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55020-202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55020-202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 55020-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0-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2021年9月8日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包括本规范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建设原则、合规性判定以及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等规定;2 基本规定,包括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各系统设计共性的技术内容及重复性的规定;3 给水系统设计,包括一般规定、给水管网、储水和增压设施、节水措施等规定;4 排水系统设计,包括一般规定、卫生器具与水封、生活排水管道生活排水设备与构筑物、雨水系统等规定;5 热水系统设计,包括一般规定、水量、水质、水温、设备与管道等规定;6 游泳池及娱乐休闲设施水系统设计,包括水质、系统设置、池水处理、安全防护等规定;7 非传统水源利用设计,包括一般规定、建筑中水利用、雨水回用等规定;8 施工及验收,包括一般规定、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等规定;9 运行维护,包括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投入使用后,需进行维护管理的一般规定、水质检测、管道及附配件、设备运行维护、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筑物等运行维护的规定。
本规范中,规定功能的条款是:第2章:第2.0.1条、第2.0.3条、第2.0.4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第2.0.8条、第2.0.9条、第2.0.11条、第2.0.13条、第2.0.15条;第3章:第3.1.3条;第3.2.1条、第3.2.3条、第3.2.4条、第3.2.5条、第3.2.6条、第3.2.7条、第3.2.8条、第3.2.9条、第3.2.10条、第3.2.11条、第3.3.3条、第3.3.4条、第3.3.5条、第3.3.6条、第3.4.1条、第3.4.4条、第3.4.5条、第3.4.6条、第3.4.8条;第4章:第4.1.2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第4.3.1条、第4.3.2条、第4.3.4条、第4.3.5条、第4.3.7条、第4.4.1条、第4.4.2条、第4.4.3条、第4.4.4条、第4.4.6条、第4.4.7条、第4.5.1条、第4.5.2条、第4.5.3条、第4.5.4条、第4.5.5条、第4.5.9条、第4.5.10条、第4.5.11条、第4.5.12条、第4.5.13条、第4.5.14条、第4.5.15条、第4.5.16条、第4.5.17条;第5章:第5.1.2条、第5.2.1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3.2条、第5.3.4条、第5.3.5条;第6章:第6.2.1条、第6.2.2条、第6.2.3条、第6.3.1条、第6.3.2条、第6.3.3条、第6.3.4条、第6.4.1条、第6.4.2条、第6.4.3条、第6.4.4条、第6.4.5条、第6.4.6条、第6.4.7条;第7章:第7.1.2条、第7.1.3条、第7.2.2条、第7.2.3条、第7.2.5条、第7.2.6条、第7.3.1条、第7.3.2条、第7.3.3条;第8章:第8.1.3条、第8.1.4条、第8.1.5条、第8.1.8条、第8.1.9条、第8.2.1条、第8.2.2条、第8.2.3条、第8.2.5条、第8.2.6条、第8.2.7条、第8.3.1条、第8.3.2条、第8.3.3条、第8.3.4条、第8.3.5条、第8.3.6条、第8.3.7条;第9章:第9.1.1条、第9.1.2条、第9.1.3条、第9.2.1条、第9.2.2条、第9.2.3条、第9.3.1条、第9.3.2条、第9.3.3条、第9.3.4条、第9.3.5条、第9.4.2条、第9.4.3条、第9.5.1条、第9.5.2条、第9.5.4条、第9.5.5条、第9.5.6条、第9.5.7条、第9.5.8条。
本规范中,规定性能的条款是:第2章:第2.0.10条、第2.0.12条、第2.0.14条;第3章:第3.1.1条、第3.1.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第3.3.1条、第3.3.2条、第3.4.2条、第3.4.3条、第3.4.7条;第4章:第4.1.1条、第4.3.3条、第4.3.6条、第4.4.5条、第4.5.6条、第4.5.7条、第4.5.8条;第5章:第5.1.1条、第5.1.3条、第5.2.2条、第5.3.1条、第5.3.3条;第6章:第6.1.1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1.4条;第7章:第7.1.1条、第7.2.1条、第7.2.4条;第8章:第8.1.1条、第8.1.2条、第8.1.6条、第8.1.7条、第8.2.4条;第9章:第9.4.1条、第9.5.3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2018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2017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2014
《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232-2016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赵锂 刘振印 杨世兴 赵世明 郭汝艳 杨澎 徐凤 朱建荣 徐扬 王珏 王冠军 曾捷 王研 师前进 黄晓家 王靖华 程宏伟 栗心国 高峰 钱江锋 赵伊 王睿 刘永旺 张方斋
(三)审查人员
马军 侯立安 崔福义 章林伟 姜文源 高原 陈军 郑克白 王锋 刘巍荣 任向东 杜伟国 殷荣强 许萍
三、术语
1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建筑给水排水管道系统、给水排水设备及设施的总称。
2 建筑给水排水设施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facilities
为给水排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化粪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检查井及阀门井等装置及设备。
3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等生活用水。
4 二次加压与调蓄 secondary water supply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及水质的要求超出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及处理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5 生活污水 domestic sewage
人们日常生活中排泄的粪便污水。
6 生活废水 domestic waste water
人们日常生活中排出的洗涤水。
7 生活排水 domestic drainage
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排出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的总称。
8 雨水控制及利用 rain water management and utilization
径流总量、径流峰值、径流污染控制设施的总称,包括雨水入渗(渗透)、收集回用、调蓄排放等。
9 中水 reclaimed water
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利用的非饮用水。
10 建筑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buildings
建筑物中水和建筑小区中水的总称。
1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central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供给一幢(不含单幢别墅)或数幢建筑物所需热水的系统。
12 游泳池 swimming pool
人工建造的供人们在水中进行游泳、健身、戏水、休闲等各种活动的不同形状、不同水深的水池,是竞赛游泳池、热身游泳池、公共游泳池、专用游泳池、健身池、私人游泳池、休闲游泳池、文艺演出池、放松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总称。
13 热水浴池 hot water spa pool
水源为城镇自来水,并将其加热到40℃~42℃供入浴者使用的浴池。
14 温泉水浴池 nature water spa pool
使用温泉水作为洗浴用水的水池。
15 公共浴池 community spa pool/bath facilities
为消费者提供淋浴、浴盆、池浴、药浴、温泉浴、按摩浴、桑拿浴和蒸汽浴等洗净或休闲保健服务的各种不同材质的成品型或土建型的热水浴池和温泉水浴池、浴房及配套设施的总称。
16 检定 verification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检定通常是进行量值传递、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第3.1.2、3.1.3、3.1.4、3.3.4、3.3.6、3.3.7、3.3.8、3.3.9、3.3.10、3.3.13、3.3.16、3.3.20、3.3.21、3.6.3、3.10.10、3.10.13、3.10.15、3.10.22、3.10.25、3.13.11、4.3.10、4.3.11、4.4.2、4.4.3、4.4.12、4.4.17、4.10.13、6.3.9、6.5.6、6.5.20条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第3.3.3、3.3.16、4.1.2、4.2.3、5.2.1、9.2.7、10.2.1条
3.《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GB 50336-2018
第1.0.5、1.0.8、3.1.6、5.4.1、5.4.7、6.2.17、8.1.1、8.1.2、8.1.5、8.1.7条
4.《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
第1.0.5、4.1.6、5.1.4、7.3.1、7.3.4、7.3.9、12.0.4条
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
第4.1.5、4.2.1、5.1.2条
6.《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2017
第4.1.1、4.3.4、4.10.2、6.1.1、6.2.4、6.3.3、11.1.1、14.1.5、16.1.1、18.4.2条
7.《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
第3.0.2、3.0.8、4.0.1、6.4.4、10.1.11、11.3.6条
8.《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2014
第3.1.2、3.1.9、3.4.5条
9.《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232-2016
第3.1.9、4.1.6条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2.0.15 生活热水、游泳池和公共热水按摩池的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3 给水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3.2 给水管网
3.3 储水和增压设施
3.4 节水措施
3.1 一般规定
3.1.4 本条明确了保证城市生活饮用水供水管网及生活饮用水给水水质安全的规定。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加压与调蓄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其中,自建设施供水中的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炭、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城市供水条例》中明确:“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需要将城镇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无论自备水源系统供水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城市给水水质,不能将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与城镇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必须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接入自备水源系统的贮水(或调节)池,通过自备水源系统的加压设备后使用。城镇给水的放水口与贮水(或调节)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3.1.5 本条规定生活饮用水不得被回流污染。生活饮用水发生回流污染隐患有两种,一是因给水系统下游压力的变化使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而引起的背压回流,二是给水管道内负压引起卫生器具、受水容器中的水或液体混合物倒流入生活给水系统的虹吸回流。为防止建筑给水系统产生回流污染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根据回流性质(背压回流或虹吸回流)、回流污染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低、中、高三个危险级别)。采取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
3.2 给水管网
3.2.11 本条是对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可能产生虹吸回流的用水设施连接的规定。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管或补水管、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或补水水嘴、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灌溉喷头、消防软管、轻便消防水龙等设施,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负压回流现象,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供水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杜绝回流污染的有效措施。防止虹吸回流,可以根据设置场合回流危害程度采用适宜的真空破坏器、倒流防止器等。
3.3 储水和增压设施
3.4 节水措施
4 排水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4.2 卫生器具与水封
4.3 生活排水管道
4.4 排水设备与构筑物
4.5 雨水系统
4.1 一般规定
4.2 卫生器具与水封
4.2.4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往往忽视隔绝室外管道中有害有毒气体通过明沟窜入室内,污染室内环境卫生。有效的方法,就是室内设置存水弯或室外设置水封井。
4.3 生活排水管道
4.3.7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室外管道满流或堵塞时,污废水倒灌进入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而污染环境。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污水、废水不应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排水泵压力排出污水、废水,但也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不应造成污水、废水淹没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事故,压力排水出水管上设置止回阀,或排水横干管的局部高度高于室外地坪。
4.4 生活排水设备与构筑物
4.5 雨水系统
5 热水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5.2 水量、水质、水温
5.3 设备与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3 集中热水供应的循环系统涉及热水供应的水质、水温、节能及使用效果。因此,凡设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均应设热水循环系统。热水循环系统必须采取保证循环效果的有效措施,其具体措施有:热水供回水管道同程布置、设温控循环阀、流量平衡阀、小循环泵、导流三通、大阻力短管等循环阀件、泵、管件。规定配水点最低出水温度出水的时间.居住建筑≤15s,公共建筑≤10s,是为了满足节水、节能和使用要求,其措施是控制入户热水支管的长度,当支管过长时,应采取自调控电伴热保温或支管循环措施。
5.2 水量、水质、水温


5.3 设备与管理
安全阀是热水系统常用的泄压阀件。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器一般配一个压力安全阀,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的电热水器配一个温度安全阀,燃气热水器应设温度/压力组合安全阀。采用国产安全阀时其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阀一般要求》GB/T12241的要求,采用国外产品时,其产品应符合国际通用标准的要求。安全阀泄水(汽)管应就近将其引至设备机房地沟、地漏等处,间接将泄水(汽)排至排水系统,以防泄水(汽)时伤人和防止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污染容器中热水水质。
6 游泳池及娱乐休闲设施水系统设计
6.1 水质6.2 系统设置
6.3 池水处理
6.4 安全防护
6.1 水质





6.2 系统设置
6.2.3 水上游乐池滑道如无润滑水,会导致滑行者皮肤擦伤等伤害,因此所有水滑道设施必须设置润滑水系统,而且只要滑道在运行中,就必须保证润滑水的流量。为了防止由于润滑水系统循环泵故障导致润滑水流中断,要求该循环系统必须设置备用泵。
6.3 池水处理
6.3.1 游泳池的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应设置池水过滤净化工艺工序和消毒设施。6.4 安全防护
臭氧是有毒气体,次氯酸钠发生器和盐氯发生器产生的氯气也是有毒气体,其副产物氢气泄漏容易发生爆炸,因此都必须设置泄漏监测和保障装置。因为臭氧难溶于水,所以其消毒后的尾气必须进行处理脱除臭氧后再排放。
7 非传统水源利用设计
7.1 一般规定7.2 建筑中水利用
7.3 雨水回用
7.1 一般规定
7.2 建筑中水利用
7.3 雨水回用
8 施工及验收
8.1 一般规定8.2 施工与安装
8.3 调试与验收
8.1 一般规定
8.2 施工与安装


4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8.3 调试与验收
4 阀门启闭应灵活;
5 管道系统工作应正常。
8.3.7 生活给水、热水系统及游泳池循环给水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2)水池(箱)已按设计要求储存水量;
9 运行维护
9.1 一般规定9.2 水质检测
9.3 管道及附配件
9.4 设备运行维护
9.5 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筑物
9.1 一般规定
9.2 水质检测

本条仅对检测余氯的试剂提出要求,是源于有些经营者使用致癌物(二氨基二甲基联苯(OTO)试剂),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检测余氯的试剂有多种,推荐使用二乙基对苯二胺(DPD)试剂进行余氯检测。

9.3 管道及附配件
9.4 设备运行维护
9.5 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筑物
(4)平时池口应有防止人员进入的锁闭措施。
游泳池池水水质日常检测项目及检测频率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测游泳池水质时,当发现池水中有大量血迹、呕吐物或腹泻排泄物及致病菌时,必须及时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