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2013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trengthening concrete structure
GB 50367-2013
主编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0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7-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8、4.3.1、4.3.3、4.3.6、4.4.2、4.4.4、4.5.3、4.5.4、4.5.6、15.2.4、16.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1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关于同意<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局部修订调整为全面修订的函》建标[2011]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6。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材料、增大截面加固法、置换混凝土加固法、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外包型钢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法、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预张紧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法、绕丝加固法、植筋技术、锚栓技术、裂缝修补技术。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增加了无粘结钢绞线体外预应力加固技术;2 增加了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加固技术;3 增加了芳纶纤维复合材作为加固材料的应用规定;4 补充了锚固型快固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标准;5 补充了锚固型快固结构胶的抗震性能检验方法;6 修改了钢丝绳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法的设计要求和构造规定;7 补充了锚栓抗震设计规定;8 补充了干式外包钢加固法的设计规定;9 调整了部分加固计算的参数。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邮编:610081)。
本规范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湖南大学
武汉大学
福州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
大连凯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
武汉长江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怡昌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同华特种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天力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威士邦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康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法施达(大连)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士凯(北京)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杜邦(中国)研发管理有限公司
亨斯迈先进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
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梁坦 王宏业 吴善能 梁爽 张天宇 陈大川 卜良桃 卢亦焱 林文修 王文军 贺曼罗 古天纯 王国杰 张书禹 王立民 宋涛 毕琼 程超 陈友明 单远铭 侯发亮 彭勃 李今保 张坦贤 项剑锋 张成英 蒋宗 刘兵 陈家辉 宋世刚 刘平原 宗鹏 卢海波 马俊发 周海明 刘延年 黎红兵 赵斌 乔树伟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刘西拉 戴宝城 李德荣 高小旺 邓锦纹 程依祖 王庆霖 完海鹰 江世永 陈宙 弓俊青
修订说明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1月1日以第20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6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是:同济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福州大学、湖南大学、重庆大学、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加固行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洋机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享斯迈先进化工材料(广东)有限公司、北京风行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库力浦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凯华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台湾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梁坦、王永维、陆竹卿、梁爽、吴善能、黄棠、林文修、卓尚木、古天纯、贺曼罗、倪士珠、张书禹、莫群速、侯发亮、卜良桃、陈大川、王立民、李力平、王稚、吴进、陈友明、张成英、线运恒、张剑、单远铭、张首文、唐趋伦、张欣、温斌。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了芳纶纤维复合材作为加固材料的应用规定;增加了锚固型快固胶的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的技术内容;增加了无粘结钢绞线体外预应力加固技术和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加固技术;调整了部分加固计算参数等。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标准,许多单位和学者进行了大量的试验和研究,为本次修订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本规范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理由作了解释。但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掌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为使混凝土结构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和一般构筑物钢筋混凝土结构加固的设计。
1.0.3 混凝土结构加固前,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进行结构检测或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或《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1.0.4 混凝土结构加固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相对应,以便于配套使用。
1.0.3、1.0.4 这两条主要是对本规范在实施中与其他相关标准配套使用的关系作出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2.2 符 号
2.1 术语
2.2 符号
2.2.1 材料性能
Es0——原构件钢筋弹性模量;
Es——新增钢筋弹性模量;
Ea——新增型钢弹性模量;
Esp——新增钢板弹性模量;
Ef——新增纤维复合材弹性模量;
ƒc0——原构件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ƒy0、ƒ′y0——原构件钢筋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ƒy、ƒ′y——新增钢筋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ƒa、ƒ′a——新增型钢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ƒsp、ƒ′sp——新增钢板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ƒf——新增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设计值;
ƒf,v——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粘结强度设计值;
ƒbd——结构胶粘剂粘结强度设计值;
ƒud——锚栓抗拉强度设计值;
εf——纤维复合材拉应变设计值;
εfe——纤维复合材环向围束有效拉应变设计值。
2.2.2 作用效应及承载力
M——构件加固后弯矩设计值;
M0k——加固前受弯构件验算截面上原作用的初始弯矩标准值;
N——构件加固后轴向力设计值;
V——构件加固后剪力设计值;
σs——新增纵向钢筋受拉应力;
σs0——原构件纵向受拉钢筋或受压较小边钢筋的应力;
σa——新增型钢受拉肢或受压较小肢的应力;
εf0——纤维复合材滞后应变;
ω——构件挠度或预应力反拱。
2.2.3 几何参数
As0、A′s0——原构件受拉区、受压区钢筋截面面积;
As、A′s——新增构件受拉区、受压区钢筋截面面积;
Afe——纤维复合材有效截面面积;
Acor——环向围束内混凝土截面面积;
Asp、A′sp——新增受拉钢板、受压钢板截面面积;
Aa、A′a——新增型钢受拉肢、受压肢截面面积;
D——钻孔直径;
h0、h01——构件加固后和加固前的截面有效高度;
hw——构件截面的腹板高度;
hn——受压区混凝土的置换深度;
hsp——梁侧面粘贴钢箍板的竖向高度;
hf——梁侧面粘贴纤维箍板的竖向高度;
hef——锚栓有效锚固深度;
ls——植筋基本锚固深度;
ld——植筋锚固深度设计值;
ll——植筋受拉搭接长度。
2.2.4 计算系数
α1——受压区混凝土矩形应力图的应力值与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的比值;
αc——新增混凝土强度利用系数;
αs——新增钢筋强度利用系数;
αa——新增型钢强度利用系数;
αsp——防止混凝土劈裂引用的计算系数;
βc——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
β1——矩形应力图受压区高度与中和轴高度的比值;
ψ——折减系数、修正系数或影响系数;
η——增大系数或提高系数。
1 对主体符号及其上、下标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GBJ 132的符号用字及其构成规则;
2 当必须采用通用符号,但又必须与新建工程使用的该符号有所区别时,可在符号的释义中加上定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设计计算原则
3.3 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3.1 一般规定
3.1.1 混凝土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按本规范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牢固性。3.1.2 加固后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3.1.3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结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3.1.4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收缩应力、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3.1.5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3.1.6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混凝土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
3.1.7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 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树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业主要求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3 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4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5 当为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3.1.8 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1.2 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加固前的服役时间各不相同,其加固后的结构使用功能又可能有所改变,因此不能直接沿用原设计的安全等级作为加固后的安全等级,而应根据委托方对该结构下一目标使用期的要求,以及该房屋加固后的用途和重要性重新进行定位,故有必要由委托方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3.1.3 本条为保留条文。此次修订增加了“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的规定。因为在当前的结构加固设计领域中,经验不足的设计人员占较大比重,致使加固工程出现“顾此失彼”的失误案例时有发生,故有必要加以提示。
3.1.4 由高温、高湿、冻融、冷脆、腐蚀、振动、温度应力、收缩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原因造成的结构损坏,在加固时,应采取有效的治理对策,从源头上消除或限制其有害的作用。与此同时,尚应正确把握处理的时机,使之不至对加固后的结构重新造成损坏。就一般概念而言,通常应先治理后加固,但也有一些防治措施可能需在加固后采取。因此,在加固设计时,应合理地安排好治理与加固的工作顺序,以使这些有害因素不至于复萌。这样才能保证加固后结构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1.7 本条是在原规范GB 50367-2006编制组调研工作基础上,根据实施中反馈的意见进行修订的。其要点如下:
1 结构加固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结构加固后的使用状态及其维护制度相联系,否则是无法确定的。因此,本规范给出的是在正常使用与定期维护条件下的设计使用年限,至于其他使用条件下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专门技术规程作出规定。
2 当结构加固使用的是传统材料(如混凝土、钢和普通砌体),且其设计计算和构造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按业主要求的年限,但不高于50年确定。当使用的加固材料含有合成树脂(如常用的结构胶)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设计使用年限宜按30年确定。若业主要求结构加固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其所使用的合成材料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执行。
3 当为局部加固时,尚应考虑原建筑物(或原结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4 结构的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应由设计单位制定,由物管单位执行。
此外,应指出的是,对房屋建筑的修复,还应听取业主的意见。若业主认为其房屋极具保存价值,而加固费用也不成问题,则可商定一个较长的设计使用年限;譬如,可参照历史建筑的修复,定一个较长的使用年限,这在技术上都是能够做到的,但毕竟很费财力,不应在业主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误导他们这么做。
基于以上所做的工作,制定了本条确定设计使用年限的原则。
3.1.8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系以委托方提供的结构用途、使用条件和使用环境为依据进行的。倘若加固后任意改变其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将显著影响结构加固部分的安全性及耐久性。因此,改变前必须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否则其后果将很严重。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2 设计计算原则
3.2.1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的结构分析基本原则,且应采用线弹性分析方法计算结构的作用效应。3.2.2 加固混凝土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验算:
1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其标准值或代表值。
2 被加固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结构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2)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和组合值系数以及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实际荷载偏心、结构变形、温度作用等造成的附加内力。
3 结构、构件的尺寸,对原有部分应根据鉴定报告采用原设计值或实测值;对新增部分,可采用加固设计文件给出的名义值。
4 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受力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当结构可靠性鉴定认为应重新进行现场检测时,应采用检测结果推定的标准值;
3)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检测受实际条件限制而无法取芯时,可采用回弹法检测,但其强度换算值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龄期修正,且仅可用于结构的加固设计。
5 加固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其性能的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确定;其性能的设计值应按本规范第4章各相关节的规定采用。
6 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原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状况,包括加固部分应变滞后的影响,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7 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3.2.3 抗震设防区结构、构件的加固,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复核其抗震能力;不应存在因局部加强或刚度突变而形成的新薄弱部位。
3.2.4 为防止结构加固部分意外失效而导致的坍塌,在使用胶粘剂或其他聚合物的加固方法时,其加固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外,尚应对原结构进行验算。验算时,应要求原结构、构件能承担n倍恒载标准值的作用。当可变荷载(不含地震作用)标准值与永久荷载标准值之比值不大于1时,取n=1.2;当该比值等于或大于2时,取n=1.5;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3.2.5 本规范的各种加固方法可用于结构的抗震加固,但具体采用时,尚应在设计、计算和构造上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的规定。
3.2.2 本规定对混凝土结构的加固验算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这里仅指出一点,即:其中大部分计算参数已在该结构加固前可靠性鉴定中通过实测或验算予以确定。因此,在进行结构加固设计时,宜尽可能加以引用,这样不仅节约时间和费用,而且在被加固结构日后万一出现问题时,也便于分清责任。
3.2.3 本条是根据国内外众多震害教训作出的规定。对抗震设防区的结构、构件单纯进行承载力加固,未必对抗震有利。因为局部的加强或刚度的突变,会形成新的薄弱部位,或导致地震作用效应的增大,故必须在从事承载力加固的同时,考虑其抗震能力是否需要加强;同理,在从事抗震加固的同时,也应考虑其承载力是否需要提高。倘若忽略了这个问题,将会因原结构、构件承载力的不足,而使抗震加固无效。两者相辅相成,在结构、构件加固问题上,必须全面考虑周到,绝不可就事论事,片面地采取加固措施,以致留下安全隐患。
3.2.4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正态分布完全样本可靠度置信下限》GB/T 4885制定的。在检验材料的性能时,采用这一方法确定加固材料强度标准值,由于考虑了样本容量和置信水平的影响,不仅将比过去滥用“1.645”这个系数值,更能实现设计所要求的95%保证率,而且与当前国际标准、欧洲标准、乌克兰标准、ACI标准等检验材料强度标准值所采用的方法,在概念上也是一致的。
3.2.5 为防止使用胶粘剂或其他聚合物的结构加固部分意外失效(如火灾或人为破坏等)而导致的建筑物坍塌,国外有关的设计规程和指南,如ACI 440 2R-02和英国混凝土协会55号设计指南等均要求设计者对原结构、构件提供附加的安全保护。一般是要求原结构、构件必须具有一定的承载力,以便在结构加固部分意外失效时尚能继续承受永久荷载和少量可变荷载的作用。为此,规范编制组提出了按可变荷载标准值与永久荷载标准值之比值的大小,分别给出验算用的荷载值,以供设计校核原结构、构件在应急状态下的承载力使用。至于n值取1.2和1.5,系参照上述国外资料和国内设计经验确定的。
3.3 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3.3.1 结构加固分为直接加固与间接加固两类,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适宜的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3.3.2 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增大截面加固法、置换混凝土加固法或复合截面加固法。
3.3.3 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增设耗能支撑法或增设抗震墙法等。
3.3.4 与结构加固方法配合使用的技术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裂缝修补技术、锚固技术和阻锈技术。
3.3.2、3.3.3 本规范共纳入10种加固方法和3种配合使用的技术,基本上满足了当前加固工程的需要。这里应指出的是,每种方法和技术,均有其适用范围和应用条件;在选用时,若无充分的科学试验和论证依据,切勿随意扩大其使用范围,或忽视其应用条件,以免因考虑不周而酿成安全质量事故。
4 材料
4.1 混 凝 土4.2 钢材及焊接材料
4.3 纤维和纤维复合材
4.4 结构加固用胶粘剂
4.5 钢 丝 绳
4.6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4.7 阻 锈 剂
4.1 混凝土
4.1.1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C20级;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4.1.2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可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所掺的粉煤灰应为Ⅰ级灰,且烧失量不应大于5%。
4.1.3 当结构加固工程选用聚合物混凝土、减缩混凝土、微膨胀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合成纤维混凝土或喷射混凝土时,应在施工前进行试配,经检验其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4.1.2 随着商品混凝土和高强混凝土的大量进入建设工程市场,CECS 25:90规范关于“加固用的混凝土中不应掺入粉煤灰”的规定经常受到质询,纷纷要求规范采取积极的措施予以解决。为此,编制组对制定该规范第2.2.7条的背景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从中了解到主要是由于20世纪80年代工程上所使用的粉煤灰,其质量较差,烧失量过大,致使掺有粉煤灰的混凝土,其收缩率可能达到难以与原构件混凝土相适应的程度,从而影响了结构加固的质量。因此作出了禁用的规定。此次修订本规范,对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如何掺加粉煤灰作了专题的分析研究,其结论表明:只要使用的是Ⅰ级灰,且限制其烧失量在5%范围内,便不致对加固后的结构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据此,制定了本条文的规定。
4.1.3 为了使建筑物地下室和结构基础加固使用的混凝土具有微膨胀的性能,应寻求膨胀作用发生在水泥水化过程的膨胀剂,才能抵消混凝土在硬化过程中产生的收缩而起到预压应力的作用。为此,当购买微膨胀水泥或微膨胀剂产品时,应要求厂商提供该产品在水泥水化过程中的膨胀率及其与水泥的配合比;与此同时,还应要求厂商说明其使用的后期是否会发生回缩问题,并提供不回缩或回缩率极小的书面保证,因为膨胀剂能否起到长期的施压作用,直接涉及加固结构的安全。
4.2 钢材及焊接材料
4.2.1 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其品种、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选用HRB335级或HPB300级普通钢筋;当有工程经验时,可使用HRB400级钢筋;也可采用HRB500级和HRBF500级的钢筋。对体外预应力加固,宜使用UPS15.2-1860低松弛无粘结钢绞线。
2 钢筋和钢绞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和《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 161的规定。
3 钢筋性能的标准值和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采用。
4 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中文标志或未经进场检验的钢筋及再生钢筋。
4.2.2 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钢板、型钢、扁钢和钢管,其品种、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Q235级或Q345级钢材;对重要结构的焊接构件,当采用Q235级钢,应选用Q235-B级钢;
2 钢材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规定;
3 钢材的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采用;
4 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中文标志或未经进场检验的钢材。
4.2.3 当混凝土结构的后锚固件为植筋时,应使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得使用光圆钢筋。植筋用的钢筋,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4.2.4 当后锚固件为钢螺杆时,应采用全螺纹的螺杆,不得采用锚入部位无螺纹的螺杆。螺杆的钢材等级应为Q345级或Q235级;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和《碳素结构钢》GB/T 700的规定。
4.2.5 当承重结构的后锚固件为锚栓时,其钢材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4.2.5-1或表4.2.5-2的规定。


1 焊条型号应与被焊接钢材的强度相适应;
2 焊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和《热强钢焊条》GB/T 5118的规定;
3 焊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和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
4 焊缝连接的设计原则及计算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1 在二次受力条件下,具有较高的强度利用率和较好的延性,能较充分地发挥被加固构件新增部分的材料潜力;
2 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在钢筋、钢板和型钢之间焊接的可靠性能得到保证;
3 高强钢材仅推荐用于预应力加固及锚栓连接。
4.2.6 几年来有关焊接信息的反馈情况表明,在混凝土结构加固工程中,一般对钢筋焊接较为熟悉,需要解释的问题很少;而对钢板、扁钢、型钢等的焊接,仍有很多设计人员对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理解不深,以致在施工图中,对焊缝质量所提出的要求,往往与施工人员有争执。最近修订的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已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在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中,当涉及型钢和钢板焊接问题时,应先熟悉该规范的规定及其条文说明,将有助于做好钢材焊缝的设计。
4.3 纤维和纤维复合材
4.3.1 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腈基不大于15K的小丝束纤维。
2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芳纶纤维,应选用饱和吸水率不大于4.5%的对位芳香族聚酰胺长丝纤维。且经人工气候老化5000h后,1000MPa应力作用下的蠕变值不应大于0.15mm。
3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选用高强度玻璃纤维、耐碱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低于0.8%的无碱玻璃纤维,严禁使用高碱的玻璃纤维和中碱的玻璃纤维。
4 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
4.3.2 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
4.3.3 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为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不同品种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表4.3.3的规定采用。



表4.3.4-3 玻璃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设计值(MPa)


4.3.7 承重结构采用纤维织物复合材进行现场加固时,其织物的单位面积质量应符合表4.3.7的规定。

1 纤维织物应按纤维的净截面面积计算。净截面面积取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乘以宽度。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应按其单位面积质量除以纤维密度确定。纤维密度应由厂商提供,并应出具独立检验或鉴定机构的抽样检测证明文件。
2 单向纤维预成型板应按不扣除树脂体积的板截面面积计算,即应按实测的板厚乘以宽度计算。
1 碳纤维按其主要原料分为三类,即聚丙烯腈(PAN)基碳纤维、沥青(PITCH)基碳纤维和粘胶(RAYON)基碳纤维。从结构加固性能要求来考量,只有PAN基碳纤维最符合承重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粘胶基碳纤维的性能和质量差,不能用于承重结构的加固;沥青基碳纤维只有中、高模量的长丝,可用于需要高刚性材料的加固场合,但在通常的建筑结构加固中很少遇到这类用途,况且在国内尚无实际使用经验。因此,本规范规定:必须选用聚丙烯腈基(PAN基)碳纤维。另外,应指出的是最近市场新推出的玄武岩纤维,由于其强度和弹性模量很低,不能用以替代碳纤维作为结构加固材料。因此,在选材时,切勿听信不实的宣传。 当采用聚丙烯腈基碳纤维时,还必须采用15K或15K以下的小丝束;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其所以作出这样严格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小丝束的抗拉强度十分稳定,离散性很小,其变异系数均在5%以下,容易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其性能和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而大丝束则不然,其变异系数高达15%~18%,且在试验和试用中所表现出的可靠性较差,故不能作为承重结构加固材料使用。 另外,应指出的是,K数大于15,但不大于24的碳纤维,虽仍属小丝束的范围,但由于我国工程结构使用碳纤维的时间还很短,所积累的成功经验均是从12K和15K碳纤维的试验和工程中取得的;对大于15K的小丝束碳纤维所积累的试验数据和工程使用经验均嫌不足。因此,在此次修订的本规范中,仅允许使用15K及15K以下的碳纤维。这一点应提请加固设计单位注意。
2 对芳纶纤维在承重结构工程中的应用,必须选用对位芳香族聚酰胺长丝纤维;同时,还必须采用线密度不小于3160dtex(分特)的制品;才能确保工程安全。 芳纶纤维韧性好,又耐冲击、耐疲劳。因而常用于有这方面要求的结构加固。另外,还用于与碳纤维混杂编织,以减少碳纤维脆性的影响。芳纶纤维的缺点是吸水率较大,耐光老化性能较差。为此,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 对玻璃纤维在结构加固工程中的应用,必须选用高强度的S玻璃纤维、耐碱的AR玻璃纤维或含碱量低于0.8%的E玻璃纤维(也称无碱玻璃纤维)。至于A玻璃纤维和C玻璃纤维,由于其含碱量(K、Na)高,强度低,尤其是在湿态环境中强度下降更为严重,因而应严禁在结构加固中使用。
4 预浸料由于储存期短,且要求低温冷藏,在现场施工条件下很难做到,常常因此而导致预浸料提前变质、硬化。若勉强加以利用,将严重影响结构加固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故作出严禁使用这种材料的规定。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3.2 在建设工程中,结构加固工程所占比重甚小,其所采用的加固材料及制品,鲜见专门生产;多是从按一般产品标准生产的材料及制品中选择优质适用者。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所选用材料及制品的性能和质量符合结构加固安全使用要求,就必须对进入加固市场的产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鉴定。为此,国家制定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并作出了凡是工程结构加固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其安全性能均应符合该规范的规定。考虑到这一规定涉及结构加固的安全问题,因此在本规范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4.3.3、4.3.4 这两条给出了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的标准值和设计值,现分别说明如下:
1 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 表4.3.3的指标是根据全国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标准技术委员会10多年来对进入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各种品牌和型号纤维复合材的抽检结果,并参照国外有关规程和指南制定的。就每一品种和型号而言,其抗拉强度标准值,均具有95%的强度保证率和99%的置信水平。在这基础上,通过加权方法给出了规范的取值,因而具有较好的包容性和可靠性。其中,需要指出的是Ⅲ级碳纤维复合材,由于其强度离散性很大,不适宜采用一般统计方法确定其标准值,因而改用稳健估计方法进行取值。
2 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1)碳纤维复合材 表4.3.4-1~表4.3.4-3的指标为其强度标准值除以分项系数γs的数值,经取整后确定的。考虑到纤维复合材的延性较差,对一般结构,取γs为1.5;对重要结构,还需乘以重要性系数1.4,以确保安全。另外,应说明的是:按本规范确定的抗拉强度设计值,与欧美等国按拉应变设计值εf与弹性模量设计值Ef乘积确定的设计应力值相当。
(2)芳纶纤维复合材和玻璃纤维复合材
由于弹性模量较低,其安全度设计模式的研究尚不充分,故目前尚只能参照国外标准的经验取值方法进行确定,因而较为偏于安全。
第4.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3.6 本条的规定必须得到强制执行。因为一种纤维与一种胶粘剂的配伍通过了安全性及适配性的检验,并不等于它与其他胶粘剂的配伍,也具有同等的安全性及适配性。故必须重新检验,但检验项目可以适当减少。
4.3.7 在现场施工条件下,使用纤维织物(布)制作复合材时,其单位面积质量之所以必须严格限制,主要是因为织物太厚时,室温固化型结构胶将很难浸润和渗透,极易因纤维内部缺胶或胶液分布不均而严重影响纤维复合材的粘结性能,致使被加固的结构安全得不到保证。与此同时,结构胶的浸润与渗透质量,还取决于施工工艺方法。为此,根据国外经验和现场验证性试验结果,分别按手工涂布和真空灌注两种工艺,制定了不同织物单位面积质量的限值,以确保结构加固工程质量和安全。
4.4 结构加固用胶粘剂
4.4.1 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宜按其基本性能分为A级胶和B级胶;对重要结构、悬挑构件、承受动力作用的结构、构件,应采用A级胶;对一般结构可采用A级胶或B级胶。4.4.2 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必须进行粘结抗剪强度检验。检验时,其粘结抗剪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为0.90、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4.4.3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胶粘剂,包括粘贴钢板和纤维复合材,以及种植钢筋和锚栓的用胶,其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2011第4.2.2条的规定。
4.4.4 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和醇酸树脂作为胶粘剂。
4.4.5 当结构锚固工程需采用快固结构胶时,其安全性能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续表4.4.5

2 检验抗剪强度标准值时,取强度保证率为95%;置信水平为0.90,试件数量不应少于15个;
3 当快固结构胶用于锚栓连接时,不需做钢片单剪法的抗剪强度检验。
4.4.2 为了确保使用粘结技术加固的结构安全,必须要求胶粘剂的粘结抗剪强度标准值应具有足够高的强度保证率及其实现概率(即置信水平)。本规范采用的95%保证率,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确定的;其90%的置信水平(即C=0.90)是参照国外同类标准和我国标准化工作应用数理统计方法的经验确定的。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4.3 经过数十年的实践,如今国际上已公认专门研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为加固混凝土结构首选的胶粘剂;尤其是对粘接纤维复合材和钢材而言,不论从抗剥离性能、耐环境作用性能、耐应力长期作用性能,还是抗冲击、抗疲劳性能来考察,都是其他品种胶粘剂所无法比拟的。但应注意的是:这些良好的胶粘性能均是通过使用高性能固化剂和其他改性剂进行改性和筛选才获得的,从而也才消除了环氧树脂固有的脆性缺陷。因此,在使用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进行检验和鉴定。在确认其改性效果后才能保证其粘结的可靠性。至于不饱和聚酯树脂及醇酸树脂,由于其耐潮湿、耐水和耐老化性能极差,因而不允许用作承重结构加固的胶粘剂。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之所以十分重视结构胶的耐湿热老化性能的检验和鉴定,是由于对承重结构而言,这项指标十分重要:一是因为建筑物对胶粘剂的使用年限要求长达30年以上,其后期粘结强度必须得到保证;二是因为本规范采用的湿热老化检验法,其检出不良固化剂的能力很强,而固化剂的性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胶粘剂长期使用的可靠性。最近一段时间,由于恶性的价格竞争愈演愈烈,导致了不少厂商纷纷变更胶粘剂原配方中的固化剂成分。尽管固化剂的改变,虽有可能做到不影响胶粘剂的短期粘结强度,但却无法制止胶粘剂抗环境老化能力的急剧下降。因此,这些劣质的固化剂很容易在湿热老化试验中被检出。为此,结构加固设计人员、监理人员和业主必须坚持进行见证抽样的湿热老化检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其他人工老化试验替代湿热老化试验。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之所以引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结构胶粘剂老化试验方法》EN 2243-5关于以湿热环境进行老化试验的规定,系基于以下认识,即:胶粘剂在紫外光作用下虽能起化学反应,使聚合物中的大分子链破坏;但对大多数胶粘剂而言,由于受到被粘物屏蔽保护,光老化并非其老化主因,很难借以判明胶粘剂老化性能;而迄今只有在湿热的综合作用下才能检验其老化性能。因为:其一,湿气总能侵入胶层,而在一定温度促进下,还会加快其渗入胶层的速度,使之更迅速地起到破坏胶层易水解化学键的作用,使胶粘剂分子链更易降解;其二,水分子渗入胶粘剂与被粘物的界面,会促使其分离;其三,水分还起着物理增塑作用,降低了胶层抗剪和抗拉性能;其四,热的作用还可使键能小的高聚物发生裂解和分解;等等。所有这些由于湿热的作用使得胶粘剂性能降低或变坏的过程,即使在自然环境中也会随着时间的向前推移而逐渐地发生,并形成累积性损伤,只是老化的时间和过程较长而已。因此,显然可以利用胶粘剂对湿热老化作用的敏感性设计成一种快速而有效的检验方法。试验表明,有不少品牌胶粘剂可以很容易通过3000h~5000h的各种人工气候老化检验,但却在720h的湿热老化试验过程中几乎完全丧失强度。其关键问题就在于这些品牌胶粘剂使用的是劣质固化剂以及有害的外加剂,不具备结构胶粘剂所要求的耐长期环境作用的能力。 种植后锚固件(如植筋、锚栓等)的结构胶,其安全性能的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与前述几种结构胶有所不同。这是因为这类胶属于富填料型,其部分检验项目很难用一般试验方法进行试件制备与试验。因此,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针对工程最常用的改性环氧类结构胶,专门制定了适用于锚固型结构胶的检验项目及其合格指标供安全性鉴定使用。
4.4.4 不饱和聚酯树脂和醇酸树脂,由于其耐水性、耐潮湿性和耐湿热老化性能很差,在承重结构中作为结构胶使用,不仅会留下安全隐患,而且已有一些加固工程因使用这类胶而导致出现安全事故。因此,必须严禁其在承重结构加固中使用。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4.5 目前在后锚固工程中,有不少场合需要采用快固结构胶,但在《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中尚未包括这类胶的安全性能鉴定标准。致使其应用受到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条给出了锚固型快固结构胶的安全性能鉴定标准,供锚固工程使用,待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今后修订时,再行移交。
4.5 钢丝绳
4.5.1 采用钢丝绳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其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重要结构、构件,或结构处于腐蚀介质环境、潮湿环境和露天环境时,应选用高强度不锈钢丝绳制作的网片;
2 处于正常温、湿度环境中的一般结构、构件,可采用高强度镀锌钢丝绳制作的网片,但应采取有效的阻锈措施。
4.5.2 制绳用的钢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高强度不锈钢丝时,应采用碳含量不大于0.15%及硫、磷含量不大于0.025%的优质不锈钢制丝;
2 当采用高强度镀锌钢丝时,应采用硫、磷含量均不大于0.03%的优质碳素结构钢制丝;其锌层重量及镀锌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丝镀锌层》YB/T 5357对AB级的规定。
4.5.3 钢丝绳的抗拉强度标准值(ƒrtk)应按其极限抗拉强度确定,且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以及不低于90%的置信水平。
4.5.4 不锈钢丝绳和镀锌钢丝绳的强度标准值和设计值应按表4.5.4采用。


4.5.2 本条根据承重结构加固材料的安全要求,给出了不锈钢丝绳和碳钢镀锌钢丝绳的主要化学成分指标,供设计使用。执行时,对其余化学成分,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不锈钢丝绳》GB/T 9944和《航空用钢丝绳》YB/T 5197的规定执行。对这两种钢丝绳所用的钢丝,其性能和质量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不锈钢丝》GB/T 4240和《优质碳素结构钢丝》YB/T 5303的有关规定执行。
4.5.3 承重结构用钢丝绳应具有不低于95%的强度保证率,这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作出的规定。其所要求的不低于90%的置信水平,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和美国ACI有关标准的规定,经专家论证和验证性试验后制定的。因此,在结构加固工程中执行本规定,可以使所使用钢丝绳的抗拉强度具有较高的可靠性。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5.4 根据本规范第4.5.3条规定的原则,制定了结构加固用钢丝绳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和设计值,与原《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6相比,做了如下修订:
1 原规范当时取样较少,所取得的强度数据偏高。此次修订规范,根据各地区的平均水平,对抗拉强度标准值作了修正。
2 考虑到不锈钢丝绳和镀锌钢丝绳在结构加固应用中均属新材料,故在确定其抗拉强度设计值时,采用了较为稳健的分项系数,对不锈钢丝绳和镀锌钢丝绳分别取γs为1.3和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5.5 钢丝绳的弹性模量很难准确测定。本规范引用的是现行行业标准《光缆增强用碳素钢绞线》YB/T 098的测定方法,该方法测得的仅是弹性模量的近似值,但若用于计算,一般偏于安全,故决定用作设计值。至于钢丝绳拉应变设计值,国内外取值,大致变化在0.007~0.014之间。本规范考虑到我国在近几年的试用中,一般均较为谨慎。因此,仍然继续采用稳健值,即:对不锈钢丝绳和镀锌碳钢丝绳,分别取εrw为0.01和0.008,待设计计算经验进一步积累后再作调整。
4.5.6 结构加固用的钢丝绳,若按一般习惯内外涂以油脂,则钢丝绳与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之间的粘结力将严重下降,以致无法传递剪切应力。因此,本规范作出严禁涂油脂的规定。为了在工程上得到贯彻实施,除了应在施工图上以及与钢厂订货合同上予以明确外,还必须在进场检查时作为主控项目对待,才能防止涂有油脂的产品流入工程。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6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4.6.1 采用钢丝绳网-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以下简称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其聚合物品种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重要结构的加固,应选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配制;
2 对一般结构的加固,可选用改性环氧类、改性丙烯酸酯类、改性丁苯类或改性氯丁类聚合物乳液配制;
3 不得使用聚乙烯醇类、氯偏类、苯丙类聚合物以及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配制;
4 在结构加固工程中不得使用聚合物成分及主要添加剂成分不明的任何型号聚合物砂浆;不得使用未提供安全数据清单的任何品种聚合物;也不得使用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期内已发生分相现象的乳液。
4.6.2 承重结构用的聚合物砂浆分为Ⅰ级和Ⅱ级,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板和墙的加固:
1)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C50时,应采用Ⅰ级聚合物砂浆;
2)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及其以下时,可采用Ⅰ级或Ⅱ级聚合物砂浆。
2 梁和柱的加固,均应采用Ⅰ级聚合物砂浆。
4.6.3 Ⅰ级和Ⅱ级聚合物砂浆的安全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
4.6.2 根据本规范修订组所进行的调查研究表明,国外对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研制是分级进行的。不同级别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其所用的聚合物品种、含量和性能有着一定的差别,必须在加固设计选材时予以区分。有些进口产品的代理商在国内推销时,只推销低级别的产品,而且选择在原构件混凝土强度很低的场合演示其使用效果。一旦得到设计单位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后,便不分场合到处推广使用。这是一种必须制止的危险做法。因为采用低级别聚合物配制的砂浆,与强度等级在C25以上的基材混凝土的粘结,其效果是不好的,会给承重结构加固工程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故设计、监理单位和业主务必注意。
4.6.3 本规范之所以要求承重结构面层加固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是因为该规范是以本规范2006年版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为基础,并参考福建厦门、湖南长沙以及国外进口产品在混凝土结构加固工程中应用的检验数据制定的。因此,不论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的性能和质量都要进行较有效的控制,从而保证承重结构使用的安全。
4.7 阻锈剂
4.7.1 既有混凝土结构钢筋的防锈,宜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采用喷涂型阻锈剂。承重构件应采用烷氧基类或氨基类喷涂型阻锈剂。4.7.2 喷涂型阻锈剂的质量应符合表4.7.2的规定。


4.7.4 对掺加氯盐、使用除冰盐或海砂,以及受海水浸蚀的混凝土承重结构加固时,应采用喷涂型阻锈剂,并在构造上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4.7.5 对混凝土承重结构破损部位的修复,可在新浇的混凝土中使用掺入型阻锈剂;但不得使用以亚硝酸盐为主成分的阳极型阻锈剂。
4.7.2、4.7.3 表4.7.2及表4.7.3规定的阻锈剂质量和性能合格指标,是参照目前市场上较为著名,且有很多工程实例可证明其阻锈效果的产品技术资料,并根据全国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标准技术委员会统一抽检结果制定的,可供加固设计选材使用。
4.7.4 就本条所指出的四种情况而言,喷涂型阻锈剂是提高已有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有效补救措施。有大量资料表明,只要采用了适合的阻锈剂,即便是氯离子浓度达到能引发钢筋锈蚀含量阈值12倍的情况下,也能使钢筋保持钝化状态。国外规范也有类似的条文规定。例如俄罗斯建筑法规CHuP2-03-11第8.16条规定:“为了提高钢筋混凝土在各种介质环境中的耐用能力,必须采用钢筋阻锈剂,以提高抗蚀性和对钢筋的保护能力”。日本建设省指令第597号文《钢筋混凝土用砂盐分规定》中要求:“砂含盐量介于0.04%~0.2%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如采用防锈剂等”。美国最新研究表明,高速公路桥2.5年~5年即出现钢筋腐蚀破坏;处于海水飞溅区的方桩,氯离子渗入混凝土内的量达到每立方米1kg的时间仅需8年;但若采用钢筋阻锈剂则能延缓钢筋发生锈蚀时间和降低锈蚀速度,从而达到40年~50年或更长的寿命期。 在本规范中之所以强调对既有混凝土结构的防锈,必须采用喷涂型阻锈剂,是因为这类结构防锈蚀属于事后补救措施,难以使用掺加型阻锈剂;即使在剔除已破损混凝土后,可以在重浇新混凝土中使用掺加型阻锈剂,但也会因为仍然存在着新旧混凝土的界面问题,而必须在这些部位喷涂阻锈剂。否则总难以避免氯离子沿着界面的众多微细通道渗入混凝土内部。
4.7.5 亚硝酸盐类属于阳极型阻锈剂,此类阻锈剂的缺点是在氯离子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会产生局部腐蚀和加速腐蚀。另外,该类阻锈剂还有致癌、引起碱骨料反应、影响坍落度等问题存在,使得它的应用受到很大限制。例如在瑞士、德国等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这种类型的阻锈剂。
5 增大截面加固法
5.1 设计规定5.2 受弯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5.3 受弯构件斜截面加固计算
5.4 受压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5.5 构造规定
5.1 设计规定
5.1.1 本方法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受弯和受压构件的加固。5.1.2 采用本方法时,按现场检测结果确定的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
5.1.3 当被加固构件界面处理及其粘结质量符合本规范规定时,可按整体截面计算。
5.1.4 采用增大截面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其正截面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基本假定进行计算。
5.1.5 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对混凝土结构进行加固时,应采取措施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活荷载。
5.1.2 调查表明,在实际工程中虽曾遇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达C7.5的柱子也在用增大截面法进行加固,但从其加固效果来看,新旧混凝土界面的粘结强度很难得到保证。若采用植入剪切-摩擦筋来改善结合面的粘结抗剪和抗拉能力,也会因基材强度过低而无法提供足够的锚固力。因此,作出了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旧标号150)的规定。另外,应指出的是:当遇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或是密实性差,甚至还有蜂窝、空洞等缺陷时,不应直接采用增大截面法进行加固,而应先置换有局部缺陷或密实性太差的混凝土,然后再进行加固;若置换有困难,或有受力裂缝等损伤时,也可不考虑原柱的承载作用,完全由新增的钢筋和混凝土承重。
5.1.3 本规范关于增大截面加固法的构造规定,是以保证原构件与新增部分的结合面能可靠地传力、协同地工作为目的。因此,只要新旧混凝土粘结或拉结质量合格,便可采用本条的基本假定。
5.1.4 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由于受原构件应力、应变水平的影响,虽然不能简单地按现行国家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进行计算,但该规范的基本假定仍然具有普遍意义,应在加固计算中得到遵守。
5.2 受弯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5.2.1 采用增大截面加固受弯构件时,应根据原结构构造和受力的实际情况,选用在受压区或受拉区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外加层的加固方式。5.2.2 当仅在受压区加固受弯构件时,其承载力、抗裂度、钢筋应力、裂缝宽度及挠度的计算和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关于叠合式受弯构件的规定进行。当验算结果表明,仅需增设混凝土叠合层即可满足承载力要求时,也应按构造要求配置受压钢筋和分布钢筋。
5.2.3 当在受拉区加固矩形截面受弯构件时(图5.2.3),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图5.2.3 矩形截面受弯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简图




5.2.2 与CECS 25:90规范相比,本规范增加了关于混凝土叠合层应按构造要求配置受压钢筋和分布钢筋的规定。其原因是为了提高新增混凝土面层的安全性,同时也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作出的“应在板的未配筋表面布置温度、收缩钢筋”的规定相协调。因为这一规定很重要,可以大大减少新增混凝土面层产生温度、收缩应力引起的裂缝。
5.2.3 就理论分析而言,在截面受拉区增补主筋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其受力特征与加固施工是否卸载有关。当不卸载时,加固后的构件工作属二次受力性质,存在着应变滞后问题;当完全卸载时,加固后的构件工作虽属一次受力,但由于受二次施工的影响,其截面仍然不如一次施工的新构件。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似乎应按不同模式进行。然而试验结果表明,倘若原构件主筋的极限拉应变均能达到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0.01水平,而新增的主筋又按本规范的规定采用了热轧钢筋,则正截面受弯破坏时,两种受力性质的新增主筋均能屈服。因此,不论哪一种受力构件,均可近似地按一次受力计算,只是在计算中应考虑到新增主筋在连接构造上和受力状态上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种种影响因素的综合作用,从而有可能导致其强度难以充分发挥,故仍应从保证安全的角度出发,对新增钢筋的强度进行折减,并统一取αs=0.9。
5.2.4 由于加固后的受弯构件正截面承载力可以近似地按照一次受力构件计算,且试验也验证了新增主筋一般能够屈服,因而可写出其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ξb值如(5.2.4-1)式所示。对该式,需要说明的是新增钢筋位置处的初始应变值计算公式的确定问题。这个公式从表面看来似乎是根据xb=0.375h01推导的,其实是引用原苏联H.M.OHYΦPИEB对受弯构件内力臂系数的取值(即0.85)推导得到的。规范修订组之所以决定引用该值,是因为注意到CECS 25:90规范早在1990年即已引用,而我国西南交通大学和东南大学也都认为该值可以近似地用于计算加固构件初始应变而不会有显著的偏差。另外,规范修订组所做的试算结果也表明,采用该值偏于安全,故决定用以计算εs1值,如本规范(5.2.4-2)式所示。
5.3 受弯构件斜截面加固计算
5.3.1 受弯构件加固后的斜截面应符合下列条件:1 当hw/b≤4时
式中:V——构件加固后剪力设计值(kN);
βc——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值采用;
b——矩形截面的宽度或T形、I形截面的腹板宽度(mm);
hw——截面的腹板高度(mm);对矩形截面,取有效高度;对T形截面,取有效高度减去翼缘高度;对I形截面,取腹板净高。
5.3.2 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受弯构件时,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受拉区增设配筋混凝土层,并采用U形箍与原箍筋逐个焊接时:


αc——新增混凝土强度利用系数,取αc=0.7;
ƒt、ƒt0——新、旧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
Ac——三面围套新增混凝土截面面积(mm²);
αs——新增箍筋强度利用系数,取αs=0.9;
ƒyv、ƒyv0——新箍筋和原箍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
Asv、Asv0——同一截面内新箍筋各肢截面面积之和及原箍筋各肢截面面积之和(mm²);
s、s0——新增箍筋或原箍筋沿构件长度方向的间距(mm)。
5.3.2 本条的计算规定与原规范比较主要有三点不同:一是将新、旧混凝土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分开计算,并给出了具体公式;二是新、旧混凝土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分别按原规范和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值取用;三是按试验和分析结果重新确定了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利用系数。试算的情况表明,按本规范确定的斜截面承载力,其安全储备有所提高。这显然是合理而必要的。
5.4 受压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5.4.1 采用增大截面加固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构件(图5.4.1)时,其正截面受压承载力应按下式确定:
φ——构件稳定系数,根据加固后的截面尺寸,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值采用;
Ac0、Ac——构件加固前混凝土截面面积和加固后新增部分混凝土截面面积(mm²);
ƒ′y、ƒ′y0——新增纵向钢筋和原纵向钢筋的抗压强度设计值(N/mm²);
A′s——新增纵向受压钢筋的截面面积(mm²);
αcs——综合考虑新增混凝土和钢筋强度利用程度的降低系数,取αcs值为0.8。

图5.4.1 轴心受压构件增大截面加固






ƒc、ƒc0——分别为新旧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m²);
σs0——原构件受拉边或受压较小边纵向钢筋应力,当为小偏心受压构件时,图中σs0可能变向;当算得σs0>ƒy0时,取σs0=ƒy0;
σs——受拉边或受压较小边的新增纵向钢筋应力(N/mm²);当算得σs>ƒy时,取σs=ƒy;
As0——原构件受拉边或受压较小边纵向钢筋截面面积(mm²);
A′s0——原构件受压较大边纵向钢筋截面面积(mm²);
e——偏心距,为轴向压力设计值N的作用点至纵向受拉钢筋合力点的距离,按本节第5.4.3条确定(mm);
as0——原构件受拉边或受压较小边纵向钢筋合力点到加固后截面近边的距离(mm);
a′s0——原构件受压较大边纵向钢筋合力点到加固后截面近边的距离(mm);
as——受拉边或受压较小边新增纵向钢筋合力点至加固后截面近边的距离(mm);
a′s——受压较大边新增纵向钢筋合力点至加固后截面近边的距离(mm);
h0——受拉边或受压较小边新增纵向钢筋合力点至加固后截面受压较大边缘的距离(mm);
h01——原构件截面有效高度(mm)。

图5.4.2 矩形截面偏心受压构件加固的计算


式中:ei——初始编心距;
a——纵向受拉钢筋的合力点至截面近边缘的距离;
e0——轴向压力对截面重心的偏心距,取为M/N;当需要考虑二阶效应时,M应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6.2.4条规定的Cmηnsm²,乘以修正系数ψ确定,即取M为ψCmηnsm²;
ψ——修正系数,当为对称形式加固时,取ψ为1.2;当为非对称加固时,取ψ为1.3;
ea——附加偏心距,按偏心方向截面最大尺寸h确定;当h≤600mm时,取ea为20mm;当h>600mm时,取ea=h/30。
(1)该系数αcs经过近20余年的工程应用未出现安全问题; (2)精确的算法必须建立在对原构件应力水平的精确估算上,但这很难做到,况且这种加固方法在不发达地区用得最为普遍,却因限于当地的技术水平,对实际荷载的估算结果往往因人而异;若遇到事后复查,很难辨明是非; (3)由于原规范的αcs取值,系以当时的试验结果为依据,并且也意识到试验所考虑的情况还不够充分,因此,在原条文中曾作出了“当有充分试验依据时,αcs值可作适当调整”的规定。但迄今为止,所有的修改建议均只是以分析、计算为依据提出的,未见有新的试验验证资料发表。
因此,在这次修订中仍维持原案,我们认为这样处理较为稳妥。至于αcs值今后是否有调整必要的问题,留待积累更多试验数据后再进行论证。
5.4.2 此次修订规范,修订组曾对原规范偏心受压计算中采用的强度利用系数进行了讨论分析。其结果一致认为这是一项稳健的规定,不宜贸然修改。具体理由如下:
1 对新增的受压区混凝土和纵向受压钢筋,原规范为考虑二次受力影响,采用简化计算的方式引入强度利用系数是可行的。因为经过20余年的施行,未出现过任何问题,也足以证明这一点。
2 就新增的纵向受拉钢筋而言,在大偏心受压工作条件下,其理论分析虽能确定钢筋的应力将会达到抗拉强度设计值,而不必再乘以强度利用系数,但不能因此便认定原规范的规定过于保守。因为考虑到纵向受拉钢筋的重要性,以及其工作条件总不如原钢筋,而在国家标准中适当提高其安全储备也是必要的。因此,宜予保留。 另外,由于加固后偏压构件的混凝土受压区可能包含部分旧混凝土,因而有必要采用新旧混凝土组合截面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进行计算,但其取值较为复杂,不仅需要考虑不同的组合情况,而且还需要通过试验才能确定其数值。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简化起见,编制组研究决定采用近似值,但同时也允许设计单位根据其试验结果进行取值。这样做所引起的偏差不会很大。试算表明,此偏差介于3%~9%之间,大多数不超过5%。因此还是可行的。
5.4.3 本规范修订组所做的加固偏压柱的电算分析和验证性试验结果表明,对被加固结构构件而言,采用现行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的考虑二阶弯矩影响的M值计算时,还应乘以修正系数ψη值,才能与加固构件计算分析和试验结论相吻合,也才能保证受力的安全。为此,给出了ψη值的取值规定。
5.5 构造规定
5.5.1 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时,新增截面部分,可用现浇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或喷射混凝土浇筑而成。也可用掺有细石混凝土的水泥基灌浆料灌注而成。5.5.2 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时,原构件混凝土表面应经处理,设计文件应对所采用的界面处理方法和处理质量提出要求。一般情况下,除混凝土表面应予打毛外,尚应采取涂刷结构界面胶、种植剪切销钉或增设剪力键等措施,以保证新旧混凝土共同工作。
5.5.3 新增混凝土层的最小厚度,板不应小于40mm;梁、柱,采用现浇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或灌浆料施工时,不应小于60mm,采用喷射混凝土施工时,不应小于50mm。
5.5.4 加固用的钢筋,应采用热轧钢筋。板的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梁的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柱的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加锚式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U形箍直径应与原箍筋直径相同;分布筋直径不应小于6mm。
5.5.5 新增受力钢筋与原受力钢筋的净间距不应小于25mm,并应采用短筋或箍筋与原钢筋焊接;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新增受力钢筋与原受力钢筋的连接采用短筋(图5.5.5a)焊接时,短筋的直径不应小于25mm,长度不应小于其直径的5倍,各短筋的中距不应大于500mm;

图5.5.5 增大截面配置新增箍筋的连接构造
5—焊接于原箍筋上;6—新加U形箍;7—植箍筋用结构胶锚固;
12—新增受力钢筋;13—孔中用结构胶锚固;14—胶锚式箍筋;d—箍筋直径
3 当用混凝土围套加固时,应设置环形箍筋或加锚式箍筋(图5.5.5d或e);
4 当受构造条件限制而需采用植筋方式埋设U形箍(图5.5.5c)时,应采用锚固型结构胶种植,不得采用未改性的环氧类胶粘剂和不饱和聚酯类的胶粘剂种植,也不得采用无机锚固剂(包括水泥基灌浆料)种植。
5.5.6 梁的新增纵向受力钢筋,其两端应可靠锚固;柱的新增纵向受力钢筋的下端应伸入基础并应满足锚固要求;上端应穿过楼板与上层柱脚连接或在屋面板处封顶锚固。
5.5.2 考虑到界面处理对新增截面加固法能否确保新旧混凝土共同工作十分重要。因此,界面如何处理,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具体要求。一般情况下,对梁、柱构件,在原混凝土表面凿毛的基础上,只要再涂布结构界面胶即可满足安全要求;而对墙、板构件则还需增设剪切销钉,但仅需按构造要求布置即可满足要求。另外,应指出的是,对某些结构,其架设钢筋和模板所需时间很长,已大大超出涂布界面胶的可操作时间(适用期)。在这种情况下,界面胶将因失去其粘结能力,而不再有使用价值。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单独使用剪切销钉的方案来处理新旧混凝土界面的剪应力传递问题。从前一段时间的工程经验来看,当采用φ6mm的Γ形销钉种植,且植入深度为50mm、销钉间距为200mm~300mm时,可以满足混凝土表面已凿毛的界面传力的需求。
5.5.3~5.5.6 这四条主要是根据结构加固工程的实践经验和有关的研究资料作出的规定,其目的是保证原构件与新增混凝土的可靠连接,使之能够协同工作,以保证力的可靠传递,从而收到良好的加固效果。 另外,应指出的是纯环氧树脂配制的砂浆,由于未经改性,很快便开始变脆,而且耐久性很差,故不应在承重结构植筋中使用。至于所谓的无机锚固剂,由于粘结性能极差,几乎全靠膨胀剂起摩阻作用传力,不能保证后锚固件的安全工作,故也应予以禁用。
6 置换混凝土加固法
6.1 设计规定
6.2 加固计算
6.3 构造规定
6.1 设计规定
6.2 加固计算





6.3 构造规定

7 体外预应力加固法
7.1 设计规定
7.2 无粘结钢绞线体外预应力的加固计算







7.3 普通钢筋体外预应力的加固计算




7.4 型钢预应力撑杆的加固计算














7.5 无粘结钢绞线体外预应力构造规定













7.6 普通钢筋体外预应力构造规定

7.7 型钢预应力撑杆构造规定

5—传力顶板;6—角钢撑杆;7—安装用螺杆


6—角钢撑杆;7—传力顶板;8—短角钢;9—加宽箍板

8 外包型钢加固法
8.1 设计规定


8.2 外粘型钢加固计算



8.3 构造规定


7—胶锚螺栓;8—柱加强角钢箍;9—梁加强扁钢箍;10—箍板;11—次梁;
12—加固主梁;13—环氧砂浆填实;14—角钢;15—扁钢带;16—柱;l—缀板加密区长度
9 粘贴钢板加固法
9.1 设计规定
9.2 受弯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9.3 受弯构件斜截面加固计算


注:当λ为中间值时,按线性内插法确定ψvb值。
9.4 大偏心受压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9.4.1 采用粘贴钢板加固大偏心受压钢筋混凝土柱时,应将钢板粘贴于构件受拉区,且钢板长向应与柱的纵轴线方向一致。9.4.2 在矩形截面大偏心受压构件受拉边混凝土表面上粘贴钢板加固时,其正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N——加固后轴向压力设计值(kN);
e——轴向压力作用点至纵向受拉钢筋和钢板合力作用点的距离(mm);
ei——初始偏心距(mm);
e0——轴向压力对截面重心的偏心距(mm),取为e0=M/N;当需要考虑二阶效应时,M应按本规范第5.4.3条确定;

图9.4.2 矩形截面大偏心受压构件粘钢加固承载力计算
ea——附加偏心距(mm),按偏心方向截面最大尺寸h确定;当h≤600mm时,ea=20mm;当h>600mm时,ea=h/30;
a、a′——分别为纵向受拉钢筋和钢板合力点、纵向受压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近边的距离(mm);
ƒsp——加固钢板的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
9.5 受拉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9.5.1 采用外贴钢板加固钢筋混凝土受拉构件时,应按原构件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置方式,将钢板粘贴于相应位置的混凝土表面上,且应处理好端部的连接构造及锚固。9.5.2 轴心受拉构件的加固,其正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式确定:

ƒsp——加固钢板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9.5.3 矩形截面大偏心受拉构件的加固,其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e——轴向拉力作用点至纵向受拉钢筋合力点的距离(mm)。
9.5.2、9.5.3 这两条规定是参照现行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导出的。因为轴心受拉情况下,只要结构构造合理,其计算截面达到极限状态时,原钢筋及新增的加固钢板均能达到抗拉强度。
9.6 构造规定
9.6.1 粘钢加固的钢板宽度不宜大于100mm。采用手工涂胶粘贴的钢板厚度不应大于5mm 采用压力注胶粘结的钢板厚度不应大于10mm,且应按外粘型钢加固法的焊接节点构造进行设计。9.6.2 对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进行正截面加固时,均应在钢板的端部(包括截断处)及集中荷载作用点的两侧,对梁设置U形钢箍板;对板应设置横向钢压条进行锚固。
9.6.3 当粘贴的钢板延伸至支座边缘仍不满足本规范第9.2.5条延伸长度的规定时,应采取下列锚固措施:
1 对梁,应在延伸长度范围内均匀设置U形箍(图9.6.3),且应在延伸长度的端部设置一道加强箍。U形箍的粘贴高度应为梁的截面高度;梁有翼缘(或有现浇楼板),应伸至其底面。U形箍的宽度,对端箍不应小于加固钢板宽度的2/3,且不应小于80mm;对中间箍不应小于加固钢板宽度的1/2,且不应小于40mm。U形箍的厚度不应小于受弯加固钢板厚度的1/2,且不应小于4mm。U形箍的上端应设置纵向钢压条;压条下面的空隙应加胶粘钢垫块填平。

图9.6.3 梁粘贴钢板端部锚固措施
5—化学锚栓;6—梁;7—胶层;8—加固钢板;9—板
9.6.4 当采用钢板对受弯构件负弯矩区进行正截面承载力加固时,应采取下列构造措施:
1 支座处无障碍时,钢板应在负弯矩包络图范围内连续粘贴;其延伸长度的截断点应按本规范第9.2.5条的原则确定。在端支座无法延伸的一侧,尚应按本条第3款的构造方式(图9.6.4-2)进行锚固处理。
2 支座处虽有障碍,但梁上有现浇板时,允许绕过柱位,在梁侧4倍板厚(4hb)范围内,将钢板粘贴于板面上(图9.6.4-1)。

图9.6.4-1 绕过柱位粘贴钢板
1—柱;2—梁;3—板顶面粘贴的钢板;hb—板厚

图9.6.4-2 梁柱节点处粘贴钢板的机械锚固措施
1—粘贴L形钢板;2—M12锚栓;3—加固钢板;4—加焊顶板(预焊);5—d≥M16的6.8级锚栓;
6—胶粘于柱上的U形钢箍板;7—d≥M22的6.8级锚栓及其钢垫板;8—柱;9—梁
9.6.6 当采用粘贴钢板箍对钢筋混凝土梁或大偏心受压构件的斜截面承载力进行加固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封闭箍或加锚的U形箍;若仅按构造需要设箍,也可采用一般U形箍;
2 受力方向应与构件轴向垂直;
3 封闭箍及U形箍的净间距ssp,n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的最大箍筋间距的0.70倍,且不应大于梁高的0.25倍;
4 箍板的粘贴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6.3条的规定;一般U形箍的上端应粘贴纵向钢压条予以锚固;钢压条下面的空隙应加胶粘钢垫板填平;
5 当梁的截面高度(或腹板高度)h大于等于600mm时,应在梁的腰部增设一道纵向腰间钢压条(图9.6.6)。

图9.6.6 纵向腰间钢压条
1—纵向钢压条;2—楼板;3—梁;4—U形箍板;5—加固钢板;6—纵向腰间钢压条;7—柱
1 柱的两端应增设机械锚固措施;
2 柱上端有楼板时,粘贴的钢板应穿过楼板,并应有足够的延伸长度。
9.6.2 在受弯构件受拉区粘贴钢板,其板端一段由于边缘效应,往往会在胶层与混凝土粘合面之间产生较大的剪应力峰值和法向正应力的集中,成为粘钢的最薄弱部位。若锚固不当或粘贴不规范,均易导致脆性剥离或过早剪坏。为此,修订组研究认为有必要采取如本条所规定的加强锚固措施。
9.6.3 本条采取的锚固措施,是根据国内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试验结果,以及规范编制组所总结的工程经验,经讨论、验证后确定的。因此,可供设计使用。另外,应指出的是,图中的锚栓布置是示意性的;其直径、数量和位置应由设计人员按实际需要确定。
9.6.4 对本条第2、3两款需作如下说明:
1 对支座处虽有障碍,但梁上有现浇板,允许绕过柱位在梁侧粘贴钢板的情况,之所以还需规定应紧贴柱边在梁侧4倍板厚范围内粘贴钢板,是因为试验表明,在这样条件下,较能充分发挥钢板的作用;如果远离该位置,钢板的作用将会降低。
2 当梁上无现浇板,或负弯矩区的支座处需采取机械锚固措施加强时,其构造问题最难处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编制组曾向设计单位征集了不少锚固方案,但未获得满意结果。本款所给出的两个图,只是在归纳上述设计方案优缺点基础上的一个示例,也并非最佳方案,但试验表明具有较强的锚固能力,可供工程设计试用。另外,在有些情况下,L形钢板及水平方向的U形箍板也可采用等代钢筋进行设计。
9.6.7 对偏心受压构件而言,其加固构造难度最大的是N和M均较大的柱底和柱顶两处。因此,强调在这两个部位应增设可靠的机械锚固措施。当柱的上端有楼板时,加固所粘贴的钢板尚应穿过楼板,并应有足够的粘贴延伸长度,才能保证传力的安全。
10 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
10.1 设计规定10.2 受弯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10.3 受弯构件斜截面加固计算
10.4 受压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10.5 框架柱斜截面加固计算
10.6 大偏心受压构件加固计算
10.7 受拉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10.8 提高柱的延性的加固计算
10.9 构造规定
10.1 设计规定
10.1.1 本方法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受弯、轴心受压、大偏心受压及受拉构件的加固。本方法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于0.2%的构件加固。
10.1.2 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现场实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得低于1.5MPa。
10.1.3 外贴纤维复合材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将纤维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
10.1.4 粘贴在混凝土构件表面上的纤维复合材,不得直接暴露于阳光或有害介质中,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表面防护材料应对纤维及胶粘剂无害,且应与胶粘剂有可靠的粘结强度及相互协调的变形性能。
10.1.5 采用本方法加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处于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介质侵蚀、放射等)的混凝土结构采用本方法加固时,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并按专门的工艺要求进行粘贴。
10.1.6 采用纤维复合材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加固时,应采取措施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活荷载。
10.1.7 当被加固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对纤维复合材进行防护。
同时,本条还指出:本方法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配筋率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GB 50010最小配筋率构造要求的构件)的加固。
10.1.2 在实际工程中,经常会遇到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低于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最低强度等级的情况。如果原结构混凝土强度过低,它与纤维复合材的粘结强度也必然会很低,易发生呈脆性的剥离破坏。此时,纤维复合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本条规定了被加固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以及混凝土与纤维复合材正拉粘结强度的最低要求。
10.1.3 本条强调了纤维复合材料不能承受压力,只能考虑其抗拉作用,因而要求将纤维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
10.1.4 本条规定粘贴在混凝土表面的纤维增强复合材不得直接暴露于阳光或有害介质中。为此,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以防止长期受阳光照射或介质腐蚀,从而起到延缓材料老化、延长使用寿命的作用。
10.1.5 本条规定了采用这种方法加固的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但应指出的是,这是按常温条件下,使用普通型结构胶粘剂的性能确定的。当采用耐高温胶粘剂粘结时,可不受此规定限制;但应受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对混凝土结构承受生产性高温的限制。另外,对其他特殊环境(如振动、高湿、介质侵蚀、放射等)采用粘贴纤维增强复合材加固时,除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专门的粘贴工艺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结构胶粘剂。
10.1.6 采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加固时,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卸载。其目的是减少二次受力的影响,亦即降低纤维复合材的滞后应变,使得加固后的结构能充分利用纤维材料的强度。
10.1.7 粘贴纤维复合材的胶粘剂一般是可燃的,故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和耐火极限要求,对纤维复合材进行防护。
10.2 受弯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10.2.1 采用纤维复合材对梁、板等受弯构件进行加固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正截面承载力计算的基本假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纤维复合材的应力与应变关系取直线式,其拉应力σf等于拉应变εf与弹性模量Ef的乘积;
2 当考虑二次受力影响时,应按构件加固前的初始受力情况,确定纤维复合材的滞后应变;
3 在达到受弯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前,加固材料与混凝土之间不致出现粘结剥离破坏。
10.2.2 受弯构件加固后的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ξb,f,应按下式计算,即按构件加固前控制值的0.85倍采用:

10.2.3 在矩形截面受弯构件的受拉边混凝土表面上粘贴纤维复合材进行加固时(图10.2.3),其正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χ——混凝土受压区高度(mm);
b、h——矩形截面宽度和高度(mm);
ƒy0、ƒ′y0——原截面受拉钢筋和受压钢筋的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N/mm²);
As0、A′s0——原截面受拉钢筋和受压钢筋的截面面积(mm²);
a′——纵向受压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近边的距离(mm);
h0——构件加固前的截面有效高度(mm);
ƒf——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应根据纤维复合材的品种,分别按本规范表4.3.4-1、表4.3.4-2及表4.3.4-3采用;
Afe——纤维复合材的有效截面面积(mm²);
ψf——考虑纤维复合材实际抗拉应变达不到设计值而引入的强度利用系数,当ψf>1.0时,取ψf=1.0;
εcu——混凝土极限压应变,取εcu=0.0033;
εf——纤维复合材拉应变设计值,应根据纤维复合材的品种,按本规范表4.3.5采用;
εf0——考虑二次受力影响时纤维复合材的滞后应变,应按本规范第10.2.8条的规定计算,若不考虑二次受力影响,取εf0=0。

图10.2.3 矩形截面构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
1 当采用预成型板时,km=1.0;
2 当采用多层粘贴的纤维织物时,km值按下式计算:

nf——纤维复合材(单向织物)层数;
tf——纤维复合材(单向织物)的单层厚度(mm);
10.2.5 对受弯构件正弯矩区的正截面加固,其粘贴纤维复合材的截断位置应从其强度充分利用的截面算起,取不小于按下式确定的粘贴延伸长度(图10.2.5):

bf——对梁为受拉面粘贴的纤维复合材的总宽度(mm),对板为1000mm板宽范围内粘贴的纤维复合材总宽度;
ƒf——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按本规范表4.3.4-1、表4.3.4-2或表4.3.4-3采用;

10.2.6 对受弯构件负弯矩区的正截面加固,纤维复合材的截断位置距支座边缘的距离,除应根据负弯矩包络图按上式确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10.9.3条的构造规定。
10.2.7 对翼缘位于受压区的T形截面受弯构件的受拉面粘贴纤维复合材进行受弯加固时,应按本规范第10.2.1条至第10.2.4条的计算原则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关于T形截面受弯承载力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10.2.8 当考虑二次受力影响时,纤维复合材的滞后应变εf0应按下式计算:

αf——综合考虑受弯构件裂缝截面内力臂变化、钢筋拉应变不均匀以及钢筋排列影响等的计算系数,应按表10.2.8采用。

2 当原构件钢筋应力σs0≤150MPa,且ρte≤0.05时,表中αf值可乘以调整系数0.9。
10.2.9 当纤维复合材全部粘贴在梁底面(受拉面)有困难时,允许将部分纤维复合材对称地粘贴在梁的两侧面。此时,侧面粘贴区域应控制在距受拉区边缘1/4梁高范围内,且应按下式计算确定梁的两侧面实际需要粘贴的纤维复合材截面面积Af,1:

ηf——考虑改贴梁侧面引起的纤维复合材受拉合力及其力臂改变的修正系数,应按表10.2.9采用。

10.2.10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加固后,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的提高幅度,不应超过40%,并应验算其受剪承载力,避免因受弯承载力提高后而导致构件受剪破坏先于受弯破坏。
10.2.11 纤维复合材的加固量,对预成型板,不宜超过2层,对湿法铺层的织物,不宜超过4层,超过4层时,宜改用预成型板,并采取可靠的加强锚固措施。
10.2.2 本条规定了受弯构件加固后的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的控制值ξb,f,是为了避免因加固量过大而导致超筋性质的脆性破坏。对于所有构件,均采用构件加固前控制值的0.85倍;对于HRB335级钢筋,达到界限时相应的钢筋应变约为1.5倍屈服应变;满足此条要求,实际上已经确定了纤维的“最大加固量”。
10.2.3 本规范的受弯构件正截面计算公式与以前发布的国内外同类标准相比,在表达上有较大的改进。由于用一组公式代替多组公式,在计算结果无显著差异的前提下,可使设计人员应用更为方便,条理也更为清晰。
公式(10.2.3-1)是截面上的力矩平衡公式;力矩中心取受拉区边缘,其目的是使此式中不同时出现两个未知量;公式(10.2.3-2)是截面上的轴向力平衡公式;公式(10.2.3-3)是根据应变平截面假定推导得到的ψf计算公式。公式(10.2.3-4)是保证钢筋受压达到屈服强度。当χ<2a′时,近似取χ=2a′进行计算,是为了确保安全而采用了受压钢筋合力作用点与压区混凝土合力作用点相重合的假定。
另外,当“ψ>1.0时,取ψ=1.0”的规定,是用以控制纤维复合材的“最小加固量”。
加固设计时,可根据(10.2.3-1)式计算出混凝土受压区的高度χ,按(10.2.3-3)式计算出强度利用系数ψ,然后代入(10.2.3-2)式,即可求出纤维的有效截面面积Afe。
10.2.4 本条是考虑纤维复合材多层粘贴的不利影响,而对第10.2.3条计算得到的有效截面面积进行放大,作为实际应粘贴的面积。为此,引入了纤维复合材的厚度折减系数km。该系数系参照ACI440委员会于2000年7月修订的“Guide for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externally bonded frp systems for strengthening concrete structures”而制定的。
10.2.5、10.2.6 公式(10.2.5)中给出的ƒf,v的确定方法,是根据本规范修订组和四川省建科院的试验结果拟合的;在纳入本规范前又参照有关文献作了偏于安全的调整。另外,该计算式的适用范围为C15~C60,基本上可以涵盖当前已有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情况,至于C60以上的混凝土,暂时还只能按ƒf,v=0.7采用。
10.2.7 对翼缘位于受压区的T形截面梁,其正弯矩区进行受弯加固时,不仅应考虑T形截面的有利作用,而且还须符合有关翼缘计算宽度取值的限制性规定。故本条要求应按现行设计规范GB 50010和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计算。
10.2.8 滞后应变的计算,在考虑了钢筋的应变不均匀系数、内力臂变化和钢筋排列影响的基础上,还依据工程设计经验作了适当调整;同时,在表达方式上,为了避开繁琐的计算,并力求为设计使用提供方便,故对αf的取值,采取了按配筋率和钢筋排数的不同以查表的方式确定。
10.2.9 根据应变平截面假定(见图2),可算得侧面粘贴纤维的上、下两端平均应变与下边缘应变的比值,即修正系数ηf1:


图2 应变平截面假定图

于是,得到综合考虑侧面粘贴纤维复合材受拉合力及相应力臂的修正后的放大系数ηf为:

10.2.11 为了纤维复合材的可靠锚固以及节约材料,本条对纤维复合材的层数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10.3 受弯构件斜截面加固计算
10.3.1 采用纤维复合材条带(以下简称条带)对受弯构件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进行加固时,应粘贴成垂直于构件轴线方向的环形箍或其他有效的U形箍(图10.3.1);不得采用斜向粘贴方式。
图10.3.1 纤维复合材抗剪箍及其粘贴方式
1—胶锚;2—钢板压条;3—纤维织物压条;4—板;5—锚栓加胶粘锚固;6—U形箍;7—梁
当hw/b≤4时


当4<hw/b<6时,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式中:V——构件斜截面加固后的剪力设计值(kN);
βc——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值采用;
ƒc0——原构件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m²);
b——矩形截面的宽度、T形或I形截面的腹板宽度(mm);
h0——截面有效高度(mm);
hw——截面的腹板高度(mm),对矩形截面,取有效高度;对T形截面,取有效高度减去翼缘高度;对I形截面,取腹板净高。
10.3.3 当采用条带构成的环形(封闭)箍或U形箍对钢筋混凝土梁进行抗剪加固时,其斜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Vbf——粘贴条带加固后,对梁斜截面承载力的提高值(kN);
ψvb——与条带加锚方式及受力条件有关的抗剪强度折减系数(表10.3.3);
ƒf——受剪加固采用的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应根据纤维复合材品种分别按表4.3.4-1、表4.3.4-2及表4.3.4-3规定的抗拉强度设计值乘以调整系数0.56确定;当为框架梁或悬挑构件时,调整系数改取0.28;
Af——配置在同一截面处构成环形或U形箍的纤维复合材条带的全部截面面积(mm²),Af=2nfbftf,nf为条带粘贴的层数,bf和tf分别为条带宽度和条带单层厚度;
hf——梁侧面粘贴的条带竖向高度(mm);对环形箍,取hf=h;
sf——纤维复合材条带的间距(图10.3.1b)(mm)。

10.3.2 本条的规定与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6.3.1条完全一致。
10.3.3 根据现有试验资料和工程实践经验,对垂直于构件轴线方向粘贴的条带,按被加固构件的不同剪跨比和条带的不同加锚方式,给出了抗剪强度的折减系数。
10.4 受压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10.4.1 轴心受压构件可采用沿其全长无间隔地环向连续粘贴纤维织物的方法(简称环向围束法)进行加固。10.4.2 采用环向围束法加固轴心受压构件仅适用于下列情况:
1 长细比l/d≤12的圆形截面柱;
2 长细比l/d≤14、截面高宽比h/b≤1.5、截面高度h≤600mm,且截面棱角经过圆化打磨的正方形或矩形截面柱。
10.4.3 采用环向围束的轴心受压构件,其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ƒc0——原构件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m²);
σl——有效约束应力(N/mm²);
Acor——环向围束内混凝土面积(mm²);圆形截面:

D——圆形截面柱的直径(mm);
b——正方形截面边长或矩形截面宽度(mm);
h——矩形截面高度(mm);
r——截面棱角的圆化半径(倒角半径);
βc——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50时,βc=1.0;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0时,βc=0.8;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kc——环向围束的有效约束系数,按本规范第10.4.4条的规定采用;
ρf——环向围束体积比,按本规范第10.4.4条的规定计算;
Ef——纤维复合材的弹性模量(N/mm²);
εfe——纤维复合材的有效拉应变设计值;重要构件取εfe=0.0035;一般构件取εfe=0.0045。
10.4.4 环向围束的计算参数kc和ρf,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有效约束系数kc值的确定:
1)圆形截面柱:kc=0.95;
2)正方形和矩形截面柱,应按下式计算:


图10.4.4 环向围束内矩形截面有效约束面积
1—无效约束面积;2—环向围束;3—有效约束面积
对圆形截面柱:


式中:nf——纤维复合材的层数;
tf——纤维复合材每层厚度(mm)。
10.4.2 当l/d>12或l/d>14时,构件的长细比已比较大,有可能因纵向弯曲而导致纤维材料不起作用;与此同时,若矩形截面边长过大,也会使纤维材料对混凝土的约束作用明显降低,故明确规定了采用此方法加固时的适用范围。
10.4.3、10.4.4 公式(10.4.3-1)是考虑了在三向约束混凝土的条件下,其抗压强度能够提高的有利因素。公式(10.4.3-2)是参照了ACI440、CEB-FIP及我国台湾的公路规程和工业技术研究院设计实录等制定的。
10.5 框架柱斜截面加固计算
10.5.1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的条带对钢筋混凝土框架柱进行受剪加固时,应粘贴成环形箍,且纤维方向应与柱的纵轴线垂直。10.5.2 采用环形箍加固的柱,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Vc0——加固前原构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kN),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计算;
Vcf——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后,对柱斜截面承载力的提高值(kN);
ψvc——与纤维复合材受力条件有关的抗剪强度折减系数,按表10.5.2的规定值采用;
ƒf——受剪加固采用的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的抗拉强度设计值乘以调整系数0.5确定;
Af——配置在同一截面处纤维复合材环形箍的全截面面积(mm²);
nf——为纤维复合材环形箍的层数;
bf、tf——分别为纤维复合材环形箍的宽度和每层厚度(mm);
h——柱的截面高度(mm);
sf——环形箍的中心间距(mm)。

2 中间值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10.5.2 采用环形箍加固的柱,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的计算公式是参照美国ACI440委员会和欧洲CEB-FIP(fib)的设计指南,结合我国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的设计实录和我国内地的试验资料制定的,从规范编制组委托设计单位所做的试设计来看,还是较为稳妥可行的。
10.6 大偏心受压构件加固计算
10.6.1 当采用纤维增强复合材加固大偏心受压的钢筋混凝土柱时,应将纤维复合材粘贴于构件受拉区边缘混凝土表面,且纤维方向应与柱的纵轴线方向一致。10.6.2 矩形截面大偏心受压柱的加固,其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ei——初始偏心距(mm);
e0——轴向压力对截面重心的偏心距(mm),取为M/N;当需考虑二阶效应时,M应按本规范第5.4.3条确定;
ea——附加偏心距(mm),按偏心方向截面最大尺寸h确定:当h≤600mm时,ea=20mm;当h>600mm时,ea=h/30;
a、a′——纵向受拉钢筋合力点、纵向受压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近边的距离(mm);
ƒf——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应根据其品种,分别按本规范表4.3.4-1、表4.3.4-2及表4.3.4-3采用。
10.6.2 本条的计算公式是参照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的规定推导的。其中需要说明的是,在大偏心受压构件加固计算中,对纤维复合材之所以不考虑强度利用系数,是因为在实际工程中绝大多数偏心受压构件均处于受压状态。因此,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受拉侧的拉应变是从受压侧应变转化过来的,故不存在拉应变滞后的问题,亦即认为: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能得到充分发挥。
10.7 受拉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10.7.1 当采用外贴纤维复合材加固环形或其他封闭式钢筋混凝土受拉构件时,应按原构件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置方式,将纤维织物粘贴于相应位置的混凝土表面上,且纤维方向应与构件受拉方向一致,并处理好围拢部位的搭接和锚固问题。10.7.2 轴心受拉构件的加固,其正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N——轴向拉力设计值;
ƒf——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品种,分别按本规范表4.3.4-1、表4.3.4-2及表4.3.4-3的规定采用。
10.7.3 矩形截面大偏心受拉构件的加固,其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e——轴向拉力作用点至纵向受拉钢筋合力点的距离(mm);
ƒf——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应根据其品种,分别按本规范表4.3.4-1、表4.3.4-2及表4.3.4-3采用。
10.7.2、10.7.3 从本节规定的适用范围可知,受拉构件的纤维复合材加固主要用于上述的构筑物中,而这些构筑物既容易卸荷,又经常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强制要求卸荷,因此,在计算其承载力时可不考虑二次受力的影响问题,不必在计算公式中引入强度利用系数。
10.8 提高柱的延性的加固计算
10.8.1 钢筋混凝土柱因延性不足而进行抗震加固时,可采用环向粘贴纤维复合材构成的环向围束作为附加箍筋。10.8.2 当采用环向围束作为附加箍筋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柱箍筋加密区加固后的箍筋体积配筋率ρv,且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的要求:


ρv,f——环向围束作为附加箍筋算得的箍筋体积配筋率的增量;
ρf——环向围束体积比,应按本规范第10.4.4条计算;
kc——环向围束的有效约束系数,圆形截面,kc=0.90;正方形截面,kc=0.66;矩形截面kc=0.42;
bf——环向围束纤维条带的宽度(mm);
sf——环向围束纤维条带的中心间距(mm);
ƒf——环向围束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应根据其品种,分别按本规范表4.3.4-1、表4.3.4-2及表4.3.4-3采用;
ƒyv0——原箍筋抗拉强度设计值(N/mm²)。
10.8.2 公式(10.8.2-2)系以环向围束作为附加箍筋的体积配筋率的计算公式,是参照国外有关文献,由同济大学作了大量分析后提出的。经试算表明,略偏于安全。
10.9 构造规定
10.9.1 对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正弯矩区进行正截面加固时,其受拉面沿轴向粘贴的纤维复合材应延伸至支座边缘,且应在纤维复合材的端部(包括截断处)及集中荷载作用点的两侧,设置纤维复合材的U形箍(对梁)或横向压条(对板)。10.9.2 当纤维复合材延伸至支座边缘仍不满足本规范第10.2.5条延伸长度的规定时,应采取下列锚固措施:
1 对梁,应在延伸长度范围内均匀设置不少于三道U形箍锚固(图10.9.2a),其中一道应设置在延伸长度端部。U形箍采用纤维复合材制作;U形箍的粘贴高度应为梁的截面高度;当梁有翼缘或有现浇楼板,应伸至其底面。U形箍的宽度,对端箍不应小于加固纤维复合材宽度的2/3,且不应小于150mm;对中间箍不应小于加固纤维复合材条带宽度的1/2,且不应小于100mm。U形箍的厚度不应小于受弯加固纤维复合材厚度的1/2。
2 对板,应在延伸长度范围内通长设置垂直于受力纤维方向的压条(图10.9.2b)。压条采用纤维复合材制作。压条除应在延伸长度端部布置一道外,尚宜在延伸长度范围内再均匀布置1道~2道。压条的宽度不应小于受弯加固纤维复合材条带宽度的3/5,压条的厚度不应小于受弯加固纤维复合材厚度的1/2。

图10.9.2 梁、板粘贴纤维复合材端部锚固措施
1—柱;2—U形箍;3—纤维复合材;4—板;5—梁;6—横向压条
3 当纤维复合材延伸至支座边缘,遇到下列情况,应将端箍(或端部压条)改为钢材制作、传力可靠的机械锚固措施:
1)可延伸长度小于按公式(10.2.5)计算长度的一半;
2)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为预成型板材。
10.9.3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对受弯构件负弯矩区进行正截面承载力加固时,应采取下列构造措施:
1 支座处无障碍时,纤维复合材应在负弯矩包络图范围内连续粘贴;其延伸长度的截断点应位于正弯矩区,且距正负弯矩转换点不应小于1m。
2 支座处虽有障碍,但梁上有现浇板,且允许绕过柱位时,宜在梁侧4倍板厚(hb)范围内,将纤维复合材粘贴于板面上(图10.9.3-1)。

图10.9.3-1 绕过柱位粘贴纤维复合材
1—柱;2—梁;3—板顶面粘贴的纤维复合材;hb—板厚

图10.9.3-2 柱顶加贴L形碳纤维板或钢板锚固构造
1—粘贴L形碳纤维板;2—横向压条;3—纤维复合材;4—纤维复合材围束;5—粘贴L形钢板;
6—M12锚栓;7—加焊顶板(预焊);8—d≥M16的6.8级锚栓;9—胶粘于柱上的U形钢箍板

ψf——纤维复合材的强度利用系数,按本规范第10.2.3条采用;
ƒf——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第4.3.4条采用;
Af——支座处实际粘贴的纤维复合材截面面积;
ƒy——L形钢板抗拉强度设计值。
L形钢板总宽度不宜小于0.9倍梁宽,且宜由多条L形钢板组成。
4 当梁上无现浇板,或负弯矩区的支座处需采取加强的锚固措施时,可采取胶粘L形钢板(图10.9.3-3)的构造方式。但柱中箍板的锚栓等级、直径及数量应经计算确定。当梁上有现浇板,也可采取这种构造方式进行锚固,其U形钢箍板穿过楼板处,应采用半叠钻孔法,在板上钻出扁形孔以插入箍板,再用结构胶予以封固。

图10.9.3-3 柱中部加贴L形钢板及U形钢箍板的锚固构造示例
1—d≥M22的6.8级锚栓;2—M12锚栓;3—U形钢箍板,胶粘于柱上;4—胶粘L形钢板;
5—横向钢压条,锚于楼板上;6—加固粘贴的纤维复合材;7—梁;8—柱
10.9.5 当受弯构件粘贴的多层纤维织物允许截断时,相邻两层纤维织物宜按内短外长的原则分层截断;外层纤维织物的截断点宜越过内层截断点200mm以上,并应在截断点加设U形箍。
10.9.6 当采用纤维复合材对钢筋混凝土梁或柱的斜截面承载力进行加固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环形箍或端部自锁式U形箍;当仅按构造需要设箍时,也可采用一般U形箍;
2 U形箍的纤维受力方向应与构件轴向垂直;
3 当环形箍、端部自锁式U形箍或一般U形箍采用纤维复合材条带时,其净间距sf,n(图10.9.6)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的最大箍筋间距的0.70倍,且不应大于梁高的0.25倍;
4 U形箍的粘贴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0.9.2条的规定;当U形箍的上端无自锁装置,应粘贴纵向压条予以锚固;
5 当梁的高度h大于等于600mm时,应在梁的腰部增设一道纵向腰压带(图10.9.6);必要时,也可在腰压带端部增设自锁装置。

图10.9.6 纵向腰压带
1—纵向压条;2—板;3—梁;4—U形箍;5—纵向腰压条;
6—柱;sf—U形箍的中心间距;sf,n—U形箍的净间距;hf—梁侧面粘贴的条带竖向高度
1 环向围束的纤维织物层数,对圆形截面不应少于2层;对正方形和矩形截面柱不应少于3层;当有可靠的经验时,对采用芳纶纤维织物加固的矩形截面柱,其最少层数也可取为2层。
2 环向围束上下层之间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纤维织物环向截断点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200mm,且各条带搭接位置应相互错开。
10.9.8 当沿柱轴向粘贴纤维复合材对大偏心受压柱进行正截面承载力加固时,纤维复合材应避开楼层梁,沿柱角穿越楼层,且纤维复合材宜采用板材;其上下端部锚固构造应采用机械锚固。同时,应设法避免在楼层处截断纤维复合材。
10.9.9 当采用U形箍、L形纤维板或环向围束进行加固而需在构件阳角处绕过时,其截面棱角应在粘贴前通过打磨加以圆化处理(图10.9.9)。梁的圆化半径r,对碳纤维和玻璃纤维不应小于20mm;对芳纶纤维不应小于15mm;柱的圆化半径,对碳纤维和玻璃纤维不应小于25mm;对芳纶纤维不应小于20mm。

图10.9.9 构件截面棱角的圆化打磨
1—构件截面外表面;2—纤维复合材;r一角部圆化半径
1 柱的两端应增设可靠的机械锚固措施;
2 柱上端有楼板时,纤维复合材应穿过楼板,并应有足够的延伸长度。
10.9.3 采用纤维复合材对受弯构件负弯矩区进行正截面承载力加固时,其端部在梁柱节点处的锚固构造最难处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修订组曾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国内外各种设计方案和部分试验数据,但均未得到满意的构造方式。图10.9.3-2及图10.9.3-3给出的构造示例,是在归纳上述设计方案优缺点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其优点是具有较强的锚固能力,可有效地防止纤维复合材剥离,但应注意的是,其所用的锚栓强度等级及数量应经计算确定。本条示例图中所给的锚栓强度等级及数量仅供一般情况参考。当受弯构件顶部有现浇楼板或翼缘时,箍板须穿过楼板或翼缘才能发挥其作用。最初的工程试用觉得很麻烦,经学习瑞士安装经验,采用半重叠钻孔法形成扁形孔安装(插进)钢箍板后,施工就变得十分简单。为了进一步提高箍板的锚固能力,还可采取先给箍板刷胶然后安装的工艺。另外,应注意的是安装箍板完毕应立即注胶封闭扁形孔,使它与混凝土粘结牢固,同时也解决了楼板可能渗水等问题。
10.9.4 这是国内外的共同经验。因为整幅满贴纤维织物时,其内部残余空气很难排除,胶层厚薄也不容易控制,以致大大降低粘贴的质量,影响纤维织物的正常受力。
10.9.5 同济大学的试验表明,按内短外长的原则分层截断纤维织物时,有助于防止内层纤维织物剥离,故推荐给设计、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10.9.7~10.9.9 这三条的构造规定,是参照美国ACI 440指南、欧洲CEB-FIP(fib)指南、我国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的设计实录以及修订组的试验资料制定的。
11 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加固法
11.1 设计规定11.2 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加固受弯构件
11.3 构造要求
11.4 设计对施工的要求
11.1 设计规定
11.1.1 本方法适用于截面偏小或配筋不足的钢筋混凝土受弯、受拉和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加固。本方法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低于0.2%的构件加固。11.1.2 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现场实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得低于2.0MPa。
11.1.3 粘贴在混凝土构件表面上的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其表面应进行防护处理。表面防护材料应对纤维及胶粘剂无害。
11.1.4 粘贴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应将碳纤维复合板受力方式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
11.1.5 采用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加固时,碳纤维复合板张拉锚固部分以外的板面与混凝土之间也应涂刷结构胶粘剂。
11.1.6 采用本方法加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处于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动荷载、介质侵蚀、放射等)的混凝土结构采用本方法加固时,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尚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结构胶粘剂,并按专门的工艺要求施工。
11.1.7 当被加固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对胶粘剂和碳纤维复合板进行防护。
11.1.8 采用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加固混凝土结构构件时,纤维复合板宜直接粘贴在混凝土表面。不推荐采用嵌入式粘贴方式。
11.1.9 设计应对所用锚栓的抗剪强度进行验算,锚栓的设计剪应力不得大于锚栓材料抗剪强度设计值的0.6倍。
11.1.10 采用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加固时,其锚具(图11.1.10-1、图11.1.10-2、图11.1.10-3、图11.1.10-4)的张拉端和锚固端至少应有一端为自由活动端。

图11.1.10-1 张拉前锚具平面示意图
1—张拉端锚具;2—推力架;3—导向螺杆;4—张拉支架;5—固定端定位板;
6—固定端锚具;7—M20胶锚螺栓;8—M16螺栓;9—碳纤维复合板;
10—M12螺栓;11—预留孔,张拉完成后植入M20胶锚螺栓

图11.1.10-2 张拉前锚具纵向剖面示意图
1—张拉端锚具;2—推力架;3—导向螺杆;4—张拉支架;
5—固定端定位板;6—固定端锚具;7—M20胶锚螺栓;8—M16螺栓;
12—千斤顶;13—楔形锁固;14—6°倾斜角;l—张拉行程;h—锚固深度,取为170mm

图11.1.10-3 张拉完成锚具平面示意图
1—张拉端锚具;6—固定端锚具;7—M20胶锚螺栓;9—碳纤维复合板

图11.1.10-4 张拉完成锚具纵向剖面示意图
1—张拉端锚具;6—固定端锚具;7—M20胶锚螺栓;9—碳纤维复合板;
13—楔形锁固;15—结构胶粘剂;L—张拉位移;h—锚固深度,取为170mm
11.1.2 本条规定是基于如下认识:即对于需要作预应力碳纤维加固的混凝土构件,一般都已作为梁或板使用一段时间,其平时已承受了较大的荷载,且所施加的预应力也不会产生较大的预压应力,相反它会同时减小截面受压边缘的最大压应力和受拉边缘的最大拉应力,从而降低了对混凝土强度的要求。况且对碳纤维复合板所施加的预应力值一般是比较小的,因此对原混凝土强度无需提出特别要求,仅需考虑其密实性和整体性是否适合施加预应力即可。
11.1.3、11.1.4、11.1.6、11.1.7 条文说明同本规范第10章相应条文说明。
11.2 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加固受弯构件
11.2.1 当采用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对梁、板等受弯构件进行加固时,其预应力损失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 锚具变形和碳纤维复合板内缩引起的预应力损失值σl1:

l——张拉端至锚固端之间的净距离(mm);
Ef——碳纤维复合板的弹性模量(MPa)。


式中:r——松弛损失率,可近似取2.2%。
3 混凝土收缩和徐变引起的预应力损失值σl3:

ρ——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和钢筋的配筋率,其计算公式为:ρ=(AfEf/Es0+As0)/bh0;
ƒ′cu——施加预应力时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
4 由季节温差造成的温差损失σl4:

αf、αc——碳纤维复合板、混凝土的轴向温度膨胀系数。αf可取为1×10-6/℃;αc可取为1×10-5/℃。
11.2.2 受弯构件加固后的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ξb,f可采用下式计算,即取加固前控制值的0.85倍:

11.2.3 采用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对梁、板等受弯构件进行加固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正截面承载力计算的基本假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补充规定:
1 构件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粘贴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的拉应变εf应按截面应变保持平面的假设确定;
2 碳纤维复合板应力σf取等于拉应变εf与弹性模量Ef的乘积;

图11.2.3 矩形截面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
11.2.4 在矩形截面受弯构件的受拉边混凝土表面上粘贴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进行加固时,其锚具设计所采取的预应力纤维复合板与混凝土相粘结的措施,仅作为安全储备,不考虑其在结构计算中的粘结作用。在这一前提下,其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α1——计算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超过C50时,取α1=1.0,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0时,取α1=0.94,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ƒc0——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χ——混凝土受压区高度(mm);
b、h——矩形截面的宽度和高度(mm);
ƒy0、ƒ′y0——受拉钢筋和受压钢筋的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As0、A′s0——受拉钢筋和受压钢筋的截面面积(mm2);
a′——纵向受压钢筋合力点至混凝土受压区边缘的距离(mm);
h0——构件加固前的截面有效高度(mm);
ƒf——碳纤维复合板的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
Af——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材的截面面积(mm2)。
加固设计时,可根据公式(11.2.4-1)计算出混凝土受压区的高度χ,然后代入公式(11.2.4-2),即可求出受拉面应粘贴的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的截面面积Af。
加固设计时,可根据公式(11.2.4-1)计算出混凝土受压区的高度χ,然后代入公式(11.2.4-2),即可求出受拉面应粘贴的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的截面面积Af。
11.2.5 对翼缘位于受压区的T形截面受弯构件的受拉面粘贴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进行受弯加固时,应按本规范第11.2.2条至第11.2.4条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关于T形截面受弯承载力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11.2.6 采用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加固的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抗裂和变形验算,并进行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的应力验算。受弯构件的挠度验算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执行。
11.2.7 采用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进行加固的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其抗裂控制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确定。
11.2.8 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下,当受拉边缘混凝土名义拉应力σck-σpc≤ƒtk时,抗裂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方法进行;当受拉边缘混凝土名义拉应力σck-σpc>ƒtk时,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的最大裂缝宽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σsk——按荷载准永久组合计算的受弯构件纵向受拉钢筋的等效应力(N/mm2);
Es——钢筋的弹性模量(N/mm2);
Ef——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的弹性模量(N/mm2);
c——最外层纵向受拉钢筋外边缘至受拉区底边的距离(mm);当c<20时,取c=20;当c>65时,取c=65;
ρte——按有效受拉混凝土截面面积计算的纵向受拉钢筋的等效配筋率;
Af——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的截面面积(mm2);
Ate——有效受拉混凝土截面面积(mm2),受弯构件取Ate=0.5bh+(bf-b)hf,其中bf、hf为受拉翼缘的宽度、高度;
deq——受拉区纵向钢筋的等效直径(mm);
di——受拉区第i种纵向钢筋的公称直径(mm);
ni——受拉区第i种纵向钢筋的根数;
vi——受拉区第i种纵向钢筋的相对粘结特性系数:光圆钢筋为0.7;带肋钢筋为1.0;
Mk——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弯矩值(kN·m);
M2——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超静定结构构件中的次弯矩(kN·m),应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10.1.5条确定;
Np0——纵向钢筋和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的合力(kN);
z——受拉区纵向钢筋和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合力点至截面受压区合力点的距离(mm);
γ′f——受压翼缘截面面积与腹板有效截面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b′f、h′f——受压区翼缘的宽度、高度(mm),当h′f>0.2h0时,取h′f=0.2h0;
ep——混凝土法向预应力等于零时Np0的作用点至受拉区纵向钢筋合力点的距离(mm)。
11.2.9 采用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加固的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其抗弯刚度Bs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1 不出现裂缝的受弯构件:


I0——换算截面惯性矩(mm4);
αE——纵向受拉钢筋弹性模量与混凝土弹性模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αE=Es/Ec;
ρ——纵向受拉钢筋的等效配筋率,ρ=(AfEf/Es+As)/(bh0);
γf——受拉翼缘截面面积与腹板有效截面面积的比值;
kcr——受弯构件正截面的开裂弯矩Mcr与弯矩Mk的比值,当kcr>1.0时,取kcr=1.0;
σpc——扣除全部预应力损失后,由预加力在抗裂边缘产生的混凝土预压应力(N/mm2);
γ——混凝土构件的截面抵抗矩塑性影响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计算;
ƒtk——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N/mm2)。
11.2.2 对混凝土在加固后的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统一取用加固前控制值的0.85倍,即ξb,f=0.85ξb。具体理由见本规范第10.2.2条的说明。
11.2.3 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对梁、板等受弯构件进行加固时的正截面承载力计算基本上与碳纤维加固相同,唯一的区别是碳纤维板的强度取值不考虑强度利用系数。因为施加了预应力,碳纤维本身强度完全能充分利用。
11.2.4 碳纤维复合板与混凝土表面间仍然需采用结构胶粘贴,但仅作为安全储备。锚具本身完全具有锚固性能。
11.3 构造要求



a—锚具宽度;b—锚具齿纹长度;b1—齿间距



ƒ—锚具摩擦力;b—锚具齿纹长度;b1—齿间距



11.4 设计对施工的要求
12 增设支点加固法
12.1 设计规定
12.2 加固计算
12.3 构造规定

6—混凝土斜撑;7—钢支柱;8—缀板;9—短角钢;10—钢斜撑

图12.3.2 斜撑底部与梁柱的连接构造
10—钢斜拉杆;11—被加固梁;12—钢斜撑;13—节点板
13 预张紧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法
13.1 设计规定

13.2 受弯构件正截面加固计算
ξb,rw=0.85ξb (13.2.2)

χ——等效矩形应力图形的混凝土受压区高度(mm);
b、h——矩形截面的宽度和高度(mm);
ƒrw——钢丝绳网片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
Arw——钢丝绳网片受拉截面面积(mm2);
a′——纵向受压钢筋合力点至混凝土受压区边缘的距离(mm);
h0——构件加固前的截面有效高度(mm);
ηr1——考虑梁侧面围套hr1高度范围内配有与梁底部相同的受拉钢丝绳网片时,该部分网片对承载力提高的系数;对围套式面层按表13.2.3的规定值采用;对单面面层,取ηr1=1.0;
hr1——自梁侧面受拉区边缘算起,配有与梁底部相同的受拉钢丝绳网片的高度(mm);设计时应取hr1小于等于0.25h;
ψrw——考虑受拉钢丝绳网片的实际拉应变可能达不到设计值而引入的强度利用系数;当ψrw大于1.0时,取ψrw等于1.0;
εcu——混凝土极限压应变,取εcu=0.0033;
εrw,0——考虑二次受力影响时,钢丝绳网片的滞后应变,按本规范第13.2.4条的规定计算。若不考虑二次受力影响,取εrw,0=0。
表13.2.3 梁侧面hrl高度范围配置网片的承载力提高系数





注:括号内的钢丝直径为建筑结构加固非常用的直径。

As——结构加固后的钢筋换算截面面积(mm2);
h0——加固后截面有效高度(mm);
ψ——原构件纵向受拉钢筋应变不均匀系数;当ψ<0.2时,取ψ=0.2;当ψ>1.0时,取ψ=1.0;
αE——钢筋弹性模量与混凝土弹性模量比值:αE=Es0/Ec;
ρte——按有效受拉混凝土截面面积计算,并按纵向受拉配筋面积As确定的配筋率;当ρte小于0.01时,取ρte等于0.01;
As0——原构件纵向受拉钢筋的截面面积(mm2);
Arw——新增纵向受拉钢丝绳网片截面面积(mm2);
A′rw——新增钢丝绳网片换算成钢筋后的截面面积(mm2);
Erw——钢丝绳弹性模量(N/mm2);
h——加固后截面高度(mm);
h1——原截面高度(mm);
δ——截面外加层厚度(mm);
σss——截面受拉区纵向配筋合力点处的应力(N/mm2);
Mk——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的弯矩值(kN·m)。
13.3 受弯构件斜截面加固计算

4—抗弯加固钢筋网片(主网);b—梁宽;h—梁高
当hw/b≤4时
V≤0.25βcƒc0bh0 (13.3.2-1)
当hw/b≥6时
V≤0.20βcƒc0bh0 (13.3.2-2)
当4<hw/b<6时,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式中:V——构件斜截面加固后的剪力设计值(kN);
βc——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超过C50时,取βc=1.0;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0时,取βc=0.8;其间按直线内插法确定;
ƒc0——原构件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b——矩形截面的宽度或T形截面的腹板宽度(mm);
h0——截面有效高度(mm);
hw——截面的腹板高度(mm);对矩形截面,取有效高度;对T形截面,取有效高度减去翼缘高度
13.3.3 采用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面层对钢筋混凝土梁进行抗剪加固时,其斜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V≤Vb0+Vbr (13.3.3-1)
Vbr=ψvbƒrwArwhrw/srw (13.3.3-2)
式中:Vb0——加固前,梁的斜截面承载力(kN),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计算;
Vbr——配置钢丝绳网片加固后,对梁斜截面承载力的提高值(kN);
ψvb——计算系数,与钢丝绳箍筋构造方式及受力条件有关的抗剪强度折减系数,按表13.3.3采用;
ƒrw——受剪加固采用的钢丝绳网片强度设计值(N/mm2),按本规范第13.1.5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乘以调整系数0.50确定;当为框架梁或悬挑构件时,该调整系数取为0.25;
Arw——配置在同一截面处构成环形箍或U形箍的钢丝绳网的全部截面面积(mm2);
hrw——梁侧面配置的钢丝绳箍筋的竖向高度(mm);对矩形截面,hrw=h;对T形截面,hrw=hw;hw为腹板高度;
srw——钢丝绳箍筋的间距(mm)。
表13.3.3 抗剪强度折减系数ψvb值
13.4 构造规定



5—角钢固定板;6—张拉端角钢锚固;7—锥形锚头;8—钢丝绳

1—固定结或锥形锚头;2—钢丝绳;3—连接型固定板
14 绕丝加固法
14.1 设计规定
14.2 柱的抗震加固计算

式中:ρv,e——被加固柱原有的体积配箍率,当需重新复核时,应按原箍筋范围内核心面积计算;
ρv,s——以绕丝构成的环向围束作为附加箍筋计算得到的箍筋体积配箍率的增量;
Ass——单根钢丝截面面积(mm2);
Acor——绕丝围束内原柱截面混凝土面积(mm2),按本规范第10.4.3条计算;
ƒyv——原箍筋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
ƒys——绕丝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取ƒys=300N/mm2;
lss——绕丝的周长(mm);
ss——绕丝间距(mm);
ψv,s——环向围束的有效约束系数;对圆形截面,ψv,s=0.75,对正方形截面,ψv,s=0.55,对矩形截面,ψv,s=0.35。
14.3 构造规定

15 植筋技术
15.1 设计规定
15.2 锚固计算

ƒy——植筋用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
As——钢筋截面面积(mm2);
ld——植筋锚固深度设计值(mm);
ls——植筋的基本锚固深度(mm),按本规范第15.2.3条确定;
ψN——考虑各种因素对植筋受拉承载力影响而需加大锚固深度的修正系数,按本规范第15.2.5条确定;
ψae——考虑植筋位移延性要求的修正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30时,对6度区及7度区一、二类场地,取ψae=1.10;对7度区三、四类场地及8度区,取ψae=1.25。当混凝土强度高于C30时,取ψae=1.00。
15.2.3 植筋的基本锚固深度ls应按下式确定:
ls=0.2αsptdƒy/ƒbd (15.2.3)
式中:αspt——为防止混凝土劈裂引用的计算系数,按本规范表15.2.3的确定;
d——植筋公称直径(mm);
ƒbd——植筋用胶粘剂的粘结抗剪强度设计值(N/mm2),按本规范表15.2.4的规定值采用。
表15.2.3 考虑混凝土劈裂影响的计算系数αspt

3 ƒbd值仅适用于带肋钢筋或全螺纹螺杆的粘结锚固。
ψN=ψbrψwψT (15.2.5)
ψw——混凝土孔壁潮湿影响系数,对耐潮湿型胶粘剂,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值采用,但不得低于1.1;
ψT——使用环境的温度T影响系数,当T≤60℃时,取ψT=1.0;当60℃<T≤80℃时,应采用耐中温胶粘剂,并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ψT值采用;当T>80℃时,应采用耐高温胶粘剂,并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15.3 构造规定
ll=ζlld (15.3.2)


hmin≥ld+2D (15.3.5)

16 锚栓技术
16.1 设计规定

6—模具式刀具;7—扩底孔;8—胶粘剂;9—螺纹杆;
hef—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D—钻孔直径;D0—扩底直径

D—钻孔直径;d—全螺纹螺杆直径;hef—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
16.2 锚栓钢材承载力验算
Nat=ψE,tƒud,tAs (16.2.2)
式中:Nat——锚栓钢材受拉承载力设计值(N/mm2);
ψE,t——锚栓受拉承载力抗震折减系数;对6度区及以下,取ψE,t=1.00;于7度区,取ψE,t=0.85;对8度区Ⅰ、Ⅱ、Ⅲ类场地,取ψE,t=0.75;
ƒud,t——锚栓钢材用于抗拉计算的强度设计值(N/mm2),应按本规范第16.2.3条的规定采用;
As——锚栓有效截面面积(mm2)。


1 无杠杆臂受剪


ψE,v——锚栓受剪承载力抗震折减系数;对6度区及以下,取ψE,v=1.00;对7度区,取ψE,v=0.80;对8度区Ⅰ、Ⅱ、Ⅲ类场地,取ψE,v=0.70;
As——锚栓的有效截面面积(mm2);
We1——锚栓截面抵抗矩(mm3);
σ——被验算锚栓承受的轴向拉应力(N/mm2),其值按Nat/As确定;符号Nat和As的意义见式(16.2.2);
αm——约束系数,对图16.2.4(a)的情况,取αm=1;对图16.2.4(b)的情况,取αm=2;
l0——杠杆臂计算长度(mm);当基材表面有压紧的螺帽时,取l0=l;当无压紧螺帽时,取l0=l+0.5d。

16.3 基材混凝土承载力验算

图16.3.1-1 混凝土呈锥形受拉破坏

图16.3.1-2 混凝土边缘呈楔形受剪破坏

图16.3.1-3 混凝土剪撬破坏


ƒ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mm2),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采用;
hef——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mm);应按锚栓产品说明书标明的有效锚固深度采用;
ψa——基材混凝土强度等级对锚固承载力的影响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30时,取ψa=0.90;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30时,对机械锚栓,取ψa=1.00;对胶粘型锚栓,仍取ψa=0.90;
ψb——胶粘型锚栓对粘结强度的影响系数;当d0≤16mm时,取ψb=0.90;当d0≥24mm时,取ψb=0.80;介于两者之间的ψb值,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ψN——考虑各种因素对基材混凝土受拉承载力影响的修正系数,按本规范第16.3.3条计算。

ψe,N——荷载偏心对群锚受拉承载力的影响系数;
AcN/A0c,N——锚栓边距和间距对锚栓受拉承载力影响的系数,按本规范第16.3.4条确定;
c——锚栓的边距(mm);
scr,N、ccr,N——混凝土呈锥形受拉时,确保每一锚栓承载力不受间距和边距效应影响的最小间距和最小边距(mm),按本规范表16.4.4的规定值采用;
eN——拉力(或其合力)对受拉锚栓形心的偏心距(mm)。

16.3.5 混凝土呈锥形受拉破坏的实际锥体投影面积Ac,N,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当边距c>ccr,N,且间距s>scr,N时
Ac,N=nA0c,N (16.3.5-1)
式中:n——参与受拉工作的锚栓个数。
2 当边距c≤ccr,N(图16.3.5)时
1)对c1≤ccr,N(图16.3.5a)的单锚情形
2)对c1≤ccr,N,且s1≤scr,N(图16.3.5-2b)的双锚情形
Ac,N=(c1+s1+0.5scr,N)scr,N (16.3.5-3)
3)对c1、c2≤ccr,N,且s1、s2≤scr,N时(图16.3.5c)的角部四锚情形
Ac,N=(c1+s1+0.5scr,N)(c2+s2+0.5scr,N) (16.3.5-4)

ψv——考虑各种因素对基材混凝土受剪承载力影响的修正系数,应按本规范第16.3.7条计算;
c1——平行于剪力方向的边距(mm);
d0——锚栓外径(mm);
hef——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mm)。







式中:ψs,v——边距比c2/c1对受剪承载力的影响系数;
ψh,v——边距厚度比c1/h对受剪承载力的影响系数;
ψα,v——剪力与垂直于构件自由边的轴线之间的夹角αv(图16.3.7)对受剪承载力的影响系数;

Acv/A0c,v——锚栓边距、间距等几何效应对受剪承载力的影响系数,按本规范第16.3.8条及第16.3.9条确定;
c2——垂直于c1方向的边距(mm);
h——构件厚度(基材混凝土厚度)(mm);
ev——剪力对受剪锚栓形心的偏心距(mm)。




2 当h≤1.5c1,s2≤3c1,时:Ac,v=(3c1+s2)h (16.3.10-2)
3 当h≤1.5c1,s2≤3c1,c2≤1.5c1时:Ac,v=1.5(3c1+s2+c2)h (16.3.10-3)


16.4 构造规定



17 裂缝修补技术
17.1 设计规定

17.2 裂缝修补要求
附录A 既有建筑物结构荷载标准值的确定方法

式中:gk,sup——材料或构件自重的标准值;
mg——试样称量结果的平均值;
sg——试样称量结果的标准差;
n——试样数量;
t——考虑抽样数量影响的计算系数,按表A.0.5采用。
2 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



附录B 既有结构混凝土回弹值龄期修正的规定

附录C 锚固用快固胶粘结拉伸抗剪强度测定法之一钢套筒法

6—注胶;7—胶缝;8—底座

4—M24标准螺纹;5—退刀槽;6—可重复使用的Cr40螺杆
ƒvu=P/0.8πDl (C.7.1)
附录D 锚固型快固结构胶抗震性能检验方法



附录E 既有混凝土结构钢筋阻锈方法
E.1 设计规定
E.2 喷涂型钢筋阻锈剂使用规定
E.3 阻锈剂使用效果检测与评定


附录F 锚栓连接受力分析方法
F.1 锚栓拉力作用值计算



式中:N、M——分别为轴向拉力(kN)和弯矩(kN·m)的设计值;
y1、yi——锚栓1及i至群锚形心的距离(mm);
y′1、y′i——锚栓1及i至最外排受压锚栓的距离(mm);
l——轴力N至最外排受压锚栓的距离(mm);
n——锚栓个数。
注:当外边距M=0时,上式计算结果即为轴向拉力作用下每一锚栓所承受的拉力设计值Ni。
F.2 锚栓剪力作用值计算






Vx、nx——剪力设计值V的χ分量(kN)及χ方向参与受剪的锚栓数目;
Vy、ny——剪力设计值V的y分量(kN)及y方向参与受剪的锚栓数目。

VTix、VTiy——T作用下锚栓i所受剪力的χ分量和y分量(kN);
VTi——T作用下锚栓i的剪力设计值(kN);
χi、yi——锚栓i至以群锚形心为原点的坐标距离(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