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 建标190-2018
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 建标190-2018
前言
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
建标190-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8年5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8〕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编制的《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消防训练基地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3日
《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消防训练的要求和消防训练基地的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消防训练基地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和一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和建筑设备、训练设施设备和装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参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代旭日 杨国宏 何宁 薛林 阮桢 刘洪强 赵轶惠 黄晓玮 柴崑皓 李琦 王士军 曹永强 王俊军 王大洋 陈建 李刚强 申洋 谢春龙 王丽晶 李杰 赵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训练基地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附表2 全国已建成支队级训练基地人员和受训人员数量最大值

续附表2


第五章 建筑和建筑设备
第六章 训练设施设备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 总队级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建设应遵循规模适度、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原则;支队级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建设应结合本地实际,并应遵循统筹规划、特点突出、实用高效的原则。训练基地训练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续表4


续表5

续表5

续表5

续表5

续表5

续表5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 训练基地各种用房的设置


续附表

续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