风道?车库非人防区域风井是否需要内衬铁皮风管。采用土建风道时,土建风道尺寸比内衬风管大多少比较合理?
防烟排烟风管的主要工作段(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后的压出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非主要工作段(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前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只能仅限于地下室的室外通风竖井中(含局部水平转换井),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应保证土建风道光滑、密闭不漏风,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补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其余场所均应采用风管或内衬风管的土建风道。
土建风道内衬风管时,应保证内衬风管便于安装。
六、《海南》6.6.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应采用光滑的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采用土建井道。当采用金属管道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七、《广西制冷学会》19:
第 3.3.7、4.4.7 条,地下室加压风机吸入段或排烟风机压出段能否采用土建风道、风井?
答:加压风机入口至室外段、排烟风机出口至室外段可以采用土建风道,但应在总说明中注明要求管井内表面抹灰平整,气密性较好。
防排烟系统风管接入人防口部集气室后,集气室内部不需设置金属风道, 但同样 应注明集气室内表面抹灰平整,气密性较好。
总结分析:
关于加压送风机的吸入段可以采用不加内衬的土建风道;排烟风机的排出段不建议采用不加内衬的土建风道,因排烟管道温度较高,热胀冷缩会使土建风道出现裂痕,影响管道气密性;由于人防井道的特殊性,因其管道气密性较好,防排烟管道可与人防井道共用,不需内衬,但内表面应抹灰平整。
独立设置于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管道的耐火极限可不做要求。数个加压送风系统的风管可设于同一管井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川渝地区》认为不做要求,有些不妥,谨慎采用。
依《烟规》4.4.8-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川渝地区》多个竖向设置的排烟系统或排烟兼排风系统风管可设于同一管道井内,视为“设于独立的管道井内”,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此处也有些不妥,谨慎采用。
问题五:关于《烟规》4.4.8条中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3.3.8与4.4.8中对防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提出了要求,在6.2.1中对常用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提出了要求,此厚度能否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如不满足,如何处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五十条:
1 除满足《标准》第 4.4.8 条规定的耐火极限要求外,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断时,尚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6.3.5 条的要求:防火阀两侧 2m 范围的风管耐火极限应不小于相应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2 汽车库和设备用房区域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均按不低于 0.5h 执行,穿越防火隔断时,防火阀两侧 2m 范围的风管耐火极限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 6.3.5 条的要求。
二、《川渝地区》第五十一条:
1 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执行《标准》表 6.2.1中“送风系统”的规定,排烟系统的钢板风管板材厚度执行《标准》表 6.2.1中“排烟系统”的规定。
2 《标准》第 6.3.3 条中第 5 款“排烟风管应按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是指排烟风管强度和严密性检验执行中压系统类别。
3 加压送风、补风系统根据系统工作压力及《标准》表 6.3.3 确定系统类别,按系统类别进行强度和严密性检验。
三、《浙江》7.2.21:
金属(如镀锌钢板)风管可通过将防火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定、柔性包覆(裹)等方式固定在其表面,以满足《防排烟标准》对风管耐火极限的要求;也可直接选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成品风管,或采用由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复合板材制作的复合风管。
四、《江苏》(二)排烟类12:
地下汽车库的排烟风管是否要求严格保证 0.5h 的耐火极限?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8 条要求执行:汽车库排烟风管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0.5h。
五、《江苏》(三)其他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中对消防风管的耐火极限(完整性和隔热性)提出相应的要求,如何实现?比如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仅满足厚度要求不做任何防护措施的镀锌薄板是否可行?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对如何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未明确具体做法。
六、《广州》2.15:
排烟风管耐火极限0.5小时的问题,单纯镀锌风管达不到要求,造价影响太大,有何经济性做法。
答:按《防排烟标准》规范标准执行。
七、《湖南》问题2:
排烟风管采用镀锌钢板安装于室内时需要满足 1.0h 的要求,是否可采用刷防火涂料的方式?
处理意见:排烟风管耐火极限以检测报告为准。
八、《山东》2.0.17: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8条、第4.4.8条及第4.5.7条要求防排烟风管耐火极限0.5h、1.0h和1.5h等,如何执行?
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规定的高压系统风管选取防烟、消防补风、排烟风管厚度;风管耐火极限参照07K103-2等其余规范、图集中防火风管做法和要求。
总结分析:
为满足管道的耐火极限要求,目前常用的做法有以下五种:
第一种:金属风管+岩棉+防火板
第二种:金属风管+绝热玻璃棉
第三种:金属风管+防火玻璃棉卷材
第四种:金属风管外刷防火涂料
第五种:金属风管+工业一体化复合板
第一种可以满足耐火极限要求,但是耐火极限检测报告无;第二种与第三种仅满足耐火隔热性,无耐火完整性;第四种不推荐采用,详见石老师专题:防排烟钢板风管-可否采用防火涂料保护!第五种是规范图示推荐的做法,例如图示15K606附录资料中的CC-1系列彩钢板复合风管和IMX 系列模压镁板风管,图示20K607中的工业一体化硅酸钙复合板,因为在工厂批量加工,有耐火极限检测报告,满足技术要求。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风管的母管管材,《烟规》仅推荐了常用的镀锌钢板管材,其他材质的管材也是可以使用的,具体参考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问题六:关于《烟规》4.4.10 、4.4.6 、5.2.2 条中排烟防火阀的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5.2.2-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此条为强制条款,但目前下列列举地区均按《烟规》4.4.6中的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每个防烟分区支管设置的排烟防火阀还有何意义?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四十二条:
1 除《标准》第 4.4.10 条规定的四个部位需设置排烟防火阀外,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断(如机电用房隔墙处)还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2 结合《标准》第 4.4.6 条和第 5.2.2 条的第 5 款,各部位排烟防火阀的功能及控制按如下要求理解与执行:“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应具备 280℃熔断并输出电信号的功能,以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及补风机,其余部位的排烟防火阀可采用只具有 280℃熔断关闭功能的常开型排烟防火阀;《标准》5.2.2 条第 5 款“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此处的“排烟防火阀”特指“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并非指系统中的所有“排烟防火阀”。
二、《浙江》7.2.23:
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分别设置排烟防火阀(280℃);当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烟分区均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时,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管穿越另一防烟分区的穿越处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280℃)。
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设计风速是指满足其计算排烟量要求的风速,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尺寸可按其计算风量确定。
三、《江苏》(三)其他4:
根据《常用风机控制电路图》16D303-2 中控制原理,消防风机自动模式下启动运行后,与消防水泵要求一致不应自动停止。(现场触发信号及报警联动控制器复位后不停止)验收时是否执行?
答:火灾时,排烟风机启动后,停排烟风机的控制要求为:只有当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 280℃防火阀到 280℃自动熔断时,直接连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四、《江苏》(三)其他6: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4x505-1 图示 P31 页,排烟防火阀平时在主管排烟风机处为常开阀门,在支管处为常闭阀门,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2.1.14 明确了排烟防火阀平时呈开启状态。是否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所有排烟防火阀平时按常开执行?目前还有部分设计院将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阀兼做排烟阀(口)使用,平时关闭,火灾工况时打开,达到 280℃再关闭,是否可行?
答:排烟防火阀为常开状态,排烟阀为常闭状态。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或常闭排烟口。
五、《江苏》(三)其他7: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5.5 规定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 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5.2.2 第 5 条规定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并未明确是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阀关闭时是否需要连锁关风机?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6 条:“排烟风机应满足 280℃时连续工作 30min 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此条已明确只有风机入口处排烟防火阀需要与排烟风机连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4.5.5 的规定一致。
六、《山东》3.0.19: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0条,用常开百叶风口加常闭排烟阀代替多叶排烟口,常闭排烟阀除了有火灾开启的功能,是否应该要具备280℃熔断功能?如果可以具备以上两种功能,排烟支管是否可仅设一个常闭排烟阀?
当所设置的常闭排烟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时,且经过检验可满足规范所需消防功能要求,由厂家提供检验报告,此时可仅设一个常闭排烟阀。
七、《山东》4.0.1: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6条,“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行”,《建筑防排烟标准》第5.2.2条“排烟防火阀在280°C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是否理解为各排烟支路上的排烟防火阀也需联动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的解释,仅需联动排烟风机入口的280℃排烟防火阀。
八、《广州》2.12:
根据《防排烟标准》术语中,排烟阀为平时呈关闭状态,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其组成部件中不包括温感器。根据4.4.10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即排烟支管上需要设置2个阀门,实现平时常闭、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以及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可关断防止烟气蔓延。请问排烟支管上是否可以采用电动排烟防火阀(带280℃温感,可手动和电动启闭,平时设为常闭)代替以上2个阀门?
答:当所设阀门可满足规范所要求实现的功能时可行。
九、《甘肃》(建筑工程)4.2.1: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 排烟防火阀在 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需具备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功能)。
十、《陕西》7.2.19:
(补充GB51251-2017第5.2.2条)对于仅承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的机械排烟系统,可不增设常闭排烟口及其信号反馈功能,排烟风机及其补风机的控制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
总结分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4x505-1 图示与《常用风机控制电路图》16D303-2均为《烟规》执行之前的图示,关于排烟防火阀是否连锁风机可能有些出入,但20K607的图示是在《烟规》执行之后出台的,如下图所示:

另外设计者普遍关心的是,每个防烟分区支管可否设置平时常闭,火灾时电动或手动开启,280℃又再次关闭的一个阀门。这个阀门实现起来并不难,但因没有市场准入证件,谨慎使用。
《川渝地区》规定的除《烟规》4.4.10条款的四个部位需设置排烟防火阀外,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断(如机电用房隔墙处)还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本文认为,如机电用房不需要排烟,排烟管道尽量不在这些房间敷设,如确有困难,需要采取加强措施。
问题七:关于《烟规》4.4.12 条中排烟口的间距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6.14中,γ——排烟位置系数;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γ取1.0;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 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γ取0.5;当吸入口位于墙体上时,γ取0.5。那么排烟口与排烟口之间,排烟口与顶板之间的距离需要如何控制?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十六条:
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Lmin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Lmin = 0.9Ve1/2(m)
式中Ve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³/s)二、《浙江》7.2.26:
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Smin 应满足以下要求:
Smin = 0.9Ve1/2(m)
公式中:Ve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³/s)三、《江苏》(二)排烟类30: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14 条:因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限制,需设置成组排烟口时,该组排烟口的间距如何设计?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没有明确间距要求。多个排烟口并在一起或间距过小,等同于一个大排烟口,失去了分开的意义,有条件时建议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最小净距宜按下列公式确定:Smin = 0.9Ve1/2。
式中:Ve为单个排烟口的计算排烟量(m³/h)
四、《陕西》7.2.17:
(补充GB51251-2017第4.4.12条)
1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排烟风速不超过10m/s计算确定;
2 洁净区域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排烟风速不超过10m/s计算确定;
3 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Lmin应按下式确定:
Lmin = 0.9Ve1/2(m)
式中:Ve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³/s)4 为降低洁净区的感染危险,面积不大于100㎡的洁净用房的排烟口、补风口可设在与之相通的公共区域(洁净或清洁走道等)。相应公共区域的排烟量应附加洁净用房的面积。
五、《山东》3.0.4: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地上异形走道设置自然排烟时,除在疏散最长边的两端加2㎡外窗外,其它距离短的与之相通的走道需不需要考虑?
满足任一点距排烟口不大于30m即可。
六、《山东》3.0.11:
排烟口之间的最小距离是否有具体规定?有间距要求吗?
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0.9Ve0.5,Ve——1个排烟口的排烟量 m³/s。
七、《山东》3.0.12:
对于净高受限的场所是否允许在侧墙设置排烟口?
当侧墙排烟口在储烟仓以内,且满足排烟量要求时,可在侧墙设排烟口。
八、《山东》3.0.20:
排烟口设置在风管的上部时,是否考虑距楼板板底间距要求?
排烟口与楼板的距离应满足排烟口与楼板处断面风速不大于10m/s。
九、《甘肃》(建筑工程)3.4.6: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除“防排烟标准”第 4.4.13 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6.3 条第 3 款计算。
4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常开排风口(兼排烟)可不设手动开启装置)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该条针对机械排烟系统)
6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 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风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 Lmin应按如下计算确定:
Lmin = 0.9Ve1/2(m)
式中:Ve——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s)(排烟口满足最大允许排烟量的同时应满足排烟口风速的不宜大于 10m/s 的要求)
十、《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14 条:因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限制,需设置成组排烟口时,该组排烟口的间距如何设计?
答:参照浙江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Smin应满足以下要求:
Smin = 0.9Ve1/2(m)
公式中:Ve为单个排烟口的计算排烟量(m³/s)总结分析:
《烟规》仅规定了排烟口中心线与侧墙之间的距离,并没有规定多个排烟口之间的间距要求。各地给出的距离是一样的,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Lmin应按下式确定:
Lmin = 0.9Ve1/2(m)
式中:Ve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³/s)排烟口距离顶板的要求,规范也没有规定。《山东》规定排烟口与楼板的距离应满足排烟口与楼板处断面风速不大于10m/s。可以借鉴。
对于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陕西》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排烟风速不超过10m/s计算确定,排烟口会减少很多,实现起来容易一些。
问题八:关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需要排烟的房间的排烟设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依《建规》8.5节内容,对于需要排烟的小于50m2的房间,应该只有设于4层及以上或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排烟口如设置于走道内,其排烟量如何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25:
对于地下或地上无窗房间,当单个房间建筑面积均小于50㎡且多个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可通过相连的走道排烟。当该走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2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应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2.0㎡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 2/3。
二、《山东》3.0.5:
地下储藏室,储藏室面积均不大于50㎡,计算排烟量时是否可以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条执行?
地下储藏室,储藏室面积均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
总结分析:
依《烟规》4.4.12-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本文认为,此条规定仅是将建筑面积较小房间的排烟口设于走道内,其排烟量不应因排烟口设于房间内与房间外有所区别。类似《浙江》的20000m/h和《山东》的13000m/h等规定,宜慎重参考。
问题九:关于《烟规》4.4.12 条中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区域的排烟口设置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依《烟规》附录B,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排烟量很小,使得单个防烟分区排烟口的数量增多,如何处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十五条:
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数量以“保证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大于 30m”的原则确定,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按排烟口风速乘以排烟口有效面积计算确定,排烟口的风速应满足《标准》第 4.4.12 条第 7 款规定。
二、《浙江》7.2.24:
对于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4m 的汽车库(或设备用房)、净高小于或等于3m 的其他房间以及净高与宽度均小于或等于6m 的走道,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防排烟标准》第 4.4.12 条第 7 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三、《山东》3.0.2:
走道排烟时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较小,排烟口数量过多,如何解决?
对于净高小于等于3m的场所,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四、《江西》22:
对于净高小于或等于 3m 的走道和房间,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4.12 条第 7 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五、《湖南》问题19:
走道以及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房间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是否也要按照附录 B 考虑?
处理意见:按 GB51251-2017 附录 B 或第 4.6.14 条;
总结分析:
很多地区规定:对于净高小于等于3m的场所,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这样可以减少排烟口的数量。但因超出规范,请同行谨慎采用。
问题十:关于《烟规》4.4.13 条中吊顶内可燃物的判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如何判定吊顶内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十七条:
《标准》第 4.4.13 条第 1 款中的“可燃物”界定按《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的相关规定执行。
总结分析:
依《烟规》4.4.13-1条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此处的“可燃物”应按《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十一:关于排烟风机设置于排烟系统的底部时,如何校正风机风压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4.4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特殊情况,排烟风机是否可以设于系统的下部,如可设于下部,有何特殊要求?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问题1:
排烟风机设置于排烟系统的底部时,风机的风压如何校正?
处理意见:排烟风机风压按计算确定,没有校正要求,为了提高火灾时排烟系统的效能,并确保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吸风口不受到烟气的威胁,排烟风机不宜设置在排烟系统底部。
总结分析:
关于排烟风机设置于排烟系统的顶部的要求,《烟规》4.4.4条款中为“宜”,对于新建工程,尽量按规范执行。对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确有困难,可以放宽,但要确保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吸风口不受烟气的威胁。
问题十二:关于车库排烟出口与地上房间自然通风窗口的距离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纯排烟出口与地上房间自然通风窗口距离规范无要求,具体如何掌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问题4:
车库排烟出口设置在靠近住宅客厅阳台位置,是否符合GB50736-2012 第 6.3.8(2)要求?
处理意见:不符合规范要求,车库排烟出口应设置在远离人员活动区域,按“必须修改(其它)”处理。
二、《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8:
《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的8.4.6条,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库房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井与高层住宅建筑外墙开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在实际工程中,此间距很难满足,则高层住宅下部的储藏室、非机动车库基本无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答:调整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库房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井与高层住宅建筑外墙开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的8.4.6条的规定;采用机械排烟排风系统,与通风风井连接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或防火阀,使通风风井与高层住宅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总结分析:
在满足建筑防火间距的前题下,现行规范未就排烟出口与地上房间自然通风窗口的距离作出规定。但通常地下车库的排烟出口都兼平时的排风出口,平时使用时,污染物或噪音对地上房间会有干扰,尤其是地上的住宅建筑,各地环评都有一些特殊规定。为避免送排风短路,要尽量远离。《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6.3.1-2 条文解释:为了防止排风(特别是散发有害物质的排风)对进风的污染,进、排风口的相对位置,应遵循避免短路的原则;进风口宜低于排风口3m以上,当进排风口在同一高度时,宜在不同方向设置,且水平距离一般不宜小于10m。用于改善室内舒适度的通风系统可根据排风中污染物的特征、浓度,通过计算适当减少排风口与新风口距离。此条款为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位置要求,本示例为自然进风口,与此条款略有不同,此条款数据仅供参考。
问题十三:关于机械排烟口的形式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排烟口通常分为常开与常闭两种,常开通常为单层百叶的形式;常闭为板式排烟口或多页排烟口。具体采用哪种多一些?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问题18: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是否能在每个防烟分区支管采用常闭排烟防火阀+单层百叶风口方式,不需要另设常闭多叶排烟风口?
处理意见:可以;
总结分析:
由于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的限制,通常一个防烟分区设有多个口,若采用板式排烟口或多页排烟口,每个口均要给电气专业提供准确的位置,对于初始设计有些困难,为了配合方便,通常采用常闭排烟阀加多个常开百叶风口的形式。再依《烟规》 4.4.10条规定,排烟阀前设置常开的排烟防火阀(配280℃熔断器)。需要注意的是《湖南》的常闭排烟防火阀,将排烟防火阀与排烟阀合二为一的设备目前没有市场准入证书,慎用。
可参石老师专题:区别及应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补风口·加压送风口!
问题十四:关于排烟系统施工图纸表达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是多个专业的规范,装饰装修、建筑、暖通及电气均需要表达,具体哪些是暖通专业需要表达的内容?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一)防烟系统 问题3: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应有房间面积、净高 、热释放速率、储烟仓高度、挡烟垂壁的材质和高度以及其离地高度、送排风管高度、排烟口安装高度、烟层厚度、补风口安装高度的标注、并复核排烟口计算排烟量,设计标注不完整,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排烟平面图应完善上述各项标注及计算书,标注不完整,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二、《湖南》(一)防烟系统 问题4:
采用自然排烟的防烟分区应有房间面积、净高、储烟仓高度,储烟仓内自然排烟外窗面积及高度、标高的标注,并应符合规范要求。设计标注不完整,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按规范要求计算储烟仓内自然排烟外窗面积,排烟平面图应完善标注。标注不完整,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三、《广西制冷学会》2:
无论采用自然排烟还是机械排烟,暖通专业平面图中均应将各防烟分区的相关排烟要素列出。
举例如下表:
自然排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

四、《宁波》六、暖通专业9:
在采用自然排烟时:图上应标明自然排烟房间的防烟分区面积、净高、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排烟量、储烟仓内自然排烟窗有效开启面积等参数。
五、《江西》28:
暖通专业施工图排烟平面应标注下列内容:防烟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是否吊顶及吊顶形式)、最小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挡烟垂壁高度等。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还应注明排烟窗设置高度、开启方式、储烟仓内实际有效排烟面积和计算所需排烟面积;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还应注明排烟口底标高、排烟量;有补风系统的应标明补风口标高、补风量(或补风口面积);高大空间场所,应注明是否有喷淋。
总结分析:
笔者在暖通专业的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关于防排烟图纸的表达非常混乱,没有规矩,缺少最基础的信息。例如,单个防烟分区通常仅有排烟窗总面积或支管排烟口,房间净高、最小清晰高度、储烟仓高度、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等一概没有。可开启外窗及固定窗信息暖通及建筑图纸互相引用,均不表达或仅有一方表达。挡烟垂壁设置高度及位置仅有暖通专业表达,挡烟垂壁底标高距地2.0m以下,建筑专业不核实。等等。《广西制冷学会》的这两个表格表达的很好,每个防烟分区参数一目了然,方便核查,希望各位同行借鉴。
4.2 防烟分区
问题一:关于《烟规》4.5.1~4.5.4 条中补风系统的问题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第4.5.1条,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此条款正文并没有明确排烟系统是自然排烟系统还是机械排烟系统。实际工作中,对于地下自然排烟房间和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的地上自然排烟房间是否需要设置补风系统?很多审图老师拿捏的尺度也略有不同,有人认为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均需设置补风系统;有人认为仅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房间需要设置补风系统。设计者不知道会遇到哪种尺度的审图老师,且此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只好从严。究竟哪种做法可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十八条:
1《标准》第 4.5.1 条中“排烟系统”包括机械排烟系统和自然排烟系统、“补风系统”包括机械补风系统和自然补风系统。
2 对于净高不大于 6m 且采用自然排烟的房间,当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满足《标准》第 4.6.3 条第 1 款的要求时,可视为同时满足《标准》第 4.5.1 条及第 4.5.4 条的相关补风要求。
3 除《标准》4.5.1 条规定场所外,防火分区无直接对外的开口或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以自然补风口面风速不大于 3m/s 判定),设置机械排烟的区域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4 房间面积大于等于500㎡时,补风系统应直接补至房间;当房间面积小于500㎡时,补风系统可补至与房间连通的公共区域。民用建筑通过直通室外的门斗进行自然补风,可视为“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
5 当地下汽车库采用设于上部的可开启外窗(口)自然排烟、利用直通室外的车道或风井自然补风时,补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按《标准》4.5.4 条执行。当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地上房间采用设于上部的可开启外窗(口)自然排烟时,设于下部的补风口与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可不作要求。
二、《浙江》7.2.27:
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或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0㎡但大于300㎡且空间净高大于6m时,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的其他地上无窗房间,也应设置补风设施,可直接补风,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当采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200㎡且设置了排烟口时,房间也应设置补风设施,可直接补风,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当采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自然补风口的有效面积宜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所在防烟分区总自然排烟有效面积的1/2。
三、《浙江》7.2.28:
对于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其补风量不应小于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的 50%,且不应大于该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宜小于或等于系统排烟量的 80~90%)。
四、《江苏》(二)排烟类16:
地下汽车库单个防火分区内排烟时补风系统风量如何选取?是根据单个防烟分区排烟量进行选择,还是根据防火分区内所有防烟分区总排烟量之和来选择?
答:地下汽车库消防补风量可以只按照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设计计算。
五、《江苏》(二)排烟类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5.1 条、第 4.5.3 条,地上面积小于 500㎡但空间高度大于 6m 的设置防火门的无窗房间也不需要设置补风系统吗?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5.1 条: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根据以上规定,面积小于500㎡但空间高度大于6m 的空间可不设排烟补风系统。
六、《江苏》(二)排烟类18:
地下房间或地上大于500㎡的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是否还需要考虑补风?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5.1 条条文说明中明确是机械排烟部分的要求,没有提自然排烟的要求,因此,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不需要考虑补风系统。
七、《江苏》(二)排烟类19:
高层建筑外窗及汽车库出入口坡道作为火灾时自然补风,是否要设挡烟垂壁至储烟仓下?汽车库坡道是否要设排烟系统?地下车库平时通风与排烟合用系统,是否还需设常闭排烟阀及常闭排烟阀的手动开启装置?
答:车库出入口作为机械排烟自然补风口,由于其面积较大,风速较低,负压吸入对烟气层扰动影响小,可不设挡烟垂壁至储烟仓下;高层建筑外窗作为机械排烟自然补风口,应核实其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5 章节有关要求。
汽车库坡道不停留汽车,火灾时也不作疏散通道,可不设排烟系统。
地下汽车库一般设计通风与排烟系统合用,因此不设常闭排烟阀和常闭排烟阀的手动开启装置。
八、《江苏》(二)排烟类33:
地下室排烟井和加压送风井出地面直接对外的,地下室内的风管接入该井处是否设置防火阀?地下室自然补风井上开自然补风口采用普通百叶还是防火百叶?
答:当风管接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时需设置防火阀。自然补风井上的自然进风口采用普通百叶。
九、《山东》3.0.30:
地下室是否可以使用窗井进行自然排烟?自然排烟是否还需要考虑补风?地下室是否可采用窗井自然补风?
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自然排烟要求时可采用窗井自然排烟,但每层窗井(排烟井和补风井)均应独立设置。
地下三层及以下,仅限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且满足《建筑防排烟标准》自然排烟要求的情况时可采用自然排烟。
当地下采用自然排烟时,需要考虑补风。
地下室可采用窗井自然补风,当采用窗井进行自然补风时,补风窗井面积、补风口位置、风速及自然补风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应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规定。
十、《山东》3.0.36: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5.3条补风可否从走廊补?间接补风即补风先到走廊,再从走廊到排烟空间。
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地上无窗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也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或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但补风走道应有可靠的进风设施。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十一、《山东》4.0.5:
《建筑防排烟标准》对防烟系统划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送风系统,对排烟系统划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然而,对于补风系统的形式没有进行表述。请问:补风系统是否是也分为自然补风和机械补风?倘若是,则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5.5条的规定,对于手动可开启外窗的补风设施也要“联动控制”吗?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5.3条,明确补风系统分为自然进风和机械送风方式。
自然补风(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补风(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手动开启装置或自动开启设施,当设置自动开启设施时,应与排烟系统联动。
十二、《江西》18:
排烟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十三、《江西》19: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5.1条 规定,设置排烟系统的房间如面积小于500㎡可不设置补风系统。 但对于建筑面积小于 500㎡ 、室内比较封闭(无窗)且人员密集的影厅、报告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当设置有机械排烟系统时,宜设置排烟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
十四、《海南》6.6.11: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 5m。
十五、《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
地下一层自行车库机械排烟,自行车坡道经过4跑才能到达地下室底部,且在自行车库入口设有防火门,现设计人员在车库入口附近隔墙上开设防火百叶风口作为自然补风口,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满足GB51251第4.5.2条直接从室外取风的要求。当出入坡道地面顶部设有遮雨顶盖,这种情况还能否视为自然补风口?
答:自行车坡道隔墙上设置的防火百叶风口,自行车库从直通室外的自行坡道内引入室外空气,满足GB51251-2017第4.5.2条规定要求。
十六、《中筑城》二、排烟部分6:
地下汽车库设机械排烟和机械补风系统时,排烟风机按照防烟分区设置,消防补风机的补风量是否可以只按照一个防烟分区设计,还是必须同时满足一台和两台排烟风机开启时的补风量。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4“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明确规定发生火灾时只对着火的防烟分区进行排烟,故当汽车库设计机械排烟、机械补风系统时,补风风机的风量可按一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风量的50%选取。
十七、《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0:
标注4.5.4补风口距离排烟口≥5m,是仅针对机械补风情况吗?还是自然补风也需满足够?
答:包括自然补风口设置。
十八、《陕西》7.2.2:
(补充GB51251-2017第4.5.2条)补风系统的补风量必须满足火灾排烟时“排烟量的50%≤补风机的风量<排烟量的100%”。
十九、《陕西》7.2.18:
(补充GB51251-2017第4.5.1条)除《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5.1条规定场所外,地上建筑的防火分区无直接对外的开口或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以自然补风口面风速不大于3m/s判定),设置机械排烟的区域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总结分析:
一、《烟规》4.5.1条文解释:
4.5.1 根据空气流动的原理,必须要有补风才能排出烟气。排烟系统排烟时,补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形成理想的气流组织,迅速排除烟气,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人员的进入。对于建筑地上部分的机械排烟的走道、小于500m²的房间,由于这些场所的面积较小,排烟量也较小,可以利用建筑的各种缝隙,满足排烟系统所需的补风,为了简便系统管理和减少工程投入,本条规定可以不用专门为这些场所设置补风系统。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依据此条文解释,似乎正文中的“排烟系统”是指“机械排烟”。
二、《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图示20K607)P52:

三、《车火规》8.2.10: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四、《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已作废)8.4.11: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综上所述,无论是已作废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还是现行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补风系统都是针对机械排烟系统的。除《烟规》第4.5.1条正文没有明确说明应为机械排烟系统,其条文解释及审查要点也意指机械排烟系统。但因正文不明确,4.5.1条中的“排烟系统”各地方按“自然排烟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执行的较多。对于地下自然排烟房间和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的地上自然排烟房间是否需要设置补风系统?除汽车库外,答案就有些扑朔迷离了!望《烟规》在后续的修订中,对此条款有更明确的说明。
问题二:关于室外排烟口与室外补风口的距离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仅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出风口之间的距离要求,对于自然防烟或排烟的口部与机械排烟或机械加压送风的口部无要求,对于补风口是否也按加压送风口掌握等均无说法,实际工程中如何掌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3.0.39:
不同的防火分区的室外排烟口和室外补风口,其间距是否需要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的规定执行?
按照本指引第1.0.28条的规定执行。
二、《山东》1.0.28: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加压风机房设在室外,机房外墙设百叶,从机房吸风可否?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具体采用什么措施?送风机与排风机进出风口不在同一面时,距离要求怎么把握?
不可以,《建筑防排烟标准》图示已明确采用风管将风机进风接室外进风口。
应按规范要求控制取风口与排烟口的距离。
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相同的建筑面时距离与高差要求,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执行(距离/高差不小于20m/6m);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不同建筑面(建筑相对面或相邻面)时距离/高差应不小于10m/3m。
三、《湖南》问题12:
正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位于前后平行的墙面上(前后墙面的距离小于 6m)时,两者距离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按 GB51251 第 3.3.5.3 条执行,原则是正压送风机进风口不受火灾烟气影响;两者距离不满足要求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四、《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9:
GB51251-2017第3.3.5条及第4.4.4条,规定排烟风机出风口和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当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米请问当两者在同一平面但不同朝向时,其间距如何计算?另外不同防火分区不同时使用的排烟口及进风口是否需要按此距离要求控制。
答:参照《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第8条: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且均距屋面的距离大于6m时,两者之间的水平折线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处于相邻的建筑立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 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 180°且小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如附图8.1所示;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 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附图 8.2所示。
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附图 8.1

附图 8.2
五、《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6:供不同防火分区使用的排烟风机出风口与正压送风(补风)机进风口的间距是否需满足GB51251-2017第3.3.5-2条。
答:根据GB51251-2017第5.1.3等条文,火灾时为不同防火分区服务的排烟风机与正压送风(补风)风机不需同时运行,不同防火分区内排烟风机出口与送风机进风口补风风机进风口等的距离可不作要求。
总结分析:
《烟规》3.3.5-3条规定了设于同一面上的机械加压送风口与机械排烟的排出口之间的距离。对于如何界定为同一面,没有明确的说法。由于加压部位是绝对不能进烟的,所以要求比较严格。对于补风系统,主要是为了平衡排烟风量,如果补不尽量,通常也排不出去,补风的风质量相对没有加压送风严格,但也尽量不要补、排短路,二者距离尽量远离。对于送补风与排烟口一方或两方是自然的情况,规范也没有明确的距离要求。希望修订后的《烟规》 能有更明确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需要保持距离的口是火灾时需要同时使用的口。不同时使用不考虑距离要求。对于与平时通风兼用的风口,需要满足GB50736-2012与GB50019-2015的相关要求。
4.3 自然排烟设施
问题一:关于《烟规》4.6.1 条中的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与计算风量的区别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6.1中给出了设计风量与计算风量的关系,但这两种风量如何使用,不得而知?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二十八条:
《标准》第 4.6.1 条规定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倍,可理解为:排烟风机按设计风量选型,风管、风口可依据计算风量进行设计。
二、《山东》3.0.37:
机械排烟系统设计计算中,在对风口规格选用和风管断面尺寸设计时,是按照排烟系统设计风量还是计算风量?是否可以认为“设计风量”只是用于风机的选择计算?
风机风量=计算风量×1.2,式中1.2的系数为漏风系数,仅为风机选型时的风量附加,风管及风口的设计采用计算风量。
三、《湖南》问题3:
在汽车库排烟风机的选型时,是否要按 GB50067-2017 的表8.2.5 的排烟量的 1.2 倍设计?
处理意见:GB50067-2014 中表 8.2.5 已说明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四、《甘肃》(建筑工程)3.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 1.2 倍。(风管断面尺寸和风口选型按计算风量,排烟风机选型按设计风量)
总结分析:
综合上述地区做法,大部分地区认为设计风量用来选择风机(车库除外),其他风口风管截面积等的选型使用计算风量。
问题二:关于《烟规》4.6.3 条中排烟量的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1、《烟规》4.6.3-3,4条中没有特殊规定工业建筑、住宅建筑的走道排烟的计算,具体执行哪一条?
2、《烟规》4.6.3-3,4二条款的区别?
3、《烟规》4.6.3-2,在6-9m之间,表中数值最大,计算值与表格比较取大者,计算值基本无意义,还用计算吗?净空9m以上,如何取值?
4、住宅建筑不会有大于6m的空间吗,只需要执行《烟规》4.6.3-1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十条:
1 公共建筑走道与回廊不纳入《标准》第 4.6.3 条第 1、2 款规定的“场所”,其排烟量的计算执行《标准》第 4.6.3 条第 3、4 款;除相关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住宅建筑的走道排烟参照《标准》4.6.3 条第 3、4款执行。
2 当与走道或回廊相连通的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外)均设有满足《标准》规定的排烟系统时,走道或回廊排烟执行《标准》第 4.6.3条第 4 款; “满足《标准》规定的排烟系统”是指:任何面积的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外)设有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且自然排烟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满足《标准》第 4.6.3 条第 1、2 款要求,排烟窗(口)的设置高度满足《标准》相关规定。其余情况均执行《标准》第 4.6.3 条第 3款。
3 关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 场所(不含中庭)的排烟量计算
(1)空间净高大于 6m 且小于等于 9m 时,单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可按《标准》第 4.6.6~4.6.13 条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也可按《标准》表 4.6.3 直接取值。对地面标高一致的空间,Z 值按不小于最小清晰高度附加 1m 确定,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按不小于 15℃设计;对阶梯式地面的高大空间,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可按不小于 8℃设计。
注:《标准》表 4.6.3 中的数据是基于储烟仓厚度为空间净高的 10%而得。当实际储烟仓厚度大于 10%时,在同时满足最小清晰高度和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不小于 15℃(地面标高一致的空间)的前提下,排烟量可按实际计算确定。
(2)空间净高大于 9m 时,单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按《标准》表4.6.3 取值。
(3)当计算排烟量按《标准》表 4.6.3 数据确定时,自然排烟窗(口)面积按表 4.6.3 中“计算排烟量”与表中对应的“自然排烟窗(口)风速”计算确定;当计算排烟量按《标准》4.6.6~4.6.13 条计算确定时,自然排烟窗(口)面积应按《标准》4.6.15 条计算确定。
注:《标准》表 4.6.3 中关于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是基于储烟仓厚度为净高的 20%条件下,按《标准》4.6.15 条计算得出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并对应《标准》表 4.6.3 中机械排烟的计算排烟量折算所得的风速,不是实际的排烟口风速,因此当储烟仓厚度为净高的 2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可按《标准》表 4.6.3 执行。实际储烟仓厚度大于2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标准》4.6.15 条计算确定。
二、《浙江》7.2.29: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房间,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 h 计算,且不应小于15000m³/h。
三、《浙江》7.2.30:
对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不含中庭),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6 条~第4.6.13 条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其中非阶梯式(水平)地面场所的排烟量,也可按《防排烟标准》中表4.6.3 确定。
当采用计算确定时,机械排烟量应根据设计清晰高度,按《防排烟标准》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对于非阶梯式(水平)地面的场所,其设计清晰高度的取值应在最小清晰高度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0m;对于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其设计清晰高度应满足该场所最高标高地面的最小清晰高度要求(应按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计算确定)。当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可根据上述计算排烟量,按《防排烟标准》第 4.6.15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 2%。
四、《浙江》7.2.31: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可参照《防排烟标准》第 4.6.3 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南》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浙江》7.2.3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置了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的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 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或在走道或回廊两端(侧)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或回廊长度的 2/3。
六、《江苏》(二)排烟类21:
住宅地下内走廊计算排烟量时,是否需包括建筑面积均小于50㎡的暗房间面积?地上走道计算排烟量时,是否包括连接走道的建筑面积均小于50㎡暗房间面积?
答:不含小于50㎡暗房间面积。
七、《江苏》(二)排烟类23:
工业厂房内走道的计算排烟量应按什么取值?
答:按《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走道定义: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工业厂房内走道的计算排烟量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江苏》(二)排烟类2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3 条: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 2/3;第 4.6.3.4 条: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 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如何理解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的情况?
答:1、地上走道两侧设有面积≯50 ㎡暗房间或设有有外窗的房间均≤100 ㎡,但开窗面积可能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即:储烟仓内有效开口面积不满足该房间建筑面积的 2%的要求)房间无需排烟,仅走道设置排烟,则执行GB51251-2017第4.6.3-3条规定;
2、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大于或小于100㎡,且均有外窗,当所有房间外窗设计可开窗部分有效面积、设置高度、开启方式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走道排烟设计执行GB51251-2017第4.6.3-4条规定;
3、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全部小于100㎡,且均有外窗,所有房间外窗设计开窗面积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执行GB51251-2017第4.6.3-4条规定;
4、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全部或部分〉100 ㎡,且〉100 ㎡房间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执行 GB51261-2017 第 4.6.3-3 条规定;
5、地下,或地上走道两侧为无外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200 ㎡,但所有房间面积均≯50 ㎡,仅需走道设置排烟时,执行GB51251-2017第4.6.3-3条规定要求;
九、《山东》3.0.6:
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1条,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最小排烟量均按不小于15000m³/h计算吗?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房间,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 m³/(h·㎡)计算,且不应小于15000m³/h。
十、《山东》3.0.7:
对于高大空间排烟规范规定净高大于6m场所经计算确定且不小于《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6.3内排烟量,在实际项目中经常碰到面积大于100㎡小于300㎡,净高很高的房间,如果按照表格中的要求排烟量感觉过大,排烟系统设计困难,请问如何取值?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的办公、学校、住宅、厂房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净高大于6m且不贯通多个楼层的门厅、仓库等高大空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 次 /小时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十一、《山东》3.0.8:
如何理解《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3条及第4.6.3.4条内容?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应满足第4.6.3.3条要求。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要设置排烟时,应满足第4.6.3.4条要求。
当公共建筑房间面积较小,不满足《建规》第8.5.3条面积要求,但有房间满足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自然排烟窗时,可按照第4.6.3.4条要求,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 m³/(h·㎡)计算且不小于13000 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的走道可参照《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3条及第4.6.3.4条的规定。
十二、《山东》3.0.9: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4条,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走道排烟面积的计算是以下3种情况的哪种:1.仅走廊(回廊)面积;2.走廊(回廊)面积+所有与之相连的无排烟房间面积之和;3.走廊(回廊)面积+所有与之相连的无排烟房间面积中最大的一个房间面积?
以第1种计算方式为准。
十三、《江西》20:
需设置排烟系统的公共建筑的走道或回廊如划分了多个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均应满足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6.3.3、4.6.3.4条对机械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的规定要求。
十四、《广州》2.4:
一层高3.5m的房间,局部上空(上空部分面积<100㎡),上空部分层高7m,则该房间是统一按7m层高计算排烟还是用挡烟垂壁将上空部分隔开分别计算排烟?如果隔开分别计算排烟,上空部分<100㎡是否不用考虑排烟?
答:可按净高不同划分不同防烟分区设计排烟,或者按净高大的划分防烟分区,并同时满足2个净高对防烟分区面积、长边长度等的要求。通过档烟垂壁隔开的面积<100㎡的上空部分,也需考虑排烟。
十五、《广州》2.1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防排烟标准》表4.6.3中的数值;部分建筑首层设置入户大堂或门厅,面积大于100㎡且高度超过6m,但因面积较小要开足够的面积的自然排烟口较为困难,是否能按只有人员通行而没有人员停留而不需设置排烟设施呢?
答:不可以,应按《防排烟标准》规范标准设置排烟设施。
十六、《广州》2.16:
关于《防排烟标准》条文4.6.3-3与4.6.3-4:
4.6.3-3条文中的自然排烟要求是两端(侧)都需有2㎡自然排烟窗(口),对于住宅、宿舍这类层高低、走道宽度窄的建筑,较难以做到,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要求不应小于走道的2/3,这意味着即使走道中部是敞开的,只要两端(侧)无开窗/口,也是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这类建筑的房间虽然不需要设置排烟,但事实上房间一般都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不需要通过走道或回廊排烟。
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计算示例:
假设走道梁高为500mm、净高为2.8m、宽度为2.2m,即使把清晰高度以上的空间全作为自然排烟口(2.8/2-0.5)x2.2=1.98㎡<2㎡。
建议:对于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都有自然排烟条件的(即使规范不要求设置排烟设施),是否按4.6.3-4要求,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更合理?
答: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有排烟设施时(即具备自然排烟条件,虽然房间面积小,规范不要求设置排烟设施),走道或回廊可按4.6.3-4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十七、《湖南》问题6:
GB51251-2017 第 4.6.3 条第 3 款中提到的“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的情况具体指哪些?各房间设有外窗且房间面积均小于50㎡ 的内走道是否适用于此条,要求两端均需设 2㎡ 外窗?还是只要求按第 4.6.3 条第 4 款要求满足 60m³/h.㎡ 即可?
处理意见:除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外,其它均可以只在内走道或回廊内设置,通内走道各房间均设有外窗时,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计算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内走道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当通内走道房间无外窗时必须在内走道两端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 的自然排烟窗,不满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十八、《湖南》问题7:
GB51251-2017 第 4.6.3 条第 4 款中提到的“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的情况具体指哪些?内走道附带一间大于 50㎡的房间且房间设有外窗时是适用此条要求还是要满足第 4.6.3 条的要求?是否需要在走道的两端设外窗还是只要满足排烟口距最远点小于30m 的要求即可?
处理意见:通内走道各房间均设有外窗时,机械排烟量按 60m³/h.㎡计算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内走道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当通内走道房间部分无外窗时必须在内走道两端均设置面积不小于 2㎡的自然排烟窗,不满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十九、《湖南》问题9:
GB51251-2017 第 4.6.3-3、4 条仅对公共建筑内走道排烟提出具体做法,而住宅不属于公共建筑,住宅核心筒疏散内走道超过20m 时自然排烟是按两端各需开窗 2㎡ 还是开窗面积大于走道面积的 2%计算?
处理意见:GB51251-2017 第 4.6.3-3、4 条只针对公共建筑,住宅按GB51251-2017 第 4.6.3.1 条。
二十、《湖南》问题10:
公共建筑的走道长度在 20~30m 之间,只有一端能设置2㎡的自然排烟窗时(1.走道周围房间未设置排烟系统或部分满足自然排烟条件;2.走道周围房间全部设置了排烟系统),此走道能否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处理意见:内走道周围房间全部已设置排烟系统,内走道有效开窗面积满足规范要求2㎡,内走道可自然排烟;内走道周围房间未设置排烟系统则不能采用自然排烟,不满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二十一、《广西制冷学会》32:
第 4.6.3 条,采用自动消防水炮或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区域按无喷淋还是有喷淋确定排烟量?
答:采用自动消防水炮或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区域可以按有喷淋确定排烟量。
二十二、《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
净高超过9米的场所其排烟量是直接按GB51251表4.6.3中9米净高数据取值,还是根据计算结果与表中9米的数据比较取大值?
答:GB51251-2017 第4.6.3条表4.6.3注1“建筑空间净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9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所规定的空间净高为9.0m的计算排烟量数值。
二十三、《中筑城》二、排烟部分4:
GB51251 第4.6.3-4条执行过程中,对于走道两边的房间,是要求所有的房间还是只要有一个房间考虑设置排烟,就能够满足条件?另外设计假如把本来不需要考虑排烟的房间如小于100平米甚至小于50平米的房间也按占地2%的比例开启排烟窗,以此来规避第4.6.3-3条,是否可行?
答: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大于或小于100㎡,且均有外窗,当所有房间外窗设计可开窗部分有效面积、设置高度、开启方式等措施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走道排烟设计执行GB51251-2017第4.6.3-4条规定。
二十四、《中筑城》二、排烟部分7:
公共建筑内走廊设自然排烟时,如果走廊两侧的房间虽不需要设置排烟但所有房间均满足自然排烟条件,走廊排烟是否可以按照GB51251-2017第4.6.3.4条设计。
答:可以。
二十五、《中筑城》二、排烟部分8:
地下室内走廊需设机械排烟,净宽小于2.5米,长度小于60米;两侧房间面积均小于50㎡,但总面积大于200㎡,其机械排烟系统如何设计,排烟量按多少计算。
答:按照GB51251-2017第4.6.3-3条设计。
二十六、《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6.3-4条是要求周边的每个房间都有考虑排烟(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才可以用吗?只要有一个房间不满足,就只能套用4.6.3-3条?比如商铺内走道,走道周边有一、两个商铺面积比较小,没有达到50㎡,并不需要考虑排烟,这种情况应该套用哪一条?
答:公共建筑内走道或回廊、全部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时,走道的机械排烟量、自然排烟设计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6.3-4条规定。当走道周边个别商铺(面积小于50㎡)未设置排烟设施时,走道的机械排烟设施、自然排烟设施设计等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6.3-3条规定要求。
二十七、《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3:
规范GB51251-2017条第4.6.3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当房间与走道或回廊均分别设置了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时可以按照第4款设十走道排烟?当有房间未设置排烟系统时应当按照第3款设计走道排烟?
答:1、地上走道两侧设有面积50㎡暗房间、或设有有外窗的房间均≤100㎡、但开窗面积可能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即:储烟仓内有效开口面积不满足该房间建筑面积的2%的要求),房间无需排烟,仅走道设置排烟,则执行GB51251-2017第4.6.3-3条规定;
2、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大于或小于100㎡,且均有外窗,当所有房间外窗设计可开窗部分有效面积、设置高度、开启方式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走道排烟设计执行GB51251-2017第4.6.3-4条规定
3、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全部小于100㎡,且均有外窗,所有房间外窗设计开窗面积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执行GB51251-2017第4.6.3-4条规定
4、地上走道两侧房间全部或部分100㎡,且<100㎡房间不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执行GB51261-2017第4.6.3-3条规定;
5、地下,或地上走道两侧为无外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200㎡,但所有房间面积均50㎡,仅需走道设置排烟时,执行GB51251-2017第4.6.3-3条规定要求
总结分析:
一、《烟规》4.6.3-3,4条中没有特殊规定工业建筑、住宅建筑的走道排烟的计算,大部分地区参考公共建筑执行。
二、《烟规》4.6.3-3,4二条款的区别:公共建筑内走道或回廊、全部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时,走道的机械排烟量、自然排烟设计执行《烟规》第 4.6.3-4条规定。当走道周边个别房间(面积小于50㎡)未设置排烟设施时,走道的机械排烟设施、自然排烟设施设计等执行《烟规》第 4.6.3-3条规定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公共建筑内走廊设自然排烟时,如果走廊两侧的房间虽不需要设置排烟但所有房间均满足自然排烟条件,走廊排烟可以按照第4.6.3-4条设计。这种做法,很多地方也是认可的。
三、《烟规》4.6.3-2,在6-9m之间,表中数值最大,计算值与表格比较取大者,计算值基本无意义,参考石老师专题:规范探讨:高大空间排烟量的确定!净空9m以上,第4.6.3条表4.6.3注1“建筑空间净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9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所规定的空间净高为9.0m的计算排烟量数值。
四、住宅建筑大于6m的空间很少遇到,如需排烟可按《烟规》4.6.3-1执行。
问题三:关于《烟规》4.6.4 条中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排烟量的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6.4中“相同净高”与“不同净高”的区别?不同净高的空间可否划入一个防烟分区?当竖向排烟系统负担多个楼层,每个楼层为不同防火分区且每层仅负担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计算排烟量如何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四十条:
1 当一个排烟系统所服务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净高不一致、但均小于等于 6m 时,也属于《标准》第 4.6.4 条第 1 款中“相同净高”的范畴,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系统排烟量。
2 当竖向排烟系统负担多个楼层,每个楼层为不同防火分区且每层仅负担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计算排烟量按各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的最大值取值。
二、《浙江》7.2.17:
对于建筑内沿垂直方向布置的排烟系统,各楼层接至该系统垂直主风管的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三、《浙江》7.2.33:
《防排烟标准》第 4.6.4 条中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 6m,或均小于或等于 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 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 6m。
四、《浙江》7.2.34:
对于竖向机械排烟系统,当各楼层建筑空间净高均小于或等于 6m 时,其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一个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当每层(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计算仅涉及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的计算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与其它楼层关闭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 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五、《江苏》(二)排烟类26:
各防烟分区排烟风量相差较大的系统是否可以合用一套排烟系统?
答:可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4条的条文说明中一个系统的总排烟量为120000m³/h,而最小的排烟支管只有15000m³/h。
六、《山东》3.0.3:
走道划分两个以上的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是否需要单独计算?
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单独计算,一个排烟系统负担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时,排烟风机排烟量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4.1条,即“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七、《山东》3.0.28:
如何理解《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4条中“相同净高”?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4 条中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或等于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八、《广西制冷学会》33:
第 4.6.4 条,相同净高与不同净高如何理解?
答: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或等于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九、《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2:
对于竖向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当各楼层建筑空间净高均为6m及以下时,且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每层的排烟量计算仅及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的计算排烟量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是否满足GB51251-2017第4.6.4-1条要求?
答:标准4.6.4条只规定机械排烟系统水平方向上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工况的排烟量的计算方法,未包括垂直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计算,只是在标准4.6.4条文说明计算示例中列出了垂直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计算方法。从计算示例中可以看出,垂直机械排烟系统计算排烟量为各楼层中的计算排烟量的最大值。题中的情景,可参照《《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第40条:当每层的排烟量计算仅涉及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的计算排烟量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与其他楼层关闭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总结分析:
《烟规》第 4.6.4 条中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或等于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当竖向排烟系统负担多个楼层,每个楼层为不同防火分区且每层仅负担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计算排烟量按各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的最大值取值。
对于不同净高的空间,可按净高不同划分不同防烟分区设计排烟系统,或者按净高大的划分防烟分区,并同时满足2个净高对防烟分区面积、长边长度等的要求。
对于9m以上净高的场所,多个防烟分区共用风机的情况,国标图集20K607的1.2.2条中有不同的解读,供同行探讨!

问题四:关于《烟规》4.6.5 条中庭排烟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中庭的排烟并无太大异议,关于中庭的认定一直是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何谓中庭,何谓大堂?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十二条:
1 《标准》第 4.6.5 条第 1 款要求的中庭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应根据其排烟量及排烟窗(口)风速要求,通过计算确定;条文说明中的“25㎡ 的有效开窗面积”不作为排烟窗(口)面积的确定依据。
2 《标准》第 4.6.5 条第 1 款条文为“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此处“中庭周围场所”是指与中庭同属一个防火分区、且与中庭连通的周围场所,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包括自然和机械排烟,周边场所的排烟量按《标准》4.6.3 条计算。
3 《标准》第 4.6.5 条第 2 款“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要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此处“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要设置排烟系统”是指按规范不需要设置排烟的情况,此时中庭排烟量直接按不小于40000m³/h 取值;回廊设置的“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与机械排烟。
4 当中庭排烟量按《标准》第 4.6.5第1款的“107000m³/h”取值时,中庭各层回廊与中庭之间挡烟垂壁高度不得小于回廊净空高度的10%,且不小于500mm。
5 中庭排烟系统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按《标准》第 4.6.14 条计算确定,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可按不小于8℃设计。
二、《浙江》7.2.35:
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的办公、学校、住宅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以及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净高大于6m 且不贯通(采用墙体等固定隔断进行完全分隔)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可按以下要求进行排烟设计:
1 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 6次/小时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³/h;
2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 5%。
三、《江苏》(二)排烟类2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5条中庭的排烟量计算条文及其说明不太明确,是否可以按以下规定:
(1)对于连通空间(开口)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中庭空间,其排烟量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5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对于连通空间(开口)最小投影面积小于等于100㎡的中庭,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系统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容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 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应不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5% 。
答:可以。
四、《山东》3.0.16:
中庭排烟量如何计算?《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5.1条和第4.6.5.2条中庭周围场所设有的排烟系统是指自然还是机械,还是全包括?
中庭排烟量按照标准第4.6.5条计算。根据规范条文解释,当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时,中庭排烟量应按第4.6.5.1条计算;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时,中庭排烟量应按第4.6.5.2条计算。
五、《山东》3.0.33: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5条中规定,中庭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量不应小于107000m³/h,自然排烟时应按照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面积,经计算为59.45㎡。而条文解释为25㎡的有效开窗面积。请问:条文与说明是否存在矛盾?
有矛盾。应按自然排烟计算公式计算。
六、《江西》2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5条条文解释“···不应小于107000m³/h(或25㎡的有效开窗面积)”中的“25㎡的有效开窗面积”与按条文正文要求进行计算得出的结果不相符,应按计算结果设计自然排烟窗(口)。
七、《湖南》问题17:
层高超过 6m 或者中庭等需要排烟的场所,排烟量巨大且与面积无关,面积较小时排烟量是否必须按规范要求取值或有其他方案代替?
处理意见:排烟量应根据规范要求取值,不满足要求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八、《广西制冷学会》34:
第 4.6.5.1条,中庭排烟量不小于107000m³/h,自然排烟口风速不大于0.5m/s。则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需59.4㎡,但其条文解释只需25㎡,不一致,如何取值?
答:应按 0.5m/s 风速计算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
九、《甘肃》(建筑工程)3.1.2: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建规》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 4.6.5 条的规定。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十、《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5-2条“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这个是不是指的“机械排烟”?应为在4.6.5-1的条文解释中是“公共建筑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机械排烟”,考虑机械排烟故障的情况,中庭排烟量才需要107000m³/h。例如,中庭周边场所没有机械排烟,只有一、二个房间设置了自然排烟开窗,那中庭的排烟量应该按照多少来计算?(售楼处经常出现这种情况)
答: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5-2条“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中的“机械排烟”包括机械排烟设施及自然排烟设施。
总结分析:
关于中庭周围场所的房间,符合《建规》8.5.3条中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如不设置排烟设施,是执行《烟规》4.1.3-3中的1)还是2)项?此处的认定影响《烟规》4.6.3条中中庭及其回廊的排烟量计算。具体参国标图示20K607。


问题五:关于《烟规》4.6.7 条中火灾热释放率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设置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的场所按“有喷淋”还是“无喷淋”情况取值?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四十一条:
1 自行车库的热释放速率按 1.5MW(有喷淋)、3.0MW(无喷淋)取值。
2 净空大于18m 的高大空间采用水炮作为自动灭火系统时,热释放速率按《标准》表 4.6.7 中“无喷淋”情况取值。
总结分析:
关于设置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的场所按“有喷淋”还是“无喷淋”情况取值的问题,《烟规》图示15K606做了更正,以图示为准。


问题六:关于《烟规》4.6.9 条中排烟系统设计的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6.9条计算房间最小清晰高度时,涉及到房间净高的参数。其条文解释给出了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但举例并没有穷尽所有,各地方标准也补充了一些案例,供各位同行参考。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二十九条:
1 计算最小清晰高度时,对于单层空间,H´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对于多层空间,H´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净高。
2 具有不规则屋面的场所,空间净高 H´按如下规定确定:
(1)对于锯齿形屋顶(或顶棚),空间净高 H´按顶棚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如图 29.1 所示)。
(2)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当排烟窗(口)设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空间净高 H´按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如图 29.2所示)。对于排烟窗(口)设于屋脊的人字形屋顶,空间净高 H´按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如图 29.3 所示)。
(3)当斜坡屋面(或顶棚)的空间采用侧排烟方式时,应尽可能将排烟口设于屋面坡顶侧墙面上,空间净高 H´按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取值(如图 29.4 所示)。当条件受限且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大于 3m 时,排烟口可设于屋面坡底侧墙面上,空间净高 H´按坡底侧高度取值(如图 29.5 所示)。
3 对于阶梯式地面的场所,计算清晰高度时,空间净高 H´按最高地面标高距其对应区域的吊顶底部高度取值(如图 29.6 所示 H´);计算排烟量时,《标准》第 4.6.3 条中的空间净高按最低地面标高距其对应区域的吊顶底部高度取值(如图 29.6 所示 H),根据《标准》第 4.6.11 条计算烟羽流质量时,按燃料位于最低地面进行设计。

图29.1 锯齿形屋顶

图29.2 斜坡屋顶(顶排烟)

图29.3 人字形屋顶

图29.4 斜坡屋顶(坡顶侧墙面排烟)

图29.5 斜坡屋顶(坡底侧墙面排烟)

图29.6 阶梯式地面场所
建筑空间的净高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6.9 条的条文说明确定,对于其他不同类型的屋面或顶棚,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以下确定:
1 对于锯齿形屋顶,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建筑空间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 7.2.36-1 所示);
2 对于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屋脊处时,建筑空间净高为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 7.2.36-2 所示);
3 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 7.2.36-3 所示);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 7.2.36-4 所示);
4 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建筑空间净高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附图 7.2.36-5、7.2.36-6 所示)。

附图 7.2.36-1

附图 7.2.36-2

附图 7.2.36-3

附图 7.2.36-4

附图 7.2.36-5

附图 7.2.36-6
对于非平的吊顶(如坡顶,锯齿顶)或阶梯报告厅等场所的净高如何界定,是否可以给出图示?
答:(1)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包含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1 所示);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2 所示)。
(2)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用于计算排烟量等(第 4.6.3 条)的建筑空间净高 H 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用于确定最小清晰高度的室内净高 H 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如图 3、4 所示)。




四、《山东》3.0.14:
房间高度不一样(例如阶梯教室),排烟量按高度最大考虑,排烟风口的最大排烟量如何取值?
排烟量按最大净高处确定;最小清晰高度按人员到达的最高处确定;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14条公式计算,应考虑烟气温度T和排烟口下的烟层厚度db。
五、《江西》25:
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表4.2.4时,对于斜屋顶或有凸出屋顶天窗的场所,当排烟口底部位置高于屋面板底最低点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风口底到室内地面的距离计算,如排烟口顶部位置低于屋面板底最低点,建筑空间净高应按屋面板底最低点到室内地面的高度计算。
六、《江西》26:
确定防烟分区面积和计算排烟量时应按建筑装修吊顶后室内净高来考虑。
七、《广西制冷学会》35:
建筑空间的净高应按第 4.6.9条的条文说明确定,对于其它不同类型的屋面或顶棚,其建筑空间净高按以下确定:
(1)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包含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是,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35-1 所示);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图35-2所示)。
(2)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用于计算排烟量等(第4.6.3条)的建筑空间净高H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用于确定最小清晰高度的室内净高H’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如图35-3、35-4所示)。

图 35-1

图 35-2

图 35-3

图 35-4
GB51251-2017第4.6.9条条文解释,对于斜坡式顶棚,空间净高为从排烟口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那对于斜坡式的工业厂房项目,外墙自然排烟口的距地高度,是否就是该厂房的空间高度,排烟量也按此高度来计算?
答:(1)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包含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1所示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图2所示)。
(2)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用于计算排烟量等(第4.6条)的建筑空间净高H为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用于确定最小清晰高度的内净高H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如图3、4所示)。

图 1

图 2

图 3

图 4
《烟规》4.6.9条条文解释中的净高按如下方法确定:
(1)对于平顶和锯齿形的顶棚,空间净高为从顶棚下沿到地面的距离。
(2)对于斜坡式的顶棚,空间净高为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此条有争议,有地方标准可按排烟开口底面到地面的距离,如无地方标准按国标执行)
(3)对于有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格栅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上层楼板下边缘算起。
《烟规》中的最小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的计算均需要此项净高。而附录B中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的查表计算中,假定的排烟口位置为房间的最顶部,实际工程很少将排烟口设有房间最顶部,查表中的房间净高建议取排烟口之下至楼地面的高度。设计图纸中也标明此项数值,方便审图人员根据附录B核对排烟量。
问题七:关于《烟规》4.6.11 条中燃料面距地面高度取值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依《烟规》4.6.11条文中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取值应大于或等于最小清晰高度与燃料面高度之差)。那么燃料面距地面高度其条文解释中举例取1m,平时设计时,如何选取?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37
《防排烟标准》第 4.6.11 条火灾计算模型中的燃料面距地面高度,当房间净高不大于6m时,其燃料面距地高度可按0m取值;当房间净高大于6m时,燃料面距地高度宜按燃料着火面实际高度取值,如燃料面高度不确定的,则可按 1m取值。
总结分析:
燃料面距地高度如何选取,根据实际工程确定。如无资料可以参考,其燃料面距地高度可按 0m 取值,因为此时计算的排烟量最大。
问题八:关于《烟规》4.6.14 条中db取值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依《烟规》 4.6.14正文db值为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的烟气层厚度(m),但条文解释中的侧排风口db取值为排烟口中心线之下的烟层厚度,具体以哪个为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二)排烟类29: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14 条,侧向排烟时计算公式中的 db 应取排烟口下端烟气层厚度还是排烟口中心以下烟气层厚度?位置系数取多少?
答:排烟口附墙设置或设于排烟风管侧向侧排烟时,db 为侧向排烟口中心标高之下烟气层厚度;汽车库设于排烟风管侧向的侧排烟口位置系数取γ=1。其余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14 条执行。
二、《山东》3.0.14:
房间高度不一样(例如阶梯教室),排烟量按高度最大考虑,排烟风口的最大排烟量如何取值?
排烟量按最大净高处确定;最小清晰高度按人员到达的最高处确定;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根据《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14条公式计算,应考虑烟气温度T和排烟口下的烟层厚度db。
总结分析:
参石老师专题:排烟口最大排烟量的争议探讨!db取值的修正建议及补充!
问题九:关于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的计算,《烟规》4.6.3条与4.6.15条不一致时如何选取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6.3中已给出各场所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规范第4.6.15条又给出一种计算方法,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3.0.32:
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空间净高大于6m 场所,在《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6.3条中表4.6.3给出了一个自然排烟窗(口)面积的计算方法,而在第4.6.15条中又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4.6.15 。请问: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是否是适用于不同场合?假如此两条的概念一致,计算结果不一致如何定夺?
取大值。
总结分析:
《烟规》没有给出4.6.3与4.6.15的适用场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计算方法。实际应用中4.6.3更实用一些,4.6.15似乎是一条无用的规范。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当场所设定后4.6.3给出的是确定的数值,无论排烟窗高度多高,也无论进气口面积多少,其排烟窗面积都是不变的。而4.6.15是根据进气口的面积、排烟口高度变化的数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计,4.6.15条公式有几个不确定的参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后,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就确定下来了。即4.6.15更符合实际。
问题十:关于单个排烟口的最大排烟量的计算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附录B,列举了不同参数下的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当设计参数与表格不符时,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如何确定?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西》27:
确定机械排烟系统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表附录B时,若房间净高或烟层厚度处于中间值,排烟口最大排烟量不可以按插值法查表,需按公式计算确定。
二、《甘肃》(建筑工程)3.6.7:
机械排烟系统中,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按“防排烟标准”附录 B 选取。
(附录 B 仅适用于排烟口设置于建筑空间顶部,且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或等于 2 倍排烟口当量直径的情形。当小于 2 倍或排烟口设于侧墙时,应按表中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减半。本表仅列出了部分火灾热释放速率、部分空间净高、部分设计烟层厚度条件下,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对于不符合上述两条所述情形的工况,应按实际情况按“防排烟标准”第 4.6.14 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三、《广西制冷学会》36:
《标准》附录B,排烟口最大排烟量,表中的“烟层厚度”是按术语中的理解(2.1.11储烟仓 smoke reservoir 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还是按第 4.6.14条计算公式中db——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m)?
答:按第4.6.14条计算公式中db一一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对 于侧排烟口,db为排烟口中心线之下烟气层厚度。
四、《广西制冷学会》38:
《标准》第4.6.14条及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中的注释1、本表仅适用于排烟口设置于建筑空间顶部,且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或等于2倍排烟口当量直径的情形。当小于2倍或排烟口设置于侧墙时,应按表中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减半。
问:空间顶部设置的排烟口是否考虑距离顶板需要2倍当量直径(不设置吊顶情况〉?
答:仅考虑距离垂直的墙面的距离,距离顶板的距离不考虑。
五、《中筑城》二、排烟部分11:
地下汽车库排烟口的排烟量是否也要满足GB51251-2017第4.4.12-6条最大允许排烟量的要求?
答:是的。应根据汽车库空间净高、储烟仓厚度或清晰高度、排烟吸入口下烟层厚度or烟层厚度(M),计算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
六、《中筑城》二、排烟部分28:
GB51251-2017(以下简称《烟规》)名词解释中明确db为“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但15K606(以下简称《图示》)第145页参考图中,位于侧面的排烟口均为风口中心线与储烟仓底边的距离,明显不一致。
答:机械排烟口设置于封闭吊顶上顶排烟时,db为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与GB51251-2017第2.1.11储烟仓术语中“储烟仓高度(厚度)即设计烟层厚度”一致);排烟口附墙设置或设于排烟风管侧向时侧排烟,db则为侧向排烟口中心标高之下烟气层厚度:

1、确定机械排烟系统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查《烟规》表附录B时,若房间净高或烟层厚度处于中间值,排烟口最大排烟量不可以按插值法查表,需按公式《烟规》第 4.6.14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烟规》附录B,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或等于2倍排烟口当量直径的情形。对于空间顶部设置的排烟口是否考虑距离顶板也需2倍当量直径,规范暂不明确,但不能无限接近,也需有一定的限制。
3、db为“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排烟口附墙设置或设于排烟风管侧向时的排烟口,db也应与上述一致。具体详见石老师专题:排烟口最大排烟量的争议探讨!db取值的修正建议及补充!
4.4 机械排烟设施
问题一:关于《烟规》5.1.2条中加压送风系统的控制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依《烟规》5.1.2条,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具体是3种还是4种?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九条 :
负担 3 层或 3 层以下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宜优先采用常闭型送风口。当采用常开型风口时,应在风口处设手动按钮,手动按钮应具备触发启动加压风机的功能;总风管上应设常闭电动风阀或单向风阀,火灾时电动风阀与加压风机联动开启。
二、《川渝地区》第五十二条:
《标准》第 5.1.5 条、5.2.7 条关于阀门状态显示的理解与执行:防排烟系统中所有参与联动控制的阀门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其启闭状态。
三、《川渝地区》第五十三条:
《标准》第 5.1.2 条的理解与执行: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具备风机现场控制箱手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三种启动功能。当采用常闭加压送风口时,送风口应具备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及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并将其开启信号作为触发信号,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加压风机启动。
四、《浙江》7.1.1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所服务的楼层数小于或等于 3 层时,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但应在送风口附近设置送风机的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五、《山东》2.0.22:
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3层及以下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其加压送风口是否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3层及以下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其加压送风口可以采用常开风口,但每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直接开启风机的按钮。
六、《广西制冷学会》18:
第3.3.6.2条,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若前室加压送风系统仅服务3个或以下楼层数量的前室(合用前室),送风口是否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答:此情况可采用常开风口,但是需在每层加压送风口设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七、《中筑城》一、防烟部分22:
GB51251-2017 中多处要求前室设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对于三层及以下的前室送风系统,是否可以采用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答:GB51251-2017 第3.1.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GB51251-2017 第3.3.6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根据 GB51251-2017 第3.3.6-2条 前室应每层设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以上条文已明确规定了采用前室设置常闭加压送风口,常闭加压送风口同时具备了手动开启、自动开启、联动开启加压风机等功能。所以对于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不建议采用常开风口,如设置常开风口,则应同时设置相应的手动装置,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加压风机。
总结分析:
关于加压送风机的启动,《烟规》5.1.2共设计了4种,是不是每个加压送风机均要设置4种启动方式?对于负责3层及三层以下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通常采用常开式加压送风口,并要求在每层常开的加压送风口旁同时设置相应的手动装置,可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加压风机。
问题二:关于加压送风机、排烟机、补风机现场手动启动装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用的防排烟及补风系统的风机现场手动启动装置设于哪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4.0.6:
加压送风机、排烟机、补风机现场手动启动装置是否应设置在机房外?
由电气专业确定。
现场手动启动是指“机房内的现场”,不是火灾现场。
总结分析:
依《建规》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即加压送风机、排烟机、补风机现场手动启动装置应设置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通常设有风机房的建筑,最末一级配电箱设在风机房内。如未设风机房,其最末一级配电箱设于风机附近。具体由电气专业确定。
问题三:关于防排烟系统中常闭的多叶送风口、多叶排烟口、排烟阀等,是否需要与相应的风机采用直接控制线路(硬线〉连锁启动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防排烟系统中,常闭的多叶送风口、多叶排烟口、排烟阀等与风机之间连锁还是联动,如何实施?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西制冷学会》40:
防排烟系统中,常闭的多叶送风口、多叶排烟口、排烟阀等,是否需要与相应的风机采用直接控制线路(硬线〉连锁启动?
答:(1)根据《标准》第5.1.1、5.2.1条, 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故暖通专业仅对防排烟系统要实现的联动功能提出要求, 具体如何实现, 由电气专业根据相关规范确定。
(2)国标图集《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20K607)第29、65页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联动控制示意图、机械排烟系统联动控制示意图中, 仅在消防控制室的手动控制盘至加压、排烟、补风机之间以及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至排烟风机之间设直接控制线路(硬线), 其他阀门、风口均由消防模块实现控制与联动。
总结分析:
《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图示 20K607最新的有关防排烟的图示。有关防排烟系统的联动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以此为准。




4.5 补风系统
问题一:关于《烟规》5.2.6、4.3.6条中自动排烟窗是否为电动排烟窗的问题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一提起自动排烟窗,通常会想到电动排烟窗。这两种窗是一回事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二)排烟类31:
自动排烟窗没有定义,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电动排烟窗是否应与火灾报警联动?
答:当自然排烟窗采用手动开启装置(就地机械操作机构、电动操作机构、气动操作机构等)中的电动操作机构时,属于电动排烟窗;
当自然排烟窗采用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或采用温度释放装置联动开启时,属于自动排烟窗;
电动排烟窗属于设置手动装置的自然排烟窗,不等同于自动排烟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5.2.6 条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6 条“净空高度大于 9m 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 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应设置自动排烟窗,且应设置集中式手动开启装置。
二、《山东》3.0.34: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6条,“自然排烟窗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装置”。问题:1)手动开启装置一定是指机械式的装置吗?2)自动开启装置具体指什么装置?
机械操作机构(拉杆、按钮)、电动操作机构、气动操作机构均属手动开启装置。通过烟感、温感探测装置联动启动或温度释放装置启动的排烟窗,都属于自动开启装置。
三、《宁波》六、暖通专业12:
自然排烟窗(口)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3.6条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总结分析:
《烟规》图示4.3.6条示意如下:

探讨:自动排烟窗-控制方式·应用场所!
再议: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的温控自释放功能!
问题二:关于《烟规》4.5.2,5.2.2条中排烟风机控制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5.2.2-5中系统中全部的排烟防火阀280℃熔断关闭均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并联动关闭相应的补风机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五十四条:
《标准》5.2.2 条的理解与执行: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启动应具备风机现场控制箱手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三种启动功能。当采用排烟阀及常闭型排烟口时,排烟阀(口)应具备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及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并将其开启信号作为触发信号,通过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启动。当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 280℃熔断关闭后,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并联动关闭相应的补风机。
二、《江苏》(三)其他4:
根据《常用风机控制电路图》16D303-2中控制原理,消防风机自动模式下启动运行后,与消防水泵要求一致不应自动停止。(现场触发信号及报警联动控制器复位后不停止)验收时是否执行?
答:火灾时,排烟风机启动后,停排烟风机的控制要求为:只有当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 280℃防火阀到 280℃自动熔断时,直接连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三、《江苏》(三)其他5: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要求,开启常闭排烟口后应自动启动风机,风机是连锁启动还是经过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假如联动启动,是否需要与其他触发信号“与”逻辑?
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 4.5.2 条 2 款规定: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 第 5.2.2 条4款规定自动启动排烟风机是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启动排烟风机;其联动触发信号为:排烟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该触发信号不需要采用“与”逻辑组合。
四、《山东》4.0.2: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5.1.2.4条,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送风机应能自动启动。《建筑防排烟标准》第5.2.2.4条,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这里的自动启动是指通过消防报警系统实现,还是需要单独拉线实现?
标准中无单独拉线要求,实现消防联动即可。
五、《山东》4.0.3: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5.2.2.4条,“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风机自动启动”,是否是指排烟系统中一定要设置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第5款排烟防火阀280度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此处的排烟防火阀是指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还是排烟系统中任一排烟防火阀?
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须设置常闭排烟阀或常闭排烟口,排烟系统仅担负一个防烟分区的可不受此限制,但应设置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信号按钮。排烟风机、补风机采用就地手动启动、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消防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功能。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排烟防火阀为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
总结分析:
《烟规》5.2.2-5条款原文并没有指出系统中哪些排烟防火阀280℃熔断关闭连锁关闭排烟风机,目前各地的执行情况均为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关闭风机,其余排烟防火阀为联动关闭风机。

问题三:关于《烟规》5.2.4条中排烟口控制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5.2.4条中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对于6m及以下净高的场所,排烟风机是按相邻两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选取的,火灾时,其排烟支管及风口是否超速?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四、《山东》3.0.17:
着火时开启几个防烟分区的排烟口?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5.2.4条规定: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总结分析:
《烟规》5.2.4 本标准明确规定发生火灾时只对着火的防烟分区进行排烟。本条规定了火灾确认后,排烟区与非排烟区排烟阀(口)所处的状态。为保证排烟效果,对担负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宜采用漏风量小的高气密性的排烟阀,非排烟区的排烟阀(口)处于关闭状态,既有利于减少对排烟区的干扰和分流,防止烟气被引入非着火区,又可保证非排烟区的空间气体压力略高于排烟区的压力,更好地防止烟气的蔓延。对于6m及以下净高的场所,排烟风机是按相邻两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选取的,火灾时,其排烟支管及风口会超速,如不考虑噪音的问题,也是可以接受的。
问题四:关于排烟系统阀门显示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排烟系统阀门状态仅在消防控制室显示吗,是否还有其他动作?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五十二条:
《标准》第 5.1.5 条、5.2.7 条关于阀门状态显示的理解与执行:防排烟系统中所有参与联动控制的阀门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其启闭状态。
二、《山东》4.0.4:
防排烟系统的联动动作和自动动作的控制措施是否不需要再通过消防控制室来执行?只是将各种“动作”的结果和状态反馈信号给消防控制中心?
仍需要和消防控制室有信号来往,同时将各种“动作”的结果和状态反馈信号给消防控制中心。通过温度释放启动的排烟窗,宜将各种“动作”的结果和状态反馈信号给消防控制中心。
总结分析:
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4.2条文解释: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系统的信息中心、控制中心、日常远行管理中心和各自动消防系统运行状态监视中心,也是建筑发生火灾和日常火灾演练时的应急指挥中心;在有城市远程监控系统的地区,消防控制室也是建筑与监控中心的接口,可见其地位是十分重要的。每个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各不相同。其包括的消防控制设备也不尽相同。作为消防控制室,应将建筑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和其他联动控制装置的状态信息都能集中控制、显示和管理,并能将状态信息通过网络或电话传输到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
问题五:关于自动排烟窗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很多设计者会将自动排烟窗与电动排烟窗混淆,如何区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海南》6.6.9: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系统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时,发生火警所在防烟分区内的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全部开启完毕。带有温控等防失效功能的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二、《海南》6.6.10:
自动排烟窗的完全开启时间、有效开启角度、启动方式、防失效等性能,整体上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自动排烟窗应选用整体窗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并纳入防烟排烟系统由专业资质单位安装调试。
总结分析:
自动排烟窗均含有温控释放装置。如项目本身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排烟窗可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具体详见石老师专题:探讨:自动排烟窗-控制方式.应用场所!
排烟窗的电动开启装置应为手动开启方式的一种,自动与电动不应混淆。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问题一:关于加压送风风机检修空间的问题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4.4.5中规定排烟风机要求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检修空间,加压送风机没有要求,是否也需要预留600mm检修空间?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1.0.14: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4.5条排烟风机要求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结合第6.5.2条,加压送风机两侧是否也需要600mm的检修空间?
需要,便于检修。
总结分析:
《烟规》第3章并无论述。但6.5.2条规定:风机外壳距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此条款并没有说明是哪种风机,即防排烟系统的风机安装均执行此条款,加压送风机也应预留600mm的检修距离。
5 系统控制
问题一:关于安全区域的防火阀设置问题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依《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2.0.1 通风工程:送风、排风、防排烟、除尘和气力输送系统工程的总称。再依《建规》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尤其是9.3.11-5,如加压送风井设于安全区域之内,加压送风立管连接各层支管处是否设置防火阀?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二十四条 :
楼梯间、前室为安全区域。加压风管跨越安全区域和非安全区域时,穿越隔墙处应设置 70℃熔断关闭的防火阀;加压风管穿越安全区域的内部隔墙(如楼梯间和前室之间的隔墙)处可不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井位于安全区域内时,加压送风立管连接各层支管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总结分析:
关于这个问题,《烟规》图示15K606中有两种表达,如下图所示:


以上两图中,水平管道的设置了防火阀;墙壁式的没有设置防火阀。此防火阀在国标图示20K607中无。

问题二:关于敞开楼梯间的防烟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考虑防烟问题?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问题12:
联排别墅(排屋)采用敞开式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时,因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4.1 条要求疏散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需满足何种条件方可算自然通风?
处理意见:靠外墙有可开启外窗时可自然通风,但敞开楼梯应设置挡烟垂壁;不满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总结分析:
《建规》6.4.1条文解释:疏散楼梯间要尽量采用自然通风,以提高排除进入楼梯间内烟气的可靠性,确保楼梯间的安全。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有利于楼梯间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能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疏散楼梯间,需按本规范第6.4.2条、第6.4.3条的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并采取防烟措施。但《烟规》中并无敞开楼梯间的具体做法。
《建规》指南中诠释如下:


敞开楼梯间-每层均应设置通风采光窗?具体设置要求?
释惑-敞开楼梯间,21问!
问题三:关于通风管道穿过前室楼梯间等防烟部位的处置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前室等防烟部位,可否穿越通风空调及排烟管道?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2.8:
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是否允许穿越建筑内前室(合用前室)、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答:建筑高度超250m时,排烟风管不可以穿越楼梯间、(合用)前室,当风管必须穿越时,应设置土建夹层。建筑高度小于250m时,当风管必须穿越时,应设置土建夹层;或风管设置耐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墙体耐火等级,穿越防火墙应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二、《山东》5.0.2:
通风(空调)风管、排烟风管是否允许穿越建筑内前室(合用前室)、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建筑高度大于250m时,排烟风管不可以穿过楼梯间、(合用)前室;通风(空调)风管必须穿越时,应设置土建夹层。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50m时,当风管必须穿越时,应设置土建夹层或风管设置耐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墙体耐火极限,穿越防火墙应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三、《浙江》7.2.20:
除加压送风管道外,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含建筑首层由走道和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避难区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对于避难区(间)等场所,当采用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有困难时,穿越避难区(间)的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风管,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风管,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吊顶进行防火分隔。
四、《湖南》(三)避难间防排烟 问题1: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23 条,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排烟管道不应设置在避难区内,如必须设置在避难区时,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但如果将避难间内的排烟管道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防火材料进行包裹是否可行?
处理意见:排烟管道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材料进行包裹后可行,不满足要求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总结分析:
《建规》6.4.1-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建规》6.4.2-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建规》6.4.3-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建规》7.3.5-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 5.5.27 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可见,通风空调风管道或排烟管道如穿过这些防烟部位,相当于在这些部位设置了除出入口及正压送风口之外的其他洞口,规范是禁止的。如确需穿越这些部位时,应设置土建夹层,将管道设置于这些防烟部位之外。对于《广州》将风管设置耐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墙体耐火等级,穿越防火墙应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方式,宜不包括排烟管道。
问题四:关于商业步行街的排烟设施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5.3.6-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据此,步行街回廊及商业排烟可否排至步行街内,共同通过顶棚排走?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十九条:
商业建筑中的步行街在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 5.3.6 条关于自然排烟口和其它相关要求时,各层步行街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二、《广州》1.12:
在高层办公楼局部装修改造项目中,首层沿街商铺只有外门无外窗,如加设机械排烟系统,由于涉及外立面开百叶及消防配电重新拉线,对于租户很难实现,如果外门到房内任一点距离不超过30m,是否可以按自然排烟来断。
答:当沿街商铺利用外门进行排烟时,应满足《防排烟标准》自然排烟相关要求,包括防烟分区划分要求、清晰高度要求、排烟口面积及高度要求等等。
三、《甘肃》(建筑工程)5.14.1: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 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总结分析:
依《建规》5.3.6条文解释,为确保室内步行街可以作为安全疏散区,该区域内的排烟十分重要。这首先要确保步行街各层楼板上的开口要尽量大,除设置必要的廊道和步行街两侧的连接天桥外,不可以设置其他设施或楼板。本规范总结实际工程建设情况,并为满足防止烟气在各层积聚蔓延的需要,确定了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上的开口率不小于37%。此外,为确保排烟的可靠性,要求该步行街上部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排烟;为保证有效排烟,要求在顶棚上设置的自然排烟设施,要尽量采用常开的排烟口,当采用平时需要关闭的常闭式排烟口时,既要设置能在火灾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自动开启的装置,还要设置能人工手动开启的装置。本条确定的自然排烟口的有效开口面积与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当顶棚上采用自然排烟,而回廊区域采用机械排烟时,要合理设计排烟设施的控制顺序,以保证排烟效果。同时,要尽量加大步行街上部可开启的自然排烟口的面积,如高侧窗或自动开启排烟窗等。
由上述内容可知,顶棚、回廊及商铺为不同的防烟分区,应分别考虑排烟设施。本条款仅规定了顶棚的排烟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其他区域排烟方式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问题五:关于《建规》8.5.2-1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8.5.2-1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设置排烟设施的条件是否有面积限制?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5.2 条第 1 款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当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3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总结分析:
《建规》第8.5.2-1条,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建规》指南一书,将丙类生产场所设置排烟条件一栏用“一”表示,更是耐人寻味!究竟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是否设置排烟设施?如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其约束条件又是什么?目前有两种观点,阐述如下。
观点一:“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是后面“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与“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的定语,无实质意义。即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如这种观点成立,那么此条规范是否存在语病?如果将规范中的“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去掉,语义也应是上述两点。
观点二: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即生产车间)没有面积要求,均需设置排烟设施;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例如: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和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例如:中间仓库等)均需设置排烟设施。这一观点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图示的画法是一致的。

问题六:关于《建规》8.5.2-2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8.5.2-2中如何界定单个生产车间?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5.2 条第 2 款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生产厂房内任一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 5000 ㎡的丁类生产车间”。
二、《江苏》(三)其他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2.2 条的“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指的是建筑中一个房间的面积,还是该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答:指的是该单体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三、《江西》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2.2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应设置排烟设施。此处丁类生产车间的建筑面积是指形成独立防火分区的单个车间的面积。
总结分析:
大多厂房建筑的建筑专业条件图,仅有平面布置与层数,并无生产车间的划分,作为暖通专业的设计者不知道此条规范该如何掌握。例如一个每层建筑面积3500㎡,共三层的丁类厂房,是否需要考虑排烟设施?是按每层一个生产车间,还是三层一个生产车间?针对此问题,因生产车间没有界定的尺度,实际使用也有不确定性,本文认为有条件尽量设置排烟设施。
问题七:关于《建规》8.5.4中的无窗房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无窗房间”通常是指无外窗房间和从外部不可以看清内部的设固定窗的房间。《建规》8.5.4中的“无窗房间”与此一致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5.4 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的房间。对于商业服务网点,其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二、《江苏》(二)排烟类5:
住宅地下储藏室,被分隔为单间小于50㎡储藏间,每个单元地下储藏室总面积小于200㎡,单元与单元之间设置防火门分隔,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储藏室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三、《江苏》(二)排烟类34:
地上大于 50m²小于100㎡ 的暗房间有直接对外的外门,是否需要排烟?门是否可以作为自然排烟的排烟口?是否要在最小清晰高度以上?
答:地上大于50m²小于100㎡的暗房间有直接对外的外门,不应作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4 条所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不必设置排烟设施。
四、《江西》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4 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此条文中“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这一限定条件是对“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和“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两种情况而言的。
五、《广州》1.10:
根据《建规》第8.5.4条,地上无窗房间,当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请问建筑面积大于50㎡、小于100㎡的地上房间,采用玻璃幕墙,此类房间是否需设置排烟设施。
答: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破拆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的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当地上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小于100㎡时,设置此类外窗/玻璃幕墙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玻璃幕墙时,可破拆区域应设置相应标识。
六、《湖南》问题14: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4 条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条文中的总建筑面积是指栋/层/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与走道相连的无窗房间的总建筑面积?
处理意见:防火分区内与走道相连的无窗房间的总建筑面积。
七、《海南》6.6.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4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八、《甘肃》(建筑工程)5.9.1:
洁净手术部应对无窗建筑或建筑物内无窗房间设置防排烟系统。(洁净手术部内的房间大多数为无窗或窗扇固定、不能开启。该场所要按照无窗房间设置和设计防烟和排烟系统,即在避难区及其前室,楼梯间或消防电梯的前室等部位设置防烟设施,在其他部位设置排烟设施,同时设置补风系统。)
总结分析:
《建规》第8.5.4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的房间。《广州》地区的“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破拆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的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有些不妥。
问题八:关于民用建筑需要排烟的部位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民用建筑需要排烟的部位的确定原则?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3:
民用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5.3 条及第 8.5.4 条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二、《湖南》问题13: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3 条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100㎡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以敞开式楼梯连通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 但两层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的房间是否需设排烟设施?
处理意见:两层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房间应设排烟设施,楼梯开口处应设挡烟垂壁,不满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总结分析:
民用建筑的排烟部位,主要依《建规》8.5.3与8.5.4条规定确定。对于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或场所,达到一定规模,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问题九:关于设备用房的排烟设施设置情况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设备用房,尤其是设置于地下室的设备用房,通常没有外窗,属于无窗房间,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6:
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制冷机房及机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柴油发电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等于50㎡的控制室除外),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二、《广州》1.1:
建筑内设的应急发电机房、燃油/燃气锅炉房是否按可燃物较多的情况看待,在不设置自动气体灭火系统时,是否必须执行《建规》中8.5.3 和8.5.4,设置排烟系统。
答:应按可燃物较多情况来看待,当采用气体灭火时,设置事后排风系统,未采用气体灭火时,按《建规》8.5.3条和8.5.4条执行。
三、《陕西》7.2.1: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4条)地下制冷与换热机房以及消防泵房等设备用房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总结分析:
通常设置排烟设施的条件为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房间。对于水泵房、换热站、通风空调机房等(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等于50㎡的控制室除外)通常无可燃物,也无人员长期停留,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对于变配电室、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等电气设备用房,按可燃物较多房间考虑,如采用气体、细水雾或超细干粉自动灭火时,需要设置事后排风系统;未采用时,按《建规》8.5.3条和8.5.4条执行。具体可参石老师专题:同一保护对象,不可兼得的气体灭火系统和排烟系统!
问题十:关于地下电梯厅与门厅的排烟设施设置情况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地下的普通电梯厅或门厅,通常面积很大,是否需要考虑排烟问题?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7:
建筑内的地下电梯厅、地下门厅(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用的厅室)等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总结分析:
电梯厅或门厅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如不是防烟的部位,即不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厅室,当规模达到《建规》8.5.3条和8.5.4条规定时均需要考虑设置排烟设施。
问题十一: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排烟设施设置情况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对于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的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房间,排烟与补风如何设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39: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设计除了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时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小于50 ㎡时宜设置排烟口;内走道均应设置排烟口,且其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
2 当任一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时,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6.3 条、第 4.6.4 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其中第 4.6.3 条第 1 款有关排烟量的计算可按本《指南》第 7.2.29 条执行);当房间面积均小于 50㎡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但内走道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本《指南》第 7.2.25 条的规定;
3 内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当采用机械补风时,该场所(含内走道和房间等)不应与其他区域共用补风系统。
注:《浙江》7.2.25:
对于地下或地上无窗房间,当单个房间建筑面积均小于50㎡且多个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可通过相连的走道排烟。当该走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2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应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2.0㎡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 2/3。
二、《浙江》7.2.40:
设置在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排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房间为无窗(或设固定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 ㎡(或多个无窗房间总面积大于或等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房间为有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1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当该场所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排烟量、补风等设计应参照本《指南》第 7.2.39 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江苏》(二)排烟类3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3 条第1项规定,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无论房间大小,所有房间均应设置排烟设施?
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0㎡的房间不需要设置排烟口,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设置在疏散走道,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12 -3 条。
四、《湖南》问题15:
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场所,不管包间面积多大,排烟口一定要进包间,还是面积小于 50㎡ 的包间可以在走廊排烟?
处理意见:包间面积小于 50㎡ 时排烟口可设置在走廊内,不满足GB50016-2014(2018)第 8.5.4 条要求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五、《山东》3.0.36: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5.3条补风可否从走廊补?间接补风即补风先到走廊,再从走廊到排烟空间。
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地上无窗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也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或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但补风走道应有可靠的进风设施。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总结分析:
依《烟规》4.4.12-3条当单个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的房间设置机械排烟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通过相连的走道排烟。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仅是将排烟口移出房间内,并没有改变原有系统的排烟量。
问题十二:关于《建规》8.5节中走道长度的确定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8.5中有关走道的图示过于简单,无法推测出复杂走道的长度,究竟走道的长度如何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1.3:
走道长度如何计算?是算最远点至疏散楼梯的长度还是算整个走道的长度?
答:整个走道的长度。
二、《广州》1.5:
走道长度的如何确定;按《建规》第8.5.3条,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有设计将超过20m的走道设防火门分隔成不超过20m的内走道而不设排烟设施是否可行?部分走道连接大堂等空间,其走道长度是否应包括大堂的长度?
答:按《建规》8.5.3条执行,长度超20m走道需设置,否则可不用设置排烟设施。走道连接大堂等空间时,走道长度不包括大堂的长度,应分别考虑排烟设施。
总结分析:


《广州》规定走道连接大堂等空间时,走道长度不包括大堂的长度,应分别考虑排烟设施。本文对此条观点存疑。本文认为大堂是走道的一部分,至少兼走道,在计算走道总长度时,需要加上大堂的长度。
问题十三:关于暖通机房、设备房、电梯机房等外墙上的排(进)风口是否需要设置防火阀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9.3.11 规定了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哪些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没有明确是否包括设备用房的外墙,外墙处是否需要设置防火阀?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5.0.3:
暖通机房、设备房、电梯机房等外墙上的排(进)风口是否需要设置防火阀?
如排(进)风口为连通室外空间,外墙风口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二、《广州》2.17:
暖通机房、设备房、电梯机房等外墙上的排(进)风口是否需设置防火阀?
答:如进排风口为连通室外空间,外墙风口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总结分析:
依《建规》9.3.11条规定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与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需要设置防火阀。外墙不属于隔墙,无需设置防火阀。
问题十三:关于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管道是否可以穿越防火分区、防火墙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9.3.2是否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管道?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5.0.1:
根据《建规》第9.3.2条,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请问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管道是否属于此范围,不可穿越防火分区、防火墙?如按此考虑,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管道难以布置。
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等事故排风管道不属于此范围。
二、《广州》1.11:
根据《建规》第9.3.2,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请问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管道是否属于此范围,不可穿越防火分区、防火墙?如按此考虑,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风管难以布置。
答: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等事故排风管道不属于此范围。
总结分析:
《建规》9.3.2条规定仅适用于工业建筑的厂房。针对民用虽然不适用,但民用建筑有条件可尽量参照执行。无论是事故还是火灾尽量控制在较小范围内。
问题十四:关于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能否设置于地下室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设于民用建筑内的燃气锅炉房是否需要依据《建规》9.3.2条规定,其事故排风机房不能设置于地下室内?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三)其他9:
对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等需要考虑防爆事故通风的场所,其事故通风排风管是否要遵守 GB50016 第 9.3.2 条规定,即风管不能穿越锅炉房隔墙?事故通风机房能否设置在地下室?
答: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机房可设置在地下室内。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1.1 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为甲、乙类生产场所,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3.4 条: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据 GB50019-2015 第 6.9.16 条: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所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9.3.9 条是针对甲乙类工业厂房或仓库平时的排风系统而言: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风管及其风机都必须设置于地面以上,不得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而设于地下一层的燃气常压热水锅炉房,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生产厂房,套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2 条: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所以其排风设施可设于地下室或直接设于锅炉房内,不必在地面设置。
总结分析: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机房可设置在地下室内。具体可参国标图集14R106《民用建筑内的燃气锅炉房设计》。举例如下:

问题十五:关于地下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是否需要执行《建规》9.3.9条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有人认为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含有油气,其排风系统及排风设备需执行《建规》9.3.9条款,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此观点是否合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1.6:
按《建规》第9.3.9条,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地下发电机房储油间是否在此范围?
答:地下发电机房储油间不在此范围内。
总结分析:
柴油为丙类液体,依《建规》3.1.1条柴油发电机房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厂房,其储油间为丙类厂房中间仓库,也为丙类。储油间的油箱为密闭容器,其油气直接通大气,不在房间内积聚,房间内不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无需执行《建规》9.3.9条款。
问题十六:关于空调风管保温可否采用B1级材料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9.3.15中何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1.9:
民用建筑项目,空调风管保温是否限制采用难燃B级材料(如橡塑发泡+不燃铝箔贴面)?
答:按《建规》中第9.3.15执行,即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总结分析:
目前,不燃绝热材料、消声材料有超细玻璃棉、玻璃纤维、岩棉、矿渣棉等。难燃材料有自熄性聚氨脂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建规》9.3.15条文解释:加湿器的加湿材料常为可燃材料,这给类似设备留下了一定火灾隐患。因此,风管和设备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黏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在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允许有条件地采用难燃材料。
也就是说,绝热材料尽量采用不燃材料,在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例如潮湿环境等,可以采用难燃材料,即B级材料。
问题十七:关于蓄电池室的暖通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蓄电池室可否采用防爆型空调机,并采用室内循环空气供暖?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1.2:
建筑内设的蓄电池室一般被看作易燃爆房间,是否必须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另外,其室内设置了防爆空调,是否可不执行《建规》中9.1.4 有关不得使用室内循环空气的规定,请明确。
答:有散发有害气体、可燃爆炸气体时,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应执行《建规》中9.1.4要求,不得使用室内循环空气。
总结分析: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872-2014)表3.0.1中将蓄电池室分为2种火灾危险性。具体如下:

(7) 蓄电池室及配套房间。国家水电工程中主要采用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这类蓄电池在结构上采取了密封和消氢措施,但在运行中仍可能有少量氢气逸出。故这类蓄电池室划为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碱性蓄电池和阀控式蓄电池室,按其性能划为丁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与蓄电池室配套布置的酸室、套间及通风机室,一般都设在蓄电池室旁边。这些辅助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相应蓄电池室对待。
各类电厂设计标准对蓄电池室都有相应要求,基本相同。以火力发电厂为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
8.1.2 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蓄电池室、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等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或房间,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8.1.3 蓄电池室的供暖散热器应采用耐腐蚀、承压高的散热器;管道应采用焊接,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供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蓄电池室内不应敷设供暖沟道。
8.3.4 蓄电池室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排风管的出口应接至室外;
2 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设置,排风应引至室外;
3 当蓄电池室的顶棚被梁分隔时,每个分隔处均应设吸风口,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4 设置在蓄电池室内的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5 当蓄电池室内未设置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连续运行;当蓄电池室内设有带报警功能的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与氢气浓度检测仪联锁自动运行;
6 蓄电池室的送风机和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当送风设备为整体箱式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通过以上条款可知,蓄电池室的采暖基本按丙类厂房要求,由于其产生少了氢气,其通风要求基本与《建规》9.1.4相同。
5.1 防烟系统
问题一:关于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汽车库排烟系统设置问题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第6.1.1条:汽车库和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但《车火规》至今没有更新,其防排烟系统如何设置,各地如何执行的?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四十三条:
当汽车库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第 6.1.5 条划分有防火单元时,每个防火单元视为独立的防烟分区,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不同防火单元可共用通风系统、排烟系统、补风系统,但每个系统负担的防火单元数量不应超过 2 个,且负担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共用系统的排烟量可按单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确定。共用系统的设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各个防火单元的风管应独立设置,排风与排烟工况、送风与补风工况应有切换控制,补风应补至每个防火单元内,以保证着火防火单元的排烟效果。
二、《浙江》7.2.41:
对于新建地下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其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与汽车库其它非充电设施区域共用;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布置的两个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排烟系统,系统排烟量可按一个防火单元确定,但排烟量应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20%。
防火单元的补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也可利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或其它防烟分区进行补风。
三、《江苏》(二)排烟类22:
电动汽车库的防火单元,是否需要独立设置排烟及补风系统?如果两个防火单元合用排烟风机时,排烟风机风量是否应满足 GB51251-2017 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6.4 条(是否要叠加)?
答:防火单元可以合用排烟风机,风量无需叠加,但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5.4 条;补风系统可以通过防火风口从相邻防火单元补入(相邻的防火单元采用机械补风或直接由室外自然补风),自然补风风速不大于 3m/s。
四、《山东》3.0.27:
电动汽车库是否每个防火单元设置一套排烟系统?
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6.1.5条,一个防火单元面积不超过1000㎡。建筑专业按照防火单元划分时,按每个防火单元设计排烟系统。
五、《湖南》问题5:
建筑专业根据充电桩的设计要求将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分隔成多个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防火分隔后,车库的通风排烟和补风系统的设计如何在审查中把控?
处理意见:按原车库防烟分区设置机械排烟系统,而机械补风系统或利用直通室外车道、顶板开采光天井的自然补风(直接从室外取新风)均应补到每个防火单元,不可采用防火隔墙上设 70℃自动熔断关闭的防火风口从另一防火单元取风的方式;不满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六、《甘肃》(建筑工程)5.1.8: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按独立防火单元集中布置,防火单元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烟、补风系统。
总结分析:
由于《车火规》一直没有更新分散充电设施的防火设计,有关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有两个省出台了正式的地方规范:
1)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4.9.12~4.9.14条。




问题二:关于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排烟与通风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设置气体灭火的防护区,火灾时需要保持防护区密闭,不可以设置排烟系统,需要设置灭火后通风设施。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防护区也需要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四十四条: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为保证其灭火效果,不应设置排烟系统,但应设置灭火后的事后通风设施。
二、《浙江》7.2.8: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应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但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风量按换气次数 5~8 次/小时确定,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三、《江苏》(二)排烟类3:
设置细水雾或气体灭火设施并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如档案馆),如何控制机械排烟与灭火的先后启停顺序?
答:设置细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的场所,不再需设计机械排烟系统。
总结分析:
可参石老师专题:同一保护对象,不可兼得的气体灭火系统和排烟系统!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DA/T45-2009)第6.7条: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时,防护空间内的通风系统应联动关闭。
问题三:关于冷库的冷间是否设置排烟设施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冷库一般定性为丙类仓库,满足《建规》8.5.2-3,4的规模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但《冷库设计规范》中并无相关内容,为什么?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9:
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冻结间等)可按《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的相关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二、《江苏》(二)排烟类6:
2-8℃冷藏库以及库温低于 0℃的冷冻库,火灾危险性较小,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设置排烟设施对冷库的整体保温结构破坏较大,且会存在结露结霜等问题,对实际使用影响较大。
答:冷库的冻结间和冷藏间在货物存储期间,冷间内没有人员。冷冻的猪肉、牛肉、羊肉、鸡肉、水产品等货物及蔬菜、水果等货物处于密闭空间,没有明火作业的情况,不存在明火引燃货物的可能性。因此冷库不需设置排烟设施。其他库房、穿堂、辅助房间等仍然需要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相关规定。
三、《广州》3.1:
冷库为丙类仓库,占地面积大于1000㎡时,是否要求设计排烟系统?
答:按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管理组于2016年12月6日发布的《冷库排烟设计解释》,冻结间和冷藏间内不宜设置排烟设施。
四、《甘肃》(建筑工程)5.15.1: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的冷库穿堂、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总结分析:
参《冷库设计规范》管理组复函:冷库排烟设计解释

问题四:关于非机动车库排烟量的计算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2.0.3 条与2.0.5条如下。
2.0.3非机动车:以人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2.0.5 非机动车库:停放非机动车的建筑物。
由上述术语可知,非机动车库包括无充电设施和有充电设施两种。其排烟如何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38:
对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无充电设施且与相邻场所(或部位)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非机动车库,当单个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大于500㎡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h·㎡计算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计算确定。
对于设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当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m³/h.㎡计算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 3%确定。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二、《山东》3.0.25: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其机械或自然排烟设施如何设置?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无充电设施且与相邻场所或部位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单个非机动车库,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 m³/(h·㎡ )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000 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计算确定。
对于设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当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 m³/(h·㎡ )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000 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3%确定。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二、《广州》1.7:
地下非机动车库是否必须设置消防排烟系统?需要遵循的设计标准是什么?可否按照普通汽车库进行设计?
答:应按《建规》、《防排烟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不可按普通汽车库进行设计。
总结分析:
对于无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火灾危险性并不大,但要加强管理。其排烟设施规范并不明确,可按可燃物库房依《建规》考虑,依《烟规》设计。对于个别省份出台的细则,可以参考执行。
对于有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很多地方出台了标准。
1、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2020.12.06)第8.1.5条。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一个防烟分区排烟量按 90 m³/(h·㎡)计算,且不应小于 15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 3 %的自然排烟窗(口)。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宜在外墙或顶部设置固定窗。
2、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1624-2019)第7.0.4条。
设置在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可开启外窗面积小于地面面积5%的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设置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执行。
3、《郑州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16)第8.4节。
8.4 排烟
8.4.1 充电库中的排烟可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8.4.2 当充电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 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 房间外墙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布置,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8.4.3 充电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
2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 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其他挡烟垂壁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0m;
4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8.4.4 当充电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与垂直风管连接的水平管道应设280℃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3 水平排烟管道穿越其他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若必须穿越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h,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4 垂直管道宜设置在管井中,其管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5 当充电库内设置吊顶且吊顶内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导热性差的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隔热或与可燃物、难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6 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4.5 在地下充电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中,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补风可采用自然补风或机械补风方式,空气宜直接从室外引入;
2 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停;
3 送风口设置位置宜远离排烟口,二者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8.4.6 充电库中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高压系统选用。
8.4.7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表8.4.7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条件和设置场所 |
单位排烟量 m³/(h·㎡) |
换气次数 (次/h) |
备注 |
担负1个防烟分区 | ≥60 | - | 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 |
担负2个及2个以上防烟分区 | ≥120 | - | 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确定 |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3 机械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8.4.9 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8.4.10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阀)的设置应按防烟分区设置,且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任一排烟口(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2 排烟口(阀)的设置宜使气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其安装位置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宜与附近安全出口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当火灾确认后,同一排烟系统中着火的防烟分区中的排烟口(阀)应呈开启状态,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 防烟分区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4.11 机械排烟系统中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其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
2 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3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上部;
4 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且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该阀门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5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应能在280℃的环境下连续工作不小于30min。
4、上海市《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沪建标定(2016)528号第3.3.1条款。
大于50㎡的地下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排烟系统,若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不小于建筑面积的2%;若采用机械排烟的方式,其排烟量按60m³/(h•㎡ )计算。
5、深圳市《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工程技术规程》(SJG39-2017)(2017.10.31)


以上五个地区的地方标准,郑州和深圳规定的比较详细,但郑州、深圳与上海均在《烟规》实施以前制定的规程,有些与《烟规》不协调的地方。北京与江苏是在《烟规》之后制定的,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电动非机动车的产品质量良莠不齐、车辆的停放和充电也很难规范,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多的乱摆乱放和随意搭接充电线路的情况。因此,相对常规的库房和汽车库,停放电动非机动车的车库具备更大的火灾危险性,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有关非机动车库的防火也可参考石老师专题:非机动车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问题五:关于游泳池的池水区如何考虑排烟设施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8.3节中将游泳池设置为不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8,5节中并没有类似的条款,其池水区可否不考虑排烟设施?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二)排烟类4:
游泳池的池水区可燃物很少,几乎没有着火的可能,是否可以不考虑排烟设施?
答:游泳池的池水区可不设排烟设施。
总结分析:
游泳池通常出现在两种建筑内,一种为体育建筑,另一种为娱乐场所。
1、《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8.1.9条规定如下:
8.1.9 比赛、训练大厅设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没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无外窗的地下训练室、贵宾室、裁判员室、重要库房、设备用房等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泳池区通常与训练大厅在同一空间,如存在可燃装修材料,也会有火灾发生的危险,需要考虑排烟设施。
2、娱乐的场所的室内游泳池,通常与休息大厅在同一空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存在可燃装修材料,也会有火灾发生的危险,建议参照《建规》8.5.3-1考虑排烟设施。可参石老师专题:健身房.保龄球馆.台球馆等-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问题六:关于电影院的放映厅排烟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由于《烟规》实施后,《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一直没有更新,导致电影院放映厅的排烟量计算存在很大争议。另外,如按《烟规》执行,排烟量巨大的地上放映厅是否需要补风?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二)排烟类2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 条,建筑面积较小净高超过 6m 的影院,是否要按标准中大于 6m 层高的公共建筑设计排烟系统?是否可套用本标准第 1.0.2 条,影院为特殊用途的民用建筑而不用最新的 GB51251 计算?
答:可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执行。
二、《甘肃》(建筑工程)5.5.1:
面积大于100㎡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50㎡的地下观众厅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关于排烟量,考虑到观众厅净高比中庭低,人员密集,且由于有座椅的障碍,火灾时人员疏散较困难。因此建议观众厅以13次/h 换气标准计算,或90m³/(㎡·h)换气标准计算,两者取其大者。对于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观众厅,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及“防排烟标准”第 4.6.6 条~第 4.6.13 条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防排烟标准”表 4.6.3 中的数值,三者取其大者)
三、《川渝地区》第二条 :
……
2 电影院、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的排烟量可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第6.1.9条条文说明执行,排烟量按13次/h 换气次数或90m³/(㎡·h)计算取大值。
……
四、《山东》1.0.2: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1.0.2条:“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如何理解?
有专业标准(规范)的按专业标准(规范)执行,但未涵盖的内容则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例如: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汽车库防火规范》的规定,排烟风管的耐火极限、排烟口、补风口的设置要求等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
电影院防排烟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6.3及计算方法计算。
五、《江西》19: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5.1条 规定,设置排烟系统的房间如面积小于500㎡可不设置补风系统。 但对于建筑面积小于 500㎡ 、室内比较封闭(无窗)且人员密集的影厅、报告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当设置有机械排烟系统时,宜设置排烟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总结分析:
《烟规》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电影院放映厅的排烟量。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第6.1.9条规定,面积大于100㎡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50㎡的地下观众厅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其条文解释中关于排烟量,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第8.4.2条中庭的排烟量计算方法,考虑到观众厅净高比中庭低,人员密集,且由于有座椅的障碍,火灾时人员疏散较困难。因此建议观众厅以13次/h换气标准计算,或90m³/(㎡.h)换气标准计算,两者取其大者。假设一个200㎡的观众厅,净高7m,按此规范计算,排烟量为18200 m³/h。
而一个200㎡的观众厅,净高7m,有喷淋,按《烟规》第4.6.3表,排烟量为82000m³/h。此排烟量为原排烟量的4.5倍。相差如此悬殊,以哪个为准呢?
按《烟规》GB51251-2017总则中1.0.2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有观点认为,电影院属于有特殊要求的民用建筑,可以执行其专业标准里的特殊规定。本文观点认为有些不妥。电影院虽然有其自己的规范,但其计算方法也是参考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第8.4.2条中庭的排烟量计算方法,没有脱离开《建规》的范畴,原防火规范废止被新的《建规》GB50016-2014代替,原第8.4.2条被新的《烟规》中的内容取代,那么影院放映厅排烟量的计算也应执行《烟规》。只是《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2008年后没有再修订,其中有些条款需要根据新的消防专业规范调整。
另外,依《烟规》第4.5.1条,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对于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放映厅,是不需要设置补风系统的。但如此巨大排烟量,且放映厅均为无窗房间,一般情况,走道也没有外窗,类似于地下室,仅靠自然补风有些困难,建议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放映厅也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问题七:关于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如何设置排烟设施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商业服务网点定性为住宅,其排烟设施需要执行《建规》8.5.3-3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西制冷学会》25:
住宅底商属于商业服务网点,若分隔单元上下两层总面积大于 100㎡,其排烟措施如何考虑?
答:商业网点的敞开楼梯间应按《烟标》4.2.3条设置挡烟垂壁,一层、 二层可分别考虑是否设置以及如何设置排烟设施。小于50㎡的楼层, 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若一、二层合起来考虑 ,则按同一空间处理,房间面积按两层面积之和,敞开连通部位有条件不设挡烟垂壁(排烟窗在上层负担排烟时)。
总结分析:
商业服务网点按住宅建筑定性,可不按公共建筑处置,但是,商业服务网点毕竟属于公共活动场所,而且人员相对密集。因此,仍建议适当考虑排烟设施,可利用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设计外窗时,宜满足自然排烟窗要求。具体详见石老师专题:消防释疑:商业服务网点-21问!
《广西制冷学会》将一、二层合起来考虑排烟的方式本文不支持,防烟分区不应跨楼层。一二层一起考虑,一层着火,相当与火灾蔓延到二层,很危险。
问题八:关于机械汽车库的排烟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近年来,出现很多种类的机械汽车库,具体分类详见《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326-2014 )。《车火规》5.1.3仅涉及了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排烟设施要求,其他机械车库并没有单独列举,统一执行《车火规》8.2.1条款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甘肃》(建筑工程)5.2:
i. 全封闭的机械式停车库宜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全地下或不具备自行排烟的机械式停车库,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强制排烟。)
ii.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巷道顶部。
iii. 停车数量少于 50 辆的平面移动类停车库、巷道堆垛类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可与排烟系统组合设置,排气口宜设置在停车库下部,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各自的风口应上、下分开设置;当停车位超过 50 个时,排烟系统应与通风系统分开设置。
iv. 利用建筑物地下室的升降横移类停车库,地下室面积超过 2000 ㎡的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且换气次数不宜少于 8 次/h。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总结分析:
《甘肃》规定了全封闭的机械停车库、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平面移动类停车库、巷道堆垛类停车库和升降横移类停车库排烟系统的做法。仅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与《车火规》规定相同,其余规定是否合适,有待商榷。巷道堆垛类停车库和升降横移类停车库也可存在于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内。
问题九:关于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哪些部位需要排烟设施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8.2.10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防排烟设施。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窗宜同时设置手动和电动开启设施,电动开启设施应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具体厂房的哪些部位需要设置防排烟设施,规范并没有明确,如何执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甘肃》(建筑工程)5.10.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防排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风量应按走道面积计算;
2 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超过 300㎡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3 厂房设置机械排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且机械送风囗或自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之下;
4 医药洁净室内的排烟口及补风口应有防泄漏措施,与其相连通的排烟及补风系统的进出风口处应设防止昆虫进入的措施。
总结分析: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也是洁净厂房的一种,《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规范中没有规定具体的防排烟部位,也需执行《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相应的内容。其6.5.7条款:洁净厂房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 洁净厂房设置的排烟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本文认为: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道,无论长短均需设置排烟设施,且必须为机械排烟。其他部位参考《建规》8.5节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