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的通知(铁运[2010]105号)
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的通知(铁运[2010]105号)
前言
铁道部文件
铁运[2010]105 号
铁运[2010]105 号
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 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 的通知
各铁路局, 各专业运输公司:
为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规标准, 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技术条件,解决当前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 货运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技术标准不统一、不完善等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铁道部组织编制了《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现予印发(另发单行本) ,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
为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规标准, 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技术条件,解决当前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 货运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技术标准不统一、不完善等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铁道部组织编制了《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现予印发(另发单行本) ,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编写人员
主编: 苏顺虎
副主编: 郭玉华 海涛 温克学
主要编写人员: 李振江 程志明 陈亮 张俊峰 梅家农
参与编写人员: 吴育俭 陈宜吉 蔡梦贤 石磊 马树峰 杨月芳 贾传峻 陈喜春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 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 是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规标准,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技术条件,以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结合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际,研究、总结、归纳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研究成果制定。
本技术条件包含总则,术语,一般规定,仓库、站台、雨棚、堆场,储罐,栈桥、鹤管、装卸泵(压缩机) 、输送管道,集装箱场地,装卸作业线,非罐装货物及集装箱装卸设备,消防设备、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劳动安全防护,其他及附录等内容。
副主编: 郭玉华 海涛 温克学
主要编写人员: 李振江 程志明 陈亮 张俊峰 梅家农
参与编写人员: 吴育俭 陈宜吉 蔡梦贤 石磊 马树峰 杨月芳 贾传峻 陈喜春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 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 是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规标准,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技术条件,以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结合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际,研究、总结、归纳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研究成果制定。
本技术条件包含总则,术语,一般规定,仓库、站台、雨棚、堆场,储罐,栈桥、鹤管、装卸泵(压缩机) 、输送管道,集装箱场地,装卸作业线,非罐装货物及集装箱装卸设备,消防设备、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劳动安全防护,其他及附录等内容。
铁道部运输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
二〇一〇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保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技术条件。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 专用线(专用铁路) 货运安全设备设施均适用于本技术条件。
1. 3 本技术条件除依据1.1所列法律、 法规之外, 还引用和参考下列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8.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9.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 号)
15.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 29 号)
16.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 17 号)
17.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 18 号)
18. 企业自 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 9 号)
19.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 21 号)
20.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0]90 号]
21.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运[2009]130 号)
22. 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铁运[2003]9 号)
23.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7]204 号)
24. 铁路货运中心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8]58 号)
25.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1525 号)
26.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铁运[2006]145 号)
27. 铁路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铁安监函[2001]430号)
28.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运[1995]107号)
29.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 6 号)
30.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2009]95 号)
3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 号)
32.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 号)
33.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3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
3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6.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
37.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3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3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
40.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1992)
41.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1993)
42.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 15603-1995)
4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4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 (2000 年版)
45.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1989)
46.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03)
47.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2006)
48. 铁路货运术语(GB /T 7179-1997)
49.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1985)
50.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50154-2009)
51.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1998)
53.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54.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2009)
55.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1989)
56.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1999)
57.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1999)
58.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
59.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05)
60.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 识别符合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6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
62.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 10011-1998)
63. 铁路站场客货运设备设计规范(TB 10067-2000)
64. 铁道车辆停车防溜装置(TB/T 3162. 3-2007)
65. 铁路危险货物专办站安全卫生要求(TB/T 2857-1997)
66. 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卫生防护规定(TB/T 2089-1997)
67.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铁路装卸车设施设计规范(SH/T3107-2000)
68.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07)
69. 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泵房设计规范 (SH/T3014-2002)
7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2000)
71.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1993)
72. 石油化工铁路设计规范(SH 3090-1998)
73. 石油化工设备管道钢结构表面色和标志规定 (SH3043-2003)
74.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T 20649-1998)
75. 化工固体物料堆场及仓库设计规定 (HG/T20568-1994)
76. 化工固体物料装卸系统设计规定(HG 20535-1993)
77.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1995)
78. 化工企业厂内铁路装卸线、装卸货位、存车线计算规定(HG/T 20565-1994)
79.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80.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JT 556-2004)
81. 库区、库房防火防爆管理要求(WB/T 1028-2006)
82.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 9049-2005)
第二章 术语
2.1 危险货物
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2 危险货物办理站
危险货物办理站是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业务的车站。按类型分为五种:
1.专办站:指主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
2.兼办站:指主要办理普通货物运输,兼办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
3.集装箱办理站:指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车站。
4.专用线接轨站:指仅在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的车站。
5.综合办理站:指前四项中两项及以上的车站。
2.3 专用线
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2.4 专用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具有自备动力、自备运输工具和一套内部相对完整的运输组织方法的与国家铁路或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专为本企业或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2.5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线
车站货场或专用线(专用铁路)内用于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线路。
2.6 危险货物仓库
为存放危险货物而修建的封闭式建筑物。
本技术条件中的危险货物仓库分为一般危险货物仓库、爆炸品仓库和放射性物品仓库三类。
2.7 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超过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8 货物站台
为便于装卸作业而修建的建筑物,一般分为在轨面以上高度小于1.1m的站台和高度不小于1.1m的高站台两种。
2.9 罐装货物
使用铁路罐车装运的货物。
2.10 非罐装货物
除罐装货物、集装箱装运货物之外的整车货物。
2.11 安全距离
满足危险货物运输、储存、装卸等安全防护要求的水平最小直线距离。
2.12 货场
办理货物承运、保管、装卸和交付作业并与其他运输方式衔接的场所。由场库、配线、道路以及办理相应货运营业所需要的货运设施组成。
2.13 堆场
用以存放散堆装货物、粗杂品、集装箱、笨重货物和阔大货物的场地,常修建成硬化的平货位或低货位。
本技术条件中所指的堆场系指露天堆场。
2.14 雨棚
为存放货物而修建的带有防雨功能顶棚的非封闭式建筑物。
2.15 主箱场
用装卸机械可直接对集装箱列车进行装卸作业的箱场。主要办理到达箱、发送箱。
2.16 辅助箱场
需通过运输机械辅助,方可用装卸机械对集装箱列车进行作业的箱场。主要办理待修箱、有特殊作业要求的集装箱、清洗箱、空箱、国际监管箱、备用箱等作业。
2.17 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18 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19 压力储罐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20 半冷冻式储罐
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盛装液化气体的储罐。
2.21 全冷冻式储罐
在低温和常压下盛装液化气体的储罐。
2.22 防火堤
用于危险货物储罐组,在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货物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23 隔堤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如冒顶)事故时的污染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若干个分区的构筑物。
2.24 围堰
危险货物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蔓延的构筑物。
2.25 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构)筑物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构)筑物,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26 挡车器
设在尽头式线路终端、固定在两根钢轨上用来阻挡和缓冲车辆冲击的钢制结构。
2.27 止轮器
放在静止状态下的机车、车辆车轮下对其进行阻挡的安全防溜装置。
2.28 职业性接触毒物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作业中接触,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职业性接触毒物按照毒物的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将毒物分为四级:
Ⅰ级:极度危害,如汞及其化合物、氰化物、砷及其无机化合物、黄磷、苯、羰基镍等;
Ⅱ级:高度危害,如三硝基甲苯、丙烯腈、苯胺、光气等;
Ⅲ级:中度危害,如苯乙烯、甲醇、甲苯、二甲苯、苯酚等;
Ⅳ级:轻度危害,如汽油、丙酮、氨、氢氧化钠等。
2.29 输送管道
本技术条件中的输送管道系指从储罐到装卸作业区输送液体(含液化气体)的管线。
2.30 栈桥
栈桥是为罐车、罐式集装箱装卸液体物料所设的装卸平台,由立柱、主梁、桥面板、扶梯、栏杆、踏板等组成。
2.31 构筑物
指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物体,如水塔、烟囱、电线杆、蓄水池等。
2.32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表示建筑物抵抗火灾的能力,它是由组成建筑物构件(梁、柱、楼板、墙等)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来决定的。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都是不燃烧体,其建筑一般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体外,其余构件都是不燃烧体。和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相似,仅所用构件的耐火极限较低。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除屋顶、隔墙和吊顶为难燃烧体外,其他构件均为不燃烧体。其建筑一般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除防火墙为不燃烧体外,其他构件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建筑一般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2.33 换轮
将车辆由一种轨距的转向架换成另一种轨距的转向架。
2.34 非气体有易燃性的物质
非气体有易燃性的物质是指第3类易燃液体及第4类、第5类、第6.1项和第8类具有易燃次要危险性的液体。
2.35 易造成火灾危险性的不可燃液体
易造成火灾危险性的不可燃液体系指液体本身不燃,但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氧化性物质,如浓硫酸、硝酸、双氧水等。
2.36 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37 民用爆破器材
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种炸药(起爆药、猛炸药、火药等)及其制品(油井及地震勘探用或其他用途的爆破器材等)和火工品(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的总称。
2.38 烟花爆竹
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39 烟花爆竹仓库的危险等级
仓库的危险等级,划分为A、C两级。
1.A级仓库指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储存、运输中会发生爆炸事故,发生事故时,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到周围。根据其破坏能力划分为A2、A3级。
(1) A2级仓库为仓库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梯恩梯的仓库。
(2) A3级仓库为仓库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仓库。
2.C级仓库为仓库内的危险品在储存、运输中主要发生燃烧事故或偶尔有轻微爆炸,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如表2.39所示。
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2 危险货物办理站
危险货物办理站是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业务的车站。按类型分为五种:
1.专办站:指主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
2.兼办站:指主要办理普通货物运输,兼办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
3.集装箱办理站:指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车站。
4.专用线接轨站:指仅在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的车站。
5.综合办理站:指前四项中两项及以上的车站。
2.3 专用线
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2.4 专用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具有自备动力、自备运输工具和一套内部相对完整的运输组织方法的与国家铁路或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专为本企业或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2.5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线
车站货场或专用线(专用铁路)内用于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线路。
2.6 危险货物仓库
为存放危险货物而修建的封闭式建筑物。
本技术条件中的危险货物仓库分为一般危险货物仓库、爆炸品仓库和放射性物品仓库三类。
2.7 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超过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8 货物站台
为便于装卸作业而修建的建筑物,一般分为在轨面以上高度小于1.1m的站台和高度不小于1.1m的高站台两种。
2.9 罐装货物
使用铁路罐车装运的货物。
2.10 非罐装货物
除罐装货物、集装箱装运货物之外的整车货物。
2.11 安全距离
满足危险货物运输、储存、装卸等安全防护要求的水平最小直线距离。
2.12 货场
办理货物承运、保管、装卸和交付作业并与其他运输方式衔接的场所。由场库、配线、道路以及办理相应货运营业所需要的货运设施组成。
2.13 堆场
用以存放散堆装货物、粗杂品、集装箱、笨重货物和阔大货物的场地,常修建成硬化的平货位或低货位。
本技术条件中所指的堆场系指露天堆场。
2.14 雨棚
为存放货物而修建的带有防雨功能顶棚的非封闭式建筑物。
2.15 主箱场
用装卸机械可直接对集装箱列车进行装卸作业的箱场。主要办理到达箱、发送箱。
2.16 辅助箱场
需通过运输机械辅助,方可用装卸机械对集装箱列车进行作业的箱场。主要办理待修箱、有特殊作业要求的集装箱、清洗箱、空箱、国际监管箱、备用箱等作业。
2.17 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18 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19 压力储罐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20 半冷冻式储罐
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盛装液化气体的储罐。
2.21 全冷冻式储罐
在低温和常压下盛装液化气体的储罐。
2.22 防火堤
用于危险货物储罐组,在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货物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23 隔堤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如冒顶)事故时的污染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若干个分区的构筑物。
2.24 围堰
危险货物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蔓延的构筑物。
2.25 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构)筑物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构)筑物,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26 挡车器
设在尽头式线路终端、固定在两根钢轨上用来阻挡和缓冲车辆冲击的钢制结构。
2.27 止轮器
放在静止状态下的机车、车辆车轮下对其进行阻挡的安全防溜装置。
2.28 职业性接触毒物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作业中接触,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职业性接触毒物按照毒物的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将毒物分为四级:
Ⅰ级:极度危害,如汞及其化合物、氰化物、砷及其无机化合物、黄磷、苯、羰基镍等;
Ⅱ级:高度危害,如三硝基甲苯、丙烯腈、苯胺、光气等;
Ⅲ级:中度危害,如苯乙烯、甲醇、甲苯、二甲苯、苯酚等;
Ⅳ级:轻度危害,如汽油、丙酮、氨、氢氧化钠等。
2.29 输送管道
本技术条件中的输送管道系指从储罐到装卸作业区输送液体(含液化气体)的管线。
2.30 栈桥
栈桥是为罐车、罐式集装箱装卸液体物料所设的装卸平台,由立柱、主梁、桥面板、扶梯、栏杆、踏板等组成。
2.31 构筑物
指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物体,如水塔、烟囱、电线杆、蓄水池等。
2.32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表示建筑物抵抗火灾的能力,它是由组成建筑物构件(梁、柱、楼板、墙等)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来决定的。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都是不燃烧体,其建筑一般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体外,其余构件都是不燃烧体。和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相似,仅所用构件的耐火极限较低。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除屋顶、隔墙和吊顶为难燃烧体外,其他构件均为不燃烧体。其建筑一般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除防火墙为不燃烧体外,其他构件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建筑一般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2.33 换轮
将车辆由一种轨距的转向架换成另一种轨距的转向架。
2.34 非气体有易燃性的物质
非气体有易燃性的物质是指第3类易燃液体及第4类、第5类、第6.1项和第8类具有易燃次要危险性的液体。
2.35 易造成火灾危险性的不可燃液体
易造成火灾危险性的不可燃液体系指液体本身不燃,但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氧化性物质,如浓硫酸、硝酸、双氧水等。
2.36 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37 民用爆破器材
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种炸药(起爆药、猛炸药、火药等)及其制品(油井及地震勘探用或其他用途的爆破器材等)和火工品(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的总称。
2.38 烟花爆竹
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39 烟花爆竹仓库的危险等级
仓库的危险等级,划分为A、C两级。
1.A级仓库指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储存、运输中会发生爆炸事故,发生事故时,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到周围。根据其破坏能力划分为A2、A3级。
(1) A2级仓库为仓库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梯恩梯的仓库。
(2) A3级仓库为仓库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仓库。
2.C级仓库为仓库内的危险品在储存、运输中主要发生燃烧事故或偶尔有轻微爆炸,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如表2.39所示。

2.40 接闪器
直接截受雷击的避雷针、避雷带(线)、避雷网,以及用作接闪的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等。
2.41 引下线
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
2.42 雷暴日
一天中可听到一次以上的雷声则称为一个雷暴日。
2.43 计算药量
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药量。
2.44 沸溢性液体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液体,如原油等。
2.45 识别色
用于识别输送管道内物质种类的颜色。
直接截受雷击的避雷针、避雷带(线)、避雷网,以及用作接闪的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等。
2.41 引下线
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
2.42 雷暴日
一天中可听到一次以上的雷声则称为一个雷暴日。
2.43 计算药量
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药量。
2.44 沸溢性液体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液体,如原油等。
2.45 识别色
用于识别输送管道内物质种类的颜色。
第三章 一般规定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3.1.1 铁路线路系指用于铁路运输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以及合资铁路、独资铁路等铁路线路,不包括企业专用线(专用铁路)。
3.1.2 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系指铁路车站边界向外起算的最短水平直线距离。
铁路车站边界系指车站、货场、到发场、编组场、机务段、车辆段等的围墙、围网及其他形式站界外侧。
3.1.3 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既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即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也包括放射性物品等其他危险物品。
3.1.4 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包括:危险货物储罐、仓库、堆场、雨棚、站台、装卸栈桥(台)、装卸线、存车线等储存、装卸、车辆停放场所。
3.1.5 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系指办理铁路运输生产用油的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等段管线的油品储存、装卸等设施。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设施系指铁道部公布的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接轨站除外)的储存、装卸等设施。
3.2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1 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按表3.2.1分类。
3.1.1 铁路线路系指用于铁路运输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以及合资铁路、独资铁路等铁路线路,不包括企业专用线(专用铁路)。
3.1.2 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系指铁路车站边界向外起算的最短水平直线距离。
铁路车站边界系指车站、货场、到发场、编组场、机务段、车辆段等的围墙、围网及其他形式站界外侧。
3.1.3 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既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即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也包括放射性物品等其他危险物品。
3.1.4 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包括:危险货物储罐、仓库、堆场、雨棚、站台、装卸栈桥(台)、装卸线、存车线等储存、装卸、车辆停放场所。
3.1.5 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系指办理铁路运输生产用油的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等段管线的油品储存、装卸等设施。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设施系指铁道部公布的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接轨站除外)的储存、装卸等设施。
3.2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1 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按表3.2.1分类。

3.2.2 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按表3.2.2分类。

3.2.3 非罐装货物的火灾危险性按表3.2.3分类。

3.3 新建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应具备完善的网络通道,安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并在危险货物装卸、储存等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3.4 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安全分析后确定。
3.5 专用线(专用铁路)应与设计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内容一致,装运和接卸危险货物运输品类,要有专门的储罐、栈桥、鹤管、输送管线、仓库、雨棚等附属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等,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如无上述仓库、雨棚等,或无栈桥采用罐车、汽车对装对卸方式等),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3.6 储罐、栈桥、仓库、雨棚、站台、堆场、装卸作业线等,宜布置在厂(站)区边缘地带,且位于厂(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具有火灾危险性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气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气体的地带。
3.7 办理罐装气体类危险货物发送业务的专用线(专用铁路)须设置与罐车称重适用的轨道衡。
3.4 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安全分析后确定。
3.5 专用线(专用铁路)应与设计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内容一致,装运和接卸危险货物运输品类,要有专门的储罐、栈桥、鹤管、输送管线、仓库、雨棚等附属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等,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如无上述仓库、雨棚等,或无栈桥采用罐车、汽车对装对卸方式等),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3.6 储罐、栈桥、仓库、雨棚、站台、堆场、装卸作业线等,宜布置在厂(站)区边缘地带,且位于厂(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具有火灾危险性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气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气体的地带。
3.7 办理罐装气体类危险货物发送业务的专用线(专用铁路)须设置与罐车称重适用的轨道衡。
第四章 仓库、站台、雨棚、堆场
4.1 一般危险货物仓库
危险货物仓库应按危险货物分类分别建造,化学性质相近、灭火方法相同的货物可合建一个仓库。
4.1.1 危险货物仓库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设置高架仓库。
4.1.2 仓库屋顶面应采用双层隔热和易泄压的轻质材料。
4.1.3 仓库净高不得小于4.2m,应设带有防护措施的高窗,窗台高度不得低于2.0m。
4.1.4 仓库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非金属门、窗或悬开窗,当受到站台宽度限制时,可采用侧拉门,但应设宽度不得小于0.8m无门槛向外开启的疏散门。
采用机械装卸作业的货物仓库,大门洞口尺寸(宽×高)不得小于3.0m×3.0m。
采用叉车作业时,仓库宽度不宜小于15m。
4.1.5 地面和墙裙应不渗漏,耐酸、碱腐蚀,地面和3m以下内墙面的材料应不产生火花并便于清洗。
4.1.6 仓库应设独立的安全出口,且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经常保持通畅。
4.1.7 仓库面积应符合表4.1.7中的规定。
危险货物仓库应按危险货物分类分别建造,化学性质相近、灭火方法相同的货物可合建一个仓库。
4.1.1 危险货物仓库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设置高架仓库。
4.1.2 仓库屋顶面应采用双层隔热和易泄压的轻质材料。
4.1.3 仓库净高不得小于4.2m,应设带有防护措施的高窗,窗台高度不得低于2.0m。
4.1.4 仓库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非金属门、窗或悬开窗,当受到站台宽度限制时,可采用侧拉门,但应设宽度不得小于0.8m无门槛向外开启的疏散门。
采用机械装卸作业的货物仓库,大门洞口尺寸(宽×高)不得小于3.0m×3.0m。
采用叉车作业时,仓库宽度不宜小于15m。
4.1.5 地面和墙裙应不渗漏,耐酸、碱腐蚀,地面和3m以下内墙面的材料应不产生火花并便于清洗。
4.1.6 仓库应设独立的安全出口,且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经常保持通畅。
4.1.7 仓库面积应符合表4.1.7中的规定。

注:1.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2.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以及车站的中转仓库(硫磺仓库除外),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倍。
4.1.8 硝酸铵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货物。
4.1.9 仓库堆放硫磺时应有喷淋处理条件。
4.1.10 储存液体危险货物的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水浸渍的措施。
4.1.11 仓库的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
1.办理站甲类危险货物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1中的规定值。办理站其他危险货物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1.11-1中甲类危险货物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2.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以及车站的中转仓库(硫磺仓库除外),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倍。
4.1.8 硝酸铵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货物。
4.1.9 仓库堆放硫磺时应有喷淋处理条件。
4.1.10 储存液体危险货物的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水浸渍的措施。
4.1.11 仓库的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
1.办理站甲类危险货物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1中的规定值。办理站其他危险货物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1.11-1中甲类危险货物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注:用于本仓库装卸作业的线路除外。
2.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危险货物仓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11-2中的规定值。
2.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危险货物仓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11-2中的规定值。

注:1.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不具有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安全距离最小可为25m。
3.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的危险货物仓库或设施,其安全距离可减少25%。
4.可燃液体储罐、液化气体储罐与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的危险货物仓库距离分别不应小于40m、60m。
3.专用线(专用铁路)的甲类危险货物仓库与厂(场)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3中的规定值。火灾危险性低于甲类的危险货物仓库,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不具有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安全距离最小可为25m。
3.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的危险货物仓库或设施,其安全距离可减少25%。
4.可燃液体储罐、液化气体储罐与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的危险货物仓库距离分别不应小于40m、60m。
3.专用线(专用铁路)的甲类危险货物仓库与厂(场)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3中的规定值。火灾危险性低于甲类的危险货物仓库,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注:仓厍间的防火间距按第4.1.11条第1款执行。
4.硝酸铵仓库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办理站内硝酸铵仓库,硝酸铵在24h内全部运走时,仓库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40m;在48h内全部运走时,仓库外部距离不小于160m。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硝酸铵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4.2 民用爆破器材地面仓库
4.2.1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仓库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亦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钢刚架结构。屋盖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不宜采用架空隔热层屋面。
黑火药仓库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
4.2.2 每个仓库使用面积不宜超过100㎡,室内净高不宜低于3m,不宜大于3.6m。
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仓库面积小于22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库房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4.2.3 仓库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m,不应采用侧拉门、弹簧门、卷闸门,且不应设门槛。
2.当仓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此时的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3.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应为通风用门,外层门应为防火、防盗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4.2.4 仓库的窗应设置铁栅、金属网和能开启的窗扇,在勒脚处宜设可开、关的活动百叶窗或带活动防护板的固定百叶窗,并应装设金属网。
4.2.5 仓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导静电地面,当危险品以包装箱方式存放且不在仓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雷管库房的地面应铺软垫。
4.2.6 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室和生活用房。
4.2.7 库房周围无杂草,仓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
4.2.8 仓库应设置防护屏障(硝酸铵仓库可以不设)。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等形式。
单层建筑仓库,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小于屋檐高度;当仓库为单坡屋面时,不应小于低屋檐高度。
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较高,设置到檐口高度有困难时,防护屏障的高度可高出爆炸物顶面1m。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m,底宽应根据土质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的顶宽、底宽,应根据计算药量设计确定。
4.2.9 仓库的安全距离
1.仓库与周围车站、铁路线路等的距离不应小于表4.2.9-1的规定。
4.硝酸铵仓库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办理站内硝酸铵仓库,硝酸铵在24h内全部运走时,仓库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40m;在48h内全部运走时,仓库外部距离不小于160m。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硝酸铵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4.2 民用爆破器材地面仓库
4.2.1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仓库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亦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钢刚架结构。屋盖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不宜采用架空隔热层屋面。
黑火药仓库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
4.2.2 每个仓库使用面积不宜超过100㎡,室内净高不宜低于3m,不宜大于3.6m。
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仓库面积小于22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库房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4.2.3 仓库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m,不应采用侧拉门、弹簧门、卷闸门,且不应设门槛。
2.当仓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此时的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3.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应为通风用门,外层门应为防火、防盗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4.2.4 仓库的窗应设置铁栅、金属网和能开启的窗扇,在勒脚处宜设可开、关的活动百叶窗或带活动防护板的固定百叶窗,并应装设金属网。
4.2.5 仓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导静电地面,当危险品以包装箱方式存放且不在仓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雷管库房的地面应铺软垫。
4.2.6 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室和生活用房。
4.2.7 库房周围无杂草,仓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
4.2.8 仓库应设置防护屏障(硝酸铵仓库可以不设)。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等形式。
单层建筑仓库,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小于屋檐高度;当仓库为单坡屋面时,不应小于低屋檐高度。
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较高,设置到檐口高度有困难时,防护屏障的高度可高出爆炸物顶面1m。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m,底宽应根据土质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的顶宽、底宽,应根据计算药量设计确定。
4.2.9 仓库的安全距离
1.仓库与周围车站、铁路线路等的距离不应小于表4.2.9-1的规定。

注:用于本仓库装卸作业的线路除外。
2.仓库与周围居民区、公路、城镇规划边缘等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9-2的规定。
2.仓库与周围居民区、公路、城镇规划边缘等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9-2的规定。


3.总仓库区内,仓库与邻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仓库与其邻近有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2.9-3的规定。
(2) 仓库与其邻近无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4.2.9-3的规定数值增加1倍。
(1) 仓库与其邻近有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2.9-3的规定。
(2) 仓库与其邻近无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4.2.9-3的规定数值增加1倍。

(3) 与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与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5) 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2.9-4中的规定。
(4) 与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5) 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2.9-4中的规定。

4.3 民用爆破器材地下仓库及覆土库民用爆破器材地下仓库及覆土库的建筑结构及安全距离等应符合《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2009)中的有关规定。
4.4 烟花爆竹仓库
4.4.1 仓库结构
1.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仓库可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结构。黑火药仓库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2.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仓库面积小于150㎡。
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一个。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3.门应向外平开,不得设门槛;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1.2m。
4.窗应能开启,宜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宜设置进风窗。
5.仓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导静电地面;当危险货物对撞击、摩擦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当烟花爆竹已装箱并不在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6.仓库内木地板、垛架上等使用的铁钉,钉头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mm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7.无地板的仓库,地面要设置30cm高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
4.4.2 防护屏障
仓库区应设防护屏障,防护屏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夯土防护墙等形式。
2.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应大于3m。
3.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
4.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
5.夯土防护挡墙应采用灰土为填料,边坡度宜为1:0.2~1:0.25;墙高不应大于4.5m;墙顶宽不应小于0.7m;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砖或石砌护墙。
6.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应计算确定。
4.4.3 仓库的安全距离
1.办理站内仓库与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4.3-1的规定值。
4.4 烟花爆竹仓库
4.4.1 仓库结构
1.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仓库可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结构。黑火药仓库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2.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仓库面积小于150㎡。
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一个。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3.门应向外平开,不得设门槛;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1.2m。
4.窗应能开启,宜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宜设置进风窗。
5.仓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导静电地面;当危险货物对撞击、摩擦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当烟花爆竹已装箱并不在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6.仓库内木地板、垛架上等使用的铁钉,钉头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mm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7.无地板的仓库,地面要设置30cm高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
4.4.2 防护屏障
仓库区应设防护屏障,防护屏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夯土防护墙等形式。
2.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应大于3m。
3.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
4.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
5.夯土防护挡墙应采用灰土为填料,边坡度宜为1:0.2~1:0.25;墙高不应大于4.5m;墙顶宽不应小于0.7m;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砖或石砌护墙。
6.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应计算确定。
4.4.3 仓库的安全距离
1.办理站内仓库与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4.3-1的规定值。

注:1.用于本仓库装卸作业的线路除外。
2.由于办理站内烟花爆竹仓库具有周转流动性,因此,本条不考虑仓库的分类,按A级仓库的安全距离取值。
2.办理站内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4.3-2的规定值。
2.由于办理站内烟花爆竹仓库具有周转流动性,因此,本条不考虑仓库的分类,按A级仓库的安全距离取值。
2.办理站内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4.3-2的规定值。

注:由于办理站内烟花爆竹仓库具有周转流动性,因此,本条不考虑仓库分类,按A级仓库的安全距离取值。
3.专用线(专用铁路)的A级仓库与车站、铁路线路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4.3-3的规定。
3.专用线(专用铁路)的A级仓库与车站、铁路线路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4.3-3的规定。

注:用于本仓库装卸作业的线路除外。
4.专用线(专用铁路)的C级仓库与铁路车站、铁路线路(不含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小于200m,与非本厂的企业铁路线路不小于50m。
5.专用线(专用铁路)的A2级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4.3-2的规定值。
6.专用线(专用铁路)的A3级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4.3-4的规定值。
4.专用线(专用铁路)的C级仓库与铁路车站、铁路线路(不含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小于200m,与非本厂的企业铁路线路不小于50m。
5.专用线(专用铁路)的A2级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4.3-2的规定值。
6.专用线(专用铁路)的A3级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4.3-4的规定值。

7.专用线(专用铁路)的C级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4.3-5的规定值。

4.5 放射性物品仓库
4.5.1 仓库结构
1.仓库宜采用地下建筑,房屋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墙体及屋盖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门窗应具有良好的防射线穿透性能,室内墙面应平整、光滑,墙角应做成弧形。
3.地面应便于洗刷并设地漏,屋面应设自然通风设施。
4.仓库应采用衬铅板的木制、外开门。
5.仓库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6.仓库应采用装有铁栅和透明铅玻璃的高侧窗。
4.5.2 仓库安全距离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4.6 仓库站台及雨搭
4.6.1仓库装卸站台一般应与仓库紧邻且平行于仓库纵向轴线。站台与货物装卸线宜采用一台一线型,货运量较大时可采用两台夹一线型,货运量很大时可采用三台夹两线型。
站台宜采用矩形布置。两端宜设斜坡,也可一端设斜坡,另一端不设。斜坡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4.6.2 地面应硬化、不渗漏、耐化学腐蚀、易于清洗。存放具有火灾危险性货物时,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4.6.3 站台宽度不应小于15m,仓库外墙轴线至站台边缘的距离:铁路一侧叉车作业时宜采用4m,人力作业时可采用3.5m;场地一侧叉车作业时,宜采用3.5m,人力作业时,可采用2.5m。
4.6.4 站台仓库两侧应设雨搭。
雨搭宽度:汽车道路一侧,应与库边站台宽度相等;铁路装卸线路一侧应超过铁路装卸线的中心线。雨搭高度必须符合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留出0.2m高的空隙。
4.7 整车危险货物堆场和雨棚
4.7.1 堆场和雨棚地面应硬化、不渗漏、耐化学腐蚀、易于清洗和排水;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对于存放具有火灾危险性货物的堆场和雨棚,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4.7.2 堆场和雨棚的长度除应满足堆场面积需要外,还应满足取送车组长度的需要。堆场和雨棚的宽度应根据货运量、货位布置及排数、货位宽度和装卸机械(机具)类型确定。
4.7.3 对固定存放液体危险货物的堆场和雨棚,还应在附近设置收集坑。
4.7.4 雨棚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棚顶下弦标高不宜超过5.4m。
棚柱间距应满足装卸作业的需要。站台雨棚的棚柱与站台边缘净距不小于2m。
4.7.5 安全距离
1.办理站内危险货物堆场、雨棚的安全距离按“4.1.11仓库的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中的第1款其他危险货物仓库要求执行。若雨棚内存放甲类火灾危险性货物,按“4.1.11仓库的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中第1款甲类危险货物仓库要求执行。
2.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堆场、雨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得低于表4.1.11-2中的规定值。若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可减少25%。
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堆场、雨棚与厂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可按表4.1.11-3规定值减少25%。存放无火灾危险性的危险货物或丙类可燃固体的堆场、雨棚,安全距离可按表4.1.11-3规定值减少50%。
4.5.1 仓库结构
1.仓库宜采用地下建筑,房屋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墙体及屋盖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门窗应具有良好的防射线穿透性能,室内墙面应平整、光滑,墙角应做成弧形。
3.地面应便于洗刷并设地漏,屋面应设自然通风设施。
4.仓库应采用衬铅板的木制、外开门。
5.仓库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6.仓库应采用装有铁栅和透明铅玻璃的高侧窗。
4.5.2 仓库安全距离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4.6 仓库站台及雨搭
4.6.1仓库装卸站台一般应与仓库紧邻且平行于仓库纵向轴线。站台与货物装卸线宜采用一台一线型,货运量较大时可采用两台夹一线型,货运量很大时可采用三台夹两线型。
站台宜采用矩形布置。两端宜设斜坡,也可一端设斜坡,另一端不设。斜坡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4.6.2 地面应硬化、不渗漏、耐化学腐蚀、易于清洗。存放具有火灾危险性货物时,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4.6.3 站台宽度不应小于15m,仓库外墙轴线至站台边缘的距离:铁路一侧叉车作业时宜采用4m,人力作业时可采用3.5m;场地一侧叉车作业时,宜采用3.5m,人力作业时,可采用2.5m。
4.6.4 站台仓库两侧应设雨搭。
雨搭宽度:汽车道路一侧,应与库边站台宽度相等;铁路装卸线路一侧应超过铁路装卸线的中心线。雨搭高度必须符合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留出0.2m高的空隙。
4.7 整车危险货物堆场和雨棚
4.7.1 堆场和雨棚地面应硬化、不渗漏、耐化学腐蚀、易于清洗和排水;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对于存放具有火灾危险性货物的堆场和雨棚,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4.7.2 堆场和雨棚的长度除应满足堆场面积需要外,还应满足取送车组长度的需要。堆场和雨棚的宽度应根据货运量、货位布置及排数、货位宽度和装卸机械(机具)类型确定。
4.7.3 对固定存放液体危险货物的堆场和雨棚,还应在附近设置收集坑。
4.7.4 雨棚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棚顶下弦标高不宜超过5.4m。
棚柱间距应满足装卸作业的需要。站台雨棚的棚柱与站台边缘净距不小于2m。
4.7.5 安全距离
1.办理站内危险货物堆场、雨棚的安全距离按“4.1.11仓库的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中的第1款其他危险货物仓库要求执行。若雨棚内存放甲类火灾危险性货物,按“4.1.11仓库的防火间距和安全距离”中第1款甲类危险货物仓库要求执行。
2.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堆场、雨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得低于表4.1.11-2中的规定值。若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可减少25%。
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堆场、雨棚与厂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可按表4.1.11-3规定值减少25%。存放无火灾危险性的危险货物或丙类可燃固体的堆场、雨棚,安全距离可按表4.1.11-3规定值减少50%。
第五章 储罐
5.1 气体(液化)储罐5.1.1 储罐的材质既要考虑其机械性能、工艺性能,又要考虑其与介质的相容性。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及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
5.1.2 储罐设计压力
1.常温储存气体(液化石油气除外)储罐设计压力,应当以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为基础确定,气体储罐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按表5.1.2-1确定。


5.1.4 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安全阀应为全启封闭弹簧式,容积为100m³及以上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的安全阀,其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储罐的设计压力。安全阀的最小排气截面积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规定。
5.1.5 储罐的布置
1.每组压力储罐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2个。
储罐材质不能适应该罐组内介质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
2.压力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8000m³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m³。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³时,应每罐一隔堤。全冷冻式、半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³,应每罐一隔堤。隔堤应低于围堰(防火堤)0.2m。
3.储罐组内储罐间距不应小于表5.1.5中的规定值。

2.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3.“*”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4.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两排卧罐间距不应小于3m。
5.1.6 储罐的安全距离
1.储罐与本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5m。与本企业之外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货物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70m,与本企业之外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货物的铁路装卸设施不小于60m。与专用铁路的企业编组站不得小于55m。
2.储罐距本企业铁路装卸设施及其他线路的距离不应小于表5.1.6中的数值。

5.2 非气体有易燃性的物质储罐
5.2.1 储罐应采用地上式,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覆土式、人工洞式或埋地式。
5.2.2 储存甲B、乙A类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5.2.3 可燃液体储罐的布置
1.可燃液体储罐应成组布置。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毒性物质及腐蚀性物质宜单独设立罐区,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储罐不得同组布置。
2.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³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
3.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4.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可燃液化气体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5.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6.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³。
(2) 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³。
(3) 固定顶罐组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³;其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7.罐组内的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³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于10000m³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单罐的容积均小于1000m³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制。
8.罐组内相邻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地上储罐间距,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4.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5.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
9.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³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
10.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5.2.3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或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5.2.4 防火堤和隔堤
1.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集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³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³。
(2) 单罐容积大于5000m³小于等于20000m³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
(3) 单罐容积大于20000m³小于等于50000m³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个。
(4) 单罐容积大于50000m³时,应每1个罐一隔。
(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下列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设置隔堤:
① 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②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③ 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④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
(4)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5) 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5.2.5 储罐区应设事故集液池。事故集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事故集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集液池内。
2.事故集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事故集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事故集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5.2.6 储存甲B、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与其他类火灾危险性液体的固定顶罐,应根据货物性质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5.2.7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并宜设自动脱水器。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5.2.8 储罐与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
1.储罐与本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5.2.8-1中的规定值。

2.可燃液体储罐与本企业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5.2.8-2中的数值。

2.表中括号内数据为丙类固定顶储罐与其他铁路线路的距离。
3.易造成火灾危险性的不可燃液体储罐距本企业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5.2.8-3中的数值。

5.3 毒性物质储罐
5.3.1 储罐应根据货物性质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5.3.2 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器等安全附件,必要时尚应加设低液位报警器。
5.3.3 毒性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围堰,并用防渗防腐材料铺砌。
围堰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集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围堰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5.3.4 储罐与企业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5.3.4中的规定值。

5.4.1 酸类、碱类宜选用固定顶罐或卧罐,每种介质的储罐数量不宜少于2个。
5.4.2 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器等安全附件,必要时尚应加设低液位报警器。储罐罐顶附件应设置在平台附近。
5.4.3 储罐周围应设围堰和集液池,围堰和地面宜采用耐酸碱材料铺砌。
5.4.4 对浓硫酸、冰醋酸等较高凝固点或高黏度的液体应设加热器间接加热,并设置隔热层。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5.4.5 储罐与企业铁路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5.4.5中的规定值。

5.5 防火堤、围堰的选型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型包括土筑型、钢筋混凝土型、浆砌毛石型和砖、砌块型。
2.构造必须密实,不渗漏。
3.土筑型顶宽不应小于500mm,材料应为黏性土。
4.钢筋混凝土型的厚度应由强度及稳定性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00mm。
5.浆砌毛石型的厚度应由强度及稳定性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00mm;浆砌必须饱满密实。顶部应做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压顶在变形缝处应断开,压顶厚度不宜小于100mm。
6.砖、砌块型的厚度应由强度及稳定性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300mm;外侧宜用水泥砂浆抹面,浆砌必须饱满密实并不得采用空心砖砌体。顶部应做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压顶在变形缝处应断开,压顶厚度不宜小于100mm。
5.6 隔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砌块隔堤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宜双面用水泥砂浆抹面,堤顶宜设钢筋混凝土压顶,压顶在变形缝处应断开,压顶厚度不宜小于100mm。
2.毛石隔堤的厚度不宜小于400mm,宜双面用水泥砂浆勾缝,堤顶宜设钢筋混凝土压顶,压顶在变形缝处应断开,压顶厚度不宜小于100mm。
3.钢筋混凝土隔堤的厚度不宜小于100mm。
第六章 栈桥、鹤管、装卸泵(压缩机)、输送管道
6.1 栈桥和鹤管
6.1.1 罐装货物装卸栈桥及其线路,应采用横列式布置方式。当受到地形条件限制时,个别装卸栈桥及其线路,亦可采用纵列式布置。
6.1.2 液化烃、轻质油品、毒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的装卸栈桥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进行装卸作业时,液化烃和轻质油品可同桥布置。性质相近或相似的液体物料装卸时可同桥布置。
6.1.3 栈桥及其附属物应使用耐火、耐腐蚀、不渗水材料建造,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6.1.4 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栈桥两端和沿栈桥每60~80m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6.1.5 栈桥的长度取决于一次装、卸车辆数(即停车辆数)。
装车栈桥宽度:小鹤管单侧装车的宽度不宜小于1.5m。,双侧装车的宽度应为2~3m。大鹤管双侧装车宜为4m。
卸车栈桥宽度:采用上卸方式时,双侧卸车宽度应为2~3m,单侧卸车宽度不宜小于1.5m。采用下卸方式时(如原油等),卸车台位宽度宜为1.5~2m。
6.1.6 在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装卸区内,两相邻栈桥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液体的栈桥鹤管与相邻栈桥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桥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的两个装卸栈桥相邻鹤管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4.对于性质不相容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装卸鹤管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4个鹤位的间距。
6.1.7 栈桥应同装卸作业线平行布置,在距栈桥边缘10m以外的液体输送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1.8 在历年平均降水量大于1000mm,或最热月平均最高气温高于32℃的地区,栈桥上应设防雨或防热棚。
6.1.9 栈桥第一鹤管至股道直线段的始端距离,不应小于罐车长度的1/2。装卸车作业线上罐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1m;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装卸线挡车器的安全距离不小于20m。
装卸鹤管至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栈桥两端鹤位距栈桥端头的距离宜为3m。两侧同种物料鹤管间距应按罐车长度确定。
6.1.10 液化烃、可燃液体装车小鹤管鹤位数不宜少于5个,职业性接触毒物和酸、碱、盐腐蚀性液体物料小鹤管鹤位数不应少于2个。
小鹤管装车栈桥宜设1个防超装的上卸鹤位。
低温液化气体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6.2 装卸泵和泵房(棚)
6.2.1 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泵体和叶轮材质应与所装介质的性质、操作温度、压力及环境温度相适应。
2.装卸易挥发、易燃、易爆介质时,泵应采用机械密封及相应的辅助结构,配防爆电机。输送一级毒性物质时,宜选用屏蔽泵或磁力泵。
3.离心泵出口管线宜设止回阀,止回阀安装在靠近切断阀的上游。
4.泵流量应与装卸车作业要求相一致;泵扬程应取最大需要流量时所需的扬程。泵流量和扬程的裕量应适当,宜按流量的10%和扬程的5%~10%取值。
6.2.2 备用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运转中不允许因故中断操作的,应设备用泵。
2.输送职业性接触毒物(1、Ⅱ级)和酸、碱、盐等腐蚀性介质的泵,均应设备用泵。
3.经常操作但非长时间连续运转的泵,不宜专设备用泵,但可与输送介质性质相近且性能符合要求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泵。
4.不经常操作或因故中断但不影响装卸的,不设备用泵。
5.输送同一介质的备用泵不得超过一台。
6.2.3 泵房(棚)
1.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极端最低气温低于-30℃的地区应设泵房。极端最低气温高于-20℃的地区不宜设泵房。
极端最低气温介于-30℃~-20℃的地区,可根据输送介质的性质、运行条件及当地气候特点,确定是否设泵房。
当确定不设泵房时,如果该地区历年平均最热月14:00时的月平均温度高于32℃或该地区历年平均降水量在1000mm以上,应设泵棚。
2.气体、轻质油品、液态职业性接触毒物(Ⅰ、Ⅱ级)和酸、碱腐蚀性液体的输送泵宜分别设置泵房(棚)或露天泵站。
3.泵房(棚)宜为单层地上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危险性不相同的装卸泵若在室内布置,应分别设在不同的房间,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气体装卸泵应单独设房,不得和其他泵布置在同一房内。但当气体装卸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输送一级毒性物质的泵房与其他泵房应分隔设置。
4.泵房(棚)的净空不应低于3.5m。
5.泵房(棚)、露天泵站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泵房(棚)和露天泵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腐蚀性物质泵房(棚)和露天泵站的地面、泵基础、墙裙,应采取防腐措施。
6.泵房(棚)和露天泵站内地面宜高于周围地坪200mm以上,机泵的基础高度不应低于100mm。
6.2.4 压缩机和压缩机房(棚)
1.设置台数不宜少于2台。
2.压缩机宜敞开或半敞开式布置。
3.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
4.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5.压缩机室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机组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2) 机组操作侧与内墙净距不宜小于2.0m;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 气相阀门组宜设置在与储罐、设备及管道连接方便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6.压缩机房(棚)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7.压缩机进、出口管道上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出口应设置阀门。
(2) 进口应设置过滤器。
(3) 出口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
(4) 进、出口管之间应设置旁通道及旁通阀。
6.2.5 装卸泵房(棚)、压缩机房(棚)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6.2.5中的规定值。
6.1.1 罐装货物装卸栈桥及其线路,应采用横列式布置方式。当受到地形条件限制时,个别装卸栈桥及其线路,亦可采用纵列式布置。
6.1.2 液化烃、轻质油品、毒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的装卸栈桥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进行装卸作业时,液化烃和轻质油品可同桥布置。性质相近或相似的液体物料装卸时可同桥布置。
6.1.3 栈桥及其附属物应使用耐火、耐腐蚀、不渗水材料建造,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6.1.4 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栈桥两端和沿栈桥每60~80m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6.1.5 栈桥的长度取决于一次装、卸车辆数(即停车辆数)。
装车栈桥宽度:小鹤管单侧装车的宽度不宜小于1.5m。,双侧装车的宽度应为2~3m。大鹤管双侧装车宜为4m。
卸车栈桥宽度:采用上卸方式时,双侧卸车宽度应为2~3m,单侧卸车宽度不宜小于1.5m。采用下卸方式时(如原油等),卸车台位宽度宜为1.5~2m。
6.1.6 在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装卸区内,两相邻栈桥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液体的栈桥鹤管与相邻栈桥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桥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的两个装卸栈桥相邻鹤管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4.对于性质不相容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装卸鹤管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4个鹤位的间距。
6.1.7 栈桥应同装卸作业线平行布置,在距栈桥边缘10m以外的液体输送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1.8 在历年平均降水量大于1000mm,或最热月平均最高气温高于32℃的地区,栈桥上应设防雨或防热棚。
6.1.9 栈桥第一鹤管至股道直线段的始端距离,不应小于罐车长度的1/2。装卸车作业线上罐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1m;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装卸线挡车器的安全距离不小于20m。
装卸鹤管至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栈桥两端鹤位距栈桥端头的距离宜为3m。两侧同种物料鹤管间距应按罐车长度确定。
6.1.10 液化烃、可燃液体装车小鹤管鹤位数不宜少于5个,职业性接触毒物和酸、碱、盐腐蚀性液体物料小鹤管鹤位数不应少于2个。
小鹤管装车栈桥宜设1个防超装的上卸鹤位。
低温液化气体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6.2 装卸泵和泵房(棚)
6.2.1 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泵体和叶轮材质应与所装介质的性质、操作温度、压力及环境温度相适应。
2.装卸易挥发、易燃、易爆介质时,泵应采用机械密封及相应的辅助结构,配防爆电机。输送一级毒性物质时,宜选用屏蔽泵或磁力泵。
3.离心泵出口管线宜设止回阀,止回阀安装在靠近切断阀的上游。
4.泵流量应与装卸车作业要求相一致;泵扬程应取最大需要流量时所需的扬程。泵流量和扬程的裕量应适当,宜按流量的10%和扬程的5%~10%取值。
6.2.2 备用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运转中不允许因故中断操作的,应设备用泵。
2.输送职业性接触毒物(1、Ⅱ级)和酸、碱、盐等腐蚀性介质的泵,均应设备用泵。
3.经常操作但非长时间连续运转的泵,不宜专设备用泵,但可与输送介质性质相近且性能符合要求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泵。
4.不经常操作或因故中断但不影响装卸的,不设备用泵。
5.输送同一介质的备用泵不得超过一台。
6.2.3 泵房(棚)
1.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极端最低气温低于-30℃的地区应设泵房。极端最低气温高于-20℃的地区不宜设泵房。
极端最低气温介于-30℃~-20℃的地区,可根据输送介质的性质、运行条件及当地气候特点,确定是否设泵房。
当确定不设泵房时,如果该地区历年平均最热月14:00时的月平均温度高于32℃或该地区历年平均降水量在1000mm以上,应设泵棚。
2.气体、轻质油品、液态职业性接触毒物(Ⅰ、Ⅱ级)和酸、碱腐蚀性液体的输送泵宜分别设置泵房(棚)或露天泵站。
3.泵房(棚)宜为单层地上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危险性不相同的装卸泵若在室内布置,应分别设在不同的房间,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气体装卸泵应单独设房,不得和其他泵布置在同一房内。但当气体装卸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输送一级毒性物质的泵房与其他泵房应分隔设置。
4.泵房(棚)的净空不应低于3.5m。
5.泵房(棚)、露天泵站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泵房(棚)和露天泵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腐蚀性物质泵房(棚)和露天泵站的地面、泵基础、墙裙,应采取防腐措施。
6.泵房(棚)和露天泵站内地面宜高于周围地坪200mm以上,机泵的基础高度不应低于100mm。
6.2.4 压缩机和压缩机房(棚)
1.设置台数不宜少于2台。
2.压缩机宜敞开或半敞开式布置。
3.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
4.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5.压缩机室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机组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2) 机组操作侧与内墙净距不宜小于2.0m;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 气相阀门组宜设置在与储罐、设备及管道连接方便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6.压缩机房(棚)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7.压缩机进、出口管道上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出口应设置阀门。
(2) 进口应设置过滤器。
(3) 出口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
(4) 进、出口管之间应设置旁通道及旁通阀。
6.2.5 装卸泵房(棚)、压缩机房(棚)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6.2.5中的规定值。

注:1.泵棚或泵露天设置,且在储罐区内,泵与储罐的间距不受此表限制。
2.没有火灾危险性的毒性液体按甲、乙类液体确定安全距离。
3.没有火灾危险性的腐蚀性液体按丙类液体确定安全距离。
6.2.6 甲、乙类液体装卸车区不设集中泵站时,泵可设置于铁路栈桥之下,但泵四周应是敞开的,且泵基础顶面不应低于周围地坪。
6.3 输送管道
6.3.1 管道材质应与输送的物料性质相容。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6.3.2 管道的强度、刚度、焊接、焊接检验与试压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6.3.3 气体管道耐压强度都必须高于输送温度下物料的饱和蒸气压;输送管道的设计压力应按管道系统起点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
6.3.4 管道敷设
1.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物料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道应设管托。
2.管沟在进入泵房、油罐组防火堤等处,必须设隔断墙。
6.3.5 管道保护
1.管道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管道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2.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3.输送易凝物料的管道,应采取防凝措施。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6.3.6 输送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设专用管道。
6.3.7 输送管道的识别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体管道的基本识别色为中黄色,酸或碱管道的基本识别色为紫色,可燃液体管道的基本识别色为棕色,其他液体管道的基本识别色为黑色等。
2.管道基本识别色的标识方法,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1) 管道全长上标识;
(2) 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
(3) 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4) 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5) 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2.没有火灾危险性的毒性液体按甲、乙类液体确定安全距离。
3.没有火灾危险性的腐蚀性液体按丙类液体确定安全距离。
6.2.6 甲、乙类液体装卸车区不设集中泵站时,泵可设置于铁路栈桥之下,但泵四周应是敞开的,且泵基础顶面不应低于周围地坪。
6.3 输送管道
6.3.1 管道材质应与输送的物料性质相容。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6.3.2 管道的强度、刚度、焊接、焊接检验与试压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6.3.3 气体管道耐压强度都必须高于输送温度下物料的饱和蒸气压;输送管道的设计压力应按管道系统起点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
6.3.4 管道敷设
1.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物料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道应设管托。
2.管沟在进入泵房、油罐组防火堤等处,必须设隔断墙。
6.3.5 管道保护
1.管道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管道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2.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3.输送易凝物料的管道,应采取防凝措施。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6.3.6 输送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设专用管道。
6.3.7 输送管道的识别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体管道的基本识别色为中黄色,酸或碱管道的基本识别色为紫色,可燃液体管道的基本识别色为棕色,其他液体管道的基本识别色为黑色等。
2.管道基本识别色的标识方法,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1) 管道全长上标识;
(2) 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
(3) 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4) 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5) 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第七章 集装箱场地
7.1 集装箱堆场和作业场地7.1.1 集装箱堆存、装卸的场地应与其运量相适应,并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
7.1.2 集装箱作业场应设装卸场,根据需要可设拆装箱场。
装卸场应设主箱场、辅助箱场、场内道路、停车场及辅助生产设施等。装卸场应与其他场区隔开独立设置,并设置必要的封闭设施。
集装箱堆场应与城市道路畅通,货主进出堆场方便,并考虑消防通道的布置,一般情况下应和城市干道相连接。
7.1.3 堆场的大小应满足集装箱停放的需要。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固耐用,能够承受集装箱堆放和机械作业的负荷,并保持排水畅通。
7.1.4 主箱场装卸机械采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时,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走行线紧靠装卸线布置时,走行轨中心至装卸线中心的距离,应保证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支腿突出部分不侵入《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建限-1规定的限界。
2.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设置悬臂,跨内设汽车通道时,装卸线宜设置在跨内靠走行轨一侧;跨内不设汽车通道时,装卸线宜在跨内居中设置。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不设悬臂时,跨内应设汽车通道,装卸线宜设置在跨内靠走行轨一侧。跨内汽车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7.0m。汽车通道邻靠装卸线布置时,汽车通道边缘至无列车技术作业的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5m,至有列车技术作业的装卸线中心的距离不小于3.0m。
3.箱位边缘至无列车技术作业的装卸线中心的距离不应小于2.5m,至有列车技术作业的装卸线中心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箱位边缘至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走行轨中心的距离应为相应箱位侧的走行轨中心至支腿突出部分的宽度另加不小于0.8m的安全距离。
4.箱位端部边缘至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走行轨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宽度和箱位长度各半之差再加2.0m。
5.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走行轨端部与尽头式装卸线车挡的投影距离不宜小于15.0m;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走行轨端部与装卸线两端道路边缘的垂直距离,当装卸线为尽头式时,不宜小于18.0m;当装卸线为贯通式时,不宜小于15.0m。
7.1.5 主箱场装卸机械采用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时,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卸线中心至纵向作业通道边缘的距离应为2.5m。
2.每一装卸作业区两侧应各设两排箱位。
3.装卸线两端道路边缘距装卸线的装卸有效长度起讫点的距离,当装卸线为尽头式时,尽头一端不宜小于13.0m,另一端不宜小于10.0m;当装卸线为贯通式时,两端均不宜小于10.0m。
4.箱位端部边缘至两端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
7.2 集装箱堆场和作业场地的安全距离
7.2.1 集装箱堆场和作业场地与厂(站)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可参照第4.1.11条中第3款仓库的安全距离执行。
7.2.2 装运不同种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货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可参照第4.1.11条中第1款仓库之间的安全距离执行。
7.2.3 罐式箱堆场和作业场地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7.2.3中的规定值。

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相邻布置时,安全距离可取30m。
7.2.4 非罐式箱堆场和作业场地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安全距离可参照4.1.11条中第1款和第2款中仓库的安全距离执行。
第八章 装卸作业线
8.1 装卸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平直段线路。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设置遇碰撞摩擦不产生火花的挡车器和钢筋混凝土车挡。最后一个车位的末端至挡车器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挡车器后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上述安全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挡车器外延30m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货物的设施。
8.2 货物性质相近、且每种货物的年运量小于20000t,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同时作业不宜超过3个品种。
8.3 非罐装货物装卸线宜靠近仓库或储存设施布置。
8.4 铁路装卸作业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油卸车线应布置在其他油品装卸线的外侧。
2.各类大宗液体装车线应按照其火灾危险性,分别集中相邻布置。
3.取送车次频繁、货运量大的装卸线宜与进厂线直通。
8.5 装卸线的长度应根据货运量、货物品种、作业性质、取送车方式以及一次装卸车数量等条件确定。一般应满足平均一次送来车组的长度。
集装箱装卸作业线有效长度,按一次作业1/6列或1/3列设置。作业量较大和有开行集装箱班列前景车站或专用线(专用铁路),集装箱装卸作业线有效长度可按整列设置。
8.6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8.7 液体物料的铁路装卸栈桥范围内的铁路道床,宜采用整体道床。不易挥发的可燃液体、职业性接触毒物和腐蚀性液体物料装卸栈桥范围内的铁路道床应采用整体道床或其他有效防止液体物料渗漏的措施。在道床两侧应设防渗漏的排水沟,污水应集中处理。
8.8 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
8.8.1 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
1.办理站内装卸作业线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8.8.1-1中的规定。


3.专用线(专用铁路)的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8.1-3中的规定。

4.装卸作业线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应为1.75m,与高站台(高度不小于1.1m)边缘的距离应为1.85m。
5.硝酸铵装卸作业线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与厂(站)内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硝酸铵在24h内全部运走时,装卸作业线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40m;在48h内全部运走时,装卸作业线外部距离不小于160m。专用线(专用铁路)的硝酸铵装卸作业线还须满足本技术条件中第3.1条的要求。
6.民用爆破器材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应比照本技术条件中第4.2.9条仓库的安全距离执行。
民用爆破器材在24h内全部运走时,装卸作业线外部距离可按表4.2.9-1和表4.2.9-2中相同计算药量仓库的外部距离要求相应减少20%~30%;在48h内全部运走时,装卸作业线外部距离可按表4.2.9-1和表4.2.9-2中相同计算药量仓库的外部距离要求相应减少10%~20%。安全距离还须满足本技术条件中第3.1条的要求。
7.民用爆破器材地下仓库及覆土库的库区内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应按《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2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8.烟花爆竹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应参照本技术条件中第4.4.3条仓库的安全距离执行。
9.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8.8.2 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
1.装卸作业线与储罐、泵房等的安全距离按本技术条件中相关条款要求执行。
2.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8.8.1-2中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
3.气体及甲、乙类液体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8.2中的数值。
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液体的装卸线与厂内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可按表8.8.2中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

5.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货物罐车装卸作业线至非罐车铁路装卸作业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值:
(1) 装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20m;
(2) 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15m;
(3) 装卸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10m。
6.装卸栈桥边缘与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轨面起算,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
(2) 自轨面起算,3m以上不应小于1.85m。
7.专用线(专用铁路)中心线至专用线(专用铁路)出入口大门两侧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m;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m。
8.两条装卸作业线共用一座栈桥时,两中心线的距离,用小鹤管时不宜大于6m,用大鹤管时不宜大于7.5m。
8.8.3 集装箱装卸作业线
1.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8.8.1-2中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
2.甲类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与厂(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8.3中的规定。
火灾危险性低于甲类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与厂(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可按表8.8.3中的规定减少25%。
3.罐式箱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比照本技术条件第8.8.2条要求。

第九章 非罐装货物及集装箱装卸设备
9.1 装卸设备的类型应根据危险货物的品类、装卸方式、装卸机械性能确定。各类危险货物配备的主要装卸设备类型见表9.1。

9.2 装卸设备必须具有防爆性能,并能防止由于装卸作业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装卸腐蚀性物质的装卸设备应有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装卸腐蚀性物质的装卸设备应有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十章 消防设备、 设施
10.1 灭火器材
10.1.1 灭火器的选择
1.固体物质火灾(A类火灾)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
2.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3.气体火灾(C类火灾)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4.金属火灾(D类火灾)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5.带电火灾(E类火灾)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10.1.2 灭火器的配置
1.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的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场所应根据火灾类型配置相应的灭火器。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类型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2.危险货物仓库(站台)、堆场、雨棚等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中的相关规定。
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等的铁路装卸栈桥,应沿栈桥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2具手提式8kg干粉型灭火器。
4.压缩机房(棚)、装卸泵房(棚)等按建筑面积,每50㎡设置8kg干粉灭火器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10.1.3 灭火器的设置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布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3.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4.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灭火器应定期检验,且在有效期之内。
10.1.4 危险货物仓库(站台)、雨棚等应按每50㎡配置灭火毯1块,装卸栈桥上每隔24m至少配置灭火毯1块,装卸泵房(棚)、压缩机房(棚)内每个泵至少配置灭火毯1块。
每个装卸栈桥至少配置灭火毯4块。
10.1.5 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场所等应设置消防砂、消防桶、消防钩、消防锹、消防斧等灭火器材。
10.1.6 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宜增大推车式灭火器配置的比重。
10.2 消防水系统
10.2.1 危险货物储存、装卸等区域应根据危险货物特性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0.2.2 消防水源
1.当消防用水由市政或企业管网直接供给时,供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事故时,另1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和水压要求。
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市政或企业管网供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2.当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危险货物仓库(站台)、雨棚、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集装箱堆场面积在10000㎡及以上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h。
(2) 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500m³时,应分隔成2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 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 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5) 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7)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罐),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10.2.3 消防用水量
1.危险货物仓库内的消防用水量。
危险货物仓库内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同时开启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小于10L/s。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仓库体积小于等于5000m³,消防用水量不小于5L/s。
(2) 仓库体积大于>5000m³,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0L/s。
2.危险货物堆场、雨棚、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危险货物堆场、雨棚、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当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1时,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仓库体积小于等于3000m³,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
(2) 仓库体积大于3000m³,消防用水量不小于25L/s。
(3) 民用爆炸器材总仓库区消防用水量不小于20L/s;当仓库存量不超过100t时,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
(4) 烟花爆竹总仓库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
(5)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桥消防用水量不小于60L/s。
10.2.4 消火栓
1.危险货物堆场、雨棚、仓库、装卸作业区应设室外消火栓。
2.室外消火栓宜选用地上式,应沿道路敷设,且有明显标志。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保护措施。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4.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公称直径150mm或公称直径100mm和2个公称直径65mm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公称直径100mm和公称直径65mm的栓口各1个。
5.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
10.3 危险货物仓库、泵房(棚)、雨棚、装卸作业区等应根据其货物的性质和火灾种类设置或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于粉灭火系统或蒸汽灭火系统。
10.4 消防泵
10.4.1 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宜合建,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消防泵房的位置应保证启泵后5min内,将泡沫混合液和冷却水送到任何一个着火点。
10.4.2 消防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消防泵应保证在接警后30s内启动,2min以内投入运行。
10.4.3 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各设1台备用泵。当消防冷却水泵与泡沫混合液泵的压力、流量接近时,可共用1台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扬程不得小于最大工作泵的能力。
当仓库、堆场等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仓库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10.4.4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10.5 消防车
10.5.1 生产、储存、运输火灾危险性较大危险货物的大型企业或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10.5.2 消防车的数量和种类应与企业运输的危险货物种类、运量相适应。
10.5.3 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警后5min内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
10.6 消防道路
10.6.1 仓库、雨棚、堆场、装卸区、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宜与厂(站)内道路构成环行道,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储存、装卸作业区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10.6.2 铁路装卸区的消防车道应与铁路线路平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若一侧设置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路不应大于80m。
2.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与装卸栈桥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不小于15m。
10.6.3 铁路站场、厂(站)的消防道路应与外部主干道路相通。
10.1.1 灭火器的选择
1.固体物质火灾(A类火灾)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
2.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3.气体火灾(C类火灾)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4.金属火灾(D类火灾)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5.带电火灾(E类火灾)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10.1.2 灭火器的配置
1.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的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场所应根据火灾类型配置相应的灭火器。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类型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2.危险货物仓库(站台)、堆场、雨棚等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中的相关规定。
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等的铁路装卸栈桥,应沿栈桥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2具手提式8kg干粉型灭火器。
4.压缩机房(棚)、装卸泵房(棚)等按建筑面积,每50㎡设置8kg干粉灭火器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10.1.3 灭火器的设置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布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3.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4.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灭火器应定期检验,且在有效期之内。
10.1.4 危险货物仓库(站台)、雨棚等应按每50㎡配置灭火毯1块,装卸栈桥上每隔24m至少配置灭火毯1块,装卸泵房(棚)、压缩机房(棚)内每个泵至少配置灭火毯1块。
每个装卸栈桥至少配置灭火毯4块。
10.1.5 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场所等应设置消防砂、消防桶、消防钩、消防锹、消防斧等灭火器材。
10.1.6 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宜增大推车式灭火器配置的比重。
10.2 消防水系统
10.2.1 危险货物储存、装卸等区域应根据危险货物特性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0.2.2 消防水源
1.当消防用水由市政或企业管网直接供给时,供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事故时,另1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和水压要求。
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市政或企业管网供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2.当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危险货物仓库(站台)、雨棚、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集装箱堆场面积在10000㎡及以上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h。
(2) 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500m³时,应分隔成2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 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 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5) 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7)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罐),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10.2.3 消防用水量
1.危险货物仓库内的消防用水量。
危险货物仓库内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同时开启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小于10L/s。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仓库体积小于等于5000m³,消防用水量不小于5L/s。
(2) 仓库体积大于>5000m³,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0L/s。
2.危险货物堆场、雨棚、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危险货物堆场、雨棚、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当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1时,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仓库体积小于等于3000m³,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
(2) 仓库体积大于3000m³,消防用水量不小于25L/s。
(3) 民用爆炸器材总仓库区消防用水量不小于20L/s;当仓库存量不超过100t时,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
(4) 烟花爆竹总仓库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
(5)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桥消防用水量不小于60L/s。
10.2.4 消火栓
1.危险货物堆场、雨棚、仓库、装卸作业区应设室外消火栓。
2.室外消火栓宜选用地上式,应沿道路敷设,且有明显标志。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保护措施。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4.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公称直径150mm或公称直径100mm和2个公称直径65mm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公称直径100mm和公称直径65mm的栓口各1个。
5.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
10.3 危险货物仓库、泵房(棚)、雨棚、装卸作业区等应根据其货物的性质和火灾种类设置或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于粉灭火系统或蒸汽灭火系统。
10.4 消防泵
10.4.1 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宜合建,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消防泵房的位置应保证启泵后5min内,将泡沫混合液和冷却水送到任何一个着火点。
10.4.2 消防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消防泵应保证在接警后30s内启动,2min以内投入运行。
10.4.3 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各设1台备用泵。当消防冷却水泵与泡沫混合液泵的压力、流量接近时,可共用1台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扬程不得小于最大工作泵的能力。
当仓库、堆场等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仓库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10.4.4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10.5 消防车
10.5.1 生产、储存、运输火灾危险性较大危险货物的大型企业或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10.5.2 消防车的数量和种类应与企业运输的危险货物种类、运量相适应。
10.5.3 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警后5min内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
10.6 消防道路
10.6.1 仓库、雨棚、堆场、装卸区、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宜与厂(站)内道路构成环行道,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储存、装卸作业区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10.6.2 铁路装卸区的消防车道应与铁路线路平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若一侧设置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路不应大于80m。
2.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与装卸栈桥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不小于15m。
10.6.3 铁路站场、厂(站)的消防道路应与外部主干道路相通。
第十一章 防雷、防静电设施
11.1 防雷设施11.1.1 爆炸品仓库及雷暴日大于40天/年地区的所有危险货物仓库、堆场、雨棚应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避雷网的网格尺寸应小于等于5m×5m或6m×4m。高度通过计算确定。
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顶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
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和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10Ω。
11.1.2 雷暴日小于40天/年地区的危险货物(爆炸品除外)仓库、堆场、雨棚应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网,或者两者兼备。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避雷网网格尺寸应小于等于10m×10m或12m×8m,高度通过计算确定。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应小于等于18m。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10Ω。
11.1.3 仓库、雨棚、泵房(棚)或压缩机房(棚)等建筑物内及突出建筑物面的一切金属、金属屋顶均应接地。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当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30m跨接一次,交叉管道当净距小于100mm时,交叉处也应跨接。
建筑物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11.1.4 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11.1.5 装卸设施应采用防雷接地。
11.1.6 露天装卸作业的装卸栈桥可不装设避雷针(带);在棚内进行装卸作业的,应装设避雷针(带)。
进入装卸作业区的输送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
11.1.7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泵房(棚)应采用避雷带(网)。避雷带(网)的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网格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
进出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泵房(棚)外侧应做1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
11.1.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40天/年的地区,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的泵房(棚)宜装设避雷带(网)防直击雷。避雷带(网)的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其间距不应大于18m。
进出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泵房(棚)外侧应做1处接地,接地装置宜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
11.1.9 输送管道的法兰、阀门的连接处应设跨接线。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管道系统的所有金属件,包括护套的金属包覆层必须接地。
管道两端和每隔200~300m处,以及分支处、拐弯处均应有一处接地。接地点宜设在管墩处,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平行敷设于地上或管沟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可燃性气体放空管道必须装设避雷针,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高于管口不小于2m,避雷针距管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11.2 防静电设施
11.2.1 仓库、站台、雨棚
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设计接地。
2.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区、泵房(棚)、压缩机房(棚)等的人口处,应设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3.储运设备、操作工具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11.2.2 装卸作业线
1.专用线(专用铁路)与电气化铁路接轨时,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不应进入装卸作业区。
2.当专用线(专用铁路)与电气化铁路接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不进入专用线(专用铁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专用线(专用铁路)上应设置2组绝缘轨缝,第一组设在专用线(专用铁路)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设在进入装卸区前。2组绝缘轨缝的距离,应大于取送车列的总长度。
(2) 在每组绝缘轨缝的电气化铁路侧,应设1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向延伸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 装卸设施的钢轨、输送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点间距不应大于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当专用线(专用铁路)与电气化铁路接轨,且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进入专用线(专用铁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的专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应设2组隔离开关,第一组应设在专用线(专用铁路)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应设在专用线(专用铁路)进入装卸作业区前,且与第一个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30m。隔离开关的入库端应装设避雷器保护。专用线(专用铁路)的接触网终端距第一个装卸鹤管,不应小于15m。
(2) 在专用线上(专用铁路),应设置2组绝缘轨缝及相应的回流开关装置。第一组设在专用线(专用铁路)起始点15m以内,第二组设在进入装卸区前。
(3) 在每组绝缘轨缝的电气化铁路侧,应设1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向延伸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 专用电气化铁路线第二组隔离开关后的接触网,应设置供搭接的接地装置。
(5) 装卸设施的钢轨、输送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点间距不应大于20m,每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1.2.3 栈桥、鹤管
1.专用线(专用铁路)与电气化铁路不接轨,铁路装卸栈桥的首末端及中间处,应与钢轨、输送管道、鹤管等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2.铁路罐车和装卸栈桥,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3.非金属注液软管宜采用防静电材料制作。
11.2.4 装卸泵和压缩机
1.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压缩机、装卸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2.机泵和泵属电机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
11.2.5 输送管道
1.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送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2.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送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合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3.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4.输送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液体或固体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第十二章 劳动安全防护
12.1 安全检测设备
12.1.1 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储运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有毒气体或能散发有毒气体的液体储运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设置要求如下:
1.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2.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5.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6.小鹤管铁路装卸栈桥,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大鹤管铁路装卸栈桥,宜设一台检测器。
7.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宜设检测器。
8.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12.1.2 储存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危险货物仓库、雨棚等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2.1.3 储运放射物质的场所应配备辐射水平监测仪、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监测仪和个人剂量监测仪等监测仪器。
12.1.4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
1.办理20ft及其以上大型集装箱的车站,应配置80t汽车衡或相适应的衡器。
2.罐装作业装卸泵的装卸管线上宜安装计量仪器。
12.2 安全防护用品
12.2.1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品类、运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种类,可参照下列规定选用。对于有次要危险性的货物,尚应配备相对应危险性的安全防护用品。
1.爆炸品:防静电工作服、手套、鞋,防护镜,防毒面具,防爆型照明灯等。
2.气体: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镜,防静电服、手套、鞋,防寒服,防爆型照明灯等。
3.易燃液体: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自给式呼吸器,防护镜,防静电服、手套、鞋,防毒物渗透工作服,耐油橡胶手套,防爆型照明灯等。
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护镜,防静电服、手套、鞋,橡胶手套,隔绝式防毒服,防爆型照明灯等。
5.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式防尘呼吸器,防尘口罩,防护镜,防静电服、手套、鞋,隔绝式防毒服,橡胶手套,耐酸、碱鞋,防爆型照明灯等。
6.毒性物质: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镜,防毒物渗透工作服,透气型防毒服,防毒物渗透手套,防静电服、手套、鞋,防爆型照明灯等。
7.放射性物质:防射线服、手套,防射线护目镜,防尘口罩等。
8.腐蚀性物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镜,防酸碱工作服、手套、鞋,防爆型照明灯等。
12.3 通信设备
12.3.1 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区的值班室内,应设事故报警电话。无值班室的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区应在方便地点设置防爆型报警电话。
12.3.2 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装置。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保证区域内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12.4 事故应急救援器材
12.4.1 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及消防泵房等处必须设置事故照明,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2.4.2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品类,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防火(护)服。
2.空气呼吸器。
3.防护镜。
4.防毒面具。
5.应急药品,如灼伤急救用药,中毒急救用药(参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附录9),止血类急救用药等。
6.急救器材:急救箱,担架,止血带,止血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叩诊锤,压舌板,镊子,针灸针,备用氧气瓶或氧气袋,一次性输液器,人工呼吸器,一次性注射器(带针头)等。
12.4.3 放射性货物应配备:
1.热释光剂量计12只。热释光剂量计须存放在5cm以上厚的铅室里,用时一定要有两只作对照。
2.应急包两只。应急包应含:专用工作服一套,工作帽一顶,口罩(12层以上的纱布)1只,乳胶手套两副,吸水性能良好的吸水纸或脱脂棉250g,质地牢靠的塑料袋两只,50cm以上的长柄镊子两把。
3.长筒胶鞋两双。
12.5 其他
12.5.1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线应配备遇碰撞、摩擦不产生火花的防溜装置。
12.5.2 爆炸品、剧毒品仓库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和防盗报警系统。
12.5.3 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储存、装卸场所,应设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
12.5.4 应设有沐浴室、洗衣房、休息室、更衣室等设施。
12.5.5 酸、碱装卸作业区还应设事故中和池。
12.5.6 仓库应有通风、降温设施。危险货物的储存场所应设温度计和湿度计。
12.1.1 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储运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有毒气体或能散发有毒气体的液体储运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设置要求如下:
1.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2.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5.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6.小鹤管铁路装卸栈桥,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大鹤管铁路装卸栈桥,宜设一台检测器。
7.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宜设检测器。
8.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12.1.2 储存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危险货物仓库、雨棚等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2.1.3 储运放射物质的场所应配备辐射水平监测仪、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监测仪和个人剂量监测仪等监测仪器。
12.1.4 计量安全检测设备
1.办理20ft及其以上大型集装箱的车站,应配置80t汽车衡或相适应的衡器。
2.罐装作业装卸泵的装卸管线上宜安装计量仪器。
12.2 安全防护用品
12.2.1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品类、运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种类,可参照下列规定选用。对于有次要危险性的货物,尚应配备相对应危险性的安全防护用品。
1.爆炸品:防静电工作服、手套、鞋,防护镜,防毒面具,防爆型照明灯等。
2.气体: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镜,防静电服、手套、鞋,防寒服,防爆型照明灯等。
3.易燃液体: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自给式呼吸器,防护镜,防静电服、手套、鞋,防毒物渗透工作服,耐油橡胶手套,防爆型照明灯等。
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护镜,防静电服、手套、鞋,橡胶手套,隔绝式防毒服,防爆型照明灯等。
5.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式防尘呼吸器,防尘口罩,防护镜,防静电服、手套、鞋,隔绝式防毒服,橡胶手套,耐酸、碱鞋,防爆型照明灯等。
6.毒性物质: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镜,防毒物渗透工作服,透气型防毒服,防毒物渗透手套,防静电服、手套、鞋,防爆型照明灯等。
7.放射性物质:防射线服、手套,防射线护目镜,防尘口罩等。
8.腐蚀性物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镜,防酸碱工作服、手套、鞋,防爆型照明灯等。
12.3 通信设备
12.3.1 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区的值班室内,应设事故报警电话。无值班室的危险货物储存、装卸作业区应在方便地点设置防爆型报警电话。
12.3.2 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装置。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保证区域内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12.4 事故应急救援器材
12.4.1 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及消防泵房等处必须设置事故照明,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2.4.2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品类,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防火(护)服。
2.空气呼吸器。
3.防护镜。
4.防毒面具。
5.应急药品,如灼伤急救用药,中毒急救用药(参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附录9),止血类急救用药等。
6.急救器材:急救箱,担架,止血带,止血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叩诊锤,压舌板,镊子,针灸针,备用氧气瓶或氧气袋,一次性输液器,人工呼吸器,一次性注射器(带针头)等。
12.4.3 放射性货物应配备:
1.热释光剂量计12只。热释光剂量计须存放在5cm以上厚的铅室里,用时一定要有两只作对照。
2.应急包两只。应急包应含:专用工作服一套,工作帽一顶,口罩(12层以上的纱布)1只,乳胶手套两副,吸水性能良好的吸水纸或脱脂棉250g,质地牢靠的塑料袋两只,50cm以上的长柄镊子两把。
3.长筒胶鞋两双。
12.5 其他
12.5.1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线应配备遇碰撞、摩擦不产生火花的防溜装置。
12.5.2 爆炸品、剧毒品仓库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和防盗报警系统。
12.5.3 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储存、装卸场所,应设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
12.5.4 应设有沐浴室、洗衣房、休息室、更衣室等设施。
12.5.5 酸、碱装卸作业区还应设事故中和池。
12.5.6 仓库应有通风、降温设施。危险货物的储存场所应设温度计和湿度计。
第十三章 其他
13.1 危险货物换装(轮)技术条件
换装(轮) 设施设备的设置及安全距离参照本技术条件的相关条款。
换装(轮) 设施设备的设置及安全距离参照本技术条件的相关条款。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止点
A.0.1 道路——路边。
A.0.2 铁路——线路中心线(指明者除外)。
A.0.3 管道——管子中心(指明者除外)。
A.0.4 储罐——罐外壁。
A.0.5 各种设备——最突出的外缘。
A.0.6 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A.0.7 埋地电力和通信电缆——电缆中心。
A.0.8 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中心线。
A.0.9 铁路、汽车装卸鹤管——装卸作业时鹤管的立管中心。
A.0.10 工矿企业、居民区——围墙中心线;无围墙者,从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中心线算起。
A.0.11 专用铁路的企业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A.0.2 铁路——线路中心线(指明者除外)。
A.0.3 管道——管子中心(指明者除外)。
A.0.4 储罐——罐外壁。
A.0.5 各种设备——最突出的外缘。
A.0.6 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A.0.7 埋地电力和通信电缆——电缆中心。
A.0.8 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中心线。
A.0.9 铁路、汽车装卸鹤管——装卸作业时鹤管的立管中心。
A.0.10 工矿企业、居民区——围墙中心线;无围墙者,从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中心线算起。
A.0.11 专用铁路的企业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附录B 本技术条件用词说明
执行本技术条件的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