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建筑应用技术标准 JGJ/T423-2018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建筑应用技术标准 JGJ/T423-2018
前言
第184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建筑应用技术标准》的公告
2018年2月14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材料;4.建筑设计;5.结构设计基本规定;6.GRC平板结构设计;7.GRC带肋板结构设计;8.GRC背附钢架板结构设计;9.制作加工;10.安装施工;11.验收;12.维修与保养。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邮政编码:10002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南京倍立达新材料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雷诺轻板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天泽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肯特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山泰新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成都润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隆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市双瑜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梁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金圣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鼎中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汇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孚新材料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台州亿恒装饰有限公司
湖北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安徽华普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崔琪 李清海 钱进 熊吉如 雷新忠 车延飞 黄政国 杨小赫 张朝 岳超 张循 宋敦清 罗强 秦永超 袁建华 梁金华 唐纲 矫民 余战进 董大根 许挺贤 郭清 唐志尧 汤俊怀 周昌宝 高国庆 张洁龙 尹向红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宏 王培铭 王存贵 费毕刚 朱松超 霍瑞琴 刘之春 奚飞达 肖慧 沈春林 贺鸿珠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建筑应用技术标准》JGJ/T423-2018,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2月14日以第184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中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应用技术的实践经验,同时也调查和参考了国外相关技术、标准等,并通过调查和测试取得了相关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建设、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建筑应用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照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为提高玻璃纤维增强水泥(以下简称GRC)建筑应用技术水平,促进GRC构件在建筑中应用的科学化、规范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美观和经济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GRC构件的材料选用、建筑与结构设计、制作加工、安装施工、验收及维修与保养。
1.0.3 GRC构件在建筑中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2.2 符号
2.1 术语
2.1.1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 glass fiber reinforced cem ent
以耐碱玻璃纤维为主要增强材料、水泥为主要胶凝材料、砂子等为集料,并辅以外加剂等组分,制成的纤维增强水泥基材料。简称GRC。2.1.2 GRC构件 GRC element
2.1.3 GRC外墙板 GRC cladding panel
2.1.4 GRC装饰制品 GRC decorative products
2.1.5 GRC外墙 GRC exterior wall
2.1.6 GRC带肋板 GRC ribbed panel
2.1.7 GRC背附钢架板 GRC stud frame panel
2.1.8 表面防护材料 surface protection coating
2.1.9 柔性锚杆 flex anchor
2.1.10 重力锚杆 gravity anchor
2.1.11 背附钢架 stud fram e
2.1.12 粘结盘 bonding pad
2.1.13 GRC标准试件 GRC normative test coupons
2.2 符号


3 材料
3.1 一般规定
3.2 金属材料
3.3 建筑密封材料
3.4 其他材料
3.1 一般规定
3.2 金属材料
3.3 建筑密封材料
2 建筑密封胶应能抵抗的接缝位移不超过接缝宽度的±25%。
3.4 其他材料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4.2 性能与检测要求
4.3 建筑构造设计
4.4 GRC构件的构造与连接设计
4.5 防火与防雷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性能与检测要求
4.2.3 GRC外墙及其围护结构的气密性能指标不应大于1.2m3/(m2·h),并应符合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2 当进行抗震设计时,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的3倍确定。
4.2.6 GRC外墙及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或《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要求。

4.3 建筑构造设计
4.3.3 GRC外墙工程设计,应有防止雨水渗入保温层内的构造措施;对于檐口、阳台及其他凸出部位,应有雨水导排措施。


4.4 GRC构件的构造与连接设计
2 采用四点支承的单块GRC平板的面积不宜大于1.0m2;
3 GRC平板的锚固构造可采用预埋方式或后锚固方式,且其有效锚固深度不应小于板厚的1/2。当采用后锚固方式时,应采用背栓或短槽后置挂件等锚固形式,且锚固件与GRC板在锚固处应采用锚固胶胶接处理;
4 GRC平板边缘与支承点间的距离应小于支承间距的1/2,且应大于85mm;
5 采用短槽后置挂件锚固连接的GRC平板,其平板外墙高度不宜大于24m。
4.4.2 GRC带肋板的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2 GRC带肋板肋的截面尺寸应按结构计算确定。当采用单层肋截面时,肋高不应小于30mm,肋厚不应小于20mm;当采用夹芯肋时,肋高不应小于60mm,肋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0mm。
4.4.3 GRC带肋板的其他构造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2 板肋的跨高比不宜小于16。
4.4.4 GRC背附钢架板的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背附钢架的龙骨间距应与面板支承间距一致,龙骨截面尺寸应按结构计算确定;
3 GRC面板与背附钢架应采用柔性锚杆连接,其连接构造应能保证面板受到的垂直于板面的荷载可靠地传递到背附钢架上,且使面板与背附钢架沿平行于板面方向具有满足设计要求的相对位移能力;
4 GRC面板与背附钢架间应设置重力锚杆。重力锚杆的连接构造应能使GRC面板自重可靠地传递到背附钢架上;重力锚杆的数量应由结构计算确定,但不应少于柔性锚杆的列数。
4.4.5 对于地震设防地区,当对GRC背附钢架板有抗震锚固构造设计要求时,抗震锚固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抗震锚固件沿水平方向应能承受面内水平地震作用;沿垂直方向应具有足够的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
3 抗震锚固的构造尺寸应按锚固抗剪试验实测确定。
4.4.6 GRC构件与主体结构或支承结构应采用柔性连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对GRC构件与主体结构间因温湿度作用产生的相对变形或位移应具有适应能力;且应将这种温湿度作用在GRC构件内产生的应力控制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
3 应满足GRC构件平面内变形性能的要求。
板的四周宜优先考虑作为加强肋的设置部位,如加强肋不在该位置,则四周应做不小于30mm高的反沿,反沿厚度不小于板厚。预埋连接件或安装开槽位置应优先考虑加强肋部位。



当采用铰接时,铰接中心位于L形锚杆腿部轴线上(图4)。









4.5 防火与防雷设计
5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2 材料力学性能
5.3 荷载与作用
5.4 作用效应组合
5.5 连接设计
5.6 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
5.7 抗裂验算
5.8 锚固承载力设计
5.1 一般规定
2 抗震设计时,应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效应和温湿度作用效应。
5.1.4 GRC构件结构设计尚应分别计算生产、施工阶段的作用效应,并应分别进行作用效应组合。


S——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R——GRC构件及其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γ0——GRC构件及其他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取不小于1.0;
γRE——GRC构件及其他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1.0。
5.1.7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应按标准组合,GRC构件应验算抗裂承载力和挠度,其他结构构件应验算挠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Sγ——荷载效应按标准组合的设计值;
Rγ——GRC构件抗裂承载力设计值。
2 GRC构件或其他结构构件的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u——GRC构件或其他结构构件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或在风荷载标准值与永久荷载标准值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挠度值;
ulim——GRC构件或其他结构构件的挠度限值。
3 双向受弯的杆件,两个方向的挠度应分别符合公式(5.1.7-2)的规定。
5.1.8 根据锚固连接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GRC构件的预埋锚固设计或后锚固设计应按本标准表5.1.8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安全等级,且不应低于GRC构件自身的安全等级。


预埋锚固连接:


γA——预埋锚固连接或后锚固连接重要性系数,对一级、二级的锚固安全等级,分别取1.2、1.1,且γA≥γ0;对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取1.0;
S——无地震作用效应或有地震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计算;
R——锚固承载力设计值;
k——地震作用下锚固承载力降低系数,按表5.1.9确定;
γRE——锚固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1.0。

5.2 材料力学性能


2 伸长率δ5表示:试样的标距等于10倍直径时的伸长率。



5.2.5 钢结构连接强度设计值应按本标准附录B取值。


fUk——GRC材料抗拉强度标准值(N/m㎡);
fMk——GRC材料抗弯强度标准值(N/m㎡);
fBk——GRC材料抗拉初裂强度标准值(N/m㎡);
fLk——GRC材料比例极限强度标准值(N/m㎡)。
5.2.8 GRC及其他材料的弹性模量可按表5.2.8的规定采用。






又如国际GRC协会(GRCA)编制的《GRC实用设计指南》规定将GRC材料的强度标准值的变化范围按三个强度等级划分,其各项性能指标(标准值)如表2所示;在GRC构件的设计过程中,设计师只需根据经验按表2选定的强度等级对应的强度指标(标准值)作为设计计算依据即可。

5.3 荷载与作用


wk——风荷载标准值(kN/㎡);
βgz——阵风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确定;
μs1——风荷载局部体型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确定;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确定;
w0——基本风压(kN/㎡),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确定。
5.3.3 当GRC构件安装高度大于200m或体型、风荷载环境复杂时,宜进行风洞试验确定风荷载。

qEk——垂直于GRC构件面板平面的分布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
βE——动力放大系数,可取5.0;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3.4确定;
Gk——GRC构件(包括GRC构件和钢架)的重力荷载标准值(kN);
A——GRC构件平面面积(㎡)。


5.3.6 GRC构件的支承结构以及连接件、锚固件所承受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应包括GRC构件传来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和其自身重力荷载标准值产生的地震作用标准值。




5.4 作用效应组合


S——荷载和作用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SGk——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
SWk、SEk、STMk——分别为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湿度作用效应标准值(按不同的组合情况,三者分别作为第一个、第二个和第三个可变荷载和作用效应);
γG、γW、γE、γTM——各荷载和作用的分项系数,按本标准第5.4.3条的规定取值;
ψW、ψE、ψTM——分别为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湿度作用的组合值系数,按本标准第5.4.4条的规定取值。
5.4.2 GRC构件应按荷载和作用效应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2 风荷载分项系数γW应取1.4;
3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γE应取1.3;
4 温湿度作用分项系数γTM应取1.2。
5.4.4 当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可变荷载或作用(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湿度作用)效应参与组合时,第一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值系数可取1.0;第二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值系数可取0.6;第三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值系数可取0.2。

当重力荷载对结构有利时:


S——荷载与作用按标准组合设计值;
SGk、SWk、STMk——分别为重力荷载、风荷载、温湿度作用效应标准值;
γG、γW、γTM——分别为重力荷载、风荷载和温湿度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取1.0。
5.4.7 GRC构件及其他结构构件进行挠度验算时,其荷载与作用效应按标准组合,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重力荷载对结构有利时:


S——荷载与作用按标准组合设计值;
SGk、SWk——分别为重力荷载、风荷载标准值;
γG、γW——分别为重力荷载、风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0。




5.5 连接设计

5.6 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


γ0——构件重要性系数,γ0≤1.0;对于抗震设计,不考虑构件的重要性系数;
σ——按基本组合,GRC板截面应力设计值;
fMk——GRC材料抗弯强度标准值;
K——GRC强度衰减系数;
γm——GRC材料分项系数,取1.4;
γb——GRC标准试件与GRC构件抗弯性能差异系数,按本标准第5.6.2条的规定采用;
MORA——GRC材料在自然大气暴露条件下达设计使用年限后的抗弯强度值;
MORE——GRC材料标准龄期抗弯强度值;
fLk——GRC材料比例极限强度标准值。
5.6.2 GRC标准试件与GRC构件抗弯性能差异系数γb应符合下列规定:





e——荷载按基本组合或标准组合计算的弯拉应力和轴拉应力叠加后,截面中性轴到受拉区边缘的距离(mm);
σ——重力荷载、风荷载和温湿度作用按基本组合或标准组合计算的GRC构件截面应力设计值(N/m㎡);
σb——重力荷载和风荷载按基本组合或标准组合计算的GRC构件截面弯拉应力设计值(N/m㎡);
h——GRC构件面板厚度(mm)。
4 倒L形、箱形带翼缘GRC构件在弯拉应力与轴拉应力复合状态下,截面中性轴到受拉区边缘的距离e(图5.6.2-3)应按下式计算,GRC标准试件与倒L形、箱形带翼缘GRC构件的抗弯性能差异系数γb应按表5.6.2-2确定。

e0——按异形截面尺寸计算的中性轴到受拉区边缘的距离(mm);
σt——温湿度效应按基本组合或标准组合计算的GRC构件截面轴拉应力设计值(N/m㎡)。



σ——按基本组合,GRC构件截面应力设计值(N/m㎡);
fAUk——GRC材料老化后的抗拉强度标准值(N/m㎡);
fBk——GRC材料抗拉初裂强度标准值(N/m㎡);
γ0——构件重要性系数,γ0≤1.0;对于抗震设计,不考虑构件的重要性系数;
γm——GRC材料分项系数,取1.4。





将式(14)进行适当变换,令





由于美标公式(14)中的形状系数s或公式(15)中抗弯性能差异系数γb的取值没有考虑GRC老化后对其矩形截面取值的影响,未能真实地反映不同截面厚度的GRC老化后的强度变化规律,因此,本标准不予采用。


5.7 抗裂验算

σr——按标准组合,GRC构件截面开裂应力设计值(N/m㎡);
γb——GRC标准试件与GRC构件的抗弯性能差异系数;
fLk——GRC材料比例极限强度标准值(N/m㎡);
γg——GRC材料抗裂分项系数,取1.8。
5.7.2 对于温湿度应力控制的标准组合,其开裂应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fBk——GRC材料抗拉初裂强度标准值(N/m㎡);
γg——GRC材料抗裂分项系数,取1.8。
5.8 锚固承载力设计
5.8.1 荷载按基本组合,锚固受拉承载力设计值应符合表5.8.1的规定。
表5.8.1 锚固受拉承载力设计规定
注:
Nd——荷载按基本组合计算的锚固拉力设计值(N);
Fsk——锚栓(或锚杆)钢材破坏受拉承载力标准值(N);
Fck——GRC锥体破坏受拉承载力标准值(N);
Fspk——GRC劈裂破坏受拉承载力标准值(N);
γA——锚固连接的重要性系数,按本标准第5.1.8条和第5.1.9条采用;
γsN——锚栓钢材破坏受拉承载力分项系数,按本标准表5.8.5采用;
γcN——GRC锥体破坏受拉承载力分项系数,按本标准表5.8.5采用;
γspN——GRC劈裂破坏受拉承载力分项系数,按本标准表5.8.5采用。
5.8.2 荷载按基本组合,锚固受剪承载力应符合表5.8.2的规定。
表5.8.2 锚固受剪承载力设计规定
注:
Vd——荷载按基本组合计算的锚固剪力设计值(N);
Qsk——锚栓钢材破坏受剪承载力标准值(N);
Qck——GRC边缘破坏受剪承载力标准值(N);
Qcpk——GRC剪撬破坏受剪承载力标准值(N);
γA——锚固连接的重要性系数,按本标准第5.1.8条和第5.1.9条采用;
γsV——锚栓钢材破坏受剪承载力分项系数,按本标准表5.8.5采用;
γcV——GRC边缘破坏受剪承载力分项系数,按本标准表5.8.5采用;
γcpV——GRC剪撬破坏受剪承载力分项系数,按本标准表5.8.5采用。
5.8.3 拉剪复合受力下锚栓或连接螺栓钢材破坏时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式中:
Fsd——锚栓钢材破坏受拉承载力设计值(N);
Qsd——锚栓钢材破坏受剪承载力设计值(N)。
5.8.4 拉剪复合受力下GRC破坏时的承载力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式中:
Fcd——GRC锥体破坏受拉承载力设计值(N);
Qcd——GRC边缘破坏受剪承载力设计值(N)。
5.8.5 GRC构件锚固承载力分项系数γR宜根据锚固连接破坏类型及GRC构件的类型不同,按表5.8.5确定。
表5.8.5 锚固承载力分项系数
5.8.6 对于GRC构件的后锚固抗震设计,其锚固拉力设计值和锚固剪力设计值应按本标准第5.4.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计算,后锚固受拉、受剪承载力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相关公式进行计算,其计算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5.1.9条第2款的规定。
5.8.7 GRC平板和GRC背附钢架板的锚固承载力标准值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应根据设计要求,按工厂制作工艺技术规程制作不少于20个锚固受拉试件(尺寸:300mm×300mm),经标准养护后测试锚固受拉承载力,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埋锚固受拉承载力标准值:
式中:
Fk——锚固受拉承载力标准值(kN);
——该批试件锚固受拉承载力平均值(kN);
SN——该批试件锚固受拉承载力样本方差;
Fi——单个试件的锚固受拉承载力(kN);
n——样本容量;
tα——学生氏函数,按置信度1—α和样本容量n确定。
2 应根据设计要求,按工厂制作工艺技术规程制作不少于20个锚固受剪试件(尺寸:300mm×300mm),经标准养护后测试锚固受剪承载力,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埋锚固受剪承载力标准值:
式中:
Qk——锚固受剪承载力标准值(kN);
——该批试件锚固受剪承载力平均值(kN);
SV——该批试件锚固受剪承载力样本方差;
Qi——单个试件的锚固受剪承载力(kN)。
5.8.8 对于GRC带肋板或缺乏锚固承载力实验数据的GRC平板,锚固受拉承载力标准值和锚固受剪承载力标准值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相关公式计算确定。


6 GRC平板结构设计
6.1 GRC平板6.2 横梁
6.3 立柱
6.1 GRC平板

σk——GRC平板在重力荷载或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下产生的截面应力标准值(N/m㎡),即σk分别代表σGk或σwk或σEk;
qk——重力荷载或风荷载或地震作用标准值(N/m㎡);
ly——GRC平板支承点间长边边长(mm);
h——GRC平板厚度(mm);
m——四点支承GRC平板弯矩系数,根据GRC平板支承点间的短边与长边边长之比lx/ly按表6.1.1确定。

6.1.3 GRC平板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和抗裂验算。

1)对于竖直外墙或当自重对结构有利时的倾斜外墙,其挠度值应按下式计算:


D——GRC平板刚度(Nmm);
υ——GRC材料泊松比,按本标准表5.2.9采用;
qGk——GRC平板重力荷载标准值沿垂直于板面方向的分量(N/m㎡);
μ——挠度系数,根据GRC平板支承点间短边与长边边长之比lx/ly按表6.1.4采用;
wk——风荷载标准值(N/m㎡);
ly——GRC平板支承点间长边边长(mm);
E——GRC材料弹性模量(N/m㎡);
h——GRC平板厚度(mm);
u——GRC平板挠度(mm)。

6.1.5 当进行锚固受拉承载力设计时,GRC锥体破坏受拉承载力标准值宜按本标准第5.8.7条的规定计算,在缺乏锚固承载力实验数据时亦可按本标准第5.8.8条的规定计算。计算所得的锚固受拉承载力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第5.8.1条的规定;对于后锚固抗震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8.6条的规定。
为了便于设计操作,GRC平板的承载力验算和抗裂验算一般按下面内容进行:
6.2 横梁
6.2.1 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面自由挑出部位(图6.2.1a)和双侧加劲部位(图6.2.1b)的宽厚比b0/t应符合表6.2.1的要求。
表6.2.1 横梁截面宽厚比b0/t限值
图6.2.1 横梁的截面部位示意
2 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2m时,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当横梁跨度大于1.2m时,其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3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6.2.2 横梁可采用铝合金型材或钢型材,铝合金型材的表面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规定的要求。钢型材宜采用高耐候钢,碳素钢型材应热浸锌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腐措施,焊缝应涂防锈涂料;处于严重腐蚀条件下的钢型材,应预留腐蚀厚度。
6.2.3 应根据板材在横梁上的支承状况决定横梁的荷载,并应计算横梁承受的弯矩和剪力。当采用大跨度开口截面横梁时,宜计算约束扭转产生的双力矩。
6.2.4 横梁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Mx——横梁绕截面x轴(平行于幕墙平面方向)的弯矩设计值(Nmm);
My——横梁绕截面y轴(垂直于幕墙平面方向)的弯矩设计值(Nmm);
Wnx——横梁截面绕截面x轴(幕墙平面内方向)的净截面抵抗矩(mm³);
Wny——横梁截面绕截面y轴(垂直于幕墙平面方向)的净截面抵抗矩(mm³);
γ——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可取1.05;
f——型材抗弯强度设计值(N/m㎡)。
6.2.5 横梁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Vx——横梁水平方向(x轴)的剪力设计值(N);
Vy——横梁竖直方向(y轴)的剪力设计值(N);
Sx——横梁截面绕x轴的毛截面面积矩(mm³);
Sy——横梁截面绕y轴的毛截面面积矩(mm³);
Ix——横梁截面绕x轴的毛截面惯性矩(mm4);
Iy——横梁截面绕y轴的毛截面惯性矩(mm4);
tx——横梁截面垂直于x轴腹板的截面总宽度(mm);
ty——横梁截面垂直于y轴腹板的截面总宽度(mm);
fv——型材抗剪强度设计值(N/m㎡)。
6.2.6 GRC构件在横梁上偏置使横梁产生较大的扭矩时,应进行横梁抗扭承载力计算。
6.2.7 沿垂直于板面方向,横梁在风荷载和重力荷载按本标准第5.4.7条的规定计算的组合值作用下产生的挠度值ux以及沿平行于板面方向,横梁在重力荷载标准值作用下产生的挠度值uy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铝合金型材,挠度值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2 对钢型材,挠度值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式中:
l——横梁的跨度(mm),悬臂构件取挑出长度的2倍。


6.3 立柱
2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对偏心受压立柱,其截面宽厚比应符合本标准第6.2.1条的相应规定。
6.3.2 立柱可采用铝合金型材或钢型材。铝合金型材的表面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的规定;钢型材宜采用高耐候钢,碳素钢型材应采用热浸锌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腐措施。处于腐蚀严重环境下的钢型材,应预留腐蚀厚度。
6.3.4 当多层或高层建筑中跨层通长布置立柱时,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支承点每层不宜少于一个;在混凝土实体墙面上,连接支承点宜加密。
6.3.5 在楼层内单独布置立柱时,其上下端均宜与主体结构铰接,宜采用上端悬挂方式;当柱支承点可能产生较大位移时,应采用与位移相适应的支承装置。
6.3.6 应根据立柱的实际支承条件,分别按单跨梁、双跨梁或多跨铰接梁计算由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产生的弯矩,并应按其支承条件计算轴向力。
6.3.7 承受轴力和弯矩作用的立柱,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N——立柱的轴力设计值(N);
M——立柱的弯矩设计值(Nmm);
An——立柱的净截面面积(m㎡);
Wn——立柱在弯矩作用方向的净截面抵抗矩(mm³);
γ——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取1.05;
f——型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fa或fs(N/m㎡)。

N——立柱的轴压力设计值(N);
NE——临界轴压力(N);
M——立柱的最大弯矩设计值(Nmm);
φ——弯矩作用平面内轴心受压的稳定系数,按表6.3.8采用;
A——立柱的毛截面面积(m㎡);
W——在弯矩作用方向上较大受压边的毛截面抵抗矩(mm³);
λ——长细比;
E——钢材的弹性模量(N/m㎡);
γ——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取1.05;
f——型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N/m㎡)。

1 对铝合金型材,挠度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l——跨度(mm),悬臂构件取挑出长度的2倍。
6.3.11 横梁可通过角码、螺钉或螺栓与立柱连接。角码应能承受横梁的剪力,其厚度不应小于3mm;角码与立柱之间的连接螺钉或螺栓应满足受剪和受扭承载力要求。
6.3.12 立柱与主体结构之间每个受力连接部位的连接螺栓不应小于2个,且连接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0mm。
7 GRC带肋板结构设计
7.1 面板7.2 加强肋
7.3 极限状态设计
7.1 面板
1 两端简支或一端简支一端固定:


σk——面板在重力荷载或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下产生的截面应力标准值(N/m㎡),即σk分别代表σGk或σwk或σEk;
qk——重力荷载或风荷载或地震作用标准值(N/m㎡),即qk分别代表qGk或wk或qEk;
lm——区格内面板短边净跨(mm);
h——面板板厚(mm)。
7.1.3 按双向板设计时,面板在重力荷载或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下产生的截面应力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lx——板区格面板短边边长(mm);
m——沿短边方向弯矩系数,由面板长宽比lx/ly按本标准附录D确定。
7.1.4 面板受温湿度作用产生的截面应力标准值宜按本标准第5.3.7条和第5.3.8条的要求确定。
7.2 加强肋


2 当翼缘所在区格内的净跨尺寸大于48hf时,bf应取24hf。
7.2.3 加强肋在重力荷载或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下产生的截面应力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σk——加强肋在重力荷载或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下产生的截面应力标准值(N/m㎡),即σk分别代表σGk或σwk或σEk;
Mk——加强肋按重力荷载或风荷载或地震作用计算的弯矩标准值(Nmm),即Mk分别代表MGk或Mwk或MEk;
Wmin——加强肋截面受拉区边缘弹性抵抗矩(mm³),取较小值。
7.2.4 加强肋受温湿度作用产生的截面应力标准值宜按本标准第5.3.7条和第5.3.8条的要求确定。
7.3 极限状态设计
7.3.3 当进行GRC构件锚固受拉和受剪承载力设计时,GRC锥体破坏受拉、劈裂破坏受拉承载力标准值或GRC边缘楔形体破坏受剪、剪撬破坏受剪承载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计算所得的GRC锥体破坏受拉、劈裂破坏受拉承载力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第5.8.1条的规定;计算所得的GRC边缘楔形体破坏受剪、剪撬破坏受剪承载力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第5.8.2条的规定;对于后锚固抗震设计,GRC锥体破坏受拉、劈裂破坏受拉承载力标准值和GRC边缘楔形体破坏受剪、剪撬破坏受剪承载力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第5.8.6条的规定。
7.3.4 对于GRC锚固拉剪复合受力承载力的设计,其锚固拉剪复合受力承载力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第5.8.4条的规定;对于后锚固抗震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8.6条的规定。
8 GRC背附钢架板结构设计
8.1 GRC 面板8.2 背附钢架设计
8.1 GRC 面板


σk——面板在重力荷载或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下产生的截面应力标准值(N/m㎡),即σk分别代表σGk或σwk或σEk;
qk——重力荷载或风荷载或地震作用标准值(N/m㎡),即qk分别代表qGk或wk或qEk;
ln——板区格长边净跨(mm);
h——板区格面板厚度(mm)。
8.1.3 GRC面板受温湿度作用产生的截面应力标准值宜按其受到柔性锚杆的实际约束工况或按本标准第5.3.7条和第5.3.8条的要求确定。
2 所计算的锚固受拉承载力应符合本标准第5.8.1条的规定。其中,GRC构件的锚固拉力设计值应依据GRC构件传递到锚固处的各种荷载按基本组合计算;
3 所计算的锚固受剪承载力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第5.8.2条的规定。其中,GRC构件的锚固剪力设计值应依据GRC构件传递到锚固处的各种剪力按基本组合计算。




8.2 背附钢架设计
2 热轧钢型材的有效厚度不应小于3mm。
8.2.2 龙骨宜采用钢型材。钢型材宜采用耐候钢;碳素钢型材应热浸镀锌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腐措施。处于潮湿或腐蚀条件下的钢型材,可按计算厚度增加1mm为设计厚度。
9 制作加工
9.1 一般规定9.2 GRC构件制作
9.3 金属构件加工
9.4 检验
9.5 搬运和堆放
9.1 一般规定
9.2 GRC构件制作
9.3 金属构件加工
9.4 检验
9.4.1 GRC构件不应有严重缺陷,对于一般缺陷应在工厂内修复后方能出厂。
9.4.2 GRC构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JC/T 1057或《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装饰制品》JC/T 940及表9.4.2规定。
表9.4.2 GRC构件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9.4.3 金属构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4.3的规定。
表9.4.3 金属构件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9.4.4 GRC构件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RC构件每班生产的同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JC/T 1057或《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装饰制品》JC/T 940要求制作试验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增强水泥性能试验方法》GB/T 15231的规定进行相关性能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生产企业应建立满足日常检测要求的实验室,生产期间每天应对测试样板进行测试,检测的结果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进行保存。
9.4.5 GRC构件的色差应符合建筑外观效果要求。
9.4.6 GRC构件验收合格后,应在产品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产品编号、制作日期、合格状态、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
9.5 搬运和堆放
2 搬运期间,构件应避免受到因振动、碰撞或挤压导致的局部应力集中;
3 搬运过程中应采取人身安全和对产品的必要保护措施,对于特殊产品应制定专门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9.5.2 GRC构件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设置专门的堆放场地,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留有足够的中转空间和运输通道;
3 堆放在成品区的GRC构件应采取必要的包装保护措施,应避免淋雨或与土、油、侵蚀性气体、焦油或烟雾直接接触;
4 对使用衬垫或支架等支承构件,支承点应为安装预埋件位置。当两个构件需叠放时,接触位置应放置缓冲材料;
5 雨期和寒冷天气应采取防雨淋、防雪措施。
10 安装施工
10.1 一般规定10.2 运输和现场堆放
10.3 施工准备
10.4 安装施工
10.5 安装质量要求
10.1 一般规定
2 编制依据;
3 施工进度计划;
4 材料与设备计划;
5 安装方法;
6 安装顺序;
7 检验方法;
8 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
10.1.4 GRC构件施工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雨雪天气和6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作业;
3 安装作业上下方不应同时有其他作业。
10.1.5 GRC构件的安装应与屋面、墙体保温施工和门窗安装等工种协调配合。
10.2 运输和现场堆放
2 装卸GRC构件时应有保护措施,GRC构件与包装紧固材料之间应有保护材料。
3 装卸设施应根据产品造型或包装特点确定,除较小产品可用人工装卸外,应采用专用托盘和支架并应采用叉车或吊机进行装卸。当采用吊机进行装卸时,宜将吊点设置在包装支架上。
4 叠放时应确定竖向力的传递方向,必要时应使用专用支架。当长条形板竖向放置时,两端应有侧向水平支撑。
5 装卸过程应轻缓平稳。
10.2.2 GRC构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在运输车辆上应放置适当的垫块,同时应确定构件码放位置,在运输途中包装箱、托盘、支架应平稳;
3 运输车辆应满足产品装载和造型尺寸限制的要求,应采取防止产品移动、倾倒、变形的固定措施,应进行合理的固定和捆扎;
4 运输时应采取防止构件损坏的措施,对产品边角部位及捆扎固定的接触部位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10.2.3 施工现场GRC构件堆放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9.5.2条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现场应采取防尘、防污、防水保护措施,施工车辆、机械或其他作业应避免对构件造成意外破坏。
10.3 施工准备
10.4 安装施工
2 钢结构宜采用螺栓连接,在焊缝防腐措施能保证的情况下也可采用焊接;
3 除小型构件或墙体经过事先设计和处理的情况下,不宜将GRC构件直接安装在砌体结构上。
10.4.3 支承结构与主体结构焊接部位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
10.5 安装质量要求
2 GRC构件背面与钢结构净距不应小于40mm;
3 对于高层或不规则结构,净距不应小于50mm;
4 柱套与柱子之间净距不应小于75mm;
5 GRC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点在上下、左右、前后三个方向内的调节空间净距不应小于25mm。
10.5.2 安装效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2 GRC构件表面应洁净,表面颜色和质感应符合样板要求;
3 GRC构件间接缝应平直、均匀,不得有歪斜、错台及边角损坏。
10.5.3 安装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立面3m高度GRC构件立面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5mm;立面15m高度GRC构件立面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0mm;立面30m高度GRC构件立面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20mm;
3 单个GRC构件顶部标高与设计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相邻构件顶部标高偏差不应大于5mm;
4 GRC构件长度小于或等于6m时,接缝宽度与设计宽度偏差不应大于5mm;GRC构件长度大于6m时,接缝宽度与设计宽度偏差不应大于10mm;
5 相邻GRC构件面内错台偏差不应大于5mm;
6 与主体结构相连的连接件定位偏差不应大于5mm。
11 验收
11.1 一般规定11.2 进场验收
11.3 中间验收
11.4 竣工验收
11.1 一般规定
11.2 进场验收
11.2.3 GRC构件应进行性能复试,复试应由GRC供应商提供与施工项目配方及生产工艺一致的测试板,检测机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JC/T 1057或《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装饰制品》JC/T 940进行检测。复试应在GRC构件正式投产后进行,每项工程宜复试1次,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
11.3 中间验收
2 GRC构件的预埋件、锚固件、连接件、安装孔、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GRC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4 GRC外墙工程的保温、防水、防污、防火、防雷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5 GRC外墙密封施工和接缝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6 GRC构件安装质量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10.5节的规定。
11.4 竣工验收
11.4.1 GRC外墙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其表面全面清洗干净。
11.4.2 GRC外墙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通过审查并经建筑设计单位确认的有关GRC外墙设计图纸、结构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等;
2 进场验收及中间验收阶段相关联的合格证、检测报告、验收记录;
3 设计单位提出检测要求的涉及GRC构件中预埋件、锚固件、连接件拉拔及剪切性能检测报告;
4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5 设计单位提出检测要求的涉及外墙系统性能的检测报告;
6 现场安装的施工记录;
7 GRC外墙工程竣工验收表;
8 其他合同有要求的质量保证资料。
Ⅰ 主控项目
11.4.3 GRC外墙总体造型、表面效果应符合设计或样板要求。
检验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
11.4.4 GRC外墙及主体结构的预埋件、锚固件、连接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按批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记录;检查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11.4.5 GRC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数量:按批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11.4.6 GRC外墙工程的保温、防水、防污、防火、防雷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按批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中间验收记录。
11.4.7 GRC外墙密封施工和接缝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按批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淋水试验;检查施工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
11.4.8 GRC外墙安装偏差应符合本标准第10.5.3条的规定。
检验数量:按批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检查施工记录和中间验收记录。
Ⅱ 一般项目
11.4.9 GRC外墙嵌缝(含开放式外墙板的明缝及滴水线)应横平竖直,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污染。
检验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
11.4.10 GRC外墙整体颜色应统一,局部色差和修补痕迹应在6m距离观察不明显。
检验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
11.4.11 面板表面应无凹坑、缺边掉角、开裂、破损、斑痕、污染等3m距离可见明显缺陷。
检验数量: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
12 维修与保养
12.1 一般规定12.2 检查与维修
12.3 清洗和保养
12.1 一般规定
2 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要求;
3 使用注意事项。
12.1.2 GRC外墙工程的保修期不应少于2年。
12.2 检查与维修
2 GRC外墙安装结构、连接件、连接螺栓、预埋件、锚固件、锚固块连接应可靠,应无锈蚀并不应危害结构安全等;
3 GRC外墙嵌缝应无脱胶、开裂和老化,应无渗漏情况;
4 GRC构件应无结构性裂纹;
5 GRC外墙表面应无污染情况及防水效果良好。
12.2.2 对检查中发现的结构安全隐患应根据GRC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维修或更换。
12.3 清洗和保养
附录A 耐候钢强度设计值


附录B 钢结构连接强度设计值

2 B级螺栓用于公称直径d大于24mm、螺杆公称长度大于10d或大于150mm的螺栓;
3 A、B级螺栓孔的精度和孔壁表面粗糙度,C级螺栓孔允许偏差和孔壁表面的表面粗糙度,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要求。

2 自动焊和半自动焊所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保证其熔敷金属力学性能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 5293和《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GB/T 12470的有关规定;
3 表中厚度是指计算点的钢材厚度,对轴心受力构件是指截面中较厚板件的厚度。
附录C 预埋件设计




V——剪力设计值(N);
N——法向拉力或法向压力设计值(N),法向压力设计值不应大于0.5fcA,此处A为锚板的面积(m㎡);
M——弯矩设计值(Nmm),当M小于0.4Nz时,取M等于0.4Nz;
αr——锚筋层数影响系数,当锚筋等间距配置时,二层取1.0,三层取0.9,四层取0.85;
αv——锚筋受剪承载力系数,当αv大于0.7时,取αv等于0.7;
d——钢筋直径(mm);
t——锚板厚度(mm);
αb——锚板弯曲变形折减系数,当采取防止锚板弯曲变形的措施时,取αb等于1.0;
z——沿剪力作用方向最外层锚筋中心线之间的距离(mm);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采用;
fy——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N/m㎡),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确定,但不应大于300N/m㎡。
C.0.2 预埋件的锚板宜采用Q235或Q345级钢。锚筋应采用HRB400级热轧钢筋,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

la——受拉钢筋锚固长度(mm);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取用;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40时,按C40取值;
d——锚筋公称直径(mm);
αs——锚筋的外形系数,光圆钢筋取0.16,带肋钢筋取0.14。
2 抗震设计的外墙,钢筋锚固长度应按本标准公式(C.0.5)计算值的1.1倍确定。
3 当锚筋的拉应力设计值小于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fy时,其锚固长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15倍锚固钢筋直径。
C.0.6 受剪和受压直锚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15倍锚固钢筋直径。除受压直锚筋外,当采用HPB300级钢筋时,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弯钩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3倍的锚筋直径。
对受剪预埋件,其锚筋的间距b、b1均不应大于300mm,且b1不应小于锚筋直径的6倍及70mm的较大值;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c1不应小于锚筋直径的6倍及70mm的较大值,锚筋的间距b、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c均不应小于锚筋直径的3倍和45mm的较大值。
附录D 双向板计算系数

u——双向板挠度(mm);
qk——垂直于双向板平面的荷载标准值;
M——双向板弯矩(Nmm);
lx——双向板板区格短边边长(mm);
D——刚度(Nmm);
E——弹性模量(N/m㎡);
h——板厚(mm);
υ——泊松比;
m——弯矩系数;
μ——板中心点的挠度系数;
mx——短边板跨中心点处的弯矩系数;
my——长边板跨中心点处的弯矩系数。
D.0.2 当四边简支(图D.0.2)时,挠度系数和弯矩系数应按表D.0.2取值。


2 变位方向与荷载方向相同者挠度系数为正。

1—固定边;2—简支边

2 变位方向与荷载方向相同者挠度系数为正;
3 μmax——最大挠度系数;
4 mxmax——短边板跨内最大挠度系数;
5 mymax——长边板跨内最大挠度系数;
6m'x——固定边中点沿lx方向的弯矩系数。

1—固定边;2—简支边

2 变位方向与荷载方向相同者挠度系数为正;
3 固定边中点沿lx方向的弯矩系数。
附录E GRC外墙分项工程验收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6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8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10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11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
12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13 《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699
14 《碳素结构钢》GB/T 700
15 《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
16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 5293
17 《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GB/T 12470
18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
19 《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
20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性能试验方法》GB/T 15231
21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
22 《建筑幕墙》GB/T 21086
23 《石材用建筑密封胶》GB/T 23261
2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25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26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27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28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29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30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31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32 《聚氨酯建筑密封胶》JC/T 482
33 《混凝土接缝用建筑密封胶》JC/T 881
34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装饰制品》JC/T 940
35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JC/T 1057
36 《混凝土结构工程用锚固胶》JG/T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