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单兵通信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XF1086-2013
消防员单兵通信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XF1086-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消防员单兵通信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fireman, s individual communication system
GA1086-2013
2013-08-22 发布
2013-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通信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欣驰、姜学赟、马曙光、张春华、张昊、林晓冬、朱毅华、屈天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员单兵通信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构成和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员单兵通信系统及系统中相关设备、模块的设计与配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113 移动消防指挥中心通用技术要求
GB 503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 5040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JB 367A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规范
GJB 368B 装备维修性工作通用要求
GJB 4279 指挥自动化系统应用软件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消防员单兵通信系统 fireman’s individual communication system
应用在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具有现场信息采集、信息回传、作战指令接收、通信组网等功能,为消防员个人、现场指挥员及消防信息化系统提供语音、图像及数据通信保障的设备。
3.2 单兵电台 individual radio
应用在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由消防员个人携带的、具有语音通信和与其他设备接口功能的无线电台。
3.3 通信附件 communication system accessory
消防员单兵通信系统中的备用件及方便携带所需的挂钩、卡、带等附属部件。
4 构成
4.1 系统构成
4.2 单兵通信平台
4.3 单兵通信终端
4.1 系统构成
消防员单兵通信系统(以下简称单兵系统)应由单兵通信平台和单兵通信终端构成。
4.2 单兵通信平台
4.3 单兵通信终端
4.3.1 终端构成单兵通信终端可由一种或多种设备、模块组合构成,主要包括:单兵电台、音视频及数据通信终端等设备以及参数测量、人员定位、直流电源、装备承载等模块。单兵通信终端一般以无线方式接入消防信息化系统。
4.3.2 单兵电台
用于完成火场或其他灾害事故现场语音信息的发送与接收,实现语音通信功能,主要由无线电台、 可分离式PTT开关组件、无线PTT开关组件、轻型头戴式或骨导式耳机话筒、呼吸器语音适配器、携带袋等组成。
4.3.3 音视频及数据通信终端
用于实时采集并传输火场或其他灾害事故现场音视频图像信息,接收数据调度信息,主要由音视频采集、处理、显声、数据显示和传输设备等组成。
4.3.4 参数测量模块
用于测量、记录和上传火场或其他灾害事故现场环境参数(如:温度、湿度、有毒及可燃气体浓度等)、空气呼吸器气瓶压力参数和消防员基本体征数据,主要由传感器、数据处理单元、显示单元、传输单元等组成。
4.3.5 人员定位模块
用于确定并上传消防员所处位置信息,主要由内嵌式定位模块、位置数据后处理软件等组成。
4.3.6 直流电源模块
用于为单兵系统中各用电设备提供直流电源,由主电源、备用电源组成。
4.3.7 装备承载模块
用于承载单兵系统中的各种装备,方便消防员单兵佩戴和背负,主要由综合头盔、支撑框架、背具和轻便型内置空调设备等组成。
5 通用技术要求
5.1 总体要求
5.2 功能要求
5.3 性能要求
5.4 通信附件要求
5.5 供电要求
5.6 使用环境要求
5.1 总体要求
单兵系统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可靠性和抗毁性,具有较高的机动性、保密性,可以灵活组网,能满足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消防员单兵作战的通信要求。
5.2 功能要求
a) 现场语音通信应符合GB50313的规定;
c) 发送和接收撤退、遇险警告等紧急呼叫信号;
d) 与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之间的协同语音通信;
e) 与灭火救援应急联动队伍之间的协同语音通信;
f) 与公用电话网(固定网、移动网)之间的语音通信;
g) 通过地下无线中继等方式,实现与地铁、隧道、地下室等地下空间内的语音通信;
h) 进行语音通信时,可以采用选呼、组呼、全呼等模式。
5.2.2 现场通信组网功能要求如下:
a) 现场通信组网应符合GB25113的规定;
b) 具有自组网功能;
c) 支持点对点、一点对多点和节点中继等无线通信组网模式;
d) 具有规范的开放式信息接口,可与其他消防通信系统互联互通;
e) 信息传输支持常规无线电网络、公众移动网络、WiFi网络等多种方式。
5.2.3 现场音视频信息采集与传输功能要求如下:
a) 现场音视频信息的实时采集、压缩存储功能;
b) 现场音视频信息的实时显示、查询和播放功能;
c) 将现场音视频信息以无线方式实时、定时或手动传输至移动消防指挥中心(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d) 红外热成像视频显示功能。
5.2.4 参数测量与传输功能要求如下:
a) 实时测量现场温度、湿度、有毒及可燃气体浓度等环境参数;
b) 定时采集消防员基本体征数据;
c) 定时采集空气呼吸器气瓶压力数据;
d) 根据采集的消防员基本体征数据和空气呼吸器气瓶压力数据,实时计算、显示气瓶可供使用的时间;
e) 将现场环境参数、空气呼吸器气瓶压力参数以及消防员基本体征数据以无线方式实时或定时传输至移动消防指挥中心(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f) 在现场环境参数、空气呼吸器气瓶压力参数达到危险警戒值时或消防员基本体征数据出现异常时自动发出告警信号,并将告警信号实时传至现场指挥部(指挥中心)。
5.2.5 人员定位功能要求如下:
a) 在GIS系统的支持下,定位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及消防员所在位置;
b) 在空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利用内嵌式定位模块实时确定消防员所在位置;
c)将消防员所在位置以无线方式实时或定时传输至现场指挥部(指挥中心)。
5.3 性能要求
5.3.1 通用性能要求如下:a) 应符合国家有关电磁兼容技术规范标准,各种技术设备不得相互干扰;
b) 应采用一体化结构设计;
c) 功能按键、开关应设计合理,操作简单方便;
d) 支持功能配置与控制、设备运行状态查看;
e) 应采用模块化设计,具有规范的信息传输接口和良好的共享性及可扩展性。
5.3.2 通信性能要求如下:
a) 单兵电台工作信道、工作模式可调;
b) 在无障碍条件下,视频通信终端500m〜1000m范围内,图像传输应保证流畅清晰;
c) 现场组网时间应不大于3min,脱网重连时间应不大于5s;
d) 在无障碍条件下,单兵电台现场语音通信半径不小于5km。
5.3.3 图像传输性能要求如下:
a) 图像可采用模拟或数字通信方式传输;
b) 支持PAL广播电视制式,支持CIF、4CIF、D1等多种图像分辨率格式;
c) 视频压缩编码格式符合H.264标准,音频压缩编码格式符合G.711或G.722标准;
d) 图像传输工作频段可调,具有不同发射频点及发射带宽的切换功能,且发射设备功率可调;
e) 图像传输速率应不小于2Mbps,传输延时应小于1s;
f) 视频传输帧率不小于10fps,在不同的传输带宽下可以满帧流畅传输;
g) 在传输链路中断时,图像停留在最后一帧画面;链路恢复后,图像恢复时间不大于3s,且图像恢复后质量良好,无拖尾、马赛克等现象。
5.3.4 硬件设备性能要求如下:
a) 计算机等信息技术设备应符合GB50401的规定;
b) 语音、图像通信设备等产品应符合GB50401的规定;
c) 开关、插座、电线、电缆等电器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
d) 各组件均应采用高等级的工业级器件,适应在高温、低温、强震动、易燃易爆等恶劣环境条件下使用。
5.3.5 软件性能要求如下:
a) 单兵系统软件的开发、验收、使用与维护应符合GJB4279的规定;
b) 单兵系统软件应采用中文界面,具有良好的用户交互能力。
5.3.6 接口性能要求如下:
a) 具有语音、图像及数据采集、显示和传输接口;
b) 具有有线网络、无线网络接口;
c) 具有拨号、控制I/O接口;
d) 具有外接电源接口;
e) 外部接口采用性能良好的连接器,保证可靠连接;
f) 硬件采用规范的通用接口;
g) 软件具有开放式信息接口及规范。
5.3.7 安全性能要求如下:
a) 单兵系统中的计算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符合公安部安全防护规定;
b) 单兵系统中的计算机与因特网组网通信时,应配有防火墙、防病毒等安全软硬件,并及时更新;
c) 防水、防爆、防震、防静电、抗腐烛性能应符合GJB367A的要求。
5.3.8 移动性和可搬运性要求如下:
a) 单兵系统的设备应能在消防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中使用;
b) 单兵系统的设备应便于携带和搬运,其中消防员个人负重设备总质量不大于5kg;
c) 单兵系统的设备应采用模块化设计,便于单兵组合和拆卸,组合时间应不大于1min。
5.3.9 可维修性要求如下:
a) 系统维修应简便,以便在灾害现场使用中出现故障时迅速排除,恢复功能;
b) 其他维修性要求应符合GJB 368B的相关要求。
5.4 通信附件要求
5.4.3 综合头盔、背装具等构件应轻便、坚固,设计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并适合在佩戴空气呼吸器时携带。
5.5 供电要求
5.5.1 通信设备使用的直流电源电压标称值应为5V、12V或24V(负极接地)。
5.5.2 各设备电池应保证至少可连续工作2h,允许无线电发射机降低发射功率工作。
5.5.3 应能使用市电或车载电源供电,可用市电或车载电源给单兵系统电池充电。
5.5.4 各种电源应符合标准化、规格化和系列化的要求,具有高可靠性。
5.6 使用环境要求
单兵系统使用环境要求如下:a) 工作温度:-25°C〜60°C;
b) 保管温度:-55°C〜70°C;
c) 工作湿度:0%RH〜95%RH(非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