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Project code for urban and rural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onservation &utilization engineering
GB 55035-202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 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5月23日
2023年5月23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条文说明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划定和管理维护要求;
(2)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址环境、格局风貌、建(构)筑物、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保护利用和建设要求;
(3)规定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环境景观、格局风貌、建(构)筑物、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保护利用和建设要求;
(4)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区环境、建(构)筑物、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保护利用和建设要求;
(5)规定了历史地段的保护重点和设施改善等方面的要求;
(6)规定了历史建筑的保护重点和污化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同济大学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起草人员
杨保军 张广汉 王军 许龙 鞠德东 胡敏 廖正昕 张杰 周俭 陈乃栋 贾倩倩 霍晓卫 杨辰 李建波 石闻 张捷 奚江波 张晶晶
(三)审查人员
王树声 阳建强 傅爽 王林 何依 虞建华 宋晓龙 周萍 郑路 李国恩
三、术语
1 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 历史城区 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老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需要保护的地区。
3 历史文化名镇 historic town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化遗产丰富,具有较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镇。
4 历史文化名村 historic village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化遗产丰富,具有较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村庄。
5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街道、区域。
6 历史地段 historic area
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
7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特色的建(构)筑物。
8 传统风貌建筑 traditional style building
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和风貌特征的建(构)筑物。
1 总则
1.0.1 为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制定本规范。
1.0.2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应执行本规范。文物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除外。
1.0.3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价值认知与阐释,保持保护对象本体和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1.0.4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应坚持公众参与,开展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1.0.5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述本规范的制定目的。编制本规范的目的,以落实新时期新要求,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高质量发展,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
1.0.2 本条阐述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对象。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城、镇、村、地段、建筑等对象,主要对象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城乡建设领域中涉及的遗产。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其他遗产的保护利用要统筹好与本规范的关系。
1.0.3 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结合遗产保护的新理念新趋势新要求,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必须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本体和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合理的展示利用,加强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和谐共融以及遗产的永续传承。
1.0.4 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凝聚了社会公众的情感记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的传承利用涉及其中和周边居民的公众利益,因此各项保护利用工作要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公众参与、共同缔造,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决策。
1.0.5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规划、建设、保护、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保护范围2.2 管理维护
2.1 保护范围
2.1.1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明确保护与利用要求,制定保护措施。当不同类别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出现重叠时,应按其中较为严格的控制要求执行。
2.1.2 历史文化名城应根据城镇历史演变和现状风貌保存状况,将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划定为历史城区,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2.1.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2.1.4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1h㎡。
2.1.5 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内应保存较为完整的传统格局和较好的历史风貌。
2.1.6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2.1.7 保护范围界线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在重要眺望点视线所及范围内建筑物外观界面完整,及相应建筑物用地边界完整;
2 应保持现状用地边界完整;
3 应保持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完整。
条文说明
2.1.1 本条阐述保护范围划定的基本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利用要求,是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同类型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划定和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不同类型的保护对象划定的保护范围存在重叠交错的现象,按照保护有力的基本要求,采用严格的控制要求执行。
2.1.2 本条阐述历史文化名城划定历史城区的基本要求。历史城区是指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老城区。划定历史城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历史城区是历史文化名城文化空间的集中承载地。历史城区并非完全对应于历史上的城垣范围,而是通过综合分析城市不同历史时期的空间格局,根据保护格局和延续风貌的要求划定保护控制的范围。
2.1.3 本条阐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划定的要求。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范围的划定要保证各类保护对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要充分考虑核心保护范围与现代建设地区之间的缓冲与过渡。
2.1.4 本条阐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划定的要求。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应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应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的相关
要求,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1h㎡。
2.1.5 本条阐述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划定的要求。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应纳入具有一定规模,空间肌理、景观环境、建(构)筑等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区域。
2.1.6 本条阐述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划定的要求。历史建筑根据所在区位按照下述两种情况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为历史建筑本身,历史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风貌协调区。具体应当结合周边地形地貌、道路条件、因此邻建筑和院落边界线等条件统筹划定。
2.1.7 本条阐述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划定还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界线是保护与管理的重要依据,既要保证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把集中成片的传统建筑区域和重要历史环境纳入其中,同时也应充分考虑管理需求,尽可能与现状用地边界、自然景观边界吻合。
2.2 管理维护
2.2.1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分类别建立保护对象的档案数据库,进行信息化管理。
2.2.2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2.2.3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加强保护对象的日常维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
2.2.4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建立日常维护资金的投入机制,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建立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构成的多方合作机制。
2.2.5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弘扬工匠精神。
2.2.6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意识。
2.2.7 历史建筑应明确保护责任人及其保护义务和修缮、保养责任。
条文说明
2.2.1 本条阐述各类保护对象数字建档、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要加强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数据的整合共享,提升监测管理水平。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各级保护对象建档工作,优化创新档案管理机制,建立数字化档案,强化数据动态管理。
2.2.2 本条阐述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要求。遗产安全是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重要目标和前提,按照《意见》要求,要加强多种形式应急力量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地段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2.2.3 本条阐述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日常维护与监督的要求。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中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大多年代久远,随时都有损毁的危险。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加强日常的精细化维护,并及时制止违章建设以及其他破坏行为。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意见》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
2.2.4 本条阐述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过程中日常维护资金投入的要求。做好资金保障,建立稳定的日常维护资金投入机制,是保护利用工作持续开展的重要基础。应当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到保护工作中,形成多方合作机制。
2.2.5 本条阐述在保护利用过程中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要求。当前传统修缮技艺普遍老龄化严重,部分传统技艺面临失传。按照《意见》要求,加强修缮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更多年轻人学习,开展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弘扬工匠精神。
2.2.6 本条阐述在保护利用过程中的宣传教育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意见》要求,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传统节庆活动、纪念活动、文化年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主题活动,创新表达方式,以新闻报道、电视剧、电视节目、纪录片、动画片、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充分展现中华文明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增强全社会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意识。
2.2.7 本条主要针对历史建筑复杂的权属和使用情况下,建设行为主体不明、保护责任人不明的现象。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产权主体不唯一以及产权不明等问题很容易导致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缺少对应的责任人。因此,应当建立历史建筑责任人制度,明确保护修缮的责权分配,同时出台相关的经济补偿政策,切实地落实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责任。
3 历史文化名城
3.1 城址环境3.2 格局风貌
3.3 建(构)筑物
3.4 道路交通设施
3.5 市政基础设施
3.1 城址环境
3.1.1 历史文化名城应整体保护,传承传统营建智慧,新的城市建设不应改变与历史城区相互依存的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
3.1.2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城址环境的山水人文空间格局,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
条文说明
3.1.1 整体性是中国历史城市最突出的特征之一,中国古代城市营建通常将城市放置在大的环境背景下进行整体考虑,形成整体空间秩序,体现了内涵丰富的营建智慧。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3.1.2 历史文化名城的山水人文空间格局是城市选址、形成、发展的基础,是体现名城价值和特色的重要载体,真实、完整地保护山水人文空间格局是名城保护的重要目标与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应制定城址环境的自然山水格局和人文环境要素的保护措施,对可能破坏名城城址环境的人工干预活动提出具体管控要求,确保不损害城址环境的山水人文特色。
3.2 格局风貌
3.2.1 历史文化名城应整体保护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加强城垣轮廓、历史轴线、河湖水系、街巷肌理、重要节点等空间特征的保护和延续。
3.2.2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和延续历史风貌特色,严格控制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
3.2.3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重要的视线通廊,并对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进行严格控制。
3.2.4 历史城区应保护和延续具有历史意义的空间场所和标志物。
条文说明
3.2.1 我国古代城市营建尊崇礼制、讲究秩序,同时又因地制宜、顺应自然环境,创造了大量和而不同、多样统一的传统城市格局特色。历史城区的空间尺度、城垣轮廓、历史轴线、河湖水系、街巷肌理以及重要节点是城市格局特色的重要载体,是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内涵的关键要素,应提出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3.2.2 历史风貌是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重要体现,应针对历史城区的历史风貌特征,在更新改造、建设中控制和引导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强化历史城区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文脉延续性和风貌整体性。
3.2.3 为了保护整体上的视觉关联性,历史文化名城内应对重要的视线通廊进行保护,尤其需要严格控制视线通廊范围内的建筑高度。
3.2.4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历史城区内大多保留了部分具有典型历史意义的空间场所、标志物等,它们是历史文化名城价值和特色的重要载体,需要有效保护和延续,保证历史文脉的连续性。
3.3 建(构)筑物
3.3.1 历史城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和延续历史风貌,增强名城特色。
3.3.2 历史城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予以整治改造。
3.3.3 历史城区内城市更新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应遵循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的原则。
条文说明
3.3.1 历史城区内的建(构)筑物是体现历史风貌的重要载体,新建、改(扩)建时,要控制好高度、体量、色彩、风格,使之与历史环境相协调,保持和延续历史风貌,增强名城特色。
3.3.2 当前大部分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历史风貌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历史城区内存在部分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通过降低建筑高度、改造外观、削弱体量等适宜的方式进行整治改造,使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3.3.3 历史城区是各类历史文化要素密集分布的地区,历史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应充分保护各类有价值的要素,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
3.4 道路交通设施
3.4.1 历史城区应保持或延续原有的道路格局,保护传统街巷的原有空间尺度和界面。
3.4.2 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提高公共交通可达性。
3.4.3 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导为主,通过性的交通干路、交通换乘设施、大型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于历史城区外围。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高架道路、立交桥、货运枢纽等交通设施。
3.4.4 历史城区内道路、桥梁、轨道、公交、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风貌的管控要求,对风貌不协调的现有交通设施应予以整治改造。
条文说明
3.4.1 历史城区内的道路格局是城市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或延续历史城区原有道路格局是名城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尤其应重视保护有价值的传统街巷,应保持传统街巷的原有空间尺度、断面形式、两侧建筑界面等。
3.4.2 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不断完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根据历史城区道路和街巷特点,灵活发展中巴、小巴等公交车型,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可达性,应研究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必要时可划定步行区,不断完善人性化的交通环境。
3.4.3 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从城市整体层面进行综合考虑,以疏导为主,避免由于将穿越性交通引入历史城区而加剧交通拥挤程度。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大型交通设施,如体量较大的高架道路、立交桥、货运枢纽、大型机动车停车场等,以免吸引与历史城区无关的外部交通。
3.4.4 历史城区内的各类交通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整体风貌保护与管控的要求,使其与历史城区传统风貌相协调,对于不协调的交通设施应根据历史城区风貌控制管控要求进行整治。
3.5 市政基础设施
3.5.1 历史城区内应积极改善市政基础设施,设施建设应与历史风貌、用地布局及功能、道路交通等统筹协调。
3.5.2 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区域锅炉房、燃气输气管线、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等环境敏感型设施;不应新设置区域性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站点。
3.5.3 历史城区应因地制宜确定排水体制,优先采取雨污分流排水体制。
3.5.4 历史城区应健全防灾安全体系,重视火灾及其他次生灾害的防治。历史城区内不应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3.5.5 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然环境、历史环境协调,保持滨水特色,重视历史防洪构筑物、码头等的保护与利用。
条文说明
3.5.1 完善市政设施是保持历史城区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必要前提,提高历史城区生活环境质量及市政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水平,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历史城区内市政基础设施服务水平落后将导致吸引力和活力下降。市政基础设施布置和管线敷设与保护要求发生矛盾时,应当以遗产保护和安全为前提,积极探索适宜的技术手段和处理措施,使之与历史风貌、用地布局及功能、道路交通等统筹协调。
3.5.2 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那些占地多、体量大、进出管线复杂,对历史风貌有影响,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和次生污染的设施;不应新设置区域性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站点和管线,对现状已存在的大型市政设施和管线,应结合城市整体功能布局进行合理调整。
3.5.3 历史城区一般都是雨水排放条件好或原有排水设施完善的地区。因此,历史城区在更新建设中应根据地形特征和排水条件,结合周边用地条件合理确定排水体制,优先采取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没条件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地区,可以采用截留式合流制的方式将混合污水送至历史城区外围适当的地方与城市污水一并处理;在空间准许的地方应充分利用生态基础设施源头控制。
3.5.4 历史城区应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防灾方针,健全防灾安全体系。新建或改建的防灾设施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历史城区的保护要求。历史城区内建筑密集,传统建筑多为砖木结构,因此在历史城区内禁止布置生产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其他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3.5.5 沿江滨水的历史文化名城往往保留传统的防洪堤坝、构筑物、码头等设施,在进行改造和加固时应考虑与自然环境、历史环境协调,并尽可能保护与利用原设施,体现传统的滨水环境特色。新建的防洪堤和河道驳岸的形式选择、断面设计,应满足风貌特色的保护要求。
3.5.5 沿江滨水的历史文化名城往往保留传统的防洪堤坝、构筑物、码头等设施,在进行改造和加固时应考虑与自然环境、历史环境协调,并尽可能保护与利用原设施,体现传统的滨水环境特色。新建的防洪堤和河道驳岸的形式选择、断面设计,应满足风貌特色的保护要求。
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4.1 环境景观
4.2 格局风貌
4.3 建(构)筑物
4.4 道路交通设施
4.5 市政基础设施
4.1 环境景观
4.1.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山水形胜、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田园风光、历史驳岸、古树名木等自然人文景观。
4.1.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与传统生产生活相关的设施、场所和景观。
条文说明
4.1.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山水形胜、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田园风光、历史驳岸、古树名木等自然人文景观是其形成、发展、演变依赖的基础性条件,也是体现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的重要载体,应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保护,并提出相应保护措施和具体管控要求。
4.1.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活态遗产,是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空间。传统的生产场所、生活空间和地域文化景观是当地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礼仪制度等传统文化的物质载体,应加以保护。
4.2 格局风貌
4.2.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整体保护传统空间格局和历史风貌。
4.2.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街巷格局和尺度,不应拓宽传统街巷;路面铺装应保持延续传统的材料、尺寸和铺装方式。
4.2.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传统街巷界面应保持原有传统风貌建筑形式和高度。
4.2.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持文化空间场所的景观环境和场地特征,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条文说明
4.2.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传统空间格局反映出选址布局的基本思想与历史变迁,历史风貌反映出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因此,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进行整体保护,提出整体保护传统空间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措施。
4.2.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形成的街巷格局、尺度是其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整体空间格局密切相关。因此,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延续原有街巷尺度,不得拓宽传统街巷。传统街巷的路面材料和铺装铺砌方式是街巷景观特征的重要构成要素,至今仍保留着传统式样及铺砌方式的路面应加强维护;路面已遭破坏的,应尽量采用传统路面材料、传统样式和传统工艺加以修复。
4.2.3 传统街巷界面既能体现传统功能,又能营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生活氛围,应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街巷界面提出保护要求与控制措施,保持原有建筑的形式、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4.2.4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优秀传统文化,如方言、民间文学、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技艺、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体现了悠久历史与灿烂文化。建筑空间、景观环境、文化场所等是优秀传统文化的展示和传承空间。因此,应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提出要求,并保持和延续相应的文化空间场所。
4.3 建(构)筑物
4.3.1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传统生产生活设施,应采取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
4.3.2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修缮应采用地方材料、传统形式和施工工艺。
4.3.3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应加强白蚁防治,分类施策,并做好动态监测和预防。
4.3.4 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进行整治和改造。
4.3.5 传统风貌建筑使用应根据居民的需求改善内部设施,适应现代生活,提升居住品质。
条文说明
4.3.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各类建(构)筑物情况复杂,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根据建(构)筑物的保护级别、价值以及保存状况,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传统生产生活设施应采取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
4.3.2 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有保护价值建筑的保护整治应对照原有历史实物,或者原有的测绘图及照片,尽量使用与相同或相近的地方材料、传统形式和施工工艺,延续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留其丰富的历史信息。
4.3.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尤其是木结构建筑遭受白蚁危害的问题十分突出,亟需加强白蚁防治工作。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白蚁危害严重的应实施综合治理,白蚁危害一般的应实施危害点白蚁灭治,同时应加强蚁害的动态监测和预防。
4.3.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与历史风貌冲突,甚至破坏传统格局完整性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确定整修、改造、拆除等整治方式。对风貌影响较小的建(构)筑物可以选择更换部件、降低高度、减小体量、改造外观等整修方法,使其符合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对风貌影响较大的建(构)筑物可以选择改造或拆除等整治方式,改造时应尽量采用传统建筑样式保持风貌协调,在一些特定环境中也可以采用得体的现代建筑形式实现协调,但需充分研究与论证。
4.3.5 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应当做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还要改善人居环境,因此,仍作为居住功能的传统风貌建筑应根据居民需求,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提出提升建筑安全、居住舒适性等方面的引导,以适应现代生活,提升居住品质。
4.4 道路交通设施
4.4.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持和延续传统的道路格局和空间尺度,并利用原有道路街巷组织慢行交通。
4.4.2 通过性交通干路不应穿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
4.4.3 机动车停车场的选址和规模不应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环境。
条文说明
4.4.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道路交通组织应注重保持历史文化氛围,保持和延续传统的道路格局和空间尺度,在不改变街巷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优化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交通环境,利用原有道路街巷组织步行及自行车等慢行交通。
4.4.2 应协调好交通发展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关系,机动车交通尤其是通过性交通干路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通过性交通干路不应穿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
4.4.3 保护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发展的根本。大型机动车停车场的选址和规模会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环境和风貌格局产生影响。应积极探索多种方式解决居民出行和车辆停放问题,机动车交通、车辆停放等应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外解决和疏散。
4.5 市政基础设施
4.5.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积极改善市政基础设施,设施建设应与历史风貌、用地布局及功能、道路交通等统筹协调。
4.5.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消防应以防为主,消、防结合,强化火灾预警体系。因保护需要,按照现行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确有困难的,应因地制宜制定防火安全保障方案。消防水塔建设应结合地形地貌,不应破坏历史风貌。寒冷地区消防给水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
4.5.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留传统的自然排水方式,新建生活污水系统应因地制宜解决污水处理问题。
4.5.4 当市政设施、管线布置与保护要求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和安全性能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变通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
4.5.1 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前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当在保护历史风貌的前提下,积极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生产生活品质,并使之与历史风貌、用地布局及功能、道路交通等统筹协调。
4.5.2 由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成时间一般较长,设施老旧、建筑密集,极易隐藏安全隐患,因此在发展中要十分注重灾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防灾方针,健全防灾防火安全体系。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应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消防水塔建设应结合地形地貌,不破坏名镇名村的历史风貌,寒冷地区消防给水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
4.5.3 排水系统是市政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地区内涝与污水污染将严重影响地区环境的建设和发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排水体制应根据实际条件,优先保留传统的自然排水方式,有条件的地区鼓励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对于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区域,应因地制宜地保留或采用截留式合流制排水体制,采取提高截流倍数、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等措施解决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水污染问题。
4.5.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安全性能是各项建设活动的前置条件和底线,当市政设施布置或管线敷设与保护要求发生矛盾时,应以保护和安全为前提,积极探索适宜性的技术手段和处理措施,如提高管线强度和承载能力、采用综合管廊、管沟方式等适宜性工程措施。
5 历史文化街区
5.1 街区环境
5.2 建(构)筑物
5.3 道路交通设施
5.4 市政基础设施
5.1 街区环境
5.1.1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应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生活功能的延续性,禁止大拆大建、强制性搬迁居民。应保护和延续主体功能,传承传统文化习俗,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内长期形成的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应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逐步更新等方式改善生活条件和街区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
5.1.2 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古井、古桥、古树名木、围墙、石阶、铺地、水系、驳岸等历史环境要素。
5.1.3 历史文化街区应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环境品质。应以院落为单位采取逐步修缮与更新的方式,提高居住条件。
5.1.4 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和延续文化活动,延续生活功能,提升街区活力。
条文说明
5.1.1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应遵循保护历史信息真实性、维护风貌完整性、维持功能延续性的原则,禁止大拆大建和强制性搬迁居民,保护和延续主体功能,传承传统文化习俗,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内长期形成的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保护与利用实施应由政府主导,加强社区、居民的参与,采取小规模、渐进式的更新方式,用好内部小微空间,补足设施,积极改善生活条件和街区环境,因地制宜地增加新的功能,保持街区活力并带动城市功能提升。
过去一段时期,我国部分历史城市的建设重点集中在城市新区,但位于老城的历史文化街区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维护方面存在不足。
5.1.2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应充分保护街区内所有具有保护价值的要素,包括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井、古桥、古树名木、围墙、石阶、铺地、水系、驳岸等历史环境要素。
5.1.3 历史文化街区应在保护历史风貌的前提下,积极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街区居民和游客等多元主体的需求,不断提升街区环境质量。应以院落为单位,采取逐步修缮与更新的方式推进街区修缮和有机更新,不断提升街区的居住条件和人居品质。
5.1.4 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和延续特有的文化活动,延续原有生产生活功能网络,并依托自身历史文化资源和功能定位增加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功能,提升街区活力。
5.2 建(构)筑物
5.2.1 历史文化街区应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分类采取修缮、改善、保留、整治等措施。
5.2.2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应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历史风貌协调。
5.2.3 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整治、拆除、重建,应符合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
5.2.4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肌理等,应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协调。
5.2.5 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物的使用,应根据居民当代生活需求,改善内部设施,确保安全、合理利用。
5.2.6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标志牌、户外广告牌、招牌、空调室外机等设施不应破坏建筑外观和景观环境。历史建筑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条文说明
5.2.1 建(构)筑物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利用的主要对象,也是街区传统肌理和历史风貌的核心构成要素,街区内各类建设活动及使用行为均可能对街区的传统肌理和历史风貌造成影响,因此对于街区内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采用针对性的措施,历史建筑应以修缮为主,传统风貌建筑应以改善为主,对其他建筑根据其对街区风貌的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保留、整治等措施。
5.2.2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保护真实的历史风貌,应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基于民生改善的要求,因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确需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位置、规模、形式应符合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2.3 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通过整治或拆除等方式,使其符合街区风貌保护要求。拆除分为拆除重建和拆除不建两类。拆除重建时,新的建筑必须与历史风貌相协调。拆除不建时,应开辟为公共绿地、室外健身场所、小型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提高街区的公共环境品质和设施水平。
5.2.4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目的是在核心保护范围与现代建设区之间形成景观和风貌上必要的缓冲与过渡,营造良好的遗产环境。因此,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肌理等应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5.2.5 历史文化街区中建筑的合理使用是加强街区活态保护和促进街区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引导内容。街区内建筑的使用和功能变更应符合保护利用的要求。在确保安全和历史风貌保护的前提下,可通过建筑内部设施的改善,合理满足居民对现代生活的需求。
5.2.6 历史文化街区内增建设施在满足现代生活需求的同时,设施的形式、风格、挂设方式应符合保护要求,并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设施建设应尽可能采取可逆的工程措施,避免对街区内传统风貌建筑、传统构件造成永久性破坏。历史建筑除既有的传统招幌、广告牌匾外,不得额外设置户外广告。
5.3 道路交通设施
5.3.1 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传统街巷格局、空间尺度和沿街建筑界面特征,不应擅自拓宽传统街巷。路面铺装应延续传统的材料、尺寸和铺装方式。
5.3.2 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应设置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货运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广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
5.3.3 历史文化街区应优先发展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完善无障碍设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可达性。
条文说明
5.3.1 传统街巷是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史文化街区空间体验的核心载体。街区内任何建设活动不得破坏传统街巷的线形、走向和空间尺度,不得擅自拓宽传统街巷。应严格保护传统街巷既有的建筑界面,对于确有改造需求的,建设活动应符合街道两侧建筑界面的管控和引导要求,在建筑的退线、高度、色彩、形制和装饰构件等方面符合历史风貌保护的相关要求。传统街巷的路面铺装应延续原有的传统材料、尺寸和铺设方式,以保持街巷空间整体的历史景观特征。
5.3.2 大尺度的现代交通设施建设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影响巨大,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货运枢纽、大型停车场和广场等交通设施严重影响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肌理和历史风貌的保护。由于历史文化街区普遍位于城市集中建设区内,且范围较小,在街区以外、更大空间范围内统筹考虑大型交通设施的布局,不仅有利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也有利于城市交通系统的长远发展。
5.3.3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交通组织应以慢行交通为主,通过合理的、宁静化的系统设计使街区达到宜居、宜游的水平。街区内应优先发展步行及自行车交通,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完善无障碍出行设施,限制小汽车的使用,通过完善接驳设施、优化换乘环境等方式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可达性,不断优化历史文化街区的出行结构和出行环境。
5.4 市政基础设施
5.4.1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应保证历史建筑、其他既有建筑和管线的安全,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统筹安排。
5.4.2 过境市政工程管线不应穿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
5.4.3 市政场站选址应避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并应采用小型化的市政站点设施,与历史风貌协调。
5.4.4 市政工程管线应优先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因受条件限制确需采用架空或沿墙敷设方式的,应进行隐蔽和美化处理,并应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5.4.5 在狭窄地段敷设管线,无法满足相关规范的安全间距要求时,应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变通的工程措施,满足管线安全运营管理要求。
5.4.6 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优先利用既有建筑进行。
条文说明
5.4.1 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是街区更新、民生改善的必要前提。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求为依据,在满足风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统筹安排实施,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的更新完善,避免市政建设与建筑保护相互干扰,互相支撑。
5.4.2 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空间普遍比较狭窄,因此非本街区使用的具有转输功能的过境市政工程管线原则上不应进入历史文化街区内,以避免狭窄道路因承担街区外部的市政载荷,而无法满足街区内的市政供给。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对于传统空间格局的保护要求更为严格,用于布置工程管线的道路空间更为有限,因此特规定过境市政工程管线不应穿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
5.4.3 市政场站一般占地多,体量大、安全间距要求高,对历史文化街区用地和建筑风貌影响较大,大型市政场站应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之外。必须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站点设施(如燃气的调压箱,供电的开闭站、变电箱、配电室或箱式变压器,通信模块局、交接箱,有线电视的光接点,小型垃圾转运站等)在选址时应避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各类保护要素和对象,尽量小型化和地下化,其高度、形态、色彩、材料等要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5.4.4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工程管线应优先入地敷设,避免架空线杂乱无章满天飞的现象,营造安全、整洁、宜人的街区空间环境。当条件限制,确需沿墙或架空敷设时,应采取装饰、美化、遮蔽等措施,减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影响。对于影响街区传统风貌和居民日常生活的管线附属设施和各种箱体,应采取迁移、遮蔽、修饰等措施予以改造。
5.4.5 历史文化街区内狭窄地段较多,一般情况下无法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敷设管线。当道路空间不能满足管线敷设的需要时,应采取变通的工程措施,适当缩小水平净距,在保证管线安全运营管理的前提下,满足街区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需要。变通的工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新型管材及保护措施(如增大壁厚、加设套管等)、新型施工工艺(如拉管等)、新型工程技术(如缆线管廊、雨污同位、小型化粪池等)。
5.4.6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应注重改善民生,街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研究制定顺应传统肌理、建筑形态特征的配建标准。应优先利用街区内的各类既有建筑,通过改造、优化使之符合街区保护要求。
6 历史地段
6.1 保护重点
6.2 设施改善
6.1 保护重点
6.1.1 历史地段的空间肌理及历史环境,历史地段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相关遗存均应进行保护。
6.1.2 历史地段内的新建建筑应当与景观风貌相协调,不应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条文说明
6.1.1 历史地段是《意见》中新增的保护对象类型。对历史地段的保护,侧重保护传统的空间肌理和历史环境,要严格保护历史地段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有价值的遗存及其历史环境。
6.1.2 历史地段内可根据需要适当新建建筑,但是新建建筑应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地段原有的景观风貌、历史环境相协调,不应破坏历史地段原有的空间特色和景观特征,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
6.1.2 历史地段内可根据需要适当新建建筑,但是新建建筑应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地段原有的景观风貌、历史环境相协调,不应破坏历史地段原有的空间特色和景观特征,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
6.2 设施改善
6.2.1 历史地段传统居住生活类型地区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采用微改造方式。
6.2.2 历史地段内应因地制宜增加小型公共开放空间,融入文化要素,提升公共空间品质。
条文说明
6.2.1 历史地段内的传统居住生活类地区应在保护的基础上,按照小规模、渐进式、微循环的方式,改善、提升原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6.2.2 历史地段原有建设密度通常较大,公共空间普遍较为缺乏,人居环境品质不高。因此,要结合历史地段的实际条件,在保护更新中通过留白、增绿等方式增加街头绿地、口袋花园等小型公共开放空间,并充分融入当地特色文化元素,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和文化氛围。
7 历史建筑
7.1 保护重点
7.2 活化利用
7.1 保护重点
7.1.1 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均应进行保护,应加强保护修缮和日常保养维护,维护历史建筑的主要特征,不应破坏或遮挡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
7.1.2 历史建筑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应与历史建筑的传统形式、色彩、材质等相协调。
7.1.3 在不影响历史文化价值的前提下,应结合实际使用需求有效提升历史建筑在消防安全、无障碍、节能等方面的性能。
条文说明
7.1.1 应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明确历史建筑的核心价值要素是首要工作,历史建筑的保护重点是能够核心价值的要素,主要包括有价值的立面外观、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特色装饰等。
7.1.2 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历史建筑所开展的加建改建活动应该以保护核心价值载体为基础,不得破坏其传统形式和外观特征。
7.1.3 在不影响历史文化价值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应当结合实际使用需求进行适宜性改造,完善消防、抗震、无障碍和节能等方面的性能,使其发挥更大的使用价值。
7.2 活化利用
7.2.1 历史建筑应优先延续原有使用功能,并应改善结构、增加厨卫等内部设施,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7.2.2 应结合需求引导历史建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允许开展特色餐饮、酒店民宿、传统商业等与文化价值特色相适宜的经营活动。
7.2.3 历史建筑的利用严禁下列行为:
1 擅自涂改、迁移、拆除;
2 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3 破坏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的修缮维护、设施添加或结构改变;
4 在历史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条文说明
7.2.1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历史建筑的合理使用,应优先延续其原有使用功能,对于传统居民生活在其中的历史建筑应通过改善结构、增加厨卫等内部设施,满足居民生活需求,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7.2.2 利用是最好的保护,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历史建筑使用功能允许但不限于特色餐饮、酒店民宿、传统商业、行政办公等与文化价值特色相适宜的各类功能。
7.2.3 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建筑利用严禁以下行为:(1)擅自涂改、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为;(2)破坏历史建筑的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3)破坏历史建筑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的不当修缮维护、设施添加或结构改变的行为;(4)在历史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