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4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 XF480.4-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4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 XF480.4-200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4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
Rules for testing of fire safety signs—
Part 4:Retroreflective fire safety signs
GA 480.4-2004
Part 4:Retroreflective fire safety signs
GA 480.4-2004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时间: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时间:2004年10月1日
GA 480的本部分第4、5、7、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A 480《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是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和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配套标准,对消防安全标志产品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以作为对生产和市场进行管理的技术法规。
根据目前常见类型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GA 480分为以下若干独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
——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第4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
——第5部分:荧光消防安全标志;
——第6部分:搪瓷消防安全标志;
——第7部分:内部发光消防安全标志;
......
......
本部分是GA 480的第4部分,本部分针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在几何尺寸、
颜色和亮度因数、逆向反射性能、色材的附着性、耐候性、耐腐蚀性、耐水性、耐冲击性和耐燃烧性等提出具体要求和试验方法,并规定了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储存等要求。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松经、刘伶凯、韩占先、迟立发、刘连喜。
1 范围
GA 480的本部分规定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适用于向公众表达消防安全信息的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A 48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766-1995 色漆和清漆 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neq ISO 4628:1980(所有部分)]
GB 2893 安全色(GB 2893-2001,neq ISO 3864:1984)
GB/T 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neq ISO 6309:1987)
GA 480.1-20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A 480.1-200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A 480的本部分。
3.1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 retroreflective fire safety sign
用逆向反射色漆印刷、喷涂或用逆向反射色膜粘贴在基材上制成的消防安全标志。在标志平面法线方向的一定角度区域内能够反射照明光线。
4 代号、型号
4.1 代号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的分类代号为:NF。
4.2 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的产品型号应采用以下形式编制:

其中每个“口”代表一位字母或数字。
表1 逆向反射材料等级代号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的外观应符合GA 480.1-2004中5.1的要求。
5.2 几何尺寸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的几何尺寸应符合GA 480.1-2004中5.2的要求。
5.3 标志的结构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的标志结构应符合GA 480.1-2004中5.3的要求。
5.4 颜色和亮度因数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中色材的颜色和亮度因数应符合GB 2893的要求。
5.5 逆向反射性能
5.5.1 逆向反射方法
按6.2.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禁止标志应全部反光或黑色符号不反光,其他部分反光;
b) 警告标志应黄色背底反光,黑色符号和边框不反光;
c) 提示标志中,图形符号较简单的标志应全部反光;图形符号较复杂的标志可采用白色符号反光,红色或绿色背底部分不反光的形式。
d) 方向辅助标志应箭头反光,红色或绿色背底部分不反光;
e) 与警告标志联用的文字辅助标志应黄色背底部分反光,黑字不反光;
f) 与禁止标志联用的文字辅助标志应全部反光;
9) 与提示标志联用的文字辅助标志应文字反光,红色和绿色背底部分不反光。
5.5.2 逆向反射系数
按6.2.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应符合下列的要求:
a) 由逆向反射色膜黏贴的标志,其表面的逆向反射系数应符合GB 2893的要求;
b) 由逆向反射色漆直接印刷、喷涂成的标志,其表面的逆向反射系数不应小于GB 2893规定值的70%。
5.6 耐候性
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刷或喷涂的标志和/或用色膜粘贴而成的标志应按GA 480.1-2004中6.6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时间为192 h,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GB/T 1766-1995评定标志表面的级别,均不得低于0级;
b) 标志的颜色和亮度因数应符合5.4要求;
c) 标志的逆向反射系数应符合5.5.2要求。
5.7 色材的附着性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色材的附着性应符合GA 480.1-2004中5.6的要求。
5.8 耐腐蚀性
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刷或喷涂的标志和/或用色膜粘贴而成的标志应按GA 480.1-2004中6.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GB/T 1766-1995评定标志表面的级别,均不得低于0级;
b) 标志的颜色和亮度因数应符合5.4要求;
c) 标志的逆向反射系数应符合5.5.2要求。
5.9 耐水性
用色漆等涂料直接印刷或喷涂的标志和/或用色膜粘贴而成的标志应按GA 480.1-2004中6.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GB/T 1766-1995评定标志表面的级别,均不得低于0级;
b) 标志的颜色和亮度因数应符合5.4要求;
c) 标志的逆向反射系数应符合5.5.2要求。
5.10 耐冲击性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的耐冲击性应符合GA 480.1-2004中5.9的要求。
5.11 耐燃烧性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的耐燃烧性应符合GA 480.1-2004中5.10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环境的一般要求
a) 环境温度:15℃~35℃;
b) 环境相对湿度:45%~75%;
c) 环境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6.2 逆向反射性能试验
6.2.1 将样品在暗室内竖直放稳后,用手电筒垂直照射标志表面,观察其反光情况。
6.2.2 用测量总不确定度不大于15%的逆向反射标志测量仪测量样品的逆向反射系数,每块标志同一颜色的反光色材测量三个不同部位,计算其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的检验分类应符合GA 480.1-2004中7.1的要求。
7.2 型式检验时机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的型式检验时机应符合GA 480.1-2004中7.2的要求。
7.3 型式检验的样品抽取方法和样品数量
7.3.1 抽样基数
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的抽样基数均不应少于50个。
7.3.2 样品抽取方法
7.3.2.1 抽样方法
采用GB/T 10111规定的方法利用随机数骰子随机抽取样品。
7.3.2.2 样品的抽取步骤
a) 随机抽取产品型号和标志名称各异的样品各一个;
b) 在基材、色材、边框和安全色各异的产品中随机加抽标志型号最大的样品各三个;
c) 若存在辅助标志,应将带有辅助标志的标志牌作为样品抽取。
7.4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应符合GA 480.1-2004中7.4要求。
7.5 不合格分类
本部分第5.1~5.4、5.7、5.10、5.11、8.1、8.2条的不合格分类见GA 480.1-2004中7.5。
其余各条的不合格分类见表2。
表2 不合格分类


7.6 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和判定准则
7.6.1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见表3,判定准则见表4。
在检验过程中,将7.3.2.2a)和b)中抽取的具有相同基材、色材的样品作为一类。每类样品中将标志型号和图形符号相同的四个样品分别作为一组,作主检样品;其他样品作为一组,作辅检样品。
7.6.2 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见表5。
表3 型式检验的检验顺序和检验项目(“ * ”为该编号试样进行该项检验)

表3(续)

表4 型式检验判定准则

表5 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


表3(续)

表4 型式检验判定准则

表5 出厂检验项目、判定准则

8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8.1 标志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A 480.1-2004中8.1的要求。
8.2 包装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A 480.1-2004中8.2的要求。
8.3 运输和储存
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的运输和储存应符合GA 480.1-2004中8.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