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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硅集成电路芯片工厂设计规范 GB50809-2012
  • 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XF1025-2012
  •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GB50650-2011(2022修订版)
  • 湿地公园设计标准 CJJT308-2021
  •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XF588-2012
  • 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428-2021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55033-2022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121号)
  •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0-2021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 钢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6-2021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55002-2021
  • 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
  •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55003-2021
  •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 号 )
  • 组合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4-2021
  •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7-2021
  • 注氮控氧防火装置 XF1206-2014
  •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 GB55025-2022
  •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6-2022
  • 探火管式灭火装置 XF1167-2014
  •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7-2022
  • 消防给水·灭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1000问)!
  •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3-2021
  •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1-2021
  •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2-2021
  •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16280-2014
  •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51054-2014
  •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 XF835-2009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 XF1290-2016
  •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175-2016
  •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8-2010
  •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872-2014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2019修订版)
  •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
  •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 JGJ76-2019
  •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13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35181-2017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
  • 建筑制图标准 GBT50104-2010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标准 GBT51402-2021
  • 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距离有关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21〕1号)
  • 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GBT50939-2013
  • 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 JGJT326-2014
  •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2010
  •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8-2008
  •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6-2015
  •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 灭火器维修 XF95-2015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2013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12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 建筑电气制图标准 GBT50786-2012
  •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8-2011
  •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50966-2014
  • 电子工程建设术语标准 GBT50780-2013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2011
  •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 防火门监控器 GB29364-2012
  •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GB55032-2022
  •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CJJT148-2010
  •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298-2013
  •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55030-2022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
  • 住宅性能评定标准 GBT50362-2022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GB55034-2022
  •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2021
  •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55021-2021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55024-2022
  •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55019-2021
  • 关于《建规》第5.1.9条、第5.3.5条和第5.3.1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07〕92
  • 关于消防电梯与楼梯间直通室外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5〕27号)
  • 关于对室内变电站防火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4号)
  • 关于220V附建式变电站防火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2号 )
  • 关于内衬风管、走道宽度、管道风速问题的复函(烟标〔2020〕31号)
  • 关于消防联动问题的复函
  • 关于独立前室加压送风的问题的复函
  • 关于疏散楼梯首层疏散走道宽度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20〕1号)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
  • 关于咨询确认相关设计是否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的复函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复函(民规〔2021〕1号)
  • 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建办科〔2021〕3号)
  • 关于石油库中控室等抗爆设计的复函(库规函〔2020〕第2号)
  • 关于“叠压供水泵吸水管上倒流防止器可不重设”的复函及通报
  • 关于《防排烟标准》第3.1.5条疑问的复函
  • 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
  • 文物局 应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9〕19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
  • 关于咨询《地铁设计规范》有关地下区间隧道消火栓设置问题的复函
  • 关于《建规》第5.2.2条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6〕19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宜的复函(建办科函〔2021〕478号)
  • 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
  • 国家标准管理组关于“TCL小家电三期项目物流仓库防火设计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4〕52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隧道消防验收事宜的复函(交办公路函〔2017〕558号)
  •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
  • 关于“排水管道穿越卧室问题”的复函
  • 关于防火玻璃墙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13号)
  • 关于自动灭火系统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21号)
  • 关于系统选型等问题的复函
  • 关于防护区划分问题的复函
  • 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防护区等问题的复函
  • 关于“12.3.12-5 6款机械三通”问题的复函
  • 关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有关问题的咨询函的回复函
  • 关于“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太阳能系统的疑问”的复函
  • 【已废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 【已作废】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
  • 【已作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836-2009
  • 【已废止】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GA402-2002
  • 【已作废】火灾报警设备专业术语 GBT4718-2006
  • 【已作废】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7-94
  • 【已作废】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05
  • 【已作废】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50222-1995
  • 【已作废】轻便消防水龙 GA180-1998
  • 【已废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 【已作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 【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 【已作废】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07
  • 【已作废】干粉灭火剂第1部分BC干粉灭火剂 GB4066.1-2004
  • 【已作废】干粉灭火剂第2部分ABC干粉灭火剂 GB4066.2-2004
  • 【已作废】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
  • 【已作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2013
  • 【已作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5部分:雨淋报警阀 GB5135.5-2003
  • 【已作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6部分:通用阀门 GB5135.6-2003
  • 【已作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 GB5135.7-2003
  • 【已作废】饰面型防火涂料 GB12441-2005
  • 【已废止】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1
  • 【已作废】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
  • 【已作废】室内消火栓 GB3445-2005
  • 【已作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 【已作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GB5135.9-2006
  • 【已作废】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 【已作废】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01
  • 【已废止】灭火剂基本术语 GA51-1993
  • 【已废止】119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16282-1996
  • 【已作废】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T91-2002
  • 【已废止】建筑材料燃烧或热解发烟量的测定方法(双室法) GBT16173-1996
  • 【已作废】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02
  • 【已作废】钢结构防火涂料 GB14907-2002
  • 【已废止】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08
  • 【已作废】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
  • 【已废止】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 【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 【已作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 【已作废】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
  • 【已作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4
  • 【已作废】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GB55029-2022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 GB55023-2022
  •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8-2022
  •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31-2009
  •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 洁净手术部通用技术要求 GBT42392-2023
  •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273-2022
  • 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试验导则 GBT25296-2022
  •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CJJ95-2013
  • 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T50680-2012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308-2019
  •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31-2003
  •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
  •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CJJ142-2014
  •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T50293-2014
  •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98
  •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GB50613-2010
  •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003
  •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 GBT50546-2009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用量标准 GBT50331-2002
  • 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T50824-2013
  •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2007
  •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
  • 建筑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50106-2010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
  •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JGJT67-2019
  • 城市快速道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
  •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3091-2015
  •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2014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92-2016
  •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标准 TASC17-20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版)
  • 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 GB51377-2019
  •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 棉纺织工厂设计标准 GBT50481-2019
  • 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办函〔2020〕99号)
  • 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标准 GB51261-2019
  • 薄膜太阳能电池工厂设计标准 GB51370-2019
  • 岩棉工厂设计标准 GBT51379-2019
  • 锦纶工厂设计标准 GBT50639-2019
  • 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 多晶硅工厂设计规范 GB51034-2014
  • 冷轧带钢工厂设计规范 GB50930-2013
  • 涤纶工厂设计标准 GBT50508-2019
  • 麻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0499-2009
  • 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112-2015
  • 服装工厂设计规范 GB50705-2012(2023修订版)
  • 氨纶工厂设计规范 GB50929-2013
  • 丝绸工厂设计规范 GB50926-2013
  • 聚酯工厂设计规范 GB50492-2009
  • 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GB50426-2016
  • 非织造布工厂技术标准 GB50514-2020
  • 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GB51092-2015
  • 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443-2016
  •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 加气混凝土工厂设计规范 GB50990-2014
  • 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174-2010
  •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 GBT50980-2014
  •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50117-2014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JGJT260-2011
  •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T10060-2011
  • 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
  •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924-2014
  •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
  •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
  •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2008
  •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12
  •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50738-2011
  •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0
  •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GBJ124-88
  •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GJ311-2013
  •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01-2010
  •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62-92
  •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50087-2013
  •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264-2013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
  •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标准 建标170-2014
  •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316-2000(2008版)
  •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T 41-2014
  •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2-2014
  • 防烟排烟-地方标准答疑汇编(500问)
  • 详解《防排烟技术标准》与上海《防排烟设计标准》之异同
  • 建筑给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98-2014
  •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 GBT50114-2010
  •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229-2010
  •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
  •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15
  •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GB50320-2014
  • 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应急消〔2021〕170号)
  •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10-2021
  •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 GB50909-2014
  •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标准 GBT50700-2022
  •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 GBT50759-2022
  •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 GBT51429-2022
  •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 复合地基技术规范 GBT50783-2012
  •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 (试行 )
  •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50-2010
  •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50312-2007
  •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1-2014
  •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2013
  • 膨胀蛭石防火板 JCT2341-2015
  • 建筑用陶瓷纤维防火板 JGT564-2018
  •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规程 JGJT216-2010
  •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 GB50901-2013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10
  •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52-2012
  •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2009年版)
  • 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41-2020
  • 化学工业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 GB50873-2013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
  •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2010
  •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 CJJT34-2022
  •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CJJT216-2014
  •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GBT50218-2014
  • 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设计标准 GBT 51437-2021
  •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
  • 化学工程节水设计规范 GBT50977-2014
  •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 医药工艺用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913-2013
  •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
  • 钢铁企业节能设计标准 GBT50632-2019
  •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0-2013
  • 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 CJJ203-2013
  •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建标148-2010
  • 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88-2014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
  •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GB50336-2018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GBT50811-2012
  • 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 CJJ138-2010
  •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价标准 GBT50604-2010
  • 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 GB50787-2012
  • 疗养院建筑设计标准 JGJT40-2019
  • 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 CJJT75-2023
  •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11
  •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60-2011
  • 城镇建设智能卡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918-2013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 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范 GBT50876-2013
  • 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 JGJ7-2010
  •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12
  •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T50146-2014
  • 约束砌体与配筋砌体结构技术规程 JGJ13-2014
  •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 建标184-2017
  • 铝合金门窗 GBT8478-2020
  • 蒸发冷却制冷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342-2014
  • 小型水电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GBT50964-2014
  •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JTGTD33-2012
  •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2016
  •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310-2013
  • 消防水鹤 XF821-2009
  •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50112-2013
  •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50684-2011
  •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 GB50429-2007
  •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2013
  •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GB50642-2011
  • 山东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 DB37T2409-2021
  • 海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46T527-2021
  • 关于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冀建质安〔2021〕4号)
  •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DB46T526-2021
  • 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2021年版)
  • 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
  • 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
  • 新疆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解答(新勘设协函(2021)第05号)
  • 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指南(试行)
  • 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88-2021
  • 内蒙古既有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技术规程 DB15T1894-2020内蒙古既有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技
  •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 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赣建设协〔2020〕
  • 宁波市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及质量通病(2020年)
  •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安全操作要求及明确气体灭火系统、消防车道、双速防排
  •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水利、水电、电力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 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晋建消字〔2022〕195号)
  • 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
  • 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建标〔2020〕61号))
  • 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合建消〔2021〕21号)
  • 2020年度杭州市勘察设计综合检查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及质量通病
  •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
  •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技术要点 (试行 )
  •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
  • 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第一册)(豫建设计[2022]214号)
  • 武汉市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
  • 湖南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
  • 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
  •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穗勘设协字〔2019〕14号)
  • 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DBT29-264-2019
  • 广州市密室逃脱、剧本类娱乐经营场所消防技术指引(试行)
  •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 江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 DB36T1086-2018
  • 吉林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DB22T2880-2018
  • 广东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JT15-110-2015
  • 江苏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32T186-2015
  •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1026-2013
  • 广州市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指引
  •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消防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43T420-2008
  •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DB11791-2011
  • 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 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52-062-2013
  •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505031-2004
  • 陕西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61T93-2014
  • 海南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暂行)(琼公消〔2018〕第117号)
  • 有色金属企业节水设计标准 GB51414-2020
  • 工程测量标准 GB50026-2020
  •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GBT 51366-2019
  •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T50328-2014
  • 应急照明 GBT42824-2023
  • 矿山电力设计标准 GB50070-2020
  • 建筑给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CJJT154-2020
  • 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 CJJT282-2019
  •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97-2019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50235-2010
  • 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 GBT50538-2020
  • 建材工程术语标准 GBT50731-2019
  •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系统设计标准 GBT51425-2020
  • 建筑木结构用阻燃涂料 JGT572-2019
  • 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 CJJT304-2019
  • 智能变电站工程调试及验收标准 GBT51420-2020
  •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92-2018
  •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标准 CJJT314-2022
  • 网络工程设计标准 GBT51375-2019
  •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 GB50495-2019
  •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50364-2018
  • 绿色校园评价标准 GBT51356-2019
  •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18
  •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标准 GBT50379-2018
  •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50185-2019
  •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BT 51327-2018
  • 工程隔振设计标准 GB50463-2019
  •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文〔2021〕16号)
  • httpswww.cabr-fire.comgf1579list-1579.htm
  • 嘉兴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常见问题质量手册(2022)
  •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12
  • 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 GBT50511-2022
  •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50383-2016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洒水喷头 GB5135.1-2019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 GB5135.2-2003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3部分:水雾喷头 GB5135.3-2003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4部分:干式报警阀 GB5135.4-2003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5部分:雨淋报警阀 GB5135.5-2018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6部分:通用阀门 GB5135.6-2018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 GB5135.7-2018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8部分:加速器 GB5135.8-2003
  • 消防手套 XF7-2004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GB5135.9-2018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 XF1157-2014
  •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XFT579-2005
  •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7
  • 石油储罐阻火器 GB5908-2005
  • 消防水枪 GB8181-2005
  • 消防软管卷盘 GB15090-2005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 远控消防炮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19157-2003
  •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GB19880-2005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25506-2010
  • 消防技术文件用消防设备图形符号 GBT4327-2008
  • 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 XF211-2009
  •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XF703-2007
  • 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 XF632-2006
  • 消防梯 XF137-2007
  •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2978-2003
  •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2006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15
  • 火灾分类 GBT4968-2008
  • 消防泵 GB6245-2006
  •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GB28184-2011
  •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5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 GB26875.5-2011
  •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6部分:信息管理软件功能要求 GB26875.6-2011
  •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7部分: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软件功能要求 GBT26875.7-2015
  •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8部分:监控中心对外数据交换协议 GBT26875.8-2015
  •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XF1061-2013
  • 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GB50745-2012
  • 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5-2020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部分:压力开关 GB5135.10-2006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件 GB5135.11-2006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3部分:水幕喷头 GB5135.13-2006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4部分:预作用装置 GB5135.14-2011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5部分:家用喷头 GB5135.15-2008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6部分:消防洒水软管 GB5135.16-2010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7部分:减压阀 GB5135.17-2011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8部分:消防管道支吊架 GBT5135.18-2010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9部分:塑料管道及管件 GBT5135.19-2010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0部分:涂覆钢管 GBT5135.20-2010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1部分:末端试水装置 GB5135.21-2011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2部分:特殊应用喷头 GB5135.22-2019
  •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XF480.3-2004
  •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 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程序 GBT26784-2011
  •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15930-2007
  •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5部分:荧光消防安全标志 XF480.5-2004
  •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16
  •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2014
  • 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 GBT50779-2022
  • 建筑火灾荷载调查与统计分析方法 XFT1427-2017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 SYT6344-2017
  • 电气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方法 第6部分:SEM微观形貌分析法 GBT16840.6-2012
  •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26785-2011
  • 燃烧训练室技术要求 XFT1289-2016
  • 热不稳定物质动力学常数的热分析试验方法 GBT17802-2011
  • 电气火灾勘验方法和程序 第2部分:物证的溶解分离提取方法 GBT29180.2-2012
  • 推闩式逃生门锁通用技术要求 GB30051-2013
  • 火焰在垂直表面的横向蔓延试验方法 GBT28752-2012
  •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XFT1245-2015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29639-2020
  • 消防训练安全要则 XFT967-2011
  •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13365-2005
  • 铺地纺织品静电性能参数及测量方法 XF96-1995
  • 消防吸水胶管 GB6969-2005
  • 消防安全工程 总则 GBT31592-2015
  • 消防安全工程 第1部分:计算方法的评估、验证和确认 GBT31593.1-2015
  • 消防安全工程 第2部分:所需数据类型与信息 GBT31593.2-2015
  • 消防安全工程 第3部分:火灾风险评估指南 GBT31593.3-2015
  • httpswww.cabr-fire.comgf1822list-1822.htm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575-2010
  •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GB50059-2011 
  • 100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GB50697-2011
  • 1000kV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GB50993-2014
  •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50348-2018
  • 安全色 GB2893-2008
  •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 GB51136-2015
  •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2-2013
  • 冰雪景观建筑技术标准 GB51202-2016
  •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47-2011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1-2013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19576-2019
  • 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 GB50515-2010 (2)
  • 地热电站设计规范 GB50791-2013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21734-2008
  •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14-2013
  • 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标准 GB51401-2019
  • 发光二极管工厂设计规范 GB51209-2016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
  •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5-2013
  • 干法赤泥堆场设计规范 GB50986-2014
  •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0-2013
  • 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 GB51017-2014
  •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GB50794-2012
  • 光缆生产厂工艺设计规范 GB51067-2014
  • 光纤厂工程技术规范 GB50945-2013
  • 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51170-2016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1155-2016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GB50881-2013
  •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厂设计规范 GB51122-2015
  • 间接蒸发冷水机组 JGT580-2022
  •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50212-2014
  •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GB50870-2013
  • 建筑用电供暖散热器 JGT236-2022
  • 卷帘门窗 JGT302-2022
  • 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9-2013
  • 矿山提升井塔设计规范 GB51184-2016
  •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19577-2015
  • 连铸工程设计规范 GB50580-2010
  •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 铝加工厂工艺设计规范 GB50482-2009
  • 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 GB50450-2008
  •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 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GB50349-2015
  • 铅锌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 GB50985-2014
  •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 GB50574-2010
  •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 GB50957-2013
  •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10055-2007
  •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GB50447-2008
  •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GB50687-2011
  •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
  •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 GB50582-2010
  • 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GB50360-2016
  • 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 GB50954-2014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50226-2007(2011年修订版)
  •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GB51194-2016
  •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GB51158-2015
  • 头部防护安全帽 GB2811-2019
  •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83-2011
  • 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69-2016
  • 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376-2015
  • 消声室和半消声室技术规范 GB50800-2012
  •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2012
  • 冶金工业建设钻探技术规范 GB50734-2012
  • 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规范 GB51073-2014
  • 医药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1133-2015
  • 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1047-2014
  • 游乐设施安全防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B28265-2012
  • 有色金属加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758-2012
  • 有色金属冶炼厂收尘设计规范 GB50753-2012
  •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9
  •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 GB50897-2013
  • httpswww.cabr-fire.comgf1773list-1773.htm
  • 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 GB51119-2015
  • 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GB50998-2014
  • 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 GB51053-2014
  •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2012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944-2013
  • 道路交通信号灯 GB14887-2011
  •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702-2011
  • 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GB50963-2014
  • 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0052-2020
  • 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781-2012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2006
  •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GB50689-2011
  • 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 GB51204-2016
  •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14050-2008
  • 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 GB50952-2013
  • 中药药品生产厂工程技术规范 GB51069-2014
  • 光缆厂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950-2013
  • 石油化工非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90-2011
  • 油田注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1-2014
  •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50236-2011
  • 水电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及验收规范 GB50766-2012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6-2014
  •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 GB50126-2008
  • 轻金属冶炼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883-2013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8-2010
  • 轻金属冶炼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 GB50882-2013
  •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50322-2011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2014
  •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GB14925-2010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5-2014
  •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2008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8-2018
  •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2012
  • 化纤工厂验收规范 GB50956-2013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2014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1049-2014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2012
  • ±800kV及以下直流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729-2012
  • 涤纶、锦纶、丙纶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95-2011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2012(重复)
  •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09
  •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13
  •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1-2012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2014
  • 1000kV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35-2013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16
  • 1000kV构支架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34-2013
  • 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727-2011
  •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61-2010
  •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GB51120-2015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9-2010
  •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69-2014
  •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 GB50424-2015
  •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1043-2014
  •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635-2010
  •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50545-2010
  •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799-2012
  • 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50665-2011
  • 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 GB51101-2016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8380-2012
  • 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973-2014
  • 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 GB50826-2012
  •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8-2013
  • 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 GB51096-2015
  •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 GB50040-2020
  •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 GB50652-2011
  •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
  • 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 GB50896-2013
  •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3-2013
  • 挤压钢管工程设备安装与验收规范 GB51105-2015
  • 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GB50673-2011
  • 卡丁车场建设规范 GB19197-2003
  •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996-2014
  •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195-2013
  •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093-2013
  •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50288-2018
  • 粘胶纤维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750-2012
  • 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建标193-2018
  • 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 GBT11977-2008
  •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 GBT3976-2014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2012
  • httpswww.cabr-fire.comgf2011list-2011.htm
  • 消防安全工程 第4部分:设定火灾场景和设定火灾的选择 GBT31593.4-2015
  • 消防安全工程 第5部分:火羽流的计算要求 GBT31593.5-2015
  • 消防安全工程 第6部分:烟气层的计算要求 GBT31593.6-2015
  • 脉冲气压喷雾水枪通用技术条件 XF534-2005
  •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 XF634-2015
  • 消防安全工程 第7部分:顶棚射流的计算要求 GBT31593.7-2015
  • 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2部分:易燃固体分级试验方法 XFT536.2-2005
  • 消防安全工程 第8部分:开口气流的计算要求 GBT31593.8-2015
  • 消防安全工程 第9部分:人员疏散评估指南 GBT31593.9-2015
  • 离心泵名词术语 GBT7021-2019
  •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11-2011(2019修订版)
  • 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3部分:易于自燃的物质分级试验方法 XFT536.3-2
  • 监狱建筑设计标准 JGJ446-2018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修订版)
  • 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 XFT1340-2016
  •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 JGJT484-2019
  • 阻燃及耐火电缆 阻燃橡皮绝缘电缆分级和要求 XF535-2005
  •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T51368-2019
  • 居住绿地设计标准 CJJ∕T294-2019
  • 植物园设计标准 CJJT300-2019
  • 动物园设计规范 CJJ267-2017
  • 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4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分级试验 XFT536.4-
  • 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 GBT51046-2014
  •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2012
  • 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5部分:固体氧化性物质分级试验方法 XFT536.5-2
  •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13495.1-2015
  • 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 XFT620-2006
  • 电缆防火涂料 GB28374-2012
  • 沟槽式管路连接件技术规范 GBT36019-2018
  • 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26465-2021
  •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 GBT36122-2018
  •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GBT40484-2021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 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指数测定方法 GBT803-2008ISO6184-2:1985
  • 气体灭火剂的毒性试验和评价方法 XFT636-2006
  •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软件通用技术要求 XFT847-2009
  • 材料的火灾场景烟气制取方法 XFT505-2004
  • 火灾烟气毒性危险评价方法—动物试验方法 XFT506-2004
  • 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 GB26755-2011
  •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GB26851-2011
  •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 GB4065-1983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
  •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T50110-1987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47-2019
  •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T50163-1992
  •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第1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 XF545.1-2005
  • 灭火器箱 XF139-2009
  •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GBT8625-2005
  •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 GBT51345-2018
  • ±800kV直流换流站设计规范 GBT50789-2012(2022修订版)
  • 消防员单兵通信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XF1086-2013
  •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CJJT149-2021
  • 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 XF863-2010
  • 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 JGJT470-2019
  •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 XF545.2-2005
  • 消防摩托车 XF768-2008
  • 通用雷达站设计标准 GB51418-2020
  •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JGJ144-2019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 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 消防员护目镜 XF1273-2015
  •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13-2018
  •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第3部分:春秋制服 XF856.3-2009
  •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50013-2018
  • 火灾损失统计方法 XF185-2014
  • 数据中心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09-2020
  • 火灾信息报告规定 XFT1192-2014
  •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2018
  •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第4部分:夏季制服 XF856.4-2009
  •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 GB51245-2017
  • 互联网数据中心工程技术规范 GB51195-2016
  •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XFT720-2014
  •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GBT50155-2015
  •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XF839-2009
  •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2017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XF6-2004
  •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62-2015
  • 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 阻燃毛衣 XF1274-2015
  • 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标准 GB51304-2018
  •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XF621-2013
  • 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GB50544-2022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32146.1-2015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2部分:电气实验室 GBT32146.2-2015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3部分:食品实验室 GBT32146.3-2015
  •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标准 GB50077-2017
  •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 GBT50046-2018
  • 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 GBT3287-2011
  •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390-2016
  •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 JGJT 251-2011
  • 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 GB36246-2018
  • 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 GBT51057-2015
  •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554-2010
  • 医院负压隔离病房环境控制要求 GBT35428-2017
  •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179-2012
  • 公共厕所卫生规范 GBT17217-2021
  •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GB37489.3-2019
  •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37489.1-2019
  • 普通装饰用铝塑复合板 GBT22412-2016
  •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 GBT17748-2016
  • 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 GBT2447-2009
  •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2-2013
  •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T51350-2019
  • 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 JGT544-2018
  •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JGJT 53-2011
  • 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
  •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155-2013
  •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2部分:住宿场所 GB37489.2-2019
  •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 GB37489.4-2019
  •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GB37489.5-2019
  • 建筑用岩棉绝热制品 GBT19686-2015
  • 模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 GBT29906-2013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T22128-2019
  •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GBT51435-2021
  • 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230-2010
  • 建筑保温砂浆 GBT20473-2021
  •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 GBT33598-2017
  •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JGJT436-2018
  •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15763.2-2005
  •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2016
  •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15763.3-2009
  • 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 GBT37915-2019
  •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 GB15763.4-2009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
  •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JGJT129-2012
  •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235-2011
  • 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标准 JGJT175-2018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T304-2013
  •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0001.9-2021
  • 建筑用压型钢板 GBT12755-2008
  • 楼梯栏杆及扶手 JGT558-2018
  • 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 JGJT491-2021
  • 装配式建筑用墙板技术要求 JGT578-2021
  • 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 GBT50908-2013
  • 银行安全防范要求 GA38-2021
  •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566-2010
  •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2020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JGJ367-2015
  •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255-2012
  •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1-2020
  • 蔬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标准 NYT2776-2015
  •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6899-2011
  • 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T316-2013
  • 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 NYT1568-2007
  •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331-2014
  •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 JGJ142-2012
  •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214-2010
  • 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 JGT231-2018
  • 玻璃幕墙光热性能 GBT18091-2015
  • 小单元建筑幕墙 JGT216-2007
  •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103-2008
  • 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 JGJ345-2014
  • 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 JGT455-2014
  •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176-2009
  •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JGJT110-2017
  • 外墙保温用锚栓 JGT366-2012
  •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GBT50356-2005
  •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97-2019
  • 建筑外墙用腻子 JGT157-2009
  • 建筑用柔性仿石饰面材料 JGT540-2017
  •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2014
  •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与代码 GAT972-2011
  • 建筑材料或制品的单体燃烧试验 GBT20284-2006
  • 电缆或光缆在受火条件下火焰蔓延、热释放和产烟特性的试验方法 GBT31248-2014
  • 固定灭火系统产品环境试验方法 GBT25208-2010
  • 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 GBT13347-2010
  •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 XFT1191-2014
  •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
  • 电气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方法 第1部分:宏观法 GBT16840.1-2008
  • 火幕墙训练设施技术要求 XFT969-2011
  •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 GB22370-2008
  • 保险柜耐火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16810-2006
  •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GBT5464-2010ISO1182:2002
  •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221-2009
  • 防火封堵材料 GB23864-2009
  • 消防接口 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术条件 GB12514.1-2005
  • 消防接口 第2部分:内扣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参数 GB12514.2-2006
  • 消防接口 第3部分:卡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参数 GB12514.3-2006
  • 消防员化学防护服装 XF770-2008
  • 消防接口 第4部分:螺纹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参数 GB12514.4-2006
  • 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 XF39-2016
  • 火焰引燃家具和组件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GBT27904-2011
  •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 XFT812-2008
  • 消防头盔 XF44-2015
  • 导电、防静电塑料体积电阻率测试方法 GBT15662-1995
  • 粉尘云最小点火能测试方法双层振动筛落法(积分计算能量) GBT15929-1995
  •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16
  • 消防员现场紧急救护指南 XFT968-2011
  • 火场通信控制台 XFT875-2010
  •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2016
  •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2016
  •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XF869-2010
  •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GBT51346-2019
  • 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 CJJT114-2007
  • 灭火毯 XF1205-2014
  •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 50337-2018
  •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第6部分:执勤帽 XF856.6-2009
  • 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 XF633-2006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 GB50925-2013
  • 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 XF982-2012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重复)
  • 阻燃铺地材料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XF495-2004
  •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GBT51149-2016
  •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50442-2008
  •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15
  • 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 XF1264-2015
  •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12
  • 防排烟系统性能现场验证方法热烟试验法 XFT999-2012
  •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37-2013
  •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0420-2007(2016修订版)
  • 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技术要求 XF941-2011
  •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2016修订版)
  •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 XFT1034-2012
  • 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 CJT476-2015
  • 网栅隔断式烟热训练室技术要求 XF942-2011
  •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 GBT51077-2015
  •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 JGJ376-2015
  • 消防员心理训练指南 XFT1039-2012
  • 消防员呼救器 GB27900-2011
  • 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 GBT27903-2011
  • 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导则 XFT1041-2012
  • 消防基础数据平台接口规范 GAT1036-2012
  • 建筑倒塌事故救援行动规程 XFT1040-2013
  • 消防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体架构及功能要求 GAT1038.1-2012
  • 消防员高空心理训练设施技术要求 XF943-2011
  • 消防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 第2部分:服务管理接口 GAT1038.2-2012
  • 阻燃装饰织物 XF504-2004
  • 消防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 第3部分:信息交换接口 GAT1038.3-2012
  • 物质热稳定性的热分析试验方法 GBT13464-2008
  • 消防应急救援通则 GBT29176-2012
  • 屋顶及屋顶覆盖制品外部对火反应试验方法 GBT30735-2014
  • 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 XFT623-2006
  • 不燃无机复合板 GB25970-2010
  • 水系灭火剂 GB17835-2008
  •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6808-2008
  • 灭火系统A类火试验用标准燃烧物 GBT31431-2015
  • 消防员接触式送受话器 GBT26129-2010
  • 消防球阀 XF79-2010
  • 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阻燃、防火、耐火性能的试验方法 XFT537-2005
  • 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 XF622-2013
  • 钼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 GB51442-2022
  • 锑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 GB51445-2021
  • 石油储罐火灾扑救行动指南 XFT1275-2015
  • 泵站设计标准 GB50265-2022
  • 移动式消防储水装置 XF1204-2014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 GBT29315-2022
  •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第5部分:冬季制服 XF856.5-2009
  •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GB50497-2019
  • 道路交通事故被困人员解救行动指南 XFT1276-2015
  • 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标准 GB51441-2022
  • 消防用无线电话机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XF14-1991
  • 云计算数据中心基本要求 GBT34982-2017
  • 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 XF91-1995
  •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GB51400-2020
  • 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 XF97-1995
  • 建筑幕墙 GBT21086-2007
  • 火灾报警设备图形符号 XF229-1999
  • 建筑幕墙术语 GBT34327-2017
  • 关于废止部分消防工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消〔2016〕390号)
  •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2018
  • 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 XF1282-2015
  •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 GBT7588.1-2020
  • 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 XF1151-2014
  •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 GBT51141-2015
  • 火灾现场照相规则 XFT1249-2015
  • 农业温室结构设计标准 GBT 51424-2022
  • 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475-2019
  • 消防产品分类及型号编制导则 XFT1250-2015
  •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CJJ 128-2017
  •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 XF1288-2016
  •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117-2019
  • 消防车用功率输出装置 GB32157-2015
  • 蓄冷型消防员降温背心 XF1265-2015
  • 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手动破拆工具通用技术条件 GB32459-2015
  •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16838-2021
  • 饰面型防火涂料 GB12441-2018
  • 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测定 辐射热源法 GBT11785-2005ISO9239-12002
  • 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破拆机具通用技术条件 GB32460-2015
  • 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 XF303-2001
  • 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30-2019
  • 细水雾枪 XF1298-2016
  • 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 GBT25975-2018
  •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7部分:易燃气雾剂分级试验方法 XFT536.7-2013
  • 移动通信基站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31-2020
  • 电气安装用阻燃PVC塑料平导管通用技术条件 XF305-2001
  • 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 CJJT285-2018
  • 火灾原因认定规则 XF1301-2016
  • 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JGJT 480-2019
  •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 GB30122-2013
  •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GJT139-2020
  • 消防员照明灯具 GB30734-2014
  • 119接警调度工作规程 XFT1339-2017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XFT1369-2016
  • 消防指挥调度网网络设备和服务器命名规范 GAT1037-2013
  • 喷射无机纤维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XF817-2009
  • 消防船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12553-2005
  •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XF494-2004
  • 消防搜救犬队建设标准 XFT1150-2014
  • 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 GB31252-2014
  • 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快速升温耐火试验方法 XFT714-2007
  • 火灾物证痕迹检查方法 第5部分:小功率异步电动机 GBT27905.5-2011
  • 火灾物证痕迹检查方法 第2部分:普通平板玻璃 GBT27905.2-2011
  • 火灾物证痕迹检查方法 第3部分:黑色金属制品 GBT27905.3-2011
  • 火灾物证痕迹检查方法 第4部分:电气线路 GBT27905.4-2011
  • 消防卫星通信系统 第1部分:系统总体要求 XFT971.1-2011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1部分:配备指南 GB21976.1-2008
  • 消防卫星通信系统 第2部分:便携式卫星站 XFT971.2-2011
  • 消防机器人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XF892.1-2010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2部分:逃生缓降器 GB21976.2-2012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3部分:逃生梯 GB21976.3-2012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4部分:逃生滑道 GB21976.4-2012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5部分:应急逃生器 GB21976.5-2012
  • 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规则 XFT1270-2015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6部分:逃生绳 GB21976.6-2012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GB21976.7-2012
  • 长管空气呼吸器 XF1261-2015
  • 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极限测定方法 GBT12474-2008
  • 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 XFT1190-2014
  • 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 GBT8627-2007
  •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性能评价 GBZ24979-2010
  •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 燃烧热值的测定 GBT14402-2007ISO17162002
  • 对火反应试验 建筑制品在辐射热源下的着火性试验方法 GBT14523-2007ISO5657:199
  • 火灾现场易燃液体残留物实验室提取方法 第1部分:溶剂提取法 GBT24572.1-2009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XF836-2016
  • 火灾现场易燃液体残留物实验室提取方法 第2部分:直接顶空进样法 GBT24572.2-2009
  • 火灾现场易燃液体残留物实验室提取方法 第3部分:活性炭吸附法 GBT24572.3-2009
  • 关于对防火门监控器设置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17〕159号)
  • 火灾现场易燃液体残留物实验室提取方法 第4部分:固相微萃取法 GBT24572.4-2009
  • 火灾现场易燃液体残留物实验室提取方法 第5部分:吹扫捕集法 GBT24572.5-2013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 GBZ24978-2010
  •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 火警受理系统 GB16281-2010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 GBT34525-2017
  •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16
  •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XF1283-2015
  •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GB51236-2017
  •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51157-2016
  •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8-2015
  •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JGJ64-2017
  •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16
  •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50526-2021
  •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 GB15763.1-2009
  • 消防产品(自愿、强制)认证目录及认证依据、标准(2020)
  •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2015
  •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2015
  • 风电场设计防火规范 NB31089-2016
  • 低压二氧化碳气体惰化保护装置 GB36660-2018
  •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51298-2018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18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18
  • 钢结构防火涂料 GB14907-2018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
  • 消防产品目录(2022年修订本)
  •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089-2018
  •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58-2014
  •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0849-2014
  •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GBT50504-2009
  • 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 建标190-2018
  • 地铁限界标准 CJJ/T96-2018
  • 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50646-2020
  • 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 JGJT445-2018
  •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8163-2018
  • 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 GB50681-2011
  • 答疑、解读汇总-《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JGJT141-2017
  •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1-2014
  •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987-2014
  • 水力发电厂消防设施运行维护规程 GBT36570-20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
  • 通信机房防火封堵安全技术要求 YDT2199-2010
  • 化工用电气防火封堵材料 HGT4368-2012
  •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50217-2018
  •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T29317-2021
  • 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应急消〔2021〕164号)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2013
  • 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的认可和分项试验方法 GBT14372-2013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 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
  •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2015(2021修订版)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2013
  • 舞台升降式刚性防火幕 WH0101-1996
  •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2013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414-2018
  • 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公消〔2015〕289号)
  •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JGJ218-2010
  •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 GB51324-2019
  •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15
  • 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686-2011
  •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
  •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47-2016
  • 城市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系统技术标准 GBT51293-2018
  • 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 CJJT81-2013
  •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158-2019
  •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 GB38031-2020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 电动客车安全要求 GB38032-2020
  •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GB18384-2020
  • 印制电路板工厂设计规范 GB51127-2015
  • [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的通知(铁运2010
  • 色织和牛仔布工厂设计规范 GB51159-2016
  • 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0906-2013
  •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14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 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 JGJT212-2010
  • 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规范 JGJT267-2012
  •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0-2009
  • 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鉴定标准 GB50994-2014
  •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14
  • 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GBT38594-2020
  •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97
  •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CJJT87-2020
  • 1000kV系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T50832-2013
  •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 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33-2014
  •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123-2012
  • 高强钢结构设计标准 JGJT483-2020
  •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161-2022
  •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T50283-1999
  •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GB50846-2012
  •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50332-2002
  • 住建部-消防突出问题的咨询回复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AQ4128-2019
  •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JGJT119-2008
  •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GBT50893-2013
  •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T50105-2010
  •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2011
  •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40-2011
  •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10
  •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4-2021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GB14003-2005
  •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 JGJ6-2011
  • 变风量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343-2014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13
  • 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1110-2015
  •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72-2008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GB50457-2019
  •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XFT1300-2016
  •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174-2017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 轻便消防水龙 XF180-2016
  • 泡沫喷雾灭火装置 XF834-2009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8章)
  •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565-2010
  •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16
  • 泡沫灭火剂 GB15308-2006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1-2005
  • 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 GB4351.2-2005
  • 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T4351.3-2005
  •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XF480.1-2004
  • 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2890-2022
  •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 XF480.2-2004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GB15603-2022
  •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4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 XF480.4-2004
  • 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规程 GBT42288-2022
  •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6部分:搪瓷消防安全标志 XF480.6-2004
  •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17565-2022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建筑门窗无障碍技术要求 GBT41334-2022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XF1131-2014
  • 规模猪场建设 GBT17824.1-2022
  •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 氧化铝厂工艺设计标准 GBT50530-2022
  •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充装规定 XF1203-2014
  •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Y5067-2017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
  • 水域救援作业指南 XFT3001-2020
  • 搜救犬训导员职业技能要求 XFT3002-2020
  • 火灾调查车装备通用技术要求 XFT3003-2020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 XFT3004-2020
  •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XFT3005-2020
  • 灭火剂及防火阻燃产品快速检定技术要求 XFT3006-2020
  • F类火灾水系灭火剂 XF3007-2020
  • 消防员防蜂服 XF3008-2020
  • 救援三脚架 XF3009-2020
  • 消防用雷达生命探测仪 XF3010-2020
  • 逃生与救援用车窗玻璃电动击碎装置 XFT3011-2020
  • 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XFT3012-2020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常用标号 XFT3013-2020
  •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1219-2017
  • 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1440-2021
  • 22项应急管理行业标准(应急管理部公告2020年第6号)
  • 关于消防救援领域行业标准以“XF”代号重新编号发布的公告(应急管理部公告2020年第5号)
  •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50437-2007
  • 【已废止】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654-2006
  • 建筑门窗附框技术要求 GBT39866-2021
  •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T5824-2021
  • 系统门窗通用技术条件 GBT39529-2020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 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GBT51063-2014
  •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 防安全工程指南 第1部分:性能化在设计中的应用 GBT31540.1-2015
  • 消防安全工程指南 第2部分:火灾发生、发展及烟气的生成 GBT31540.2-2015
  • 消防安全工程指南 第3部分:结构响应和室内火灾的对外蔓延 GBT31540.3-2015
  • 消防安全工程指南 第4部分:探测、启动和灭火 GBT31540.4-2015
  • 消防安全工程指南 第5部分:火灾烟气运动 GBT31540.5-2019
  •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部分易燃气体 GB30000.3-2013
  • 外墙外保温用防火分隔条 JGT577-2022
  •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411-2019
  • 建筑幕墙防火性能分级及试验方法 GBT41336-2022
  • 人员密集场所电气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降低指南 GBT41091-2021
  • 多重应用环境场所电气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降低指南 GBT41092-2021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防火要求 CJT416-2012
  • 公路隧道泡沫-水喷雾灭火系统 JTT1392-2021
  • 惰化防爆指南 GBT37241-2018
  • 地铁安全疏散规范 GBT33668-2017
  •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SYT5225-2019
  •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4208-2017
  • 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2007〕
  • 关于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执行消防技术标准问题的批复(公消〔2011〕140号)
  • 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11〕350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适用情况的函(建法函〔2012〕163号)
  • 关于对工业用地内建设“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筑”如何审核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123号)
  • 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号)
  • 关于对如何认定典当行业经营场所使用性质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39号)
  • 关于对撬装式LNG加气装置消防审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14〕67号)
  • 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消〔2015〕98号)
  • 省消防总队关于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公消〔201
  • 关于《建规》第8.5.1条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6〕17号)
  • 关于配电小间设置双切问题的复函(民规〔2020〕6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函(建办科函〔2021〕403号)
  • 关于加强汗蒸、洗浴等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
  • 关于超高层建筑地下区域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5号)
  •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有关前置规划问题的通知(公消〔2018〕24号)
  • 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公消〔2018〕46号)
  • 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消〔2018〕138号)
  • 关于对住宅建筑安全疏散问题的答复意见
  • 关于夹层疏散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5号)
  •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
  • 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1号)
  • 关于“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距离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公津建字〔2016〕02号)
  • 关于咨询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顶部开固定窗问题的复函
  • 关于建筑高度等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2〕10号)
  • 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复函
  • 关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 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复函(烟标〔2019〕21号)
  • 关于GB51309备用照明设计的说明
  • 关于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20号)
  • 《冷库设计规范》管理组复函:冷库排烟设计解释
  • 关于答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关于地下停车库相关问题的函(沪消汽字〔2013〕第03号)
  • 关于规范第5.4.13条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6〕18号)
  • 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 (建规字〔2018〕6号)
  • 【已废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 【已作废】船用消防接头 GBT2031-94
  • 【已作废】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 JGJ153-2007
  • 【已作废】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138-2001
  • 【已作废】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02
  • 【已废止】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2006
  • 【已废止】消火栓箱 GB14561-2003
  • 【已作废】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50365-2005
  • 【已废止】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 【已废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 【已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第158号)
  • 【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 【已作废】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 GB19156-2003
  • 【已作废】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646-2011
  • 【已废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洒水喷头 GB5135.1-2003
  • 【已作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2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GB5135.12-2006
  • 【已废止】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2013年修订版)
  • 【已废止】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CJJT87-2000
  • 【已作废】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2006
  • 【已废止】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 【已废止】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 【已废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2016年版)
  • 【已废止】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2014年版)
  • 已作废】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
  • 【已作废】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4-2003
  • 【已作废】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
  • 【已作废】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
  • 【已作废】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 第2部分:剩磁法 GB16840.2-1997
  • 【已作废】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 第3部分:成分分析法 GB16840.3-1997
  • 【已作废】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 第4部分:金相法 GB16840.4-1997
  • 【已作废】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 【已作废】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 【已废止】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08
  • 【已作废】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19666-2005
  • 【已废止】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16838-2005
  • 【已废止】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26465-2011
  • 【已作废】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50788-2012
  • 【已作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2010
  • 【已废止】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2009
  • 【已废止】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 GB50779-2012
  • 【已作废】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50340-2016
  • 【已废止】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GBT50362-2005
  • 【已废止】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50344 -2004
  • 【已废止】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46-91
  • 【已废止】船用二氧化碳灭火装置 CBT3294-1998
  • 【已废止】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LT5412-2009
  • 【已废止】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50490-2009
  •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
  •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 DB11T2103.5-20
  •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6部分:密室逃脱类场所 DB11T2103.6-2023
  •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4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 DB11T2103.4-2023
  •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2部分:养老机构 DB11T2103.2-2023
  •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DB11T2103.1-2023
  • 宁夏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图集
  • 南京市地下电动汽车库防火设计导则
  • 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
  • 北京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 DB11T3034-2023
  • 北京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范 DB11T 3035-2023
  • 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释疑(第一期)(济建消字〔2023〕3号)
  •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粤建市函〔2023〕138号)
  •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质量控制技术标准 DBJ43T393-2022
  •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苏建函消防〔2022〕506号 )
  • 山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DB14T2489-2022
  • 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案例指引(2022)
  • 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2022年版)(沈建发〔2022〕32号)
  • 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黑建设〔2022〕8号)
  •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
  •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气)(鲁建消技字〔2022〕1号)
  •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疑难解析)(鲁建消技字〔2022〕2号)
  •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黔建消通〔2022〕35号)
  • 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2版)
  • 大连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规程 DB2102T0053-2022
  •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甘建消规〔2022〕3号)
  • 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
  •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
  • 湖南省民宿建筑设计技术导则
  •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 DB37T4328-2021
  • 山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37T242-2021
  • 【已废止】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
  • 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2019
  •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CJJT110-2017
  • 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JGJT417-2017
  •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17
  •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GBT51248-2017
  •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11-2016
  • 地铁快线设计标准 CJJT298-2019
  • 沉管法隧道设计标准 GBT 51318-2019
  •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177-2017
  •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 JGJT429-2018
  •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GBT50050-2017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210-2018
  •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GBT50165-2020
  •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2017
  •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51232-2016
  • 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 GB50611-2010
  •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 GB51174-2017
  •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GB51222-2017
  • 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T91-2017
  • 粮食钢板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T51239-2017
  •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JGJT 397-2016
  • 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标准 JGJT426-2018
  •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51233-2016
  • 无负压给水设备 CJT265-2016
  •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GB51221-2017
  • 建筑节能基本术语标准 GBT51140-2015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
  • 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GBT51161-2016
  • 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T 51121-2015
  • 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GB51208-2016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T50375-2016
  •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8-2016
  •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 JGJ111-2016
  • 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T269-2017
  • 高压直流换流站设计规范 GBT51200-2016
  • 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232-2016
  •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14-2016
  • 保温防火复合板应用技术规程 JGJT 350-2015
  •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54-2014
  •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2012
  • 村镇住宅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900-2016
  •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 GBT50785-2012
  • 建筑变形缝装置 JGT372-2012
  •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6-2016
  •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51210-2016
  • 建筑防水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范 JGJT299-2013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50751-2012
  • 建筑防火涂料有害物质限量及检测方法 JGT415-2013
  • 殡仪馆建设标准 建标181-2017
  • 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 JGJT280-2012
  •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77-2016
  •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 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50703-2011
  •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182-2017
  •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79-2016
  •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78-2016
  • 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GB50583-2020
  •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 看守所建设标准 建标164-2013
  •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建标172-2016
  •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GB51079-2016
  •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建标108-2008
  •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17565-2007
  •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14
  •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 GB50091-2006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3-2016
  •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8-2010
  • 饰面人造板工程设计规范 GB50890-2013
  •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2010
  •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51004-2015
  • 安全网 GB5725-2009
  •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2016
  • 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50773-2012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43-2010
  •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09-2008
  • 烧结厂设计规范 GB50408-2015
  •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45-2010
  •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2015
  • 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 GB50984-2014
  •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1455-2019
  •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GB50988-2014
  •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GB50350-2015
  •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66-2005(2009年版)
  • 人造板生产热能中心工程设计规范 GB50879-2013
  •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GB50025-2018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GB51220-2017
  • 燃气采暖热水炉 GB25034-2020
  • 民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 GB16154-2018
  •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GB51131-2016
  •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94-2013
  • 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06-2017
  • 有色金属冶炼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919-2013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50869-2013
  • 钢结构焊接规范 GB50661-2011
  •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 GB51186-2016
  • 煤炭工业矿井抗震设计规范 GB51185-2016
  •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2008
  • 抗爆间室结构设计规范 GB50907-2013
  • 钢筒仓技术规范 GB50884-2013
  •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18306-2015
  • 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 GB50868-2013
  •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144-2019
  • 挤压钢管工程设计规范GB50754-2012
  •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荷载规范 GB51006-2014
  •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GB13476-2009
  • 高耸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1203-2016
  • 电池供电的应急疏散照明自动试验系统 GB26688-2011
  • 高耸结构设计标准 GB50135-2019
  •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91-2010
  •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B14886-2016
  • 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25856-2010
  • 电子工业废水废气处理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1137-2015
  •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617-2010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2014
  •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17
  •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 GB50506-2009
  •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标准 GB50127-2020
  • 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28621-2012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184-2011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50656-2011
  •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GB51171-201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50618-2011
  • 通信高压直流电源设备工程设计规范 GB51215-2017
  • 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654-2011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2007
  •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 GB50373-2019
  •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464-2008
  •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 GB50715-2011
  •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
  • 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1055-2014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5768.1-2009
  • 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6-2014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 GB5768.4-2017
  •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50227-2017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
  •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8108-2014
  • 工业建筑振动控制设计标准 GB50190-2020
  •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524-2010
  •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28-2010
  • 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422-2017
  • 混凝土电视塔结构技术规范 GB50342-2003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GB50678-2011
  • 矿山井架设计标准 GB50385-2018
  • 型钢轧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10-2014
  • 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 GB26538-2011
  • 重型结构和设备整体提升技术规范 GB51162-2016
  • 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规范 GB51173-2016
  • 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 GB50959-2013
  • 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99-2013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2016
  • 煤气余压发电装置技术规范 GB50584-2010
  • 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 GB50136-2011
  • 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规范 GB50819-2013
  •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2010
  • 天线工程技术规范 GB50922-2013
  •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50513-2009
  •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GBT50878-2013
  • 聚氨酯防水涂料 GBT19250-2013
  • 建筑用塑料窗 GBT28887-2012
  •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 126-2015
  • 钢门窗 GBT20909-2017
  •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 14-2011
  • 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 GB30982-2014
  • 全钒液流电池 安全要求 GBT34866-2017
  • 镀锌电焊网 GBT33281-2016
  • 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 JGT483-2015
  • 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 GB17790-2008
  •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8号)
  •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设计规范 GY5082-2010
  •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建筑应用技术标准 JGJT423-2018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 DBJT03-118-2020
  • 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预拌砂浆 GBT25181-2019
  • 四川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消防设计指南(试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
  •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
  • 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应用技术标准 JGJT 17-2020
  • 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10801.2-2018
  • 挤塑聚苯板(XPS)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 GBT30595-2014
  •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2001
  • 石油化工中心化验室设计规范 SHT3103-2019
  •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336-2016
  • 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 JGJT 157-2014
  •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23-2010
  • 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标准 JGJT253-2019
  •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T15229-2011
  • 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341-2014
  •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GBT11968-2020
  • 蒸压泡沫混凝土砖和砌块 GBT29062-2012
  • 蒸压粉煤灰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GBT36535-2018
  • 轻板结构技术标准 JGJT 486-2020
  • 轻型钢丝网架聚苯板混凝土构件应用技术规程 JGJT269-2012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 T7001-2023
  •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 TSG T7008-2023
  • 电化学储能电站检修规程 GBT42315-2023
  • 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4-2017
  • 大米加工企业设计规范 GBT42299-2023
  • 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 GBT 51308-2019
  •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2019
  •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T60-2012
  •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124-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 TB10020-2017
  • 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XFT3019-2023
  • 超细干粉灭火剂 XF578-2023
  • 消防腰斧 XF630-2023
  •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XFT635-2023
  • 阻燃篷布 XFT91-2023
  • 消防安全标志牌 XF480-2023
  •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XF494-2023
  • 防火刨花板 XFT87-2023
  • 泡沫灭火剂水生生物急性毒性试验方法 XFT3021-2023
  • 灭火剂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测定方法 XFT3020-2023
  •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NBT10881-2021
  • 门和卷帘的防烟性能试验方法 GBT41480-2022
  • 建筑疏散用门开门推杠装置 JGT290-2010
  •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
  • 石油化工钢结构防火保护技术规范 SH3137-2013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50423-2013
  •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 GB50460-2015
  •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3-2010
  •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252-2016
  •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693-2011
  •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3-2013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
  •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50346-2011
  •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685-2011
  • 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721-2011
  •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安装与验收规范 GB51035-2014
  • 化学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648-2011
  • 防洪标准 GB50201-2014
  •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797-2012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GB50737-2011
  • 刨花板工程设计规范 GB50827-2012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h1>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

前言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
(暖通空调)
Technical Guide for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Shandong Province
(HVA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1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的通知
鲁建消技字[2022]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全省建筑工程暖通空调专业消防质量安全,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水平,规范统一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的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尺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0日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 系统、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进一步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等规章制度,保障建筑消防工程质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经过多次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共分8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防烟系统;5. 排烟系统;6. 防火防爆;7.  设备及材料;8. 系统控制。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 消防技术服务中心、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 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 25 号院四楼),邮编 250011,电 话:0531-51765373,电子邮箱:sxfjsfwzx@163.com。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山东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城建设计院
    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临沂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拉米尼特建筑系统(苏州)有限公司
    江苏华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优博特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于晓明 李向东 王莉莉 任照峰 徐海东 石颖 霍亭 解勇 李响 赵建博 赵岩 白滢 王光芹 李璟 王丽 曲志光 刘圣光 高俊海 刘同强 汪洪星 隋保国 张文波 孙国栋 石飞 阮庆军  杜祥建 王勇 冯海亮 刘强 冯海明
    主要审查人:寿炜炜 刘文利 王方琳  陈颖 郭柱道 田彦法 国立安 吴靖 王金墩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统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标准,保障建筑消防工程质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暖通空调专业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1.0.3 本指南主要依据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相关的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法规、指引、指南等,并总结全省建设消防工程设计实践经验进行编写。
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的设计审查验收除执行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防烟系统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 (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0.2 排烟系统 smoke exhaust system
    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火灾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2.0.3 机械加压送风 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
    对楼梯间、前室、避难间等需要保护的空间采用机械送风,使该空间形成正压,防止烟气进入的方式。
2.0.4 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 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 without air shaft
    无送风井道,采用风机直接对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的送风方式。
2.0.5 自然排烟 natural smoke exhaust
    利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建筑内的烟气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2.0.6 机械排烟 mechanical smoke extraction
    利用机械排风的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
2.0.7 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 natural ventilation openable exterior window
    安装在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场所中外围护结构上、可以通过手动(含机械控制、电动控制、气动控制)开启且直接开向室外的窗。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指外窗可开启部分的面积,不含周边固定窗框的面积。自然通风防烟用可开启外窗的设置高度不限。
2.0.8 自然排烟窗 natural smoke window
    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开启外窗,可通过自动、手动、温控释放等方式开启。
2.0.9 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 effective area of natural smoke exhaust window
    指当可开启外窗作为自然排烟窗应用时,其位于储烟仓内可开启扇的有效排烟面积。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的大小与外窗的开窗形式和开启角度有关。
2.0.10 烟羽流 smoke plume
    火灾时烟气卷吸周围空气所形成的混合烟气流。烟羽流按火焰及烟的流动情形,可分为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窗口型烟羽流等。
2.0.11 轴对称型烟羽流 axisymmetric plume
    上升过程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羽流。
2.0.12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balcony spill plume
    从着火房间的门(窗)梁处溢出,并沿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2.0.13 窗口型烟羽流 window plume
    从发生通风受限火灾的房间或隔间的门、窗等开口处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2.0.14 挡烟垂壁 draft curtain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2.0.15 储烟仓 smoke reservoir
    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
2.0.16 清晰高度 clear height
    烟层下缘至室内地面的高度。
2.0.17 烟羽流质量流量 mass flow rate of plume
    单位时间内烟羽流通过某一高度的水平断面的质量,单位为kg/s。
2.0.18 防火阀 fire dampe
    安装在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 7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2.0.19 排烟防火阀 combination fire and smoke damper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 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2.0.20 排烟阀 smoke damper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的阀门。
2.0.21 排烟口 smoke exhaust inlet
    机械排烟系统中烟气的入口。
2.0.22 独立前室 independent anteroom
    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
2.0.23 共用前室 sharedanteroom
    住宅建筑中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
2.0.24 合用前室 combined anteroom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
2.0.25 三合一前室 three-in-one anteroom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
2.0.26 扩大前室 enlarged anteroom
    建筑首层由直通室外的门厅(含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走道形成 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
2.0.27 中庭 atrium
    建筑内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贯通 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m²的室内空间,该空间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联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2.0.28 回廊 cloister
    中庭空间与其他周边场所(或各个房间)连通的走廊。
2.0.29 高大空间 large-volume space
    净高大于6m的单层或多层贯通空间,其周边场所采用防火隔墙或防火玻璃等固定防火分隔物与该空间进行分隔。
2.0.30 室内净高 interior clear height
    从建筑室内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31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中,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
2.0.32 避难间 refuge 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房间。
2.0.33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3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35 疏散出口 evacuation exit
    供房间内的人员向疏散走道疏散的出口。
2.0.36 敞开楼梯间 open staircase
    建筑物内由墙体等围护构件构成的无封闭防烟功能,且与其他使用空间相通的楼梯间。
2.0.37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38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 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39 服务高度 service height
    指防烟或排烟系统服务对象的高度,即从服务对象的最下层地面 至最上层顶板的高度,不含出屋面楼梯间的高度,也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
2.0.40 亮窗 fanlight
    门或窗上端用于采光、通风的可开启部分和固定部分,可开启部分称为可开启亮窗,固定部分称为固定亮窗。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0.2 建筑防烟排烟及防火设施,应选用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产品。
3.0.3 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时,对于标准 规范的执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下简称《建 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以下简称《烟标》)为基本设计依据,设计时应严格执行。
    2 专业性较强的建筑,当有相应的标准时,可执行该专业标准明确规定的条款,但《烟标》规定的基本设计原则应予以执行。
    3 特殊消防设计经专家评审后,应将专家评审意见落实在设计文件中。
    4 指南的编写已力求避免与现行标准、规定矛盾,当指南条文与国家标准冲突时,除指南条文中明确注明外,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当本指南与山东省已颁布的相关规定冲突时,以较新的规定为准。
3.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由各专业协同完成,具体专业分工如下:
    1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由暖通专业实施,建筑、装饰、电气等相关专业共同完成;
    2 防烟分区的划分由暖通专业提出要求,暖通、建筑专业共同完 成,挡烟垂壁的设计由暖通、建筑、装饰共同完成;
    3 当建筑采用自然通风、自然排烟及自然补风时,防烟排烟系统的技术要求由暖通专业提出,由建筑专业实施;
    4 防烟排烟系统的控制由电气专业根据《烟标》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暖通专业提出的技术要求实施。
3.0.5 特殊建设工程应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 要求编制消防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杂工程仅通过平面无法表达清楚时,应绘制防火及防烟分区示意图。
    2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部位,应明确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要求。
    3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的部位,应明确系统的设置要求(风机、风道、送风口的选择与控制方式、固定窗设置等)。
    4 施工图应按防烟分区标注排烟设计计算主要参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应标注面积、宽度、长度、净高等;
        2) 非走道的防烟分区应标注使用功能、面积、长边长度、吊顶形式及净高、最小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自动灭火设施设置情况等;
        3) 采用自然排烟的部位,尚应标注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 高度及开启方式;
        4) 机械排烟的部位,尚应标注计算排烟量、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等;
        5) 有补风系统时应标注补风量(或补风口面积)、补风口标高等;
        6) 当需要利用吊顶空间进行排烟时,应标注吊顶开孔率。

4 防烟系统

4.1 一般规定
4.2 自然通风系统
4.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计算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封闭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间)。
4.1.2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²,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²。
4.1.3 以下部位当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及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住宅建筑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除外)及消防电梯前室;
    2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建筑总髙度不超过100m时,住宅部分的楼梯间、前室(“三合一前室”除外);
    3 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独立疏散楼梯间;
    4 封闭楼梯间;
    5 避难层(间)。
4.1.4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满足以下要求时,楼梯间(含采用“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否则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住宅、公寓、宿舍可在前室墙面上部(板底或梁底)设置一个侧送加压送风口,送风口不应正对或贴邻楼梯间疏散门,也不应被门遮挡(如图4.1.4所示);
    2 其他建筑的加压送风口可设在前室的顶部或侧墙上,送风口的位置应保证送风的气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
图 4.1.4 防烟楼梯间自然通风,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示意图
4.1.5 以下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
    2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的“三合一前室”;
    3 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
    4 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避难层(间);
    5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
4.1.6 供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加压送风系统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难走道的前室。
4.1.7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2个及以上的门(含普通电梯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需要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剪刀楼梯间,如剪刀楼梯间作为每个楼层上两个安全出口时,两个楼梯间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剪刀楼梯的两部楼梯共用楼梯间,仅作为增加疏散宽度且中间不设置分隔墙时,该剪刀楼梯间可设置一套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 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剪刀楼梯间,如两部楼梯分别设置独立前室,且每个独立前室除了仅有一个通向走道或房间的门外没有其他开口时,可采用两个楼梯间分别加压送风、独立前室不送风的方式。
4.1.8 高层建筑裙房楼梯间及其前室防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裙房部分按其功能及建筑高度进行防烟系统的设计;
    2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1.9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防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一层,当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时,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住宅建筑地下为一、二层,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或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当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楼梯间防烟系统可按以下要求设置:
        1)地下为一层,当首层楼梯间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地下为二层,当首层楼梯间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2.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除满足本条第1、2款或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具有满足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要求的情况外,地下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图 4.1.9 地上、地下楼梯间是否共用示意图
    注:当地上、地下的楼梯间位于相同平面位置,通过设于楼梯间筒体内的防火门连通或存在共同经过区域,视为“共用”(如图4.1.9-a);当地上、地下的楼梯间在首层设有防火墙完全分隔,地下楼梯间独立设置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时,视为“不共用”(如图4.1.9-b)。
4.1.10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及前室,其防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其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2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3 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可合并设置加压送风系统,但加压送风主管应设于避难走道内,合用系统的计算风量应按所负担前室的疏散门总面积乘以1.0m/s计算确定。
    4 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不能满足的高层病房楼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避难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口应采用常闭式加压送风口,送风量按本指南第4.4.5条~4.4.9条中前室、合用前室方法计算确定,其中门洞风速按1.0m/s计算。控制方式同前室或合用前室。
4.1.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并可采取以下任一种防烟措施:
    1 设置电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门采用火灾时能与火警等信号联动自动关闭的常开防火门;
    2 在电梯厅入口处设置挡烟垂壁;
    3 设置防烟前室,前室内设置自然通风设施或加压送风系统。
4.1.12 防烟楼梯间首层扩大前室的防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大前室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3m²,且不小于扩大前室建筑地面面积的2%。除防火门、密闭门、气密门、被动门外,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开口;
    2 首层直接对外的住宅“三合一前室”,当满足第1款规定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3 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扩大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按开向该前室所有疏散门的门洞风速大于或等于1.0m/s与按该扩大前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m³/h分别计算后取较大值。当扩大前室机械加压送风量与其余楼层相差不大时,可与其余楼层共用加压送风系统,当相差较大时应独立设置;
    4 除楼梯间开向扩大前室的门,无任何其他疏散门开向扩大前室时,该扩大前室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5 当扩大前室面积大于100m²、空间高度跨越两层且兼作建筑大堂功能时,宜按大堂排烟的相关要求设置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设施。
4.1.13 当防烟楼梯间连接两个前室时,其防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全部楼层中防烟楼梯间均连接两个前室时,防烟楼梯间及两个前室均应分别进行防烟系统设计;
    2 当仅局部楼层中防烟楼梯间连接两个前室时,应将局部增加的楼层数量及相应楼层高度附加到该楼梯间层数和服务高度后,根据本指南有关规定进行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防烟系统设计。
4.1.14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的防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避难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至少在两个方向上设置,并分别设置防火阀。

4.2 自然通风系统

4.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地上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其自然通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楼梯间高度大于10m时,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布置间隔应小于3层。楼梯间最高部位应另设置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2 当楼梯间高度小于或等于10m时,可仅在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注:楼梯间“最高部位”指该楼梯间顶层顶板或四周靠近顶板以及最高处结构梁梁底的侧墙最高部位,满足该要求直通屋面的外门可视作符合要求的开口。
4.2.2 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当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利用窗井进行自然通风防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适用于楼梯间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且层数不大于2层的住宅建筑;
    2 用作楼梯间自然通风的窗井,其窗井断面面积、楼梯间开向窗井的可开启窗总面积、窗井对室外大气开口面积均不应小于2.0m²,其中楼梯间最高部位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3 用作前室自然通风的窗井,其每层窗井均应独立设置,窗井断面面积、前室开向窗井的可开启窗总面积、窗井对室外大气开口面积均不应小于前室需要的可开启外窗面积。
4.2.3 地上靠外墙敞开楼梯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并应在疏散走道与楼梯间连接处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高度按本指南第5.2.2条执行。
4.2.4 釆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²,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²。
4.2.5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m²。高层病房楼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m²。
4.2.6 用于自然通风系统防烟的可开启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40%,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同排烟系统自然排烟窗;
    2 可开启外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由设计确定,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可采用就地机械装置、电动控制装置或气动控制装置。


4.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3.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不应超过100m;
    2 住宅建筑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上部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下部非住宅部分的防烟系统设置可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确定;
    3 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但地上加地下合计超过100m,若地上地下的前室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则加压送风系统需分段独立设置,地上地下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4.3.2 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烟标》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2 超高层建筑中被避难层上下分开的防烟楼梯间,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3 不同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其加压送风系统均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可合用。
4.3.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既有建筑,当改建时确实难以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的,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小于或等于50m时,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风量不应小于按本指南第4.4.2条的规定计算确定的风量的1.2倍;
    3 加压送风口可设置在楼梯间顶部、楼梯平台下部或侧墙面上,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并应避免设在门开启时被门遮挡的部位。
    注:楼梯间服务楼层数不超过3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可采用单点直接对楼梯间送风,不作为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4.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注:1“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是指地下室的所有功能仅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住宅建筑的储藏间、可停放电动车、摩托车的非机动车库均不适用本条文规定。
           2 对于地下仅设置少量戊类储藏室(总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0%)时,可按共用系统设计。
           3 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的措施包括:按风量设计风口尺寸、采用可调节风量的风口、采取防超压措施等。
4.3.5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置常开送风口,并宜采用双层可调式百叶风口;
        2)地上、地下楼梯间合用加压送风系统时,不可采用常闭风口。
    2 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2)仅服务1~3个楼层的前室(合用前室)时,前室加压送风口可采用常开风口,但需在每层加压送风口处设置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按钮。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 送风口不应设置在被门遮挡的部位。
    5 送风口设置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送风口预留洞口底边距完成地面标高:住宅建筑及托幼建筑不宜小于0.9m,其他公共建筑不宜小于0.8m,当小于上述高度时,洞口应采取防护措施。
        2)设置常闭风口时,风口设置高度应便于手动开启装置的操作,当手动开启装置距地高度大于1.8m时,应设置手动远程控制机构,其手动按钮设于距地1.3~1.5m处。
4.3.6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 采用常开式送风口的加压送风系统,其加压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设置止回风阀或与风机联动启闭的电动风阀。
    3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受条件限制设于其他部位时,应符合本指南第4.3.8条的规定。
4.3.7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其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当设置可开启外窗时,外窗宜设置火灾时自动关闭的措施。
    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4.3.8 加压送风机、补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在同一楼层、同一朝向上;
    2 受条件限制,布置于同一楼层、同一朝向时,进风口、排烟口宜分别集中布置,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3 进风口、排烟风机出风口设置在同一朝向立面时,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风机出风口下方,两个口部外缘最小距离应满足表4.3.8的要求:
表4.3.8 同一立面上进风口与排烟风机出风口最小距离要求(m)
    4 进风口、排烟风机出风口设置在不同朝向立面上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如图4.3.8所示:
        1)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等于225°或为非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否则要求沿外立面折线距离不小于10m;
        2)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225°且大于等于180°,可视为同一朝向的立面,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否则要求沿外立面折线距离不小于20m;
        3)若相邻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180°,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否则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a、b均不得小于2m。
图4.3.8 加压(补风)风机进风口与排烟风机排风口设置示意图

4.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计算

4.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管、风口的尺寸应按该风管、风口所负担的计算风量进行选择,并应经水力计算确定加压风机的设计风压。加压送风机设计风压下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4.4.2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按本指南第4.4.5条~第4.4.9条的规定计算,并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时,直接采用计算值;
    2 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应按计算值与表4.4.2-1至表4.4.2-4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3 采用仅对楼梯间加压送风时,楼梯间计算送风量按楼梯间送风、前室不送风计算。
表4.4.2-1 消防电梯前室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
表4.4.2-2 楼梯间自然通风,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
表4.4.2-3 前室不送风,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
表4.4.2-4 防烟楼梯间及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
    注:1 表4.4.2-1~表4.4.2-4的风量按开启1个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门时,其风量可乘以系数0.75计算。当实际使用的门扇尺寸与表中设定不一致时,应按公式进行计算确定。
           2 表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
           3 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4 住宅建筑中的子母门可按单扇门计算。
4.4.3 除高层医院病房楼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避难间外,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³/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4.4.4 机械加压送风机风量、风压应满足走廊、前室(封闭避难层(间))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 根据防烟系统不同设置情况,楼梯间、前室压力测点及其需维持的余压值按表4.4.4确定;
表4.4.4 楼梯间及前室余压值要求
    注:1 表中余压值均为针对大气压(走道、公共空间、室外等非加压区)的压差值,测压点应设于能通过测压孔或测压管感测大气压的位置。
           2 当采用楼梯间、前室分别送风,楼梯间测压点位于楼梯间靠近前室隔墙、低压侧取自前室时,楼梯间余压值宜取25~30Pa。
           3 当采用仅对前室送风、前室外没有走道等公共空间时,其前室测压点可设于前室内靠近楼梯间隔墙、低压侧取自楼梯间,前室余压值宜取25~30Pa。
    3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根据本指南第4.4.10条计算确定。
4.4.5 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Lj=L1+L2    (4.4.5-1)
Ls=L1+L3    (4.4.5-2)
    式中: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m³/s);
    Ls——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m³/s);
    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m³/s);
    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其他未开启门缝漏风总量(m³/s);
    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³/s)。
4.4.6 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L1=AkυN1     (4.4.6)
    式中:Ak ——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m²)。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含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三合一前室按两个门的面积取值。
    υ——门洞断面风速(m/s),按下列规定选取:
        1)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0.7m/s;
        2)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3)当消防电梯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4)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而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0.6(A1/Ag+1)(m/s),其中:
        A1 为计算楼层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m²);
        Ag 取值,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为该楼层前室所有疏散门的面积之和;对于住宅建筑,为该楼层前室中尺寸最大一个疏散门的面积。
    N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前室采用常闭风口,按以下原则确定疏散门开启的数量:
        1)服务高度24m以下的地上楼梯间,N1=2;
        2)服务高度24m及以上的地上楼梯间,N1=3;
        3)地下楼梯间,当地下仅为车库、设备用房、储藏室时,N1=1;
        当地下具有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时,服务高度24m以下时,N1=2;服务高度24m及以上时N1=3。
4.4.7 当各楼层楼梯间或前室开启门的数量或门洞尺寸不同时,应按本指南4.4.6条确定的开启门的截面积、门洞断面风速逐层计算送风量,取连续的N1层送风量之和的最大值作为L1的计算值。N1数值上同本指南4.4.6条。
4.4.8 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L2=0.827×A×△P1/n×1.25×N2     (4.4.8)  
    式中: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m²) ;疏散门的门缝宽度取0.002m~0.004m。
    △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Pa),按以下原则确定:
        1)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0.7m/s时取△P=6.0Pa;
        2)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0m/s时取△P=12.0Pa;
        3)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2m/s时取△P=17.0Pa;
    n——指数(一般取n=2);
    1.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取N2=加压楼梯间的总门数-N1楼层数上的总门数。
4.4.9 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L3=0.083×AfN3     (4.4.9)     
    式中:0.083——阀门单位面积的漏风量(m³/s·m²);
    Af——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m²);
    N3——漏风阀门的数量:前室采用常闭风口,楼层数小于3时,N3=0;楼层数大于等于3时,取N3=楼层数-3。
4.4.10 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按下式计算:
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
    式中: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a);
    𝐹′——门的总推力(N),一般取110N;
    𝐹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Wm——单扇门的宽度(m);
    𝐴m——门的面积(m²);
    𝑑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
    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N·m)。


5 排烟系统

5.1 一般规定
5.2 防烟分区 
5.3 自然排烟系统
5.4 机械排烟系统
5.5 补风系统
5.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1 一般规定

5.1.1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及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6 设于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内未设置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柴油发电机房。
    注:1 疏散走道或回廊的长度按走道或回廊中心线的最大长度计算;
           2 对于非商店建筑,当周围场所各房间(指周围场所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有开口通向回廊的房间,不包括有开口通向回廊的配电间、卫生间及管井)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排烟设施;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排烟设计,当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一楼层的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的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5.1.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生产厂房内任一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5.1.3 其他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如下:
    1 同一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以及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设固定窗房间、仅设置内窗房间;
    2 公共建筑内单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上卫生间、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地上无窗或设固定窗的卫生间;
    3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
    4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²的地下一层和地上单层汽车库、修车库以外的汽车库、修车库;
    5 进深大于30m的半室外场所(具有顶板,一边或多边向室外敞开的空间),当建筑内房间通过该场所排烟时,或该场所可燃物较多、经常有人停留且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
    注:1 第1款中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房间包括含地下电梯厅、地下门厅,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用的厅(室);
           2 第1款中首层面积不大于100㎡、有外门但无外窗或无开启扇的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5.1.4 工厂区或仓库区内的办公楼、宿舍楼等建筑,或设于厂房、仓库内的办公、餐厅等功能区域,其排烟系统设置按民用建筑执行。
5.1.5 以下场所或部位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 疏散走道长度不大于20m、每个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每个房间建筑面积均不大于50m²、单元之间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的仅为一层的住宅地下室;
    2 除有人员值班且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m²的控制室外,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消防及生活给水泵房、热力站、电制冷机房、空压机房等类似无可燃物、无人员长期停留的机电设备用房;
    3 冷库冻结间和冻结物冷藏间不应设置排烟系统,冷却间和冷却物冷藏间不宜设置排烟系统;
    4 甲、乙类厂房、库房;
    5 建筑面积小于1000m²的地下一层和地上单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可不设排烟系统,但汽车库、修车库内最远点至汽车坡道口不应大于30m;
    6 设置了气体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
5.1.6 室内游泳池排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看台的游泳池大厅,当与其附属用房之间采用防火门、防火隔墙分隔时,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否则应设置排烟设施;
    2 水池区可不设置排烟系统,其四周应设置挡烟垂壁;非水池区的排烟系统按非水池区的面积、可燃物情况进行设计。
5.1.7 排烟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及建筑高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 同一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3 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 当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之间宜采用建筑墙体、防火玻璃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将挡烟垂壁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
5.1.8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中庭与回廊均可根据建筑构造情况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系统;
    2 周围场所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对于不设回廊的中庭,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等)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 对于有回廊的中庭,符合下列条件时,中庭与回廊之间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1)回廊不需设置排烟设施时;
        2)中庭的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m²时;
    6 中庭采用机械排烟时,其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5.1.9 需要设置排烟的地下室房间,层数小于3层,最底层地面与室外主要出入口之间的高差小于或等于10m,可采用窗井自然排烟,但每层窗井(排烟井和补风井)均应独立设置,窗井断面面积、窗井与大气直通的开口面积、房间开向窗井的外窗有效面积均应按该房间排烟量、自然排烟口流速经计算确定。当位于地下三层及以下时,仅当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时,方可采用自然排烟。
5.1.10 汽车库、修车库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排烟系统的设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执行;
    2 当汽车库、修车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洞口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自然排烟口距防烟分区内任一点距离不应大于30m;
        3)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设置在外墙的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储烟仓内,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4)自然排烟口宜分散均匀布置。
    3 当汽车库、修车库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不小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表8.2.5所规定的排烟量;
        2)多层地下汽车库的汽车坡道可不划入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不需考虑排烟口距坡道最远点不超过30m的距离要求。
    4 汽车库、修车库补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补风方式;
        2)采用自然补风方式时,侧面补风口应位于储烟仓以下,顶部天窗补风口的周围应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的下沿应位于储烟仓以下;
        3)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出入口作为补风口时,汽车出入口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5.1.11 设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其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防火单元视为独立的防烟分区。
    2 当电动汽车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按防火单元设置排烟、补风系统;
        2)采用直通室外汽车出入口作为自然补风时仅对当前防火单元有效;
        3)同一防火分区两个相邻防火单元可合用排烟风机、补风机,排烟风机排烟量、补风机补风量应分别不小于所负担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补风量的1.2倍;
        4)合用系统的两个防火单元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干管、补风干管,排烟干管穿越防火单元处应设置电信号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补风干管穿越防火单元处应设置电信号自动关闭的防烟防火阀;
        5)补风口应位于储烟仓以下,距排烟口距离不小于5m;
        6)火灾时,应有可靠的控制方式,仅对着火的防火单元进行排烟、补风。
    3 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其机械排烟系统不应与汽车库其他非电动汽车库共用。
5.1.12 因功能需要,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被非防火门分隔时,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其排烟系统设计可不考虑分隔门影响:
    1 采用自然排烟、开窗总面积满足本指南第5.6.5条规定、被非防火门分隔的各段疏散走道均设有自然排烟窗(口)时;
    2 采用机械排烟、总排烟量满足本指南第5.6.5条规定、被非防火门分隔的各段疏散走道均设有排烟口时;
    3 疏散走道设置开孔均匀且开孔率不小于25%的通透式吊顶、分隔门上方吊顶空间净断面积满足烟气流速不大于10m/s时;
    4 当分隔门上方设置可开启的亮窗、并在距地1.3m~1.5m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储烟仓内的开启扇面积满足烟气流速不大于10m/s时;
    5 分隔门的开启门扇高度紧贴吊顶底或梁底时。
5.1.13 住宅建筑中地下车库借用住宅的楼梯疏散,该疏散通道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门将储藏室走道分隔为多段,当每段储藏室走道长度不大于20m、且该段走道面积及与其相连的储藏室面积之和不大于200m²时,该段走道及其储藏室可不设置排烟系统。
5.1.14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高层主体部分,其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中,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2 机械排烟系统竖向应按避难层分段设计。沿水平方向布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不应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
    3 核心筒周围的环形疏散走道应设置独立的防烟分区;在排烟管道穿越环形疏散走道分隔墙体的部位,应设置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4 排烟管道严禁穿越或设置在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

5.2 防烟分区

5.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 可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作为挡烟分隔设施,作为挡烟分隔设施的结构梁,其高度及设置位置应满足防烟分区储烟仓厚度的需要;
    3 采用隔墙等形成的独立分隔空间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不应与其他区域或房间叠加。
5.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特殊规定外,挡烟垂壁的高度不应小于本指南第5.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
    2 挡烟垂壁下沿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0m,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可采用电动卷帘式挡烟垂壁,动作后的最低点距地不应低于1.7m;
    3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走道,当排烟区域周围可开启门、窗上沿位于储烟仓以内时,不要求在门窗洞口设置挡烟垂壁;
    4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未设置防火卷帘的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开口部位面积归为最顶层,各层分别进行排烟设计。
5.2.3 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5.2.3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表5.2.3 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注:1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2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3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5.2.4 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按下列原则确定(参照表5.2.4):
    1 对于矩形、L形、弧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
    2 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其直径;
    3 对于走道、回廊,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最远两点之间沿走道、回廊中心线的最大沿程距离。
表 5.2.4 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示意图
表 5.2.4 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示意图
5.2.5 以下场所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1 敞开式外廊(单侧或双侧与室外直接相通的走道);
    2 同时满足四周开口面积大于总面积的25%、开口区域均匀、长度不小于周长的50%且空间内任一点与开口处的水平距离不大于30m的开敞空间。

5.3 自然排烟系统

5.3.1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经计算确定。
5.3.2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储烟仓以内;
    2 净高不大于3m的走道和室内空间,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净高度的1/2以上;
    3 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和方向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设置在建筑物屋顶的自然排烟窗应采用对开式。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²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 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其位于储烟仓以内的可开启部分可计入自然排烟口面积;
    5 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6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5.3.3 自然排烟窗(口)与防烟分区内任一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空间净高大于10.7m的工业建筑,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净高的2.8倍;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的公共建筑,当具有以下自然对流条件时,该水平距离可不大于37.5m:
    1 两个排烟窗设在防烟分区短边外墙面的同一高度位置上,窗的底边在室内2/3高度以上且在储烟仓以内,如图5.3.3所示;
    2 房间补风口设置在室内1/2高度以下且不高于10m;
    3 排烟窗与补风口的面积应满足排烟量计算要求,且排烟窗均匀布置。
图5.3.3 具备对流条件场所自然排烟窗的布置示意
5.3.4 工业建筑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且宜尽量在两侧长边的高位对称布置,形成对流;
    2 当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等于12°时,每2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12°时,每400m²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5.3.5 除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扇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窗的有效面积为窗的净面积乘以遮挡系数,当采用防雨百叶时遮挡系数可取0.6,当采用一般百叶时遮挡系数可取0.8;
    5 当屋顶采用平推窗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但最大不超过窗洞面积;
    6 当外墙采用平推窗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但最大不超过窗洞面积。
5.3.6 自然排烟窗(口)开启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
    2 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²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当手动开启装置集中设置于一处确有困难时,可分区、分组集中设置,但应确保任意一个防烟分区内的所有自然排烟窗均能统一集中开启,且应设置在该场所的人员疏散口附近;
    3 手动开启装置可采用拉杆、按钮等机械操作机构、电动操作机构、气动操作机构等;自动开启装置可采用通过烟感、温感探测装置联动启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自动启动。
5.3.7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步行街的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采用常闭式自然排烟口时,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5.4 机械排烟系统

5.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机械排烟系统(含风机、风口、风管)应独立设置。
5.4.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
5.4.3 竖向设置的排烟系统,每层应仅负担一个防火分区。
5.4.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除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高层主体部分外,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可以合用,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烟系统中的设备包括风口、阀门、风道、风机应满足排烟系统耐火极限要求,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2 火灾时,合用系统只有着火处防烟分区的排烟口开启排烟,其他通风空调系统的风口均应关闭;
    3 为减少合用系统的漏风量和风阀控制的复杂程度,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合用系统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5.4.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排烟风机、排烟机房及合用机房设置应符合本指南第7.2节有关规定。
5.4.6 排烟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指南第7.3节有关规定。
5.4.7 排烟阀、排烟防火阀设置应符合本指南第7.4节有关规定。
5.4.8 室内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排烟口的设置应根据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等计算确定。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场所,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其他情况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按本指南第5.6.17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2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距离计算按烟气流动就近原则。
    3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4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净高不大于3m的场所,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排烟口上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2m。
    5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现场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仅负担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口为常开风口时,应在该防烟分区内设置向消防控制中心报警并联锁启动排烟风机的装置。
    6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如图5.4.8所示。
图5.4.8 排烟口设置示意图
    7 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8 医院洁净手术部洁净区内的排烟口应采用板式排烟口,排烟风机处应设置平时常闭的电动密闭风阀。
    9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10 排烟口宜设置在风管下部或侧面,当排烟口设置在风管的上部时,排烟口与楼板的距离应满足排烟口与楼板处气流流通断面风速不大于10m/s的要求,并应采取防止自喷水流进入排烟管的措施。
5.4.9 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3 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5.4.10 机械排烟系统室外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及避难层(间)的可开启外窗的正下方。
    2 室外排烟口与紧靠此排烟口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与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3 室外排烟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烟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其他情况时,排烟口底部距室外地坪高度不宜小于1.1m,不应小于0.5m。


5.5 补风系统

5.5.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其补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了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外,其它设置排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2 需要设置排烟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排烟房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m²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排烟房间建筑面积小于100m²且设置了排烟口时,可通过连通的走道间接补风,但连通走道应设置补风系统,且排烟房间门不应采用防火门;
    3 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的排烟房间,应设置补风系统;
    4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其补风量不应小于相应排烟量的50%,并不宜大于排烟量的80%,不应大于排烟量。
5.5.2 机械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进风方式补风或设置机械补风系统,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进风方式补风。
5.5.3 采用自然进风方式补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外门(含直通室外带门斗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可作为自然补风口,防火门、防火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
    2 补风口的开启面积应根据补风量、补风口风速通过计算确定,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3 地下室采用窗井进行自然补风时,窗井断面面积、房间向窗井的开窗面积、窗井直通室外大气的开口面积均应按相应区域补风量及补风风速经计算确定;
    4 补风口应设于储烟仓以下。
5.5.4 采用自然排烟、自然进风方式补风时,除满足5.5.3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空间内自然补风口与自然排烟口的间距不限;
    2 同一空间划分为多个防烟分区时,自然补风口面积不宜小于最大防烟分区排烟窗有效开口面积的1/2;
    3 净高大于6m的工业建筑自然排烟时,自然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净高1/2以下,且不应高于10m。
5.5.5 机械补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补风系统的补风风机与补风口均与机械排烟系统对应设置;
    2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3 对于面积小于50m²需要设置排烟、补风的房间,当补风口设于排烟口对侧墙面1/2高度以下时,其水平距离可小于5m;
    4 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
    5 补风机、补风机房、补风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指南第7.2节、7.3节的有关规定。
5.5.6 当通过走道间接补风时,补风口应设于走道部位的储烟仓下沿以下。

5.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6.1 机械排烟系统中风管、风口的尺寸按该风管、风口所负担的计算风量进行选择,经水力计算确定排烟风机的设计风压,设计风压下的风量不小于所需计算风量的1.2倍。
5.6.2 储烟仓厚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挡烟垂壁高度不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挡烟垂壁高度不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2 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指南第5.6.11条的规定计算确定。设计烟层底部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底部高度。
    3 对于无开孔吊顶,或虽然有开孔,但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的空间高度不应计入储烟仓厚度(如图5.6.2-1所示);当吊顶为开孔均匀且开孔率大于25%的通透式吊顶时,吊顶内空间高度可计入储烟仓厚度(如图5.6.2-2所示)。
图 5.6.2-1 无开孔或 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 25%的吊顶挡烟垂壁设置及 储烟仓厚度(d)示意图

5.6.3 除中庭及本指南有特别规定外,下列场所中各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
         1)机械排烟系统:按不小于60m³/(h·m²)计算排烟量,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m²时,取值不小于7200m³/h;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m²时,取值不小于15000m³/h;
         2)自然排烟系统: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
        1)机械排烟系统: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指南第5.6.10条~第5.6.17条的规定计算防烟分区排烟量,或按不小于表5.6.3中的数值选取;
        2)自然排烟系统:所需排烟量、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应按本指南第5.6.10~第5.6.18条计算。
表5.6.3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 场所的 计算排烟量及自然排烟侧窗(口)部风速
    注:1 建筑空间净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 按线性插值法取值;表中建筑空间净高为6m处的各排烟量值为线性插值法的计算基准值。
           2 一个防烟分区有多个净高(吊顶局部造型除外),按最大净高处计算排烟量。
           3 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或固定式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场所按无喷淋计算。
    3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但仍应按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和长边最大允许长度规定划分防烟分区,并应按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排烟风机风量应根据所负担的防烟分区经计算确定,且不小于2个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
5.6.4 需设置排烟的非机动车库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充电设施时,当采用自然排烟,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当采用机械排烟,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h·m²)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000m³/h。
    2 有充电设施时,当采用自然排烟,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地面面积的3%;当采用机械排烟,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m³/(h·m²)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000m³/h。
    3 需设排烟设施的净高大于6m的非机动车库,不论是否设有充电设施,均按本指南第5.6.3条第2款计算确定。
5.6.5 走道或回廊的排烟系统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²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2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m²)(走道或回廊面积)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3 当与走道或回廊相连通的房间中,不满足排烟要求(设置机械排烟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房间面积2%的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总面积不大于200m²时,其走道排烟可按本条第2款进行设计;
    4 对于学校、幼儿园等设置单面走道的场所,无论房间是否需要设置排烟,当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时,自然排烟窗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建筑面积的2%,且应在间距不小于走道长度2/3的两端各设置有效面积分别不小于2m²的自然排烟窗;
    5 疏散楼梯间外窗不可作为走道自然排烟窗使用;
    6 除相关规范、标准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的走道可参照本条执行。
5.6.6 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各防烟分区净高相同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2 当各防烟分区净高不同时(指各防烟分区净高同时存在大于6m或不大于6m的情况),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3 对于竖向机械排烟系统,当各楼层建筑空间净高均小于或等于6m时,其排烟量按各楼层所负担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当每层仅一个防烟分区时,其排烟量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与其它楼层关闭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可按单位迎风面积700m³/(h.m²)计算;
    4 对于水平、竖向均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系统计算排烟量可参考图5.6.6和表5.6.6计算。排烟系统负担防烟分区数量不宜过多,否则应充分考虑排烟管道及排烟口等的漏风量,适当放大系统设计风量裕量系数。
图 5.6.6 排烟系统示意图
表 5.6.6 排烟风管风量计算举例
5.6.7 中庭及回廊排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中庭采用机械排烟时,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³/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开窗面积侧开窗不应小于60m²或顶开窗不应小于43m²。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与机械排烟,排烟量按本指南有关规定确定。
    2 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或在回廊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²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³/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开窗面积侧开窗不应小于28m²或顶开窗不应小于20m²。
5.6.8 办公、学校、住宅、厂房等功能场所中,满足以下条件的中庭、门厅,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最大投影面积的5%:
    1 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m²(含相连通的回廊面积);
    2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²,净高大于6m且不连通多个楼层。
5.6.9  除本指南已规定的场所外,其他场所的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积应按照烟羽流类型,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质量流量及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确定。
5.6.10 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指南第5.6.12条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表5.6.10规定的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净高大于8m,并按照有关规范设置有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按有喷淋取值;
    2 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固定式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场所,火灾热释放速率按无喷淋取值;
    3 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别,其火灾热释放速率应采用公式(5.6.12)计算确定。
表5.6.10 火灾达到稳态时的热释放速率
5.6.11 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q= 1.6 + 0.1 • H         (5.6.11)
    式中: Hq——最小清晰高度(m);
    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净高(m);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净高(m)。
    注:1 对于单个楼层可按式(5.6.11)直接计算,如图5.6.11-1(a)所示;
           2 对于多个楼层组成的高大空间,最小清晰高度计算应针对连通空间中最上层计算, 如图 5.6.11-1(b)所示;
           3 对于一个防烟分区内有多个净高的场所,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人员到达的最高处确定,如图 5.6.11-2 中,最大净高3.6m,人员到达最高处净高为3.2m,最小可清晰高度应为:Hq=1.6+0.1×3.2=1.92m;
           4 空间净高确定方法详见附录B。 
5.6.12 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Q= 𝛼 •  t²         (5.6.12)
    式中:Q——热释放速率(kW);
    t——火灾增长时间(s);
    𝛼——火灾增长系数(按表5.6.12取值)(kW/s²)。
5.6.13 烟羽流质量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轴对称型烟羽流: 
轴对称型烟羽流                       
    式中:Qc——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Qc=0.7Q(kW);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取值应大于或等于最小清晰高度与燃料面高度之差);
    Z1——火焰极限高度(m);
    M𝜌——烟羽流质量流量(kg/s)。
    注:1 当房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时,其燃料面距地高度可按0m取值;
           2 当房间净高大于6m时,燃料面距地高度宜按燃料着火面实际高度取值,如燃料面高 度不确定时,可按1.0m取值。
    2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式中:H1——燃料面至阳台的高度(m);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m);
    W——烟羽流扩散宽度(m);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𝑏≠0。
    注:公式适用于Zb小于 15m。
    3 窗口型烟羽流:
窗口型烟羽流         
    式中:Aw——窗口开口的面积(m²);
    Hw——窗口开口的高度(m);
    Zw——窗口开口的顶部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𝛼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m)。
    注:该公式适用于通风控制型火灾(即热释放速率由流进室内的空气量控制的火灾)和可燃物产生的火焰在窗口外燃烧的场景,并且仅适用于只有一个窗口的空间。
5.6.14 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应按下式计算或按《建筑防烟排 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附录A中表A选取:
△T=(KQc)/(MpCp)        (5.6.14)               
    式中:△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K) ;
    Cp——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取Cp=1.01[kJ/(kg·K)];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取K=1.0;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取K=0.5。
5.6.15 当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烟气会出现层化现象,应通过加大挡烟垂壁的高度、降低排烟口的位置等措施重新调整排烟设计,加大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
5.6.16 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或按《建筑防烟排烟系 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附录A查表选取。
防烟分区排烟量
    式中:V——排烟量(m³/s);
    ρ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³), 通常T0=293.15K,ρ0=1.2(kg/m³);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5.6.17 机械排烟系统中,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宜按公式(5.6.17)计算,或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附录B选取。排烟口设置位置见图5.6.17。
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
    式中:Vmax——最大允许排烟量(m³/s);
    𝛾——排烟位置系数:
    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等于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γ取 1.0;
    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小于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γ取 0.5;
    当吸入口位于墙体上时,γ取 0.5。
    db——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m);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T0——环境的绝对温度(K)。
    注:排烟口的当量直径为 4 倍排烟口有效截面积与截面周长之比。例如,矩形排烟口的当量直径[宽高为 a,b]为 D=4ab/[2(a+b)]=2ab/(a+b)。
图5.6.17 排烟口设置位置参考图
5.6.18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自然排烟方式所需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
    式中:𝐴υ——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m²);
    𝐴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²);
    Cυ——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通常选定在0.5~0.7之间);
    C0——进气口流量系数(通常约为0.6);
    g——重力加速度(m/s²)。
    注:公式中𝐴υ、Cυ在计算时应采用试算法。
5.6.19 同一防烟分区中两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Smin应满足以下要求:
同一防烟分区中两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 Smin
    式中:Smin——两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m);
    Ve——单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³/s)。

6 防火防爆

6.1 一般规定
6.2 供暖
6.3 通风和空气调节
6.4 锅炉房
6.5 燃油(气)管道及设施
6.6 防爆事故通风

6.1 一般规定

6.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有防爆要求的厂房、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化石油气瓶组、燃油(气)管道及设施等尚应进行防爆设计。
6.1.2 下列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厂房;
    2 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纤维,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的丙类厂房;
    3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且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的其他厂房或仓库;
    4 建筑内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6.1.3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蓄电池室、使用甲类液体的小型零配件房间等,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采用机械排风时,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直接排到室外安全地点。
6.1.4 工业建筑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通风系统均应单独设置:
    1 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2 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3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1.5 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一定的负压,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
6.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空调机房,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6.1.7 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无压塑料管穿越防火墙时,应在墙两侧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包带。


6.2 供暖

6.2.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燃气红外线辐射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6.2.2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6.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6.2.4 供暖管道(含供暖水管、二管制空调水管、四管制空调热水管)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1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3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4 供暖管道不得与输送蒸气燃点不高于120℃的可燃液体管道,或输送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5 供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预埋钢套管,并在穿墙处一侧设置固定支架,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6.3 通风和空气调节

6.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满足以下条件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
    1 水平管道穿越防火墙处、垂直管道穿越楼板处均设有防火阀;
    2 住宅厨房排风支管设有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
    3 卫生间竖向排风时,每层排风支管上设有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
6.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6.3.3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6.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和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任一情况下,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
        1) 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 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时;
        3) 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25%及以上时。
    2 通风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专用机房中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
        2)  直接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送、排风设备、通风机和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和电机之间不得采用皮带传动;
    3 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6.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如电石、锌粉、铝镁合金粉等),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6.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除尘器、风机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6.3.7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³/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6.3.8 净化或输送含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6.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注:事故通风系统用于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其事故通风机可就近设于通风房间内,并应满足事故通风的相关规定。
6.3.10 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难燃物体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及管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6.3.11 排除含有氢气或其他比空气密度小的可燃气体混合物时,其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排风管道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敷设,坡度不宜小于0.005;
    2 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3 因建筑构造形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6.3.12 甲、乙类生产厂房或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
    2 送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 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4 送风设备的出口处设有止回阀时,可与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送风机房内;
    5 送、排风机房应采取通风措施,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次/h。
6.3.13 设置气体灭火及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灭火结束后的排风系统(简称灾后排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各种气体灭火系统以及超细干粉灭火的场所,均应设置灾后排风系统;
    2 灾后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5次/h计算;
    3 灾后排风系统的室内吸风口宜上、下分别设置口;室外排风口应直通室外;
    4 当防护区设有可开启外窗且开窗面积满足通风要求、灭火前可自动关闭、灭火后可从防护区外开启时,该防护区可不设置灾后机械排风系统。

6.4 锅炉房

6.4.1 锅炉房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丁类厂房的相关要求;
    2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3 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含直燃型溴化锂冷温水机组)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4 以电力为唯一能源的电锅炉(电热水机组、电蒸汽发生器等),当采取了确保常(负)压运行的措施,其设置位置可不受本条第1款、第2款限制;
    5 单台功率不大于100kW的燃气热水器(燃气供暖炉),其设置位置可不受本条第1款、第2款限制,但应满足第3款规定的要求。
6.4.2 燃油锅炉房、燃油直燃机房室内油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³,轻柴油不应超过1m³;
    2 室内油箱及其附属设施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
    3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4 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贮油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且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对地下(室)锅炉房,室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
    5 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
    6 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能自动停止进油。
6.4.3 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石油气罐应存放在用非燃烧体隔开的专用房间内;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钢瓶的总容积应小于1m³。
6.4.4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6.4.5 锅炉房(含直燃机房、燃气热水器及燃气供暖炉间)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密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此类场所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6.5 燃油(气)管道及设施

6.5.1 供建筑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³,并应设 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 当总容量不大于15m³,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 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 当总容量大于15m³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节的规定。
6.5.2 燃油(气)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和设备间之前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6.5.3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燃气管道的敷设及燃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的规定。
6.5.4  燃气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宜露天设置,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2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8MPa;
    3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1.6MPa;
    4 设置在地上单独的建筑物内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第6.6.12条的要求;
    5 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 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体内,并应分别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第6.6.14条和第6.6.5条的要求;
    6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燃气的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 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
6.5.5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³、不大于4m³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5.4.17的规定;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6 防爆事故通风

6.6.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事故通风系统或装置。
6.6.2 事故通风系统宜由平时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当事故通风量大于平时使用的通风系统所要求的风量时,宜设置 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
6.6.3 事故通风系统室内吸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风口应设置在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
    2 对事故通风的死角,应采取导流措施;
    3 当发生事故向室内放散密度大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汽时,室内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m~1.0m处;放散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汽时,室内吸风口应设在空间上部;放散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时,室内吸风口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
6.6.4 事故通风的室外排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 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送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
    3 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4 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6.6.5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的场所其正常通风量、事故通风量要求应按表6.6.5执行。
表6.6.5 事故通风场所换气次数要求
6.6.6 工业建筑事故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时,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
    2 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物,所散发的可燃气体密度小于室内空气密度时,宜设置事故送风系统;
    3 事故通风量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应不少于12次/h。当房间高度小于等于6m时,换气次数按房间的实际体积计算;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换气次数可按6m的空间体积计算。
6.6.7 事故通风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2 事故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宜就近设于通风房间内;
    3 设于地下的制冷机房,当制冷剂泄漏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时(常 见制冷剂 R22、R134a、R123、R407C 常温下饱和蒸气密度均大于空气),室内吸风口应上、下分别设置,下部吸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m。
    4 氨制冷机房室内吸风口应设于上部,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6.6.8 应设置事故通风的场所,当设有可开启外窗且开窗面积满足通风要求,外窗可从室外开启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7 设备及材料

7.1 一般规定
7.2 风机
7.3 风道
7.4 防火阀与排烟阀
7.5 挡烟垂壁
7.6 绝热材料
7.7 防排烟系统抗震

7.1 一般规定

7.1.1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9 年第36号),消防防烟排烟等设备及材料不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7.1.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的设备及材料,应符合相关消防产品标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政策的要求。


7.2 风机

7.2.1 防排烟系统风机(机械加压送风风机、排烟风机、消防补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在计算风压条件下,风机的公称风量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
7.2.2 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联锁控制,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及对应的补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7.2.3 防排烟系统风机应分别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当受条件限制,防排烟系统风机可与其他通风、空调等设备机房合用,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消防补风风机可合用机房, 并可与平时通风系统送排风机、空调系统空调机组合用机房,但不得与事故通风机合用机房;
    2 独立设置的排烟风机可与平时通风系统送排风机、 空调系统空调机组合用机房;
    3 任何情况下,设有排烟风机的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和消防补风的风机与管道。
7.2.4 采用钢结构体系的建筑屋面无法设置机房时,排烟风机可采用专用立式屋顶排烟风机直接设于室外,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确保风机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2 风机应满足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 外耐候性能;
    3 风机的配电、控制装置应就近设于室内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 碰撞、防误操作等措施。
7.2.5 防烟、排烟系统中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中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工作30min并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7.2.6 防排烟系统风机房及其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的机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设置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2.7 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应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 振装置。吊装风机的支吊架应焊接牢固、安装可靠,其结构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7.2.8 风机驱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应装设防护罩;直通大气的进、出风 口应装设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并应设防雨措施。


7.3 风道

7.3.1 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柔性接头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釆用难燃材料;
    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3 住宅分户式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对风管材质无要求;
    4 采用难燃材料的风管,要求其整体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且应采用烟密度较小、热解产物毒性较低的材料。
7.3.2 防排烟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补风系统、排烟系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 火灾时防排烟系统的要求。
7.3.3 防排烟系统送风、排烟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当确有困难时,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段、排烟风机的出风段,可直接采用土建风道进风、排烟,但应采取扩大风道断面尺寸、提升井壁光滑度、加强气密性封堵等措施,确保所需的风量,并对风机风压进行校核。
7.3.4 当防排烟系统风道的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 当风道的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7.3.5 通风、空调及防排烟系统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2 竖向设置的送风、补风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多个送风、补风管道可以合用竖井;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他金属水管合用管道井;
    3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多个排烟竖管可以合用竖井;
    4 设有竖向风管的管道井,其井壁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当需设置检修门时,检修门应采用乙级或以上耐火性能的防火门;
    5 风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用不燃材料封堵。
7.3.6 防排烟系统管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于不同部位的防排烟系统管道,耐火极限应符合表7.3.5-1规定。
表 7.3.5-1 防排烟系统管道耐火极限(h)
    注:1 无关风道不得穿越楼梯间、前室以及避难层。加压送风管道穿越所服务的楼梯间、前室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2 水平穿越防火分区的机械加压送风管道、补风管道、排烟管道以及充电桩车库两个防火单元合用的排烟管道、补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3 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机与消防补风系统合用机房或与通风风机、空调机组合用机房时,机房内加压送风和消防补风管道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0h;
           4 竖向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当仅与其他加压送风管或金属水管共用竖井时,其耐火极限可不作要求;
           5 服务于本防烟分区或设置在设备用房、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h;
           6 高度超过250m民用建筑主体部分中,水平穿越防火分区或避难区的防烟或排烟管道、 未设置在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排烟管道、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内的加压 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2 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 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3 无耐火极限要求的防排烟风管,当采用钢板或镀锌钢板制作, 或作为包覆系统的钢制风管本体部分,钢板厚度要求见表7.3.5-2。
表 7.3.5-2 镀锌钢板风管厚度(mm)
    注:1 螺旋风管的钢板厚度可适当减小10%~15%;
           2 排烟系统风管的强度和严密性检验可执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中的中压系统类别;
           3 不适用于防火隔墙的预埋管。
           4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防排烟风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燃烧性能A级标准;
           2) 风管耐火极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 GB/T 17428进行型式检验,风管整体耐火极限必须同时满足耐火结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施工现场所采用的风管构造、主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送检样品一致。附录D给出了部分有耐火极限防排烟风管的参考做法。
7.3.7 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管采用法兰连接时,风管法兰材料规格应按表7.3.6选用,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50mm,矩形风管法兰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表 7.3.6 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
    2 板材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 除镀锌钢板及含有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外,板厚大于1.5mm的可采用焊接。
    3 风管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 可辅以密封胶嵌缝或其它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4 薄钢板法兰连接风管的法兰高度及连接应按照表7.3.6的规定执行。
7.3.8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釆用不燃材料。

7.4 防火阀与排烟阀

7.4.1 通风、空调及防排烟系统中使用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 阀(口)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 15930 的要求。
7.4.2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建筑内竖向跨越楼层的防火分区,其不跨越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水平风 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7.4.3 加压送风系统、火灾补风系统防火阀的设置除应符合第 7.4.2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为楼梯间、前室服务的加压送风管在穿越走道或房间等与楼梯 间、前室之间的隔墙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但在穿 越楼梯间和前室之间的隔墙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2 楼梯间、前室内部管井内加压送风立管上连接各层加压送风口(支管)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3 其他无关管道不得穿越楼梯间、前室。
7.4.4 采用竖向集中排风系统的卫生间、住宅厨房,各层排风支管与竖向排风总管的连接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并应采 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7.4.5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系统宜按防火分区设置,排油烟管道穿越厨房隔墙、水平管道与竖向总管连接处及排油烟风机前均应设置 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7.4.6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5 穿越其他防火隔墙、楼板(设于竖向土建风道内的除外)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处。
7.4.7 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同一防火分区内排烟干管穿越防烟分区处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
    2 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应具备280℃熔断并联锁关闭排烟风机、补风机、电动补风口等功能;
    3 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当每个防烟分区仅设置 1 个排烟口时,可采用具备平时常闭、280℃熔断再关闭功能的排烟阀(口)。
7.4.8 风管穿越下列重要场所的隔墙应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1 人员密集场所,如会议室、多功能厅、贵宾休息室等;
    2 调度室或指挥中心、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存放有贵重物品或设置精密设备等重要房间;
    3 设备机房,如水泵房、排烟机房、气体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等;
    4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等;
    5 建筑内设有防火门的其他场所。
7.4.9 风管穿越下列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隔墙处应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丙、丁、戊类厂房中的甲、乙类生产部位;
    3 建筑中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库房;
    4 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开关室、发电机房、锅炉房、可燃物品库房等;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如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网吧等;
    6 建筑内的厨房、使用明火的餐厅、宴会厅和科研实验室等;
    7 建筑内设有防火门的其他场所。
7.4.10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及防排烟系统中应用的防火阀门分类、性能及典型使用场合见表7.4.10。
表 7.4.10 通风和防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风口分类
表 7.4.10 通风和防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风口分类
    注:1 各种阀门的功能由设计根据需要选择;
           2 各类防火阀门均应具有手动复位功能,因安装位置受限,无法手动复位的阀门应采用远距离电动复位;
           3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可具备电动关闭功能,通过消防控制中心远距离电动关闭;
           4 仅一次性电动动作的阀门,可采用电磁铁启闭;需再次动作的阀门,应采用电机控制启闭。
7.4.11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阀体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距防火分隔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m;
    2 应单独设置支、吊架;
    3 除穿越变形缝处的防火分隔,阀体宜设于顺气流方向的防火分隔、楼板的前侧;
    4 阀体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5 直接自机房外进风或向机房外排风(排烟)时,外墙内侧不需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6 采用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的土建井道直接在室外进风或排风(排烟)时,当接入该井道的支管仅一个、或虽有多个支管,但各支 管均服务于同一防火分区时,靠近井道部位不需设置(排烟)防火阀(多个支管时各支管应设置止回阀等防倒流、防短路措施);
    7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备手动复位功能,当设置部位人员无法操作时,应设置远距离电动复位装置,阀门应具有阀位反馈功能。
7.4.12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手动开启功能,当设置位置人员无法操作时,应设置远程控制装置,控制器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m之 间便于操作的位置,控制缆绳应敷设在预埋套管内,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弯头曲率半径不应小于250mm。设置高度超出缆绳范围时, 可仅采用远程电动开启装置。
    2 应具备手动复位功能,当设置位置人员无法操作时,应设置远距离电动复位装置,阀门应具有阀位反馈功能。
7.4.13 排烟阀(口)的阀体、叶片、挡板、执行机构底板及外壳宜采用冷轧钢板、镀锌钢板、不锈钢板等材料制作。排烟阀(口)的装饰 口、防排烟系统中的其他风口,可采用铝合金等不燃材料制作。

7.5 挡烟垂壁

7.5.1 挡烟垂壁应符合现行消防救援行业标准《挡烟垂壁》XF 533的要求。
7.5.2 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材料制成,除非在防烟分区交界处的结构梁高度满足设计要求的储烟仓厚度要求,否则结构梁不应作为挡烟垂壁使用。
7.5.3 挡烟垂壁可采用钢板、防火玻璃、无机纤维织物、不燃无机复合板等材料制作,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制作挡烟垂壁的金属板材的厚度不应小于0.8mm,其熔点不应低于 750℃;
    2 制作挡烟垂壁的不燃无机复合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0.0mm,其性能应符合《不燃无机复合板》GB 25970的规定;
    3 制作挡烟垂壁的无机纤维织物的拉伸断裂强力经向不应低于600N,纬向不应低于300N,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A级;
    4 制作挡烟垂壁的玻璃材料应为防火玻璃,其性能应符合《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GB15763.1的规定;
    5 采用不燃无机复合板、金属板材、防火玻璃等材料制作刚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2000mm;采用金属板材、无机纤维织物 等制作柔性挡烟垂壁的单节宽度不应大于4000mm。
7.5.4 活动式挡烟垂壁可采用柔性挡烟垂壁或刚性挡烟垂壁,其运行控制方式应符合本指南第8章有关规定。
7.5.5 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7.6 绝热材料

7.6.1 通风与空调系统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7.6.2 防烟、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排烟防火阀、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在阀体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7.6.3 排烟管道绝热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设置绝热层,绝热材料应采用岩棉或其它能耐受800℃以上高温的绝热材料,绝热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距离;
    2 具有耐火极限的风管可不另外设置绝热层;
    3 当可确保吊顶内无可燃物时,排烟管道不需设置绝热层;
    4  无吊顶场所排烟管道无绝热设置要求,但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距离。
7.6.4 建筑内供暖、空调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3 当选用难燃材料时,应采用热分解毒性小的绝热材料;
    4 可选用的不燃性绝热材料主要有离心玻璃棉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矿棉制品、硅酸铝纤维制品、膨胀珍珠岩制品、硅酸钙绝热制品等;难燃材料有自熄性聚氨酯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酚醛泡沫塑料等。

7.7 防排烟系统抗震

7.7.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消防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7.7.2 防排烟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
7.7.3 防排烟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7.7.4 排烟风道、排烟用补风风道、加压送风和事故通风风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多层建筑,宜采用镀锌钢板或钢板制作;
    2 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的建筑应采用热镀锌钢板或钢板制作;
    3 防排烟管道执行本条第1款、第2款时,应同时满足本指南对防排烟管道耐火极限的要求。
7.7.5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悬吊安装的重力大于等于1.8kN的消防设备应设置抗震支吊架。

8 系统控制

8.1 一般规定
8.2 防烟系统
8.3 排烟系统
8.4 防火防爆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8.1.2 防烟、排烟系统中,常闭式加压送风口、排烟口、排烟防火阀、电动挡烟垂壁应由暖通专业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于高位不便于开启的自然通风窗、自然排烟窗,由暖通专业提出要求,由建筑专业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手动开启装置采用电动方式时,应由上述专业分别向电气专业提资,由电气专业负责配电及控制系统设计。


8.2 防烟系统

8.2.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8.2.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手动启动,手动启停按钮应设置在现场风机控制箱内;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由手动控制盘通过专用线路实现;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自动启动可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模块控制,不需设置直接连锁的 “硬线控制”;
    5 加压送风机控制柜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8.2.3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根据风机压头、系统服务高度、疏散门最大允许压力差计算确定是否采取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按照其服务的建筑高度确定压力传感器设置的数量。 服务高度小于等于24m的设置一处,压力传感器与加压送风机距离为服务高度的2/3;服务高度大于24m的设置两处,两处之间距离大于等于系统服务高度的1/2;
    2 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每层设置一处压力传感器, 压力传感器宜设置在疏散门的内外两侧;
    3 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楼梯间及前室的压差按本指南第4.4.4条确定;
    4 当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设置余压阀泄压,或在加压送风机出口设置电动泄压旁通阀泄压,泄压旁通管的管径不大于送风主风管管径的1/2。
8.2.4 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3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4 当加压送风机进、出风管或进风管上设有电动风阀或防火阀时,加压送风机应与电动风阀或防火阀联动;
    5 采用常开式送风口的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其加压送风机直接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
    6 仅服务1~3个楼层的前室(合用前室)时,前室加压送风口采用常开风口时,每层加压送风口处设置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按钮。
8.2.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设置手动控制方式,并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常闭加压送风口、电动防火阀的启闭及加压送风机的启停。
8.2.6 常闭送风口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加压送风机启动和停止及加压送风系统中电动防火阀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8.3 排烟系统

8.3.1 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内的空气调节系统。
    2 应由排烟口、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补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
8.3.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手动启动,手动启停按钮应设置在现场风机控制箱内;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由手动控制盘通过专用线路实现;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自动启动可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模块控制,不需设置直接连锁的“硬线控制”;
    5 排烟风机入口处设置的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联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当地下车库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系统时,宜分别设置补风机,当仅设置一台补风机时,任一排烟风机关闭,均应联锁关闭补风机;
    6 排烟风机、补风机控制柜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8.3.3 排烟阀、排烟口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
    2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 仅负担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当采用常开风口时,应在该防烟分区内设置向消防控制中心报警并联锁启动排烟风机的装置。
8.3.4 活动式挡烟垂壁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
    2 活动挡烟垂壁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位于其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活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活动挡烟垂壁的动作;
    3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4 系统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
8.3.5 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当采用排烟窗进行自然排烟时,排烟窗应采用自动排烟窗,其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
    2 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
    3 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8.3.6 机械排烟系统应设置手动控制方式,并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或停止;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停止。
8.3.7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电动排烟窗、常闭补风口、排烟口、排烟阀等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和停止及电动排烟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8.4 防火防爆

8.4.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应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控制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系统,并与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连锁;
    2 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可直接切断供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
    3 利用通风机供应空气时,通风机与供暖系统应设置联锁开关,确保通风机不工作时,供暖系统不能开启。
8.4.2 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送风系统,电加热设备与送风设备应进行联锁启停控制,并应在重要部位设置温感自动报警控制器,当空气温度 异常升高时,联动关闭电加热设备。
8.4.3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时,防爆通风设备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联锁控制。
8.4.4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合,其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火灾确认后,应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之外的所有开口、风机和穿过防护区隔墙的电动防火阀;
    2 气体灭火结束后,应在防护区外手动开启气灭灾后排风风机、补风风机及相关电动防火阀、电动风阀,排出残余灭火剂。

附录A 引用标准与参考资料

A.0.1 国家标准
    1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3
    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5 《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
    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
    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
    8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2007
    9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1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11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13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14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15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16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17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
    1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19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72-2021
    20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
    2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 50457-2019
    22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
    2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13
    24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
    25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2018
    26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 51157-2016
A.0.2 行业标准
    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2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3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4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16
    5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 5067-2017
    6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A.0.4 地方标准与规定
    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 术导则》
    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 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疑难问题解析》
    4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J08-88-2021
    5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消 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浙消(2020)166】 (2020.3.1)
    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1.4.20)
    7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 收疑难点技术指南》(2021.4.1)
    8 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川渝地区建筑 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2020.12)
    9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 20190501 疑难点问题技术指南》(2019.5.1)
    10 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 关问题意见》 赣建设协[2020]15 号(2020.7.31)
    11 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 准》(GB51251-2017)问题释疑(2018.12.07)
    12 湖南省勘察设计协会《多审合一"施工图审查过程中有争议的 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2019.9)
    13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 筑篇(试行)》
A.0.5 其他参考资料
    1 公安部消防局 发布,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Z],2018.04.10
    2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设计统一 技术措施 2022》,2022.7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8J811-1
    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 15K606
    5 《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20K607
    6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和设备附件选用与安装》K103-1~2

附录B 空间净高的确定方法

B.0.1 对于有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开孔均匀且开孔率大于 25%的通透式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上层楼板下边缘算 起。
B.0.2 对于锯齿形屋顶,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建筑空间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B-1)。
图 B-1  锯齿形屋顶示意图
B.0.3 对于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屋脊处时,建筑空间净高为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B-2)。
图 B-2 人字形屋顶示意图
B.0.4 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当 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图 B-3)。
图 B-3  斜坡屋顶示意图
B.0.5 对于阶梯式地面的场所,计算最小可清晰高度时,空间净高 H 按 H1 确定;计算排烟量时,空间净高 H 按 H2 确定:
B.0.6 对于平顶屋面、阶梯式地面的场所,H1 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H2 为平顶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图 B-4);
 图 B-4 平顶屋面、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示意图
B.0.7 对于斜屋顶或阶梯叠级式屋顶、阶梯式地面的场所,H1 为阶梯 地面最高区域对应的顶棚低点到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地面的高度、H2 为 同一防烟分区内的最高处排烟口中心标高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图 B-5、图 B-6)。
图 B-5  阶梯叠级式屋顶、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示意图
图 B-6 斜屋顶、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示意图

附录C 土建竖井内设置钢板风管参考做法

C.0.1 适用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采用角钢法兰连接并采用螺栓固定的矩形钢板风管
在土建竖井中的安装;当采用薄钢板法兰风管时,法兰亦应采用螺栓连接。其他材质或连接方式可参照执行。
C.0.2 基本原则
    1 土建竖井内设置金属风管时,为减少风管安装难度,同时减少土建风井尺寸,竖井井壁应尽可能采用后砌墙的方式,且采用后砌墙 体时,建筑图纸上应注明该墙体应在设备专业风管安装完成后砌筑。 后砌墙体需考虑在建筑内侧且具有施工操作面。
    2 风井应尽量避免三面均为混凝土墙或两面长边均为混凝土墙。
    3 土建施工时应考虑风管的固定方式,当风管需在混凝土墙上固定时,在浇筑混凝土墙体时应尽量在适当位置预埋钢板,便于后期风管安装时固定。
    4 竖井内风管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 400mm,风管截面宽高比不宜大于 6。
    5 矩形钢板风管法兰接口不得安装在楼板内。
    6 风管应设置不少于 2 个固定点,支架间距不应大于 4m。风管的支架宜设置在角钢法兰连接处,采用型钢支架并使风管重量通过角钢 法兰作用于支架上,不宜单独以抱箍的形式固定风管。
    7 风管穿越楼板处,应设置钢制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厚度不小于1.6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严密。穿楼板套管底端与楼板底面平齐,顶端应髙岀楼板面 30mm。
C.0.3 风管安装空间
    1 风管连接时需要在风管四周均进行螺栓连接,安装时需考虑四个边上所有螺栓的合理安装空间。
    2 风井井壁有三面后砌墙
         1)风管内侧长度不超过 1000mm 时,需预留 150mm 距离,安装人员从风管两侧外部进行安装;
         2)风管内侧长度超过 1000mm 时,需要预留 350mm 距离,安装人员进入风管与墙壁之间的空间内进行安装,如图 C-1。
图 C-1 三面后砌墙风管安装尺寸
    3 风井井壁有两面后砌墙
        1)风管截面长度或宽度不超过 500mm,安装人员可在风管外侧对风管靠墙处进行连接螺栓安装,风管两侧需预留 150mm 的空间;
        2)风管截面长度超过 500mm  且宽度不大于 1000mm,不超过1000mm 的风管边距墙应预留 150mm,满足安装人员在外部进行螺栓连接,另一侧需预留 350mm 的空间,安装人员需要进入风管与墙壁之 间的空间进行安装;
        3)风管截面长度和宽度均超过 1000mm,风管距墙之间的尺寸均应不小于 350mm,满足安装人员进入风管与墙壁之间的空间进行风管安装,如图 C-2。
图 C-2 两面后砌墙风管安装尺寸
    4 风井井壁只有一面后砌墙
        1)风管截面长度及宽度均不超过 500mm,风管两侧须有一侧预留 350mm 空间,供安装人员进入安装风管后面的螺栓,另一侧及背面预留 150mm 安装空间即可;
        2)风管截面长度或宽度超过 500mm,且靠背面混凝土墙的风管截面长度不超过 1000mm,风管与背面与混凝土墙之间无需进入,需 要在风管两侧预留 350mm,背面预留 150mm 的安装空间;
        3)风管截面沿后砌墙方向长度超过 1000mm,背面需预留 350mm 空间供安装人员进入安装。风管厚度小于 1000mm 时,需预留一侧 350mm 空间,另一侧预留 150mm;风管厚度大于 1000mm 时,两侧 均需预留 350mm,如图 C-3。
图 C-3 一面后砌墙风管安装尺寸
    5 多个风管竖井一个竖井内设置多个风管时,风管间距及风管距墙的距离也应按上述原则确定,如图 C-4。
图 C-4 两个及以上风管并排安装时的安装尺寸
    注:1. 本示意图仅适用于单排风管。
           2. 对于三面后砌墙,多风管需考虑中间处角部螺栓的安装,若 B>500 且 A 或 C>500, 则风管背面距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50mm。
           3. 其余情况风管距墙的距离根据几个风管的总长度 L 和宽度 B 按上图确定。
    6 风管可吊装
    当竖向井道高度不超过 30m 时,有条件在风井顶部无墙区域进行风管连接后从上部深入竖井,到位后再做固定,此时风井内风管与混凝土墙距离不小于 100,与后砌墙距离不小于 100mm 即可,如图 C-5。
图 C-5 吊装风管安装尺寸(楼板留洞同风井尺寸)
C.0.4 竖井内楼板预留洞
    1 风井内结构板留洞应以满足风管安装要求为原则,不应均按井道尺寸预留。
    2 当风管距风井内壁距离≤150mm 时,楼板留洞可按井道尺寸(如图 C-5);当风管距风井内壁距离>150mm 时,楼板留洞尺寸按风管断面尺寸加 100mm 确定(如图 C-6)。
图 C-6 风井内结构楼板留洞尺寸图

附录D 有耐火极限防排烟风管参考做法

D.0.1 钢板风管外覆防火柔性包覆系统
    1 包覆材料采用夹筋铝箔封装式硅酸盐纤维防火柔性卷材钢板风管厚度见表 7.3.5-2,包覆材料采用夹筋铝箔封装式硅酸盐纤维防火柔性卷材,卷材密度为 96kg/m³,最高耐温 1200℃。在温度 280℃下,导热系数小于等于 0.054W/(m·K) ;在温度 800℃下,导热 系数小于等于 0.176 W/(m·K)。材料燃烧性能应达到 A1 级,烟气毒 性等级应达到 ZA1 级。 包覆材料采用金属焊钉固定, 间距宜为 250mm~300mm,外覆面采用宽度不小于 80mm 的阻燃铝箔胶带密封。
    表 D.0.1-1 给出了某系列不同耐火极限防火包敷层厚度作为参考。
表 D.0.1 -1 某系列不同耐火极限硅酸盐纤维防火柔性卷材厚度
    2 包覆材料采用板状防火棉
    钢板风管厚度见表 7.3.5-2,包覆材料采用新型板状防火棉材质, 最高使用温度不低于 1050℃,容重为 110kg/m³,燃烧性能为不燃 A1 级,憎水率不低于 98%,不含有石棉成分。外覆面采用阻燃加筋铝箔贴面。风管的整体燃烧性等级达到A2 级,烟气毒性等级达到 ZA1 级。 包覆材料采用金属焊钉固定,间距宜为 250mm~300mm,外覆面采用 宽度不小于 80mm 的阻燃铝箔胶带密封。
    表 D.0.1-2 给出了某系列不同耐火极限防火包覆层厚度作为参考。
表 D.0.1-2 某系列板状防火棉不同耐火极限厚度
D.0.2 一体化复合风管
    1 双面彩钢无机硅晶复合风管
    内外层彩钢板厚度大于等于 0.2mm,芯材层采用单层结构的无机 硅晶板,风管板材整体燃烧性能达到不燃 A1 级,芯材密度大于等于 320kg/m³。在温度 70℃下,芯材导热系数小于等于 0.053W/(m.K); 在温度 900℃下,芯材导热系数小于等于 0.085W/(m.K)。风管采用角 钢法兰螺栓连接,法兰之间设置防火密封条。
    表 D.0.2-1 给出了某系列不同耐火极限防火复合风管厚度作为参考。
表 D.0.2-1 某系列双面彩钢无机硅晶复合风管厚度
    2 钢板风管加防火板外包覆系统
    参照图集 20K607-127~131。其中钢板风管厚度见表 7.3.5-2,表 D.0.2-2 为国标图集提供的工业一体化硅酸钙复合板技术参数。
表 D.0.2-2 工业一体化硅酸钙复合板技术参数
    注:表中带☆的导热系数的数值是在平均温度为 1000℃时的;无☆的导热系数的数值是在平均温度为 70℃时的。

本指南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南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 规定”或“应按……执行”。

最新修改于: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