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JGJ/T436-2018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JGJ/T436-2018
前言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JGJ/T 436-2018
2018年 第18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公告
2018年9月12日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污染物控制设计;5.施工阶段污染物控制;6.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与验收。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邮编:518049)。
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清华大学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黑龙江省能源环境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
济南木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任俊 杨旭东 李景广 陈凤娜 杨帆 王志霞 王志成 黄晓天 王欣 陈国谦 梁卫辉 宋旭辉 王振华 张勇 陈晓鹏 张常涛 牟泳 毛洪伟 杨淼 何静姿 王圣 张金明 罗兰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吴德绳 王有为 刘俊杰 徐东群 刘燕敏 潘红 伍小亭 黄白 吕斌 郭中宝 朱快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2018,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9月12日以第18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国内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预防控制技术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标准,并进行了多项试验,为标准的编制提供了重要依据。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引起的空气污染物控制。
1.0.3 针对住宅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污染控制,现行国家标准主要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等。为了不引起室内环境的其他污染及安全等问题,相关的污染物控制措施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2.2 符号
2.1 术语
2.1.1 住宅装饰装修 interiordecorationofresidential,build-ings2.1.2 装饰装修工程 buildingdecorationconstruction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包括墙体材料、地面材料、装饰线、顶部材料、胶粘剂、家具等。
2.1.4 污染物预评价 pre-assessmentofpollutant
2.1.5 规定指标法 prescriptiveindexmethod
2.1.6 性能指标法 performanceindexmethod
2.1.7 污染物释放特性参数 characteristicparametersofpol-lutantemission
2.1.8 污染物释放率 pollutantemissionrate
2.1.9 污染物释放率等级 pollutantemissionratelevel
2.1.10 污染物综合释放率 weightedaveragepollutantemis-sionrate
2.1.11 换气次数 airexchangerate
2.1.12 承载率 loadingratio
2.2 符号
A——房间地面面积;
C(t)——t时刻环境舱内污染物的浓度;
Cm(x,t)——t时刻材料在x厚度处污染物的瞬时浓度;
Cs(t)——t时刻材料边界处空气侧污染物的瞬时浓度;
C0——总可释放浓度;
D——材料中扩散传质系数;
E——污染物释放率;
E0——初始释放速率;
E(t)——t时刻的污染物释放率;
——污染物的综合释放率;
Ei——第i种材料的污染物释放率;
F——污染物释放率等级,分为F1~F4级;
Fp——人均居住面积;
Q——通风换气量;
h——对流传质系数;
K——分离系数;
k——衰减常数;
n——参与综合污染物释放率计算的材料类别总数;
N Fi——等级为Fi的材料面积承载率;
——参与综合释放率计算的材料面积承载率总和;
S——材料散发面积;
Si——第i种材料的面积;
S Fi——等级为Fi的材料面积;
t——时间;
t max——最热月室外平均温度;
V——环境舱体积;
α——温度修正系数;
βi——承载率当量系数。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3.2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要求
3.3 材料污染物释放率分级
3.1 一般规定
3.1.1 住宅装饰装修可分为专业施工单位承建的装饰装修工程阶段和工程完成后业主自行添置活动家具阶段。
3.1.2 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等级和验收要求,并应将其作为交付验收的依据。
3.1.3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污染物控制设计,在施工阶段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材料采购与施工。
3.1.4 空调、消防等其他专业工程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且不应对室内空气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3.1.5 室内局部装饰装修或配置家具,宜按本标准的方法进行污染物控制。
3.1.6 本标准控制的室内空气污染物应主要包括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简称TVOC)。

室内氡污染主要来源于土壤氡及建筑主体材料释放的氡,室内氨污染主要来源于建筑用混凝土外加剂,由室内装饰装修带来的氡、氨污染较少,本标准不考虑。
3.2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要求


2 不含活动家具的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不应高于Ⅱ级限量。
在浓度限值规定上,甲醛、苯、TVOC的Ⅲ级浓度要求对应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年版)的限量要求,甲苯、二甲苯的Ⅲ级浓度限量对应于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的指标限值。污染物浓度II级的限量取值,主要考虑了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测试条件,尤其是门窗关闭时长的差别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按本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和II级浓度限值进行控制,可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解决目前工程广泛出现的验收合格但交付后检测不合格的矛盾。污染物浓度I级限量取值综合考虑国内外室内空气质量较高标准,如美国Delos 实验室提出的WELL等建筑标准,满足健康建筑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
3.3 材料污染物释放率分级
3.3.2 材料的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释放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合格产品的污染物释放率及对应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2 ○表示进场复检项目;
3—表示不需要。



为保障工程材料质量控制要求和尽量降低检测成本,本标准明确各类材料需要开展型式检验的项目,需进场复检的项目,以及不需要控制的项目。对于仅需要型式检验的项目,在设计选材和在材料进场时,由供应商提供产品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4 污染物控制设计
4.1 一般规定4.2 规定指标法
4.3 性能指标法
4.1 一般规定
4.1.2 当室内空气质量要求为Ⅰ级时,应采用性能指标法进行污染物控制设计;当室内空气质量要求为Ⅱ级或Ⅲ级时,可采用规定指标法或性能指标法进行污染物控制设计。
2 选用材料的污染物释放率不满足规定指标要求时。
4.1.4 用于污染物控制设计的材料用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涂料用量应按涂覆面积计;
3 墙纸胶粘剂用量应按墙纸面积50%计;
4 地毯胶粘剂用量应按地毯面积30%计。
4.1.5 设计温度取值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2 材料污染物释放特性参数试验温度,取23℃;
3 验收时的室内温度。
4.1.6 污染物控制设计时,材料污染物释放率的温度影响修正应按式(4.1.6)计算。典型温度修正系数应符合本标准B.0.2条的规定。

α——温度修正系数;
t——设计温度 (℃)。
4.1.7 装饰装修设计图纸中应单独说明污染物控制设计,并应明确材料污染物控制要求。
性能指标法是一种性能化的系统综合考虑的方法,性能指标法不拘泥于建筑室内装修的单个材料性能和用量,而是着眼于总体室内空气质量是否满足控制目标的要求。简单说是当单个材料污染物释放率超出指标时,可以通过调整其使用量或由其他释放率低于指标的材料来弥补,从而使整体空气质量满足要求。此方法可采用计算机软件辅助设计来实现。虽然性能指标法在操作上相对复杂,但却提供了更为经济、灵活的解决方案。


4.2 规定指标法
4.2.2 当采用材料污染物释放率控制法时,应对污染物释放率等级相同的材料面积直接求和,房间材料面积承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NF2——污染物释放等级为F2的材料面积承载率;
NF3——污染物释放等级为F3的材料面积承载率;
NF4——污染物释放等级为F4的材料面积承载率;
α——温度修正系数;
SFi——等级为Fi的材料面积 (㎡),i代表材料综合污染物释放率等级,取2,3,4;
A——房间面积 (㎡)。
2 当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目标为Ⅲ级时,房间材料面积承载率应按下式计算:

NF2——污染物释放等级为F2的材料面积承载率;
NF3——污染物释放等级为F3的材料面积承载率;
NF4——污染物释放等级为F4的材料面积承载率;
α——温度修正系数。
4.2.3 材料污染物综合释放率应按式(4.2.3)计算。材料综合污染物释放率等级应按本标准表3.3.2确定。


Si——第i种材料的面积 (㎡);
n——参与综合污染物释放率计算的材料类别总数。
4.2.4 当采用材料综合污染物释放率控制法时,应根据材料综合污染物释放率等级和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目标,按表4.2.4确定承载率当量系数,且房间材料面积承载率应按下式计算:


βi,j——承载率当量系数;i代表材料综合污染物释放率等级,j代表空气质量控制目标等级。

污染物释放率等级为F1的材料,其污染物释放率较低,从环保性能方面评估值得推广,并鼓励在工程中优先选用。一般住宅装修材料总面积承载率不超过15,若全部采用等级为F1的材料时,室内空气质量能达到II级控制要求。









4.3 性能指标法
4.3.1 当采用性能指标法进行装修污染物控制设计时,应对设计方案进行污染物预评价,预评价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3.2 当采用性能指标法进行污染物控制设计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装饰装修方案建立模型;
2 确定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目标;
3 输入计算边界条件;
4 计算工程完工后室内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物负荷,并应解析污染源组成;
5 若交付日期的室内污染物浓度高于工程控制目标限值,应优化装修方案,调整后的室内污染物浓度不应高于限值;
6 输出材料用量、污染物释放率控制要求及其他需要展示和说明的信息;
7 出具计算书。
4.3.3 装饰装修方案的设计优化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对室内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污染源进行调整;
2 宜优先选用污染物释放率低的材料;
3 应减少污染物释放率高的材料用量;
4 应提出改进室内通风的措施和要求;
5 宜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进度和交付时间。
装修污染物设计(性能指标法)计算书见示例2。




5 施工阶段污染物控制
5.1 一般规定5.2 施工辅助材料
5.3 材料采购与抽检
5.4 施工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2 当室内装修工程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方案时,宜先做样板间。
5.2 施工辅助材料


5.3 材料采购与抽检
5.3.2 材料进场时,应对主要材料的污染物释放率检测报告进行复核,材料应满足设计和采购合同要求;应对辅助材料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进行复核。
5.3.4 为确保工程实施后室内空气质量达到预期控制目标,进场材料污染物释放率抽检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对污染物释放率的控制要求。当材料污染物释放率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考虑到其他材料污染物释放率可能优于设计要求而为项目室内空气质量提供余量,可由设计师或项目管理人员采用性能指标法,对项目在实际用材条件下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核算,若核算结果能够符合空气质量控制目标要求,则可协商使用,但若核算后无法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目标要求,则不得使用。
5.4 施工要求
1 室内装修时不得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2 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不得采用沥青、煤焦油类作为防腐、防潮处理剂;
3 不得使用以甲醛作为原料的胶粘剂;
4 不得采用溶剂型涂料如光油作为防潮基层材料。
5.4.2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及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6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与验收
6.0.1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宜在工程完工7d后进行。
6.0.2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的验收应抽检工程有代表性的房间,抽检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样板间的项目,抽检套数不得少于住宅套数的5%,且不应少于3套;当套数少于3套时,应全数抽检;
2 有样板间的项目,且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符合控制要求时,抽检量可减半,但不应少于3套;当套数少于3套时,应全数抽检。
6.0.3 每套住宅内应对卧室、起居室、厨房等不同功能房间进行检测。
6.0.4 检测时待测房间污染物检测点数的设置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 待测房间检测点数设置
6.0.5 检测采样应在关闭门窗1h后进行,采样时应关闭门窗,且采样时间不应少于20min。
6.0.6 空气质量检测宜同时测量室内空气温度和通风换气次数,并应在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中标注测量结果。
6.0.7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 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中酚试剂分光光度法的规定。
2 苯、甲苯、二甲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3和《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84的规定。
3 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4 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采样也可采用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室内污染简便取样仪器检测方法》JG/T 498的方法。
5 室内空气温度、通风换气次数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1部分:物理因素》GB/T 18204.1的规定。
6.0.8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的判定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
6.0.9 当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判定有质疑时,应采用本标准附录C表C.0.8规定的换气次数和设计温度情况下的空气质量检测结果。
6.0.10 当空气质量等级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应进行治理。治理后的工程,应对不符合项目再次进行检测,再次检测的抽检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房间。
6.0.11 工程验收时应检查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文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合同;
2 装修设计文件;
3 污染物控制设计计算书;
4 材料污染物释放率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5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6 检测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附录A 材料污染物释放特性参数检验方法
A.1 仪器及设备A.2 样品制作与处理
A.3 空气采样与分析
A.4 特性参数计算
A.1 仪器及设备
2 大型环境舱容积不应小于12m³,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用气候舱通用技术条件》GB/T 31107的规定。
A.1.2 测试前应采用蒸馏水对环境舱进行清洗擦拭,并应通风。

2 Tenax-TA吸附管可为玻璃管或内壁光滑的不锈钢管,管内装有200mg粒径为0.18mm~0.25mm(60目~80目)的Tenax-TA吸附剂。使用前应通氮气加热活化,活化温度应高于解吸温度,活化时间不应少于30min,活化至无杂质峰为止,当流量为0.5L/min时,阻力应在5kPa~10kPa之间。
3 大型气泡吸收管出气口内径应为1mm,出气口至管底距离应等于或小于5mm。
A.1.5 TVOC和甲醛测定所需的分析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石英毛细管柱长度应为30m~50m,内径应为0.32mm或0.53mm,柱内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的膜厚应为1μm~5μm;
3 分光光度计应在波长为630nm处测定吸光度。
A.2 样品制作与处理
1 固态样品宜在生产完成后的30d内运送至试验室,样品应包装完好;
2 应填写样品记录,样品记录应包括名称、生产日期、抽检(送检)日期、运输环境等信息;
3 样品在开始试验前不应拆除正常的产品包装。
A.2.2 固态材料试件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试件制作应沿产品长度方向,在中心部位选取测试试件。当单块样品面积不足时,木地板材料应按使用情况进行拼接,其他类型材料应放置多块试件。
3 试件封边、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边应采用铝箔类密封材料;
2)当对完整的产品进行试验时,不应封边封底;
3)地板、饰面板类产品应对割锯产生的断面封边;
4)细木工板、纤维板等裸板应进行封边,不应封底;
5)地毯、壁纸等不应封边处理。
4 试验前应进行试样预处理,试样应放在与实测条件相同的环境中,温度的控制精度为±2℃,相对湿度的控制精度为±10%,预处理时间应为7d。预处理环境空气中甲醛浓度不得超过0.10mg/m³。
A.2.3 液态材料试件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试样制作宜选择一定面积的玻璃板或不锈钢板作底板。试样应均匀地涂在底板上,涂覆量应取350g/㎡,误差不应大于10%。
3 涂覆后应将样品放置在23℃~28℃通风良好的环境下干燥固化7d。
A.3 空气采样与分析
A.4 特性参数计算







Cm(x,t)——t时刻材料在x厚度处污染物的瞬时浓度(mg/m³);
D——材料中扩散传质系数,表征在材料污染物释放过程中,单位时间单位浓度梯度下,污染物垂直通过单位面积材料的量 (㎡/s);
C0——总可释放浓度,材料单位体积内污染物可释放总量 (mg/m³);
K——分离系数,表征材料表面气-固交界处,固体侧的平衡浓度与气体侧的平衡浓度之比;
Cs(t)——t时刻材料边界处空气侧污染物的瞬时浓度(mg/m³);
h——对流传质系数 (m/s);
C(t)——t时刻环境舱内污染物的浓度 (mg/m³);
V——环境舱体积 (m³);
S——材料散发面积 (㎡);
E(t)——t时刻材料污染物释放率 [mg/(㎡·h)];
Q——通风换气量 (m³/h)。


E(t)——t时刻的污染物释放率 [mg/(㎡·h)];
C(t)——t时刻环境舱内污染物的浓度 (mg/m³);
N——通风换气次数 (1/h);
L——材料体积承载率 (㎡/m³);
E0——初始释放速率 (mg/㎡);
k——衰减常数 (1/h)。
附录B 全国主要城市最热月平均温度及典型温度修正系数




附录C 室内装修污染物预评价
2 解析室内空气污染源头,并输出材料释放率控制要求;
3 设置装修材料类型和用量、材料污染物释放特性参数、通风、工程进度等条件;
4 考虑环境温度对材料污染物释放率的影响;
5 同时计算3个以上房间;
6 直接生成装修污染物控制设计计算书。
C.0.2 装修污染物预评价计算软件的输入应包括污染源/汇、通风、净化三个模块,结果输出应包括室内污染物浓度和房间污染物负荷两个模块(图C.0.2)。

2 单个房间或区域内部的污染物浓度分布均匀,而房间或区域之间的浓度差别较大的情况,计算的结果为各个房间或区域的浓度变化,宜采用多区模型。
C.0.4 装修污染物预评价软件应基于质量平衡方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V——所有房间的体积之和 (m³);
Ca(t)——所有房间的逐时污染物平均浓度 (mg/m³);
t——时间 (h);
Qout(t)——室外进入所有房间逐时新风量之和 (m³/h);
Cout(t)——室外逐时污染物浓度 (mg/m³);
NE——所有房间释放材料数量;
NS——所有房间吸附材料数量。
2 多区模型的质量平衡应按下式计算:

Vi——区域i的体积 (m³);
Cai(t)——t时刻区域i的室内污染物浓度 (mg/m³);
Caj(t)——t时刻区域j的室内污染物浓度 (mg/m³);
t——时间 (h);
Qj-i(t)——t时刻由区域j流到区域i的风量 (m³/h);
Qi-j(t)——t时刻由区域i流到区域j的风量 (m³/h);
Qout_in i(t)——t时刻室外进入区域i的新风量 (m³/h);
Qin_out i(t)——区域i排到室外的风量 (m³/h);
Cout(t)——室外逐时污染物浓度 (mg/m³);
An——区域内释放材料n的面积 (㎡);
En(t)——释放材料n的单位面积逐时释放率 [mg/(㎡· h)];
NE i——区域i内释放源的数量;
As——区域i内吸附材料s的面积 (㎡);
Rs(t)——吸附材料s的单位面积逐时吸附率 [mg/(㎡· h)];
NS i——区域i内吸附材料的数量;
CADR——净化设备的等效洁净空气量 (m³/h)。
C.0.5 材料污染物释放特性参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计算。
2 材料污染源信息应包括房间中材料类型、污染物释放特性参数、材料数量等。
C.0.7 预评价计算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 “必须”,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 “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宜”,反面词采用 “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3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1部分:物理因素》GB/T 18204.1
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204.2
5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试验方法小型释放舱法》GB/T 29899
6 《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用气候舱通用技术条件》GB/T 31107
7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3
8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84
9 《建筑室内污染简便取样仪器检测方法》 JG/T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