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前言
2011年8月30日云南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 号)。2012 年 11 月 21 日,省委书记秦光荣在全省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推进会上,指出建设山地城镇要走具有云南特色的城镇化发展道路,在“建得起、建得好、建得美、建出特色”上下功夫。
云南山地区域面积分布广泛,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复杂多样。山地城镇建设对建筑设计提出了地形、环境有效结合的特殊要求。在山地地形、地质、环境特殊的条件下进行勘察设计,必须考虑大量的可变因素和技术矛盾的协调,不论是前期的地质勘察,环境调研,还是设计过程中的探讨,都要求比平地的城镇更为细致、周详。
作为工程建设的龙头,建筑设计为山地城镇建筑项目提供建设蓝图和技术保障,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发挥地域民族特色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责任,是山地建筑工程建设落实“建得起、建得好、建得美、建出特色”的关键环节。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山地城镇建筑工程的设计工作,及时总结山地城镇工程建设的经验和智慧,从设计源头上提高山地城镇建设水平,特编制《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编制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云南省设计院主编,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云南省勘察设计质量协会、云南泛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一大批专家参与编写和审查。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项目选址与规划;3.场地设计;4.建筑设计;5.消防设计;6.结构设计;7.设备设计;8.山地建筑工程技术与自然生态保护。
本导则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导则条文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函和有关资料寄给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单位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邮编:650228),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编委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 委 员:罗应光
副主任委员:郭五代
云南山地区域面积分布广泛,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复杂多样。山地城镇建设对建筑设计提出了地形、环境有效结合的特殊要求。在山地地形、地质、环境特殊的条件下进行勘察设计,必须考虑大量的可变因素和技术矛盾的协调,不论是前期的地质勘察,环境调研,还是设计过程中的探讨,都要求比平地的城镇更为细致、周详。
作为工程建设的龙头,建筑设计为山地城镇建筑项目提供建设蓝图和技术保障,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发挥地域民族特色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责任,是山地建筑工程建设落实“建得起、建得好、建得美、建出特色”的关键环节。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山地城镇建筑工程的设计工作,及时总结山地城镇工程建设的经验和智慧,从设计源头上提高山地城镇建设水平,特编制《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编制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云南省设计院主编,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云南省勘察设计质量协会、云南泛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一大批专家参与编写和审查。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项目选址与规划;3.场地设计;4.建筑设计;5.消防设计;6.结构设计;7.设备设计;8.山地建筑工程技术与自然生态保护。
本导则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导则条文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函和有关资料寄给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单位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邮编:650228),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编委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 委 员:罗应光
副主任委员:郭五代
委员:赵智捷 杨瑞新 邓宏旭 唐永红
主 编 单 位:云南省设计院
参 编 单 位: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云南省勘察设计质量协会参 编 单 位: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云南泛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
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云南安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
昆明恒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
主要起草人:赖竹寒 陈荔晓 徐捷 毕明 李家泉 郑文 李昆 杨红曦 姚鹏 曹云丽 盛澍培 秦进 杜小光 杨仙梅 胥劲 汪爱平 吴保刚 许峻 曹阳 何喜 朱德宝 姜树新
主要审查人:方泰生 苏涵 简宇航 李伟辉 李伟 杨瑞新 余广鵷 肖云峰 李甫键 钟阳 邓宏旭 唐永红 张蕾
1 总则
1.0.1 为适应云南省山地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规范山地城镇规划及建筑工程设计,指导山地城镇建筑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措施,围绕云南山地城镇“建得起、建得好、建得美、建出特色”的总体要求进行编制,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标准及省、部有关建筑设计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1.0.3 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内山岭区、重丘区,地形起伏较大,山地自然坡度大于15%的城镇区域新建建筑设计,原有建筑的改扩建设计也可参照执行。
1.0.4 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应达到安全适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遵循因地制宜、节约用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地域民族特色的原则。
1.0.5 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规划为基础,综合考虑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地质条件,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充分保护场地的生态特征,保持生态环境的总体平衡。
2 项目选址与规划
2.1 项目选址
2.1.1 项目建设用地选址应以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前提,协调好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林地保护界线等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
2.1.2 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区域内的冲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及地质条件不适合建设的用地。对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在选址阶段应进行地质勘察和编制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
2.1.3 建设项目选址应结合气候、水文、地质、植被条件、地貌特征(高程、坡度、坡向)进行前期场地适应性分析。
2.1.4 项目选址应结合城镇现有基础设施、区域交通等条件进行,遵循“节能、节地、节约投资”的原则。项目宜充分利用城镇现有的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2.1.5 山地建设应综合考虑经济建设、生态保护、灾害防治、地域文化、资源、交通、特色景观风貌营建等因素。
2.2 项目规划
2.2.1 项目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 坚持以城镇总体规划、林地保护规划及生态建设为前提;
3 坚持以地域文化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山地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结合;
4 坚持项目规划与控制性详规及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补充和完善。
2.2.2 项目规划建设必须满足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关于用地类型、开发强度、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控制性指标。
2.2.3 山地片区道路系统规划应先行,统筹山地片区道路系统布局和建设,为项目内部道路系统规划和市政管线规划提供条件。项目内部道路设计宜采用高密度、低等级的道路系统,能满足日常使用及消防扑救要求。
2.2.4 山地建设项目应依山就势进行布局,保留已有山形脉络、山水格局等生态特征,结合景观视廊、制高点、俯瞰点、地标建(构)筑物,控制区域天际轮廓线。
2.2.5 项目片区应按照上位规划、国家相关规范配建相应的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数量和规模按照服务人口规模进行测算,服务半径可适当大于国家标准,但不宜超过国家标准的50%。
2.2.6 综合分析区域气候、通风、降水等条件,利用地形朝向合理组织场地通风,为城镇居民创造舒适生活环境。2.1.1 项目建设用地选址应以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前提,协调好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林地保护界线等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
2.1.2 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区域内的冲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及地质条件不适合建设的用地。对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在选址阶段应进行地质勘察和编制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
2.1.3 建设项目选址应结合气候、水文、地质、植被条件、地貌特征(高程、坡度、坡向)进行前期场地适应性分析。
2.1.4 项目选址应结合城镇现有基础设施、区域交通等条件进行,遵循“节能、节地、节约投资”的原则。项目宜充分利用城镇现有的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2.1.5 山地建设应综合考虑经济建设、生态保护、灾害防治、地域文化、资源、交通、特色景观风貌营建等因素。
2.2 项目规划
2.2.1 项目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 坚持以城镇总体规划、林地保护规划及生态建设为前提;
3 坚持以地域文化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山地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结合;
4 坚持项目规划与控制性详规及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补充和完善。
2.2.2 项目规划建设必须满足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关于用地类型、开发强度、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控制性指标。
2.2.3 山地片区道路系统规划应先行,统筹山地片区道路系统布局和建设,为项目内部道路系统规划和市政管线规划提供条件。项目内部道路设计宜采用高密度、低等级的道路系统,能满足日常使用及消防扑救要求。
2.2.4 山地建设项目应依山就势进行布局,保留已有山形脉络、山水格局等生态特征,结合景观视廊、制高点、俯瞰点、地标建(构)筑物,控制区域天际轮廓线。
2.2.5 项目片区应按照上位规划、国家相关规范配建相应的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数量和规模按照服务人口规模进行测算,服务半径可适当大于国家标准,但不宜超过国家标准的50%。
2.2.7 山地建设项目排水系统规划需从实际出发,结合山地防洪、排涝的需要,统一进行规划设计。在建设用地外围,合理设置截洪沟。
2.2.8 在已有传统地域文化特征的区域内,规划建设应尊重当地的文化传统,项目规划应有机融入到其空间特征及建筑地域文化中。
2.2.9 项目规划在满足消防、日照、采光、通风等要求的同时,应集约利用土地。
2.3 生态建设
2.3.1 项目建设前应有自然生态保护的相关评估,编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对项目用地及周边区域进行“用地适宜性评价”,划定“生态风貌恢复区、生态风貌整治区、生态风貌保护区”。建设项目地块内划定“适宜建设用地”、“限制建设用地”和“禁止建设用地”,确保合理利用土地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2.3.2 不适宜建设的山体、冲沟、山脊汇水区、沿河流的带状区域以及难以利用的自然空间可利用作为生态调控区。
3 场地设计
3.1 建筑布局
3.1.1 根据建设用地的形状、大小、地形、地貌特征和周边环境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和形式。
3.1.2 选择适合的朝向,居住建筑宜优先选择南向、东南向和西南向山地建设,可获得较好的日照条件。充分利用地形坡度,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同时可减少建筑日照间距。
3.1.3 建筑布局应满足防火间距、日照间距、消防救援和场地通风等要求。
3.1.4 由于山地建设场地内道路比较曲折,存在较多挡墙、护坡,可适当降低建筑密度。
3.1.5 为保证建筑物安全,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筑控制线距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按照次级河流不小于20m、主要支流不小于10m、一般冲沟不小于5m划定。
3.2 交通组织
3.2.1 根据建设场地的功能分区、用地性质分析场地交通流向、流量,建立内部完善的交通系统。协调场地内部交通与城市道路关系,确定场地出入口数量与位置。
3.2.2 交通组织要有利于各功能分区的联系,组织好动静态交通。道路布局要结合地形特点和现状条件,减少土方工程量。
3.2.3 加强竖向步行交通系统设计,条件许可时,可采用缆车、轨道车、电梯、自动扶梯等形式竖向机械提升设备。
3.2.4 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距离不小于5.0m,其竖曲线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3.2.5 场地内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布置间距及宽度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2.6 道路布置应综合考虑消防、救援、搬迁等因素,宜布置在距建筑外墙5.0~10.0m范围内,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
3.2.7 5个及5个以下成组沿道路布置的机动车位,且组与组间的间距不小于20.0m,可不视为停车场,与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可不限。
3.1.1 根据建设用地的形状、大小、地形、地貌特征和周边环境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和形式。
3.1.2 选择适合的朝向,居住建筑宜优先选择南向、东南向和西南向山地建设,可获得较好的日照条件。充分利用地形坡度,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同时可减少建筑日照间距。
3.1.3 建筑布局应满足防火间距、日照间距、消防救援和场地通风等要求。
3.1.4 由于山地建设场地内道路比较曲折,存在较多挡墙、护坡,可适当降低建筑密度。
3.1.5 为保证建筑物安全,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筑控制线距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按照次级河流不小于20m、主要支流不小于10m、一般冲沟不小于5m划定。
3.2 交通组织
3.2.1 根据建设场地的功能分区、用地性质分析场地交通流向、流量,建立内部完善的交通系统。协调场地内部交通与城市道路关系,确定场地出入口数量与位置。
3.2.2 交通组织要有利于各功能分区的联系,组织好动静态交通。道路布局要结合地形特点和现状条件,减少土方工程量。
3.2.3 加强竖向步行交通系统设计,条件许可时,可采用缆车、轨道车、电梯、自动扶梯等形式竖向机械提升设备。
3.2.4 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距离不小于5.0m,其竖曲线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3.2.5 场地内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布置间距及宽度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2.6 道路布置应综合考虑消防、救援、搬迁等因素,宜布置在距建筑外墙5.0~10.0m范围内,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
3.2.7 5个及5个以下成组沿道路布置的机动车位,且组与组间的间距不小于20.0m,可不视为停车场,与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可不限。
3.3 竖向设计
3.3.1 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对地形改造要因势利导。考虑建筑物的布置及空间效果,减少土石方工程,力求填挖方平衡。用地挖填方深度不宜大于10m,除地下室挖方以外,填、挖方量之和宜控制在平均每平方米占地面积1立方米以内,但地下室挖方应参与土方平衡计算。
3.3.2 竖向设计应建立有效完整排水系统,解决场地排水问题。并与现有或规划道路的排水设施标高相适应。在满足场地排水、防洪、排涝等要求的前提下,且有挡土墙隔离时,建筑室内、外地坪设计标高可低于相邻市政道路标高。 3.3.3 要以安全为原则,考虑地形、地质和水文影响,避免不良地质构造的不利影响。
3.3.4 山地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必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地外。
3.3.5 为使建筑物周围雨水顺利排出,场地平整坡度应据当地暴雨强度、材料地面及构造形式确定,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2%,最大坡度不宜大于8.0%(不包括特殊土地段)。
3.3.6 必须保持山坡、谷地等地形的土体稳定。当土坡超过土壤自然安息角呈不稳定时,必须采用挡土墙、护坡等安全技术措施。
3.3.7 处理好设计场地、道路与自然地形的连接,加强挡土墙及护坡的统筹设计,协调好挡土墙和护坡作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3.4 道路设计
3.4.1 场地道路设计应满足不同性质的使用要求,场地道路设计车速下限为10km/h。
3.4.2 场地道路的路面宽度、道路圆曲线及转弯半径宜按国家规范及《云南省山地城镇道路工程设计导则》相关要求执行。道路设计宽度宜便于错车或临时停放车辆,若因山地地形限制,可适当变窄,但不应小于4.0m。
3.4.3 合理设计道路纵坡,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坡度宜控制在8.0%。场地坡度较大时,设计应严格控制机动车行驶车速,最大纵坡极限值不应大于12.0%,其中8.0%、9.0%、10.0%、11.0%、12.0%对应的最大坡长分别为400m、300m、200m、150m、100m,以上最大纵坡极限值最小坡长不应小于60m。当纵坡大于8.0%时,应设置相应的缓坡段及相应的地面防滑等安全防护措施。
3.4.4 为保证行车安全,道路变坡点距离应大于60m。相邻坡段坡差不宜过大,当道路纵坡较大,应设置不大于5.0%缓坡段。
3.3.1 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对地形改造要因势利导。考虑建筑物的布置及空间效果,减少土石方工程,力求填挖方平衡。用地挖填方深度不宜大于10m,除地下室挖方以外,填、挖方量之和宜控制在平均每平方米占地面积1立方米以内,但地下室挖方应参与土方平衡计算。
3.3.2 竖向设计应建立有效完整排水系统,解决场地排水问题。并与现有或规划道路的排水设施标高相适应。在满足场地排水、防洪、排涝等要求的前提下,且有挡土墙隔离时,建筑室内、外地坪设计标高可低于相邻市政道路标高。 3.3.3 要以安全为原则,考虑地形、地质和水文影响,避免不良地质构造的不利影响。
3.3.4 山地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必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地外。
3.3.5 为使建筑物周围雨水顺利排出,场地平整坡度应据当地暴雨强度、材料地面及构造形式确定,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2%,最大坡度不宜大于8.0%(不包括特殊土地段)。
3.3.6 必须保持山坡、谷地等地形的土体稳定。当土坡超过土壤自然安息角呈不稳定时,必须采用挡土墙、护坡等安全技术措施。
3.3.7 处理好设计场地、道路与自然地形的连接,加强挡土墙及护坡的统筹设计,协调好挡土墙和护坡作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3.4 道路设计
3.4.1 场地道路设计应满足不同性质的使用要求,场地道路设计车速下限为10km/h。
3.4.2 场地道路的路面宽度、道路圆曲线及转弯半径宜按国家规范及《云南省山地城镇道路工程设计导则》相关要求执行。道路设计宽度宜便于错车或临时停放车辆,若因山地地形限制,可适当变窄,但不应小于4.0m。
3.4.3 合理设计道路纵坡,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坡度宜控制在8.0%。场地坡度较大时,设计应严格控制机动车行驶车速,最大纵坡极限值不应大于12.0%,其中8.0%、9.0%、10.0%、11.0%、12.0%对应的最大坡长分别为400m、300m、200m、150m、100m,以上最大纵坡极限值最小坡长不应小于60m。当纵坡大于8.0%时,应设置相应的缓坡段及相应的地面防滑等安全防护措施。
3.4.4 为保证行车安全,道路变坡点距离应大于60m。相邻坡段坡差不宜过大,当道路纵坡较大,应设置不大于5.0%缓坡段。
3.4.5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出入口,宜设置30.0m的缓和段,道路坡度宜小于等于5.0%;当大于5.0%时,应有相关的交通组织措施,且至少要有一个出入口的道路纵坡小于5.0%。
3.5 管线综合
3.5.1 管线布置以场地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为基础,与绿化景观统筹考虑。应依山就势布置管线,不应大填大挖,避免深埋;布线紧凑合理,便于使用。开发强度大,条件适宜的场地,可采用综合管廊。
3.5.2 合理选择管线走向,管线布置力求顺直简洁,减少交叉。
3.5.3 在地震烈度为8度及以上地区,给排水管道不宜布置在沿河地带及山坡脚下。当管线必须穿过断层时,宜垂直穿过断层。
3.5.4 工程地质特殊地区,不同水源的输水干管不应并行敷设在同一通道内,应分别布置并加大距离。
3.5.5 膨胀土地区管线敷设要求:
1 场地内的排洪沟、截洪沟和雨水明沟,沟底应采取防水处理,防渗防漏;
2 地下排水管道接口部位应防渗漏,管道距建筑物基础外缘净距应大于3m;
3 采用管道沟槽敷设时,应避开潜流地带。
3.6 绿化景观
3.6.1 山地建筑绿化景观设计应与其他各项内容布置同步考虑,保证其用地规模。根据不同的功能要求和空间性质选择绿化布置的形式。绿地率等指标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3.6.2 绿地的竖向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布局及控制高程为依据。竖向设计应满足植物的生态习性要求;有利于雨水的排蓄;创造多种地貌和多种园林空间。
3.6.3 山地建筑宜设置多层级的屋顶绿化,与山地绿化景观相配合,利用岩、坎、挡土墙以及建筑的墙面、台架、柱等形成绿色屋顶、生态墙、植物遮阳。
3.6.4 设计中应结合地形坡度变化,考虑植物景观整体与局部、统一与变化、主景与配景及基调树种、季相变化等关系。应充分利用植物的枝、叶、花、果等形态和色彩,合理配置植物,模拟自然植物群落结构,形成季相变化丰富的植物景观。
3.6.5 种植设计应以乔木为主,并以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速生树与慢长树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使植物群落具有良好的景观与生态效益。
3.6.6 绿化景观设计应确保山地生态系统的原生性,展现视景区域的独特性。基地内原有生长较好的植物,应予保留并组合成景。新配植被应符合当地同海拔生物圈特点,并与原有植被相互协调,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时,应避让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和保护范围(树冠投影外3~8m)。3.5 管线综合
3.5.1 管线布置以场地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为基础,与绿化景观统筹考虑。应依山就势布置管线,不应大填大挖,避免深埋;布线紧凑合理,便于使用。开发强度大,条件适宜的场地,可采用综合管廊。
3.5.2 合理选择管线走向,管线布置力求顺直简洁,减少交叉。
3.5.3 在地震烈度为8度及以上地区,给排水管道不宜布置在沿河地带及山坡脚下。当管线必须穿过断层时,宜垂直穿过断层。
3.5.4 工程地质特殊地区,不同水源的输水干管不应并行敷设在同一通道内,应分别布置并加大距离。
3.5.5 膨胀土地区管线敷设要求:
1 场地内的排洪沟、截洪沟和雨水明沟,沟底应采取防水处理,防渗防漏;
2 地下排水管道接口部位应防渗漏,管道距建筑物基础外缘净距应大于3m;
3 采用管道沟槽敷设时,应避开潜流地带。
3.6 绿化景观
3.6.1 山地建筑绿化景观设计应与其他各项内容布置同步考虑,保证其用地规模。根据不同的功能要求和空间性质选择绿化布置的形式。绿地率等指标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3.6.2 绿地的竖向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布局及控制高程为依据。竖向设计应满足植物的生态习性要求;有利于雨水的排蓄;创造多种地貌和多种园林空间。
3.6.3 山地建筑宜设置多层级的屋顶绿化,与山地绿化景观相配合,利用岩、坎、挡土墙以及建筑的墙面、台架、柱等形成绿色屋顶、生态墙、植物遮阳。
3.6.4 设计中应结合地形坡度变化,考虑植物景观整体与局部、统一与变化、主景与配景及基调树种、季相变化等关系。应充分利用植物的枝、叶、花、果等形态和色彩,合理配置植物,模拟自然植物群落结构,形成季相变化丰富的植物景观。
3.6.5 种植设计应以乔木为主,并以常绿树与落叶树相结合,速生树与慢长树相结合,乔、灌、草相结合,使植物群落具有良好的景观与生态效益。
4 建筑设计
4.1 设计原则4.1.1 山地建筑设计应处理好建筑、山体景观、植物三者之间的关系。
4.1.2 应充分利用和保留现有的地形、地貌、植被,依山形、高程进行设计,创造高低起伏、错落有致、具有地域自然特色的建筑。保持与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的有机统一。
4.1.3 建筑设计应满足国家及地方规范、规程、标准的相关要求,并处理好建筑与总图、结构、水、暖、电等专业的关系,以达到建筑的安全、经济、实用与美观。
4.2 单体设计
4.2.1 建筑设计应依山就势,化整为零,大体量建筑可分为若干单元,不同单元布置在不同标高,单元之间有高差,单元内部也可采用不同标高。
4.2.2 建筑单体在基地坡度小于15%时宜平行等高线布置;基地坡度大于15%,小于25%时可采用平行、斜交、垂直等高线布置方式;基地坡度大于25%时,宜采用垂直、斜交等高线布置方式。
4.2.3 单体建筑应尽量减小基底面积,在满足功能、经济的条件下,宜优先采用点式建筑、薄板式建筑等占地较小的建筑形式。
4.2.4 单体建筑在平行等高线布置时,应尽量减小建筑进深,避免大量填挖山体。
4.2.5 建筑可采用吊脚、错台、吊层、错层等不同接地方式,适应不同坡度、地形的要求。
4.2.6 建筑应根据功能要求,依地形设置建筑物出入口。可采用单侧分层、双侧分层出入口,以及利用室外楼梯、踏步、天桥等多种出入口方式。
4.2.7 山地居住建筑出入口、楼梯等辅助用房及设施,为北向坡时,宜选择布置在北向;为东、南、西南向坡时,宜选择布置在北向或靠山体一侧。
4.2.8 山地建筑应注意第五立面的设计,有太阳能板等设施时,宜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4.2.9 山地建筑的吊层,当其一个防火分区的周边临空长度超过该防火分区周长的一半时,该防火分区可视为地上建筑。
5 消防设计
5.1 设计原则
5.1.1 建于山地地形上的民用建筑应根据本导则进行建筑分类,分类确定后,其余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5.1.2 山地建筑据其地形条件和建筑形式可以分为直立式和退台式两大类。
5.1.3 以坡底场地为室外地面,与坡底场地相连通的楼层称坡底层;以坡顶场地为室外地面,与坡顶场地连通的楼层称为坡顶层;在坡底层与坡顶层之间的楼层称为吊层,与中间台地相连通的楼层称为吊层接地层。
5.2 消防道路和扑救场地
5.2.1 山地建筑周围应为消防施救提供外部条件。
5.2.2山地建筑周围应按下列要求布置消防车道:
1 当建筑的上段为高层建筑时,坡顶层的室外设计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当建筑的上段为多层建筑时,坡顶层的室外设计地面宜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2 当建筑的吊层部分为高层建筑时,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当建筑的吊层部分为多层建筑时,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宜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3 当建筑按其建筑总高度划分为高层建筑时,应在坡顶层或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4 以顺坡形成的台地为地基,建筑形体上下呈退台状的山地建筑,退台式山地建筑当顺坡水平长度超过100m时,除满足上述条件,还应沿等高线方向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5.2.3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5m;
2 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8.0%,确因场地坡度较大,最大坡度不应大于12.0%,其中8.0%、9.0%、10.0%、11.0%、12.0%对应的最大坡长分别为400m、300m、200m、150m、100m,以上最大坡度最小坡长不应小于60m。当纵坡大于8.0%时,应设置相应的缓坡段及相应的地面防滑等安全防护措施;
5.1.1 建于山地地形上的民用建筑应根据本导则进行建筑分类,分类确定后,其余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5.1.2 山地建筑据其地形条件和建筑形式可以分为直立式和退台式两大类。
5.1.3 以坡底场地为室外地面,与坡底场地相连通的楼层称坡底层;以坡顶场地为室外地面,与坡顶场地连通的楼层称为坡顶层;在坡底层与坡顶层之间的楼层称为吊层,与中间台地相连通的楼层称为吊层接地层。
5.2 消防道路和扑救场地
5.2.1 山地建筑周围应为消防施救提供外部条件。
5.2.2山地建筑周围应按下列要求布置消防车道:
1 当建筑的上段为高层建筑时,坡顶层的室外设计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当建筑的上段为多层建筑时,坡顶层的室外设计地面宜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2 当建筑的吊层部分为高层建筑时,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当建筑的吊层部分为多层建筑时,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宜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3 当建筑按其建筑总高度划分为高层建筑时,应在坡顶层或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4 以顺坡形成的台地为地基,建筑形体上下呈退台状的山地建筑,退台式山地建筑当顺坡水平长度超过100m时,除满足上述条件,还应沿等高线方向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5.2.3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5m;
2 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8.0%,确因场地坡度较大,最大坡度不应大于12.0%,其中8.0%、9.0%、10.0%、11.0%、12.0%对应的最大坡长分别为400m、300m、200m、150m、100m,以上最大坡度最小坡长不应小于60m。当纵坡大于8.0%时,应设置相应的缓坡段及相应的地面防滑等安全防护措施;
3 多雪严寒地区的消防车道坡度不应大于8.0%;
4 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5.0m×15.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0m×18.0m。
5.2.4 消防扑救场地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回车的要求,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
2 消防扑救场地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0m,且不应大于15.0m,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0m和8.0m;
3 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场地不应小于其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
4 消防扑救场地坡度宜小于3.0%,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5.0%;
5 建筑物与消防扑救场地相对应范围内,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出入口。该对应范围内建筑物每层均应设置提供消防人员进入的开启外窗,窗口净尺寸0.8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6 用作消防车道或消防扑救场地的建筑屋面和平台,其荷载、耐火极限等应满足相应规范及构造要求。
5.3 建筑分类和防火设计
5.3.1 山地建筑按其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5.3.2 山地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确定。
5.3.3 山地建筑应按其使用性质设置分段界面。防火设计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上、下段建筑高度进行分段设计。
5.3.4 当山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及吊层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1所示。
4 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5.0m×15.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0m×18.0m。
5.2.4 消防扑救场地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回车的要求,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
2 消防扑救场地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0m,且不应大于15.0m,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0m和8.0m;
3 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场地不应小于其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
4 消防扑救场地坡度宜小于3.0%,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5.0%;
5 建筑物与消防扑救场地相对应范围内,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出入口。该对应范围内建筑物每层均应设置提供消防人员进入的开启外窗,窗口净尺寸0.8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6 用作消防车道或消防扑救场地的建筑屋面和平台,其荷载、耐火极限等应满足相应规范及构造要求。
5.3 建筑分类和防火设计
5.3.1 山地建筑按其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5.3.2 山地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确定。
5.3.3 山地建筑应按其使用性质设置分段界面。防火设计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上、下段建筑高度进行分段设计。
5.3.4 当山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及吊层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1所示。

5.3.5 当山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区分不同使用性质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及吊层建筑高度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或坡顶层以上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或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的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如图2所示。
1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或坡顶层以上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或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的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如图2所示。
2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以下时,分段界面楼板面层到坡屋面檐口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分段界面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如图2所示。

5.3.6 山地建筑的上、下段分别按其建筑高度及使用性质进行分类,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5.3.7 当下段建筑分类低于上段建筑分类时,下段建筑按上段建筑分类和下段建筑自身使用性质确定其分类:
1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多层住宅或二类高层住宅,上段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时,下段建筑应按一类高层住宅设计;
2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多层住宅,上段建筑为二类高层住宅时,则下段建筑应按二类高层住宅设计;
3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上段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时,则下段建筑应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计;
4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多层公共建筑,上段建筑为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时,则下段建筑应按高层建筑的裙房设计。
5.3.8 当上、下段建筑分类建筑类别相同或高于上段建筑分类时,按各自建筑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5.4 防火分区
2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多层住宅,上段建筑为二类高层住宅时,则下段建筑应按二类高层住宅设计;
3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上段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时,则下段建筑应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计;
4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多层公共建筑,上段建筑为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时,则下段建筑应按高层建筑的裙房设计。
5.3.8 当上、下段建筑分类建筑类别相同或高于上段建筑分类时,按各自建筑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5.4 防火分区
5.4.1 山地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
5.4.2 吊层建筑的防火分区应按地下建筑的有关规定划分,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周边临空长度超过该防火分区周长的一半时,该防火分区可按地上建筑确定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4.3 一、二级耐火等级山地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且内部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山地建筑的坡顶层或坡底层设有灭火救援场地,并设有满足首层安全疏散规定的直通室外安全出口,该坡顶层或坡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2 坡顶层和坡底层均设有灭火救援场地的多层山地建筑,并在坡顶层、坡底层及吊层接地层均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吊层接地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3 高层山地建筑(包括吊层)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地下部分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5.5 安全疏散和楼梯设置
5.5.1 山地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吊层高度不超过10m的坡底层外,山地建筑的坡底层、坡顶层应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上段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在坡顶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当上段建筑的吊层高度超过10m时,应在其吊层最下层设置通向该层接地层室外设计地面的安全出口或在坡底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下段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在坡底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分段界面位于坡顶室外设计地面之上时,下段建筑还应在坡顶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只在坡顶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时,下段建筑吊层高度不应超过10m。
5.5.2 设置避难层的山地建筑,其消防扑救场地至第一个避难层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45m。
5.5.3 当坡顶层或吊层接地层的对外安全出口直通天桥时,天桥的净宽不应小于3m。
5.5.4 上、下段建筑使用性质相同建筑,其上、下段可共用疏散楼梯间,上、下段建筑使用性质不同的山地建筑,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5.4.2 吊层建筑的防火分区应按地下建筑的有关规定划分,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周边临空长度超过该防火分区周长的一半时,该防火分区可按地上建筑确定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5.4.3 一、二级耐火等级山地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且内部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山地建筑的坡顶层或坡底层设有灭火救援场地,并设有满足首层安全疏散规定的直通室外安全出口,该坡顶层或坡底层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2 坡顶层和坡底层均设有灭火救援场地的多层山地建筑,并在坡顶层、坡底层及吊层接地层均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吊层接地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3 高层山地建筑(包括吊层)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地下部分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5.5 安全疏散和楼梯设置
5.5.1 山地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吊层高度不超过10m的坡底层外,山地建筑的坡底层、坡顶层应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上段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在坡顶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当上段建筑的吊层高度超过10m时,应在其吊层最下层设置通向该层接地层室外设计地面的安全出口或在坡底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下段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在坡底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分段界面位于坡顶室外设计地面之上时,下段建筑还应在坡顶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只在坡顶层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时,下段建筑吊层高度不应超过10m。
5.5.2 设置避难层的山地建筑,其消防扑救场地至第一个避难层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45m。
5.5.3 当坡顶层或吊层接地层的对外安全出口直通天桥时,天桥的净宽不应小于3m。
5.5.4 上、下段建筑使用性质相同建筑,其上、下段可共用疏散楼梯间,上、下段建筑使用性质不同的山地建筑,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其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上、下段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
2 上段疏散楼梯间须穿越下段楼层进入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层或通过坡底层直通室外时,该楼梯间在下段部分的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分分隔,且不应开设通向下段楼层的门、窗、洞口;
3 下段疏散楼梯间须穿越上段楼层通过坡顶层、上段的吊层接地层直通室外时,该楼梯间在上段部分的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分分隔,且不应开设通向上段楼层的门、窗、洞口。
5.5.5 当疏散楼梯间在不同楼层的位置必须改变时,应设置转换通道,并必须保证疏散路线简捷通畅且不得有任何妨碍疏散通行的设施和物体。转换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除开向楼梯间和公共走道的乙级防火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转换通道内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5.5.6 经各段屋面转换的室外疏散楼梯及屋面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净宽不小应于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总宽度且不应小于3.00m;
2 疏散路线应连续顺畅,屋面上的疏散通道内不应有任何妨碍疏散通行的设施和物体;
3 除高于屋面2.40m的不燃烧体管井外,距离疏散通道6.00m内不应开设天窗和洞口。
5.5.7 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山地建筑的上下段分别设置疏散楼梯间时,上下段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分别按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
2 山地建筑的上下段共用疏散楼梯间时,疏散楼梯间形式应按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3 退台式山地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采用位于屋面的室外楼梯,但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室外疏散楼梯的规定。
5.6 消防电梯
5.6.1 山地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
5.6.2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有消防扑救场坡顶层、坡底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2 上段疏散楼梯间须穿越下段楼层进入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层或通过坡底层直通室外时,该楼梯间在下段部分的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分分隔,且不应开设通向下段楼层的门、窗、洞口;
3 下段疏散楼梯间须穿越上段楼层通过坡顶层、上段的吊层接地层直通室外时,该楼梯间在上段部分的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分分隔,且不应开设通向上段楼层的门、窗、洞口。
5.5.5 当疏散楼梯间在不同楼层的位置必须改变时,应设置转换通道,并必须保证疏散路线简捷通畅且不得有任何妨碍疏散通行的设施和物体。转换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除开向楼梯间和公共走道的乙级防火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转换通道内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5.5.6 经各段屋面转换的室外疏散楼梯及屋面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净宽不小应于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总宽度且不应小于3.00m;
2 疏散路线应连续顺畅,屋面上的疏散通道内不应有任何妨碍疏散通行的设施和物体;
3 除高于屋面2.40m的不燃烧体管井外,距离疏散通道6.00m内不应开设天窗和洞口。
5.5.7 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山地建筑的上下段分别设置疏散楼梯间时,上下段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分别按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
2 山地建筑的上下段共用疏散楼梯间时,疏散楼梯间形式应按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3 退台式山地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采用位于屋面的室外楼梯,但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中室外疏散楼梯的规定。
5.6 消防电梯
5.6.1 山地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
5.6.3 设有消防电梯的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可共用消防电梯;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应分别设置消防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段建筑消防电梯应在下段建筑有消防扑救场的坡底层及可通达消防车的吊层接地层停靠,可在下段建筑中的设备层、车库层停靠;
2 其穿越下段其它楼层的井道应为防火墙,设置在下段楼层的电梯检修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6.4 设有消防电梯的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其客用电梯应分别设置。其上段建筑的客用电梯需通达坡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下段建筑其它楼层的门洞,在坡底层和地下车库应按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设置前室或电梯厅。
5.7 耐火等级与构造
5.7.1 山地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来确定其耐火等级;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二类高层建筑及多层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多层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规范相关要求。
5.7.2 山地建筑分段界面处的楼板和退台式山地建筑台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2.50h,其下一层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部位的上沿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0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窗槛墙,或在开口部位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2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除电梯井外,分段界面层的设备竖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5.7.3 分段界面的楼板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等任何形式的洞口。
5.7.4 用作消防车道或消防扑救场地的建筑屋面和平台,其结构梁板应采用整体现浇结构体系,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50h,并应满足相应消防车满载时的荷载要求。
5.7.5 天桥作为山地建筑与坡顶场地或吊层台地的连接设施,须满足人员出入疏散要求。天桥宜采用整体现浇结构,不得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空心板作连接结构。当采用整体装配式结构时,其梁(板)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连接。天桥的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6 结构设计
6.1 设计原则
6.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6.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时,所有建筑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6.1.3 抗震设防烈度8、9度地区的山地城镇建筑工程,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5.1条和12.1.3条规定要求的,宜采用减隔震技术。其他地区的项目,鼓励研究采用减隔震技术。山地城镇配套建设的学校、医院应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减隔震技术发展与应用工作的通知》(云建震〔2012〕131)的规定应用减隔震技术。
6.2 场地
6.2.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针对山地建筑场地进行评价,重点评价场地岩、土体稳定性。应考虑在建设活动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6.2.2 因建筑群引起应力场的明显改变时,应进行场地的稳定性评价。
6.2.3 在山地建设时应对场地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价,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不宜选作建设场地。当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这类场地时,应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治理后的场地应重新进行评价。
6.2.4 山地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局。主体建筑宜设置在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条件与上部结构的要求相适应。
6.2.5 房屋建在半填半挖或不同土层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宜把挡土墙作为建筑自身结构构件的一部分。
6.2.6 山地建筑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建议;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6.2.7 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要求;稳定性验算时,有关的摩擦角应按设防烈度的高低相应修正。
6.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6.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时,所有建筑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6.1.3 抗震设防烈度8、9度地区的山地城镇建筑工程,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5.1条和12.1.3条规定要求的,宜采用减隔震技术。其他地区的项目,鼓励研究采用减隔震技术。山地城镇配套建设的学校、医院应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减隔震技术发展与应用工作的通知》(云建震〔2012〕131)的规定应用减隔震技术。
6.2 场地
6.2.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针对山地建筑场地进行评价,重点评价场地岩、土体稳定性。应考虑在建设活动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6.2.2 因建筑群引起应力场的明显改变时,应进行场地的稳定性评价。
6.2.3 在山地建设时应对场地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价,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不宜选作建设场地。当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这类场地时,应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治理后的场地应重新进行评价。
6.2.4 山地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局。主体建筑宜设置在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条件与上部结构的要求相适应。
6.2.5 房屋建在半填半挖或不同土层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宜把挡土墙作为建筑自身结构构件的一部分。
6.2.6 山地建筑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建议;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6.2.7 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要求;稳定性验算时,有关的摩擦角应按设防烈度的高低相应修正。
6.3地基和基础
6.3.1山地建筑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建设场地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
2 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3 地基内基岩面的起伏情况、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
4 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5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
6 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7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地的影响。
6.3.2 临近边坡、陡坎上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6.4 地震作用与结构抗震验算
6.4.1 常见的山地建筑基本接地形式有:吊层、吊脚、错台、错层等,如图所示。
6.3.1山地建筑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建设场地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
2 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3 地基内基岩面的起伏情况、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空面;
4 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5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
6 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7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地的影响。
6.3.2 临近边坡、陡坎上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6.4 地震作用与结构抗震验算
6.4.1 常见的山地建筑基本接地形式有:吊层、吊脚、错台、错层等,如图所示。

6.4.2 山地建筑应结合其使用功能要求、场地特性等,设置局部平台。有条件时采用结构单元设缝等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出现分层退台、吊脚等结构形式。
6.4.3 山地建筑应根据其不同的结构形式、接地形式、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符合结构实际工作状态的力学模型,并对计算结果进行判断,确定其合理性后,方能用于工程设计。复杂结构的山地建筑如分层退台结构、吊脚结构等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合适的不同力学模型(采用非层模型基本假定)。
6.4.4 不利地段建造的丙类及丙类以上山地建筑,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考虑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
6.4.5 结合分层退台结构、吊脚结构等结构形式的特殊性,应对其整体抗倾覆能力进行验算,其方法应进行专门研究。6.4.3 山地建筑应根据其不同的结构形式、接地形式、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符合结构实际工作状态的力学模型,并对计算结果进行判断,确定其合理性后,方能用于工程设计。复杂结构的山地建筑如分层退台结构、吊脚结构等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合适的不同力学模型(采用非层模型基本假定)。
6.4.4 不利地段建造的丙类及丙类以上山地建筑,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考虑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
6.4.6 分层退台结构的退台处,部分构件嵌固造成结构扭转效应明显,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应严格控制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楼层平均位移的比值,不宜大于1.2,不应大于1.3。
6.4.7 分层退台的框架结构,由于其计算嵌固端不在同一平面,柱脚内力应根据实际嵌固位置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6.4.8 吊脚结构尚应采取措施保证吊脚构件的延性,对出现的短柱需要特殊处理。
6.4.9 体型复杂、平立面不规则的山地建筑,应根据其不规则程度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提高其抗震性能,必要时采用相应的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
7 设备设计
7.1 给排水设计
7.1.1 供排水系统应按照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城镇发展规划及当地的供排水条件合理设计。
7.1.2 建筑给水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压力,直接供水。无法直接供水的,应合理确定提升泵房的位置及高程,降低能耗。
7.1.3 建筑的给水系统应根据地形高差、建筑高度、建筑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竖向供水分区。
7.1.4 生活用水调节构筑物及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不得建设在地质危险区域,且应做好卫生防护措施。
7.1.5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供水竖向分区的要求,每个分区宜采用环状管网供水。
7.1.6 排水管道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坡度,合理减小排水管管径。在大坡度区域应采用消能措施降低流速,防止管道冲刷损坏。
7.1.7 山地建设项目需考虑建设区域的防洪设计,设计标准应与当地城镇防洪标准相一致。
7.1.8 山地建设项目宜配套设置雨水利用、再生水处理及回用设施。
7.1.9 山地建设项目的雨水利用应以雨水收集回用、雨水入渗、调蓄排放为重点,雨水利用的设施宜结合景观水体或天然水体设置。
7.1.10 合理布置消防水池,尽量利用地形高差重力供应消防用水。
7.1.11 当生活用水量大于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与生活用水可合用水池,且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合用水池中储水应能在48h内得到更新。
7.1.12 当设有再生水回用设施时,可考虑再生水池与消防水池合建,充分利用水资源,且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合用水池中储水应能在96h内得到更新。
7.1.13 中水处理站设置应充分利用地形高差,降低能耗。对于不需要对污水全部进行处理的项目,宜按中水处理回用规模来决定中水处理站的位置,全重力自流进行处理。处理好的中水自流供低区使用,只对高区用水进行加压。
7.1.14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等自然条件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空气能等热源。
7.2 暖通设计
7.1.1 供排水系统应按照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城镇发展规划及当地的供排水条件合理设计。
7.1.2 建筑给水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压力,直接供水。无法直接供水的,应合理确定提升泵房的位置及高程,降低能耗。
7.1.3 建筑的给水系统应根据地形高差、建筑高度、建筑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竖向供水分区。
7.1.4 生活用水调节构筑物及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不得建设在地质危险区域,且应做好卫生防护措施。
7.1.5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供水竖向分区的要求,每个分区宜采用环状管网供水。
7.1.6 排水管道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坡度,合理减小排水管管径。在大坡度区域应采用消能措施降低流速,防止管道冲刷损坏。
7.1.7 山地建设项目需考虑建设区域的防洪设计,设计标准应与当地城镇防洪标准相一致。
7.1.8 山地建设项目宜配套设置雨水利用、再生水处理及回用设施。
7.1.9 山地建设项目的雨水利用应以雨水收集回用、雨水入渗、调蓄排放为重点,雨水利用的设施宜结合景观水体或天然水体设置。
7.1.10 合理布置消防水池,尽量利用地形高差重力供应消防用水。
7.1.11 当生活用水量大于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与生活用水可合用水池,且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合用水池中储水应能在48h内得到更新。
7.1.12 当设有再生水回用设施时,可考虑再生水池与消防水池合建,充分利用水资源,且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合用水池中储水应能在96h内得到更新。
7.1.13 中水处理站设置应充分利用地形高差,降低能耗。对于不需要对污水全部进行处理的项目,宜按中水处理回用规模来决定中水处理站的位置,全重力自流进行处理。处理好的中水自流供低区使用,只对高区用水进行加压。
7.1.14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等自然条件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空气能等热源。
7.2 暖通设计
7.2.1 通风设计
1 厨房、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排风、排气设施,厨房、卫生间排气系统宜竖向设置,高空排放,排气井道宜采用具有防止回流设施的成品预置烟气道;
2 对于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汽车库应结合地形地貌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烟方式,当自然通风排烟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排烟系统,但应尽量利用建筑的室外高差设置自然补风窗,机械排风排烟系统风量可按3米高度体积计算换气次数;
3 地下设备用房应结合室外高差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4 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应设机械排风,柴油发电机房排风宜采用发电机自带排热通风设备,储油间排风量应按≥5次/h确定。补风宜采用自然补风;
5 配套商业用房宜采用自然通风,餐饮商业用房应预留排油烟管道,使厨房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后能够高空或直接排放。
6 山地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按本导则5.4.3规定划分防火分区时,无论其是否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均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7.2.2 空调、采暖设计
1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地上建筑宜设空调系统,住宅建筑可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宜设置采暖设施;
3 采暖系统应结合当地的能源政策、能源结构及环保等要求进行设计。已有城市供热管网的、且项目建设在城市供热管网规划范围内,应作采暖系统设计。无城市供热管网的,在条件允许时,宜优先使用太阳能采暖系统。
7.3电气设计
7.3.1 山地建筑的坡顶层、坡底层、吊层接地层与室外台地相连接的疏散走道和墙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7.3.2 供配电系统应按照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供配电设备应选用适合当地海拔高度的产品。
7.3.3 室外供电线路敷设宜优先采用电缆排管敷设的方式,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其它方式敷设。1 厨房、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排风、排气设施,厨房、卫生间排气系统宜竖向设置,高空排放,排气井道宜采用具有防止回流设施的成品预置烟气道;
2 对于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汽车库应结合地形地貌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烟方式,当自然通风排烟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排烟系统,但应尽量利用建筑的室外高差设置自然补风窗,机械排风排烟系统风量可按3米高度体积计算换气次数;
3 地下设备用房应结合室外高差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4 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应设机械排风,柴油发电机房排风宜采用发电机自带排热通风设备,储油间排风量应按≥5次/h确定。补风宜采用自然补风;
5 配套商业用房宜采用自然通风,餐饮商业用房应预留排油烟管道,使厨房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后能够高空或直接排放。
6 山地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按本导则5.4.3规定划分防火分区时,无论其是否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均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7.2.2 空调、采暖设计
1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地上建筑宜设空调系统,住宅建筑可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宜设置采暖设施;
3 采暖系统应结合当地的能源政策、能源结构及环保等要求进行设计。已有城市供热管网的、且项目建设在城市供热管网规划范围内,应作采暖系统设计。无城市供热管网的,在条件允许时,宜优先使用太阳能采暖系统。
7.3电气设计
7.3.1 山地建筑的坡顶层、坡底层、吊层接地层与室外台地相连接的疏散走道和墙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7.3.2 供配电系统应按照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供配电设备应选用适合当地海拔高度的产品。
7.3.4 室外信息系统线路敷设宜优先采用多联管敷设的方式,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系统,可采用多联管和圆管相结合敷设或其它方式敷设。
7.3.5 室外电气线路穿越挡土墙时,应采取避免管线直接承受挡土墙重量的措施。
7.3.6 道路、庭院照明灯具的风格应与建筑景观和室外环境相协调。
7.3.7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中,山地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应考虑建筑室外地面边坡的影响,并结合滚球半径计算确定。
8 山地建筑工程技术与自然生态保护
8.1 工程技术设计原则
8.1.1 应将山地建筑作为整个山地的组成部分进行规划与设计,加强水土保持,防止地灾、水灾,保证山地建筑的安全,保持山地的自然生态总体平衡。
8.1.2 绿化技术、水文组织、挡土墙及护坡和自然生态修复是保证山地稳定和建筑安全的重要工程技术措施。
8.2 绿化技术
8.2.1 通过植被面积的保护或增加,减小、迟滞地表径流的形成,增大山体地表的水土保持能力和稳定性,保持山地建筑的自然生态环境。
8.2.2 绿化用地的选择:
1 利用陡坡、洼地、深谷、山顶等不可建设用地进行绿化。河谷、冲沟两侧需布置不小于5米的生态防护带;
2 原植被,特别是灌木、乔木长势良好的地区,一般均为适宜的绿化生存用地,应保护和扩大;
3 利用建筑周围、广场、道路、排水渠、水体驳岸、边坡、挡土墙等区域,形成绿化用地;
4 与水文组织相结合,局部改造地形,增大绿化用地。
8.2.3 绿化植物的选择与控制:
1 应优先选择当地生长良好的本土树种和草种,以适应当地土壤、气候条件,防止病虫害,保护原生植物的多样性;
2 植草与灌木、乔木应合理达配,有效提升单位面积的生态效应。坡度大于100%的山地宜先植草,膨胀土地区距建筑物5m内严禁种植桉树、银桦、滇杨等蒸腾量大的树种;
3 综合区域地形、土壤、气候、植被病虫害等情况以及山地建筑对植被的功能要求,选择优良适宜的外来绿化品种;
4 成片的树木对山地的温度、湿度、风速、空气质量在不同季节均有不同的调节作用,选择引入优良树种培养,提高人居环境生态质量。
8.2.4 种植方式:
8.1.1 应将山地建筑作为整个山地的组成部分进行规划与设计,加强水土保持,防止地灾、水灾,保证山地建筑的安全,保持山地的自然生态总体平衡。
8.1.2 绿化技术、水文组织、挡土墙及护坡和自然生态修复是保证山地稳定和建筑安全的重要工程技术措施。
8.2 绿化技术
8.2.1 通过植被面积的保护或增加,减小、迟滞地表径流的形成,增大山体地表的水土保持能力和稳定性,保持山地建筑的自然生态环境。
8.2.2 绿化用地的选择:
1 利用陡坡、洼地、深谷、山顶等不可建设用地进行绿化。河谷、冲沟两侧需布置不小于5米的生态防护带;
2 原植被,特别是灌木、乔木长势良好的地区,一般均为适宜的绿化生存用地,应保护和扩大;
3 利用建筑周围、广场、道路、排水渠、水体驳岸、边坡、挡土墙等区域,形成绿化用地;
4 与水文组织相结合,局部改造地形,增大绿化用地。
8.2.3 绿化植物的选择与控制:
1 应优先选择当地生长良好的本土树种和草种,以适应当地土壤、气候条件,防止病虫害,保护原生植物的多样性;
2 植草与灌木、乔木应合理达配,有效提升单位面积的生态效应。坡度大于100%的山地宜先植草,膨胀土地区距建筑物5m内严禁种植桉树、银桦、滇杨等蒸腾量大的树种;
3 综合区域地形、土壤、气候、植被病虫害等情况以及山地建筑对植被的功能要求,选择优良适宜的外来绿化品种;
4 成片的树木对山地的温度、湿度、风速、空气质量在不同季节均有不同的调节作用,选择引入优良树种培养,提高人居环境生态质量。
8.2.4 种植方式:
1 植被基盘的稳定性是保证植物生长,获取养分、水分的前提,山地种植方式应不破坏植物的根系;
2 对不同坡度宜采取铺网、铺面、框格保护、种子喷植、点穴、挖沟等方式进行植草工程;
3 针对不同坡度和干湿成度,宜采用鱼鳞坑整地法、水平阶整地法、水平沟整地法进行植树工程。
8.3 水文组织
8.3.1 采用适宜的水文组织(自然排水系统和人工排水系统)系统对山地环境各种径流、集流进行有效的控制,“排”与“蓄”结合,保护山地环境、保持水土平衡、保障山地建筑场地的稳定。
8.3.2 山地排洪峰量应依据当地历史水文资料并考虑山地开发后洪峰值和路径的变化情况计算确定。
8.3.3 自然、人工排水应与蓄水结合,首先利用地形修水库、建水窑、设池塘、挖平沟拦蓄径流和集流;其次改善植被,设地坑增大地面粗糙度,提高区域渗透能力。
8.3.4 人工排水的原则与方法:
1 山地规划时宜保留山地水文的原貌,各种形式的自然水体、冲沟、溪流、沟门所组成的自然排水系统,是适应自然地形、植被状况、地质汇水面积等形成的天然排水路径;
2 人工排水与自然排水相结合,避免雨水与地下水形成洪灾,有效降低水患频率;
3 人工排水应合理使用地下透管、导水沟槽和挡土墙的排水沟等设施。
8.4 挡土墙及护坡
8.4.1 挡土墙及护坡是对局部坡度较陡,地质不良地段边坡和土壤自然安息角呈不稳定时防护常用的有效技术措施。
8.4.2 高差不大,硬质地基时可不做挡土墙,宜采用护坡,降低成本。
8.4.3 根据边坡环境和侧压力不同,可选择设置重力式、薄壁式、锚固式、垛式、加筋土式、石笼式、拉锚式、土钉墙式、植被式等不同类型的挡土墙及护坡,挡土墙及护坡应按相关规范设计。
8.4.4 挡土墙及护坡应有合理排水体系,排水指地表排水和背面排水,在挡土墙和护坡前后设置排水沟,夯实地表土,合理选择墙后的材料,墙体及护坡上布置泄水孔。
8.4.5 开山筑路而形成的裸露坡面,应喷播草籽、采用攀援植物进行绿化等挡土墙或护坡手段,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2 对不同坡度宜采取铺网、铺面、框格保护、种子喷植、点穴、挖沟等方式进行植草工程;
3 针对不同坡度和干湿成度,宜采用鱼鳞坑整地法、水平阶整地法、水平沟整地法进行植树工程。
8.3 水文组织
8.3.1 采用适宜的水文组织(自然排水系统和人工排水系统)系统对山地环境各种径流、集流进行有效的控制,“排”与“蓄”结合,保护山地环境、保持水土平衡、保障山地建筑场地的稳定。
8.3.2 山地排洪峰量应依据当地历史水文资料并考虑山地开发后洪峰值和路径的变化情况计算确定。
8.3.3 自然、人工排水应与蓄水结合,首先利用地形修水库、建水窑、设池塘、挖平沟拦蓄径流和集流;其次改善植被,设地坑增大地面粗糙度,提高区域渗透能力。
8.3.4 人工排水的原则与方法:
1 山地规划时宜保留山地水文的原貌,各种形式的自然水体、冲沟、溪流、沟门所组成的自然排水系统,是适应自然地形、植被状况、地质汇水面积等形成的天然排水路径;
2 人工排水与自然排水相结合,避免雨水与地下水形成洪灾,有效降低水患频率;
3 人工排水应合理使用地下透管、导水沟槽和挡土墙的排水沟等设施。
8.4 挡土墙及护坡
8.4.1 挡土墙及护坡是对局部坡度较陡,地质不良地段边坡和土壤自然安息角呈不稳定时防护常用的有效技术措施。
8.4.2 高差不大,硬质地基时可不做挡土墙,宜采用护坡,降低成本。
8.4.3 根据边坡环境和侧压力不同,可选择设置重力式、薄壁式、锚固式、垛式、加筋土式、石笼式、拉锚式、土钉墙式、植被式等不同类型的挡土墙及护坡,挡土墙及护坡应按相关规范设计。
8.4.4 挡土墙及护坡应有合理排水体系,排水指地表排水和背面排水,在挡土墙和护坡前后设置排水沟,夯实地表土,合理选择墙后的材料,墙体及护坡上布置泄水孔。
8.5 自然生态保护
8.5.1 山地建筑工程设计应将山地自然生态作为一个基本单元开展综合规划、设计,包括山地建筑的系统性、生态性和生态系统的协调。
8.5.2 山地建设应依山顺水,保护山形地貌、水文组织、自然生态。
8.5.3 地质、地形、气候、水文、植被等是山地生态系统的组成因子,应对山地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对各组成因子引起变化程度、平衡手段、修复措施等做出环境评价。
8.5.4 山地建筑规划、设计应有“自然生态保护篇”,将绿化技术、水文组织、挡土墙及护坡、自然生态修复等内容纳入山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