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18306-2015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18306-201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Seismic ground motion parameters zonation map of China
GB 18306-2015
2015-05-15 发布
2016-06-01 实施
本标准的5.1、5.2、6.1、7.1、8.2、附录A、附录B、附录C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本标准与GB 18306-2001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a) 由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
b) 增加了引言;
c)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作为第2章;
d)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增加的术语和定义为3.1“地震动”、3.2“地震动参数”、3.7“重大建设工程”、3.8“一般建设工程”、3.9“基本地震动”、3.10“多遇地震动”、3.11“罕遇地震动”、3.12“极罕遇地震动”;
e) 原第4章“使用规定”扩充为现第5章“基本规定”、第6章“Ⅱ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确定”、第7章“Ⅱ类场地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确定”和第8章“场地地震动参数调整”;
f) 修订了附录A和附录B的内容,局部地区地震动参数值进行了适当调整;
g) 原附录C“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调整表”扩充为“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调整系数Fa”和“场地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调整表”,“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调整系数Fa”放入附录E中,“场地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调整表”放入第8章正文中;
h) 原附录D“关于地震基本烈度向地震动参数过渡的说明”修改为“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烈度对照表”,作为附录G;
i) 增加了“全国城镇Ⅱ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场地类别划分”和“地震动参数分区值范围”,分别作为附录C、附录D和附录F。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孟潭、陈国星、谢富仁、徐锡伟、李小军、俞言祥、李山有、周本刚、潘华、吕悦军、赵凤新、吴健、冯义钧、田勤俭、冉勇康、王健、温增平、马保起、雷建成、刘建达、袁道阳、沈军、廖旭、安晓文、杨家亮、刘庆忠、陈蜀俊、黄昭、姜慧。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8306-2001。
引言
GB 18306-2001自实施以来,在我国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各类建设工程规划和选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利用规划编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修订GB 18306-2001的主要原因:
a) 国家对地震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对地震安全提出了新的需求;
b) GB 18306-2001实施以来,我国积累了大量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新资料,在地震构造环境和地震活动特征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认识;
c) 国内外在地震区划图编制原则与方法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并逐步得到应用;
d) 2008年5月12日中国汶川8.0级地震、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部海域9.0级地震等国内外特大地震灾害事件提供了重要经验教训。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技术要素、基本规定和地震动参数确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震动 seismic ground motion
地震引起的地表及近地表介质的振动。
3.2 地震动参数 seismic ground motion parameters
表征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物理参数,包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等。
3.3 地震动参数区划 seismic ground motion parameter zonation
以地震动参数为指标,将国土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的区域。
3.4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seismic peak ground acceleration
表征地震作用强弱程度的指标,对应于规准化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最大值的水平加速度。
3.5 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the acceleration response spectrum
规准化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曲线下降点所对应的周期值。
3.6 超越概率 probability of exceedance
某场地遭遇大于或等于给定的地震动参数值的概率。
3.7 重大建设工程 maj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3.8 —般建设工程 gener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3.9 基本地震动 basis ground motion
相应于50年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动。
3.10 多遇地震动 frequent ground motion
相应于50年超越概率为63%的地震动。
3.11 罕遇地震动 rare ground motion
相应于50年超越概率为2%的地震动。
3.12 极罕遇地震动 very rare ground motion
相应于年超越概率为10-4的地震动。
4 技术要素
4.1 附录A中的图A.1和附录B中的图B.1分别给出了Ⅱ类场地条件下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和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分区值。
4.2 附录C中的表C.1~表C.32给出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的Ⅱ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其中的行政区划名称依据GB/T 2260-2007给出。
4.3 附录D给出了场地类别划分指标。
4.4 附录E给出了各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调整方法和调整系数。
4.5 8.2中的表1场地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调整表给出了各类场地条件下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值的调整值。
4.6 附录F给出了图A.1各分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的范围和图B.1各分区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的范围。
4.7 附录G给出了采用本标准时地震烈度与Ⅱ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的对应关系。
5 基本规定
5.1 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5.2 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考虑地震风险。
5.3 地震动参数可按基本地震动、多遇地震动、罕遇地震动和极罕遇地震动分别取值。
6 Ⅱ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确定
6.1 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6.2 多遇地震动、罕遇地震动、极罕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6.1 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6.1.1 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应按图A.1取值,其中,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应按表C.1~表C.32取值。
6.1.2 图A.1分区界线附近的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应按就高原则或专门研究确定。
6.2 多遇地震动、罕遇地震动、极罕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6.2.1 多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宜按不低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1/3倍确定。
6.2.2 罕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宜按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1.6~2.3倍确定。
6.2.3 极罕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宜按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2.7~3.2倍确定。
7 Ⅱ类场地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确定
7.1 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
7.2 多遇地震动、罕遇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
7.1 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
7.1.1 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应按图B.1取值,其中,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应按表C.1~表C.32取值。
7.1.2 图B.1分区界线附近的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应按就高原则确定。
7.2 多遇地震动、罕遇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
7.2.1 多遇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可按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取值。
7.2.2 罕遇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应大于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增加值宜不低于0.05s。
8 场地地震动参数调整
8.1 I0、I1、Ⅲ、Ⅳ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应根据Ⅱ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进行调整,调整系数可参见附录E确定。
8.2 I0、I1、Ⅲ、Ⅳ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应根据Ⅱ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按表1确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
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见图A.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中国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
中国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见图B.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全国城镇Ⅱ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
C.1 本附录表C.1~表C.32列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的Ⅱ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
C.2 本附录所采用的行政区划名称符合GB/T 2260-2007的规定。乡镇行政区划名称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行政区划简册2014》。
表C.32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城镇Ⅱ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和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值列表
注:暂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政区划资料。
附录D (资料性附录)场地类别划分
D.1 应根据场地土层等效剪切波速(或岩石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值,按表D.1确定场地类别。
D.2 场地土层等效剪切波速νse可按式(D.1)和式(D.2)计算。
式中:
νse——场地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单位为米每秒(m/s);
d0——一计算深度,单位为米(m);
t——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单位为秒(s);
d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厚度,单位为米(m);
νs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剪切波速,单位为米每秒(m/s);
n——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
d0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两者的较小值。
D.3 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b) 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其上部各土层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层,且该层及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c) 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d) 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附录E (资料性附录)各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调整
E.1 Ⅰ0、Ⅰ1、Ⅲ、Ⅳ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amax可根据Ⅱ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amaxⅡ和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调整系数Fa,按式(E.1)确定:
E.2 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调整系数Fa可按表E.1所给值分段线性插值确定。
附录F (资料性附录)地震动参数分区值范围
F.1 图A.1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按阻尼比5%的规准化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最大值的1/2.5倍确定,并按0.05g、0.10g、0.15g、0.20g、0.30g和0.40g分区,各分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范围如表F.1。
F.2 图B.1中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按阻尼比5%的规准化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确定,并按0.35s、0.40s、0.45s分区,各分区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范围如表F.2。
附录G (规范性附录)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烈度对照表
当需要采用地震烈度作为地震危险性的宏观衡量尺度,用于工程抗震设防或防震减灾目的时,可根据本标准确定Ⅱ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amaxⅡ,按表G.1确定地震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