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第6部分:执勤帽 XF856.6-2009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第6部分:执勤帽 XF856.6-200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第6部分:执勤帽
Station uniform for contract firefighters—Part 6: Duty hat
GA 856.6-2009
2009-12-29发布 2009-12-2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第6部分:执勤帽
Station uniform for contract firefighters—Part 6: Duty hat
GA 856.6-2009
2009-12-29发布 2009-12-2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部分的第3章、第4章、7.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A 856《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分为六个部分:
——第 1 部分:命名与术语;
——第 2 部分:服饰;
——第 3 部分:春秋制服;
——第 4 部分:夏季制服;
——第 5 部分:冬季制服;
——第 6 部分:执勤帽。
本部分为GA 856的第6部分。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员防护装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2)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内蒙古际华森普利服装皮业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建民、王宇、徐成、何峰、何世军、刘合、薛林、谢春龙、柳素燕、李瑜璋、殷海波、 周凯、曹永强、张胜路、王凤荣、许•勤格勒。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GA 856的本部分规定了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执勤帽的款式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部分适用于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执勤帽(以下简称执勤帽)的设计、生产及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A 85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 250-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ISO 105-A02:1993,IDT)
GB/T 2912.1-1998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ISO 14184-1:1998,MOD)
GB/T 6836-2007 缝纫线(JIS L 2101:2000,JIS L 2511:2000,NEQ)
FZ/T 24002-2006 精梳毛织品(TWC W1:2000,NEQ)
FZ/T 24003-2006 粗梳毛织品(TWC W1:2000,NEQ)
GSFB 027-2005 原辅材料
JSB 41-1993 被装用金属配件 铝质气眼
JSB 42-1993 塑料帽檐
JSB 43-1992 聚乙烯棉基人造革
JSB 50-1990 涤棉、棉、棉维色布
WHB 5102-2000 武警帽墙丝带
WHB 5105-2000 武警警官帽饰带
WHB 5107-2000 松紧带
WHB 5202-2000 武警帽钉
WHB 5401-2000 尼龙帽圈、尼龙帽条接头管
军生 01005 混纺布残疵使用规定
军生 02503 毛毡
军生 03725 聚乙烯涂塑帽口革
3 款式规格
3.1 款式执勤帽包括男大檐帽、女卷檐帽、栽绒帽三种,其款式分别见图1、图2、图3。



3.2.1 男大檐帽、女卷檐帽、栽绒帽均分为七个号,其规格尺寸和极限偏差分别按表1、表2、表3规定执行。
3.2.2 男大檐帽、女卷檐帽、栽绒帽规格尺寸测量位置分别见图4、图5、图6,图中所注数字分别为表1、表2、表3各测量部位编号。







4 技术要求
4.1 材料4.1.1 执勤帽颜色要求按表4规定执行,试验按5.1的规定进行。




4.2.1 表面颜色与标样色对比色差不应低于4—5级,每顶颜色应一致,试验按5.2的规定进行。
4.2.2 非表面部位颜色与标样色对比色差不应低于3—4级,试验按5.2的规定进行。
4.2.3 执勤帽裁片纱向及拼接按表6规定执行,栽绒帽絮棉量按表7规定执行。



4.3.1 执勤帽缝纫针距应符合表8规定。






产品整洁美观,平服、圆顺挺括,无烫光,线路规整,左右对称,试验按5.4的规定进行。
4.5 甲醛含量
成品释放甲醛含量不应大于75 mg/kg,试验按5.5的规定进行。
5 试验方法
5.1 材料试验以目视观感和测量为主。
5.2 色差检验
按GB/T 250-2008规定执行,采用五级九档灰卡。
5.3 尺寸检验
检验量具包括:
a)符合标准计量单位,刻度以毫米(mm)为单位的直尺及软尺;
b)测量帽口专用尺。
5.4 外观质量检验
以目视观感和手感检验为主,并与主管部门批准的标样比照检验。
5.5 甲醛含量
试验按照GB/T 2912.1-1998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如下:
a)材料检验;
b)型式检验;
c)出厂检验。
6.2 材料检验
执勤帽生产所需的材料,投产前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经专职人员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投产。凡标准规定须经预处理的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定型产品若在材料、设计、工艺或结构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正常生产满两年时;
d)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样品抽样数量为10顶,所有需检验项目都应检验合格。
6.3.3 型式检验按表10要求进行。
6.3.4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则该产品不合格。
6.4 出厂检验
6.4.1 检验要求及项目
所有产品出厂时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应符合表10规定。
6.4.2 抽样方法、检验数量
母本数2000顶以下时,样本数为20顶;母本数在(2000~5000)顶时,样本数为40顶;母本数大于5000顶时,样本数为50顶;当母本数不足样本数量时,检验数量为母本数。
6.4.3 产品合格判定
6.4.3.1 抽样的单顶产品全部符合表10规定,该顶产品应判定为合格;有一项及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顶产品为不合格。
6.4.3.2 抽样产品全部符合表10规定,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则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复检中若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3 具备修复条件的不合格产品,经返工后,重新判定质量等级。


7 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7.1.1 样式及尺寸
执勤帽标志为标志章的形式,样式及尺寸如图7所示。

执勤帽标志章位于帽顶垫或衬帽顶正中部位。
7.1.3 技术要求
7.1.3.1 男大檐帽、女卷檐帽、栽绒帽标志章分别为烫金压印、纸质标签印刷、丝网印刷形式。
7.1.3.2 标志上的文字颜色为黑色,底色为白色。要求字迹清晰端正,清洁完整,耐洗涤,不沾污,不褪色,反面不透色。标志章中的“单位、规格、姓名、血型、生产厂名、日期”为加粗三号宋体字。
7.2 包装
7.2.1 包装分级
依据内包装物的流通储存要求,执勤帽产品包装分为二级,一级包装为发往边远地区或使用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加固包装,二级包装为正常流通条件下采用的普通包装。
7.2.2 普通包装
7.2.2.1 内包装
执勤帽产品在包装前要经过烘干处理。
男大檐帽每两顶为一组,帽口对扣,帽檐错开,每组装一格,组合形式见图8。同时每组装入一个塑料袋,并且放入使用说明书两份。使用说明书应放在明显位置,大小为B5纸的四分之一,如图9所示。
女卷檐帽和栽绒帽每顶装一格,组合形式见图10。每顶装入一个塑料袋,同时放入使用说明书一份,对二氯苯片一包。使用说明书如图11、图12所示。每包对二氯苯片应扎两个直径为2 mm的挥发孔,随用随扎,然后用透明胶条封住塑料袋口。





7.2.2.2.1 装箱
男大檐帽每箱装24顶,分号包装。包装箱内分为两层两排六列,共摆放12个小包装,两排中间加隔板,上下加垫板。女卷檐帽每箱装40顶,分号包装。包装箱内用十字纸隔板将箱分为四格,帽子整装方法为最底层帽檐平放箱底,其后帽口套帽顶,每格套装10顶。栽绒帽成品每箱装18顶,分号包装。 包装箱内分上、中、下三层,每层摆放六顶,十字纸板隔开,各层之间用整张硬纸板隔开,箱底层和顶层应加防潮纸。
执勤帽产品包装箱内应有“包装检验单”,应注明产品名称、型号或配号、生产厂名、数量、检验员、检验日期,“包装检验单”的规格、样式应符合图13规定。

执勤帽产品包装纸箱尺寸、极限偏差、要求按表11规定。

执勤帽纸箱包装,于箱外摇盖合缝居中粘胶粘带。胶粘带两端向下粘贴延伸不少于6.0 cm。
7.2.2.2.4 捆扎
打包带捆成“#”字型,横竖互压,捆扎牢固,打包带捆扎不应遮挡号码标识。使用热熔打包带时,搭头长度不小于20 mm,黏合不应起翘,偏歪不应超过2 mm,禁止使用再生打包带。
7.2.2.3 纸箱标志
执勤帽纸箱标志的刷唛位置、内容见图14。

7.2.3 加固包装
加固包装应在纸箱外增包聚丙烯塑料编织布一层,加固包装外观应平整、服帖。外包布搭口毛边应折净,搭头不应小于5 cm,缝包针距为3 cm/针~4 cm/针,首尾回针打结。加固包装外应在明显位置标注产品名称、号码、生产厂名。
7.3 运输
包装件的运输工具应防潮、干燥、洁净、平整,无突出锐利物,严禁违章装卸。
7.4 贮存
包装件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应长期日晒或露天堆放。堆码应整齐,便于计数和搬运,码垛高度不大于5.0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