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50437-200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50437-200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 第3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刊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27日
201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74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37-2007,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5.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件《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分级、规模和内容,布局与选址,场地规划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规划实践,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36楼;邮政编码:21000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民政厅
主要起草人:张正康 刘正平 贺文 陶韬 曹世法 曲玮 凌航 丁盛清
参编单位: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民政厅
主要起草人:张正康 刘正平 贺文 陶韬 曹世法 曲玮 凌航 丁盛清
局部修订说明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为5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配建要求、布局与选址、场地规划。
此次局部修订工作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养老形势的新变化,在原有框架的基础上对规范进行了调整补充,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推动老年人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保障老年人设施的基本配置要求,为老年人创造宜居、舒适的养老环境;根据形势的变化,对不适宜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此次局部修订共修改24条,分别为第2.0.1条、第2.0.2条、第2.0.4条、第2.0.7条、第2.0.8条、第3.1.1条、第3.1.2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2.3条、第4.1.2条、第4.1.3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2.1条、第5.2.2条、第5.2.3条、第5.3.2条、第5.3.3条、第5.4.1条、第5.4.2条、第5.4.3条、第5.4.4条、第5.4.5条;增补5条,分别为第3.2.1A条、第3.2.2条、第3.2.3条、第3.2.4条、第3.2.5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订的内容;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张正康 项志远 童本勤 程茂吉 朱茜 郭旭 涂舸 伍小兰 陈旸 张建斌 梁益 易千枫 陈小琴
主要审查人:毛其智 刘燕辉 郑向阳 闵希莹 刘志生 鹿勤 恽爽 王佳文 张帆 付冬楠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张正康 项志远 童本勤 程茂吉 朱茜 郭旭 涂舸 伍小兰 陈旸 张建斌 梁益 易千枫 陈小琴
主要审查人:毛其智 刘燕辉 郑向阳 闵希莹 刘志生 鹿勤 恽爽 王佳文 张帆 付冬楠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强老年人设施的规划,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规划。
1.0.3 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 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及管理等要求;
4 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1.0.4 老年人设施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已超过10%,按联合国有关规定,我国已正式进入老年型社会。据预测,今后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还将继续增长。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将给处于发展中的我国带来巨大的挑战。今天的社会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这些需求不仅包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基本物质需要,还应包括“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等方面的精神需要。关心老年人,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这个问题是否解决得好,关系到我国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未专门制定过有关老年人设施规划的技术性规范。将老年人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轨道,确保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质量,是编制本规范的根本目的。
1.0.1 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已超过10%,按联合国有关规定,我国已正式进入老年型社会。据预测,今后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还将继续增长。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将给处于发展中的我国带来巨大的挑战。今天的社会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这些需求不仅包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基本物质需要,还应包括“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等方面的精神需要。关心老年人,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这个问题是否解决得好,关系到我国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未专门制定过有关老年人设施规划的技术性规范。将老年人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轨道,确保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质量,是编制本规范的根本目的。
1.0.2 我国已有不少城镇建起了一批老年人设施,在各种特定的条件限制下,这些设施普遍存在着数量不足、规模小、内容不全及设施简陋、环境质量差等问题,因此本规范明确提出不仅适用于新建,也适用于改建和扩建的要求。
1.0.3 老年人设施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一部分,其规划应与城镇其他规划一样共同遵守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本条是老年人设施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 老年人设施规划也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重要内容,因此应符合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2 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内进行老年人设施建设,应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2 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内进行老年人设施建设,应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 老年人由于存在年老体弱、行动迟缓、步履蹒跚等生理特点和内心孤独的心理特征,因此对环境的要求应比普通人更高,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点。
4 过去老年人设施主要属于社会福利设施,经济效益考虑相对较少。我国现在和将来的老年人设施建设投资呈多元化趋势,老年人设施除了考虑社会和环境效益外,也需考虑经济效益。因此,提出“三个效益”相结合,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0.4 老年人设施规划涉及面广,因此除了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和遵守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0.1 老年人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养老院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护老院、护养院。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养老院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护老院、护养院。
2.0.3 老年养护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4 老年学校(大学) school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继续学习和交流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为老年人提供继续学习和交流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5 老年活动中心 center of recreation activities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6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
条文说明
2 术语
本章内容是对本规范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的定义,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1)联合国规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10%或65岁以上占7%的城市和社会称老龄化城市或老龄化社会。我国民政部及学术界基本上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界限,因此本规范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
(1)联合国规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10%或65岁以上占7%的城市和社会称老龄化城市或老龄化社会。我国民政部及学术界基本上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界限,因此本规范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
(2)由于老年人设施现有的名词很多,本规范术语应力求反映时代特点。如养老院这一名词实际上涵盖社会福利院中的老人部、护老院、敬老院等内容。在老年教育设施方面,虽然“老年教育”不属于学历教育,但考虑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一些城市中将市级老年教育设施称“老年大学”,区(县)级老年教育设施称“老年学校”,被老年教育界、民政界等多部门所接受,所以本规范对此类名词予以纳入、肯定。
(3)现有的老年人设施内容很多,本次老年人设施内容的选定,主要基于我国国情,也参考了相关国际惯例,将老年人设施分为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服务中心(站)等类型。按养老模式和服务形式可分为机构养老设施、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和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三大类,其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设施属于机构养老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设施属于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服务中心(站)等设施属于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
(3)现有的老年人设施内容很多,本次老年人设施内容的选定,主要基于我国国情,也参考了相关国际惯例,将老年人设施分为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服务中心(站)等类型。按养老模式和服务形式可分为机构养老设施、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和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三大类,其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设施属于机构养老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设施属于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服务中心(站)等设施属于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
3 配建要求
3.1 分级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1 分级
3.1.1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按服务范围分为市级、区级。老年学校(大学)宜结合市级、区级文化馆统筹建设。
3.1.2 老年人设施应按服务人口规模配置,并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老年人设施服务人口规模配置表

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2 服务人口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的规划常住人口。
3 老年服务中心(站)不宜独立占地设置,应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统筹建设。
4 表中未涉及的老年人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需要增补。
条文说明
3.1 分级
3.1.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C2013)35号)提出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活动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提出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全国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应有一所老年大学,探索“养、医、体、文”等场所与老年人学习场所的结合。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作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GB50442对接,按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要求分为市级和区级。
考虑老年学校(大学)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继续学习和交流功能,服务功能相对简单,宜与市级、区级文化馆统筹建设。
3.1.2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基本服务设施。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服务人口规模5万人~10万人对应的空间范围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与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基本一致,应配置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服务中心;服务人口规模0.5万人~1.2万人对应的空间范围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与居委会管辖范围基本一致,应配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服务站。
我国地域辽阔,各区域中城镇的规模相差大,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亦不相同,所以老年人设施的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需要增补。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床。
3.2.1A 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1m2。
3.2.2 服务人口为5万人~10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

3.2.3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活动中心;设市城市的区服务人口大于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1处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大于1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2处;
2 服务人口为5万人~10万人时,老年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 服务人口0.5万人~1.2万人时,老年服务站宜与社区服务站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2.4 服务人口为0.5万人~1.2万人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要求和指标

3.2.5 建成区内老年人设施可结合老年人服务人口规模、可利用设施等既有条件,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条文说明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 我国各区域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的养老观念和养老模式也不尽相同。发达国家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为40床一80床,而我国现状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为31.6床,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到2020年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床~40床的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目前国内很多城市提出了每千名老人40床一50床的标准。故本规范将养老总床位数确定为每千名老人不少于40床。本规范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准。各地可按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千名老人床位数,但下调的千名老人床位数不宜低于35床。
3.2.1A《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本规范按此要求执行。
3.2.2 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GB50442对接,并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相关指标进行核算,明确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的单床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分别为≥35m2和18m2~44m2。
考虑“医养结合”方便使用以及排解老年人孤独感的需求,鼓励居住区内的养老院、老年养护院临近医疗卫生、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综合以上要求,本规范明确了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不宜少于20床的要求。
3.2.3 本条对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做出了具体规定。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GB50442对接,确定市级、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宜独立占地,具体配置数量及规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居住区应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学习交流、康体健身等功能的“老年活动中心”纳入文化活动中心统筹设置;老年服务中心(站)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统筹建设,实现集约节约用地,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效率。
3.2.3 本条对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做出了具体规定。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GB50442对接,确定市级、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宜独立占地,具体配置数量及规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居住区应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学习交流、康体健身等功能的“老年活动中心”纳入文化活动中心统筹设置;老年服务中心(站)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统筹建设,实现集约节约用地,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效率。
3.2.4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般应结合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设置,服务人口规模为0.5万人~1.2万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的规定,到2020年,要求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设置标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确定。
3.2.5《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建成区一般用地紧张,新建老年人设施有一定难度,为保障建成区内老年人设施的基本配置要求,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老年人设施的供给不足问题。
4 布局与选址
4.1 布局4.2 选址
4.1 布局
4.1.1 老年人设施布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并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布局。
4.1.2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用地宜独立设置。
4.1.3 建制镇老年人设施布局宜与镇区公共中心集中设置,统一安排,并宜靠近医疗设施与公共绿地。
条文说明
4.1 布局
4.1.1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口的分布情况不尽相同,表现在如下方面:东西部地区的差异、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的差异、新城市与老城市的差异、不同规模的城市之间的差异、同一城市新区与旧区的差异。一般说来,城市老城区的老年人比例相对新城区要大。因此,老年人设施的布局应根据老年人在新旧城区的分布特点,并按照老年人设施规模合理配建。
4.1.1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口的分布情况不尽相同,表现在如下方面:东西部地区的差异、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的差异、新城市与老城市的差异、不同规模的城市之间的差异、同一城市新区与旧区的差异。一般说来,城市老城区的老年人比例相对新城区要大。因此,老年人设施的布局应根据老年人在新旧城区的分布特点,并按照老年人设施规模合理配建。
4.1.2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及其他服务项目的全托型社会养老机构,要求内部设施齐全,对环境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这些机构宜独立设置。
4.1.3 由于一般建制镇的规模较小,老年人设施的布局可以与镇区其他公共设施综合考虑,并尽量与医疗保健、绿地、广场靠近,有利于方便使用、节约用地及设施的共享。但老年人设施应相对独立,确保老年人设施的安静、安全、避免干扰等特殊要求。
4.2 选址
4.2.1 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
4.2.2 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具有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
4.2.3 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布置,但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
4.2.4 老年人设施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等用地。
条文说明
4.2 选址
4.2.1 从生理和心理需求考虑,为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和体能的需要,老年人设施应选地形平坦的地段布置。老年人对自然,尤其是对阳光、空气有较高的要求,所以老年人设施应尽可能选择绿化条件较好、空气清新、接近河湖水面等环境的地段布置。
4.2.1 从生理和心理需求考虑,为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和体能的需要,老年人设施应选地形平坦的地段布置。老年人对自然,尤其是对阳光、空气有较高的要求,所以老年人设施应尽可能选择绿化条件较好、空气清新、接近河湖水面等环境的地段布置。
4.2.2 为保障老年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高效服务,因此除考虑用地本身所具备的基础设施条件外,还应考虑用地邻近地区中可利用的基础设施条件。
4.2.3 老年人设施的选址要考虑方便老年人的出行需要,尽量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以满足老年人由于体力不支和行动不便带来的乘车需求。特别是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老年人设施,还要考虑子女与人住老年人探望联系的方便。从调查资料中分析,子女探望老人不但应有便捷和方便可达的交通,而且所花的路途时间以不超过1小时左右为最佳,这对老年人设施的入住率具有重要影响。从安全和安静的角度出发,老年人设施也应避开邻近对外交通、快速干道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路段。
4.2.4 老年人身体素质一般较差,对环境的敏感度也很高,因此在对老年人设施选址时,应特别考虑周边环境情况,尽量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及储运用地,并应处在以上不利因素的上风向。
5 场地规划
5.1 建筑布置5.2 场地设计
5.3 场地绿化
5.4 室外设施
5.1 建筑布置
5.1.1 老年人设施的建筑应根据当地纬度及气候特点选择较好的朝向布置。
5.1.2 老年人设施的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有关规定。
5.1.3 独立占地的老年人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场地内建筑宜以多层为主。
条文说明
5.1 建筑布置
5.1.1 日照对老年人健康至关重要,因此,对建筑物的朝向首先应做具体规定。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南部有些省地处北回归线以南而东北有些市县却在北纬50°以北,气候差别较大,对朝向要求也不同。受地理位置影响,不宜明确要求具体方位,为此提示老年人建筑应选择较好朝向便于设计人员有切合实际的灵活选择。
5.1.2 关于老年人建筑的日照标准,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已有明确规定,即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标准。此标准比普通住宅更高,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怀。
5.1.3 为保证老年人设施场地内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对建筑密度、建筑层数提出限制要求。
根据国家集约节约土地使用政策,本规范确定老年人设施场地内的建筑宜以多层为主,并应设置供老年人使用的电梯,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的有关规定。
5.2 场地设计
5.2.1 老年人设施室外活动场地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坡度不应大于2.5%。
5.2.2 老年人设施场地内应人车分行,并应设置公共停车位。
5.2.3 老年人设施场地内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类设施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 场地设计
5.2.1 从保障老年人安全和方便活动的角度考虑,室外活动场地应平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排水应畅通,防止积水。同时为了给轮椅使用者提供更好的活动条件,室外活动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2.5%。
5.2.1 从保障老年人安全和方便活动的角度考虑,室外活动场地应平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排水应畅通,防止积水。同时为了给轮椅使用者提供更好的活动条件,室外活动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2.5%。
5.2.2 老年人设施场地内人行道、车行道应分设,防止老年人因行动迟缓,视力、听力差而发生意外事故。随着小汽车的发展,本着方便老年人使用的原则,在老年人设施场地内靠近入口处应考虑一定量的公共停车位。
5.2.3 老年人活动能力衰退,行动不便。为保障老年人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因而提出了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5.3 场地绿化
5.3.1 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40%,扩建和改建不应低于35%。
5.3.2 集中绿地内可统筹设置少量老年人活动场地。
5.3.3 绿化植物选择应适应当地气候、土壤条件及植物多样性要求,不应对老年人生活和健康造成危害。
条文说明
5.3 场地绿化
5.3.1 独立占地的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应高于一般住宅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一般除建筑占地、道路、室外铺装地面以外,均应布置绿化用地。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3.1 独立占地的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应高于一般住宅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一般除建筑占地、道路、室外铺装地面以外,均应布置绿化用地。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3.2 集中绿地内可统筹设置少量为老年人提供室外活动的场地及休闲设施,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5.3.3 为营造良好的景观环境,确保环境空气质量和较好的视觉效果,绿化种植宜乔、灌、草、花结合,不应种植带刺、有毒、根茎易于露出地面、易对老年人产生花粉过敏的植物。
5.4 室外设施
5.4.1 室外设施应满足老年人安全需要,临水和临空的活动场所、踏步及坡道等设施,应设置安全护栏、扶手及照明设施。
5.4.2 室外休憩设施宜设置在向阳避风处,并应设置遮阳、防雨设施。
5.4.3 老年人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结合老年人活动人数设置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宜与临近建筑统筹建设。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应采取适老化措施。
条文说明
5.4 室外设施
5.4.1 从安全角度考虑,凡涉及老年人设施的水面周围、临空活动场所、踏步、坡道均应设置安全护栏、扶手及照明设施。
5.4.1 从安全角度考虑,凡涉及老年人设施的水面周围、临空活动场所、踏步、坡道均应设置安全护栏、扶手及照明设施。
5.4.2 为满足老年人安全和舒适的室外交往、休闲活动需要,室外休憩设施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并应设置遮阳、防雨等设施。
5.4.3 为满足老年人生理需求,在老年人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结合老年人活动人数设置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
老年人集中活动场地附近有临近建筑的情况下,公共卫生间宜与临近建筑统筹建设。
保障老年人安全、方便使用,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应采取适老化措施。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