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97-2019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97-201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Railway Buildings
TB 10097-2019
主编单位: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国家铁路局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1日
本标准是在总结近年来铁路房屋建设中积累的设计、运营经验,吸纳生产力布局调整的成果,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分4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生产房屋、生活房屋,另有1个附录。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章规定了铁路房屋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节约能源、建设用地等要求。
2.“基本规定”章规定了铁路房屋设计的抗震、防火、防水、节能、防雷、电磁兼容、接地、选址、洪水位、内涝水位、总平面布置等基本要求。
3.“生产房屋”章规定了客运,货运,车站运转,口岸站,通信、信号、信息、灾害监测,工务,电力牵引供电、电力,机务,车辆,动车组,给水排水,调度所,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消防设备,房产建筑,公安,办公和教育,乘务员公寓,环境卫生等用房设置要求。
4.“生活房屋”章规定了职工食堂、浴室和单身宿舍的设置要求。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和积累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完善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相关资料寄交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七道109号,邮政编码:300308),并抄送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乙29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和积累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完善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相关资料寄交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七道109号,邮政编码:300308),并抄送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乙29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主编单位: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陶 然、张佳璐、桑翠江、赵建华、周晓刚、苏自强、卢 涛、沈月荣、孙红峰、王 枢、方 健、郭卫东、杨思博、黄建勇、吴歆彦、夏 炎、闫宏伟、马莉亚、程雅丽、王银船、杨卫红、季惠梅、张志芳、杨 莉、李 炩、张露、李晓兵、任 慧、王 晶、牟忠霞、李文豪、夏天妍、陈耿钦、齐亚娜、刁蓬芝、杜俊梅、秦志鹏、刘敏。
主要审查人:张 鸿、郭 明、刘 燕、王 敏、余鹏、刘珣、韦克荣、蒋金辉、邓德红、程光红、张新成、向航鹰、李士峰、王 峻、彭维英、李 成、童亮亮、卜恩龙、陈政、刘忠海、李西放、王 雪、郑青松、王 玉、陈 虎、单松堂、李杰、邵艳明、米晓更、陆阜盛、陈计明。
1 总则
1.0.1 为满足铁路运输生产、职工生活需要,使铁路房屋建筑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房屋建筑设计。
1.0.3 铁路房屋建筑应统一规划、适度集中、综合布置、美观协调。
1.0.4 铁路房屋建筑应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应符合国家节约资源的规定。
1.0.5 铁路房屋建筑建设用地规划应按远期设计年度确定。房屋建筑设计标准应根据铁路运输发展规划和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区气候条件等因地制宜确定。
1.0.6 铁路房屋建筑应与铁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1.0.7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8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1 铁路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等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铁路旅客车站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现行《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的有关规定。
2.1.2 铁路房屋建筑抗震、防火、防水、节能和结构安全等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3 铁路车站站区生产、生活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置较重设备或产生较大噪声和震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建筑底层且对其他房间影响相对小的位置,并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2 各种管线应统一规划设计,路径相同的管线宜设置综合管沟或综合支(吊)架。管线间距应满足最小安全距离及维护要求。
3 无人值守的生产房屋不宜设外窗,并应采用甲级防盗安全门。
2.1.4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更换等使用要求,及设备更换的运输通道要求。
2.1.5 铁路设备机房内不应设置建筑变形缝。
2.1.6 轻质屋面应满足抗风揭要求。
2.1.7 铁路生产设备房屋防雷、电磁兼容、接地、防振、防尘、防静电、防潮及防鼠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8 电缆、光缆及其竖井、沟(槽、管)等穿过房屋隔墙、楼板时,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
2.1.9 铁路通信、信号、信息、灾害监测、电力牵引供电、电力等生产设备房屋内不应设置给排水设备和管道。
2.1.10 铁路桥梁下的房屋应对人员活动区域上部的桥梁附属设施及排水管道设置防护措施。
2.1.11 段(所)、车间、工区等宜结合站区专业特色及地域文化特色,统一设置室内外文化、体育设施等。
2.1 一般规定
2.2.1 铁路房屋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房屋宜选择在地势较高、平坦、排水通畅、有利发展、交通方便地段。不应设在泥石流、泄洪区、滑坡、岩溶、危岩、落石及断层构造发育带等严重地质不良地段。
2 铁路房屋与产生大量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和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等场所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 铁路房屋不应设在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和重要的地下工程、地下管道影响范围之内。
4 铁路房屋选址不宜大量拆迁既有建筑物。
5 牵引变电所、分区所、开闭所、开关站等不宜设在高土壤电阻率地段。
2.2.2 房屋室外地面高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相关设计洪水位和内涝水位的规定。洪水位或内涝水位重现期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注:1 表中房屋室外地面高程应按照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增加0.5m安全加高确定。
2 当泵站位于大江河、湖泊和水库岸边时,室外地面高程应加波浪高。
3 设置在同一处所的通信、信号、电力等生产设备房屋首层室内地面高程宜一致,并应满足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的要求。
2.2.3 与铁路线路密切相关的生产用房可根据作业需要选址,且必须符合铁路建筑限界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 选址
2.3.1 总平面布置应统筹布局、资源共享,除因技术作业要求必需布置在靠近铁路线路的房屋外,其他房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铁路土地综合开发需求,并与城镇发展规划相协调。
2 分区明确,布局紧凑、合理,并满足生产工艺和远期预留房屋用地要求。
3 符合国家防火、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绿化的规定。
4 地面高程应结合地形、水文等自然条件确定。与线路高程相关的生产房屋应结合线路轨顶面、路基面、洪水位或站台面高程进行竖向设计。
2.3.2 工务、电务、供电、房建等车间和工区生产生活房屋应设置在同一场地并集中建设,宜与站房同侧设置。同一场地内的生产、生活房屋等应按不同使用功能分区域集中设置。
2.3.3 有铁路工艺特殊要求且不宜集中设置的房屋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2.3.4 车站、车间和工区内的单身宿舍、食堂等生活房屋应集中设置。
2.3.5 车间和工区院内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值班室。
2.3.6 站、段(所)、车间、工区应设置停车坪和自行车棚,停车坪宜设置充电设施。
2.3.7 站、段(所)、车间、工区设有室外训练场时,训练场应集中设置。
2.3 总平面布置
3.1 一般规定3.2 客运用房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3.4 车站运转用房
3.5 口岸站用房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3.7 工务用房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3.9 机务用房
3.10 车辆用房
3.11 动车组用房
3.12 给水排水用房
3.13 调度所用房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3.15 消防设备用房
3.16 房建用房
3.17 公安用房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3.19 乘务员公寓
3.20 环境卫生用房
3 生产房屋
3.1.1 铁路生产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设备使用要求确定。
3.1.2 铁路生产房屋设计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客站站房,牵引变电所和电力变配电所电气设备房屋,信号楼、站调楼、调度所房屋,通信、信息设备房屋,泵房、真空站应按远期设计年度确定。
2 机车、车辆、动车组检修车库应按近期设计年度确定,并应预留远期发展条件。
3 其他生产房屋应按近期设计年度确定。
3.1.3 同一地区性质相近的生产房屋宜集中修建综合建筑,并统一布置。
3.1.4 有设备维修倒替要求的生产设备房屋应预留倒替条件。倒替部分房屋应采用轻质隔墙,并宜设置为办公、间休等用房,其电缆孔位、电源插座、综合管线、设备综合接地体室内预留端子及房屋荷载等应按生产设备房屋进行配置;房屋布线应穿管暗敷。
3.1.5 通信基站、直放站、信号中继站、牵引变电所、自耦变压器(AT)所、开闭所、分区所、电力变电所、配电所、箱式变电站、给水所、锅炉房等独立设置院落时应设高度不小于2.5m实体围墙和具有防盗功能、不通透的院门。围墙上方应设0.5m高刺丝滚笼,院门上应设内、外翻45°尖刺。围墙排水孔、院门与地面缝隙等应设防止小动物进入院落的措施。
3.1.5 通信基站、直放站、信号中继站、牵引变电所、自耦变压器(AT)所、开闭所、分区所、电力变电所、配电所、箱式变电站、给水所、锅炉房等独立设置院落时应设高度不小于2.5m实体围墙和具有防盗功能、不通透的院门。围墙上方应设0.5m高刺丝滚笼,院门上应设内、外翻45°尖刺。围墙排水孔、院门与地面缝隙等应设防止小动物进入院落的措施。
3.1.6 通信、信号、信息、灾害监测房屋,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设备房屋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下一层的正下方,不宜设在地面以下最底层。给排水设备不应设置在设备用房上一层的正上方处,也不宜设置在设备用房的相邻处;确需贴邻设置时,隔墙应做防水、防潮、防结露处理。设备房屋设有供暖、空调冷凝水等管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并应符合现行《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的相关规定。
3.1.7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1.8 油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相关规定。
3.1.9 工务、供电轨道车库宜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同地布局的原则集中设置,料具间等附属房间应设置在边跨内,车库主跨应与边跨联通。材料库(棚)、汽车库、机具间、堆场等应分专业集中设置。储油间应按油品种类集中设置。
3.1 一般规定
3.2.1 客运用房应设置车站客运用房和客运段客运用房。
3.2.2 车站客运用房应符合现行《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3.2.3 客运段客运用房宜设置乘务员车队用房和旅客服务用房。
3.2.4 乘务员车队用房宜设置车队办公及管理室、票据库、进款室、派班室、乘务员待乘候班室、备班室、乘务员交接班(学习)室、更衣室、电教室、实训室、会议室、车队备品室、班组备品室、个人备品室、质检室、活动室、阅览室、乘务员出乘室等房屋。
3.2.5 旅客服务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卧具备品库、专运备品库、应急备品库、杂品库,供应库房和车库。
2 食品加工室、商品库、冷藏库。
3 卧具洗涤及整理房屋、保洁管理办公室、保洁室、消杀灭用品室及值班室。
4 旅服车间管理办公室、备品管理办公室、商品管理办公室、后勤供应管理办公室。
3.2.6 乘务员出乘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出乘乘务班组人数按1.0㎡/人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30㎡。
3.2.7 客运段备班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当班人数按5.0㎡/人计算确定。
3.2.8 每个车队的办公、管理房屋(含列车长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乘务员交接班(学习)室使用面积宜根据车队最大班组人数按1.0㎡/人计算确定。
3.2.9 卧具备品库建筑面积宜根据段属运营卧铺车数量按25㎡/辆计算确定。杂品库、商品库、冷藏库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工程需求确定。
3.2.10 卧具洗涤、食品加工等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工作量及工艺要求确定。
3.2.11 备品室、质检室等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存放备品的数量确定。
3.2.12 车队更衣室使用面积宜根据乘务员人数按1.0㎡/人计算确定。
3.2.13 动车所内应设置动车保洁室,其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组人数按1.0㎡/人计算确定。
3.2.14 旅客禁限携带品暂存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
3.2.15 客车技术整备所、动车所、存车场宜设置客运看车值班室,其使用面积可按照每编组5㎡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20㎡
3.2 客运用房
3.3.1 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应设置货运用房和装卸用房。货运用房宜设置货运办公室、货运营业厅、点名(学习)室、外勤货运员室、货物仓库、门卫室等房屋,装卸用房宜设置装卸办公室、点名(学习)室、装卸工间休室、装卸机具库、维修保养间、汽车衡、轨道衡控制室等房屋。
3.3.2 货运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货运办公室宜与货运营业厅合建,应设在方便货主办理业务的地点。
2 外勤货运员室宜设在仓库区普通货物仓库的端部或适当地点。
3 货场门卫室应设在货场出入口附近。
3.3.3 装卸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办公室宜设在装卸作业场所附近。
2 间休室应与装卸办公房屋合建,其床位数应按最大当班人数确定,其使用面积宜按机械装卸司机5.0㎡/人、装卸工4.0㎡/人计算确定。
3 点名(学习)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组人数按1.0㎡/人计算确定。
3.3.4 汽车衡、轨道衡控制室宜与货运办公房屋合建。
3.3.5 危险品、爆炸品货物仓库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库内不同类别危险品应分间设置。
2 危险品库房内应通风、干燥,屋顶应有隔热措施,门、窗应有防晒、防盗措施。
3 危险品仓库地面和墙面应耐酸、碱腐蚀和方便洗刷、排水。
4 危险品仓库附近宜设清洗设施。
5 爆炸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每个仓库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0㎡。
3.3.6 放射性物品货物仓库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宜采用地下建筑,墙体及屋盖应采取防射线穿透的措施。
2 门窗应有良好的防射线穿透功能,室内墙面应平整、光滑,墙角应为弧形。
3 地面应便于洗刷并设地漏,屋面应设自然通风设施。
3.3.7 办理危险品的车站,应设置接触危险品人员的浴室。
3.3.8 铁路物流中心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生产、生活等房屋。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3.4.1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车站应设置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房屋。调度集中控制(CTC)的中间站应设置应急值守人员(车站值班员)房屋。
3.4.2 客货共线铁路、重载铁路车站应设置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外勤助理值班员、扳道员、道岔清扫员、站内道口看守员等房屋。
编组站、区段站应设置站调(货调)、车号员(外勤)室、货(商)检员、调车区长、驼峰值班员、峰顶作业员(提钩员)、拉风作业员、调车组休息、制动员(连接员)、铁鞋存放、峰尾防护、闸楼、车间点名、交接班、会议(学习)、更衣、间休、设备工具存放、维修、充电等房屋。有列尾作业的车站还应设置列尾作业员、列尾装置存放、电池充电、维修等房屋。
有货运到发作业的中间站应设置调车组休息室、车号员、货(商)检员等房屋。
3.4.3 设有集中信号楼的车站,车站应急值守人员室(车站值班员室)应设于信号楼内。当信号楼距站台较远时,可在车站内设置应急值守人员室。
3.4.4 外勤助理值班员室宜设于车场到发线中部或端部一侧,并应朝向站场设施布置。
3.4.5 扳道房宜设在繁忙道岔附近或管辖道岔区的适中位置。
3.4.6 车站道岔清扫房宜设在信号楼内,严寒地区可根据位置需要单独设置。调车场道岔清扫房宜设在集中联锁道岔集中处。
3.4.7 站内道口看守房应设在汽车通行入口右方铁路线的外侧。
3.4.8 站调(货调)楼宜设在车站中心位置,也可与信号楼、车站办公楼、行车室等房屋合建。站调室宜面向线路,具备三面瞭望条件。站调(货调)楼的站调主任室、站调值班站长室、总值班员室、站调室、调车区长室、货调室宜合设调度大厅。分设时,站调室、货调室应与车号员室(内勤)相邻布置。
3.4.9 有货物列车到发作业的车场宜设车号员(外勤)室和货检室,车号员(外勤)室和货检室宜设在车场到发线中部或端头一侧。
3.4.10 驼峰集中楼宜设在驼峰车辆溜放方向的左侧、便于瞭望整个驼峰调车作业的地点。机械化驼峰设两级制动位时,应在第二制动位减速器附近设驼峰执行楼,其规模可根据驼峰自动化程度和制动设备控制方式确定。
3.4.11 调车区长室宜设于编组线群咽喉区或峰尾编组线群咽喉附近的外侧。
3.4.12 峰顶作业员(提钩员)室宜设在峰顶平台推峰方向的左侧。
3.4.13 拉风作业员室应设在到达场,且应与车号员室和货(商)检室合建。
3.4.14 设有专用调车机车或仅配有调车组的车站均应设调车组休息室。专用调车机车调车组休息室可根据调车作业性质,设在峰顶作业员(提钩员)室、调车区长室附近。仅配有调车组的调车组休息室宜设于行车室附近。
3.4.15 制动员(连接员)室应与铁鞋存放室合建,并宜设在调车场中、尾部线路间。
3.4.16 峰尾防护室应设在调车场尾部。
3.4.17 闸楼宜设在机务段出入口处。
3.4.18 列尾作业员室、列尾装置室、电池充电室、电池存放室和维修室宜设于车场列车尾部。
3.4.19 中、小型车站的充电室宜设在车站值班员室附近。编组站可按集中或分场设置充电室,并宜设在调车人员较集中处。充电室宜设两个房间,一间用于充电,另一间检修设备和存放备品工具。
3.4.20 会议(学习)室使用面积应按车站职工总人数扣除轮班当班职工数按1.0㎡/人计算确定。
3.4.21 点名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当班人数按1.0㎡/人计算确定,点名室宜与会议(学习)室合设。当车站分单双向场别时,宜分场设置。
3.4.22 交接班室宜设于站调室附近。
3.4 车站运转用房
3.5.1 口岸站用房宜设置客运用房和货运联检用房。
3.5.2 客运用房应符合《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的相关规定。
3.5.3 货运联检用房应根据国家海关联检要求确定。
3.5 口岸站用房
3.6.1 通信生产用房应设置通信设备房屋和通信检修房屋。
3.6.2 通信设备房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站应设置通信机械室、电源室、网管室、监控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等,宜设置引入室,可根据需要设置备用发电机房、储油房。
2 调度所应设置通信机械室、电源室、网管室、监控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等,宜设置引入室。
3 车站、信号楼应设置通信机械室,宜设置电源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引入室等。
4 机务段(折返段)、动车段(所)、牵引变电所、电力配电所、开闭所、分区所、区间基站、区间直放站、信号中继站等处所应设置通信机械室;其他段(所)、车间、工区等处所宜设置通信机械室。
3.6.3 通信检修房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段检修房屋宜设置网管中心、技术支持中心、调度指挥中心、计量室、抢险设备库、材料库(棚)、电视电话会议室及职工教育培训室等房屋。
2 通信车间检修房屋宜设置监控室、技术室(组)、计量室、材料库(棚)、电视电话会议室及职工教育培训室等房屋。
3 通信工区检修房屋应设置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材料库等房屋。
4 通信段、通信车间及通信工区应根据人员配置情况设置相应的办公房屋。
5 机务段(折返段)、动车段(所)通信检修房屋应设置屏蔽室、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材料库等房屋。
6 未设通信工区的车站宜根据维护需要设置车站通信值班室。
7 严寒地区的通信段、车间宜设置汽车库。
3.6.4 通信设备房屋的等级划分应符合《铁路通信设计规范》TB 1000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设备房屋宜独立设置,净高、荷载、门、窗、地面、墙面、防雷接地等应满足设备布置、运行、检修、更换的要求。
2 通信设备房屋宜靠近车站行车室及信号、信息、电力等设备房屋设置。
3 通信设备房屋设置应考虑光电缆不同路径、天馈线引入条件,以及通信铁塔位置要求。
4 通信设备房屋宜与通信检修房屋合建。
3.6.5 信号生产用房应设置信号设备房屋和信号检修房屋。
3.6.6 信号设备房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编组站、动车段(所)、区间中继站应设置信号计算机室、信号机械室、电源室,宜设置电缆引入室,根据需要可设置防雷分线室。
2 无线闭塞中心(RBC)所在地应设置RBC机房、设备监控室。
3 动车段(所)合署办公地点应设动车段(所)控制集中系统(CCS)信号计算机室。
4 自动化驼峰宜设置信号计算机室、驼峰信号机械室、电源室驼峰动力机械室、电缆引入室等。
5 有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宜设置道口信号设备房屋。
6 信号设备房屋根据需要可合设。
3.6.7 信号检修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务段检修房屋宜设置技术支持中心/技术室、监控室、电务调度指挥中心及数据分析用房、计量室、电务试验室、材料库(棚)、设备资料档案室、抢险设备库、安全中心、会议及培训室等房屋,根据需要可设置网管中心。
2 信号车间检修用房宜设置设备检修室、监测分析室、生产调度室、材料库(棚)、会议室、培训室、值班室,可根据需要设置车载信号设备检修室、应急库。
3 信号工区检修用房应设置监测分析室、材料库、办公室、值班室和更衣室,根据需要可设置设备检修室、会议室等。
4 严寒地区的电务段、车间宜设置汽车库。
3.6.8 信号设备房屋的等级划分应符合《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 1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设备房屋应单独设置,不应设于综合站房内。净高、荷载、门、窗、地面、墙面、防雷接地等应满足设备布置、运行、检修、更换的要求。
2 信号机械室宜与车站行车室相邻布置。
3 驼峰信号楼宜设于线路左侧。
4 信号设备房屋宜与信号检修房屋合建。
3.6.9 信息生产用房宜设置信息设备房屋、信息检修房屋、综合监控室、值班室,其中信息设备房屋包括信息机房、电源室、信息配线设备间等。
3.6.10 信息机房、信息配线设备间的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级、区域级信息机房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规定的A级标准。
2 段级信息机房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规定的B级标准。
3 客运车站信息机房、信息配线设备间应符合《铁路客运服务信息系统设计规范》TB10074的有关规定。
4 其余信息设备房屋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规定的C级标准。
3.6.11 信息设备房屋宜集中设置,其净高、荷载、门、窗、地面、墙面、防雷接地等应满足设备布置、运行、检修、更换的要求。信息配线设备间宜设置垂直贯通的电缆竖井。
3.6.12 灾害监测生产用房宜设置灾害监测系统中心机房、监控单元设备房屋。
3.6.13 灾害监测生产房屋的净高、荷载、门、窗、地面、墙面、防雷接地等应满足设备布置、运行、检修、更换的要求。
3.6.14 灾害监测中心机房宜与调度指挥中心所在地的机房合设,其等级划分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规定的A级标准。
3.6.15 监控单元设备房屋宜与其他生产设备房屋合设。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3.7.1 工务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工务、桥工、大型养路机械运用、大修等段级及焊轨基地房屋。
2 线路车间、探伤车间、检查监控车间、路桥(隧)车间、道口车间、重点维修车间、综合机修车间、运输车间、测量车间、采石车间等房屋。
3 线路工区、检查工区、维修工区、探伤工区、道口工区、桥隧检查工区、桥隧养修工区、路基工区(重丘和山区)、扫山工区(山区易发生落石铁路)等房屋。
4 车站及线路所值守抢修料具房屋,看守房,隧道通风设备房屋。
3.7.2 工务、桥工段级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技术室(线路、路桥、安全等)、数据分析中心、桥隧检测室、计量室、仪器室、档案室,材料库(棚)、轨道车库、汽车库、设备检修房屋、油料库等。大型养路机械运用、大修段级及焊轨基地房屋应根据需要单独设置。
3.7.3 客货共线、重载铁路车间房屋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条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数据分析中心、储油间、材料库(棚)。
高速、城际铁路车间房屋除应设置客货共线、重载铁路车间房屋外,还应设置机械室、修配室、仪器室、轨道车库。
3.7.4 客货共线铁路工区房屋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条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巡道室、储油间、机具房、材料库(棚)、修配室。
高速、城际铁路工区房屋除应设置客货共线铁路工区房屋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轨道车库及其他设备检修房屋。
3.7.5 枢纽站应设置车间、工区房屋。动车段(所)远离车间、工区时,宜设置工区房屋。
3.7.6 未设置车间或工区的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货共线铁路、重载铁路的铁路车站,应设置抢修房屋,并应与车站其他维修房屋合设。线路所宜设值守及抢修料具房屋。
3.7.7 工务看守房应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其建筑面积应根据定员数量计算确定。一个人使用的建筑面积宜为18㎡~20㎡,两个人使用的建筑面积宜为21㎡~25㎡。
3.7.8 轨道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车库规模应满足轨道车和平板车编组停放和检修要求。库内检查坑的长度应满足检查作业要求。
2 轨道车库宜设置边跨,边跨内宜设置待班室、工具室、材料室、卫生间等,边跨应与主跨连通。
3 轨道车库前应采用硬化地面,其高程宜与轨道车库内地面及轨道顶面高程一致。
3.7.9 有轨道车停留线的维修车间、工区,材料库应设置在停留线附近。
3.7.10 材料棚长度、跨度及吊运机械配置应满足存放及装卸钢轨、道岔的需要。
3.7.11 综合机修车间房屋使用面积应根据机具配备、工艺要求确定。
3.7 工务用房
3.8.1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供电段房屋。
2 供电车间、检测车间、变电维(检)修车间、电力维(检)修车间及接触网维(检)修车间等车间房屋。
3 供电工区、检测工区、维修工区等工区房屋。
4 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AT)所及开闭所等房屋。
5 电力变配电所、变电所、配电所及柴油发电站等房屋。
6 电力远动主站用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机电设备监控系统(BAS)房屋。
3.8.2 客货共线铁路、重载铁路枢纽及区段站等大站内可单独设置供电工区房屋。供电工区房屋宜设置在变电所所在站或较大车站站房附近,或与所在地的供电车间、供电段合设。
3.8.3 车间及工区房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维(检)修车间生产房屋宜根据本段检修电气设备的容量、电压等级设置电修间、试验间、仪表间、远动保护间、信息化间、防护间、化验间、色谱间、存油间、熔焊间、工具间、技术室、调度室、复示系统监控室、抢修料库、变压器库房(含干燥间、行吊)、待班间等房屋。
2 电力维(检)修车间宜设置技术室、调度室、工具间、抢修料库、待班间等房屋。
3 接触网维(检)修车间宜设置技术室、调度室、轨道车库、工具间、材料库、待班间等房屋。
4 检测车间宜设置高速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终端室、数据分析室、检测室、设备存放间、待班间等房屋。
5 工区宜设置材料库、轨道车库、储油间、检修间、工具间、会议室、待班间、间休室等房屋。
3.8.4 车间及工区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电修间和试验间的净高应符合工艺要求,且不宜小于5m。
2 计量化验室、仪表间、远动保护间、化验间、信息化间及防护间宜设置在生产办公楼内或其他远离振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防尘、防振、防潮、通风等措施,宜具备良好采光条件,并应配备电源稳压设备。
3 色谱间和化验间地板宜采用防水、防火材料,地面应平整,并设置地漏。
4 设有通风系统的电气设备房屋,室外进风口、排风口应安装防水弯头,并采取防鸟措施。
5 轨道车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7.8条规定。
3.8.5 牵引供电设备房屋设计除应符合现行《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10009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牵引供电设备房屋宜设置27.5kV高压开关室,110kV、220kV或330kV高压开关室,电缆夹层,控制室,牵引变压器室,所用变压器室,检修室,储藏室等房屋。
2 安装SF6气体绝缘封闭组合电器(GIS)设备的110kV、220kV或330kV高压开关室应设置起吊装置,起吊容量应满足起吊最大检修单元,以及设备检修的要求。
3 牵引供电设备房屋高压设备室内地面应做除尘处理。牵引供电设备房屋室内照明设置位置应维修方便。
4 牵引供电设备房屋应符合设备布置、运行及维修等要求。
3.8.6 高铁车站与动车段(所)内应设置供电系统应急值守点有关的房屋和设施。
3.8.7 电力设备房屋设计除应符合现行《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设备房屋宜设置高压开关室、变压器室(调压器室)、中性点接地设备室、无功补偿室、电缆夹层、控制室、低压配电室、柴油发电站、检修室、储藏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及机电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室等房屋。
2 电力设备房屋应满足设备检修通道及消防通道的要求。
3 电力变电所、配电所高、低压设备室内地面应做除尘处理。
4 电力配电所室外电缆沟应沿围墙布置,设置在所内道路的外侧。入所电缆沟处应采取防雨水倒灌措施。
5 高、低压设备间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室外排风装置口应安装防水弯头并采取防鸟措施。
6 高、低压设备间向外开启的大门应采取防尘措施。
7 电力设备房屋室内照明设置应满足维修需求,不应设置在设备正上方。
8 信号楼、通信站应设置配电间和电缆竖井。
3.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及机电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室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及《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等有关规定。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3.9.1 机务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机车运用、整备、检修等生产房屋。其中,运用房屋宜设置机车调度室、派班室、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检修间、测试间、数据分析室、乘务员候班楼、乘务员公寓、职工教育及乘务员培训房屋乘务员生理心理调节室、健身房等。整备房屋宜设置机车检测间、整备棚(库)、临修棚(库)、燃油库及卸发油房屋、油脂间、软水间、储砂间、洗车用房等。检修房屋宜设置机车检修库、转向架间、柴油机间、零部件检修间、清洗间、喷漆库、机车负载试验站、整车试验库、探伤间、计量室、化验室、蓄电池间等房屋。
2 设备维修间、动力设施房屋、材料库(棚)及备品库、办公房屋、危废品库等辅助生产房屋。
3 救援列车生产、办公房屋,应急救援热备机车房屋。
4 高铁车站动车组运用车间(队)、动车派班室、动车组司机间休室、乘务员公寓等房屋。
3.9.2 机务房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和设施应进行总体规划,并应按机车运用、整备、检修及生产辅助、办公及生活等房屋分区布置。
2 产生和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房屋应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产生强振动和高噪声的生产房屋应单独布置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地点,并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规定。
4 机车燃油库应单独设置,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3.9.3 机务段乘务员候班公寓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19节的有关规定。
3.9.4 机车整备棚(库)、临修棚(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机车整备棚(库)宜将隔离开关及分段绝缘器设置于棚(库)内。
2 内燃机车整备棚(库)、临修棚(库)顶应设置排烟装置。
3 机车整备棚(库)、临修棚(库)外侧宜设置遮阳防雨设施。
4 电气化接触网引入机车整备棚(库)、临修棚(库)时,棚(库)净高应满足接触网安装高度和安全距离要求,并应设置接地装置。
3.9.5 机车检修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的检修车库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并应符合检修工艺要求。
2 配置有起重机的检修车库,屋架下弦的设计高度应符合起重机设备安装及维护的空间要求。
3 检修车库宜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等级宜为Ⅲ~Ⅳ级。
4 检修车库及其附属房间的地面面层材料应根据检修工艺和清洁要求确定。
5 检修车库及边跨室内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和集水设施。
6 检修车库大门应设雨棚,严寒及寒冷地区应设保温门,大门洞口尺寸应符合现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
7 检修车库附属房间应设班组更衣室、间休室及卫生间。
8 检修车库可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检修作业的需要设置采暖、通风、降温设施。
3.9.6 制动间、燃料器械间、计量室、化验室、仪表间、轴承间等对洁净度、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房间,应按照检修工艺要求选择地面材料、设置密闭门窗及空气调节设施。
3.9.7 有酸、碱腐蚀和油污染的生产房屋应符合现行《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3.9.8 机车喷漆库和喷漆干燥房屋应设置防尘、通风、漆雾等处理设施,并应符合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的有关规定。
3.9.9 机车负载试验站、机车整车试验库的操作控制室门窗应与试验机车门窗相对应,并应采取隔音措施。室内噪声标准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3.9.10 机务段乘务员候班公寓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19节的相关规定。
3.9.11 动车组运用车间(队)房屋建筑面积根据车队人数按表3.9.11确定。

注:表中建筑面积包括办公室(含车间、车队、指导司机)、车间会议室、车间学习室、车队学习室、派班室、更衣室、浴室、资料备品存放室、洗衣房等房屋。健身房、驾驶模拟室、生理心理调节室根据现场需求计算确定。
3.9.12 有动车组司机继乘的车站应设置动车组司机间休室,应具备动车组司机休息、就餐和叫班等功能。
3.9 机务用房
3.10.1 车辆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车辆段(所)修车库、转向架间、轮轴间、轴承间、钩缓间、制动间、空调检修间、电器检修间、蓄电池检修间、配件检修中心、预检库(棚)、交验库(棚)、油漆烘干库及其他检修间。
2 客车技术整备所整备棚(库)、临修棚(库)、镟轮棚(库)、调度合署办公及检修分间;站修作业场站修棚(库)及检修分间、旅客列车检修所房屋、货物列车检修作业场房屋。
3 车辆段(所)设备维修间、动力设施、配件及材料库、工具室、危废品库等生产辅助房屋。
4 洗罐所房屋。
5 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与车号地面自动识别设备房屋。
6 车轮厂房屋。
3.10.2 车辆段(所)房屋应进行总体规划,按车辆检修、运用和辅助生产、动力和设备、材料、办公及生活等房屋分区布置。
3.10.3 车辆用房的规模及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设计。
3.10.4 车辆段修车库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9.5条第1、4、8款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担罐车检修的修车库门洞的净高不应小于5.5m,其他修车库门洞的净高不应小于5.0m。
2 客车修车库和客车整备棚(库)室内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和集水设施。
3 电气化接触网引入整备棚(库)、临修棚(库)时,棚(库)的建筑结构应设置静电感应接地装置,棚(库)的净高应满足接触网安装高度和安全距离要求。
3.10.5 修车库、整备库及检修车间应设班组更衣室、间休室、学习室和工具室,并应结合生产房屋布置、场区布局设置卫生间。
3.10.6 车辆段的制动间、滚动轴承间、同温组装间、油压减震器检修间、计量室、探伤室、化验室等对洁净度、温度、湿度有较高要求的生产房屋应按照检修工艺要求选择地面材料、设置密闭门窗及空气调节设施。
3.10.7 有酸、碱腐蚀及油污染的房屋应符合现行《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3.10.8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生产车间应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10.9 车辆段喷漆库、油漆间应设置防尘、通风、漆雾处理设施,并应符合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3.10 车辆用房
3.11.1 动车组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动车组运用整备、检查及临修生产房屋。严寒和寒冷地区可根据需要设置融冰除雪库及洗车库。
2 动车组检修车库及其辅助房屋。
3 动车段设备维修房屋、动力设备房屋、材料库(棚)及备品库、易燃品库、危废品库。
4 调度中心、通信机械室、信息机房、技术室、验收室、合署办公房屋、行车安全监测设备用房、动车段(所)信号楼、消防器材存放间、消控室。
5 动车司机、随车机械师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运转值班室、候班室、待乘室、间休室及公寓等。
3.11.2 动车组检查库、镟轮库及检修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的车库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并应符合车库内整体道床、检查坑检修及使用要求。
2 配有起重机的车库,屋架下弦的设计高度应符合起重机设备安装及维护的空间要求。
3 车库宜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等级宜为Ⅲ~Ⅳ级。
4 车库及其附属房间的地面面层材料应根据检修工艺和清洁要求确定。
5 车库及其附属房间室内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和集水设施。
6 产生和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厂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设施。
7 车库的大门应设雨棚,严寒及寒冷地区应设保温门,门前应采用硬化地面,大门洞口尺寸应符合现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
8 车库及其附属房间应设班组更衣室和间休室,并应结合生产房屋布置设置卫生间。
3.11.3 计量室、化验室、仪表间、轴承间等生产房间的设计,应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设置密闭门窗。
3.11.4 有酸、碱腐蚀和油污染的房屋应符合现行《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3.11.5 动车组司机和随车机械师候班公寓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19节的有关规定。
3.11.6 动车段喷漆库应设置防尘、通风、漆雾处理设施,并应符合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的有关规定。
3.11.7 检查库、检修库可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检修作业的需要设置通风或降温设施。
3.11 动车组用房
3.12.1 给水排水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给水厂(所)房屋、给水加压站房屋、给排水集中监控室、客车上水工休息室、站房直饮水处理站。
2 污水处理厂(站)房屋、真空站(真空中心)房屋、排(污)水泵房、移动卸污车车库、列车卸污工间休室。
3.12.2 给水排水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厂(所)、污水处理厂(站)房屋布置应满足设备运输、安装、检修、更换等要求。
2 车站给排水集中监控室、站房直饮水处理站宜与站房合设。
3 排(污)水泵站宜单独设置。
3.12.3 给水排水设备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设备间应满足防潮、防火、防噪声、除臭、防振要求,并应根据生产要求设置采暖、通风、采光、排水、减振降噪等措施。减振降噪措施应符合现行《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等的有关规定。
2 设备间应设一个可供最大设备出入的门,房屋净高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
3 有人值守泵房的值班室应与水泵间相邻,隔墙上应设置隔音观察窗及隔音门,配电及控制设备应与值班室分设。
4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消毒、加药、贮药等房间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等通风条件差的位置,其门窗应有安全措施。
5 加氯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加氯间地面和墙面应有防腐蚀措施。
6 加氯间及其仓库、消毒间及贮药间应设有通风系统,其配电设施应采用防腐防爆型。
7 消毒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8 化验操作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墙面、地面、操作台面材料应防腐、易清洁。化验室中的无菌室、药品库宜设于背阴面。
9 给水排水监控室房屋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2.4 独立设置的给水排水工区房屋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条规定外,还应设置检修室。
3.12 给水排水用房
3.13.1 调度所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值班调度主任、车流、计划、机车、列车、客运、货运、电力、供电、车辆、集装箱、特调、军调、动车、施工维修、综合维修等调度房屋。
2 车辆安全监测设备监控室、5T服务器机房、值班备品间,信号、通信、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牵引供电及电力等房屋。
3 施工维修室、分析室、行车室、安全室、技术教育室、调度交接班及日常培训室、班中会碰头室、调度集中CTC仿真操作室、计算机培训室、调度所会议室、值班调度餐厅、综合室、更衣室、淋浴室、备品室、资料室等房屋。
3.13.2 调度所信号房屋宜设置调度集中(CTC)/列车调度指挥(TDCS)中心机房,CTC/TDCS工区维护中心、电源室、网管中心等房屋。工区房屋宜设置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备品备件室等房屋。
3.13.3 调度所通信房屋应设置设备房屋、检修房屋等。其中,调度所设备房屋宜设置通信机械室、电源室、网管室、监控室、引入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房屋;检修房屋宜设置通信工区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备品备件室。
3.13.4 调度所信息房屋宜设置设备房屋、维护中心、网管室、值班室、备品备件室等。其中,设备房屋宜设置信息机房、防灾机房、电源室、信息配线设备间、大屏幕控制室等房屋。
3.13.5 调度所牵引供电及电力房屋宜设置调度室、远动机房、远动检测维护室、电源室和辅助房屋。
3.13.6 设有驻所联络员的调度所应设联络员办公室。
3.13.7 调度所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度所应设置监控、门禁等安全设施。
2 值班调度主任、车流、计划、机车、列车、客运、货运、电力、供电、车辆、动车、施工维修、综合维修等各种调度员房屋宜合设调度大厅。
3.13 调度所用房
3.14.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锅炉房、换热机房。
2 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
3.14.2 换热机房、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需设置时,墙体、门窗应采取隔声措施,机房内设备应采取隔振降噪措施。
3.14.3 锅炉房、换热机房、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等房屋应预留设备安装孔、洞及运输通道,宜兼顾设备更换条件。
3.14.4 土建风道内壁表面应光滑,并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3.15.1 消防设备用房宜设置消防控制室、防排烟风机机房、气体灭火储瓶间、高位消防水箱间、消防器材间、消防水泵房等房屋。
3.15.2 消防水泵房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毗邻位置,当必需设置时,墙体、门窗应采取隔声措施,机房内设备应采取隔振降噪措施。
3.15 消防设备用房
3.16.1 房建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段、车间、工区维修管理房屋,材料加工房屋,机械存放房屋,材料库(棚)、资料档案室。
3.16.2 材料库(棚)建筑面积可按每万平方米维修换算房屋建筑面积4㎡~5㎡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30㎡。
3.16.3 段、车间、工区维修管理房屋宜与同一地区性质相近的其他铁路生产房屋合建。
3.16.4 材料加工房屋建筑面积可根据需要确定。
3.16.5 未设置综合车间、工区的高速、城际铁路车站,可根据需要设置维修房屋。
3.16.6 房产车间应设置资料档案室,其使用面积宜为20㎡。
3.16 房建用房
3.17.1 公安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刑警队、乘警队、交警队、派出所、警务区、驻站民警、安检队、驻站特警队、货场值勤及值勤岗亭等房屋。
3.17.2 公安用房配备标准及规模应根据现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标准和铁路管辖范围内警力配备数量、线路长度、客货运量及沿线治安状况确定。
3.17.3 公安派出所房屋宜独立设置,与附近其他铁路办公房屋合建时,应设独立的分区、出入口,其外观应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外观标志和形象要求。
3.17.4 公安派出所房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编组站、区段站及沿线50km~70km中的较大客、货运站及动车段应设置公安派出所房屋。公安派出所宜设置监控、门禁、大门防暴冲撞等安全设施。
2 在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车站及动车运用所均应设置2~3间驻站(所)民警室。驻站民警室和货场值勤点使用面积宜为30㎡~50㎡,并宜与其他铁路房屋合建。
3 公安派出所应设置在铁路车站附近,宜设置训练场地和汽车停车场,进出通道等设置应便于快速出警。
3.17.5 高速铁路沿线设置警务区和值勤岗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警务区应设置在车站、通信基站、中继站旁,每15km~20km可设置一处警务区,设有派出所的车站不设警务区。警务区建筑面积宜为100㎡~130㎡,应具备给水排水(含厕所、浴室)、供电、通信、信息等条件。
2 值勤岗亭应设在长大桥梁、隧道两端,应急疏散通道、跨线桥和距村庄较近的路基、道路等人烟稠密处的铁路防护栅栏外侧,约每2km可设置一处。值勤岗亭宜结合维修通道和桥梁救援疏散通道统筹设置,维修通道和疏散通道口宜设置一处,高度3m以下桥墩地段每1km可设置一处。值勤岗亭宜采用装配式,房屋建筑面积宜为4㎡~5㎡,并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严寒和寒冷地区宜设置取暖设施。
3.17.6 铁路公安刑警队、乘警队、交警队、驻站特警队、安检队宜与派出所合建。
3.17.7 执法办案房屋和枪支(弹药)库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公安部有关文件的规定。
3.17 公安用房
3.18.1 站、段、调度所办公与教育用房宜设置管理办公、技术教育、会议(电话会议)、资料(档案)、储藏等房屋。
3.18.2 办公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的有关规定。
3.18.3 新建铁路非车务段管辖站和各段技术教育房屋宜设置教师办公室、教室、实习操作室等房屋。技术教育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段(站)总人数按表3.18.3计算确定。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3.19.1 乘务员公寓宜设置居室、公共活动室、食堂、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办公管理用房和设备用房等房屋。可根据需要设置配电室、电缆竖井。
3.19.2 机车、动车、列车乘务员公寓宜在同一地点设综合公寓,并宜设置在出退乘距离较近、环境安静的处所。
3.19.3 乘务员公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活动室应远离居室。
2 无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应设置通风管道或采取其他通风措施。
3 乘务员居住区与活动区之间宜设连廊或走廊。
3.19.4 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车、动车乘务员公寓应按1人/间设计,列车乘务员公寓应按2人/间设计。
2 居室内应设卫生间,并应根据地域和气候条件设置空调、供暖设施;卫生间内应有淋浴器和洗手盆,并应供应热水。
3 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和自然采光,朝向西侧的居室应有遮阳设施。
3.19.5 公寓应设置食堂。食堂内的餐厅、厨房及辅助房屋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车、动车乘务员公寓宜按每2床设一个餐厅座位。
注:表中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食堂、锅炉房及空调、配电设备等用房。
2 列车乘务员公寓宜按每3床设一个餐厅座位。
3 餐厅使用面积宜按每座1.1㎡计算确定,餐厨比宜采用1:1。
3.19.6 办公管理房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值(叫)班室应设在公寓主要入口处。
2 100床以上公寓应设主任室、综合办公室各一间,100床及以下公寓应设综合办公室一间。
3 公寓宜设洗涤间、晾晒间(烘干房)。
4 值(叫)班室、主任室、综合办公室、备品间的使用面积宜为13㎡~15㎡。
3.19.7 乘务员公寓建筑面积可根据表3.19.7计算确定。

3.19 乘务员公寓
3.20.1 省会城市所在地和客货运枢纽地区应设置环境卫生用房。环境卫生用房建筑面积应根据国家卫生防疫机构建筑面积相关标准确定。
3.20.2 大型客车技术整备所应设置卫生防疫作业人员及物品房屋,包括应急室、器械储藏间、药物储藏间等,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应急室应与器械储藏间、药物储藏间分开设置。存放和配置消毒、杀虫、灭鼠作业的防疫专用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给水排水、采暖、通风设备,门窗应采取安全措施。
3.20.3 设有铁路卫生监督机构所在地的大型及以上车站应设卫生监督房屋,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3.20.4 新建高原铁路站区、段(所)、车间、工区等应设置集中供氧室及药品间。
3.20.5 站、段应根据工作场所规模、职业性有害因素、劳动者人数设置卫生室。机务段、动车段及客运段宜设心理疏导室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
3.20.6 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动车段(所)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及垃圾收贮房屋。
3.20.7 垃圾转运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且应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0.8 车间、工区应设置保健室,车间保健室面积不宜大于40㎡,工区保健室面积不宜大于20㎡。
3.20 环境卫生用房
4.1 职工食堂4.2 职工浴室
4.3 职工单身宿舍
4 生活房屋
4.1.1 最大当班人数120人及以上单位可设职工食堂,最大当班人数120人以下的单位可设职工伙食团。
4.1.2 食堂和伙食团应设置餐厅、厨房及辅助房屋。
4.1.3 食堂和伙食团规模及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厅座位数应按该单位最大当班人数的50%就餐计算。
2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注:1 最大当班人数较少时,伙食团建筑面积指标取大值。
2 食堂设冷藏间时,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4.1.4 食堂和伙食团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有关规定。
4.1 职工食堂
4.2.1 车间卫生特征1~2级范围内的铁路基层生产作业单位应设职工浴室,车间卫生特征3级范围内的铁路基层生产作业单位可设淋浴间。职工浴室或淋浴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
4.2.2 生产作业单位最大当班人数100人及以上的应设浴室;100人以下时,应设淋浴间。
4.2.3 生产作业单位职工浴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室规模应按最大当班人数的60%~80%及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计算确定,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宜为9人。
2 每个淋浴器宜设3个更衣箱,男、女更衣箱比例应根据单位男、女职工人数比例确定。其中,男、女更衣箱比例,生产车间宜为8:2,办公机关宜为6:4,客运段宜为5:5。
3 职工浴室建筑面积应按表4.2.3计算确定。

注:指标中包括管理间、水箱间面积,不包括锅炉房面积。
4.2.4 淋浴间每个淋浴器建筑面积指标宜为5.5㎡~6.5㎡,规模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第1款的规定。
4.2 职工浴室
4.3.1 职工单身宿舍宜设置居室、公共活动房屋和辅助房屋。
4.3.2 职工单身宿舍宜集中设置,并应避免噪声、振动和污染源的影响。无法避开噪声、振动源时,应采取隔振降噪措施。
4.3.3 职工单身宿舍应根据地域和气候条件设置空调、供暖设施。
4.3.4 居室可根据需要接入有线电视、互联网,并应设置储物柜、卫生间。卫生间内应有淋浴器、洗手盆,并应供应热水。热水宜采用可再生能源加热。当设置阳台时,严寒和寒冷地区宜封闭。
4.3.5 公共活动房屋宜设置文娱活动室、阅览室、电视间等。
4.3.6 辅助房屋宜设置值班室、设备间、清扫间,应设开水及洗衣、公共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
4.3.7 新建铁路职工单身宿舍规模应根据铁路所在地区自然条件和沿线城镇分布情况确定,并宜按职工人数的80%~100%配置床位数。改建铁路的职工单身宿舍规模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3.8 宿舍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的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宜采用18㎡/人~20㎡/人,并应按每间住2人设计。
4.3.9 当人数较少且又必须设置单身宿舍时,可设置在车站建筑内。
4.3.10 单身宿舍应按每20人配置1间职工家属探亲房。当单身职工人数少于20人时,应配置1间职工家属探亲房。
4.3.11 宿舍区内应设职工活动场地(体育器械)、晾衣等设施。
4.3 职工单身宿舍
A.0.1 铁路车间、动车所办公房屋建筑面积宜符合表A.0.1规定。

注:1 表中客货共线、重载铁路车间办公用房,包括正、副主任办公室,书记办公室,技术室、档案室、司机室、会议室及卫生间面积。
2 表中高速、城际铁路综合车间办公用房,包括正、副主任办公室,书记办公室,技术室、档案室、司机室、会议室、更衣室及卫生间面积。
3 动车所办公用房,包括正、副所长办公室,书记办公室、技术室、司机室、会议室、更衣室及卫生间面积。
A.0.2 铁路工区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表A.0.2规定。

注:1 表中40人及40人以下工区房屋包括工区办公室、值班室、学习会议室、更衣室、工具间、材料间、伙食团房屋及卫生间面积,不包括间休室、单身宿舍等面积。
2 工区人数大于80人,适用于配置综合维修工区。表中工区房屋包括工区办公、检修室、值班室、学习技术室、会议室及卫生间面积,不包食堂、间休室、单身宿舍等面积。
3 表中规定的房屋面积主要用于工区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根据专业要求单独配置。
4 当工区内设置职工单身宿舍时,宜按职工人数的20%设置间休室;当工区内未设职工单身宿舍时,宜按职工人数的50%设置间休室。间休室建筑面积指标应为5㎡/床~6㎡/床。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本标准用词说明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7.《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11.《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
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1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14.《隔声设计规范》GB 50463
15.《电磁屏蔽室工程技术规范》GB/T 50719
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18.《铁路通信设计规范》TB 10006
19.《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 10007
20.《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
21.《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 10009
22.《铁路动车组设备设计规范》TB 10028
23.《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
24.《铁路客运服务信息系统设计规范》TB 10074
25.《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
2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
27.《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
28.《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