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GB/T51435-2021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GB/T51435-2021
前言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GB/T 51435-2021
2021年 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的公告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2021年4月9日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分类;4.收集;5.运输;6.处理。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A座,邮编:100120)。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浙江大学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敬民 刘晶昊 何品晶 陈冰 刘畅 吴东雷 陈海滨 余毅 付乾 刘勇 白云龙 张斌 童琳 胡洋 邵立明 徐长勇 宋薇 张黎 许雯佳 尹水娥 陈朱琦 罗龙明 彭玲 罗彬 张步琦 郑向群 郎洁 吕凡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聂永丰 吴文伟 金宜英 陈朱蕾 苏昭辉 王克虹 吴冰思 张安杰 杜翔 史昕龙
编制说明
1 总则
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1.0.3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技术选择应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为基础,结合技术水平、垃圾量和种类合理确定,应做到技术成熟、经济合理、便于运行、保护环境。
1.0.4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应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等规定,遵循布局合理、经济适用、方便运行的原则。
2.0.2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与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专项规划、建设相协调。
2.0.3 农村生活垃圾宜充分利用农村地区消纳途径和环境容量,根据当地政府财力、运输距离和处理设施负荷等因素,合理选择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
2.0.4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通过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确定。垃圾转运距离较短的地区,可选择“村组保洁、乡镇转运、县市处理”模式。垃圾运输距离较长的地区,可选择“村组保洁、乡镇转运和区域处理”模式。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不宜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
2.0.5 农村生活垃圾宜实施源头分类减量,减少外运出村的垃圾种类、数量和频率。
2.0.6 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露天堆放、露天焚烧,严禁向河、湖、池塘等水域倾倒垃圾,不应将未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作为建筑回填土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础建设。
2.0.7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设备的标志标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分类
3.1 一般规定3.2 分类模式与处理处置途径
3.1 一般规定
3.1.2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应遵循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符合农村实际,便于操作。
3.2 分类模式与处理处置途径
3.2.2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种类不应过多,宜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分为2类~5类,5类垃圾可为可卖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灰土、其他垃圾等。各类垃圾处理处置途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对于易腐垃圾,宜采取家庭堆肥或收集后于镇村集中堆肥等形式处理。
3 对于灰土,宜采用村庄自行就近就地回填处理,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可运至乡镇或县(市、区)填埋处置。
4 对于有害垃圾,应采用村收集、乡镇转运至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进行处理。
5 对于其他垃圾,应通过收集、运输体系运送至当地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3.2.3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应与当地农民生活方式、消费习惯、农业生产方式和处理设施相结合,选择适宜的处理模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可卖垃圾宜单独收集和处理;
3 以传统农业生产为主的村庄,易腐垃圾宜单独收集,村内就地消纳处理,形成资源化利用产品;
4 以燃煤作为取暖和炊事主要能源的村庄,灰土应单独收集,就地就近填埋处置;
5 有害垃圾应单独收集和处理。
3.2.4 经分类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途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有害垃圾应由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和处理;
3 易腐垃圾应根据实际应用情况确定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类型。经处理后形成的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收集
4.1 一般规定4.2 收集模式
4.3 收集点
4.4 收集车辆
4.5 收集站
4.1 一般规定
4.1.2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应合理布局,与后续运输和处理系统相协调。
4.2 收集模式
4.2.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模式应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居住密度、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合理选择,可采用“点—车—站”、“车—站”和“点”等模式,各类模式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较大、人口较多、垃圾产生量较大的村庄可采用“点—车—站”模式。当采用“点—车—站”模式时,应设置户用生活垃圾收集点,使用收集车将户用收集点的生活垃圾运输至收集站,再清运出村进行处理处置。
2 面积较小、管理能力较强的村庄可采用“车—站”模式。当采用“车—站”模式时,可不设置户用生活垃圾收集点,直接使用收集车定时收集生活垃圾运输至收集站,再清运出村进行处理处置。
3 垃圾清运频次较高、距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较近的村庄可采用“点”模式。当采用“点”模式时,应设置户用生活垃圾收集点,可不设置收集车和收集站,将户用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直接清运出村进行处理处置。
4.2.2 有条件的地区可定时定点收集农村生活垃圾。
4.3 收集点
4.3.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根据村庄地形、道路、建筑物分布、垃圾分类情况合理设置。村庄主要街巷两侧、村民委员会周边、公共活动场所、公交车站等人口密集或人流较大区域应设置农村生活垃圾公共收集点。
4.3.2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占地面积不宜超过2m2。
4.3.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配置垃圾桶、垃圾箱等收集容器,垃圾收集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整洁卫生,防雨、防腐、耐用、阻燃、抗老化,与周围环境协调,类型、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与后续收运车辆相匹配,有利于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装载作业;
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由专人负责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
4.3.4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按分类方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易于识别、方便投放,并应设置明显标识,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有关规定。
4.4 收集车辆
4.4.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可采用非机动车或小型机动车。车辆数量应按照垃圾产生量和收集距离配置,与前端收集和后端清运设施相匹配,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的有关规定。
4.4.2 非机动车收集方式的最大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km,小型机动车收集方式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km。
4.4.3 垃圾收集车应密闭、防腐、低噪,不应遗撒,并应定期清洗。
4.4.4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车辆作业频次应根据垃圾量、垃圾种类、季节等条件确定。易腐垃圾及含水量、有机质含量较高垃圾的收集频次不宜低于1次/d,其他种类垃圾可根据产生量合理确定收集频次。
4.4.5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垃圾收集车应具备分类收集功能。
4.5 收集站
4.5.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设置在村口或垃圾收集车辆、运输车辆易于停靠的位置,与集中居住区应保持适当距离,并应远离农田、河道、坑塘、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4.5.2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形式应根据垃圾清运量和垃圾成分合理选择,可由多个垃圾桶、封闭式垃圾箱等容器组成。
4.5.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容量应根据服务人口的数量、垃圾种类、垃圾日产生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宜采用标准容器计量,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的有关规定。
4.5.4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0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进行地面硬化,设置通风、除尘、除臭、隔声等环境保护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的有关规定。
2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规模超过20t/d的,宜采用具备压缩功能的设备。
4.5.5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应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维护,保持站内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应定期消毒、杀虫、灭鼠。
4.5.6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及运行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要求,并应与后续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方式相匹配。
5 运输
5.1 一般规定5.2 运输模式
5.3 运输车辆
5.4 转运站
5.1 一般规定
5.1.1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在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专项规划指导下建设或配置。
5.1.2 应根据村庄分布、人口密度、道路情况、地形状况,以及运输距离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运输模式和运输路线。
5.1.3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频次应根据垃圾种类、产生量,结合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垃圾转运站等配套设施能力确定。
5.1.4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分类运输农村生活垃圾,不得混装运输。
5.2 运输模式
5.2.1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包括直运模式、转运两种模式。
5.2.2 采用直运模式的,乡镇可不设置转运站,收集点(站)的垃圾直接由运输车运送至生活垃圾处理地。
5.2.3 采用转运模式的,乡镇应设置转运站。收集点(站)的垃圾首先运输至转运站,再集中运输至处理设施。




5.3 运输车辆
5.3.1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依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的垃圾装载容器类型,以及垃圾运输量、运输运距、道路情况等因素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至转运站的运输车辆额定荷载不宜小于2t。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或转运站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输车辆额定荷载不宜小于5t。
2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数量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清运频次确定。
5.3.2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密闭,防止垃圾沿途遗撒、滴漏。采用敞口式运输车辆运输时,应用苫布、网布等进行遮盖。采用直运模式的宜采用压缩式运输车。
5.3.3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并应固定停放场所,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标志标识清晰。
5.4 转运站
5.4.1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应由县、市统筹规划安排。
5.4.2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有关规定。
5.4.3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污水宜沉淀后直接排入污水管网。对不能排入污水管网的,转运站应设置污水收集池,并定期清运处理。
5.4.4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的通风、降尘、除臭、降噪等装置应进行及时维护、保养。
6 处理
6.1 一般规定6.2 小型卫生填埋场
6.3 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6.4 生物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采用成熟、经济、环保的技术,最终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目标。
6.1.2 农村生活垃圾应优先纳入县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现有处理设施容量不足时应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农村生活垃圾暂不具备统筹处理的情况下,所在镇或相邻镇可合建小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或区域性焚烧设施进行处理。
6.1.3 小型卫生填埋场、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6.1.4 危险废物、有害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及建筑垃圾不应在小型卫生填埋场、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生物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6.1.5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进行分类处理。
6.2 小型卫生填埋场
6.2.1 小型卫生填埋场宜相邻乡镇区域统筹建设。
6.2.2 小型卫生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且不应小于20万m³,填埋库区单位面积库容不应小于8m³/㎡。
6.2.3 小型卫生填埋场选址、设计、建设、作业与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执行
6.2.4 填埋库区污水收集系统应包括导流层、盲沟、集液井(池)、泵房、调节池及污水水位监测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盲沟坡度应保证污水能快速通过污水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干管进入调节池,纵向、横向坡度不宜小于1%;
2 集液井(池)宜按库区分区情况设置,并宜设在填埋库区外侧;
3 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3个月的污水处理量,可采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防渗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宜设置高密度聚乙烯膜覆盖系统,覆盖系统设计应保障覆盖膜顶面的雨水导排和膜下的沼气导排顺畅,以及池底污泥能够清理;
4 库区污水水位应控制在污水导流层内,污水处理后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5 填埋场防洪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的规定。防洪标准应按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设计,按100年一遇洪水水位校核。
6.2.6 填埋库区雨污分流系统应阻止未作业区域的汇水流入垃圾堆体,应根据填埋库区分区和填埋作业工艺进行设计。
6.2.7 填埋场封场设计应考虑堆体整形与边坡处理、封场覆盖结构类型、填埋场生态恢复、土地利用与水土保持、堆体的稳定性等因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封场覆盖由下至上依次应为:支撑及排气层(可选择层)、防渗层、排水层与植被层;
2 填埋场封场覆盖后,应及时采用植被逐步实施生态恢复,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 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污水导排和处理、填埋气体导排、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体达到稳定。
6.2.8 小型卫生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有关规定。
6.2.9 小型卫生填埋场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的有关规定。
6.2.10 小型卫生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评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的有关规定。
6.2.11 对于暂时没有能力将生活垃圾集中到达标的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可就近采用简易填埋处理。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简易填埋场选址宜选择在土层厚、地下水位较深、远离居住和人口聚集区、地质较稳定的地方;
2 简易填埋场可选用自然防渗方式,填埋库区底部自然黏性土层厚度不宜小于2m、边坡黏性土层厚度宜大于0.5m,且黏性土渗透系数不宜大于1.0×10-5cm/s;
3 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简易的截洪、排水沟,防止雨水侵入,填埋垃圾时应及时对垃圾覆土。

6.3 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6.3.1 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和工艺技术路线,应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垃圾产生量与特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方面合理确定、选择。
6.3.2 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焚烧线年可利用时间不应小于8000h,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6.3.3 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应小于2s。
6.3.4 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必须配置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应具有酸性气体脱除、除尘、重金属脱除、二噁英类脱除和氮氧化物脱除的功能。烟气净化系统设计排放指标应符合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放标准。
6.3.5 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有关规定。
6.3.6 焚烧炉底灰渣经浸出毒性检测达标后,可按一般固体废物直接送填埋场处理或用作铺路材料或其他建筑材料。
6.3.7 焚烧飞灰应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6.3.8 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的有关规定进行运行监管。
6.3.9 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等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自检、运行质量监管监测、环境质量监督监测三个层次的监测系统,保障垃圾焚烧质量和焚烧厂安全稳定运行。
6.3.10 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行管理评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 137的规定。
6.4 生物处理
6.4.2 生物处理工程根据服务范围可分为分户处理、单村处理和多村联合处理模式。分户处理可采用沼气池、家庭堆肥;单村处理可采用沼气池、堆肥设施设备;多村联合处理可采用机器成肥或设施堆肥处理。
6.4.5 家庭堆肥可采取简易围栏堆肥形式,用木材、竹材将堆肥空间围成1m³立方体或圆柱体,堆肥时间不宜少于2个月。
6.4.10 生物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6、《生活垃圾堆肥厂评价标准》CJJ/T 172和《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防洪标准》GB 50201
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
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
4 《户用沼气池设计规范》GB/T 4750
5 《户用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规范》GB/T 4751
6 《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 4752
7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8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9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10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11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
1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
13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6
1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
15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
16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
17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 137
18 《生活垃圾堆肥厂评价标准》CJJ/T 172
1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
20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
21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
22 《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CJ/T 227
23 《户用沼气池材料技术条件》NY/T 2450
24 《户用沼气池运行维护规范》NY/T 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