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百科消防百科
  • 首页
  • 消防规范
  • 更新日志
返回控制台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17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2019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 GBT50193-1993
  •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55020-2021
  •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GB55022-2021
  •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55031-2022
  •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2021
  • 建筑防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600问)!
  •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
  • 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23〕37号)
  •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898-2013
  •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DAT45-2021
  •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2017
  •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47-2004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
  •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51249-2017
  •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77-2014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56-2021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XF503-2004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
  •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公消〔2018〕57号)
  •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38315-2019
  •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消防〔2023〕26号)
  •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219-2014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
  •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GB51080-2015
  •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2003
  •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1427-2021
  •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498-2009
  •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21
  •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
  •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2008
  •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
  • 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2010
  •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
  • 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 冷库设计标准 GB50072-2021
  •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20〕第51号、〔2023〕第58号)
  •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
  • 防火门 GB12955-2008
  • 防火卷帘 GB14102-2005
  • 防火卷帘控制器 XF386-2002
  • 防火卷帘用卷门机 XF603-2006
  • 防火门闭门器 XF93-2004
  • 防火窗 GB16809-2008
  • 挡烟垂壁 XF533-2012
  •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XF13-2006
  •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16670-2006
  •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25972-2010
  •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9-2010
  •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XF61-2010
  •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 GB19572-2013
  •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 XF499.1-2010
  • 船舶固定式气溶胶灭火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2082
  • D类干粉灭火剂 XF979-2012
  • 液压破拆工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17906-1999
  • 建筑门窗耐火完整性试验方法 GBT38252-2019
  • 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 GBT20162-2006
  • 火灾试验表面制品的实体房间火试验方法 GBT25207-2010
  • 救生抛投器 GBT27906-2011
  • 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 GBT17428-2009
  • 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 GB28375-2012
  • 金库和档案室门耐火性能试验方法 GBT24573-2009
  • 隧道防火保护板 GB28376-2012
  •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GB12791-2006
  • 消防用开门器 GB28735-2012
  • 电气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方法 第5部分:电气火灾物证识别和提取方法 GBT16840.5-2012
  • 消防应急救援 技术训练指南 GBT29175-2012
  • 复合夹芯板建筑体燃烧性能试验 第2部分:大室法 GBT25206.2-2010ISO13784-2:
  • 消防应急救援 训练设施要求 GBT29177-2012
  • 雨淋喷头 GBT25205-2010
  • 消防应急救援 装备配备指南 GBT29178-2012
  • 消防应急救援 作业规程 GBT29179-2012
  • 移动式消防排烟机 GB27901-2011
  • 消防员方位灯 GB27899-2011
  • 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 XFT798-2008
  •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 JGJ289-2012
  •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试验方法 GBT29416-2012
  • 消防救生照明线 GB26783-2011
  •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GB25203-2010
  • 耐火电缆槽盒 GB29415-2013
  • 泡沫枪 GB25202-2010
  • 建筑材料燃烧释放热量试验方法 GBT14403-2014
  • 移动消防指挥中心通用技术要求 GB25113-2010
  •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20286-2006
  • 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公消〔2017〕第83号)
  •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GBT7633-2008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XF10-2014
  •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规范 XFT1338-2016
  •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 试验方法第1部分:火灾危险性分级 XFT536.1-2013
  • 火灾显示盘 GB17429-2011
  • 乡镇消防队标准 GAT998-2012 - 消防规范大全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 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试验方法 GBT5332-2007IEC60079-4:1975
  • 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T12513-2006
  • 电缆用阻燃包带 XF478-2004
  • 消防话音通信组网管理平台 GB28440-2012
  • 消防救生气垫 XF631-2006
  • 干粉枪 GB25200-2010
  •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 GBT25894-2010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 GB22134-2008
  •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 XF846-2009
  • 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 GBT20285-2006
  • 简易式灭火器 XF86-2009
  • 防火膨胀密封件 GB16807-2009
  • 物质恒温稳定性的热分析试验方法 GBT29174-2012
  • 建筑材料热释放速率试验方法 GBT16172-2007ISO5660-1:2002
  •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第1部分:命名与术语 XF856.1-2009
  •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31247-2014
  •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GBT8626-2007ISO11925-22002
  • 卤代烷灭火系统及零部件 GBT795-2008
  • 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6部分:液体氧化性物质分级试验方法 XFT536.6-2
  • 阻燃纸和纸板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GBT14656-2009
  • 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通用要求 XFT110-2013
  • 消防电子产品防护要求 GB23757-2009
  • 火灾技术鉴定方法 第1部分:紫外光谱法 GBT18294.1-2013
  • 火灾技术鉴定方法 第2部分:薄层色谱法 GBT18294.2-2010
  • 分水器和集水器 XF868-2010
  • 火灾技术鉴定方法 第3部分:气相色谱法 GBT18294.3-2006
  • 火灾技术鉴定方法 第4部分: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8294.4-2007
  • 火灾技术鉴定方法 第5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18294.5-2010
  • 火灾技术鉴定方法 第6部分:红外光谱法 GBT18294.6-2012
  •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9978.1-2008
  •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2部分:耐火试验试件受火作用均匀性的测量指南 GBT9978.2-2019
  •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3部分:试验方法和试验数据应用注释 GBT9978.3-2008
  •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4部分:承重垂直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 GBT9978.4-2008
  •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5部分:承重水平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 GBT9978.5-2008
  •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6部分:梁的特殊要求 GBT9978.6-2008
  • 水基型阻燃处理剂 XF159-2011
  •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7部分:柱的特殊要求 GBT9978.7-2008
  •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8部分:非承重垂直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 GBT9978.8-2008
  •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行动要则 XFT970-2011
  •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9部分:非承重吊顶构件的特殊要求 GBT9978.9-2008
  • 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XF1035-2012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XF124-2013
  •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20031-2005
  • 推车式灭火器 GB8109-2005
  •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XF498-2012
  • 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剂 GB18614-2012
  •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 GB51321-2018
  • 六氟丙烷(HFC236fa)灭火剂 GB25971-2010
  • 二氧化碳灭火剂 GB4396-2005
  • 惰性气体灭火剂 GB20128-2006
  • 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1301灭火剂) GB6051-1985
  • 气体灭火剂灭火性能测试方法 GBT20702-2006
  • 公园设计规范 GB51192-2016
  •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
  • 干粉灭火剂 GB4066-2017
  • 超细干粉灭火剂 XF578-2005
  • A类泡沫灭火剂 GB27897-2011
  • 船用细水雾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22241-2008
  • 干粉灭火装置 XF602-2013
  •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4-2021
  •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GB55017-2021
  • 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 JGJT494-2022
  • 细水雾灭火装置 XF1149-2014
  •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1-2021
  •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GB55018-2021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17
  • 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风险指南和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应急消〔2021〕59号)
  •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GB25204-2010
  • 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 GB18428-2010
  •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GB27898.1-2011
  •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GB27898.2-2011
  •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3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GB27898.3-2011
  •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4部分: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GB27898.4-2011
  •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5部分:消防双动力给水设备 GB27898.5-2011
  • 消火栓箱 GBT14561-2019
  • 室内消火栓 GB3445-2018
  • 室外消火栓 GB4452-2011
  • 消防水泵接合器 GB3446-2013
  • 消防水带 GB6246-2011
  •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4717-2005
  •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4715-2005
  •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4716-2005
  •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29837-2013
  •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20517-2006
  • 特种火灾探测器 GB15631-2008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1-2014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14287.2-2014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14287.3-2014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 GB14287.4-2014
  • 关于消防设备配电箱和控制箱安装位置问题的复函(民规〔2022〕9号)
  • 电气火灾模拟试验技术规程 GBT27902-2011
  • 关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9.8.6条执行疑问的复函(民规〔2022〕8号)
  •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1-2011
  • 关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13.2.3条执行疑问的复函(民规〔2022〕1号)
  •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2部分:通信服务器软件功能要求 GB26875.2-2011
  • 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2〕70号)
  •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GBT26875.3-2011
  •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教监管厅函〔2022〕9号)
  •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4部分:基本数据项 GBT26875.4-2011
  •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06-2021
  • 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 XF411-2003
  • 关于咨询电子工业洁净车间内灭火器配置事宜的复函(消规字〔2022〕002号)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 GBT51410-2020
  • 消防腰斧 XF630-2006
  • 建筑屋面及水用雨水斗通用技术条件 CJT245-2021
  • 消防斧 XF138-2010
  •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 CJJT109-2023
  • 塑料管道阻火圈 XF304-2012
  •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XFT635-2006
  • 水力控制阀 CJT219-2017
  • 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25012-2010
  • 船舶和海上技术 船上消防、救生设备及逃生路线布置图 GBT21485-2008
  • 防火刨花板通用技术条件 XF87-1994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22〕第57号)
  •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 GB50365-2019
  •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管理服务要求 GBT34280-2017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2020
  • 电力机车防火和消防措施的规程 GB6771-2000
  • 固体非金属材料暴露在火焰源时的燃烧性试验方法清单 GBT11020-2005IEC 60707:19
  • 建筑给水水锤吸纳器 CJT300-2013
  • 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 GBT5907.1-2014
  • 消防词汇 第2部分:火灾预防 GBT5907.2-2015
  • 消防词汇 第3部分:灭火救援 GBT5907.3-2015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 消防词汇 第4部分:火灾调查 GBT5907.4-2015
  • 消防词汇 第5部分:消防产品 GBT5907.5-2015
  • 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消〔2015〕第209号)
  • 各省市消防审查要点、答疑汇编
  •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第34号)
  •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GB51354-2019
  • 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 GB51078-2015
  •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17
  •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应急消〔2019〕314号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
  • 阻燃及耐火电缆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1部分:阻燃电缆 XF306.1-2007
  • 阻燃及耐火电缆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2部分:耐火电缆 XF306.2-2007
  •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光缆通则 GBT19666-2019
  •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金属护套无机矿物绝缘电缆及终端 JGT-2014
  • 答疑、解读汇总-《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 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JGJ91-2019
  • 答疑、解读汇总-《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 GB51048-2014
  • 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火灾探测报警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消防通信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防火材料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建筑耐火构件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灭火剂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气火灾监控产品及可燃气体报警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感温自启动灭火装置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消防给水设备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消防水带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抢险救援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消防摩托车产品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产品
  •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烟(气)道制品 JGT194-2018
  • 加氢站技术规范 GB50516-2010(2021修订版)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50325-2020
  •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7-2005
  •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1225-2017
  • 舞台机械刚性防火隔离幕 GB36726-2018
  • 银行金库 JRT0003-2000
  • 消防炮 GB19156-2019
  •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1-2019
  •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2-2019
  •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3-2019
  •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4-2019
  •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5-2003
  • 消防车 第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GB7956.6-2015
  •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CB15322.6-2003
  • 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7956.1-2014
  • 消防车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 GB7956.2-2014
  • 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 GB7956.3-2014
  • 消防车 第4部分:干粉消防车 GB7956.4-2019
  • 消防车 第5部分:气体消防车 GB7956.5-2019
  • 消防车 第7部分:泵浦消防车 GB7956.7-2019
  • 消防车 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 GB7956.12-2015
  • 消防车 第14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 GB7956.14-2015
  • 消防车 第16部分:照明消防车 GB7956.16-2019
  • 消防车 第17部分:排烟消防车 GB7956.17-2019
  •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管理 XFT1465-2018
  • 消防车 第23部分:供气消防车 GB7956.23-2019
  • 消防用荧光棒 XFT1428-2017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50017-2017
  •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XFT1463-2018
  • 火灾调查职业危害安全防护规程 XFT1464-2018
  •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2012
  •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第2部分:服饰 XF856.2-2009
  •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9
  • 硅集成电路芯片工厂设计规范 GB50809-2012
  • 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XF1025-2012
  •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GB50650-2011(2022修订版)
  • 湿地公园设计标准 CJJT308-2021
  •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XF588-2012
  • 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428-2021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55033-2022
  •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121号)
  •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0-2021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 钢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6-2021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55002-2021
  • 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
  •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55003-2021
  •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 号 )
  • 组合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4-2021
  •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7-2021
  • 注氮控氧防火装置 XF1206-2014
  •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 GB55025-2022
  •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6-2022
  • 探火管式灭火装置 XF1167-2014
  •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7-2022
  • 消防给水·灭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1000问)!
  •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3-2021
  •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1-2021
  •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55012-2021
  •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16280-2014
  •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51054-2014
  •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 XF835-2009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 XF1290-2016
  •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175-2016
  •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8-2010
  •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872-2014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2019修订版)
  •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
  •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 JGJ76-2019
  •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13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35181-2017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
  • 建筑制图标准 GBT50104-2010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标准 GBT51402-2021
  • 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距离有关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21〕1号)
  • 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GBT50939-2013
  • 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 JGJT326-2014
  •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2010
  •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8-2008
  •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6-2015
  •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 灭火器维修 XF95-2015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2013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12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 建筑电气制图标准 GBT50786-2012
  •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8-2011
  •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50966-2014
  • 电子工程建设术语标准 GBT50780-2013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2011
  •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 防火门监控器 GB29364-2012
  •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GB55032-2022
  •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CJJT148-2010
  •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298-2013
  •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55030-2022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
  • 住宅性能评定标准 GBT50362-2022
  •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 GB55034-2022
  •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8-2021
  •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55021-2021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55024-2022
  •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55019-2021
  • 关于《建规》第5.1.9条、第5.3.5条和第5.3.1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07〕92
  • 关于消防电梯与楼梯间直通室外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5〕27号)
  • 关于对室内变电站防火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4号)
  • 关于220V附建式变电站防火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2号 )
  • 关于内衬风管、走道宽度、管道风速问题的复函(烟标〔2020〕31号)
  • 关于消防联动问题的复函
  • 关于独立前室加压送风的问题的复函
  • 关于疏散楼梯首层疏散走道宽度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20〕1号)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
  • 关于咨询确认相关设计是否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的复函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复函(民规〔2021〕1号)
  • 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建办科〔2021〕3号)
  • 关于石油库中控室等抗爆设计的复函(库规函〔2020〕第2号)
  • 关于“叠压供水泵吸水管上倒流防止器可不重设”的复函及通报
  • 关于《防排烟标准》第3.1.5条疑问的复函
  • 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
  • 文物局 应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9〕19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
  • 关于咨询《地铁设计规范》有关地下区间隧道消火栓设置问题的复函
  • 关于《建规》第5.2.2条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6〕19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宜的复函(建办科函〔2021〕478号)
  • 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
  • 国家标准管理组关于“TCL小家电三期项目物流仓库防火设计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4〕52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隧道消防验收事宜的复函(交办公路函〔2017〕558号)
  •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
  • 关于“排水管道穿越卧室问题”的复函
  • 关于防火玻璃墙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13号)
  • 关于自动灭火系统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21号)
  • 关于系统选型等问题的复函
  • 关于防护区划分问题的复函
  • 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防护区等问题的复函
  • 关于“12.3.12-5 6款机械三通”问题的复函
  • 关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有关问题的咨询函的回复函
  • 关于“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太阳能系统的疑问”的复函
  • 【已废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 【已作废】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
  • 【已作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836-2009
  • 【已废止】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GA402-2002
  • 【已作废】火灾报警设备专业术语 GBT4718-2006
  • 【已作废】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7-94
  • 【已作废】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05
  • 【已作废】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50222-1995
  • 【已作废】轻便消防水龙 GA180-1998
  • 【已废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 【已作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 【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 【已作废】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07
  • 【已作废】干粉灭火剂第1部分BC干粉灭火剂 GB4066.1-2004
  • 【已作废】干粉灭火剂第2部分ABC干粉灭火剂 GB4066.2-2004
  • 【已作废】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
  • 【已作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2013
  • 【已作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5部分:雨淋报警阀 GB5135.5-2003
  • 【已作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6部分:通用阀门 GB5135.6-2003
  • 【已作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 GB5135.7-2003
  • 【已作废】饰面型防火涂料 GB12441-2005
  • 【已废止】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1
  • 【已作废】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
  • 【已作废】室内消火栓 GB3445-2005
  • 【已作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 【已作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GB5135.9-2006
  • 【已作废】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 【已作废】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01
  • 【已废止】灭火剂基本术语 GA51-1993
  • 【已废止】119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16282-1996
  • 【已作废】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T91-2002
  • 【已废止】建筑材料燃烧或热解发烟量的测定方法(双室法) GBT16173-1996
  • 【已作废】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02
  • 【已作废】钢结构防火涂料 GB14907-2002
  • 【已废止】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08
  • 【已作废】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
  • 【已废止】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 【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 【已作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 【已作废】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
  • 【已作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4
  • 【已作废】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GB55029-2022
  •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 GB55023-2022
  •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8-2022
  •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31-2009
  •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GB55035-2023
  • 洁净手术部通用技术要求 GBT42392-2023
  •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273-2022
  • 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试验导则 GBT25296-2022
  •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CJJ95-2013
  • 城镇燃气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T50680-2012
  •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308-2019
  •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31-2003
  •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
  •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CJJ142-2014
  •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T50293-2014
  •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98
  •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GB50613-2010
  •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003
  •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 GBT50546-2009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用量标准 GBT50331-2002
  • 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T50824-2013
  •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2007
  •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
  • 建筑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50106-2010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
  •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JGJT67-2019
  • 城市快速道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
  •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3091-2015
  •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2014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92-2016
  •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标准 TASC17-20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版)
  • 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 GB51377-2019
  •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 棉纺织工厂设计标准 GBT50481-2019
  • 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办函〔2020〕99号)
  • 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标准 GB51261-2019
  • 薄膜太阳能电池工厂设计标准 GB51370-2019
  • 岩棉工厂设计标准 GBT51379-2019
  • 锦纶工厂设计标准 GBT50639-2019
  • 毛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052-2014
  • 多晶硅工厂设计规范 GB51034-2014
  • 冷轧带钢工厂设计规范 GB50930-2013
  • 涤纶工厂设计标准 GBT50508-2019
  • 麻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0499-2009
  • 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112-2015
  • 服装工厂设计规范 GB50705-2012(2023修订版)
  • 氨纶工厂设计规范 GB50929-2013
  • 丝绸工厂设计规范 GB50926-2013
  • 聚酯工厂设计规范 GB50492-2009
  • 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GB50426-2016
  • 非织造布工厂技术标准 GB50514-2020
  • 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GB51092-2015
  • 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443-2016
  •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 加气混凝土工厂设计规范 GB50990-2014
  • 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174-2010
  •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 GBT50980-2014
  •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50117-2014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JGJT260-2011
  •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T10060-2011
  • 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
  •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924-2014
  •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
  •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
  •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2008
  •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12
  •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50738-2011
  •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0
  •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GBJ124-88
  •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GJ311-2013
  •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01-2010
  •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62-92
  •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50087-2013
  •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264-2013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
  •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标准 建标170-2014
  •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316-2000(2008版)
  •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T 41-2014
  •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2-2014
  • 防烟排烟-地方标准答疑汇编(500问)
  • 详解《防排烟技术标准》与上海《防排烟设计标准》之异同
  • 建筑给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98-2014
  •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 GBT50114-2010
  •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229-2010
  •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
  •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15
  •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GB50320-2014
  • 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应急消〔2021〕170号)
  •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10-2021
  •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 GB50909-2014
  •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标准 GBT50700-2022
  •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 GBT50759-2022
  •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 GBT51429-2022
  •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 复合地基技术规范 GBT50783-2012
  •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 (试行 )
  •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50-2010
  •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50312-2007
  •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1-2014
  •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2013
  • 膨胀蛭石防火板 JCT2341-2015
  • 建筑用陶瓷纤维防火板 JGT564-2018
  •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规程 JGJT216-2010
  •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 GB50901-2013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10
  •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52-2012
  •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2009年版)
  • 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41-2020
  • 化学工业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 GB50873-2013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
  •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2010
  •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 CJJT34-2022
  •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CJJT216-2014
  •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GBT50218-2014
  • 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设计标准 GBT 51437-2021
  •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
  • 化学工程节水设计规范 GBT50977-2014
  •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 医药工艺用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913-2013
  •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
  • 钢铁企业节能设计标准 GBT50632-2019
  •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0-2013
  • 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 CJJ203-2013
  •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建标148-2010
  • 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88-2014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
  •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GB50336-2018
  •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GBT50811-2012
  • 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 CJJ138-2010
  •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价标准 GBT50604-2010
  • 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 GB50787-2012
  • 疗养院建筑设计标准 JGJT40-2019
  • 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 CJJT75-2023
  •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11
  •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60-2011
  • 城镇建设智能卡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918-2013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 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范 GBT50876-2013
  • 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 JGJ7-2010
  •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12
  •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T50146-2014
  • 约束砌体与配筋砌体结构技术规程 JGJ13-2014
  •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 建标184-2017
  • 铝合金门窗 GBT8478-2020
  • 蒸发冷却制冷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342-2014
  • 小型水电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GBT50964-2014
  •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JTGTD33-2012
  •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2016
  •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310-2013
  • 消防水鹤 XF821-2009
  •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50112-2013
  •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50684-2011
  •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 GB50429-2007
  •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2013
  •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GB50642-2011
  • 山东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 DB37T2409-2021
  • 海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46T527-2021
  • 关于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冀建质安〔2021〕4号)
  •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DB46T526-2021
  • 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2021年版)
  • 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
  • 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
  • 新疆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解答(新勘设协函(2021)第05号)
  • 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指南(试行)
  • 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88-2021
  • 内蒙古既有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技术规程 DB15T1894-2020内蒙古既有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技
  •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 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赣建设协〔2020〕
  • 宁波市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及质量通病(2020年)
  •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安全操作要求及明确气体灭火系统、消防车道、双速防排
  •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水利、水电、电力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 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晋建消字〔2022〕195号)
  • 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
  • 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建标〔2020〕61号))
  • 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合建消〔2021〕21号)
  • 2020年度杭州市勘察设计综合检查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及质量通病
  •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
  • 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技术要点 (试行 )
  •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
  • 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第一册)(豫建设计[2022]214号)
  • 武汉市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
  • 湖南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
  • 川渝地区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指南(试行)
  •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穗勘设协字〔2019〕14号)
  • 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DBT29-264-2019
  • 广州市密室逃脱、剧本类娱乐经营场所消防技术指引(试行)
  •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 江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 DB36T1086-2018
  • 吉林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DB22T2880-2018
  • 广东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JT15-110-2015
  • 江苏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32T186-2015
  •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1026-2013
  • 广州市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指引
  •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消防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43T420-2008
  •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DB11791-2011
  • 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 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52-062-2013
  •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505031-2004
  • 陕西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61T93-2014
  • 海南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暂行)(琼公消〔2018〕第117号)
  • 有色金属企业节水设计标准 GB51414-2020
  • 工程测量标准 GB50026-2020
  •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GBT 51366-2019
  •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T50328-2014
  • 应急照明 GBT42824-2023
  • 矿山电力设计标准 GB50070-2020
  • 建筑给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CJJT154-2020
  • 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 CJJT282-2019
  •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97-2019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50235-2010
  • 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 GBT50538-2020
  • 建材工程术语标准 GBT50731-2019
  •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系统设计标准 GBT51425-2020
  • 建筑木结构用阻燃涂料 JGT572-2019
  • 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 CJJT304-2019
  • 智能变电站工程调试及验收标准 GBT51420-2020
  •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92-2018
  •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标准 CJJT314-2022
  • 网络工程设计标准 GBT51375-2019
  •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 GB50495-2019
  •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50364-2018
  • 绿色校园评价标准 GBT51356-2019
  •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18
  •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标准 GBT50379-2018
  •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50185-2019
  •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BT 51327-2018
  • 工程隔振设计标准 GB50463-2019
  •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文〔2021〕16号)
  • httpswww.cabr-fire.comgf1579list-1579.htm
  • 嘉兴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常见问题质量手册(2022)
  •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12
  • 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 GBT50511-2022
  •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50383-2016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洒水喷头 GB5135.1-2019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 GB5135.2-2003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3部分:水雾喷头 GB5135.3-2003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4部分:干式报警阀 GB5135.4-2003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5部分:雨淋报警阀 GB5135.5-2018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6部分:通用阀门 GB5135.6-2018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 GB5135.7-2018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8部分:加速器 GB5135.8-2003
  • 消防手套 XF7-2004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GB5135.9-2018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 XF1157-2014
  •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XFT579-2005
  •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7
  • 石油储罐阻火器 GB5908-2005
  • 消防水枪 GB8181-2005
  • 消防软管卷盘 GB15090-2005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 远控消防炮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19157-2003
  •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GB19880-2005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25506-2010
  • 消防技术文件用消防设备图形符号 GBT4327-2008
  • 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 XF211-2009
  •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XF703-2007
  • 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 XF632-2006
  • 消防梯 XF137-2007
  •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2978-2003
  •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2006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15
  • 火灾分类 GBT4968-2008
  • 消防泵 GB6245-2006
  •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GB28184-2011
  •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5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 GB26875.5-2011
  •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6部分:信息管理软件功能要求 GB26875.6-2011
  •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7部分: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软件功能要求 GBT26875.7-2015
  •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8部分:监控中心对外数据交换协议 GBT26875.8-2015
  • 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XF1061-2013
  • 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GB50745-2012
  • 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5-2020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部分:压力开关 GB5135.10-2006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件 GB5135.11-2006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3部分:水幕喷头 GB5135.13-2006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4部分:预作用装置 GB5135.14-2011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5部分:家用喷头 GB5135.15-2008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6部分:消防洒水软管 GB5135.16-2010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7部分:减压阀 GB5135.17-2011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8部分:消防管道支吊架 GBT5135.18-2010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9部分:塑料管道及管件 GBT5135.19-2010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0部分:涂覆钢管 GBT5135.20-2010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1部分:末端试水装置 GB5135.21-2011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2部分:特殊应用喷头 GB5135.22-2019
  •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XF480.3-2004
  •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 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程序 GBT26784-2011
  •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15930-2007
  •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5部分:荧光消防安全标志 XF480.5-2004
  •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16
  •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2014
  • 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 GBT50779-2022
  • 建筑火灾荷载调查与统计分析方法 XFT1427-2017
  •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 SYT6344-2017
  • 电气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方法 第6部分:SEM微观形貌分析法 GBT16840.6-2012
  •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26785-2011
  • 燃烧训练室技术要求 XFT1289-2016
  • 热不稳定物质动力学常数的热分析试验方法 GBT17802-2011
  • 电气火灾勘验方法和程序 第2部分:物证的溶解分离提取方法 GBT29180.2-2012
  • 推闩式逃生门锁通用技术要求 GB30051-2013
  • 火焰在垂直表面的横向蔓延试验方法 GBT28752-2012
  •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XFT1245-2015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29639-2020
  • 消防训练安全要则 XFT967-2011
  •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13365-2005
  • 铺地纺织品静电性能参数及测量方法 XF96-1995
  • 消防吸水胶管 GB6969-2005
  • 消防安全工程 总则 GBT31592-2015
  • 消防安全工程 第1部分:计算方法的评估、验证和确认 GBT31593.1-2015
  • 消防安全工程 第2部分:所需数据类型与信息 GBT31593.2-2015
  • 消防安全工程 第3部分:火灾风险评估指南 GBT31593.3-2015
  • httpswww.cabr-fire.comgf1822list-1822.htm
  •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575-2010
  •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GB50059-2011 
  • 100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GB50697-2011
  • 1000kV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GB50993-2014
  •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50348-2018
  • 安全色 GB2893-2008
  •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 GB51136-2015
  • 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2-2013
  • 冰雪景观建筑技术标准 GB51202-2016
  •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47-2011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1-2013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19576-2019
  • 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 GB50515-2010 (2)
  • 地热电站设计规范 GB50791-2013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21734-2008
  •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14-2013
  • 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标准 GB51401-2019
  • 发光二极管工厂设计规范 GB51209-2016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
  •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5-2013
  • 干法赤泥堆场设计规范 GB50986-2014
  • 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60-2013
  • 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 GB51017-2014
  •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GB50794-2012
  • 光缆生产厂工艺设计规范 GB51067-2014
  • 光纤厂工程技术规范 GB50945-2013
  • 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51170-2016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1155-2016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GB50881-2013
  •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厂设计规范 GB51122-2015
  • 间接蒸发冷水机组 JGT580-2022
  •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50212-2014
  •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GB50870-2013
  • 建筑用电供暖散热器 JGT236-2022
  • 卷帘门窗 JGT302-2022
  • 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9-2013
  • 矿山提升井塔设计规范 GB51184-2016
  • 冷库安全规程 GB28009-2011
  •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19577-2015
  • 连铸工程设计规范 GB50580-2010
  • 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 铝加工厂工艺设计规范 GB50482-2009
  • 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 GB50450-2008
  •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 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GB50349-2015
  • 铅锌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 GB50985-2014
  •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 GB50574-2010
  •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 GB50957-2013
  •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10055-2007
  •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GB50447-2008
  •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GB50687-2011
  •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
  •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 GB50582-2010
  • 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GB50360-2016
  • 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 GB50954-2014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50226-2007(2011年修订版)
  •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GB51194-2016
  •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GB51158-2015
  • 头部防护安全帽 GB2811-2019
  •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83-2011
  • 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69-2016
  • 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376-2015
  • 消声室和半消声室技术规范 GB50800-2012
  •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2012
  • 冶金工业建设钻探技术规范 GB50734-2012
  • 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规范 GB51073-2014
  • 医药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1133-2015
  • 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1047-2014
  • 游乐设施安全防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B28265-2012
  • 有色金属加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758-2012
  • 有色金属冶炼厂收尘设计规范 GB50753-2012
  •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9
  •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 GB50897-2013
  • httpswww.cabr-fire.comgf1773list-1773.htm
  • 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 GB51119-2015
  • 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GB50998-2014
  • 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 GB51053-2014
  •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2012
  •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944-2013
  • 道路交通信号灯 GB14887-2011
  •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702-2011
  • 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GB50963-2014
  • 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0052-2020
  • 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781-2012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2006
  •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GB50689-2011
  • 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 GB51204-2016
  •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14050-2008
  • 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 GB50952-2013
  • 中药药品生产厂工程技术规范 GB51069-2014
  • 光缆厂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950-2013
  • 石油化工非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90-2011
  • 油田注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1-2014
  •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50236-2011
  • 水电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及验收规范 GB50766-2012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6-2014
  •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 GB50126-2008
  • 轻金属冶炼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883-2013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8-2010
  • 轻金属冶炼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规范 GB50882-2013
  •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50322-2011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2014
  •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GB14925-2010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5-2014
  •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2008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8-2018
  •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2012
  • 化纤工厂验收规范 GB50956-2013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2014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1049-2014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2012
  • ±800kV及以下直流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729-2012
  • 涤纶、锦纶、丙纶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95-2011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2012(重复)
  •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09
  •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13
  •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1-2012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2014
  • 1000kV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35-2013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16
  • 1000kV构支架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34-2013
  • 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727-2011
  •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61-2010
  •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GB51120-2015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9-2010
  •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69-2014
  •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 GB50424-2015
  •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1043-2014
  •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635-2010
  •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50545-2010
  •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799-2012
  • 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50665-2011
  • 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 GB51101-2016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8380-2012
  • 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973-2014
  • 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 GB50826-2012
  •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8-2013
  • 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 GB51096-2015
  •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 GB50040-2020
  •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 GB50652-2011
  •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
  • 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 GB50896-2013
  •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3-2013
  • 挤压钢管工程设备安装与验收规范 GB51105-2015
  • 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 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GB50673-2011
  • 卡丁车场建设规范 GB19197-2003
  •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996-2014
  •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195-2013
  •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093-2013
  •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50288-2018
  • 粘胶纤维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750-2012
  • 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建标193-2018
  • 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 GBT11977-2008
  •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 GBT3976-2014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2012
  • httpswww.cabr-fire.comgf2011list-2011.htm
  • 消防安全工程 第4部分:设定火灾场景和设定火灾的选择 GBT31593.4-2015
  • 消防安全工程 第5部分:火羽流的计算要求 GBT31593.5-2015
  • 消防安全工程 第6部分:烟气层的计算要求 GBT31593.6-2015
  • 脉冲气压喷雾水枪通用技术条件 XF534-2005
  •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 XF634-2015
  • 消防安全工程 第7部分:顶棚射流的计算要求 GBT31593.7-2015
  • 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2部分:易燃固体分级试验方法 XFT536.2-2005
  • 消防安全工程 第8部分:开口气流的计算要求 GBT31593.8-2015
  • 消防安全工程 第9部分:人员疏散评估指南 GBT31593.9-2015
  • 离心泵名词术语 GBT7021-2019
  •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11-2011(2019修订版)
  • 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3部分:易于自燃的物质分级试验方法 XFT536.3-2
  • 监狱建筑设计标准 JGJ446-2018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修订版)
  • 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 XFT1340-2016
  •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 JGJT484-2019
  • 阻燃及耐火电缆 阻燃橡皮绝缘电缆分级和要求 XF535-2005
  •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T51368-2019
  • 居住绿地设计标准 CJJ∕T294-2019
  • 植物园设计标准 CJJT300-2019
  • 动物园设计规范 CJJ267-2017
  • 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4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分级试验 XFT536.4-
  • 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 GBT51046-2014
  •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2012
  • 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5部分:固体氧化性物质分级试验方法 XFT536.5-2
  •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13495.1-2015
  • 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 XFT620-2006
  • 电缆防火涂料 GB28374-2012
  • 沟槽式管路连接件技术规范 GBT36019-2018
  • 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26465-2021
  • 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 GBT36122-2018
  •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GBT40484-2021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 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指数测定方法 GBT803-2008ISO6184-2:1985
  • 气体灭火剂的毒性试验和评价方法 XFT636-2006
  •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软件通用技术要求 XFT847-2009
  • 材料的火灾场景烟气制取方法 XFT505-2004
  • 火灾烟气毒性危险评价方法—动物试验方法 XFT506-2004
  • 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 GB26755-2011
  •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GB26851-2011
  •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 GB4065-1983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修订版)
  •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T50110-1987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47-2019
  •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T50163-1992
  •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第1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 XF545.1-2005
  • 灭火器箱 XF139-2009
  •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GBT8625-2005
  •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 GBT51345-2018
  • ±800kV直流换流站设计规范 GBT50789-2012(2022修订版)
  • 消防员单兵通信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XF1086-2013
  •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CJJT149-2021
  • 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 XF863-2010
  • 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 JGJT470-2019
  •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 XF545.2-2005
  • 消防摩托车 XF768-2008
  • 通用雷达站设计标准 GB51418-2020
  •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JGJ144-2019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 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 消防员护目镜 XF1273-2015
  •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13-2018
  •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第3部分:春秋制服 XF856.3-2009
  •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50013-2018
  • 火灾损失统计方法 XF185-2014
  • 数据中心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09-2020
  • 火灾信息报告规定 XFT1192-2014
  •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2018
  •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第4部分:夏季制服 XF856.4-2009
  •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 GB51245-2017
  • 互联网数据中心工程技术规范 GB51195-2016
  •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XFT720-2014
  •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GBT50155-2015
  •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XF839-2009
  •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2017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XF6-2004
  •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62-2015
  • 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 阻燃毛衣 XF1274-2015
  • 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标准 GB51304-2018
  •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XF621-2013
  • 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GB50544-2022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32146.1-2015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2部分:电气实验室 GBT32146.2-2015
  •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3部分:食品实验室 GBT32146.3-2015
  •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标准 GB50077-2017
  •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 GBT50046-2018
  • 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 GBT3287-2011
  •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T390-2016
  •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 JGJT 251-2011
  • 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 GB36246-2018
  • 种植塑料大棚工程技术规范 GBT51057-2015
  •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554-2010
  • 医院负压隔离病房环境控制要求 GBT35428-2017
  •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179-2012
  • 公共厕所卫生规范 GBT17217-2021
  •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GB37489.3-2019
  •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37489.1-2019
  • 普通装饰用铝塑复合板 GBT22412-2016
  •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 GBT17748-2016
  • 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 GBT2447-2009
  •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2-2013
  •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T51350-2019
  • 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 JGT544-2018
  •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JGJT 53-2011
  • 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
  •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155-2013
  •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2部分:住宿场所 GB37489.2-2019
  •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 GB37489.4-2019
  •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GB37489.5-2019
  • 建筑用岩棉绝热制品 GBT19686-2015
  • 模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 GBT29906-2013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T22128-2019
  •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GBT51435-2021
  • 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230-2010
  • 建筑保温砂浆 GBT20473-2021
  •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 GBT33598-2017
  •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JGJT436-2018
  •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15763.2-2005
  •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2016
  •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15763.3-2009
  • 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 GBT37915-2019
  •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 GB15763.4-2009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
  •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JGJT129-2012
  •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235-2011
  • 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标准 JGJT175-2018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T304-2013
  •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0001.9-2021
  • 建筑用压型钢板 GBT12755-2008
  • 楼梯栏杆及扶手 JGT558-2018
  • 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 JGJT491-2021
  • 装配式建筑用墙板技术要求 JGT578-2021
  • 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 GBT50908-2013
  • 银行安全防范要求 GA38-2021
  •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566-2010
  •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2020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JGJ367-2015
  •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255-2012
  •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1-2020
  • 蔬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标准 NYT2776-2015
  •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6899-2011
  • 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T316-2013
  • 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 NYT1568-2007
  •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331-2014
  •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 JGJ142-2012
  •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214-2010
  • 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 JGT231-2018
  • 玻璃幕墙光热性能 GBT18091-2015
  • 小单元建筑幕墙 JGT216-2007
  •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103-2008
  • 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 JGJ345-2014
  • 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 JGT455-2014
  •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176-2009
  •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JGJT110-2017
  • 外墙保温用锚栓 JGT366-2012
  •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GBT50356-2005
  •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97-2019
  • 建筑外墙用腻子 JGT157-2009
  • 建筑用柔性仿石饰面材料 JGT540-2017
  •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2014
  •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与代码 GAT972-2011
  • 建筑材料或制品的单体燃烧试验 GBT20284-2006
  • 电缆或光缆在受火条件下火焰蔓延、热释放和产烟特性的试验方法 GBT31248-2014
  • 固定灭火系统产品环境试验方法 GBT25208-2010
  • 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 GBT13347-2010
  •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 XFT1191-2014
  •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
  • 电气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方法 第1部分:宏观法 GBT16840.1-2008
  • 火幕墙训练设施技术要求 XFT969-2011
  •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 GB22370-2008
  • 保险柜耐火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16810-2006
  •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GBT5464-2010ISO1182:2002
  •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Z221-2009
  • 防火封堵材料 GB23864-2009
  • 消防接口 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术条件 GB12514.1-2005
  • 消防接口 第2部分:内扣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参数 GB12514.2-2006
  • 消防接口 第3部分:卡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参数 GB12514.3-2006
  • 消防员化学防护服装 XF770-2008
  • 消防接口 第4部分:螺纹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参数 GB12514.4-2006
  • 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 XF39-2016
  • 火焰引燃家具和组件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GBT27904-2011
  •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 XFT812-2008
  • 消防头盔 XF44-2015
  • 导电、防静电塑料体积电阻率测试方法 GBT15662-1995
  • 粉尘云最小点火能测试方法双层振动筛落法(积分计算能量) GBT15929-1995
  •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16
  • 消防员现场紧急救护指南 XFT968-2011
  • 火场通信控制台 XFT875-2010
  •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2016
  •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2016
  •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XF869-2010
  • 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GBT51346-2019
  • 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 CJJT114-2007
  • 灭火毯 XF1205-2014
  •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 50337-2018
  •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第6部分:执勤帽 XF856.6-2009
  • 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 XF633-2006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 GB50925-2013
  • 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 XF982-2012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重复)
  • 阻燃铺地材料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XF495-2004
  •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GBT51149-2016
  •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50442-2008
  •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15
  • 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 XF1264-2015
  •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1151-2016
  •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12
  • 防排烟系统性能现场验证方法热烟试验法 XFT999-2012
  •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37-2013
  •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0420-2007(2016修订版)
  • 化工装置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技术要求 XF941-2011
  •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2016修订版)
  •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 XFT1034-2012
  • 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 CJT476-2015
  • 网栅隔断式烟热训练室技术要求 XF942-2011
  •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 GBT51077-2015
  •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 JGJ376-2015
  • 消防员心理训练指南 XFT1039-2012
  • 消防员呼救器 GB27900-2011
  • 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 GBT27903-2011
  • 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导则 XFT1041-2012
  • 消防基础数据平台接口规范 GAT1036-2012
  • 建筑倒塌事故救援行动规程 XFT1040-2013
  • 消防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体架构及功能要求 GAT1038.1-2012
  • 消防员高空心理训练设施技术要求 XF943-2011
  • 消防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 第2部分:服务管理接口 GAT1038.2-2012
  • 阻燃装饰织物 XF504-2004
  • 消防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 第3部分:信息交换接口 GAT1038.3-2012
  • 物质热稳定性的热分析试验方法 GBT13464-2008
  • 消防应急救援通则 GBT29176-2012
  • 屋顶及屋顶覆盖制品外部对火反应试验方法 GBT30735-2014
  • 消防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 XFT623-2006
  • 不燃无机复合板 GB25970-2010
  • 水系灭火剂 GB17835-2008
  •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6808-2008
  • 灭火系统A类火试验用标准燃烧物 GBT31431-2015
  • 消防员接触式送受话器 GBT26129-2010
  • 消防球阀 XF79-2010
  • 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阻燃、防火、耐火性能的试验方法 XFT537-2005
  • 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 XF622-2013
  • 钼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 GB51442-2022
  • 锑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 GB51445-2021
  • 石油储罐火灾扑救行动指南 XFT1275-2015
  • 泵站设计标准 GB50265-2022
  • 移动式消防储水装置 XF1204-2014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 GBT29315-2022
  • 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 第5部分:冬季制服 XF856.5-2009
  •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GB50497-2019
  • 道路交通事故被困人员解救行动指南 XFT1276-2015
  • 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标准 GB51441-2022
  • 消防用无线电话机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XF14-1991
  • 云计算数据中心基本要求 GBT34982-2017
  • 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 XF91-1995
  •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GB51400-2020
  • 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 XF97-1995
  • 建筑幕墙 GBT21086-2007
  • 火灾报警设备图形符号 XF229-1999
  • 建筑幕墙术语 GBT34327-2017
  • 关于废止部分消防工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消〔2016〕390号)
  •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2018
  • 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 XF1282-2015
  •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 GBT7588.1-2020
  • 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 XF1151-2014
  •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 GBT51141-2015
  • 火灾现场照相规则 XFT1249-2015
  • 农业温室结构设计标准 GBT 51424-2022
  • 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475-2019
  • 消防产品分类及型号编制导则 XFT1250-2015
  •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CJJ 128-2017
  • 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 XF1288-2016
  •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117-2019
  • 消防车用功率输出装置 GB32157-2015
  • 蓄冷型消防员降温背心 XF1265-2015
  • 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手动破拆工具通用技术条件 GB32459-2015
  •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16838-2021
  • 饰面型防火涂料 GB12441-2018
  • 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测定 辐射热源法 GBT11785-2005ISO9239-12002
  • 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破拆机具通用技术条件 GB32460-2015
  • 软质阻燃聚氨酯泡沫塑料 XF303-2001
  • 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30-2019
  • 细水雾枪 XF1298-2016
  • 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 GBT25975-2018
  •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7部分:易燃气雾剂分级试验方法 XFT536.7-2013
  • 移动通信基站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31-2020
  • 电气安装用阻燃PVC塑料平导管通用技术条件 XF305-2001
  • 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 CJJT285-2018
  • 火灾原因认定规则 XF1301-2016
  • 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JGJT 480-2019
  •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 GB30122-2013
  •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GJT139-2020
  • 消防员照明灯具 GB30734-2014
  • 119接警调度工作规程 XFT1339-2017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XFT1369-2016
  • 消防指挥调度网网络设备和服务器命名规范 GAT1037-2013
  • 喷射无机纤维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XF817-2009
  • 消防船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12553-2005
  •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XF494-2004
  • 消防搜救犬队建设标准 XFT1150-2014
  • 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 GB31252-2014
  • 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快速升温耐火试验方法 XFT714-2007
  • 火灾物证痕迹检查方法 第5部分:小功率异步电动机 GBT27905.5-2011
  • 火灾物证痕迹检查方法 第2部分:普通平板玻璃 GBT27905.2-2011
  • 火灾物证痕迹检查方法 第3部分:黑色金属制品 GBT27905.3-2011
  • 火灾物证痕迹检查方法 第4部分:电气线路 GBT27905.4-2011
  • 消防卫星通信系统 第1部分:系统总体要求 XFT971.1-2011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1部分:配备指南 GB21976.1-2008
  • 消防卫星通信系统 第2部分:便携式卫星站 XFT971.2-2011
  • 消防机器人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XF892.1-2010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2部分:逃生缓降器 GB21976.2-2012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3部分:逃生梯 GB21976.3-2012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4部分:逃生滑道 GB21976.4-2012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5部分:应急逃生器 GB21976.5-2012
  • 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规则 XFT1270-2015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6部分:逃生绳 GB21976.6-2012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GB21976.7-2012
  • 长管空气呼吸器 XF1261-2015
  • 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极限测定方法 GBT12474-2008
  • 地下建筑火灾扑救行动指南 XFT1190-2014
  • 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 GBT8627-2007
  •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性能评价 GBZ24979-2010
  •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 燃烧热值的测定 GBT14402-2007ISO17162002
  • 对火反应试验 建筑制品在辐射热源下的着火性试验方法 GBT14523-2007ISO5657:199
  • 火灾现场易燃液体残留物实验室提取方法 第1部分:溶剂提取法 GBT24572.1-2009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XF836-2016
  • 火灾现场易燃液体残留物实验室提取方法 第2部分:直接顶空进样法 GBT24572.2-2009
  • 火灾现场易燃液体残留物实验室提取方法 第3部分:活性炭吸附法 GBT24572.3-2009
  • 关于对防火门监控器设置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17〕159号)
  • 火灾现场易燃液体残留物实验室提取方法 第4部分:固相微萃取法 GBT24572.4-2009
  • 火灾现场易燃液体残留物实验室提取方法 第5部分:吹扫捕集法 GBT24572.5-2013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评价 GBZ24978-2010
  •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 火警受理系统 GB16281-2010
  •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 GBT34525-2017
  •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16
  •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XF1283-2015
  •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GB51236-2017
  •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51157-2016
  •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8-2015
  •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JGJ64-2017
  •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16
  •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50526-2021
  •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 GB15763.1-2009
  • 消防产品(自愿、强制)认证目录及认证依据、标准(2020)
  •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2015
  •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2015
  • 风电场设计防火规范 NB31089-2016
  • 低压二氧化碳气体惰化保护装置 GB36660-2018
  •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51298-2018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18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18
  • 钢结构防火涂料 GB14907-2018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
  • 消防产品目录(2022年修订本)
  •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089-2018
  •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58-2014
  •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0849-2014
  •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GBT50504-2009
  • 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 建标190-2018
  • 地铁限界标准 CJJ/T96-2018
  • 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50646-2020
  • 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 JGJT445-2018
  •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8163-2018
  • 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 GB50681-2011
  • 答疑、解读汇总-《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JGJT141-2017
  •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1-2014
  •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987-2014
  • 水力发电厂消防设施运行维护规程 GBT36570-20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
  • 通信机房防火封堵安全技术要求 YDT2199-2010
  • 化工用电气防火封堵材料 HGT4368-2012
  •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50217-2018
  •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T29317-2021
  • 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应急消〔2021〕164号)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2013
  • 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的认可和分项试验方法 GBT14372-2013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 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
  •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2015(2021修订版)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2013
  • 舞台升降式刚性防火幕 WH0101-1996
  •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2013
  •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414-2018
  • 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公消〔2015〕289号)
  •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JGJ218-2010
  •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 GB51324-2019
  •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15
  • 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686-2011
  •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
  •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47-2016
  • 城市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系统技术标准 GBT51293-2018
  • 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 CJJT81-2013
  •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158-2019
  •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 GB38031-2020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 电动客车安全要求 GB38032-2020
  •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GB18384-2020
  • 印制电路板工厂设计规范 GB51127-2015
  • [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的通知(铁运2010
  • 色织和牛仔布工厂设计规范 GB51159-2016
  • 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0906-2013
  •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14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 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 JGJT212-2010
  • 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规范 JGJT267-2012
  •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0-2009
  • 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鉴定标准 GB50994-2014
  •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14
  • 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GBT38594-2020
  •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97
  •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CJJT87-2020
  • 1000kV系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T50832-2013
  •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 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33-2014
  •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123-2012
  • 高强钢结构设计标准 JGJT483-2020
  •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161-2022
  •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T50283-1999
  •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GB50846-2012
  •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50332-2002
  • 住建部-消防突出问题的咨询回复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AQ4128-2019
  •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JGJT119-2008
  •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GBT50893-2013
  •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T50105-2010
  •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2011
  •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40-2011
  •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10
  •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4-2021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GB14003-2005
  •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 JGJ6-2011
  • 变风量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343-2014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13
  • 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1110-2015
  •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72-2008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GB50457-2019
  •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XFT1300-2016
  •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50174-2017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 轻便消防水龙 XF180-2016
  • 泡沫喷雾灭火装置 XF834-2009
  •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8章)
  •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565-2010
  •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16
  • 泡沫灭火剂 GB15308-2006
  •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1-2005
  • 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 GB4351.2-2005
  • 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T4351.3-2005
  •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XF480.1-2004
  • 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2890-2022
  •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 XF480.2-2004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GB15603-2022
  •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4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 XF480.4-2004
  • 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规程 GBT42288-2022
  •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6部分:搪瓷消防安全标志 XF480.6-2004
  •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17565-2022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建筑门窗无障碍技术要求 GBT41334-2022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XF1131-2014
  • 规模猪场建设 GBT17824.1-2022
  •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 氧化铝厂工艺设计标准 GBT50530-2022
  •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充装规定 XF1203-2014
  •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Y5067-2017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
  • 水域救援作业指南 XFT3001-2020
  • 搜救犬训导员职业技能要求 XFT3002-2020
  • 火灾调查车装备通用技术要求 XFT3003-2020
  • 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 XFT3004-2020
  •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XFT3005-2020
  • 灭火剂及防火阻燃产品快速检定技术要求 XFT3006-2020
  • F类火灾水系灭火剂 XF3007-2020
  • 消防员防蜂服 XF3008-2020
  • 救援三脚架 XF3009-2020
  • 消防用雷达生命探测仪 XF3010-2020
  • 逃生与救援用车窗玻璃电动击碎装置 XFT3011-2020
  • 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XFT3012-2020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常用标号 XFT3013-2020
  •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1219-2017
  • 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1440-2021
  • 22项应急管理行业标准(应急管理部公告2020年第6号)
  • 关于消防救援领域行业标准以“XF”代号重新编号发布的公告(应急管理部公告2020年第5号)
  •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50437-2007
  • 【已废止】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654-2006
  • 建筑门窗附框技术要求 GBT39866-2021
  •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T5824-2021
  • 系统门窗通用技术条件 GBT39529-2020
  •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2011
  • 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GBT51063-2014
  •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 防安全工程指南 第1部分:性能化在设计中的应用 GBT31540.1-2015
  • 消防安全工程指南 第2部分:火灾发生、发展及烟气的生成 GBT31540.2-2015
  • 消防安全工程指南 第3部分:结构响应和室内火灾的对外蔓延 GBT31540.3-2015
  • 消防安全工程指南 第4部分:探测、启动和灭火 GBT31540.4-2015
  • 消防安全工程指南 第5部分:火灾烟气运动 GBT31540.5-2019
  •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部分易燃气体 GB30000.3-2013
  • 外墙外保温用防火分隔条 JGT577-2022
  •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411-2019
  • 建筑幕墙防火性能分级及试验方法 GBT41336-2022
  • 人员密集场所电气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降低指南 GBT41091-2021
  • 多重应用环境场所电气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降低指南 GBT41092-2021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防火要求 CJT416-2012
  • 公路隧道泡沫-水喷雾灭火系统 JTT1392-2021
  • 惰化防爆指南 GBT37241-2018
  • 地铁安全疏散规范 GBT33668-2017
  •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SYT5225-2019
  •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4208-2017
  • 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2007〕
  • 关于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执行消防技术标准问题的批复(公消〔2011〕140号)
  • 关于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11〕350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适用情况的函(建法函〔2012〕163号)
  • 关于对工业用地内建设“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筑”如何审核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123号)
  • 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号)
  • 关于对如何认定典当行业经营场所使用性质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39号)
  • 关于对撬装式LNG加气装置消防审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14〕67号)
  • 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消〔2015〕98号)
  • 省消防总队关于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公消〔201
  • 关于《建规》第8.5.1条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6〕17号)
  • 关于配电小间设置双切问题的复函(民规〔2020〕6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函(建办科函〔2021〕403号)
  • 关于加强汗蒸、洗浴等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
  • 关于超高层建筑地下区域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5号)
  •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有关前置规划问题的通知(公消〔2018〕24号)
  • 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公消〔2018〕46号)
  • 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消〔2018〕138号)
  • 关于对住宅建筑安全疏散问题的答复意见
  • 关于夹层疏散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5号)
  •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
  • 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1号)
  • 关于“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距离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公津建字〔2016〕02号)
  • 关于咨询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顶部开固定窗问题的复函
  • 关于建筑高度等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2〕10号)
  • 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复函
  • 关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 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复函(烟标〔2019〕21号)
  • 关于GB51309备用照明设计的说明
  • 关于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20号)
  • 《冷库设计规范》管理组复函:冷库排烟设计解释
  • 关于答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关于地下停车库相关问题的函(沪消汽字〔2013〕第03号)
  • 关于规范第5.4.13条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6〕18号)
  • 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 (建规字〔2018〕6号)
  • 【已废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 【已作废】船用消防接头 GBT2031-94
  • 【已作废】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 JGJ153-2007
  • 【已作废】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138-2001
  • 【已作废】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2002
  • 【已废止】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2006
  • 【已废止】消火栓箱 GB14561-2003
  • 【已作废】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50365-2005
  • 【已废止】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 【已废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 【已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第158号)
  • 【已废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 【已作废】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 GB19156-2003
  • 【已作废】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646-2011
  • 【已废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部分:洒水喷头 GB5135.1-2003
  • 【已作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2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GB5135.12-2006
  • 【已废止】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2013年修订版)
  • 【已废止】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CJJT87-2000
  • 【已作废】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2006
  • 【已废止】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 【已废止】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 【已废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2016年版)
  • 【已废止】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2014年版)
  • 已作废】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
  • 【已作废】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4-2003
  • 【已作废】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
  • 【已作废】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
  • 【已作废】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 第2部分:剩磁法 GB16840.2-1997
  • 【已作废】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 第3部分:成分分析法 GB16840.3-1997
  • 【已作废】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 第4部分:金相法 GB16840.4-1997
  • 【已作废】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 【已作废】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 【已废止】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08
  • 【已作废】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19666-2005
  • 【已废止】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16838-2005
  • 【已废止】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26465-2011
  • 【已作废】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50788-2012
  • 【已作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2010
  • 【已废止】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2009
  • 【已废止】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 GB50779-2012
  • 【已作废】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50340-2016
  • 【已废止】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GBT50362-2005
  • 【已废止】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50344 -2004
  • 【已废止】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46-91
  • 【已废止】船用二氧化碳灭火装置 CBT3294-1998
  • 【已废止】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LT5412-2009
  • 【已废止】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50490-2009
  •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2023)
  •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 DB11T2103.5-20
  •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6部分:密室逃脱类场所 DB11T2103.6-2023
  •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4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 DB11T2103.4-2023
  •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2部分:养老机构 DB11T2103.2-2023
  • 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DB11T2103.1-2023
  • 宁夏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图集
  • 南京市地下电动汽车库防火设计导则
  • 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
  • 北京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 DB11T3034-2023
  • 北京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范 DB11T 3035-2023
  • 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释疑(第一期)(济建消字〔2023〕3号)
  •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粤建市函〔2023〕138号)
  •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质量控制技术标准 DBJ43T393-2022
  •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苏建函消防〔2022〕506号 )
  • 山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DB14T2489-2022
  • 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案例指引(2022)
  • 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2022年版)(沈建发〔2022〕32号)
  • 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黑建设〔2022〕8号)
  •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鲁建消技字〔2022〕4号)
  •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电气)(鲁建消技字〔2022〕1号)
  •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疑难解析)(鲁建消技字〔2022〕2号)
  •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黔建消通〔2022〕35号)
  • 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2版)
  • 大连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规程 DB2102T0053-2022
  •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甘建消规〔2022〕3号)
  • 南宁市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2)
  •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
  • 湖南省民宿建筑设计技术导则
  •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程 DB37T4328-2021
  • 山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B37T242-2021
  • 【已废止】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
  • 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2019
  •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CJJT110-2017
  • 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JGJT417-2017
  •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17
  •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GBT51248-2017
  •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11-2016
  • 地铁快线设计标准 CJJT298-2019
  • 沉管法隧道设计标准 GBT 51318-2019
  •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177-2017
  •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 JGJT429-2018
  •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GBT50050-2017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210-2018
  •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GBT50165-2020
  •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2017
  •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51232-2016
  • 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 GB50611-2010
  •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 GB51174-2017
  •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GB51222-2017
  • 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T91-2017
  • 粮食钢板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T51239-2017
  •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JGJT 397-2016
  • 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标准 JGJT426-2018
  •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51233-2016
  • 无负压给水设备 CJT265-2016
  •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GB51221-2017
  • 建筑节能基本术语标准 GBT51140-2015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
  • 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GBT51161-2016
  • 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T 51121-2015
  • 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 GB51208-2016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T50375-2016
  •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8-2016
  • 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 JGJ111-2016
  • 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T269-2017
  • 高压直流换流站设计规范 GBT51200-2016
  • 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232-2016
  •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14-2016
  • 保温防火复合板应用技术规程 JGJT 350-2015
  •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354-2014
  •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50805-2012
  • 村镇住宅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900-2016
  •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 GBT50785-2012
  • 建筑变形缝装置 JGT372-2012
  •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6-2016
  •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51210-2016
  • 建筑防水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范 JGJT299-2013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50751-2012
  • 建筑防火涂料有害物质限量及检测方法 JGT415-2013
  • 殡仪馆建设标准 建标181-2017
  • 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 JGJT280-2012
  •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77-2016
  •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
  • 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50703-2011
  •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182-2017
  •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79-2016
  •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78-2016
  • 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GB50583-2020
  •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 看守所建设标准 建标164-2013
  •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建标172-2016
  •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GB51079-2016
  •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建标108-2008
  •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17565-2007
  •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14
  •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 GB50091-2006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3-2016
  •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8-2010
  • 饰面人造板工程设计规范 GB50890-2013
  •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2010
  •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51004-2015
  • 安全网 GB5725-2009
  •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2016
  • 蓄滞洪区设计规范 GB50773-2012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43-2010
  •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09-2008
  • 烧结厂设计规范 GB50408-2015
  •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45-2010
  •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2015
  • 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 GB50984-2014
  •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1455-2019
  •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GB50988-2014
  •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GB50350-2015
  •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66-2005(2009年版)
  • 人造板生产热能中心工程设计规范 GB50879-2013
  •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GB50025-2018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GB51220-2017
  • 燃气采暖热水炉 GB25034-2020
  • 民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 GB16154-2018
  •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GB51131-2016
  •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894-2013
  • 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06-2017
  • 有色金属冶炼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919-2013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50869-2013
  • 钢结构焊接规范 GB50661-2011
  • 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 GB51186-2016
  • 煤炭工业矿井抗震设计规范 GB51185-2016
  •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2008
  • 抗爆间室结构设计规范 GB50907-2013
  • 钢筒仓技术规范 GB50884-2013
  •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18306-2015
  • 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 GB50868-2013
  •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144-2019
  • 挤压钢管工程设计规范GB50754-2012
  •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荷载规范 GB51006-2014
  •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GB13476-2009
  • 高耸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1203-2016
  • 电池供电的应急疏散照明自动试验系统 GB26688-2011
  • 高耸结构设计标准 GB50135-2019
  •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91-2010
  •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B14886-2016
  • 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25856-2010
  • 电子工业废水废气处理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1137-2015
  •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617-2010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2014
  •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17
  • 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 GB50506-2009
  •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标准 GB50127-2020
  • 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28621-2012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184-2011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50656-2011
  •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GB51171-201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50618-2011
  • 通信高压直流电源设备工程设计规范 GB51215-2017
  • 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654-2011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2007
  •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 GB50373-2019
  •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464-2008
  •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 GB50715-2011
  •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
  • 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1055-2014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5768.1-2009
  • 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6-2014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 GB5768.4-2017
  •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50227-2017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
  •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8108-2014
  • 工业建筑振动控制设计标准 GB50190-2020
  •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524-2010
  •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28-2010
  • 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422-2017
  • 混凝土电视塔结构技术规范 GB50342-2003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GB50678-2011
  • 矿山井架设计标准 GB50385-2018
  • 型钢轧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10-2014
  • 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 GB26538-2011
  • 重型结构和设备整体提升技术规范 GB51162-2016
  • 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规范 GB51173-2016
  • 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 GB50959-2013
  • 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99-2013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2016
  • 煤气余压发电装置技术规范 GB50584-2010
  • 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 GB50136-2011
  • 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规范 GB50819-2013
  •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2010
  • 天线工程技术规范 GB50922-2013
  •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50513-2009
  •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GBT50878-2013
  • 聚氨酯防水涂料 GBT19250-2013
  • 建筑用塑料窗 GBT28887-2012
  •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 126-2015
  • 钢门窗 GBT20909-2017
  •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 14-2011
  • 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 GB30982-2014
  • 全钒液流电池 安全要求 GBT34866-2017
  • 镀锌电焊网 GBT33281-2016
  • 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 JGT483-2015
  • 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 GB17790-2008
  •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8号)
  •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设计规范 GY5082-2010
  •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建筑应用技术标准 JGJT423-2018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 DBJT03-118-2020
  • 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预拌砂浆 GBT25181-2019
  • 四川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消防设计指南(试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
  •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
  • 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应用技术标准 JGJT 17-2020
  • 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10801.2-2018
  • 挤塑聚苯板(XPS)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 GBT30595-2014
  •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2001
  • 石油化工中心化验室设计规范 SHT3103-2019
  •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336-2016
  • 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 JGJT 157-2014
  •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23-2010
  • 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标准 JGJT253-2019
  •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T15229-2011
  • 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341-2014
  •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GBT11968-2020
  • 蒸压泡沫混凝土砖和砌块 GBT29062-2012
  • 蒸压粉煤灰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GBT36535-2018
  • 轻板结构技术标准 JGJT 486-2020
  • 轻型钢丝网架聚苯板混凝土构件应用技术规程 JGJT269-2012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 T7001-2023
  •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 TSG T7008-2023
  • 电化学储能电站检修规程 GBT42315-2023
  • 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4-2017
  • 大米加工企业设计规范 GBT42299-2023
  • 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 GBT 51308-2019
  •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2019
  •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T60-2012
  •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124-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 TB10020-2017
  • 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XFT3019-2023
  • 超细干粉灭火剂 XF578-2023
  • 消防腰斧 XF630-2023
  •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XFT635-2023
  • 阻燃篷布 XFT91-2023
  • 消防安全标志牌 XF480-2023
  •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XF494-2023
  • 防火刨花板 XFT87-2023
  • 泡沫灭火剂水生生物急性毒性试验方法 XFT3021-2023
  • 灭火剂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测定方法 XFT3020-2023
  •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NBT10881-2021
  • 门和卷帘的防烟性能试验方法 GBT41480-2022
  • 建筑疏散用门开门推杠装置 JGT290-2010
  •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
  • 石油化工钢结构防火保护技术规范 SH3137-2013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50423-2013
  •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 GB50460-2015
  •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3-2010
  •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252-2016
  •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693-2011
  •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3-2013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
  •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50346-2011
  •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685-2011
  • 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721-2011
  •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安装与验收规范 GB51035-2014
  • 化学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规范 GB50648-2011
  • 防洪标准 GB50201-2014
  •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797-2012
  •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GB50737-2011
  • 刨花板工程设计规范 GB50827-2012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h1>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JGJ 116-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4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为建筑工程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16-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 1. 0.4、3.0. 1、3. 0. 3、 3. 0.6、 5.3.1、5.3.7、 5.3. 13、6.1.2、 6.3.1、 6. 3. 4、 6.3.7、 7.1. 2、 7. 3. 1、 7.3.3、 9.3.1、9.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98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6月18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地基和基础;5.多层砌体房屋;6.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7.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8.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9.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10.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11.烟囱和水塔。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l.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相配合,明确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建筑的抗震加固要求。2.在保持原规程“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加固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按设计规范方法进行加固的内容。3.新增了粘贴钢板、碳纤维布、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消能减震加固技术。4.加强了对重点设防类建筑、超高超层建筑、不利于抗震的结构的加固要求。5.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进行了协调。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上海维固建筑结构设计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程绍革 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尹保江 史铁花 白雪霜 吕西林 李仕全 吴 体 辛鸿博 张耀 金来建 姚秋来 徐 建 戴君武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吴学敏 刘志刚 高永昭(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亚勇 韦开波 李彦莉 吴翔天 杨玉成 苗启松 娄 宇 袁金西 莫庸 侯忠良 黄世敏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6月18日以第34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程是在《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9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机械设计研究总院、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同济大学、冶金部建筑科学研究总院、清华大学、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所、西安冶金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员是李德虎、李毅弘、魏琏、王骏孙、杨玉成、戴国莹、徐建、刘惠珊、张良铎、谢玉玮、朱伯龙、吴明舜、宋绍先、柏傲冬、高云学、霍自正、楼永林、徐善藩、那向谦、刘昌茂、王清敏。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与新修订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相配套,可适用于后续使用年限30年、40年和50年的不同建筑,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的A、B、C类建筑。
    2. 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防目标。即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不低于其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对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C类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A、B类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50年加固的建筑。
    3. 明确了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建筑抗震加固分析与构件承载力验算方法。在保持原规程“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加固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按设计规范方法进行加固设计的承载力计算方法,引入“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体现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抗震加固要求。
    4. 加强了对重点设防类设防要求建筑的抗震加固要求。对重点设防类设防的砌体房屋,当层数超过规定时,明确要求减少层数或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改变结构体系,当层数不超而高度超过时,应降低高度或提高加固要求;对重点设防类设防的钢筋混凝土房屋,当为单跨框架结构时应增设抗震墙改变结构体系或加固为多跨框架。
    5. 总结了近年来工程抗震加固经验,对原规程中的加固设计与施工技术进行了补充完善,并新增了粘贴钢板、粘贴碳纤维布、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及增设消能支撑减震加固方法。
    6. 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增加了楼梯构件、框架填充墙等的抗震加固要求。
    7. 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进行了协调,一些共性条款采用了引用标准的方法,一些条款按GB 50367进行了调整。
    本规程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原规程颁布实施以来建筑抗震加固的工程经验,吸收了近年来建筑抗震加固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试验。
    为便于广大设计、科研、教学、鉴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使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做到抗震安全、经济、合理、有效、实用,制定本规程。
    注:抗震安全,指加固后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能够达到不低于其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

1.0.2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经抗震鉴定后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现有建筑的设计及施工。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设计及施工。
    注:本规程以下“6、7、8、9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的简称。

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

1.0.5 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及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地震中建筑物的破坏是造成地震灾害的主要原因。1977年以来建筑抗震鉴定、加固的实践和震害经验表明,对现有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并对不满足鉴定要求的建筑采取适当的抗震对策,是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途径。经过抗震加固的工程,在1981年邢台M6级地震、1981年道孚M6.9级地震、1985年自贡M4.8级地震、1989年澜沧耿马M7.6级地震、1996年丽江M7级地震,以及2008年汶川地震中,有的已经受了地震的考验,证明了抗震加固与不加固大不一样,抗震加固的确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生产发展的积极而有效的措施。
    多年来我国在加固方面开展了大量的试验研究,取得了系统的研究成果,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当前的抗震加固工作面临的任务及所具备的条件来看,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并充分反映当前技术水平的抗震加固技术规程,可使建筑的抗震加固做到抗震安全、经济、合理、有效、实用。
    经济,就是要在我国的经济条件下,根据国家有关抗震加固方面的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严格掌握加固标准。
    合理,就是要在加固设计过程中,根据现有建筑的实际情况,从提高结构整体抗震能力出发,综合提出加固方案。
    有效,就是要达到预期的加固目标,加固方法要根据具体条件选择,施工要严格按要求进行,一定要保证质量,特别要采取措施减少对原结构的损伤,以及加强对新旧构件连接效果的检查。
    实用,就是抗震加固可结合建筑的维修、改造,包括节能环保改造,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改善使用功能,并注意美观。
    抗震安全,指现有建筑经过抗震加固后达到的设防目标,依据其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分别与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总则中规定的目标相同或略高。到目前为止,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后续使用年限分为30年、40年、50年三个档次,分别称为A、B、C类,符合我国的国情,并符合现有建筑的特点。这一目标也与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总原则》ISO 2394对于现有建筑可靠性要求的原则规定——“当可靠程度不足时,鉴定的结论可包括:出于经济理由保持现状、减少荷载、修补加固或拆除等”相协调。

1.0.2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相协调,即在抗震设防区中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及施工。本规程称为抗震加固技术规程,指的是使现有房屋建筑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安全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和施工。
    由于新建建筑工程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古建筑及属于文物的建筑,有专门的要求;危险房屋不能正常使用。因此,本规程的现有建筑,只是既有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包括古建筑、新建的建筑工程(含烂尾楼)和危险房屋;而且,一般情况,在不遭受地震影响时,仍在正常使用,不需要进行加固,但其抗震鉴定结果认为:在遭遇到预期的地震影响时,其综合抗震能力不足,需要进行抗震加固。

1.0. 3 建筑的抗震加固之前,一定要依据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指的是:
    1. 抗震鉴定是抗震加固的前提,鉴定与加固应前后连续,才能确保抗震加固取得最佳的效果。不进行抗震鉴定,则加固设计缺乏基本的依据,成为盲目加固。
    2. 现有建筑不符合抗震鉴定的要求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3.0.7条的规定,可采取“维修、加固、改变用途和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本规程是其中需要进行加固(包括全面加固、配合维修的局部修复加固和配合改造的适当加固)的专门规定。
    3. 本规程各章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的各章有密切的联系,从后续使用年限的选择、不同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结构构造的影响系数到综合抗震能力的验算方法,凡有对应关系可直接引用的内容,按技术标准编写的规定,本规程的条文均不再重复,需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的对应章节配套使用。
    4. 衡量抗震加固是否达到规定的设防目标,也应以《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对应章节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即以综合抗震能力是否提高为目标对加固的效果进行检查、验算和评定。

1.0.4 现有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其设防标准分为四类,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相一致。但加固设计的要求与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要求保持一致。因此,本条直接引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1.0.3条而不重复。
    进行抗震加固设计时,必须明确所属的抗震设防类别,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

1.0.5 本规程仅对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及施工的重点问题和特殊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对未给出具体规定而涉及其他设计规范的应用时,尚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新增的材料性能和施工质量尚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2.1 术语

2.1.1 现有建筑 available buildings
    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2.1.2 后续使用年限 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life
    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要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并完成预定的功能。

21.3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1.4 抗震加固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使现有建筑达到抗震鉴定的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及施工。

2.1.5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6 面层加固法 masonry strengthening with mortar splint
    在砌体墙侧面增抹一定厚度的无筋、有钢筋网的水泥砂浆,形成组合墙体的加固方法。

21..7 板墙加固法 masonry strengthening with concrete splint
    在砌体墙侧面浇筑或喷射一定厚度的钢筋混凝土,形成抗震墙的加固方法。

2.1.8 外加柱加固法 masonry strengthening with tie-co1umns
    在砌体墙交接处等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形成约束砌体墙的加固方法。

2.1.9 壁柱加固法 brick column strengthening with concrete columns
    在砌体墙垛(柱)侧面增设钢筋混凝土柱,形成组合构件的加固方法。

2.1.10 混凝土套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 rstrengthening with reinforced concrete
    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梁柱或砌体柱外包一定厚度的钢筋混凝土,扩大原构件截面的加固方法。

2.1.11 钢构套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steel frame
    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梁柱或砌体柱外包角钢、扁钢等制成的构架,约束原有构件的加固方法。

2.1.12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strand steel wireweb-polymermortar
    在原有的砌体墙面或钢筋混凝土梁柱表面外抹一定厚度的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层的加固方法。

2.1.13 碳纤维布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carbonic fibre reinforced polymer
    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梁柱表面用胶粘材料粘贴碳纤维片材等的加固方法。

2.2 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NG—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压力
    Ve—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
    S—结构构件地震基本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f0、fk0—材料现有强度设计值、标准值
    f、fk—加固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标准值
    k—加固后结构构件刚度
    My —加固后构件现有受弯承载力
    R—加固后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Vy—加固后构件或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

2.2.3 几何参数
    As—实有钢筋截面面积
    Aw0—原有抗震墙截面面积
    Aw—加固后抗震墙截面面积
    b—加固后构件截面宽度
    h—加固后构件截面高度
    l—加固后构件长度,屋架跨度

2.2.4 计算系数
    β0—原有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βs—加固后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γRs—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
    εy—加固后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φ1—加固后结构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
    φ2—加固后结构构造的局部影响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3.0.2 抗震加固的方案、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规则的现有建筑,宜使加固后的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较均匀、对称。
    2. 对抗震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强的措施。
    3. 宜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工程量,多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并应计入不利场地的影响。
    4. 加固方案应结合原结构的具体特点和技术经济条件的分析,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5. 加固方案宜结合维修改造、改善使用功能,并注意美观。
    6. 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3.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2. 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应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1.1~1.6;
        2) 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
        3) 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3. 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1.0,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采用设计规范方法验算时,也应防止加固后出现新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的楼层。

3.0.4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时,宜计入加固后仍存在的构造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结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按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结构,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A、B类建筑结构,其设计特征周期、原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采用,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下列“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替代:
    1. A类建筑,加固后的构件仍应依据其原有构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值采用;新增钢筋混凝土构件、砌体墙体可仍按原有构件对待。
    2. B类建筑,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3.0.5 加固所用的砌体块材、砂浆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钢筋、钢材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其他各种加固材料和胶粘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0.6 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2. 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 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

3.0.1、3.0.2 抗震鉴定结果是抗震加固设计的主要依据,但在加固设计之前,仍应对建筑的现状进行深入的调查,特别查明是否存在局部损伤。对已存在的损伤要进行专门分析,在抗震加固时一并处理,以便达到最佳效果。当建筑面临维修、节能环保改造、或使用布局在近期需要调整、或建筑外观需要改变等,抗震加固时要一并处理,避免加固后再维修改造,损伤加固后的现有建筑。
    1. 抗震加固不仅设计技术难度较大,而且施工条件较差。
    表现为:要使抗震加固能确实提高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需针对现有建筑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加固方案,例如:
        1)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一般采用提高承载力、提高变形能力或既提高承载力又提高变形能力的方法,需针对房屋存在的缺陷,对可选择的加固方法逐一进行分析,以提高结构综合抗震能力为目标予以确定。
        2)需要提高承载力同时提高结构刚度,则以扩大原构件截面、新增部分构件为基本方法;需要提高承载力而不提高刚度,则以外包钢构套、粘钢或碳纤维加固为基本方法:需要提高结构变形能力,则以增加连接构件、外包钢构套等为基本方法。
        3)当原结构的结构体系明显不合理时,若条件许可,应采用增设构件的方法予以改善;否则,需要采取同时提高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方法,以使其综合抗震能力能满足抗震鉴定的要求。
        4)当结构的整体性连接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提高变形能力的方法。
        5)当局部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不使薄弱部位转移的局部处理方法;或通过结构体系的改变,使地震作用由增设的构件承担,从而保护局部构件。
    2. 为减少加固施工对生活、工作在现有房屋内的人们的环境影响,还需采取专门对策。例如,在房屋内部加固和外部加固的效果相当时,应采用外部加固;干作业与湿作业相比,造价高、施工进度快且影响面小,有条件时尽量采用;需要在房屋内部湿作业加固时,选择集中加固的方案,也可减少对内部环境的影响。
    3. 随着技术的进步,加固的手段和方法不断发展,当现有建筑的具体条件合适时,应尽可能采用新的成熟的技术,包括采用隔震、减震技术进行加固设计。
    4. 震害和理论分析都表明,建筑的结构体型、场地情况及构件受力状况,对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有显著的影响。与新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相同,现有房屋建筑的抗震加固也应考虑概念设计。抗震加固的概念设计,主要包括:加固结构体系、新旧构件连接、抗震分析中的内力和承载力调整、加固材料和加固施工的特殊要求等方面。
    抗震加固的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的概念设计,直接关系到加固后建筑的整体综合抗震能力是否能得到应有的提高。抗震加固设计时,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好下列关系,是改善结构整体抗震性能、使加固达到有效合理的重要途径:
    1. 减少扭转效应。增设构件或加强原有构件,均要考虑对整个结构产生扭转效应的可能,尽可能使加固后结构的重量和刚度分布比较均匀对称。虽然现有建筑的体型难以改变,但结合加固、维修和改造,减少不利于抗震的因素,仍然是有可能的。
    2. 改善受力状态。加固设计要防止结构构件的脆性破坏;要避免局部加强导致刚度和承载力发生突变,加固设计要复核原结构的薄弱部位,采取适当的加强措施,并防止薄弱部位的转移;1976年唐山地震后,天津第二毛纺厂框架结构的主厂房因不合理的加固,导致在同年的宁河地震中倒塌,就是薄弱层转移的后果,为此,要求防止承载力突变。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8年版)第3. 4.2条中概念设计的有关规定,指本层受剪承载力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0%。因此,当加固后使本层受剪承载力超过相邻下一楼层的20%时,则出现新的薄弱层,需要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框架结构加固后要防止或消除不利于抗震的强梁弱柱等受力状态。
    3. 加强薄弱部位的抗震构造。对不同结构类型的连接处,房屋平、立面局部突出部位等,地震反应加大。对这些薄弱部位,加固时要采取相应的加强构造。
    4. 考虑场地影响。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按规定乘以增大系数1.1~1.6。针对建筑和场地条件的具体情况,加固后的结构要选择地震反应较小的结构体系,避免加固后地震作用的增大超过结构抗震能力的提高。
    5. 加强新旧构件的连接。连接的可靠性是使加固后结构整体工作的关键,设计时要予以足够的重视。本规程对一些主要构件的连接作了具体规定;对某些部位的连接仅有一般要求,其具体方法由设计者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规定设计。
    6. 新增设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不仅要传递竖向荷载,而且是直接抵抗水平地震作用的主要构件,因此,这类构件应自上至下连续并落到基础上,不允许直接支承在楼层梁板上。对于新增构件基础的埋深和宽度,除本规程有具体规定外,应根据计算确定,板墙和构架的基础埋深,一般宜与原构件相同。
    7. 女儿墙、门脸、出屋面烟囱等非结构构件的处理,应以加强与主体结可靠连接、防止倒塌伤人为目的。对不符合要求时,优先考虑拆除、降低高度或改用轻质材料,然后再考虑加固。
    8. 加固所用砂浆强度和混凝土强度一般比原结构材料强度提高一级,但强度过高并不能发挥预期效果。
    本次修订,将抗震加固的方案设计和概念设计要求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两部分,分别在不同的条文中予以规定,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1. 加固方案的结构布置,应针对原结构存在的缺陷,弄清使结构达到规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关键,尽可能消除原结构不规则、不合理、局部薄弱层等不利因素。
    2. 防止局部加固增加结构的不规则性,应从整体结构综合抗震能力的提高入手。
    3. 新旧构件连接的细部构造,不能损伤原有构件且应能确保连接的可靠性。
    4. 当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时,至少对可能倒塌伤人的部位进行处理。
    5. 加固方法要考虑施工的可能性及其对周围正常生活、社会活动工作等的影响,可局部、区段加固的,就不需要所有构件均加固。

3.0.3、3.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计算,与新建建筑的设计计算不完全相同,有自身的某些特点,主要内容是:
    1. 抗震加固设计,一般情况应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抗震验算;在下列情况下,加固的抗震验算要求有所放宽: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现有高层建筑除外),同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第5章的规定一样,可不进行构件截面抗震验算;对局部抗震加固的结构,当加固后结构刚度不超过加固前的10%或者重力荷载的变化不超过5%时,可不再进行整个结构的抗震分析。
    2. 应采用符合加固后结构实际情况的计算简图与计算参数,包括实际截面构件尺寸、钢筋有效截面、实际荷载偏心和构件实际挠度产生的附加内力等,对新增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需考虑应变滞后的二次受力影响。
    3. A类结构的抗震验算,优先采用与抗震鉴定相同的简化方法,如要求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1.0,但应按加固后的实际情况取相应的计算参数和构造影响系数。这些方法不仅便捷、有足够精度,而且能较好地解释现有建筑的震害。
    4. 本次修订,明确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抗震验算方法,增加了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加固的构件验算方法。当计入构造影响时,构件承载力的验算表达式为:

此时,应注意:
        1)对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A类房屋建筑,应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改用本条中的“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γRs”。这个系数是在抗震承载力验算中体现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标准的重要系数,其取值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中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γRa相协调,除加固专有的情况外,取值完全相同。
        2)对于B类建筑,规定“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宜仍按设计规范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采用,标准的执行用语“宜”意味着,参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关于au、bu,级构件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当加固技术上确有困难,构件抗震承载力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计算时,墙、柱、支撑等主要抗侧力构件可降低5%以内,其他次要抗侧力构件可降低10%以内。
        3)构件承载力要根据加固后的情况按本规程各章规定的方法计算。例如,砌体结构的墙体,加固后的承载力可乘以相应的增强系数:一般的砂浆面层加固见本规程第5.3.2条,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见本规程第5.3.5条,板墙加固见本规程第5.3.8条,新增砌体墙加固见本规程第5.3.10条,新增混凝土墙加固见本规程第5.3.12条,外加构造柱加固见本规程第5.3.14条。
        4)对于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结构构件地震内力调整、承载力计算公式和材料性能设计指标是不同的,应与鉴定时所采用的参数一致,不能相混。

3.0.5、3.0.6 为使抗震加固达到有效的要求,加固材料的质量与施工监理及安全,便成为直接关系抗震加固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要害所在。针对加固的特殊性,本规程在材料和施工方面所提出的要求是:
    1. 对于加固所用的特殊材料应明确材料性能及其耐久性,对特殊的加固工法应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伤原构件,并加强对新旧构件连接效果的检查。
    3. 原图纸的尺寸只是名义尺寸,加固施工前要复核实际尺寸;作相应调整。
    4. 注意发现原结构存在的隐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 努力减少施工对生产、生活的影响,并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的安全事故。

4 地基和基础

4.0.1 本章适用于存在软弱土、液化土、明显不均匀土层的抗震不利地段上的建筑地基和基础。不利地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划分。

4.0.2 抗震加固时,天然地基承载力可计入建筑长期压密的影响,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方法进行验算。其中,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应按加固后的情况计算,而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仍按加固前取值。

4.0.3 当地基竖向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
    1. 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在10%以内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2. 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及以上时或建筑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放大基础底面积.加固地基或减少荷载的措施。

4.0.4 当地基或桩基的水平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
    1. 基础顶面、侧面无刚性地坪时,可增设刚性地坪。
    2. 沿基础顶部增设基础梁,将水平荷载分散到相邻的基础上。

4.0.5 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严重时,对乙类和丙类设防的建筑,宜采取消除液化沉降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中等时,对乙类设防的B类建筑,宜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40..6 为消除液化沉降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选用下列措施:
    1. 桩基托换:将基础荷载通过桩传到非液化土上,桩端(不包括桩尖)伸入非液化土中的长度应按计算确定,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黏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5m,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2. 压重法:对地面标高无严格要求的建筑,可在建筑周围堆土或重物,增加覆盖压力。
    3. 覆盖法:将建筑的地坪和外侧排水坡改为钢筋混凝土整体地坪。地坪应与基础或墙体锚固,地坪下应设厚度为300mm的砂砾或碎石排水层,室外地坪宽度宜为4~5m。
    4. 排水桩法:在基础外侧设碎石排水桩,在室内设整体地坪。排水桩不宜少于两排,桩距基础外缘的净距不应小于l.5m。
    5. 旋喷法:穿过基础或紧贴基础打孔,制作旋喷桩。桩长应穿过液化层并支承在非液化土层上。

4.0.7 对液化地基、软土地基或明显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可采取下列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1. 提高建筑的整体性或合理调整荷载。
    2. 加强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当可能产生差异沉降或基础埋深不同且未按1/2的比例过渡时,应局部加强圈梁。
    3. 用钢筋网砂浆面层等加固砌体墙体。 

条文说明

4.0.1 本章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4章有密切的联系。现有地基基础的处理需十分慎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问题的严重性采取因地制宜的对策。地基基础的加固可简单概括为:提高承载力、减少土层压缩性、改善透水性、消除液化沉降,以及改善土层的动力特性等方面。
    提高承载力——即通过增加土层的抗压强度来提高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
    减少压缩性——即减少土层的弹性变形、压密变形和上部土层的侧向位移所引起的地基沉陷;
    改善透水性——即采取措施使地基不透水或减少动水压力,避免流砂、边坡滑移;
    消除液化沉降——即改变土层的组成或含水率等,避免液化沉降;
    改善动力特性——即采取措施提高松散土质的密实度。
    对于抗震危险地段上的地基基础,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4章已经明确,其加固需由专门研究确定。
    对处于隐伏断裂上的建筑物,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需要避开主断裂带的范围内,现有建筑也宜迁离或改为次要建筑使用。
    本章仅规定了存在软弱土、液化土、明显不均匀土层的抗震不利地段上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现有地基和基础的抗震处理和加固。

4.0.2 抗震加固时,天然地基承载力的验算方法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相同,与新建工程不同的是,可根据具体岩土形状、已经使用的年限和实际的基底压力的大小计入地基的长期压密提高效应,提高系数由1.05~1.20不等,有关的公式不再重复;其中,考虑地基的长期压密效应时,需要区分加固前、后基础底面的实际平均压力,只有加固前的压力才可计入长期压密效应。

4.0.3 本条规定地基竖向承载力不足时的加固和处理方法。
    考虑到地基基础的加固难度较大,而且其损坏往往不能直接看到,只能通过观察上部结构的损坏并加以分析才能发现。因此,可以首先考虑通过加强上部结构的刚度和整体性,以弥补地基基础承载力的某些不足和缺陷。本规程根据工程实践,将是否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作为不同的地基处理方法的分界,尽可能减少现有地基的加固工作量。
    需注意,对于天然地基基础,其承载力指计入地基长期压密效应后的承载力。当加固使基础增加的重力荷载占原有基础荷载的比例小于长期压密提高系数时,则不需要经过验算就可判断为不超过地基承载力。
    加固原有地基,包括地基土的置换、挤密、固化和桩基托换等,其设计和施工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2的规定执行。

4.0.4 本条规定地基、桩基水平承载力的加固和处理方法,主要针对设置柱间支撑的柱基、拱脚等需要进行抗滑验算的情况。
    天然地基的抗滑阻力,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4.2节的规定,除了一般只考虑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面、侧面土层的水平抗力(被动土压力的1/3)外,还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震害和试验表明,刚性地坪可很好地抵抗上部结构传来的地震剪力,抗震加固时可充分利用,只需设置不小于墙、柱横截面尺寸3倍宽度的刚性地坪(地坪抗力取墙、柱与地坪接触面积的轴心抗压强度计算),还需注意,刚性地坪受压的抗力不可与土层水平抗力叠加,只能取二者的较大值。
    增设基础梁分散水平地震力时,一般按柱承受的竖向荷载的1/10作为基础梁的轴向拉力或压力进行设计计算。

4.0.5 现有地基基础抗震加固时,液化地基的抗液化措施,也要经过液化判别,根据地基的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以及抗震设防类别区别对待。通常选择抗液化处理的原则要求低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新建工程的要求,对于A类建筑,仅对液化等级为严重的现有地基采取抗液化措施;对于乙类设防的B类建筑,液化等级为中等时也需采取抗液化措施,见表1。

表1  现有地基基础的抗液化措施

 现有地基基础的抗液化措施

4.0.6 本条规定,除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外,还列举了现有地基消除液化沉降的常用处理措施,包括:
    桩基托换,采用树根桩、静压桩托换,轻型建筑也可采用悬臂式牛腿桩支托,当液化土层在浅层且厚度不大时,可通过加深基础穿过液化土层,将基础置于非液化的土层上;条形基础托换需分段进行,每段的长度一般不超过2m;当液化土层埋深较大或厚度较大时,需新增桩基;桩端伸入非液化土层的深度,需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黏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5m,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1.5m;托换法不适用于地下水位高于托换基础标高的情况。
    压重法,利用加大液化土层的压力来减轻液化影响,压重范围和压力需经过计算确定,施工时,堆载要分级均匀对称,防止不均匀沉降。
    覆盖法,也是利用加大液化土层的压力来减轻液化影响,震害调查和室内模型试验均表明,即使下部土层液化,如果不发生喷冒,则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和平均沉降均明显减小,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液化危害;抗喷冒用的刚性地坪应厚度均匀,与基础紧密接触;还需要嵌入基础,以防止地坪上浮。
    排水桩法,其原理是:直接位于基础下的区域比自由场地不容易液化,而紧邻基础边有一个高的孔压区比自由场地更容易液化,因此,当地震震动的强度不足以使基础下的土层液化时,只需降低基础边的孔压就可能保持基础的稳定。此法在室内地坪不留缝隙,在基础边1.5m以外利用碎石的空隙作为土层的排水通道,将地震时土中的孔隙水压控制在容许范围内,以防止液化;排水桩的深度,最好达到液化土层的底部,排水桩的间距要经计算确定,排水桩的渗透性要比固结土大200倍以上,且不被淤塞。
    旋喷法,适用于黏性土、砂土等,既可用来防止基础继续下沉,也可减少液化指数、降低液化等级或消除液化的可能。此法在基础内或紧贴基础侧面钻孔制作水泥旋喷桩:先用岩心钻钻到所需的深度,插入旋喷管,再用高压喷射水泥浆,边旋转注浆边提升,提到预定的深度后停止注浆并拔出旋喷管。在旋喷过程中利用水泥浆的冲击力扰动土体,使土体与水泥浆混合,凝固成圆柱状固体,达到加固地基土的目的。此法的优点如下:
    ①可在不同深度、不同范围内喷射水泥浆,可形成间隔的桩柱体或连成整体的连续桩;
    ②可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软弱黏性土;
    ③桩柱体的强度,可通过硬化剂的用量控制;
    ④可形成竖直桩或斜桩。

4.0.7 本条规定了可用来抵抗结构不均匀沉降的一些构造措施。

5 多层砌体房屋

5.1 一般规定

5.2 加固方法

5.3 加固设计及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砖墙体和砌块墙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5.1.2 砌体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楼层中,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应超过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2. 对非刚性结构体系的房屋,应选用有利于消除不利因素的抗震加固方案;当采用加固柱或墙垛,增设支撑或支架等保持非刚性结构体系的加固措施时,应控制层间位移和提高其变形能力。
    3. 当选用区段加固的方案时,应对楼梯间的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5.1.3 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抗震对策:
    1. 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超过规定而层数不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采取高于一般房屋的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约束的有效措施。
    2. 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乙类设防的房屋,也可改变用途按丙类设防使用,并符合丙类设防的层数限值;当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方案时,应在两个方向增设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墙体,新增的混凝土墙应计入竖向压应力滞后的影响并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
    3. 当丙类设防且横墙较少的房屋超出规定限值1层和3m以内时,应提高墙体承载力且新增构造柱、圈梁等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横墙较少房屋不减少层数和高度的相关要求。

5..14 加固后的楼层和墙段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条文说明

5.1.1 本章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5章进行抗震鉴定后需要加固的多层砖房等多层砌体房屋,故其适用的房屋层数和总高度不再重复,可直接引用的计算公式和系数也不再重复。

5.1.2 在砖砌体和砌块砌体房屋的加固中,正确选择加固体系和计算综合抗震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
    根据震害调查,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房屋,抗震加固应从提高房屋的整体抗震能力出发,并注意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同相邻建筑相协调,对于砌体房屋,往往采用加固墙体来提高房屋的整体抗震能力,但需注意防止在抗震加固中出现局部的抗震承载力突变而形成薄弱层,纵向非承重或自承重墙体加固后也不要超过同一层楼层中未加固的横向承重墙体的抗震承载力。
    鉴于楼梯间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性,特别要求注意加强。

5.1.3 本条明确了超高、超层砌体房屋的加固、加强原则。考虑到现有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已经存在,可优先选择给出路的抗震对策。
    改变结构体系,指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不能由原有的仅设置构造柱的砌体墙来承担。例如,约束砌体墙、配筋砌体墙、组合砌体墙、足够数量的钢筋混凝土墙等,均可采用。当采用混凝土面层组合墙体时,原有的抗震砖墙体均需加固为组合墙体,净使用面积有所减少;采用足够数量的钢筋混凝土墙时,钢筋混凝土墙的间距可类似框—剪结构布置,净使用面积的减少量相对少些。按本规程第5. 3.8条,双面设置板墙且合计厚度不小于140mm时,可视为增设钢筋混凝土墙。
    横墙较少的砌体房屋不降低高度和减少层数的有关要求,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8年版)第7. 3.14条。

5.1.4、5.1.5 抗震加固和抗震鉴定一样,可采用加固后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作为衡量多层砌体房屋抗震能力的指标,也可按设计规范的方法对加固后的墙段用截面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
    与鉴定不同的是,要按不同的加固方法考虑相应的加固增强系数,并按加固后的情况取体系影响系数φ1和局部影响系数φ2,例如:
    1. 墙段加固的增强系数对A、B类砌体房屋均相同,对面层加固,根据原墙体的厚度和砂浆强度等级、加固面层的厚度和钢筋网等,取1.1~3.1;对板墙加固,根据原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取1.8~2.5;对外加柱加固,当鉴定不要求构造柱时,根据外加柱和洞口情况,取1.1~1.3。
    2. 构造影响系数对A、B类砌体房屋略有不同,主要表现在构造柱的影响系数上:
        1)增设抗震墙后,若横墙间距小于鉴定标准对刚性楼盖的规定值,取φ1=1.0;
        2)鉴定不要求有构造柱时,增设外加柱和拉杆、圈梁后,整体性连接的系数(楼屋盖支承长度、圈梁布置和构造等)取φ1=1.0;鉴定要求有构造柱时,增设的构造柱需满足鉴定要求,相应的影响系数才能取φ1=1.0;
        3)采用面层、板墙加固或增设窗框、外加柱的窗间墙,其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取φ2=1.0;
        4)采用面层、板墙加固或增设支柱后,大梁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取φ2=1.0。

5.2 加固方法

5.2.1 房屋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拆砌或增设抗震墙:对局部的强度过低的原墙体可拆除重砌;重砌和增设抗震墙的结构材料宜采用与原结构相同的砖或砌块,也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
    2. 修补和灌浆:对已开裂的墙体,可采用压力灌浆修补,对砌筑砂浆饱满度差且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偏低的墙体,可用满墙灌浆加固。
    修补后墙体的刚度和抗震能力,可按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计算;满墙灌浆加固后的墙体,可按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计算。
    3. 面层或板墙加固: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水泥砂浆面层、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
    4. 外加柱加固: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固。外加柱应与圈梁、拉杆连成整体,或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靠连接。
    5. 包角或镶边加固:在柱、墙角或门窗洞边用型钢或钢筋混凝土包角或镶边;柱、墙垛还可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6. 支撑或支架加固:对刚度差的房屋,可增设型钢或钢筋混凝土支撑或支架加固。

5.2.2 房屋的整体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可增设墙段或在开口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形成闭合。
    2. 当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采用钢拉杆、长锚杆、外加柱或外加圈梁等加固。
    3. 楼、屋盖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的措施;对腐蚀变质的构件应更换;对无下弦的人字屋架应增设下弦拉杆。
    4. 当构造柱或芯柱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外加柱;当墙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且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相互可靠拉结的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构造柱。
    5 .当圈梁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内墙圈梁可用钢拉杆或在进深梁端加锚杆代替;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且在上下两端增设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6. 当预制楼、屋盖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或增设托梁加固楼、屋盖,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做法应符合本规程第7.3.4条的规定。

5.2.3 对房屋中易倒塌的部位,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窗间墙宽度过小或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板墙等加固。
    2. 支承大梁等的墙段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砌体柱、组合柱、钢筋混凝土柱或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板墙加固。组合柱加固的设计与施工,可按本规程第9.3..3、9.3.4条的规定执行。
    3. 支承悬挑构件的墙体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宜在悬挑构件端部增设钢筋混凝土柱或砌体组合柱加固,并对悬挑构件进行复核。
    4. 隔墙无拉结或拉结不牢,可采用镶边、埋设钢夹套、锚筋或钢拉杆加固;当隔墙过长、过高时,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进行加固。
    5. 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面层或外加柱加固,其上部应与屋盖构件有可靠连接,下部应与主体结构的加固措施相连。
    6. 出屋面的烟囱、无拉结女儿墙、门脸等超过规定的高度时,宜拆除、降低高度或采用型钢、钢拉杆加固。
    7. 悬挑构件的锚固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加拉杆或采取减少悬挑长度的措施。

5.2.4 当具有明显扭转效应的多层砌体房屋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优先在薄弱部位增砌砖墙或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在原墙加面层;也可采取分割平面单元,减少扭转效应的措施。

5.2.5 现有的空斗墙房屋和普通黏土砖砌筑的墙厚不大于180mm的房屋需要继续使用时,应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板墙加固。

条文说明

5.2.1~5.2.4 根据我国多年来工程加固实践的总结、这几条分别列举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5章所明确的抗震承载力不足、房屋整体性不良、局部易倒塌部位连接不牢时及房屋有明显扭转效应时可供选择的多种有效加固方法,要针对房屋的实际情况单独或综合采用。

5.2.5 鉴于现有的A类空斗墙房屋和普通黏土砖砌筑的墙厚小于180mm的房屋属于早期建造的,20世纪80年代后已不允许建造,故要求尽可能拆除处理,确实需要继续使用的,需要特别加强。

5.3 加固设计及施工

Ⅰ 水泥砂浆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

5. 3. 1 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网应采用呈梅花状布置的锚筋、穿墙筋固定于墙体上;钢筋网四周应采用锚筋、插入短筋或拉结筋等与楼板、大梁、柱或墙体可靠连接;钢筋网外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钢筋网片与墙面的空隙不应小于5mm 。
    2. 面层加固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0。

5.3.2 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砌体实际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高于M2.5。
    2. 面层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面层的砂浆强度等级,宜采用M10;
        2)水泥砂浆面层的厚度宜为20mm;钢筋网砂浆面层的厚度宜为35mm;
        3)钢筋网的钢筋直径宜为4mm或6mm;网格尺寸,实心墙宜为300mm×300mm,空斗墙宜为200mm×200mm;
        4)单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采用φ6的L形锚筋,双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采用φ6的S形穿墙筋连接;L形锚筋的间距宜为600mm,S形穿墙筋的间距宜为900mm;
        5)钢筋网的横向钢筋遇有门窗洞时,单面加固宜将钢筋弯入洞口侧边锚固,双面加固宜将两侧的横向钢筋在洞口闭合;
        6)底层的面层,在室外地面下宜加厚并伸入地面下500mm。
    3. 面层加固后,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表5.3.2-1 面层加固的基准增强系数
面层加固的基准增强系数

    4. 加固后砖墙体刚度的提高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表5.3.2-2 面层加固时墙体刚度的基准提高系数
面层加固时墙体刚度的基准提高系数

5.3.3 面层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面层宜按下列顺序施工:原有墙面清底、钻孔并用水冲刷,孔内干燥后安设锚筋并铺设钢筋网,浇水湿润墙面,抹水泥砂浆并养护,墙面装饰。
    2. 原墙面碱蚀严重时,应先清除松散部分并用1:3水泥砂浆抹面,已松动的勾缝砂浆应剔除。
    3. 在墙面钻孔时,应按设计要求先画线标出锚筋(或穿墙筋)位置,并应采用电钻在砖缝处打孔,穿墙孔直径宜比S形筋大2mm,锚筋孔直径宜采用锚筋直径的1.5~2.5倍,其孔深宜为100~120mm,锚筋插入孔洞后可采用水泥基灌浆料、水泥砂浆等填实。
    4. 铺设钢筋网时,竖向钢筋应靠墙面并采用钢筋头支起。
    5. 抹水泥砂浆时,应先在墙面刷水泥浆一道再分层抹灰,且每层厚度不应超过15mm。
    6. 面层应浇水养护,防止阳光曝晒,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

Ⅱ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

5.3.4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砌体墙的材料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绞线网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绞线应采用6×7+1WS金属股芯钢绞线,单根钢绞线的公称直径应在2.5~4,5mm范围内;应采用硫、磷含量均不大于0.03%的优质碳素结构钢制丝;镀锌钢绞线的锌层重量及镀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镀锌层》GB/T15393对AB级的规定;
        2)宜采用抗拉强度标准值为1650MPa(直径不大于4.0mm)和1560MPa(直径大于4.0mm)的钢绞线;相应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取1050MPa(直径不大于4.0mm)和1000MPa(直径大于4.0mm) ;
        3)钢绞线网片应无破损,无死折,无散束,卡扣无开口、脱落,主筋和横向筋间距均匀,表面不得涂有油脂、油漆等污物。
    2. 聚合物砂浆可采用Ⅰ级或Ⅱ级聚合物砂浆,其正拉粘结强度、抗拉强度和抗压强度以及老化检验、毒性检验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有关要求。

5.3.5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砌体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墙体砌筑的块体实际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
    2. 聚合物砂浆面层的厚度应大于25mm,钢绞线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3.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层可单面或双面设置,钢绞线网应采用专用金属胀栓固定在墙体上,其间距宜为600mm,且呈梅花状布置。
    4. 钢绞线网四周应与楼板或大梁、柱或墙体可靠连接;面层可不设基础,外墙在室外地面下宜加厚并伸入地面下500mm。
    5. 墙体加固后,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可取1.0;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可按本规程公式(5.3.2-1)采用,其中,面层加固的基准增强系数,对黏土普通砖可按表5. 3.5-1采用;墙体刚度的基准提高系数,可按表5.3.5-2采用。

表5.3.5-1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的基准增强系数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的基准增强系数
表5.3.5-2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墙体刚度的基准提高系数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墙体刚度的基准提高系数

5. 3.6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层加固砌体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面层宜按下列顺序施工:原有墙面清理,放线定位,钻孔并用水冲刷,钢绞线网片锚固、绷紧、调整和固定,浇水湿润墙面,进行界面处理,抹聚合物砂浆并养护,墙面装饰。
    2. 墙面钻孔应位于砖块上,应采用φ6钻头,钻孔深度应控制在40~45mm。
    3. 钢绞线网端头应错开锚固,错开距离不小于50mm。
    4. 钢绞线网应双层布置并绷紧安装,竖向钢绞线网布置在内侧,水平钢绞线网布置在外侧,分布钢绞线应贴向墙面,受力钢绞线应背离墙面。
    5. 聚合物砂浆抹面应在界面处理后随即开始施工,第一遍抹灰厚度以基本覆盖钢绞线网片为宜,后续抹灰应在前次抹灰初凝后进行,后续抹灰的分层厚度控制在10~15mm。
    6. 常温下,聚合物砂浆施工完毕6h内,应采取可靠保湿养护措施;养护时间不少于7d;雨期、冬期或遇大风、高温天气时,施工应采取可靠应对措施。

Ⅲ 板墙加固

5.3.7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板墙应采用呈梅花状布置的锚筋、穿墙筋与原有砌体墙连接;其左右应采用拉结筋等与两端的原有墙体可靠连接;底部应有基础;板墙上下应与楼、屋盖可靠连接,至少应每隔1m设置穿过楼板且与竖向钢筋等面积的短筋,短筋两端应分别锚入上下层的板墙内,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短筋直径的40倍。
    2. 板墙加固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0。

5.3.8 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墙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板墙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宜采用C20,钢筋宜采用HPB235级或HRB335级热轧钢筋;
        2)板墙厚度宜采用60~100mm;
        3)板墙可配置单排钢筋网片,竖向钢筋可采用φ2(对于HRB335级钢筋,可采用φ10),横向钢筋可采用φ6,间距宜为150~200mm;
        4)板墙与原有墙体的连接,可沿墙高每隔0.7~1.0m在两端各设l根φ12的拉结钢筋,其一端锚入板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500mm,另一端应锚固在端部的原有墙体内;
        5)单面板墙宜采用φ8的L形锚筋与原砌体墙连接,双面板墙宜采用φ8的S形穿墙筋与原墙体连接;锚筋在砌体内的锚固深度不应小于120mm;锚筋的间距宜为600mm,穿墙筋的间距宜为900mm;
        6)板墙基础埋深宜与原有基础相同。
    2. 板墙加固后,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可按本规程公式(5.3.2-1)计算;其中,板墙加固墙段的增强系数,原有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为M2.5和M5时可取2.5,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为M7.5时可取2.0,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为M10时可取1.8。
    3. 双面板墙加固且总厚度不小于140mm时,其增强系数可按增设混凝土抗震墙加固法取值。

5.3.9 板墙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板墙加固施工的基本顺序、钻孔注意事项,可按本规程第5.3.3条对面层加固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板墙可支模浇筑或采用喷射混凝土工艺,应采取措施使墙顶与楼板交界处混凝土密实,浇筑后应加强养护。

Ⅳ 增设抗震墙加固

5.3.10 增设砌体抗震墙加固房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比原墙体实际强度等级高一级,且不应低于M2.5;
        2)墙厚不应小于190mm;
        3)墙体中宜设置现浇带或钢筋网片加强:可沿墙高每隔0. 7~1.0m设置与墙等宽、高60mm的细石混凝土现浇带,其纵向钢筋可采用3φ6,横向系筋可采用φ6,其间距宜为200mm;当墙厚为240mm或370mm时,可沿墙高每隔300~700mm设置一层焊接钢筋网片,网片的纵向钢筋可采用3φ4,横向系筋可采用φ4,其间距宜为150mm;
        4)墙顶应设置与墙等宽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并与楼、屋盖的梁(板)可靠连接;可每隔500~700mm设置φ12的锚筋或M12锚栓连接;压顶梁高不应小于120mm,纵筋可采用4φ12,箍筋可采用φ6,其间距宜为150mm;
        5)抗震墙应与原有墙体可靠连接:可沿墙体高度每隔500~600mm设置2φ6且长度不小于lm的钢筋与原有墙体用螺栓或锚筋连接;当墙体内有混凝土带或钢筋网片时,可在相应位置处加设2φ12(对钢筋网片为φ6)的拉筋,锚入混凝土带内长度不宜小于500mm,另一端锚在原墙体或外加柱内,也可在新砌墙与原墙间加现浇钢筋混凝土内柱,柱顶与压顶梁连接,柱与原墙应采用锚筋、销键或螺栓连接;
        6)抗震墙应有基础,其埋深宜与相邻抗震墙相同,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的1.15倍。
    2 加固后,横墙间距的体系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5.3.11 增设砌体抗震墙施工中,配筋的细石混凝土带可在砌到设计标高时浇筑,当混凝土终凝后方可在其上砌砖。

5.3.12 采用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加固砌体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墙体砌筑的砂浆实际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现浇混凝土墙沿平面宜对称布置,沿高度应连续布置,其厚度可为140~160mm,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C20;可采用构造配筋;抗震墙应设基础,与原有的砌体墙、柱和梁板均应有可靠连接。
    2. 加固后,横墙间距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可按本规程公式(5.3.10)计算,其中,增设墙段的厚度可按240mm计算,墙段的增强系数,原墙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高于M7.5时可取2.8,M10时可取2.5。

V 外加圈梁—钢筋混凝土柱加固

5.3.13 采用外加圈梁—钢筋混凝土柱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加柱应在房屋四角、楼梯间和不规则平面的对应转角处设置,并应根据房屋的设防烈度和层数在内外墙交接处膈开间或每开间设置;外加柱应由底层设起,并应沿房屋全高贯通,不得错位;外加柱应与圈梁(含相应的现浇板等)或钢拉杆连成闭合系统。
    2. 外加柱应设置基础,并应设置拉结筋、销键、压浆锚杆或锚筋等与原墙体、原基础可靠连接;当基础埋深与外墙原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3. 增设的圈梁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圈梁在楼、屋盖平面内应闭合,在阳台、楼梯间等圈梁标高变换处,圈梁应有局部加强措施;变形缝两侧的圈梁应分别闭合。
    4. 加固后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圈梁布置和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应取1.0;墙体连接的整体构造影响系数和相关墙垛局部尺寸的局部影响系数应取1.0。

5.3.14 外加钢筋混凝土柱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加柱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柱宜在平面内对称布置;
        2)采用钢拉杆代替内墙圈梁与外加柱形成闭合系统时,钢拉杆应符合本规程第5.3.17条的要求,钢拉杆用量尚不应少于本规程第5.3. 18条关于增强纵横墙连接的用量规定;
        3)内廊房屋的内廊在外加柱的轴线处无连系梁时,应在内廊两侧的内纵墙加柱,或在内廊楼、屋盖的板下增设与原有的梁板可靠连接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或钢梁;
        4)当采用外加柱增强墙体的受剪承载力时,替代内墙圈梁的钢拉杆不宜少于2φ16。
    2 外加柱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C20;
        2)柱截面可采用240mm×l80mm或300mm×l50mm;扁柱的截面面积不宜小于36000mm2 ,宽度不宜大于700mm,厚度可采用70mm;外墙转角可采用边长为600mm的L形等边角柱,厚度不应小于120mm;
        3)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2,转角处纵向钢筋可采用12φ12,并宜双排布置;箍筋可采用φ6,其间距宜为150~200mm,在楼、屋盖上下各500mm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4)外加柱宜在楼层l/3和2/3层高处同时设置拉结钢筋和销键与墙体连接,亦可沿墙体高度每隔500mm左右设置锚栓、压浆锚杆或锚筋与墙体连接。
        3. 外加柱加固后,当抗震鉴定需要有构造柱时,与构造柱有关的体系影响系数可取1.0;当抗震鉴定无构造柱设置要求时,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表5.3.14 外加柱加固粘土砖墙的增强系数
外加柱加固粘土砖墙的增强系数


5.3.15 外加柱的拉结钢筋、销键、压浆锚杆和锚筋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 护结钢筋可采用2φ12钢筋.忙度不应小于1.5m.应紧贴横墙布置;其一端应锚在外加柱内,另一端应锚入横墙的孔洞内;孔洞尺寸宜采用120mm×l20mm,拉结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其直径的15倍,并用混凝土填实。
    2. 销键截面宜采用240mm×l80mm,人墙深度可采用180mm,销键应配置4φ18钢筋和2φ6箍筋,销键与外加柱必须同时浇筑。
    3. 压浆锚杆可采用1根φ14的钢筋,在柱和横墙内的锚固长度均不应小于锚杆直径的35倍;锚浆可采用水泥基灌浆料等,锚杆应先在墙面固定后,再浇筑外加柱混凝土,墙体锚孔压浆前应采用压力水将孔洞冲刷干净。
    4. 锚筋适用于砌筑砂浆实际强度等级不低于M2.5的实心砖墙体,并可采用φ12钢筋,锚孔直径可依据胶粘剂的不同取18~25mm,锚入深度可采用150~200mm。

5.3.16 后加圈梁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圈梁应现浇,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可采用HPB235级或HRB335级热轧钢筋;对A类砌体房屋,7度且不超过三层时,顶层可采用型钢圈梁,采用槽钢时不应小于[8,采用角钢时不应小于∟75×6。
    2. 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宽度不应小于120mm;圈梁的纵向钢筋,对A类砌体房屋,7、8、9度时可分别采用4φ8、4φ10和4φ12,对B类砌体房屋,7、8、9度时可分别采用4φ10、4φ12和4φ14;箍筋可采用φ6,其间距宜为200mm;外加柱和钢拉杆锚固点两侧各500mm范围,内的箍筋应加密。
    3. 钢筋混凝土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可采用销键、螺栓、锚栓或锚筋连接;型钢圈梁宜采用螺栓连接。采用的销键、螺栓、锚栓或锚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销键的高度宜与圈梁相同,其宽度和锚入墙内的深度均不应小于180mm;销键的主筋可采用4φ8,箍筋可采用φ6;销键宜设在窗口两侧,其水平间距可为1~2m;
        2)螺栓和锚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锚入圈梁内的垫板尺寸可采用60mm×60mm×6mm,螺栓间距可为l~1.2m;
        3)对A类砌体房屋且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的墙体,可采用M10~M16的锚栓。

5.3.17 代替内墙圈梁的钢拉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每开间均有横墙时,应至少隔开间采用2根φ12的钢筋;当多开间有横墙时,在横墙两侧的钢拉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
    2. 沿内纵墙端部布置的钢拉杆长度不得小于两开间;沿横墙布置的钢拉杆两端应锚入外加柱、圈梁内或与原墙体锚固,但不得直接锚固在外廊柱头上;单面走廊的钢拉杆在走廊两侧墙体上都应锚固。
    3. 当钢拉杆在增设圈梁内锚固时,可采用弯钩或加焊80mm×80mm×8mm的锚板埋入圈梁内;弯钩的长度不应小于拉杆直径的35倍;锚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小于50mm。
    4. 钢拉杆在原墙体锚固时,应采用钢垫板,拉杆端部应加焊相应的螺栓;钢拉杆在原墙体锚固的方形钢锚板的尺寸可按表5. 3.17采用。

5.3.18 用于增强A类砌体房屋纵、横墙连接的圈梁、钢拉杆,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圈梁应现浇;7、8度且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为M0.4时,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度不应小于180mm。
    2. 当层高约3m、承重横墙间距不大于3. 6m,且每开间外墙面洞口不小于1.2m×1.5m时,增设圈梁的纵向钢筋可按表5.3.18-1采用,钢拉杆的直径可按表5.3.18-2采用;单根拉杆直径过大时,可采用双拉杆,但其总有效截面面积应大于单根拉杆有效截面面积的1.25倍。
    3. 房屋为纵墙或纵横墙承重时,无横墙处可不设置钢拉杆,但增设的圈梁应与楼、屋盖可靠连接。

表5.3.18-1 增强纵横墙连接的钢圈混凝土圈梁纵向钢筋

增强纵横墙连接的钢圈混凝土圈梁纵向钢筋
表5.3.18-2 增强纵横墙连接的钢拉杆直径
增强纵横墙连接的钢拉杆直径

5.3.19 圈梁和钢拉杆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增设圈梁处的墙面有酥碱、油污或饰面层时,应清除干净;圈梁与墙体连接的孔洞应用水冲洗干净;混凝土浇筑前,应浇水润湿墙面和木模板;锚筋和锚栓应可靠锚固。
    2. 圈梁的混凝土宜连续浇筑,不应在距钢拉杆(或横墙)1m以内处留施工缝,圈梁顶面应做泛水,其底面应做滴水槽。
    3. 钢拉杆应张紧,不得弯曲和下垂;外露铁件应涂刷防锈漆。

条文说明

Ⅰ 面层加固

5.3.1、5.3.2 这两条明确规定了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墙体的设计方法,其中第5.3.1条是需要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要求。为使面层加固有效,除了要注意原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不高于M2.5外,强调了以下几点:①钢筋网的保护层及钢筋距墙面空隙;②钢筋网与墙面的锚固;③钢筋网与周边原有结构构件的连接。
    面层加固的承载力计算,许多单位进行过试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计算公式。结合工程经验,本规程提出了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高于M2.5而面层砂浆为M1O时的增强系数。当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高于M2.5时,面层加固效果不大,增强系数接近于1.0。
    对砌筑砂浆强度等级M2.5的墙体,试验结果表明,钢筋间距以300mm为宜,过疏或过密都不能使钢筋充分发挥作用。
    试验和现场检测发现,钢筋网竖筋紧靠墙面会导致钢筋与墙体无粘结,加固失效;试验表明,采用5mm间隙可有较强的粘结能力。钢筋网的保护层厚度应满足规定,提高耐久性,避免钢筋锈蚀后丧失加固效果。
    面层加固可根据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控制,只在某一层进行,不需要自上而下延伸至基础。但在底层的外墙,为提高耐久性,面层在室外地面以下宜加厚并向下延伸500mm。
    当利用面层中的配筋加强带起构造柱圈梁的约束作用时,一般需在墙体周边设置3根φ10的钢筋,净距50mm;水平钢筋间距局部加密;墙体两面的钢筋还需要相互可靠拉结。在纵横墙交接处,则形成十字或T字形的组合柱。
    面层加固的钢筋网布置及典型连接构造,参见图1。

面层加固示意
图1 面层加固示意

5.3.3 注意钢筋网与原有墙面、周边构件的拉结筋应检验合格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锚筋除采用水泥基灌浆料、水泥砂浆外还可采用结构加固用胶粘剂,根据不同的材料和施工工艺,锚孔直径需相应调整。


Ⅱ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

5.3.4~5.3.6 在近几年的试验研究和工程实践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增加了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砌体墙的方法,其加固效果好于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
    本方法与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的主要区别是,采用钢绞线网片,与原有墙体连接采用锚固在砖块上的专用金属胀栓,在墙体交接处需设置钢筋网等加强与左右两端墙体的连接,见图2。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加固砖墙示意
图2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加固砖墙示意

Ⅲ 板墙加固

5.3.7~5.3.9 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时,考虑到混凝土与砖砌体的弹性模量相差较大,混凝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其强度等级不宜过高,厚度不宜过大。
    第5.3.7条是强制性要求,强调了以下几点:
    ①板墙与原有楼板、周边结构构件应采用短筋、拉结钢筋可靠连接;
    ②板墙的钢筋应与原墙体充分锚固;
    ③板墙应有基础,条件允许时基础埋深同原有基础。
    试验表明,板墙加固的增强系数与原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有关。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双面板墙加固的增强系数,当双面合计的厚度达到140mm时,可直接按新增混凝土抗震墙对待。即,对于原有240mm厚的墙体,相当于双面加固的增强系数取为3.8(≤M7.5)和3.5(M10)。
    板墙可支模浇筑或采用喷射混凝土工艺,板墙厚度较薄时应优先采用喷射混凝土工艺。

Ⅳ 增设抗震墙加固

5.3.10~5.3.12 新增砌的墙体应有基础,为防止新旧地基的不均匀沉降造成墙体开裂,按工程经验将基础宽度加大15%。
    砖墙内设置钢筋网片和钢筋细石混凝土带的加固方法,是经过许多单位大量的试验提出的,其增强系数是试验结果的综合。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加固时,如采用增强系数进行抗震验算,在规定的范围内,其取值可不考虑墙厚的不同。

V 外加钢筋混凝土柱及圈梁、钢拉杆加固

5.3.13 利用外加钢筋混凝土柱、圈梁和替代内墙圈梁的拉杆,在水平和竖向将多层砌体结构的墙段加以分割和包围,形成对墙段的约束,能有效提高抗倒塌能力。这种加固方法已经受过地震的考验。
    本条是强制性要求,其设置需依据设防烈度和设防类别的不同区别对待,为使约束系统的加固有效,强调了以下几点:
    ①外加柱设置的位置应合理,还应与圈梁或钢拉杆连成封闭系统;
    ②外加柱、圈梁应通过设置拉结钢筋和销键、锚栓、压浆锚杆或锚筋与墙体连接;
    ③外加柱应有足够深度的基础;
    ④圈梁遇阳台、楼梯间、变形缝时,应妥善处理;
    ⑤拉杆应按照替代内墙圈梁的要求设置,并满足与墙体锚固的规定,使拉杆能保持张紧状态,切实发挥作用。

5.3.14、5.3.15 外加柱加固砖房的增强系数,是在总结几百个试验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的。墙体承载力的提高,只适用于砂浆强度等级为M2.5以下鉴定不要求有构造柱的A类房屋墙体。
    外加柱的截面和配筋均不必过大。外加柱应沿房屋全高贯通,不得错位;外加柱的钢筋混凝土销键适用于砂浆强度等级低于M2. 5的墙体,砂浆强度等级为M2.5及以上时,可采用其他连接措施;在北方有季节性冻土的地区。外加柱埋深不得小于冻结深度;圈梁应连续闭合,内墙圈梁可用满足锚固要求的保持张紧的拉杆替代;钢筋网砂浆面层和钢筋混凝土板墙中,沿墙体交接处、墙体与楼板交界处的集中配筋,也可替代该位置的构造柱和圈梁。

5.3.16~5.3.19 圈梁、钢拉杆应与构造柱配合形成封闭系统。其中第5.3.13条为强制性要求。
    外加圈梁的截面、配筋和钢拉杆的直径,系按外墙墙体外甩计算得到的。
    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对砂浆强度等级低于M2.5的墙体,宜选用钢筋混凝土销键;对砂浆强度等级为M2. 5及以上的墙体,可采用其他连接措施。

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2 加固方法

6.3 加固设计及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框架—抗震墙结构以及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加固,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B类房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C类房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加固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固方案,分别采用主要提高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强结构变形能力或改变框架结构体系的方案。
    2. 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加固后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抗震验算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计算公式,对框架结构可选择平面结构计算;构件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应根据其加固方法按本章的规定计算。

6.1.4 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当按本规程第3. 0. 4条的规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计入构造的影响;构件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应根据其加固方法按本章的规定计算。

条文说明

6.1.1 本章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6章有密切联系,可直接引用的计算公式和系数不再重复。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以及所属的抗震等级,需依据其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分别由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6章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8年版)第6章予以规定。

6.1.2 本条将2002版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合并而成。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加固,体系选择和综合抗震能力验算是基本要求,注意以下几点:
    1. 要从提高房屋的整体抗震能力出发,防止因加固不当而形成楼层刚度、承载力分布不均匀或形成短柱、短梁、强梁弱柱等新的薄弱环节。
    2. 在加固的总体决策上,应从房屋的实际情况出发,侧重于提高承载力,或提高变形能力,或二者兼有;必要时,也可采用增设墙体、改变结构体系的集中加固,而不必每根梁柱普遍加固。
    3. 加固结构体系的确定,应符合抗震鉴定结论所提出的方案。当改变原框架结构体系时,应注意计算模型是否符合实际,整体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的取值方法应明确。
    4. 与砌体结构类似,加固的抗震验算,也可采用与抗震鉴定同样的简化方法。此时,混凝土结构综合抗震能力应按加固后的结构状况,确定其地震作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的取值。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的抗震验算方法,当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时,即采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6.2节第二级鉴定规定的方法,取典型的平面结构计算。但其中,结构的地震作用要根据加固后的实际情况按本规程第3. 0.4条的规定计算;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除了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附录C计算外,需按本章规定考虑新增构件应变滞后和新旧构件协同工作程度的影响;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构造影响系数也按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6.1.4 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的抗震验算方法,当采用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时,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按规范规定取值,A、B类混凝土结构的地震内力调整系数、构件承载力需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6章及相关附录的规定计算并计入构造的影响。加固后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除了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本规程第3.0.4条的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替换外,同样需按本章规定考虑新增构件应变滞后和新旧构件协同工作程度的影响。

6.2 加固方法

6.2.1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体系和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单向框架应加固,或改为双向框架,或采取加强楼、屋盖整体性且同时增设抗震墙、抗震支撑等抗侧力构件的措施。
    2. 单跨框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在不大于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最大间距且不大于24m的间距内增设抗震墙、翼墙、抗震支撑等抗侧力构件或将对应轴线的单跨框架改为多跨框架。
    3. 框架梁柱配筋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钢构套、现浇钢筋混凝土套或粘贴钢板、碳纤维布、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等加固。
    4. 框架柱轴压比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套等加固。
    5. 房屋刚度较弱、明显不均匀或有明显的扭转效应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也可设置支撑加固。
    6. 当框架梁柱实际受弯承载力的关系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钢构套、现浇钢筋混凝土套或粘贴钢板等加固框架柱,也可通过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确定对策。
    7.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配筋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加厚原有墙体或增设端柱、墙体等。
    8. 当楼梯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粘贴钢板、碳纤维布、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等加固。

6.2.2 钢筋混凝土构件有局部损伤时,可采用细石混凝土修复;出现裂缝时,可灌注水泥基灌浆料等补强。

6.2.3 填充墙体与框架柱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拉筋连接;填充墙体与框架梁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在墙顶增设钢夹套等与梁拉结;楼梯间的填充墙不符合鉴定要求,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

6.2.4 女儿墙等易倒塌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按本规程第5.2.3条的有关规定选择加固方法。

条文说明

6. 2. 1 本条列举了结构体系和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供选择的有效加固方法。在加固之前,应尽可能卸除加固构件相关部位的全部活荷载。
    当原有的A类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属于单向框架时,需通过节点加固成为双向框架;考虑到节点加固的难度较大,也可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对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墙体布置要求,增设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墙体并加固相关节点而改变结构体系,从而避免对所有的节点予以加固。对于B、C类混凝土框架结构,当时施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已明确规定应设计为双向框架,一般不出现这类框架。
    单跨框架对抗震不利是十分明确的,对于抗震鉴定结论明确要求加强的情况,可按本条规定选择增设墙体、翼墙、支撑或框架柱的方法。需注意,增设墙、支撑、柱的最大间距,应考虑多道防线的设计原则,符合设计规范对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墙体布置最大间距的规定,且不得大于24m。见表2。

表2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之间的楼、房屋的长宽比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之间的楼、房屋的长宽比

    每个方法的具体设计要求列于本规程6.3节中。其中:
    钢构套加固,是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梁柱外包角钢、扁钢等制成的构架,约束原有构件的加固方法;现浇混凝土套加固,是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梁柱外包一定厚度的钢筋混凝土,扩大原构件截面的加固方法。这两种加固方法,是提高梁柱承载力、改善结构延性的切实可行的方法;当仅加固框架柱时,还可提高“强柱弱梁”的程度。
    粘贴钢板的方法是将钢板与混凝土面粘结使其协同工作来提高构件的承载力,粘结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加固效果,故需由专业队伍施工:确保加固效果:粘贴碳纤维是本次修订增加的、近来已经使用成熟的加固方法,但对胶粘剂的质量和粘贴工艺要求较严,同粘钢一样,粘结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加固效果,故需由专业队伍施工,确保加固效果,另外还要进行防火处理。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是近年来发展的一种新型环保、耐久性较好的加固方法,对提高构件的承载力和刚度都有贡献,但需要满足本规程规定的材料性能和施工构造要求。
    增设抗震墙或翼墙,是提高框架结构抗震能力及减少扭转效应的有效方法。
    消能支撑加固是通过增设消能支撑的耗能吸收部分地震力,从而减小整个结构的地震作用。
    增设抗震墙会较大地增加结构自重,要考虑基础承载的可能性。
    增设翼墙适合于大跨度时采用,以避免梁的跨度减少后导致梁剪切破坏。
    本次修订,增加了提高“强柱弱梁”目标的加固方法,以及楼梯间梯板的加固方法。

6.2.2 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局部损伤,可能形成结构的薄弱环节。
    按本条列举的方法进行构件局部修复加固,是恢复构件承载力的有效措施。

6.2.3 本条列举了墙体与结构构件连接不良时可供选择的有效的加固方法。对于砖填充墙与框架柱的连接,拉筋的方案比较有效;对于填充墙体与框架梁的连接,相比拉筋方式,采取在墙顶增设钢夹套与梁拉结的方案更为有效。
    鉴于楼梯间和人流通道填充墙的震害,要求采用钢丝网抹面加强保护。

6.2.4 对女儿墙等易倒塌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加固方法,可按本规程第5.2.3条的有关规定选择加固方法。 

6.3 加固设计及施工

Ⅰ 增设抗震墙或翼墙

6.3.1 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应低于原框架柱的实际混凝土强度等级。
    2. 墙厚不应小于140mm,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0%。对于B、C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其墙厚和配筋应符合其抗震等级的相应要求。
    3. 增设抗震墙后应按框架-抗震墙结构进行抗震分析,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均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加固后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的局部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6.3.2 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房屋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宜设置在框架的轴线位置;翼墙宜在柱两侧对称布置。
    2. 抗震墙或翼墙的墙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宜双排布置,且两排钢筋之间的拉结筋间距不应大于600mm;,墙体周边宜设置边缘构件;
        2)墙与原有框架可采用锚筋或现浇钢筋混凝土套连接(见图6.3.2);锚筋可采用φ10或φ12的钢筋,与梁柱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m,与梁柱轴线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m,钢筋的一端应采用胶粘剂锚入梁柱的钻孔内,且埋深不应小于锚筋直径的10倍,另一端宜与墙体的分布钢筋焊接;现浇钢筋混凝土套与柱的连接应符合本规程第6.3.7条的有关规定,且厚度不应小于50mm。
    3. 增设翼墙后,翼墙与柱形成的构件可按整体偏心受压构件计算。新增钢筋、混凝土的强度折减系数不宜大于0.85;当新增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比原框架柱高一个等级时,可直接按原强度等级计算而不再计入混凝土强度的折减系数。

增设墙与原框架柱的连接
图6.3.2 增设墙与原框架柱的连接
(a)锚筋连接;(b)钢筋混凝土套连接

6.3.3 抗震墙和翼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有的梁柱表面应凿毛,浇筑混凝土前应清洗并保持湿润,浇筑后应加强养护。
    2. 锚筋应除锈,锚孔应采用钻孔成形,不得用手凿,孔内应采用压缩空气吹净并用水冲洗,注胶应饱满并使锚筋固定牢靠。

Ⅱ 钢构套加固

6.3.4 采用钢构套加固框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构套加固梁时,纵向角钢、扁钢两端应与柱有可靠连接。
    2. 钢构套加固柱时,应采取措施使楼板上下的角钢、扁钢可靠连接;顶层的角钢、扁钢应与屋面板可靠连接;底层的角钢、扁钢应与基础锚固。
    3. 加固后梁、柱截面抗震验算时,角钢、扁钢应作为纵向钢筋、钢缀板应作为箍筋进行计算,其材料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6.3.5 采用钢构套加固框架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构套加固梁时,应在梁的阳角外贴角钢(见图6.3.5a),角钢应与钢缀板焊接,钢缀板应穿过楼板形成封闭环形。
    2. 钢构套加固柱时,应在柱四角外贴角钢(见图6.3.5b),角钢应与外围的钢缀板焊接。
    3. 钢构套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角钢不宜小于∟50× 6;钢缀板截面不宜小于40mm×4mm,其间距不应大于单肢角钢的截面最小回转半径的40倍,且不应大于400mm,构件两端应适当加密;
        2)钢构套与梁柱混凝土之间应采用胶粘剂粘结。

钢构套加固示意
图6.3.5 钢构套加固示意
(a)加固梁;(b)加固柱

    4. 加固后按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梁柱箍筋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可取1.0。构件按组合截面进行抗震验算,加固梁的钢材强度宜乘以折减系数0. 8;加固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加固后的初始刚度可按下式计算:

6.3.6 钢构套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固前应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梁上的活荷载。
    2. 原有的梁柱表面应清洗干净,缺陷应修补,角部应磨出小圆角。
    3. 楼板凿洞时,应避免损伤原有钢筋。
    4. 构架的角钢应采用夹具在两个方向夹紧,缀板应分段焊接。注胶应在构架焊接完成后进行,胶缝厚度宜控制在3~5mm。
    5. 钢材表面应涂刷防锈漆,或在构架外围抹25mm厚的1:3水泥砂浆保护层,也可采用其他具有防腐蚀和防火性能的饰面材料加以保护。

Ⅲ 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6.3.7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应低于原构件实际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2. 柱套的纵向钢筋遇到楼板时,应凿洞穿过并上下连接,其根部应伸入基础并满足锚固要求,其顶部应在屋面板处封顶锚固;梁套的纵向钢筋应与柱可靠连接。
    3. 加固后梁、柱按整体截面进行抗震验算,新增的混凝土和钢筋的材料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6.3.8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时,应将新增纵向钢筋设在梁底面和梁上部(见图6.3.8a),并应在纵向钢筋外围设置箍筋;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柱时,应在柱周围设置纵向钢筋(见图6.3.8b),并应在纵向钢筋外围设置封闭箍筋,纵筋应采用锚筋与原框架柱有可靠拉结。

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图6.3.8 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a)加固梁;(b)加固柱

    2. 钢筋混凝土套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宜高于原构件一个等级;
        2)纵向钢筋宜采用HRB400、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可采用HPB235级热轧钢筋;
        3)A类钢筋混凝土结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B、C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应符合其抗震等级的相关要求;靠近梁柱节点处应加密;柱套的箍筋应封闭,梁套的箍筋应有一半穿过楼板后弯折封闭。
    3. 加固后的梁柱可作为整体构件进行抗震验算,其现有承载力,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方法确定,C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的方法确定。其中,新增钢筋、混凝土的强度折减系数不宜大于0. 85;当新增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比原框架柱高一个等级时,可直接按原强度等级计算而不再计入混凝土强度的折减系数。对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按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的体系影响系数可取1.0。

6.3.9 钢筋混凝±套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固前应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梁上的活荷载。
    2. 原有的梁柱表面应凿毛并清理浮渣,缺陷应修补。
    3. 楼板凿洞时,应避免损伤原有钢筋。
    4. 浇筑混凝土前应用水清洗并保持湿润,浇筑后应加强养护。

Ⅳ 粘贴钢板加固

6.3.10 采用粘贴钢板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构件的混凝土实际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混凝土表面的受拉粘结强度不应低于1.5MPa。粘贴钢板应采用粘结强度高且耐久的胶粘剂;钢板可采用Q235或Q345钢,厚度宜为2~5mm。
    2. 钢板的受力方式应设计成仅承受轴向应力作用。钢板在需要加固的范围以外的锚固长度,受拉时不应小于钢板厚度的200倍,且不应小于600mm;受压时不应小于钢板厚度的150倍,且不应小于500mm。
    3. 粘贴钢板与原构件尚宜采用专用金属胀栓连接。
    4. 粘贴钢板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胶粘剂的材料性能、加固的构造和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构件承载力的新增部分,其加固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宜采用1.0,且对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原构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抗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采用。
    5. 被加固构件长期使用的环境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 粘贴钢板加固时,应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梁上的活荷载,其施工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V 粘贴纤维布加固

6.3.11 采用粘贴纤维布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结构构件实际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应低于1.5MPa。
    2. 碳纤维的受力方式应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当提高梁的受弯承载力时,碳纤维布应设在梁顶面或底面受拉区;当提高梁的受剪承载力时,碳纤维布应采用U形箍加纵向压条或封闭箍的方式;当提高柱受剪承载力时,碳纤维布宜沿环向螺旋粘贴并封闭,当矩形截面采用封闭环箍时,至少缠绕3圈且搭接长度应超过200mm。粘贴纤维布在需要加固的范围以外的锚固长度,受拉时不应小于600mm。
    3. 纤维布和胶粘剂的材料性能、加固的构造和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构件承载力的新增部分,其加固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宜采用1.0,且对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原构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抗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采用。
    4. 被加固构件长期使用的环境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粘贴纤维布加固时,应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梁上的活荷载,其施工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Ⅵ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

6.3.12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梁柱的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的材料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第5.3.4条的规定。界面剂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 907关于Ⅰ型的规定。

6.3.13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梁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有构件混凝土的实际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应低于1.5MPa。
    2. 钢纹线网的受力方式应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当提高梁的受弯承载力时,钢绞线网应设在梁顶面或底面受拉区(见图6.3.13-1);当提高梁的受剪承载力时,钢绞线网应采用三面围套或四面围套的方式(见图6.3.13-2);当提高柱受剪承载力时,钢绞线网应采用四面围套的方式(见图6.3.13-3)。

梁受弯加固
图6.3.13-1 梁受弯加固
梁受剪加固
图6.3.13-2 梁受剪加固 
柱受剪加固
                          图6.3.13-3 柱受剪加固                                    

    3.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梁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面层的厚度应大于25mm,钢绞线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2)钢绞线网应设计成仅承受单向拉力作用,其受力钢绞线的间距不应小于20mm,也不应大于40mm;分布钢绞线不应考虑其受力作用,间距在200~500mm;
        3)钢绞线网应采用专用金属胀栓固定在构件上,端部胀栓应错开布置,中部胀栓应交错布置,且间距不宜大于300mm。
    4.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梁的承载力验算,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对构件承载力的新增部分,其加固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宜采用1.0,且对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原构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抗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采用。
    5.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柱简化的承载力验算,环向钢绞线可按箍筋计算,但钢绞线的强度应依据柱剪跨比的大小乘以折减系数,剪跨比不小于3时取0.50,剪跨比不大于1.5时取0.32。对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原构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抗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采用。
    6. 被加固构件长期使用的环境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3.14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固前应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梁上的活荷载。
    2. 加固的施工顺序和主要注意事项可按本规程第5.3.6条的规定执行。
    3. 加固时应清除原有抹灰等装修面层,处理至裸露原混凝土结构的坚实面,对缺陷处应涂刷界面剂后用聚合物砂浆修补,基层处理的边缘应比设计抹灰尺寸外扩50mm。
    4. 界面剂喷涂施工应与聚合物砂浆抹面施工段配合进行,界面剂应随用随搅拌,分布应均匀,不得遗漏被钢绞线网遮挡的基层。

Ⅶ 增设支撑加固

6.3.15 采用钢支撑加固框架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撑的布置应有利于减少结构沿平面或竖向的不规则性;支撑的间距不应超过框架-抗震墙结构中墙体最大间距的规定。
    2. 支撑的形式可选择交叉形或人字形,支撑的水平夹角不宜大于55°。
    3.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板件的宽厚比,应依据设防烈度的不同,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钢结构设计的有关规定采用。
    4. 支撑可采用钢箍套与原有钢筋混凝土构件可靠连接,并应采取措施将支撑的地震内力可靠地传递到基础。
    5. 新增钢支撑可采用两端铰接的计算简图,且只承担地震作用。
    6. 钢支撑应采取防腐、防火措施。

6.3.16 采用消能支撑加固框架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能支撑可根据需要沿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设置。消能支撑宜设置在变形较大的位置,其数量和分布应通过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并有利于提高整个结构的消能减震能力,形成均匀合理的受力体系。
    2. 采用消能支撑加固框架结构时,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要求;其中,对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原构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抗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采用。
    3. 消能支撑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部件,在消能支撑最大出力作用下,应在弹性范围内工作,避免整体或局部失稳。
    4. 消能支撑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普通支撑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和锚固要求。
    5. 消能支撑在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检测的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Ⅷ 混凝土缺陷修补

6.3.17 混凝土构件局部损伤和裂缝等缺陷的修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修补所采用的细石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宜比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且不应低于C20;修补前,损伤处松散的混凝土和杂物应剔除,钢筋应除锈,并采取措施使新、旧混凝土可靠结合。
    2. 压力灌浆的浆液或浆料的可灌性和固化性应满足设计、施工要求;灌浆前应对裂缝进行处理,并埋设灌浆嘴;灌浆时,可根据裂缝的范围和大小选用单孔灌浆或分区群孔灌浆,并应采取措施使浆液饱满密实。

Ⅸ 填充墙加固

6.3.18 砌体墙与框架连接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与柱的连接可增设拉筋加强(见图6.3.18a);拉筋直径可采用6mm,其长度不应小于600mm,沿柱高的间距不宜大于600mm,8、9度时或墙高大于4m时,墙半高的拉筋应贯通墙体;拉筋的一端应采用胶粘剂锚入柱的斜孔内,或与锚入柱内的锚栓焊接;拉筋的另一端弯折后锚入墙体的灰缝内,并用1;3水泥砂浆将墙面抹平。
    2. 墙与梁的连接,可按本条第1款的方法增设拉筋加强墙与梁的连接;亦可采用墙顶增设钢夹套加强墙与梁的连接(见图6.3.18b);墙长超过层高2倍时,在中部宜增设上下拉结的措施。钢夹套的角钢不应小于∟63×6,螺栓不宜少于2根,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沿梁轴线方向的间距不宜大于1.0m。
    3. 加固后按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墙体连接的局部影响系数可取1.0。
    4. 拉筋的锚孔和螺栓孔应采用钻孔成形,不得用手凿;钢夹套的钢材表面应涂刷防锈漆。

砌体墙与框架的连接
图6.3.18 砌体墙与框架的连接
(a)拉筋连接;(b)钢来套连接

条文说明

Ⅰ 增设抗震墙或翼墙

6.3.1 本条将2002版相关强制性条文合并而成,给出了增设墙体加固的构造和计算的最基本要求。增设抗震墙可避免对全部梁柱进行普遍加固,一般按框架—抗震墙结构进行抗震加固设计。
    为使增设墙体的加固有效,强调了以下几点:
    ①墙体最小厚度;
    ②墙体的最小竖向和横向分布筋;
    ③考虑新增构件的应力滞后,抗震承载力验算时,新增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均应乘以折减系数。
    ④加固后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的局部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6.3.2 本条规定了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方法的构造要求以及加固后截面的抗震验算方法。
    增设抗震墙,需注意复核原有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增设翼墙需复核原有框架梁跨度减少后梁端的配筋。
    增设抗震墙或翼墙加固的主要构造是确保新旧构件的连接,以便传递剪力。可有三种方法;
    1. 锚筋连接。需在原构件上钻孔,并用符合规定的高强胶锚固,施工质量要求高。
    2. 钢筋混凝土套连接。在云南耿马一带的加固中,使用效果良好。
    3. 锚栓连接。需要专用的施工机具,其布置可参照锚筋的规定。
    当新增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比原有构件提高一个等级时,考虑混凝土、钢筋强度折减的截面抗震验算可有所简化:仍按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即相当于混凝土强度乘以折减系数0.85,然后,将计算所需增加的配筋乘以1.15,即为按原钢筋级别所需要新增的钢筋。

6.3.3 本条规定了抗震墙和翼墙的施工要点,对于结构抗震加固,施工方法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加固效果,应注意遵守。

Ⅱ 钢构套加固

6.3.4 本条将2002版相关强制性条文归并而成,规定了采用钢构套加固框架的基本要求。钢构套对原结构的刚度影响较小,可避免结构地震反应的加大。因此,当加固后构件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符合本规程第3.0. 4条的有关规定时,可以直接采用抗震鉴定的计算分析结果而不必重新进行整个结构的抗震计算分析。
    为使钢构套的加固有效,强调了以下几点:
    ①钢构套构件两端的锚固;
    ②钢构套缀板的间距;
    ③考虑新增构件的应力滞后和协同工作的程度,其钢材的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

6.3.5 本条规定了采用钢构套加固框架的设计要求。当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变化在规定的范围内时,可直接将抗震鉴定结果中计算配筋的差距,按本条规定的梁、柱钢材强度折减系数换算为所需的型钢截面面积。

6.3.6 本条规定了钢构套的施工要点,需采取措施加强钢材与原有混凝土构件的连接,并注意防火和防腐,这些要求直接关系到加固效果,应注意遵守。

Ⅲ 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6.3.7 本条将2002版相关强制性条文归并而成,规定了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的基本要求。钢筋混凝土套加固后构件刚度有一定增加,整个结构的地震作用有所增大,但试验研究表明,钢筋混凝土套加固后可作为整体构件计算,其承载力和延性的提高可比刚度的增加要大,从而达到加固的目的。
    为使混凝土套的加固有效,强调了以下几点:
    ①混凝土套的纵向钢筋要与其两端的原结构构件,如楼盖、屋盖、基础和柱等可靠连接;
    ②应考虑新增部分的应力滞后,作为整体构件验算承载力,新增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均应乘以折减系数。

6.3.8 本条规定了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的设计要求,并明确区分A、B、C类建筑的不同。对新增的箍筋,应采取措施加强与原有构件的拉接,如采用锚筋、锚栓或短筋焊接等方法。
    当新增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比原有构件提高一个等级时,截面抗震验算可有所简化:仍按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即相当于混凝土强度乘以折减系数0.85,然后,将计算所需增加的配筋乘以1.15,即为原钢筋等级所需新增的钢筋截面面积。

6.3.9 本条规定了钢筋混凝土套的施工要点,这些要求直接关系到加固效果,需注意遵守。

Ⅳ 粘贴钢板加固

6.3.10 本条参照《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文字有所调整。本条规定了采用粘贴钢板加固方法的要求,加固前应卸载,并注意防腐和防火要求。
    考虑到《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承载力计算公式是针对静载的,胶粘剂在拉压反复作用下的性能与静载下有所区别,从偏于安全的角度,本条规定,采用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计算公式时,原有混凝土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与抗震鉴定时的取值相同,需取γRa (其值依据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而变,均小于1.0),而钢板部分的承载力的“抗震加固承载力调整系数”取1.0。例如,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公式为:

V≤V0/γRa +Vsp

    式中,V0/γRa为原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对于A、B类,可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6章的有关附录计算,即材料强度、计算公式与现行们昆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不同。
    粘贴钢板加固时,宜采用专用胀栓加强钢板与结构构件的连接。

V 粘贴纤维布加固

6.3.11 本条为新增,参照《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对抗震加固不同之处加以规定。采用粘贴纤维布加固梁柱时,对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有要求,并规定了采用碳纤维加固的设计和施工要求,加固前应卸载,并强调对碳纤维的防火要求。
    考虑到《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承载力计算公式是针对静载的,胶粘剂在拉压反复作用下的性能与静载下有所区别,从偏于安全的角度,本条规定,采用《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计算公式时,原有混凝土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与抗震鉴定时的取值相同,需取γRa(其值依据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而变,均小于1.0),而碳纤维部分的承载力的“抗震加固承载力调整系数”取1.0。

Ⅵ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

6.3.12 本条为新增,参照《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对抗震加固不同之处加以规定。本条规定了采用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梁柱的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的材料性能。

6.3.13 本条规定了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梁柱的设计要求,该方法只能承受拉应力。
    考虑到《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承载力计算公式是针对静载的,胶粘剂在拉压反复作用下的性能与静载下有所区别,从偏于安全的角度,本条规定,采用《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计算公式时,原有混凝土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与抗震鉴定时的取值相同,需取γRa(其值依据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而变,均小于1.0),而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部分的承载力的“抗震加固承载力调整系数”取l. 0。

6.3.14 本条规定了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的施工要求,施工前应首先卸载。

Ⅶ 增设支撑加固

6.3.15 本条列举了新增钢支撑的设计要点,这类支撑宜按不承担静载仅承担地震作用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加固与支撑相连的框架节点,并将支撑承担的地震作用可靠地传递到基础。

6.3.16 本条为新增,主要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l第12章的规定。规定了采用消能支撑加固框架结构的要求。

Ⅷ 混凝土缺陷修补

6.3.17 本条规定了对混凝土构件局部损伤和裂缝等缺陷进行修补时的材料要求、施工要求。

Ⅸ 填充墙加固

6.3.18 本条规定了砌体墙与框架连接的加固的方法以及要求,适合于单独加强墙与梁柱的连接时采用。砌体墙与框架柱连接的加强,尽可能在框架全面加固时通盘考虑,设计人员可根据抗震鉴定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处理。
    墙与柱的连接可增设拉筋加强;墙与梁的连接,可设拉筋加强墙与梁的连接,亦可采用墙顶增设钢夹套加强墙与梁的连接,钢夹套应注意防锈防火。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7.1 一般规定

7.2 加固方法

7.3 加固设计及施工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内框架、底层框架与砖墙混合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7.1.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框架房屋加固后,框架层与相邻上部砌体层的刚度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应规定。
    2. 加固部位的框架应防止形成短柱或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加固增强系数、加固后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7.1.3 当加固后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构造的影响;加固后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按本章确定。

7.1.4 当现有的A、B类底层框架砖房的层数和总高度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但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时,应提高其抗震承载力并采取增设外加构造柱等措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其承载力和构造柱的相关要求。当其层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层数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

7.1.5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上部各层的加固,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其竖向构件的加固应延续到底层;底层加固时,应计入上部各层加固后对底层的影响。框架梁柱的加固,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1 本章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7章有密切联系,其最大适用高度及可直接引用的计算公式和系数不再重复。对于类似的砌块房屋,其加固也可参照。

7.1.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均是混合承重结构,其加固设计的基本要求与多层砌体房屋、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相同。针对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结构特点,需要注意:
    1. 加固的总体决策,除采取提高承载力或增强整体性的加固方案外,尚应采取措施调整二层与底层的侧向刚度比,使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应规定,避免形成柔弱底层或薄弱层转移至二层,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的加固设计,通常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应确保不出现新的抗震薄弱层和薄弱部位。
    2. 加固措施还应避免造成短柱或强梁弱柱等不利于抗震受力的状态,是本规程第3章抗震概念加固设计的具体体现。
    3. 抗震验算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和参数,应按加固后的实际情况取值。例如,墙体采用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承载力增强系数、楼盖支承长度的体系影响系数等均可按本规程第5章对砌体墙加固的相关规定取值;增设横墙后,原横墙间距的影响系数相应改变;壁柱加固后,外纵墙局部尺寸、大梁与墙体连接的有关影响系数也可能相应变化。

7.1.3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加固后的抗震验算方法,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规定的方法时,其中结构的地震作用、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和构造影响系数,要根据加固后的实际情况,按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7.1.4 本条规定了现有的底层框架砖房的层数和总高度超过规定限值的处理方法。针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高于A、B类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加固对策。

7.1.5 对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其上部各层按多层砖房的有关规定进行加固的竖向构件需延续到底层。即:混凝土板墙、构造柱等需通过底层落到基础上,面层需锚固在底层的框架梁上;底层的框架和内框架,也需考虑上部各层加固后重量、刚度变化造成的影响。

7.2 加固方法

7.2.1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结构体系以及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横墙间距符合鉴定要求而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宜对原有墙体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或板墙加固,也可增设抗震墙加固。
    2. 横墙间距超过规定值时,宜在横墙间距内增设抗震墙加固;或对原有墙体采用板墙加固且同时增强楼盖的整体性和加固钢筋混凝土框架、砖柱混合框架;也可在砖房外增设抗侧力结构减小横墙间距。
    3. 钢筋混凝土柱配筋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构套、现浇钢筋混凝土套、粘贴纤维布、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等方法加固;也可增设抗震墙减少柱承担的地震作用。
    4. 当底层柜架砖房的柜架柱轴压比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增设约束箍筋提高体积配箍率。
    5. 外墙的砖柱(墙垛)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外壁柱或内、外壁柱加固;也可增设抗震墙以减少砖柱(墙垛)承担的地震作用。
    6.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为单跨框架时,应增设框架柱形成双跨;当底层刚度较弱或有明显扭转效应时,可在底层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当过渡层刚度、承载力不满足鉴定要求时,可对过渡层的原有墙体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替换底部为钢筋混凝土墙的部分砌体墙等方法加固。

7.2.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整体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为装配式混凝土楼板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
    2. 圈梁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内墙圈梁可用钢拉杆或在进深梁端加锚杆代替;当墙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板墙进行加固且在上下两端增设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3. 当构造柱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外加柱;当墙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板墙进行加固且在对应位置增设相互可靠拉结的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外加柱。
    4. 外墙四角或内、外墙交接处的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外加柱加固。
    5. 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的措施。

7.2.3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易倒塌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按本规程第5.2. 3条的有关规定选择加固方法。

7.2.4 现有的A类底层内框架、单排柱内框架房屋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在原壁柱处增设钢筋混凝土柱形成梁柱固接的结构体系或改变结构体系。

条文说明

7.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经常遇到的抗震问题是:抗震横墙间距过大,或横墙承载力不足,或外墙(垛)的承载力不足,或底层与过渡层刚度比不满足要求,或底层为单跨框架,抗震赘余度不足。针对这些问题,确定抗震加固方案时需遵守下列原则:
    1. 抗震横墙间距符合要求而承载力不足时,采用钢筋网面层加固可提高承载力并改善结构延性,而且施工比较方便;当原墙体抗震承载力与设防要求相差太大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
    2. 抗震横墙间距超过限值,或房屋横向抗震承载力不足,应优先增设抗震墙加固,因为这种加固方法的效果最好。一般情况,增设的抗震墙可采用砖墙;当楼盖整体性较好且横向抗震承载力与设防要求相差较大时,也可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加固。
    3. 钢筋混凝土柱配筋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构套架、现浇钢筋混凝土套等方法加固柱的抗弯、抗剪和抗压能力,也可采用粘贴纤维布、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等方法提高柱的抗剪能力;也可增设抗震墙减少柱承担的地震作用。
    4. 横向抗震验算时,承载力不足的外纵墙可用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壁柱可设在纵墙的内侧或外侧,也可内外侧同时增设;仅增设外壁柱时,要采取措施加强壁柱与楼盖梁的连接。也可增设抗震墙减少砖柱(墙垛)承担的地震作用。
    5.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为单跨框架时,应增设框架柱形成双跨或结合使用功能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以增加底层刚度,同时减少框架柱承担的地震作用;当底层刚度较弱或有明显扭转效应时,可在底层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当过渡层刚度、承载力不满足鉴定要求时,可对过渡层的原有墙体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替换底部为钢筋混凝土墙的部分砌体墙等方法加固。

7.2.2 本条列举了整体性不足时可供选择的加固方法:楼面现浇层、圈梁、外加柱和托梁等。

7.2.4 由于底层内框架、单排柱内框架房屋的结构形式极为不利于抗震,存在较大抗震安全隐患,因此针对现有的A类底层内框架、单排柱内框架房屋,应结合规划拆除重建。对于暂时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应在原壁柱处增设钢筋混凝土柱形成梁柱固接的结构体系或采取增设墙体等方式改变其结构体系。

7.3 加固设计及施工

Ⅰ 壁柱加固

7.3.1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的砖柱(墙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应从底层设起,沿砖柱(墙垛)全高贯通;在楼屋盖处应与圈梁或楼、屋盖拉结;壁柱应设基础,埋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2. 壁柱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36000mm2,内壁柱的截面宽度应大于相连内框架梁的宽度。
    3. 壁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籀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在楼、屋盖标高上下各500mm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内外壁柱间沿柱高度每隔600mm,应拉通一道箍筋。

7.3.2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砖柱(墙垛)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纵向钢筋宜采用HRB400、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可采用HPB235、HRB335级热轧钢筋。
    2. 壁柱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的截面宽度不宜大于700mm,截面高度不宜小于70mm;内壁柱的截面,每侧比相连的梁宽出的尺寸应大于70mm;
        2) 内壁柱应有不少于50%纵向钢筋穿过楼板,其余的纵向钢筋可采用插筋相连,插筋上下端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插筋直径的40倍;
        3) 外壁柱与砖柱(墙垛)的连接,可按本规程第5. 3.15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3. 采用壁柱加固后形成的组合砖柱(墙垛),其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横墙间距符合鉴定要求时,加固后组合砖柱承担的地震剪力可取楼层地震剪力按各抗侧力构件的有效侧向刚度分配的值;有效侧向刚度的取值,对原有框架柱和加固后的组合砖柱不折减,对A类内框架,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可取实际值的40%,对砖抗震墙可取实际值的30%;对B类内框架,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可取实际值的30%,对砖抗震墙可取实际值的20%。
        2) 横墙间距超过规定值时,加固后的组合砖柱承担的地震剪力可按下式计算:

Ⅱ 楼盖现浇层加固

7.3.3 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时,现浇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尚应采取措施加强现浇层与原有楼板、墙体的连接。

7.3.4 增设的现浇层与原有墙、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层的分布钢筋应有50%的钢筋穿过墙体。另外50%的钢筋,可通过插筋相连,插筋两端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插筋直径的40倍;也可锚固于现浇层周边的加强配筋带中,加强配筋带应通过穿过墙体的钢筋相互可靠连接。
    2. 现浇层宜采用呈梅花形布置的L形锚筋或锚栓与原楼板相连;当原楼板为预制板时,锚筋、锚栓应通过钻孔并采用胶粘剂锚入预制板缝内,锚固深度不小于80~100mm。
    3. 施工时,应去掉原有装饰层,板面应凿毛、涂刷界面剂,并注意养护。

Ⅲ 增设面层、板墙、抗震墙、外加柱加固

7.3.5 增设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时,其材料和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5.3.1、5.3.2条的要求,其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3.3条的要求。

7.3.6 增设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时,其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的材料性能和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5.3.4、5.3.5条的要求,其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3.6条的要求。

7.3.7 增设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时,其材料和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5.3.7、5. 3. 8条的要求,其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3.9条的要求。

7.3.8 增设抗震墙加固时,其材料和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5.3.10、5.3.12条的要求,其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3.1l条的要求。

7.3.9 外加柱和圈梁的设计及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3.13~5.3.19条的规定。

7.3.10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加固后进行抗震验算时,各层的地震剪力,宜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加固后墙段抗震承载力的增强系数和有关的体系影响系数、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不同的加固方法分别取值:
    1. 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应按本规程第5.3.1、5.3.2条的规定取值。
    2. 采用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应按本规程第5.3.5条的规定取值。
    3. 采用板墙加固,应按本规程第5.3.7、5.3.8条的规定取值。
    4. 增设砖抗震墙加固,应按本规程第5.3.10条的规定取值。
    5. 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加固,应按本规程第5.3.10、5.3.12条的规定取值。

Ⅳ 框架柱加固

7.3.11 钢筋混凝土柱的加固设计及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6.3节的规定;加固后钢筋混凝土柱承担的地震剪力,可按本规程第7.3.2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条文说明

Ⅰ 壁柱加固

7.3.1、7.3.2 这两条给出了增设混凝土壁柱的构造和计算要求。壁柱加固主要适用于纵向抗震能力不足,或者横墙间距过大需考虑楼盖平面内变形导致砌体柱(墙垛)承载力不足的加固方法。使用时注意:
    1. 壁柱与多层砖房的构造柱有所不同,其截面应严格控制,其构造应能使壁柱与砖柱(墙垛)形成组合构件,按组合构件进行验算;壁柱可单面或双面设置,与砖柱四周的钢筋混凝土套也有所不同。
    2. 可采用外壁柱、内壁柱或内外侧同时设置,当需要保持外立面原貌时,应采用内壁柱。壁柱需与砖柱(墙垛)形成组合构件,按组合构件计算刚度并进行验算。
    3. 抗震加固时,对多道抗震设防的要求稍低,故加固后砖柱(墙垛)承担的地震作用少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墙体有效侧向刚度的取值比规范大些;此外,根据试验结果,提出了横墙间距超过规定值时,加固后砖柱(墙垛)受力的计算方法。
    4. 作为简化,砖柱(墙垛)用壁柱加固后按组合构件计算其抗震承载力,考虑增设的部分受力滞后,新增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需乘以0. 85的折减系数。
    其中,第7.3.2条为强制性要求。为使壁柱的加固有效,强调了以下几点:
    ①壁柱应从底层设起,沿砖柱(墙垛)全高贯通;
    ②壁柱应满足最小截面和最小纵筋、箍筋设置要求;
    ③壁柱应在楼、屋盖处与原结构拉结,并应有基础。

Ⅱ 楼盖现浇层加固

7.3.3、7.3.4 本条给出了楼盖面层加固的构造要求。
    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可使底层框架房屋满足抗震鉴定对楼盖整体性的要求。为确保现浇面层的加固有效,楼盖面层加固的细部构造,要确实加强原预制楼盖的整体性。强调了以下几点;
    ①现浇层的最小厚度不得过小;
    ②现浇层的最小分布钢筋应满足构造要求。

Ⅲ 增设面层、板墙、抗震墙、外加柱加固

7.3.5~7.3.10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采用面层、板墙和抗震墙进行加固的材料、构造、抗震验算设计及施工,直接引用了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其中,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各方向的地震作用最好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

Ⅳ 框架柱加固

7.3.11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钢筋混凝土柱采用钢构套、现浇钢筋混凝土套、纤维布进行加固的材料、构造、抗震验算及施工,直接引用了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

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8.1 一般规定

8.2 加固方法

8.3 加固设计及施工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混合排架厂房。
    注:1.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包括由屋面板、三角刚架、双梁和牛腿柱组成的锯齿形厂房;
        2. 混合排架厂房指边柱列为砖柱、中柱列为钢筋混凝土的厂房。

8.1.2 厂房的加固,应着重提高其整体性和连接的可靠性;增设支撑等构件时,应避免有关节点应力的加大和地震作用在原有构件间的重分配;对一端有山墙和体型复杂的厂房,宜采取减少厂房扭转效应的措施。

8.1.3 厂房加固后,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的抗震分析,并可采用本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8.1.4 混合排架厂房砖柱部分的加固,应符合本规程第9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1.1 本章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8章有密切联系,其适用范围相同。

8.1.2 钢筋混凝土厂房是装配式结构,抗震加固的重点与抗震鉴定的重点相同,侧重于提高厂房的整体性和连接的可靠性,而不增加原厂房的地震作用。

8.1.3 厂房加固后,各种支撑杆的截面、阶形柱上柱的钢构套等,多数可不进行抗震验算;需要验算时,内力分析与抗震鉴定时相同,均采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牛腿的钢构套可用本章的方法,其余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但采用“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替代设计规范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8.2 加固方法

8.2.1 厂房的屋盖支撑布置或柱间支撑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支撑,6、7度时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窗框代替天窗架竖向支撑。

8.2.2 厂房构件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天窗架立柱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加固立柱或增设支撑并加强连接节点。
    2. 屋架的混凝土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构套加固。
    3. 排架柱箍筋或截面形式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构套加固。
    4. 排架柱纵向钢筋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构套加固或采取加强柱间支撑系统且加固相应柱的措施。

8.2.3 厂房构件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下列加固方法:
    1. 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构造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在下柱根部增设局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套加固,但不应使柱形成新的薄弱部位。
    2. 构件的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或连接不牢固,可增设支托或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3. 墙体与屋架、钢筋混凝土柱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拉筋或圈梁加固。

8.2.4 女儿墙超过规定的高度时,宜降低高度或采用角钢、钢筋混凝土竖杆加固。

8.2.5 柱间的隔墙、工作平台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取剔缝脱开、改为柔性连接、拆除或根据计算加固排架柱和节点的措施。

条文说明

8.2.1 各种支撑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一般采取增设支撑的方法。

8.2.2 本条列举了天窗架、屋架和排架柱承载力不足时可选择的加固方法。

8.2.3 本条列举了各种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选择的加固和处理方法。

8.2.4 降低女儿墙高度是消除不利抗震因素的积极措施。试验和地震经验表明:用竖向角钢加固超高女儿墙是保证裂而不倒的有效措施。当条件许可时,可利用钢筋混凝土竖杆代替角钢,有利于建筑立面处理和维护。

8.2.5 隔墙剔缝后,应注意保证隔墙本身的稳定性。

8.3 加固设计及施工

Ⅰ 屋盖加固

8.3.1 A类厂房钢筋混凝土Ⅱ型天窗架为T形截面立柱时,其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为6、7度时,应加固竖向支撑的节点预埋件。
    2. 当为8度Ⅰ、Ⅱ类场地时,尚应加固竖向支撑的立柱。
    3. 当为8度Ⅲ、Ⅳ类场地或9度时,除按第1款的要求加固外,尚应加固所有的立柱。

8.3.2 增设屋盖支撑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有上弦横向支撑设在厂房单元两端的第二开间时,可在抗风柱柱顶与原有横向支撑节点间增设水平压杆。
    2. 增设的竖向支撑与原有的支撑宜采用同一形式;当原来无支撑时,宜采用“W”形支撑,且各杆应按压杆设计;支撑节点的高度差超过3m时,宜采用“X”形支撑。
    3. 屋架和天窗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压杆不宜大于200,当为6、7度时,拉杆不宜大于350,当为8、9度时,拉杆不宜大于300。

Ⅱ 排架柱加固

8.3.3 排架柱上柱柱顶采用钢构套加固时(见图8.3.3),钢构套的长度不应小于600mm,且不应小于柱截面高度;角钢不应小于∟63×6,钢缀板截面可按表8.3.3采用。

柱顶加固
图8.3.3 柱顶加固

表8.3.3 钢缀板截面(mm)

钢缀板截面(mm)

8.3.4 有吊车的阶形柱上柱底部采用钢构套加固时(见图8.3.4),钢构套上端应超过吊车梁顶面,且超过值不应小于柱截面高度;其角钢和钢缀板可按表8.3.4采用。

阶形柱上柱底部加固
图8.3.4 阶形柱上柱底部加固
表8.3.4 角钢和钢缀板(mm)
角钢和钢缀板(mm)

8.3.5 不等高厂房排架柱支承低跨屋盖牛腿采用钢构套加固时(见图8. 3.5),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厂房跨度不大于24m且屋面荷载不大于3.5kN/m2 时,钢缀板、钢拉杆和钢横梁的截面,A类厂房可按表8.3.5采用,B类厂房可按表8.3.5增加15%采用。
    2. 不符合上述条件且为8、9度时,钢缀板、钢拉杆的截面可按下列公式计算,钢横梁的截面面积可按钢拉杆截面面积的5倍采用。

柱牛腿加固
图8.3.5 柱牛腿加固
(a)钢拉杆加固 ; (b)钢缀板加固


表8.3.5 A类厂房的钢构套杆件截面
A类厂房的钢构套杆件截面
高低跨上柱底部加固
图8.3.6 高低跨上柱底部加固

表8.3.6 A类厂房的角钢和上柱钢缀板截面(mm)
A类厂房的角钢和上柱钢缀板截面(mm)
 

8.3.7 钢构套加固的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6.3. 6条的规定。

Ⅲ 柱间支撑加固

8.3.8 增设钢筋混凝土套加固下柱支撑的下节点时(见图8.3.8),应符合下列要求:

柱根部加固
图8.3.8 柱根部加固

    1. 混凝土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宜比原柱的混凝土强度提高一个等级;厚度不宜小于60mm且不宜大于100mm,并应与基础可靠连接;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箍筋应封闭,其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lOOmm。
    2. 加固后,柱根沿厂房纵向的抗震受剪承载力可按整体构件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新增的混凝土和钢筋强度应乘以0.85的折减系数。
    3. 施工时,原柱加固部位的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清除酥松杂质,灌注混凝土前应用水清洗并保持湿润。

8.3.9 增设柱间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增设的柱间支撑应采用型钢;对于A类厂房,上柱支撑的长细比,当为8度时不应大于250,当为9度时不应大于200;下柱支撑的长细比,当为8度时不应大于200,当为9度时不应大于150;对于B类厂房,上柱支撑的长细比,当为7度时不应大于250,当为8度时不应大于200,当为9度时不应大于150;下柱支撑的长细比,当为7度时不应大于200,当为8、9度时不应大于150。
    2. 柱间支撑在交叉点应设置节点板,斜杆与该节点板应焊接;支撑与柱连接的端节点板厚度,对于A类厂房,当为8度时不宜小于8mm,当为9度时不宜小于10mm。对于B类厂房,当为7~9度时不宜小于10mm。
    3. 柱间支撑开间的基础之间宜增加水平压梁。

Ⅳ 封檐墙和女儿墙加固

8.3.10 封檐墙、女儿墙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角钢或钢筋混凝土竖杆,应设置在厂房排架柱位置处的墙外(见图8.3.10)。

女儿墙加固
图8.3.10 女儿墙加固

    2. 钢材可采用Q235,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C20,钢筋宜采用HPB235级钢筋。
    3. 无拉结且高度不超过1.5m时,对A类厂房,竖向角钢可按表8.3. 10—1选用,钢筋混凝土竖杆可按表8.3.10-2选用;对B类厂房,角钢和钢筋的截面面积宜相应增加15%。
    4. 竖向角钢或钢筋混凝土竖杆应与柱顶或屋架节点可靠连接,出入口上部的女儿墙尚应在角钢或竖杆的上端设置联系角钢。

表8.3.10-1 A类厂房的竖向角钢

A类厂房的竖向角钢
表8.3.10-2 A类厂房的钢筋混凝土竖杆截面和配筋
A类厂房的钢筋混凝土竖杆截面和配筋

条文说明

Ⅰ 屋盖加固

8.3.1 本条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8.2节的鉴定要求相呼应,规定了不同烈度下Ⅱ形天窗架T形截面立柱的加固处理:节点加固、有支撑的立柱加固和全部立柱加固。

8.3.2 增设的竖向支撑与原有支撑形式相同,有利于地震作用的均匀分配。
    当支撑全部为新增时,W形的刚度较好,但支撑高大于3m时,其腹杆较长,需要较大的截面尺寸,改用X形比较经济。

Ⅱ 排架柱加固

8.3.3~8.3.7 这几条规定了采用钢构套加固排架柱各部位的设计及施工,本次修订增加了对B类厂房的加固要求。
    1. 柱顶加固构件的截面尺寸,系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抗剪箍筋的要求,考虑加固现有建筑时需引入“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分别给出A、B类厂房加固的简图和构件的选用表,用于柱截面宽度不大于500mm的情况。
    2. 单层厂房中,有吊车的阶形柱上柱的底部或吊车梁顶标高处,以及高低跨的上柱,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容易产生水平断裂破坏。这种震害在8度时较多,高于8度时更为严重。因此,提供了8、9度时加固的简图和所用的角钢、钢缀板的截面尺寸。
    3. 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不足以承受地震下的水平拉力时,不足部分由钢构套的钢缀板或钢拉杆承担,其值可根据牛腿上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压力设计值和纵向受力钢筋的截面面租,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规定的方法求得。钢缀板、钢拉杆截面验算时,考虑钢构套与原有牛腿不能完全共同工作,将其承载力设计值乘以0.75的折减系数。本规程据此提供了不同烈度、不同场地的截面选用表,以减少计算工作。

Ⅲ 柱间支撑加固

8.3.8 本次修订对个别文字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排架柱底部时,其抗震承载力验算的方法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相同,按偏压构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公式不再重复。考虑到混凝土套的受力滞后于原排架柱,需将新增部分的抗震承载力乘以0. 85的折减系数。

8.3.9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B类厂房的加固要求,补充了对柱间支撑开间的基础之间增加水平压梁的加固要求,使支撑的内力对基础的影响尽可能小。
    增设柱间支撑时,需控制支撑杆的长细比,并采取有效的方法提高支撑与柱连接的可靠性。

Ⅳ 封檐墙和女儿墙加固

8.3.10 厂房的女儿墙、封檐墙,在7度时就可能出现震害,但适当加固后则效果明显。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B类厂房的加固要求。
    表8.3.10-1和表8.3.10-2系按材料为Q235角钢、C20混凝土和HPB235钢筋得到的。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9.1 一般规定

9.2 加固方法

9.3 加固设计及施工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砖柱(墙垛)承重的单层厂房和砖墙承重的单层空旷房屋。
    注:单层厂房包括仓库、泵房等,单层空旷房屋指影剧院、礼堂、食堂等。

9.1.2 单层砖柱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加固方案,应有利于砖柱(墙垛)抗震承载力的提高、屋盖整体性的加强和结构布置上不利因素的消除。

9.1.3 当现有的A、B类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超出砌体墙承重的适用范围时,宜改变结构体系或提高构件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的约束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的相应要求。

9.1.4 房屋加固后,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的抗震分析,并可采用本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构件的抗震验算。

9.1.5 混合排架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应按本规程第8章的有关要求加固;附属房屋应根据其结构类型按本规程相应章节的有关要求加固,但其与车间或大厅相连的部位,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并应计入相互间的不利影响。

条文说明

9.1.1 本章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9章有密切联系,对多孔砖和其他烧结砖、蒸压砖砌筑的单层房屋的抗震加固,根据试验结果和震害经验,本章的规定可供参考。

9.1.2 本条强调了单层砖柱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加固的重点。
    单层空旷房屋指影剧院、礼堂、餐厅等空间较大的公共建筑,往往是由中央大厅和周围附属的不同结构类型房屋组成的以砌体承重为主的建筑。这种建筑的使用功能要求较高,加固难度较大,需要针对存在的抗震问题,从结构体系上予以改善。需要注意:
   1. 大厅的抗震能力主要取决于砖柱(墙垛),要防止加固后砖柱刚度增大导致地震作用显著增加,而砖柱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仍然不足。例如,正确选择钢筋网砂浆面层的材料强度、厚度和配筋,使形成的组合砖柱,刚度的增加可小于承载力的增加,达到预期的效果。
    2. 为减少大厅砖柱的地震作用,要充分利用两端墙体形成空间工作体系,加固方案应有利于屋盖整体性的加强。
    3. 单层空旷房屋的空间布置高低起落,平面布置复杂,毗邻的建筑之间通常不设防震缝;抗震上不利因素较多,在加固设计的方案选择时,应有利于消除不利因素,例如,采用轻质墙替换砌体隔墙、山墙山尖或将隔墙与承重构件间改为柔性连接等,可减少结构布置上对抗震的不利因素。

9.1.3 针对砖墙承重的空旷房屋适用范围的限制,当按鉴定结果的要求,需要采用钢筋混凝土柱、组合柱承重时,则加固应增设相关构件、改变结构体系或采取既提高墙体(垛)承载力又提高延性的措施,达到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相应要求。

9.1.5 本条要求,大厅的混合排架结构、附属房屋的加固,应分别符合相应结构类型的要求。震害经验和研究分析表明,单层空旷砖房与其附属房屋之间的共同工作和相互影响是很明显的,抗震加固和抗震鉴定一样,需予以重视。

9.2 加固方法

9.2.1 砖柱(墙垛)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6、7度时或抗震承载力低于要求在30%以内的轻屋盖房屋,可采用钢构套加固。
    2. 乙类设防,或8、9度的重屋盖房屋或延性、耐久性要求高的房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壁柱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3. 除本条第1、2款外的情况,可增设钢筋网面层与原有柱(墙垛)形成面层组合柱加固。
    4. 独立砖柱房屋的纵向,可增设到顶的柱间抗震墙加固。

9.2.2 房屋的整体性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屋盖支撑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支撑。
    2. 构件的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或连接不牢固时,可增设支托或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3. 墙体交接处连接不牢固或圈梁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圈梁加固。
    4. 大厅与前后厅、附属房屋的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圈梁加固。
    5. 舞台口大梁的支承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网砂浆面层组合柱、钢筋混凝土壁柱等加固。

9.2.3 局部的结构构件或非结构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舞台的后墙平面外稳定性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壁柱、工作平台、天桥等构件增强其稳定性。
    2. 悬挑式挑台的锚固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宜增设壁柱减少悬挑长度或增设拉杆等加固。
    3. 高大的山墙山尖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轻质隔墙替换。
    4. 砌体隔墙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将砌体隔墙与承重构件间改为柔性连接。
    5. 舞台口大梁上部的墙体、女儿墙、封檐墙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按本规程第8.2.4、8.3.10条的规定处理。

条文说明

9.2.1 提高砖柱(墙垛)承载力的方法,根据试验和加固后的震害经验总结,要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壁柱和混凝土套加固,其承载力、延性和耐久性均优于钢筋砂浆面层加固,但施工较复杂且造价较高。一般在乙类设防时和8、9度的重屋盖时采用。
    钢构套加固,着重于提高延性和抗倒塌能力,但承载力提高不多,适合于6、7度和承载力差距在30%以内时采用。

9.2.2 本条列举了提高整体性的加固方法,如采用增设支撑、支托、圈梁加固。
    本次修订,尽可能明确单层空旷房屋大厅的相应加固方法。

9.2.3 砌体的山墙山尖,最容易破坏且因高度大使加固施工难度大;震害表明,轻质材料的山尖破坏较轻,特别在高烈度时更为明显;实践说明,高大墙体除采用增设扶壁柱加固外,山墙的山尖改为轻质材料,是较为经济、简便易行的;
    空旷房屋大厅舞台口大梁上部的墙体,与单层工业厂房的悬墙受力状态接近,可采用类似的加固方法。

9.3 加固设计及施工

Ⅰ 面层组合柱加固

9.3.1 增设钢筋网砂浆面层与原有砖柱(墙垛)形成面层组合柱时,面层应在柱两侧对称布置;纵向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空隙不应小于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或圈梁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柱两侧面层沿柱高应每隔600mm采用φ6的封闭钢箍拉结。

9.3.2 增设面层组合柱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见图9.3.2):

面层组合柱加固墙垛
图9.3.2 面层组合柱加固墙垛

    1. 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宜采用M10,钢筋宜采用HPB235级钢筋。
    2. 面层的厚度可采用35~45mm。
    3. 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应小于50mm;水平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4mm,间距不应大于400mm,在距柱顶和柱脚的500mm范围内,间距应加密。
    4. 面层应深入地坪下500mm。

9.3.3 面层组合柱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7、8度区的A类房屋,轻屋盖房屋组合砖柱的每侧纵向钢筋分别不少于3φ8、3φ10,且配筋率不小于0. 1%,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2. 加固后,柱顶在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位移可按下式计算:


表9.3.3 基本周期的折减系数
基本周期的折减系数

    4. 面层组合柱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的规定进行。其中,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采用;增设的砂浆(或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A、B类房屋的原结构材料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采用。

9.3.4 面层组合柱的施工,宜符合本规程第5.3.3条的有关要求。

Ⅱ 组合壁柱加固

9.3.5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或套与原有砖柱(墙垛)形成组合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应在砖墙两面相对位置同时设置,并采用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在砖柱(墙垛)周围设置钢筋混凝土套遇到砖墙时,应设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壁柱或套应设基础,基础的横截面面积不得小于壁柱截面面积的一倍,并应与原基础可靠连接。
    2. 壁柱或套的纵向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净距不应小于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或圈梁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
    3. 壁柱或套加固后按组合砖柱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但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9.3.6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柱(墙垛)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和套的混凝土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C20;钢筋宜采用HRB335级或HPB235级热轧钢筋。
    2. 采用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砖墙(见图9.3.6a)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柱(墙垛)(见图9.3.6b)时,其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柱和套的厚度宜为60~120mm;
        2) 纵向钢筋宜对称配置,配筋率不应小于0. 2%;
        3) 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4mm且不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0%,间距不应大于400mm且不应大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0倍,在距柱顶和柱脚的500mm范围内,其间距应加密;当柱一侧的纵向钢筋多于4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或拉结筋;
        4) 钢筋混凝土拉结腹杆沿柱高度的间距不宜大于壁柱最小厚度的12倍,配筋量不宜少于两侧壁柱纵向钢筋总面积的25%;
        5) 壁柱或套的基础埋深宜与原基础相同,当有较厚的刚性地坪时,埋深可浅于原基础,但不宜浅于室外地面下500mm。

砖柱(墙垛)加固
图9.3.6 砖柱(墙垛)加固
(a)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砖墙 (b)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柱(墙垛)

    3. 采用壁柱或套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本规程第9.3.3条的有关规定,钢筋和混凝土的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A、B类房屋的材料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采用。

Ⅲ 钢构套加固

9.3.7 增设钢构套加固砖柱(墙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构套的纵向角钢不应小于∟56× 5。角钢应紧贴砖砌体,下端应伸入刚性地坪下200mm,上端应与柱顶垫块、圈梁连接。
    2. 钢构套的横向缀板截面不应小于35mm×5mm,系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缀板或系杆的间距不应大于纵向单肢角钢最小截面回转半径的40倍,在柱上下端和变截面处,间距应加密。
    3. 对于A类房屋,当为7度时或抗震承载力低于要求在30%以内的轻屋盖房屋,增设钢构套加固后,砖柱(墙垛)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9.3.8 钢构套加固砖柱(墙垛)时,砖柱(墙垛)四角应打磨成圆角且用高强度的砂浆抹平,其施工尚宜符合本规程第6.3.6条的有关规定。

Ⅳ 其 他

9.3.9 外加圈梁加固单层砖拄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时,其设计及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3.16~5.3.19条的有关规定。

9.3.10 女儿墙、封檐墙、舞台口大梁上部墙体的加固设计及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8.3.10条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Ⅰ 面层组合柱加固

9.3.1~9.3.4 这几条规定面层加固砖柱(墙)形成组合柱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构造及施工。其中,第9.3.1条是强制性要求。
    1. 计算组合砖柱的刚度时,加固面层与砖柱视为组合砖柱整体工作,包括面层中钢筋的作用。因为计算和试验均表明,钢筋的作用是显著的。
    确定组合砖柱的计算高度时,对于9度地震,横墙和屋盖一般有一定的破坏,不具备空间工作性能,屋盖不能作为组合砖柱的不动铰支点,只能采用弹性方案;对于8度地震,屋盖结构尚具有一定的空间工作性能,因而可采用弹性和刚弹性两种计算方案。
    必须指出,组合砖柱计算高度的改变,不会对抗震承载力验算结果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因为抗震承载力验算时亦采用同一个计算高度。同时,对组合砖柱的弯矩和剪力,亦应乘以考虑空间工作的调整系数。
    2. 对T形截面砖柱,为了简化侧向刚度计算而不考虑翼缘,当翼缘宽度不小于腹板宽度5倍时,不考虑翼缘将使砖柱刚度减少20%以上,周期延长10%以上。因而相应的计算周期需予以折减。
    当然,对钢筋混凝土屋架等重屋盖房屋,按铰接排架计算的周期,尚应再予以折减。
    3. 试验研究和计算表明,面层材料的弹性模量及其厚度等,对组合砖柱的刚度值有很大的影响,因而面层不宜采用较高强度等级的材料和较大的厚度,以免地震作用增加过大。
    由于水泥砂浆的拉伸极限变形值低于混凝土的拉伸极限值较多,容易出现拉伸裂缝,为了保证组合砖柱的整体性和耐久性,规定砂浆面层内仅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HPB235级钢筋。
    4. 对加固组合砖柱拉结腹杆的间距、拉结腹杆的横截面尺寸及其配筋的规定,是考虑到使它们能传递必要的剪力,并使组合砖柱两侧的加固面层能整体工作。
    5. 震害表明,刚性地坪对砖柱等类似构件的嵌固作用很强,使其破坏均在地坪以上一定高度处。因而对埋入刚性地坪内的砖柱,其加固面层的基础埋深要求可适当放宽,即不要求与原柱子有同样的埋深。

Ⅱ 组合壁柱加固

9. 3.5、9.3.6 这两条给出了增设混凝土壁柱加固的构造和计算要求;其中,第9.3.5条是强制性要求。采用壁柱和混凝土套加固,其承载力、延性和耐久性均优于钢筋砂浆面层加固。
    壁柱加固要有效,加固的细部构造应确保壁柱与砖墙形成组合构件,本规程中给出了示意图,强调了以下几点:
    ①控制最小配筋率和配箍及钢筋与砖墙表面的距离;
    ②加强壁柱纵向钢筋在上下端与原结构连接件的连接;
    ③壁柱下应设置基础,并控制基础的截面;
    ④按组合截面计算承载力时,应考虑应力滞后,将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乘以折减系数。

Ⅲ 钢构套加固

9.3.7 本条给出了增设钢构套加固砖垛的构造要求。
    1. 钢构套加固,构件本身要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以控制砖柱的整体变形和保证钢构套的整体强度;加固着重于提高延性和抗倒塌能力,但承载力提高不多,适合于6、7度和承载力差距在30%以内时采用,一般不作抗震验算。
    2. 钢构套加固砖垛的细部构造应确实形成砖垛的约束,为确保钢构套加固能有效控制砖柱的整体变形,纵向角钢、缀板和拉杆的截面应使构件本身有足够的刚度和承载力,其中,横向缀板的间距比钢结构中相应的尺寸大,因不要求角钢肢杆充分承压,且角钢紧贴砖柱,不像通常的格构式组合钢柱中能自由地失稳。
    3. 构件需具有一定的腐蚀裕度,以具备耐久性。
    采用本方法需注意以下几点:
        ①钢构套角钢的上下端应有可靠连接;
        ②钢构套缀板在柱上下端和柱变截面处,间距应加密。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10.1 木结构房屋

10.2 土石墙房屋

10.1 木结构房屋

10.1.1 本节适用于中、小型木结构房屋,其构架类型和房屋的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10.1.2 木结构房屋的抗震加固,应提高木构架的抗震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轻屋盖重力、加固木构架、加强构件连接、增设柱间支撑、增砌砖抗震墙等措施。增设的柱间支撑或抗震墙在平面内应均匀布置。

10.1.3 木结构房屋抗震加固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0.1.4 木构架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旧式木骨架的构造形式不合理时,应增设防倾倒的杆件。
    2. 穿斗木骨架的柁柱连接未采用银锭榫和穿枋时,应采用铁件和附木加固;当榫槽截面占柱截面大于l/3时,可采用钢板条、扁钢箍、贴木板或钢丝绑扎等加固。
    3. 康房底层柱间应采用斜撑或剪刀撑加固,且不宜少于2对。
    4. 木构架倾斜度超过柱径的l/3且有明显拔榫时,应先打牮拨正,后用铁件加固;亦可在柱间增设抗震墙并加强节点连接。
    5. 当为9度且明柱的柱脚与柱基础无连接时,宜采用铁件加固。

10.1.5 木构件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构件截面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或明显下垂时,应增设构件加固,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有构件可靠连接。
    2. 木构件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增设构件的截面尺寸,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且应与原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裂缝时可采用铁箍加固。
    3. 当木柱柱脚腐朽时,可采用下列方法加固:
        1)腐朽高度大于300mm时,可采用拍巴掌榫墩接(见图101..5);墩接区段内可用两道8号钢丝捆扎,每道不应少于4匝;当为8、9度时,明柱在墩接接头处应采用铁件或扒钉连接;
        2)腐朽高度不大于300mm时,应采用整砖墩接;砖墩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拍巴掌榫墩接
图10.1.5 拍巴掌榫墩接

10.1.6 砖墙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空臌、酥碱、歪闪或有明显裂缝时,应拆除重砌。当为8度时,砖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当为9度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2. 增砌的隔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度不大于3.0m,长度不大于5.0m的隔墙,可采用120mm砖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宜采用M1.0;
        2)高度大于3.0m,长度大于5.0m的隔墙,应采用240mm砖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0.4;
        3)当为9度时,沿墙高每隔1.0m应设一道长700mm的2φ6钢筋或8号钢丝与柱拉结;
        4)当为8、9度时,墙顶应与柁(梁)连接;
        5)增砌的隔墙应有基础。
    3. 增设的轻质隔墙,上下层宜在同一轴线上,墙底应设置底梁并与柱脚连接,墙顶应与梁或屋架连接,隔墙的龙骨之间宜设置剪刀撑或斜撑。
    4. 柁、梁上增设的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墙;原有的砖、土坯山花应拆除,更换为轻质墙。

10.1.7 无锚固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小烟囱,应拆除、降低高度或采取加固措施。

条文说明

    本节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10.1节有密切的联系。主要适用于不符合其要求的穿斗木构架、旧式木骨架、木柱木屋架、柁木檩架和康房的加固。
    木结构房屋的震害表明,木结构是一种抗震能力较好的结构形式。只要木构件不腐朽、不严重开裂、不拔榫、不歪斜,且与围护墙有拉结,即使在高烈度区,仅有破坏轻微的实例。因此,木结构房屋抗震加固的重点是木结构的承重体系。只要地震时构架不倒,就会减轻地震造成的损失,达到墙倒屋不塌的目标。
    木结构房屋的加固方法包括:
    1. 对构造不合理的木构架,采取增设杆件的方法加固,见图3~图7。
    2. 木构架歪斜,采用打牮拨正、增砌抗震墙的措施。

增设屋架间钢拉杆和剪刀撑
图3 增设屋架间钢拉杆和剪刀撑
增设木梁柱间拉结铁件
图4 增设木梁柱间拉结铁件
增设檩、梁拉结铁件
图5 增设檩、梁拉结铁件
增设木构件
图6 增设木构件

 

增设构件加固腊钎瓜柱
图7 增设构件加固腊钎瓜柱

    3. 木构件的截面过细、腐朽、严重开裂,采用更换、增附构件的方法加固,见图8~图10。

木檩下垂增设拉杆加固
图8 木檩下垂增设拉杆加固
钉木夹板嵌入后檐墙加固悠悬柁
图9 钉木夹板嵌入后檐墙加固悠悬柁
屋架之承长度不足用托木加固
图10 屋架之承长度不足用托木加固

    4. 木构件的节点松动,采用加铁件连接的方法加固。
    5. 木构架与围护墙体之间的连接,可采用加墙缆拉结的方法加固。
    木构架房屋抗震加固中新增构件的截面尺寸,可按静载作用下选择的截面尺寸采用,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附录G提供的木构件尺寸。但新旧构件之间要加强连接。

10.2 土石墙房屋

10.2.1 本节适用于6、7度时村镇土石墙承重房屋,其墙体的类型和房屋的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10.2.2 土石墙房屋的加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固墙体、加强墙体连接、减轻屋盖重力等措施。

10.2.3 土石墙承重房屋抗震加固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0.2.4 墙体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严重酥碱、空臌、歪闪,应拆除重砌。
    2. 前后檐墙外闪或内外墙无咬砌时,宜采用打摽(见图10.2.4)或增设扶墙垛等方法加固。
    3. 横墙间距超过规定时,宜增砌横墙并与檐墙拉结,或采取增强整体性的其他措施。

打摽方法
图10.2.4 打摽方法


    4. 防潮碱草已腐烂时,宜更换。

10.2.5 屋盖木构件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构件截面不符合鉴定要求或明显下垂时,应增设构件加固,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有的构件可靠连接。
    2. 木构件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新增构件的截面尺寸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要求,且应与原有的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的裂缝可采用铁箍加固。
    3. 木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增设支托或夹板、扒钉连接。
    4. 尽端三花山墙与排山柁无拉结时,宜采用扒墙钉拉结(见图10.2.5)。

扒墙钉
图10.2.5 扒墙钉

10.2.6 屋顶草泥过厚时,宜结合维修减薄。

10.2.7 房屋易损部位的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柁眼(山花)的土坯和砖砌体,应拆除或改用苇箔、秫秸箔墙等材料。
    2. 当出屋顶烟囱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在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拆除、降低高度或采取加固措施。

条文说明
    本节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10.2节和第10.3节有密切的联系。主要适用于6、7度时不符合其鉴定要求的村镇土石墙房屋的抗震加固。
    土石墙房屋加固的重点是墙体的承载力和连接。侧重于采用就地取材、简易可行的方法,如拆除重砌,增附构件,设墙缆、铁箍、钢丝等拉结,用苇箔、秫秸等轻质材料替换等。
    四川省羌族民居—羌房,与毛片石房屋的情况有些类似,本节的规定可有些参考价值,需要针对地区的特点,在地方规程中进一步具体化。

11 烟囱和水塔

11.1 烟囱

11.2 水塔

11.1 烟囱

Ⅰ 一般规定

11.1.1 本节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其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11.1.2 砖烟囱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扁钢构套加固;钢筋混凝土烟囱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可采用现浇或喷射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11.1.3 烟囱加固时,高度不超过50m的砖烟囱及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高度不超过100m的钢筋混凝土烟囱,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1.1.4 地震时有倒塌伤人危险且无加固价值的烟囱应拆除。

Ⅱ 砖烟囱加固设计及施工

11.1.5 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砖烟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宜采用M10。
    2. 面层厚度可为40~60mm,顶部应设钢筋混凝土圈梁。
    3. 面层的竖向和环向钢筋,对于A类烟囱,应按表11. 1. 5选用,当为6度时可按7度选用,但竖向钢筋直径可减少2mm,环向钢筋间距可采用300mm;对于设防烈度为6~8度的B类烟囱,钢筋直径仍按表11.1.5选用,但竖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环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 竖向钢筋的端部应设弯钩;下端应锚固在基础或深入地面500mm下的圈梁内,上端应锚固在顶部的圈梁内。
    5. 面层的施工宜符合本规程第5.3.3条的有关规定。

表11.1.5 A类烟囱钢筋砂浆面层的竖向和环向钢筋

A类烟囱钢筋砂浆面层的竖向和环向钢筋

11.1.6 采用扁钢构套加固砖烟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烟囱实际的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实际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
    2. 竖向和环向扁钢的用量,A类烟囱可按表11.1.6选用,当为6度时可按7度选用,但竖向扁钢厚度可减少2mm;对于设防烈度为6~8度的B类烟囱,扁钢的截面面积宜比表11.1.6增加15%。
    3. 竖向扁钢应紧贴砖筒壁,且每隔1.0m应采用钢筋与筒壁锚拉,下端应锚固在基础或深入地面500mm下的圈梁内;环向扁钢应与竖向扁钢焊牢。
    4. 扁钢构套应采取防腐措施。

表11.1.6 A类烟囱扁钢构套的竖向和环向扁钢
A类烟囱扁钢构套的竖向和环向扁钢
续表 11.1.6
A类烟囱扁钢构套的竖向和环向扁钢

Ⅲ 钢筋混凝土烟囱加固设计及施工

11.1.7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钢筋混凝土烟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高于原烟囱一个等级,且不应低于C20。
    2. 钢筋混凝土套的厚度,当浇筑施工时不应小于120mm,当喷射施工时不应小于80mm。
    3. 对于A类烟囱,竖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其下端应锚入基础内;环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其间距不应大于250mm。对于B类烟囱,其竖向钢筋直径宜增加2mm,环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 钢筋混凝土套的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6.3.9条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本节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11.1节有密切的联系。主要适用于不符合其鉴定要求的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的抗震加固。本次修订,明确区分A、B类烟囱加固要求的不同。
    砖烟囱抗震承载力不足或砖烟囱顶部配筋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扁钢构套加固。钢筋混凝土烟囱可采用喷射混凝土加固。砖烟囱也可采用喷射混凝土加固。喷射混凝土的加固效果较好,但常受施工机具等条件的限制,且材料消耗较多。加固方案需按合理、有效、经济的原则确定。
    面层加固中,竖向钢筋在烟囱根部要有足够的锚固,以避免加固后的烟囱在地震时根部出现弯曲破坏。加固的钢筋用量系按设计规范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后提出的,因此,现有烟囱的砖强度等级为MUl0且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时,可不作抗震验算。
    扁钢构套加固中,扁钢的厚度,除满足抗震强度要求外,还考虑了外界环境条件下钢材的锈蚀。竖向扁钢在烟囱根部要有足够的锚固,以避免加固后的烟囱在地震时根部出现弯曲破坏。加固的扁钢用量系按设计规范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后提出的,其中,考虑扁钢在外界环境条件下的锈蚀影响,采用了0.6的折减系数。同样,现有砖烟囱,砖强度等级为MUl0且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时,可不作抗震验算。
    对于钢筋混凝土烟囱,按鉴定的要求,当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且高度不超过100m,不需要进行抗震验算,仅需符合构造鉴定要求。因此,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也仅规定构造要求。

11.2 水塔

Ⅰ 一般规定

11.2.1 本节适用于砖和钢筋混凝土的筒壁式和支架式独立水塔,其容积和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11.2.2 水塔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容积小于50m3的砖石筒壁水塔,当为7度时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可采用扁钢构套加固;容积不小于50m3的A类砖石筒壁水塔,当为7度时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可采用外加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柱或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当为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2. 砖支柱水塔,当为A类且7度时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当为B类且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高度不超过12m的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
    3. 钢筋混凝土支架水塔,当为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可采用钢构套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4. 当为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的倒锥壳水塔及9度Ⅲ、Ⅳ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筒壁水塔,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内、外套筒加固,套筒应与基础锚固并应与原筒壁紧密连成一体。
    5. 水塔基础倾斜,应纠偏复位;对整体式基础尚应加大其面积,对单独基础尚应改为条形基础或增设系梁加强其整体性。

11.2.3 按本节规定加固水塔时,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A类水塔,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抗震验算:
        1)当为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采用钢筋混凝土套或钢构套加固的砖石筒壁水塔和钢筋混凝土支架水塔;
        2)当为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采用钢筋混凝土套筒加固的倒锥壳水塔;
        3)当为9度Ⅲ、Ⅳ类场地采用钢筋混凝土内、外套筒加固的钢筋混凝土筒壁水塔。
    2. 对于B类水塔,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抗震验算:
        1)7度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采用钢筋混凝土套或钢构套加固的砖石筒壁水塔。
        2)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采用钢筋混凝土内、外 套筒加固的钢筋混凝土筒壁水塔。
    3. 水塔加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方法和材料强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应符合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钢材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70。
11.2.4 地震时有倒塌伤人危险且无加固价值的水塔应拆除。

Ⅱ 砖筒壁、砖支柱水塔的加固设计及施工

11.2.5 采用扁钢构套加固水塔砖筒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扁钢的厚度不应小5mm。
    2. 竖向扁钢不应少8根,并应紧贴筒壁,下端应与基础锚固;环向扁钢间距不应大于1.5m,并应与竖向扁钢焊牢。
    3. 扁钢构套应采取防腐措施。

11.2.6 采用外加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柱加固水塔筒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加柱不应少于4根,截面不应小于300mm×300mm,并应与基础锚固;外加圈梁可沿筒壁高度每隔4~5m设置一道,截面不应小于300mm×400mm。
    2. 对A类水塔,外加圈梁和柱的主筋不应少于4φ16,箍筋不应小于φ8,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柱节点附近的箍筋应加密。对B类水塔,主筋、箍筋的直径均应增加2mm。

11.2.7 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水塔的砖筒壁或砖支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面层的厚度可采用40~60mm。
    2. 加固砖筒壁时,竖向和环向钢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
    3. 加固砖柱的面层应四周设置,其竖向钢筋每边不应少于3φ10,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
    4. 加固的竖向钢筋应与基础锚固。

11.2.8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筒壁水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套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并应与基础锚固。
    2. 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 加固砖筒壁时,竖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环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

Ⅲ 钢筋混凝土支架水塔的加固设计及施工

11.2.9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钢筋混凝土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套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并应与基础锚固。
    2. 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高于原支架一个等级,且不应低于C20。
    3. A类水塔的混凝土支架加固,其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φ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B类水塔的混凝土支架加固,其纵向钢筋、箍筋的直径均应增加2mm。

11.2.10 采用角钢构套加固钢筋混凝土水塔支架的设计及施工,宜符合本规程第6.3. 4~6.3.6条的有关规定,并应喷或抹水泥砂浆保护层。

条文说明
    本节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11. 2节有密切的联系。主要适用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砖和钢筋混凝土筒壁式和支架式水塔的抗震加固。本次修订,明确区分A、B类水塔加固要求的不同。
    水塔的加固,要根据其结构形式和设防烈度、场地的不同,分别采用扁钢构套、钢筋网砂浆面层、圈梁和外加柱及钢筋混凝土套加固;对基础倾斜度超过鉴定要求的水塔,需采取纠偏和加固措施后方可继续使用。
    这里仅提出各种加固设计要求,有关的施工要求可参照本规程中各类建筑结构相应加固方法的有关条款。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4.《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6.《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7.《钢丝镀锌层》GB/T 15393
    8.《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 907

最新修改于: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