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公园设计标准 CJJ/T308-2021
湿地公园设计标准 CJJ/T308-202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湿地公园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wetland park
CJJ/T308-202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21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湿地公园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湿地公园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308-2021,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13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体设计;5水系设计;6生境营造与种植;7园路与场地;8标识与解说系统;9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号楼;邮编:100048)。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
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
首都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贵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雄 殷柏慧 董丽 刘志成 郑曦 吕学梅 丁珂 姚朋 郑淑玲 郝培尧 戈晓宇 蔡丽敏 张守法 康晓旭 汪俊三 徐栋 何冰 牛贺道 赵欣胜 端木山 李学东 张洪刚 周大立 陈振声 杨眉 侯莹 安增强 李江峰 郑光霞 洪剑明 符婵娟 吴振斌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磐岩 徐波 朱志红 王香春 史丽秀 王洪成 车生泉 李景奇 唐进群
1 总则
1.0.1 为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资源,规范湿地公园设计,全面发挥湿地公园的生态功能、科普教育功能、游憩功能和景观功能,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湿地公园设计。
1.0.3 湿地公园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湿地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生态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载体之一。湿地公园作为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科普宣传和休闲游憩的有机结合体,近年来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和学术界研究热点。为促进湿地资源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更好地发挥湿地公园的综合效益,首先从设计工作着手,确保设计质量,故制定本标准。
1.0.2 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 规定了湿地公园设计中各专业设计需要遵循的相关技术规定。
1.0.2 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 规定了湿地公园设计中各专业设计需要遵循的相关技术规定。
2 术语
2.0.1 湿地公园 wetland park天然或人工形成、具有湿地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和休闲游憩为主要功能的公园绿地。
2.0.2 湿地面积 wetland area
湿地公园用地范围内,永久或者季节性积水区域中设计水深2.0m以内的用地面积。
2.0.3 湿地率 ratio of wetland area
湿地面积占湿地公园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2.0.4 人工湿地 artificial wetland
利用土地对污水进行自然生物处理的一种方法。用人工筑成水池或沟槽,种植芦苇类维管束植物或根系发达的水生植物,污水以推流方式与布满生物膜的介质表面和溶解氧进行充分接触,使水得到净化。
2.0.5 湿地植物 wetland plants
生长在水陆交界处,土壤潮湿或者有浅层积水环境中的植物。
2.0.6 湿地植物群落 wetland plants communities
在湿地环境中有规律地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各种植物种群的组合。
2.0.7 湿地保育 wetland conservation
研究划定生态保护区域,通过自然封育和其他人工辅助措施对湿地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进行保护、复育的过程。
2.0.8 湿地生境 wetland habitat
生物出现在湿地环境中的空间范围与环境条件的总和。
条文说明
2.0.1 湿地指天然或人工、常年或季节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依托湿地资源,在保护和修复湿地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建设不同类型的辅助设施,向公众开放,承担生态保护、科普教育和休闲游憩功能的公园,均称为湿地公园。
2.0.2 广义的湿地泛指暂时或长期覆盖水深不超过2m的低地、土壤充水较多的草甸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过6m的沿海地区。结合湿地植物生长的适宜水深以及湿地公园功能需要,将设计水深2m以内的永久性或者季节性积水区域划定为湿地面积。
本标准内容不包括天然河流、湖泊、沼泽等类型湿地中水深大于2m的区域,也不包括海岸湿地中水深小于2m的区域。海岸湿地虽属于海洋湿地,但因为咸水湿地的特殊性不列入本标准内容。
2.0.4 与现行行业标准《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的人工湿地概念相同,区别于林学的人工湿地概念。林学中人工湿地指人为因素形成的湿地,如水田、水库、运河、盐田及鱼塘等。
2.0.5 生长在湿地中的植物,包括在潮湿环境生长的湿生植物和水生植物两类。水生植物指至少有一部分生命阶段是在水中度过的植物,可分为挺水植物、浮叶植物和沉水植物。
2.0.7 湿地保育包括湿地保护与湿地培育。湿地保护指采取人工措施对湿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保持和维护。湿地培育指从湿地种子、苗木、成林到更新的整个过程中,按既定目标和自然规律所进行的综合培育活动。
2.0.8 湿地生物生活和生长的自然环境的总称,尤其指湿地动物觅食、活动,完成部分或整个生命过程的地方。
2.0.2 广义的湿地泛指暂时或长期覆盖水深不超过2m的低地、土壤充水较多的草甸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过6m的沿海地区。结合湿地植物生长的适宜水深以及湿地公园功能需要,将设计水深2m以内的永久性或者季节性积水区域划定为湿地面积。
本标准内容不包括天然河流、湖泊、沼泽等类型湿地中水深大于2m的区域,也不包括海岸湿地中水深小于2m的区域。海岸湿地虽属于海洋湿地,但因为咸水湿地的特殊性不列入本标准内容。
2.0.4 与现行行业标准《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的人工湿地概念相同,区别于林学的人工湿地概念。林学中人工湿地指人为因素形成的湿地,如水田、水库、运河、盐田及鱼塘等。
2.0.5 生长在湿地中的植物,包括在潮湿环境生长的湿生植物和水生植物两类。水生植物指至少有一部分生命阶段是在水中度过的植物,可分为挺水植物、浮叶植物和沉水植物。
2.0.7 湿地保育包括湿地保护与湿地培育。湿地保护指采取人工措施对湿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保持和维护。湿地培育指从湿地种子、苗木、成林到更新的整个过程中,按既定目标和自然规律所进行的综合培育活动。
2.0.8 湿地生物生活和生长的自然环境的总称,尤其指湿地动物觅食、活动,完成部分或整个生命过程的地方。
3 基本规定
3.0.1 湿地公园设计应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以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原则,明确湿地公园的用地范围。3.0.2 湿地公园应以保护和修复原生湿地生态系统为首要功能,兼顾科普教育和休闲游憩功能。
3.0.3 湿地公园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系统保护、因地制宜、节约用水的基本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注重湿地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3.0.4 湿地公园设计应统筹衔接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水环境质量为基础,合理设置功能分区。
3.0.5 湿地公园内不应设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或设施;不应布局与湿地公园服务功能不符的项目或设施。
3.0.6 承担防洪、滞洪、排涝、水质净化等功能的湿地公园,设计应满足区域防洪排涝规划和城市水系规划的要求,并应保障游人安全和水系运行安全。
3.0.7 湿地公园设计涉及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生态敏感区,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3.0.8 湿地公园容量宜按生态环境容量和公园场地容量综合确定,人均硬质活动场地面积宜为2m2/人~10m2/人。
3.0.9 湿地公园用地不应存在安全和污染隐患;对可能存在水文地质安全隐患、土壤及有害物质污染的区域,应治理达标后再建设。
3.0.10 依据湿地公园功能定位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应提出公园范围内水、土、气、声等相应控制标准,并针对可能出现的污染事件进行预防性应急处置设计。
3.0.11 生境营造与种植设计应优先选择乡土物种,限制选用外来物种,不得选用入侵物种。
条文说明
3.0.1 湿地公园的选址,需要依托现状湿地资源,用地包括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范围,以保障湿地生态功能正常发挥。
位于规划区范围内的湿地公园项目,其设计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要求,确保公园位置、规模和服务半径符合规划要求。
规模较小的湿地公园往往依托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工程等编制有专项规划的区域或独立选址项目进行建设,其设计要求与相关规划衔接统一。对于规模较大、独立选址的湿地公园项目,需要在规划设计前进行综合研究或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照独立选址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审批,作为设计依据。
3.0.3 严格限制在无现状湿地资源、水资源条件短缺等不适宜选址条件下,通过大量开挖土方、人工补水方式建设湿地公园。湿地公园设计要尽最大努力保持或修复湿地生态系统和水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湿地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3.0.6 对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功能的湿地公园,其水利功能实现与否,直接影响城乡水环境安全和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其公园设计要满足相关专项规划和水工设计要求,合理确定防洪、排涝设施及标准。
3.0.7 湿地公园设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设置于核心区内,并符合相关保护规定。湿地公园建设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禁止设置于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并符合相关保护规定。
3.0.8 湿地公园容量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中第3.3.2条专类公园用地比例,结合不同类型湿地的自然特征综合确定。本条文规定不包括人工湿地公园。
在确定其容量时,从生态环境容量与公园场地容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进而确定湿地公园总容量。从生态环境容量评估,具体考虑不同地域、不同类型湿地内动植物、水环境等生态要素的承载能力;从公园场地容量评估,主要考虑游览的舒适性,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中第3.4节容量计算。因生态环境容量差异较大,条文中仅对人均活动场地作原则规定。
3.0.9 湿地公园设计前需要考虑不利因素的影响。湿地公园有严格的生态保护和建设条件要求,湿地生物对于噪声、有害物质敏感性较高,如果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治理达标后建设。
3.0.10 依据湿地公园功能定位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同,针对不同设计条件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情况,对可能出现的污染事件进行预防性应对设计。公园运行后配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加强运行管理。
位于规划区范围内的湿地公园项目,其设计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要求,确保公园位置、规模和服务半径符合规划要求。
规模较小的湿地公园往往依托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工程等编制有专项规划的区域或独立选址项目进行建设,其设计要求与相关规划衔接统一。对于规模较大、独立选址的湿地公园项目,需要在规划设计前进行综合研究或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照独立选址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审批,作为设计依据。
3.0.3 严格限制在无现状湿地资源、水资源条件短缺等不适宜选址条件下,通过大量开挖土方、人工补水方式建设湿地公园。湿地公园设计要尽最大努力保持或修复湿地生态系统和水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湿地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3.0.6 对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功能的湿地公园,其水利功能实现与否,直接影响城乡水环境安全和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其公园设计要满足相关专项规划和水工设计要求,合理确定防洪、排涝设施及标准。
3.0.7 湿地公园设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设置于核心区内,并符合相关保护规定。湿地公园建设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禁止设置于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并符合相关保护规定。
3.0.8 湿地公园容量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中第3.3.2条专类公园用地比例,结合不同类型湿地的自然特征综合确定。本条文规定不包括人工湿地公园。
在确定其容量时,从生态环境容量与公园场地容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进而确定湿地公园总容量。从生态环境容量评估,具体考虑不同地域、不同类型湿地内动植物、水环境等生态要素的承载能力;从公园场地容量评估,主要考虑游览的舒适性,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中第3.4节容量计算。因生态环境容量差异较大,条文中仅对人均活动场地作原则规定。
3.0.9 湿地公园设计前需要考虑不利因素的影响。湿地公园有严格的生态保护和建设条件要求,湿地生物对于噪声、有害物质敏感性较高,如果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治理达标后建设。
3.0.10 依据湿地公园功能定位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同,针对不同设计条件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情况,对可能出现的污染事件进行预防性应对设计。公园运行后配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加强运行管理。
4 总体设计
4.1 现状调研4.2 功能分区与用地比例
4.3 地形和竖向
4.1 现状调研
4.1.1 湿地公园设计应搜集相关资料,对场地的历史及现状进行全面调查。4.1.2 湿地公园设计应进行现状湿地资源及生物多样性评估,对湿地资源类别、保护价值、存在问题和保育对策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条文说明
4.1.1、4.1.2 现状基础资料搜集和调查评估是开展设计的重要依据。资料搜集包括场地或区域的气候、水文、地质、土壤、生物等自然条件资料,以及社会、经济、人文和相关规划资料。
全面调查的重点是对公园内的现状湿地资源进行充分调查和分析评估,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典型性、连通性以及湿地环境质量和湿地景观质量进行评价。条件许可时,若该地有典型代表性湿地或者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可编制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第4.2条对湿地调查与分析评价(见表1)作了要求。
全面调查的重点是对公园内的现状湿地资源进行充分调查和分析评估,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典型性、连通性以及湿地环境质量和湿地景观质量进行评价。条件许可时,若该地有典型代表性湿地或者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可编制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第4.2条对湿地调查与分析评价(见表1)作了要求。
表1 城市湿地公园资源调查与评价分析内容

续表1


4.2 功能分区与用地比例
4.2.1 功能分区宜包括生态保育区、科普教育区和综合服务与管理区,并可根据现状情况、规模及需求设置二级功能区或简化合并分区。4.2.2 生态系统较为完整、具有特殊保护和恢复价值的湿地,或有珍稀、濒危生物分布的湿地区域,应划入生态保育区。
4.2.3 湿地公园用地面积应大于10hm²,湿地率应大于50%。
4.2.4 湿地公园用地面积应包括湿地面积和陆地面积,其中陆地面积应分别计算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的面积及比例,湿地公园陆地面积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湿地公园陆地面积中各类用地比例


条文说明
4.2.1 面积在50hm²及以上的湿地公园,根据公园的首要功能和现状情况综合确定各功能分区的规模、布局,《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第4.4条中,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二级功能区。面积在50hm²以下、规模较小、功能简单的湿地公园,可适当合并简化功能分区。
4.2.2 经调查评估,对于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具有生态系统典型代表意义,分布有珍稀、濒危生物的湿地,或者连片的生物栖息地,其需要保护或修复的区域划入生态保育区,并根据生态敏感性和重要性分为一般性生态保育区和封育禁入区,也可设置季节性禁入区。
除生态敏感性较高的生态保育区外,对于生态敏感性较低的湿地区域,其中以开展湿地生态展示和科普教育活动为主的划入科普教育区;以满足公园的综合服务与管理功能为主的划入综合服务与管理区。
4.2.3 本条规定了湿地公园面积和公园内湿地比例的下限,为保证湿地公园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条根据相关研究确定的湿地生态系统最小斑块面积和湿地公园的现状建设规模综合确定数值。
湿地斑块是湿地资源调查、统计的最小基本单位。根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确定的斑块面积是8hm²。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要求占地500亩(33.33hm²)以上。一些地方标准,如《北京市级湿地公园建设规范》DB11/T768-2010规定,湿地公园中湿地面积一般应占公园面积的30%以上,并且不小于8hm²。《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中规定,面积小于或等于50hm²的小型湿地公园中湿地所占比例应大于或等于50%。
为保证湿地公园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结合相关研究确定的湿地生态系统最小斑块面积以及湿地公园的现状建设规模,本标准综合确定湿地公园用地面积在10hm²以上,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50%。
4.2.4 沼泽湿地面积以设计常水位计算,河流、湖泊湿地以多年平均水位计算湿地面积。潜流湿地计入湿地面积。
4.2.2 经调查评估,对于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具有生态系统典型代表意义,分布有珍稀、濒危生物的湿地,或者连片的生物栖息地,其需要保护或修复的区域划入生态保育区,并根据生态敏感性和重要性分为一般性生态保育区和封育禁入区,也可设置季节性禁入区。
除生态敏感性较高的生态保育区外,对于生态敏感性较低的湿地区域,其中以开展湿地生态展示和科普教育活动为主的划入科普教育区;以满足公园的综合服务与管理功能为主的划入综合服务与管理区。
4.2.3 本条规定了湿地公园面积和公园内湿地比例的下限,为保证湿地公园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条根据相关研究确定的湿地生态系统最小斑块面积和湿地公园的现状建设规模综合确定数值。
湿地斑块是湿地资源调查、统计的最小基本单位。根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确定的斑块面积是8hm²。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要求占地500亩(33.33hm²)以上。一些地方标准,如《北京市级湿地公园建设规范》DB11/T768-2010规定,湿地公园中湿地面积一般应占公园面积的30%以上,并且不小于8hm²。《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中规定,面积小于或等于50hm²的小型湿地公园中湿地所占比例应大于或等于50%。
为保证湿地公园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结合相关研究确定的湿地生态系统最小斑块面积以及湿地公园的现状建设规模,本标准综合确定湿地公园用地面积在10hm²以上,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50%。
4.2.4 沼泽湿地面积以设计常水位计算,河流、湖泊湿地以多年平均水位计算湿地面积。潜流湿地计入湿地面积。
4.3 地形和竖向
4.3.1 竖向设计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防洪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4.3.2 竖向设计不应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4.3.3 湿地生态保育区应保留原有地形地貌;公园其他区域地形改造宜遵循利用为主、改造为辅的原则,宜做到土方平衡。
4.3.4 湿地水体岸坡应优先选择生态型护岸;有防洪、调蓄功能的水体,宜结合防冲刷、固土等安全需要选择护岸形式。
条文说明
4.3.1 当湿地承担防洪排涝功能时,设计高程衔接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城市水系规划等相关规划;有防洪排涝要求的岸坡,其高程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控制。
4.3.2、4.3.3 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留现状湿地资源与地形地貌。以生态系统修复为目标,适度进行辅助改造,兼顾科普教育和游览需求。
生态保育区以外的其他公园区域,也要尊重和尽量保留现状湿地资源与地形地貌,利用为主,适度改造,避免大挖大填。
4.3.4 生态型护岸选择要注意河湖近岸水动力特征,满足湖岸稳定要求,兼顾景观、亲水等其他要求。生态型护岸可根据流速条件进行选择,以能保证护岸安全为原则。流速较大的岸坡可选用植生型砌石护岸、植生型混凝土护岸等;流速中等的可选用网垫植被复合型护岸、框架覆土复合型护岸、石笼挡土墙等;流速较缓的岸坡可采用植物护岸、木材护岸、堆石护岸等。
现行行业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对生态型护岸作了要求,同时还要遵循下列原则:
1 符合水文和水动力学要求。根据不同的水文及水动力学特征设计生态型护岸。
2 稳定性原则。岸坡设计对水力参数和土工技术参数进行评估,找出引起不稳定的主要因素,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护岸形式,以保证岸坡的安全性。
3 生态性原则。重视河流湖泊与陆域生态系统的有机联系,注意保持与丰富生物多样性和生境类型。
4 景观性原则。生态型护岸设计以自然、生活、历史和文化为元素综合设计,并与当地景观文化融为一体。
5 亲水性原则。以人为本,尽量满足使用者“亲水、近水、入水”的需求。
4.3.2、4.3.3 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留现状湿地资源与地形地貌。以生态系统修复为目标,适度进行辅助改造,兼顾科普教育和游览需求。
生态保育区以外的其他公园区域,也要尊重和尽量保留现状湿地资源与地形地貌,利用为主,适度改造,避免大挖大填。
4.3.4 生态型护岸选择要注意河湖近岸水动力特征,满足湖岸稳定要求,兼顾景观、亲水等其他要求。生态型护岸可根据流速条件进行选择,以能保证护岸安全为原则。流速较大的岸坡可选用植生型砌石护岸、植生型混凝土护岸等;流速中等的可选用网垫植被复合型护岸、框架覆土复合型护岸、石笼挡土墙等;流速较缓的岸坡可采用植物护岸、木材护岸、堆石护岸等。
现行行业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对生态型护岸作了要求,同时还要遵循下列原则:
1 符合水文和水动力学要求。根据不同的水文及水动力学特征设计生态型护岸。
2 稳定性原则。岸坡设计对水力参数和土工技术参数进行评估,找出引起不稳定的主要因素,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护岸形式,以保证岸坡的安全性。
3 生态性原则。重视河流湖泊与陆域生态系统的有机联系,注意保持与丰富生物多样性和生境类型。
4 景观性原则。生态型护岸设计以自然、生活、历史和文化为元素综合设计,并与当地景观文化融为一体。
5 亲水性原则。以人为本,尽量满足使用者“亲水、近水、入水”的需求。
5 水系设计
5.1 一般规定5.2 湿地水系布局及水形态
5.3 水源、水量及水质
5.4 水位控制
5.1 一般规定
5.1.1 水系布局应符合防洪排涝、供水排水、生态保护、科普教育等湿地功能要求,应结合水系现状特征及综合利用要求统筹规划。5.1.2 水系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保护及修复湿地的自然水系格局、水形态和水文过程等湿地生态系统为前提;
2 应因地制宜,合理配置湿地的水源、进水、蓄水、出水等组成部分;
3 水系结构应综合兼顾地表排水、湿地保育、生境营造、边坡稳定、游览安全、运行调度等要求。
5.1.3 对天然湖泊湿地与河流湿地应提出生态需水控制要求。
5.1.4 湿地出水应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不达标水域应制定水质改善方案,达标水域应提出水质维护方案。
5.1.5 具有污水净化功能的人工湿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湿地水系布局需要满足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等上位规划对水系的功能要求,根据其湿地功能,统筹协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水系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对水系的建设要求。承担蓄滞洪功能的湿地,其水面面积、调蓄容积与上位规划相协调。
5.1.2 湿地天然水系格局及形态是经过长期自然演化形成的,具有典型地域特征。尊重和保护天然湿地水系格局及形态,可以充分利用天然湿地地貌和生境多样性的特点,保障湿地与其上下游、两岸等周边生态系统的有机联系,恢复自然水文过程,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湿地水系组成一般包括进水河渠、蓄水洼地坑塘、出水河渠,以及相关的水工控制建筑物、构筑物。设计中需要根据湿地类型、水文条件等实际情况配置。
水系结构设计首先考虑与湿地公园功能匹配,满足湿地公园的生态要求。公园地面雨水的集水、排水系统需要与湿地水系统筹考虑。承担防洪排涝功能的湿地公园,首先需要合理确定防洪设施布局。
5.1.3 生态需水是指为满足湿地生态系统正常运行并提供正常生态服务的功能性自然需水,常用生态基流、敏感生态需水、生态水位等指标表达。
对于天然河流湿地和湖泊湿地,需要结合水文过程、湿地退化情况、生物种类与数量变化情况等因素的调查分析,提出生态需水的要求,以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相关要求和计算方法在现行行业标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中作了规定。
5.1.4 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了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提出水功能区水质标准要求。水功能区划分方法按照《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50594-2010。设计采用的水质目标不低于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5.1.2 湿地天然水系格局及形态是经过长期自然演化形成的,具有典型地域特征。尊重和保护天然湿地水系格局及形态,可以充分利用天然湿地地貌和生境多样性的特点,保障湿地与其上下游、两岸等周边生态系统的有机联系,恢复自然水文过程,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湿地水系组成一般包括进水河渠、蓄水洼地坑塘、出水河渠,以及相关的水工控制建筑物、构筑物。设计中需要根据湿地类型、水文条件等实际情况配置。
水系结构设计首先考虑与湿地公园功能匹配,满足湿地公园的生态要求。公园地面雨水的集水、排水系统需要与湿地水系统筹考虑。承担防洪排涝功能的湿地公园,首先需要合理确定防洪设施布局。
5.1.3 生态需水是指为满足湿地生态系统正常运行并提供正常生态服务的功能性自然需水,常用生态基流、敏感生态需水、生态水位等指标表达。
对于天然河流湿地和湖泊湿地,需要结合水文过程、湿地退化情况、生物种类与数量变化情况等因素的调查分析,提出生态需水的要求,以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相关要求和计算方法在现行行业标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中作了规定。
5.1.4 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了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提出水功能区水质标准要求。水功能区划分方法按照《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50594-2010。设计采用的水质目标不低于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5.2 湿地水系布局及水形态
5.2.1 在满足设计泄洪流量的前提下,应维持河流湿地天然河系的连通性,宜保留滩地和沙洲,并应优先采用生态防护措施维持岸线稳定,不应进行影响现有水流形态和河势的改造工程。5.2.2 应对湖泊湿地天然水体形态和水体交换方式进行保护,并应修复萎缩的水体面积和流路;在生态保育区之外的区域,宜利用地形起伏变化以及水面宽窄、岸线蜿蜒变化,控制水流线路和速度,改善水质,营造景观。
5.2.3 宜保持坑塘、沼泽湿地的现状水体形态,应合理设计水体岸线,并应保持适宜的水深及流速。
5.2.4 人工湿地应布设在靠近水源且地面高程相对较低处。
条文说明
5.2.1 河流湿地的形态及布局以保障行洪安全为首位。在满足河道行洪能力要求的前提下,依托河道主河槽建设的湿地公园,在用地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保护与修复河流平面形态的蜿蜒特征,避免人工裁弯取直。依托河漫滩建设的湿地公园,需要依据河流水资源条件,以维持和恢复一定宽度的难地、沙洲,以维持栖息地条件。
在保证抗冲刷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岸坡防护采用具有透水性和多孔性特征的生态型岸坡防护材料和结构,易于水体入渗、植物生长和鱼类产卵。
5.2.2、5.2.3 湖泊、坑塘等湿地尽量保留原有的形态特征和水系结构。历史上的湿地面积可能很大,目前恢复到何种程度,要基于水土资源条件。禁止以修复湿地形态的名义,不顾当地水土资源条件,挖湖造景,盲目扩大水面。对临近湖泊、库塘、沼泽的岸缘可进行局部微地形调整,以营造景观游览区域。根据需要可对一些过陡地形削减坡度,以减缓水流的冲击和侵蚀;对开阔难地适当改造,营造湿地水鸟的栖息地。
5.2.4 人工湿地布置在公园内相对高程较低处并与自然排水相结合,可以使地表排水顺利汇入较近的湿地区域。
5.3 水源、水量及水质
5.3.1 湿地公园应以场地内原有地表径流为常规水源;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宜利用雨洪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等补给湿地,不应利用自来水、地下水补给湿地。5.3.2 对于湖泊、库塘湿地应提出最低和适宜生态水位要求,河流湿地应提出生态基流要求,对于生态敏感区应提出敏感生态需水总量与过程要求;生态水位、生态基流和敏感生态需水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5.3.3 湿地内非人体直接接触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人体直接接触的亲水区水质目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5.3.4 湿地现状水源或外源汇水水质较差时,应对污染源进行防控治理,并应选择适宜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
条文说明
5.3.1 湿地公园内的现状水源类型一般有河水、湖水、泉水等常规水源和雨洪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等非常规水源。优先选用满足水质要求的常规水源。湿地的生态修复范围与程度要基于水土资源条件。禁止为了打造人工水景而从天然水体取水。常规水源不足时,考虑选用中水及其他水源。
人工湿地水源可利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其水质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标准。
5.3.2 生态水位是对湖泊、库塘湿地等缓慢或不流动水域生态需水的特定表达。最低生态水位是指维持湖泊湿地基本形态与基本生态功能的湖区最低水位,是保障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最低限值。适宜生态水位是指满足湖区和出湖下游敏感生态需水(与河流连通时)的水位及过程,是保障湖泊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基本限值。
生态基流是维持河流湿地基本形态和生态功能,保证湿地水生态系统运转的基本流量。在此流量下,水生生物群落能够避免受到不可恢复性破坏。
湖泊湿地的最低生态水位和河流湿地的生态基流是指湿地生态环境需水过程中的下限值,该值是维持湿地生态环境用水需求予以保留的最低水位。湿地生态需水计算方法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执行。
5.3.3 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水域功能和保护目标,地表Ⅳ类水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Ⅲ类水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5.3.4 若河湖湿地水质较差,则不利于保障游览安全和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首先治理外源污染,调查、评估外部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类型,有针对性地提出污染防控措施。河湖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措施包括清淤和河床微生态系统修复工程以及河湖水质强化净化工程等。
人工湿地水源可利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其水质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标准。
5.3.2 生态水位是对湖泊、库塘湿地等缓慢或不流动水域生态需水的特定表达。最低生态水位是指维持湖泊湿地基本形态与基本生态功能的湖区最低水位,是保障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最低限值。适宜生态水位是指满足湖区和出湖下游敏感生态需水(与河流连通时)的水位及过程,是保障湖泊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基本限值。
生态基流是维持河流湿地基本形态和生态功能,保证湿地水生态系统运转的基本流量。在此流量下,水生生物群落能够避免受到不可恢复性破坏。
湖泊湿地的最低生态水位和河流湿地的生态基流是指湿地生态环境需水过程中的下限值,该值是维持湿地生态环境用水需求予以保留的最低水位。湿地生态需水计算方法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执行。
5.3.3 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水域功能和保护目标,地表Ⅳ类水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Ⅲ类水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5.3.4 若河湖湿地水质较差,则不利于保障游览安全和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首先治理外源污染,调查、评估外部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类型,有针对性地提出污染防控措施。河湖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措施包括清淤和河床微生态系统修复工程以及河湖水质强化净化工程等。
5.4 水位控制
5.4.1 湿地水位及其变化过程应根据所在地域的气象水文特性、湿地类型、湿地功能、湿地生物等因素进行控制,湿地水深应满足大部分湿地动植物生境要求。5.4.2 根据不同湿地类型,湿地水位控制设施可选择闸、坝、堰等不同的水工构筑物。
5.4.3 超标准雨洪水可用边沟或截洪沟等工程措施排出。
5.4.4 科普教育区和综合服务与管理区人工水体的岸高及近岸水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4.1 天然湿地的水位主要受不同地域气象与河湖水文条件的影响,湿地的水位变化模式称为湿地水文周期,不同淹水深度、淹水时间及其季节变化模式控制着湿地植被分布。
不同类型的湿地有不同的功能和生物资源,需要不同的水位条件。高水位湿地环境更接近水生生态系统。低水位湿地具有一定厚度的泥炭层,保水性能较好。有行洪功能的湿地,要满足行洪水位要求。人工湿地根据湿地中地表积水、季节性积水、常年积水等特点设置不同控制高程水位。
水深条件影响水生植物的生长情况、组成、结构以及动态分布和演替。季节性降雨会影响水位及水深的变化,注意最高水位的高度以及持续时间。
5.4.2 湿地的水位一般通过闸、堰、坝等水工设施进行控制,堰坝顶高程的确定还要综合考虑有利于城市雨水汇入和涝水排出。
5.4.3 湿地公园可接纳一定规模的外源雨洪水,合理组织公园及周边区域的雨洪水进入水系。对于超出湿地收纳能力的雨洪水,需要通过计算确定边沟和截洪沟的断面,进行有组织的排放。
5.4.4 基于景观、亲水和安全综合需要,合理设计近岸水深及布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岸高及水深设计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中第5.3.3条和第5.3.4条的要求:
1 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7m;
2 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m范围以内的设计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5m;
3 无防护设施的驳岸顶与设计常水位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0.5m;
4 淤泥底水体近岸应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不同类型的湿地有不同的功能和生物资源,需要不同的水位条件。高水位湿地环境更接近水生生态系统。低水位湿地具有一定厚度的泥炭层,保水性能较好。有行洪功能的湿地,要满足行洪水位要求。人工湿地根据湿地中地表积水、季节性积水、常年积水等特点设置不同控制高程水位。
水深条件影响水生植物的生长情况、组成、结构以及动态分布和演替。季节性降雨会影响水位及水深的变化,注意最高水位的高度以及持续时间。
5.4.2 湿地的水位一般通过闸、堰、坝等水工设施进行控制,堰坝顶高程的确定还要综合考虑有利于城市雨水汇入和涝水排出。
5.4.3 湿地公园可接纳一定规模的外源雨洪水,合理组织公园及周边区域的雨洪水进入水系。对于超出湿地收纳能力的雨洪水,需要通过计算确定边沟和截洪沟的断面,进行有组织的排放。
5.4.4 基于景观、亲水和安全综合需要,合理设计近岸水深及布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岸高及水深设计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中第5.3.3条和第5.3.4条的要求:
1 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7m;
2 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m范围以内的设计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5m;
3 无防护设施的驳岸顶与设计常水位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0.5m;
4 淤泥底水体近岸应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6 生境营造与种植
6.1 一般规定6.2 湿地保育
6.3 生境营造
6.4 种植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生境营造应坚持湿地保育优先的原则,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生态承载力较差的区域应限制游人容量。6.1.2 生境营造应充分了解该地区和周边气候相似区湿地动植物,宜包括湿地植物种类、群落构成及分布特征,湿地动物种类、种群构成、分布特征、生活习性及变化趋势等资料;并应遵循适宜生态位原则和群落演替规律进行生境营造,满足动植物生境需求。
6.1.3 湿地植物应优先选择生态效益高、抗逆性强、易于管理的种类。
6.1.4 湿地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宜进行掩映设计。
条文说明
6.1.1 湿地保育是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前提,尊重现状湿地及其类型,恢复或营造退化的湿地生境,修复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增加湿地生物多样性。
6.1.2 湿地在不同的季节复杂多变,对湿地植物的抗冻、抗热及抗病虫害的能力有较高要求,因此根据湿地公园的主导功能和生境营造需要,尽量选择适应地域自然环境及天然湿地中存在的植物种类。
6.1.3 生境营造以乡土物种为主,谨慎引进外来物种,构建仿自然的湿地植物群落,营造湿地动物栖息地。湿地植物群落的营造需要根据其功能选择相应的湿地植物,以乡土植物为主,合理搭配。
6.1.4 减少湿地内及周边高大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对鸟类生境的不良影响。
6.1.2 湿地在不同的季节复杂多变,对湿地植物的抗冻、抗热及抗病虫害的能力有较高要求,因此根据湿地公园的主导功能和生境营造需要,尽量选择适应地域自然环境及天然湿地中存在的植物种类。
6.1.3 生境营造以乡土物种为主,谨慎引进外来物种,构建仿自然的湿地植物群落,营造湿地动物栖息地。湿地植物群落的营造需要根据其功能选择相应的湿地植物,以乡土植物为主,合理搭配。
6.1.4 减少湿地内及周边高大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对鸟类生境的不良影响。
6.2 湿地保育
6.2.1 湿地保育包括对栖息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的保护及培育,宜实施分级和分类。6.2.2 湿地保育工程设计应包括方案制定、保护对象分类、保护措施确定、保护设施设置等内容,并应考虑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干扰因素;湿地保育工程设施宜就地取材,可进行艺术处理,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6.2.3 生态保育区应设置防止湿地生态系统受到干扰的隔离设施;生态保育区内不应设置照明设施;针对特别需要保护或恢复的湿地生境以及珍稀濒危物种的繁殖地、原产地,应设置禁入区或临时禁入区。
条文说明
6.2.1 建立与湿地生态功能相适宜的、具有差异性的湿地保育制度。
6.2.2 由于外源不利因素对湿地环境影响较大,湿地保育通过控制和调节措施,排除外源不利因素。本条内容明确了湿地保护工程设计的内容,通过控制和调节措施,排除外源不利因素。设计湿地保育工程技术方案,兼顾生态性、环保性、节约性和艺术性原则,选择适宜的生态材料。
6.2.3 将完整的天然湿地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划入生态保育区,设置一定的设施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便于兼顾生态保护与公园管理。
生态保育区中特别需要保护或恢复的天然湿地区、珍稀物种的繁殖区或原产地等、集中连片的典型生物栖息地是湿地保育的核心,可通过设置生物围栏、隔离设施、警示标志等方式禁止人员入内。
6.2.2 由于外源不利因素对湿地环境影响较大,湿地保育通过控制和调节措施,排除外源不利因素。本条内容明确了湿地保护工程设计的内容,通过控制和调节措施,排除外源不利因素。设计湿地保育工程技术方案,兼顾生态性、环保性、节约性和艺术性原则,选择适宜的生态材料。
6.2.3 将完整的天然湿地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划入生态保育区,设置一定的设施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便于兼顾生态保护与公园管理。
生态保育区中特别需要保护或恢复的天然湿地区、珍稀物种的繁殖区或原产地等、集中连片的典型生物栖息地是湿地保育的核心,可通过设置生物围栏、隔离设施、警示标志等方式禁止人员入内。
6.3 生境营造
6.3.1 湿地生境营造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形成多样的生境类型和陆生、湿生、水生相结合的典型区系植物群落。6.3.2 对于不同的湿地类型,植物生境营造应恢复大于50%的当地湿地典型群落。
6.3.3 生境营造应充分考虑植物的季相景观特征及动物的季节性特征,并应满足当地30%以上鸟类在不同季节的生境需求。
6.3.4 生境营造应包括陆地生境、水岸生境及沼泽生境,不同类型生境恢复与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陆地生境营造应构建满足动物栖息环境要求的仿自然植物群落;对于可进行复层混交的区域,其复层混交植物群落面积应大于该区域面积的50%;
2 水岸生境营造宜满足鸟类觅食、栖息、繁殖的生境要求,注重水陆交界带的栖息地营建,在适宜区域宜营建鸟类生境岛屿;
3 沼泽生境营造宜选用适应间歇性水淹的木本和草本植物,根据不同动植物需要的水深条件构建典型湿地生境。
条文说明
6.3.1 要尽量保留现状湿地中的原生植物种类、群落构成及生物栖息地,在现状保护基础上进行生境营造,形成水域、林地、沼泽、滩地等不同的生境类型,同时注重湿地公园与周边生态系统的连通。湿地公园在生境营造中适地适树,构建体现区域特征的植被群落。
6.3.2 湿地植物及植物群落是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核心,也是湿地生态环境变化的指示者。恢复当地典型湿地群落,设计仿自然植物群落,避免过度人工化和外来植物入侵,对于湿地生境营造和生态系统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6.3.3 在特定气候区域,鸟类在四季也有不同的行为活动。春秋季节是鸟类迁徙、游荡期,生境营造要考虑当地候鸟的种类及其对植物生境的选择。夏季为鸟类繁殖期,此时植物生境季相特征应当满足当地鸟类的栖息需求。为了保障当地多数鸟类的越冬,应当加强冬季食源性植物的比例,以满足冬季鸟类的觅食需求。
6.3.4 恢复当地典型湿地群落,对于保护、利用、恢复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研究表明,湿地动物分布与一定的植被结构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复层混交的植物生境乔、灌、草本层次丰富,结构更为复杂,能够为湿地动物尤其是鸟类提供更多样化的生态位。鸟类对乔木平均高度有一定的选择性,高大乔木能够吸引大型自然营巢鸟类和洞巢鸟类,并且中小型食虫鸟类也会随之增多,在营造陆地生境时应当控制植被平均高度,丰富植被垂直结构,从而增加湿地动物种类。而乔木层盖度、灌木层盖度以及植物空间的围合性则能够为湿地动物提供有效的庇护空间和隐蔽的繁殖栖息场所。
2 水岸生境中的鸟类多为涉禽与水禽,它们需要开阔而良好的觅食生境以及较为隐蔽的栖息生境,靠近水陆交界带处不宜种植高大乔木。食物是影响水禽分布的重要因素,在深水环境中,丰富的浮叶植物、漂浮植物、沉水植物能够增加水体内底栖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为鸟类提供更丰富的食物来源。在浅水区域中,高大的挺水植物为鸟类提供栖息场所。
3 沼泽生境及浅水滩涂中,其他陆栖脊椎动物不易侵入,外界干扰较少,通过使用适应间歇性水淹的木本和草本植物,能够为鸟类营造适宜的灌草丛巢位小生境和觅食环境。
6.3.2 湿地植物及植物群落是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核心,也是湿地生态环境变化的指示者。恢复当地典型湿地群落,设计仿自然植物群落,避免过度人工化和外来植物入侵,对于湿地生境营造和生态系统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6.3.3 在特定气候区域,鸟类在四季也有不同的行为活动。春秋季节是鸟类迁徙、游荡期,生境营造要考虑当地候鸟的种类及其对植物生境的选择。夏季为鸟类繁殖期,此时植物生境季相特征应当满足当地鸟类的栖息需求。为了保障当地多数鸟类的越冬,应当加强冬季食源性植物的比例,以满足冬季鸟类的觅食需求。
6.3.4 恢复当地典型湿地群落,对于保护、利用、恢复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1 相关研究表明,湿地动物分布与一定的植被结构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复层混交的植物生境乔、灌、草本层次丰富,结构更为复杂,能够为湿地动物尤其是鸟类提供更多样化的生态位。鸟类对乔木平均高度有一定的选择性,高大乔木能够吸引大型自然营巢鸟类和洞巢鸟类,并且中小型食虫鸟类也会随之增多,在营造陆地生境时应当控制植被平均高度,丰富植被垂直结构,从而增加湿地动物种类。而乔木层盖度、灌木层盖度以及植物空间的围合性则能够为湿地动物提供有效的庇护空间和隐蔽的繁殖栖息场所。
2 水岸生境中的鸟类多为涉禽与水禽,它们需要开阔而良好的觅食生境以及较为隐蔽的栖息生境,靠近水陆交界带处不宜种植高大乔木。食物是影响水禽分布的重要因素,在深水环境中,丰富的浮叶植物、漂浮植物、沉水植物能够增加水体内底栖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为鸟类提供更丰富的食物来源。在浅水区域中,高大的挺水植物为鸟类提供栖息场所。
3 沼泽生境及浅水滩涂中,其他陆栖脊椎动物不易侵入,外界干扰较少,通过使用适应间歇性水淹的木本和草本植物,能够为鸟类营造适宜的灌草丛巢位小生境和觅食环境。
6.4 种植设计
6.4.1 绿化树种和湿地植物中乡土植物比例应大于70%。6.4.2 水生植物种植应综合考虑不同植物的生理特性和湿地公园水位高低的变化。
6.4.3 以生态防护为主的植物群落应以乡土树种为主,大乔木种植应大于3行,形成生态防护带。
6.4.4 根据公园内不同鸟类的需求,应种植适宜的筑巢、食源树种;依据鸟类的惊飞距离不同,应在其巢区、活动区外围营建相应宽度的缓冲区,宜配植乔木、灌木进行隔离。
6.4.5 植物群落内宜合理设置林窗,促进生物多样性发展和物种更新。
6.4.6 湿地边缘兼顾为动物提供食物及栖息地时,应在湿地与道路及游憩场地之间设置植物缓冲带。
6.4.7 生境营造的植物选择宜选取该区域内敏感植物、特有生物作为生态环境的指示物种。
6.4.8 人工湿地应根据地域气候条件和水质净化需求,设计相应的功能型植被群落。
条文说明
6.4.1 湿地公园尽量选用本地同类生境下的湿生、水生植物,构建乡土植物群落。面积较小的公园,应用的植物种类至少满足规定的下限比例,面积在50hm2以上的湿地公园应提高应用比例。
6.4.2 水生植物的种植要根据具体种类确定其适宜水深,同时综合考虑湿地公园中水域的水位变化。水位最高时不能完全淹没该种植物,水位最低时种植区域不能干涸。本条参考《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湿地植物与适宜水深的规定(见表2)。
6.4.4 筑巢及食源树种种植区,要注意控制树木的茂密程度。避免对树冠捆绑塑形,以免林冠过于郁闭,不利于鸟类进入;避免过度修剪树冠,使其过于稀疏,不利于鸟类隐蔽。
鸟类的惊飞距离:体形较小的鸟类>体形较大的鸟类;留鸟>迁徙鸟类;高层活动的鸟类>地面或灌丛活动的鸟类。随着人为干扰程度的提高,同种鸟类的惊飞距离呈减小的趋势。
6.4.5 林窗对生物多样性、物种更新都有一定的影响。林窗可促进花和果实的生长,为鸟类提供了一定的食物来源,食果实鸟类喜欢在高处乔木冠层摄取食物。
6.4.6 湿地边缘既可以提供游览及亲水的空间,同时还可为湿地动物提供栖息地和食源植物。当承担栖息地与食源地功能时,应该与游览及通行区域进行一定的隔离。
6.4.7 指示种是指生物学或生态学特性能够对其他物种或环境状况特征起代表或指示作用的物种。指示种的物种丰富度和优势度能够表现一处湿地的生态系统完整性、湿地植被生境的适宜程度和人为活动对湿地的影响程度等信息。鸟类可作为湿地重要性和湿地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物种。依托天然湿地形成、面积在50hm²以上的湿地公园宜确定生态环境指示物种。
6.4.8 有水体净化功能的湿地,根据设计的水力参数和构造参数等条件,选择耐水湿、抗性强、净化效果好的植物种类。水力参数主要包括水力停留时间、表面负荷率、水力坡度、水动力弥散系数等;构造参数主要包括填料种类、渗透性等。并确定合理的越冬方案及植物更换周期。
6.4.2 水生植物的种植要根据具体种类确定其适宜水深,同时综合考虑湿地公园中水域的水位变化。水位最高时不能完全淹没该种植物,水位最低时种植区域不能干涸。本条参考《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湿地植物与适宜水深的规定(见表2)。
表2 湿地植物群落与适宜水深

续表2

6.4.3 防护植物群落以乡土树种为主,并具有一定的防护宽度。
6.4.4 筑巢及食源树种种植区,要注意控制树木的茂密程度。避免对树冠捆绑塑形,以免林冠过于郁闭,不利于鸟类进入;避免过度修剪树冠,使其过于稀疏,不利于鸟类隐蔽。
鸟类的惊飞距离:体形较小的鸟类>体形较大的鸟类;留鸟>迁徙鸟类;高层活动的鸟类>地面或灌丛活动的鸟类。随着人为干扰程度的提高,同种鸟类的惊飞距离呈减小的趋势。
6.4.5 林窗对生物多样性、物种更新都有一定的影响。林窗可促进花和果实的生长,为鸟类提供了一定的食物来源,食果实鸟类喜欢在高处乔木冠层摄取食物。
6.4.6 湿地边缘既可以提供游览及亲水的空间,同时还可为湿地动物提供栖息地和食源植物。当承担栖息地与食源地功能时,应该与游览及通行区域进行一定的隔离。
6.4.7 指示种是指生物学或生态学特性能够对其他物种或环境状况特征起代表或指示作用的物种。指示种的物种丰富度和优势度能够表现一处湿地的生态系统完整性、湿地植被生境的适宜程度和人为活动对湿地的影响程度等信息。鸟类可作为湿地重要性和湿地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物种。依托天然湿地形成、面积在50hm²以上的湿地公园宜确定生态环境指示物种。
6.4.8 有水体净化功能的湿地,根据设计的水力参数和构造参数等条件,选择耐水湿、抗性强、净化效果好的植物种类。水力参数主要包括水力停留时间、表面负荷率、水力坡度、水动力弥散系数等;构造参数主要包括填料种类、渗透性等。并确定合理的越冬方案及植物更换周期。
7 园路与场地
7.1 一般规定7.2 园路
7.3 铺装场地与平台
7.1 一般规定
7.1.1 根据湿地公园总体设计要求,应合理进行园路分级和场地设计。7.1.2 园路宜分为主路、次路、支路三级,主路宜形成环线,并宜与次路、支路形成完整的道路系统。湿地公园内主路及主要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7.1.3 生态保育区内除科研用途外,不应设置园路、场地。
7.1.4 通往生态保育区、滩涂、孤岛等卡口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当需沿原路返回时,宜适当加宽路面。
7.1.5 码头与平台、园桥和栈道选址应避开复杂、特殊、承载力弱的地质区。
7.1.6 出入口内外应设置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根据湿地公园总体设计确定其规模及数量。
7.1.7 园路及场地铺装材料应根据功能合理选择,面层及基层宜采用透水工艺和材料,确保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采用糙面材料,应减少反射玻璃使用,并应降低反射光对动物的影响。宜充分利用生态材料、废弃材料和可再生材料。
条文说明
7.1.1 园路及场地设计以最小干预为原则,道路线性充分尊重现状,尽量不破坏湿地资源和地表植被,与地形、植物、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有机结合。
7.1.2 湿地公园面积小于20hm²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只设两级园路。湿地公园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
7.1.3 生态保育区主要用于科研和生态保护,不引导游客进入。
7.1.4 为避免游览中走回头路和交通安全的需要,规定本条内容。
7.1.5 码头与平台、园桥与栈道选址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如果避让不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固措施。
7.1.6 公园出入口根据公园规模、区位及周边用地情况综合考虑。
7.1.7 铺装材料提倡就地取材或采用能与湿地环境相融合的天然材料,包括石板材、木材等,透水型铺装面积不低于硬质铺装面积的50%。
7.1.2 湿地公园面积小于20hm²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只设两级园路。湿地公园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
7.1.3 生态保育区主要用于科研和生态保护,不引导游客进入。
7.1.4 为避免游览中走回头路和交通安全的需要,规定本条内容。
7.1.5 码头与平台、园桥与栈道选址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如果避让不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固措施。
7.1.6 公园出入口根据公园规模、区位及周边用地情况综合考虑。
7.1.7 铺装材料提倡就地取材或采用能与湿地环境相融合的天然材料,包括石板材、木材等,透水型铺装面积不低于硬质铺装面积的50%。
7.2 园路
7.2.1 园路宽度应根据生态保育及通行要求确定,并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园路宽度

续表7.2.1

注:A是指公园总面积。
续表7.2.1

7.2.2 在生物多样性高的水陆交界区域,主路与水体的距离应大于30m。
7.2.3 园路跨越水面或穿越生态保育区时,宜架桥或设置涵洞。
7.2.4 园路应减少网状或交织状布局,可采用环状或平行布局。
7.2.5 园路路网密度应根据生态保育及通行要求确定,并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表7.2.5 园路路网密度(m/hm)


条文说明
7.2.1~7.2.3 道路规划的前提是湿地生态保护,而非便捷性与通达性。道路选线尽量避开生态保育区及水陆交界区域等生物多样性极高的区域,并保持至少20m宽的绿化隔离带,以保护典型的滨水植物群落与水生生态系统。
考虑到湿地公园消防安全,主路宽度不小于4.0m,平曲线半径不小于12m。次路宽度2.0m~4.0m;支路宽度0.9m~2.0m;水上木栈道宽度不小于1.5m。
除保证必要的消防与物资运送外,园内日常游览采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原则上禁止机动车通过性交通。水路交通设计要进行多方面论证,最大限度减少对湿地生境的影响。
7.2.4 网状或交织状的道路布局对生物栖息地的破碎化切割,会严重影响湿地公园的生境完整性。带状湿地公园可采用平行布局,非带状湿地公园主路尽量采用环状布局。
7.2.5 湿地公园道路在满足基本消防、通行的基础上,主路路网密度越小越好。
考虑到湿地公园消防安全,主路宽度不小于4.0m,平曲线半径不小于12m。次路宽度2.0m~4.0m;支路宽度0.9m~2.0m;水上木栈道宽度不小于1.5m。
除保证必要的消防与物资运送外,园内日常游览采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原则上禁止机动车通过性交通。水路交通设计要进行多方面论证,最大限度减少对湿地生境的影响。
7.2.4 网状或交织状的道路布局对生物栖息地的破碎化切割,会严重影响湿地公园的生境完整性。带状湿地公园可采用平行布局,非带状湿地公园主路尽量采用环状布局。
7.2.5 湿地公园道路在满足基本消防、通行的基础上,主路路网密度越小越好。
7.3 铺装场地与平台
7.3.1 场地选址应以公园功能分区为依据,科普教育区和综合服务与管理区应设置活动场地,生态保育区不应设置场地。7.3.2 观鸟场所宜根据惊飞距离合理设置,对于惊飞距离小的鸟类栖息地,可设置近距离观赏场地。
7.3.3 场地功能应以科普教育、游赏、休憩为主,并应防止噪声、灯光对生物栖息地的干扰。
条文说明
7.3.1 生态保育区生态敏感性极高,不设场地;设有封育保护区的,内部不设置场地及设施;在候鸟繁殖期间可设立临时禁入区。
7.3.2 鸟类观测设施与鸟类活动区的距离要满足最小距离要求,且不小于惊飞距离。
7.3.3 道路及场地的绿化重点考虑其降噪隔声功能。在生物栖息地及周边,尽量减少路灯的布置,功能性照明采用低照度的园林路灯。根据《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规定,用于游憩、赏景等的场地遮阴面积应不小于40%。
7.3.2 鸟类观测设施与鸟类活动区的距离要满足最小距离要求,且不小于惊飞距离。
7.3.3 道路及场地的绿化重点考虑其降噪隔声功能。在生物栖息地及周边,尽量减少路灯的布置,功能性照明采用低照度的园林路灯。根据《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规定,用于游憩、赏景等的场地遮阴面积应不小于40%。
8 标识与解说系统
8.1 一般规定8.2 标识系统
8.3 解说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标识与解说系统设计应遵循密度适宜性、空间协调性和就近布置等原则,全园统筹布局,应符合湿地公园整体功能与形式要求。8.1.2 标识系统按功能应分为交通标识、景点标识、警示标识及科普标识。
8.1.3 解说系统应分为湿地科普解说、区域生态环境解说和景点旅游解说,宜合理布置解说路径及解说节点。
8.1.4 标识和解说设施应采用环保、经济和耐用型材料,宜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并与生态环境相互融合。
8.1.5 标识和解说牌示信息表达应图文清晰、准确规范,宜采用中、英两种以上文字说明。
条文说明
8.1.1 标识与解说设施的放置方式根据湿地公园的总体结构及功能分区等情况进行统筹考虑,做到密度适宜、空间协调,就近设置且不对行人交通、景观环境及生物栖息等造成妨害。、
8.1.2 标识系统设置需要起到指示引导、科普教育、劝解违禁等作用,以保证游客优质、高效、安全的游赏活动。标识系统需要明确表示出特定实体和环境的性质、方位、规定、警示等信息。
8.1.3 解说系统由文字、图像、声音及多媒体等形式构成,具有宣传展示、科普教育、服务引导等功能,以保证游客清晰、准确地了解湿地公园的功能、设施、景点及环境等信息。
8.1.4 解说系统的设计遵循信息准确、简明扼要、便于识别和易于传播等原则,还应与全园的总体规划及科普和服务设施等相互结合,并能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实现现代化、多途径的解说。
8.1.5 标识和解说牌示造型、色彩和用材与全园景观协调一致,具有一定的地域特色,并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采用中英文对照的文字说明。
8.1.2 标识系统设置需要起到指示引导、科普教育、劝解违禁等作用,以保证游客优质、高效、安全的游赏活动。标识系统需要明确表示出特定实体和环境的性质、方位、规定、警示等信息。
8.1.3 解说系统由文字、图像、声音及多媒体等形式构成,具有宣传展示、科普教育、服务引导等功能,以保证游客清晰、准确地了解湿地公园的功能、设施、景点及环境等信息。
8.1.4 解说系统的设计遵循信息准确、简明扼要、便于识别和易于传播等原则,还应与全园的总体规划及科普和服务设施等相互结合,并能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实现现代化、多途径的解说。
8.1.5 标识和解说牌示造型、色彩和用材与全园景观协调一致,具有一定的地域特色,并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采用中英文对照的文字说明。
8.2 标识系统
8.2.1 通向出入口、功能区、重要景点、服务设施的重要游览道路沿线应设置交通标识,标识间距宜小于150m;公园出入口或各区域连接处应设置景点标识,无障碍设施周边应设置无障碍标识。8.2.2 在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区域应设置警示标识。
8.2.3 动植物科普标识覆盖应大于公园内主要动植物种类数量的50%,并应优先考虑儿童及青少年群体的需求。
条文说明
8.2.1 明确交通标识布局的位置,如湿地公园内的出入口、游客中心、道路交叉口、广场周边等,《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规定交通标识间距不宜大于150m。
整体标识一般设置于湿地公园的主出入口处或功能区的连接过渡处;区域标识和景点标识一般设置于某一区域或景点的入口处或其核心区。
8.2.2 警示标识一般设置于预防危险发生的地点,设置位置要明显。
8.2.3 科普标识的动、植物名称标注拉丁名,设置于便于观赏的区域。
整体标识一般设置于湿地公园的主出入口处或功能区的连接过渡处;区域标识和景点标识一般设置于某一区域或景点的入口处或其核心区。
8.2.2 警示标识一般设置于预防危险发生的地点,设置位置要明显。
8.2.3 科普标识的动、植物名称标注拉丁名,设置于便于观赏的区域。
8.3 解说系统
8.3.1 公园出入口和重要景点应设置解说牌示。8.3.2 陆地面积大于20hm²或具有珍稀濒危湿地资源的湿地公园,宜在入口或重要功能区入口设立解说中心;综合解说信息、系统导览服务等可与游客中心合并设置。
8.3.3 解说系统应包括多媒体、互动装置、仿真情景、沙盘模型、标本模型、解说牌示、出版物、导游解说词;解说系统设施宜视听结合。条件允许的公园宜开发智慧解说系统、自助解说系统等解说模式。
8.3.4 湿地公园应编制自助导游手册,宜设置电子设备进行信息化解说,载体宜包括显示屏、触摸屏和便携式电子导游机等。
条文说明
8.3.1 解说牌示设计应信息准确、科学、完整、简明,内容表达层次分明、重点突出。保证解说信息的连续性、解说内容的一致性和设置位置的科学性。
8.3.2 根据湿地资源特点和公园规模选择设置解说中心,提升公园的科普教育功能。
8.3.3 解说内容包括湿地的基本知识,公园内湿地资源的分布、主要物种、湿地生态价值和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利用等。
8.3.4 显示屏、触摸屏设置在重要入口、解说中心、重要服务设施附近及内部;触摸屏按1.2m~1.3m和0.7m~0.8m两种高度设置,分别适应成年人和儿童或特殊人群需求。
8.3.2 根据湿地资源特点和公园规模选择设置解说中心,提升公园的科普教育功能。
8.3.3 解说内容包括湿地的基本知识,公园内湿地资源的分布、主要物种、湿地生态价值和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利用等。
8.3.4 显示屏、触摸屏设置在重要入口、解说中心、重要服务设施附近及内部;触摸屏按1.2m~1.3m和0.7m~0.8m两种高度设置,分别适应成年人和儿童或特殊人群需求。
9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
9.1 一般规定9.2 科研与监测类建筑
9.3 构筑物和景观小品
9.4 安全防护设施
9.5 应急避险设施
9.6 给水
9.7 排水
9.8 供电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物按用途可分为游憩类、服务类、管理类、科研与监测类。9.1.2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常规设施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遵循系统性、安全性、舒适性、环保性、实用性、美观性等原则。
9.1.3 湿地公园内各类型设施设置应符合表9.1.3的规定。
表9.1.3 湿地公园内各类型设施设置

续表 9.1.3

条文说明
9.1.1~9.1.3 规模较大,功能较完善的湿地公园,按条文内容布置相应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规模较小、功能简单的湿地公园和人工湿地公园可根据具体情况简化。
由于湿地生态系统的敏感性与特殊性,严格限定湿地公园中各类管理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与位置,禁止破坏湿地生物的栖息空间,确保湿地的透水性,减少人为因素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由于湿地生态系统的敏感性与特殊性,严格限定湿地公园中各类管理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与位置,禁止破坏湿地生物的栖息空间,确保湿地的透水性,减少人为因素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9.2 科研与监测类建筑
9.2.1 科研与监测类建筑应根据监测和研究的对象、目的及其技术要求选址,并应保证在各类天气条件下正常观测。9.2.2 科研类建筑应集中建设,应布置在环境安静、清洁、振动及电磁辐射小的地段,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9.2.3 气象观测站距离管理类建筑应小于3km。
9.2.4 鸟类观测站应由观鸟塔和临时性观鸟掩体组成。
9.2.5 野生动物救护站应建在水源充足、水质优良、排水良好的地方,北方地区应位于背风向阳处;应与主要交通干线联网,并应距公路1.0km~1.5km,距饲养场、农药化肥等污染源及居民区应大于1.0km。
9.2.6 位于候鸟迁徙通道上的湿地公园可设置鸟类环志站,并宜配套环志管理建筑和设施。
条文说明
9.2.1、9.2.2 科研与监测类建筑主要包含气象观测站、水文水质监测站、土壤监测站等,站点设置满足在雷电、风雪等恶劣天气中的正常工作。科研中心选址充分考虑其所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水对湿地公园保护对象及居民和工作人员的影响。
监测站周围环境条件需安全、可靠,尽量避免地质灾害的影响,便于监测站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9.2.3、9.2.4 观测建筑选址在地势较高的山地,视野开阔,控制范围广,不受其他干扰或自然灾害的危害。建筑高度根据地势和周围林木高度及控制范围等条件确定。气象观测站主要监测公园湿地生态系统中气象学、物候学等范畴内的大气、物候指标。观测站的设置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规定,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标牌。
9.2.5 野生动物救护站由救护办公室、诊疗室、病残兽隔离观察室、检疫室、收容场所等组成,承担辖区内的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可救护、接收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
9.2.6 环志站主要监测候鸟的栖息、繁殖、停歇等状况,需根据环志对象的不同而设置。
监测站周围环境条件需安全、可靠,尽量避免地质灾害的影响,便于监测站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9.2.3、9.2.4 观测建筑选址在地势较高的山地,视野开阔,控制范围广,不受其他干扰或自然灾害的危害。建筑高度根据地势和周围林木高度及控制范围等条件确定。气象观测站主要监测公园湿地生态系统中气象学、物候学等范畴内的大气、物候指标。观测站的设置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规定,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标牌。
9.2.5 野生动物救护站由救护办公室、诊疗室、病残兽隔离观察室、检疫室、收容场所等组成,承担辖区内的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可救护、接收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
9.2.6 环志站主要监测候鸟的栖息、繁殖、停歇等状况,需根据环志对象的不同而设置。
9.3 构筑物和景观小品
9.3.1 构筑物和景观小品按功能可分为坐靠类、收纳类和休闲类。9.3.2 构筑物和景观小品设置应结合游客流向和流量,降低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并应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
条文说明
9.3.1、9.3.2 构筑物和景观小品的布局及设计品质直接影响湿地公园的游憩体验。构筑物和景观小品选择生态环保的材料,在不影响湿地生态环境的同时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9.4 安全防护设施
9.4.1 安全防护设施可分为常规安全防护设施、动物栖息保护设施及植物生境保护设施。9.4.2 近岸2.0m范围内常水位水深大于0.7m、易发生安全事故地段应设置高度大于1.10m的护栏,护栏不应采用带有尖角、利刺等构造形式。
9.4.3 鹰墩宜设置在湿地公园内植被稀少的区域,应竖立杆高6.0m~7.0m的树干或水泥杆。
9.4.4 笼舍应于地势较高处或悬空设置。
9.4.5 修建闸坝影响特定鱼类洄游时应设置鱼道。
9.4.6 湿地公园的封育区域应设置围网。
条文说明
9.4.1 常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栏、警示设施、免费SOS固定求助电话等;动物栖息保护设施包括鹰墩、笼舍、鱼道等;植物生境保护设施包括围栏、珍稀植物苗圃等。
9.4.2 护栏设施泛指园林中能够起到栏杆作用的设施,可以是栏杆、矮墙或花台(池)等。护栏设置参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19中6.7.3条的规定。
9.4.3 鹰墩是湿地公园植被稀少的区域中鸟类的栖息设施,设置高度应满足鸟类栖息的基本需求。
9.4.4 笼舍是保护被救护动物安全栖息的主要设施,根据救护对象体型大小来制作适合的笼舍。
9.4.5 针对湿地公园内洄游性及半洄游性的保护鱼类及地方特有鱼类设置鱼道。鱼道是保护湿地公园内鱼类洄游繁殖产卵的通道,一般通过在水闸或坝上修建人工水槽来建立。
9.4.6 围网的作用是防止人畜进入湿地公园内受保护的区域,或在湿地公园各功能分区间隔离不同动物种群。围网设计要求在《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LY/T5126-04中第3.7.3条作了规定。
9.4.2 护栏设施泛指园林中能够起到栏杆作用的设施,可以是栏杆、矮墙或花台(池)等。护栏设置参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19中6.7.3条的规定。
9.4.3 鹰墩是湿地公园植被稀少的区域中鸟类的栖息设施,设置高度应满足鸟类栖息的基本需求。
9.4.4 笼舍是保护被救护动物安全栖息的主要设施,根据救护对象体型大小来制作适合的笼舍。
9.4.5 针对湿地公园内洄游性及半洄游性的保护鱼类及地方特有鱼类设置鱼道。鱼道是保护湿地公园内鱼类洄游繁殖产卵的通道,一般通过在水闸或坝上修建人工水槽来建立。
9.4.6 围网的作用是防止人畜进入湿地公园内受保护的区域,或在湿地公园各功能分区间隔离不同动物种群。围网设计要求在《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LY/T5126-04中第3.7.3条作了规定。
9.5 应急避险设施
9.5.1 湿地公园内应设常规应急避险设施、生物灾害避险设施及风灾应急避险设施。9.5.2 常规应急避险设施应包括应急给水、应急排水、应急供电、应急卫生医疗、应急消防、应急通信广播、应急物资仓储。
9.5.3 台风多发地区的湿地公园应设置风灾应急避险设施。
条文说明
9.5.1 湿地公园的应急避险设施是指为保证湿地公园内的珍稀动植物及人类在极端天气或意外灾害条件下的安全性而设置的设施。针对不同的灾害类型须设置相应的紧急避险设施,以保护公园及各种生物的安全。
9.5.2 跟据湿地公园的面积、位置及特征,所配备的应急避险设施可做相应的调整。一般情况,大于5hm²的湿地公园需要配备较完善的应急避险设施,满足所处地区极端环境条件下可快速高效地躲避灾害及开展灾后救援工作的需要。
生物灾害应急避险设施可控制有害植物及病虫害对湿地公园的影响。根据湿地公园的类型和规模可设置检疫检验室等设施,控制生物灾害的传播。
9.5.3 对处于台风易袭击地区的湿地公园,可建立台风预报信息网,并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
9.5.2 跟据湿地公园的面积、位置及特征,所配备的应急避险设施可做相应的调整。一般情况,大于5hm²的湿地公园需要配备较完善的应急避险设施,满足所处地区极端环境条件下可快速高效地躲避灾害及开展灾后救援工作的需要。
生物灾害应急避险设施可控制有害植物及病虫害对湿地公园的影响。根据湿地公园的类型和规模可设置检疫检验室等设施,控制生物灾害的传播。
9.5.3 对处于台风易袭击地区的湿地公园,可建立台风预报信息网,并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
9.6 给水
9.6.1 湿地公园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绿化用水、配套建筑及设施的生活用水、消防用水、道路广场冲洒、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用水等综合确定。9.6.2 给水系统应根据功能、用途选用不同类型水源,并应满足各自用水水质要求;绿化灌溉宜选用雨水、再生水和现状地表水。
条文说明
9.6.1 为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灌溉、道路浇洒用水的非传统水源优先选择过滤、净化后的雨水。
9.6.2 绿化灌溉用水量计算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T50085作了规定。
9.6.2 绿化灌溉用水量计算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T50085作了规定。
9.7 排水
9.7.1 湿地公园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水分流制。9.7.2 生活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当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时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可排入湿地。
条文说明
9.7.1 湿地公园的排水体制符合城市的排水制度要求。
9.7.2 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与当地市政排水系统相协调,符合环保和接纳水质要求。
9.7.2 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与当地市政排水系统相协调,符合环保和接纳水质要求。
9.8 供电
9.8.1 湿地公园的供电工程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进行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维护管理方便9.8.2 供电电源宜利用国家或地方现有电源,自备电源可适当利用可再生能源。
9.8.3 供电线路敷设不宜采用架空线路或穿越生态保育区。
9.8.4 除科研用途外,生态保育区不应设置夜景照明;其余区域照明不应干扰湿地野生动物的活动与栖息。
条文说明
9.8.1 从安全性、经济性角度出发,同时考虑电力负荷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合理进行供电设计。
9.8.2 当无现有电源可利用或利用现有电源不经济合理时,可自备电源。根据湿地公园所处区域及内部条件不同,选择适宜可再生能源供电。
9.8.3 架空线路设置不当可能会造成鸟类的误撞,同时鸟类筑巢和飞行都可能会引发供电线路故障。
9.8.4 除生态保育区外,公园照明设计兼顾生境需要与游览安全,设计合理的照明方式。
9.8.2 当无现有电源可利用或利用现有电源不经济合理时,可自备电源。根据湿地公园所处区域及内部条件不同,选择适宜可再生能源供电。
9.8.3 架空线路设置不当可能会造成鸟类的误撞,同时鸟类筑巢和飞行都可能会引发供电线路故障。
9.8.4 除生态保育区外,公园照明设计兼顾生境需要与游览安全,设计合理的照明方式。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
5《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
6《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