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654-2006
【已废止】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654-200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assembly occupancies
GA 654-2006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本标准的4.4~4.7、5.1.2、7.1、7.5.2、7.7、7.10、8.1.1、8.1.3、8.2.2、8.3、8.4.1、8.4.3~8.4.5、8.5、8.6.1、8.8、10.1~10.4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殷李革、黄振兴、王宗存、宋晓勇、罗云庆、吴丹、马锐、蔡芸、高锦田、薛端、杨纪功、薛岗、倪照鹏。
引言
近年来,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切实吸取教训,规范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在研究、分析人员密集场所及其火灾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用以引导和规范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采用本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本标准是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采用本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本标准是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 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T14107、GB50045、GB50084、GB50098、GB50116、GB50140、GB50222、GBJ16、JGJ48、GA503、GA5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ie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3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operating areas for ladder trucks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4 专职消防队 private fire brigade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每日24h备勤的消防组织。
3.5 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3.6 义务消防队 dedicated crew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的消防组织。
3.7 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8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 总则
4.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
4.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3 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
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6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5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5.1.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5.1.2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5.1.3 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5.1 通则
5.2.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5.2.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3 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4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5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2.6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2.7 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2.8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5.2.9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2.10 建立防火档案。
5.2 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 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3.3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3.7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4.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4.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4.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5.4.7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4.9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5.5.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5.5.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5.3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5.5.4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5.5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5.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6.1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5.6.2 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6.3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6.4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5.7.2 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5.7.3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5.7.4 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5.7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5.8.1 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5.8.2 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5.8.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5.8 保安人员职责
5.9.1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5.9.2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5.9.3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5.9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6.1 消防安全职责部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6.2 消防安全职责部门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患。
6.3 人员密集场所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6.4 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6 消防组织
7.1.1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7.1.2 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7.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7.1.4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7.1.5 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2.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7.2.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7.1 通则
7.3.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3.2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7.3.3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7.3.4 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7.3.5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7.3.5.1.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3.5.1.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7.3.5.1.3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7.3.5.1.4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7.3.5.1.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7.3.5.1.6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3.6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A.1.1.1.1 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应执行GA503和GA587的相关规定。
7.3.7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7.3.7.1.1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7.3.7.1.2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7.3.7.1.3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7.3.7.1.4 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7.3.7.1.5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7.3.7.1.6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3.7.1.7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3.7.1.8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7.3.7.1.9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7.3.7.1.10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7.3.7.1.1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7.3.7.1.12 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7.3.7.1.1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2 消防安全例会
7.4.1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7.4.2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7.4.3 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7.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7.4.5 应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7.4.6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7.4.6.1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7.4.6.2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7.4.6.3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7.4.6.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7.4.6.5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7.4.6.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7.3 防火巡查、检查
7.5.1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5.2.1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7.5.2.2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7.5.2.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7.5.2.4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7.5.2.5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7.5.2.6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5.2.7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7.5.2.8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7.5.2.9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7.5.2.10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7.5.2.11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7.5.2.12 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7.5.2.13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7.4 消防宣传与培训
7.6.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7.6.2 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6.2.1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7.6.2.2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7.6.2.3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7.6.2.4 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7.6.2.5 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7.6.2.6 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7.6.2.7 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7.6.3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制订每日24h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7.6.4 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7.6.5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7.1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7.7.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7.7.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7.7.4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7.7.5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7.7.6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7.7.7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7.7.8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6 消防设施管理
7.8.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下列内容:
7.8.1.1 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8.1.2 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7.8.1.3 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7.8.1.4 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7.8.1.5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8.2.1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7.8.2.2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7.8.2.3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7.8.2.4 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7.8.2.5 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7.8.2.6 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7.7 火灾隐患整改
7.9.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9.2.1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7.9.2.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7.9.2.3 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7.9.2.4 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7.9.2.5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7.9.2.6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9.2.7 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9.2.8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7.10.1 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0.2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7.10.3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11.1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1.2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7.11.3 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7.11.4 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7.12.1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7.12.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12.2.1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7.12.2.2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12.2.3 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7.12.2.4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7.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7.12.3.1 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7.12.3.2 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7.12.3.3 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7.12.3.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7.12.3.5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7.12.3.6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12.3.7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7.12.3.8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7.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7.12.4.1 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7.12.4.2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7.12.4.3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7.12.4.4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7.12.4.5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7.12.4.6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7.12.4.7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12.4.8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7.12.4.9 火灾情况记录;
7.12.4.10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7.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8.1.1 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8.1.2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3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8.1.4 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8.1.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8.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
8.1.8 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A.1.1.1.2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A.1.1.1.3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A.1.1.1.4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7.12 消防档案
8.2.1 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8.2.2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8.2.3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 消防安全措施
8.3.1 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8.3.1.1 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8.3.1.2 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8.3.1.3 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8.3.1.4 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8.3.1.5 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8.3.2 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3 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8.3.3.1 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8.3.3.2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8.3.3.3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8.3.3.4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 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8.3.4.1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8.3.4.2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0.25m;
8.3.4.3 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8.1 通则
8.4.1 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 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4 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8.4.5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8.2 旅馆
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8.5.2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8.5.3 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5.4 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
8.3 商店
8.6.1 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8.6.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8.4 公共娱乐场所
8.7.1 临时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须有专人值班。
8.7.2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
8.7.3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8.5 学校
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8.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8.5 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8.8.6 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
8.6 医院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
9.1.1 单位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1.2 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9.1.2.1 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规模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组建各职能小组。并明确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9.1.2.2 火警处置程序;
9.1.2.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9.1.2.4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9.1.2.5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9.2.1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9.2.2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A.1.1.1.5 ——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A.1.1.1.6 ——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A.1.1.1.7 ——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A.1.1.1.8 ——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A.1.1.1.9 ——保卫: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A.1.1.1.10 ——后勤: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A.1.1.1.11 ——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A.1.1.1.12 ——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A.1.1.1.13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A.1.1.1.14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A.1.1.1.15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A.1.1.1.16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9.4.1 应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9.4.2 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9.1 预案
9.5.1 目的
9.5.1.1 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9.5.1.2 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期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9.5.1.3 检验本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9.5.1.4 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9.5.2 组织
9.5.2.1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9.5.2.2 宜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9.5.2.3 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9.5.2.4 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9.5.2.5 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9.5.2.6 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9.5.2.7 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适时与地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9.5.2.8 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
9.2 组织机构
10.1 确认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建筑内所有人员立即疏散,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
10.2 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10.3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10.4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0.5 有关单位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10.6 有关单位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10.7 火灾调查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9.3 预案实施程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公安部令第19号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3] 公安部令第30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4] 公安部令第39号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 公安部令第73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7] 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8]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9] 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0] GB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1] 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12] GB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9.5 消防演练
10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参考文献
建筑门窗附框技术要求 GB/T39866-2021
建筑门窗附框技术要求 GB/T39866-202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门窗附框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 of appendent frame for window and door in building
GB/T39866-2021
GB/T39866-202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1-03-09发布 2021-10-01实施
2021-03-09发布 2021-10-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江苏晨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兴节能门窗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厦门窗有限公司、高碑店顺达墨瑟门窗有限公司、山东京博木基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鼎众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创高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乐道铝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晋江市奋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实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威可楷爱普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百合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瑞岳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长龙、王洪涛、魏贺东、刘会涛、姜美琴、万成龙、郝伟、从敬梅、罗进、殷江雷、张周来、裴效生、赵长青、贾波、张虎、胡必祥、王建国、陆金弟、杨翠滑、胡宝升、杜万明、李振宇、陈振雷、蒋跃萍、赵国毅、于志龙、王睦军、徐春平、郑宪国、钱进、丘榆、赵刚、刘爽、曹玉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门窗附框的分类与标记,通用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随行文件,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门窗用附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28.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1449 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1463 纤维增强塑料密度和相对密度试验方法
GB/T2411 塑料和硬橡胶 使用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邵氏硬度)
GB/T2518 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
GB/T3398.2 塑料 硬度测定 第2部分:洛氏硬度
GB/T3854 增强塑料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
GB/T4472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5237 (所有部分)铝合金建筑型材
GB/T5823 建筑门窗术语
GB/T1449 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1463 纤维增强塑料密度和相对密度试验方法
GB/T2411 塑料和硬橡胶 使用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邵氏硬度)
GB/T2518 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
GB/T3398.2 塑料 硬度测定 第2部分:洛氏硬度
GB/T3854 增强塑料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
GB/T4472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5237 (所有部分)铝合金建筑型材
GB/T5823 建筑门窗术语
GB/T5824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T6343 泡沫塑料及橡胶 表观密度的测定
GB/T8478 铝合金门窗
GB/T8478 铝合金门窗
GB/T8813 硬质泡沫塑料 压缩性能的测定
GB/T8814 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GB/T9341 塑料 弯曲性能的测定
GB/T8814 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GB/T9341 塑料 弯曲性能的测定
GB/T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10125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GB/T11253 碳素结构钢冷轧钢板及钢带
GB/T13912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6422.2 2014 塑料 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2部分:氩弧灯
GB/T17657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20909 钢门窗
GB/T11253 碳素结构钢冷轧钢板及钢带
GB/T13912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6422.2 2014 塑料 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2部分:氩弧灯
GB/T17657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20909 钢门窗
GB/T22412 普通装饰用铝塑复合板
GB/T23229水载型木材防腐剂分析方法
GB/T24137 木塑装饰板
GB/T24508 木塑地板
GB/T27651 2011 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
GB/T30591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协调要求
GB50661 钢结构焊接规范
JC/T941 门窗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拉挤型材
JG/T208 门、窗用钢塑共挤微发泡型材
JG/T571 玻纤增强聚氨酯节能门窗
3 术语和定义
GB/T58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附框 appendent frame
预埋或预先安装在门窗洞口中,用于固定门窗的杆件系统。
预埋或预先安装在门窗洞口中,用于固定门窗的杆件系统。
[GB/T5823——2008,定义2.4]
3.2 普通型附框 normal appendent frame
采用金属材料制成的附框。
采用金属材料制成的附框。
3.3 节能型附框 energy efficient appendent frame
采用非金属材料制成的附框。
采用非金属材料制成的附框。
3.4 木塑附框 wood-plastic composite appendent frame
用木塑型材制作的附框。
用木塑型材制作的附框。
注:木塑型材是以硬质木粉与聚氯乙烯(PVC)为主要原料,加入助剂和辅助材料,按规定尺寸和构造经挤出成型的型材。
3.5 钢塑复合附框 steel-plastic composite appendent frame
采用硬质聚氯乙烯塑料与内置增强型钢共挤、复合而成的型材加工的附框。
采用硬质聚氯乙烯塑料与内置增强型钢共挤、复合而成的型材加工的附框。
3.6 玻纤增强塑料附框 glass fiber reinforced plastic appendent frame
用玻纤增强塑料型材制作的附框。
用玻纤增强塑料型材制作的附框。
注:玻纤增强塑料型材是以热固性树脂为基体材料,玻璃纤维为主要增强材料,加入助剂和辅助材料,经拉挤工艺生产的型材。
3.7 玻纤增强聚氨酯附框 glass fiber reinforced polyurethane appendant frame
用玻纤增强聚氨酯型材制作的附框。
用玻纤增强聚氨酯型材制作的附框。
注:玻纤增强聚氨酯型材是以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聚氨酯树脂为基体树脂,通过拉挤成型工艺制备的型材。
3.8 木附框 timber appendent frame
用实木或集成材制作的附框。
用实木或集成材制作的附框。
3.9 石墨聚苯附框 graphite polystyrene appendent frame
用石墨聚苯型材制作的附框。
用石墨聚苯型材制作的附框。
注:右墨聚苯型材是以聚苯乙烯、右墨、发泡剂助剂等为原材料,经模具制作成具有闭孔结构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型材。
4 分类与标记
4.1 分类与代号
4.1.1 按附框所用材料分类与代号见表1。
4.1.2 按附框功能分类与代号见表2。


4.2 系列
以附框在洞口深度方向的厚度构造尺寸划分,并以其数值表示。
示例:附框厚度尺寸为70mm时,其产品系列称为70系列。
示例:附框厚度尺寸为70mm时,其产品系列称为70系列。
注1:附框厚度尺寸以其与洞口墙体连接侧的型材截面宽度尺寸确定。
注2:附框四周框架的厚度尺寸不同时,以其中厚度尺寸最大的数值确定。
4.3 规格
以附框内侧宽、高构造尺寸(B、A)的千、百、十位数字前后顺序排列的六位数字表示,无千位数字时以“0”表示。
示例1:附框的B、A分别为1150mm和1450mm时,其规格代号为115145。
示例2:附框的B、A分别为700mm和950mm时,其规格代号为070095。
4.4 标记
4.4.1 标记方法
按照产品代号(FK)、标准编号、材料代号、功能代号、系列、规格代号的顺序进行标记,标记方法如下:

4.4.2 标记示例
示例1:附框、木朔、节能型、90系列,规格代号为115145,其标记为:
FK-GB/T 39866-MS-JN-90-115145。
示例2:附框、普通铝合金、普通型、70系列,规格代号为070095,其标记为:
FK-GB/T 39866-1-PT-70-070095。
示例3:附框、其他(注明材质)、节能型、100系列,规格代号为090150,其标记为:
FK-GB/T39866-Q(注明材质)-JN-100-090150。
5 通用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附框选择应根据气候环境、地理特性和门窗安装构造要求来确定。安装构造有节能要求时,宜选用节能型附框。附框安装要求及典型安装节点示意参见附录A,普通型附框和节能型附框推荐适宜地区参见附录B。
5.1.2 附框角部的连接构造应牢固可靠,应根据材质不同选用焊接、螺钉连接和角码固定方式。连接用螺钉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mm。
5.1.3 木塑、玻纤增强塑料、玻纤增强聚氨酯及钢塑复合附框角部宜采用角码固定方式连接,角部连接部位应有防渗水措施。
5.1.4 石墨聚苯附框安装于结构外侧时,其型材截面宽度尺寸应依据门窗系列大小及窗框与主体结构间的距离选定,且底部应做有效支撑,安装示意参见附录A。
5.2 钢附框
5.2.1 钢附框型材材质应符合GB/T11253的相关规定,隔热钢型材应符合GB/T20909的相关规定。
5.2.2 钢附框宜采用焊接方式组框,且应在满焊后对焊缝位置进行防腐处理。焊接工艺及焊缝外观质量要求应符合GB50661的规定。
5.2.3 钢附框型材外表面应采用热浸镀锌防腐处理,外表面镀层局部厚度不应小于45um,平均厚度不应小于55um。
5.2.4 钢附框型材截面壁厚不应小于2.0mm,截面宽度不应小于40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0mm。钢附框典型截面见图1。

5.3 铝合金附框
5.3.1 铝合金附框型材应符合GB/T5237的规定。
5.3.2 铝合金附框型材截面壁厚不应小于2.0mm,且应符合GB/T8478中主型材的规定,截面宽度不应小于40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0mm。铝合金附框典型截面图见图2。

5.4 木塑附框
5.4.1 木塑附框用型材原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a)硬质木粉可采用松木粉,掺量不应小于25%,且不应大于35%;
b)聚氯乙烯(PVC)掺量不应小于32%;
c)碳酸钙掺量不应大于30%;
d)辅助材料和加工助剂等其他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b)聚氯乙烯(PVC)掺量不应小于32%;
c)碳酸钙掺量不应大于30%;
d)辅助材料和加工助剂等其他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4.2 木塑型材截面示意图见图3,截面宽度不应小于50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4mm。型材截面高度方向壁厚不应小于5mm;型材截面宽度方向壁厚不应小于4mm;加强肋厚度不应小于12mm。

5.5 玻纤增强塑料附框
5.5.1 玻纤增强聚氨酯附框用型材应符合JG/T571的要求;其他玻纤增强塑料附框用型材应符合JC/T941的要求。
5.5.2 型材截面示意图见图4,截面宽度不应小于50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4mm,壁厚不应小于2.0mm,加强肋厚度不应小于12mm。

5.6 钢塑复合附框
5.6.1 钢塑复合附框用型材应符合JG/T208的规定。
5.6.2 钢塑复合型材原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a)碳酸钙的掺量不应大于30%;
b)增强型钢用钢带应符合GB/T2518的规定;当采用闭口型式时,应使用符合GB/T11253规定的Q235钢带材料轧制,内外表面应进行热镀锌处理,材料性能和热镀锌层厚度应符合GB/T2518的要求;
c)辅助材料和加工助剂等其他材料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b)增强型钢用钢带应符合GB/T2518的规定;当采用闭口型式时,应使用符合GB/T11253规定的Q235钢带材料轧制,内外表面应进行热镀锌处理,材料性能和热镀锌层厚度应符合GB/T2518的要求;
c)辅助材料和加工助剂等其他材料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5.6.3 钢塑复合型材截面示意图见图5。其中,截面宽度不应小于50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4mm,增强型钢壁厚不应小于1.5mm,塑料壁厚不应小于2.5mm。

5.7 木附框
5.7.1 木附框型材应为防腐木,且应符合GB/T276512011中木材C3.2类的要求。
5.7.2 木附框型材截面尺寸应根据安装构造要求来确定,且截面宽度不应小于60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0mm,截面示意图见图6。

5.8 石墨聚苯附框
5.8.1 石墨聚苯附框用型材截面尺寸应根据安装构造要求来确定,且截面宽度不应小于70mm;当安装于洞口结构外侧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85mm,截面示意图见图7。

5.8.2 常用截面宽度尺寸有70mm、100mm、120mm、140mm、160mm、180mm、200mm、230mm。
6 要求
6.1 外观
附框表面应平整、整体无明显的碰伤、裂纹、杂质等缺陷。
6.2 尺寸
6.2.1 附框及装配尺寸
框型材尺寸及形状允许偏差和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6.2.2 规格
6.2.2.1 附框规格尺寸应与门窗洞口的标志尺寸相同。门窗洞口宽、高标志尺寸应符合GB/T5824的规定,优先采用GB/T30591规定的常用标准规格门窗洞口的标志尺寸系列。建筑门窗附框常用标准化尺寸系列见附录C。
6.2.2.2 附框尺寸与洞口构造尺寸、门窗构造尺寸的关系以及安装构造示意图见图8和图9。


6.3 性能
6.3.1 钢附框及型材技术性能指标见表4。

6.3.2 铝合金附框及型材技术性能指标见表5。

6.3.3 木朔、玻纤增强塑料、钢塑复合附框及型材技术性能指标见表6。

6.3.4 木附框及型材技术性能指标见表7。

6.3.5 石墨聚苯附框(SEPS)及型材技术性能指标见表8。

7 试验方法
7.1 外观
在自然光线下,距试样500mm,目视观察和手试法检查。
7.2 尺寸
附框及装配尺寸、规格采用精度等级不低于Ⅱ级的钢卷尺、分度值为0.02的游标卡尺、分度值不低于0.1mm的塞尺、金属直尺、靠尺检验。
7.3 性能
7.3.1 钢附框及型材技术性能指标试验方法见表9。

7.3.2 铝合金附框及型材技术性能指标试验方法见表10。

7.3.3 木塑、玻纤增强塑料、钢塑复合附框及型材技术性能指标试验方法见表11。

7.3.4 木附框及型材技术性能指标试验方法见表12。

7.3.5 石墨聚苯附框(SEPS)及型材技术性能指标见表13。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类别与项目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见表14。


8.2 出厂检验
8.2.1 组批与抽样规则
8.2.1.1 外观全数检验。
8.2.1.2 尺寸及表14中规定性能项目的检验,每100楷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楷也为一个检验批。从每个检验批中按不同类型、品种、系列、规格分别随机抽取5%且不少于3楼。
8.2.2 判定与复验规则
8.2.2.1 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
8.2.2.2 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如有多于1橙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2.2.3 抽检项目中如果有1楼(不多于1楼)不合格,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数量产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的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复检项目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
8.3 型式检验
8.3.1 检验时机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构造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两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构造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两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8.3.2 组批与抽样规则
从不少于100楷的出厂检验合格批中任选一批作为型式检验批,按各项性能试验方法要求的数量随机抽取。
8.3.3 取样方法
产品型式检验应选取各功能要求、类型、品种、系列中常用标准化尺寸的附框作为代表该产品性能的典型试件。
产品型式检验应选取各功能要求、类型、品种、系列中常用标准化尺寸的附框作为代表该产品性能的典型试件。
8.3.4 判定与复验规则
8.3.4.1 外观、尺寸及表14中规定检验项目的判定和复验应符合8.2.2的规定。
8.3.4.2 性能检验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试件对该不合格项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检验结果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8.3.4.3 抽检产品全部性能符合6.1~6.3要求,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9 标志和随行文件
9.1 标志
9.1.1 标志内容
门窗附框产品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标记;
b)产品商标;
c)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
b)产品商标;
c)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
9.1.2 标志方法
9.1.2.1 按9.1.1要求的产品标志内容应采用标签或喷码标示。
9.1.2.2 标志宜处于附框的明显部位,安装后可见。
9.2 随行文件
9.2.1 产品合格证
产品应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执行产品标准号;
b)出厂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
c)产品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签名或盖章(可用检验员代号表示)。
c)产品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签名或盖章(可用检验员代号表示)。
9.2.2 产品质量保证书
每个出厂检验或交货批应有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质量保证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产品名称、商标及标记(包括执行的产品标准标号);
b)尺寸规格型号;
c)表面处理种类;
d)生产日期、检验日期、出厂日期,制造商的质量检验印章;
e)制造商名称、地址及质量问题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f)用户名称及地址。
b)尺寸规格型号;
c)表面处理种类;
d)生产日期、检验日期、出厂日期,制造商的质量检验印章;
e)制造商名称、地址及质量问题受理部门联系电话;
f)用户名称及地址。
9.2.3 产品使用说明书
每批产品出厂或交货时应有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编制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包括产品适用地区、适用洞口类别、适用的门窗产品、产品安装方法。
10 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 包装
10.1.1 应根据附框的不同材料,采取合适的无腐蚀作用材料包装。
10.1.2 包装应有正常运输和保管条件下足够的承载能力。
10.1.3 应避免包装内的各类部件发生相互碰撞或馆动。
10.1.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及使用方法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10.2 运输
10.2.1 在运输过程中避免包装箱发生相互碰撞。
10.2.2 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扔、碰击。
10.2.3 运输工具应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无污染。
10.3 贮存
10.3.1 产品应放置通风、干燥的地方,严禁与酸、碱、盐类物质接触并防止雨水侵入。
10.3.2 产品严禁与地面直接接触,底部垫高不应小于100mm。
10.3.3 产品水平放置应采用非金属垫块垫平,放置高度不应大于1.5m。
附录A (资料性附录)附框安装要求及典型安装节点示意
A.1 一般规定
A.1.1 附框生产企业应提供详细的附框安装作业指导书。
A.1.2 附框安装不应采用边砌口边安装的施工方法。
A.1.3 有避雷设计要求时,应考虑与建筑避雷网的连接方案。
A.2 安装要求
A.2.1 施工准备
A.2.1.1 复核建筑门窗洞口构造尺寸,洞口宽、高构造尺寸及相邻洞口的位置允许偏差见表A.1。
A.2.1.2 当外墙有装饰时,外门窗洞口应根据表A.2不同装饰面进行尺寸扣减。当扣减尺寸影响采光要求时,应以表A.2中一般粉刷为基准,对附框外侧部分的墙体按表A.2对应墙体饰面材料间隙尺寸预留。


A.2.1.3 检查附框的装配质量及外观质量,当有变形或表面损伤时,应进行整修。
A.2.1.4 安装所需的机具、辅助材料和安全设施,应齐全可靠。
A.2.2 方式及要求
A.2.2 方式及要求
A.2.2.1 附框安装方式分为后置式和预埋式两种。
A.2.2.2 后置式附框(石墨聚苯附框除外)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a)附框安装宜在室内粉刷或室外粉刷、找平、刮糙等湿作业完工前进行;
b)复核洞口尺寸和附框尺寸,非混凝土墙体时应确认预埋混凝土砌块的位置;
c)用木楔将附框四边临时固定,应调整附框的垂直度、水平度、进出位并符合相关规程规定的尺寸偏差要求;
d)附框固定点位置应满足:距角部的距离a不应大于150mm,其余部位的间距b不应大于500mm,示意图见图A.1;
e)连接件与附框固定用螺钉公称直径不宜小于4mm,连接件与墙体固定形式依据墙体类型合理选用射钉或膨胀螺栓;当附框与墙体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螺栓公称直径不宜小于8mm;
f)在附框周边与墙体接缝处,宜用微膨胀防水砂浆寨缝密实;
g)有特殊防水材料处理的,应与附框涂布或粘接均匀、牢固、可靠。
b)复核洞口尺寸和附框尺寸,非混凝土墙体时应确认预埋混凝土砌块的位置;
c)用木楔将附框四边临时固定,应调整附框的垂直度、水平度、进出位并符合相关规程规定的尺寸偏差要求;
d)附框固定点位置应满足:距角部的距离a不应大于150mm,其余部位的间距b不应大于500mm,示意图见图A.1;
e)连接件与附框固定用螺钉公称直径不宜小于4mm,连接件与墙体固定形式依据墙体类型合理选用射钉或膨胀螺栓;当附框与墙体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螺栓公称直径不宜小于8mm;
f)在附框周边与墙体接缝处,宜用微膨胀防水砂浆寨缝密实;
g)有特殊防水材料处理的,应与附框涂布或粘接均匀、牢固、可靠。

A.2.2.3 后置式附框(石墨聚苯附框)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a)根据洞口尺寸及门窗与结构墙体的位置关系,确定出附框的安装位置;
b)较宽的洞口需要对附框型材进行延长,使用专用密封胶将两根或多根型材进行连接;
c)较宽的附框安装时宜在端部和型材拼接位置增加支撑块;固定点距端部距离a不应大于100mm,中间固定点距离b不应大于800mm,安装示意图见图A.2。
b)较宽的洞口需要对附框型材进行延长,使用专用密封胶将两根或多根型材进行连接;
c)较宽的附框安装时宜在端部和型材拼接位置增加支撑块;固定点距端部距离a不应大于100mm,中间固定点距离b不应大于800mm,安装示意图见图A.2。

A.2.2.4 预埋式附框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a)检查附框(石墨聚苯附框除外)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b)先在附框外侧安装预埋钢筋,预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长度不应小于100mm,钢筋一端宜与20mm×20mm×4mm带孔镀锌钢片(和附框连)焊接,另一端弯钩;
c)混凝土墙板制模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及附框规格确定准确位置;
d)混凝土浇注前应检查附框安装尺寸,采用非金属模板时应在附框高、宽方向用辅助框或木板条做辅助支撑;
e)当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后可拆除附框内辅助支撑,并检查附框最终尺寸是否符合本标准表3的要求。
b)先在附框外侧安装预埋钢筋,预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长度不应小于100mm,钢筋一端宜与20mm×20mm×4mm带孔镀锌钢片(和附框连)焊接,另一端弯钩;
c)混凝土墙板制模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及附框规格确定准确位置;
d)混凝土浇注前应检查附框安装尺寸,采用非金属模板时应在附框高、宽方向用辅助框或木板条做辅助支撑;
e)当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后可拆除附框内辅助支撑,并检查附框最终尺寸是否符合本标准表3的要求。
A.2.3 附框安装后尺寸允许偏差
附框安装后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A.3的规定。


A.3 典型安装节点示意
A.3.1 后置式附框安装节点示意见图A.3。
A.3.2 预埋式附框安装节点示意见图A.4。
A.3.3 石墨聚苯附框安装节点示意见图A.5。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普通型附框和节能型附框推荐适宜地区
普通型附框和节能型附框推荐适宜的建筑热工气候分区参见表B.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建筑门窗附框常用标注化尺寸系列
建筑门窗附框常用标准化尺寸系列应符合表C.1和表C.2的规定。
注:表C.1和表C.2尺寸和GB/T30591的规定相同。


附录D (规范性附录)木塑、玻纤增强塑料、钢塑复合附框高低温反复尺寸变化率试验方法
D.1 目的
确定附框型材抵抗温度反复变化的能力。
D.2 试验设备
高低温环境试验箱(配有激光测距装置),恒温灵敏度±1℃,温度范围-30℃~100℃;激光测距装置的精度不应低于0.02mm,长度范围(1000±20)mm。
D.3 试样制备
从3根附框型材上各截取长度为(1000±5)mm的试件1个,切口应平整并与型材可视面垂直。
D.4 试验步骤
D.4.1 将试件在(23±2)℃下进行状态调节不少于24h。
D.4.2 用脱脂纱布蘸少许乙醇将试件表面探净晾干,将试件放置于温度稳定在23℃的高低温环境试验箱中,使用激光测距功能对试件的初始长度进行测量,记为L0。
D.4.3 在1h内降温到-20℃,保持1h,再在1h内升温到60℃,保持1h,此为第一个循环,时间为4h。
D.4.4 再进行第二个和第三个高低温循环,三个循环总时间为12h,见图D.1。
D.4.5 循环过程中使用试验箱自动记录每个试件长度变化值,并取最大值为△L。

D.5 结果和表示
D.5.1 高低温反复尺寸变化率应按式(D.1)计算,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式中:
R——试件的尺寸变化率;
△L——试件的尺寸变化,单位为毫米(mm);
L——试件在试验前的尺寸,单位为毫米(mm)。
△L——试件的尺寸变化,单位为毫米(mm);
L——试件在试验前的尺寸,单位为毫米(mm)。
D.5.2 高低温反复尺寸变化率为取三个试件的变化率最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