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2016修订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2016修订版)
前言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
第124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37-2012,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4.2、3.4.3、13.3.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2012年1月11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4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参考国外现行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5 横断面;6 平面和纵断面;7 道路与道路交叉;8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9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10 公共交通设施;11 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12 路基和路面;13 桥梁和隧道;14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15 管线、排水和照明;16 绿化和景观。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本规范作为通用规范,在章节编排和内容深度组成上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有较大的变化,章节的编排上主要由城市道路工程涵盖的内容组成,内容深度上主要是对城市道路设计中的一些共性要求和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规定。
2.修订了原《规范》中的通行能力、道路分类与分级、设计速度、机动车单车道宽度、路基压实标准等内容。
3.增加了道路服务水平、设计速度100km/h的平纵面设计技术指标、景观设计等内容。
4.明确了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的分类和适用条件。
5.突出了“公交优先”、“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6.强化了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的设计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同济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 朱兆芳 王士林 徐波 方守恩 杨斌 荣建 刘勇 张慧敏 崔新书 王晓华 赵建新 凌建明 许志鸿 欧阳全裕 蒋善宝 盛国荣 邵长桥 陈艳艳 谈至明 汪凌志 袁建兵 薛勇 张琦 张欣红 李际胜 冯芳 陈少华
本规范审查人员:崔健球 张仁 刘伟杰 程为和 杨副成 刘敏 吴瑞麟 郭锋钢 刘国茂 李建民 魏立新
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8日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形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 王晓华 杨斌 盛国荣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辰 包琦玮 李俊奇 赵锂 白伟岚 任心欣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1.0.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1.0.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2.2 符号
2.1 术语
2.1.1 主路 main road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2.1.2 辅路 side road
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2.1.3 设计速度 design speed
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2.1.4 设计年限 design life
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保证路面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设计使用年限两种。
2.1.5 通行能力 traffic capacity
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流率。
2.1.6 服务水平 level of service
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驶时间、行驶(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
2.1.7 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 colorful asphalt concrete pavement
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2.1.8 降噪路面 reducing noise pavement
具有减低轮胎和路面摩擦产生的噪声功能的路面。
2.1.9 透水路面 pervious pavement
能使降水通过空隙率较高、透水性能良好的道路结构层路面。
2.2 符号
H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Hb——非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p——人行道最小净高;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Wr——红线宽度;
W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b——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p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
Wpb——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
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l——侧向净宽;
Wsc——安全带宽度;
Wdm——中间分隔带宽度;
Wsm——中间分车带宽度;
Wdb——两侧分隔带宽度;
Wsb——两侧分车带宽度;
Wa——路侧带宽度;
Wp——人行道宽度;
Wg——绿化带宽度;
Wf——设施带宽度;
V/C——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
Sc——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瞭望视距;
Ss——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距路口停止线的距离。
3 基本规定
3.1 道路分级3.2 设计速度
3.3 设计车辆
3.4 道路建筑限界
3.5 设计年限
3.6 荷载标准
3.7 防灾标准
3.1 道路分级
3.1.1 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 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3.1.2 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3.1.3 当道路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专用道路使用时,除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专用道路及通行车辆的特殊要求。
3.1.4 道路应做好总体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公路以及不同等级道路之间的衔接过渡。
3.2 设计速度
3.2.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3 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7倍。
3.2.4 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0.7倍。
3.3 设计车辆
3.3.1 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2 总宽: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3 总高: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 前悬: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 轴距: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 后悬: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3.3.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2 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
3 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的高度。
3.4 道路建筑限界
3.4.1 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3.4.1)。顶角抹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Wl)。
3.4.3 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3.4.5 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
3.5 设计年限
3.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
表3.5.2 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年)

注:砌块路面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时,设计年限为10年;采用石材时,为20年。
表3.5.3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注: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
3.6 荷载标准
3.6.1 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100kN为标准轴载。对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道路,应根据具体车辆确定路面结构计算荷载。3.6.2 桥涵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的规定。
3.7 防灾标准
3.7.1 道路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进行设防。3.7.2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对城市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且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3.7.3 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程和管理措施,保证道路的安全运行。
4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1 一般规定4.2 快速路
4.3 其他等级道路
4.4 自行车道
4.5 人行设施
4.1 一般规定

4.2 快速路



AADT——预测年的平均日交通量(pcu/d);
CD——条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pcu/h);
N——双向车道数;
K——设计小时交通量系数:设计高峰小时交通量与年平均日交通量的比值。当不能取得年平均日交通量时,可用代表性的平均日交通量代替;新建道路可参照性质相近的同类型道路的数值选用。参考范围取0.07~0.12。

4.3 其他等级道路


4.4 自行车道
4.4.1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600veh/h~18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1400veh/h~1600veh/h。4.4.2 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000veh/h~12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800veh/h~1000veh/h。
4.4.3 信号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为800veh/h~1000veh/h。
4.4.4 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续表 4.4.5

4.5 人行设施

4.5.2 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5.2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Cp一一人行设施的基本通行能力,人/(h·m);
υp——行人步行速度,可按表2取值;
Sp——行人行走时纵向间距,取1.0m;
bp——队行人占用的横向宽度,m,可按表2取值。

4.5.2 人行道采用人均占用面积作为服务水平分级标准。根据实际调查内容的不同,可参考行人纵向间距、横向间距和步行速度等指标进行分级。
5 横断面
5.1 一般规定5.2 横断面布置
5.3 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5.4 路拱与横坡
5.5 缘石
5.1 一般规定
5.2 横断面布置
5.2.1 横断面可分为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四幅路及特殊形式的断面(图5.2.1)。

图5.2.1 横断面形式
5.3 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5.3.1 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特殊断面还可包括应急车道、路肩和排水沟等。

3 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m,双向不宜小于4.5m。
5.3.4 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5.3.4 路侧带


图5.3.5 分车带



表5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规定的机动车车道宽度


Wp——人行道宽度(m);
Nw——人行道高峰小时行人流量,(P/h);
Nw1——1m宽人行道的设计通行能力,(P/h·m)。


5.4 路拱与横坡
5.4.1 道路横坡应根据路面宽度、路面类型、纵坡及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1.0%~2.0%。快速路及降雨量大的地区宜采用1.5%~2.0%;严寒积雪地区、透水路面宜采用1.0%~1.5%。保护性路肩横坡度可比路面横坡度加大1.0%。5.4.2 单幅路应根据道路宽度采用单向或双向路拱横坡;多幅路应采用由路中线向两侧的双向路拱横坡、人行道宜采用单向横坡,坡向应朝向雨水设施设置位置的一侧。
5.5 缘石
6 平面和纵断面
6.1 一般规定6.2 平面设计
6.3 纵断面设计
6.4 线形组合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平面设计

6.2.3 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本规范规定了圆曲线最小半径有三类:不设超高最小半径、设超高最小半径一般值及极限值。在设计中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其次要考虑节约用地及投资,结合工程情况合理选用指标。采用小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曲线段应设置超高,超高过渡段内应满足路面排水要求。

R——曲线半径(m);
V——设计速度(km/h);
μ——横向力系数,取轮胎与路面之间的横向摩阻系数;
i——路面横坡度或超高横坡度,以小数表示,反超高时用负值。

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采用的μ值较小,不设超高的圆曲线最小半径μ值按0.035~0.040取用,计算出的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值较大。以设计速度60km/h为例,横坡度i≤2.0%时,不设超高圆曲线最小半径为1500m,这样小于1500m的半径均需设超高。在城市道路建成区由于两侧建筑已形成,如设超高,与两侧建筑物标高不好配合且影响街景美观,因此城市道路可适当降低标准。结合我国城市道路大型客货车较多、车道机非混行、交叉口多的特点,μ值可适当加大些,城市道路不设超高的经验数据μ=0.067,虽然比公路0.040大些,但对乘客舒适感程度差别不大,为减少超高,该取值对城市道路是合适的。圆曲线半径计算值与规范采用值见表9。
设超高最小半径一般值计算中,μ值采用0.067,超高值为0.02~0.06.圆曲线半径计算值与规范采用值见表9。
设超高最小半径极限值计算中,μ值采用0.14~0.16,超高值为0.02~0.06。圆曲线半径计算值与规范采用值见表9。

续表 9

规定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的目的是避免驾驶员在平曲线上行驶时,操纵方向盘变动频繁,高速行驶危险,加上离心加速度变化率过大,使乘客感到不舒适。因此,必须确定不同设计速度条件下的平曲线及圆曲线最小长度。

Lmin——行驶距离(m);
t一一行驶时间(s)。

车辆从直线段驶入平曲线或平曲线驶入直线段,由大半径的圆曲线驶入小半径的圆曲线或由小半径的圆曲线驶入大半径的圆曲线,为了缓和行车方向和离心力的突变,确保行车的舒适和安全,在直线和圆曲线间或半径相差悬殊的圆曲线之间需设置符合车辆转向行驶轨迹和离心力渐变的缓和曲线。行车道的超高或加宽应在缓和曲线内完成,在超高缓和段内逐渐过渡到全超高或在加宽缓和段内逐渐过渡到全加宽。

式中:
R——与回旋线相连接的圆曲线半径(m);
Ls一一回旋线长度(m);
1) 按离心加速度变化率计算
即离心加速度从直线上的零增加到进入圆曲线时的最大值,离心加速度变化率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V——设计速度(km/h);
R——设超高最小半径(m)。
汽车在缓和曲线上行驶时,行车时间不应过短,应使驾驶员有足够的时间适应线形的变化,也使乘客感到舒适。缓和曲线上行驶时间采用3s,按下式计算:


在直线和圆曲线之间插人缓和曲线后,将产生一个位移量△R,当此位移量△R与已包括在车道中的富裕宽度相比为很小时,则可将缓和曲线省略,直线与圆曲线可径相连接。设置缓和曲线的△R以0.2m的位移量为界限。当△R<0.2m可不设缓和曲线,当△R≥0.2m时设缓和曲线。从回旋线数学表达式可知:



1 超高值
当采用的圆曲线半径小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时,汽车在圆曲线上行驶时受到的横向力会使汽车产生滑移或倾覆。为了抵消车辆在曲线路段上行驶时所产生的离心力,将圆曲线部分的路面做成向内侧倾斜的超高横坡度,形成一个向圆曲线内侧的横向分力,使汽车能安全、稳定、满足设计速度和经济、舒适地通过圆曲线。超高横坡度由车速确定,但过大的超高往往会引起车辆的横向滑移,尤其在潮湿多雨以及冰冻地区,当弯道车速慢或停止在圆曲线上时,车辆有可能产生向内侧滑移的现象,所以应对超高横坡度加以限制。快速路上行驶的汽车为了克服行车中较大的离心力,超高横坡度可较一般规定值略高。我国《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规定,一般地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最大超高横坡度为8%或10%,其他等级公路为8%,积雪或冰冻地区为6%较安全。
由直线上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在其间设置超高缓和段。超高缓和段长度按下式计算:

Le一一超高缓和段长度(m);
b——超高旋转轴至路面边缘的宽度(m);
ε——超高渐变率,超高旋转轴与路面边缘之间相对升降的比率,见表13。

汽车在曲线上行驶时,各车轮行驶的轨迹不相同。靠曲线内侧后轮的行驶半径最小,靠曲线外侧前轮的行驶曲线半径则最大。所以,汽车在曲线上行驶时所占的车道宽度,比直线段的大。为适应汽车在平曲线上行驶时后轮轨迹偏向曲线内侧的需要,通常小于250m半径的曲线加宽均设在弯道内侧。城市道路弯道上,常因为节省用地或拆迁房屋困难而设置小半径弯道,考虑到对称于设计中心线设置加宽较为有利,而采用弯道内外两侧同时加宽,其每侧的加宽值为全加宽值的1/2.采用外侧加宽势必造成线形不顺,因此宜将外缘半径与渐变段边缘线相切,有利于行车。若弯道加宽值较大,应通过计算确定加宽方式和加宽值。


agc——小型及大型车轴距加前悬的距离,或铰接车前轴距加前悬的距离(m);
acr——铰接车后轴距的距离(m);
V-——设计速度(km/h);
R——设超高最小半径(m)。

在圆曲线范围内加宽,为不变的全加宽值,两端设置加宽缓和段,其加宽值由直线段加宽为零逐渐按比例增加到圆曲线起点处的全加宽值。
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应使驾驶员能看到前方一定距离的道路路面,以便及时发现路面上有障碍物或对向来车,使汽车在一定的车速下能及时制动或避让,从而避免事故。驾驶人从发现障碍物开始到决定采取某种措施的这段时间段内汽车沿路面所行驶的最短行车距离,称为视距。

Sr——反应距离(m);
Sb——制动距离(m);

V——设计速度(km/h);
t—反应时间,取1.2s;
βs——安全系数,取1.2;

6.3 纵断面设计






该条规定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一致。
城市道路通常低于两侧街坊,两侧街坊的雨水排向车行道两侧的雨水口,再由地下的连管通到雨水管道排入水体。因此,道路最小纵坡应是能保证排水和防止管道淤塞所需的最小纵坡,其值为0.3%。若道路纵坡小于最小纵坡值,则管道的埋深必将随着管道的长度而加深。为避免其埋设过深所致的土方量增大和施工困难,所以,规定城市道路的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
最小坡长的限制是从汽车行驶平顺度、乘客的舒适性、纵断视距和相邻两竖曲线的布设等方面考虑的。如果纵坡太短,转坡太多,纵向线形呈锯齿状,不仅路容不美观,影响临街建筑的布置,而且车辆行驶时驾驶员变换排档会过于频繁而影响行车安全,同时导致乘客感觉不舒适。所以,纵坡坡长应保持一定的最小长度。
最大坡长为纵坡大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时,对纵坡坡长的限制长度。本规范采用的纵坡坡长是根据汽车加、减速行程图求得,并参考《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与《日本公路技术标准的解说与运用》综合确定。根据不同设计速度、不同坡度做出坡长限制值。当设计速度≤30km/h时,由于车速低,爬坡能力大,坡长可不受限制。
城市中非机动车主要是指自行车,其爬坡能力低,车道应考虑恰当的纵坡度与坡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行的车行道应按自行车的爬坡能力控制道路纵坡。
当汽车行驶在变坡点时,为了缓和因运动变化而产生的冲击和保证视距,必须插入竖曲线。竖曲线形式可为圆曲线或抛物线。经计算比较,圆曲线与抛物线计算值基本相同,为使用方便,本规范采用圆曲线。竖曲线最小半径计算如下:

Ss——停车视距(m);
he——眼高,采用1.2m;
ho——物高,采用0.1m。


V——设计速度(km/h);
aυ——离心加速度,采用0.28m/s²。

为了使驾驶员在竖曲线上顺适地行驶,竖曲线不宜过短,应在竖曲线范围内有一定的行驶时间,日本规定行驶时间3s的行驶距离。本规范竖曲线最小长度极限值采用3s的行驶距离,按下式计算:

lv——竖曲线最小长度(m);
V——设计速度(km/h)。
纵坡与超高或横坡度组成的坡度称为合成坡度。将合成坡度限制在某一范围内的目的是尽可能地避免陡坡与急弯的组合对行车产生的不利影响。道路设计常以合成坡度控制,合成坡度按下式计算:

jr——合成坡度(%);
j——纵坡度(%)。
6.4 线形组合设计
1 应使线形在视觉上能自然地诱导驾驶员的视线,并应保持视觉的连续性。
7 道路与道路交叉
7.2 平面交叉
7.3 立体交叉
7.1 一般规定
7.2 平面交叉
平A1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展宽交叉口;
平A2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不展宽交叉口。
平B1类: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口;
平B2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口;


图2 交叉口范围示意图

图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
7.3 立体交叉
立A1类:主要形式为全定向、喇叭形、组合式全互通立交;
立A2类:主要形式为喇叭形、苜蓿叶形、半定向、组合式全互通立交。
主要形式为喇叭形、苜蓿叶形、环形、菱形、迂回式、组合式全互通或半互通立交。


7.3.9~7.3.11 立交范围内由于占地较大,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不高,在建设条件受限的情况下,经常采用降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设计标准解决,造成系统不连续或宽度不足。而且立交区对于公交车站的设置往往考虑不周。因此,在编制中对这三部分设计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8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8.1 一般规定8.2 立体交叉
8.3 平面交叉
8.1 一般规定
8.2 立体交叉
1 城市快速路和重要的主干路都是交通功能强,服务水平高,交通量大的骨干道路,进出口实行全控制或部分控制。这些道路和铁路交叉如果采用平面交叉,当道口处于开放状态时,汽车通过道口需限速行驶,严重影响道路的交通功能;当道口处于封闭状态时,会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故规定必须采用立交。

续表 17

8.3 平面交叉



图8.3.4 道口视距三角形


图4 机动车驾驶员在道口前的瞭望视距示意图
Sc是在汽车通过道口所需的时间内火车行驶的最大距离,即:

Sc——火车行驶的最大距离(m);
V1一一火车行驶速度,km/h;
T——汽车驾驶员在道口前50m发现火车后,匀速通过道口所需的时间(s)。

9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
9.1 一般规定9.2 行人交通
9.3 非机动车交通
9.1 一般规定
9.2 行人交通
9.3 非机动车交通
9.3.1 主干路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当次干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非机动车道宜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10 公共交通设施
10.1 一般规定10.2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10.3 公共交通车站
10.1一般规定
10.2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4 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在平交路口宜连续设置。
10.3 公共交通车站
11 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
11.1 一般规定11.2 公共停车场
11.3 城市广场
11.1 一般规定
11.2 公共停车场
11.3 城市广场
12 路基和路面
12.1 一般规定12.2 路基
12.3 路面
12.4 旧路面补强和改建
12.1 一般规定
12.2 路基


12.3 路面



图5 沥青路面设计流程
12.4 旧路面补强和改建
13 桥梁和隧道
13.1 一般规定13.3 隧道
13.1 一般规定
13.1.3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第198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燃爆管线。”对于允许在桥上通过的压力小于0.4兆帕燃气管道和电压在10kV以内的高压电力线,其安全防护措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规定要求。为此本条规定主要是确保桥梁或隧道结构的运营安全,避免发生危及桥梁或隧道自身和在桥上隧道内通行的车辆、行人安全的重大燃爆事故。
13.2 桥梁

13.3 隧道

14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14.1 一般规定14.2 交通安全设施
14.3 交通管理设施
14.4 配套管网
14.1 一般规定

14.2 交通安全设施
14.3 交通管理设施
14.4 配套管网
15 管线、排水和照明
15.1 一般规定15.3 排水
15.4 照明
15.1 一般规定
15.2 管线
15.3 排水
15.4 照明
16 绿化和景观
16.1 一般规定16.2 绿化
16.3 景观
16.1 一般规定
16.2 绿化
16.3 景观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3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50090
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5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
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7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
8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
9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
10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136
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
12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
13 《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
14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