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T51350-2019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T51350-2019
前言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350-2019
2019年 第2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350-2019,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2019年1月24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室内环境参数;5.能效指标;6.技术参数;7.技术措施;8.评价。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中建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五合国际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青岛被动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秦皇岛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东邦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科尔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3M中国有限公司 望瑞门遮阳系统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森德(中国)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安泽电工有限公司 江苏风神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兰舍通风系统有限公司 际高贝卡科技有限公司 日本矢崎能源系统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 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易能环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国安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伟 邹瑜 于震 孙德宇 强万明 张行良 徐宏庆 张时聪 吴剑林 郝翠彩 宋晔皓 方修睦 陈曦 孙峙峰 刘艳峰 赵立华 李丛笑 杨玉忠 万成龙 冯雅 胡颐蘅 刘鸣 卢求 伍小亭 杨建荣 于正杰 邵康文 夏麟 王昭 崔国游 郝斌 端木琳 曲世琳 王臻 周炳高 焦家海 魏贺东 窦春伦 陈立楠 李壮贤 霍雨佳 吴亚洲 王新 金国祥 胡余生 黄国强 钟鸣 杨利明 郭占庚 张俊业 陆辉 金春林 丛旭日 郑伟 赵晓宇 李光宇 焦青太 宋波 杨芯岩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加平 王崇杰 仲继寿 李德英 冯国会 沈景华 彭梦月 薛峰 陈琪 栾景阳 赵士怀
编制说明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24日以第2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相关科研和示范成果,同时借鉴了国外先进技术和标准,提出了我国近零能耗建筑的室内环境参数、能效指标,以及设计、施工、运行和评价全过程技术要求及措施。
本标准与我国1986年~2016年的建筑节能30%、50%、65%“三步走”的战略进行了合理衔接,明确了“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能耗建筑”的定义和能效指标,既有逻辑层次又便于理解,且与主要国际组织、发达国家提出的名词和控制指标保持基本一致,将对我国2025、2035、2050中长期建筑节能标准提升提供积极引导,起到“承上引下”的关键作用。为今后我国建筑节能国际合作从并跑走向领跑奠定基础,也为形成我国自有近零能耗建筑技术体系,指导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升建筑室内环境品质和建筑质量,降低用能需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引导建筑逐步实现近零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近零能耗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行和评价。
1.0.3 近零能耗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行和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02年开始的中瑞超低能耗建筑合作,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英国零碳馆和德国汉堡之家是我国建筑迈向更低能耗的初步探索。2011年起,在中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德国联邦交通、建设及城市发展部的支持下,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与德国能源署共同推广德国建筑节能技术,建设了河北秦皇岛在水一方、黑龙江哈尔滨溪树庭院、河北省建筑科技研发中心科研办公楼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2013年起,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建筑节能工作组开展了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节能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合作,建造完成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近零能耗建筑、珠海兴业近零能耗示范建筑等示范工程,取得了非常好的节能效果和广泛的社会影响。2015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居住建筑)》,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的发展。
2 术语
2.0.1 近零能耗建筑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建筑设计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需求,通过主动技术措施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且其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6、《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降低60%~75%以上。
2.0.2 超低能耗建筑 ultra low energy building
超低能耗建筑是近零能耗建筑的初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能效指标略低于近零能耗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6、《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降低50%以上。
2.0.3 零能耗建筑 zero energy building
零能耗建筑能是近零能耗建筑的高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和周边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使可再生能源年产能大于或等于建筑全年全部用能的建筑。
2.0.4 性能化设计 performance oriented design
以建筑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为性能目标,利用建筑模拟工具,对设计方案进行逐步优化,最终达到预定性能目标要求的设计过程。
2.0.5 气密层 air tightness layer
由气密性材料和部件、抹灰层等形成的防止空气渗透的连续构造层。
2.0.6 建筑能耗综合值 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单位面积年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的终端能耗量和可再生能源系统发电量,利用能源换算系数,统一换算到标准煤当量后,两者的差值。
2.0.7 供暖年耗热量 annual heating demand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为满足室内环境参数要求,单位面积年累计消耗的需由室内供暖设备供给的热量。
2.0.8 供冷年耗冷量 annual cooling demand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为满足室内环境参数要求,单位面积年累计消耗的需由室内供冷设备供给的冷量。
2.0.9 建筑气密性 air tightness of building envelope
建筑在封闭状态下阻止空气渗透的能力。用于表征建筑或房间在正常密闭情况下的无组织空气渗透量。通常采用压差实验检测建筑气密性,以换气次数N50,即室内外50Pa压差下换气次数来表征建筑气密性。
2.0.10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utilization ratio of renewable energy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其能量需求量的比例。
2.0.11 建筑综合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 saving rate
设计建筑和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比值。
2.0.12 建筑本体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improvement rate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设计建筑不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建筑能耗综合值与基准建筑f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比值。
2.0.13 显热交换效率 sensible heat exchange efficiency
对应风量的新风进口、送风出口温差与新风进口、回风进口温差之比。
2.0.14 全热交换效率 total heat exchange efficiency
对应风量的新风进口、送风出口焓差与新风进口、回风进口焓差之比。
2.0.15 断热桥锚栓 thermally broken fixer
通过特殊的构造设计,能有效减小或阻断锚钉热桥效应的锚栓。
2.0.16 防水透汽材料 water-proof and vapor-permeable material
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室外侧的缝隙进行密封并兼具防水及允许水蒸气透出功能的材料。
2.0.17 气密性材料 air tightness material
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室内侧的缝隙进行密封、防止空气渗透的材料。
2.0.18 基准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计算建筑本体节能率和建筑综合节能率时用于计算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6、《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相关要求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建筑。
总之,近零能耗建筑是以能耗为控制目标,首先通过被动式建筑设计降低建筑冷热需求,提高建筑用能系统效率降低能耗,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和零能耗。近零能耗建筑是以超低能耗建筑为基础,是达到零能耗建筑的准备阶段。近零能耗建筑在满足能耗控制目标的同时,其室内环境参数应满足较高的热舒适水平,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是近零能耗建筑的基本前提。
2.0.2 超低能耗建筑是实现近零能耗建筑的预备阶段,除节能水平外,均满足近零能耗建筑要求。以2016年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建筑能耗降低25%~30%的建筑可称为“低能耗建筑”,正在修订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其修订目标为75%节能率,相对于2016年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此标准即属于“低能耗建筑”标准。超低能耗建筑是较“低能耗建筑”更高节能标准的建筑,是现阶段不借助可再生能源,依靠建筑技术的优化利用可以实现的目标,其建筑能效在2016年国家建筑节能标准水平上有较大水平的提升,建筑室内环境也更加舒适,其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能耗应较2016年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降低50%以上。
2.0.3 零能耗建筑是近零能耗建筑发展的更高层次。“零能耗建筑”(zero energy building)一词源于美国。美国能源部建筑技术项目在《建筑技术项目2008-2012规划》中提出,建筑节能发展的战略目标是使“零能耗住宅”(zero energy home)在2020年达到市场可行,使“零能耗建筑”在2025年可商业化。“零能耗住宅”指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建筑每年产生的能量与消耗的能量达到平衡的3层及以下的低层居住建筑。“零能耗建筑”包括4层及以上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技术路线为使用更加高效的建筑围护结构、建筑能源系统和家用电器,使建筑的全年能耗降低为目前的25%~30%,由可再生能源发电对其供电,达到全年用能平衡。美国对“零能耗建筑”这一名词的使用,也经过多次变更,先后使用过“zero net energy building”、"net zero en-ergy building”等词语,最终,2015年9月,美国能源部发布零能耗建筑官方定义:以一次能源为衡量单位,其输入建筑场地内的能源量小于或等于建筑本体和附近的可再生能源产能量的建筑。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设计应根据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设计降低建筑冷热需求和提升主动式能源系统的能效达到超低能耗,在此基础上,利用可再生能源对建筑能源消耗进行平衡和替代达到近零能耗。有条件时,宜实现零能耗。
3.0.2 应以室内环境参数及能效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围护结构、能源设备和系统等性能参数应为推荐性指标。
3.0.3 建筑能效指标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4 应采用性能化设计、精细化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及智能化运行模式。
3.0.5 应进行全装修。室内装修应简洁,不应损坏围护结构气密层和影响气流组织,并宜采用获得绿色建材标识(或认证)的材料与部品。
3.0.3 不同于传统建筑节能的规定性指标,近零能耗建筑以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作为评价的指标,为建筑设计方案的多样性和创新提供创作空间,这是一种性能化设计方法。能效指标计算依赖能耗模拟计算软件,建筑能耗的计算结果受软件和技术人员的影响较大。相同人员采用不同软件或不同人员采用相同软件的计算结果的一致性不高,这是性能化判断方法应用的主要障碍。国际上普遍采用提供工具并配合详细的计算方法的方式提高性能化设计和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如英国的SBEM、美国的ASHARE90.1标准、日本的LCEM等,编制组根据我国的情况在附录A能效指标计算方法中对计算软件提出了要求,并对计算参数进行了规范,保证计算结果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尽管如此,由于建筑能耗模拟计算过程较为复杂,涉及的计算因素也很多,软件对计算工程师的专业素质要求高,同时计算工作量偏大。因此,应采用按本标准要求开发的专用近零能耗建筑能耗计算及评价工具,并应具有以下特点:
4 室内环境参数
4.0.1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应符合表4.0.1规定。
表4.0.1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注:1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的计算。
2 当严寒地区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夏季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可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的计算;当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不设置供暖设施时,冬季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可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的计算。
4.0.2 居住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30m³/(h·人)。公共建筑的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4.0.3 居住建筑室内噪声昼间不应大于40dB(A),夜间不应大于30 dB(A)。酒店类建筑的室内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室内允许噪声级一级的规定;其他建筑类型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室内允许噪声级高要求标准的规定。
4.0.2 室内空气质量是室内主要环境影响因素。病态建筑综合征(Sick Building Syndrome,SBS)和建筑相关疾病(Building related Illness,BRI)以及化学物质过敏症(Multiple Chemical Sensitivity,MCS)的出现使人们认识到提高建筑新风量是构建健康建筑的必然选择,特别是SARS危机之后,增加新风量更成为应对SARS的主要技术措施。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空气净化器无法完全替代室外新鲜空气,新风对于改善室内空气品质,减少病态建筑综合征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合理确定近零能耗建筑新风量对改善室内空气环境和保证室内人员的健康舒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 能效指标
5.0.1 近零能耗居住建筑的能效指标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表5.0.1 近零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
注:1 建筑本体性能指标中的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能耗通过建筑能耗综合值进行约束,不作分项限值要求;
2 本表适用于居住建筑中的住宅类建筑,面积的计算基准为套内使用面积;
3 WDH20(Wet-bulb degree hours 20)为一年中室外湿球温度高于20℃时刻的湿球温度与20℃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千度小时);
4 DDH28(Dry-bulb degree hours 28)为一年中室外干球温度高于28℃时刻的干球温度与28℃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千度小时)。
5.0.2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5.0.2的规定,其建筑能耗值可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
表5.0.2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
注:本表也适用于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5.0.3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表5.0.3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
注:1 建筑本体性能指标中的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能耗通过建筑能耗综合值进行约束,不作分项限值要求;
2 本表适用于居住建筑中的住宅类建筑,面积的计算基准为套内使用面积;
3 WDH20(Wet-bulb degree hours 20)为一年中室外湿球温度高于20℃时刻的湿球温度与20℃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千度小时);
4 DDH28(Dry-bulb degree hours 28)为一年中室外干球温度高于28℃时刻的干球温度与28℃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千度小时)。
5.0.4 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 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
注:本表也适用于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5.0.5 零能耗居住建筑的能效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本体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表5.0.1的规定;
2 建筑本体和周边可再生能源产能量不应小于建筑年终端能源消耗量。
5.0.6 零能耗公共建筑的能效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本体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表5.0.2的规定;
2 建筑本体和周边可再生能源产能量不应小于建筑年终端能源消耗量。
对居住建筑,最大限度利用被动式技术降低建筑能量需求,是实现近零能耗目标的最有效途径。高性能外墙、外窗等被动式技术在提高建筑能效的同时,还可以大幅度提高建筑质量和寿命,改善居住环境。为此,以供暖年耗热量、供冷年耗冷量以及建筑气密性指标为约束,保证围护结构的高性能。在此基础上,再通过提高能源系统效率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进一步降低能耗。建筑能耗综合值计算范围为建筑供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和电梯的能耗,不包括炊事、家电和插座等受个体用户行为影响较大的能源系统消耗。其中供暖和空调能耗与围护结构和能源系统效率有关,照明系统的能耗与天然采光利用、照明系统效率和使用强度有关,通过优化设计可以降低供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等系统能耗。炊事、家用电器等生活用能与建筑的实际使用方式、实际居住人数、家电设备的种类和能效等相关度较大,均为建筑设计不可控因素,在设计阶段对其准确预测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能效指标计算中不予考虑。
6 技术参数
6.1 围护结构6.2 能源设备和系统
6.1 围护结构
6.1.1 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表6.1.1选取。
表6.1.1 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
6.1.2 公共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表6.1.2选取。
表6.1.2 公共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
6.1.3 分隔供暖空间和非供暖空间的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表6.1.3选取。
表6.1.3 分隔供暖空间和非供暖空间的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
6.1.4 外门窗气密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窗气密性能不宜低于8级;
2 外门、分隔供暖空间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气密性能不宜低于6级。
6.1.5 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参数可按表6.1.5-1选取;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参数可按表6.1.5-2选取。
表6.1.5-1 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K)和太阳得热系数(SHGC)值
注:太阳得热系数为包括遮阳(不含内遮阳)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表6.1.5-2 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K)和太阳得热系数(SHGC)值
注:太阳得热系数为包括遮阳(不含内遮阳)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6.1.6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外门透光部分宜符合本标准第6.1.5条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规定;严寒地区外门非透光部分传热系数K值不宜大于1.2 W/(㎡·K),寒冷地区外门非透光部分传热系数K值不宜大于1.5 W/(㎡·K)。
6.1.7 严寒地区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的传热系数K值不宜大于1.3 W/(㎡·K),寒冷地区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的传热系数K值不宜大于1.6 W/(㎡·K)。
6.1.8 门窗洞口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 5824规定的建筑门洞口尺寸和窗洞口尺寸,并应优先选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协调要求》GB/T 30591规定的常用标准规格的门、窗洞口尺寸。
6.1.9 外窗和遮阳装置性能选择时,应综合考虑夏季遮阳、冬季得热以及天然采光的需求。
6.2 能源设备和系统
6.2.1 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气调节器作为冷热源时,其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分散式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指标
6.2.2 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的热效率
注:η1为供暖炉额定热负荷和部分热负荷(热水状态为50%的额定热负荷,供暖状态为30%的额定热负荷)下两个热效率值中的较大值,η2为较小值。
6.2.3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作为供暖热源时,机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空气源热泵机组性能系数(COP)
6.2.4 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或机组能源效率等级指标(APF)可按表6.2.4选用。
表6.2.4-1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表6.2.4-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等级指标(APF)
6.2.5 当采用燃气锅炉时,在其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热效率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 燃气锅炉的热效率
6.2.6 当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或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可按表6.2.6-1和表6.2.6-2选用。
表6.2.6-1 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表6.2.6-2 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6.2.7 新风热回收装置换热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热型显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75%;
2 全热型全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70%。
6.2.8 居住建筑新风单位风量耗功率不应大于0.45 W/(m³·h),公共建筑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相关规定。
6.2.9 新风热回收系统空气净化装置对大于或等于0.5μm细颗粒物的一次通过计数效率宜高于80%,且不应低于60%。
6.2.9 新风热回收系统应设置空气净化装置,其等级应满足《空气过滤器》GB/T 14295-2008的相关效率要求。在能量交换部件排风侧迎风面应布置过滤效率不低于C4的过滤装置,在新风侧迎风面应布置过滤效率不低于Z1的过滤装置,过滤装置应可以便捷地更换或清洗。
7 技术措施
7.1 设 计7.2 施工质量控制
7.3 运行与管理
7.1 设计
Ⅰ 性能化设计方法
7.1.1 性能化设计应采用协同设计的组织形式。
7.1.2 性能化设计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要求,并应利用能耗模拟计算软件等工具,优化确定建筑设计方案。
7.1.3 性能化设计宜按下列程序进行:
1 设定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
2 制定设计方案;
3 利用能耗模拟计算软件等工具进行设计方案的定量分析及优化;
4 分析优化结果并进行达标判定。当能效指标不能满足所确定的目标要求时,修改设计方案,重新进行定量分析和优化,直至满足目标要求;
5 确定优选的设计方案;
6 编制性能化设计报告。
7.1.4 性能化设计应以定量分析及优化为核心,应进行建筑和设备的关键参数对建筑负荷及能耗的敏感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建筑全寿命期的经济效益分析,进行技术措施和性能参数的优化选取。
Ⅱ 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
7.1.5 城市及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有利于营造适宜的微气候。应通过优化建筑空间布局,合理选择和利用景观、生态绿化等措施,夏季增强自然通风、减少热岛效应,冬季增加日照,避免冷风对建筑的影响。建筑的主朝向宜为南北朝向,主入口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7.1.6 建筑方案设计应根据建筑功能和环境资源条件,以气候环境适应性为原则,以降低建筑供暖年耗热量和供冷年耗冷量为目标,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以及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被动式建筑设计手段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7.1.7 建筑设计宜采用简洁的造型、适宜的体形系数和窗墙比、较小的屋顶透光面积比例。
7.1.8 建筑设计应采用高性能的建筑保温隔热系统及门窗系统,相关要求和选型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和附录D的规定。
7.1.9 遮阳设计应根据房间的使用要求、窗口朝向及建筑安全性综合考虑。可采用可调或固定等遮阳措施,也可采用可调节太阳得热系数(SHGC)的调光玻璃进行遮阳。南向宜采用可调节外遮阳、可调节中置遮阳或水平固定外遮阳的方式。东向和西向外窗宜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设施。
7.1.10 建筑进深选择应考虑天然采光效果。进深较大的房间,应设置采光中庭、采光竖井、光导管等设施,改善天然采光效果。
7.1.11 地下空间宜采用设置采光天窗、采光侧窗、下沉式广场(庭院)、光导管等措施,充分利用自然光。
7.1.12 建筑设计宜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系统。
Ⅲ 热桥处理
7.1.13 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消除或削弱热桥的专项设计,围护结构保温层应连续。
7.1.14 外墙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性悬挑、延伸等宜采用与主体结构部分断开的方式。
2 外墙保温为单层保温时,应采用锁扣方式连接;为双层保温时,应采用错缝粘结方式。
3 墙角处宜采用成型保温构件。
4 保温层采用锚栓时,应采用断热桥锚栓固定。
5 应避免在外墙上固定导轨、龙骨、支架等可能导致热桥的部件。确需固定时,应在外墙上预埋断热桥的锚固件,并宜采用减少接触面积、增加隔热间层及使用非金属材料等措施降低传热损失。
6 穿墙管预留孔洞直径宜大于管径100mm以上。墙体结构或套管与管道之间应填充保温材料。
7.1.15 外门窗及其遮阳设施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安装方式应根据墙体的构造方式进行优化设计。当墙体采用外保温系统时,外门窗可采用整体外挂式安装,门窗框内表面宜与基层墙体外表面齐平,门窗位于外墙外保温层内。装配式夹心保温外墙,外门窗宜采用内嵌式安装方式。外门窗与基层墙体的连接件应采用阻断热桥的处理措施。
2 外门窗外表面与基层墙体的连接处宜采用防水透汽材料密封,门窗内表面与基层墙体的连接处应采用气密性材料密封。
3 窗户外遮阳设计应与主体建筑结构可靠连接,连接件与基层墙体之间应采取阻断热桥的处理措施。
7.1.16 屋面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保温层应与外墙的保温层连续,不得出现结构性热桥;当采用分层保温材料时,应分层错缝铺贴,各层之间应有粘结。
2 屋面保温层靠近室外一侧应设置防水层;屋面结构层上,保温层下应设置隔汽层;屋面隔汽层设计及排气构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规定。
3 女儿墙等突出屋面的结构体,其保温层应与屋面、墙面保温层连续,不得出现结构性热桥。女儿墙、土建风道出风口等薄弱环节,宜设置金属盖板,以提高其耐久性,金属盖板与结构连接部位,应采取避免热桥的措施。
4 穿屋面管道的预留洞口宜大于管道外径100mm以上。伸出屋面外的管道应设置套管进行保护,套管与管道间应填充保温材料。
5 落水管的预留洞口宜大于管道外径100mm以上,落水管与女儿墙之间的空隙宜使用发泡聚氨酯进行填充。
7.1.17 地下室和地面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外墙外侧保温层应与地上部分保温层连续,并应采用吸水率低的保温材料;地下室外墙外侧保温层应延伸到地下冻土层以下,或完全包裹住地下结构部分;地下室外墙外侧保温层内部和外部宜分别设置一道防水层,防水层应延伸至室外地面以上适当距离。
2 无地下室时,地面保温与外墙保温应连续、无热桥。
Ⅳ 建筑气密性
7.1.18 建筑围护结构气密层应连续并包围整个外围护结构,建筑设计施工图中应明确标注气密层的位置。
7.1.19 围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气密性专项设计。
7.1.20 建筑设计应选用气密性等级高的外门窗,外门窗与门窗洞口之间的缝隙应做气密性处理。
7.1.21 气密层设计应依托密闭的围护结构层,并应选择适用的气密性材料。
7.1.22 围护结构洞口、电线盒、管线贯穿处等易发生气密性问题的部位应进行节点设计,并应对气密性措施进行详细说明;穿透气密层的电力管线等宜采用预埋穿线管等方式,不应采用桥架敷设方式。
7.1.23 不同围护结构的交界处以及排风等设备与围护结构交界处应进行密封节点设计,并应对气密性措施进行详细说明。
Ⅴ 供热供冷系统
7.1.24 供热供冷系统冷热源选择时,应综合经济技术因素进行性能参数优化和方案比选,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地区采用分散供暖时,可采用燃气供暖炉;采用集中供暖时,宜以地源热泵、工业余热或生物质锅炉为热源,并采用低温供暖方式。
2 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地源热泵或空气源热泵。
3 夏热冬暖地区宜采用磁悬浮机组等更高能效的供冷设备。
7.1.25 供热供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选用高能效等级的产品,并应提高系统能效;
2 应有利于直接或间接利用自然冷源;
3 应考虑多能互补集成优化;
4 应根据建筑负荷灵活调节;
5 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6 应兼顾生活热水需求。
7.1.26 循环水泵、通风机等用能设备应采用变频调速。
7.1.27 应根据建筑冷热负荷特征,优化确定新风再热方案或采取适宜的除湿技术措施。
Ⅵ 新风热回收及通风系统
7.1.28 应设置新风热回收系统,新风热回收系统设计应考虑全年运行的合理性及可靠性。
7.1.29 新风热回收装置类型应结合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性综合考虑确定,设计时应采用高效热回收装置。
7.1.30 新风热回收系统宜设置低阻高效的空气净化装置。
7.1.31 严寒和寒冷地区新风热回收系统应采取防冻及防结霜措施。
7.1.32 居住建筑新风系统宜分户独立设置,并应按用户需求供应新风量。
7.1.33 新风系统宜设置新风旁通管,当室外温湿度适宜时,新风可不经过热回收装置直接进入室内。
7.1.34 与室外连通的新风、排风和补风管路上均应设置保温密闭型电动风阀,并应与系统联动。
7.1.35 居住建筑厨房宜设置独立补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风宜从室外直接引入,补风管道应保温,并应在入口处设保温密闭型电动风阀,且电动风阀应与排油烟机联动;
2 补风口应尽可能设置在灶台附近。
Ⅶ 照明与电梯
7.1.36 应选择高效节能光源和灯具,并宜选择LED光源。
7.1.37 电梯系统应采用节能的控制及拖动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具备群控功能;
2 电梯无外部召唤,且电梯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设指令时,应自动关闭轿厢照明及风扇;
3 宜采用变频调速拖动方式,高层建筑电梯系统可采用能量回馈装置。
Ⅷ 监测与控制
7.1.38 应设置室内环境质量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对建筑室内环境关键参数和建筑分类分项能耗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应按用能核算单位和用能系统,以及用冷、用热、用电等不同用能形式,进行分类分项计量;居住建筑应对公共部分的主要用能系统进行分类分项计量,并宜对典型户的供暖供冷、生活热水、照明及插座的能耗进行分项计量,计量户数不宜少于同类型总户数的2%,且不少于5户。
2 应对建筑主要功能空间的室内环境进行监测。对于公共建筑,宜分层、分朝向、分类型进行监测;对于居住建筑,宜对典型户的室内环境进行监测,计量户数不宜少于同类型总户数的2%,且不少于5户。
3 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应对其单独进行计量。
4 应对数据中心、食堂、开水间等特殊用能单位进行独立计量。
5 应对冷热源、输配系统、照明系统等关键用能设备或系统能耗进行重点计量。
6 宜对室外温湿度、太阳辐照度等气象参数进行监测。
7 宜对公共建筑使用人数进行统计。
7.1.39 应设置楼宇自控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应根据末端用冷、用热、用水等使用需求,自动调节主要供应设备和系统的运行工况。
7.1.40 建筑照明应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7.1.41 节能控制宜以主要房间或功能区域为控制单元,实现暖通空调、照明和遮阳的整体集成和优化控制,并宜具有下列功能:
1 在一个系统内集成并收集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照度、人体在室信息等与室内环境控制相关的物理量;
2 包含房间的遮阳控制、照明控制、供冷、供热和新风末端设备控制,相互之间优化联动控制;
3 在满足室内环境参数需求的前提下,以降低房间综合能耗为目的,自动确定房间控制模式,或根据用户指令执行不同的空间场景模式控制方案。
7.1.42 当有多种能源供给时,应根据系统能效对比等因素进行优化控制。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时,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7.1.43 新风机组的运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根据室内二氧化碳浓度变化,实现相应的设备启停、风机转速及新风阀开度调节;
2 宜设置压差传感器检测过滤器压差变化;
3 宜根据最小经济温差(焓差)控制新风热回收装置的旁通阀,或联动外窗开启进行自然通风;
4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新风热回收装置应具备防冻保护功能;
5 宜提供触摸屏、移动端操作软件等便捷的人机界面。
Ⅰ 性能化设计方法


Ⅱ 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
7.1.5 城市及建筑群的规划设计与建筑节能关系密切。近零能耗建筑设计首先要从规划阶段开始,在城市规划时,通过控制建筑密度、区域微气候营造等角度创造近零能耗建筑发展的前提条件;在建筑群规划时,应考虑如何利用自然能源,冬季多获得热量和减少热损失,夏季少获得热量并加强通风。具体来说,要在冬季控制建筑遮挡以加强日照得热,并通过建筑群空间布局分析,营造适宜的风环境,降低冬季冷风渗透;夏季增强自然通风,通过景观设计,减少热岛效应,降低夏季新风负荷,提高空调设备效率。通常来说,建筑主朝向应为南北朝向,有利于冬季得热及夏季隔热,有利于自然通风。主入口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可有效降低冷风对建筑的影响。
Ⅲ 热桥处理











Ⅳ 建筑气密性


Ⅴ 供热供冷系统
Ⅵ 新风热回收及通风系统
7.1.30 随着人们对细颗粒物(PM2.5)影响人体健康认识的逐渐深入,室内细颗粒物(PM2.5)浓度已成为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建筑中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参考世界卫生组织第三个过渡期目标值,室内PM2.5浓度24h平均值不宜超过37.5μg/m³,这与欧美现行室内空气品质要求的限值相当。在室外空气质量不理想时,在新风热回收系统设置低阻高效的空气净化装置,不仅为室内提供更加洁净的新鲜空气,也可有效地降低室外污染天气对室内空气品质的影响;同时也可减缓热回收装置因积尘造成的换热效率下降。空气效化效率应满足本标准第6.2.9条的要求。
Ⅶ 照明与电梯
7.1.36 LED照明光源近年来发展迅速,是发光效率最高的照明光源之一,是适宜近零能耗建筑的高效节能光源。当选用LED光源时,其性能稳定性、一致性方面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此外,在降低照明能耗的同时,应保障视觉健康,光源颜色的选取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要求。
7.1.37 电梯能耗是建筑能耗的主要组成部分。选择电梯时,应合理确定电梯的型号、台数、配置方案、运行速度、信号控制和管理方案,提高运行效率。当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设置时,应具备群控功能,优化减少轿厢行程。当电梯无外部召唤时,且电梯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设指令时,应自动关闭轿厢照明及风扇,降低轿厢待机能耗。采用变频调速拖动以及能耗回馈装置,可进一步降低电梯能耗,从经济效益上考虑,推荐在楼层较高、梯速较高、电梯使用频次高的近零能耗建筑中使用。
Ⅷ 监测与控制


7.2 施工质量控制
7.2.1 建筑施工单位应针对热桥处理、气密性保障等关键环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现场实际操作示范。
7.2.2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施工时,应选用配套供应的保温系统材料和专业化施工工艺。对外保温结构体系,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外保温系统耐候性检验项目。
7.2.3 围护结构保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施工应在基层处理、结构预埋件安装完成且验收合格后进行。外墙保温施工前,外门窗应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
2 保温层应粘贴平整且无缝隙,其固定方式不应产生热桥;采用岩棉带薄抹灰外保温系统时,岩棉带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
3 围护结构上的悬挑构件、穿墙和出屋面的管线及套管等部位应进行热桥处理。
4 装配式夹心保温外墙板的竖缝和横缝均应做热桥处理。
7.2.4 外门窗(包括天窗)应整窗进场。外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结构工程应已验收合格且门窗结构洞口应平整。
2 外门窗与基层墙体的连接件应进行阻断热桥的处理。
3 门窗洞口与窗框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4 窗底应安装窗台板散水,窗台板两端及底部与保温层之间的缝隙应做密封处理;门洞窗洞上方应安装滴水线条。
7.2.5 当设计有外遮阳时,应在外窗安装完成后且外保温尚未施工时确定外遮阳的固定位置,并安装连接件。连接件与基层墙体之间应进行阻断热桥的处理。
7.2.6 围护结构气密性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密性材料的材质应根据粘贴位置基层的材质和是否需要抹灰覆盖气密性材料进行选择;
2 建筑结构缝隙应进行封堵;
3 围护结构不同材料交界处,穿墙和出屋面管线、套管等空气渗漏部位应进行气密性处理;
4 气密性施工应在热桥处理之后进行。
7.2.7 装配式结构气密性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剪力墙结构外墙板内叶板竖缝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密封方式,横缝应采用高强度灌浆料密封。
2 装配式框架结构外墙板内叶板竖缝和横缝均宜采用柔性保温材料封堵,并应在室内侧进行气密性处理。
3 外叶板竖缝和横缝处夹心保温层表面宜先设置防水透汽材料,再从板缝口填充直径略大于缝宽的通长聚乙烯棒。板缝口宜灌注耐候硅酮密封胶进行封堵。
4 装配式夹心外墙板与结构柱、梁之间的竖缝和横缝应在室内侧设置防水隔汽层,再进行抹灰等处理。
7.2.8 施工过程中宜对热桥及气密性关键部位进行热工缺陷和气密性检测,查找漏点并应及时修补。
7.2.9 机电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电系统安装应避免产生热桥和破坏气密层;
2 风系统所有敞开部位均应做防尘保护;
3 机组安装及管道施工过程中应做消声隔振处理。
7.2.10 主要材料及设备进场时,应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并符合设计要求。主要材料及设备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保温材料;
2 外门窗、建筑幕墙(含采光顶)及外遮阳设施;
3 防水透汽材料、气密性材料;
4 供暖与空调系统设备;
5 照明设备;
6 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备等。
7.2.11 各道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影像资料。隐蔽工程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外墙基层及其表面处理、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和板材缝隙填充情况;锚固件安装与热桥处理;网格布铺设情况;穿墙管线保温密封处理等。
2 屋面、地面基层及其表面处理、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和板材缝隙填充质量;防水层(隔汽、透汽)设置;雨水口部位、出屋面管道、穿地面管道的处理等。
3 门窗、遮阳系统安装方式;门窗框与墙体结构缝的保温处理;窗框周边气密性处理,连接件与基层墙体间的断热桥措施等。
4 女儿墙、窗框周边、封闭阳台、出挑构件、预埋支架等重点部位的施工做法。
7.2.12 在建筑主体施工结束,门窗安装完毕,内外抹灰完成后,精装修施工开始前,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进行建筑气密性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本标准气密性指标要求。
7.2.13 设备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并应对供暖通风空调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以及可再生能源系统性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7.3 运行与管理
7.3.1 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应针对高性能围护结构、新风热回收系统以及建筑用能系统的调节与控制制定专项运行管理方案,并应编制相应运行管理手册。
7.3.2 建筑的运行与管理应在保证设备安全和满足室内环境设计参数的前提下,选择最利于建筑节能的运行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立足建筑设计,充分利用建筑构件和设备的功能实施控制调节;
2 应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建筑实际使用情况做出动态运行策略调整。
7.3.3 建筑正式投入使用的第一个年度,应进行建筑能源系统调适。系统调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覆盖主要的季节性工况和部分负荷工况;
2 应覆盖中控系统及所有联动工作的用能系统和建筑构件;
3 系统调适宜从正式投入使用开始延续至第三个完整年度结束;
4 建筑使用过程中,当建筑使用功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对用能系统进行改造后,应在建筑恢复使用的第一个年度重新进行系统调适。
7.3.4 建筑使用过程中,应对建筑围护结构保温系统及气密性保障等关键部位进行维护和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在外墙或屋面上固定物体,保护保温系统完整性;如确需固定,则必须采取防止产生热桥的措施。
2 应注意外墙内表面的抹灰层、屋面防水隔汽层及外窗密封条是否完好,气密层是否遭到破坏。若发生气密层破坏,应及时修补或更换密封条。
3 应定期检查外门窗关闭是否严密,中空玻璃是否漏气,锁扣等五金部件是否松动及其磨损情况。每年应对门窗活动部件和易磨损部分进行保养。
4 当建筑的门窗洞口或其他气密部位进行了改造或施工时,竣工后应对建筑气密性重新进行测定。
5 宜定期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检验,对于热工性能减退明显的部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7.3.5 建筑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建筑的能耗数据、建筑的使用情况记录和气象数据,调整运行策略或使用方式。必要时,应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再调适。
7.3.6 过渡季宜关闭新风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新风机组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过滤器两侧压差变化及时清理或更换过滤装置;
2 应每两年检查一次热回收装置的性能,必要时及时更换,保证热回收效率;
3 当供暖、制冷设备开启时,宜根据最小经济温差(焓差)控制新风热回收装置的旁通阀开闭。
7.3.7 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建筑运行参数进行记录和数据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满足本标准对各项能耗数据的记录要求外,尚应记录建筑同期的人员使用情况、室外环境参数等信息;
2 每年应对建筑运行数据进行分析,并应与上一年度相应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或与相同气候区、相同功能的近零能耗建筑运行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分析;
3 能耗数据宜向社会公布。
7.3.8 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应编制用户使用手册,并应对业主及使用者进行宣传贯彻。在公共空间,应设公告牌,将与节能有关的用户注意事项等信息进行明示。
8 评价
8.1 一般规定8.2 评价方法与判定
8.1 一般规定
8.1.1 应对近零能耗建筑进行评价,评价应贯穿设计、施工及运行全过程。8.1.2 评价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
8.1.3 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能效指标要求进行分类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未达到近零能耗建筑能效指标要求时,应进行超低能耗建筑评价;
2 当优于近零能耗建筑能效指标要求,且符合本标准第5.0.5条第2款或第5.0.6条第2款的规定时,应进行零能耗建筑评价。
8.1.4 能效指标评价计算应采用与性能化设计相同的计算软件。
8.2 评价方法与判定
8.2.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应进行施工图审核和建筑能效指标核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图审核应重点核查围护结构关键节点构造及做法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结构关键节点构造及做法应符合保温及气密性要求;
2)应采用新风热回收系统。
2 居住建筑应核算供暖年耗热量、供冷年耗冷量、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和建筑能耗综合值,并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要求。
3 公共建筑应核算建筑本体节能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和建筑综合节能率,并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要求。
8.2.2 建筑竣工验收前,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评价:
1 应对建筑气密性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2 应对围护结构热工缺陷进行检测,受检内表面因缺陷区域导致的能耗增加比值应小于5%,且单块缺陷面积应小于0.3㎡。当受检内表面的检测结果满足此规定时,应判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3 应对新风热回收装置性能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额定风量大于3000m³/h的热回收装置,应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2) 对于额定风量小于或等于3000m³/h的热回收装置应进行现场抽检,送至实验室检测。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台;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的规定,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对于获得高性能节能标识(或认证)且在标识(或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提供证书可免于现场抽检。
4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对外墙保温材料、门窗等关键产品(部品)进行现场抽检,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对获得高性能节能标识(或认证)且在标识(或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提供证书可免于现场抽检。
5 若施工阶段影响建筑能耗的因素发生改变,则应按本标准第8.2.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对能效指标进行重新核算。
8.2.3 建筑投入正常使用一年后,应对公共建筑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和运行能效指标评估,并宜对居住建筑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和运行能效指标评估。
8.2.4 室内环境检测参数应包括室内温度、湿度、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新风量、室内PM2.5含量和室内环境噪声;公共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参数还宜包括CO2浓度和室内照度。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2.5 运行能效指标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估时间应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2 公共建筑应以建筑综合节能率为评估指标,且应直接采用分项计量的能耗数据,并对其计量仪表进行校核后采用;
3 居住建筑应以建筑能耗综合值为评估指标,并以栋或典型用户电表、气表等计量仪表的实测数据为依据,经计算分析后采用。
8.2.6 当符合本标准第8.2.1条规定时,可判定建筑设计达到本标准要求;当符合本标准第8.2.1条规定,且符合本标准第8.2.2条规定时,可判定该建筑达到本标准要求。
附录A 能效指标计算方法
A.1 一般规定
A.1.1 能效指标计算软件应具备下列功能:
1 能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能考虑建筑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
2 能计算10个以上的建筑分区;
3 能计算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的能耗和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利用量及发电量;
4 采用月平均动态计算方法;
5 能计算新风热回收和气密性对建筑能耗的影响。
A.1.2 能效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参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的规定选取。
2 供暖年耗热量和供冷年耗冷量应包括围护结构的热损失和处理新风的热(或冷)需求;处理新风的热(冷)需求应扣除从排风中回收的热量(或冷量)。
3 当室外温度≤28℃且相对湿度≤70%时,应利用自然通风,不计算建筑的供冷需求。
4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能耗计算时应能考虑部分负荷及间歇使用的影响。
5 照明能耗的计算应考虑天然采光和自动控制的影响。
6 应计算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A.1.3 设计建筑能效指标计算参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建筑构造尺寸、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做法、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面开窗面积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
2 建筑功能区除设计文件中已明确的非供暖和供冷区外,均应按设置供暖和供冷的区域计算;供暖和供冷系统运行时间应按表A.1.3-1设置。
3 当设计建筑采用活动遮阳装置时,供暖季和供冷季的遮阳系数按表A.1.3-2确定。
4 房间人员密度及在室率、电器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照明开启时间按表A.1.3-3设置,新风开启率按人员在室率计算。
5 照明系统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与建筑设计文件一致。
6 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电梯系统的系统形式和能效应与设计文件一致;生活热水系统的用水量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规定。
7 可再生能源系统形式及效率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表A.1.3-1 建筑的日运行时间
表A.1.3-2 活动遮阳装置遮阳系数SC的取值
表A.1.3-3 不同类型房间人员、设备、照明内热设置
A.1.4 基准建筑能效指标计算参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形状、大小、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建筑构造、围护结构做法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2 供冷和供暖系统的运行时间、室内温度、照明开关时间、电梯系统运行时间、房间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及在室率、人员新风量及新风机组运行时间表、电器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应与设计建筑一致;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本标准表A.1.3-3确定。
3 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冷热源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的规定,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冷热源性能应符合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6、《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的规定,未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冷热源性能的相关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 应按设计建筑实际朝向建立基准建筑模型,并将建筑依次旋转90°、180°、270°,将四个不同方向的模型负荷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基准建筑负荷。
5 基准建筑无活动遮阳装置,其基准建筑窗墙面积比应按表A.1.4-1选取,对于表中未包含的建筑类型,基准建筑窗墙比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6 基准建筑的供暖、供冷系统形式应按表A.1.4-2确定;基准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形式和用水定额应与设计建筑一致,热源为燃气锅炉,其能效要求应与参照标准中供暖热源的要求一致。
7 基准建筑的电梯系统形式、类型、台数、设计速度、额定载客人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电梯待机时的能量需求(输出)为200W,运行时的特定能量消耗为1.26mWh/(kg·m)。
表A.1.4-1 基准建筑窗墙面积比
表A.1.4-2 基准建筑供暖、供冷系统形式
A.1.5 建筑能耗综合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E——建筑能耗综合值,kWh/(㎡·a);
EE——不含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建筑能耗综合值,kWh/(㎡·a);
A——住宅类建筑为套内使用面积,非住宅类为建筑面积,㎡;
fi——i类型能源的能源换算系数,按本标准表A.1.11选取;
Er,i——年本体产生的i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量,kWh;
Erd,i——年周边产生的i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量,kWh。
A.1.6 不含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建筑能耗综合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Eh——年供暖系统能源消耗,kWh;
Ec——年供冷系统能源消耗,kWh;
El——年照明系统能源消耗,kWh;
Ew——年生活热水系统能源消耗,kWh;
Ee——年电梯系统能源消耗,kWh。
A.1.7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REPp——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EPh——供暖系统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kWh;
EPc——供冷系统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kWh;
EPw——生活热水系统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kWh;
Qh——年供暖耗热量,kWh;
Qc——年供冷耗冷量,kWh;
Qw——年生活热水耗热量,kWh。
A.1.8 供暖系统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EPh,geo——地源热泵供暖系统的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kWh;
EPh,air——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的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kWh;
EPh,sol——太阳能热水供暖系统的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kWh;
EPh,bio——生物质供暖系统的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kWh;
Qh,geo——地源热泵系统的年供暖供热量,kWh;
Qh,air——空气源热泵系统的年供暖供热量,kWh;
Qh,sol——太阳能系统的年供暖供热量,kWh;
Qh,bio——生物质供暖系统的年供暖供热量,kWh;
Eh,geo——地源热泵机组年供暖耗电量,kWh;
Eh,air——空气源热泵机组年供暖耗电量,kWh。
A.1.9 生活热水系统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EPw,geo——地源热泵生活热水系统的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kWh;
EPw,air——空气源热泵生活热水系统的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kWh;
EPw,sol——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的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kWh;
EPw,bio——生物质生活热水系统的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kWh;
Qw,geo——地源热泵系统的年生活热水供热量,kWh;
Qw,air——空气源热泵系统的年生活热水供热量,kWh;
Qw,sol——太阳能系统的年生活热水供热量,kWh;
Qw,bio——生物质生活热水系统的年生活热水供热量,kWh;
Ew,geo——地源热泵机组供生活热水年耗电量,kWh;
Ew,air——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生活热水年耗电量,kWh。
A.1.10 供冷系统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EPc,sol——太阳能供冷系统的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kWh;
Qc,sol——太阳能供冷系统的年供冷量,kWh。
A.1.11 能源换算系数应符合表A.1.11的规定。
表A.1.11 能源换算系数
A.2 居住建筑
A.2.1 居住建筑的能效指标应以建筑套内使用面积为基准。
A.2.2 建筑套内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建筑套内设置供暖或空调设施的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之和,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储藏室、壁柜、设供暖或空调设施的阳台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空间水平投影面积。
3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其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坡屋顶内设置供暖或空调设施的空间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内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套内使用面积;净高在1.2m~2.1m的空间应按1/2计算套内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5 套内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A.3 公共建筑
A.3.1 建筑本体节能率计算时,设计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不应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ηe——建筑本体节能率;
EE——设计建筑不含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建筑能耗综合值,kWh/㎡;
ER——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kWh/㎡。
A.3.2 建筑综合节能率计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ηp——建筑综合节能率;
ED——设计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kWh/㎡。



附录B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能耗值
B.0.1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可按表B.0.1选取。
表B.0.1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kWh/(㎡·a))
注:表中数据基于典型建筑计算确定,其中,小型办公建筑和小型酒店建筑为建筑面积小于10000㎡的板式建筑,其他类型建筑为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典型建筑。
B.0.2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的等效耗电量可按表B.0.2选取。
表B.0.2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等效耗电量(kWh/(㎡·a))
注:1 表中数据基于典型建筑计算确定,其中,小型办公建筑和小型酒店建筑为建筑面积小于10000㎡的板式建筑,其他类型建筑为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典型建筑;
2 表中数据为供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电梯和可再生能源系统的等效耗电量。
附录C 围护结构保温及构造做法
C.0.1 建筑外墙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的构造形式或夹心保温构造形式,在特殊条件下也可采用其他保温构造形式,并应采用重质围护结构。
C.0.2 采用外保温形式时,外墙保温系统防火性能及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的规定。
C.0.3 设置防火隔离带的有机保温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基本构造宜按表C.0.3设置。
表C.0.3 有机保温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基本构造
C.0.4 墙体外保温系统用无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2级,典型无机保温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基本构造宜按表C.0.4设置。
表C.0.4 无机保温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基本构造
C.0.5 外保温系统宜采用轻质饰面层。面密度超过30kg/㎡的外保温系统应设置托架,托架的设置应削弱热桥效应。
C.0.6 夹心墙体保温系统基本构造宜按表C.0.6设置。
表C.0.6 夹心墙体保温系统基本构造
C.0.7 外墙外保温系统用保温材料的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表C.0.7的规定。
表C.0.7 外墙外保温系统用保温材料的物理性能指标
附录D 外门窗设计选型及热工性能
D.0.1 建筑外窗和玻璃门热工性能可按表D.0.1选用。
表D.0.1 建筑外窗热工性能
注:1 玻璃配置从室外侧到室内侧表述;双片Low-E膜的中空玻璃膜层一般位于2、4面或3、5面;真空复合中空玻璃中真空玻璃应位于室内侧,且Low-E膜一般位于第4面。
2 塑料型材宽度≥82mm时应为6腔室或6腔室以上型材。80系列隔热铝合金型材隔热条截面高度≥44mm,90系列隔热铝合金型材隔热条截面高度≥54mm,100系列隔热铝合金型材隔热条截面高度≥64mm,且隔热条中间空腔需填充泡沫材料。铝木复合窗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节能门窗第1部分:铝木复合门窗》GB/T 29734.1中的b型,即以木型材为主受力构件的铝木复合窗。
D.0.2 外窗的热工性能应以检测值为准。
附录E 建筑气密性检测方法
E.1 检测方法
E.1.1 建筑气密性检测宜采用压差法。
E.1.2 压差法的检测应在50Pa和-50Pa压差下测量建筑换气量,并通过计算换气次数量化近零能耗建筑外围护结构整体气密性能。
E.1.3 采用压差法进行建筑气密性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前应关闭被测空间内所有与外界连通的门窗,封堵地漏、风口等非围护结构渗漏源,同时关闭换气扇、空调等通风设备;
2 宜同时采用红外热成像仪或烟雾发生器确定建筑的渗漏源;
3 检测装置与建筑相连部位应做密封处理;
4 测量建筑内外压差时,应同时记录室内外空气温度和室外大气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修正。
E.1.4 建筑气密性检测结果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50Pa和-50Pa压差下的换气次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室内外压差为50Pa、-50Pa下房间的换气次数,h-1;
——室内外压差为50Pa、-50Pa下空气流量的平均值,m³/h;
V——被测房间或建筑换气体积,m³。
2 建筑或被测空间的换气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50——室内外压差为50Pa条件下,建筑或房间的换气次数,h-1。
E.1.5 居住建筑应以栋或典型户为对象进行气密性能检测,取测试结果的体积加权平均值作为整栋建筑的换气次数。公共建筑应对整栋建筑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作为整栋建筑的换气次数。
E.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E.2.1 建筑气密性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中气密性指标的规定。
E.2.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标准第E.2.1条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附录F 新风热回收装置热回收效率现场检测方法
F.1 检测方法
F.1.1 新风热回收装置热回收性能检测应在系统实际运行状态下进行。
F.1.2 新风热回收装置热回收性能现场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前应分别在进出新风热回收装置的新风管和排风管上布置有自动记录功能的温湿度检测仪器;
2 检测期间新风热回收机组的排风系统总风量和新风系统总风量比值应为90%~100%,风量的检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的有关规定进行;
3 检测应在系统稳定运行后进行,检测时间不宜少于2h。
F.1.3 新风热回收装置的交换效率是评价热回收性能的重要指标。新风热回收装置的温度交换效率、湿度交换效率及焓交换效率应分别按下式计算:
式中:
η——交换效率[温度(℃)、湿度(%)、焓(H)];
Xxj——新风进风参数;
Xxc——新风出风参数;
Xpj——排风进风参数。
F.2 合格指标与判定方法
F.2.1 新风热回收装置热回收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6.2.7条的规定。
F.2.2 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标准第F.2.1条的规定时,应判为合格。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4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5
5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411
6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 50555
7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
8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T 5824
9 《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GB/T 21087
10 《建筑用节能门窗第1部分:铝木复合门窗》 GB/T 29734.1
11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协调要求》 GB/T 30591
12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2010
13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75-2012
1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134-2016
15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 177
16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 JGJ 289
17 《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 JGJ/T 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