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GB50544-2022
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GB50544-202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general layout and transportation for non-ferrous metallurgical industry
GB 50544-2022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2年 第10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2年 第10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44-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4.1.8、7.1.10、7.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544-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2022年7月15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运输、废物堆场、绿化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总体布置”修改为“总体规划”,“废料”修改为“废物”;
2.增加了卫生与安全防护、交通运输、废物堆场、矿山排土场、防排洪等规定,补充了表土处理与收集的规定;
3.在管线综合章节中,融入综合管廊的内容和设计理念,使之更加符合现在技术的发展和要求;
4.增加了排渣场及赤泥堆场的规定;
5.删除了不符合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实际情况、不利于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技术进步的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399号,邮政编码:650221)
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周鸣镝 高晓军 齐庚 赵送机 曾小平 金凌霄 杨学春 吴展光 张瑞红 彭涛 王东 吴祥明 崔宁波 刘家文 牛大庆 王金忠 陈桢干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秋平 唐雄俊 胡剑功 刘大邦 周铭 张志凌 刘宗江 徐春萍 江帆 孔维俭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运输、废物堆场、绿化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总体布置”修改为“总体规划”,“废料”修改为“废物”;
2.增加了卫生与安全防护、交通运输、废物堆场、矿山排土场、防排洪等规定,补充了表土处理与收集的规定;
3.在管线综合章节中,融入综合管廊的内容和设计理念,使之更加符合现在技术的发展和要求;
4.增加了排渣场及赤泥堆场的规定;
5.删除了不符合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实际情况、不利于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技术进步的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399号,邮政编码:650221)
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马克菲尔(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周鸣镝 高晓军 齐庚 赵送机 曾小平 金凌霄 杨学春 吴展光 张瑞红 彭涛 王东 吴祥明 崔宁波 刘家文 牛大庆 王金忠 陈桢干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秋平 唐雄俊 胡剑功 刘大邦 周铭 张志凌 刘宗江 徐春萍 江帆 孔维俭
1 总则
1.0.1 为适应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的需要,统一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的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
1.0.3 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应符合选址科学、技术先进、节约用地、安全适用、节能环保、水土保持、经济合理和管理方便的要求。
1.0.4 扩建和改建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的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应利用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 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规划设计方案。
1.0.6 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3 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水土保持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本条强调了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中要做到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重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减少水土流失和对地上植被的扰动。
1.0.4 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扩建和改建时,要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减少建设投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企业扩建和改建,使企业总图运输更趋合理;并在扩建和改建施工中尽可能不对现有生产造成影响。
1.0.5 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的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包括厂址选择、运输方式、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等,要选择建设投资省、生产运营费用低、布局合理的设计方案。
1.0.4 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扩建和改建时,要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减少建设投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企业扩建和改建,使企业总图运输更趋合理;并在扩建和改建施工中尽可能不对现有生产造成影响。
1.0.5 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的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包括厂址选择、运输方式、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等,要选择建设投资省、生产运营费用低、布局合理的设计方案。
2 术语
2.0.1 厂址选择 selection of plant location根据有色金属工业拟建工程所必需具备的条件,结合生产工艺特点,对多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条件的综合分析和比较论证,从中择优确定厂址的工作。
2.0.2 总体规划 general planning
根据有色金属工业拟建工程近期、远期建设目标和规模,在选定的厂址上,按照国家现行标准、产业政策等要求,统筹兼顾、综合布局企业功能分区和各功能区之间相互位置以及相互联系的工作。
2.0.3 总平面布置 general layout
在总体规划和既定厂址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产工艺和运输要求,综合利用自然环境条件,确定拟建的建(构)筑物、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室外管线及绿化设施平面位置的工作。
2.0.4 功能分区 functional zoning
为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影响和干扰,将企业场地内各建(构)筑物及设施按照各自不同的使用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的工作。
2.0.5 工业场地 industrial site
用于布置与有色金属生产相关的建(构)筑物、交通运输设施、室外管线等的场地。
2.0.6 竖向设计 vertical design
在总平面布置的基础上,为满足生产工艺、交通运输、管网布置、场地排水及施工方式等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质和气象条件,对场地自然标高进行利用和垂直方向的改造、确定场地坡度和设计标高的工作。
2.0.7 管线综合布置 integrated arrangement of engineering pipeline
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结合总平面布置,确定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空间位置的设计工作。
2.0.8 厂内运输 transport in the factory
厂矿建设范围内的铁路、道路、水路及其他运输。
2.0.9 厂外运输 transport out of the factory
厂矿建设范围外的铁路、道路、水路及其他运输。
2.0.10 废物堆场 waste dump
堆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场所。
2.0.11 通道 passageway
厂区用以集中设置道路、铁路及各种管线和绿化的地段。
2.0.12 管线 pipeline
厂内和厂外用于生产、生活及物料运输所涉及的管线。
条文说明
2.0.8 厂内运输包括厂内车站之间、厂内车站与厂房之间、厂房与厂房之间、厂房与仓库或堆场之间的运输。
2.0.9 厂外运输包括原材料运入和生产产品运出,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线运输等。
2.0.10 废物堆场包括矿山开采的排土场、选矿厂的尾矿库、冶炼厂的排渣场、氧化铝厂的赤泥堆场等。
2.0.11 贯穿全厂、联系主要生产设施及主要原料和成品库的通道称为主要通道,通道中的道路称为主干路;联系一般生产、辅助生产设施和满足消防需要的通道称为次要通道和一般通道,通道中的道路按承担的作用,分别称为次干路、支路和辅助道路。
2.0.12 管线包括了生产及生活给水管线、消防给水管线,雨水、污水管线,电信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供油管线,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天然气及各种工艺管线或管廊(沟)、管架,物料运输管线等厂内所有管线。
2.0.9 厂外运输包括原材料运入和生产产品运出,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线运输等。
2.0.10 废物堆场包括矿山开采的排土场、选矿厂的尾矿库、冶炼厂的排渣场、氧化铝厂的赤泥堆场等。
2.0.11 贯穿全厂、联系主要生产设施及主要原料和成品库的通道称为主要通道,通道中的道路称为主干路;联系一般生产、辅助生产设施和满足消防需要的通道称为次要通道和一般通道,通道中的道路按承担的作用,分别称为次干路、支路和辅助道路。
2.0.12 管线包括了生产及生活给水管线、消防给水管线,雨水、污水管线,电信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供油管线,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天然气及各种工艺管线或管廊(沟)、管架,物料运输管线等厂内所有管线。
3 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自然环境条件、资源条件、工业布局、物料运输方式、安全生产等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工业园区规划的要求。3.0.2 厂址选择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宜避开易引起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的有关规定。
3.0.3 厂址选择应利用荒山劣地、滩涂,不应对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造成破坏。
3.0.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严禁选为厂址: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采矿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
3 爆破警戒范围内。
3.0.5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全新世活动断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保护区域内;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4 存在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5 对飞机起落、雷达导航、电台通信、军事设施、电视传播、气象探测和地震检测,以及天文观测等有影响的范围内。
3.0.6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运出的方向、环境保护、建设条件等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厂址宜临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并应满足物料运输方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0.7 厂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及潮涌危害的地区。当条件受限时,应采取防洪、排涝措施,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0.8 工矿企业防洪等级应根据企业规模划分,各等级的划分及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0.9 交通运输设施、动力公用设施、废物堆场、环境保护工程及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厂址选择应有利于与邻近企业和城镇在生产、废物加工、交通运输、动力公用、维修服务、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0.10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地质条件。
3.0.11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及生产所需的用水量和用电量条件,高耗能企业宜临近水源及电源选址。
3.0.12 厂址选择应符合节约用地要求,近期建设应有满足企业建设所需的场地面积,远期建设宜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发展余地。
3.0.13 厂址不宜选择在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专用通道范围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的有关规定。
3.0.14 在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地区建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和《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1 厂址选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技术经济工作,需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下,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规划、资源条件、物料最佳运输方式、安全生产等要求进行厂址选择。
3.0.2 水土保持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应注意减少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制定,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指由主要进行水土流失及影响因子、水土保持措施数量、质量及效果等定点定位的监测点组成的监测控制站。厂址选择时,需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厂址是否处于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对无法避让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通过采取优化方案、提高防治标准等措施后利用。
3.0.4 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止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及存在爆破生产安全风险的区域内选址建设,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及生产设施的安全,本条对禁止选为厂址的区域做出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
有色金属工程项目选址时要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止水体污染;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和“三废”(废水、废气和废渣),往往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等污染物,如果将厂址选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旦发生泄漏及渗漏事故,将有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如2004年青衣江水污染事件,导致该市中心城区25万市民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某地区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化工等企业多分布于水库和江河流域等,多年以来,企业生产中汞、镉、铬、铅等排放量居全国前列,2009年造成该地区严重的重金属污染,导致周边区域的植被大片枯死,鱼类绝灭,粮食和蔬菜不能食用,部分村民体内镉超标、儿童血铅超标及两名村民死亡的严重不良影响,为防止重金属离子等污染物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故不能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选为厂址。
2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制定。采矿地表塌陷区指矿山开采引发围岩产生位移和变形,使得地表向下变形而形成的陷落和坑(洞)区,矿山开采也会引发岩体位置发生变动、滑动、断层等变形而产生错动区。此类地质灾害一旦发生,将会对灾害发生区域及附近的人民生命财产及生产设施安全造成严重破坏。如西藏某多金属矿山于2003年开采,到2018年陆续形成7个地表塌陷区,塌陷范围近750m²,造成塌陷范围内地表建(构)筑物开裂、变形和损毁,影响了建(构)筑物的使用安全并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厂址选择时不能选择在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
3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制定。爆破警戒范围内即为爆破危险区,指因爆破作业产生的飞石、冲击波、地震波和噪声等危害影响的危险区域。以矿山为例,爆破警戒范围往往大于矿山采场开采境界,尽管爆破作业不是经常进行,但却是伴随着整个生产过程的。如2001年南丹某矿爆破产生的冲击波,使新、老采区爆破警戒范围内隔水岩体被击穿,引起透水事故,造成81名矿工死亡;2005年陕西某铅锌矿发生炮烟中毒事故,致爆破警戒范围内2人死亡;2006年乌鲁木齐某企业矿体爆破作业造成岩体垮落,致使爆破警戒范围内3人被巨石掩埋而死亡。因此,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及生产设施安全,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工程项目选址建设时,需要在矿山采场的爆破警戒范围以外进行。
3.0.5 本条对厂址选择的地区或地段做出规定。
1 全新世指0~1.17万年的时代,该时代发生的构造断裂属于活动断裂,活动断裂的破坏力很大,可以对永久建筑物的结构造成严重损毁,因此,此类区域不适合选为厂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仅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若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在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建设,不但增加了建设投资,还增加了企业的安全风险。为确保安全,不能在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选址建设。
2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环境保护法要求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行严格保护;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多规合一、协调落实,统筹推进、分类管控”原则,确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统筹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是各类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因此,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需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生产空间进行厂址选择,不能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等保护区域内选址建设。
3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的规定制定。
4 直接危害的地段指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的易发生泥石流、滑坡、流沙等地质灾害和存在溶洞等不良地质条件的地段或地区。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是以往矿山建设和山区建厂时经常遇到的自然灾害和不良地质条件,由此产生的问题在实际建设中较难解决,若在有此类危害的地段或地区建设工程项目,一旦引发灾害,将直接威胁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5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修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在上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允许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设施;不允许建造、设置影响雷达导航电磁环境及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及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设施;不允许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允许开展影响、危害和破坏气象探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的活动等规定;天文观测则要求周边环境无大气污染和电磁干扰。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电磁场等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因此,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避开上述设施选址建设。
3.0.6 厂址选择根据资源分布和消费地,把缩短运距、力求厂外运输费用最小作为厂址选择的重要因素。同时,结合建厂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选出较优厂址。
3.0.7 为保证企业不受洪水和内涝的威胁,厂址选择时要重视防洪、排涝,慎重确定防洪标准和防洪措施,当受条件限制只能在沿海、沿江(河)地区选址建厂时,要做好厂区的防洪、排涝工作。
3.0.8 企业规模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考虑到目前有色金属工业仍然沿用特大型企业的概念,而微型企业规模较小,不适合有色金属工业的规模,本标准沿用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企业标准。
防洪标准根据企业的生产性质、规模、重要性、服务年限等要求确定。设计洪水频率需遵守当地城市规划规定,无规定时建议按25a一遇洪水频率的防洪标准取值。计算洪水位按照设计水位、壅水高度和波浪高度之和计算,如果计算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时,还需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进行校核。
3.0.9 多年的建厂教训,是仅重视厂区选择而忽视其他用地选择,致使办公生活区用地不足、分散布置,造成职工生活不便,通勤时间长;有的办公生活区受到严重污染;有的企业投产后,因无废物储存、处置场地,致使废物沿厂区周边或路旁堆存,影响企业生产。
3.0.10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制定。因为建筑物荷载不同,对地基承载力要求也不相同,建筑的地基承载力一般不小于0.15MPa。当厂址布置在冲积平原或沿海滩地时,因土壤多由淤泥或淤泥质土组成,土壤承载力多在0.08MPa~0.1MPa。若不能满足建厂的厂址要求,则需要根据建筑物荷载对建筑地基采取加固措施。通常情况下,要求厂址地下水位低于建(构)筑物基础埋设深度,并要求水质对建筑基础无腐蚀性。厂址选址要避开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的危险区域。
3.0.11 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量均较大,充足、可靠的水源、电源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必需条件,故厂址附近需有可靠的水源和电源。对于高耗能的电解厂、氧化铝厂、利用水力输送的冶炼厂、加工厂和矿山,需临近水源、电源选址,才能缩短水力、电力的输送距离,节省能耗。
3.0.12 企业用地面积大小主要根据工艺水平、建筑布置、运输方式、储运装备、辅助设施、发展要求及自然条件等综合确定。厂址需有适宜的地形坡度,既能满足生产、运输、场地排水要求,又能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3.0.14 湿陷性黄土具有一定湿陷性及高压缩性,土壤耐压力较低,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起湿陷或滑移,使建(构)筑物遭受破坏。膨胀土具有吸水膨胀、失水收缩的特性,常对建(构)筑物造成严重破坏。
3.0.2 水土保持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应注意减少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制定,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指由主要进行水土流失及影响因子、水土保持措施数量、质量及效果等定点定位的监测点组成的监测控制站。厂址选择时,需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厂址是否处于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对无法避让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通过采取优化方案、提高防治标准等措施后利用。
3.0.4 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止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及存在爆破生产安全风险的区域内选址建设,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及生产设施的安全,本条对禁止选为厂址的区域做出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
有色金属工程项目选址时要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止水体污染;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和“三废”(废水、废气和废渣),往往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等污染物,如果将厂址选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旦发生泄漏及渗漏事故,将有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如2004年青衣江水污染事件,导致该市中心城区25万市民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某地区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化工等企业多分布于水库和江河流域等,多年以来,企业生产中汞、镉、铬、铅等排放量居全国前列,2009年造成该地区严重的重金属污染,导致周边区域的植被大片枯死,鱼类绝灭,粮食和蔬菜不能食用,部分村民体内镉超标、儿童血铅超标及两名村民死亡的严重不良影响,为防止重金属离子等污染物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故不能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选为厂址。
2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制定。采矿地表塌陷区指矿山开采引发围岩产生位移和变形,使得地表向下变形而形成的陷落和坑(洞)区,矿山开采也会引发岩体位置发生变动、滑动、断层等变形而产生错动区。此类地质灾害一旦发生,将会对灾害发生区域及附近的人民生命财产及生产设施安全造成严重破坏。如西藏某多金属矿山于2003年开采,到2018年陆续形成7个地表塌陷区,塌陷范围近750m²,造成塌陷范围内地表建(构)筑物开裂、变形和损毁,影响了建(构)筑物的使用安全并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厂址选择时不能选择在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
3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制定。爆破警戒范围内即为爆破危险区,指因爆破作业产生的飞石、冲击波、地震波和噪声等危害影响的危险区域。以矿山为例,爆破警戒范围往往大于矿山采场开采境界,尽管爆破作业不是经常进行,但却是伴随着整个生产过程的。如2001年南丹某矿爆破产生的冲击波,使新、老采区爆破警戒范围内隔水岩体被击穿,引起透水事故,造成81名矿工死亡;2005年陕西某铅锌矿发生炮烟中毒事故,致爆破警戒范围内2人死亡;2006年乌鲁木齐某企业矿体爆破作业造成岩体垮落,致使爆破警戒范围内3人被巨石掩埋而死亡。因此,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及生产设施安全,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工程项目选址建设时,需要在矿山采场的爆破警戒范围以外进行。
3.0.5 本条对厂址选择的地区或地段做出规定。
1 全新世指0~1.17万年的时代,该时代发生的构造断裂属于活动断裂,活动断裂的破坏力很大,可以对永久建筑物的结构造成严重损毁,因此,此类区域不适合选为厂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仅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若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在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建设,不但增加了建设投资,还增加了企业的安全风险。为确保安全,不能在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选址建设。
2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环境保护法要求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行严格保护;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多规合一、协调落实,统筹推进、分类管控”原则,确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统筹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是各类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因此,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需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生产空间进行厂址选择,不能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等保护区域内选址建设。
3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的规定制定。
4 直接危害的地段指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的易发生泥石流、滑坡、流沙等地质灾害和存在溶洞等不良地质条件的地段或地区。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是以往矿山建设和山区建厂时经常遇到的自然灾害和不良地质条件,由此产生的问题在实际建设中较难解决,若在有此类危害的地段或地区建设工程项目,一旦引发灾害,将直接威胁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5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修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在上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允许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设施;不允许建造、设置影响雷达导航电磁环境及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及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设施;不允许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允许开展影响、危害和破坏气象探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的活动等规定;天文观测则要求周边环境无大气污染和电磁干扰。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电磁场等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因此,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避开上述设施选址建设。
3.0.6 厂址选择根据资源分布和消费地,把缩短运距、力求厂外运输费用最小作为厂址选择的重要因素。同时,结合建厂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选出较优厂址。
3.0.7 为保证企业不受洪水和内涝的威胁,厂址选择时要重视防洪、排涝,慎重确定防洪标准和防洪措施,当受条件限制只能在沿海、沿江(河)地区选址建厂时,要做好厂区的防洪、排涝工作。
3.0.8 企业规模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考虑到目前有色金属工业仍然沿用特大型企业的概念,而微型企业规模较小,不适合有色金属工业的规模,本标准沿用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企业标准。
防洪标准根据企业的生产性质、规模、重要性、服务年限等要求确定。设计洪水频率需遵守当地城市规划规定,无规定时建议按25a一遇洪水频率的防洪标准取值。计算洪水位按照设计水位、壅水高度和波浪高度之和计算,如果计算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时,还需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进行校核。
3.0.9 多年的建厂教训,是仅重视厂区选择而忽视其他用地选择,致使办公生活区用地不足、分散布置,造成职工生活不便,通勤时间长;有的办公生活区受到严重污染;有的企业投产后,因无废物储存、处置场地,致使废物沿厂区周边或路旁堆存,影响企业生产。
3.0.10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制定。因为建筑物荷载不同,对地基承载力要求也不相同,建筑的地基承载力一般不小于0.15MPa。当厂址布置在冲积平原或沿海滩地时,因土壤多由淤泥或淤泥质土组成,土壤承载力多在0.08MPa~0.1MPa。若不能满足建厂的厂址要求,则需要根据建筑物荷载对建筑地基采取加固措施。通常情况下,要求厂址地下水位低于建(构)筑物基础埋设深度,并要求水质对建筑基础无腐蚀性。厂址选址要避开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的危险区域。
3.0.11 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量均较大,充足、可靠的水源、电源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必需条件,故厂址附近需有可靠的水源和电源。对于高耗能的电解厂、氧化铝厂、利用水力输送的冶炼厂、加工厂和矿山,需临近水源、电源选址,才能缩短水力、电力的输送距离,节省能耗。
3.0.12 企业用地面积大小主要根据工艺水平、建筑布置、运输方式、储运装备、辅助设施、发展要求及自然条件等综合确定。厂址需有适宜的地形坡度,既能满足生产、运输、场地排水要求,又能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3.0.14 湿陷性黄土具有一定湿陷性及高压缩性,土壤耐压力较低,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起湿陷或滑移,使建(构)筑物遭受破坏。膨胀土具有吸水膨胀、失水收缩的特性,常对建(构)筑物造成严重破坏。
4 总体规划
4.1 一般规定
4.2 卫生与安全防护
4.3 交通运输
4.4 主要工业场地
4.5 辅助工业场地
4.6 废物堆场
4.7 矿山排土场
4.8 防排洪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经济技术条件等编制,应满足生产、运输、抗震、防洪、消防、安全、卫生、节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需要,并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4.1.2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以及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4.1.3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分期建设时,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规划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发展用地,做到近期建设集中布置、远期建设预留发展、分期征用土地。
4.1.4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根据建设项目组成,以矿山主要工业场地、冶炼厂和加工厂为主体进行规划,并应满足所在城镇、工业园区及相邻企业的布局和发展要求。
4.1.5 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的有关规定。
4.1.6 企业的物料运输及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满足生产流程要求,物料运输应短捷、顺畅,物料运输过程中不宜折返,并不宜相互交叉干扰。
4.1.7 工业废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堆存,废物堆场用地应利用荒山劣地、滩涂。废物堆场应布置在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废物堆场与居住区及水源保护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城乡规划的规定。
4.1.8 废物堆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的区域。
4.1.9 废物堆场场址宜利用山坡、沟谷的荒地,原地形坡度不宜大于12°,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4.1.10 露天采场、地下采场的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取弃土场、废物堆场,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土地复垦或整治利用。
条文说明
4.1.1 企业的总体规划一般需要在厂址确定后进行。根据国家建设的相关政策、企业远景发展规划、生产规模、较为详细的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数据等资料以及厂址所在地区的特殊要求进行规划,以满足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需要。
4.1.4 企业一般包括主要工业场地、辅助工业场地、废物堆场及尾矿库、排土场、交通运输设施、供水、供电等设施。总体规划的任务是要合理安排各个场地的位置、布置道路和运输设施、连接各种管线等,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在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规定的前提下布置紧凑,才能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上发挥最佳效能。主要工业场地是企业的核心和中枢,在总体规划中,确定主要工业场地是设计的关键,其他各种场地和设施将环绕主要工业场地展开。
4.1.5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需坚持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防治污染、总量控制、保护生态的原则,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4.1.6 主要物料的运输是生产中物料输送的核心,输送方式和输送距离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要求主要物料运输和生产流程相协调的目的,是使企业物流运输尽可能缩短距离、减少交叉和折返,尽可能达到“在生产中运输、在运输中生产”的效果。
4.1.7 有色金属工业的废物堆场有排土场、弃土场、尾矿库、冶炼渣场等,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而且在堆置过程中会有大量粉尘随风飘扬。因此,需要设置专用废物堆场。
4.1.8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制定。有色金属工业中涉及重金属采、选、冶较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容易对环境造成污染,而水资源和土地资源被重金属污染后,其治理难度及成本很高,治理时间周期很长。因此,为了保护环境,满足环保要求,废物堆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9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废物堆场的安全稳定性而制定,若废物堆场场址选择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存在地基软弱、液化及地下水位高等不良地段,将造成废物堆场基底承载力不足,容易产生变形破坏而影响堆场安全;选择建于沟谷的废物堆场,若选择在汇水面积大、原地形坡度大于12°的沟谷处,松散的废弃土石是泥石流形成的基础,同时大量降水汇集和陡峭的纵坡又是产生泥石流的动力条件,在多雨季节易引发山洪,并诱发泥石流,为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废物堆场的场址选择要避开上述地段及河沟纵坡陡的交叉口,最好选择在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形坡度相对平缓、沟谷宽大、谷口较小的葫芦状沟谷,土地利用率高、出口防护工程小的地方;同时,不能选择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和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陡、出口又不易拦截的山谷中,并不能选择在主要生产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附近。设计时按自然地形分水线计算汇水面积,截流场外雨水。为防止意外的滚石、坍塌给周边生产厂房、居住区、主要交通干线带来安全影响,废物堆场要避开主要工业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邻近处;当受条件限制无法避开时,废物堆场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灾害的发生。场地条件分为下列四类:
(1)地形坡度大于24°,场地内存在大范围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易发生泥石流灾害的场地为不良场地;
(2)地形坡度12°~24°,场地内部分存在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极易发生泥石流灾害的场地为复杂场地;
(3)地形坡度6°~12°,场地内不存在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不易发生泥石流灾害的场地为一般场地;
(4)地形坡度小于6°,地基良好的场地为良好场地。
4.1.10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和《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实施)制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地表塌陷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作用下,向下塌陷,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若发生在有人类活动的地区时,便可能成为一种地质灾害。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范围一般指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对应地面位置形成的塌陷坑、垮落段、下沉、裂缝等所形成的范围。
4.1.4 企业一般包括主要工业场地、辅助工业场地、废物堆场及尾矿库、排土场、交通运输设施、供水、供电等设施。总体规划的任务是要合理安排各个场地的位置、布置道路和运输设施、连接各种管线等,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在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规定的前提下布置紧凑,才能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上发挥最佳效能。主要工业场地是企业的核心和中枢,在总体规划中,确定主要工业场地是设计的关键,其他各种场地和设施将环绕主要工业场地展开。
4.1.5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需坚持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防治污染、总量控制、保护生态的原则,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4.1.6 主要物料的运输是生产中物料输送的核心,输送方式和输送距离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要求主要物料运输和生产流程相协调的目的,是使企业物流运输尽可能缩短距离、减少交叉和折返,尽可能达到“在生产中运输、在运输中生产”的效果。
4.1.7 有色金属工业的废物堆场有排土场、弃土场、尾矿库、冶炼渣场等,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而且在堆置过程中会有大量粉尘随风飘扬。因此,需要设置专用废物堆场。
4.1.8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制定。有色金属工业中涉及重金属采、选、冶较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容易对环境造成污染,而水资源和土地资源被重金属污染后,其治理难度及成本很高,治理时间周期很长。因此,为了保护环境,满足环保要求,废物堆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9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废物堆场的安全稳定性而制定,若废物堆场场址选择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存在地基软弱、液化及地下水位高等不良地段,将造成废物堆场基底承载力不足,容易产生变形破坏而影响堆场安全;选择建于沟谷的废物堆场,若选择在汇水面积大、原地形坡度大于12°的沟谷处,松散的废弃土石是泥石流形成的基础,同时大量降水汇集和陡峭的纵坡又是产生泥石流的动力条件,在多雨季节易引发山洪,并诱发泥石流,为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废物堆场的场址选择要避开上述地段及河沟纵坡陡的交叉口,最好选择在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形坡度相对平缓、沟谷宽大、谷口较小的葫芦状沟谷,土地利用率高、出口防护工程小的地方;同时,不能选择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和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陡、出口又不易拦截的山谷中,并不能选择在主要生产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附近。设计时按自然地形分水线计算汇水面积,截流场外雨水。为防止意外的滚石、坍塌给周边生产厂房、居住区、主要交通干线带来安全影响,废物堆场要避开主要工业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邻近处;当受条件限制无法避开时,废物堆场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灾害的发生。场地条件分为下列四类:
(1)地形坡度大于24°,场地内存在大范围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易发生泥石流灾害的场地为不良场地;
(2)地形坡度12°~24°,场地内部分存在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极易发生泥石流灾害的场地为复杂场地;
(3)地形坡度6°~12°,场地内不存在软弱地基土或湿陷性黄土,不易发生泥石流灾害的场地为一般场地;
(4)地形坡度小于6°,地基良好的场地为良好场地。
4.1.10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和《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实施)制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地表塌陷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作用下,向下塌陷,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若发生在有人类活动的地区时,便可能成为一种地质灾害。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范围一般指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对应地面位置形成的塌陷坑、垮落段、下沉、裂缝等所形成的范围。
4.2 卫生与安全防护
4.2.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等设施之间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规定确定。4.2.2 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的生产设施,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4.2.3 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与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振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1.8条第3款的规定。
4.2.4 生产、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的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4.2.5 废物堆场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等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4.6节的规定。
4.2.6 生产、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设施与其他建(构)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的有关规定。
4.2.7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区、仓库区的危险性建筑物与被保护对象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的有关规定。
4.2.8 露天开采矿山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应布置在露天采场爆破警戒范围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4.2.9 地下开采矿山的地上建(构)筑物、铁路、道路、高压输电线路等,应布置在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外,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的规定。
4.2.10 矿山排土场与相邻设施的卫生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规定。矿山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和铁路、公路等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批复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的有关规定。
4.2.11 工业场地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0.4条和第3.0.5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4.2.1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为了强化设计人员对相关内容的认识,同时方便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和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制定。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规划布局、规模结构、建设时序等因素,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为核心,从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质量、环境风险、人群健康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包括了项目拟定的发展规模、规划选址、规划布局和产业结构的环境合理性;提出项目实施对评价区域资源、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控要求;明确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并对项目优化调整提出建议。工程项目在设计时,需要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等要求,确定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等设施之间的距离。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是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对于卫生防护距离进行了较为科学的规定。
4.2.7 在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中,根据储量规模,对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仓库区与外部村镇、工厂、输电线路、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做出明确规定,而且对危险品生产(仓库)区内,各危险品建筑之间的安全防护也做出了具体规定。矿山的爆破作业需要配套有为现场混装装药车配套建设的固定式地面制备站等辅助设施,若站内未配套建设起爆器材库和炸药库,则该地面制备站的设计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2.8、4.2.9 这两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的人身和财产不受威胁和损失。
4.2.10 矿山排土场工程建设危险性较大,故排土场设计除应满足国家有关设计标准要求外,还需符合批复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规划布局、规模结构、建设时序等因素,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为核心,从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质量、环境风险、人群健康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包括了项目拟定的发展规模、规划选址、规划布局和产业结构的环境合理性;提出项目实施对评价区域资源、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控要求;明确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并对项目优化调整提出建议。工程项目在设计时,需要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等要求,确定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等设施之间的距离。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是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对于卫生防护距离进行了较为科学的规定。
4.2.7 在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中,根据储量规模,对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仓库区与外部村镇、工厂、输电线路、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做出明确规定,而且对危险品生产(仓库)区内,各危险品建筑之间的安全防护也做出了具体规定。矿山的爆破作业需要配套有为现场混装装药车配套建设的固定式地面制备站等辅助设施,若站内未配套建设起爆器材库和炸药库,则该地面制备站的设计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2.8、4.2.9 这两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的人身和财产不受威胁和损失。
4.2.10 矿山排土场工程建设危险性较大,故排土场设计除应满足国家有关设计标准要求外,还需符合批复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4.3 交通运输
4.3.1 企业交通运输规划应满足企业所在地区的规划、生产、职工通勤、地方客货运输的要求,并宜与相邻企业开展运输协作。4.3.2 厂外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外部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输量、物料运输方向、运输距离等要求,结合厂内运输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3.3 企业准轨铁路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的有关规定。
4.3.4 厂矿道路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4.3.5 邻近江、河、湖、海的企业,以水路运输为主时,应对风浪、冰冻、枯水期等自然条件对运输的影响进行论证。
4.3.6 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管道、架空索道运输等方式时,应利用自然地形布置,并应便于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
条文说明
4.3.3 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统一了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工业企业铁路的等级标准,工业企业准轨铁路被划分为Ⅲ、Ⅳ级铁路,取消了蒸汽机车牵引的内容,取消了43kg/m、38kg/m、33kg/m钢轨的轨道设计内容,增加了路基填料及压实的技术标准,提高了挡土墙整体稳定系数和软土路堤稳定性系数等标准。
4.3.5 水路运输具有建设投资省、运输费用低、运输量大的特点,因此邻近江、河、湖、海的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水路运输。但是水运方式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如大雾、冰冻、大风大浪、丰水和枯水期的水位变化等,严重时会造成运输的阶段性中断,进而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因此在实际设计工作中,需要对各种条件下的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论证,选择最佳设计方案。若企业距码头较远,也可以考虑采用水陆联运方式。
4.3.6 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管道、架空索道运输等方式时,除考虑自身的经济合理性外,也要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衔接的合理性,尽量减少中转堆存、二次倒运、折返运输,以保证整个运输系统的经济合理,达到减少总体建设投资、降低总体运输成本的目的。
4.3.5 水路运输具有建设投资省、运输费用低、运输量大的特点,因此邻近江、河、湖、海的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水路运输。但是水运方式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如大雾、冰冻、大风大浪、丰水和枯水期的水位变化等,严重时会造成运输的阶段性中断,进而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因此在实际设计工作中,需要对各种条件下的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论证,选择最佳设计方案。若企业距码头较远,也可以考虑采用水陆联运方式。
4.3.6 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管道、架空索道运输等方式时,除考虑自身的经济合理性外,也要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衔接的合理性,尽量减少中转堆存、二次倒运、折返运输,以保证整个运输系统的经济合理,达到减少总体建设投资、降低总体运输成本的目的。
4.4 主要工业场地
4.4.1 采矿工业场地规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要采矿工业场地应邻近露天采场的主要堑沟口和地下采矿供人员、材料出入的井(硐)口布置;
2 多采区的采矿工业场地宜合并建设,并应临近主要采区;需要分设时,各项设施不宜重复建设;
3 矿体深部矿藏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置在矿体下盘影响区域外。
4.4.2 选矿工业场地与采矿场、尾矿库、水源地等的相对位置应根据物流输送能耗小的原则确定,场地宜临近采矿场或尾矿库,应具有便捷的精矿外运条件。
4.4.3 冶炼厂场地规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冶炼厂与城镇、居民集中区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之间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2 冶炼厂的厂址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严重窝风地区不宜建设冶炼厂;
3 冶炼厂应布置在城镇、居住区、总降压变电站、机修场地等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4 冶炼厂各分厂宜按生产工艺和运输要求集中布置。
4.4.4 稀贵金属冶炼厂应满足工艺生产对环境、卫生、通风、保卫和防电磁波等的特殊要求。存在放射性危害时,稀贵金属冶炼厂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
4.4.5 有色金属加工厂应临近产品主要用户布置,宜临近城镇建设,也可在城镇中建设,但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条文说明
4.4.1 本条对采矿工业场地规划布置做出了规定。
1 矿山根据采矿生产一般需要设置多个工业场地,其中,主要采矿工业场地的设施完善、配套齐全,集中了服务于采矿生产和生活的各种设施,是保证采矿正常生产的重要基地。露天采场和地下采场根据规模和生产需要可以设置多个堑沟口和井(硐)口,主要堑沟口和井(硐)口的生产设施数量及矿石运输量一般较大,采矿工业场地邻近采矿场的主要堑沟口和井(硐)口布置,可以缩短生产与服务之间的距离,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矿成本。
2 有色金属矿山的矿体分布一般较分散,当矿区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矿体同时开采时,生产规模大的采区为主要采区,可以根据采区生产规模大小、生产年限和其他采区相距远近及联系条件,建设集中或分散的采矿工业场地。一般临近主要采区合并建设,这样对于生产管理和发挥设备效能等方面均有利。当需要分设时,各采区的设施应分工协作,不必求多求全,防止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3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一旦开发深部矿体,上盘的地上岩移范围可能大面积扩大,而下盘的地上岩移范围一般变动很小,因此工业场地布置在矿体的下盘影响区外,可以防止受到地上岩移的影响。
4.4.2 选矿厂不仅原矿运输量大,并且因有色金属原矿品位普遍较低,导致尾矿的输送量也很大,另外选矿生产过程中耗水量也极大。因此,在确定选矿工业场地和采矿场、尾矿库的相对位置时,应关注此三项物料的运输方案,进行综合比较和论证,只有总体输送能耗小,才能达到综合经济效益好的目的。我国选矿厂建设在利用山坡地形方面,已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原矿一般利用自重通过选矿工序后,尾矿自流输送到尾矿库,可以减少大量能耗。在确定选矿工业场地时,需结合竖向布置一并考虑。
4.4.3 本条对冶炼厂场地规划布置做出了规定。
1 我国《铝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指出,企业应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并通过验收,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指出,铜冶炼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铜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指出,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企业须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根据上述国家各类行业规范条件,新建或改建的有色金属冶炼厂都要满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要求。
2、3 因为有色金属冶炼厂在生产过程中尚未做到全部密闭,在生产过程中还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因此,通过各种途径排出的有害物质,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含酸废气还会对一些设备及管线产生腐蚀。故在总图布置中,要利用气象和地形等有利条件,根据大气扩散传播规律,将污染源布置在最合理的位置,利用自然通风条件和水流方向等,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中产生的有害物对环境的污染。
4 有色金属冶炼厂各分厂之间工艺生产联系密切,各分厂集中布置,可以缩短相互间的距离,节约能源消耗及运输费用。
4.4.4 稀有金属冶炼厂包括单晶硅、铍、钨、钼、钴、稀土等冶炼厂。冶炼厂若有放射性物质散发,则需执行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和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等的要求,以保证厂区周边村庄、河流、森林等的环境安全。
4.4.5 有色金属加工厂所需的原料来源和产品销售用户不固定,加工厂临近相对固定的原料供应和销售用户建厂,有利于降低运输成本,同时生产要求有洁净的环境,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加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三废”危害小,所以可以接近交通方便和水、电充裕的城镇建设。
1 矿山根据采矿生产一般需要设置多个工业场地,其中,主要采矿工业场地的设施完善、配套齐全,集中了服务于采矿生产和生活的各种设施,是保证采矿正常生产的重要基地。露天采场和地下采场根据规模和生产需要可以设置多个堑沟口和井(硐)口,主要堑沟口和井(硐)口的生产设施数量及矿石运输量一般较大,采矿工业场地邻近采矿场的主要堑沟口和井(硐)口布置,可以缩短生产与服务之间的距离,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矿成本。
2 有色金属矿山的矿体分布一般较分散,当矿区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矿体同时开采时,生产规模大的采区为主要采区,可以根据采区生产规模大小、生产年限和其他采区相距远近及联系条件,建设集中或分散的采矿工业场地。一般临近主要采区合并建设,这样对于生产管理和发挥设备效能等方面均有利。当需要分设时,各采区的设施应分工协作,不必求多求全,防止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3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一旦开发深部矿体,上盘的地上岩移范围可能大面积扩大,而下盘的地上岩移范围一般变动很小,因此工业场地布置在矿体的下盘影响区外,可以防止受到地上岩移的影响。
4.4.2 选矿厂不仅原矿运输量大,并且因有色金属原矿品位普遍较低,导致尾矿的输送量也很大,另外选矿生产过程中耗水量也极大。因此,在确定选矿工业场地和采矿场、尾矿库的相对位置时,应关注此三项物料的运输方案,进行综合比较和论证,只有总体输送能耗小,才能达到综合经济效益好的目的。我国选矿厂建设在利用山坡地形方面,已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原矿一般利用自重通过选矿工序后,尾矿自流输送到尾矿库,可以减少大量能耗。在确定选矿工业场地时,需结合竖向布置一并考虑。
4.4.3 本条对冶炼厂场地规划布置做出了规定。
1 我国《铝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指出,企业应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并通过验收,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指出,铜冶炼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铜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指出,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企业须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根据上述国家各类行业规范条件,新建或改建的有色金属冶炼厂都要满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要求。
2、3 因为有色金属冶炼厂在生产过程中尚未做到全部密闭,在生产过程中还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因此,通过各种途径排出的有害物质,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含酸废气还会对一些设备及管线产生腐蚀。故在总图布置中,要利用气象和地形等有利条件,根据大气扩散传播规律,将污染源布置在最合理的位置,利用自然通风条件和水流方向等,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中产生的有害物对环境的污染。
4 有色金属冶炼厂各分厂之间工艺生产联系密切,各分厂集中布置,可以缩短相互间的距离,节约能源消耗及运输费用。
4.4.4 稀有金属冶炼厂包括单晶硅、铍、钨、钼、钴、稀土等冶炼厂。冶炼厂若有放射性物质散发,则需执行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和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等的要求,以保证厂区周边村庄、河流、森林等的环境安全。
4.4.5 有色金属加工厂所需的原料来源和产品销售用户不固定,加工厂临近相对固定的原料供应和销售用户建厂,有利于降低运输成本,同时生产要求有洁净的环境,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加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三废”危害小,所以可以接近交通方便和水、电充裕的城镇建设。
4.5 辅助工业场地
4.5.1 总降压变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应临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布置;
2 应布置在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的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并不应受到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
3 不应临近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布置;
4 应配备用于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5 宜布置在地势高于其他场地处,不应布置在低洼积水地段。
4.5.2 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宜临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布置。
4.5.3 沿江、河取水的水源地应布置在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源的上游,取水泵站应布置在河床及河岸不会因河水冲刷产生垮塌且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治规划的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4.5.4 机修厂和汽修厂宜分别临近服务对象和汽车运输集中的地段布置。
4.5.5 厂外污水处理设施与厂区和居住区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布置在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4.5.6 总仓库区应临近主要用户或厂外运输转运站布置。
4.5.7 油库及加油站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地段,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的有关规定。
4.5.8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区、仓库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的规定。
4.5.9 辅助生产设施的选址规划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辅助生产设施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4.5.1 本条对总降压变电站规划布置做出了规定。
1 总降压变电站高压输电线路的电流很强,有一定的电磁辐射危害,为了保证安全,高压输电线路与建(构)筑物、道路、树木等之间需留出一定宽度的高压走廊。因此,总降压变电站临近用电负荷大的主要用户布置,可以使输电线路不穿越厂区,减少厂区用地面积和安全风险,确保企业的人身和建(构)筑物安全。
2 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会对电气设备造成严重腐蚀。
3 生产设施产生的振动会对电气设备造成影响,可能导致继电保护的误动作而发生事故。
4 总降压变电站的变压器一般比较大,不易搬动,总平面布置时需要考虑运输通道。
5 本款规定可以防止电气设备因水淹而发生事故。
4.5.2 本条规定是为减少热电站和锅炉房通向用户的生产管线布置长度及减少热能消耗,可以节约建设投资和生产运营费用。布置时需全面规划,保证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以免造成投产后运营的困难。同时还需注意采取除尘、降尘等措施,以满足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4.5.3 水源地要布置在污水排放口及其他污染源的上游,并与之保持一定的距离,以满足生产对水质的要求。
4.5.4 机修厂和汽修厂是生产的主要辅助设施,与所服务对象的联系极为密切,需临近布置。
4.5.5 污水处理设施指全厂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常散发恶臭,污染大气、土壤及地下水,对其布置位置提出要求,有利于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范围。
4.5.6 总仓库区指企业独立的库区,不包括依附在生产厂房的专用仓库,总仓库区一般包括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电器、五金、金属材料、劳保用品等库房,需要具备方便的运输条件。
4.5.7 油库包括液体燃料库和润滑油库,油库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段可以防止液体燃料渗漏后对周围生产设施及建(构)筑物造成影响,周边建(构)筑物指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铁路、公路等。
4.5.8 本条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厂区、仓库区的选址规划做出规定。矿山的爆破作业需要配套有为现场混装装药车配套建设的固定式地面制备站等辅助设施,若站内未配套建设起爆器材库和炸药库,则该地面制备站的设计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
4.5.9 工业生产的主要辅助生产设施可以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
1 总降压变电站高压输电线路的电流很强,有一定的电磁辐射危害,为了保证安全,高压输电线路与建(构)筑物、道路、树木等之间需留出一定宽度的高压走廊。因此,总降压变电站临近用电负荷大的主要用户布置,可以使输电线路不穿越厂区,减少厂区用地面积和安全风险,确保企业的人身和建(构)筑物安全。
2 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会对电气设备造成严重腐蚀。
3 生产设施产生的振动会对电气设备造成影响,可能导致继电保护的误动作而发生事故。
4 总降压变电站的变压器一般比较大,不易搬动,总平面布置时需要考虑运输通道。
5 本款规定可以防止电气设备因水淹而发生事故。
4.5.2 本条规定是为减少热电站和锅炉房通向用户的生产管线布置长度及减少热能消耗,可以节约建设投资和生产运营费用。布置时需全面规划,保证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以免造成投产后运营的困难。同时还需注意采取除尘、降尘等措施,以满足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4.5.3 水源地要布置在污水排放口及其他污染源的上游,并与之保持一定的距离,以满足生产对水质的要求。
4.5.4 机修厂和汽修厂是生产的主要辅助设施,与所服务对象的联系极为密切,需临近布置。
4.5.5 污水处理设施指全厂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常散发恶臭,污染大气、土壤及地下水,对其布置位置提出要求,有利于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范围。
4.5.6 总仓库区指企业独立的库区,不包括依附在生产厂房的专用仓库,总仓库区一般包括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电器、五金、金属材料、劳保用品等库房,需要具备方便的运输条件。
4.5.7 油库包括液体燃料库和润滑油库,油库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段可以防止液体燃料渗漏后对周围生产设施及建(构)筑物造成影响,周边建(构)筑物指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铁路、公路等。
4.5.8 本条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厂区、仓库区的选址规划做出规定。矿山的爆破作业需要配套有为现场混装装药车配套建设的固定式地面制备站等辅助设施,若站内未配套建设起爆器材库和炸药库,则该地面制备站的设计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
4.5.9 工业生产的主要辅助生产设施可以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
4.6 废物堆场
4.6.1 废物堆场选址规划应满足建设、运行、封场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的有关规定。4.6.2 一般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地的选址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4.6.3 危险性固体废物的储存、填埋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或工业园区规划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的有关规定。
4.6.4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地的选址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规定,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地与相邻生产、生活区域,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等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城乡规划的规定。
4.6.5 在保证尾矿堆存安全的前提下,尾矿库宜临近选矿厂布置,宜布置在建坝条件好的荒山、沟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的有关规定。
4.6.6 废物堆场的用地面积应根据废物的堆存量及堆存周期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4.6.1 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制定。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暂时难以回收利用而排弃的固体渣料、污泥等,对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废物储存、处置设施和场所的选址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6.4 根据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放射性废物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放射性废物处置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在设计中,一定要重视和遵守国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1)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地的选址规划需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方能实施。
(2)建设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要按照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地选址技术导则和标准的要求,与居住区、水源保护区、交通干道、工厂和企业等场所保持严格的距离,并应当对场址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充分研究论证,以确保不对人员、环境等造成伤害和影响。
4.6.5 为保证尾矿库的安全,尾矿库要布置在工程地质满足建设要求的地方,地形符合建坝条件,场地不易产生滑坡、垮塌和渗漏等地质灾害。
4.6.4 根据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放射性废物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放射性废物处置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在设计中,一定要重视和遵守国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1)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地的选址规划需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方能实施。
(2)建设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要按照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地选址技术导则和标准的要求,与居住区、水源保护区、交通干道、工厂和企业等场所保持严格的距离,并应当对场址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充分研究论证,以确保不对人员、环境等造成伤害和影响。
4.6.5 为保证尾矿库的安全,尾矿库要布置在工程地质满足建设要求的地方,地形符合建坝条件,场地不易产生滑坡、垮塌和渗漏等地质灾害。
4.7 矿山排土场
4.7.1 矿山排土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土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本标准第4.1.7条~第4.1.9条的规定;
2 排土场宜临近采场布置,宜利用露天采空区作为内部排土场;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布置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
3 应采取保证排土场稳定和安全的措施;
4 排弃岩土的堆存和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4.7.2 排土场应进行灾害可能性分析和安全预评价,并应规划设计安全防护设施;对扩建和改建的排土场应进行现状稳定性评价。
4.7.3 排土场与相邻设施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4.2.10条的规定。
4.7.4 排土场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服务年限内所排弃的全部采矿剥离物,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条文说明
4.7.1 本条对矿山排土场的选址规划做出了规定。
2 矿山排土场是集中堆存采矿剥离物的场所,也称废石场,利用采空区堆存剥离物可以减少外部排土场的规模和占地,缩短岩土的运输距离,降低开采剥离成本。但内部排土场的设置不能影响采矿作业的进行,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分期开采的矿山,为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可以将近期的采矿剥离物堆存在远期开采的境界以内,采矿后期再进行二次倒运,但是需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后方可采用。
3 排土场的稳定和安全非常重要,排土场出现整体失稳和台阶滑坡现象,往往是因为基底承载力不足或(地表水、地下水)排水不畅造成的,因此排土场要设置完善的排水设施,不能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设置排土场。
4.7.2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制定。在排土场选址阶段,需根据厂址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特征,分析判断排土场发生泥石流、地基液化沉陷的可能性;对于陡倾地基,需分析台阶失稳的可能性;对软弱土地基,还需分析地基蠕滑的可能性等。本条同时强调了对排土场的拟选厂址进行安全性评价,以确定适宜的厂址方案。
4.7.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旨在落实矿山服务年限内的排土场容量,防止后期因排土场容量不足,造成采剥失调,影响矿山生产;同时因排土场用地面积很大,为了防止土地长期闲置和降低企业初期建设投资,可以根据矿山生产和排土计划分期征用土地。
2 矿山排土场是集中堆存采矿剥离物的场所,也称废石场,利用采空区堆存剥离物可以减少外部排土场的规模和占地,缩短岩土的运输距离,降低开采剥离成本。但内部排土场的设置不能影响采矿作业的进行,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分期开采的矿山,为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可以将近期的采矿剥离物堆存在远期开采的境界以内,采矿后期再进行二次倒运,但是需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后方可采用。
3 排土场的稳定和安全非常重要,排土场出现整体失稳和台阶滑坡现象,往往是因为基底承载力不足或(地表水、地下水)排水不畅造成的,因此排土场要设置完善的排水设施,不能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设置排土场。
4.7.2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制定。在排土场选址阶段,需根据厂址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特征,分析判断排土场发生泥石流、地基液化沉陷的可能性;对于陡倾地基,需分析台阶失稳的可能性;对软弱土地基,还需分析地基蠕滑的可能性等。本条同时强调了对排土场的拟选厂址进行安全性评价,以确定适宜的厂址方案。
4.7.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旨在落实矿山服务年限内的排土场容量,防止后期因排土场容量不足,造成采剥失调,影响矿山生产;同时因排土场用地面积很大,为了防止土地长期闲置和降低企业初期建设投资,可以根据矿山生产和排土计划分期征用土地。
4.8 防排洪
4.8.1 工业场地防排洪设施的规划应根据生产性质、生产规模等要求,结合自然地形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4.8.2 小流域、截(排)洪沟的洪峰流量计算,应根据当地水文站的实测资料确定;缺少实测数据时,可采用地区经验公式、简易推理公式、洪水调查等方法计算确定。
4.8.3 截(排)洪沟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洪水的危害程度等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4.8.1 防排洪设施是总体规划中不可缺失的一项内容,特别对于沿江、河、湖、海和山区建设的项目尤其重要,总体规划时,要妥善规划防排洪设施的位置,协调好防排洪设施与工业场地的关系。工业场地防排洪的标准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并根据本行业特点做出规定,例如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第9.3.1条规定:“竖井、斜井、平硐、斜坡道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而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第5.0.3条第3款规定:“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本标准表5.0.1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校核,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需分别计算确定。
4.8.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GB50830和《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1119制定,同时参考了《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的第七册“城镇防洪”(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12)。在洪水计算中,根据我国各省水文图集或有关部门建议的特小汇水的计算方法(地区经验公式法)进行计算。除采用地区经验公式外,还可以选用简化推理公式等方法。采用全国通用的公式时,需采用当地的水文参数,有条件时,要结合现场洪水调查进行验证。
在本次修订的调查中发现,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各设计院承担洪峰流量计算的专业不尽相同,分别由总图、场坝、尾矿、给排水等专业完成。若总图专业不能独立完成这项工作,作为防排洪设计的发起专业,需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牵头完成防排洪设施的规划、确定场地的防洪标准,并提出洪峰流量计算、防排洪设施设计任务书。本条洪峰流量的计算方法为建议性质,有条件时可以采用几种方法同时计算,互相验证,使得出的计算结果更可靠。防排洪堤坝、排水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具体设计一般由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承担。
4.8.3 截(排)洪沟的防洪标准一般低于防排洪设施的设计标准,具体设计时,可以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GB50830、《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的第七册“城镇防洪”的规定进行设计。
4.8.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GB50830和《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1119制定,同时参考了《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的第七册“城镇防洪”(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12)。在洪水计算中,根据我国各省水文图集或有关部门建议的特小汇水的计算方法(地区经验公式法)进行计算。除采用地区经验公式外,还可以选用简化推理公式等方法。采用全国通用的公式时,需采用当地的水文参数,有条件时,要结合现场洪水调查进行验证。
在本次修订的调查中发现,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各设计院承担洪峰流量计算的专业不尽相同,分别由总图、场坝、尾矿、给排水等专业完成。若总图专业不能独立完成这项工作,作为防排洪设计的发起专业,需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牵头完成防排洪设施的规划、确定场地的防洪标准,并提出洪峰流量计算、防排洪设施设计任务书。本条洪峰流量的计算方法为建议性质,有条件时可以采用几种方法同时计算,互相验证,使得出的计算结果更可靠。防排洪堤坝、排水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具体设计一般由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承担。
4.8.3 截(排)洪沟的防洪标准一般低于防排洪设施的设计标准,具体设计时,可以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GB50830、《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的第七册“城镇防洪”的规定进行设计。
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2 采矿工业场地
5.3 选矿工业场地与破碎工业场地
5.4 重有色金属冶炼厂
5.5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
5.6 稀有金属及贵金属厂
5.7 有色金属加工厂
5.8 修理设施
5.9 动力设施
5.10 给排水设施
5.11 仓库与堆场
5.12 其他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工艺、运输条件及安全、卫生、施工、管理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5.1.2 工业场地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应保证工艺流程顺畅、生产系统完整;
2 应与厂外运输、供水、供电、供气等线路衔接顺畅;
3 应根据场地的地形、气象、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确定;
4 应有利于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设施的布置;
5 应确定每个功能区的形状和面积,通道宽度应根据建设规模确定;
6 主要物流通道与主要人流通道不宜平面交叉。
5.1.3 厂区通道宽度应计算确定,当不具备计算条件时,宜按表5.1.3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和生产设施对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的要求;
2 应符合地上管线、地下管线、各种运输线路、人行道、绿化带等的布置要求;
3 应符合厂区排水、施工、安装、检修的要求;
4 应符合通道间设置支挡设施或放坡的要求;
5 应符合抗灾救灾主要人流疏散要求。
表5.1.3 厂区通道宽度

注:1 厂区地形复杂、场地采用台阶式布置时,可选用高值;厂区地形平缓、地形坡度小于12°且采用平坡式布置时,可选用低值。
2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中的氧化铝厂可选用高值,电解铝厂可选用低值。
3 厂区用地面积大于100hm2的冶炼厂,主要通道宽度可按表中所列数值增加5m~10m。
5.1.4 总平面布置应在满足生产、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排水、绿化等要求的前提下紧凑布置,有条件的建筑物应合并建设。
5.1.5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需要的近期建设用地和远期建设用地的经济性、合理性确定,应以近期建设为主、远期建设和近期建设相结合。
5.1.6 在总平面布置中,当需要预留发展扩建用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期建设用地应紧凑布置,并宜在近期建设用地外预留扩建用地;当扩建部分与原有生产系统在工艺、运输、管线等方面有联系且不宜分设两处时,可在场地内布置;
2 扩建时,不应拆除或少拆除已有建(构)筑物和管线;
3 在预留扩建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管线;
4 工业场地内的预留扩建用地,宜布置在近期建设用地的边缘地段,但不宜在一个建筑物的两端同时预留扩建用地;互相平行的建筑物宜在同一侧预留扩建用地;可根据近期和远期建设用地要求,采用先后置换等方法预留扩建用地。
5.1.7 在总平面布置中,厂房与风向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温厂房的长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垂直,条件受限制时,高温厂房的长轴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夹角不得小于45°;
2 生产过程中散发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3 散发化学和有害气体的厂房,宜布置在相邻厂房当地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4 具有明火、散发火花的厂房以及使用、储存甲类、乙类和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厂房、仓库,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5.1.8 总平面布置中,建(构)物及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爆炸风险的生产厂房、仓库和储罐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段,与其他厂房、相邻企业的厂房、外部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的有关规定;
2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企业与相邻企业、外部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定;
3 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与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5.1.8-1的规定,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及换算系数应符合表5.1.8-2的规定;
4 产生噪声的厂房与试验室、办公楼及居住区等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表5.1.8-1 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与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振间距(m)


续表5.1.8-1

注:1 表中所列间距,锻锤、落锤及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应自振源基座中心计算;铁路应自中心线计算;道路为城市型时应自路面边缘计算,为公路型时应自路肩边缘计算;水爆清砂应自水池边缘计算;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应自设备中心计算。
2 表中数值是在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的Ⅱ类土壤上的防振间距;对于其他类土壤应按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由表列防振间距乘以土壤换算系数计算确定。
3 地质条件复杂或表中所列振源以外的其他产生振动的生产设备,防振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GB50040的有关规定,也可根据实测资料确定。
4 采取防振措施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表5.1.8-2 土壤波能量吸收系数及换算系数

5.1.9 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生产、消防、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要求;
2 生产性及辅助生产性建(构)筑物的形状应简单、规整;经济技术评价后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应组成联合厂房或多层厂房;
3 在山区建厂时,建(构)筑物的长边宜沿地形等高线布置;
4 对地基沉降敏感的建(构)筑物和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的地段;有地下构筑物或地下室的建筑,宜布置在地下水位低于建(构)筑物基础埋置深度的地段。
5.1.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条简述了总平面布置的主要设计原则和要求,总平面布置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只有对各种设计条件和工艺要求进行统筹考虑,并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方能获得优化的效果。
5.1.2 工业场地按功能分区布置是总平面布置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据此来确定功能区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和运输联系。有色金属工业的生产企业功能分区一般为:主要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动力区、仓库区、危险品库区、废物堆场、厂前区和办公生活区等。
1 进行功能分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首先要满足工艺需要,保证工艺流程完整,布置符合工艺生产流程顺序。
2~4 各种管线的进厂方向要合理;同时,结合自然条件和地形、地质情况合理配置功能区,做到扬长避短,使通风、消防、排水、安全、卫生、绿化等发挥最佳效益。
5 功能区的面积划分要适当,通道宽度要根据生产性质和通道的功能确定;面积过大对生产不利,既增加用地,也不利于生产厂房之间的生产联系;面积过小则不能满足各功能区的使用需要。
6 企业生产所需的物流品种较多,人员也分为主要生产人员和辅助生产人员,物流与人流的运输方向均不相同,减少和防止大量物流与人流交叉,既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又可以减少安全隐患。
5.1.3 厂区的通道宽度一般按本条所列5款要求确定。高阶段设计时,可以按表5.1.3确定通道宽度,通道(道路)根据位置、作用及设计通行能力不同,一般分为主要通道、次要通道和一般通道。主要通道是布置主干路、主要生产管线、运输主要生产原料的通道;次要通道是布置次干路、管线、运输生产原料及产品的通道;一般通道是厂房和辅助生产设施之间主要供人员通行及满足消防需要的道路。
表5.1.3数据是根据国内和由我国设计的部分国外工厂的实际情况(见表1~表3),经分析、研究、总结诸多厂区通道宽度综合后得出的。用地面积是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面积,包括建(构)筑物、管线等厂内设施实际占用和使用的全部土地面积。本标准中“用地面积”包括了厂内设施实际占地面积及因规划退让线(红线、蓝线、绿线、紫线)和卫生防护、防火安全距离等要求所需使用的面积。占地面积指建(构)筑物等厂内设施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
地形复杂主要指地形坡度大于12°、沟谷发育多、高差大、场地破碎的地形。
5.1.5、5.1.6 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面考虑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用地在施工和生产时的经济性和合理性,采取经济技术评价后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可以近期建设为主,远期、近期建设相结合,可以防止过多占用土地而造成土地浪费。通常在满足防火、采光、通风和正常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减少生产设施之间的距离,紧凑布置,节约用地。根据国内工业企业的现状,近期主要考虑3年~5年内的建设规模,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将会实施扩建和改建。因此,本条规定在设计阶段就要考虑企业今后的远期发展趋势。
例如,为满足一期工程的布置紧凑、合理要求,原则上二期工程的预留扩建用地需预留在厂外。但因为某些扩建部分与原生产系统在工艺、运输和管线等联系极为密切,扩建预留用地不适宜预留在厂外。又如,当预留面积不大、增加用地不多时,为使扩建后的生产布局更为合理,也允许将预留扩建用地预留在厂内。置换预留扩建用地是节约用地的一种较好方法,即先按一期规模建设一个厂房,此时无须为二期扩建预留用地;当后期需要扩建时,将该厂房原址改作他用,同时在厂外重新建设一个新厂房。根据实际生产实践,这种置换预留的方法值得推广。
本标准的经济技术评价包括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即根据现有技术资源边界条件,采用相对成熟的技术;而经济合理则是采用最小成本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5.1.7 本条对总平面布置时厂房与风向的关系做出了规定。
1~3 这三款根据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
4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制定。
5.1.8 本条规定了总平面布置的特殊防护间距要求。
1 存在爆炸风险的生产厂房、仓库和储罐指在生产操作或储存中有可能发生爆炸的装置、设施,如锅炉房、粉煤厂房、氧气罐等,不包括火药、炸药等爆破材料的生产、加工和储存设施。本款增加了存在爆炸危险的厂房与相邻企业、外部设施的安全距离要求,存在爆炸危险的厂房布置在厂区边缘时,要考虑对相邻企业厂房和外部交通、架空线路等设施的影响;同样,若相邻企业厂房存在爆炸危险,则本厂厂房布置仍需考虑与相邻企业厂房的安全距离。
2 本款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制定。
3 噪声的危害很大,影响人体健康,分散工作人员注意力,降低工作效率,甚至会因此酿成事故。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表5.1.8-1根据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防振间距试验研究”报告,并按照国内外有关资料确定。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在武汉、上海、鄂州地区进行过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了综合分析,通过理论计算,提出了防振间距,但因为该成果测试仅限于上述3个地区的几个企业,所以其场地土质情况尚不能概括全国所有地区,故表5.1.8-2的使用条件在表5.1.8-1注2中做了说明,仅适用于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的Ⅱ类土壤。测试分析结果表明,振动的影响距离与土壤的波能量吸收系数成反比,与土壤的含水量成正比。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允许振幅的关系可以参照表4规定。
1 总平面布置既要满足实用需要,也要注重美学价值。在满足生产功能的同时,布置需要整体统一、相互协调,创造出一种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质与精神相适应的建筑空间及其环境,体现出现代工业生产的实质和内容,展示建筑群体空间和科学技术水平。有的总平面布置往往只考虑满足生产要求,忽视了整体的和谐与统一。建(构)筑物的体形、色调混乱,建(构)筑物与物料堆场混杂,运输线路和管线参差不齐等,给人以一种杂乱、不整齐和压抑的感觉。
2 建筑物外形简单、规整,减少突出部位,可以缩小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减少运输线路和管线之间的折角或减小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最终可以减少厂区占地。有色金属工业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构)筑物,在生产实践中已有合并建筑的实例。本款强调了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情况下,总平面布置时要尽量考虑合并建筑,组成联合厂房和多层厂房,这样便于加强生产之间的联系,减少企业用地面积,节省土石方工程量和项目的建设投资,缩短物料的输送距离,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生产能耗损失。但组成联合厂房和多层厂房后,也会给生产带来一些问题,如振动和噪声的相互干扰,通风、采光条件的恶化以及烟尘污染等问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3 目前,在山区建设有色金属选矿厂已有成熟经验,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建设冶炼厂也不乏实例。山区建厂时合理利用地形,沿地形等高线布置,不但可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也能使运输和管线顺应地形布置。利用自然地形进行总图布置,变不利为有利,能减少能耗,降低成本。山区建厂时,需特别注意山体的稳定性,需要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勘察,以查明地质构造,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因山体不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
4 在同一场地中建设时,不同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位条件往往不同,大型联合厂房、高层建筑物、重型设备等荷载大的建(构)筑物对地基沉降敏感,需要布置在土层分层单一,且为同一层土壤的土质均匀、土壤允许承载力较大的地段,以节省地基基础工程的建设投资,防止因产生不均匀沉降造成的事故。为减少防水工程的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对地下室建筑和埋置深度较深的地下构筑物的布置做出规定。
5.1.10 在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有些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储存情况,例如硫酸的生产和储存、氢氧站、氯气库、炸药库等。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所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其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均需符合该条例规定,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5.1.2 工业场地按功能分区布置是总平面布置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据此来确定功能区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和运输联系。有色金属工业的生产企业功能分区一般为:主要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动力区、仓库区、危险品库区、废物堆场、厂前区和办公生活区等。
1 进行功能分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首先要满足工艺需要,保证工艺流程完整,布置符合工艺生产流程顺序。
2~4 各种管线的进厂方向要合理;同时,结合自然条件和地形、地质情况合理配置功能区,做到扬长避短,使通风、消防、排水、安全、卫生、绿化等发挥最佳效益。
5 功能区的面积划分要适当,通道宽度要根据生产性质和通道的功能确定;面积过大对生产不利,既增加用地,也不利于生产厂房之间的生产联系;面积过小则不能满足各功能区的使用需要。
6 企业生产所需的物流品种较多,人员也分为主要生产人员和辅助生产人员,物流与人流的运输方向均不相同,减少和防止大量物流与人流交叉,既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又可以减少安全隐患。
5.1.3 厂区的通道宽度一般按本条所列5款要求确定。高阶段设计时,可以按表5.1.3确定通道宽度,通道(道路)根据位置、作用及设计通行能力不同,一般分为主要通道、次要通道和一般通道。主要通道是布置主干路、主要生产管线、运输主要生产原料的通道;次要通道是布置次干路、管线、运输生产原料及产品的通道;一般通道是厂房和辅助生产设施之间主要供人员通行及满足消防需要的道路。
表5.1.3数据是根据国内和由我国设计的部分国外工厂的实际情况(见表1~表3),经分析、研究、总结诸多厂区通道宽度综合后得出的。用地面积是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面积,包括建(构)筑物、管线等厂内设施实际占用和使用的全部土地面积。本标准中“用地面积”包括了厂内设施实际占地面积及因规划退让线(红线、蓝线、绿线、紫线)和卫生防护、防火安全距离等要求所需使用的面积。占地面积指建(构)筑物等厂内设施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
地形复杂主要指地形坡度大于12°、沟谷发育多、高差大、场地破碎的地形。
表1 重有色金属冶炼厂通道宽度


续表1


表2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通道宽度


表3 有色金属加工厂通道宽度


续表3

5.1.4 原国土资源部为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强度,2008年修订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用地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而且,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还需按照《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5〕345号)执行。有条件合并建设的建筑物指在地形和用地面积、生产工艺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合并建设,有利于节约用地、节省建设投资。
5.1.5、5.1.6 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面考虑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用地在施工和生产时的经济性和合理性,采取经济技术评价后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可以近期建设为主,远期、近期建设相结合,可以防止过多占用土地而造成土地浪费。通常在满足防火、采光、通风和正常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减少生产设施之间的距离,紧凑布置,节约用地。根据国内工业企业的现状,近期主要考虑3年~5年内的建设规模,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将会实施扩建和改建。因此,本条规定在设计阶段就要考虑企业今后的远期发展趋势。
例如,为满足一期工程的布置紧凑、合理要求,原则上二期工程的预留扩建用地需预留在厂外。但因为某些扩建部分与原生产系统在工艺、运输和管线等联系极为密切,扩建预留用地不适宜预留在厂外。又如,当预留面积不大、增加用地不多时,为使扩建后的生产布局更为合理,也允许将预留扩建用地预留在厂内。置换预留扩建用地是节约用地的一种较好方法,即先按一期规模建设一个厂房,此时无须为二期扩建预留用地;当后期需要扩建时,将该厂房原址改作他用,同时在厂外重新建设一个新厂房。根据实际生产实践,这种置换预留的方法值得推广。
本标准的经济技术评价包括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即根据现有技术资源边界条件,采用相对成熟的技术;而经济合理则是采用最小成本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5.1.7 本条对总平面布置时厂房与风向的关系做出了规定。
1~3 这三款根据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
4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制定。
5.1.8 本条规定了总平面布置的特殊防护间距要求。
1 存在爆炸风险的生产厂房、仓库和储罐指在生产操作或储存中有可能发生爆炸的装置、设施,如锅炉房、粉煤厂房、氧气罐等,不包括火药、炸药等爆破材料的生产、加工和储存设施。本款增加了存在爆炸危险的厂房与相邻企业、外部设施的安全距离要求,存在爆炸危险的厂房布置在厂区边缘时,要考虑对相邻企业厂房和外部交通、架空线路等设施的影响;同样,若相邻企业厂房存在爆炸危险,则本厂厂房布置仍需考虑与相邻企业厂房的安全距离。
2 本款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制定。
3 噪声的危害很大,影响人体健康,分散工作人员注意力,降低工作效率,甚至会因此酿成事故。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表5.1.8-1根据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防振间距试验研究”报告,并按照国内外有关资料确定。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在武汉、上海、鄂州地区进行过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了综合分析,通过理论计算,提出了防振间距,但因为该成果测试仅限于上述3个地区的几个企业,所以其场地土质情况尚不能概括全国所有地区,故表5.1.8-2的使用条件在表5.1.8-1注2中做了说明,仅适用于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的Ⅱ类土壤。测试分析结果表明,振动的影响距离与土壤的波能量吸收系数成反比,与土壤的含水量成正比。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允许振幅的关系可以参照表4规定。
表4 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允许振幅的关系

5.1.9 本条对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做出了规定。
1 总平面布置既要满足实用需要,也要注重美学价值。在满足生产功能的同时,布置需要整体统一、相互协调,创造出一种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质与精神相适应的建筑空间及其环境,体现出现代工业生产的实质和内容,展示建筑群体空间和科学技术水平。有的总平面布置往往只考虑满足生产要求,忽视了整体的和谐与统一。建(构)筑物的体形、色调混乱,建(构)筑物与物料堆场混杂,运输线路和管线参差不齐等,给人以一种杂乱、不整齐和压抑的感觉。
2 建筑物外形简单、规整,减少突出部位,可以缩小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减少运输线路和管线之间的折角或减小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最终可以减少厂区占地。有色金属工业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构)筑物,在生产实践中已有合并建筑的实例。本款强调了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情况下,总平面布置时要尽量考虑合并建筑,组成联合厂房和多层厂房,这样便于加强生产之间的联系,减少企业用地面积,节省土石方工程量和项目的建设投资,缩短物料的输送距离,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生产能耗损失。但组成联合厂房和多层厂房后,也会给生产带来一些问题,如振动和噪声的相互干扰,通风、采光条件的恶化以及烟尘污染等问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3 目前,在山区建设有色金属选矿厂已有成熟经验,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建设冶炼厂也不乏实例。山区建厂时合理利用地形,沿地形等高线布置,不但可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也能使运输和管线顺应地形布置。利用自然地形进行总图布置,变不利为有利,能减少能耗,降低成本。山区建厂时,需特别注意山体的稳定性,需要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勘察,以查明地质构造,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因山体不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
4 在同一场地中建设时,不同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位条件往往不同,大型联合厂房、高层建筑物、重型设备等荷载大的建(构)筑物对地基沉降敏感,需要布置在土层分层单一,且为同一层土壤的土质均匀、土壤允许承载力较大的地段,以节省地基基础工程的建设投资,防止因产生不均匀沉降造成的事故。为减少防水工程的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对地下室建筑和埋置深度较深的地下构筑物的布置做出规定。
5.1.10 在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有些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储存情况,例如硫酸的生产和储存、氢氧站、氯气库、炸药库等。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所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其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均需符合该条例规定,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5.2 采矿工业场地
5.2.1 地下开采的采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以主要井(硐)口为中心、以原矿和岩土的生产运输作业线为主轴线,宜将矿仓、碎矿厂房、卷扬机房、井(硐)口铁路车场临近主要井(硐)口布置,运输线路应短捷,原矿、岩土、材料和人员的运输应互不干扰。5.2.2 地下开采坑内、坑外采用铁路运输时,机车库、矿车及机车修理厂房、混凝土预制场、木材加工间、木材堆场(棚)、锻钎机房、仓库、人员乘降站台等,宜临近主要井(硐)口布置,并应满足铁路运输要求。
5.2.3 卷扬机房的布置应满足地上和地下铁路车场出入车方向一致的要求,井架布置应满足铁路运输作业要求。
5.2.4 通风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房宜临近进、出风井或井(硐)口布置,不得与无直接联系的建筑物合并建设,与卷扬机房、独立的变电所、办公室等的距离宜大于30m;
2 在通风机房20m范围内不得布置有明火作业的建筑物或设施;
3 压入式通风机房和进风井周围环境应洁净,并应布置在产生粉尘、烟、雾等污染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与排土场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
4 抽出式通风机房和出风井应布置在进风井、工业场地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居住区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规定。
5.2.5 木材加工间及木材堆场、有自燃危险的料堆,应布置在采矿进风井(硐)口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80m以外。
5.2.6 地上充填搅拌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填搅拌站宜临近充填管路井或充填钻孔布置;
2 深锥浓密机或砂仓、水泥仓、充填系统等宜集中布置;
3 充填搅拌站的位置不应影响井(硐)口进风;
4 充填搅拌站宜预留充填钻孔布置场地;
5 充填材料仓前应布置运输车辆调车场地。
5.2.7 生产管理与生活福利用房宜布置在场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宜临近井(硐)口布置,铁路运输线路或铁路车场不应与人流平面交叉。严寒地区应设置与井(硐)口连接的人行保暖通廊。
5.2.8 地下开采时,地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外,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与地上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且各种建(构)筑物不应受到滚石的危害;
表5.2.8 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与地上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m)

2 限期使用的建(构)筑物,在使用期内不受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的影响时,也可布置在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
3 地上建(构)筑物必需布置在矿体上部时,地下应留有永久性矿柱,且地上建(构)筑物不应受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的影响;
4 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的保护宽度,应经技术分析论证、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
5.2.9 露天开采时,宜在露天开采境界外集中设置采矿工业场地。采用铁路运输时,铁路运输设施和矿山的修理设施应在矿山车站内或临近矿山车站布置;采用汽车运输时,露天开采的采矿工业场地宜集中布置在主要堑沟口附近及采矿爆破警戒范围外。
5.2.10 露天开采爆破区的建(构)筑物不应受到滚石的危害,建(构)筑物与露天开采爆破区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5.2.11 矿体深部矿藏尚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置在矿体的下盘。
5.2.12 井(硐)口及重要建(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3.0.7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硐)口等重要部位的防洪设计标准应为重现期100a,并应按重现期300a的防洪校核标准进行校核;
2 矿井地面变电所、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及与矿井井筒相连的风道、人行道等,应按井(硐)口防洪标准采取防洪措施;
3 历史最高洪水位与计算洪水位不一致时,应按最大值设计。
5.2.13 在保证生产安全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要求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建筑:
1 机车库、矿车库与配套的修理间;
2 汽车库与配套的修理间;
3 压缩空气站、通风机房、卷扬机房与变配电所;
4 工具、材料、劳保用品等库房与发放室;
5 生产管理用房与生活用房。
5.2.14 采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2.1、5.2.2 在地下开采的采矿工业场地,主要井(硐)口是供大量生产物资、人员和矿石出入的核心口,生产作业主要围绕大量矿石和废石的运输进行,因此,总平面布置要以运输作业线为主要纽带,在此基础上布置各种建(构)筑物。各种建(构)筑物布置时,首先要布置矿仓、碎矿厂房、卷扬机房和井(硐)口铁路车场、机车库等主要建(构)筑物,可以直接利用铁路进行运输,减少二次倒运,运输系统简捷,运输互不干扰,使采矿生产运输达到高效率。
5.2.3 进行卷扬机房布置时,尤其在采用铁路运输和竖井罐笼提升的情况下,总图专业需与采矿专业、矿机专业协商,使地下和地上铁路车场配线的方位互相协调,保证铁路运输作业顺畅。
5.2.4 本条对通风机房布置做出了规定。
1 通风机房位置临近进、出风的井(硐)口布置,可以减少风量损失。不与其他建筑物合并建设是为了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通风机房与卷扬机房、变电所、办公室的距离大于30m,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和有色金属矿山的生产实践制定的。
2 本款规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制定。
3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坑内风源质量,周围大气含尘浓度要低,无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
4 抽出式通风机房和出风井布置在工业与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是为了防止坑内抽出的浊气对环境造成污染。与居住区的距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制定,对一级矽尘危害的矿山建议大于200m,对二、三级矽尘危害的矿山建议大于500m。
5.2.5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失火时,火苗及烟气不被吹入井下或硐内。相距不小于80m的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标准》GB50215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制定。
5.2.6 地上充填搅拌站临近充填管路井或充填钻孔布置是为了减少输送成本,降低生产运营费用。充填搅拌站的位置不能影响矿井的进风,以保证坑内风源质量。
5.2.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我国气候主要划分为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等五个气候区。严寒地区主要指东北、内蒙古和新疆北部、西藏北部、青海等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不大于-10℃或日平均温度不大于5℃的天数一般在145d以上地区。
生产管理与生活福利用房临近井(硐)口布置,在严寒地区设置人行保暖通廊,可以使工人上井后迅速进入室内,淋浴更衣,减少在露天冷空气中的停留时间,有利于工人身体健康。人流和物流不交叉,可以保证人身安全。
5.2.8 诸多地下开采矿山的实践证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会产生大规模塌陷,在这类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不能布置任何建(构)筑物。大多数矿山在开采前,因采用类比法确定移动角的误差、钻探后圈定矿体位置的误差以及矿体空间形态的变化等诸多原因,使得设计难以对矿体深部情况进行完全把控,导致设计确定的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范围与实际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范围无法完全吻合,故在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设计范围以外,还需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本标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将保护带宽度分为20m、15m、10m、5m四级,凡未列入表5.2.8的建(构)筑物可以依据重要性和用途等,类比其保护等级并进行归类确定,矿山受条件限制不易确定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的保护宽度,可以组织专家进行专门论证审定。国内部分矿山因为山头采空塌陷后,会造成大量岩石断裂、破碎,并相继滚下山坡,对坡下及附近设施造成较大危害,所以同时规定各种建(构)筑物不应受滚石危害。采用充填采矿法采矿时,矿体上部地上建(构)筑物的位移与变形允许值需在表5规定的范围内。
5.2.10 露天开采进行爆破时,对建(构)筑物和人员会产生爆破地震波、爆破冲击波和个别飞散物三种破坏和危害。因此,在露天开采爆破警戒范围周围布置建(构)筑物时,需根据露天开采的爆破方法、地形、地貌及建(构)筑物的性质,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确定安全距离,以保证建(构)筑物不受爆破影响。
5.2.11 采矿工业场地布置在矿体下盘,可以防止当矿体向深部延伸时,因采矿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的扩大带来的影响。
5.2.1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制定。竖井、斜井、平硐、斜坡道、井(硐)口和生产管理、生活设施、矿机修理、运输设备修理、动力设施和仓库等重要建(构)筑物工业场地的标高,在设计中要充分论证,尤其对于地势相对低洼的矿山,井(硐)口标高对于矿山至关重要。对于山区,井(硐)口位置要避开洪水通道,若受场地条件限制只能布置在泄洪通道比较狭窄的地段时,需根据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和计算最高洪水位,结合因矿建工程导致原本狭窄的泄洪通道的泄洪断面再次缩小等情况,最终确定井口标高。
5.2.3 进行卷扬机房布置时,尤其在采用铁路运输和竖井罐笼提升的情况下,总图专业需与采矿专业、矿机专业协商,使地下和地上铁路车场配线的方位互相协调,保证铁路运输作业顺畅。
5.2.4 本条对通风机房布置做出了规定。
1 通风机房位置临近进、出风的井(硐)口布置,可以减少风量损失。不与其他建筑物合并建设是为了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通风机房与卷扬机房、变电所、办公室的距离大于30m,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和有色金属矿山的生产实践制定的。
2 本款规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制定。
3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坑内风源质量,周围大气含尘浓度要低,无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
4 抽出式通风机房和出风井布置在工业与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是为了防止坑内抽出的浊气对环境造成污染。与居住区的距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制定,对一级矽尘危害的矿山建议大于200m,对二、三级矽尘危害的矿山建议大于500m。
5.2.5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失火时,火苗及烟气不被吹入井下或硐内。相距不小于80m的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标准》GB50215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制定。
5.2.6 地上充填搅拌站临近充填管路井或充填钻孔布置是为了减少输送成本,降低生产运营费用。充填搅拌站的位置不能影响矿井的进风,以保证坑内风源质量。
5.2.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我国气候主要划分为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等五个气候区。严寒地区主要指东北、内蒙古和新疆北部、西藏北部、青海等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不大于-10℃或日平均温度不大于5℃的天数一般在145d以上地区。
生产管理与生活福利用房临近井(硐)口布置,在严寒地区设置人行保暖通廊,可以使工人上井后迅速进入室内,淋浴更衣,减少在露天冷空气中的停留时间,有利于工人身体健康。人流和物流不交叉,可以保证人身安全。
5.2.8 诸多地下开采矿山的实践证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会产生大规模塌陷,在这类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不能布置任何建(构)筑物。大多数矿山在开采前,因采用类比法确定移动角的误差、钻探后圈定矿体位置的误差以及矿体空间形态的变化等诸多原因,使得设计难以对矿体深部情况进行完全把控,导致设计确定的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范围与实际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范围无法完全吻合,故在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设计范围以外,还需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本标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将保护带宽度分为20m、15m、10m、5m四级,凡未列入表5.2.8的建(构)筑物可以依据重要性和用途等,类比其保护等级并进行归类确定,矿山受条件限制不易确定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的保护宽度,可以组织专家进行专门论证审定。国内部分矿山因为山头采空塌陷后,会造成大量岩石断裂、破碎,并相继滚下山坡,对坡下及附近设施造成较大危害,所以同时规定各种建(构)筑物不应受滚石危害。采用充填采矿法采矿时,矿体上部地上建(构)筑物的位移与变形允许值需在表5规定的范围内。
表5 建(构)筑物位移与变形允许值

5.2.9 采用铁路运输时,机车、车辆修理设施布置在车流多、各种设施(机务、电务、工务等)比较集中的矿山车站,便于形成铁路运输的管理中心。同时,电铲、钻机修理间、锻钎机室、仓库等与机车、车辆修理设施集中布置,便于管理调度和使用铁路运输系统。采用铁路运输时,采矿工业场地不必强调临近采矿场布置。采用汽车运输时,采矿工业场地集中布置在主要堑沟口附近,即车流量大的出入口附近,可以减少汽车空载运输距离,降低汽车运输成本。
5.2.10 露天开采进行爆破时,对建(构)筑物和人员会产生爆破地震波、爆破冲击波和个别飞散物三种破坏和危害。因此,在露天开采爆破警戒范围周围布置建(构)筑物时,需根据露天开采的爆破方法、地形、地貌及建(构)筑物的性质,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确定安全距离,以保证建(构)筑物不受爆破影响。
5.2.11 采矿工业场地布置在矿体下盘,可以防止当矿体向深部延伸时,因采矿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的扩大带来的影响。
5.2.1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制定。竖井、斜井、平硐、斜坡道、井(硐)口和生产管理、生活设施、矿机修理、运输设备修理、动力设施和仓库等重要建(构)筑物工业场地的标高,在设计中要充分论证,尤其对于地势相对低洼的矿山,井(硐)口标高对于矿山至关重要。对于山区,井(硐)口位置要避开洪水通道,若受场地条件限制只能布置在泄洪通道比较狭窄的地段时,需根据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和计算最高洪水位,结合因矿建工程导致原本狭窄的泄洪通道的泄洪断面再次缩小等情况,最终确定井口标高。
5.3 选矿工业场地与破碎工业场地
5.3.1 破碎厂房、主厂房、浓缩池和精矿脱水厂房的布置,应利用自然地形及高差降低矿石和矿浆的提升或压送能耗,宜采用重力自流输送矿石和矿浆。5.3.2 辅助生产厂房和公用设施应根据服务方便的原则分区布置,并可合并建筑。
5.3.3 原矿受矿仓、粗碎厂房、储矿仓或缓冲矿仓宜临近采矿出矿口布置,并应布置在采矿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外及爆破警戒范围外。
5.3.4 采用铁路或汽车运输矿石时,原矿受矿仓或缓冲矿仓的顶部应有满足运输需要的调车场地,并宜具备满足重叠布置原矿受矿仓和粗碎厂房的高差条件。
5.3.5 破碎后直接外运矿石的破碎工业场地,应具有对外运输条件。
5.3.6 中碎厂房和细碎厂房宜合并建筑。生产工艺或地形条件允许时,中碎厂房、细碎厂房也可与粗碎厂房合并建设。
5.3.7 粉矿仓应紧邻主厂房布置,输送粉矿的带式输送机宜垂直于地形等高线布置。
5.3.8 设备检修场地应紧邻主厂房布置,检修场地及对外运输线路不应布置在主厂房预留发展用地的同一侧。
5.3.9 精矿脱水厂房及装车作业线的布置,应满足对外运输精矿的要求。
5.3.10 选矿厂和冶炼厂联合布置时,精矿浓缩池和精矿脱水或过滤厂房宜临近冶炼厂的备料厂房布置,并应同时布置各种辅助生产设施和办公、生活设施。
5.3.11 石灰乳和药剂制备厂房宜布置在厂前区或变电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0m以外,宜满足重力自流输送药液的要求,并宜满足物料运输和排渣要求。当布置在厂前区或变电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应布置在50m以外。
5.3.12 尾矿砂泵站应布置在主厂房临近尾矿库一侧,并应临近事故池布置;首段扬程的尾矿砂泵站单独布置在主厂房外时,应布置在主厂房临近尾矿池一侧。尾矿管(沟)不宜与铁路和主干路交叉,小型选矿厂的尾矿砂泵站可布置在选矿厂的主厂房内。
5.3.13 在满足仪器使用的前提下,选矿试验室、化验室宜临近主厂房布置。
条文说明
5.3.1 、5.3.2 这两条是关于选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的主要原则。从碎矿厂房、主厂房到精矿脱水厂房这一条主生产流程线上的建(构)筑物是选矿工业场地的主体,需占用最适宜的地段。利用地形及高差实现主要物料的重力自流输送,可以节约能源。
5.3.3 采用竖井箕斗提升矿石时,原矿受矿仓、储矿仓、粗碎厂房紧邻主要出矿的竖井布置,矿石可以直接从箕斗卸入矿仓,如粗碎设备布置在坑下,则地面缓冲矿仓需要紧邻竖井布置,这些布置都是成熟的定式配置。采用竖井罐笼提升矿石或平硐运输矿石时,储矿仓与粗碎厂房的布置比较灵活,远近均可,但要尽量临近竖井或平硐布置,以便缩短运距,减少矿石运输成本。
5.3.4 将原矿受矿仓和粗碎厂房布置在上缓下陡的山坡,可以保证上部有足够的调车场地。铁路运输时,场地大小要满足布置一个卸矿车站的要求;公路运输时,能够满足布置汽车回转场地的要求。下部山坡要有足够的高差,满足重叠布置原矿受矿仓与粗碎厂房的要求,若能够将原矿受矿仓与粗碎厂房布置在一个台阶式的厂房内,则效果最佳。
5.3.6 中、小型选矿厂的粗、中、细碎工段可以建在地形坡度较陡的地段,且一般均合并建在一个厂房内,呈台阶式配置,这样布置的优点很多,可以充分利用高差,布局紧凑重叠,节省用地和能耗,同时便于管理。大型选矿厂可以适当合并布置,多数将中、细碎工段或粗、细碎工段合并,建于一个厂房内;也有将粗、中、细碎工段合并建于一个厂房内的做法。
5.3.7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基于减少建设投资和降低运营成本。
5.3.8 根据很多选矿厂的生产实际,常需在主厂房近旁倒运和临时堆存一些材料、设备,也有部分选矿厂根据生产需要进行扩建,因此需要在主厂房一侧留有适当场地,此场地一般不与主厂房各工段的检修场地和通道布置在同一侧,防止相互干扰。
5.3.9 合理布置精矿脱水厂房,可以使精矿装车外运作业更加简捷。如精矿采用汽车运输时,精矿厂房一般临近厂区的物流出入口;采用铁路运输时,要便于铁路配线,使汽车和列车便于直接进入精矿仓库。
5.3.10 如果冶炼厂与选矿厂联合建设,由主厂房输出的精矿浆液,若采用管线直接输送至冶炼厂备料厂房附近,可以简化精矿运输过程,减少建设投资和降低运营成本。浓缩池和精矿处理厂房建于冶炼厂备料厂房附近,即能达到此目的。
5.3.11 多数选矿厂的石灰乳和药剂制备厂房临近磨浮厂房布置,并且使其室内设计标高高于磨浮厂房室内设计标高,可以使输送石灰乳和药剂的管线短捷,并能保证药剂依靠重力自流输送。为防止在生产过程中,石灰产生的扬尘和药剂气味对办公和生产设施产生影响,其位置需布置在厂前区和变电站等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3.12 尾矿砂泵站的布置需要满足尾矿输送径直、顺畅的要求。尾矿管(沟)不与铁路、公路干道交叉,可以减少栈桥和铁路、公路的涵洞工程量,也可以降低对交通的影响。
5.3.13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操作与管理。
5.3.3 采用竖井箕斗提升矿石时,原矿受矿仓、储矿仓、粗碎厂房紧邻主要出矿的竖井布置,矿石可以直接从箕斗卸入矿仓,如粗碎设备布置在坑下,则地面缓冲矿仓需要紧邻竖井布置,这些布置都是成熟的定式配置。采用竖井罐笼提升矿石或平硐运输矿石时,储矿仓与粗碎厂房的布置比较灵活,远近均可,但要尽量临近竖井或平硐布置,以便缩短运距,减少矿石运输成本。
5.3.4 将原矿受矿仓和粗碎厂房布置在上缓下陡的山坡,可以保证上部有足够的调车场地。铁路运输时,场地大小要满足布置一个卸矿车站的要求;公路运输时,能够满足布置汽车回转场地的要求。下部山坡要有足够的高差,满足重叠布置原矿受矿仓与粗碎厂房的要求,若能够将原矿受矿仓与粗碎厂房布置在一个台阶式的厂房内,则效果最佳。
5.3.6 中、小型选矿厂的粗、中、细碎工段可以建在地形坡度较陡的地段,且一般均合并建在一个厂房内,呈台阶式配置,这样布置的优点很多,可以充分利用高差,布局紧凑重叠,节省用地和能耗,同时便于管理。大型选矿厂可以适当合并布置,多数将中、细碎工段或粗、细碎工段合并,建于一个厂房内;也有将粗、中、细碎工段合并建于一个厂房内的做法。
5.3.7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基于减少建设投资和降低运营成本。
5.3.8 根据很多选矿厂的生产实际,常需在主厂房近旁倒运和临时堆存一些材料、设备,也有部分选矿厂根据生产需要进行扩建,因此需要在主厂房一侧留有适当场地,此场地一般不与主厂房各工段的检修场地和通道布置在同一侧,防止相互干扰。
5.3.9 合理布置精矿脱水厂房,可以使精矿装车外运作业更加简捷。如精矿采用汽车运输时,精矿厂房一般临近厂区的物流出入口;采用铁路运输时,要便于铁路配线,使汽车和列车便于直接进入精矿仓库。
5.3.10 如果冶炼厂与选矿厂联合建设,由主厂房输出的精矿浆液,若采用管线直接输送至冶炼厂备料厂房附近,可以简化精矿运输过程,减少建设投资和降低运营成本。浓缩池和精矿处理厂房建于冶炼厂备料厂房附近,即能达到此目的。
5.3.11 多数选矿厂的石灰乳和药剂制备厂房临近磨浮厂房布置,并且使其室内设计标高高于磨浮厂房室内设计标高,可以使输送石灰乳和药剂的管线短捷,并能保证药剂依靠重力自流输送。为防止在生产过程中,石灰产生的扬尘和药剂气味对办公和生产设施产生影响,其位置需布置在厂前区和变电站等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3.12 尾矿砂泵站的布置需要满足尾矿输送径直、顺畅的要求。尾矿管(沟)不与铁路、公路干道交叉,可以减少栈桥和铁路、公路的涵洞工程量,也可以降低对交通的影响。
5.3.13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操作与管理。
5.4 重有色金属冶炼厂
5.4.1 精矿仓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段,深入地下的储矿仓应布置在厂区不受地下水影响的地段;采用不同的运输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铁路运输时,卸车线路的布置应满足列车集中到达及快速卸车的要求;
2 采用铁路集装箱运输时,应设置集装箱的堆存和作业场地;
3 采用汽车运输时,精矿仓卸料口前方应设置满足运输需要的回车场地。
5.4.2 焙烧厂房宜布置在厂区开阔地段,场地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场地的地基承载力应满足焙烧厂房的荷载要求。
5.4.3 火法熔炼厂房的操作区应布置在熔炼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厂房长边外侧的排渣设施不应布置在有人员穿越的区域,水淬渣池与熔炼炉排渣口的距离宜为5m~10m。
5.4.4 高温状态下的熔融体物料运出和运入熔炼厂房,宜采用专用铁路运输线路;采用无轨运输时,应设置车辆安全专用通道,运输通道两侧应设置安全护栏。
5.4.5 渣缓冷场应布置在熔炼厂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渣选矿厂宜临近渣缓冷场布置,并应布置在渣缓冷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6 鼓风机室宜临近熔炼炉布置,并宜布置在熔炼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7 收尘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应具备通风、散热条件,并应设有检修场地。收尘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场地的地面应铺砌,并应设置排污明沟及集水井,场地以外的雨水不得排入。
5.4.8 阳极泥处理厂房应单独设置实体围墙。
5.4.9 电解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火法熔炼厂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宜临近变电所布置;
2 应临近生产原料堆场布置;
3 应与浸出厂房、净液厂房平行横列布置,厂房之间可设置管线通廊,电解厂房、浸出厂房和净液厂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宜布置有露天装置的厂房。
5.4.10 整流室宜紧邻电解厂房布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4.11 硫酸厂房应临近收尘系统布置,并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净化、干吸、转化、酸库等场地,应采用坡度不小于1%的耐酸地面,场地周围应设置防酸排污沟及集水井,场地以外的雨水不得排入。
5.4.12 烟气脱硫系统宜临近火法炉窑系统和硫酸厂房集中布置,脱硫吸收塔宜临近收尘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后部烟道及尾气烟囱布置,脱硫装置场地宜铺砌,尾气烟囱宜布置在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满足烟囱地基承载力要求的地段,尾气烟囱周围10m范围内不宜布置建(构)筑物和道路。
5.4.13 烟气脱硝系统宜临近火法冶炼系统布置。
5.4.14 在保证生产安全和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要求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建设:
1 精矿仓库、熔剂仓库与焦炭仓库;
2 熔炼厂房、吹炼厂房、精炼厂房;
3 配料、混合和返料破碎厂房;
4 熔铸厂房与产品库。
条文说明
5.4.1 重有色金属冶炼厂原材料运输量较大,故运输线路布置顺畅、方便尤为重要。近几年,随着国外有色金属资源的占比不断扩大,国内外各港口的有色金属原料转运形式以集装箱转运居多,采用铁路集装箱运输至各用户,既可以节省运输成本,缩短倒运环节,又能防止产生途中原料泄漏和原料被掺假的问题。设计时需要结合工艺对原料储存量的要求以及实际铁路列车到达的数量,考虑集装箱的堆场以及运输至精矿仓卸矿等所需的作业场地。为增加精矿仓的有效容积,精矿仓常设计成地坑式储矿仓,一般深入地表以下3m~4m。将地下储矿仓布置在不受地下水影响的地段是为了减少地坑防水工程的建设投资。
5.4.2 焙烧生产过程因为采用高温脱硫工艺,生产过程中将会散发出大量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气体,所以焙烧厂房要布置在周边空间宽大的开阔地段。同时,因为厂房内温度很高,且炉体荷载大,所以对通风条件和地基承载力提出要求。
5.4.3 火法熔炼厂房属高温生产厂房,生产过程中散发大量有害气体,同时,炉渣水淬过程中产生大量水汽和水雾,也会夹带有害气体,因此,为保护工人不受高温和有害气体危害,本条对操作区布置及排渣设施、水淬渣池与熔炼炉排渣口之间的距离做出规定。
5.4.4 高温状态下的熔融体物料(含金属或炉渣)运输需要满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铁路运输时,不能与非运渣铁路线路混用。高温状态下的熔融体物料采用无轨运输时,需设置专门的通道,通道线路设计尽可能平顺,减少与其他运输线路交叉,并要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通道两侧需设置安全护栏(或围网),禁止人员进入通道内。
5.4.5 渣缓冷场在冷却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水雾,若地处寒冷地区,会使熔炼厂房的外墙(表)面(如压型钢板等)出现锈蚀的斑痕;同时,渣缓冷场产生的白色水雾对环境会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渣缓冷场的布置需要特别注意冬季主导风向对熔炼厂房生产的影响。热渣缓冷后,需经过布置在渣破碎场地内的粗碎站和带式输送机运输至渣选矿厂,所以,要考虑热渣缓冷场的水雾和渣破碎场地的灰尘对渣选矿厂的影响。
5.4.6 鼓风机主要用于火法冶炼生产,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对鼓风机进风口装置有一定影响,所以要尽量将鼓风机室布置在熔炼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7 收尘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露天排烟管线多,排烟管线易漏气,所以要具备较好的通风、散热条件。
5.4.8 因阳极泥中含有金、银等稀贵金属,为满足安全管理要求,需要单独设置带有监控系统的围墙。
5.4.9 本条对电解厂房布置做出了规定。
1 电解作业的用电量很大,为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能耗,电解厂房需临近电源布置。生产中,电解厂房与火法熔炼厂房之间的运输量大且频繁,故两者不能相距太远,但熔炼厂房会产生大量烟尘,若空气中含有过多的尘埃,将影响电解作业的电流效率和产品质量,因此在总平面布置中,需将电解厂房布置在熔炼厂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因为电解过程中会散发酸雾,所以在其下风侧不宜布置露天装置,以免被腐蚀。电解厂房与浸出厂房、净液厂房之间设置工艺生产管线通廊,将有利于电解液的保温。
5.4.10 整流室紧邻电解厂房布置,可以减少母线长度,减少电流损失。若条件不具备,或因采光、通风等要求需要分开布置时,相距不要过远,整流室与电解厂房的间距可以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建筑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等规定确定。
5.4.11 硫酸厂房一般均利用冶炼厂火法熔炼生产中的二氧化硫烟气进行制酸,若净化工段与收尘系统距离太远,烟气管线内的二氧化硫烟气温度会降低,则烟气在烟管中容易形成稀硫酸而腐蚀烟气管线。将硫酸厂房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硫酸烟气和酸雾对厂区其他厂房造成影响和对设备造成腐蚀。硫酸厂房绝大部分设备呈裸露状,并于露天场地设置,生产过程中难免有废酸漏出,为减少废酸溶液对厂房及周围场地的腐蚀,场地要铺砌耐酸地面,且地面坡度不小于1%。
5.4.12 烟气脱硫系统临近收尘系统布置,可以缩短烟气管线;硫酸厂房的烟气脱硫系统与火法窑系统的烟气脱硫系统可以集中建设,有利于节约建设用地。脱硫吸收塔是烟气脱硫的主要生产设施,紧邻收尘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后部烟道和尾气烟囱布置,可以缩短烟道。脱硫装置所在地面需经常进行冲洗,故对场地进行铺砌处理是必要的。尾气烟囱的高度较高,一般均在120m左右,经尾气烟囱排出的二氧化硫烟气体会对烟囱顶部的混凝土造成腐蚀,导致烟囱顶部混凝土剥落脱掉,因此,烟囱周围不要布置建筑物和道路。
5.4.13 烟气脱硝系统一般依据环境评价批复要求进行设置,布置在火法系统附近可以缩短烟气管线。
5.4.2 焙烧生产过程因为采用高温脱硫工艺,生产过程中将会散发出大量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气体,所以焙烧厂房要布置在周边空间宽大的开阔地段。同时,因为厂房内温度很高,且炉体荷载大,所以对通风条件和地基承载力提出要求。
5.4.3 火法熔炼厂房属高温生产厂房,生产过程中散发大量有害气体,同时,炉渣水淬过程中产生大量水汽和水雾,也会夹带有害气体,因此,为保护工人不受高温和有害气体危害,本条对操作区布置及排渣设施、水淬渣池与熔炼炉排渣口之间的距离做出规定。
5.4.4 高温状态下的熔融体物料(含金属或炉渣)运输需要满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铁路运输时,不能与非运渣铁路线路混用。高温状态下的熔融体物料采用无轨运输时,需设置专门的通道,通道线路设计尽可能平顺,减少与其他运输线路交叉,并要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通道两侧需设置安全护栏(或围网),禁止人员进入通道内。
5.4.5 渣缓冷场在冷却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水雾,若地处寒冷地区,会使熔炼厂房的外墙(表)面(如压型钢板等)出现锈蚀的斑痕;同时,渣缓冷场产生的白色水雾对环境会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渣缓冷场的布置需要特别注意冬季主导风向对熔炼厂房生产的影响。热渣缓冷后,需经过布置在渣破碎场地内的粗碎站和带式输送机运输至渣选矿厂,所以,要考虑热渣缓冷场的水雾和渣破碎场地的灰尘对渣选矿厂的影响。
5.4.6 鼓风机主要用于火法冶炼生产,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对鼓风机进风口装置有一定影响,所以要尽量将鼓风机室布置在熔炼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4.7 收尘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露天排烟管线多,排烟管线易漏气,所以要具备较好的通风、散热条件。
5.4.8 因阳极泥中含有金、银等稀贵金属,为满足安全管理要求,需要单独设置带有监控系统的围墙。
5.4.9 本条对电解厂房布置做出了规定。
1 电解作业的用电量很大,为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能耗,电解厂房需临近电源布置。生产中,电解厂房与火法熔炼厂房之间的运输量大且频繁,故两者不能相距太远,但熔炼厂房会产生大量烟尘,若空气中含有过多的尘埃,将影响电解作业的电流效率和产品质量,因此在总平面布置中,需将电解厂房布置在熔炼厂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因为电解过程中会散发酸雾,所以在其下风侧不宜布置露天装置,以免被腐蚀。电解厂房与浸出厂房、净液厂房之间设置工艺生产管线通廊,将有利于电解液的保温。
5.4.10 整流室紧邻电解厂房布置,可以减少母线长度,减少电流损失。若条件不具备,或因采光、通风等要求需要分开布置时,相距不要过远,整流室与电解厂房的间距可以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建筑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等规定确定。
5.4.11 硫酸厂房一般均利用冶炼厂火法熔炼生产中的二氧化硫烟气进行制酸,若净化工段与收尘系统距离太远,烟气管线内的二氧化硫烟气温度会降低,则烟气在烟管中容易形成稀硫酸而腐蚀烟气管线。将硫酸厂房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硫酸烟气和酸雾对厂区其他厂房造成影响和对设备造成腐蚀。硫酸厂房绝大部分设备呈裸露状,并于露天场地设置,生产过程中难免有废酸漏出,为减少废酸溶液对厂房及周围场地的腐蚀,场地要铺砌耐酸地面,且地面坡度不小于1%。
5.4.12 烟气脱硫系统临近收尘系统布置,可以缩短烟气管线;硫酸厂房的烟气脱硫系统与火法窑系统的烟气脱硫系统可以集中建设,有利于节约建设用地。脱硫吸收塔是烟气脱硫的主要生产设施,紧邻收尘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后部烟道和尾气烟囱布置,可以缩短烟道。脱硫装置所在地面需经常进行冲洗,故对场地进行铺砌处理是必要的。尾气烟囱的高度较高,一般均在120m左右,经尾气烟囱排出的二氧化硫烟气体会对烟囱顶部的混凝土造成腐蚀,导致烟囱顶部混凝土剥落脱掉,因此,烟囱周围不要布置建筑物和道路。
5.4.13 烟气脱硝系统一般依据环境评价批复要求进行设置,布置在火法系统附近可以缩短烟气管线。
5.5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
5.5.1 原料、燃料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原料库、燃料库宜沿厂区边缘地形高的一侧布置,并宜临近运输线路入厂处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布置;
2 厂内的原料、燃料宜入仓(库)储存,露天堆存时,应在露天堆场周边设置防风抑尘及防排污设施;
3 原料、燃料采用汽车运输时,宜临近仓库和露天堆场设置满足运输条件的周转场地。
5.5.2 氧化铝厂的湿法生产厂房应临近主要通道集中布置,宜留有检修场地及通道;厂内宜设置湿法生产结疤的临时堆场。
5.5.3 铝电解厂房的场地宜平缓,阳极组装厂房宜临近铝电解厂房布置,整流所应邻近铝电解厂房端部布置。
5.5.4 铝电解厂房宜临近铸造厂房布置;镁电解厂房宜临近钛还原蒸馏厂房布置,并应设置用于物料运输的封闭连接通廊;镁精炼工序和铸锭工序宜配置在同一厂房内。
5.5.5 炭素厂的总降压变电站宜临近石墨化厂房布置,石墨化填充加工部应与石墨化厂房合并布置,炭素制品生产厂房宜临近煅后料仓、返回料仓布置,沥青熔化厂房宜临近配料厂房和热媒锅炉房布置。
5.5.6 在保证生产安全和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要求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宜合并建筑:
1 电解铝厂阳极炭块厂房的煅后焦仓、中碎、配料、混捏、成型等生产相关的建筑物;
2 电解铝厂阳极炭块厂房的焙烧、炭块仓库与阳极组装厂房及成品库;
3 电解铝厂的铸造厂房与成品库;
4 氧化铝厂的成品过滤与氢氧化铝仓;
5 氧化铝厂烧结法系统的熟料仓、破碎与溶出等生产相关的建筑物;
6 石墨电极厂的石墨化厂房、变压器室与填充料库,机械加工厂房与成品库。
条文说明
5.5.1 轻有色金属冶炼厂的原料、燃料运输量较大,将原料库、燃料库或露天堆存场地布置在地形较高的厂区边缘一侧和入厂处附近,可以减少物料的运输距离和扬送高差,同时也可以减少厂内物流之间的穿插运输和相互干扰。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可以防止原料库或物料堆场在装卸、转运或均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粉尘对厂区的污染。
5.5.2 氧化铝厂包括溶出、脱矽、沉降、洗涤、过滤、分解、蒸发等湿法生产厂房,生产过程均采用管线输送物料,因此输送管线较多。从节约用地、减少能耗和缩短物料输送管线长度、减少建设投资等方面考虑,将湿法生产厂房临近主要通道集中布置,能使生产工艺流程顺畅,物料输送折返少、交叉少,有利于各种管线的连接,同时便于组成综合管廊。
湿法生产的反应过程主要在槽罐或生产管线中进行,在长时间的生产过程中,槽壁、管壁会结成一层厚厚的结疤,降低槽罐容积,减少对热能的有效利用。因此,一般经过一段生产时间后,需要清除结疤。因为结疤呈碱性,对建(构)筑物有一定的侵蚀性,所以需要对临时堆存结疤的场地采取防腐蚀和防渗漏等措施。
5.5.3 铝电解厂房中的电解槽成串联式布置,因此铝电解厂房长度很长,一般为500m~2000m,而铝液运输时呈溶融状,为保证铝液的安全运输,要求厂区的地形要平缓,坡度一般小于5%。若电解采用预焙阳极生产,则阳极块需经组装后才能送至电解厂房;若采用自焙阳极生产,则需由阳极糊库将阳极糊送至电解厂房,此运输量很大,故电解厂房与阳极组装厂房距离不能太远。根据电解生产要求,交流高压电进入整流所经变压整流后,以低压直流电进入电解槽进行电熔解作业,多排电解槽通过若干片硬铝母线串联连接,因此铝电解厂房的母线进出均在厂房端部,形成闭路循环,最后返回整流所。将整流所布置在铝电解厂房的端部,可以使母线线路长度最短,线路能耗损失最小。
5.5.4 铝电解厂房的铝液运至铸造厂房进行铸锭,以及镁电解厂房的镁液运至钛还原蒸馏厂房,这类作业频繁,且均为高温液体运输,两个厂房之间联系极为密切,因此,需要就近成组布置。
5.5.5 石墨化生产的用电量很大,是炭素厂的主要用电单位,石墨化厂房临近总降压变电站布置,可以使供电线路长度最短,线路能耗损失最小。沥青熔化厂房临近配料厂房和热媒锅炉房布置,可以减少能耗损失,满足节能要求。
5.5.6 电解铝厂阳极炭块厂房的煅烧后焦仓与中碎、配料、混捏、成型等生产工序通常为流水线作业,所以可以合并建筑,习惯上称为高楼部。国内氧化铝生产一般将成品过滤后送至氢氧化铝仓,再送至焙烧厂房;国外有的将过滤机布置在沸腾焙烧炉顶部,直接将氧化铝送入焙烧炉进行焙烧,取消氢氧化铝仓,减少了一个工序环节,使分解过滤与焙烧合并建筑成为可能。
5.5.2 氧化铝厂包括溶出、脱矽、沉降、洗涤、过滤、分解、蒸发等湿法生产厂房,生产过程均采用管线输送物料,因此输送管线较多。从节约用地、减少能耗和缩短物料输送管线长度、减少建设投资等方面考虑,将湿法生产厂房临近主要通道集中布置,能使生产工艺流程顺畅,物料输送折返少、交叉少,有利于各种管线的连接,同时便于组成综合管廊。
湿法生产的反应过程主要在槽罐或生产管线中进行,在长时间的生产过程中,槽壁、管壁会结成一层厚厚的结疤,降低槽罐容积,减少对热能的有效利用。因此,一般经过一段生产时间后,需要清除结疤。因为结疤呈碱性,对建(构)筑物有一定的侵蚀性,所以需要对临时堆存结疤的场地采取防腐蚀和防渗漏等措施。
5.5.3 铝电解厂房中的电解槽成串联式布置,因此铝电解厂房长度很长,一般为500m~2000m,而铝液运输时呈溶融状,为保证铝液的安全运输,要求厂区的地形要平缓,坡度一般小于5%。若电解采用预焙阳极生产,则阳极块需经组装后才能送至电解厂房;若采用自焙阳极生产,则需由阳极糊库将阳极糊送至电解厂房,此运输量很大,故电解厂房与阳极组装厂房距离不能太远。根据电解生产要求,交流高压电进入整流所经变压整流后,以低压直流电进入电解槽进行电熔解作业,多排电解槽通过若干片硬铝母线串联连接,因此铝电解厂房的母线进出均在厂房端部,形成闭路循环,最后返回整流所。将整流所布置在铝电解厂房的端部,可以使母线线路长度最短,线路能耗损失最小。
5.5.4 铝电解厂房的铝液运至铸造厂房进行铸锭,以及镁电解厂房的镁液运至钛还原蒸馏厂房,这类作业频繁,且均为高温液体运输,两个厂房之间联系极为密切,因此,需要就近成组布置。
5.5.5 石墨化生产的用电量很大,是炭素厂的主要用电单位,石墨化厂房临近总降压变电站布置,可以使供电线路长度最短,线路能耗损失最小。沥青熔化厂房临近配料厂房和热媒锅炉房布置,可以减少能耗损失,满足节能要求。
5.5.6 电解铝厂阳极炭块厂房的煅烧后焦仓与中碎、配料、混捏、成型等生产工序通常为流水线作业,所以可以合并建筑,习惯上称为高楼部。国内氧化铝生产一般将成品过滤后送至氢氧化铝仓,再送至焙烧厂房;国外有的将过滤机布置在沸腾焙烧炉顶部,直接将氧化铝送入焙烧炉进行焙烧,取消氢氧化铝仓,减少了一个工序环节,使分解过滤与焙烧合并建筑成为可能。
5.6 稀有金属及贵金属厂
5.6.1 有洁净度要求的稀有金属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空气洁净无污染、人流与物流不穿越和少穿越的地段,不应临近散发粉尘及振动的场所布置,并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有关规定。5.6.2 散发有害粉尘或气体的稀有金属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应根据散发有害粉尘或气体的性质和浓度,将厂房和仓库分别布置在厂内污染区或半污染区。
5.6.3 生产原料中使用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稀有金属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单独设置生产区,同时应设置专用出入口。
5.6.4 贵金属厂房应单独设置生产区,并应设置专用围墙和出入口,围墙高度应大于2.5m,围墙内、外3.0m范围内不得种植乔木和布置建(构)筑物。
条文说明
5.6.1 稀有金属的生产种类较多,生产工艺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种稀有金属生产,也因为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对厂房的洁净要求各有不同。因为稀有金属厂房的生产对洁净度要求高,所以稀有金属厂房需要布置在环境条件好的地方,绿化时要防止花絮或花粉对稀有金属厂房的污染。
5.6.2 “散发有害粉尘或气体的稀有金属厂房”,例如,铍类等稀有金属在生产过程中会散发粉尘和气体,对人体皮肤有较强刺激性,所以,对于铍熔铸厂房、工业氧化铍厂房、镀铜合成厂房和防腐厂房等主要产生污染的厂房,可以集中布置在厂区的污染区内。
5.6.3 稀土类稀有金属冶炼生产中的硫酸焙烧厂房、湿法冶炼厂房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精矿仓库等建筑,在总平面布置中需防止对其他生产区造成污染。
5.6.4 贵金属厂房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都具有较高的价值,为防止贵金属失窃,本条对生产区的围墙高度、与周边树木和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做出了规定。
5.6.2 “散发有害粉尘或气体的稀有金属厂房”,例如,铍类等稀有金属在生产过程中会散发粉尘和气体,对人体皮肤有较强刺激性,所以,对于铍熔铸厂房、工业氧化铍厂房、镀铜合成厂房和防腐厂房等主要产生污染的厂房,可以集中布置在厂区的污染区内。
5.6.3 稀土类稀有金属冶炼生产中的硫酸焙烧厂房、湿法冶炼厂房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精矿仓库等建筑,在总平面布置中需防止对其他生产区造成污染。
5.6.4 贵金属厂房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都具有较高的价值,为防止贵金属失窃,本条对生产区的围墙高度、与周边树木和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做出了规定。
5.7 有色金属加工厂
5.7.1 熔铸厂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熔铸厂房不宜东西向布置,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金属原料仓库应临近熔铸厂房布置;
2 熔铸厂房外部应具备运输条件,厂房内部采用铁路运输时,宜将铁路引入厂房。
5.7.2 压延厂房、挤压厂房、模压厂房应临近厂区主要通道布置,并应布置在无空气污染的区域;厂房外部的道路布置应满足生产运输要求;厂房内部采用铁路运输时,宜将铁路引入厂房。
5.7.3 箔材厂房和线材厂房与产生烟尘、水雾或有害气体等生产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7.4 制罐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7.5 铝粉厂房、镁粉厂房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及有洁净度要求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规定,生产区应单独设置,并应设置围墙。铝粉、镁粉厂房的防爆安全泄压面不应面对主要运输线路、重要生产设施或人员集中活动场所。
5.7.6 铝粉、镁粉厂房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的有关规定。
5.7.7 在保证生产安全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规定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建筑:
1 中、小型加工厂的熔铸厂房与压延厂房、挤压厂房;
2 压延厂房、挤压厂房、模压厂房、氧化着色厂房、门窗加工厂房;
3 制罐厂房与存放制罐坯料的仓库。
条文说明
5.7.1 本条对熔铸厂房的布置做出了规定。
1 熔铸厂房在生产过程中会散发大量热量,厂房内温度较高,为了改善劳动条件,厂房需减少西晒,并采取良好的自然通风方式。
2 熔铸厂房的物料运输量很大,铝锭、铜锭及其他原料运入厂房,大量成品铸锭由厂房运往压延、挤压等加工厂房,压延厂房、挤压厂房的边角等残料需折返运入熔铸厂房,如此繁忙的运输需要有良好的运输条件来保证。当采用铁路运输时,需将铁路引入厂房;当采用汽车运输时,厂房外部道路需环行布置;当采用电动平板车运输时,熔铸厂房与有关加工厂房的室内地坪标高要协调一致。
5.7.2 压延厂房、挤压厂房和模压厂房等主要加工厂房物料运输量大,为便于组织人流、物流运输和满足生产及工艺管线集中布置需要,将厂房临近厂区主要通道布置。当采用汽车运输时,其装卸回车场地、道路转弯半径、纵坡及运输设备等需要满足物料运输要求。
5.7.3 箔材用于电气工业和食品、饮料、香烟、药品等物品的包装,洁净度和卫生程度要求较高。一般箔材的厚度最薄至0.006mm~0.007mm,细铜线材直径在0.02mm~0.10mm之间,为确保箔材和线材产品质量,需要将箔材厂房和线材厂房布置在厂区比较洁净的区域内,要远离产生烟尘、水雾和有害气体的厂房及设施。同时,铝箔上色、印花所用的化学材料、洗涤铝箔用油均属易燃物品,要求与明火和散发火花的设施之间保持符合标准的安全距离。
5.7.4 制罐厂房的产品主要用于饮料工业,卫生标准要求严格。
5.7.5 本条规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制定。铝粉、镁粉厂房属于易燃、易爆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为确保企业生产安全,铝粉、镁粉厂房与厂前区、办公楼、试验楼、原料或成品装卸区等人员集中活动的场所要保持满足安全和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规定的距离,且厂房防爆安全泄压面不能面对承担大量物料和人员运输的主要运输线路、生产设施(即重要生产设施)以及厂前区、办公楼、试验楼、原料或成品装卸区等生产和人员集中活动的场所,尽量减少因金属粉尘燃烧、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目前铝加工厂多数布置在城市开发区,与其他厂区相邻,因为铝粉厂房、镁粉厂房的防爆安全泄压装置会产生爆炸冲击波,威胁周边生产和人员安全,故当无法满足与周围建筑的防爆间距要求时,需在厂外选择符合条件要求场地,独立建设铝粉厂房和镁粉厂房。
5.7.7 有色金属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和有害气体较少,且厂房外形一般比较规整,为厂房的合并建筑提供了较有利条件。本条对生产工艺联系密切、可以采用多种组合方式合并建筑、组成多跨联合厂房的建筑物进行规定,以满足节约用地的要求。
1 熔铸厂房在生产过程中会散发大量热量,厂房内温度较高,为了改善劳动条件,厂房需减少西晒,并采取良好的自然通风方式。
2 熔铸厂房的物料运输量很大,铝锭、铜锭及其他原料运入厂房,大量成品铸锭由厂房运往压延、挤压等加工厂房,压延厂房、挤压厂房的边角等残料需折返运入熔铸厂房,如此繁忙的运输需要有良好的运输条件来保证。当采用铁路运输时,需将铁路引入厂房;当采用汽车运输时,厂房外部道路需环行布置;当采用电动平板车运输时,熔铸厂房与有关加工厂房的室内地坪标高要协调一致。
5.7.2 压延厂房、挤压厂房和模压厂房等主要加工厂房物料运输量大,为便于组织人流、物流运输和满足生产及工艺管线集中布置需要,将厂房临近厂区主要通道布置。当采用汽车运输时,其装卸回车场地、道路转弯半径、纵坡及运输设备等需要满足物料运输要求。
5.7.3 箔材用于电气工业和食品、饮料、香烟、药品等物品的包装,洁净度和卫生程度要求较高。一般箔材的厚度最薄至0.006mm~0.007mm,细铜线材直径在0.02mm~0.10mm之间,为确保箔材和线材产品质量,需要将箔材厂房和线材厂房布置在厂区比较洁净的区域内,要远离产生烟尘、水雾和有害气体的厂房及设施。同时,铝箔上色、印花所用的化学材料、洗涤铝箔用油均属易燃物品,要求与明火和散发火花的设施之间保持符合标准的安全距离。
5.7.4 制罐厂房的产品主要用于饮料工业,卫生标准要求严格。
5.7.5 本条规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制定。铝粉、镁粉厂房属于易燃、易爆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为确保企业生产安全,铝粉、镁粉厂房与厂前区、办公楼、试验楼、原料或成品装卸区等人员集中活动的场所要保持满足安全和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规定的距离,且厂房防爆安全泄压面不能面对承担大量物料和人员运输的主要运输线路、生产设施(即重要生产设施)以及厂前区、办公楼、试验楼、原料或成品装卸区等生产和人员集中活动的场所,尽量减少因金属粉尘燃烧、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目前铝加工厂多数布置在城市开发区,与其他厂区相邻,因为铝粉厂房、镁粉厂房的防爆安全泄压装置会产生爆炸冲击波,威胁周边生产和人员安全,故当无法满足与周围建筑的防爆间距要求时,需在厂外选择符合条件要求场地,独立建设铝粉厂房和镁粉厂房。
5.7.7 有色金属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和有害气体较少,且厂房外形一般比较规整,为厂房的合并建筑提供了较有利条件。本条对生产工艺联系密切、可以采用多种组合方式合并建筑、组成多跨联合厂房的建筑物进行规定,以满足节约用地的要求。
5.8 修理设施
5.8.1 金工厂房和电气仪表修理厂房宜布置在厂区空气洁净的地段。5.8.2 铸造厂房和锻铆焊厂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洁净厂房及可燃材料、易燃材料仓库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宜临近厂前区的主干路布置;
2 铸造厂房、锻工厂房和热处理厂房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3 铸造厂房设置有地下构筑物或需埋置设备基础时,宜布置在地下水位低于建(构)筑物、设备基础埋置深度或填方地段。
5.8.3 制模厂房及仓库应临近铸造厂房布置,制模厂房、铸造厂房和锻铆焊厂房应配置露天堆场或作业场地。
5.8.4 防腐工段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布置在具备交通条件的厂区边缘地段。
5.8.5 电气修理厂房、仪表修理厂房、热处理厂房和所服务的厂房宜合并建筑。
5.8.6 汽修厂房中的各工段布置顺序应与拆装和检修作业线的方向一致。电镀、喷漆、喷砂等产生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及污水的工段,不得对有洁净度要求的厂房造成污染。
5.8.7 汽修厂房外应设置待修和汽车修竣后的停放场地,以及存放车厢、轮胎等备品备件的露天堆场和作业场地。
5.8.8 冶炼厂配套的锻、铆、焊、钳工及机械加工的修理设施,宜合并为综合修理厂房,并宜与备品备件库合并建筑。
条文说明
5.8.2 本条对铸造厂房和锻铆焊厂房的布置做出了规定。
1、2 铸造厂房和锻铆焊厂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明火情况,产生烟尘,生产环境比较脏乱,布置在洁净厂房及易燃材料、可燃材料仓库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避开厂前区的主干路布置,是为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西北某冶炼厂的铸造厂房,因布置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古河床上,防水工程失去保护作用发生了爆炸事故。因此,地下构筑物或设备基础需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地段或填方地段,这样,可以减少防水工程量和开挖基坑工程量。
5.8.8 冶炼厂中除了专项设备的修理设施外,普通设备的修理设施通常都较小,如设备修理、生产管线修理、铆焊件制作等,合并设置可以减少占地。
1、2 铸造厂房和锻铆焊厂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明火情况,产生烟尘,生产环境比较脏乱,布置在洁净厂房及易燃材料、可燃材料仓库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避开厂前区的主干路布置,是为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西北某冶炼厂的铸造厂房,因布置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古河床上,防水工程失去保护作用发生了爆炸事故。因此,地下构筑物或设备基础需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地段或填方地段,这样,可以减少防水工程量和开挖基坑工程量。
5.8.8 冶炼厂中除了专项设备的修理设施外,普通设备的修理设施通常都较小,如设备修理、生产管线修理、铆焊件制作等,合并设置可以减少占地。
5.9 动力设施
5.9.1 动力设施应临近全厂负荷中心或所服务的厂房布置。5.9.2 变电站及变配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降压变电站应设置单独场地,并应设置围墙,不应临近产生水雾、有害气体、有振动的建(构)筑物布置;
2 高压配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
3 室外变配电设备应布置在产生粉尘的排土场、堆煤场、散装物料装卸场等堆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 牵引变配电所应临近电力机车经常作业或用电负荷大的地段布置;
5 厂房的变配电所宜与所服务的厂房合并建筑。
5.9.3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站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煤锅炉房宜临近煤气站布置,并宜共用储煤场、软化水设施和除渣设施;
2 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的燃煤锅炉房和煤气站,水处理设施与焦油库应布置在厂区标高较低处,且空气流动性好、不窝风的地段。
5.9.4 粉煤制备站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9.5 压缩空气站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
5.9.6 氢氧站应设置单独场地,并应设置围墙或栅栏;储气罐的位置应能满足操作人员观察要求。
5.9.7 天然气储备站、液化石油气站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的独立地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5.9.8 氧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9.1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生产能耗损失,降低生产运营费用。
5.9.2 总降压变电站设置单独场地及围墙是为保证生产用电安全,本条根据国家现行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和《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DL/T5220制定。实际工作中,室外变配电设备与产生粉尘污染的生产设施、堆场等的间距,可以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确定。
5.9.3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站的生产性质相近,均使用燃煤作为燃料,为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对厂区的污染,有条件时锅炉房和煤气站要尽量相邻布置,并共用储煤场和除渣设施。当采用自流回收冷凝水时,燃煤锅炉房和煤气站水处理设施与焦油库布置在地势较低,且空气流动性好的不窝风的地段,可以提高水管内的水流压差,以便采用自流方式回收冷凝水,改善工作环境。窝风地段的空气流动性差,因受周围山或丘陵阻挡风流难以到达,导致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等不易扩散。
5.9.6 氢氧站属于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需要单独布置在偏僻地段,并设置围墙。为了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险情并进行相应处置,储气罐需布置在便于观察的地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爆炸所造成的损失。
5.9.7 天然气储备站、液化石油气站属于易燃、易爆设施,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
5.9.2 总降压变电站设置单独场地及围墙是为保证生产用电安全,本条根据国家现行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和《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DL/T5220制定。实际工作中,室外变配电设备与产生粉尘污染的生产设施、堆场等的间距,可以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确定。
5.9.3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站的生产性质相近,均使用燃煤作为燃料,为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对厂区的污染,有条件时锅炉房和煤气站要尽量相邻布置,并共用储煤场和除渣设施。当采用自流回收冷凝水时,燃煤锅炉房和煤气站水处理设施与焦油库布置在地势较低,且空气流动性好的不窝风的地段,可以提高水管内的水流压差,以便采用自流方式回收冷凝水,改善工作环境。窝风地段的空气流动性差,因受周围山或丘陵阻挡风流难以到达,导致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等不易扩散。
5.9.6 氢氧站属于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厂房,需要单独布置在偏僻地段,并设置围墙。为了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险情并进行相应处置,储气罐需布置在便于观察的地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爆炸所造成的损失。
5.9.7 天然气储备站、液化石油气站属于易燃、易爆设施,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
5.10 给排水设施
5.10.1 给水净化设施宜临近水源地布置,并宜设置围墙;布置在厂内时,应布置在给水总管进厂方向及至主要用户支管的最近处。5.10.2 储水池和净化设施宜利用地形高差布置。
5.10.3 循环水系统的建(构)筑物宜合并建筑,并应临近所服务的厂房布置。
5.10.4 循环水冷却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并不应受粉尘污染的影响;
2 循环水冷却设施不宜布置在室外变电所、露天生产设施、铁路、主干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冷却设施产生的水雾不应影响其他生产设施的运行;
3 机械通风冷却塔的长边不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并应与不能受到噪声影响的设施保持距离;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相邻建(构)筑物等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5.10.4的规定。
表5.10.4 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相邻建(构)筑物等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外,冷却塔应自塔外壁计算,建(构)筑物应自最外边轴线计算,露天生产装置应自最外设备外壁计算,变配电所应自室外变配电设备最外构架边缘计算,堆场应自场地边缘计算,道路为城市型时应自路缘石计算,为公路型时应自路肩边缘计算。
2 附属于厂房或露天生产设施的室外变配电所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应按表中数值减少25%。
3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为0℃以上的地区,冷却塔与室外总变电所和道路之间的间距应按表中数值减少25%;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为-20℃以下的地区,冷却塔与除室外总变电所和散发粉尘的原料、燃料及物料堆场、道路以外的相邻建(构)筑物等设施之间的间距,应按表中数值增加25%;设计规定在寒冷季节不使用冷却塔风机时,间距可不增加。
4 在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受条件限制时表中间距可减少,但减少值不得超过表中数值的25%。
5 单个小型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相邻建(构)筑物等设施之间的间距可减少,但减少值不得超过表中数值的25%;玻璃钢冷却塔与相邻建(构)筑物等设施的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5.10.5 污水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段且标高低于其他场地处,污水处理场地不宜布置在地下水位高的地段。
5.10.6 污泥堆存和装车作业的露天场地应远离人流穿越的道路,并宜布置在厂区夏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5.10.7 厂区事故水池应临近所服务的生产设施布置,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宜临近废水处理设施布置,并应低于其他场地的标高。
条文说明
5.10.1 给水净化设施临近水源地,与取水建(构)筑物一并布置,便于集中管理。布置在厂内时,临近给水总管进厂的方向和主要用户,即临近用水量大的主要生产设施,可以缩短大直径给水管线的长度,减少给水管线的建设投资。
5.10.2 山区建厂时,有条件时可以利用山坡修建蓄水池和净化水设施,使水在净化过程中可以依靠重力自流,既减少能耗,也降低生产运营费用。
5.10.4 本条对循环水冷却设施的布置做出了规定。
1 为提高循环水冷却设施的冷却效果,需将其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保证冷却水水质不受周围环境的影响。
2 冬季循环水冷却设施扩散的水雾,对周围的建(构)筑物及运输线路有不利影响,会导致高压线、铁路、道路和露天设备的表面结冰,影响这些设施的安全运行。因此,循环水冷却设施需布置在建(构)筑物及主要运输线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3 在本次修订的调查中发现,当机械通风冷却塔长边垂直于全年盛行风向时,背风一侧容易形成涡流,影响冷却效果。夏季是全年的高温季节,循环水用量大,要求冷却效果好,故本款规定以夏季盛行风向来确定冷却塔的布置。冷却塔长边指多个冷却塔成组排列布置时的长度方向,单个冷却塔布置时指冷却塔的进风面。机械通风冷却塔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噪声,布置机械通风冷却塔时,还需考虑噪声对周边设施的影响。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相邻建(构)筑物等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制定。玻璃钢材质的冷却塔重量轻,可以方便地设置在建筑物屋顶或临近建筑物设置,因此在总平面布置时,可以不受本标准间距要求的限制。
5.10.5 矿山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集中布置在厂外的独立地段,冶炼厂和加工厂的污水处理设施大多数集中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段,远离主要人行通道,同时还要布置在厂区夏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污水处理设施一般埋设在地下,为减少防水工程的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质量,需尽量布置在地下水位相对较低的填方地段。
5.10.6 污泥堆存和装车作业的露天场地是厂区的污染源,远离大量人流穿越的道路并布置在厂区夏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可以减少对人员安全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5.10.7 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的雨水需经过处理后回用或外排,故临近废水处理设施布置,可以减少雨水管线长度。
5.10.2 山区建厂时,有条件时可以利用山坡修建蓄水池和净化水设施,使水在净化过程中可以依靠重力自流,既减少能耗,也降低生产运营费用。
5.10.4 本条对循环水冷却设施的布置做出了规定。
1 为提高循环水冷却设施的冷却效果,需将其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保证冷却水水质不受周围环境的影响。
2 冬季循环水冷却设施扩散的水雾,对周围的建(构)筑物及运输线路有不利影响,会导致高压线、铁路、道路和露天设备的表面结冰,影响这些设施的安全运行。因此,循环水冷却设施需布置在建(构)筑物及主要运输线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3 在本次修订的调查中发现,当机械通风冷却塔长边垂直于全年盛行风向时,背风一侧容易形成涡流,影响冷却效果。夏季是全年的高温季节,循环水用量大,要求冷却效果好,故本款规定以夏季盛行风向来确定冷却塔的布置。冷却塔长边指多个冷却塔成组排列布置时的长度方向,单个冷却塔布置时指冷却塔的进风面。机械通风冷却塔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噪声,布置机械通风冷却塔时,还需考虑噪声对周边设施的影响。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相邻建(构)筑物等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制定。玻璃钢材质的冷却塔重量轻,可以方便地设置在建筑物屋顶或临近建筑物设置,因此在总平面布置时,可以不受本标准间距要求的限制。
5.10.5 矿山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集中布置在厂外的独立地段,冶炼厂和加工厂的污水处理设施大多数集中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段,远离主要人行通道,同时还要布置在厂区夏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污水处理设施一般埋设在地下,为减少防水工程的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质量,需尽量布置在地下水位相对较低的填方地段。
5.10.6 污泥堆存和装车作业的露天场地是厂区的污染源,远离大量人流穿越的道路并布置在厂区夏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可以减少对人员安全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5.10.7 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的雨水需经过处理后回用或外排,故临近废水处理设施布置,可以减少雨水管线长度。
5.11 仓库与堆场
5.11.1 全厂性材料、备品备件仓库或堆场宜分类合并建筑,并宜临近主要运输线路出入口集中布置,厂房专用仓库应临近主要用户布置,备品备件、工具、小五金和劳保用品等仓库宜合并建筑。5.11.2 可燃及易燃液体仓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1.3 酸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炼烟气制酸工艺设计规范》GB5088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装卸设施不应临近人流穿越的场所、道路和主要生产设施布置;
3 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段,应低于其他场地的标高,并不应污染地下水;
4 应设置耐酸地坪,耐酸地坪应设置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酸库四周应设置采用耐酸材料修筑的事故围堰、排污明沟、暗沟和集水设施,场地外的雨水不宜排入。
5.11.4 液氯储罐、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氯储罐、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标高低于其他场地的空旷地段,并应设置独立围墙,与厂区主干路、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储存或装卸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实瓶库应设置装车站台和运输道路;
2 储量大于1000m³的大型液氨储罐、实瓶库、灌装站与人员聚集场所边缘的间距不宜小于50m,储量小于1000m³的小型液氨储罐、实瓶库、灌装站不宜小于25m;常压低温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堤内的有效容积应为所围储罐容积的60%;
3 地上液氯储罐的地坪应低于周围地坪0.3m~0.5m,也可在储罐周围筑起高于地坪0.3m~0.5m的围堰,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的容量;并应在围堰附近布置1个地下储罐,地下储罐的容量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的容量;
4 液氯储罐、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的有关规定;液氯储罐的布置,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的有关规定。
5.11.5 储煤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段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有洁净度要求的厂房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当布置在有洁净度要求的厂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距离不得小于50m;
2 生产用煤应根据生产要求分类堆存,并应共同设置堆场,堆场应临近主要用户布置。
5.11.6 电石库、铝粉库应设置汽车装卸平台,平台高度应根据运输工具确定,并宜高出室外地坪0.8m~1.1m,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m。
条文说明
5.11.1 全厂性、大宗物料等仓库与堆场储运合一,合并建筑,自成一区,集中布置在交通方便的场地边缘地段,可以节约用地,减少物料倒运作业,降低生产运营费用。
5.11.3 本条对酸库的布置做出了规定。
1 酸库会散发有害气味,布置在厂区的下风向地段,可以减少对厂区的环境污染。
2 酸库储存的硫酸具有强腐蚀性,一旦泄漏会对人员造成伤害,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酸库与大量人员穿越的场所、道路和主要生产设施之间需要留有安全距离。
3、4 酸库地坪设置耐酸地面,是因为普通地面会很快被腐蚀破坏,导致硫酸渗入地下,腐蚀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基础,造成严重后果。渗入地下的硫酸还会随着地下水的流动方向而流动,若在厂区地下水流下游布置有地下设施,则会腐蚀这些设施,所以酸库要布置在厂区场地的标高较低的地段。在库区及堆场四周设置排污明沟等设施,是为了集中收集和处理地面的含硫酸废水。同时,为了不增加额外的处理量,需要隔断外部地面雨水流入库区。
5.11.4 因为我国化工企业的液氯储罐、液氨储罐曾经发生过多起泄漏和爆炸事故,罐体碎片伤人,氨雾使人窒息,引起火灾,酸雾、氨气和氯气的扩散与风向关系极大,故对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液氯、液氨等生产原料时,本条规定了大型、小型液氯储罐、液氨储罐、实瓶库、灌装站与人员聚集场所边缘的间距,以及液氯储罐、液氨储罐的总平面布置要求。
5.11.5 储煤场与有洁净度要求的厂房的距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制定,经多年的实践证明,厂内各生产用户共同设置堆场,可以节约用地,减少污染范围,但需按不同煤质,分类计算堆场面积,分类堆存。
5.11.6 电石库、铝粉库的装卸平台高度根据运输工具确定是为了方便装车。根据已往教训,电石遇水后会发生激烈反应,产生乙炔和热量,引发事故。为了保证安全,据调查一般电石库的室内地坪比装卸平台地面高出0.05m;若不设置装卸平台,则室内地坪比室外地坪高0.25m。
5.11.3 本条对酸库的布置做出了规定。
1 酸库会散发有害气味,布置在厂区的下风向地段,可以减少对厂区的环境污染。
2 酸库储存的硫酸具有强腐蚀性,一旦泄漏会对人员造成伤害,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酸库与大量人员穿越的场所、道路和主要生产设施之间需要留有安全距离。
3、4 酸库地坪设置耐酸地面,是因为普通地面会很快被腐蚀破坏,导致硫酸渗入地下,腐蚀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基础,造成严重后果。渗入地下的硫酸还会随着地下水的流动方向而流动,若在厂区地下水流下游布置有地下设施,则会腐蚀这些设施,所以酸库要布置在厂区场地的标高较低的地段。在库区及堆场四周设置排污明沟等设施,是为了集中收集和处理地面的含硫酸废水。同时,为了不增加额外的处理量,需要隔断外部地面雨水流入库区。
5.11.4 因为我国化工企业的液氯储罐、液氨储罐曾经发生过多起泄漏和爆炸事故,罐体碎片伤人,氨雾使人窒息,引起火灾,酸雾、氨气和氯气的扩散与风向关系极大,故对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液氯、液氨等生产原料时,本条规定了大型、小型液氯储罐、液氨储罐、实瓶库、灌装站与人员聚集场所边缘的间距,以及液氯储罐、液氨储罐的总平面布置要求。
5.11.5 储煤场与有洁净度要求的厂房的距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制定,经多年的实践证明,厂内各生产用户共同设置堆场,可以节约用地,减少污染范围,但需按不同煤质,分类计算堆场面积,分类堆存。
5.11.6 电石库、铝粉库的装卸平台高度根据运输工具确定是为了方便装车。根据已往教训,电石遇水后会发生激烈反应,产生乙炔和热量,引发事故。为了保证安全,据调查一般电石库的室内地坪比装卸平台地面高出0.05m;若不设置装卸平台,则室内地坪比室外地坪高0.25m。
5.12 其他设施
5.12.1 厂前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临近城镇主要道路或主要居住区;
2 应临近主要人流出入口处及主要生产区布置,并应布置在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噪声等厂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应将使用功能性质相近的建筑物合并建筑。
5.12.2 办公楼应布置在厂前区,应符合通风、采光和日照要求,并应具备对内、对外通信、交通等联系的条件。
5.12.3 厂区食堂应布置在人流聚集、职工上下班时经过的地段。
5.12.4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布置在临近主要人流和存、取车便捷的位置,停车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停车需求、用地条件和道路交通条件等确定,停车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5.12.5 中心试验室、中心化验室应临近厂前区或相关的生产厂房布置,并应布置在无空气污染且无振动干扰的区域。
5.12.6 企业临近城镇或工业园区时,应与所在地区协作建立消防站;企业单独设立消防站时,宜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或所在地区消防安全的规定。
5.12.7 企业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规划条件、生产规模、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确定,不宜少于2个,厂区人流出入口宜与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
5.12.8 厂区铁路出入口不应兼作汽车出入口或人流出入口。
5.12.9 厂区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宜设置全厂性围墙;
2 围墙至建(构)筑物、铁路、排水明沟和道路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12.9的规定,围墙至建(构)筑物、液体与气体储罐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表5.12.9 围墙至建(构)筑物、铁路、排水明沟和道路的最小间距(m)

注:建(构)筑物外墙作为围墙的一部分时,可不受表中围墙至建(构)筑物外墙最小间距的限制。

条文说明
5.12.1 厂前区是企业的生产、行政管理中心,也是联系企业外部和内部生产区的纽带。厂前区的组成根据企业规模、生产性质以及与居住区的距离等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办公楼、中心试验室、中心化验室、食堂、医务所、小车库等较多人员集中办公的区域,也是人流进出厂区的主要地方。
5.12.2 办公楼是厂前区的主要建筑物,是企业的管理中心,人员较为集中,要求环境清洁、安静,具有良好的朝向,并能保证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种问题。
5.12.3 厂区食堂的设置需根据厂区用地面积、厂区距居住区距离、生产班制及食堂的服务半径确定,食堂的服务半径按职工午休时间1h计算时,约为400m;按午休时间为0.5h计算时,服务半径不超过200m。食堂的服务半径不超过400m时,一般只在厂前区设置1个食堂,主要供给单身职工和离家较远职工工作期间用餐;服务半径超过400m时,为方便职工中间用餐,厂内需增设食堂或供餐点。
5.12.4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一般布置在厂区出入口或厂前区附近,防止车辆进入厂区和厂房,以保持厂区秩序;厂区用地面积较大时,可以在厂内适当地段增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便于职工以较短的路径存、取车辆,并快速疏散。
5.12.5 中心试验室、中心化验室一般在厂前区单独布置或与其他建筑物合并建筑。因试验室和化验室有较精密的仪器,需要具备精确的工作环境,因此,本条对工作环境做出了规定。
5.12.6 本条规定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制定。
5.12.8 厂区铁路出入口兼作汽车出入口或人流出入口,曾发生过多起交通事故。因此,为了确保车辆、行人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做出本条规定。
5.12.9 为了保证厂区的正常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厂区需设置全厂性围墙。矿山地形较复杂,建筑物分散,不强求设置全厂性围墙,可以根据情况设置分区围墙。有时为节省用地,可以将部分布置在外侧的建筑物外墙作为围墙的一部分,此时可以不受表5.12.9中围墙至建筑物最小间距的限制。
5.12.2 办公楼是厂前区的主要建筑物,是企业的管理中心,人员较为集中,要求环境清洁、安静,具有良好的朝向,并能保证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种问题。
5.12.3 厂区食堂的设置需根据厂区用地面积、厂区距居住区距离、生产班制及食堂的服务半径确定,食堂的服务半径按职工午休时间1h计算时,约为400m;按午休时间为0.5h计算时,服务半径不超过200m。食堂的服务半径不超过400m时,一般只在厂前区设置1个食堂,主要供给单身职工和离家较远职工工作期间用餐;服务半径超过400m时,为方便职工中间用餐,厂内需增设食堂或供餐点。
5.12.4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一般布置在厂区出入口或厂前区附近,防止车辆进入厂区和厂房,以保持厂区秩序;厂区用地面积较大时,可以在厂内适当地段增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便于职工以较短的路径存、取车辆,并快速疏散。
5.12.5 中心试验室、中心化验室一般在厂前区单独布置或与其他建筑物合并建筑。因试验室和化验室有较精密的仪器,需要具备精确的工作环境,因此,本条对工作环境做出了规定。
5.12.6 本条规定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制定。
5.12.8 厂区铁路出入口兼作汽车出入口或人流出入口,曾发生过多起交通事故。因此,为了确保车辆、行人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做出本条规定。
5.12.9 为了保证厂区的正常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厂区需设置全厂性围墙。矿山地形较复杂,建筑物分散,不强求设置全厂性围墙,可以根据情况设置分区围墙。有时为节省用地,可以将部分布置在外侧的建筑物外墙作为围墙的一部分,此时可以不受表5.12.9中围墙至建筑物最小间距的限制。
6 竖向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设计标高的确定
6.3 台阶式布置
6.4 土石方工程
6.5 场地雨水排水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并应根据厂外现有及规划的运输系统、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进行设计。6.1.2 竖向设计方案应根据生产工艺、运输方式、防洪排水、管线布置及土石方工程等要求,结合地形和地质条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6.1.3 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运输要求利用地形及改造地形,应减少土石方、边坡、支挡设施、场地处理和建(构)筑物基础等工程量;
2 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本标准第3.0.7条、第3.0.8条规定;
3 挖方、填方工程不应导致滑坡和塌方,山区建厂时挖方、填方工程不应破坏山坡植被,不应造成水土流失;
4 应利用和保护现有排水系统,现有排水系统条件无法满足排水要求时,应改建或新建满足场地排水需要的排水系统;
5 对于分期建设工程,近期建设工程与远期建设工程中的场地标高、运输道路坡度、排水系统等应相互衔接;
6 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场地竖向标高应根据现有场地标高确定,不应影响既有建(构)筑物及管线的使用。
6.1.4 竖向设计形式应根据场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厂区用地面积、建(构)筑物平面尺寸、生产工艺、运输方式、建筑间距、管线布置、施工方法等确定。
6.1.5 自然地形坡度小于4%的冶炼厂或加工厂场地,竖向设计形式宜采用平坡式;自然地形坡度大于4%或受扩建和改建条件限制时,场地宜采用台阶式或平坡与台阶混合式;选矿厂宜采用台阶式布置。
条文说明
6.1.1 本条是对竖向设计总的原则要求。竖向设计是总平面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总平面布置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竖向设计的技术特点主要表现在受外界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故需设计人员从实际出发,统一考虑,合理运用技术指标,注重经济效益,处理各种矛盾,保证企业在基建和生产使用上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6.1.2 竖向设计与生产工艺、地形、地质、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布置、土石方工程等条件和要求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不同建设项目的客观条件、矛盾的主要方面各不相同,竖向设计需要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并将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减少建设投资作为衡量尺度。
6.1.3 本条对竖向设计做出了规定。
1 本款是对多年来竖向设计和生产实践教训的总结,是竖向设计首先要满足的条件。充分利用地形和合理改造地形是竖向设计的重要环节,也是减少建设投资和节约用地的重要措施之一。竖向设计根据不同地形条件,尽量使场地的设计标高与自然地形相适应,合理确定场地的土石方工程量。同时,若厂内能够做到土石方工程分期、分区施工,使挖方、填方工程量平衡,则是最经济的。但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山区建厂时往往受场地条件所限(如结合弃土造田、利用挖方作建筑材料、地形坡度较陡、深填时要进行技术处理等),要做到厂内挖方、填方工程量平衡,在经济上并非合理,故本款未强调挖方、填方工程量平衡或接近平衡。
2、3 在过去的建设中,因竖向设计失误导致厂址受洪水冲淹、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事例不少,所以,对于沿江、河、湖、海建设的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洪水、潮汐、内涝水的危害是竖向设计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本款总结了以往设计中的经验教训。如在山区建设中曾因对地质条件研究不足,导致在场地挖方、填方工程施工中引起滑坡或塌方,延误了工期,增加了建设投资;又如在山区建设中因场地平整工程处理不当,在挖方或填方工程中造成大片山坡植被破坏,导致水土流失。这些均有悖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4 天然排水系统的形成有其自然发展规律,若设计中盲目与河床争地,人为将江水、河道裁弯取直或压缩河流断面,往往会造成河道淤塞、水流不畅、淹没农田等不良后果。
5 本款是要求竖向设计要具备完整性,不能只考虑近期建设,不顾及远期建设,从而对远期建设和生产运行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量做到场地平整一次完成。
6.1.4 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的厂址地形各异,在竖向设计时需根据生产工艺和地质条件等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开展场地设计。
6.1.5 因为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条件、建(构)筑物大小、生产工艺和运输条件等方面情况不尽相同,不便规定统一竖向设计形式,需要根据各种布置形式的特点和现场具体情况选择确定。竖向设计形式按设计平整面之间连接的方法不同,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三种。平坡式即将场地处理成接近自然地形的一个或几个坡向的平整面,平整面间连接无显著高差变化,这种形式有利于生产运输和管线布置。冶炼厂、加工厂的建筑密度相对较大,生产厂房之间的联系密切,铁路、道路、管线等较多,要求自然地形比较平坦,故采用平坡式布置,场地平整施工产生的土石方工程量约为1.5m³/m²。台阶式布置即由几个高差较大的不同平整面连接而成,在连接处需设置边坡或支挡设施,常用于地形起伏较大的场地、自然地面存在高差、生产工艺要求功能分区明确的情况下,采用台阶式布置虽然可以节约土石方工程量,但会使厂内运输与管网布置方式复杂。混合式形式即在同一场地上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在有的地段采用平坡式布置,有的地段采用台阶式布置,当冶炼厂、加工厂所处地形起伏较大或扩建和改建时,为保证主体工程的建设及生产,主要生产区常采用平坡式布置,辅助生产区的场地常采用台阶式布置,这样可以因地制宜地发挥各布置形式的特点,以期取得较好的综合效果。
6.1.2 竖向设计与生产工艺、地形、地质、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布置、土石方工程等条件和要求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不同建设项目的客观条件、矛盾的主要方面各不相同,竖向设计需要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并将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减少建设投资作为衡量尺度。
6.1.3 本条对竖向设计做出了规定。
1 本款是对多年来竖向设计和生产实践教训的总结,是竖向设计首先要满足的条件。充分利用地形和合理改造地形是竖向设计的重要环节,也是减少建设投资和节约用地的重要措施之一。竖向设计根据不同地形条件,尽量使场地的设计标高与自然地形相适应,合理确定场地的土石方工程量。同时,若厂内能够做到土石方工程分期、分区施工,使挖方、填方工程量平衡,则是最经济的。但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山区建厂时往往受场地条件所限(如结合弃土造田、利用挖方作建筑材料、地形坡度较陡、深填时要进行技术处理等),要做到厂内挖方、填方工程量平衡,在经济上并非合理,故本款未强调挖方、填方工程量平衡或接近平衡。
2、3 在过去的建设中,因竖向设计失误导致厂址受洪水冲淹、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事例不少,所以,对于沿江、河、湖、海建设的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洪水、潮汐、内涝水的危害是竖向设计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本款总结了以往设计中的经验教训。如在山区建设中曾因对地质条件研究不足,导致在场地挖方、填方工程施工中引起滑坡或塌方,延误了工期,增加了建设投资;又如在山区建设中因场地平整工程处理不当,在挖方或填方工程中造成大片山坡植被破坏,导致水土流失。这些均有悖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4 天然排水系统的形成有其自然发展规律,若设计中盲目与河床争地,人为将江水、河道裁弯取直或压缩河流断面,往往会造成河道淤塞、水流不畅、淹没农田等不良后果。
5 本款是要求竖向设计要具备完整性,不能只考虑近期建设,不顾及远期建设,从而对远期建设和生产运行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量做到场地平整一次完成。
6.1.4 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的厂址地形各异,在竖向设计时需根据生产工艺和地质条件等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开展场地设计。
6.1.5 因为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条件、建(构)筑物大小、生产工艺和运输条件等方面情况不尽相同,不便规定统一竖向设计形式,需要根据各种布置形式的特点和现场具体情况选择确定。竖向设计形式按设计平整面之间连接的方法不同,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三种。平坡式即将场地处理成接近自然地形的一个或几个坡向的平整面,平整面间连接无显著高差变化,这种形式有利于生产运输和管线布置。冶炼厂、加工厂的建筑密度相对较大,生产厂房之间的联系密切,铁路、道路、管线等较多,要求自然地形比较平坦,故采用平坡式布置,场地平整施工产生的土石方工程量约为1.5m³/m²。台阶式布置即由几个高差较大的不同平整面连接而成,在连接处需设置边坡或支挡设施,常用于地形起伏较大的场地、自然地面存在高差、生产工艺要求功能分区明确的情况下,采用台阶式布置虽然可以节约土石方工程量,但会使厂内运输与管网布置方式复杂。混合式形式即在同一场地上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在有的地段采用平坡式布置,有的地段采用台阶式布置,当冶炼厂、加工厂所处地形起伏较大或扩建和改建时,为保证主体工程的建设及生产,主要生产区常采用平坡式布置,辅助生产区的场地常采用台阶式布置,这样可以因地制宜地发挥各布置形式的特点,以期取得较好的综合效果。
6.2 设计标高的确定
6.2.1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所在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标高确定;
2 应满足生产联系、运输、场地排水等技术条件的要求,应有利于场地稳定;
3 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及运输距离,挖方、填方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宜平衡;
4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按照防洪标准确定洪水重现期的设计水位0.5m,当有波浪侵袭和壅水现象时,应加上波浪侵袭高度和壅水高度;矿井的井口、坑口标高应高于按照防洪标准确定洪水重现期的设计水位1.0m以上;
5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周围汇水区域内的设计频率内涝水位;内涝水位高时,场地应采取设置防洪、防潮堤和防、排内涝水措施,场地设计标高可不提高。
6.2.2 场地设计应采取有利于排水的平整坡度,最大平整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场地铺砌、道路运输等条件确定。
6.2.3 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0.15m,若建筑物布置在排水不顺畅的地段,且有特殊防潮要求或有贵重设备及建筑物受淹后产生损失时,应根据需要增加建筑物室内与室外的高差。
6.2.4 有运输要求的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根据运输线路标高确定,在满足生产和运输条件下,建筑物的室内地坪可为台阶式。
6.2.5 厂内和厂外铁路、道路、排水设施等连接点的设计标高,应根据场地及运输线路的设计标高确定。
6.2.6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于厂外路面标高不少于0.2m;低于厂外路面标高时,宜设置截排水设施。
条文说明
6.2.1 本条对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做出了规定。
1 从满足城市防洪(潮)要求,便于与城镇道路和排水管线等连接方面考虑,新建工程项目的场地设计标高需要与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标高相适应。
3 场地标高直接影响土石方工程量及场地支挡设施工程量,场地挖方、填方工程量是否平衡、土石方运距的远近、支挡设施的高度及形式等对工期及建设投资的影响很大,因此确定场地标高均需考虑上述条件要求。
4 场地与沟箐相邻时,需要考虑山洪、泥石流对场地潜在危害的影响。
5 当场地受条件限制,提高场地设计标高将造成场地填方工程量增加,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建设投资合理时,可以采用设置防洪(潮)堤的方案。一般当堤外水体(江、河、湖、海)为高水位时,堤内水(即内涝水)需要采用机泵强排,设置防洪堤方案同时设置机泵排水是必然的,这将增加企业的建设投资和生产运营费用。因此,设置防洪堤方案需要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后方可采用。根据调查资料并结合沿江、河、湖、海的周边企业的生产实践,设堤时,需考虑内涝水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除企业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外,只有建设场地的雨水或其周围汇集的少量、有限的雨水。因为水量有限,设置机泵排水是可靠的,所以场地设计标高可以不受内涝水位的限制,场地可以就地平整而无须填土。
第二种情况,除企业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场地的雨水外,还有场地周围汇水区域的雨水,水量大,仅依靠机泵不可能全部排出。目前的做法是,加高场地设计标高,填至高于内涝水位0.5m以上,这样可以免除内涝的危害。
第三种情况,某些地区的内涝水位较高,场地自然标高很低,同时又缺乏土源,场地设计标高无法高于内涝水位0.5m,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除沿江(湖、河、海)设堤外,还设置防内涝水的堤,这样场地设计标高可以不受内涝水位的限制,但防内涝水位的堤顶标高需高于内涝水位0.5m。
6.2.2 本条未对场地平整的最小坡度和最大坡度进行规定,是因为场地的地形坡度、土质、植被、铺砌条件不同,冲刷程度也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条件确定。例如,在平原地区,特别是南方沿海(江)企业,通常场地平坦,排水出口标高较高,又缺少土源,场地平整做出纵坡很困难,部分企业场内道路纵坡为零,场地均为一个标高,故在设计时,缩短雨水井间距,控制在30m内可以有效解决雨季积水现象。但在有条件的地区,场地坡度仍以0.5%~2.0%为宜。
6.2.3 建筑物的室内外高差,一般由总图专业与建筑专业共同商定,有特定工艺要求的,与工艺专业共同确定,加大室内外高差可以防止因建筑物下沉引起的一系列问题。本条规定的0.15m为最低值。在有沉陷可能的地区,可以再具体区分湿陷性黄土地区及因地基软弱而下沉的地区。排水条件不良地段加大室内外高差,便于利用室外场地作为蓄水调节缓冲地,进而防止水害。对室内地坪标高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如可燃及易燃液体仓库、乙炔库、电石库等,通常根据需要加大室内外高差。
贵重设备及建筑物受淹后产生损失较大的厂房和仓库指装有贵重设备(试验仪器)或遇水后会发生重大事故的熔炼厂房、电解厂房、铸造厂房等,以及停产后影响范围较大的厂房,如总降压变电站等。
6.2.4 运输需要铁路进入建筑物的,一般室内地坪标高与铁路轨顶一致,也有的与轨枕顶面标高一致。设有装卸站台的建筑物室内地坪,一般比铁路轨顶高0.9m~1.1m;与汽车装卸站台的高差,可以根据运输的汽车类型不同,分别采用0.6m、0.9m、1.1m。建筑物室内地坪做成台阶,一般会对生产流程和运输造成影响,故不提倡。但因有色金属生产工艺流程需要,要求建筑物室内做成台阶,或因地形条件所限,需做成台阶,经采取措施后能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并且节省土石方及其他工程量的,可以适当增加建筑物室内与室外的高差。
6.2.5 厂内和厂外铁路、道路、排水设施等连接点标高的确定,是竖向设计的关键工作之一。过分强调厂内线路的合理性,可能会造成厂外线路标高的不合理,反之,也会造成厂内线路的不合理。特别是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厂内和厂外线路往往由不同人甚至不同单位设计或管理,若没有整体观念,不能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条件,往往会造成各衔接点的竖向设计标高不一致。
6.2.6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高于厂外路面标高,是为了防止厂外雨水灌入厂内。但在某些建设项目中,厂外标高较厂内标高高出很多,此时,则需要在出入口处做横跨道路的条状截水沟,以解决上述问题。
1 从满足城市防洪(潮)要求,便于与城镇道路和排水管线等连接方面考虑,新建工程项目的场地设计标高需要与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标高相适应。
3 场地标高直接影响土石方工程量及场地支挡设施工程量,场地挖方、填方工程量是否平衡、土石方运距的远近、支挡设施的高度及形式等对工期及建设投资的影响很大,因此确定场地标高均需考虑上述条件要求。
4 场地与沟箐相邻时,需要考虑山洪、泥石流对场地潜在危害的影响。
5 当场地受条件限制,提高场地设计标高将造成场地填方工程量增加,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建设投资合理时,可以采用设置防洪(潮)堤的方案。一般当堤外水体(江、河、湖、海)为高水位时,堤内水(即内涝水)需要采用机泵强排,设置防洪堤方案同时设置机泵排水是必然的,这将增加企业的建设投资和生产运营费用。因此,设置防洪堤方案需要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后方可采用。根据调查资料并结合沿江、河、湖、海的周边企业的生产实践,设堤时,需考虑内涝水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除企业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外,只有建设场地的雨水或其周围汇集的少量、有限的雨水。因为水量有限,设置机泵排水是可靠的,所以场地设计标高可以不受内涝水位的限制,场地可以就地平整而无须填土。
第二种情况,除企业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场地的雨水外,还有场地周围汇水区域的雨水,水量大,仅依靠机泵不可能全部排出。目前的做法是,加高场地设计标高,填至高于内涝水位0.5m以上,这样可以免除内涝的危害。
第三种情况,某些地区的内涝水位较高,场地自然标高很低,同时又缺乏土源,场地设计标高无法高于内涝水位0.5m,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除沿江(湖、河、海)设堤外,还设置防内涝水的堤,这样场地设计标高可以不受内涝水位的限制,但防内涝水位的堤顶标高需高于内涝水位0.5m。
6.2.2 本条未对场地平整的最小坡度和最大坡度进行规定,是因为场地的地形坡度、土质、植被、铺砌条件不同,冲刷程度也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条件确定。例如,在平原地区,特别是南方沿海(江)企业,通常场地平坦,排水出口标高较高,又缺少土源,场地平整做出纵坡很困难,部分企业场内道路纵坡为零,场地均为一个标高,故在设计时,缩短雨水井间距,控制在30m内可以有效解决雨季积水现象。但在有条件的地区,场地坡度仍以0.5%~2.0%为宜。
6.2.3 建筑物的室内外高差,一般由总图专业与建筑专业共同商定,有特定工艺要求的,与工艺专业共同确定,加大室内外高差可以防止因建筑物下沉引起的一系列问题。本条规定的0.15m为最低值。在有沉陷可能的地区,可以再具体区分湿陷性黄土地区及因地基软弱而下沉的地区。排水条件不良地段加大室内外高差,便于利用室外场地作为蓄水调节缓冲地,进而防止水害。对室内地坪标高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如可燃及易燃液体仓库、乙炔库、电石库等,通常根据需要加大室内外高差。
贵重设备及建筑物受淹后产生损失较大的厂房和仓库指装有贵重设备(试验仪器)或遇水后会发生重大事故的熔炼厂房、电解厂房、铸造厂房等,以及停产后影响范围较大的厂房,如总降压变电站等。
6.2.4 运输需要铁路进入建筑物的,一般室内地坪标高与铁路轨顶一致,也有的与轨枕顶面标高一致。设有装卸站台的建筑物室内地坪,一般比铁路轨顶高0.9m~1.1m;与汽车装卸站台的高差,可以根据运输的汽车类型不同,分别采用0.6m、0.9m、1.1m。建筑物室内地坪做成台阶,一般会对生产流程和运输造成影响,故不提倡。但因有色金属生产工艺流程需要,要求建筑物室内做成台阶,或因地形条件所限,需做成台阶,经采取措施后能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并且节省土石方及其他工程量的,可以适当增加建筑物室内与室外的高差。
6.2.5 厂内和厂外铁路、道路、排水设施等连接点标高的确定,是竖向设计的关键工作之一。过分强调厂内线路的合理性,可能会造成厂外线路标高的不合理,反之,也会造成厂内线路的不合理。特别是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厂内和厂外线路往往由不同人甚至不同单位设计或管理,若没有整体观念,不能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条件,往往会造成各衔接点的竖向设计标高不一致。
6.2.6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高于厂外路面标高,是为了防止厂外雨水灌入厂内。但在某些建设项目中,厂外标高较厂内标高高出很多,此时,则需要在出入口处做横跨道路的条状截水沟,以解决上述问题。
6.3 台阶式布置
6.3.1 场地台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地形及总平面布置确定,场地台阶的长边宜平行于地形等高线布置;
2 应按生产区划分场地台阶,场地台阶数量宜根据地形条件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生产有联系的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场地台阶或相邻场地台阶上;
3 应能减少土石方和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量;
4 场地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和绿化等布置要求,以及操作、检修、消防和施工等要求;
5 场地台阶高度应按生产工艺、物料运输、地形及工程地质条件,以及场地台阶间运输联系等要求确定,不宜大于6m;条件受限时可提高,但场地台阶应安全稳定。
6.3.2 场地台阶与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6.3.1条第4款的规定,场地台阶坡脚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满足采光、通风、排水及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支挡设施的稳定性要求,并不应小于2m;场地台阶坡顶线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根据建(构)筑物基础侧向压力不增加边坡或支挡设施所承受的压力确定;布置在稳定土坡坡顶的建(构)筑物,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不大于3m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线的水平距离a(图6.3.2)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不应小于2.5m。
条形基础


b——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m);
d——基础埋置深度(m);
β——边坡坡角(°)

图6.3.2 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线的水平距离示意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
2 布置在抗震设防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6.3.4 场地有放坡条件且无不良地质作用时,场地挖方边坡和填方边坡宜采用坡率法,边坡的坡率允许值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类比的原则分析确定;对于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m、土质边坡高度超过15m的边坡工程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并应采取支挡及加固措施,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
6.3.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边坡,坡率允许值不应单独采用坡率法确定,应与边坡支护方法联合确定:
1 放坡开挖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安全的边坡;
2 地下水发育的边坡;
3 含有软弱土层等不稳定的边坡;
4 坡体内有外倾软弱结构面或深层滑动面的边坡;
5 单独采用坡率法不能改善整体稳定性的边坡;
6 地质条件复杂的一级边坡。
6.3.6 填方边坡采用坡率法时,可采用加筋材料等新材料。
6.3.7 采用坡率法时,应对边坡采取坡面绿化、排水处理等环境整治措施。
6.3.8 边坡工程地质条件良好、土(岩)质均匀、无外倾结构面且边坡稳定时,岩质挖方边坡和土质挖方边坡坡率允许值可按表6.3.8-1和表6.3.8-2确定。
表6.3.8-1 岩质挖方边坡坡率允许值

注:1 H为边坡高度。
2 Ⅳ类强风化包括各类风化程度的极软岩。
3 全风化岩体可按土质边坡坡率取值。
表6.3.8-2 土质挖方边坡坡率允许值


续表6.3.8-2

注:1 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黏性土。
2 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边坡坡率允许值可按砂土或碎石土的自然休止角确定。
3 Sr为饱和度(%)。
6.3.9 当填方工程地质条件良好时,填方边坡坡率允许值宜按表6.3.9确定。
表6.3.9 填方边坡坡率允许值

注:填土厚度大于20m时,边坡应设计为台阶状,施工时应对填土分层碾压,压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6.3.10 下列边坡的坡率允许值应通过稳定性计算分析确定:
1 有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岩质边坡及土岩混合边坡;
2 软弱、易风化等岩土构成的边坡;
3 临近坡顶边缘有影响边坡安全稳定的荷载时。
6.3.11 场地台阶的边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 边坡整体稳定但坡面岩土体易风化、流失、剥落,或有浅层崩塌、滑落及掉块等地段;
2 自然的悬崖、陡坡、侵蚀严重的地段;
3 填土边坡受水流冲刷的地段。
6.3.12 厂内场地台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支挡设施:
1 切坡后的陡坎,或因工程地质不良需采取支挡措施方能保持边坡稳定的地段;
2 为减少占用耕地或因建(构)筑物布置需要,造成挖方、填方边坡放坡受限制的地段;
3 可减少挖方、填方高度或挖方、填方工程土石方工程量的地段;
4 受水流冲刷产生坍塌或滑动的河、渠边坡,采用常规铺砌护坡不能满足防护要求的地段;
5 采用高站台、低货位及协作货位进行装卸的地段。
6.3.13 受地下水和地表水影响的边坡,应结合排水设计进行边坡防护。
6.3.14 在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地区,厂内场地台阶边坡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和《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3.1 本条对场地台阶划分做出了规定。
1 本款是设计实践经验的总结,可以节省土石方和支挡设施工程的建设投资。
2 场地台阶与厂区的功能分区有密切联系,因此按具体情况划分场地台阶,可以保证总平面布置的完整性和经济性。竖向设计按照生产区划分场地台阶,按生产工艺物料运输的方向形成阶梯式生产系统,当厂房之间运输频繁或有铁路进入厂房时,可以布置在同一台阶上,防止出现因高差过大、运输线路连接困难或道路、铁路需展线而造成占地过多的问题。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场地台阶分为主要台阶和次要台阶,竖向设计首先要满足主要场地台阶的竖向布置要求,场地次要台阶要因地制宜配合主要台阶进行竖向设计。
3 场地分台阶布置时,一般不采用全挖方式,减少因挖方边坡过高而造成弃土过多的问题。通常采用半填半挖方式,建(构)筑物尽可能布置在挖方地段。场地台阶的划分要与施工方法相配合。厂区用地面积约为5hm²时,场地台阶不超过2个;厂区用地面积约为10hm²时,场地台阶不超过3个~4个。
5 相邻场地台阶之间的高差太大会造成交通联络上的困难,并增加支挡设施工程量或边坡用地面积过多。厂内道路按8%纵坡设计时,场地台阶高差4m需配置50m的道路展线。若采用铁路运输,场地台阶高差更不能太大。当采用其他运输方式(如带式运输机、卷扬运输、散装物料自流装卸等),则场地台阶高度可以适当增加。
6.3.2 根据本标准第6.3.1条第4款规定,需要增加场地台阶与建(构)筑物的距离,但要满足对采光和通风要求及开挖基槽对边坡及支挡设施的稳定要求,可以采取不同措施,而并非增加距离。例如,开挖基槽可以采取挡板支撑等措施来增加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本条规定了建(构)筑物至场地台阶坡脚的最小距离,是为了满足建筑物散水和排水沟的设置及保证安全施工的距离。
本条公式(6.3.2-1)、公式(6.3.2-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制定。
6.3.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制定,同时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六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制定。不良地质现象指对工程建设不利或有不良影响的动力地质现象,泛指地球外动力作用为主引起的各种地质现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土洞、河流冲刷以及渗透变形等,它们既影响场地稳定性,也对地基基础、边坡工程、地下洞室等具体工程的安全、经济和正常使用不利。本条中的不良地质和地质条件复杂包括滑坡地区、崩塌地区、岩堆地区、泥石流、溶洞地区、瓦斯地区、地下水丰富地区。
6.3.5、6.3.6 这两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制定,软弱土层容易引发滑坡和崩塌,属于不良地质和地质条件复杂情况。
6.3.7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制定。
6.3.8、6.3.9 这两条规定是挖方、填方边坡未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的一般取值,当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时,设计可以根据工程地质情况确定防护措施。工程地质条件良好指不存在对工程建设不利或有不良影响的动力地质现象;土质均匀主要指土层分层单一,均为同一层土壤;土的密实度指土的天然密度,根据密度不同分为密实、中密、稍密三种程度。
6.3.10 本条对特殊情况的边坡设计做出规定,设计需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计算。
软弱、易风化特殊性岩土主要包括湿陷性土、红黏土、软土、混合土、填土、多年冻土、膨胀岩土、盐渍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污染土。边坡稳定性计算分析需要具备结构和岩土力学等知识,超出了总图专业的专业知识范围,所以要求作为场地设计的主体专业总图专业,需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牵头完成场地竖向规划,确定场地的竖向设计,并向有关设计专业或承担单位提出场地边坡设计的任务书。
6.3.11 本条规定所列情况均存在边坡不稳定的风险,设计时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坡面防护措施。易风化岩土体包括:软的岩石、结构均匀的岩石、构造简单的岩石、表面光滑的岩石、颜色深的岩石,相对容易风化;主要由高温矿物和易溶盐组成的岩石,越容易风化;沉积岩中胶结物硬度越低的岩石,越容易风化,如泥质胶结。
浅层崩塌、滑落及掉块是表层的松散物顺坡滑落的表现,这是因为雨水沿松散风化岩的基岩面流动时,引起风化层沿基岩面崩塌所致。
6.3.12 设计中设置支挡设施,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因受场地限制,挖方高度超过10m的地段和填方高度超过12m的地段,在重力式挡土墙不能满足要求时,挖方边坡需采用锚杆(索)、锚杆(索)挡墙、桩板式挡墙等支挡方式,填方边坡需采用加筋式挡土墙、桩板式挡墙等支挡设施。陡坎指天然和人工修筑、坡度在70°以上的陡峻地段。
6.3.1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制定。
1 本款是设计实践经验的总结,可以节省土石方和支挡设施工程的建设投资。
2 场地台阶与厂区的功能分区有密切联系,因此按具体情况划分场地台阶,可以保证总平面布置的完整性和经济性。竖向设计按照生产区划分场地台阶,按生产工艺物料运输的方向形成阶梯式生产系统,当厂房之间运输频繁或有铁路进入厂房时,可以布置在同一台阶上,防止出现因高差过大、运输线路连接困难或道路、铁路需展线而造成占地过多的问题。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场地台阶分为主要台阶和次要台阶,竖向设计首先要满足主要场地台阶的竖向布置要求,场地次要台阶要因地制宜配合主要台阶进行竖向设计。
3 场地分台阶布置时,一般不采用全挖方式,减少因挖方边坡过高而造成弃土过多的问题。通常采用半填半挖方式,建(构)筑物尽可能布置在挖方地段。场地台阶的划分要与施工方法相配合。厂区用地面积约为5hm²时,场地台阶不超过2个;厂区用地面积约为10hm²时,场地台阶不超过3个~4个。
5 相邻场地台阶之间的高差太大会造成交通联络上的困难,并增加支挡设施工程量或边坡用地面积过多。厂内道路按8%纵坡设计时,场地台阶高差4m需配置50m的道路展线。若采用铁路运输,场地台阶高差更不能太大。当采用其他运输方式(如带式运输机、卷扬运输、散装物料自流装卸等),则场地台阶高度可以适当增加。
6.3.2 根据本标准第6.3.1条第4款规定,需要增加场地台阶与建(构)筑物的距离,但要满足对采光和通风要求及开挖基槽对边坡及支挡设施的稳定要求,可以采取不同措施,而并非增加距离。例如,开挖基槽可以采取挡板支撑等措施来增加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本条规定了建(构)筑物至场地台阶坡脚的最小距离,是为了满足建筑物散水和排水沟的设置及保证安全施工的距离。
本条公式(6.3.2-1)、公式(6.3.2-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制定。
6.3.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制定,同时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六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制定。不良地质现象指对工程建设不利或有不良影响的动力地质现象,泛指地球外动力作用为主引起的各种地质现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土洞、河流冲刷以及渗透变形等,它们既影响场地稳定性,也对地基基础、边坡工程、地下洞室等具体工程的安全、经济和正常使用不利。本条中的不良地质和地质条件复杂包括滑坡地区、崩塌地区、岩堆地区、泥石流、溶洞地区、瓦斯地区、地下水丰富地区。
6.3.5、6.3.6 这两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制定,软弱土层容易引发滑坡和崩塌,属于不良地质和地质条件复杂情况。
6.3.7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制定。
6.3.8、6.3.9 这两条规定是挖方、填方边坡未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的一般取值,当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时,设计可以根据工程地质情况确定防护措施。工程地质条件良好指不存在对工程建设不利或有不良影响的动力地质现象;土质均匀主要指土层分层单一,均为同一层土壤;土的密实度指土的天然密度,根据密度不同分为密实、中密、稍密三种程度。
6.3.10 本条对特殊情况的边坡设计做出规定,设计需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计算。
软弱、易风化特殊性岩土主要包括湿陷性土、红黏土、软土、混合土、填土、多年冻土、膨胀岩土、盐渍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污染土。边坡稳定性计算分析需要具备结构和岩土力学等知识,超出了总图专业的专业知识范围,所以要求作为场地设计的主体专业总图专业,需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牵头完成场地竖向规划,确定场地的竖向设计,并向有关设计专业或承担单位提出场地边坡设计的任务书。
6.3.11 本条规定所列情况均存在边坡不稳定的风险,设计时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坡面防护措施。易风化岩土体包括:软的岩石、结构均匀的岩石、构造简单的岩石、表面光滑的岩石、颜色深的岩石,相对容易风化;主要由高温矿物和易溶盐组成的岩石,越容易风化;沉积岩中胶结物硬度越低的岩石,越容易风化,如泥质胶结。
浅层崩塌、滑落及掉块是表层的松散物顺坡滑落的表现,这是因为雨水沿松散风化岩的基岩面流动时,引起风化层沿基岩面崩塌所致。
6.3.12 设计中设置支挡设施,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因受场地限制,挖方高度超过10m的地段和填方高度超过12m的地段,在重力式挡土墙不能满足要求时,挖方边坡需采用锚杆(索)、锚杆(索)挡墙、桩板式挡墙等支挡方式,填方边坡需采用加筋式挡土墙、桩板式挡墙等支挡设施。陡坎指天然和人工修筑、坡度在70°以上的陡峻地段。
6.3.1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制定。
6.4 土石方工程
6.4.1 场地平整时,土石方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类岩土松散系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2 厂区地形土质高差超过5m、岩质高差超过8m,且具备取土、弃土条件时,可不要求厂区土石方工程量的平衡,取土场、弃土场应进行复垦和生态修复;
3 工业场地和运输线路的路基宜利用废石(土)填筑;
4 场地平整时,黏性土的填方压实系数不应低于0.9。
6.4.2 无取土、弃土条件的地区,场地平整时挖方、填方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及地下工程挖方的弃土工程量宜平衡。、
6.4.3 挖方土质边坡高度超过5m、岩质边坡高度超过8m或土壤垂直分布非均质时,边坡宜采用台阶形式,台阶的平台宽度宜为1.5m~3.0m;边坡分段高度与坡度应根据土、石的物理力学性质确定。
6.4.4 场地初平整设计标高宜低于场地最终设计标高0.2m~0.3m,场地初平整的地面设计坡度不宜小于0.2%。
6.4.5 建(构)筑物周围场地的最小设计坡度不宜小于0.5%,条件受限地段不宜小于0.3%;最大设计坡度应根据场地的土质、植被或铺砌条件确定,并不宜大于6.0%。
条文说明
6.4.1 本条对场地平整时土石方工程做出了规定。
2 土石方工程仅考虑场地的挖方、填方工程量平衡是不够的,施工中各项挖方、填方工程量如有遗漏,往往会造成缺土或弃土。比如有些建设项目因未考虑建筑、管沟、路槽等基槽施工开挖的土石方工程量,在进行场地平整时大量运入土方回填,当建筑、管沟、路槽等基槽施工土石方挖出后,又造成大量弃土,不得不外运,增加了建设投资。建设场地周边沟谷发育、垂直落差大、地形破碎,可以利用挖方、填方产生的土石方改造利用土地时,可以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厂区土石方工程。
3 矿山生产都会产生废石(土),尤其是露天开采矿山,有大量的废石(土)排弃至排土场,故设计时可以利用废石(土)作为场地或运输线路路基的填料,特别是已投入生产的扩建和改建矿山更具备此条件,这样不但可以减少排土场的用地面积,还可以缩短工程基建时间,节省建设投资。
6.4.2 取土、弃土困难地区,因需要远距离取土或弃土,而造成土石方工程的建设投资增加,所以在设计时要力求做到在一个工程区域内挖方、填方工程量平衡。具备取土、弃土条件的地区,若取土或弃土工程的建设投资不是主要控制内容,则无须强调挖方、填方工程量平衡,仅需要综合考虑工程的各项建设投资,进行多方案比较,使建设投资最少。
6.4.3 挖方边坡较高或土壤垂直分布非均质时,如仍采用直线形边坡或折线形边坡,将导致边坡失稳,可以根据当地降雨量和土石分界情况将边坡分段做成台阶形式,每个台阶高度一般为8m~12m。
6.4.4 场地初平整设计标高的规定考虑了场地铺砌厚度,低于场地最终设计标高是为了不必再次开挖场地,地面设计坡度有利于场地排除雨水,防止场地积水。
6.4.5 本条规定了场地的最大和最小设计坡度,考虑了既不会冲刷场地地面,又能较快地排除地面积水。表6是各种场地的坡度要求。
2 土石方工程仅考虑场地的挖方、填方工程量平衡是不够的,施工中各项挖方、填方工程量如有遗漏,往往会造成缺土或弃土。比如有些建设项目因未考虑建筑、管沟、路槽等基槽施工开挖的土石方工程量,在进行场地平整时大量运入土方回填,当建筑、管沟、路槽等基槽施工土石方挖出后,又造成大量弃土,不得不外运,增加了建设投资。建设场地周边沟谷发育、垂直落差大、地形破碎,可以利用挖方、填方产生的土石方改造利用土地时,可以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厂区土石方工程。
3 矿山生产都会产生废石(土),尤其是露天开采矿山,有大量的废石(土)排弃至排土场,故设计时可以利用废石(土)作为场地或运输线路路基的填料,特别是已投入生产的扩建和改建矿山更具备此条件,这样不但可以减少排土场的用地面积,还可以缩短工程基建时间,节省建设投资。
6.4.2 取土、弃土困难地区,因需要远距离取土或弃土,而造成土石方工程的建设投资增加,所以在设计时要力求做到在一个工程区域内挖方、填方工程量平衡。具备取土、弃土条件的地区,若取土或弃土工程的建设投资不是主要控制内容,则无须强调挖方、填方工程量平衡,仅需要综合考虑工程的各项建设投资,进行多方案比较,使建设投资最少。
6.4.3 挖方边坡较高或土壤垂直分布非均质时,如仍采用直线形边坡或折线形边坡,将导致边坡失稳,可以根据当地降雨量和土石分界情况将边坡分段做成台阶形式,每个台阶高度一般为8m~12m。
6.4.4 场地初平整设计标高的规定考虑了场地铺砌厚度,低于场地最终设计标高是为了不必再次开挖场地,地面设计坡度有利于场地排除雨水,防止场地积水。
6.4.5 本条规定了场地的最大和最小设计坡度,考虑了既不会冲刷场地地面,又能较快地排除地面积水。表6是各种场地的坡度要求。
表6 室外场地平整坡度


续表6


6.5 场地雨水排水设计
6.5.1 雨水排水设计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工程规模确定,雨水排水系统设计应完整。6.5.2 场地雨水排水方式,应根据当地的雨水排水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工程地质条件等确定,管(沟)出口段应与既有排水系统或规划的排水系统衔接;分期建设应对雨水排水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并应满足分期使用要求。
6.5.3 山区建厂时,应在厂区山坡上方设置截水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水沟宜根据地形布置,距离挖方边坡坡顶线或潜在滑塌区后缘不应小于5m;
2 填方边坡上侧的截水沟距填方边坡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2m;
3 截水沟中心线转弯半径不得小于截水沟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
4 截水沟应根据地形条件分段设置单独的排出口。
6.5.4 截水沟不宜穿过厂区,不能避开而穿过厂区时,宜从建筑密度低的地段穿过,穿过地段的截水沟应铺砌,并不应使厂区遭受水浸害。
6.5.5 场地雨水的排水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
6.5.6 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宜沿铁路、道路布置,排出厂外的雨水不应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6.5.7 排水沟的结构形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的土质和水的流速等条件确定,厂区排水明沟宜铺砌及铺设盖板。
6.5.8 矿山及厂区的边缘地段,宜采用土质排水明沟,土质排水明沟的边坡值应按表6.5.8取值。
表6.5.8 土质排水明沟边坡值

6.5.9 场地的排水明沟宜采用矩形或梯形断面,排水明沟的几何尺寸宜根据计算确定。
6.5.10 排水明沟内水流速度应大于0.4m/s,并应小于土壤或加固材料的允许流速;排水明沟起点的深度不宜小于0.2m,矩形排水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4m,梯形排水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3m;排水明沟的排水纵坡不应小于0.2%。
6.5.11 按流量计算时,排水明沟的沟顶应高于计算水位0.2m;排水明沟边缘至未经处理的土质挖方边坡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2m,土质边坡采取片石护坡或混凝土网格加固处理后,距离可为1m。
6.5.12 道路及场地采用排水暗管排水时,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及道路形式确定;
2 雨水口间距宜为25m~50m,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雨水口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雨水流速和排水纵坡计算确定;
3 坡长小于25m时,宜增加雨水口的数量,可在最低点处设置集中收集雨水口,且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
4 采用连接管串联的雨水口数量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5 有冻胀影响地区,雨水口深度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6.5.13 场地内排水明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明沟的纵坡坡向宜与地面平整的坡向一致,未平整地段的排水明沟应根据自然地面坡度确定,在水流交汇处应采取防止水流逆行的措施;
2 排水明沟中心线转弯半径不应小于排水明沟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排水明沟采用铺砌加固时,不应小于排水明沟设计水面宽度的2.5倍,排水明沟转弯处不宜设置跌水或急流槽;
3 排水明沟之间或排水明沟与天然水道连接处、朝向下游方向的交角宜为35°~60°,3条及以上排水明沟的交汇处应设置连接井。
6.5.14 处于下列地段的排水明沟,应采取防冲刷或防渗漏措施:
1 松软土层或渗水后会产生变形的土层;
2 设计流速大于明沟土壤最大容许流速时;
3 有水流汇集进入的地段;
4 边坡坡顶或边坡平台地段;
5 低洼造成积水地区的低路堤地段;
6 筑堤成沟地段。
条文说明
6.5.1 有色金属工业工程项目布置在城镇和工业园区内或临近城镇建设时,雨水排水设计以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并符合规划要求;不在城镇和工业园区内建设时,雨水排水设计需结合当地的排水条件,做到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及安全适用。不论采用一种排水方式还是两种以上的排水组合方式,场地所有地段的雨水均要有明确去向,以保证排水系统的完整性。
6.5.2 决定场地雨水排水方式的条件很多,当地的排水方式是其中的重要条件,场地雨水排水要全面规划,以近期为主,远期和近期相结合。在降雨量少、土壤渗透性强的地区,或在厂区边缘地段设置雨水排入管(沟)困难且易于地面排水地段,可以采用自然排水;冶炼厂、加工厂常采用暗沟排水,矿山常采用明沟排水;对于具备采用雨水管排水条件的,可以优先采用雨水管排水方式。本条给出了确定雨水排水方式的诸多要求和条件,设计时,场地雨水排水方式可以按照下列适用范围进行选择:
(1)排水明沟适用于下列情况:
1)设计平整面有适于排水明沟排水的地面坡度,地面坡度一般大于5%;
2)较大厂区的边缘地段;
3)多尘易堵的生产区域;
4)采用重点方式进行场地平整且场地范围小于20hm2的区域;
5)岩石地段的场地。
(2)排水暗沟包括排雨水管线及加盖板排水暗沟,暗沟排水适用于下列情况:
1)场地面积较大且地形平坦,坡度小于5%,采用连续式场地平整地段;
2)若采用雨水管线系统,则可以与当地城市或工业区的雨水管线系统相适应;
3)场地运输线路复杂或地下管线布置密集区域;
4)生产对环境或场地卫生条件要求较高时。
6.5.3 本条规定适用于山区建厂时的防洪设计。在厂区山坡上方设置截水沟,一是防止上游雨水直接排入厂区,二是防止上游雨水侵蚀边坡,影响边坡稳定,造成次生灾害。
1 截水沟可以截引山坡或场地台阶坡顶上方的地面径流水,一般场地边缘距山坡分水岭大于100m时,需要设置截水沟收集地面径流水。
2 在填方边坡的坡顶设置截水沟是为了防止雨水冲刷边坡。
3 截水沟中心线转弯半径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制定。
4 截水沟排出口的设置要与自然地形相适应,并尽量与天然沟渠衔接,且截水沟不能影响厂内外建(构)筑物和场地排水。截水沟排出口间距可以按截水沟所处地形及截水沟的沟底纵坡而定,建议排出口间距一般不大于500m,排出口沟深不大于1.2m。
6.5.4 本条规定从截水沟的设置不影响正常生产及使用考虑的。建筑密度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即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建筑密度低指在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的用地比例较其他区域低。
6.5.6 本条规定是对过去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沿铁路和道路布置排水明沟,一是有利于铁路和道路的路基排水,二是使场地不被排水明沟分割,保证了场地完整。
6.5.7 为防止雨水冲刷对排水沟造成破坏,本条仅原则性地提出明沟一般需进行铺砌的要求。
6.5.8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制定。表6.5.8中各类土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土的工程分类标准》GB/T50145进行分类。
6.5.9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制定。推荐的排水明沟几何尺寸和设计参数见表7。
6.5.11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制定。
6.5.1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制定。雨水口的形式主要有立箅式和平箅式两类。平箅式雨水口水流通畅,但在暴雨时,易被树枝等杂物堵塞,影响收集雨水能力。立箅式雨水口不易堵塞,但若遇道路维修,路面加高后,立箅断面会减小,影响收集雨水能力。设计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经验确定适宜的雨水口形式。
雨水口间距的确定与降雨量、汇水面积、场地坡度、土质情况等条件有关,雨水口布置需根据地形和汇水面积、雨水设计流量、道路纵坡和横坡等参数计算确定。
6.5.14 本条明确了排水明沟需要采取防冲刷或防渗漏的几种情况,在设计中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6.5.2 决定场地雨水排水方式的条件很多,当地的排水方式是其中的重要条件,场地雨水排水要全面规划,以近期为主,远期和近期相结合。在降雨量少、土壤渗透性强的地区,或在厂区边缘地段设置雨水排入管(沟)困难且易于地面排水地段,可以采用自然排水;冶炼厂、加工厂常采用暗沟排水,矿山常采用明沟排水;对于具备采用雨水管排水条件的,可以优先采用雨水管排水方式。本条给出了确定雨水排水方式的诸多要求和条件,设计时,场地雨水排水方式可以按照下列适用范围进行选择:
(1)排水明沟适用于下列情况:
1)设计平整面有适于排水明沟排水的地面坡度,地面坡度一般大于5%;
2)较大厂区的边缘地段;
3)多尘易堵的生产区域;
4)采用重点方式进行场地平整且场地范围小于20hm2的区域;
5)岩石地段的场地。
(2)排水暗沟包括排雨水管线及加盖板排水暗沟,暗沟排水适用于下列情况:
1)场地面积较大且地形平坦,坡度小于5%,采用连续式场地平整地段;
2)若采用雨水管线系统,则可以与当地城市或工业区的雨水管线系统相适应;
3)场地运输线路复杂或地下管线布置密集区域;
4)生产对环境或场地卫生条件要求较高时。
6.5.3 本条规定适用于山区建厂时的防洪设计。在厂区山坡上方设置截水沟,一是防止上游雨水直接排入厂区,二是防止上游雨水侵蚀边坡,影响边坡稳定,造成次生灾害。
1 截水沟可以截引山坡或场地台阶坡顶上方的地面径流水,一般场地边缘距山坡分水岭大于100m时,需要设置截水沟收集地面径流水。
2 在填方边坡的坡顶设置截水沟是为了防止雨水冲刷边坡。
3 截水沟中心线转弯半径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制定。
4 截水沟排出口的设置要与自然地形相适应,并尽量与天然沟渠衔接,且截水沟不能影响厂内外建(构)筑物和场地排水。截水沟排出口间距可以按截水沟所处地形及截水沟的沟底纵坡而定,建议排出口间距一般不大于500m,排出口沟深不大于1.2m。
6.5.4 本条规定从截水沟的设置不影响正常生产及使用考虑的。建筑密度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即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建筑密度低指在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的用地比例较其他区域低。
6.5.6 本条规定是对过去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沿铁路和道路布置排水明沟,一是有利于铁路和道路的路基排水,二是使场地不被排水明沟分割,保证了场地完整。
6.5.7 为防止雨水冲刷对排水沟造成破坏,本条仅原则性地提出明沟一般需进行铺砌的要求。
6.5.8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制定。表6.5.8中各类土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土的工程分类标准》GB/T50145进行分类。
6.5.9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制定。推荐的排水明沟几何尺寸和设计参数见表7。
表7 排水明沟的几何尺寸和设计参数

6.5.10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制定。矩形明沟占地小,也便于加设盖板,适合在厂内采用。本条规定的排水沟宽度的最小值,是考虑清理沟底污物的最小宽度。明沟的纵坡最小值是保证水向低处流的最小坡度值,有条件时要大于此值。
6.5.11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制定。
6.5.1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制定。雨水口的形式主要有立箅式和平箅式两类。平箅式雨水口水流通畅,但在暴雨时,易被树枝等杂物堵塞,影响收集雨水能力。立箅式雨水口不易堵塞,但若遇道路维修,路面加高后,立箅断面会减小,影响收集雨水能力。设计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经验确定适宜的雨水口形式。
雨水口间距的确定与降雨量、汇水面积、场地坡度、土质情况等条件有关,雨水口布置需根据地形和汇水面积、雨水设计流量、道路纵坡和横坡等参数计算确定。
6.5.14 本条明确了排水明沟需要采取防冲刷或防渗漏的几种情况,在设计中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7 管线综合布置
7.1 一般规定
7.2 地下管线
7.3 地上管线
7.1 一般规定
7.1.1 管线综合布置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确定,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铁路之间的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7.1.2 管线综合布置应满足管线施工、维护、检修和使用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线布置最小间距标准的规定。
7.1.3 管线的布置方式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管线内介质特性、厂区的空间布置要求、通道宽度、管线的施工、维护和检修要求等确定。管线在满足工程技术和使用要求条件下,宜采取共架、共杆、共沟、同槽、直埋、综合管廊或管沟及电缆隧道等布置方式。
7.1.4 管线应与道路和建筑物平行布置,干管应布置在临近主要用户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7.1.5 管线之间、管线与运输线路之间不宜交叉布置;当管线之间、管线与运输线路交叉时,管线间、管线与运输线路间的交角宜呈90°,并不宜小于45°。
7.1.6 管线不宜穿越设有固定装卸设施的露天堆场、露天作业场地或厂区的预留发展用地。
7.1.7 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管线应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2 小管径管线应避让大管径管线;
3 易弯曲管线应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4 无管廊(沟)的管线应避让有管廊(沟)的管线;
5 新设计管线应避让原有管线;
6 临时管线应避让永久管线;
7 工程量小的管线应避让工程量大的管线;
8 施工、检修方便的管线应避让施工、检修困难的管线。
7.1.8 沿山坡布置管线时,不应对边坡的稳定造成破坏。
7.1.9 在山区建厂时,应利用自然地形布置管线,并不应受到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条件的危害。
7.1.10 管线内介质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性质时,严禁穿越与管线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或储罐区。
7.1.11 矿区中的管线应布置在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影响界限外,与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影响界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露天采场的管线不应布置在爆破方向的正面。
7.1.12 在总平面布置中,采用综合管廊或管沟形式布置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信管线、电力管线不应与热力管线同舱或共沟敷设;
2 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同舱或共沟布置;
3 腐蚀性介质管线和排水管线的标高应低于其他管线的标高;
4 腐蚀性介质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廊或管沟的最下层;
5 排水管线的标高应高于腐蚀性介质管线的标高;
6 综合管廊或管沟宜布置在绿化带下面;布置在人行道或车行道下面时,综合管廊或管沟的通风口、出入口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布置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段。
条文说明
7.1.1 管线综合布置的目的是在企业的建设范围内,统筹安排生产和生活所需的各种管线的走向,解决管线间在平面和竖向布置上相互影响和碰撞等问题。
7.1.3 管线的布置方式分为地上布置和地下布置。
地上布置分为架空管线、共架或共杆管线,可以沿地面布置管线和沿建筑外墙布置管线。地上布置管线具有利用空间合理、节约用地、便于管线维护和检修等优点,但需要解决防寒、保温、与交通线路交叉及管线的空间布置等问题。地下布置分为直埋管线、综合管廊和管沟。地下直埋布置管线具有施工简便、建设投资省、便于空间布置等优点。但管线之间间距大、占地多、管线维护和检修不便。采用综合管廊或管沟共沟布置管线,可以节约用地,便于检修,但技术要求和建设投资高,需要根据管线介质的性质合理布置管线,保证共沟管线的安全。
7.1.4 管线与道路、建筑物平行布置,能够减少管线穿越道路,合理地利用土地。干管一般为同种管线中管径最大、承担同类介质输送主要任务的管线,支管由干管分支出来,连接到各生产设施。
7.1.5 如果管线与管线、管线与运输线路交叉时,为防止穿越的管线受到损坏,保证管线运行,常需增设套管或管沟。管线间采用直角相交,可以减少管线交汇的长度以及套管或管沟数量。
7.1.6 若在露天堆场和露天作业场地内布置架空管线,将影响物料的装卸作业,布置地下管线将增加管线所承受的压力,且不便检修。管线也不要穿越堆存腐蚀性物料的堆场,防止因腐蚀性物料可能发生的渗漏损坏管线,影响安全生产。
7.1.7 本条规定管线布置避让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生产、方便施工、减少工程量、节约建设投资。
7.1.8 山区的场地地形高差变化较大,多数情况下高差超过3m,为了节约建设用地,在满足边坡安全和生产的条件下,有时沿山坡或边坡布置管线,此时不能因管线的布置或管线中的介质泄漏导致边坡失稳。
7.1.9 本条中的不良地质条件包括滑坡地区、崩塌地区、岩堆地区、泥石流、溶洞地区、地下水丰富地区。
7.1.10 本条规定是对实际生产教训的总结,一旦管线内的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发生泄漏、燃烧和爆炸,将会引发次生灾害,造成人员生命及财产的损失,因此,为了保证人身安全及防止危害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做出本条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7.1.11 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一般不设置任何永久性设施,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输电线路电杆(塔)等,否则容易造成管线的断裂、倒塌和损坏,若为给排水管线,则管线中的水会渗入地下;若为输电线路电杆(塔),则可能造成输电线路电杆(塔)的位移或倒塌,影响生产,危及人身安全。本条安全距离的规定是总结了多年实践经验,能够满足生产材料及设备堆存、人员及施工机械安全通行的要求。露天采场的管线(压气管线、通信线等)避开爆破方向的正面,是为了防止爆破时损坏管线。
7.1.12 多种管线组合后布置在综合管廊或管沟内,可以满足生产、检修需要,同时减少管线的占地面积。但因为管线内的介质具有不同性质,有些管线原则上不能同舱布置,例如,给水、排水管线,燃气管线,电力管线若同舱布置,管线中的水、燃气等一旦发生泄漏,可能会引起电力、燃气等管线爆炸,引发火灾,造成重大事故。
7.1.3 管线的布置方式分为地上布置和地下布置。
地上布置分为架空管线、共架或共杆管线,可以沿地面布置管线和沿建筑外墙布置管线。地上布置管线具有利用空间合理、节约用地、便于管线维护和检修等优点,但需要解决防寒、保温、与交通线路交叉及管线的空间布置等问题。地下布置分为直埋管线、综合管廊和管沟。地下直埋布置管线具有施工简便、建设投资省、便于空间布置等优点。但管线之间间距大、占地多、管线维护和检修不便。采用综合管廊或管沟共沟布置管线,可以节约用地,便于检修,但技术要求和建设投资高,需要根据管线介质的性质合理布置管线,保证共沟管线的安全。
7.1.4 管线与道路、建筑物平行布置,能够减少管线穿越道路,合理地利用土地。干管一般为同种管线中管径最大、承担同类介质输送主要任务的管线,支管由干管分支出来,连接到各生产设施。
7.1.5 如果管线与管线、管线与运输线路交叉时,为防止穿越的管线受到损坏,保证管线运行,常需增设套管或管沟。管线间采用直角相交,可以减少管线交汇的长度以及套管或管沟数量。
7.1.6 若在露天堆场和露天作业场地内布置架空管线,将影响物料的装卸作业,布置地下管线将增加管线所承受的压力,且不便检修。管线也不要穿越堆存腐蚀性物料的堆场,防止因腐蚀性物料可能发生的渗漏损坏管线,影响安全生产。
7.1.7 本条规定管线布置避让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生产、方便施工、减少工程量、节约建设投资。
7.1.8 山区的场地地形高差变化较大,多数情况下高差超过3m,为了节约建设用地,在满足边坡安全和生产的条件下,有时沿山坡或边坡布置管线,此时不能因管线的布置或管线中的介质泄漏导致边坡失稳。
7.1.9 本条中的不良地质条件包括滑坡地区、崩塌地区、岩堆地区、泥石流、溶洞地区、地下水丰富地区。
7.1.10 本条规定是对实际生产教训的总结,一旦管线内的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发生泄漏、燃烧和爆炸,将会引发次生灾害,造成人员生命及财产的损失,因此,为了保证人身安全及防止危害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做出本条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7.1.11 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一般不设置任何永久性设施,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输电线路电杆(塔)等,否则容易造成管线的断裂、倒塌和损坏,若为给排水管线,则管线中的水会渗入地下;若为输电线路电杆(塔),则可能造成输电线路电杆(塔)的位移或倒塌,影响生产,危及人身安全。本条安全距离的规定是总结了多年实践经验,能够满足生产材料及设备堆存、人员及施工机械安全通行的要求。露天采场的管线(压气管线、通信线等)避开爆破方向的正面,是为了防止爆破时损坏管线。
7.1.12 多种管线组合后布置在综合管廊或管沟内,可以满足生产、检修需要,同时减少管线的占地面积。但因为管线内的介质具有不同性质,有些管线原则上不能同舱布置,例如,给水、排水管线,燃气管线,电力管线若同舱布置,管线中的水、燃气等一旦发生泄漏,可能会引起电力、燃气等管线爆炸,引发火灾,造成重大事故。
7.2 地下管线
7.2.1 地下管线宜按下列顺序,自建(构)筑物外墙向道路方向依次布置:1 电信管线;
2 电力管线;
3 热力管线;
4 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燃气及各种工艺管线;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线、消防给水管线;
6 雨水、污水管线。
7.2.2 地下管线不应布置在建(构)筑物基础的压力影响范围内,并不宜平行布置在铁路路基下面;重力式自流排水的地下管线宜布置在道路红线以外;用地狭窄时,不需经常检修的管线以及维修时不需要开挖路面的管线,可布置在道路下面。
7.2.3 在总平面布置中,采用共沟敷设管线时,应符合本标准第7.1.12条的规定。
7.2.4 采用综合管廊或管沟形式布置管线时,下列管线严禁同舱或共沟敷设:
1 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与易爆、有毒、腐蚀性介质管线;
2 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与易爆气体管线;
3 消防水管线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丙类的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助燃气体管线、毒性气体管线以及腐蚀性介质管线;
4 电信管线、电力管线与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腐蚀性介质管线、热力管线。
7.2.5 管线采用地下直埋布置时,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7.2.5的规定。
7.2.6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7.2.6的规定。
表7.2.5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续表7.2.5


续表7.2.5


续表7.2.5


注:1 表中水平净距应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侧的电缆计算。
2 热力管线(沟)与直埋电力管线、电信电缆管线的水平净距不能满足本表规定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 局部地段电力管线穿管保护或加设隔板后,与给水管线、排水管线、压缩空气管线的水平净距可减少至0.5m,与穿管电信管线的水平净距可减少至0.1m。
4 表中数据系按给水管线在污水管线上方制定。生活饮用给水管线与生产生活污水管线的水平净距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0%,无毒性的生产废水排水管线和雨水管线(沟)与除生活饮用水外的给水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可减少20%。
5 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埋设的土壤为砂土类且给水管线的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成塑料时,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m。
6 仅供采暖用的热力管线(沟)与电信管线、电力管线及电缆沟(管)的水平净距可减少20%,但不得小于0.5m。
7 110kV直埋电力管线与表中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可按35kV直埋电力管线的数值增加50%。
8 氧气管线与乙炔管线在同一标高布置时,水平净距可减少至0.25m,但管线上部0.3m高度范围内,应先使用砂类土回填,并应在压实度满足设计要求后再回填土。
9 燃气管线与排水管线的净距指非满流状态时的水平净距,满流状态时水平净距可减少10%。
10 表中管径指公称直径,括号内数据为距管沟外壁的水平净距;表中“1.5/2.0*”表示雨水管线(沟)与给水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为1.5m,污水管线与给水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为2.0m。
11 压力大于1.6MPa的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12 表中“—”表示没有规定,可根据管线施工要求确定。
表7.2.6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注:1 表中数值除注明外,地下管线应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侧的电缆计算。道路为城市型时,应自路面边缘计算;道路为公路型时,应自路肩边缘计算。
2 电信管线、电力管线排管敷设时,距建(构)筑物基础的水平净距应与电缆沟(管)距建(构)筑物基础的水平净距一致。
3 表中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基础外缘的水平净距,指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基础在同一标高或其基础以上时的水平净距;地下管线深度大于建(构)筑物基础深度时,应根据土壤性质计算后确定,但不得小于表列数值。
4 高压电力杆柱或铁塔基础外沿距表中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按表中照明、通信杆柱净距增加50%。
5 双柱式管架分别设置基础时,在符合本表要求前提下,可在管架基础之间布置管线。
6 乙炔管线距有地下室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的建(构)筑物的基础外缘和通行沟道外缘的水平净距,应采用括号内数据。
7 压力大于1.6MPa的氧气管线与建(构)筑物的基础外缘和通行沟道外缘的水平净距,应采用括号内数据。
8 压力大于1.6MPa的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9 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的地震区、严寒冻土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地下管线、排水沟与建(构)筑物的基础外缘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有关建(构)筑物抗震的规定。
7.2.7 地下管线之间及地下管线与准轨铁路或道路交叉时,相互间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顶部至铁轨底部净距不宜小于1.2m;
2 管线顶部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部净距不宜小于0.7m,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2.10条的规定;
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7.2.8 除排水管线外,与铁路、道路交叉的管线应加设套管,套管两端伸出铁路、道路的路肩或路堤坡脚及排水沟外边缘宜大于0.5m;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套管两端伸出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外边缘不应小于2.0m,伸出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外边缘不应小于1.0m。
7.2.9 地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表7.2.9 地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注:聚乙烯给水管线布置在道路机动车道下面的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
7.2.10 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的给水管线、排水管线、燃气管线等,覆土深度应根据当地土壤的冻结深度确定;电信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及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以外地区管线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确定。
7.2.11 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新增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符合本标准第7.2.5条规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可在保证管线使用和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缩小管线之间的净距。
条文说明
7.2.1 本条是为减少管线对建(构)筑物基础产生影响而制定的。埋设较深和管内介质可能渗漏的管线不能临近建(构)筑物布置,以免在管线施工和维修时出现管线沟槽塌方、土壤滑坡、水土流失等问题,导致建(构)筑物基础发生沉陷而使基坑施工的维护结构发生倾斜、裂纹、坍塌等事故。
7.2.2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因建(构)筑物基础压力扩散影响而造成管线的变形或断裂。即使是无须经常检修的给水管线、排水管线,如果将其平行布置在铁路路基下面,因不便设置检查井等构筑物,一旦给水管线、排水管线发生破损、渗漏,将影响铁路路基的稳定。
管线布置在道路外,可以保持道路路面平坦,保证通行无阻碍。若在道路下面铺设管线,需要在路面上增加许多井盖(下水井、检查井、阀门井等),影响路面的平坦程度;而维修时又经常需要开挖路面,影响交通。当厂区用地狭窄或管线布置受限制时,可以将不需经常检修的管线和维修时不需开挖路面的管线布置在道路下面,但井盖顶面标高和坡度需与道路路面的纵坡和横坡保持一致。
7.2.3 本条是为保证管线安全、满足节约用地要求制定的。
7.2.4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采用综合管廊或管沟布置的管线之间产生不利影响和可能发生的危害,保证管线安全制定的。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3 火灾危险性分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若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与易爆、有毒及有腐蚀性介质的管线同舱或共沟布置,一旦某条管线发生事故,引起火灾或爆炸,此时如果氧气管线同时出现泄漏,在氧气助燃下,极易引发有毒气体或有腐蚀性液体顺管线漫延,产生二次灾害。
4 热力管线指蒸汽管线、热水管线等,这类管线一般均需要采取保温措施,但受目前隔热材料、施工技术、检修手段的限制,热力管线周围的环境温度较高,会对电信管线和电力管线、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腐蚀性介质管线内的介质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如果电缆的环境温度较高,其外表面包裹的绝缘材料易老化,影响使用寿命;环境温度越高,电缆载流量越低,影响电缆导电效率和经济效益。如果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等有压力管线的环境温度较高,其内部的介质会因环境温度上升而膨胀,管线内的压力增大,增加压力管线产生爆裂的风险。而腐蚀性介质管线一旦出现滴漏,将损坏电信管线和电力管线。
7.2.5、7.2.6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水平净距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GB50673和《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DL/T5032制定。
7.2.7 本条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和《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DL/T5032制定。
7.2.8 管线穿越铁路、道路时加套管是为了保护管线,方便管线检修和更换。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GB50673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制定。
7.2.9、7.2.10 这两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制定。地下管线覆土深度需充分结合地域气候特点,充分考虑地面荷载大小、土壤性质等条件确定,并满足本标准第7.2.9条对最小覆土深度的规定。例如,在冰冻地区,室外给水管线除了满足最小覆土深度要求外,还需要布置在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
7.2.2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因建(构)筑物基础压力扩散影响而造成管线的变形或断裂。即使是无须经常检修的给水管线、排水管线,如果将其平行布置在铁路路基下面,因不便设置检查井等构筑物,一旦给水管线、排水管线发生破损、渗漏,将影响铁路路基的稳定。
管线布置在道路外,可以保持道路路面平坦,保证通行无阻碍。若在道路下面铺设管线,需要在路面上增加许多井盖(下水井、检查井、阀门井等),影响路面的平坦程度;而维修时又经常需要开挖路面,影响交通。当厂区用地狭窄或管线布置受限制时,可以将不需经常检修的管线和维修时不需开挖路面的管线布置在道路下面,但井盖顶面标高和坡度需与道路路面的纵坡和横坡保持一致。
7.2.3 本条是为保证管线安全、满足节约用地要求制定的。
7.2.4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采用综合管廊或管沟布置的管线之间产生不利影响和可能发生的危害,保证管线安全制定的。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3 火灾危险性分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若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与易爆、有毒及有腐蚀性介质的管线同舱或共沟布置,一旦某条管线发生事故,引起火灾或爆炸,此时如果氧气管线同时出现泄漏,在氧气助燃下,极易引发有毒气体或有腐蚀性液体顺管线漫延,产生二次灾害。
4 热力管线指蒸汽管线、热水管线等,这类管线一般均需要采取保温措施,但受目前隔热材料、施工技术、检修手段的限制,热力管线周围的环境温度较高,会对电信管线和电力管线、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腐蚀性介质管线内的介质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如果电缆的环境温度较高,其外表面包裹的绝缘材料易老化,影响使用寿命;环境温度越高,电缆载流量越低,影响电缆导电效率和经济效益。如果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等有压力管线的环境温度较高,其内部的介质会因环境温度上升而膨胀,管线内的压力增大,增加压力管线产生爆裂的风险。而腐蚀性介质管线一旦出现滴漏,将损坏电信管线和电力管线。
7.2.5、7.2.6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水平净距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GB50673和《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DL/T5032制定。
7.2.7 本条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和《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DL/T5032制定。
7.2.8 管线穿越铁路、道路时加套管是为了保护管线,方便管线检修和更换。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GB50673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制定。
7.2.9、7.2.10 这两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制定。地下管线覆土深度需充分结合地域气候特点,充分考虑地面荷载大小、土壤性质等条件确定,并满足本标准第7.2.9条对最小覆土深度的规定。例如,在冰冻地区,室外给水管线除了满足最小覆土深度要求外,还需要布置在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
7.3 地上管线
7.3.1 对于厂区用地不能增加的扩建和改建工程,在具备集中架空布置条件、地下水位高于或基岩埋深小于管线最小埋设深度、地基土壤具有腐蚀性,且不利于综合管廊或管沟施工的区域,在满足技术、经济和安全要求下,地上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冰冻影响的地区,有压水管可布置在综合管架上;
2 压缩空气管线、氧气管线、供油管线、热力管线、工艺管线等宜集中架空布置;
3 氢气管线和由企业煤气站输配的煤气管线应架空布置;
4 酸液管线和碱液管线宜架空布置;
5 厂内的废渣管线宜与其他架空管线共架布置;当沿厂区边缘布置不影响交通时,宜采用低支架或管枕方式布置。
7.3.2 综合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并宜根据管线的输送介质类型、性质分层设置;
2 管线的排列及布置应便于管线安装和维修,不应相互影响,并应使作用在管架上的荷载分布均匀;
3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作业;
4 管架不应遮挡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影响建筑物通风,并应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要求;
5 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不应与电信管线、电力管线共架布置;
6 综合管架的布置不应破坏厂区整体布局。
7.3.3 综合管架宜沿道路的同侧布置,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向道路另一侧。
7.3.4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构)筑物和甲类、乙类、丙类液体、储存可燃及易燃气体储罐区。
7.3.5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地面、道路、人行道、铁路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7.3.5的规定。
表7.3.5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地面、道路、人行道、铁路的最小垂直净距(m)

注:1 架空电力线路及架空电信管线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为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的净距。
2 有超长、超高的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大型消防车通过的道路,最小垂直净距应根据需要确定。
7.3.6 架空燃气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净空高度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表7.3.6 架空燃气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净空高度

注:1 道路以外的地区可在地面到管线底部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布置燃气管线。
2 表中除注明外,管线应自防护设施的外缘计算,管架应自最低处计算。
3 有超长、超高的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时有大型起吊设备、大型消防车通过的道路,净空高度应根据需要确定。
4 架空电力线路与煤气管线的交叉净空高度应计入导线的最大垂度。
7.3.7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铁路、道路及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7.3.7的规定。
表7.3.7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铁路、道路及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续表7.3.7

注:1 表中“*”表示架空电力线路电杆(塔)与架空管线、道路、电力、弱电线路间的水平净距;用地范围内无建(构)筑物、铁路及道路时,不得小于架空电力线路电杆(塔)的高度。
2 对于准轨铁路栏,水平净距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的有关规定。
3 架空管线依托围墙架设时,与围墙的水平净距不应受本表限制。
条文说明
7.3.1 本条是地上管线的布置原则。地上管线的布置方式根据管线介质的性质、生产、安全、卫生、运输、消防、检修和厂容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3.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
7.3.3 综合管架的平面线形应当与道路的平面线形一致,若综合管架从道路一侧转至道路另一侧,则需在道路两侧同时布置综合管架,势必增加厂区通道宽度,不利于厂区用地的集约使用。
7.3.4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构)筑物和甲类、乙类、丙类液体、储存可燃及易燃气体储罐区,易引起火灾。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
7.3.5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制定。架空管线与铁路、道路的净空高度为架空管线的管架(含防护设施)下沿最突出部分与铁路、道路垂直相交的最小净距;架空电力线路、电信管线与表7.3.5中其他设施的净空高度为其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的最小净距;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或电信管线的导线至通行车辆或超限物料顶的最小净空高度建议按照下列数值:小于1kV的架空电力线路或电信管线为1.0m,1kV~10kV架空电力线路为1.5m,35kV架空电力线路为2.5m。根据《大件运输的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大型物件和大型消防车。
7.3.6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制定。
7.3.7 各种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铁路、道路及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GB5067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DL/T5032、《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制定。
7.3.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
7.3.3 综合管架的平面线形应当与道路的平面线形一致,若综合管架从道路一侧转至道路另一侧,则需在道路两侧同时布置综合管架,势必增加厂区通道宽度,不利于厂区用地的集约使用。
7.3.4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构)筑物和甲类、乙类、丙类液体、储存可燃及易燃气体储罐区,易引起火灾。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
7.3.5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制定。架空管线与铁路、道路的净空高度为架空管线的管架(含防护设施)下沿最突出部分与铁路、道路垂直相交的最小净距;架空电力线路、电信管线与表7.3.5中其他设施的净空高度为其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的最小净距;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或电信管线的导线至通行车辆或超限物料顶的最小净空高度建议按照下列数值:小于1kV的架空电力线路或电信管线为1.0m,1kV~10kV架空电力线路为1.5m,35kV架空电力线路为2.5m。根据《大件运输的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大型物件和大型消防车。
7.3.6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制定。
7.3.7 各种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铁路、道路及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GB5067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DL/T5032、《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制定。
8 运输
8.1 一般规定
8.2 运输方式选择
8.3 铁路运输
8.4 道路运输
8.5 水路运输
8.6 其他运输
8.7 装卸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厂内运输、厂外运输、装卸及运输设备的选择、物料输送线路的选定、物料计量和储存、停车设施及运输管理设施应整体规划。8.1.2 企业运输系统应满足生产要求,物流运输应顺畅无阻碍,线路应短捷无迂回、折返。
8.1.3 厂外运输宜采用单一运输方式;采用联合运输方式时,应在不同运输方式之间设置转运设施;企业厂内运输可采用多种方式,宜减少运输中转环节。
8.1.4 企业内部应设置相应的物料计量设施。
8.1.5 运输原材料及成品的铁路、道路和架空索道,不应穿越与运输作业无关的工业场地、居住区或主要人流出入口。
8.1.6 厂内运输和厂外运输的线路交叉时,交叉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8.1.7 扩建和改建时,厂内运输和厂外运输宜利用或改造既有的运输系统,当既有运输系统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新的运输方式或增加运输能力。
条文说明
8.1.1 本条所规定的均为企业生产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一个有机整体,需要相互协调,整体规划,才能减少生产转运环节,降低生产运营费用。
8.1.2 企业运输系统的选择和设计要满足生产要求,运输技术要先进、可靠,同时运输系统各部分设计合理,有机衔接,使运输线路尽可能短,以保证物流运输通行无阻,高效率运行,运输作业节能环保。
8.1.3 企业主要物料的厂外运输若采用多种运输方式,将增加物料的装卸次数和运输费用,故以采用单一的运输方式为宜。但有时因受地形、已有运输能力等限制,采用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更为有利时,则可以采用联合运输方式,并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之间设置转运设施,使之相互衔接。
企业厂内运输具有物料种类多、运输距离短和生产工艺联系密切等特点,故厂内运输需结合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物料特征、运输距离和地形条件等采用合理的运输方式,以便减少物料的多次转运和装卸环节,降低运输费用。当粒状或块状的矿石、石灰石等物料由堆场至厂房为定点运输时,常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以提高生产效率;液体、料浆类物料目前主要采用管道运输;粉状物料一般采用风力管道或带式输送机运输,风力管道输送能耗较大,但建设投资少,带式输送机运输及能耗小,但建设投资大;运输量小或距离长时,也可以采用专用槽车运输;高温金属液体多采用拖带有金属液体抬包的特种汽车运输;块状、长大件物料运输,当距离较小、定点运输时,多采用辊道或有轨运输,不定点运输时,多采用汽车或叉车运输,比较灵活。
8.1.4 加强企业经济核算,原料、材料、燃料及成品的计量是重要一环。
8.1.5 铁路、道路和架空索道穿越与运输作业无关的区域时,会增加安全风险。
8.1.7 扩建和改建时,要充分利用和改造既有运输系统,在满足新增运输能力的前提下,尽量不改变既有运输方式,以减少对既有生产的影响,节约建设投资。
8.1.2 企业运输系统的选择和设计要满足生产要求,运输技术要先进、可靠,同时运输系统各部分设计合理,有机衔接,使运输线路尽可能短,以保证物流运输通行无阻,高效率运行,运输作业节能环保。
8.1.3 企业主要物料的厂外运输若采用多种运输方式,将增加物料的装卸次数和运输费用,故以采用单一的运输方式为宜。但有时因受地形、已有运输能力等限制,采用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更为有利时,则可以采用联合运输方式,并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之间设置转运设施,使之相互衔接。
企业厂内运输具有物料种类多、运输距离短和生产工艺联系密切等特点,故厂内运输需结合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物料特征、运输距离和地形条件等采用合理的运输方式,以便减少物料的多次转运和装卸环节,降低运输费用。当粒状或块状的矿石、石灰石等物料由堆场至厂房为定点运输时,常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以提高生产效率;液体、料浆类物料目前主要采用管道运输;粉状物料一般采用风力管道或带式输送机运输,风力管道输送能耗较大,但建设投资少,带式输送机运输及能耗小,但建设投资大;运输量小或距离长时,也可以采用专用槽车运输;高温金属液体多采用拖带有金属液体抬包的特种汽车运输;块状、长大件物料运输,当距离较小、定点运输时,多采用辊道或有轨运输,不定点运输时,多采用汽车或叉车运输,比较灵活。
8.1.4 加强企业经济核算,原料、材料、燃料及成品的计量是重要一环。
8.1.5 铁路、道路和架空索道穿越与运输作业无关的区域时,会增加安全风险。
8.1.7 扩建和改建时,要充分利用和改造既有运输系统,在满足新增运输能力的前提下,尽量不改变既有运输方式,以减少对既有生产的影响,节约建设投资。
8.2 运输方式选择
8.2.1 厂外运输方式应根据当地交通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输量、物料运输的方向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8.2.2 运输方式宜采用道路运输。具备接轨条件且对外年运输量不低于30万t时,宜采用铁路运输。
8.2.3 临近通航河流或沿海的企业,厂外运输宜采用水路运输或水路与铁路、公路联合运输物料。
8.2.4 厂外运输采用铁路、水路及带式输送机、输送管道、架空索道运输等方式时,应辅以道路运输,并应利用当地的运输能力运输物料。
8.2.5 修建准轨铁路有困难时,厂内运输和厂外运输可采用窄轨铁路或其他运输方式。
8.2.6 地形起伏多变,运输散状、粒径小于350mm且不易冻结的物料时,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
8.2.7 运输方向单一、物料粒度符合管道运输条件时,宜采用管道运输方式。
8.2.8 需要跨越河流、山谷、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段,且运输方向单一时,物料运输宜采用架空索道运输方式。
条文说明
8.2.1 有色金属工业厂外运输方式较多,包括铁路、公路、水路、输送管道、带式输送机及架空索道等。各种运输方式有其适用范围,对地形、地质、气象、物料性质等条件也有不同要求和适应性。故运输方式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当地交通运输条件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方案。
8.2.4 厂外运输的各种运输方式之间需要以道路运输进行联络,作为补充。
8.2.5 原料基地与企业间的运输属于企业的专用定向运输线路。准轨铁路建设投资大,技术条件要求高,窄轨铁路或其他运输方式则建设投资小,技术条件要求相对较低。
8.2.6 带式输送机适用于运输量大、地形条件复杂地区,适宜运送不易冻结的散状物料。矿石经一段破碎后,粒径一般小于350mm,因此规定物料粒径小于350mm。根据技术经济和生产运行可靠性分析,当带式输送机单机长度小于10km时,其经济性和运行可靠性最优;采用宽度为1000mm的带式输送机,其年运输量可以达到360万t~568万t,宽度为800mm的带式输送机,年输量可以达到200万t~360万t。带式输送机爬坡运输时,坡度最大可以达到18°;下坡运输时,考虑到制动、防止跑带事故、物料粒度等要求,其坡度最大可以达到14°。
8.2.7 管道运输分为浆体管道运输和风力管道运输。浆体管道主要以水、石油、二氧化碳、乙醇等液体为输送介质进行物料运输,风力管道主要以压缩空气为输送介质进行物料运输。管道运输可以适应较复杂的地形,具有管道线路布置灵活、占地少、建设投资省和建设工期短等优点,适用于运输方向单一、运送介质为液体、粉状和细粒状物料。浆体管道运输中的水力管(槽)用于运输不溶于水的粉、粒、块状物料,包括砂矿、精矿、尾矿、赤泥、灰渣等。风力管道用于运输不可以与水等液体接触的粉状物料或细粒状物料,包括氧化铝、碱粉、焦粒等。
8.2.8 对于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当运输方向单一时,可以采用架空索道,它能跨越河流、山谷等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形起伏大或软弱、崩塌、滑坡等地质不良地段,又能适应较陡的山坡。矿山使用架空索道运输散状物料较为广泛。
8.2.4 厂外运输的各种运输方式之间需要以道路运输进行联络,作为补充。
8.2.5 原料基地与企业间的运输属于企业的专用定向运输线路。准轨铁路建设投资大,技术条件要求高,窄轨铁路或其他运输方式则建设投资小,技术条件要求相对较低。
8.2.6 带式输送机适用于运输量大、地形条件复杂地区,适宜运送不易冻结的散状物料。矿石经一段破碎后,粒径一般小于350mm,因此规定物料粒径小于350mm。根据技术经济和生产运行可靠性分析,当带式输送机单机长度小于10km时,其经济性和运行可靠性最优;采用宽度为1000mm的带式输送机,其年运输量可以达到360万t~568万t,宽度为800mm的带式输送机,年输量可以达到200万t~360万t。带式输送机爬坡运输时,坡度最大可以达到18°;下坡运输时,考虑到制动、防止跑带事故、物料粒度等要求,其坡度最大可以达到14°。
8.2.7 管道运输分为浆体管道运输和风力管道运输。浆体管道主要以水、石油、二氧化碳、乙醇等液体为输送介质进行物料运输,风力管道主要以压缩空气为输送介质进行物料运输。管道运输可以适应较复杂的地形,具有管道线路布置灵活、占地少、建设投资省和建设工期短等优点,适用于运输方向单一、运送介质为液体、粉状和细粒状物料。浆体管道运输中的水力管(槽)用于运输不溶于水的粉、粒、块状物料,包括砂矿、精矿、尾矿、赤泥、灰渣等。风力管道用于运输不可以与水等液体接触的粉状物料或细粒状物料,包括氧化铝、碱粉、焦粒等。
8.2.8 对于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当运输方向单一时,可以采用架空索道,它能跨越河流、山谷等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形起伏大或软弱、崩塌、滑坡等地质不良地段,又能适应较陡的山坡。矿山使用架空索道运输散状物料较为广泛。
8.3 铁路运输
8.3.1 企业准轨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输量、物流和车流的方向、总体规划、地形条件及当地运输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企业接轨点不宜超过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企业准轨铁路不宜与路网铁路区间正线接轨,若需在区间接轨时,应经铁路部门的同意,并应在接轨点开设车站或设置线路所;
2 应利用既有路网铁路或规划车站,并应满足铁路、企业及协作企业的运营要求;
3 应临近企业布置,应符合企业站布置需要,并应满足企业近期生产和远期发展的要求;
4 企业准轨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的有关规定。
8.3.2 准轨铁路企业站与路网铁路接轨站的设置应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运输能力,并应根据企业的运输量、作业要求、管理方式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3.3 企业准轨铁路运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
8.3.4 准轨铁路企业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根据作业需要设置交接场、调车场、转运站或装卸站等;
2 企业站与接轨站宜采用横列式布置;
3 企业站宜临近冶炼厂、加工厂和矿山布置;多个企业联合设置的企业站,应临近运输量大、调车作业多的企业布置,并应为企业远期发展预留用地;
4 企业宜由路网机车取送车辆,并可根据需要设置货场。
8.3.5 地下开采矿山主井临近副井布置且地面采用窄轨铁路运输时,铁路线路应连接主井和副井,并应根据铁路线路的布置确定主井和副井的井口标高;与平硐连通的地面窄轨铁路线路及站场应满足坑内最长列车运行及调车要求。
8.3.6 厂内准轨铁路线路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运输与道路运输的物流、人流不宜交叉和相互干扰;
2 企业站设置在厂内时,铁路线路应满足列车到发、调车、机车走行、物料装卸等作业要求;
3 有多台机车作业时,应满足机车分区作业的要求;
4 对引入厂房、仓库、货场的线路,应成组合并布置;
5 厂房、仓库、货场内的线路长度,应满足物料集中到达和快速装卸的要求。
8.3.7 生产自备硫酸等腐蚀性液态物料罐车时,应设置专用装卸作业线,并应设置专门用于洗涤的洗罐作业线、洗涤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硫酸等腐蚀性液态物料的装卸作业线、洗罐作业线应采用防腐道床。
8.3.8 可燃及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线应设在平直线上,装卸作业线设计为尽头式平直线时,货位末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
8.3.9 可燃及易燃液体仓库应单独设置装卸作业线,仓库应临近装卸作业线的终端布置;装卸作业线为2股时,装卸作业线间距不应小于5.6m;装卸作业线为1股时,应按液体种类分段布置作业区,相邻两个作业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为20m。
8.3.10 氧化铝、精矿、石油焦、沥青焦、碱粉、煤等散状物料的装卸作业线,宜铺设整体道床。
8.3.11 热渣、液体物料的装卸作业线宜设在平直线上,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1‰的坡道上,并不宜与其他线路交叉布置;装卸作业线不宜少于2股,装卸作业线端部应连通,折返段有效长度应与机车调车的有效长度一致。
8.3.12 轨道衡线应为专用的贯通线,道床宜采用整体道床;静态电子轨道衡两端的平直线长度不应小于50m,轨道衡两侧的加强轨道长度不应小于25m;动态电子轨道衡两端的平直线长度应根据轨道衡的技术要求确定;在散状物料装卸作业线货位出口处,宜设置车辆超偏载检测装置。
8.3.13 机车库和机车整备设施宜临近主要作业场所布置,机车入库线不应与铁路正线连接;寒冷地区的机车库大门不应朝向冬季盛行风向的方向。
8.3.14 准轨铁路企业站与接轨站之间应设置联络直通电话,电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企业运输部门设置企业电话总站下的电话总机;
2 运输部门调度室与企业站、接轨站及企业总调度室之间应设置直通电话;
3 有人看守道口房与运输部门调度室之间,应设置直通电话。
8.3.15 厂内铁路道岔宜设置电动道岔,车挡应设置表示器,车挡后15m以内不得布置建(构)筑物或设备。
8.3.16 车站站房应布置在无视线遮挡的铁路站场中部到发线一侧,尽端式的车站宜布置在列车进站一端。
8.3.17 道岔集中联锁的车站应设置道岔清扫工作间。
8.3.18 厂外铁路线路与公路、城市道路交叉时,交叉形式和铁路道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外铁路线路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交叉时,应采用立体交叉形式;厂外铁路线路与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交叉时,宜采用平面交叉形式,并宜设置平交道口;
2 厂外铁路线路平交道口应采用有人看守道口,厂内铁路线路平交道口宜采用无人看守道口;铁路道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50090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
8.3.19 信号楼应布置在铁路站场中部或站场调车作业繁忙的道岔区一侧,分区作业的信号楼宜临近作业区中心无视线遮挡处布置,信号楼可与站房合并建筑,列车检修所可单独布置在站房或车场的一侧。
8.3.20 企业自备铁路机车和车辆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准轨铁路运输设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运输不均衡系数应按表8.3.20-1选用。
表8.3.20-1 铁路运输不均衡系数

2 企业外部铁路运输的年工作日宜为365d,机车日工作时间宜为21h。矿山内部铁路运输应根据矿山生产制度确定。
3 机车的备用数量应符合表8.3.20-2的规定。
表8.3.20-2 机车的备用数量(台)

注:当企业运行机车为1台时,宜租用1台机车作为备用机车,也可与邻近企业协作共用1台备用机车;若有困难时,可设置1台备用机车。
4 自备车辆的数量应根据车列编组需要成组备车,车辆备用率应为10%~15%。
8.3.21 矿山地面窄轨铁路的设计要求不应低于平硐内窄轨铁路的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8.3.1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制定。
8.3.2 本条规定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企业站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运输能力,是为了节省建设投资,节约用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8.3.4 本条对准轨铁路企业站的布置做出了规定。
1 企业的铁路站场按作业要求分为交接场、调车场、转运站或装卸站,作业较多时则设置企业站。自建企业站建设投资较高,当企业站布置在工业园区时,可以与其他企业协作共建。企业距路网铁路较远时,也可以在接轨站附近设置转运站或转运货场。
2 横列式布置的企业站具有车场集中、布置紧凑、节约用地、联系方便、便于进行联合调度和调车作业灵活,有利于加速车辆周转,减少车站劳动定员,车站站坪短,便于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相结合,分期建设条件好等优点,缺点是改编列车走行里程长,在站场两端咽喉区互相干扰。纵列式布置与横列式布置相比,具有作业流程顺畅、改编列车不需要折角调车、作业能力大、时间短的优点,缺点主要是车站站坪长度长,车站占地大,反向改编列车走行里程长,往往因地形限制难以满足纵列式布置所需站坪长度要求,所以企业站一般采用横列式布置,并采取自编列车从编组场直接发车,减少改编列车的调车作业,弥补横列式布置的不足。
3、4 企业准轨铁路车站的设计除满足企业近期及远期运输量的需要外,车站和线路的配置还需与企业生产的发展和扩建相适应,并适当预留车站扩建和线路延长的远期发展用地。一般中、小型企业尽量由路网机车调车作业或直接取送车辆,企业内部只设装卸线办理物料装卸作业。
8.3.5 地下开采矿山的主井与副井若通过铁路联通,则便于机车、车辆统一调度。平硐内铁路与地上铁路技术条件一致时,可以方便列车直接到达和调车作业。
8.3.6 铁路运输的优点是运输量大、运距远、运价低,缺点是车列长、调车多,需处理好铁路与建(构)筑物、道路的衔接关系。从路网铁路运输大宗物料(原材料、燃料和成品)的线路沿厂区场地边缘布置,可以减少各种干扰,对生产工艺、行车安全、运输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利。
1 厂区总平面设计时,要统一考虑铁路线路的布置。实践证明,铁路物流与道路物流及人流的出入方向分别布置在不同的位置上,是解决物流、人流交叉、相互干扰以及减少运输滞阻、安全事故等发生的正确途径。
2、3 厂内铁路线路布置要做到方便、简捷,满足运输作业要求,便于与厂外铁路线路或交接站联合作业。对于有多台机车同时作业时,需考虑机车分区作业的可能,以缩短机车的运行距离,并为机车的安全作业创造条件。
4、5 引入厂房、仓库、货场的铁路线路,若在同一联络线上连接,则能缩短线路长度,同时也缩短机车的运行距离,一般在总平面布置中多采用成组布置方式。若铁路线路长度小于到达列车车辆停靠进行装卸作业的长度,将会造成重复调车作业,对列车运行、运输管理都不利。虽然铁路线路长度能满足到达列车车辆的停放要求,但仓库储存库容量不足,也会造成在仓库外卸车,增加物料的倒运次数,故同时要求铁路卸货线路长度能适应物料集中到达和快卸的要求。
8.3.8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制定。
8.3.9 本条根据企业的实践经验制定。
8.3.10 氧化铝等散状物料在装卸过程中都会发生部分洒落,铺设整体道床是为了便于清扫回收。
8.3.11 运输热渣和液体物料的车辆一般在高温下运行,要求车辆运行平稳,运输过程顺畅,中途不能停顿,因此要求装卸作业线端部需连通。
8.3.12 轨道衡线是为车辆称量而设置的,不考虑装卸、调车等与计量无关的作业。电子轨道衡称量作业时,车辆不必停车对位,只需以3km/h~7km/h的速度采用推或拉的方式进入轨道衡线即可。所以要求电子轨道衡两端的线路为平直线,一般线路长80m可以减少车辆晃动,使车辆在进入轨道衡之前、之后及停在轨道衡上时,均能保持严格的水平状态,保证称量精度,不会损坏设备。在此段范围内,线路上不能有任何其他铁路线路设备或设置道岔,以免影响称量作业。散状物料装车时,易出现超载、偏载等情况,因此,需要在装卸作业线出口处设置超偏载检测装置。
8.3.13 机车库和机车整备设施为几个作业场所共用时,布置在主要作业场所附近,便于机车行驶、调度和机车整备作业。机车库大门面积大,门扇开启较频繁,在寒冷地区,因为冬季气温低、风大,为满足保暖要求,机车库的大门不能朝向冬季盛行风向的方向。
8.3.14 在企业运输部门设置联络直通电话,可以方便列车调度和运输协调,保证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
8.3.15 设置电动道岔可以实现信号联锁,保证铁路运输作业安全。设置车挡表示器,可以便于司机和调车人员瞭望操作。
8.3.16 厂内车站形式有贯通式和尽端式。为方便车站值班人员处理接发列车业务和调度工作,站房位置需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以便值班人员接发列车。
8.3.17 道岔集中联锁的车站,道岔转辙装置需维持正常运转,轨道电路也需维持正常状态。因此,设置工作间,可以方便道岔清扫人员休息。
8.3.18 本条对厂外铁路线路与各级公路和城市道路交叉形式以及平交道口的设计做出规定。交叉口设计原则是要保证行车安全、防止相互干扰和交通畅通。
8.3.19 当车站道岔较多且作业繁忙时,信号楼布置在铁路站场中部或车站调车作业繁忙的道岔区一侧,便于信号管理人员观察机车运行情况,同时还有利于缩短信号楼引出电缆的长度。
8.3.20 铁路运输不均衡系数根据多年的实际经验制定。
8.3.21 矿山地面窄轨铁路比平硐内具备更有利的建设条件,其设计标准不低于地下窄轨铁路设计标准。
8.3.2 本条规定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企业站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运输能力,是为了节省建设投资,节约用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8.3.4 本条对准轨铁路企业站的布置做出了规定。
1 企业的铁路站场按作业要求分为交接场、调车场、转运站或装卸站,作业较多时则设置企业站。自建企业站建设投资较高,当企业站布置在工业园区时,可以与其他企业协作共建。企业距路网铁路较远时,也可以在接轨站附近设置转运站或转运货场。
2 横列式布置的企业站具有车场集中、布置紧凑、节约用地、联系方便、便于进行联合调度和调车作业灵活,有利于加速车辆周转,减少车站劳动定员,车站站坪短,便于近期建设和远期建设相结合,分期建设条件好等优点,缺点是改编列车走行里程长,在站场两端咽喉区互相干扰。纵列式布置与横列式布置相比,具有作业流程顺畅、改编列车不需要折角调车、作业能力大、时间短的优点,缺点主要是车站站坪长度长,车站占地大,反向改编列车走行里程长,往往因地形限制难以满足纵列式布置所需站坪长度要求,所以企业站一般采用横列式布置,并采取自编列车从编组场直接发车,减少改编列车的调车作业,弥补横列式布置的不足。
3、4 企业准轨铁路车站的设计除满足企业近期及远期运输量的需要外,车站和线路的配置还需与企业生产的发展和扩建相适应,并适当预留车站扩建和线路延长的远期发展用地。一般中、小型企业尽量由路网机车调车作业或直接取送车辆,企业内部只设装卸线办理物料装卸作业。
8.3.5 地下开采矿山的主井与副井若通过铁路联通,则便于机车、车辆统一调度。平硐内铁路与地上铁路技术条件一致时,可以方便列车直接到达和调车作业。
8.3.6 铁路运输的优点是运输量大、运距远、运价低,缺点是车列长、调车多,需处理好铁路与建(构)筑物、道路的衔接关系。从路网铁路运输大宗物料(原材料、燃料和成品)的线路沿厂区场地边缘布置,可以减少各种干扰,对生产工艺、行车安全、运输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利。
1 厂区总平面设计时,要统一考虑铁路线路的布置。实践证明,铁路物流与道路物流及人流的出入方向分别布置在不同的位置上,是解决物流、人流交叉、相互干扰以及减少运输滞阻、安全事故等发生的正确途径。
2、3 厂内铁路线路布置要做到方便、简捷,满足运输作业要求,便于与厂外铁路线路或交接站联合作业。对于有多台机车同时作业时,需考虑机车分区作业的可能,以缩短机车的运行距离,并为机车的安全作业创造条件。
4、5 引入厂房、仓库、货场的铁路线路,若在同一联络线上连接,则能缩短线路长度,同时也缩短机车的运行距离,一般在总平面布置中多采用成组布置方式。若铁路线路长度小于到达列车车辆停靠进行装卸作业的长度,将会造成重复调车作业,对列车运行、运输管理都不利。虽然铁路线路长度能满足到达列车车辆的停放要求,但仓库储存库容量不足,也会造成在仓库外卸车,增加物料的倒运次数,故同时要求铁路卸货线路长度能适应物料集中到达和快卸的要求。
8.3.8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制定。
8.3.9 本条根据企业的实践经验制定。
8.3.10 氧化铝等散状物料在装卸过程中都会发生部分洒落,铺设整体道床是为了便于清扫回收。
8.3.11 运输热渣和液体物料的车辆一般在高温下运行,要求车辆运行平稳,运输过程顺畅,中途不能停顿,因此要求装卸作业线端部需连通。
8.3.12 轨道衡线是为车辆称量而设置的,不考虑装卸、调车等与计量无关的作业。电子轨道衡称量作业时,车辆不必停车对位,只需以3km/h~7km/h的速度采用推或拉的方式进入轨道衡线即可。所以要求电子轨道衡两端的线路为平直线,一般线路长80m可以减少车辆晃动,使车辆在进入轨道衡之前、之后及停在轨道衡上时,均能保持严格的水平状态,保证称量精度,不会损坏设备。在此段范围内,线路上不能有任何其他铁路线路设备或设置道岔,以免影响称量作业。散状物料装车时,易出现超载、偏载等情况,因此,需要在装卸作业线出口处设置超偏载检测装置。
8.3.13 机车库和机车整备设施为几个作业场所共用时,布置在主要作业场所附近,便于机车行驶、调度和机车整备作业。机车库大门面积大,门扇开启较频繁,在寒冷地区,因为冬季气温低、风大,为满足保暖要求,机车库的大门不能朝向冬季盛行风向的方向。
8.3.14 在企业运输部门设置联络直通电话,可以方便列车调度和运输协调,保证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
8.3.15 设置电动道岔可以实现信号联锁,保证铁路运输作业安全。设置车挡表示器,可以便于司机和调车人员瞭望操作。
8.3.16 厂内车站形式有贯通式和尽端式。为方便车站值班人员处理接发列车业务和调度工作,站房位置需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以便值班人员接发列车。
8.3.17 道岔集中联锁的车站,道岔转辙装置需维持正常运转,轨道电路也需维持正常状态。因此,设置工作间,可以方便道岔清扫人员休息。
8.3.18 本条对厂外铁路线路与各级公路和城市道路交叉形式以及平交道口的设计做出规定。交叉口设计原则是要保证行车安全、防止相互干扰和交通畅通。
8.3.19 当车站道岔较多且作业繁忙时,信号楼布置在铁路站场中部或车站调车作业繁忙的道岔区一侧,便于信号管理人员观察机车运行情况,同时还有利于缩短信号楼引出电缆的长度。
8.3.20 铁路运输不均衡系数根据多年的实际经验制定。
8.3.21 矿山地面窄轨铁路比平硐内具备更有利的建设条件,其设计标准不低于地下窄轨铁路设计标准。
8.4 道路运输
8.4.1 厂外道路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等,并应利用所在地区现有国家公路、城镇及工业园区道路。8.4.2 厂内和厂外道路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的有关规定。
8.4.3 厂内道路运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
8.4.4 厂内和厂外道路运输应有全套的装卸、运输、储存等设施和设备,道路应短捷无迂回,通过能力应满足运营要求。
8.4.5 厂内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根据道路等级、服务功能和环境景观等要求确定。主干路宜采用三幅路形式,次干路宜采用两幅路形式,支路应采用单幅路形式,有景观要求的主干路宜设置中央绿化带;
2 单独设置特种运输车辆道路时,双向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特种车辆宽度的3倍;
3 厂区主干路、次干路宜设置人行道,双侧布置人行道时宽度不宜小于2m,单侧布置人行道时宽度不宜小于3m;
4 厂内道路宜编制路名及设置道路交通标志。
8.4.6 厂内道路线路宜与建筑物的轴线平行或垂直,宜成环形布置,并应满足消防要求。
8.4.7 主干路与运输繁忙的铁路线路、站场、装卸作业线应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8.4.8 生产区至居住区的道路宜满足非机动车通行要求;生产区距居住区步行时间超过30min或地形垂直高差大于100m时,宜采用通勤工具。
8.4.9 运送铝、镁等金属液体车辆通过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4%;困难条件下,纵坡不应大于6%。
8.4.10 运送冶金渣等高温液体车辆通过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条件下,纵坡不应大于4%。
8.4.11 冶炼厂运渣车和矿山运岩土车不应在厂(矿)区的中心地段穿行通过。
8.4.12 汽车衡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衡应临近原料堆场、成品仓库或厂区物料出入口布置,并应布置在载重汽车行驶方向的道路右侧,宜采用无基坑地中衡,有基坑的地中衡应采取基坑排水措施;
2 汽车衡进车端平直线段长度宜为车辆长度的2倍,出车端平直线段长度应为车辆长度的1倍,外接道路的路面内缘半径不应小于12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9m。
8.4.13 洗车设施应独立布置在厂内或厂外非交通要道的位置,并应临近汽车运输出入口,洗车设施宜设置污泥存放设施和冲洗水重复利用设施。
8.4.14 加油站应布置在汽车出入通畅的位置,加油平台周围应设置供汽车等待和回转的场地。
8.4.15 严寒地区的汽车库应单独设置,大型客车库与小型客车库可合并建筑;非严寒地区的汽车库,可根据情况设置停车库或露天停车场;高温地区宜设置停车棚。汽车库和修理间的大门不应朝向冬季盛行风向的方向。
8.4.16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和铁路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4.16的规定。
表8.4.16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和铁路的最小间距(m)

注:1 表中所列最小间距,厂内道路应自路面边缘计算,厂外公路型道路应自路肩边缘计算。
2 对生产工艺有要求的建(构)筑物和管线至道路边缘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工艺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3 行驶频率小于1辆/d的道路,最小间距可根据建(构)筑物的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1.5m。
8.4.17 通往厂房的人流通道应设置人行道,人行道边缘至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小于3.75m时,应设置防护栏杆。
8.4.18 厂区人流或车流集散地应设置广场和停车场,停车场面积宜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无规划设计条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小型客车停车泊位数量可根据白班职工人数的40%~60%确定,也可根据相关城市规划的规定确定,每个停车泊位面积宜按照25m²~30m²确定;
2 厂区货运车辆停车泊位数量可根据需要停放的车辆数量及车辆类型确定,停车泊位面积应按车型计算确定;
3 广场面积可根据集散人流总量,按每人1.00m²~1.25m²确定。
8.4.19 货运车辆车型应根据物料运输量、单件重量和物料外形确定,道路的清扫、养护和维修设备应根据道路的面积和使用要求配备。
8.4.20 生产运输使用的汽车数量应经计算确定,计算参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矿山、冶炼厂和加工厂的物料运输不均衡系数应取1.05~1.15;小型矿山、冶炼厂和加工厂的物料运输不均衡系数应取1.10~1.20;以铁路运输为主时应取上限,以汽车运输为主时应取下限;
2 运输工作制度应与生产工作制度相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物料转运应采用每年365d工作制;工作时间利用系数,一班制应为0.90,两班制应为0.85,三班制应为0.75;
3 矿山用汽车出车率应为0.75~0.85,车辆备用率应采用15%~25%;冶炼厂和加工厂用汽车出车率应为0.85~0.90,车辆备用率应采用10%~15%。
条文说明
8.4.1 企业的厂外道路是城镇道路网和地区道路网的组成部分,需符合城镇或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划。为了节约建设投资,节约用地,充分发挥城镇或所在地区现有道路的运输能力,在规划建设企业厂外道路时,需充分利用现有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并与现有道路的连接距离短,施工工程量小。
8.4.5 本条对厂内道路设计做出了规定。
1 道路横断面分为单幅路形式、两幅路形式和三幅路形式。
2 特种车辆指专门在厂内或矿山行驶的运输热渣、铝液、矿石等的车辆,道路路面宽度按不小于车辆宽度的3倍设计,方能保证车辆错车、会车的安全。
3 厂区主干路路侧设置人行道,可以保障人员安全出行。
4 企业内部道路编制路名,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有利于内部的交通管理。
8.4.6 厂内道路线路布置需与厂区总平面布置同时考虑,道路与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布置,能使线路连接顺畅、短捷。
8.4.7 本条规定根据交通安全管理要求需要制定。运输繁忙的铁路线路指昼间12h列车通过道口封闭时间超过1h的线路。
8.4.8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通勤的交通工具,可以减少职工的通勤时间。
8.4.9 铝液、镁液抬包车行驶时要求平稳,不能倾斜,目前铝液抬包车由敞开式改进为真空式,提高了运输的安全性。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有些电解铝厂运输高温铝液等特种物料车辆通过的道路纵坡为3.5%~4.0%,个别道路纵坡到达8.0%。困难条件指受地形、生产规模及用地面积限制,无法通过展线满足道路纵坡要求的道路。
8.4.10 铜冶炼厂的冶金渣包车因受车辆运输作业视线、爬坡能力的限制,目前道路纵坡均不大于3%,个别道路最大纵坡不大于4%。
8.4.11 运渣或运岩土车在运输途中常有碎粒料洒落,造成地面污染、粉尘飞扬,遇雨又泥浆流淌,因此制定本条规定。
8.4.12 为便于称量载重汽车,地中衡一般布置在厂区物流出入口附近或布置在载重汽车行驶道路的右侧。道路平直线段长度和路面内缘半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制定。为方便安装和维护,地中衡一般采用无基坑形式,困难条件下可以采用有基坑形式,但需设置排水设施,及时将基坑内的积水就近排入污水或雨水管线中。
8.4.13 载重量小于或等于32t的汽车,因车辆自重较轻,操纵方便,一般采用墩台式洗车台洗车;载重量大于32t的汽车,因车辆自重较重,操纵不便,一般采用平地式洗车台(池)。因洗车的污水中含有泥沙、油质等残留污泥,因此,洗车台本身和附近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设置集水沉泥池,定期清除污泥。
8.4.14 汽车一般在出车或入库前加油,所以,加油站最好布置在出车或入库线路附近。为满足多台车辆加油等待需要,加油站附近要设置一定宽度、供汽车等待和回转的场地。
8.4.15 载重汽车库和小型客车库一般分开设置,载重汽车库布置在主要物流出入口附近;小型客车库则布置在厂前区,便于运输调度。物流和人流较大的企业更需分设汽车库,但物料运输量和人流量较少的企业,载重汽车库、大型客车和小型客车库也可以合并建筑,为减少与主要人流和铁路线路交叉,可以布置在厂区便于运输调度的主要出入口附近。
高温地区指通常日最高气温高于32℃且持续3d以上。
8.4.16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制定。道路与装卸站台的距离,取决于车辆停靠在站台边时,道路的宽度和长度要求,以及车辆停靠在站台前装卸物料时,不能影响道路上正常行驶车辆的通行。
8.4.17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
8.4.18 厂区主要出入口、办公楼、科研中心、俱乐部、食堂和浴室等建筑物的进出口,经常有大量人流或车流通过,设置一定面积的广场和停车场,是人流、车流安全疏散的需要。
8.4.19 本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企业车辆管理和维修。
8.4.20 本条主要计算参数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和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供运部历年的运输指标统计资料,以及多年来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实践所提供的指标制定。
8.4.5 本条对厂内道路设计做出了规定。
1 道路横断面分为单幅路形式、两幅路形式和三幅路形式。
2 特种车辆指专门在厂内或矿山行驶的运输热渣、铝液、矿石等的车辆,道路路面宽度按不小于车辆宽度的3倍设计,方能保证车辆错车、会车的安全。
3 厂区主干路路侧设置人行道,可以保障人员安全出行。
4 企业内部道路编制路名,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有利于内部的交通管理。
8.4.6 厂内道路线路布置需与厂区总平面布置同时考虑,道路与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布置,能使线路连接顺畅、短捷。
8.4.7 本条规定根据交通安全管理要求需要制定。运输繁忙的铁路线路指昼间12h列车通过道口封闭时间超过1h的线路。
8.4.8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通勤的交通工具,可以减少职工的通勤时间。
8.4.9 铝液、镁液抬包车行驶时要求平稳,不能倾斜,目前铝液抬包车由敞开式改进为真空式,提高了运输的安全性。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有些电解铝厂运输高温铝液等特种物料车辆通过的道路纵坡为3.5%~4.0%,个别道路纵坡到达8.0%。困难条件指受地形、生产规模及用地面积限制,无法通过展线满足道路纵坡要求的道路。
8.4.10 铜冶炼厂的冶金渣包车因受车辆运输作业视线、爬坡能力的限制,目前道路纵坡均不大于3%,个别道路最大纵坡不大于4%。
8.4.11 运渣或运岩土车在运输途中常有碎粒料洒落,造成地面污染、粉尘飞扬,遇雨又泥浆流淌,因此制定本条规定。
8.4.12 为便于称量载重汽车,地中衡一般布置在厂区物流出入口附近或布置在载重汽车行驶道路的右侧。道路平直线段长度和路面内缘半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制定。为方便安装和维护,地中衡一般采用无基坑形式,困难条件下可以采用有基坑形式,但需设置排水设施,及时将基坑内的积水就近排入污水或雨水管线中。
8.4.13 载重量小于或等于32t的汽车,因车辆自重较轻,操纵方便,一般采用墩台式洗车台洗车;载重量大于32t的汽车,因车辆自重较重,操纵不便,一般采用平地式洗车台(池)。因洗车的污水中含有泥沙、油质等残留污泥,因此,洗车台本身和附近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设置集水沉泥池,定期清除污泥。
8.4.14 汽车一般在出车或入库前加油,所以,加油站最好布置在出车或入库线路附近。为满足多台车辆加油等待需要,加油站附近要设置一定宽度、供汽车等待和回转的场地。
8.4.15 载重汽车库和小型客车库一般分开设置,载重汽车库布置在主要物流出入口附近;小型客车库则布置在厂前区,便于运输调度。物流和人流较大的企业更需分设汽车库,但物料运输量和人流量较少的企业,载重汽车库、大型客车和小型客车库也可以合并建筑,为减少与主要人流和铁路线路交叉,可以布置在厂区便于运输调度的主要出入口附近。
高温地区指通常日最高气温高于32℃且持续3d以上。
8.4.16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制定。道路与装卸站台的距离,取决于车辆停靠在站台边时,道路的宽度和长度要求,以及车辆停靠在站台前装卸物料时,不能影响道路上正常行驶车辆的通行。
8.4.17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
8.4.18 厂区主要出入口、办公楼、科研中心、俱乐部、食堂和浴室等建筑物的进出口,经常有大量人流或车流通过,设置一定面积的广场和停车场,是人流、车流安全疏散的需要。
8.4.19 本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企业车辆管理和维修。
8.4.20 本条主要计算参数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和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供运部历年的运输指标统计资料,以及多年来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实践所提供的指标制定。
8.5 水路运输
8.5.1 码头的选址及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的有关规定。8.5.2 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总体规划、当地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码头生产工艺要求,以及自然条件确定,应对水域和陆域各项运输设施进行布置和整体规划。
8.5.3 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利用岸线资源,并应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具备条件时,应结合码头建设工程的需要填海造地。
8.5.4 码头的水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码头前沿高程应根据泊位性质、设计船型、装卸工艺、水文、气象条件、防汛要求确定,并应与码头的防洪标准一致,在设计高水位时,码头作业应正常;
2 码头前沿的设计水深,在设计低水位时,设计船型在满载情况下应能进出港和锚泊码头;
3 码头水域的平面尺寸应满足设计船型装卸作业、进出港和锚泊等的要求。
8.5.5 码头的陆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储运等主要生产设施和建筑物应布置在陆域前方生产区,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和生活设施宜布置在陆域后方辅助区;
2 物料运输线路应短捷,船舶的物料装卸采用无轨车辆直接转运时,进出码头平台的通道不宜少于2条,且场地道路宜采用环形布置;
3 陆域场地的设计标高应根据码头前沿高程确定,并宜与场地防洪标准一致;陆域场地的设计标高低于洪水位标高时,应采取防洪、防涝措施;陆域场地排水坡度宜为0.5%~1.0%。
条文说明
8.5.2 总体规划和当地水路运输发展规划是企业码头总平面布置的主要依据,符合码头生产工艺要求是码头总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在总平面布置时,需要根据水路运输的特点,充分考虑港区的水域和陆域条件,其中水域条件包括下列各种自然条件:
(1)影响船舶航行和物料装卸作业的气象条件;
(2)影响船舶抛锚的水底情况;
(3)影响筑港工程的水文自然条件;
(4)影响船舶航行和筑港施工时的水位变化情况。
8.5.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我国地少人多,节约用地是我国基本国策,码头的总平面布置也要贯彻这一方针政策。企业的散状物料码头、石化油气物料码头等,在装卸和生产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油气泄漏等会污染环境,防止污染是关系到人民健康的大事,故设计时除在工艺上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外,在码头总平面布置设计中,也要减少和降低码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8.5.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对码头的水域布置做出规定。
1 码头前沿高程(斜坡码头、浮码头等为坡顶面高程)的确定,影响工程的建设投资和生产运营费用,装卸作业起吊行程长或斜坡转运距离远,将影响生产效率;码头前沿高程过低,洪水期间可能导致码头被淹没,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要。此外,码头前沿与后方场地内的装卸和储运作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故码头前沿高程需要根据前、后方场地标高确定。
2 港口水域的设计低水位要与所在航道的设计低水位相适应,一般采用多年历时保证率90%~98%的水位,水库港的设计低水位采用水库的设计死水位。进港航道和码头前水域的设计水深,需保证标准船型的安全通行,进出港、锚泊和装卸作业的顺利进行。码头前沿水深要大于设计标准船型的满载吃水(考虑远期船型)水深与船舶龙骨下的最小富裕水深(一般为0.3m~0.7m)之和,淤积性河道要大于附近航道的保证水深。
8.5.5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对码头的陆域布置做出规定。
1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是码头的生产、生活设施布置原则。主要生产设施与船舶装卸作业紧密联系,为使各项作业有机配合,缩短物料运输距离,主要生产设施需临近码头布置;辅助设施、行政和生活设施与生产工艺联系不甚密切,可以在方便服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进行布置,以节省用地和建设投资。
2 物料从码头至仓库、堆场,以及仓库、堆场至用户(厂房)之间的往返运输是码头生产的重要环节,运输组织要尽可能使物料运输顺畅、路径短捷,节省建设投资,降低运输成本。当物料转运采用无轨车辆时,为使空车、载重汽车分流,故进出码头平台的通道不少于2条,相应库区道路采用环形布置,可以防止车辆交叉干扰和堵塞。
3 陆域场地与码头前沿高程相适应,可以使码头水域和陆域的生产作业相互协调,当采用铁路或道路运输方式转运物料时,若两者标高相差过大,则铁路、道路的纵坡将增大,不利于物料运输。根据实践经验,场地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可以使陆域场地的雨水顺利排出而不会冲刷地表,排水坡度的取值根据土壤性质而定,渗水性强的土壤坡度可以取下限,其他土壤坡度取上限。
(1)影响船舶航行和物料装卸作业的气象条件;
(2)影响船舶抛锚的水底情况;
(3)影响筑港工程的水文自然条件;
(4)影响船舶航行和筑港施工时的水位变化情况。
8.5.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我国地少人多,节约用地是我国基本国策,码头的总平面布置也要贯彻这一方针政策。企业的散状物料码头、石化油气物料码头等,在装卸和生产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油气泄漏等会污染环境,防止污染是关系到人民健康的大事,故设计时除在工艺上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外,在码头总平面布置设计中,也要减少和降低码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8.5.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对码头的水域布置做出规定。
1 码头前沿高程(斜坡码头、浮码头等为坡顶面高程)的确定,影响工程的建设投资和生产运营费用,装卸作业起吊行程长或斜坡转运距离远,将影响生产效率;码头前沿高程过低,洪水期间可能导致码头被淹没,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要。此外,码头前沿与后方场地内的装卸和储运作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故码头前沿高程需要根据前、后方场地标高确定。
2 港口水域的设计低水位要与所在航道的设计低水位相适应,一般采用多年历时保证率90%~98%的水位,水库港的设计低水位采用水库的设计死水位。进港航道和码头前水域的设计水深,需保证标准船型的安全通行,进出港、锚泊和装卸作业的顺利进行。码头前沿水深要大于设计标准船型的满载吃水(考虑远期船型)水深与船舶龙骨下的最小富裕水深(一般为0.3m~0.7m)之和,淤积性河道要大于附近航道的保证水深。
8.5.5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对码头的陆域布置做出规定。
1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是码头的生产、生活设施布置原则。主要生产设施与船舶装卸作业紧密联系,为使各项作业有机配合,缩短物料运输距离,主要生产设施需临近码头布置;辅助设施、行政和生活设施与生产工艺联系不甚密切,可以在方便服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进行布置,以节省用地和建设投资。
2 物料从码头至仓库、堆场,以及仓库、堆场至用户(厂房)之间的往返运输是码头生产的重要环节,运输组织要尽可能使物料运输顺畅、路径短捷,节省建设投资,降低运输成本。当物料转运采用无轨车辆时,为使空车、载重汽车分流,故进出码头平台的通道不少于2条,相应库区道路采用环形布置,可以防止车辆交叉干扰和堵塞。
3 陆域场地与码头前沿高程相适应,可以使码头水域和陆域的生产作业相互协调,当采用铁路或道路运输方式转运物料时,若两者标高相差过大,则铁路、道路的纵坡将增大,不利于物料运输。根据实践经验,场地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可以使陆域场地的雨水顺利排出而不会冲刷地表,排水坡度的取值根据土壤性质而定,渗水性强的土壤坡度可以取下限,其他土壤坡度取上限。
8.6 其他运输
8.6.1 矿山原矿及废石宜选择带式输送机、输送管道、架空索道运输,带式输送机、输送管道、架空索道等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原矿及废石应利用自然地形高差进行运输,线路应短捷,并应减少中间转角;
2 带式输送机的沿线宜设置维修及巡检通道;
3 厂内布置的带式输送机和输送管道宜沿道路或平行于建(构)筑物轴线布置;架空布置时,不应遮挡建筑物自然采光及影响建筑物通风;沿地面布置时,不应影响交通。
8.6.2 输送管道的起点泵站、中间加压站、加热站及终点接收站,应设置供维修及巡检的道路。
8.6.3 带式输送机、输送管道跨越铁路、道路时,宜采用正交布置;若采用斜交布置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限界 第2部分:建筑限界》GB146.2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8.6.4 架空索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索道线路不应跨越居住区,也不宜跨越厂区、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货运索道跨越居住区、厂区、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时,应设置保护设施;
2 宜减小索道线路与盛行风向之间的夹角;
3 架空索道线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标准》GB5012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6.1 本条对矿山原矿及废石的运输方式做出规定。带式输送机、输送管道、架空索道运输线路布置较铁路和道路运输灵活性大,更容易充分利用地形,可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若增加中间转角,需同步设置转角站,不仅会增加建设投资和生产运营费,还增加了运输环节。
8.6.2 本条规定可以满足工作人员对设备维修和巡检的交通运输需要,同时也满足消防要求。
8.6.3 带式输送机、输送管道跨越铁路、道路时,彼此间会产生相互影响,交叉角越小,影响越大。为了减少影响,有时需要设置保护设施,并且交叉角越小,设置保护设施的范围就越大,建设投资也越大,因此,二者采用正交布置为首选。当跨越准轨铁路时,应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限界 第2部分: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执行;跨越道路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执行。
8.6.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标准》GB50127制定。
8.6.2 本条规定可以满足工作人员对设备维修和巡检的交通运输需要,同时也满足消防要求。
8.6.3 带式输送机、输送管道跨越铁路、道路时,彼此间会产生相互影响,交叉角越小,影响越大。为了减少影响,有时需要设置保护设施,并且交叉角越小,设置保护设施的范围就越大,建设投资也越大,因此,二者采用正交布置为首选。当跨越准轨铁路时,应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限界 第2部分: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执行;跨越道路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执行。
8.6.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标准》GB50127制定。
8.7 装卸设施
8.7.1 装卸作业宜采用机械化作业方式,应根据装卸物料特性、装卸机械的生产率选择装卸机具。8.7.2 物料装卸应减少装卸作业环节,并应根据装卸作业连续性要求布置物料装卸点。
8.7.3 装卸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物料的特性及装卸要求;
2 不应造成物料破损或散失;
3 同类装卸设备不宜超过3种。
条文说明
8.7.1 在有色金属矿山的运输中,矿石和精矿的装卸量最大,约占矿山装卸量的80%~90%;在有色金属冶炼厂的运输中,厂房之间的原料、半成品(包括渣)及其他辅助材料的装卸量最大,约占企业装卸量的70%~80%。因此,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机械化作业水平,需要根据物料特性选择装卸机具。
8.7.2 根据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运输和装卸物料的特性、物料运输量、总图布置、储存和运输方式、运输组织、场地地形及装卸机械的生产率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布置物料装卸点,并减少装卸作业环节,减少物料二次倒运。
8.7.3 本条对装卸设备的选型做出了规定。
1 装卸设备要满足物料的运输要求,选用定型产品和效率高、使用可靠的标准设备。
2 装卸设备在作业过程中均要保证物料的完整,减少装卸作业对物料的损耗。
3 为便于设备管理和维修,用于同类物料装卸的设备类型与规格不能过多。
8.7.2 根据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运输和装卸物料的特性、物料运输量、总图布置、储存和运输方式、运输组织、场地地形及装卸机械的生产率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布置物料装卸点,并减少装卸作业环节,减少物料二次倒运。
8.7.3 本条对装卸设备的选型做出了规定。
1 装卸设备要满足物料的运输要求,选用定型产品和效率高、使用可靠的标准设备。
2 装卸设备在作业过程中均要保证物料的完整,减少装卸作业对物料的损耗。
3 为便于设备管理和维修,用于同类物料装卸的设备类型与规格不能过多。
9 废物堆场
9.1 一般规定
9.2 矿山排土场
9.3 排渣场及赤泥堆场
9.1 一般规定
9.1.1 废物堆场的容量应根据生产规模、废物性质、综合利用等要求确定,废物堆场的总容量应计入废物的松散系数、沉降系数和堆场容积的利用率。9.1.2 企业排弃的废物应根据当地条件综合利用,并应减少废物储存、处置场地的用地面积;腐殖土不应作为废物排弃;腐殖土和可供综合利用的废物应根据要求分别排放、分别堆存,并应具备回收利用的装运条件。
9.1.3 废物堆场经雨水浸蚀、淋滤产生的酸性水或含有有害物质的污水,应集中拦蓄回收利用或处理后达标排放;废物堆场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9.1.4 夜间进行作业的废物堆场应配备照明设施,照明灯塔与安全车挡的距离宜为15m~25m。
9.1.5 废物堆场宜利用山岗、林地等有利地形作为卫生防护带;无地形利用时应根据安全、卫生、防灾、环境保护等要求,在废物堆场与居住区之间建设防护林地。
9.1.6 废物堆场排弃废物的运输、转排以及运输线路移设、救援、环境保护措施等,宜一并设计。
9.1.7 废物堆场的复垦与废物排弃应一并设计,应在废物排弃的全过程中实施复垦作业。
条文说明
9.1.1 因为有色金属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品种较多,综合利用要求各有不同,所以对废物堆场容积计算仅提出需考虑的要求。
9.1.2 废物堆存要为今后的回收利用创造条件。腐殖土是一种很好的资源,可以作为绿化或复耕的覆土,也需要加以保护利用。
9.1.3 在矿山剥离的岩土和冶炼渣中,多数含硫量较高,经雨水浸蚀、淋漓和长期风化后,会产生酸度较高的酸性水,若这类酸性水从废物堆场流出,将严重污染周围的农田和水源,危害极大。为了减少酸性水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不少矿山和冶炼厂设置了集中污水处理站,有的使用石灰或烧碱对酸性水进行中和,使酸碱度达到6以上再排入水系;有的将酸性水送回选矿厂再利用,变害为利。很多矿山的排土场在排弃过程中或停止排弃后,细颗粒砂土随风扬散,污染环境,对生产和附近居民生活影响很大,需采取降尘措施。
9.1.5 废物堆场利用边缘凸起山岗、林地等有利地形、地貌作为卫生防护带,或按卫生、安全、防灾、环境保护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减少排弃废物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
9.1.6 排弃废物的运输和排放方式、运输设备的选择等,在设计时要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例如,某铁矿对排弃废石采用准轨铁路及公路汽车等运输方式和相应的转排设备,但因当地多雨,地形陡峻,废石中的砂土和风化土占60%以上,每逢雨季和雨季后,都会发生大面积垮塌或深层滑坡;后改用轮式装载机配合准轨铁路进行转排,获得了较好的效果。
9.1.7 废物堆场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需要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等。
9.1.2 废物堆存要为今后的回收利用创造条件。腐殖土是一种很好的资源,可以作为绿化或复耕的覆土,也需要加以保护利用。
9.1.3 在矿山剥离的岩土和冶炼渣中,多数含硫量较高,经雨水浸蚀、淋漓和长期风化后,会产生酸度较高的酸性水,若这类酸性水从废物堆场流出,将严重污染周围的农田和水源,危害极大。为了减少酸性水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不少矿山和冶炼厂设置了集中污水处理站,有的使用石灰或烧碱对酸性水进行中和,使酸碱度达到6以上再排入水系;有的将酸性水送回选矿厂再利用,变害为利。很多矿山的排土场在排弃过程中或停止排弃后,细颗粒砂土随风扬散,污染环境,对生产和附近居民生活影响很大,需采取降尘措施。
9.1.5 废物堆场利用边缘凸起山岗、林地等有利地形、地貌作为卫生防护带,或按卫生、安全、防灾、环境保护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减少排弃废物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
9.1.6 排弃废物的运输和排放方式、运输设备的选择等,在设计时要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例如,某铁矿对排弃废石采用准轨铁路及公路汽车等运输方式和相应的转排设备,但因当地多雨,地形陡峻,废石中的砂土和风化土占60%以上,每逢雨季和雨季后,都会发生大面积垮塌或深层滑坡;后改用轮式装载机配合准轨铁路进行转排,获得了较好的效果。
9.1.7 废物堆场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需要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等。
9.2 矿山排土场
9.2.1 排土场设计应与矿山总体规划一致,应利用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并应使排土场作业安全,排土运输顺畅、短捷。9.2.2 矿山开采中排弃的废石和剥离的腐殖土,应分类、集中堆存,近期不能利用且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低品位矿石,应分类堆存。
9.2.3 排土场设计应进行专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9.2.4 排土场设计应进行整体稳定性分析和评价。
9.2.5 排土场设计应设置防洪排水设施。
9.2.6 排土场设计应符合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
9.2.7 排土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1 露天开采的矿山,开采中排弃岩土的运输量较大,运输费用高,需充分利用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缩短运输距离,同时尽可能采取载重汽车下坡运输,降低运输成本,做到排土场作业安全、顺畅。
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规定,对暂不利用的低品位矿石、建筑材料应单独堆存。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或表土包括有价值的矿物或低品位矿石、副产矿石和可以作建筑材料或复垦用的剥离表土。对于这些暂不能利用的资源,需要分类堆存,便于进行二次回收,以备今后矿山修建道路和工业场地、复垦时加以利用。
9.2.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是排土场稳定性分析的基础数据和必要依据。
9.2.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规定,排土场需进行稳定性分析,进而评估排土场是否安全可靠,也可以依据分析结果修正排土场的设计参数,保证排土场设计的安全可靠。排土场在运行期间,要进行稳定性监测,并定期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排土场关闭时,同样要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对于存在严重不良地质现象的排土场地基,需进行专题论证,多方案比较,以确定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地基处理方案。
9.2.5 水是引起排土场滑坡、垮塌及泥石流等灾害的重要因素之一,设置完善的防洪排水设施是保证排土场安全和防止水土流失的重要措施,地表水的拦截一般采用外围的截水沟、排洪渠道,场内出露的地下水和滞留水可以采用排渗通道(盲沟)、透水管等措施,将水排出场外。
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排土场设计是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同时要依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规定,对暂不利用的低品位矿石、建筑材料应单独堆存。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或表土包括有价值的矿物或低品位矿石、副产矿石和可以作建筑材料或复垦用的剥离表土。对于这些暂不能利用的资源,需要分类堆存,便于进行二次回收,以备今后矿山修建道路和工业场地、复垦时加以利用。
9.2.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是排土场稳定性分析的基础数据和必要依据。
9.2.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规定,排土场需进行稳定性分析,进而评估排土场是否安全可靠,也可以依据分析结果修正排土场的设计参数,保证排土场设计的安全可靠。排土场在运行期间,要进行稳定性监测,并定期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排土场关闭时,同样要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对于存在严重不良地质现象的排土场地基,需进行专题论证,多方案比较,以确定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地基处理方案。
9.2.5 水是引起排土场滑坡、垮塌及泥石流等灾害的重要因素之一,设置完善的防洪排水设施是保证排土场安全和防止水土流失的重要措施,地表水的拦截一般采用外围的截水沟、排洪渠道,场内出露的地下水和滞留水可以采用排渗通道(盲沟)、透水管等措施,将水排出场外。
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排土场设计是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同时要依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9.3 排渣场及赤泥堆场
9.3.1 冶炼厂的排渣场应集中建设,不同性质的废渣宜分别堆存,固体废渣应堆存于专用堆场内。9.3.2 渣体的堆置高度应根据渣体性质、渣场的地质和地形条件等确定。
9.3.3 冶炼厂固体废渣宜综合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危害废渣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采用废渣专用堆场填埋,填埋完成后应对堆场进行复垦。
9.3.4 赤泥堆场宜采用干法堆存方式,干法赤泥堆场选址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工矿企业、水源地、国家及省级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生产、生活区域上游;
2 不应布置在自然瘟源地;
3 不宜布置在生产、生活区域及厂区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不应占用农田,不宜占用居民的房屋;
5 不宜布置在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6 应选择汇水面积小且满足初期、终期库容堆存要求的区域;
7 不宜布置在地质条件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
8 应具备赤泥浆液输送距离短、输送能耗低的条件。
9.3.5 赤泥堆场的外围道路、环库道路、库区内部道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3.1 有色金属冶炼厂处理的金属品种较多,精矿来源各异,冶炼渣的成分各有不同。为便于开展综合利用,冶炼渣需要按不同的成分类别分别堆存。排渣场集中建设,分区堆存,可以方便管理,减少污染。
9.3.2 水淬渣多为粒状,并夹杂有少量片状、针状及矿渣棉,密度约为3.2t/m³,堆密度1.5t/m³~1.7t/m³,孔隙率50%左右。根据已经建成投产的有色金属冶炼厂实践经验,水淬渣堆置高度为15m~20m。而冶炼热渣则形态多样,性质也各异,一般数量不大,堆置高度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以限制堆置边坡坡比不陡于1∶2,并考虑设置分台阶堆存。
9.3.3 冶炼废渣的综合利用方式广泛,包括重新回收提炼有用金属,经加工后用于建筑材料,以及直接代替砂石,用于筑路及路基工程。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冶炼废渣须按其性质经预处理后,方能进入专用堆场进行防渗填埋。冶炼废渣填埋专用堆场的场址选择及填埋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的有关规定。
9.3.4 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于干法赤泥堆存工艺技术从理论研究到工程实践都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实现了使用纯拜耳法赤泥筑坝和构筑防渗层,获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干法赤泥堆存与传统湿法赤泥堆存工艺相比,土地利用效率提高了30%~40%,堆场溃坝和渗漏的风险大大降低。目前,氧化铝厂生产规模有大型化趋势,年外排赤泥量达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吨,赤泥堆场的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征地难度大,建设周期长。若企业建设前未进行中期、远期规划,则在氧化铝生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赤泥无处堆存的问题,影响生产的持续性。故氧化铝厂在场址选择阶段,应当根据当地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合理规划企业的近期、中期、远期建设用地,以满足氧化铝厂建厂条件要求。同时,赤泥堆场的场址选择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和《干法赤泥堆场设计规范》GB50986的有关规定,有地方标准的,还需按地方标准执行。
1 赤泥堆场作为堆存赤泥的场所,既是氧化铝企业重要的生产设施,又是主要的危险源和污染源。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设置赤泥堆场的区域(如军事要地、军工基地等)和工矿企业、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生产、生活区域上游,不能建设赤泥堆场。
2 本款规定了工业建设要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规定。
3 本款规定是为了防止堆场扬尘对生产、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造成影响。
4 本款规定符合国家相关土地政策。干法赤泥堆场可以利用荒地、荒谷,即使有时会增加输送距离或地基工程的建设投资,也要做到不占农田。实际工作中,受条件限制,无法做到完全不搬迁居民,建议建设中减少搬迁居民。
6 汇水面积小和筑坝工程量小的赤泥堆场均可以节约建设投资。汇水面积小可以认为是区域内没有河流支流流经,且雨水流向同一山谷地面的受雨面积小。
7 选址要避开滑坡地区、崩塌地区、岩堆地区、泥石流、溶洞地区、瓦斯地区、地下水丰富等地质条件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且不易处理的区域。在南方喀斯特地区进行堆场选址,往往很难完全避开岩溶发育区域,此时可以采用滤饼干法堆存工艺,并对岩溶等不良地质情况进行处理,以满足堆场使用安全要求。
8 赤泥堆场选址临近氧化铝厂,可以减少赤泥浆液的输送距离,降低输送运行能耗,减少生产运行成本。
9.3.5 根据目前干法赤泥堆场的赤泥堆存方式,多数采用汽车运输或带式输送机联合运输,因此,堆场需设置外围道路和库区道路。
9.3.2 水淬渣多为粒状,并夹杂有少量片状、针状及矿渣棉,密度约为3.2t/m³,堆密度1.5t/m³~1.7t/m³,孔隙率50%左右。根据已经建成投产的有色金属冶炼厂实践经验,水淬渣堆置高度为15m~20m。而冶炼热渣则形态多样,性质也各异,一般数量不大,堆置高度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以限制堆置边坡坡比不陡于1∶2,并考虑设置分台阶堆存。
9.3.3 冶炼废渣的综合利用方式广泛,包括重新回收提炼有用金属,经加工后用于建筑材料,以及直接代替砂石,用于筑路及路基工程。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冶炼废渣须按其性质经预处理后,方能进入专用堆场进行防渗填埋。冶炼废渣填埋专用堆场的场址选择及填埋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的有关规定。
9.3.4 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于干法赤泥堆存工艺技术从理论研究到工程实践都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实现了使用纯拜耳法赤泥筑坝和构筑防渗层,获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干法赤泥堆存与传统湿法赤泥堆存工艺相比,土地利用效率提高了30%~40%,堆场溃坝和渗漏的风险大大降低。目前,氧化铝厂生产规模有大型化趋势,年外排赤泥量达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吨,赤泥堆场的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征地难度大,建设周期长。若企业建设前未进行中期、远期规划,则在氧化铝生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赤泥无处堆存的问题,影响生产的持续性。故氧化铝厂在场址选择阶段,应当根据当地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合理规划企业的近期、中期、远期建设用地,以满足氧化铝厂建厂条件要求。同时,赤泥堆场的场址选择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和《干法赤泥堆场设计规范》GB50986的有关规定,有地方标准的,还需按地方标准执行。
1 赤泥堆场作为堆存赤泥的场所,既是氧化铝企业重要的生产设施,又是主要的危险源和污染源。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设置赤泥堆场的区域(如军事要地、军工基地等)和工矿企业、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生产、生活区域上游,不能建设赤泥堆场。
2 本款规定了工业建设要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规定。
3 本款规定是为了防止堆场扬尘对生产、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造成影响。
4 本款规定符合国家相关土地政策。干法赤泥堆场可以利用荒地、荒谷,即使有时会增加输送距离或地基工程的建设投资,也要做到不占农田。实际工作中,受条件限制,无法做到完全不搬迁居民,建议建设中减少搬迁居民。
6 汇水面积小和筑坝工程量小的赤泥堆场均可以节约建设投资。汇水面积小可以认为是区域内没有河流支流流经,且雨水流向同一山谷地面的受雨面积小。
7 选址要避开滑坡地区、崩塌地区、岩堆地区、泥石流、溶洞地区、瓦斯地区、地下水丰富等地质条件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且不易处理的区域。在南方喀斯特地区进行堆场选址,往往很难完全避开岩溶发育区域,此时可以采用滤饼干法堆存工艺,并对岩溶等不良地质情况进行处理,以满足堆场使用安全要求。
8 赤泥堆场选址临近氧化铝厂,可以减少赤泥浆液的输送距离,降低输送运行能耗,减少生产运行成本。
9.3.5 根据目前干法赤泥堆场的赤泥堆存方式,多数采用汽车运输或带式输送机联合运输,因此,堆场需设置外围道路和库区道路。
10 绿化
10.1 一般规定
10.2 绿化布置
10.3 绿化种植
10.1 一般规定
10.1.1 绿化应符合厂矿总体规划要求,绿化用地布置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厂区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以及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线布置进行。10.1.2 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利用厂区非建筑用地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布置;
2 应利用地上架空管线、栈桥、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上面的场地进行绿化布置;
3 应满足生产、检修、运输、消防、安全、卫生要求,宜与建(构)筑物、地下设施一并布置;
4 生产区的树木种植不宜遮挡厂房的采光和影响厂房通风;
5 应选用当地树种、速生树、常绿树、耐修剪的乔木作为骨干树种,可选用乔木与灌木搭配布置美化厂容;
6 露天采场、排土场及废物堆场的复垦宜采用抗干旱、耐污染的植物。
10.1.3 绿化植物的比例与配置方式应根据企业类型、生产特点、污染性质及绿化效果要求确定。
10.1.4 绿地率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确定;无规划条件时,绿地率不应超过20%,扩建和改建的绿地率不宜超过15%。
条文说明
10.1.1 多年实践表明,通过采用绿化方式改善和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具有良好的效果,并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给企业绿化提供条件,要求在进行总平面布置的同时,一并考虑绿化布置,同时不能借此扩大用地面积。企业绿化有别于城市园林绿化,首先要针对生产特点和环境保护要求,并兼顾厂容美化需要进行布置;其次,还要根据各类植物的特性进行绿化,才能发挥绿化效果,提高绿化的经济效益。
10.1.2 本条所列绿化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归纳提出的,也是绿化先进企业的共同经验,使绿化布置既满足各方面要求,又贯彻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
1 非建筑用地及零星空地指利用房前、屋后、路边、围墙边角的空地进行绿化,是提高绿化覆盖率、实现普遍绿化、达到节约用地行之有效的措施。
3 在本次修订工作的调查中发现,有些企业在对环境洁净度要求较高的生产厂房或建筑物附近种植带花絮、绒毛的树木,以致影响了生产的产品质量;有些企业将乔木紧邻管架布置,给检修工作带来不便;有些企业行道树距路面过近,影响了行车安全;有些企业在输电线路下种植乔木,对输电线路的安全造成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本款做出了规定。
10.1.3 厂区绿化布置时,需要考虑乔木与灌木、落叶与阔叶、观赏与一般等植物的比例,以及条植、丛植、对植、孤植等种植方式,这也是进行绿化布置的基本要求。
10.1.4 国土资源部为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强度,2008年2月18日修订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明确规定在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能设置绿地;但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绿地,绿地率不超过20%。实际工作中,需按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条件执行,当地规划条件未做规定时按本条执行。
10.1.2 本条所列绿化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归纳提出的,也是绿化先进企业的共同经验,使绿化布置既满足各方面要求,又贯彻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
1 非建筑用地及零星空地指利用房前、屋后、路边、围墙边角的空地进行绿化,是提高绿化覆盖率、实现普遍绿化、达到节约用地行之有效的措施。
3 在本次修订工作的调查中发现,有些企业在对环境洁净度要求较高的生产厂房或建筑物附近种植带花絮、绒毛的树木,以致影响了生产的产品质量;有些企业将乔木紧邻管架布置,给检修工作带来不便;有些企业行道树距路面过近,影响了行车安全;有些企业在输电线路下种植乔木,对输电线路的安全造成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本款做出了规定。
10.1.3 厂区绿化布置时,需要考虑乔木与灌木、落叶与阔叶、观赏与一般等植物的比例,以及条植、丛植、对植、孤植等种植方式,这也是进行绿化布置的基本要求。
10.1.4 国土资源部为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强度,2008年2月18日修订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明确规定在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能设置绿地;但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绿地,绿地率不超过20%。实际工作中,需按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条件执行,当地规划条件未做规定时按本条执行。
10.2 绿化布置
10.2.1 绿化应在下列重点地段布置:1 厂前区、生产管理区、厂区出入口和主干路两侧;
2 有洁净度要求的生产厂房、装置及办公、试验室建筑的周边空地;
3 散发有害气体、粉尘或产生高噪声的生产厂房、装置及堆场周边;
4 有防雾、防风沙、防晒要求的生产厂房、装置及建筑物周边;
5 水源地、污水处理厂或厂房生活室周边;
6 受雨水冲刷地段;
7 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及临近居住区周边。
10.2.2 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厂区、排渣场、尾矿库、排土场和原料、燃料堆场,防护林带应根据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和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设置。
10.2.3 树木至建(构)筑物、道路、铁路等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10.2.3的规定。
表10.2.3 树木至建(构)筑物、道路、铁路等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m)


续表10.2.3

注:1 表中最小水平净距除注明者外,建(构)筑物应自外墙的最外侧轴线计算;城市型道路应自路面边缘计算,公路型道路应自路肩边缘计算;树木布置在冷却池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表中数值可减小。
2 树木至外墙有窗建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树冠直径小于5m时应为3m,树冠直径大于5m时应为5m。
3 树木至铁路、道路弯道内侧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4 建(构)筑物至灌木中心指临近绿化用地边缘的灌木丛中心。
10.2.4 树木与地下管(沟)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根据管线埋设的深度确定,并宜符合表10.2.4-1的规定,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小净距宜符合表10.2.4-2的规定。
表10.2.4-1 树木与地下管(沟)线的最小水平净距(m)

注:1 树木与地下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自管壁或沟壁外缘计算,电缆应自最外侧的电缆计算。
2 对于煤气管线,管内压力小于或等于50kPa时应取低值,管内压力大于50kPa时应取高值。
表10.2.4-2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小净距

注:最小净距指架空电力线路最外沿至树冠外缘或树冠最高处的距离。
10.2.5 乔木的株距、行距应根据树冠大小、根系延伸范围和树木的生长速度确定,可按表10.2.5采用。
表10.2.5 乔木的株距、行距(m)

10.2.6 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交通信号设施及安全标志标牌。
10.2.7 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宜根据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满足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的前提下设置海绵城市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绵城市的功能不应在生产区范围内布置;
2 海绵城市的功能宜在生活、生产管理区范围布置。
条文说明
10.2.1 本条所规定的重点绿化地段是在总结近几年厂区绿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对各类企业均适用。
1 厂前区、生产管理区、厂区出入口和主干路是企业对外的窗口,也是人员活动集中和体现企业形象的地方,调查表明,几乎所有企业均将厂前区和生产管理区作为绿化重点。
3 高噪声指噪声级达到100dB~110dB的压缩空气站、鼓风机房、落锤工部、锻工厂房、铸造厂房等,对于要求低噪声的工作环境来说,除保持一定的距离外,还可以利用植物浓密的树冠,起到阻隔和衰减噪声的作用。
6 受雨水冲刷地段主要指挖方、填方边坡坡面、坡度大于6%的裸露场地,这些地段极易受雨水冲刷,特别在雨水较多的地区,将会造成水土流失。实践经验表明,以草皮、野牛草等地被类植物进行绿化,不仅具有良好的防冲刷作用、建设投资低外,还可以改善小区域气候和美化环境,值得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广。
10.2.2 针对排渣场、尾矿库、排土场和原料、燃料堆场等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区域,需在这类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污染源与需防护地段之间设置防护林带,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防护林带的种类按结构形式可以分为通透结构、半通透结构、紧密结构和复式结构四种,不同结构的防护林带用途不同。用于厂区防风固沙的防护林带可以采用半通透结构,通常以乔木为主,在乔木两侧各配一行灌木,组成防护林带。乔木株距和行距一般采用2m×3m种植。防护林带均匀分布着通风空隙,气流吹至防护林带时,一部分气流从空隙中穿过,在背风林边缘附近形成许多小旋涡,另一部分气流从防护林带上方绕行通过,在防护林带边缘形成一个弱风压区,在30倍树高的范围内,风速都将低于旷野的风速,故防风固沙效果好。用于厂区的防护林带可以采用紧密结构,由大乔木、耐阴小乔木和耐阴灌木搭配组成,林内密不透光,气流无法穿过防护林带,只能从防护林带上面绕行通过,进而迫使气流上升扩散。若防护林带较宽且高度一致,则能引导气流在防护林带上方与林冠平行前行,到背风缘则急速下沉,常常形成涡流,有利于有害气体的扩散和稀释。
10.2.3、10.2.4 规定树木与建(构)筑物、道路、铁路等设施及地下管(沟)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主要是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施工维修,以及保证树木良好生长条件。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小净距,根据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制定。
10.2.5 乔木株距、行距的确定主要考虑绿化前期和后期的美化效果。
10.2.6 交通信号设施及安全标志是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的标志,因此树木等绿化植物不能遮挡交通信号设施及安全标志。
1 厂前区、生产管理区、厂区出入口和主干路是企业对外的窗口,也是人员活动集中和体现企业形象的地方,调查表明,几乎所有企业均将厂前区和生产管理区作为绿化重点。
3 高噪声指噪声级达到100dB~110dB的压缩空气站、鼓风机房、落锤工部、锻工厂房、铸造厂房等,对于要求低噪声的工作环境来说,除保持一定的距离外,还可以利用植物浓密的树冠,起到阻隔和衰减噪声的作用。
6 受雨水冲刷地段主要指挖方、填方边坡坡面、坡度大于6%的裸露场地,这些地段极易受雨水冲刷,特别在雨水较多的地区,将会造成水土流失。实践经验表明,以草皮、野牛草等地被类植物进行绿化,不仅具有良好的防冲刷作用、建设投资低外,还可以改善小区域气候和美化环境,值得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广。
10.2.2 针对排渣场、尾矿库、排土场和原料、燃料堆场等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区域,需在这类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污染源与需防护地段之间设置防护林带,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防护林带的种类按结构形式可以分为通透结构、半通透结构、紧密结构和复式结构四种,不同结构的防护林带用途不同。用于厂区防风固沙的防护林带可以采用半通透结构,通常以乔木为主,在乔木两侧各配一行灌木,组成防护林带。乔木株距和行距一般采用2m×3m种植。防护林带均匀分布着通风空隙,气流吹至防护林带时,一部分气流从空隙中穿过,在背风林边缘附近形成许多小旋涡,另一部分气流从防护林带上方绕行通过,在防护林带边缘形成一个弱风压区,在30倍树高的范围内,风速都将低于旷野的风速,故防风固沙效果好。用于厂区的防护林带可以采用紧密结构,由大乔木、耐阴小乔木和耐阴灌木搭配组成,林内密不透光,气流无法穿过防护林带,只能从防护林带上面绕行通过,进而迫使气流上升扩散。若防护林带较宽且高度一致,则能引导气流在防护林带上方与林冠平行前行,到背风缘则急速下沉,常常形成涡流,有利于有害气体的扩散和稀释。
10.2.3、10.2.4 规定树木与建(构)筑物、道路、铁路等设施及地下管(沟)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主要是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施工维修,以及保证树木良好生长条件。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小净距,根据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制定。
10.2.5 乔木株距、行距的确定主要考虑绿化前期和后期的美化效果。
10.2.6 交通信号设施及安全标志是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的标志,因此树木等绿化植物不能遮挡交通信号设施及安全标志。
10.3 绿化种植
10.3.1 绿化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选用适合当地种植环境的植物;
2 生产管理区、主干路两侧和厂区出入口,应种植观赏植物;
3 散发有害气体或粉尘的厂房周围,应种植抗性强或具有净化空气作用的植物;
4 储存、装卸可燃及易燃介质的设施周围,不得种植含油脂的树种,宜种植具有防火、防爆作用的树种,在防护堤内不得种植植物;
5 临近冷却设施和浓缩池,不得种植影响冷却效果或污染水质的植物,宜种植耐湿、常绿的树木或地被类植物;
6 爆破材料库、爆破材料加工厂周围40m范围内,不得种植针叶树或竹丛,防爆堤内不得种植植物;
7 精密产品生产厂房、压缩空气站、送风井、试验室等周围,不得种植散发花絮、纤维物质或带绒毛种子的植物,应种植具有抑滞粉尘或净化空气作用的植物;
8 热加工厂房周围应种植具有遮阳作用的树种,植物之间布置宜通透;
9 地上管架、地下管线、架空电力线路、室外高压配电设备及场地管线集中布置处,不宜种植乔木,可种植灌木、花卉和铺设草坪。
10.3.2 道路两侧应种植行道树。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道路弯道及交叉口,绿化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规定。
10.3.3 露天堆场及操作场地四周应种植乔木,种植的乔木不宜影响装卸操作。
10.3.4 在生产厂房或建筑物墙面、挡土墙顶及护坡等地段宜进行垂直绿化,可种植藤类、攀缘类或枝条类植物。
条文说明
10.3.1 本条对绿化种植做出了规定。
1、2 生产管理区和厂区出入口人员集中,又是企业对外窗口,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企业形象,因此,绿化植物要选择观赏与美化效果好的植物。
3 散发有害气体或粉尘的污染性厂房排出大量有害气体和粉尘,一些绿化植物具有防烟、防尘和防毒作用。若厂房散发的有害物质在植物抗性所允许的限度内,可以采取密植方式,以便充分发挥植物的净化能力,改善环境。若毒性浓度过大,仍采取密植方式,则会降低气流速度,导致浓度进一步升高,所以在这类厂房附近,特别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接近污染源的地段,不适合种植树木,更适合种植抗性强的灌木、花卉和铺设草坪。因为抗污染强的树种能长期生活在一定浓度的有害气体环境中,吸收、降解有毒气体后产生无毒物质,起到净化空气的作用,所以在产生散发有害气体或粉尘的污染性厂房周围种植这类树种。
5 冷却设施和浓缩池附近湿度大,要求周边具有良好的通风及散热条件。
7 环境空气的洁净度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所选植物首先要考虑植物自身不能污染环境。
8 锻工、铸工及热处理等生产加工过程中,将散发不同程度的热量,因此,可以种植高大浓荫的乔木,起到降低室温、改善生产条件的作用。
9 在生产区内,地上管线、架空线路及地下管线较多,充分利用这些管架和架空线路下方的空间以及地下管线上面空地进行绿化,既可以充分挖掘场地绿化潜力,扩大绿化面积,又不会因绿化而增加用地,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绿化水平。但种植的植物不能影响管线的检修,因此,不要种植高大乔木,可以种植灌木、花卉等植物。
10.3.4 垂直绿化是利用某些植物的藤、蔓具有极强的向上攀缘习性,或利用长枝条类植物所特有的下垂效果,对建(构)筑物的垂直面或斜面进行绿化;采用此方法可以获得用地少而富有立体感的绿化效果。常见的垂直绿化有下列几种方式:
(1)在建筑物的外墙、围墙、围栅前沿墙根处栽种攀缘类植物,如爬山虎、五叶地锦等。
(2)在挡土墙顶栽种长枝条类植物,如迎春花、蔷薇等。
(3)在人工边坡或自然边坡的坡面上种植攀缘类植物,除起绿化作用外,还兼有防止坡面受雨水冲刷的功能,可以减少水土流失。
1、2 生产管理区和厂区出入口人员集中,又是企业对外窗口,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企业形象,因此,绿化植物要选择观赏与美化效果好的植物。
3 散发有害气体或粉尘的污染性厂房排出大量有害气体和粉尘,一些绿化植物具有防烟、防尘和防毒作用。若厂房散发的有害物质在植物抗性所允许的限度内,可以采取密植方式,以便充分发挥植物的净化能力,改善环境。若毒性浓度过大,仍采取密植方式,则会降低气流速度,导致浓度进一步升高,所以在这类厂房附近,特别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接近污染源的地段,不适合种植树木,更适合种植抗性强的灌木、花卉和铺设草坪。因为抗污染强的树种能长期生活在一定浓度的有害气体环境中,吸收、降解有毒气体后产生无毒物质,起到净化空气的作用,所以在产生散发有害气体或粉尘的污染性厂房周围种植这类树种。
5 冷却设施和浓缩池附近湿度大,要求周边具有良好的通风及散热条件。
7 环境空气的洁净度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所选植物首先要考虑植物自身不能污染环境。
8 锻工、铸工及热处理等生产加工过程中,将散发不同程度的热量,因此,可以种植高大浓荫的乔木,起到降低室温、改善生产条件的作用。
9 在生产区内,地上管线、架空线路及地下管线较多,充分利用这些管架和架空线路下方的空间以及地下管线上面空地进行绿化,既可以充分挖掘场地绿化潜力,扩大绿化面积,又不会因绿化而增加用地,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绿化水平。但种植的植物不能影响管线的检修,因此,不要种植高大乔木,可以种植灌木、花卉等植物。
10.3.4 垂直绿化是利用某些植物的藤、蔓具有极强的向上攀缘习性,或利用长枝条类植物所特有的下垂效果,对建(构)筑物的垂直面或斜面进行绿化;采用此方法可以获得用地少而富有立体感的绿化效果。常见的垂直绿化有下列几种方式:
(1)在建筑物的外墙、围墙、围栅前沿墙根处栽种攀缘类植物,如爬山虎、五叶地锦等。
(2)在挡土墙顶栽种长枝条类植物,如迎春花、蔷薇等。
(3)在人工边坡或自然边坡的坡面上种植攀缘类植物,除起绿化作用外,还兼有防止坡面受雨水冲刷的功能,可以减少水土流失。
附录A 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计算方法
A.0.1 总平面设计宜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 厂(矿)区用地面积(hm²);
2 单位产量用地面积(m²/t);
3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m²);
4 建筑系数(%);
5 容积率;
6 铁路长度(km);
7 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m²);
8 道路系数(%);
9 绿化用地面积(m²);
10 绿地率(%);
11 土石方工程量(m³),其中:挖方工程量(m³)、填方工程量(m³);
12 单位面积土石方工程量(m³/m²);
13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m²);
14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
A.0.2 总平面设计可根据企业类型和需要,列出技术经济指标。
A.0.3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总平面设计中应列出近期建设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条件时还应列出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远期建设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 与厂(矿)区分开的单独场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A.0.4 扩建和改建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应按本标准第A.0.1条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并宜列出企业原有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局部或单项扩建和改建工程,总平面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可根据情况确定。
A.0.5 厂(矿)区用地面积应按厂(矿)区围墙以内面积计算,无围墙时应按厂(矿)区用地最外侧的建(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边坡坡顶线或坡底线以外3m计算。
A.0.6 单位产量用地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1 新建建(构)筑物的计算面积应按建(构)筑物外墙边线计算;
2 现有建(构)筑物的计算面积应按建(构)筑物外墙面尺寸计算;
3 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的计算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4 设置防火堤的储罐区的计算面积应按防火堤轴线或围堰最外边计算,未设防火堤的储罐区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5 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应按铺砌面积计算;
6 天桥、栈桥的计算面积应按天桥、栈桥的外壁投影面积计算;
7 室外配电设备的计算面积应按围墙轴线内用地面积计算,但应扣除围墙轴线内的道路用地面积。
A.0.8 露天设备、物料堆场和作业场地的占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设备和独立设备应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铺砌场地超出设备基础外缘1.2m时,应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2 露天堆场应按堆场的场地边沿线计算,露天堆场的大小应按规定储存周期及储存数量计算;
3 露天作业场地应按操作场地边沿线计算,露天操作场应按露天作业量计算。
A.0.9 建筑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1 铁路线路长度应为厂内和厂外铁路线路长度之和,厂内和厂外铁路线路长度应以厂区围墙为界分别计算厂内和厂外铁路线路长度;
2 厂内铁路线路长度应自厂区围墙中心线起,至厂内所有配线车挡止,但不应包含厂房内部和采区铁路线路长度;
3 厂外铁路线路长度应自准轨铁路接轨点的道岔基本轨接头起,至厂区围墙中心线止。
A.0.12 铁路用地面积应为铁路线路长度乘以路基宽度,路基宽度应为5m。
A.0.13 道路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1 厂内道路用地面积应为道路长度乘以道路用地宽度;城市型道路用地宽度应根据道路红线宽度计算,公路型道路用地宽度应计算至道路路肩边缘;厂房引道用地面积应为引道长度乘以引道用地宽度;
2 广场铺砌面积应为设计用地面积,广场用地应包括停车场和回车场用地。
A.0.15 绿化用地面积应为厂内的集中绿地、分区绿地、防护林带、行道树、草坪、花坛、绿化水面等面积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乔木、花卉、草坪混合种植的绿地及单独的草坪绿地,应按绿地边界所围面积计算;
2 花坛用地面积应按花坛边界所围面积计算;
3 乔木、灌木等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表A.0.15的规定。
表A.0.15 乔木、灌木等绿化用地面积(m)

注:L为绿化带长度(m),B为植物总行距(m)。
A.0.16 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附录B 各类岩土松散系数
表B 各类岩土松散系数

续表B

注:岩土挖方转化为虚方时,挖方量应乘以最初松散系数;挖方转化为填方时,填方量应乘以最终松散系数。

续表B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GB50040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50090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标准》GB50127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防洪标准》GB50201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
《冶炼烟气制酸工艺设计规范》GB50880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
《标准轨距铁路限界 第2部分:建筑限界》GB146.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