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50222-1995
【已作废】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50222-199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evention in design of interior decoration of buildings
GB 50222-19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关于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第29号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3.1.15A条、第3.1.18条、第3.2.3条、第3.3.2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evention in design of interior decoration of buildings
GB 50222-19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关于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第29号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4月
2001年4月
关于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22号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4月13日
1999年4月13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18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建标[1995]181号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3月29日
1995年3月29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吉林省建筑设计院、轻工业部上海轻工业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的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建筑内部装修设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具体的火灾教训并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相关的标准与文献资料,提出了本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以及大专院校等方面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三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民用建筑、工业建筑、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安外小黄庄;邮政编码:100013),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轻工业部上海轻工业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陈嘉桢 李引擎 孟小平 马道贞
潘 丽 黄德龄 李庆民 许志祥
蔡守仁 王仁信
1 总则
1.0.1 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
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
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
(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1.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目的和依据。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条文规定,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中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一主动积极的消防工作方针,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装修设计中,认真、合理的使用各种装修材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和蔓延。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规范是依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以下简称《高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等的有关规定和对近年来我国新建的中、高档饭店、宾馆、影剧院、体育馆、综合性大楼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总结,结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的特点和要求,并参考了一些先进国家有关建筑物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内装修防火要求的内容,结合国情而编制的。
1.0.2 本条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室内装修发展很快,其中住宅量大面广,装修水平相差甚远。其中一部分住宅的装修是由专业装修单位设计和施工完成的。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凡由专业装修单位设计和施工的室内装修,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根据中国消防协会编辑出版的《火灾案例分析》,许多火灾都是起因于装修材料的燃烧,有的是烟头点燃了床上织物;有的是窗帘、帷幕着火后引起了火灾;还有是由于吊顶、隔断采用木制品,着火后很快就被烧穿。因此,要求正确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选用不燃材料和难燃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近年来,建筑火灾中由于烟雾和毒气致死的人数迅速增加。如英国在1956年死于烟毒窒息的人数占火灾死亡总数的20%,1966年上升为40%,至1976年则高达50%。日本“千日”百货大楼火灾死亡118人,其中因烟毒致死的为93人,占死亡人数的78.8%。1986年4月天津市松江胡同居民楼火灾中,有4户13人全部遇难。其实大火并没有烧到他们的家,甚至其中一户门2m处放置的一只满装的石油气瓶,事后仍安然无恙。夺去这13条生命的不是火,而是烟雾和毒气。
1993年2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某商场发生特大火灾,死亡的80人全部都是因有毒气体窒息而死。
人们逐渐认识到火灾中烟雾和毒气的危害性,有关部门已进行了一些模拟试验的研究,在火灾中产生烟雾和毒气的室内装修材料主要是有机高分子材料和木材。常见的有毒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氯化氢、氰化氢、光气等。由于内部装修材料品种繁多,它们燃烧时产生的烟雾毒气数量种类各不相同,目前要对烟密度、能见度和毒性进行定量控制还有一定的困难,但随着社会各方面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此问题会得到很好的解决。为了从现在起就引起设计人员和消防监督部门对烟雾毒气危害的重视,在此条中对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内部装修材料提出尽量“避免使用”这一基本原则。
1.0.4 本条规定了内部装修设计涉及的范围,包括装修部位及使用的装修材料与制品。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等的装修部位是最基本的部位;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均属于装饰织物,容易引起火灾;固定家具一般系指大型、笨重的家具。它们或是与建筑结构永久地固定在一起,或是因其大、重而轻易不被改变位置。例如壁橱、酒吧台、陈列柜、大型货架、档案柜等。
目前工业厂房中的内装修量相对较小且装修的内容也相对比较简单,所以在本规范中,对工业厂房仅对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提出了装修要求。
1.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是建筑设计工作中的一部分,各类建筑物首先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要求,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要求应与之相配合。同时,由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涉及的范围较广,有些本规范不能全部包括进来。故规定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本规范是依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以下简称《高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等的有关规定和对近年来我国新建的中、高档饭店、宾馆、影剧院、体育馆、综合性大楼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总结,结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的特点和要求,并参考了一些先进国家有关建筑物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内装修防火要求的内容,结合国情而编制的。
1.0.2 本条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室内装修发展很快,其中住宅量大面广,装修水平相差甚远。其中一部分住宅的装修是由专业装修单位设计和施工完成的。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凡由专业装修单位设计和施工的室内装修,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根据中国消防协会编辑出版的《火灾案例分析》,许多火灾都是起因于装修材料的燃烧,有的是烟头点燃了床上织物;有的是窗帘、帷幕着火后引起了火灾;还有是由于吊顶、隔断采用木制品,着火后很快就被烧穿。因此,要求正确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选用不燃材料和难燃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近年来,建筑火灾中由于烟雾和毒气致死的人数迅速增加。如英国在1956年死于烟毒窒息的人数占火灾死亡总数的20%,1966年上升为40%,至1976年则高达50%。日本“千日”百货大楼火灾死亡118人,其中因烟毒致死的为93人,占死亡人数的78.8%。1986年4月天津市松江胡同居民楼火灾中,有4户13人全部遇难。其实大火并没有烧到他们的家,甚至其中一户门2m处放置的一只满装的石油气瓶,事后仍安然无恙。夺去这13条生命的不是火,而是烟雾和毒气。
1993年2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某商场发生特大火灾,死亡的80人全部都是因有毒气体窒息而死。
人们逐渐认识到火灾中烟雾和毒气的危害性,有关部门已进行了一些模拟试验的研究,在火灾中产生烟雾和毒气的室内装修材料主要是有机高分子材料和木材。常见的有毒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氯化氢、氰化氢、光气等。由于内部装修材料品种繁多,它们燃烧时产生的烟雾毒气数量种类各不相同,目前要对烟密度、能见度和毒性进行定量控制还有一定的困难,但随着社会各方面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此问题会得到很好的解决。为了从现在起就引起设计人员和消防监督部门对烟雾毒气危害的重视,在此条中对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内部装修材料提出尽量“避免使用”这一基本原则。
1.0.4 本条规定了内部装修设计涉及的范围,包括装修部位及使用的装修材料与制品。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等的装修部位是最基本的部位;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均属于装饰织物,容易引起火灾;固定家具一般系指大型、笨重的家具。它们或是与建筑结构永久地固定在一起,或是因其大、重而轻易不被改变位置。例如壁橱、酒吧台、陈列柜、大型货架、档案柜等。
目前工业厂房中的内装修量相对较小且装修的内容也相对比较简单,所以在本规范中,对工业厂房仅对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提出了装修要求。
1.0.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是建筑设计工作中的一部分,各类建筑物首先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要求,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要求应与之相配合。同时,由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涉及的范围较广,有些本规范不能全部包括进来。故规定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2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2.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它装饰材料七类。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2)其它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2.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表2.0.2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等级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
A | 不燃性 |
B1 | 难燃性 |
B2 | 可燃性 |
B3 | 易燃性 |
2.0.3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2.0.4 安装在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2.0.5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2.0.6 单位重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2.0.7 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的有机装饰涂料,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B1、B2级基材上时,应将涂料连同基材一起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
2.0.8 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2.0.9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举例确定。
条文说明
2.0.1 建筑用途、场所、部位不同,所使用的装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不同,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也不同。为了便于对材料的燃烧性能测试和分级,安全合理地根据建筑的规模、用途、场所、部位等规定去选用装修材料,按照装修材料在内部装修中的部位和功能将装修材料分为七类。
2.0.2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将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四级。以利于装修材料的检测和本规范的实施。
2.0.3 选定材料的燃烧性能测试方法和建立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标准,是编制有关设计防火规范性能指数的依据和基础。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种类繁多,各类材料的测试方法和分级标准也不尽相同,有些只有测试方法标准而没有制定燃烧性能等级标准,有些测试方法还未形成国家标准或测试方法不完善、不系统。鉴于我国目前已颁布的建筑材料和其它材料燃烧性能测试方法标准和分级标准,本着尽可能选用已有标准的原则,同时参考国外的一些标准,为了简便、明了、统一、合理,根据材料的分类,在附录A中规定了相应的测试法,并分别根据各类材料测试的结果,将材料划分为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
任何两种测试方法之间获得的结果很难取得完全一致的对应关系。本规范划分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虽然代号相同,但测试方法是按材料类别分别规定的,不同的测试方法获得的燃烧性能等级之间不存在完全对应的关系,因此应按材料的分类规定的测试方法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确认燃烧性能等级。
2.0.4 纸面石膏板按我国现行建材防火检测方法检测,不能列入A级材料。但是如果认定它只能作为B1级材料,则又有些不尽合理,况且目前还没有更好的材料可替代它。
考虑到纸面石膏板用量极大这一客观实际,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认定贴在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为非燃材料这一事实,特规定如纸面石膏板安装在钢龙骨上,可将其做为A级材料使用。
2.0.5 在装修工程中,胶合板的用量很大,根据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提供的数据,涂刷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的胶合板能达到B1级。为了便于使用,避免重复检测,特制定本条。
2.0.6 纸质布质壁纸的材质主要是纸和布,这类材料热分解产生的可燃气体少、发烟小。尤其是被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且质量≤300g/㎡时,在试验过程中,几乎不出现火焰蔓延的现象,为此确定这类直接贴在A级基材上的壁纸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来使用。
2.0.7 涂料在室内装修中量大面广,一般室内涂料涂覆比小,涂料中的颜料、填料多,火灾危险性不大。法国规范中规定,油漆或有机涂料的湿涂覆比在0.5~1.5kg/㎡之间,施涂于不燃烧性基材上时可划为难燃性材料。一般室内涂料湿涂覆比不会超过1.5kg/㎡,故规定施涂于不燃性基材上的有机涂料均可做为B1级材料。
2.0.8 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分几层装修同一部位时,各层的装修材料只有贴在等于或高于其耐燃等级的材料上,这些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确认才是有效的。但有时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如一些隔音、保温材料与其它不燃、难燃材料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复合材料时,对此不宜简单地认定这种组合做法的耐燃等级,应进行整体的试验,合理验证。
2.0.2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将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四级。以利于装修材料的检测和本规范的实施。
2.0.3 选定材料的燃烧性能测试方法和建立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标准,是编制有关设计防火规范性能指数的依据和基础。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种类繁多,各类材料的测试方法和分级标准也不尽相同,有些只有测试方法标准而没有制定燃烧性能等级标准,有些测试方法还未形成国家标准或测试方法不完善、不系统。鉴于我国目前已颁布的建筑材料和其它材料燃烧性能测试方法标准和分级标准,本着尽可能选用已有标准的原则,同时参考国外的一些标准,为了简便、明了、统一、合理,根据材料的分类,在附录A中规定了相应的测试法,并分别根据各类材料测试的结果,将材料划分为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
任何两种测试方法之间获得的结果很难取得完全一致的对应关系。本规范划分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虽然代号相同,但测试方法是按材料类别分别规定的,不同的测试方法获得的燃烧性能等级之间不存在完全对应的关系,因此应按材料的分类规定的测试方法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确认燃烧性能等级。
2.0.4 纸面石膏板按我国现行建材防火检测方法检测,不能列入A级材料。但是如果认定它只能作为B1级材料,则又有些不尽合理,况且目前还没有更好的材料可替代它。
考虑到纸面石膏板用量极大这一客观实际,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认定贴在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为非燃材料这一事实,特规定如纸面石膏板安装在钢龙骨上,可将其做为A级材料使用。
2.0.5 在装修工程中,胶合板的用量很大,根据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提供的数据,涂刷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的胶合板能达到B1级。为了便于使用,避免重复检测,特制定本条。
2.0.6 纸质布质壁纸的材质主要是纸和布,这类材料热分解产生的可燃气体少、发烟小。尤其是被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且质量≤300g/㎡时,在试验过程中,几乎不出现火焰蔓延的现象,为此确定这类直接贴在A级基材上的壁纸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来使用。
2.0.7 涂料在室内装修中量大面广,一般室内涂料涂覆比小,涂料中的颜料、填料多,火灾危险性不大。法国规范中规定,油漆或有机涂料的湿涂覆比在0.5~1.5kg/㎡之间,施涂于不燃烧性基材上时可划为难燃性材料。一般室内涂料湿涂覆比不会超过1.5kg/㎡,故规定施涂于不燃性基材上的有机涂料均可做为B1级材料。
2.0.8 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分几层装修同一部位时,各层的装修材料只有贴在等于或高于其耐燃等级的材料上,这些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确认才是有效的。但有时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如一些隔音、保温材料与其它不燃、难燃材料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复合材料时,对此不宜简单地认定这种组合做法的耐燃等级,应进行整体的试验,合理验证。
3 民用建筑
3.1.1 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3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4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它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7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8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9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0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1.12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4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1.15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1.16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7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18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条文说明
3.1.1 规定此条的理由是为了减少火灾中烟雾和毒气危害。多孔和塑料泡沫比较容易燃烧,而且燃烧时产生的烟气对人体危害较大。但在实际工程中,有时因功能需要,必须在顶棚和墙的表面,局部采用一些多孔或泡沫塑料,对此特从使用面积和厚度两方面加以限制,在规定面积和厚度时,参考了美国的NFPA-101《生命安全规程》。
需要说明两点:
(1)多孔或泡沫状塑料用于顶棚表面时,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面积的10%;用于墙表面时,不得超过该房间墙面积的10%。不应把顶棚和墙面合在一起计算。
(2)本条所说面积指展开面积,墙面面积包括门窗面积。
3.1.2 无窗房间发生火灾时有几个特点:(1)火灾初起阶段不易被发觉,发现起火时,火势往往已经较大。(2)室内的烟雾和毒气不能及时排出。(3)消防人员进行火情侦察和施救比较困难。因此,将无窗房间室内装修的要求提高一级。
3.1.3 本条专门针对各类建筑中用于存放图书、资料和文物的房间。图书、资料、档案等本身为易燃物,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迅速。有些图书、资料、档案文物的保存价值很高,一旦被焚,不可重得,损失更大。故要求顶棚、墙面均使用A级材料装修,地面应使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装修。
3.1.4 本条“特殊贵重”一词沿用《建规》3.2.2条的提法,其含义见该说明。此类设备本身价格昂贵,或影响面大,失火后会造成重大损失,有些设备不仅怕火,也怕高温和水渍,既使火势不大,也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如1985年5月某大学微电子研究所火灾,烧毁IBM计算机22台,苹果计算机60台,红宝石激光器一台,直接经济损失58万余元。此外还烧毁大量资料,使多年的研究成果毁于一旦。
3.1.5 本条主要考虑建筑物内各类动力设备用房。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转,对火灾的监控和扑救是非常重要的,故要求全部使用A级材料装修。
3.1.6 本条主要考虑建筑物内纵向疏散通道在火灾中的安全。火灾发生时,各楼层人员都需要经过纵向疏散通道。尤其是高层建筑,如果纵向通道被火封住,对受灾人员的逃生和消防人员的救援都极为不利。另外对高层建筑的楼梯间,一般无美观装修的要求。
3.1.7 本条主要考虑建筑物内上下层相连通部位的装修。这些部位空间高度很大,有的上下贯通几层甚至十几层,万一发生火灾时,能起到烟囱一样的作用,使火势无阻挡地向上蔓延,很快充满整幢建筑物,给人员疏散造成很大困难。
3.1.8 挡烟垂壁的作用是减慢烟气扩散的速度,提高防烟分区排烟口的吸烟效果。发生火灾时,烟气的温度可以高在200℃以上,如与可燃材料接触,会生成更多的烟气甚至引起燃烧。为保证挡烟垂壁在火灾中起到应有的作用,特规定本条。
3.1.9 规定本条的理由与3.1.7条相同。变形缝上下贯通整个建筑物,嵌缝材料也具有一定的燃烧性,为防止火势纵向蔓延,要求变形缝两侧的基层使用A级材料,表面允许使用B1级材料。这主要是考虑到墙面装修的整体效果,如要求全部用A级材料有时难以做到。
3.1.10 进入80年代以来,由电气设备引发的火灾占各类火灾的比例日趋上升。1976年电气火灾仅占全国火灾总次数的4.9%;1980年为7.3%;1985年为14.9%;到1988年上升到38.6%。电气火灾日益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电线陈旧老化;(2)违反用电安全规定;(3)电器设计或安装不当;(4)家用电器设备大幅度增加。另外,由于室内装修采用的可燃材料越来越多,增加了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的危险性。为防止配电箱产生的火花或高温熔珠引燃周围的可燃物和避免箱体传热引燃墙面装修材料,规定其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 由照明灯具引发火灾的案例很多。如1985年5月某市研究所微波暗室发生火灾。该暗室的内墙和顶棚均贴有一层可燃的吸波材料,由于长期与照明用的白炽灯泡相接触,引起吸波材料过热,阴燃起火。又如1986年10月某塑料工业公司经营部发生火灾。其主要原因是日光灯的镇流器长时间通电过热,引燃四周紧靠的可燃物,并延烧到胶合板木龙骨的顶棚。
本条没有具体规定高温部位与非A级装修材料之间的距离。因为各种照明灯具在使用时散发出的热量大小、连续工作时间的长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以及不同防火保防措施的效果,都各不相同,难以做出具体的规定。可由设计人员本着“保障安全、经济合理、美观实用”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由于室内装修逐渐向高档化发展,各种类型的灯具应运而生,灯饰更是花样繁多。制作灯饰的材料包括金属、玻璃等不燃材料,但更多的是硬质塑料、塑料薄膜、棉织品、丝织品、竹木、纸类等可燃材料。灯饰往往靠近热源,故对B2级和B3级材料加以限制。如果由于装饰效果的要求必须使用B2、B3级材料,应进行阻燃处理使其达到B1级。
3.1.12 在公共建筑中,经常将壁挂、雕塑、模型、标本等作为内装修设计的内容之一。为了避免这些饰物引发的火灾,特制定本条。
3.1.13 建筑物各层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是火灾中人员逃生的主要通道,因而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较高。
3.1.14 建筑内部设置的消火栓门一般都设在比较显眼的位置,颜色也比较醒目。但有的单位单纯追求装修效果,把消火栓门罩在木柜里面;还有的单位把消火栓门装修得几乎与墙面一样,不到近处看不出来。这些做法给消火栓的及时取用造成了障碍。为了充分发挥消火栓在火灾扑救中的作用,制特定本条规定。
3.1.15 建筑内部消防设施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的,平时应加强维修管理,以便一旦需要使用时,操作起来迅速、安全、可靠。但是,有些单位为了追求装修效果,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还有的任意增加隔墙、影响了消防设施的有效保护范围。进行室内装修设计时要保证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易于辨认,以免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疑问和误解。例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附近应避免采用镜面玻璃、壁画等进行装饰。为保证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功能,特制定本条规定。
3.1.16 厨房内火源较多,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严格要求。一般来说,厨房的装修以易于清洗为主要目的,多采用瓷砖、石材、涂料等材料,对本条的要求是可以做到的。
3.1.17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各地兴建了许多高档宾馆和风味餐馆。有的餐馆经营各式火锅,有的风味餐馆使用带有燃气灶的流动餐车。宾馆、餐馆人员流动大,管理不便,使用明火增加了引发火灾的危险性,因而在室内装修材料上比同类建筑物的要求高一级。
需要说明两点:
(1)多孔或泡沫状塑料用于顶棚表面时,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面积的10%;用于墙表面时,不得超过该房间墙面积的10%。不应把顶棚和墙面合在一起计算。
(2)本条所说面积指展开面积,墙面面积包括门窗面积。
3.1.2 无窗房间发生火灾时有几个特点:(1)火灾初起阶段不易被发觉,发现起火时,火势往往已经较大。(2)室内的烟雾和毒气不能及时排出。(3)消防人员进行火情侦察和施救比较困难。因此,将无窗房间室内装修的要求提高一级。
3.1.3 本条专门针对各类建筑中用于存放图书、资料和文物的房间。图书、资料、档案等本身为易燃物,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迅速。有些图书、资料、档案文物的保存价值很高,一旦被焚,不可重得,损失更大。故要求顶棚、墙面均使用A级材料装修,地面应使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装修。
3.1.4 本条“特殊贵重”一词沿用《建规》3.2.2条的提法,其含义见该说明。此类设备本身价格昂贵,或影响面大,失火后会造成重大损失,有些设备不仅怕火,也怕高温和水渍,既使火势不大,也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如1985年5月某大学微电子研究所火灾,烧毁IBM计算机22台,苹果计算机60台,红宝石激光器一台,直接经济损失58万余元。此外还烧毁大量资料,使多年的研究成果毁于一旦。
3.1.5 本条主要考虑建筑物内各类动力设备用房。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转,对火灾的监控和扑救是非常重要的,故要求全部使用A级材料装修。
3.1.6 本条主要考虑建筑物内纵向疏散通道在火灾中的安全。火灾发生时,各楼层人员都需要经过纵向疏散通道。尤其是高层建筑,如果纵向通道被火封住,对受灾人员的逃生和消防人员的救援都极为不利。另外对高层建筑的楼梯间,一般无美观装修的要求。
3.1.7 本条主要考虑建筑物内上下层相连通部位的装修。这些部位空间高度很大,有的上下贯通几层甚至十几层,万一发生火灾时,能起到烟囱一样的作用,使火势无阻挡地向上蔓延,很快充满整幢建筑物,给人员疏散造成很大困难。
3.1.8 挡烟垂壁的作用是减慢烟气扩散的速度,提高防烟分区排烟口的吸烟效果。发生火灾时,烟气的温度可以高在200℃以上,如与可燃材料接触,会生成更多的烟气甚至引起燃烧。为保证挡烟垂壁在火灾中起到应有的作用,特规定本条。
3.1.9 规定本条的理由与3.1.7条相同。变形缝上下贯通整个建筑物,嵌缝材料也具有一定的燃烧性,为防止火势纵向蔓延,要求变形缝两侧的基层使用A级材料,表面允许使用B1级材料。这主要是考虑到墙面装修的整体效果,如要求全部用A级材料有时难以做到。
3.1.10 进入80年代以来,由电气设备引发的火灾占各类火灾的比例日趋上升。1976年电气火灾仅占全国火灾总次数的4.9%;1980年为7.3%;1985年为14.9%;到1988年上升到38.6%。电气火灾日益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电线陈旧老化;(2)违反用电安全规定;(3)电器设计或安装不当;(4)家用电器设备大幅度增加。另外,由于室内装修采用的可燃材料越来越多,增加了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的危险性。为防止配电箱产生的火花或高温熔珠引燃周围的可燃物和避免箱体传热引燃墙面装修材料,规定其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 由照明灯具引发火灾的案例很多。如1985年5月某市研究所微波暗室发生火灾。该暗室的内墙和顶棚均贴有一层可燃的吸波材料,由于长期与照明用的白炽灯泡相接触,引起吸波材料过热,阴燃起火。又如1986年10月某塑料工业公司经营部发生火灾。其主要原因是日光灯的镇流器长时间通电过热,引燃四周紧靠的可燃物,并延烧到胶合板木龙骨的顶棚。
本条没有具体规定高温部位与非A级装修材料之间的距离。因为各种照明灯具在使用时散发出的热量大小、连续工作时间的长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以及不同防火保防措施的效果,都各不相同,难以做出具体的规定。可由设计人员本着“保障安全、经济合理、美观实用”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由于室内装修逐渐向高档化发展,各种类型的灯具应运而生,灯饰更是花样繁多。制作灯饰的材料包括金属、玻璃等不燃材料,但更多的是硬质塑料、塑料薄膜、棉织品、丝织品、竹木、纸类等可燃材料。灯饰往往靠近热源,故对B2级和B3级材料加以限制。如果由于装饰效果的要求必须使用B2、B3级材料,应进行阻燃处理使其达到B1级。
3.1.12 在公共建筑中,经常将壁挂、雕塑、模型、标本等作为内装修设计的内容之一。为了避免这些饰物引发的火灾,特制定本条。
3.1.13 建筑物各层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是火灾中人员逃生的主要通道,因而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较高。
3.1.14 建筑内部设置的消火栓门一般都设在比较显眼的位置,颜色也比较醒目。但有的单位单纯追求装修效果,把消火栓门罩在木柜里面;还有的单位把消火栓门装修得几乎与墙面一样,不到近处看不出来。这些做法给消火栓的及时取用造成了障碍。为了充分发挥消火栓在火灾扑救中的作用,制特定本条规定。
3.1.15 建筑内部消防设施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的,平时应加强维修管理,以便一旦需要使用时,操作起来迅速、安全、可靠。但是,有些单位为了追求装修效果,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还有的任意增加隔墙、影响了消防设施的有效保护范围。进行室内装修设计时要保证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易于辨认,以免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疑问和误解。例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附近应避免采用镜面玻璃、壁画等进行装饰。为保证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功能,特制定本条规定。
3.1.16 厨房内火源较多,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严格要求。一般来说,厨房的装修以易于清洗为主要目的,多采用瓷砖、石材、涂料等材料,对本条的要求是可以做到的。
3.1.17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各地兴建了许多高档宾馆和风味餐馆。有的餐馆经营各式火锅,有的风味餐馆使用带有燃气灶的流动餐车。宾馆、餐馆人员流动大,管理不便,使用明火增加了引发火灾的危险性,因而在室内装修材料上比同类建筑物的要求高一级。
3.1 一般规定
3.2.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3.2.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门窗与其它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2.3 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 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表3.2.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按住表格左右滑动查看完整内容)
建筑物及场所 | 建筑规模性质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装饰材料 | |||
窗帘 | 帷幕 | ||||||||
候机楼的候机大厅、商 店、餐厅、贵宾候机室、 售票厅等 |
建筑面积>10000㎡ 的候机楼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
建筑面积≤10000㎡ 的候机楼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
汽车站、火车站、轮船 客运站的候车(船)室、 餐厅、商场等 |
建筑面积>10000㎡ 的车站、码头 |
A | A | B1 | B1 | B2 | B2 | B1 | |
建筑面积≤10000㎡ 的车站、码头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
影院、会堂、礼堂、 剧院、音乐厅 |
>800座位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800座位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1 | B2 | |
体育馆 | >3000座位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B2 |
≤3000座位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B1 | B2 | |
商场营业厅 |
每层建筑面积>3000㎡ 或总建筑面积>9000㎡ 的营业厅 |
A | B1 | A | A | B1 | B1 | B2 | |
每层建筑面积1000~3000㎡ 或总建筑面积为3000~9000㎡ 的营业厅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
每层建筑面积<1000㎡或 总建筑面积<3000㎡营业厅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
饭店、旅馆的客房及 公共活动用房等 |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饭店旅馆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
其他饭店旅馆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
歌舞厅、餐馆等 娱乐餐饮建筑 |
营业面积>100㎡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2 | |
营业面积≤100㎡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
幼儿园、托儿所、 中小学、医院病 房楼、疗养院、 养老院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2 | ||
纪念馆、展览馆、 博物馆、图书馆、 档案馆、资料馆等 |
国家级、省级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2 | |
省级以下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B2 | ||
办公楼、综合楼 |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 的办公楼、综合楼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
其他办公楼、综合楼 | B1 | B1 | B2 | B2 | B2 | ||||
住宅 | 高级住宅 | B1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
普通住宅 | B1 | B2 | B2 | B2 | B2 |
条文说明
3.2.1 表3.2.1中给出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允许使用材料的基准级制。
根据建筑面积将候机楼划为两大类,以10000㎡为界线。候机楼的主要部位是候机大厅、商店、餐厅、贵宾候机室等。第一类性质所要求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第一档。第二类性质所要求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第二档。
汽车站、火车站和轮船码头这类建筑数量较多,本规范根据其规模大小分为两类。由于汽车站、火车站和轮船码头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把它列为同一类别。
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一般指大城市的车站、码头,如上海站、北京站、上海十六铺码头等。
建筑面积等于和小于10000㎡的,一般指中、小城市及县城的车站、码头。
上述两类建筑物基本上按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两个等级要求作出规定。
影院、会堂、礼堂、剧院、音乐厅,属人员密集场所,内装修要求相对较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影剧院的功能也逐步增加。如深圳大剧院就是一个多功能的剧院,其规模为亚洲第一,舞台面积近3000㎡。影剧院火灾危险性大,如上海某剧院在演出时因碘钨灯距幕布太近,引燃成火灾。另一电影院因吊顶内电线短路打出火花引燃可燃吊顶起火。
根据这些建筑物的座位数将它们分为两类。考虑到这类建筑物的窗帘和幕布火灾危险性较大,均要求采用B1级材料的窗帘和幕布,比其他建筑物要求略高一些。
体育馆亦属人员密集场所,根据规模将其划分为两类。
百货商场的主要部位是营业厅,该部位货物集中,人员密集,且人员流动大。全国各类百货商场数不胜数,百货商场三个类别的划分也得参照《建规》。
上海90年曾发生某百货商场火灾事故,该商场建筑面积为14000㎡,电器火灾引燃了大量商品,损失达数百万元。顶棚是个重要部位,故要求选用A级和B1级材料。
国内多层饭店、旅馆数量大,情况比较复杂,这里将其划为两类。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一般装修要求高、危险性大。旅馆部位较多,这里主要指两个部分,即客房、公共场所。
歌舞厅、餐馆等娱乐、餐饮建筑,虽然一般建筑面积并不是很大,但因它们一般处于繁华的市区临街地段,且内容人员的密度较大,情况比较复杂,加之设有明火操作间和很强的灯光设备,因此引发火灾的危险概率高,火灾造成的后果严重,故对它们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幼儿园、托儿所为儿童用房,儿童尚缺乏独立疏散能力;医院、疗养院、养老院一般为病人、老年人居住、疏散能力亦很差,因此,须提高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考虑到这些场所高档装修少,一般顶棚、墙面和地面都能达到规范要求,故特别着重提高窗帘等织物的燃烧性能等级,对窗帘等织物有较高的要求,这是此类建筑的重点所在。
将纪念馆、展览馆等建筑物按其重要性划分为两类,国家级和省级的建筑物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较高,其余的要求低一些。
对办公楼和综合楼的要求基本上与饭店、旅馆相同。
3.2.2 本条主要考虑到一些建筑物大部分房间的装修材料均可满足规范的要求,而在某一局部或某一房间因特殊要求,要采用的可燃装修不能满足规定,并且该部位又无法设立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所做的适当放宽要求。但必须控制面积不得超过100㎡,并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隔开,即使发生火灾,也不至于波及到其他部位。
3.2.3 考虑到一些建筑物标准较高,要采用较多的可燃材料进行装修,但又不符合本规范表3.2.1中的要求,这就必须从加强消防措施着手,给设计部门、建设单位一些余地,也是一种弥补措施。美国标准NFPA101《人身安全规范》中的规定,如采取自动灭火措施,所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日本《建筑基准法》有关规定,“如采取水喷淋等自动灭火措施和排烟措施,内装修材料可不限。”本条是参照上述二国规定制定的。
根据建筑面积将候机楼划为两大类,以10000㎡为界线。候机楼的主要部位是候机大厅、商店、餐厅、贵宾候机室等。第一类性质所要求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第一档。第二类性质所要求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第二档。
汽车站、火车站和轮船码头这类建筑数量较多,本规范根据其规模大小分为两类。由于汽车站、火车站和轮船码头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把它列为同一类别。
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一般指大城市的车站、码头,如上海站、北京站、上海十六铺码头等。
建筑面积等于和小于10000㎡的,一般指中、小城市及县城的车站、码头。
上述两类建筑物基本上按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两个等级要求作出规定。
影院、会堂、礼堂、剧院、音乐厅,属人员密集场所,内装修要求相对较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影剧院的功能也逐步增加。如深圳大剧院就是一个多功能的剧院,其规模为亚洲第一,舞台面积近3000㎡。影剧院火灾危险性大,如上海某剧院在演出时因碘钨灯距幕布太近,引燃成火灾。另一电影院因吊顶内电线短路打出火花引燃可燃吊顶起火。
根据这些建筑物的座位数将它们分为两类。考虑到这类建筑物的窗帘和幕布火灾危险性较大,均要求采用B1级材料的窗帘和幕布,比其他建筑物要求略高一些。
体育馆亦属人员密集场所,根据规模将其划分为两类。
百货商场的主要部位是营业厅,该部位货物集中,人员密集,且人员流动大。全国各类百货商场数不胜数,百货商场三个类别的划分也得参照《建规》。
上海90年曾发生某百货商场火灾事故,该商场建筑面积为14000㎡,电器火灾引燃了大量商品,损失达数百万元。顶棚是个重要部位,故要求选用A级和B1级材料。
国内多层饭店、旅馆数量大,情况比较复杂,这里将其划为两类。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一般装修要求高、危险性大。旅馆部位较多,这里主要指两个部分,即客房、公共场所。
歌舞厅、餐馆等娱乐、餐饮建筑,虽然一般建筑面积并不是很大,但因它们一般处于繁华的市区临街地段,且内容人员的密度较大,情况比较复杂,加之设有明火操作间和很强的灯光设备,因此引发火灾的危险概率高,火灾造成的后果严重,故对它们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幼儿园、托儿所为儿童用房,儿童尚缺乏独立疏散能力;医院、疗养院、养老院一般为病人、老年人居住、疏散能力亦很差,因此,须提高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考虑到这些场所高档装修少,一般顶棚、墙面和地面都能达到规范要求,故特别着重提高窗帘等织物的燃烧性能等级,对窗帘等织物有较高的要求,这是此类建筑的重点所在。
将纪念馆、展览馆等建筑物按其重要性划分为两类,国家级和省级的建筑物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较高,其余的要求低一些。
对办公楼和综合楼的要求基本上与饭店、旅馆相同。
3.2.2 本条主要考虑到一些建筑物大部分房间的装修材料均可满足规范的要求,而在某一局部或某一房间因特殊要求,要采用的可燃装修不能满足规定,并且该部位又无法设立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所做的适当放宽要求。但必须控制面积不得超过100㎡,并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隔开,即使发生火灾,也不至于波及到其他部位。
3.2.3 考虑到一些建筑物标准较高,要采用较多的可燃材料进行装修,但又不符合本规范表3.2.1中的要求,这就必须从加强消防措施着手,给设计部门、建设单位一些余地,也是一种弥补措施。美国标准NFPA101《人身安全规范》中的规定,如采取自动灭火措施,所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日本《建筑基准法》有关规定,“如采取水喷淋等自动灭火措施和排烟措施,内装修材料可不限。”本条是参照上述二国规定制定的。
3.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3.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3.3.2 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3.3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不低于B1级,其它均应采用A级装修。
表3.3.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物 | 建筑规模性质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装饰材料 | |||||
窗帘 | 帷幕 | 床罩 | 家具包布 | ||||||||
高级旅馆 |
>800座位的观众厅、 会议厅、顶层餐厅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
≤800座位的观众厅、 会议厅、顶层餐厅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1 | B2 | B1 | ||
其他部位 | A | B1 | B1 | B2 | B2 | B1 | B2 | B1 | B2 | B1 | |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 商住楼、医院病房楼 |
一类建筑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1 | B2 | B1 | |
二类建筑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B2 | B2 | B2 | ||
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邮政楼、广播电视楼、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 挥调度楼 |
一类建筑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B2 | B1 | |
二类建筑 | B1 | B1 | B2 | B2 | B2 | B1 | B2 | B2 | B2 | ||
教学楼、办公楼、科研 楼、档案楼、图书馆 |
一类建筑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1 | B1 | B1 | |
二类建筑 | B1 | B1 | B2 | B1 | B2 | B1 | B2 | B2 | B2 | ||
住宅、普通旅馆 | 一类建筑 | A | B1 | B2 | B1 | B2 | B1 | B1 | B2 | B1 | |
二类建筑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B2 | B2 | B2 |
②建筑物的类别、规模、性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3.1 表中建筑物类别、场所及建筑规模是根据《高规》有关内容结合室内设计情况划分的。
对高级旅馆的其它部位定为同一的装修要求,而对其中内含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等又按照座位的数量划分成两类。这都是基于《高规》对此类房间、场所的限制规定的。其中将顶层餐厅同时加以限制,虽性质有不同,但因部位特殊,也划为同一等级。
综合楼是《高规》中的概念,即除内部设有旅馆以外的综合楼。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商住楼具有相同的功能,在《高规》中同以面积概念提出,故划作一类。
电信、财贸、金融等建筑均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政治经济要害部门,以其重要特性划为一类。
教学、办公等建筑其内部功能相近,均属国家重要文化、科技、资料、档案等范畴,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取得一致。
普通旅馆和住宅,使用功能相近,参照《高规》对普通旅馆的划分,将其分为两类。
3.3.2 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内大于800座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均属特殊范围。观众厅等不仅人员密集,采光条件也较差,万一发生火灾,人员伤亡会比较严重,对人的心理影响也要超过物质因素,所以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应降低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3.3.3 电视塔等特殊高耸建筑物,其建筑高度越来越大,且允许公众在高空中观赏和进餐。由于建筑型式所限,人员在危险情况下的疏散十分困难,所以特对此类建筑做出十分严格的要求。
对高级旅馆的其它部位定为同一的装修要求,而对其中内含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等又按照座位的数量划分成两类。这都是基于《高规》对此类房间、场所的限制规定的。其中将顶层餐厅同时加以限制,虽性质有不同,但因部位特殊,也划为同一等级。
综合楼是《高规》中的概念,即除内部设有旅馆以外的综合楼。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商住楼具有相同的功能,在《高规》中同以面积概念提出,故划作一类。
电信、财贸、金融等建筑均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政治经济要害部门,以其重要特性划为一类。
教学、办公等建筑其内部功能相近,均属国家重要文化、科技、资料、档案等范畴,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取得一致。
普通旅馆和住宅,使用功能相近,参照《高规》对普通旅馆的划分,将其分为两类。
3.3.2 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内大于800座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均属特殊范围。观众厅等不仅人员密集,采光条件也较差,万一发生火灾,人员伤亡会比较严重,对人的心理影响也要超过物质因素,所以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应降低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3.3.3 电视塔等特殊高耸建筑物,其建筑高度越来越大,且允许公众在高空中观赏和进餐。由于建筑型式所限,人员在危险情况下的疏散十分困难,所以特对此类建筑做出十分严格的要求。
3.3 高层民用建筑
3.4.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4.2 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表3.4.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按住表格左右滑动查看完整内容)
建筑物及场所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装饰材料 | |
休息室和办公室等 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 用房等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B2 |
娱乐场所、旱冰场等 舞厅、展览厅等 医院的病房、医疗用房等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2 |
电影院的观众厅 商场的营业厅 |
A | A | A | B1 | B1 | B1 | B2 |
停车库 人行通道 图书资料库、档案库 |
A | A | A | A | A |
3.4.3 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4.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要求。
3.4.4 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条文说明
3.4.1 本条结合地下民用建筑的特点,按建筑类别、场所和装修部位分别规定了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人员比较密集的商场营业厅、电影院观众厅,以及各类库房选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严,旅馆客房、医院病房,以及各类建筑的办公室等房间使用面积较小且经常有管理人员值班,选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稍宽。
装修部位不同,如顶棚、墙面、地面等,火灾危险性也不同,因而分别对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提出不同要求,表中娱乐场是指建在地下的体育及娱乐建筑,如篮球、排球、乒乓球、武术、体操、棋类等的比赛练习场馆。餐馆是指餐馆餐厅、食堂餐厅等地下饮食建筑。
本条的注解说明了地下民用建筑的范围。地下民用建筑也包括半地下民用建筑,半地下民用建筑的定义按有关防火规范执行。
3.4.2 本条特别提出公共疏散走道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是由于地下民用建筑的火灾特点及疏散走道部位在火灾疏散时的重要性决定的。
3.4.3 本条是指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地上部分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在本规范3.2中已有明确规定。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相对使用面积小且建在地上,火灾危险性和疏散扑救比地下建筑部分容易,故本条可按3.4.2条有关规定降低一级。
装修部位不同,如顶棚、墙面、地面等,火灾危险性也不同,因而分别对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提出不同要求,表中娱乐场是指建在地下的体育及娱乐建筑,如篮球、排球、乒乓球、武术、体操、棋类等的比赛练习场馆。餐馆是指餐馆餐厅、食堂餐厅等地下饮食建筑。
本条的注解说明了地下民用建筑的范围。地下民用建筑也包括半地下民用建筑,半地下民用建筑的定义按有关防火规范执行。
3.4.2 本条特别提出公共疏散走道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是由于地下民用建筑的火灾特点及疏散走道部位在火灾疏散时的重要性决定的。
3.4.3 本条是指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地上部分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在本规范3.2中已有明确规定。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相对使用面积小且建在地上,火灾危险性和疏散扑救比地下建筑部分容易,故本条可按3.4.2条有关规定降低一级。
3.4 地下民用建筑
4.0.1 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1的规定。4.0.2 当厂房中房间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3 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等装有贵重机器、仪表、仪器的厂房或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4 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工业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工业厂房分类 | 建筑规模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
甲、乙类厂房 有明火的丁类厂房 |
A | A | A | A | |
丙类厂房 | 地下厂房 | A | A | A | B1 |
高层厂房 | A | B1 | B1 | B2 | |
高度>24m的单层厂房 高度≤24m的单层、多层厂房 |
B1 | B1 | B2 | B2 | |
无明火的丁类厂房 戊类厂房 |
地下厂房 | A | A | B1 | B1 |
高层厂房 | B1 | B1 | B2 | B2 | |
高度>24m的单层厂房 高度≤24m的单层、多层厂房 |
B1 | B2 | B2 | B2 |
条文说明
4.0.1 在对工业厂房进行分类时,主要参考了《建规》第三章,该规范第3.1.1条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将厂房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我们根据厂房内部装修的特点将甲类、乙类及有明火的丁类厂房归入序号1,将丙类厂房归入序号2,把无明火的丁类厂房和戊类厂房归入序号3。
4.0.2 从火灾的发展过程考虑,一般来说,对顶棚的防火性能要求最高,其次是墙面,地面要求最低。但如果地面为架空地板时,情况有所不同,万一失火,沿架空地板蔓延较快,受到的损失也大,故要求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提高一级。
4.0.3 本条“贵重”一词是指:
一、设备价格昂贵,火灾损失大。
二、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的关键设施,如发电厂、化工厂的中心控制设备等。
4.0.4 本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不要因办公室、休息室的装修失火而波及厂房;二是为了保障办公室,休息室内人员的生命安全。所以要求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与厂房的要求相同。
4.0.2 从火灾的发展过程考虑,一般来说,对顶棚的防火性能要求最高,其次是墙面,地面要求最低。但如果地面为架空地板时,情况有所不同,万一失火,沿架空地板蔓延较快,受到的损失也大,故要求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提高一级。
4.0.3 本条“贵重”一词是指:
一、设备价格昂贵,火灾损失大。
二、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的关键设施,如发电厂、化工厂的中心控制设备等。
4.0.4 本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不要因办公室、休息室的装修失火而波及厂房;二是为了保障办公室,休息室内人员的生命安全。所以要求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与厂房的要求相同。
4 工业厂房
A.1.1 A级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A.1.2 B1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B2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3 B1级和B2级地面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辐射热源法》的规定。
A.1.4 装饰织物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织物阻燃性能测试垂直法》的规定。
A.1.5 塑料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垂直燃烧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的规定。
条文说明
不论材料属于哪一类,只要符合不燃性试验方法规定的条件,均定为A级材料。
对顶棚、墙面、隔断等材料按现行的有关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国家标准进行测试和分级。一般情况应将饰面层连同基材一并制取试样进行试验,以作出整体综合评价。
我国目前尚未制订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标准,但测试方法基本上与ASTME648-78标准,ISO/DINS114等标准相同,德国规定最小临界辐射通量≥0.45W/cm2的地面材料才可应用,美国则规定了两级,即最小辐射通量≥0.22W/cm2。本规范参照美国的分级对地面材料燃烧性能进行分级。
我国已制订了一些有关纺织物燃烧性能测试的国家标准,经过调研和对比试验分析,对室内装饰织物采用垂直测试比较合理,由于国内尚未制订织物的燃烧性能分级标准,在参考国外资料和其它行业(如HB5875-85《民用飞机机舱内部非金属材料阻燃要求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了这类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指标。
室内装饰织物是指窗帘、幕布、床罩、沙发罩等物品。对墙上贴的织物类不属于此类,对其应按墙面材料的方法进行测试和分级。
其它装饰材料和固定家具应按材质分别进行测试。塑料按目前国内常用的三个塑料燃烧测试标准综合考虑,织物按织物的测试方法测试和分级。其它材质的材料按GB8625-88或GB8626-88方法测试。对这一类装饰制品,一般难以从制品上截取试样达到有关的制样要求,应设法按与制品相同的材料制样进行测试。
对顶棚、墙面、隔断等材料按现行的有关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国家标准进行测试和分级。一般情况应将饰面层连同基材一并制取试样进行试验,以作出整体综合评价。
我国目前尚未制订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标准,但测试方法基本上与ASTME648-78标准,ISO/DINS114等标准相同,德国规定最小临界辐射通量≥0.45W/cm2的地面材料才可应用,美国则规定了两级,即最小辐射通量≥0.22W/cm2。本规范参照美国的分级对地面材料燃烧性能进行分级。
我国已制订了一些有关纺织物燃烧性能测试的国家标准,经过调研和对比试验分析,对室内装饰织物采用垂直测试比较合理,由于国内尚未制订织物的燃烧性能分级标准,在参考国外资料和其它行业(如HB5875-85《民用飞机机舱内部非金属材料阻燃要求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了这类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指标。
室内装饰织物是指窗帘、幕布、床罩、沙发罩等物品。对墙上贴的织物类不属于此类,对其应按墙面材料的方法进行测试和分级。
其它装饰材料和固定家具应按材质分别进行测试。塑料按目前国内常用的三个塑料燃烧测试标准综合考虑,织物按织物的测试方法测试和分级。其它材质的材料按GB8625-88或GB8626-88方法测试。对这一类装饰制品,一般难以从制品上截取试样达到有关的制样要求,应设法按与制品相同的材料制样进行测试。
附录A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A.2.1 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A.2.1.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
A.2.1.2 试样表面平均温升不超过50℃;
A.2.1.3 试样中心平均温升不超过50℃。
A.2.1.4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A.2.1.5 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A.2.2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1级:
A.2.2.1 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A.2.2.2 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
A.2.2.3 经过可燃性试验,且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
A.2.3.1 对下边缘无保护的试件,在底边缘点火开始后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3.2 对下边缘有保护的试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附加一组表面点火,点火开始后的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4 地面装修材料,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cm2时,应定为B1级;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m2时,应定为B2级。
A.2.5 装饰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5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级。
表A.2.5 装饰织物燃烧性能等级判定
级别 | 损毁长度(mm) | 续燃时间(s) | 阻燃时间(S) |
B1 | ≤150 | ≤5 | ≤5 |
B2 | ≤200 | ≤15 | ≤10 |
A.2.6 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6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
表A.2.6 塑料燃烧性能判定
级别 | 氧指数法(mm) | 水平燃烧法 | 垂直燃烧法 |
B1 | ≥32 | 1级 | 0级 |
B2 | ≥27 | 1级 | 1级 |
A.2.7 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根据材料的材质,按本附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不论材料属于哪一类,只要符合不燃性试验方法规定的条件,均定为A级材料。
对顶棚、墙面、隔断等材料按现行的有关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国家标准进行测试和分级。一般情况应将饰面层连同基材一并制取试样进行试验,以作出整体综合评价。
我国目前尚未制订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标准,但测试方法基本上与ASTME648-78标准,ISO/DISN 114等标准相同,德国规定最小临界辐射通量≥0.45W/cm2的地面材料才可应用,美国则规定了两级,即最小辐射通量≥0.22W/cm2。本规范参照美国的分级对地面材料燃烧性能进行分级。
我国已制订了一些有关纺织物燃烧性能测试的国家标准,经过调研和对比试验分析,对室内装饰织物采用垂直测试比较合理,由于国内尚未制订织物的燃烧性能分级标准,在参考国外资料和其它行业(如HB5875-85《民用飞机机舱内部非金属材料阻燃要求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了这类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指标。
室内装饰织物是指窗帘、幕布、床罩、沙发罩等物品。对墙上贴的织物类不属于此类,对其应按墙面材料的方法进行测试和分级。
其它装饰材料和固定家具应按材质分别进行测试。塑料按目前国内常用的三个塑料燃烧测试标准综合考虑,织物按织物的测试方法测试和分级。其它材质的材料按GB8625-88或GB8626-88方法测试。对这一类装饰制品,一般难以从制品上截取试样达到有关的制样要求,应设法按与制品相同的材料制样进行测试。
对顶棚、墙面、隔断等材料按现行的有关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国家标准进行测试和分级。一般情况应将饰面层连同基材一并制取试样进行试验,以作出整体综合评价。
我国目前尚未制订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标准,但测试方法基本上与ASTME648-78标准,ISO/DISN 114等标准相同,德国规定最小临界辐射通量≥0.45W/cm2的地面材料才可应用,美国则规定了两级,即最小辐射通量≥0.22W/cm2。本规范参照美国的分级对地面材料燃烧性能进行分级。
我国已制订了一些有关纺织物燃烧性能测试的国家标准,经过调研和对比试验分析,对室内装饰织物采用垂直测试比较合理,由于国内尚未制订织物的燃烧性能分级标准,在参考国外资料和其它行业(如HB5875-85《民用飞机机舱内部非金属材料阻燃要求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了这类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指标。
室内装饰织物是指窗帘、幕布、床罩、沙发罩等物品。对墙上贴的织物类不属于此类,对其应按墙面材料的方法进行测试和分级。
其它装饰材料和固定家具应按材质分别进行测试。塑料按目前国内常用的三个塑料燃烧测试标准综合考虑,织物按织物的测试方法测试和分级。其它材质的材料按GB8625-88或GB8626-88方法测试。对这一类装饰制品,一般难以从制品上截取试样达到有关的制样要求,应设法按与制品相同的材料制样进行测试。
A.1 试验方法
表B
材料类别 | 级别 | 材料举例 |
各部位材料 | A |
花岗石、大理石、水磨石、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石膏板、石灰制 品、粘土制品、玻璃、瓷砖、马赛克、钢铁、铝、铜合金等 |
顶棚材料 | B1 |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装饰吸声板、玻璃棉装 饰吸声板、珍珠岩装饰吸声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岩 棉装饰板、难燃木材、铝箔复合材料、难燃酚醛胶合板、铝箔玻璃钢 复合材料等 |
墙面材料 | B1 |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板、玻璃棉板、珍珠岩 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防火塑料装饰板、难燃双面刨 花板、多彩涂料、难燃墙纸、难燃墙布、难燃仿花岗岩装饰板、氯氧 镁水泥装配式墙板、难燃玻璃钢平板、PVC塑料护墙板、轻质高强复 合墙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难燃玻璃钢等 |
B2 |
各类天然木材、木制人造板、竹材、纸制装饰板、装饰微薄木贴面板、 印刷木纹人造板、塑料贴面装饰板、聚脂装饰板、复塑装饰板、塑纤 板、胶合板、塑料壁纸、无纺贴墙布、墙布、复合壁纸、天然材料壁 纸、人造革等 |
|
地面材料 | B1 | 硬PVC塑料地板、水泥刨花板、水泥木丝板、氯丁橡胶地板等 |
B2 | 半硬质PVC塑料地板、PVC卷材地板、木地板氯纶地毯等 | |
装饰织物 | B1 | 经阻燃处理的各类难燃织物等 |
B2 | 纯毛装饰布、纯麻装饰布、经阻燃处理的其它织物等 | |
其他装饰材料 | B1 |
聚氯乙烯塑料、酚醛塑料、聚碳酸酯塑料、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氰 胺、脲醛塑料、硅树脂塑料装饰型材、经阻燃处理的各类织物等。另 见顶棚材料和墙面材料内中的有关材料 |
B2 |
经阻燃处理的聚乙烯、聚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玻璃钢、化纤织 物、木制品等 |
A.2 等级的判定
C.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C.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B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第1.0.4条 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
(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
(3)兼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橱柜应认定为固定家具。
[说明] 本条规定了内部装修设计涉及的范围,包括装修部位及使用的装修材料与制品。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等的装修部位是最基本的部位;窗帘、帏幕、床罩、家具包布均属于装饰织物,容易引起火灾;固定家具一般系指大型、笨重的家具。它们或是与建筑结构永久地固定在一起,或是因其大、重而轻易不被改变位置。例如壁橱、酒吧台、陈列柜、大型货架、档案柜、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柜橱等。
目前工业厂房中的内装修量相对较小且装修的内容也相对比较简单,所以在本规范中,对工业厂房仅对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提出了装修要求。
第2.0.4条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说明] 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按我国现行建材防火检测方法检测,大部分不能列入A级材料。但是如果认定它只能作为B1级材料,则又有些不尽合理,尚且目前还没有更好的材料可替代它。考虑到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用量极大这一客观实际,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认定贴在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为非燃材料这一事实,特规定如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安装在钢龙骨上,可将其作为A级材料使用。但矿棉装饰吸声板的燃烧性能与粘结剂有关,只有达到B1级时才可执行本条。
第2.0.5条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B1级。
[说明] 在装修工程中,胶合板的用量很大,根据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提供的数据,涂刷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的胶合板能达到B1级。为了便于使用,避免重复检测,特制定本条。但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采用单面涂刷或双面涂刷防火涂料。条文中的电线包括穿管和不穿管等情况。
第3.1.1条 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说明] 规定此条的理由是为了减少火灾中烟雾和毒气危害。多孔和塑料泡沫比较容易燃烧,而且燃烧时产生的烟气对人体危害较大。但在实际工程中,有时因功能需要,必须在顶棚和墙的表面,局部采用一些多孔或泡沫塑料,对此特从使用面积和厚度两方面加以限制,在规定面积和厚度时,参考了美国的NFPA-101《生命安全规程》。
需要说明三点:
(1)多孔或泡沫状塑料用于顶棚表面时,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面积的10%;用于墙表面时,不得超过该房间墙面积的10%。不应把顶棚和墙面合在一起计算。
(2)本条所说面积指展开面积,墙面面积包括门窗面积。
(3)本条是指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塑料装修,这不同于墙面或吊顶的“软包”装修情况。
第3.1.6条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说明] 本条主要考虑建筑物内纵向疏散通道在火灾中的安全。火灾发生时,各楼层人员都需要经过纵向疏散通道。尤其是高层建筑,如果纵向通道被火封住,对受灾人员的逃生和消防人员的救援都极为不利。另外对高层建筑的楼梯间,一般无美观装修的要求。
第3.1.15条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说明] 建筑内部消防设施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的,平时应加强维修管理,一旦需要使用时,操作起来迅速、安全、可靠。但是,有些单位为了追求装修效果,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还有的任意增加隔墙,影响了消防设施的有效保护范围。进行室内装修设计时要保证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易于辨认,以免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疑问和误解。例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附近应避免采用镜面玻璃、壁画等进行装饰。为保证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功能,特制定本条规定。
第3.2.1条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说明] 表3.2.1中给出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允许使用材料的基准级制。
根据建筑面积将候机楼划为两大类,以10000㎡为界线。候机楼的主要部位是候机大厅、商店、餐厅、贵宾候机室等。第一类性质所要求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第一档。第二类性质所要求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为第二档。
表3.2.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按住表格左右滑动查看完整内容)
建筑物及场所 | 建筑规模性质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装饰材料 | |||
窗帘 | 帷幕 | ||||||||
候机楼的候机大厅、 商店、餐厅、贵宾 候机室、售票厅等 |
建筑面积>10000㎡ 的候机楼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
建筑面积≤10000㎡ 的候机楼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
汽车站、火车站、 轮船客运站的候车 (船)室、餐厅、商 场等 |
建筑面积>10000㎡ 的车站、码头 |
A | A | B1 | B1 | B2 | B2 | B2 | |
建筑面积≤10000㎡ 的车站、码头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
影院、会堂、礼堂、 剧院、音乐室 |
>800座位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B1 |
≤800座位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1 | B2 | |
体育馆 | >3000座位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1 | B2 |
≤3000座位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B1 | B2 | |
商场营业厅 |
每层建筑面积>3000㎡ 或总建筑面积>9000㎡ 的营业厅 |
A | B1 | A | A | B1 | B1 | B2 | |
每层建筑面积1000~3000㎡ 或总建筑面积为3000~9000㎡ 的营业厅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
每层建筑面积<1000㎡或 总建筑面积<3000㎡营业厅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
饭店、旅馆的客房 及公共活动用房等 |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饭店旅馆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
其他饭店旅馆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
歌舞厅、餐馆等 娱乐餐饮建筑 |
营业面积>100㎡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2 | |
营业面积≤100㎡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
幼儿园、托儿所、 中、小学、医院病 房楼、疗养院、 养老院 |
A | B1 | B2 | B1 | B2 | B1 | B2 | ||
纪念馆、展览馆、 博物馆、图书馆、 档案馆、资料馆等 |
国家级、省级 | A | B1 | B1 | B1 | B2 | B1 | B2 | |
省级以下 | B1 | B1 | B2 | B2 | B2 | B2 | B2 | ||
办公楼、综合楼 |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 的办公楼、综合楼 |
A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
其他办公楼、综合楼 | B1 | B1 | B2 | B2 | B2 | ||||
住宅 | 高级住宅 | B1 | B1 | B1 | B1 | B2 | B2 | B2 | |
普通住宅 | B1 | B2 | B2 | B2 | B2 |
汽车站、火车站和轮船码头这类建筑数量较多,本规范根据其规模大小分为两类。由于汽车站、火车站和轮船码头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把它列为同一类别。
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一般指在城市的车站、码头,如上海站、北京站、上海十六铺码头等。
建筑面积等于和小于10000㎡的,一般指中、小城市及县城的车站、码头。
上述两类建筑物基本上按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两个等级要求作出规定。
影院、会堂、礼堂、剧院、音乐厅,属人员密集场所,内装修要求相对较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影剧院的功能也逐步增加。如深圳大剧院就是一个多功能的剧院,其规模为亚洲第一,舞台面积近3000㎡。影剧院火灾危险性大,如上海某剧院在演出时因碘钨灯距幕布太近,引燃成火灾。另一电影院因吊顶内电线短路打出火花引燃可燃吊顶起火。
根据这些建筑物的座位数将它们分为两类。考虑到这类建筑物的窗帘和幕布火灾危险性较大,均要求采用B1级材料的窗帘和幕布,比其他建筑物要求略高一些。
体育馆亦属人员密集场所,根据规模将其划分为两类。
百货商场的主要部位是营业厅,该部位货物集中,人员密集,且人员流动性大。全国各类百货商场数不胜数,百货商场三个类别的划分也得参照《建规》。
上海90年曾发生某百货商场火灾事故,该商场建筑面积为14000㎡,电器火灾引燃了大量商品,损失达数百万元。顶棚是个重要部位,故要求选用A级和B1级材料。
国内多层饭店、旅馆数量大,情况比较复杂,这里将其划为两类。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一般装修要求高、危险性大。旅馆部位较多,这里主要指两个部分,即客房、公共场所。
歌舞厅、餐馆等娱乐、餐饮建筑,虽然一般建筑面积并不是很大,但因它们一般处于繁华的市区临街地段,且内容人员的密度较大,情况比较复杂,加之设有明火操作间和很强的灯光设备,因此引发火灾的危险概率高,火灾造成的后果严重,故对室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为儿童用房或少年用房,他们尚缺乏独立疏散能力;医院、疗养院、养老院一般为病人、老年人居住、疏散能力亦很差,因此,须提高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考虑到这些场所高档装修少,一般顶棚、墙面和地面都能达到规范要求,故特别着重提高窗帘等织物的燃烧性能等级,对窗帘等织物有较高的要求,这是此类建筑的重点所在。
将纪念馆、展览馆等建筑物按其重要性划分为两类,国家级和省级的建筑物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较高,其余的要求低一些。
对办公楼和综合楼的要求基本上与饭店、旅馆相同。
第3.2.2条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说明] 本条主要考虑到一些建筑物大部分房间的装修材料均可满足规范的要求,而在某一局部或某一房间因特殊要求,要采用一些可燃装修不能满足规定,并且该部位又无法设立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时,所做的适当放宽要求。但必须控制面积不得超过100㎡,并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隔开,即使发生火灾,也不至于波及到其他部位。
第3.2.3条 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说明] 考虑到一些建筑物标准较高,要采用较多的可燃材料进行装修,但又不符合本规范表3.2.1中的要求,这就必须从加强消防措施着手,给设计部门、建设单位一些余地,也是一种弥补措施。美国标准NFPA-101《人身安全规范》中的规定,如采取自动灭火措施,所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日本《建筑基准法》有关规定,“如采取水喷淋等自动灭火措施和排烟措施,内装修材料可不限。”本条是参照上述二国规定制定的。该条放松装修燃烧等级的前提是有附加的消防设施加以保护。
第3.3.3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它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说明] 新增加的条文,高层建筑裙房的使用功能比较复杂,其内装修与整栋高层取同为一个水平,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考虑到裙房与主体高层之间有防火分隔并且裙房的层数有限,所以特增加了此条。
第3.3.4条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修织物应不低于B1级,其它均应采用A级装修。
[说明] 该条文系规范的原第3.3.3条。现正在使用中的电视塔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装饰织物,对它们要求A级,显然不可能。从现实可能出发,将此条作出现在的修改。
第3.4.1条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说明] 本条结合地下民用建筑的特点,按建筑类别、场所和装修部位分别规定了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人员比较密集的商场营业厅、电影院观众厅,以及各类库房选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严,旅馆客房、医院病房,以及各类建筑的办公室等房间使用面积较小且经常有管理人员值班,选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稍宽。
装修部位不同,如顶棚、墙面、地面等,火灾危险性也不同,因而分别对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提出不同要求,表中娱乐场是指建在地下的体育及娱乐建筑,如篮球、排球、乒乓球、武术、体操、棋类等的比赛练习场馆。餐馆是指餐馆餐厅、食堂餐厅等地下饮食建筑。
本条的注解说明了地下民用建筑的范围。地下民用建筑也包括半地下民用建筑,半地下民用建筑的定义按有关防火规范执行。
表3.4.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按住表格左右滑动查看完整内容)
建筑物及场所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装饰材料 | |
休息室和办公室等 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 用房等 |
A | B1 | B1 | B1 | B1 | B2 | B2 |
娱乐场所、旱冰场等 舞厅、展览厅等 医院的病房、医疗用房等 |
A | A | B1 | B1 | B1 | B1 | B2 |
电影院的观众厅 商场的营业厅 |
A | A | A | B1 | B1 | B1 | B2 |
停车库、人行通道 图书资料库、档案库 |
A | A | A | A | A |
第4.0.2 条当厂房中房间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说明] 从火灾的发展过程考虑,一般来说,对顶棚的防火性能要求最高,其次是墙面,地面要求最低。但如果地面为架空地板时,情况有所不同,万一失火,沿架空地板蔓延较快,受到的损失也大。故要求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
第4.0.3条 装有贵重机器、仪器的厂房或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说明] 本条“贵重”一词是指:
一、设备价格昂贵,火灾损失大。
二、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的关键设施,如发电厂、化工厂的中心控制设备等。
第A.2.1条 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
A.2.1.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
A.2.1.2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A.2.1.3 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附录C 本标准用词说明
3.1.15A条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
据调查,室内装修设计存在随意减少建筑内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宽
度和数量的现象,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做出本条规定。
第3.1.18条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
近年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屡屡发生一次死亡数十人或数百人的火灾事故,其
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类场所使用大量可燃装修材料,发生火灾时,这些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人员在很短的时间内窒息死亡。因此,本条对这类场所的室内装修材料做出相应规定。当这类场所设在地下一层时,安全疏散和扑救火灾的条件更为不利,故本条对地下建筑的要求比地上建筑更加严格。符合本条所列情况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论设置在多层、高层还是地下建筑中,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按本条规定执行。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单层,多层或高层建筑中的首层或二、三层时,仍按本规范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3.2.3条 除第3.1.18条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考虑到一些建筑物装修标准要求较高,需要采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为了满足现实需要,又不降低整体安全性能,故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以弥补装修材料燃烧等级不够的问题。美国标准NFPA101《人身安全规范》中规定,如采用自动灭火措施,所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日本《建筑基本法》规定,“如采取水喷淋等自动灭火措施和排烟措施,内装修材料可不限”。本条是参照上述两国规定制定的。
由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火灾危险性大,容易导致群死群伤,所以第3.1.18条所规定的场所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仍不降级。
第3.3.2条 除第3.1.18条所规定的场所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说明同第3.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