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 GB/T50980-2014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 GB/T50980-201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ower dispatching and communication center
GB/T 50980-2014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80-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3月31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完成报批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专业用房布置、土建工艺配合要求、系统配置要求、节能减排。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建议寄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地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天丰路1号,邮政编码:51066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夏文波 张斌 阮延平 王敏玲 陈辉煌 史作纲 杨鹏 杜雪莉 吴劲松 张岚 李舒涛 黄偲 储真荣 田朝辉 杜鹃 利韶聪 黄盛 孙浩 陈志坚 赵德宁 荆鹏飞
主要审查人:王汝林 李顺 洪军 熊煌 刘宗旬 赵溪 温柏坚 黄剑眉 孙成 赵春华 王权山 杨玉瑞 周崇泉
制订说明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GB/T 50980-201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31日以第35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试验取得了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中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2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定义,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备用电力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在各类事故和自然灾害等丧失电网调度功能的情况下,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2 术语
2.0.1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power dispatching and communi-cation center电力生产调度和管理所需要的设备提供运行环境及相关人员办公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工艺机房、调度大厅、支持区、辅助区和管理区等功能区以及视频会议室等。
2.0.2 工艺机房 technic zone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安装自动化、通信、保护等相关专业的电子信息处理、交换、传输和存储等设备的场所。
2.0.3 调度大厅 dispatching hall
电力调度指挥和控制操作等的场所,含水调大厅、配网调度室等各类调度大厅。
2.0.4 支持区 support area
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技术作业的场所,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不间断电源(UPS)室、通信电源室、蓄电池室、空调机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2.0.5 辅助区 auxiliary area
工艺机房和调度大厅的设备和软件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场所,包括进线间、测试室、开发室、备件库、打印室、资料室、维修室、监控室、网管操作室、培训仿真(DTS)室、保护试验室、电网稳定联合计算室、整定计算室等。
2.0.6 管理区 administrative area
为保障工艺机房、调度大厅、辅助区、支持区运行所必需的场所,包括各类办公用房、备班用房等。
2.0.7 专业用房 specialized room
保障和支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运行的工艺机房、调度大厅、辅助区、支持区等场所。
2.0.8 机房空调 air conditioner for technic zone
向工艺机房提供空气循环、空气过滤、冷却、再热及湿度控制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3 专业用房布置
3.1 总体布局3.2 工艺机房
3.3 调度大厅
3.4 支持区
3.5 辅助区
3.6 管理区
3.1 总体布局
3.2 工艺机房
3.2.1 工艺机房的布局应做到功能明确、流程合理、布线简便;对空气洁净度、温度或湿度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或洁净室内;产生尘埃和废弃物的设备宜布置在独立或有隔断的区域内。3.2.2 工艺机房的组成应根据各级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管辖范围、业务类型、电网规模、生产运行特点及生产系统设备部署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2.3 工艺机房面积应考虑工艺机房的功能与组成,设备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业务发展需求。工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1 当有设备安装尺寸时,应以实际布置测算面积,并可按下式计算:

K——系数,取值为5~7;
S——电子信息设备的投影面积(m²)。
2 当不完全掌握设备数量与尺寸时,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并可按下式计算:

N——工艺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3.2.4 工艺机房内设备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 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3 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4 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5 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6m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
6 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7 出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
3.2.5 工艺机房的设备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3.3 调度大厅
3.3.1 各级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调度大厅规模应根据其管辖范围、业务类型、电网规模、生产运行特点、社会效能及设备安装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3.2 调度大厅宜由调度台、调度大屏、设备间、调度会商室等组成。
3.3.3 调度台与调度大屏之间不应有阻挡视线的障碍物。
3.3.4 调度大厅内各类用房宜集中布置(图3.3.4),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调度大厅的装修应与布局相协调,达到简洁、明快的效果。

1-设备间;2-调度大屏;3-指挥区;4-备班室;5-调度会商室;
D3-最后一排调度员后排空间;D4-调度大屏与最后一排调度员间的水平距离
1 调度大厅的布局应充分考虑调度大屏显示功能和视觉效果,调度大屏与首排调度员眼位水平视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调度大屏高度的1.6倍,调度大屏与最后一排调度员眼位水平视线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调度大屏高度的5.7倍(图3.3.5);
2 调度大屏应避开强光直射;
3 调度大屏后应设检修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1-调度大屏;2-调度台;
D1-调度大屏与首排调度台间的水平距离;
D4-调度大屏与最后一排调度台间的水平距离
1 调度台席位数量应根据调度业务需求进行配置;当需要设置多个调度席位时,可采用前后分排布置,两排调度员坐姿间距离不宜小于3.0m,后排空间不应小于1.0m(图3.3.6);

1-调度台;D2-两排调度员之间的坐姿距离;D3-调度员后排空间
3 每个调度员席位的显示器终端宜按4台~8台设置。
3.3.7 设备间宜放置调度大屏控制器、调度台人机接口设备、通信设备、录音设备、网络设备。设备间宜布置在调度大屏后。
3.3.8 调度会商室作为调度大厅的组成部分,宜相对独立并与调度大厅相连接。调度会商室面积可按15人~20人会议室标准配置。
3.3.2 调度大屏即共享视觉显示屏。
3.3.5 根据人机工程学,有效视角是显示系统影响人的视觉效果的重要因素。
人的视觉范围中垂直视角为10°以内是视力敏锐区,即中心视野,对图像的颜色及细节部分的分辨能力最强;20°以内能正确识别图形等信息,为有效视野;20°~30°,视力及色辨别能力降低,但对活动信息比较敏感;30°之外视力对活动信息不敏感。结合人机工程学和工程实际需求,考虑调度人员观看大屏图像时有自觉仰视的习惯,调度人员观看最佳仰角范围为5°~25°,俯角范围为5°~10°。
(2)水平距离确定。
如下图所示,令调度人员观看仰角为α,俯角为β,调度大屏与调度员间的水平距离为D1,调度大屏高度为h,则D1/h=1/(tanα+tanβ)。当D1/h>1.6时,调度人员的观看视角可满足仰角小于25°,俯角小于10°;当D1/h<5.7时,调度人员的观看视角可满足仰角大于5°,俯角大于5°。

图1 调度人员视角示意
1-调度大屏;2-调度台;
α-调度人员观看仰角;β-调度人员观看俯角;
h-调度大屏的高度;d-调度大屏底座的高度;
D1-调度大屏与首排调度员间的水平距离
3.4 支持区
3.4.1 支持区宜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不间断电源室、通信直流电源室、蓄电池室、空调机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各级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支持区的组成。3.4.2 变配电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为独幢建筑时,应设有变配电室;
2 当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为建筑物的部分时,应将电力调度中心设置为独立的供电区域;
3 变配电室应随建筑本体统一规划建设。
3.4.3 柴油发电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设置柴油发电机房时,宜设置在首层;若设置在地下层,应满足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音和减振等要求;有条件时,调度大厅与柴油发电机房宜在不同建筑区域;
2 当设置柴油发电机房时,应满足消防、环保要求;
3 柴油发电机房应随建筑本体统一规划建设。
3.4.4 不间断电源室应紧邻蓄电池室。
3.4.5 通信直流电源室应紧邻通信工艺机房。
3.4.6 蓄电池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电池室应布置在避光区域,避免强光直射;
2 防酸蓄电池和大容量的阀控蓄电池应安装在专用蓄电池室内,40Ah及以下的镉镍蓄电池和300Ah及以下阀控蓄电池可安装在柜内;
3 不同化学电解质的蓄电池,不得放在同一蓄电池室内;
4 蓄电池室地面宜采用防酸处理,墙面应采用防酸油漆。
3.4.7 各级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可设置空调机房。
3.4.8 当采用气体消防时,消防设施用房宜靠近专业用房,并应有防爆隔离措施。
3.5 辅助区
3.6 管理区
4 土建工艺配合要求
4.3 电气
4.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5 给水排水
4.6 消防与安全
4.1 建筑

4.2 结构
4.3 电气
4.3.2 防雷接地与电磁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 弱电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4.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4.6 发热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专业工艺机房、不间断电源室、通信直流电源室、蓄电池室的设备发热量应按照产品技术参数进行计算,远期设备根据典型设备发热量进行估算。
2 各专业工艺机房、不间断电源室、通信直流电源室、蓄电池室的发热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的散热;
2)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
3)太阳辐射热;
4)照明装置散热;
5)新风负荷;
6)人体散热。
4.4.7 专业用房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流组织应根据工艺设备对空气调节的要求、工艺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布置方式、布置密度、发热量以及房间温湿度、风速、防尘、消声等要求,结合建筑条件确定;
2 对调度大厅采用表面发热量较大的大屏幕拼接墙,宜在大屏前设置风幕;
3 当工艺机房设备未对气流组织形式提出要求时,工艺机房气流组织形式、进风口及回风口温差应符合表4.4.7的规定;

5 当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活动地板下空间应保持一定的均压静压值;活动地板下线缆、线槽安装时应避开空调机组送风口,线槽截面较大时宜与气流方向平行安装。
4.4.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应采取防火排烟的措施,并应与消防系统联动。
4.4.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5 给水排水
4.6 消防与安全
5 系统配置要求
5.1 综合部分5.1 综合部分
5.1.1 不间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集中运行监控系统应符合电磁兼容性和电气隔离性能设计要求,不应影响被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5 当集中运行监控系统中某一子系统运行异常时,不应影响系统中其他子系统的正常运行;
6 集中运行监控系统与不间断电源、机房空调、配电柜等设备之间的通信,应采用标准通信协议。
5.1.5 室内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度大厅、工艺机房及调度台工作面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1.5的规定,其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2 非工作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平均照度的1/3。
2 有人运行值班场所,各专业工艺机房应设置疏散照明、备用照明等应急照明系统,各照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人值班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常规照明照度值的1/2;
2)工艺机房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常规照明照度值的1/10;
3)各专业工艺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lx;
4)其他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lx。
3 室内照明灯具的布置可采用均匀布置和选择性布置两种形式,灯具布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照度应可调,应分区可控;
2)光线的投射方向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光线不应被遮挡;
3)应避免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
4)应便于维护和检修。
4 工艺机房内不应采用0类灯具,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灯具和开关。
5 各专业工艺机房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7 N+X配置方式即N+X冗余,不间断电源系统满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X个单元、X个模块或X个路径。任何X个单元、模块或路径的故障或维护不会导致系统运行中断(X=1~N)。M(1+1)配置方式即不间断电源“1+1”并联冗余供电模式,系统配置两台相同型号和相同容量的不间断电源单机,通过各种并机方式,将两台不间断电源的输出直接并联而形成并联冗余供电系统。不间断电源“1+1”冗余并机系统仅仅解决了提高不间断电源系统本身的MTBF,即降低不间断电源供电系统由于不间断电源自身原因的故障率,但并没有解决由于不间断电源冗余并机系统的输入、输出配置发生的问题,如配电柜故障、断路开关跳闸、保险丝烧毁、蓄电池早期失效和电力传输电缆故障等原因,也不能完全解决不间断电源供电系统的可维护性问题。相对于单机系统,“1+1”系统的可靠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这种供电系统仍然有不少缺陷。2(N+1)配置方式即不间断电源双系统冗余模式,双系统冗余系统由两个并联冗余不间断电源系统构成。理想情况下,可以采用单独的配电盘,甚至单独的市电和发电机系统为这些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该设计方案的建造成本较高,主要用于保护其关键负载。
5.1.2 本条规定了通信直流电源应符合的要求。
4 单母线与双母线的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方式相比,双母线更加合理和安全可靠。
5 蓄电池配置容量取决于交流供电的可靠性及停电后的恢复时间。对有人值守的通信站,蓄电池配置容量应在满负载状态下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1h~3h。设计按满负载配置,实际使用容量均控制在50%~70%,即使二路交流都停供,蓄电池维持供电的时间可以达到2h~6h以上。对无人值守的通信站,如只有一路交流输入,且可靠性较差,并考虑交通路况及故障恢复时间等因素,蓄电池容量应按在满负载状态下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8h~12h配置,实际可维持供电的时间可达到16h~24h以上。
5.1.3 本条规定了工艺布线应符合的要求。
1 通信机房划分为传输区、交换区、配线区等,自动化信息机房划分为网络区、存储区、服务器区等,不同分区对布线的要求也不相同,机房弱电布线应充分考虑各区域的布线需求,以及不同区域之间的联系。
3 要求专业机房之间互联线缆按照远景规划需求一次性敷设到位,在进行工艺布线设计时,充分考虑系统近期和远期的需要与发展,避免机房投运后频繁增敷线缆、改扩建造成的业务系统中断和资金浪费。
5.1.4 集中监控系统是各专业机房设备实现对中心机房不间断电源设备、空调设备、状态环境、市电供应等进行实时监控和智能化管理,是机房设备运行的基础支撑。集中监控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并掌握动力环境运行过程中各类异常状况,避免造成对机房内关键运行设备造成危害,并能够减少值班运维人员的工作强度,优化管理模式,实现保障机房良好运行、降低运行维护成本的目标。
5.2 专业系统部分
5.2.1 调度技术支持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设置电力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应与建筑本体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并应保障调度生产业务不中断;
2 调度技术支持系统设计应根据所辖电网的运行特点和应用需求,提出技术支持系统的总体功能要求;
3 对于设置在备用调度中心的技术支持系统,其功能规划应根据其风险评估和备用调度中心的定位合理确定技术支持系统需要实现的功能,通信通道应相对于主调独立,应确保备调中心在其特定条件下能够承担主调度中心的职责;
4 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应与现有厂站端调度技术支持系统接口、协议兼容,调度技术支持系统调度端应考虑系统互联的软硬件接口,系统的互联应遵照国家有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要求执行;
5 电力调度技术支持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 5003的有关规定。
5.2.2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设置通信系统。通信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通信系统应与建筑本体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2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设置传输网、业务网和支撑网等通信系统及其专用供电电源系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为本级电力通信网的核心节点;
3 通信系统应满足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度自动化、调度电话、信息化等各类业务所需要的通信通道,并应确保信息的不间断传输;
4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有2条独立的公用电信光缆接入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行政通信交换机;
5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应通过不少于3条独立的光缆接入通信网络,光缆应通过两个独立不同的方向、不同的竖井进入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6 通信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1的有关规定。
1 调度技术支持系统与建筑本体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是指新建或搬迁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在建筑本体投运时,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已新建或搬迁完成。
2 调度技术支持系统设计应根据所辖电网的运行特点和应用需求,提出技术支持系统的总体功能要求。根据工程实际,有选择的实现数据采集和监视控制/能量管理(SCADA/EMS)、调度员培训模拟(DTS)、电能量计量(TMR)、电网安全稳定监视和预警(WAMS)、水电及新能源监测、在线安全稳定分析和预警、调度运行辅助分析与决策、调度计划、调度管理、保护管理、雷电监测、电力系统辅助监测、气象信息等方面的功能。
4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度端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应与现有厂站端调度技术支持系统接口、协议兼容,应用中要协调统一。调度技术支持系统调度端应考虑与其他系统互联的软硬件接口,与其他系统的互联应遵照国家有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要求执行。
5.2.2 本条规定了通信系统的设置要求。
2 电力通信传输网是指用于电力系统通信需求中收集、交换、传输数据的网络,是电力通信网的基础,其规划和建设在整个网络发展中十分重要。电力通信业务网是指为电力通信用户提供一种或数种业务的网络。电力通信支撑网是指利用电力通信网络的部分设施和资源组成的,相对于电力通信网中的业务网和传输网的网络。支撑网对业务网和传输网的正常、高效、安全、可靠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通起到支撑和保障作用。
5.3 过渡要求
6 节能减排
6.1 建筑布局节能要求6.1 建筑布局节能要求
6.1.1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选址的确定应在满足生产安全、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卫生、绿化、日照和施工等条件下,力求紧凑合理,节约用地。
6.1.2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设计应综合分析所在地的气候特征和节能基本方法,应对建筑群体和单体、建筑朝向、间距、太阳辐射、风向以及外部空间环境进行研究,降低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能耗。
6.1.3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建筑布局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6.2 专业用房布局节能要求
6.2.1 各工艺机房宜集中布置;室内温度、湿度参数相同或相近的房间,宜相邻布置。
6.2.2 工艺机房应与不间断电源室、通信直流电源室、空调机房就近布置。
6.2.3 PUE值应纳入工艺机房集中运行监控系统中,工艺机房总耗能的测量点应选择在低压配电主电缆总市电柜处,负荷应包括工艺机房设备负荷、制冷及通风负荷、照明负荷、消防负荷;当制冷系统与大楼共用,应将工艺机房所用能耗分离出来计入总负荷中。PUE值不宜大于2.0。
6.2.3 能耗有效值(PUE,power usage effectiveness),为工艺机房所消耗的所有能源与设备负载使用的能源之比。其中,工艺机房所消耗的所有能源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等功能区在内全部设备能耗,为设备负载、UPS自身负载、照明、暖通、其他市电设备、线路损耗等能耗之和。
6.3 专业用房装修节能要求
6.4 空气调节系统节能要求
6.4.1 空气调节系统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工艺机房等级标准、建设规模、建筑条件、机房设备的使用特点和所在地区的气象条件等,并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大型工艺机房宜采用集中供应冷冻水的空气调节系统。北方地区采用冷水机组作为冷源时,冬季可利用室外冷却塔及热交换器对空调冷冻水进行降温;空气调节系统可采用电制冷与自然冷却相结合的方式;
3 当工艺机房设计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
6.4.2 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空调上送风的工艺机房,宜在工艺机房上部增加通风机;当采用风道送风方式时,并可直接进入设备机柜进行热交换,风道、送风口的尺寸规格应根据设备散热量大小计算确定;
2 空调送风距离不宜超过15m;当空调送风距离大于15m时,应在机房两侧布置空调室内机,并应从工艺机房两侧送风。
1 采用空调上送风的工艺机房,宜在工艺机房上部增加通风机,通过强气流循环等措施改善机房的气流组织,使冷气流在工艺机房中均匀分布。
2 空调送风距离不宜超过15m,以确保空调机组送风尾端的送风压力及风量、冷量恒定。
6.5 供电系统节能技术要求
6.5.1 不间断电源及直流电源等电源设备宜设置在负荷中心,并应合理选择线路路径,降低线路损耗。
6.5.2 不间断电源供电宜选择配置谐波抑制系统;谐波电流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有关规定的要求。当交流供电系统内总谐波电流含量大于10%时应配置滤波器。
6.6 照明节能要求
6.7 监控节能要求
6.7.1 应对专业用房动力环境和设备进行实时集中监视。
6.7.2 配置多套机房空调的专业用房宜在专业用房内增加温度、湿度采样点,宜动态检测专业用房内的热场分布,并宜实现空调的“自适应群控”、“层叠运行”管理。
6.7.2 结合专业用房内热场的分布和变化,借助监控系统将专业用房内各自独立运行的机房空调统一管理,降低能耗。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标准》GB 50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
《建筑采光设计规范》GB/T 50033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DL/T 575.1~DL/T 575.12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 5003
《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1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
《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T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