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标准 JGJ/T426-2018
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标准 JGJ/T426-2018
前言
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标准
JGJ/T426-2018
施行日期:2018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96号
现批准《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26-2018,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月9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幻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沈阳建筑大学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设计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
郑州大学河南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驻马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站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栾景阳 钱伟 段卫昌 雷丽英 吴体 汪天舒 王红心 陈伟明 闫正和 俞伟根 周益 李荣 唐丽 洪晓辉 李帼昌 肖承波 刘哲 王杰 张瑞 毛凯赵刚 焦安亮 陈仁朝 张惠峰 范庆斌 常新伟 金明 陈纪业 梅莉莉 胡保刚 王建刚 雷霆 邓永旗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解伟 曹万林 王建军 徐强 韩阳 牛荻涛 李瑞礼 张利萍 季三荣 王桂玲 廖永
1 总则
2 术语
实施加固前的原有构件。
其自身失效将影响或危及承重结构体系整体工作的承重构件。
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影响承重结构体系整体工作的承重构件。
在砌体墙表面增抹一定厚度的无筋或有钢筋网的水泥砂浆,形成组合墙体的加固方法。
采用新的砌体块材和砌筑砂浆置换原砌体中受损严重部分的加固方法。
为封闭砌体裂缝或恢复开裂砌体整体性所采取的修补或修复法。
在钢筋混凝土梁、板、柱上采用结构胶粘剂粘贴纤维复合材,达到提高承载能力或约束原构件的加固方法。
在钢筋混凝土梁、板、柱上采用结构胶粘剂粘贴钢板,达到提高承载能力或约束原构件的加固方法。
通过施加体外预应力,使原结构、构件的受力得到改善或调整的一种间接加固法。
以锚固型结构胶,将带肋钢筋或全螺纹杆胶接固定于混凝土或砌体基材锚孔中的一种后锚固连接钢件。
加固设计规定的结构、构件加固后无需重新进行检测、鉴定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3 基本规定
众多的工程实践经验表明,承重结构的加固效果,除了与其所采用的方法有关外,还与该建筑物现状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结构经局部加固后,虽然能提高被加固构件的安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承重结构的整体承载便一定是安全的。因为就整个结构而言,其安全性还取决于原结构方案及其布置是否合理,构件之间的连接是否可靠,其原有的构造措施是否得当与有效等:而这些就是结构整体牢固性的内涵;其所起到的综合作用就是使结构具有足够的延性和冗余度,不致发生与其原因不相称的严重破坏后果,如局部破坏引起的大范围连续倒塌等。因此本标准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承担结构加固设计时,应对该承重结构的整体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作相应的加强。另外,还应关注节能与环保等要求是否得到切实的执行。
4 材料
4.1 一般规定4.2 水泥及石灰
4.3 砌筑材料
4.4 混凝土
4.5 钢材及焊接材料
4.6 纤维复合材
4.7 结构胶粘剂
4.8 聚合物砂浆
4.9 防裂用短纤维
4.10 木材
4.1 一般规定
4.1.2 混凝土结构加固用材料性能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砌体结构加固用材料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的规定。
4.2 水泥及石灰
4.3 砌筑材料
4.4 混凝土
4.5 钢材及焊接材料

4.6 纤维复合材
4.7 结构胶粘剂
4.8 聚合物砂浆
4.9 防裂用短纤维
4.10 木材
5 地基基础
5.1 一般规定5.2 加固方法
5.3 施工要求
5.4 施工质量检验
5.1 一般规定
5.1.4 房屋进行地基基础加固时,沉降观测是一项必须做的工作,它不仅是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测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对地基基础加固效果进行评价和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沉降观测终止时间应按设计要求确定,或按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确定。
5.2 加固方法
5.3 施工要求
5 石灰桩应用黏性土进行封顶,成桩后防止地基再次浸水。
5.3.1 注浆的压力需要控制,压力不足,会造成基础裂缝不能充满;压力过高,会造成基础裂缝加大。实际施工时应进行试验性补强注浆,结合原基础材料强度和粘结强度,确定注浆施工参数。
封闭注浆孔,对混凝土基础,采用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基础混凝土强度;对砌体基础,水泥浆强度不应低于原基础砂浆强度。
5.4 施工质量检验
6 砌体结构
6.1 一般规定6.2 加固方法
6.3 施工要求
6.4 施工质量检验
6.1 一般规定
6.2 加固方法
2) 外加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宽度不应小于120mm。圈梁纵向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10mm,其数量不应少于4根。箍筋宜采用直径为6mm的钢筋,箍筋间距宜为200mm。圈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4) 钢筋网水泥复合砂浆砌体组合构造柱面层砂浆强度等级:水泥砂浆不应低于M10,水泥复合砂浆不应低于M20。钢筋网水泥复合砂浆面层厚度宜为30mm~45mm。钢筋网的钢筋直径宜为6mm或8mm,网格尺寸宜为120mm×120mm。构造柱的钢筋网应采用直径为6mm的Z形或S形锚筋,Z形或S形锚筋间距宜为360mm。
6.3 施工要求
6.3.1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2 采取挖镶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将梁下被压裂、压碎的砌体拆除,用同强度等级的块材和强度高一级的砂浆重新砌筑,并留出梁垫位置;
6.4 施工质量检验
6.4.2 增设砌体扶壁柱加固、增设构造构件加固、砌体置换加固完成后,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及垂直度偏差;清理、修整原砌体构件时,如加固部位局部损伤严重,应局部拆砌或修补。
7 石砌体结构
7.1 一般规定7.2 加固方法
7.3 施工要求
7.4 施工质量检验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石砌墙体承重的农村房屋。
7.1.2 石砌体结构的农村房屋的加固可通过加固墙体、加强墙体连接、减轻屋盖重量等方式来实现。
7.1.3 石砌体结构加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及《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的有关规定。
7.2 加固方法
7.2.1 石砌体承重墙体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置换砌体、水泥砂浆面层、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压浆法、增设扶壁柱、增设构造构件等加固方法。
7.2.2 房屋的整体性连接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增设扶壁柱、增设水平圈梁、增设内拉或内撑构件等加固方法。
7.2.3 置换砌体加固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剔除置换部分及周边砌体表面抹灰层,然后沿灰缝将被置换砌体凿除;在凿打过程中,应避免扰动未置换部分的砌体;
2 把粘在砌体上的砂浆剔除干净,清除浮尘后充分润湿墙体;
3 修复过程中应保证填补的填充材料与原有砌体可靠嵌固;
4 砌体修补完成后,再做抹灰层。
7.2.4 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原石砌墙体的墙面上分层抹压高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
2 加固层的厚度不宜小于20mm,砂浆强度等级宜采用M10。
7.2.5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面层强度等级宜采用M10,厚度宜为35mm,钢筋网片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钢筋网片与墙面的空隙不应小于5mm;
2 钢筋网片的钢筋直径宜为4mm或6mm;网格尺寸宜为300mm×300mm;铺设钢筋网时竖向钢筋应靠墙面;
3 单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采用直径为6mm的L形锚筋,用水泥砂浆固定在墙体上;双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采用直径为6mm的S形穿墙筋连接;L形锚筋的间距不宜大于600mm,S形穿墙筋的间距不宜大于900mm,按梅花状布置。
7.2.6 压浆法加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无收缩水泥基灌浆料;
2 压浆时应严格控制压力,防止损坏边角部位。
7.2.7 石砌体增设扶壁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增设扶壁柱的部位和数量;
2 扶壁柱的截面形式,可按原有结构的墙体形状和部位,分别选用“单边形”、“邻边形”或“对边形”(图7.2.7)。
7.2.8 石砌体增设水平圈梁时,新加钢筋混凝土圈梁应设在楼面标高之下,且应每层增设。
7.2.9 采用增设内拉或内撑构件加固石砌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拉构件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5mm的圆钢,且应固定在相对的扶壁柱或外圈梁上(两端用法兰螺栓固定);
2 内拉圆钢宜间隔2个~3个开间设一道,高度宜设在内墙顶端侧面与楼板的交接处;
3 拉结圆钢的规格、用量、间距宜通过计算确定,圆钢应全长贯通。
7.3 施工要求
7.3.1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绑扎钢筋网片可采用正向方格网布筋和斜向方格网布筋,施工前清理干净原墙面,用清水润湿墙面,抹上高强度等级水泥砂浆并养护;
2 钢筋网四周应与楼板、梁、柱或墙体连接,连接方法可选择锚筋、插入短筋、拉结筋等方法;
3 当钢筋网的横向钢筋遇有门窗洞口时,单面加固宜将钢筋弯入窗洞侧边锚固,双面加固宜将两侧横向钢筋在洞口闭合;
4 墙面钻孔时应按方案划线标出锚筋位置并钻孔,穿墙孔直径应比S形穿墙筋大2mm,锚筋孔直径宜为锚筋直径的2倍,孔深宜为100mm,锚筋插入孔洞后,应用水泥砂浆填实。
3 扶壁柱应沿着建筑物高度上下贯通;
4 扶壁柱应与每层增设的水平圈梁连成一体。
7.3.4 增设圈梁加固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圈梁内纵筋宜用焊接,且应放置在扶壁柱的竖向钢筋之内;
2 圈梁应在同一标高处交圈闭合;
3 圈梁应以扶壁柱为支承点,紧贴原墙体,并设置竖向穿墙拉结箍。原结构已有圈梁的,应把新加圈梁的钢筋与原有圈梁内的钢筋焊接,可不设置穿墙拉结箍。
7.3.5 置换砌体加固法的施工要求可参照本标准第6章相关内容。
7.4 施工质量检验
7.4.1 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外加面层,其浇筑或喷抹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砂浆面层与砌体墙体的有效粘结面积与总粘结面积之比不应小于90%。砂浆面层的钢筋网与墙体的拉结应可靠。
2 检查数量、检验方法及检验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的规定。
7.4.2 压浆法加固施工待封缝固化后应立即进行压气试验,检查密封效果;从注浆嘴压入压缩空气,压力等于注浆压力,观察是否有气泡出现,对出现气泡部位进行再次封缝,直至压气试验无气泡产生。
7.4.3 新增受力钢筋、箍筋及各种锚固件与原结构的连接和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构造规定和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7.4.4 新增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的浇筑质量、尺寸偏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的要求。
8 混凝土结构
8.1 一般规定8.2 加固方法
8.3 施工要求
8.4 施工质量检验
8.1 一般规定
8.2 加固方法
8.2.14 体外预应力加固法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2.10~8.2.15分别列出农村混凝土结构房屋及混凝土构件加固中常用的增大截面加固法、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法、外粘型钢加固法、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和置换混凝土加固法等六种加固方法的设计基本原则和要求,有关每种加固方法的设计计算及细部构造要求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或所列其他相应规范要求,本标准中不再重复。
8.3 施工要求
3 预应力筋下料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并考虑张拉方法和锚固形式等因素。安装时,应由定位支架或其他措施控制其位置。
8.4 施工质量检验
9 木结构
9.1 一般规定9.2 加固方法
9.3 施工要求
9.4 施工质量检验
9.1 一般规定
9.1.3 当在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时,对木柱截面削弱较大,直接影响木柱的竖向承载能力。
9.1.5 少数民族地区的部分木结构,为了节约造价,木梁的边支座往往直接放置在外围护墙上,中间与木柱相连。该类结构的承重体系混乱,在地震作用下两种材料变形不协调,经常出现围护墙破坏、木架歪斜的震害。针对该类结构的加固,可在围护墙内侧增设木柱,改变结构承重体系。
9.2 加固方法









9.2.6 木柱和木梁仅用榫头连接,出现榫头拔出或损坏时,可在梁柱接头增设托木,托木与木柱间可用螺栓连接,梁柱间增设铁件连接(图9.2.6)。连接铁件厚度不宜小于6mm,宽度不宜小于80mm;托木宽度不宜小于100mm,高度不宜小于200mm。







9.2.2 本条适用于对侧向弯曲木柱的加固。当木柱存在侧向弯曲时,在竖向荷载作用下,会在木柱中产生附加弯矩,附加弯矩会进一步加大木柱侧向变形。因此,木柱存在侧向变形时,应及时处理。当木柱存在轻微侧向弯曲时,可加设枋木和螺栓,通过拧紧螺栓的方式对原木柱进行矫直,利用拧紧螺栓时产生的侧向力,矫正原柱的弯曲。加设的枋木进行加固处理,枋木的顶部应与原梁采取适当的顶紧措施,最后达到枋木和原柱共同受力的效果。
9.2.3 木柱柱脚腐朽是木结构房屋中常见的危险点。当柱底轻微腐朽时,可先去除腐朽部分,再局部增设木夹板和螺栓的方式进行加固处理。当木柱柱底腐朽严重,若环境干燥、通风好时,可先进行支撑后,将腐朽严重的木柱锯掉后,采用与原木柱同截面且强度等级不低于原木柱的短柱进行置换,新增短柱与原柱间应采取适当的顶紧措施,最后通过钢夹板和螺栓进行连接。当环境潮湿、通风条件较差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短柱替换,钢筋混凝土柱与原基础和木柱间应采取连接措施。新增的木材均应先进行防腐处理。
9.2.4、9.2.5 木梁、木檩条的常见腐朽主要集中在埋置在砌体中的端部,系不通风、潮湿等原因所致;跨中的损坏,主要系构件自身的疵病或截面偏小所致的开裂、下挠。如条件允许,可直接进行更换处理;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更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本条给出的加固方法进行处理。实施过程中,应注重新旧构件的连接可靠,确保新旧构件共同发挥作用。对新增木柱的加固方法,新增木柱应设置基础,基础持力层应为老土。
9.2.9~9.2.12 针对出现干缩裂缝的构件的加固处理方法。当裂缝超过限值要求或构件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时,除对裂缝进行加固处理外,还应采取其他加固方法对构件进行加固处理。
9.2.13 本条给出了三支点增设下弦钢拉杆做法图示,二支点及四支点情况可参考三支点做法。
9.2.14 本条图为常见的几种情况,其他情况可参照相同原理进行处理。四坡屋面人字屋架的斜梁支座,其受力情况与上述情况接近时,也可参考加本标准第9.2.13条钢拉杆的加固方法。
9.2.16 本条是根据《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中规定平面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h/120时评定为危险点而提出的加固方法。节点连接是指拉杆和山墙间连接,拉杆和屋架间连接。
9.3 施工要求
9.3.2 支撑的形式主要可分为竖直支承和横向拉固两种。竖直支撑可采用单木顶撑、多木杠撑、龙门架等,横向拉固可采用水平及斜向搭头。选择恰当的临时支柱的支撑点,防止各个方向的可能发生的移动,并注意结构受力体系是否会因此而临时改变,如改变则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理。临时顶撑向上抬起的高度不能抬得过高,否则在更换或加固后将使构件产生不利的附加应力。
9.3.9 控制木材的含水率,主要是防止木材干裂和腐朽。原木、方木在干燥过程中,切向收缩最大,径向次之,纵向最小。外层木材会先于内层木材干燥,其干缩变形会受到内层木材的约束而受拉。当横纹拉应力超过木材的抗拉强度时,木材就发生裂缝。
原木和截面较大的方木通常不能采用窑干法,难以达到干燥状态,其含水率控制在25%,是指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此时木材表层的含水率往往已经降至18%,干燥裂缝已经呈现,制作构件选材时已经可以避开裂缝。
9.4 施工质量检验
3 钉周围不应有木材被胀裂等现象。
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是指木材的树种(包括树种组合)或强度等级符合规定。在我国现阶段,方木、原木结构所用木材的强度等级是由树种确定的,而同一树种或树种组合的木材,强度不再分级。所以明确了树种或树种组合,就明确了强度等级。
9.4.3 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对不同目测等级的方木和原木在强度上未加区分,实际上三个强度等级木材的缺陷不同,对木材强度的影响程度也不同;即使相同的缺陷,对木材的抗拉、抗压强度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故规定了不同目测等级的木材不同的用途,等级高的用于受拉构件,低的可用于受压构件,施工及验收时应予以注意。
结构用木材的目测等级评定标准,不同于一般用途的商品等级,两者不能混淆。
9.4.4 成品螺栓是标准件,强度等级通常采用屈服比表示,如4.8级表示抗拉强度标准值为400MPa,屈服强度标准值为320MPa,这类螺栓进场是仅需检验合格证书。由于标准件的螺栓长度有时不满足木结构连接的要求,需要专门加工,螺杆使用的钢材应有专门力学性能检验合格报告。
本条还对螺栓连接的其他方面作出规定:
1 控制螺栓孔直径就是为了减小节点连接的变形。施工时连接板与被连接构件应一次成孔,使孔位一致,便于安装螺栓。
否则难以保证孔位一致,往往需要扩孔,易造成椭圆孔,加大节点连接的滑移。
2 受剪螺栓或系紧螺栓中的拉力不大,施工中可按构造要求设置垫板。
3 保证螺栓连接的紧密性。
9.4.6 钉连接中钉的直径与长度应符合加固设计文件的规定,施工中不允许使用与设计文件规定的同直径不同长度或同长度不同直径的钉替代,这是因为钉连接的承载力与钉的直径和长度有关。
硬质阔叶材和落叶材等树种,钉钉子时易发生木材劈裂或钉子弯曲,故需设引孔,即预钻孔径为0.8倍~0.9倍钉子直径的孔,施工时亦需将连接件与被连接构件临时固定在一起,一并预留孔。
9.4.7 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明确规定承重木结构用钢宜选用Q 235等级,不能因为用于木结构就放松对钢材质量的要求。实际上,建筑结构钢材均可用于木结构,故本条规定钢材的屈服强度和极限强度不低于Q 235等级的指标要求。
9.4.11 现场做拉拔检测,检查数量过多不太现实,过少难以保证质量,参考其他现场检测标准,提出了抽样数量的最低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2 《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
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5 《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
7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
8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9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10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11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
12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
1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
14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
15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
16 《碳素结构钢》GB/T700
18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
19 《热强钢焊条》GB/T5118
20 《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0
21 《六角头螺栓》GB/T5782
22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
23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24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4
25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
27 《建筑结构体外预应力加固技术规程》JGJ/T279
28 《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
29 《钢纤维混凝土》JG/T472
30 《建筑生石灰》JC/T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