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XF1061-2013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XF1061-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1061-2013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Requirements for fire products consistency inspection
2013-03-26 发布
2013-03-26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 1061-2013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Requirements for fire products consistency inspection
2013-03-26 发布
2013-03-26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4.3~4.8和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固定灭火系统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2)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桂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消防电子设备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东靖飞、杨震铭、屈励、金义重、陆曦、刘连喜、余威、刘程、冯伟、张德成、张少禹、程道彬、王学来、李力红、刘玉恒、沈坚敏、李宁、张立胜、王艳娥、康卫东、胡群明、付萍、李毅、白殿涛、周象义、黄军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发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为满足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提高消防产品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能力,在公正、规范、有效的基础上开展消防产品认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方法、判定和处理。本标准适用于消防产品认证初始工厂检查及证后监督管理工作的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也可用于各类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产品一致性核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A 1035 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和GA 103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型式检验 type examination
为验证产品各项技术性能指标与产品标准的符合性所进行的全项目检验,通常对代表性样品进行。
3.2
产品一致性 product consistency
批量生产的产品与认证型式检验合格样品的符合程度。
注:产品一致性要求由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标准及认证机构有关要求规定。
3.3
产品特性 product characteristic
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外观、尺寸、功能及性能方面的特性,以及关键设计、结构、工艺、配方配比等特性。
3.4
产品特性文件 product characteristic document
描述产品特性的有关技术资料,包括文件、图纸、照片、软件等。
4 总则
4.1 检查目的4.2 检查类型
4.3 检查准则
4.4 检查人员
4.5 策划与准备
4.6 检查内容
4.7 产品一致性的变更
4.8 其他要求
4.1 检查目的
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检验合格样品在产品铭牌标志、产品关键件和材料、产品特性的符合程度等方面开展一致性检查,为判定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程序运行的有效性及产品质量能否持续满足认证标准提供关键性依据。4.2 检查类型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分为初始检查及证后监督检查。4.3 检查准则
4.3.1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应依据检查准则实施。检查准则是确定一致性检查产品范围、产品铭牌标志,产品关键件和材料,产品特性符合性以及抽样单元的依据。4.3.2 检查准则主要包括:
a)认证申请书;
b)认证证书;
c)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
d)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e)认证产品标准;
f)认证实施规则;
g)产品一致性变更的确认文件;
h)认证机构对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步骤、方法及关注点的特殊规定等。
4.4 检查人员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查人员实施。4.5 策划与准备
4.5.1 检查前的策划与准备主要包括:a)检查组专业分工;
b)资料审查;
c)检查范围确定;
d)检查计划编制(通常并入工厂检查计划,对销售市场、安装使用场所的检查需单独编制);
e)检查任务书、检查表等工作文件编制。
4.5.2 资料审查应根据检查准则,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a)产品的专业特点;
b)认证申请书、型式检验报告、产品特性文件的符合性;
c)样品或获证产品是否发生过变更,变更的具体情况。
4.5.3 检查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产品一致性初始检查仅涉及申请认证的产品;
b)证后监督检查涉及证书覆盖的所有认证产品。
4.6 检查内容
4.6.1 铭牌标志的一致性检查应包括:a)产品名称;
b)规格型号;
c)制造商、工厂、持证人(必要时);
d)按有关规定、标准或文件要求,应施加的符号、标志等;
e)警告用语(必要时);
f)说明书中对安装的说明和警告,对使用的说明和警告;
g)使用语言(中文)。
4.6.2 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一致性检查应包括:
a)产品名称;
b)规格型号;
c)制造商、工厂;
d)技术参数(必要时)。
4.6.3 产品特性的一致性检查应包括:
a)产品的关键设计;
b)产品的配方配比;
c)产品的关键工艺;
d)产品的内、外部结构。
4.6.4 产品特性的指定试验应包括:
a)认证机构规定的检验项目;
b)产品的其他安全性能,如防触电安全、电磁兼容,环境污染、有害物质含量等。
4.6.5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还应包括认证实施规则及附件中的特定条款、认证机构规定的特殊检查内容及检查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4.7 产品一致性的变更
4.7.1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对产品铭牌标志、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产品特性等影响产品一致性保持因素的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的程序及规定。4.7 2 工厂对认证产品一致性的变更控制程序及规定应经认证机构审查同意。
4 7.3 工厂拟变更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产品特性时,应按认证机构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经认证机构批准方可变更。应保存变更申请资料和认证机构的批准文件。
4.7.4 未经认证机构批准,工厂不应在已实施变更的产品上加贴认证标志。
4.8 其他要求
对OEM厂以任何形式生产的消防产品,4.6中规定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不应删减。5 方法
5.1 抽样方法5.1.1 抽样可在以下任一地点进行:
a)成品库;
b)适当的过程环节(必要时);
c)生产线末端;
d)销售市场;
e)安装使用场所。
5.1.2 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种代表性样品。
5.1.3 抽样工作应由4.4规定的检查人员实施。
5.2 检查方法
5.2.1 检查人员应对照检查准则,通过观察、测量、对比等方式对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5.2.2 对铭牌标志的一致性检查,应核查产品铭牌标志、认证标志、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外包装印刷及说明书内容等。
5.2.3 对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一致性检查,应核查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厂、规格型号、牌号、技术参数等。当关键元器件或材料的标识无法核对时,应追溯采购记录中有关生产厂、规格型号、牌号、技术参数的相关信息,必要时可通过测试手段进行确认。
5.2.4 对产品特性的一致性检查,应核查产品关键设计、配方配比、关键工艺及产品内、外部结构等。采用与实物、图纸、照片对比检查,检查人员专业判定,现场生产操作等方法进行检查。
5.2.5 对产品特性进行的指定检验,检验项目应由认证机构指定并由检查组在工厂现场进行,必要时也可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
5.3 检查记录
检查组应填写检查记录,包括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记录和消防产品一致性控制检查记录。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记录见附录A,消防产品一致性控制检查记录见附录B。
6 判定
6.1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结果判定分为符合与不符合。6.2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结果证实产品与检查准则相一致的,判产品一致性为符合。
6.3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判产品一致性为不符合:
a)产品铭牌标志、说明书内容等与型式检验样品不符;
b)产品的关键设计、配方配比、关键工艺与型式检验样品的关键设计、配方配比、关键工艺不符;
c)产品内、外部结构与型式检验样品不符;
d)产品特性的指定检验不合格;
e)违反认证实施规则的特定条款;
f)违反认证机构特殊检查规定;
g)涉及产品一致性的变更未得到认证机构批准;
h)其他与检查准则不一致的情况。
7 处理
7.1 产品一致性符合的,检查组应将检查记录按规定的时限上报认证机构。7.2 按照GA 1035的5.4.7对不合格性质的规定,产品一致性不符合的性质为严重不合格,检查组应出具严重不合格报告。属于初始检查的,应立即中止检查;属于证后监督的,检查组应代表认证机构收回认证证书、封存认证标志,并要求工厂立即停止生产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7.3 被判定产品一致性不符合的工厂,应根据认证规则及认证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规定的程序向认证机构提出重新检查申请。
7.4 对在流通领域、使用领域发现的产品一致性不符合的产品,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未经认证产品进行处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记录
A.1 要求A.2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记录表
A.3 本标准未给出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表的,按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A.1 要求
A.1.1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记录由具有规定专业资质的检查人员填写。记录填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碳素笔,记录内容应完整,字迹清晰规范,不适用的检查项目在对应的检查记录表中以斜杠画掉。A.1.2 制造商、工厂不同时,应同时填写制造商和工厂的名称并注明。
A.1.3 检查记录中填写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认证申请书或认证证书、型式检验报告中产品的规格型号一致。
A.2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记录表
A.2.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一致性检查表见表A.1。

















































































































附录B(规范性附录)消防产品一致性控制检查记录
B.1 要求B.1.1 消防产品一致性控制检查记录应由具有规定专业资质的检查人员填写。记录填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碳素笔,记录内容应完整,字迹清晰规范,不适用的检查项目在检查记录表中以斜杠画掉。
B.1.2 制造商、工厂不同时,应同时填写制造商和工厂的名称并注明。
B.2 一致性控制检查记录表
消防产品一致性控制检查记录表见表B.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