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 GB31252-2014
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 GB31252-201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
Electrical receptacles and switches with fire monitoring and alarm function
GB 31252-2014
2014-12-05发布 2015-10-16实施
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
Electrical receptacles and switches with fire monitoring and alarm function
GB 31252-2014
2014-12-05发布 2015-10-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习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邸曼、张颖琮、郭春雷、刘程、刘子巍、康卫东、陈玉、胡少英。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习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邸曼、张颖琮、郭春雷、刘程、刘子巍、康卫东、陈玉、胡少英。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的分类、要求、试验、检验规则和标识。本标准适用于工作电压不大于交流440 V、具有防火监控报警功能的电源插座和按键式开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099.1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 16915.1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7626.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3 分类
产品按防火监控报警功能分为:a) 具有探测剩余电流功能的插座与开关;
b) 具有探测温度功能的插座与开关;
c) 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插座与开关。
4 要求
4.1 总则4.2 外观和主要部件
4.3 监控报蓍功能
4.4 动作功能
4.5 耐绝缘冲击性能
4.6 电磁兼容性能
4.7 气候环境耐受性能
4.8 机械环境耐受性能
4.9 使用说明书
4.1 总则
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应符合GB 2099.1和GB 16915.1的规定,并满足本章要求。4.2 外观和主要部件
4.2.1 产品外观应符合下述要求:a) 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 紧固部位无松动。
4.2.2 指示灯应符合以下要求:
——表示各种状态的指示灯应用颜色标识。红色表示报警,黄色表示故障,绿色表示正常;
——所有指示灯应有清楚的功能标注;
——指示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3m处、光照度为100lx〜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4.2.3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距音响器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70dB。
4.2.4 接线端子应符合以下要求:
——有保护罩;
——清晰标注功能;
——强、弱电接线端子分开设置。
4.2.5 插座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4.3 监控报警功能
4.3.1 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在探测参数达到设定的报警条件时,应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启动控制输出,并保持至手动复位。4.3.2 防火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表1规定。
4.3.3 具有探测剩余电流和/或温度功能的插座与开关在低于表1规定的报警条件下工作时,不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3.4 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插座与开关在1s内发生不多于9个半周期的故障电弧条件下工作时,不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3.5 同时具有探测剩余电流、温度和故障电弧探测报警功能的插座与开关,应分别满足表1对应的报警条件要求。

4.4 动作功能
4.4.1 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应具有断开被保护线路的功能,断开装置的触点的容量、数量及参数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4.4.2 插座与开关报警时,应在30s内启动断开装置,断开装置的动作时间应不大于25ms。
4.4.3 在启动断开装置后,应保持至被保护线路恢复正常,并仅能手动恢复。
4.5 耐绝缘冲击性能
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应能耐受峰值为6kV的冲击电压,在耐绝缘冲击性能试验期间,不应启动断开装置;试验后,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4.3的要求,动作功能应符合4.4的要求。4.6 电磁兼容性能
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应能适应表2所规定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要求:a) 试验期间,不应发出报警信号,也不应启动断开装置;
b) 试验后,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4.3的要求,动作功能应符合4.4的要求。

4.7 气候环境耐受性能
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应能耐受住表3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a) 试验期间,不应发出报警信号,也不应启动断开装置;
b) 试验后,表面无破坏涂覆和腐烛现象,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4.3的要求,动作功能应符合4.4的要求。

4.8 机械环境耐受性能
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应能耐受住表4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发出报警信号,也不应启动断开装置;试验后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监控报警功能应符合4.3的要求,动作功能应符合4.4的要求。
4.9 使用说明书
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的功能应在相应的中文使用说明书中说明。说明书应符合GB/T 9969的要求,并与产品功能一致。5 试验
5.1 总则5.2 监控报警功能试验
5.3 动作功能试验
5.4 耐绝缘冲击性能试验
5.5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5.6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5.7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5.8 高温(运行)试验
5.9 低温(运行)试验
5.10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5.11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5.12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5.1 总则
5.1.1 试验的大气环境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C〜35°C;
——湿度:25%〜75%(相对湿度);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1.2 容差
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 16838要求。
5.1.3 试样
制造商应提供3个试样。试验前应编号。
5.1.4 外观和主要部件检查
试验前应按4.2要求对试样进行外观和主要部件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5.1.5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见表5。

5.2 监控报瞀功能试验
5.2.1 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具有探测剩余电流功能的插座与开关,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以不大于10mA/s的速率升高试样保护线路的剩余电流至报警设定值的85%,保持10min;再继续升高至报警设定值和报警设定值的110%,各保持1min;记录试样状态和报警时间。5.2.2 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具有探测温度功能的插座与开关,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以不大于1°C/s的速率升高试样保护线路的温度至60°C±3°C,保持10min;再继续升高至70°C±5°C,保持1min;记录试样状态和报警时间。
5.2.3 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插座与开关,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1s内施加不多于9个半周期的故障电弧;1min后,在1s内施加不少于14个半周期的故障电弧;记录试样状态和报警时间。
5.3 动作功能试验
5.3.1 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安装试样,使其处于报警状态,保持1 min,记录试样断开装置的动作时间。5.3.2 使被保护线路恢复正常,检查试样状态。
5.3.3 手动恢复试样,检查试样状态。
5.4 耐绝缘冲击性能试验
5.4.1 对试样施加峰值为6kV的冲击电压,具体要求是在10s的间隔内随机施加10次或受控施加3次该冲击电压,其中3次受控施加应分别在电源电压波形过零之处、正峰值处和负峰值处。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5.4.2 进行监控报警功能试验和动作功能试验。
5.5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5.5.1 试验步骤5.5.1.1 将试样按GB/T 17626.5的规定进行试验配置,接通电源,使其处于通电状态20min。
5.5.1.2 按GB/T 17626.5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3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试验。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5.1.3 进行监控报警功能试验和动作功能试验。
5.5.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17626.5的规定。
5.6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5.6.1 试验步骤5.6.1.1 将试样按GB/T 17626.4的规定进行试验配置,接通电源,使其处于通电状态20min。
5.6.1.2 按GB/T 17626.4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3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试验。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6.1.3 按要求进行监控报警功能试验和动作功能试验。
5.6.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17626.4的规定。
5.7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5.7.1 试验步骤5.7.1.1 将试样按GB/T 17626.2的规定进行试验布置,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通电状态20 min。
5.7.1.2 按GB/T 17626.2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及耦合板施加表3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试验。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5.7.1.3 进行监控报警功能试验和动作功能试验。
5.7.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17626.2的规定。
5.8 高温(运行)试验
5.8.1 试验步骤5.8.1.1 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4h。
5.8.1.2 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通电状态。
5.8.1.3 调节试验箱温度,使其在20°C±2°C温度下保持30min±5min,然后,以不大于1°C/min的速率升温至55°C±3°C,保持16h。
5.8.1.4 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1h〜2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
5.8.1.5 进行监控报警功能试验和动作功能试验。
5.8.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17626.2的规定。
5.9 低温(运行)试验
5.9.1 试验步骤5.9.1.1 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 h。
5.9.1.2 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通电状态。
5.9.1.3 调节试验箱温度,使其在20°C±2°C温度下保持30min±5min,然后,以不大于1°C/min的速率降温至0°C±3°C,保持16h。
5.9.1.4 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1h〜2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
5.9.1.5 进行监控报警功能试验和动作功能试验。
5.9.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的规定。
5.10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5.10.1 试验步骤
5.10.1.1 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 h〜4 h。
5.10.1.2 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通电状态。
5.10.1.3 调节试验箱温度,使温度为40°C±2°C,相对湿度90%〜95%(先调节温度,当温度达到稳定后再加湿),连续保持96h。
5.10.1.4 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1h〜2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5.10.1.1 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 h〜4 h。
5.10.1.2 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通电状态。
5.10.1.3 调节试验箱温度,使温度为40°C±2°C,相对湿度90%〜95%(先调节温度,当温度达到稳定后再加湿),连续保持96h。
5.10.1.5 进行监控报警功能试验和动作功能试验。
5.10.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的规定。
5.11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5.11.1 试验步骤5.11.1.1 将试样按正常安装方式刚性安装,使其处于通电状态。
5.11.1.2 使同方向的重力作用与使用时一样(重力影响可忽略时除外)。
5.11.1.3 依次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在10Hz〜150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以0.4905m/s2的加速度幅值,1oct/min的扫频速率,各进行1次扫频循环。
5.11.1.4 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
5.11.1.5 进行监控报警功能试验和动作功能试验。
5.11.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振动台及夹具)应符合GB 16838的规定。
5.12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5.12.1 试验步骤5.12.1.1 将试样按正常安装方式刚性安装(重力影响可忽略时除外),试样不通电。
5.12.1.2 依次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在10Hz〜150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以0.9810m/s2的加速度幅值,1oct/min的扫频速率,各进行20次扫频循环。
5.12.1.3 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
5.12.1.4 进行监控报警功能试验和动作功能试验。
5.12.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振动台及夹具)应符合GB 16838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
a) 外观和主要部件检查;
b) 监控报警功能检验;
c) 动作功能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 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c)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出厂检验项目为:
a) 外观和主要部件检查;
b) 监控报警功能检验;
c) 动作功能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 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f)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7 标志
7.1 产品标志7.1.1 产品上应清晰牢固地标注下列信息:
a) 产品名称、型号;
b) 监控报警功能类别;
c) 主要技术参数;
d) 制造商名称。
7.1.2 产品包装箱上应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
a) 制造商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型号;
c) 监控报警功能类别;
d) 主要技术参数;
e)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f) 使用环境;
g) 执行标准代号。
7.2 质量检验标志
产品出厂应经生产商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