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003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00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 市 规 划 制 图 标 准
standard for drawing in urban planning
CJJ/T 97-200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1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174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9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8月19日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标函(1987)第78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城市规划各种图纸的具体制图要求;3.城市规划的用地图例、规划要素图例。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设厅(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省府二号楼;邮政编码:310025)
本标准参加单位:杭州市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章济宏 张晓红 吴为 侯成哲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经建设部2003年8月19日以第174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写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果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浙江省建设厅(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省府二号楼,邮政编码:310025)。
1 总则
1.0. 1 为规范城市规划的制图,提高城市规划制图的质量,正确表达城市规划图的信息,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可参照使用。
1.0. 3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其他专业标准的制图规定执行,也可由制图者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但不得与本标准中的内容相矛盾。
1.0. 4 城市规划图纸,应完整、准确、清晰、美观。
1.0. 5 城市规划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2 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含城市分区规划)为主。城市详细规划也可参照使用,这是因为详细规划的制图内容和图例难以在本标准中全部包括。
1.0.3 本《标准》是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编写的。但对城市规划制图中的不少内容仍无法一一写入和写全。所以本《标准》中把没有规定的内容,定为可以执行其他专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由各规划设计单位自行在本《标准》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为避免由此造成内容的重复,所以规定了执行其他专业标准和自行补充的内容时不得与本《标准》中的内容相矛盾。
1.0.4 本《标准》规定,城市规划图纸,应符合完整、准确、清晰、美观的总要求。
1.0.5 本《标准》规定,在执行《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图纸分类和应包括的内容
2.2 图 题
2.3 图 界
2.4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
2.5 比例、比例尺
2.6 规划期限
2.7 图 例
2.8 署 名
2.9 编绘日期
2.10 图 标
2.10 图 标
2.11 文字与说明
2.12 图幅规格
2.13 图号顺序
2.14 图纸数量与图纸的合并绘制
2.15 定 位
2.16 地形图
2.1 图纸分类和应包括的内容
2.1.1 城市规划图纸可分为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三类、
2.1.2 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应是记录规划工作起始时的城市状态的图纸,并应包括城市用地现状图与各专项现状图。
2.1.3 城市规划的规划图应是反映规划意图和城市规划各阶段规划状态的图纸。
2.1.4 本《标准》不对分析图的制图做出规定。
2.1.5 城市总体规划图应有图题、图界、指北针、风象玫瑰、比例、比例尺、规划期限、图例、署名、编制日期、图标等。
2.1.1、2.1.2、2.1.3、2.1.4 现状图和规划图的制图要求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的。城市规划中的分析图,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没有做具体规定,这些图纸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工作内容的要求,由规划编制单位自行决定的,因此本《标准》不对其提出规范性的要求。
2.1.5 本《标准》规定城市规划图应共同具备的基本内容:图题、图界、指北针、风象玫瑰、比例、比例尺、规划期限、图例、署名、编制日期、图标等是从已编制的城市规划图中归纳得出的。
2.2 图题
2.2.1 图题应是各类城市规划图的标题。城市规划图纸均应书写图题。
2.2.2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应填写图标内的图名并应书写图题。
2.2.3 图题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主题)、图名(副题)。副题的字号宜小于主题的字号。
2.2.4 图题宜横写,不应遮盖图纸中现状与规划的实质内容。位置应选在图纸的上方正中,图纸的左上侧或右上侧。不应放在图纸内容的中间或图纸内容的下方。
2.2.2 城市规划的图纸大致有两种用途:1.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依据和作为下一层次城市规划的规划依据;2.规划被批准后规划图作为宣传、汇报等用途。
第一种用途的规划图往往是填写图标,在图标内填写图题,同时也在规划图上书写图题;第二种用途的图纸则主要在醒目的位置上写上图纸的标题。本《标准》规定城市规划图仍需书写图题要求的含意是指:无论第一种还是第二种城市规划图都应书写图题。
2.2.3 本《标准》规定城市规划的图题包括主题和副题。
例:
主题(项目名称)包括:城市名称、项目所在地名、规划工作达到的阶段三部分。
兰溪市 溪西 分区规划
上海市 庆丰居住小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
道路广场规划图
2.3.4 图题的位置,由于城市规划用地的形状没有一定的规律,图题的位置要根据规划图上城市规划用地的不同形状,选择既醒目又不覆盖规划图上现状与规划的内容,因此本《标准》提出首选在图纸的上方左、右的任何一侧。
2.3 图界
2.3.1 图界应是城市规划图的幅面内应涵盖的用地范围。所有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和规划图,都应涵盖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周邻用地的直接关联范围和该城市规划图按规定应包含的规划内容的范围。
2.3.2 当用一幅图完整地标出全部规划图图界内的内容有困难时,可将突至图边外部的内容标明连接符号后,把连接符号以外的内容移至图边以内的适当位置上。移入图边以内部分的内容、方位、比例应与原图保持一致,并不得压占规划或现状的主要内容。
2.3.3 必要时,可绘制一张缩小比例的规划用地关系图,然后再将规划用地的自然分片、行政分片或规划分片按各自相对完整的要求,分别绘制在放大的分片图内。
2.3.4 城市总体规划图的图界,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可做到城市规划区的全部范围。
2.3.5 城市分区规划图、详细规划图的图界,应至少包括规划用地及其以外50m内相邻地块的用地范围。
2.3.2、2.3.3 由于城市用地形状的不规则性,本《标准》根据国内外部分规划设计单位的习惯用法,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图纸上标出全部规划内容的两种方法。
2.3.4、2.3.5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所以,城市总体规划的图界要涵盖城市规划区的全部范围。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要考虑与规划用地范围以外关联用地的关系。本《标准》规定,其图界至少包括规划用地及其以外50m以内相邻地块的用地范围。如果规划用地的边界的道路、河道比较宽,其图界还可以再大一点。
2.4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
2.4.1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图和现状图,应标绘指北针和风象玫瑰图。城市详细规划图可不标绘风象玫瑰图。
2.4.2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图可一起标绘,指北针也可单独标绘。
2.4.3 组合型城市的规划图纸上应标绘城市各组合部分的风象玫瑰图,各组合部分的风象玫瑰图应绘制在其所代表的图幅上,也可在其下方用文字标明该风象玫瑰图的适用地。
2.4.4 指北针的标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有关规定。
2.4.5 风象玫瑰图应以细实线绘制风频玫瑰图,以细虚线绘制污染系数玫瑰图。风频玫瑰图与污染系数玫瑰图应重叠绘制在一起。
2.4.6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图结合一起标绘的,如图2.4.6。
图2.4.6 结合风象玫瑰图标绘的指北针
2.4.7 指北针与风象玫瑰的位置应在图幅图区内的上方左侧或右侧。
2.4.2 对于组合型城市,由于它们组合后,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一定的距离,受地形、位置的影响,风象参数不一样。为了给城市合理布局提供依据,本《标准》规定,组合城市要分别绘出各组成部分各自的风象玫瑰图,以支持规划布局的合理性。
2.4.3 在规划图上,如果已经绘有风象玫瑰图,因为风象玫瑰图上已绘有方向,只要风象玫瑰上的指北针与规划图上的北方向是一致的,就不必单独绘制指北针。
2.4.4、2.4.5 本《标准》采用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50001-2001第6.4.3条的规定执行。其规定是:指北针宜用细实线绘制,其形状是:直径为24mm的圆,指北针的尾部宽度宜为3mm。需要较大直径绘制指北针时,指北针尾部宽度宜为直径的1/8。
2.4.6 这是规划图上指北针结合风象玫瑰的习惯画法。
2.4.7 这是规划图上指北针和风象玫瑰位置的习惯画法。
2.5 比例、比例尺
2.5.1 城市规划图上标注的比例应是图纸上单位长度与地形实际单位长度的比例关系。
2.5.2 城市规划图,除与尺度无关的规划图以外,必须在图上标绘出表示图纸上单位长度与地形实际单位长度比例关系的比例与比例尺。
2.5.3 在原图上制作的城市规划图的比例,应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规划图经缩小或放大后使用的,应将比例数调整为图纸缩小或放大后的实际比例数值或加绘形象比例尺。形象比例尺应按图2.5.3所示绘制。
图上一小格代表地形实物实际长度为50m
图2.5.3形象比例尺图式
2.5.4 城市规划图使用的比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5 城市规划图比例尺的标绘位置可在风象玫瑰图的下方或图例下方。
2.5.3 城市规划图在复制过程中,由于放大或缩小,图上的地形尺寸起变化,为避免文字标注的比例关系不能反映规划图放大或缩小后的比例数值,本《标准》规定,城市规划图要加绘形象比例尺。形象比例尺与图形一起复印,虽然放大或缩小,仍能真实反映规划图复印前的比例关系。为绘制和丈量的方便,形象比例尺每格的长度最好为整数。
2.6 规划期限
2.6.1 城市规划图应标注规划期限。
2.6.2 城市规划图上标注的期限应与规划文本中的期限一致。规划期限标注在副题的右侧或下方。
2.6.3 城市规划图的期限应标注规划期起始年份至规划期末年份并应用公元表示。
2.6.4 现状的图纸只标注现状年份,不标注规划期限。现状年份应标注在副题的右侧或下方。
2.6.2 规划期限的标注要与文本的期限一致,规划期限标注的位置是在图题的下方或副题的右侧。
2.6.3 城市规划图的期限,一律标注规划起始年至规划期末的公元年份。近期规划期限,一律标注规划起始年至近期终到年的公元年份。
2.6.4 现状图,只标注现状公元年份,不标注规划期限。
2.7 图例
2.7.1 城市规划图均应标绘有图例。图例由图形(线条或色块)与文字组成,文字是对图形的注释。
2.7.2 城市规划用地图例,单色图例应使用线条、图形和文字;多色图例应用色块、图形和文字。
2.7.3 城市规划图的图例应按本标准第3.1节规定的图例绘制。
2.7.4 绘制城市规划图使用本标准规定的图例、其他专业标准规定的图例或自行增加的图例,在同一项目中应统一。
2.7.5 城市规划图的图例应绘在图纸的下方或下方的一侧。
2.7.2 本《标准》规定了单色图例和彩色图例的使用规定。
2.7.3 城市规划图的图例,在本《标准》有规定时,应参照本《标准》规定的图例。
2.7.4 在同一项目的规划图上,规划图例应统一。
2.7.5 城市规划图的图例,绘在规划图的下方或下方的一侧,且不得盖住规划的内容。
2.8 署名
2.8.1 城市规划图与现状图上必须署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正式名称,并可加绘编制单位的徽记。
2.8.2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图标内署名;没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规划图纸的右下方署名。
2.8.2 城市规划的分析图一般与文字说明在一起,不用署名。作为张贴汇报的分析图,如不是规划的具体内容,也不是规划的起始状态,不是规划的执行依据,可以不署名。
有图标的规划图,在图标内署名,没有图标的规划图,需要张贴和悬挂的规划图,在规划图的下方署名。但是,规划图不允许不署名。
用于向上级领导单位申报要求审批、向公众公布、宣传的城市规划图纸,由当地城市政府署名。在上报的城市规划图册的扉页,由城市规划的主(参)编单位署名,并注明主(参)编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城市规划证书号,可以有各参加城市规划工作的责任人署名。
用于讨论、论证、评议等的规划设计中间成果图,由编制城市规划的主(参)编单位署名。
其他无证的规划设计单位、非规划设计单位都不得在城市规划设计图上署名。
2.9 编绘日期
2.9.1 城市规划图应注明编绘日期。
2.9.2 编绘日期是指全套成果图完成的日期。复制的城市规划图,应注明原成果图完成的日期。
2.9.3 修改的规划图纸,成为新的成果图的,应注明修改完成的日期。
2.9.4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图标内标注编绘日期;没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规划图纸下方,署名位置的右侧标注编绘日期。
2.9.2、2.9.3 复制的城市规划图纸,除复印、蓝晒、原版喷绘的以外,都要注明“复制图”字样。
2.9.4 这是编制日期标注的习惯位置。
2.10 图标
2.10.1 城市规划图上可用图标记录规划图编制过程中,规划设计人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责任关系和项目索引等内容。
2.10.2 用于张贴、悬挂的现状图、规划图可不设图标;用于装订成册的城市规划图册,在规划图册的目录页的后面应统一设图标或每张图纸分别设置图标。
2.10.3 城市规划图的图标应位于规划图的下方。
2.10.4 图纸内容较宽,一幅图纸底部难以放下图标的规划图,宜把图标等内容放到图纸的一侧(图2.10.4a);一幅图纸下部能放下图标的规划图,图标应放在图纸的下方(图2.10.4b)。
2.10.2 这条主要是说明图标设置的位置和填写要求都沿用了习惯的做法。
2.10.3 城市规划图的图标的位置放在规划图的下方,这也是习惯的做法。
2.10.4 城市规划图纸上的图标,形式很多。本《标准》推荐图2.10.4a、b的两种形式作为制图区域。
2.11 文字与说明
2.11.1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数字、代码,均应笔画清晰、文字规范、字体易认、编排整齐、书写端正。标点符号的运用应准确、清楚。
2.11.2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标准简化汉字。涉外的规划项目,可在中文下方加注外文;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代码应使用规定的英文字母、年份应用公元年表示。
2.11.3 文字高度应按表2.11.3中所列数字选用。
表2.11.3 文字高度(mm)
2.11.4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字体应易于辨认。中文应使用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隶书体等,不得使用篆体和美术字体。外文应使用印刷体、书写体等,不得使用美术体等字体。数字应使用标准体、书写体。
2.11.5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数字,应用于图题、比例、图标、风象玫瑰(指北针)、图例、署名、规划期限、编制日期、地名、路名、桥名、道路的通达地名、水系(河、江、湖、溪、海)名、名胜地名、主要公共设施名称、规划参数等。
2.11.3 城市规划图上文字的高度,主要考虑到容易辨认和相对统一。
2.11.5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主要是用以对图形进行说明,并配以简要的文字来说明规划意图。长篇的文字应放到说明书或单独的说明页内。
2.12 图幅规格
2.12.1 城市规划图的图幅规格可分规格幅面的规划图和特型幅面的规划图两类。直接使用0号、1号、2号、3号、4号规格幅面绘制的图纸为规格幅面图纸;不直接使用0号、1号、2号、3号、4号规格幅面绘制的规划图为特型幅面图纸。
2.12.2 用于晒制蓝图的规格图幅宜符合表2.12.2的规定和图2.12.2的格式
表2.12.2 晒制蓝图的规格图幅(mm)
图12.2.2 规格幅面纸的尺寸示意
2.12.3 用于复印的规格图幅,可根据现有复印设备和材料规格选用。
2.12.4 特型图幅的城市规划图尺寸不做规定,宜有一对边长与规格图纸的边长相一致。
2.12.5 同一规划项目的图纸规格宜一致。
2.12.2、2.12.3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晒制蓝图的规格图幅与用于复印的规格图幅这两种图幅。这样做是为了适应目前我国晒制蓝图的纸张和复印用的纸张在规格上的差异。
2.12.2 这是规格幅面规划图的尺寸,是横幅面的。如果是竖幅面的规划图,其尺寸就是b的位置改到l的位置上,l的位置改到b的位置上,其他都不变。
2.12.4 特型幅面的规划图的尺寸不做规定,原因是无法规定。但在具体操作时希望有一对边长与规格图幅的边长相一致。
2.12.5 一个规划项目的规划图规格应尽可能一致,这是为了便于存放和美观。
2.13 图号顺序
2.13.1 城市规划图的顺序宜按布局规划图排在前,工程规划图排在后;基础图排在前,规划图排在后;现状图排在前,规划图排在后的原则进行编排。
2.13.2 城市规划图缺省或增加时,图纸的编排顺序应为:
1 城市总体规划图缺省时,图纸编排顺序号不空缺,下面序号的图纸的序号应紧接着上面依次往下排。
2 城市总体规划图增加时,增加的图纸应按插入编排顺序号:属主要城市规划图,应按现状图在前,规划图在后的顺序插入在总体规划图之后;属专业规划的图纸,应按现状图在前,规划图在后的顺序插在近期建设规划图的前面,图纸编排顺序号应依次往后推。
城市分区规划与城市详细规划图纸缺省或增加时也应符合上述编排顺序。
2.13.2 城市总体规划图和分区规划图的编排顺序,可以在上面2.13.1的原则下局部进行前后调整。城市分区规划图、详细规划图在缺省或增加后,规划图的编排顺序仍按2.13.1的原则进行。
2.14 图纸数量与图纸的合并绘制
2.14.1 城市规划图的数量应根据规划对象的特点、规划内容的实际情况、规划工作需要表达的内容决定。规划图的数量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14.2 同种专业或不同专业内容的现状图和规划图,在不影响图纸内容识别的前提下,均可合并绘制。
2.14.2 需要合并绘制的图,指的是同类的规划图、内容关联密切的专业相近的城市规划图。
2.15 定位
2.15.1 城市规划图的定位应包括规划要素的平面定位、竖向定位、时间定位。
2.15.2 城市规划图的平面定位应是对规划要素平面图上两个点的坐标定位;一个点加上一条不通过该点的直线的定位;一个点加上一条直线的方位的定位。
1 点的平面定位,单点定位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西安坐标系坐标定位,不宜采用城市独立坐标系定位。在个别地方使用坐标定位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与固定点相对位置定位(矢量定位、向量定位等)。
2 直线的平面定位应采用通过直线上两个不同位置点的平面坐标定位;通过线上一点的坐标加上线的走向方位定位;与已知直线的平行距离定位。
3 定曲率曲线平面定位应采用曲率中心点坐标加已知曲率半径定位,两已知直线插入定曲率半径曲线定位。
4 变曲率曲线平面定位应采用方格网法定位。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不得使用变曲率曲线定位。
2.15.3 城市规划图的竖向定位应采用黄海高程系海拔数值定位。不得单独使用相对高差进行竖向定位。
2.15.4 城市规划图的时间定位应绘出分期建设的用地范围、建设时序或规划中不同期限的目标内容。
2.15.2 城市规划图上的平面定位,指的是平面上的点、线、面的定位。运用的是平面三角的做法。变曲率曲线的方格网定位,不准确,难以放样。所以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中不采用变曲率曲线的方格网定位。
2.15.3 城市规划图的竖向定位与建筑的竖向定位不同,采用局部相对高差定位难以保证大范围定位的准确性,会造成区域基础设施衔接上的困难。
2.15.4 城市规划图的时间定位,其时间是由分期的时段划分确定。可以在一张图上表示不同的时段的规划内容,也可以分别在不同的图上表示不同时段的规划内容。并在图上标出时段的年份。
2.16 地形图
2.16.1 城市规划使用的地形图,应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地形图纸。
2.16.2 城市规划使用的地形图,必须及时由测绘单位对已改变了的地形要素进行修测、补测、清绘后方可使用。
2.16.3 城市规划使用的地形图,不得使用不同比例尺的地形图,经缩小、放大、拼接后的地形图;不得直接将小比例尺的地形图纸放大作为大比例尺的地形图纸使用。
2.16.4 城市规划图上应能看出原有地形、地貌、地物等地形要素。
2.16.5 使用有地形底纹的图纸绘制城市规划图时,地形底纹的色度要浅、淡;不同的规划图,可根据需要对地形图中的地形要素做必要的删减。
2.16.4 城市规划图要求能够看到原有地形、地貌、地物等地形要素,是为了辨别规划内容对现状的改变程度,便于审查规划的可行性。
2.16.5 城市规划使用有地形底纹的图纸绘制城市规划图的目的是为了能在图上看到原有的地形地物。如果地形底纹颜色太深、太浓,则不利于分辨规划的具体内容。由于城市规划图不同,对地形图中地形要素的使用多少也不同,所以可以对地形图中的地形要素进行必要的删除。
3 图例与符号
3.1 用地图例
3.2 规划要素图例
3.1 用地图例
3.1.1 用地图例应能表示地块的使用性质。
3.1.2 用地图例应分彩色图例、单色图例两种。彩色图例应用于彩色图;单色图例应用于双色图,黑、白图,复印或晒蓝的底图或彩色图的底纹、要素图例与符号等。
3.1.3 城市规划图中用地图例的选用和绘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彩色用地图例按用地类别分为十类,对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的大类。中类、小类彩色用地图例在大类主色调内选色,在大类主色调内选择有困难时应按本标准第3.1.5条的规定执行。
3.1.4 城市规划图中,单色用地图例的选用和绘制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单色用地图例按用地类别分为十类,对应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的十大类。中类、小类用地图例应按本标准3.1.5条规定执行。
3.1.5总体规划图中需要表示到中类、小类用地时,可在相应的大类图式中加绘圆圈,并在圆圈内加注用地类别代号(图3.1.5)。

图3.5.1 图中类 小类用地的标准
表3.1.3 彩色用地图列

表3.1.4 单色用地图列

3.1.1、3.1.2 城市规划图需要表示地块的使用性质与城市规划要素。在城市规划中常用彩色图和单色图。本标准规定使用彩色图例与单色图例来绘制规划图。彩色图例是绘制多种颜色的彩图,但是单色图例不只是原来概念的黑白图例。单色图例可以用各种颜色绘制城市规划要素图例,它与用地图例配合一起绘制彩色图(如:规划图、工程图等)。所以,本标准把此类图例称为单色图例。
3.1.3 本标准采用的彩色用地图例的色彩,基本上沿用了目前多数规划院使用的图例,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城市规划知识小丛书》之十一相近。其中1.根据当前使用计算机制图的习惯,增加了用Photoshop软件的色彩浓度%值;2.根据目前部分地区保留手工绘图的要求,增加了色彩的习惯名称;3.将水域和其他用地图例根据习惯分为水域用地图例、其他用地图例。
考虑到在制图过程中色彩过多,难以分辨。目前计算机使用软件不同,色彩容易混淆,本《标准》适当增加了图例,力求做到容易辨认。并规定在与大类图例主色调一致的前提下可用符号区别中类与小类。
3.1.4 单色用地图例,按照《城使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分为十种。分别对应《城使用地分类与规划见和用地标准》GBJ137中的十大类。图例全部用线条和圆点(·)表示。线条中只使用横线条和竖线条,为了便于区分不用斜线条。线条的宽度使用b、b/2、b/4三种,线条的间距采用@、2@两种。由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大小相差很大,宽度b和间距@都由绘图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1.5 总体规划图中需要表示到中类、小类时,在相应的大类图式中加绘圆圈,并在圆圈内加注用地类别代号。这样只要记住用地代号就可以了。
3.2 规划要素图例
3.2.1 城市规划的规划要素图例应用于各类城市规划图中表示城市现状、规划要素与规划内容。
3.2.2 城市规划图中规划要素图例的选用宜符合表3.2.2的规定。规划要素图例与符号为单色图例。

续表3.2.2

续表3.2.2

续表3.2.2

续表3.2.2

续表3.2.2

续表3.2.2

续表3.2.2

续表3.2.2

续表3.2.2

续表3.2.2

续表3.2.2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