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已废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前言--公消【2015】98号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已经实行,但是其中只规定了哪些部位需要做防烟与排烟。具体怎么实施,并没有规定,导致很多人不知道该怎么做。针对此情况,公安部发了《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通知附后),通知规定。鉴于新制定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其他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有关规定。
附: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
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相应条文如下: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条文说明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火灾烟气中所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等多种有毒成分,以及高温缺氧等都会对人体造成极大的危害。及时排除烟气,对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控制烟气蔓延,便于扑救火灾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一座建筑,当其中某部位着火时,应采取有效的排烟措施排除可燃物燃烧产生的烟气和热量,使该局部空间形成相对负压区;对非着火部位及疏散通道等应采取防烟措施,以阻止烟气侵入,以利人员的疏散和灭火救援。因此,在建筑内设置排烟设施十分必要。
8.5.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物内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区域等,都是建筑物着火时的安全疏散、救援通道。火灾时,可通过开启外窗等自然排烟设施将烟气排出,亦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使烟气不致侵入疏散通道或疏散安全区内。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由于这些建筑受风压作用影响较小,可利用建筑本身的采光通风,基本起到防止烟气进一步进入安全区域的作用。
当采用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或者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有满足需要的可开启窗面积,可以认为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能及时排出漏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烟气,并可防止烟气进入防烟楼梯间。
8.5.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事实证明,丙类仓库和丙类厂房的火灾往往会产生大量浓烟,不仅加速了火灾的蔓延,而且增加了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的难度。在建筑内采取排烟措施,尽快排除火灾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和热量,对于提高灭火救援的效果、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厂房和仓库内的排烟设施可结合自然通风、天然采光等要求设置,并在车间内火灾危险性相对较高部位局部考虑加强排烟措施。尽管丁类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建筑面积较大的车间仍可能存在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区域,如空调生产与组装车间、汽车部件加工和组装车间等,且车间进深大、烟气难以依靠外墙的开口进行排除,因此应考虑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或在厂房中间适当部位设置自然排烟口。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主要考虑加强正常通风和事故通风等预防发生爆炸的技术措施。因此,本规范未明确要求该类建筑设置排烟设施。
8.5.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吸取娱乐场所的火灾教训,本条规定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当设置排烟设施。
中庭在建筑中往往贯通数层,在火灾时会产生一定的烟囱效应,能使火势和烟气迅速蔓延,易在较短时间内使烟气充填或弥散到整个中庭,并通过中庭扩散到相连通的邻近空间。设计需结合中庭和相连通空间的特点、火灾荷载的大小和火灾的燃烧特性等,采取有效的防烟、排烟措施。中庭烟控的基本方法包括减少烟气产生和控制烟气运动两方面。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能使烟气有序运动和排出建筑物,使各楼层的烟气层维持在一定的高度以上,为人员赢得必要的逃生时间。
根据试验观测,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的最大行走距离为20m~30m。为此,本条规定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
8.5.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不同于地上建筑,地下空间的对流条件、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差,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缺乏充足的空气补充,可燃物燃烧慢、产烟量大、温升快、能见度降低很快,不仅增加人员的恐慌心理,而且对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十分不利。因此,地下空间的防排烟设置要求比地上空间严格。
地上建筑中无窗房间的通风与自然排烟条件与地下建筑类似,因此其相关要求也与地下建筑的要求一致。
火灾烟气中所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等多种有毒成分,以及高温缺氧等都会对人体造成极大的危害。及时排除烟气,对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控制烟气蔓延,便于扑救火灾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一座建筑,当其中某部位着火时,应采取有效的排烟措施排除可燃物燃烧产生的烟气和热量,使该局部空间形成相对负压区;对非着火部位及疏散通道等应采取防烟措施,以阻止烟气侵入,以利人员的疏散和灭火救援。因此,在建筑内设置排烟设施十分必要。
8.5.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物内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区域等,都是建筑物着火时的安全疏散、救援通道。火灾时,可通过开启外窗等自然排烟设施将烟气排出,亦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使烟气不致侵入疏散通道或疏散安全区内。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由于这些建筑受风压作用影响较小,可利用建筑本身的采光通风,基本起到防止烟气进一步进入安全区域的作用。
当采用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或者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有满足需要的可开启窗面积,可以认为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能及时排出漏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烟气,并可防止烟气进入防烟楼梯间。
8.5.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事实证明,丙类仓库和丙类厂房的火灾往往会产生大量浓烟,不仅加速了火灾的蔓延,而且增加了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的难度。在建筑内采取排烟措施,尽快排除火灾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和热量,对于提高灭火救援的效果、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厂房和仓库内的排烟设施可结合自然通风、天然采光等要求设置,并在车间内火灾危险性相对较高部位局部考虑加强排烟措施。尽管丁类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建筑面积较大的车间仍可能存在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区域,如空调生产与组装车间、汽车部件加工和组装车间等,且车间进深大、烟气难以依靠外墙的开口进行排除,因此应考虑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或在厂房中间适当部位设置自然排烟口。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主要考虑加强正常通风和事故通风等预防发生爆炸的技术措施。因此,本规范未明确要求该类建筑设置排烟设施。
8.5.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吸取娱乐场所的火灾教训,本条规定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当设置排烟设施。
中庭在建筑中往往贯通数层,在火灾时会产生一定的烟囱效应,能使火势和烟气迅速蔓延,易在较短时间内使烟气充填或弥散到整个中庭,并通过中庭扩散到相连通的邻近空间。设计需结合中庭和相连通空间的特点、火灾荷载的大小和火灾的燃烧特性等,采取有效的防烟、排烟措施。中庭烟控的基本方法包括减少烟气产生和控制烟气运动两方面。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能使烟气有序运动和排出建筑物,使各楼层的烟气层维持在一定的高度以上,为人员赢得必要的逃生时间。
根据试验观测,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的最大行走距离为20m~30m。为此,本条规定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
8.5.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不同于地上建筑,地下空间的对流条件、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差,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缺乏充足的空气补充,可燃物燃烧慢、产烟量大、温升快、能见度降低很快,不仅增加人员的恐慌心理,而且对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十分不利。因此,地下空间的防排烟设置要求比地上空间严格。
地上建筑中无窗房间的通风与自然排烟条件与地下建筑类似,因此其相关要求也与地下建筑的要求一致。
单层、多层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9.1 一般规定9.2 自然排烟
9.3 机械防烟
9.4 机械排烟
9.1 一般规定
9.1 一般规定9.1.4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9.1.5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9.1.6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0m/s;
2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0m/s。
条文说明
9.1 一般规定
9.1.4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一般应分开设置。但某些工程中,因建筑条件限制,空间管道布置紧张,需将空调系统和排烟系统合用一套风管。这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使之既满足排烟时着火部位所在防烟分区排烟量的要求,也满足平时空调的送风要求。电气控制必须安全可靠,保证切换功能准确无误。
需说明的是,需设机械排烟系统的部位平时有通风系统,常常设计成一套风管,风机可采用双速风机。平时排风用低速,火灾排烟时用高速;也可采用 2 套风机,排风机和排烟机并联,火灾时切换,这种形式在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系统的地下室多有采用。
9.1.5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了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风管、风口及阀门的制作材料以及排烟管道的布置要求。
一、排烟管道所排除的烟气温度较高,为保证火灾时送风、排烟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本条规定防烟与排烟系统的风管、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为避免排烟管道引燃附近的可燃物,规定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cm的间隙。
二、排烟金属管道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见表9.1.5。
9.1.4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一般应分开设置。但某些工程中,因建筑条件限制,空间管道布置紧张,需将空调系统和排烟系统合用一套风管。这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使之既满足排烟时着火部位所在防烟分区排烟量的要求,也满足平时空调的送风要求。电气控制必须安全可靠,保证切换功能准确无误。
需说明的是,需设机械排烟系统的部位平时有通风系统,常常设计成一套风管,风机可采用双速风机。平时排风用低速,火灾排烟时用高速;也可采用 2 套风机,排风机和排烟机并联,火灾时切换,这种形式在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系统的地下室多有采用。
9.1.5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了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风管、风口及阀门的制作材料以及排烟管道的布置要求。
一、排烟管道所排除的烟气温度较高,为保证火灾时送风、排烟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本条规定防烟与排烟系统的风管、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为避免排烟管道引燃附近的可燃物,规定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cm的间隙。
二、排烟金属管道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见表9.1.5。

地下建筑内的环境通常较潮湿,易使常用的金属通风管道受到腐蚀。地上有些场所,特别是一些工业生产场所,空间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也往往较大或具有较强的腐蚀性,也会发生类似情况。这些场所采用钢制管道时,钢板的厚度应适当加厚。
9.1.6 本条根据国外有关资料,规定了机械送风和机械排烟管道内的设计风速。
9.1.6 本条根据国外有关资料,规定了机械送风和机械排烟管道内的设计风速。
9.2 自然排烟
9.2 自然排烟9.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 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9.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²;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²;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²;
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 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9.2.3 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9.2.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9.2.4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条文说明
9.2 自然排烟
9.2.1 本条规定主要强调建筑物在有条件时应尽可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烟控设计。
燃烧时的高温会使气体膨胀产生浮力,火焰上方的高温气体与环绕火的冷空气流之间的密度不同将产生压力不均匀分布,从而使建筑内的空气和烟气产生流动。
自然排烟是利用建筑内气体流动的上述特性,采用靠外墙上的可开启外窗或高侧窗、天窗、敞开阳台与凹廊或专用排烟口、竖井等将烟气排除。此种排烟方式结构简单、经济,不需要电源及专用设备,且烟气温度升高时排烟效果也不下降,具有可靠性高、投资少、管理维护简便等优点。
因此,本条规定按本规范9.1.2~9.1.3条规定应设防排烟设施的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设施进行排烟。自然排烟方式受火灾时的建筑环境和气象条件影响较大,设计时应予以关注。
我国现有多层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中成功采用自然排烟的实例很多,如北京工人体育馆的比赛大厅,最高处在中间,各面均设有排烟窗,平时排除大厅内的余热和废气,火灾时用来排烟。 《火灾与建筑》(英国The Aqua Group著)一书就高大空间民用建筑在火灾时,如何避免火势蔓延、阻止烟气扩散,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等提出的具体建议之一就是“采用永久性高位自然通风。”
9.2.2 本条规定了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排烟或防烟时,排烟口所需要的最小净面积。
一、我国对防烟、排烟的试验研究尚不系统、深入,缺乏完整的相关技术资料。为了顺利并有效地排除烟气,本规范参考国外有关资料,规定了有条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部位应开启外窗的最小净面积。有条件时,应尽量加大相关开口面积。对于体育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应选用不小于该场所平面面积的5%。
二、两点说明
1 采用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0m²。因火灾时产生的烟气和热气流向上浮升,顶层或上两层应有一定的开窗面积,除顶层外的各层之间可以灵活设置,例如在一座5层的建筑中,一至三层可不开窗或间隔开窗。
2 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规定: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²” 。本标准采用了上述规定,当建筑层数超过 5层时,总开口面积宜适当增加。
9.2.3 本条规定了防烟楼梯间内可不设防烟设施的条件。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有关条文的执行情况(参见图 9.2.3)和自然排烟时的烟气流动特性,当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阳台、凹廊自然排烟时,火灾时烟气经走廊扩散至敞开的前室而被排出,故此防烟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另外,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如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分别不小于 2.0m²和 3.0m²、前室或合用前室能顺利将烟气排出,因而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9.2.1 本条规定主要强调建筑物在有条件时应尽可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烟控设计。
燃烧时的高温会使气体膨胀产生浮力,火焰上方的高温气体与环绕火的冷空气流之间的密度不同将产生压力不均匀分布,从而使建筑内的空气和烟气产生流动。
自然排烟是利用建筑内气体流动的上述特性,采用靠外墙上的可开启外窗或高侧窗、天窗、敞开阳台与凹廊或专用排烟口、竖井等将烟气排除。此种排烟方式结构简单、经济,不需要电源及专用设备,且烟气温度升高时排烟效果也不下降,具有可靠性高、投资少、管理维护简便等优点。
因此,本条规定按本规范9.1.2~9.1.3条规定应设防排烟设施的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设施进行排烟。自然排烟方式受火灾时的建筑环境和气象条件影响较大,设计时应予以关注。
我国现有多层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中成功采用自然排烟的实例很多,如北京工人体育馆的比赛大厅,最高处在中间,各面均设有排烟窗,平时排除大厅内的余热和废气,火灾时用来排烟。 《火灾与建筑》(英国The Aqua Group著)一书就高大空间民用建筑在火灾时,如何避免火势蔓延、阻止烟气扩散,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等提出的具体建议之一就是“采用永久性高位自然通风。”
9.2.2 本条规定了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排烟或防烟时,排烟口所需要的最小净面积。
一、我国对防烟、排烟的试验研究尚不系统、深入,缺乏完整的相关技术资料。为了顺利并有效地排除烟气,本规范参考国外有关资料,规定了有条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部位应开启外窗的最小净面积。有条件时,应尽量加大相关开口面积。对于体育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应选用不小于该场所平面面积的5%。
二、两点说明
1 采用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0m²。因火灾时产生的烟气和热气流向上浮升,顶层或上两层应有一定的开窗面积,除顶层外的各层之间可以灵活设置,例如在一座5层的建筑中,一至三层可不开窗或间隔开窗。
2 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规定: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²” 。本标准采用了上述规定,当建筑层数超过 5层时,总开口面积宜适当增加。
9.2.3 本条规定了防烟楼梯间内可不设防烟设施的条件。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有关条文的执行情况(参见图 9.2.3)和自然排烟时的烟气流动特性,当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阳台、凹廊自然排烟时,火灾时烟气经走廊扩散至敞开的前室而被排出,故此防烟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另外,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如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分别不小于 2.0m²和 3.0m²、前室或合用前室能顺利将烟气排出,因而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9.2.4 本条规定了自然排烟设施的具体设置要求。
一、为便于排除烟气,排烟窗宜设置在屋顶上或靠近顶板的外墙上方。例如,一座需进行自然排烟的5层建筑,一至五层的排烟窗可设在各层的顶板下,其中五层也可设在屋顶上。
二、有些建筑中用于自然排烟的开口正常使用时需处于关闭状态,需自然排烟时这些开口要能够应急打开。因此,本条规定排烟窗口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包括手动和自动装置。
三、烟气的自然流动受较多条件的限制,本条为能有效地排除烟气,排烟窗距房间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但在设计时,为减少室外风压对自然排烟的影响,提高排烟的效果,排烟口处宜尽量设置与建筑型体一致的挡风措施,并应根据空间高度与室内的火灾荷载情况尽量缩短该距离。内走道与房间应尽量设置2个或2个以上且朝向不同的排烟窗。
一、为便于排除烟气,排烟窗宜设置在屋顶上或靠近顶板的外墙上方。例如,一座需进行自然排烟的5层建筑,一至五层的排烟窗可设在各层的顶板下,其中五层也可设在屋顶上。
二、有些建筑中用于自然排烟的开口正常使用时需处于关闭状态,需自然排烟时这些开口要能够应急打开。因此,本条规定排烟窗口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包括手动和自动装置。
三、烟气的自然流动受较多条件的限制,本条为能有效地排除烟气,排烟窗距房间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但在设计时,为减少室外风压对自然排烟的影响,提高排烟的效果,排烟口处宜尽量设置与建筑型体一致的挡风措施,并应根据空间高度与室内的火灾荷载情况尽量缩短该距离。内走道与房间应尽量设置2个或2个以上且朝向不同的排烟窗。
9.3 机械防烟
9.3 机械防烟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3.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

9.3.4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9.3.5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置1个。
9.3.6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0m/s。
9.3.7 高层厂房(仓库)的机械防烟系统的其它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9.3 机械防烟
9.3.1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部位。
建筑物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在火灾时若无法采用自然排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使这些部位内的空气压力高于火灾区域的空气压力。目前国内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进行加压送风的做法有以下 3 种:
(1)只对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其前室不送风;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两个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进行加压送风;
(3)对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并在楼梯间通往前室的门上或墙上设置余压阀,将楼梯间超压的风量通过余压阀送至前室。
9.3.2 本条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主要设计参数的基本要求。
9.3.1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部位。
建筑物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在火灾时若无法采用自然排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使这些部位内的空气压力高于火灾区域的空气压力。目前国内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进行加压送风的做法有以下 3 种:
(1)只对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其前室不送风;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两个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进行加压送风;
(3)对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并在楼梯间通往前室的门上或墙上设置余压阀,将楼梯间超压的风量通过余压阀送至前室。
9.3.2 本条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主要设计参数的基本要求。
一、由于建筑条件不同,如开门数量、门的尺寸和门扇数量、缝隙大小及风速等的差异均可直接影响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通风量,故设计时首先应进行计算确定。有关资料表明,对垂直疏散通道加压送风量的计算方法很多,其理论依据提出的共同点都是使加压部位的门关闭时要保持一定的正压值,门开启时门洞处应具有一定的风速才能有效阻挡烟气。此外,设计确定其风量时还应考虑疏散人员推开门所需力量不宜过高。
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和总结我国十多年来的设计经验,下面推荐目前国内建筑防烟设计中被公认和常用的两个基本公式(取自《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


按风速法计算出的送风量一般比按压差法计算出的送风量大。从安全考虑,按以上压差法和风速法分别算出的风量, 取其中较大值作为系统计算加压送风量; 再将计算加压送风量与本规范第9.3.2条表9.3.2作比较,再取其中较大值作为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
当地上和地下部分在同一位置的防烟楼梯间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时,均要满足加压送风量的要求。
二、关于本规范表9.3.2的几点说明:
1 在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设计中,多数设计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其防烟效果较好。但国内也有只对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而前室不送风的实例,这种系统设置较为简单。
理论上,对防烟楼梯间加压的空气气流将从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之间的门缝或疏散时开启的门洞向前室流动,再经前室与走道之间的门缝或开启的门洞流出。前室无疑是增加了空气的压力,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因而只对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前室不送风的系统设置是合理的。实践中,国外曾对上述加压系统设置进行过试验,结果比较理想。
2 本条中的风量定值表取自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1,个别数据做了调整。因建筑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差异,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中表8.3.2-1~8.3.2-4 内的风量值有取值范围;而多层民用和工业建筑的层数较少,故只规定了下限数值;高层厂房(仓库)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取值范围合理取值后计算。
9.3.3 本条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最不利环路阻力损失外的余压值要求。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最不利环路阻力损失外的余压值是加压送风系统设计中的一个重要技术指标。该数值是指在加压部位相通的门窗关闭时,足以阻止着火层的烟气在热压、风压、浮力、膨胀力等联合作用下进入加压部位,而同时又不致过高造成人们推不开通向疏散通道的门。
吸风管道和最不利环路的送风管道的摩擦阻力与局部阻力的总和为加压送风机的全压。美国、英国、加拿大的有关规范规定的正压值一般取 25~50Pa。根据我国“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的研究”项目取得的成果,本规范规定防烟楼梯间正压值为 40~50Pa;前室、合用前室为25~30Pa。
9.3.4 不同楼层的防烟楼梯间与合用前室之间的门、合用前室与走道之间的门同时开启或部分开启时,气流的走向和风量的分配十分复杂,而且防烟楼梯间与合用前室要维持的正压值不同。因此,本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9.3.5 规定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 2~3 层设 1 个,既可方便整个防烟楼梯间压力值达到均衡,又可避免在需要(通过计算确定或从本规范表 9.3.2中选用)一定正压送风量的前提下,不因正压送风口数量少而导致风口断面太大。
9.3.6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和总结我国十多年来的设计经验,下面推荐目前国内建筑防烟设计中被公认和常用的两个基本公式(取自《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


按风速法计算出的送风量一般比按压差法计算出的送风量大。从安全考虑,按以上压差法和风速法分别算出的风量, 取其中较大值作为系统计算加压送风量; 再将计算加压送风量与本规范第9.3.2条表9.3.2作比较,再取其中较大值作为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
当地上和地下部分在同一位置的防烟楼梯间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时,均要满足加压送风量的要求。
二、关于本规范表9.3.2的几点说明:
1 在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设计中,多数设计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其防烟效果较好。但国内也有只对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而前室不送风的实例,这种系统设置较为简单。
理论上,对防烟楼梯间加压的空气气流将从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之间的门缝或疏散时开启的门洞向前室流动,再经前室与走道之间的门缝或开启的门洞流出。前室无疑是增加了空气的压力,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因而只对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前室不送风的系统设置是合理的。实践中,国外曾对上述加压系统设置进行过试验,结果比较理想。
2 本条中的风量定值表取自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1,个别数据做了调整。因建筑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差异,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中表8.3.2-1~8.3.2-4 内的风量值有取值范围;而多层民用和工业建筑的层数较少,故只规定了下限数值;高层厂房(仓库)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取值范围合理取值后计算。
9.3.3 本条规定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最不利环路阻力损失外的余压值要求。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最不利环路阻力损失外的余压值是加压送风系统设计中的一个重要技术指标。该数值是指在加压部位相通的门窗关闭时,足以阻止着火层的烟气在热压、风压、浮力、膨胀力等联合作用下进入加压部位,而同时又不致过高造成人们推不开通向疏散通道的门。
吸风管道和最不利环路的送风管道的摩擦阻力与局部阻力的总和为加压送风机的全压。美国、英国、加拿大的有关规范规定的正压值一般取 25~50Pa。根据我国“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的研究”项目取得的成果,本规范规定防烟楼梯间正压值为 40~50Pa;前室、合用前室为25~30Pa。
9.3.4 不同楼层的防烟楼梯间与合用前室之间的门、合用前室与走道之间的门同时开启或部分开启时,气流的走向和风量的分配十分复杂,而且防烟楼梯间与合用前室要维持的正压值不同。因此,本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9.3.5 规定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 2~3 层设 1 个,既可方便整个防烟楼梯间压力值达到均衡,又可避免在需要(通过计算确定或从本规范表 9.3.2中选用)一定正压送风量的前提下,不因正压送风口数量少而导致风口断面太大。
9.3.6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等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9.4 机械排烟
9.4 机械排烟9.4.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4.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²,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9.4.3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 15931的有关规定。
9.4.4 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的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9.4.7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0m。
9.4.8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2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 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 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9.4.9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
条文说明
9.4 机械排烟
9.4.1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
9.4.2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划分防烟分区的原则与基本要求。
设置防烟分区能较好地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使火场上产生的高温烟气不致随意扩散,以便蓄积和迅速排除。防烟分区一般应结合建筑内部的功能分区和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进行划分,不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地下室)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一、防烟分区对于一个建筑面积较大空间的机械排烟是需要的。火灾中产生的烟气在遇到顶棚后将形成顶棚射流向周围扩散,没有防烟分区将导致烟气的横向迅速扩散,甚至引燃其它部位;如果烟气温度不很高,则其在横向扩散过程中将与冷空气混合而变得较冷较薄并下降,从而降低排烟效果。设置防烟分区可使烟气比较集中、温度较高,烟层增厚,并形成一定压力差,有利于提高排烟效果。
国外对商店烟控系统的有关研究表明:必须用挡烟垂壁从天花板向下延伸,将天花板下的空间分隔成若干防烟分区。
本规范综合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要求,规定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500m²,既考虑与有关规范一致,又方便某些面积要求较大的建筑设计。当然,如果防烟分区过大,会使烟气波及面积扩大,不利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若面积过小,则会提高工程造价。因此,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防烟分区大小。
二、本条还规定了用作防烟分区分隔物的要求。在火灾时,建筑物中防火分区内有时需要采用机械排烟方式将热量和烟气排除到建筑物外。为保证在排烟时间内能有效地组织和蓄积烟气,用于防烟分区的分隔物十分关键。为此,参考我国有关规范和国外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作了相应规定。
防烟分隔物可采用墙体、结构梁或具有一定耐火能力的装饰梁,也可采用下垂的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帘板、防火玻璃等具有挡烟功能的物体。
三、执行本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防烟分区一般不应跨越楼层。某些情况下,如一层面积过小,允许将多个楼层划分为同一个防烟分区,但不宜超过3层。
2 对地下室、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等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3 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 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 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2m;挡烟分隔体凸出顶棚的高度应尽可能大。
4 当走道按规定需设置排烟设施,而房间(包括半地下、地下房间)可不设,且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按走道划分防烟分区。若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不是防火门时,防烟分区的划分应包括这些房间。
5 当房间(包括半地下、地下房间)按规定需设置排烟设施,而走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且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按房间划分防烟分区;如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不是防火门时,防烟分区的划分应包括该走道。
9.4.3 本条规定了机械排烟系统的布置要求。
一、防火分区是控制建筑物内火灾蔓延的基本空间单元。机械排烟系统按防火分区设置就是要避免管道穿越防火分区,从根本上保证防火分区的完整性。但实际情况往往十分复杂,受建筑的平面形状、使用功能、空间造型及人流、物流等情况的限制,排烟系统往往不得不穿越防火分区。
二、排烟系统管道上安装排烟防火阀,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可起隔烟阻火作用。通常房间发生火灾时,房间内的排烟口开启,同时联动排烟风机启动排烟,人员进行疏散。当排烟管道内的烟气温度达到或超过 280℃时,烟气中有可能卷吸火焰或夹带火种。
因此,当排烟系统必须穿越防火分区时,应设置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行关闭的防火阀。
三、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设置防火阀的情况有 2 种:机械排烟系统水平不是按防火分区设置,或排烟风机和排烟口不在一个防火分区,管道在穿越防火分区处设置防火阀;竖向管道穿越防火分区时,在各防火分区水平支管与垂直风管的连接处设置防火阀。
9.4.4 本条规定了地下、半地下空间及其它密闭场所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要求补风。
当一个设置了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自然补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包括机械进风和自然进风),且进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 50%,以便系统组织气流,使烟气尽快并畅通地被排除。但补风量也不能过大,据有关资料介绍,一般不宜超过 80%。
对于一般有可开启门窗的地上建筑或自然通风良好的地下建筑,在排烟过程中空气在压差的作用下可通过通风口或门窗缝隙补充进入排烟空间内时,可不设补风系统。
本条规定的地下空间包括独立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附建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密闭空间主要指外墙和屋顶均未开设可开启外窗,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或排烟的建筑。
9.4.5 本条规定了排烟风机的排烟量计算原则及方法。
9.4.1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
9.4.2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划分防烟分区的原则与基本要求。
设置防烟分区能较好地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使火场上产生的高温烟气不致随意扩散,以便蓄积和迅速排除。防烟分区一般应结合建筑内部的功能分区和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进行划分,不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地下室)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一、防烟分区对于一个建筑面积较大空间的机械排烟是需要的。火灾中产生的烟气在遇到顶棚后将形成顶棚射流向周围扩散,没有防烟分区将导致烟气的横向迅速扩散,甚至引燃其它部位;如果烟气温度不很高,则其在横向扩散过程中将与冷空气混合而变得较冷较薄并下降,从而降低排烟效果。设置防烟分区可使烟气比较集中、温度较高,烟层增厚,并形成一定压力差,有利于提高排烟效果。
国外对商店烟控系统的有关研究表明:必须用挡烟垂壁从天花板向下延伸,将天花板下的空间分隔成若干防烟分区。
本规范综合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要求,规定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500m²,既考虑与有关规范一致,又方便某些面积要求较大的建筑设计。当然,如果防烟分区过大,会使烟气波及面积扩大,不利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若面积过小,则会提高工程造价。因此,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防烟分区大小。
二、本条还规定了用作防烟分区分隔物的要求。在火灾时,建筑物中防火分区内有时需要采用机械排烟方式将热量和烟气排除到建筑物外。为保证在排烟时间内能有效地组织和蓄积烟气,用于防烟分区的分隔物十分关键。为此,参考我国有关规范和国外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作了相应规定。
防烟分隔物可采用墙体、结构梁或具有一定耐火能力的装饰梁,也可采用下垂的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帘板、防火玻璃等具有挡烟功能的物体。
三、执行本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防烟分区一般不应跨越楼层。某些情况下,如一层面积过小,允许将多个楼层划分为同一个防烟分区,但不宜超过3层。
2 对地下室、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等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3 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 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 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2m;挡烟分隔体凸出顶棚的高度应尽可能大。
4 当走道按规定需设置排烟设施,而房间(包括半地下、地下房间)可不设,且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按走道划分防烟分区。若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不是防火门时,防烟分区的划分应包括这些房间。
5 当房间(包括半地下、地下房间)按规定需设置排烟设施,而走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且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按房间划分防烟分区;如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不是防火门时,防烟分区的划分应包括该走道。
9.4.3 本条规定了机械排烟系统的布置要求。
一、防火分区是控制建筑物内火灾蔓延的基本空间单元。机械排烟系统按防火分区设置就是要避免管道穿越防火分区,从根本上保证防火分区的完整性。但实际情况往往十分复杂,受建筑的平面形状、使用功能、空间造型及人流、物流等情况的限制,排烟系统往往不得不穿越防火分区。
二、排烟系统管道上安装排烟防火阀,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可起隔烟阻火作用。通常房间发生火灾时,房间内的排烟口开启,同时联动排烟风机启动排烟,人员进行疏散。当排烟管道内的烟气温度达到或超过 280℃时,烟气中有可能卷吸火焰或夹带火种。
因此,当排烟系统必须穿越防火分区时,应设置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行关闭的防火阀。
三、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设置防火阀的情况有 2 种:机械排烟系统水平不是按防火分区设置,或排烟风机和排烟口不在一个防火分区,管道在穿越防火分区处设置防火阀;竖向管道穿越防火分区时,在各防火分区水平支管与垂直风管的连接处设置防火阀。
9.4.4 本条规定了地下、半地下空间及其它密闭场所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要求补风。
当一个设置了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自然补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包括机械进风和自然进风),且进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 50%,以便系统组织气流,使烟气尽快并畅通地被排除。但补风量也不能过大,据有关资料介绍,一般不宜超过 80%。
对于一般有可开启门窗的地上建筑或自然通风良好的地下建筑,在排烟过程中空气在压差的作用下可通过通风口或门窗缝隙补充进入排烟空间内时,可不设补风系统。
本条规定的地下空间包括独立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附建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密闭空间主要指外墙和屋顶均未开设可开启外窗,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或排烟的建筑。
9.4.5 本条规定了排烟风机的排烟量计算原则及方法。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是采用日本规范规定的数据。日本规定:排烟风机每分钟应能排出 120m³(7200m³/h)以上,且满足防烟区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排出 1m³/min(60m³/h)排烟量,当排烟风机担负2个及2个以上防烟区排烟时, 应按面积最大的防烟区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排出 2 m³/min (120 m³/h)的排烟量确定排烟量。
中庭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国内尚无实验数据,本条系参照国外资料、按中庭的体积计算确定的。
走道排烟面积即为走道的地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面积之和,不包括有开启外窗的房间面积。同一防火分区内连接走道的门可以是一般门,也可以是防火门。
在排烟系统设计中划分防烟分区时,除特殊需要外,一般应避免面积差别太大,如 100m²和500m²。若因特殊情况难以避免面积大小悬殊的防烟分区,设计时应合理布置系统和组织气流,使排烟风管和风口的速度均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9.4.6 本条对机械排烟系统中排烟口和排烟阀的设置作了详细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较大的防烟分区常需设置数个排烟口。排烟时,需同时开启所有排烟口,其排烟量等于各排烟口排烟量的总和,故排烟口应尽量设在防烟分区的中央部位。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如超过 30m,将可能使烟气过于冷却而与烟气层下的空气混合在一起,影响排烟效果。此时,应调整排烟口的布置。
二、本条还要求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任一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自行启动。即一经报警,确认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控制中心开启或手动开启排烟阀,则排烟风机应立即投入运行,同时关闭着火区的通风空调系统。
执行本条文时应注意:
1 排烟阀要注意设置与感烟探测器连锁的自动开启装置, 或由消防控制中心远距离控制的开启装置以及手动开启装置,除火灾时将其打开外,平时需一直保持闭锁状态。
2 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墙面上时,距地面宜为 0.8~1.5m;设置在顶棚下时,距地面宜为 1.8m。
三、根据前面的说明,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为了使在疏散人员的安全出口前 1.5m 附近区域没有烟气,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沿疏散方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烟气温度较高,排烟口距可燃物较近易使可燃物引燃,故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由于烟气本身的特点,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最高排烟口的上部以利于排除烟气。
四、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 10m/s,过大会过多地吸入周围空气,使排出的烟气中空气所占的比例增大,影响实际排烟效果。
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建筑面积大于 50m²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1 此情况是指本规范第 9.1.3 条第 6 款中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空间。如房间内有人停留,发生的火灾可因房间较小而被人员及时发现,迅速采取施救措施。此时,烟气可经走道内的排烟口或排烟阀排除。如为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发生火灾,由于房间较小,每个房间均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在实际安装时会有较大困难,而通过走道内的排烟口或排烟阀排除不会对该区域造成较大影响,但房间之间应做好防火分隔。
2 疏散走道按规定无论是否需要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正确计算排烟量,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以及排烟系统。
9.4.7 本条规定了进风口与烟气排出口若垂直布置时,进风口宜低于烟气排出口 3.0m,距离太近会造成排出的烟气再次被吸入;水平布置时,其距离不宜小于 10.0m。
1 上述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0m、垂直距离不小于 3.0m,是对新鲜空气的进风口和烟气排出口在同一层或在隔层中时的规定。实际工程设计中,进风口与烟气排出口因建筑立面和功能等条件的限制而可能出现多种组合。例如,地下室或首层排烟,排烟口设在距室外地面 2.0m以上的高度,进风口却在屋顶,虽然水平距离不能满足要求,但可以通过进风口与烟气排出口的进、排风的方向合理设置而满足进风的质量要求。
2 进风口和烟气排出口设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止雨水、虫鸟等异物侵入、堵塞的措施。
3 烟气排出口的布置位置应根据建筑物所处环境条件(如风向、风速、周围建筑物以及道路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不应将排出的烟气直接通向其它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筑物上,也不应设置在可能妨碍人员避难和灭火活动的部位。
9.4.8 本条规定了排烟风机的选取和基本性能要求。
一、离心风机的耐热性能与防变形等均较好,排烟风机 280℃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 30min是可行的。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轴流排烟风机或其它排烟专用风机。
在选择风机时,除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风压要求外,还必须在系统设计中考虑足够的漏风量。对于金属风道,其漏风量可选择 10%或更大;对于混凝土等风道,则应向建筑提出风道的密封、平滑性能等要求,其漏风量要根据排烟系统管路的长短和施工质量等选取,最小不宜小于20%,排烟系统长或施工质量差,则宜取30%。
二、本条规定在排烟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且应与排烟风机连锁,使排烟管道中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行关闭,防止烟火扩散到其它部位。否则,仅关闭排烟风机,不能阻止烟火通过管道的蔓延。
9.4.9 本条规定了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的布置要求。
排烟风道设置的软接头必须能耐高温且在 280℃温度下可连续运转 30min以上。
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一般应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当设在通风机房内时,该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 1.5h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中庭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国内尚无实验数据,本条系参照国外资料、按中庭的体积计算确定的。
走道排烟面积即为走道的地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面积之和,不包括有开启外窗的房间面积。同一防火分区内连接走道的门可以是一般门,也可以是防火门。
在排烟系统设计中划分防烟分区时,除特殊需要外,一般应避免面积差别太大,如 100m²和500m²。若因特殊情况难以避免面积大小悬殊的防烟分区,设计时应合理布置系统和组织气流,使排烟风管和风口的速度均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9.4.6 本条对机械排烟系统中排烟口和排烟阀的设置作了详细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较大的防烟分区常需设置数个排烟口。排烟时,需同时开启所有排烟口,其排烟量等于各排烟口排烟量的总和,故排烟口应尽量设在防烟分区的中央部位。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如超过 30m,将可能使烟气过于冷却而与烟气层下的空气混合在一起,影响排烟效果。此时,应调整排烟口的布置。
二、本条还要求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任一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自行启动。即一经报警,确认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控制中心开启或手动开启排烟阀,则排烟风机应立即投入运行,同时关闭着火区的通风空调系统。
执行本条文时应注意:
1 排烟阀要注意设置与感烟探测器连锁的自动开启装置, 或由消防控制中心远距离控制的开启装置以及手动开启装置,除火灾时将其打开外,平时需一直保持闭锁状态。
2 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墙面上时,距地面宜为 0.8~1.5m;设置在顶棚下时,距地面宜为 1.8m。
三、根据前面的说明,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为了使在疏散人员的安全出口前 1.5m 附近区域没有烟气,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沿疏散方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烟气温度较高,排烟口距可燃物较近易使可燃物引燃,故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由于烟气本身的特点,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最高排烟口的上部以利于排除烟气。
四、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 10m/s,过大会过多地吸入周围空气,使排出的烟气中空气所占的比例增大,影响实际排烟效果。
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建筑面积大于 50m²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1 此情况是指本规范第 9.1.3 条第 6 款中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空间。如房间内有人停留,发生的火灾可因房间较小而被人员及时发现,迅速采取施救措施。此时,烟气可经走道内的排烟口或排烟阀排除。如为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发生火灾,由于房间较小,每个房间均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在实际安装时会有较大困难,而通过走道内的排烟口或排烟阀排除不会对该区域造成较大影响,但房间之间应做好防火分隔。
2 疏散走道按规定无论是否需要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正确计算排烟量,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以及排烟系统。
9.4.7 本条规定了进风口与烟气排出口若垂直布置时,进风口宜低于烟气排出口 3.0m,距离太近会造成排出的烟气再次被吸入;水平布置时,其距离不宜小于 10.0m。
1 上述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0m、垂直距离不小于 3.0m,是对新鲜空气的进风口和烟气排出口在同一层或在隔层中时的规定。实际工程设计中,进风口与烟气排出口因建筑立面和功能等条件的限制而可能出现多种组合。例如,地下室或首层排烟,排烟口设在距室外地面 2.0m以上的高度,进风口却在屋顶,虽然水平距离不能满足要求,但可以通过进风口与烟气排出口的进、排风的方向合理设置而满足进风的质量要求。
2 进风口和烟气排出口设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止雨水、虫鸟等异物侵入、堵塞的措施。
3 烟气排出口的布置位置应根据建筑物所处环境条件(如风向、风速、周围建筑物以及道路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不应将排出的烟气直接通向其它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筑物上,也不应设置在可能妨碍人员避难和灭火活动的部位。
9.4.8 本条规定了排烟风机的选取和基本性能要求。
一、离心风机的耐热性能与防变形等均较好,排烟风机 280℃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 30min是可行的。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轴流排烟风机或其它排烟专用风机。
在选择风机时,除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风压要求外,还必须在系统设计中考虑足够的漏风量。对于金属风道,其漏风量可选择 10%或更大;对于混凝土等风道,则应向建筑提出风道的密封、平滑性能等要求,其漏风量要根据排烟系统管路的长短和施工质量等选取,最小不宜小于20%,排烟系统长或施工质量差,则宜取30%。
二、本条规定在排烟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且应与排烟风机连锁,使排烟管道中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行关闭,防止烟火扩散到其它部位。否则,仅关闭排烟风机,不能阻止烟火通过管道的蔓延。
9.4.9 本条规定了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的布置要求。
排烟风道设置的软接头必须能耐高温且在 280℃温度下可连续运转 30min以上。
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一般应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当设在通风机房内时,该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 1.5h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1 一般规定10.2 采暖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0.1 一般规定
10.1 一般规定10.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10.1.2 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25%。
10.1.3 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它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10.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 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0.1.5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 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10.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条文说明
10.1一般规定
10.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本条从建筑防火的角度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考虑防火安全措施的总要求,相关专项标准可根
据具体情况补充和完善相应的具体技术措施。
10.1.2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甲、乙类厂房,有的存在甲、乙类液体挥发可燃蒸气,有的在生产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可燃气体,在特定条件下易积聚而与空气混合形成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云团。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如循环使用,尽管可减少一定能耗,但火灾危险性增大。因此,甲、乙类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室内空气应及时排出到室外,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中有的存在可燃纤维(如纺织厂、亚麻厂)和粉尘,易造成火灾的迅速蔓延,除及时、经常清扫外,若要循环使用空气,要在通风机前设滤尘器对空气进行净化后才能循环使用。
某些火灾危险性相对较低的场所,正常条件下不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但只要条件适宜仍可能发生灾难性事故。因此,规定空气的含尘浓度要求低于含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爆炸下限的25%。此定值的规定采用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对类似场所的要求。
10.1.3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它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甲、乙类厂房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送入新鲜空气,但其排风设备在通风机房内存在泄漏可燃气体的可能。为防止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再被送入甲、乙类厂房内,要求设计将甲、乙类厂房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此外,设计时还应防止将可燃气体送到其它生产类别的厂房内,以免引起火灾事故。故本条规定要求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排风机房不应与为其它用途房间服务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机房内。
10.1.4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民用建筑内存放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例如容易放出可燃气体氢气的蓄电池,或用甲类液体的小型零配件等),设置排风设备时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以免将这些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送入该民用建筑中的其它房间内。此外,其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通向安全地点进行泄放。
对于通风设备自身还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在有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时,应根据该场所的防爆等级选用相应的防爆设备。
本条中规定的“良好的自然通风”是指在该通风条件下,房间内如存在可燃液体或气体时,这些物质的蒸气或气体与空气的混合气体浓度能始终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如存在其它易燃易爆固体时,室内温度能始终保持在安全存放和使用温度条件以下。
10.1.5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为排除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防止在管道内局部积存而形成有爆炸危险的高浓度气体,要求在设计排风系统时将其排风水平管道顺气流方向的向上坡度敷设。
10.1.6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发生事故或火灾,易造成较严重后果。在建筑中,风管易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因此,为避免这两类管道相互影响、防止火灾沿着通风管道蔓延,此类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通风机房,也不应紧贴在通风管外壁敷设。
10.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本条从建筑防火的角度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考虑防火安全措施的总要求,相关专项标准可根
据具体情况补充和完善相应的具体技术措施。
10.1.2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甲、乙类厂房,有的存在甲、乙类液体挥发可燃蒸气,有的在生产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可燃气体,在特定条件下易积聚而与空气混合形成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云团。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如循环使用,尽管可减少一定能耗,但火灾危险性增大。因此,甲、乙类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室内空气应及时排出到室外,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中有的存在可燃纤维(如纺织厂、亚麻厂)和粉尘,易造成火灾的迅速蔓延,除及时、经常清扫外,若要循环使用空气,要在通风机前设滤尘器对空气进行净化后才能循环使用。
某些火灾危险性相对较低的场所,正常条件下不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但只要条件适宜仍可能发生灾难性事故。因此,规定空气的含尘浓度要求低于含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爆炸下限的25%。此定值的规定采用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对类似场所的要求。
10.1.3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它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甲、乙类厂房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送入新鲜空气,但其排风设备在通风机房内存在泄漏可燃气体的可能。为防止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再被送入甲、乙类厂房内,要求设计将甲、乙类厂房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此外,设计时还应防止将可燃气体送到其它生产类别的厂房内,以免引起火灾事故。故本条规定要求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排风机房不应与为其它用途房间服务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机房内。
10.1.4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民用建筑内存放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例如容易放出可燃气体氢气的蓄电池,或用甲类液体的小型零配件等),设置排风设备时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以免将这些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送入该民用建筑中的其它房间内。此外,其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通向安全地点进行泄放。
对于通风设备自身还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在有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时,应根据该场所的防爆等级选用相应的防爆设备。
本条中规定的“良好的自然通风”是指在该通风条件下,房间内如存在可燃液体或气体时,这些物质的蒸气或气体与空气的混合气体浓度能始终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如存在其它易燃易爆固体时,室内温度能始终保持在安全存放和使用温度条件以下。
10.1.5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为排除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防止在管道内局部积存而形成有爆炸危险的高浓度气体,要求在设计排风系统时将其排风水平管道顺气流方向的向上坡度敷设。
10.1.6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发生事故或火灾,易造成较严重后果。在建筑中,风管易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因此,为避免这两类管道相互影响、防止火灾沿着通风管道蔓延,此类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通风机房,也不应紧贴在通风管外壁敷设。
10.2 采暖
10.2 采暖10.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 82.5℃。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130℃。
10.2.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10.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10.2.4 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10.2.5 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 100℃时,不应小于 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 100℃时,不应小于 50mm。
10.2.6 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对于其它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条文说明
10.2 采暖
10.2.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0℃。
本条规定了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和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
一、为防止可燃粉尘、纤维与采暖设备接触引起自燃,应限制采暖设备散热器的表面温度。
要求热水采暖时,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30℃;蒸汽采暖时,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10℃,不能覆盖所有易燃物质的自燃点。例如:赛璐珞的自燃点为125℃、PS3的自燃点为100℃、松香的自燃点为130℃,还有部分粉尘积聚厚度超过5mm时,在上述温度范围会产生融化或焦化,如树脂、小麦、淀粉、糊精粉等。
二、在《供暖与通风》(上册,前苏联马克西莫夫著)中,对有机尘埃环境的采暖,提出“……
表面温度不应超过70℃”。
三、本条规定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2.5℃,是指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
目前我国采暖的热媒温度范围一般采用:130~70℃、110~70℃和95~70℃,其表面平均温度分别为100℃、90℃和82.5℃。当散热器表面温度为82.5℃时,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这时散热器入口处的最高温度为95℃,与自燃点最低的100℃相差5℃。因此,本条规定的温度比较安全、可行。
10.2.2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若遇明火就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甲、乙类生产厂房内遇明火曾发生过严重的火灾后果,为吸取教训,规定甲、乙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10.2.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本条规定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的厂房,是要防止此类场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这些场所主要有:
一、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虽然采暖温度不高,也可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例如CS2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
二、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厂房,例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的厂房。
三、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例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放出的可燃气体等。
10.2.4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房间内有燃烧、爆炸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如受条件限制,采暖管道必须穿过这样的厂房、房间时,应将穿过该厂房房间的管道采用不燃烧的隔热材料进行隔热处理。
10.2.5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
采暖管道长期与可燃物体接触,在特定条件下会引起可燃构件蓄热、分解或炭化而起火,故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一般应使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预防可燃物体因长期被烘烤而燃烧。
本条强调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体间应保持一定距离,该距离应在有条件时尽可能大。一般,当采暖管道的温度小于等于100℃时,保持50mm的距离;若采暖管道的温度超过100℃时,保持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若保持一定距离有困难时,可采用不燃烧材料对采暖管道进行隔热处理,如外包覆导热性差的不燃烧材料等。
10.2.6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对于其它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甲、乙类厂房(库房)的火灾发展迅速、热量大,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以防火灾沿着管道的绝热材料迅速蔓延到相邻房间或整个房间。对于其它建筑,可采用燃烧毒性小的难燃绝热材料,但应首先考虑采用不燃材料。
10.2.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0℃。
本条规定了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和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
一、为防止可燃粉尘、纤维与采暖设备接触引起自燃,应限制采暖设备散热器的表面温度。
要求热水采暖时,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30℃;蒸汽采暖时,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10℃,不能覆盖所有易燃物质的自燃点。例如:赛璐珞的自燃点为125℃、PS3的自燃点为100℃、松香的自燃点为130℃,还有部分粉尘积聚厚度超过5mm时,在上述温度范围会产生融化或焦化,如树脂、小麦、淀粉、糊精粉等。
二、在《供暖与通风》(上册,前苏联马克西莫夫著)中,对有机尘埃环境的采暖,提出“……
表面温度不应超过70℃”。
三、本条规定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2.5℃,是指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
目前我国采暖的热媒温度范围一般采用:130~70℃、110~70℃和95~70℃,其表面平均温度分别为100℃、90℃和82.5℃。当散热器表面温度为82.5℃时,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这时散热器入口处的最高温度为95℃,与自燃点最低的100℃相差5℃。因此,本条规定的温度比较安全、可行。
10.2.2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若遇明火就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甲、乙类生产厂房内遇明火曾发生过严重的火灾后果,为吸取教训,规定甲、乙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10.2.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本条规定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的厂房,是要防止此类场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这些场所主要有:
一、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虽然采暖温度不高,也可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例如CS2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
二、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厂房,例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的厂房。
三、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例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放出的可燃气体等。
10.2.4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房间内有燃烧、爆炸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如受条件限制,采暖管道必须穿过这样的厂房、房间时,应将穿过该厂房房间的管道采用不燃烧的隔热材料进行隔热处理。
10.2.5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
采暖管道长期与可燃物体接触,在特定条件下会引起可燃构件蓄热、分解或炭化而起火,故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一般应使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预防可燃物体因长期被烘烤而燃烧。
本条强调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体间应保持一定距离,该距离应在有条件时尽可能大。一般,当采暖管道的温度小于等于100℃时,保持50mm的距离;若采暖管道的温度超过100℃时,保持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若保持一定距离有困难时,可采用不燃烧材料对采暖管道进行隔热处理,如外包覆导热性差的不燃烧材料等。
10.2.6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对于其它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甲、乙类厂房(库房)的火灾发展迅速、热量大,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以防火灾沿着管道的绝热材料迅速蔓延到相邻房间或整个房间。对于其它建筑,可采用燃烧毒性小的难燃绝热材料,但应首先考虑采用不燃材料。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10.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 5 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10.3.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10.3.3 甲、乙、丙类厂房中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10.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门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10.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10.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2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10.3.7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 该建筑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m。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 3.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
1 有连续清灰设备;
2 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且其风量不超过 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 60kg。
10.3.8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10.3.9 排除、 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 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 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10.3.10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10.3.11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 80℃的空气或其它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 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 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10.3.12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10.3.13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 150℃的防火阀。
10.3.14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 70℃;
2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 在防火阀两侧各 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 的有关规定。
10.3.15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建筑、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
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 25的难燃材料。
10.3.16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 50 的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 0.8m 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10.3.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3 次/h 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
3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12 次/h 确定。
条文说明
10.3通风和空气调节
10.3.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本条对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做了规定。
一、试验证明,烟气的扩散速度较快。在真实火灾情况下,烟气的蔓延扩散速度更快。在建筑防火和通风系统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限制火灾的横向蔓延,防止和控制火灾的竖向蔓延,使建筑的防火体系完整。本条结合实际设计和建筑布置,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布置,横向宜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通风管道穿越防火分隔处设置了防火阀后,可以有效地控制火灾蔓延时,也可以不进行分区布置。
二、本规范规定建筑内的管道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故穿过楼层的垂直风管要求设在管井内。
三、排风管道防止回流的方法如下(图10.3.1):
1增加各层垂直排风支管的高度,使各层排风支管穿越2层楼板。
2把排风竖管分成大小两个管道,总竖管直通屋面,小的排风支管分层与总竖管连通。
3将排风支管顺气流方向插入竖风道,且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于600mm。
4在支管上安装止回阀。
10.3.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10.3.3甲、乙、丙类厂房中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10.3.2~10.3.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发生事故后,火灾容易通过通风管道蔓延扩大到建筑的其它部分,因此其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的隔墙等防火分隔物。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甲、乙、丙类厂房的送排风管宜分层设置。当进入生产车间的水平或垂直风管设有防火阀,能阻止火灾从起火层向相邻层蔓延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共用一个系统。
10.3.4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门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10.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10.3.4~10.3.5风机停机时易使空气从风管倒流到风机。当空气中含有易燃或易爆炸物质且风机未做防爆处理时,这些物质将随之被带到风机内,从而可能因风机发生火花而引起燃烧爆炸。因此,为防止风机发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一般,可采用有色金属制造的风机叶片和防爆的电动机。
若通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在送风干管内设有止回阀(即顺气流方向开启的单向阀),能防止危险物质倒流到风机内,且通风机房发生火灾后不致蔓延至其它房间时,可采用普通的通风设备。
如前所述,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不应进入排风机或应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化。
空气中可燃粉尘的含量控制在25%以下,一般认为是可防止可燃粉尘形成局部高浓度、满足安全要求的公认数值。美国NFPA《防火手册》指出:可燃蒸气和气体的警告响应浓度最好为其爆炸下限的20%,当浓度达到其爆炸下限的50%时,需要停止操作并进行惰化。国内大部分文献和标准均以物质爆炸下限的25%为警告值。
为防止除尘器工作过程中产生火花引起粉尘、碎屑燃烧或爆炸事故,排风系统中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遇湿易形成爆炸混合物的粉尘,禁止采用湿式除尘设备。
10.3.6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根据爆炸起火事故,有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采取分区、分组布置是必要的。如某亚麻厂十几台除尘器集中布置,而且相互连通(包括地沟),加上厂房本身结构未考虑防爆问题,导致严重损失和伤亡爆炸事故。而采用分区分组布置的,爆炸时均收到了减少损失的实效。
一个系统对应一种粉尘,便于粉尘回收;不同性质的粉尘在一个系统中,有引起化学反应的可能。如硫磺与过氧化铅、氯酸盐混合物能发生爆炸;碳黑混入氧化剂自燃点会降低到100℃。因此,本条强调在有条件时应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10.3.7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该建筑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
1有连续清灰设备;
2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且其风量不超过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
10.3.8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10.3.7~10.3.8从国内一些用于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发生爆炸的危害情况看,这些设备如果条件允许布置在厂房之外的独立建筑内,且与所属厂房保持一定的防火安全间距,对于防止爆炸发生和减少爆炸后的损失十分有利。
试验和爆炸事故分析均表明,用于排除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如果设有泄压装置,对于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力较为有效。泄压面积大小应根据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的危险程度,经计算确定。本条有关泄压装置的具体设计可参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9年局部修订版)第4.4.10条的相应规定。
为尽量缩短含尘管道的长度,减少管道内的积尘,避免干式除尘器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上漏风而引起事故,要求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负压段上。
10.3.9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根据事故分析,如不设导除静电接地装置,易形成燃烧或爆炸事故。
地下、半地下场所的通风条件较差,易积聚有爆炸危险的蒸气和粉尘等物质,且这些部位或场所发生火灾爆炸影响整座建筑物的安全且施救难度大。因此,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10.3.10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为便于检查维修,本条规定排除含有爆炸、燃烧危险的气体、粉尘的排风管应明装,不应暗设。排气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地点,并应尽量远离明火和人员通过或停留的地方。
采用金属管道有利于导除静电,消除静电危害。
10.3.11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它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温度超过80℃的气体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长期接触,易引起火灾;容易起火的碎屑可能在管道内发生火灾,也易引燃邻近的可燃、难燃物体,因此要求与可燃、难燃物体之间保持一定间隙或应用导热性差的不燃烧隔热材料进行隔热。
10.3.12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防火阀的部位。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是建筑内部火灾蔓延的途径之一,要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穿过防火墙和不燃烧体防火分隔物等位置蔓延。
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防火阀的部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火分隔处。主要防止防火分区或不同防火单元之间的火灾蔓延。在某些情况下,必须穿过防火墙或耐火墙体时,应在穿越处设防烟防火阀,此防烟防火阀一般依靠感烟探测器控制动作,用电讯号通过电磁铁等装置关闭,同时它还具有温度熔断器自动关闭以及手动关闭的功能。
2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或其它防火重点控制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主要防止机房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建筑物的其它房间,或者防止建筑内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机房内。此外,为防止火灾蔓延至性质重要的房间或有贵重物品、设备的房间,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火灾传播出去,规定风管穿越这些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防火阀。
性质重要的房间,如重要的会议室、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贵重物品间等。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如易燃物品实验室及易燃仓库等。
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应设置防火阀,防止火灾垂直蔓延。
4为使防火阀在一定时间里达到耐火完整性和耐火稳定性要求,有效地起到隔烟阻火作用,在穿越变形缝的两侧风管上应各设一个防火阀(参见图10.3.12)。
二、有关防火阀的分类可参见表10.3.12。
10.3.13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为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内的浴室、卫生间、厨房的垂直排风管道(自然排风或机械排风)蔓延,要求这些部位的垂直排风管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其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由于厨房中平时操作排出的废气温度较高,若在垂直排风管上设置70℃时动作的防火阀将会影响平时厨房操作中的排风。根据厨房操作需要和厨房常见火灾发生时的温度,本条规定公共建筑厨房的排油烟管道的支管与垂直排风管连接处应设150℃时动作的防火阀。
10.3.14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
2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了防火阀的主要性能和具体设置要求。
一、为使防火阀能自行严密关闭,防火阀关闭的方向应与通风和空调的管道内气流方向相一致。采用感温元件控制的防火阀,其动作温度高于通风系统在正常工作的最高温度(45℃)时宜取70℃。
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的规定,本条规定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70℃。
二、为使防火阀能及时关闭,控制防火阀关闭的易熔片或其它感温元件应设在容易感温的部位。设置防火阀的通风管应具备一定强度,设置防火阀处应设单独的支吊架防止管段变形。在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参见图10.3.14。
三、为保证防火阀能在火灾条件下发挥预期作用,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具备足够的刚性和抗变形能力,穿越处的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10.3.15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建筑、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
国内外有不少因通风、空调系统风管蔓延烟火使火灾造成重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实例,过去的教训使人们高度重视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烟问题。本条规定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近10年,国内外研发了不少新型风管材料并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了应用。这些材料各方面的性能均较好,但其燃烧性能尚不能达到不燃材料的性能要求,并且不同材料之间的燃烧性能差别较大。
为更好地规范这些新产品的应用,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经过认真研究国外有关标准作了本条规定。这些规定一要控制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其发烟性能热解产物的毒性,二要在万一发生火灾时能将其蔓延范围严格控制在一个防火分隔单元内。
10.3.16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的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加湿器的加湿材料常为可燃材料,这给类似设备留下了一定火灾隐患。因此,风管和设备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接剂,应采用不燃材料。在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允许有条件地采用难燃烧材料。
为防止通风机已停而电加热器继续加热,引起过热而起火,电加热器的开关与风机的开关应进行连锁,风机停止运转,电加热器的电源亦应自动切断。同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cm的风管采用不燃材料进行绝热,穿过有火源及容易起火的房间的风管,亦应采用不燃绝热材料。
目前,不燃绝热材料、消声材料有超细玻璃棉、玻璃纤维、岩棉、矿渣棉等。难燃烧材料有自熄性聚氨脂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
10.3.17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3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本条对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施和通风量做了规定。本条所指锅炉房包括燃油、燃气的热水、蒸汽锅炉以及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的机房。
一、燃油、燃气锅炉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要在燃油、燃气锅炉房内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使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能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一般有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2种通风方式。
二、燃油锅炉所用油的闪点温度一般大于60℃,个别轻柴油的闪点为55~60℃,大都属丙类火灾危险性。一般油泵房内温度不会超过60℃,因此,不会产生爆炸危险,机房的通风量可按泄露量计算或按换气次数计算。本条规定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3.8条的规定。通风量的规定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相应条文及条文说明中的内容,同时参照《化工企业采暖通风设计技术措施》中的相应条文,确定正常通风的通风量为机房容积的6次换气量,事故通风量为正常通风量的2倍。
10.3.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本条对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做了规定。
一、试验证明,烟气的扩散速度较快。在真实火灾情况下,烟气的蔓延扩散速度更快。在建筑防火和通风系统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限制火灾的横向蔓延,防止和控制火灾的竖向蔓延,使建筑的防火体系完整。本条结合实际设计和建筑布置,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布置,横向宜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通风管道穿越防火分隔处设置了防火阀后,可以有效地控制火灾蔓延时,也可以不进行分区布置。
二、本规范规定建筑内的管道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故穿过楼层的垂直风管要求设在管井内。
三、排风管道防止回流的方法如下(图10.3.1):

2把排风竖管分成大小两个管道,总竖管直通屋面,小的排风支管分层与总竖管连通。
3将排风支管顺气流方向插入竖风道,且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于600mm。
4在支管上安装止回阀。
10.3.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10.3.3甲、乙、丙类厂房中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10.3.2~10.3.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发生事故后,火灾容易通过通风管道蔓延扩大到建筑的其它部分,因此其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的隔墙等防火分隔物。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甲、乙、丙类厂房的送排风管宜分层设置。当进入生产车间的水平或垂直风管设有防火阀,能阻止火灾从起火层向相邻层蔓延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共用一个系统。
10.3.4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门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10.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10.3.4~10.3.5风机停机时易使空气从风管倒流到风机。当空气中含有易燃或易爆炸物质且风机未做防爆处理时,这些物质将随之被带到风机内,从而可能因风机发生火花而引起燃烧爆炸。因此,为防止风机发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一般,可采用有色金属制造的风机叶片和防爆的电动机。
若通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在送风干管内设有止回阀(即顺气流方向开启的单向阀),能防止危险物质倒流到风机内,且通风机房发生火灾后不致蔓延至其它房间时,可采用普通的通风设备。
如前所述,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不应进入排风机或应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化。
空气中可燃粉尘的含量控制在25%以下,一般认为是可防止可燃粉尘形成局部高浓度、满足安全要求的公认数值。美国NFPA《防火手册》指出:可燃蒸气和气体的警告响应浓度最好为其爆炸下限的20%,当浓度达到其爆炸下限的50%时,需要停止操作并进行惰化。国内大部分文献和标准均以物质爆炸下限的25%为警告值。
为防止除尘器工作过程中产生火花引起粉尘、碎屑燃烧或爆炸事故,排风系统中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遇湿易形成爆炸混合物的粉尘,禁止采用湿式除尘设备。
10.3.6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根据爆炸起火事故,有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采取分区、分组布置是必要的。如某亚麻厂十几台除尘器集中布置,而且相互连通(包括地沟),加上厂房本身结构未考虑防爆问题,导致严重损失和伤亡爆炸事故。而采用分区分组布置的,爆炸时均收到了减少损失的实效。
一个系统对应一种粉尘,便于粉尘回收;不同性质的粉尘在一个系统中,有引起化学反应的可能。如硫磺与过氧化铅、氯酸盐混合物能发生爆炸;碳黑混入氧化剂自燃点会降低到100℃。因此,本条强调在有条件时应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10.3.7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该建筑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
1有连续清灰设备;
2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且其风量不超过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
10.3.8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10.3.7~10.3.8从国内一些用于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发生爆炸的危害情况看,这些设备如果条件允许布置在厂房之外的独立建筑内,且与所属厂房保持一定的防火安全间距,对于防止爆炸发生和减少爆炸后的损失十分有利。
试验和爆炸事故分析均表明,用于排除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如果设有泄压装置,对于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力较为有效。泄压面积大小应根据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的危险程度,经计算确定。本条有关泄压装置的具体设计可参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9年局部修订版)第4.4.10条的相应规定。
为尽量缩短含尘管道的长度,减少管道内的积尘,避免干式除尘器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上漏风而引起事故,要求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负压段上。
10.3.9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根据事故分析,如不设导除静电接地装置,易形成燃烧或爆炸事故。
地下、半地下场所的通风条件较差,易积聚有爆炸危险的蒸气和粉尘等物质,且这些部位或场所发生火灾爆炸影响整座建筑物的安全且施救难度大。因此,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10.3.10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为便于检查维修,本条规定排除含有爆炸、燃烧危险的气体、粉尘的排风管应明装,不应暗设。排气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地点,并应尽量远离明火和人员通过或停留的地方。
采用金属管道有利于导除静电,消除静电危害。
10.3.11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它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温度超过80℃的气体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长期接触,易引起火灾;容易起火的碎屑可能在管道内发生火灾,也易引燃邻近的可燃、难燃物体,因此要求与可燃、难燃物体之间保持一定间隙或应用导热性差的不燃烧隔热材料进行隔热。
10.3.12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防火阀的部位。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是建筑内部火灾蔓延的途径之一,要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穿过防火墙和不燃烧体防火分隔物等位置蔓延。
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防火阀的部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火分隔处。主要防止防火分区或不同防火单元之间的火灾蔓延。在某些情况下,必须穿过防火墙或耐火墙体时,应在穿越处设防烟防火阀,此防烟防火阀一般依靠感烟探测器控制动作,用电讯号通过电磁铁等装置关闭,同时它还具有温度熔断器自动关闭以及手动关闭的功能。
2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或其它防火重点控制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主要防止机房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建筑物的其它房间,或者防止建筑内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机房内。此外,为防止火灾蔓延至性质重要的房间或有贵重物品、设备的房间,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火灾传播出去,规定风管穿越这些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防火阀。
性质重要的房间,如重要的会议室、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贵重物品间等。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如易燃物品实验室及易燃仓库等。
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应设置防火阀,防止火灾垂直蔓延。
4为使防火阀在一定时间里达到耐火完整性和耐火稳定性要求,有效地起到隔烟阻火作用,在穿越变形缝的两侧风管上应各设一个防火阀(参见图10.3.12)。


为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内的浴室、卫生间、厨房的垂直排风管道(自然排风或机械排风)蔓延,要求这些部位的垂直排风管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其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由于厨房中平时操作排出的废气温度较高,若在垂直排风管上设置70℃时动作的防火阀将会影响平时厨房操作中的排风。根据厨房操作需要和厨房常见火灾发生时的温度,本条规定公共建筑厨房的排油烟管道的支管与垂直排风管连接处应设150℃时动作的防火阀。
10.3.14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
2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了防火阀的主要性能和具体设置要求。
一、为使防火阀能自行严密关闭,防火阀关闭的方向应与通风和空调的管道内气流方向相一致。采用感温元件控制的防火阀,其动作温度高于通风系统在正常工作的最高温度(45℃)时宜取70℃。
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的规定,本条规定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70℃。
二、为使防火阀能及时关闭,控制防火阀关闭的易熔片或其它感温元件应设在容易感温的部位。设置防火阀的通风管应具备一定强度,设置防火阀处应设单独的支吊架防止管段变形。在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参见图10.3.14。
三、为保证防火阀能在火灾条件下发挥预期作用,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具备足够的刚性和抗变形能力,穿越处的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建筑、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
国内外有不少因通风、空调系统风管蔓延烟火使火灾造成重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实例,过去的教训使人们高度重视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烟问题。本条规定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近10年,国内外研发了不少新型风管材料并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了应用。这些材料各方面的性能均较好,但其燃烧性能尚不能达到不燃材料的性能要求,并且不同材料之间的燃烧性能差别较大。
为更好地规范这些新产品的应用,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经过认真研究国外有关标准作了本条规定。这些规定一要控制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其发烟性能热解产物的毒性,二要在万一发生火灾时能将其蔓延范围严格控制在一个防火分隔单元内。
10.3.16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的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加湿器的加湿材料常为可燃材料,这给类似设备留下了一定火灾隐患。因此,风管和设备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接剂,应采用不燃材料。在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允许有条件地采用难燃烧材料。
为防止通风机已停而电加热器继续加热,引起过热而起火,电加热器的开关与风机的开关应进行连锁,风机停止运转,电加热器的电源亦应自动切断。同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cm的风管采用不燃材料进行绝热,穿过有火源及容易起火的房间的风管,亦应采用不燃绝热材料。
目前,不燃绝热材料、消声材料有超细玻璃棉、玻璃纤维、岩棉、矿渣棉等。难燃烧材料有自熄性聚氨脂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
10.3.17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3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本条对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施和通风量做了规定。本条所指锅炉房包括燃油、燃气的热水、蒸汽锅炉以及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的机房。
一、燃油、燃气锅炉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要在燃油、燃气锅炉房内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使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能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一般有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2种通风方式。
二、燃油锅炉所用油的闪点温度一般大于60℃,个别轻柴油的闪点为55~60℃,大都属丙类火灾危险性。一般油泵房内温度不会超过60℃,因此,不会产生爆炸危险,机房的通风量可按泄露量计算或按换气次数计算。本条规定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3.8条的规定。通风量的规定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相应条文及条文说明中的内容,同时参照《化工企业采暖通风设计技术措施》中的相应条文,确定正常通风的通风量为机房容积的6次换气量,事故通风量为正常通风量的2倍。
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规范
8.1 一般规定8.2 自然排烟
8.3 机械防烟
8.4 机械排烟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条文说明
8.1 一般规定
8.1.1、8.1.2 规定了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和排烟设施的组成部分。
一、设置防、排烟设施的理由: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防烟楼梯间是高层建筑内部人员唯一的垂直疏散通道, 消防电梯是消防队员进行扑救的主要垂直运输工具(国外一般要求是当发生火灾后,普通客梯的轿厢全部迅速落到底层。电梯厅一般用防火卷帘或防火门封隔起来)。为了疏散和扑救的需要,必须确保在疏散和扑救过程中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井内无烟,首先在建筑布局上按本规范第6.2.1 条及第 6.3.3 条的规定,对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设置独立的前室或两者合用前室。设置前室的作用:(1)可作为着火时的临时避难场所;(2)阻挡烟气直接进入防烟楼梯间或消防电梯井;(3)作为消防队员到达着火层进行扑救工作的起始点和安全区; (4)降低建筑本身由热压差产生的所谓“烟囱效应”。特别是在冬天北方地区,室内温度高于室外温度,由于空气的容量不同而产生很大的热压差,在建筑比较密封的情况下,中和面在建筑高度 1/2 处,室外空气经低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渗入室内,室内热空气经过高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漏出,这就是“烟囱效应”。由于设有前室,把楼梯间、电梯井与走道前室的两道门隔开,这样楼梯间及电梯的烟囱效应减弱,可以减缓火、烟垂直蔓延的速度;其次是按第8.1.1条、第8.1.2条的规定设置防、排烟设施,当发生火灾时,烟气水平方向流动速度为每秒 0.3~0.8m,垂直方向扩散速度为每秒 3~4m,即当烟气流动无阻挡时,只需 1min 左右就可以扩散到几十层高的大楼,烟气流动速度大大超过了人的疏散速度。楼梯间、电梯井又是高层建筑火灾时垂直方向蔓延的重要途径。因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排烟设施,是阻止烟气进入该部位或把进入该部位的烟气排出高层建筑外,从而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扑救。
二、设置防、排烟设施的方式。对于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的方式很多,下面分别介绍几种。
自然排烟,有以下两种方式:
1.利用建筑的阳台、 凹廊或在外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外窗或排烟窗进行无组织的自然排烟,如图 17(a)~(d)。
8.1.1、8.1.2 规定了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和排烟设施的组成部分。
一、设置防、排烟设施的理由: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防烟楼梯间是高层建筑内部人员唯一的垂直疏散通道, 消防电梯是消防队员进行扑救的主要垂直运输工具(国外一般要求是当发生火灾后,普通客梯的轿厢全部迅速落到底层。电梯厅一般用防火卷帘或防火门封隔起来)。为了疏散和扑救的需要,必须确保在疏散和扑救过程中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井内无烟,首先在建筑布局上按本规范第6.2.1 条及第 6.3.3 条的规定,对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设置独立的前室或两者合用前室。设置前室的作用:(1)可作为着火时的临时避难场所;(2)阻挡烟气直接进入防烟楼梯间或消防电梯井;(3)作为消防队员到达着火层进行扑救工作的起始点和安全区; (4)降低建筑本身由热压差产生的所谓“烟囱效应”。特别是在冬天北方地区,室内温度高于室外温度,由于空气的容量不同而产生很大的热压差,在建筑比较密封的情况下,中和面在建筑高度 1/2 处,室外空气经低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渗入室内,室内热空气经过高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漏出,这就是“烟囱效应”。由于设有前室,把楼梯间、电梯井与走道前室的两道门隔开,这样楼梯间及电梯的烟囱效应减弱,可以减缓火、烟垂直蔓延的速度;其次是按第8.1.1条、第8.1.2条的规定设置防、排烟设施,当发生火灾时,烟气水平方向流动速度为每秒 0.3~0.8m,垂直方向扩散速度为每秒 3~4m,即当烟气流动无阻挡时,只需 1min 左右就可以扩散到几十层高的大楼,烟气流动速度大大超过了人的疏散速度。楼梯间、电梯井又是高层建筑火灾时垂直方向蔓延的重要途径。因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排烟设施,是阻止烟气进入该部位或把进入该部位的烟气排出高层建筑外,从而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扑救。
二、设置防、排烟设施的方式。对于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的方式很多,下面分别介绍几种。
自然排烟,有以下两种方式:
1.利用建筑的阳台、 凹廊或在外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外窗或排烟窗进行无组织的自然排烟,如图 17(a)~(d)。

其优点是: (1)不需要专门的排烟设备; (2)火灾时不受电源中断的影响; (3)构造简单、经济;(4)平时可兼作换气用。不足之处:因受室外风向、风速和建筑本身的密封性或热压作用的影响,排烟效果不太稳定。据调查情况表明,这种自然排烟的方式一直被广泛采用。 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 技术条件及管理水平,此方式值得推广,并宜优先采用。
2.竖井排烟。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设置专用的排烟竖井,依靠室内火灾时产生的热压和室外空气的风压形成“烟囱效应”,进行有组织的自然排烟。这种排烟当着火层所处的高度与烟气排放口的高度差越大,其排烟效果越好,反之越差。这种排烟的优点是不需要能源,设备简单,仅用排烟竖井(各层还应设有自动或手动控制的排烟口),缺点是竖井占地面积大。按日本建筑基准法规定:前室排烟竖井的面积不小于 6m²(合用前室不小于 9m²),排烟口开口面积不小于 4m²(合用前室不小于 6m²);进风口竖井截面不小于 2m²(合用前室不小于 3m²);进风口面积不小于 1m²(合用前室不小于 1.5m²)。在我国一些新建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中有的采用了这种方式,如:无锡滨湖饭店,南京工艺美术大楼,郑州宾馆等。但无锡滨湖饭店等几座高层建筑设置的自然排烟竖井及排烟口,其截面积与日本的规定相比小很多。目前尚无法肯定国内采用的竖井和排烟口截面能否有良好的排烟效果。据日本有关资料介绍,由于采用这种方法的排烟井与进风井需要占有很大的有效空间,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很难被设计人员接受。我国的设计人员认为,这种方式由于竖井需要两个很大的截面,给设计布置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也降低了建筑的使用面积。因此近年来已很少被采用了。
机械排烟,有以下两种方式:
1.机械排烟与自然进风或机械进风。此方式是按照通风气流组织的理论,把侵入前室的烟气通过排烟风机和某种形式的进风(自然进风或机械进风)把烟气排出和形成透明的“避难气流”。排烟口设在前室的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进风口设在靠近地面的墙面上。日本“排烟量的标准”规定其前室: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为 4m³/s(14400m³/h),合用前室应为 6m³/s(21600m³/h)的排烟能力。进风靠自然进风时,应设截面积为 2m²的进风竖井。进风靠机械进风时,其进量为排烟量的 70%~80%保持负压,这种方式前几年被广泛采用。如:天津内贸大厦、北京图书馆、上海宾馆等均为机械排烟、机械进风,北京昆仑饭店等均为机械排烟、自然进风。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外防、排烟的进一步发展,对这种排烟方式的采用提出异议, 认为这种方式是在烟气或热空气已经侵入疏散通道的被动情况下再将它排除,没有从根本上达到疏散通道内无烟的目的,给疏散人员造成不安全感。设备投资、系统形式也比较复杂。另一方面,当前室处在人员拥挤的情况下,理想的气流组织受到破坏,使排烟效果受到影响。因此近几年高层建筑设计中也很少被采用。有些工程原设计为此方法,现在也在改造,如天津内贸大厦、深圳国贸中心等。
2.机械加压送风。 此方式是通过通风机所产生的气体流动和压力差来控制烟气的流动,即要求烟气不侵入的地区增加该地区的压力。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已出现, 一些国家曾经利用它来防止敌人投放的化学毒气和细菌侵入军事防御作战部门的要害房间。在和平时期,又有人利用它在工厂里制造洁净车间,在医院里制造无菌手术室等,都取得明显的效果。如今,机械加压送风技术又广泛应用在高层建筑防烟方面,并已被广大的工程技术人员所承认,世界很多国家均设有研究中心和试验楼。如:美国的布鲁克弗研究所的十二层办公大厦、 德国汉堡一座七层办公大楼等均被列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的试验地或研究中心。我国近几年来高层建筑发展很快,对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技术从研究到应用均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这种方式已广泛被设计人员接受并掌握,利用机械加压防烟技术的高层建筑在我国已有 2000 余幢。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达到了疏散通道无烟的目的,从而保证了人员疏散和扑救的需要。从建筑设备投资方面来说,均低于机械排烟的投资。因此,这种方式是值得推广采用的。
综合上述各种防烟方式的介绍与分析,结合目前国内外防、排烟技术发展情况,规定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的防、排烟设施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措施。除此之外,其它防、排烟方式均不宜采用。
8.1.3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火灾产生大量的烟气和热量,如不排除,就不能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扑救工作的进行。根据日本、英国火灾统计资料中对火灾死亡人数的分析:由于被烟熏死的占比例较大,最高达 78.9%。在被火烧死的人数中,多数也是先中毒窒息晕倒后被火烧死的。例如:日本“千日”百货大楼火灾,死亡 118 人中就有 93 人是被烟熏死的。美国米高梅饭店火灾,死亡 84 人中有 67 人是被烟熏死的。因此排出火灾产生的烟气和热量,也是防、排烟设计的主要目的。据有关资料表明:一个设计优良的排烟系统在火灾时能排出 80%的热量,使火灾温度大大降低。本条对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中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面积超过 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作出规定,其理由及排烟方式分别说明如下。
一、设置排烟设施的理由。
1.一类高层建筑的可燃装修材料多, 陈设及贵重物品多, 空调、 通风等管道也多。塔式建筑仅仅一个楼梯间,疏散困难。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其垂直疏散距离大。 因此设置排烟设施时以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为条件。
2.走道的排烟:据火灾实地观测,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通行的距离为 20~30m。根据原苏联的防火设计规定:内廊式住宅的走廊长度超过 15m 时,在走廊中间必须设置排烟设备。根据德国的防火设计规定:高层住宅建筑中的内廊每隔15m 应用防烟门隔开,每个分隔段必须有直接通向楼梯间的通道,并应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参考国外资料及火灾实地观测的结果,本条规定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3.房间的排烟:以尽量减少排烟系统设置范围为出发点,房间的排烟只规定“面积超过 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这句话只是定性的,人定量上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过去的设计中给设计人员带来疑惑,考虑到建筑使用功能的复杂性等因素的限制,仍不宜按定量规定,只能列举一些例子供设计人员参考。例: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室、公共场所及书库、资料室、贵重物品陈列室、商品库、计算机房、电讯机房等。
4.地下室的排烟见本说明第 8.4.1 条。
5.中庭的排烟见本说明第 8.2.2 条和第 8.4.2 条。
二、设置排烟设施的方式。
1.自然排烟: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压,通过可开启的外窗或排烟窗(包括在火灾发生时破碎玻璃以打开外窗)把烟气排至室外。
2.机械排烟:设置专用的排烟口、排烟管道及排烟风机把火灾产生的烟气与热量排至室外。
需要说明的是,设置专用的排烟竖井对走道与房间进行有组织的自然排烟方式,如唐山市唐山饭店等,由于竖井需要的截面很大,降低了建筑使用面积并漏风现象较严重等因素,故本条不推荐采用竖井的排烟方式。
8.1.4 新增条文。根据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案例经验教训,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由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引起火灾迅速蔓延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例是很多的。如韩国汉城“天然阁”饭店的火灾,从二层一直烧到顶层(二十一层),死伤224 人,其中一条经验教训是,大火沿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迅速蔓延。又如,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文考夫饭店的火灾,起火地点在三楼走道,建筑内的可燃装修物等几乎全部烧毁,死伤 220 多人,最主要的教训也是通风空调系统的竖向道助长了火势的蔓延。 我国杭州市一宾馆由于电焊时烧着了风管的可燃保温材料引起火灾,火势沿着风管和竖向孔洞蔓延,从一层一直烧到顶层,大火延烧了八九个小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可见,通风、空调系统风道是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使火灾蔓延的主要途径之一,为此本条规定对通风、空调系统应有防火、防烟措施。
8.1.5 基本保留原条文。一般机械通风钢质风管的风速控制在 14m/s 左右;建筑风道控制在 12m/s 左右。因不是常开的,对噪音影响可不予考虑,故允许比一般通风的风速稍大些。日本有关资料推荐钢质排烟风管的最大风速一般为 20m/s。本条规定:“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 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 15m/s”。一般排烟风管是设在竖井内或用竖井作为排烟风道(即非金属风道)。
据日本有关资料介绍,排烟口风速一般不大于 10m/s。并宜选用与烟的流型一致(如走道宜按走道宽度设长条型风口),阻力小的排烟口;送风口的风速不宜过大,否则造成吹大风的感觉,对人很不舒服。本条规定:“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
金属排烟风道壁厚设计时可参考表 16。
2.竖井排烟。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设置专用的排烟竖井,依靠室内火灾时产生的热压和室外空气的风压形成“烟囱效应”,进行有组织的自然排烟。这种排烟当着火层所处的高度与烟气排放口的高度差越大,其排烟效果越好,反之越差。这种排烟的优点是不需要能源,设备简单,仅用排烟竖井(各层还应设有自动或手动控制的排烟口),缺点是竖井占地面积大。按日本建筑基准法规定:前室排烟竖井的面积不小于 6m²(合用前室不小于 9m²),排烟口开口面积不小于 4m²(合用前室不小于 6m²);进风口竖井截面不小于 2m²(合用前室不小于 3m²);进风口面积不小于 1m²(合用前室不小于 1.5m²)。在我国一些新建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中有的采用了这种方式,如:无锡滨湖饭店,南京工艺美术大楼,郑州宾馆等。但无锡滨湖饭店等几座高层建筑设置的自然排烟竖井及排烟口,其截面积与日本的规定相比小很多。目前尚无法肯定国内采用的竖井和排烟口截面能否有良好的排烟效果。据日本有关资料介绍,由于采用这种方法的排烟井与进风井需要占有很大的有效空间,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很难被设计人员接受。我国的设计人员认为,这种方式由于竖井需要两个很大的截面,给设计布置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也降低了建筑的使用面积。因此近年来已很少被采用了。
机械排烟,有以下两种方式:
1.机械排烟与自然进风或机械进风。此方式是按照通风气流组织的理论,把侵入前室的烟气通过排烟风机和某种形式的进风(自然进风或机械进风)把烟气排出和形成透明的“避难气流”。排烟口设在前室的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进风口设在靠近地面的墙面上。日本“排烟量的标准”规定其前室: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为 4m³/s(14400m³/h),合用前室应为 6m³/s(21600m³/h)的排烟能力。进风靠自然进风时,应设截面积为 2m²的进风竖井。进风靠机械进风时,其进量为排烟量的 70%~80%保持负压,这种方式前几年被广泛采用。如:天津内贸大厦、北京图书馆、上海宾馆等均为机械排烟、机械进风,北京昆仑饭店等均为机械排烟、自然进风。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外防、排烟的进一步发展,对这种排烟方式的采用提出异议, 认为这种方式是在烟气或热空气已经侵入疏散通道的被动情况下再将它排除,没有从根本上达到疏散通道内无烟的目的,给疏散人员造成不安全感。设备投资、系统形式也比较复杂。另一方面,当前室处在人员拥挤的情况下,理想的气流组织受到破坏,使排烟效果受到影响。因此近几年高层建筑设计中也很少被采用。有些工程原设计为此方法,现在也在改造,如天津内贸大厦、深圳国贸中心等。
2.机械加压送风。 此方式是通过通风机所产生的气体流动和压力差来控制烟气的流动,即要求烟气不侵入的地区增加该地区的压力。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已出现, 一些国家曾经利用它来防止敌人投放的化学毒气和细菌侵入军事防御作战部门的要害房间。在和平时期,又有人利用它在工厂里制造洁净车间,在医院里制造无菌手术室等,都取得明显的效果。如今,机械加压送风技术又广泛应用在高层建筑防烟方面,并已被广大的工程技术人员所承认,世界很多国家均设有研究中心和试验楼。如:美国的布鲁克弗研究所的十二层办公大厦、 德国汉堡一座七层办公大楼等均被列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的试验地或研究中心。我国近几年来高层建筑发展很快,对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技术从研究到应用均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这种方式已广泛被设计人员接受并掌握,利用机械加压防烟技术的高层建筑在我国已有 2000 余幢。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达到了疏散通道无烟的目的,从而保证了人员疏散和扑救的需要。从建筑设备投资方面来说,均低于机械排烟的投资。因此,这种方式是值得推广采用的。
综合上述各种防烟方式的介绍与分析,结合目前国内外防、排烟技术发展情况,规定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的防、排烟设施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措施。除此之外,其它防、排烟方式均不宜采用。
8.1.3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火灾产生大量的烟气和热量,如不排除,就不能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扑救工作的进行。根据日本、英国火灾统计资料中对火灾死亡人数的分析:由于被烟熏死的占比例较大,最高达 78.9%。在被火烧死的人数中,多数也是先中毒窒息晕倒后被火烧死的。例如:日本“千日”百货大楼火灾,死亡 118 人中就有 93 人是被烟熏死的。美国米高梅饭店火灾,死亡 84 人中有 67 人是被烟熏死的。因此排出火灾产生的烟气和热量,也是防、排烟设计的主要目的。据有关资料表明:一个设计优良的排烟系统在火灾时能排出 80%的热量,使火灾温度大大降低。本条对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中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面积超过 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作出规定,其理由及排烟方式分别说明如下。
一、设置排烟设施的理由。
1.一类高层建筑的可燃装修材料多, 陈设及贵重物品多, 空调、 通风等管道也多。塔式建筑仅仅一个楼梯间,疏散困难。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其垂直疏散距离大。 因此设置排烟设施时以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为条件。
2.走道的排烟:据火灾实地观测,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通行的距离为 20~30m。根据原苏联的防火设计规定:内廊式住宅的走廊长度超过 15m 时,在走廊中间必须设置排烟设备。根据德国的防火设计规定:高层住宅建筑中的内廊每隔15m 应用防烟门隔开,每个分隔段必须有直接通向楼梯间的通道,并应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参考国外资料及火灾实地观测的结果,本条规定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3.房间的排烟:以尽量减少排烟系统设置范围为出发点,房间的排烟只规定“面积超过 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这句话只是定性的,人定量上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过去的设计中给设计人员带来疑惑,考虑到建筑使用功能的复杂性等因素的限制,仍不宜按定量规定,只能列举一些例子供设计人员参考。例: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室、公共场所及书库、资料室、贵重物品陈列室、商品库、计算机房、电讯机房等。
4.地下室的排烟见本说明第 8.4.1 条。
5.中庭的排烟见本说明第 8.2.2 条和第 8.4.2 条。
二、设置排烟设施的方式。
1.自然排烟: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压,通过可开启的外窗或排烟窗(包括在火灾发生时破碎玻璃以打开外窗)把烟气排至室外。
2.机械排烟:设置专用的排烟口、排烟管道及排烟风机把火灾产生的烟气与热量排至室外。
需要说明的是,设置专用的排烟竖井对走道与房间进行有组织的自然排烟方式,如唐山市唐山饭店等,由于竖井需要的截面很大,降低了建筑使用面积并漏风现象较严重等因素,故本条不推荐采用竖井的排烟方式。
8.1.4 新增条文。根据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案例经验教训,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由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引起火灾迅速蔓延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例是很多的。如韩国汉城“天然阁”饭店的火灾,从二层一直烧到顶层(二十一层),死伤224 人,其中一条经验教训是,大火沿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迅速蔓延。又如,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文考夫饭店的火灾,起火地点在三楼走道,建筑内的可燃装修物等几乎全部烧毁,死伤 220 多人,最主要的教训也是通风空调系统的竖向道助长了火势的蔓延。 我国杭州市一宾馆由于电焊时烧着了风管的可燃保温材料引起火灾,火势沿着风管和竖向孔洞蔓延,从一层一直烧到顶层,大火延烧了八九个小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可见,通风、空调系统风道是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使火灾蔓延的主要途径之一,为此本条规定对通风、空调系统应有防火、防烟措施。
8.1.5 基本保留原条文。一般机械通风钢质风管的风速控制在 14m/s 左右;建筑风道控制在 12m/s 左右。因不是常开的,对噪音影响可不予考虑,故允许比一般通风的风速稍大些。日本有关资料推荐钢质排烟风管的最大风速一般为 20m/s。本条规定:“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 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 15m/s”。一般排烟风管是设在竖井内或用竖井作为排烟风道(即非金属风道)。
据日本有关资料介绍,排烟口风速一般不大于 10m/s。并宜选用与烟的流型一致(如走道宜按走道宽度设长条型风口),阻力小的排烟口;送风口的风速不宜过大,否则造成吹大风的感觉,对人很不舒服。本条规定:“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
金属排烟风道壁厚设计时可参考表 16。

8.2 自然排烟
8.2 自然排烟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²,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²。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²。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条文说明
8.2 自然排烟
8.2.1 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修改的。
一、由于利用可开启的外窗的自然排烟受自然条件(室外风带、风向,建筑所在地区北方或南方等)和建筑本身的密闭性或热压作用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有时使得自然排烟不但达不到排烟的目的,相反由于自然排烟系统会助长烟气的扩散,给建筑和居住人员带来更大的危害。所以,本条提出,只有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有条件要尽量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二、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都是建筑着火时最重要的疏散通道,一旦采用的自然排烟方式其效果受到影响时,对整个建筑的人员将受到严重威胁。对超过 50m 的一类建筑和超过 100m 的其它高层建筑不应采用这种自然排烟措施。
有关资料表明:在当今世界经济发达国家中,在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仍保留着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其原因是认为自然排烟方式的确是一种经济、简单、易操作的排烟方式。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管理水平,特别是在住宅工程中的维护管理方便、简单,这种方式仍应优先尽量采用。
8.2.2 对原条文的修改补充。
一、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排烟的部位,首先需要有一定的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本条对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提出要求。
由于我国在防、排烟试验研究方面尚无完整的资料.故本条对可开启外窗面积仍参考国外有关资料确定。
日本《建筑法规执行条例》规定:房间在顶棚下 80cm 高度的范围内,能开启窗户的净面积不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 1/50,且与室外大气直接相通,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该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并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自然排烟的竖井其截面积为 2m²。合用前室为 3m²。
德国《高层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楼梯间在 22m 和 22m 以上时,每隔四层应划分为一个防烟段。每段必须在最上部设排烟装置,其面积必须至少为楼梯间截面的5%,但不小于 0.5m²。美国《PROGVESSIVE AICHIRECTUYE》刊物介绍,按国家防火协会规定,排烟设备的规格和占有空间,要根据建筑散热分类来决定。国家防火协会编印的“排烟热装置指南”的文章中介绍: 把用途不同的工业建筑物的散热性能分为低、中、高散热三类。其它的建筑类型,如会议厅、商业厅等可参考上述三类原则进行划分。国家防火协会推荐的排烟孔道顶部设置自动排烟装置。 走道与房间的开窗面积参考日本规范。 考虑到把日本的规范内容直接搬到本规范中来,执行当中会有很大困难,因为距顶棚 80cm 高度的范围内,能开启的外窗面积不一定能满足房间地板面积 1/50 的要求,如按日本规定还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日本规范还规定:距地板面高度超过 2m 的窗扇都要设手动开启装置,其手动操作手柄设在地板上 0.8~1.5m 的高度。这样一般的钢窗构造均要改动,还要设手动联杆机构,不仅改造比较困难,而且增加造价,这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所以未作这样的规定。考虑到在火灾时采取开窗或打碎玻璃的办法进行排烟是可以的,因此开窗面积按本条只计算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二、需要说明的几点。
1.关于楼梯间的开窗面积:楼梯间是人员疏散的重要疏散通道,从原则上讲是不允许在火灾发生时有烟,但是从发生火灾的几个案例表明,当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虽能依靠前室的可开启外窗进行排烟,但由于楼梯间存在着热压差(即烟囱效应),烟气仍同时进入楼梯间造成楼梯间内被烟气笼罩,使人们无法疏散,直至火灾被扑灭后,楼梯间内的烟气也无法被排除。为此要求楼梯间也应有一定的开窗面积, 开窗面积能在五层内任意调整, 如: 当某高层建筑下部有三层裙房时,其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可以保证四、五层内有可开启外窗面积 2m²时,一至三层内可无外窗。这样可满足裙房且裙房高度不太高的建筑的要求。从防火角度分析也是合理的。
2.室内中庭净空高度不超过 12m 的限制,是由于室内中庭高度超过 12m 时,就不能采取可开启的高侧窗进行自然排烟,其原因是烟气上升有“层化”现象。所谓“层化”现象是当建筑较高而火灾温度较低(一般火灾初期的烟气温度为 50~60℃),或在热烟气上升流动中过冷(如空调影响),部分烟气不再朝竖向上升,按照倒塔形的发展而半途改变方向并停留在水平方向, 也就是烟气过冷后其密度加大,当它流到与其密度相等空气高度时,便折转成水平方向扩展而不再上升。上升到一定高度的烟气随着温度的降低又会下降,使得烟气无法从高窗排出室外。
由于自然排烟受到自然条件,建筑本身热压、密闭性等因素的影响而缺乏保证。因此,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如极为重要、豪华等)、投资条件许可等情况,虽具有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条件,但仍可采用机械防烟措施。如:日本新宿、野村大厦,上海华亭宾馆。
8.2.3 新增条文。按本规范第 8.1.1 条规定,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均应设有可开启的外窗,且其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8.2.2 条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管理水平,这对我国的一些工程(主要是高层住宅及二类高层建筑)在执行上有一定的困难,从前几年《高规》执行的情况以及从自然排烟的烟气流动的理论分析,当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两个不同朝向有可开启的外窗时,其排烟效果受风力、风向、热压的因素影响较小,能达到排烟的目的。因此本条规定,前室如利用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如图 18(a)、(b)),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例如北京前三门高层住宅群等。
8.2.1 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修改的。
一、由于利用可开启的外窗的自然排烟受自然条件(室外风带、风向,建筑所在地区北方或南方等)和建筑本身的密闭性或热压作用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有时使得自然排烟不但达不到排烟的目的,相反由于自然排烟系统会助长烟气的扩散,给建筑和居住人员带来更大的危害。所以,本条提出,只有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有条件要尽量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二、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都是建筑着火时最重要的疏散通道,一旦采用的自然排烟方式其效果受到影响时,对整个建筑的人员将受到严重威胁。对超过 50m 的一类建筑和超过 100m 的其它高层建筑不应采用这种自然排烟措施。
有关资料表明:在当今世界经济发达国家中,在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仍保留着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其原因是认为自然排烟方式的确是一种经济、简单、易操作的排烟方式。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管理水平,特别是在住宅工程中的维护管理方便、简单,这种方式仍应优先尽量采用。
8.2.2 对原条文的修改补充。
一、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排烟的部位,首先需要有一定的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本条对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提出要求。
由于我国在防、排烟试验研究方面尚无完整的资料.故本条对可开启外窗面积仍参考国外有关资料确定。
日本《建筑法规执行条例》规定:房间在顶棚下 80cm 高度的范围内,能开启窗户的净面积不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 1/50,且与室外大气直接相通,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该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并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自然排烟的竖井其截面积为 2m²。合用前室为 3m²。
德国《高层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楼梯间在 22m 和 22m 以上时,每隔四层应划分为一个防烟段。每段必须在最上部设排烟装置,其面积必须至少为楼梯间截面的5%,但不小于 0.5m²。美国《PROGVESSIVE AICHIRECTUYE》刊物介绍,按国家防火协会规定,排烟设备的规格和占有空间,要根据建筑散热分类来决定。国家防火协会编印的“排烟热装置指南”的文章中介绍: 把用途不同的工业建筑物的散热性能分为低、中、高散热三类。其它的建筑类型,如会议厅、商业厅等可参考上述三类原则进行划分。国家防火协会推荐的排烟孔道顶部设置自动排烟装置。 走道与房间的开窗面积参考日本规范。 考虑到把日本的规范内容直接搬到本规范中来,执行当中会有很大困难,因为距顶棚 80cm 高度的范围内,能开启的外窗面积不一定能满足房间地板面积 1/50 的要求,如按日本规定还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日本规范还规定:距地板面高度超过 2m 的窗扇都要设手动开启装置,其手动操作手柄设在地板上 0.8~1.5m 的高度。这样一般的钢窗构造均要改动,还要设手动联杆机构,不仅改造比较困难,而且增加造价,这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所以未作这样的规定。考虑到在火灾时采取开窗或打碎玻璃的办法进行排烟是可以的,因此开窗面积按本条只计算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二、需要说明的几点。
1.关于楼梯间的开窗面积:楼梯间是人员疏散的重要疏散通道,从原则上讲是不允许在火灾发生时有烟,但是从发生火灾的几个案例表明,当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虽能依靠前室的可开启外窗进行排烟,但由于楼梯间存在着热压差(即烟囱效应),烟气仍同时进入楼梯间造成楼梯间内被烟气笼罩,使人们无法疏散,直至火灾被扑灭后,楼梯间内的烟气也无法被排除。为此要求楼梯间也应有一定的开窗面积, 开窗面积能在五层内任意调整, 如: 当某高层建筑下部有三层裙房时,其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可以保证四、五层内有可开启外窗面积 2m²时,一至三层内可无外窗。这样可满足裙房且裙房高度不太高的建筑的要求。从防火角度分析也是合理的。
2.室内中庭净空高度不超过 12m 的限制,是由于室内中庭高度超过 12m 时,就不能采取可开启的高侧窗进行自然排烟,其原因是烟气上升有“层化”现象。所谓“层化”现象是当建筑较高而火灾温度较低(一般火灾初期的烟气温度为 50~60℃),或在热烟气上升流动中过冷(如空调影响),部分烟气不再朝竖向上升,按照倒塔形的发展而半途改变方向并停留在水平方向, 也就是烟气过冷后其密度加大,当它流到与其密度相等空气高度时,便折转成水平方向扩展而不再上升。上升到一定高度的烟气随着温度的降低又会下降,使得烟气无法从高窗排出室外。
由于自然排烟受到自然条件,建筑本身热压、密闭性等因素的影响而缺乏保证。因此,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如极为重要、豪华等)、投资条件许可等情况,虽具有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条件,但仍可采用机械防烟措施。如:日本新宿、野村大厦,上海华亭宾馆。
8.2.3 新增条文。按本规范第 8.1.1 条规定,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均应设有可开启的外窗,且其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8.2.2 条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管理水平,这对我国的一些工程(主要是高层住宅及二类高层建筑)在执行上有一定的困难,从前几年《高规》执行的情况以及从自然排烟的烟气流动的理论分析,当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两个不同朝向有可开启的外窗时,其排烟效果受风力、风向、热压的因素影响较小,能达到排烟的目的。因此本条规定,前室如利用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如图 18(a)、(b)),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例如北京前三门高层住宅群等。

8.2.4 新增条文。火灾产生的烟气和热气(负带热量的空气),因其容重较一般空气轻,所以都上升到着火层上部,为此,排烟窗应设置在上方,以利于烟气和热气的排出。需要注意的是,设置在上方的排烟窗要求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这种能在下部手动开启的排烟窗,目前在国内已有厂方生产,故作出本条规定。
8.3 机械防烟
8.3 机械防烟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³/h计算。
8.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 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8.3.8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8.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条文说明
8.3 机械防烟
8.3.1 新增条文。
一、从烟气控制的理论分析,对于一幢建筑,当某一部位发生火灾时,应迅速采取有效的防、排烟措施,对火灾区域应实行排烟控制,使火灾产生的烟气和热量能迅速排除,以利人员的疏散和消防扑救,故该部位的空气压力值为相对负压。对非火灾部位及疏散通道等应迅速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 使该部位空气压力值为相对正压,以阻止烟气的侵入,控制火势蔓延。如:美国西雅图大楼的防、排烟方式,采用了计算机安全控制系统,当其收到烟(或热)感应发出讯号时,利用空调系统进入火警状态,火灾区域的风机立即自动停止运行,空调系统转而进入排烟,同时非火灾区域的空调系统继续送风,并停止回风与排风,对此造成正压状态阻止烟气侵入,这种防排烟系统对减少火灾的损失是很有保证的。
但这种系统的控制和运行,需要有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并征集了国内有关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 本条规定了只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垂直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和封闭式避难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
二、由于本规范第 8.2.1 条与第 8.2.2 条规定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各部位当有可开启外窗时,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造成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在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与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列组合上的多样化,而这两种排烟方式不能共用。这种组合关系及防烟设施设置部位分别列于表 17。

8.3.1 新增条文。
一、从烟气控制的理论分析,对于一幢建筑,当某一部位发生火灾时,应迅速采取有效的防、排烟措施,对火灾区域应实行排烟控制,使火灾产生的烟气和热量能迅速排除,以利人员的疏散和消防扑救,故该部位的空气压力值为相对负压。对非火灾部位及疏散通道等应迅速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 使该部位空气压力值为相对正压,以阻止烟气的侵入,控制火势蔓延。如:美国西雅图大楼的防、排烟方式,采用了计算机安全控制系统,当其收到烟(或热)感应发出讯号时,利用空调系统进入火警状态,火灾区域的风机立即自动停止运行,空调系统转而进入排烟,同时非火灾区域的空调系统继续送风,并停止回风与排风,对此造成正压状态阻止烟气侵入,这种防排烟系统对减少火灾的损失是很有保证的。
但这种系统的控制和运行,需要有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并征集了国内有关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 本条规定了只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垂直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和封闭式避难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
二、由于本规范第 8.2.1 条与第 8.2.2 条规定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各部位当有可开启外窗时,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造成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在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与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列组合上的多样化,而这两种排烟方式不能共用。这种组合关系及防烟设施设置部位分别列于表 17。

三、需要说明的几点:
1.关于消防电梯井是否设置防烟设施的问题。 这个问题也是当前国内外有关专家正在研究的课题,至今尚无定论。据有关资料介绍,利用消防电梯井作为加压送风有一定的实用意义和经济意义,现在正在研究之中。国外也有实例。由于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尚未开展系统的研究,因尚无足够的资料,所以本条不规定对消防电梯井采用机械加压送风。
另一方面,考虑到防、排烟技术的发展和需要,在有技术条件和足够技术资料的情况下,允许采用对消防电梯井设置加压送风,但前室或合用前室不送风,这也是有利于防、排烟技术在今后得到进一步发展。
2.关于“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时,其前室可不送风”的讨论。经调查,目前国内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进行加压送风的做法有以下三种:(1)只对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其前室不送风;(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两个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进行加压送风;(3)对防烟楼梯间设置一套加压送风系统的同时,又从该加压送风系统伸出一支管分别对各层前室进行加压送风。 本条规定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时,其前室可不送风理由是:
(1)从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后的排泄途径来分析,防烟楼梯间与其前室除中间隔开一道门外,其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的风量只能通过前室与走廊的门排泄,因此对排烟楼梯间加压送风的同时,也可以说对其前室进行间接的加压送风。两者可视为同一密封体,其不同之处是前室受到一道门的阻力影响,使其压力、风量受节流。国外某国家研究所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试验(如图 19 所示),其结果说明这一点。
1.关于消防电梯井是否设置防烟设施的问题。 这个问题也是当前国内外有关专家正在研究的课题,至今尚无定论。据有关资料介绍,利用消防电梯井作为加压送风有一定的实用意义和经济意义,现在正在研究之中。国外也有实例。由于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尚未开展系统的研究,因尚无足够的资料,所以本条不规定对消防电梯井采用机械加压送风。
另一方面,考虑到防、排烟技术的发展和需要,在有技术条件和足够技术资料的情况下,允许采用对消防电梯井设置加压送风,但前室或合用前室不送风,这也是有利于防、排烟技术在今后得到进一步发展。
2.关于“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时,其前室可不送风”的讨论。经调查,目前国内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进行加压送风的做法有以下三种:(1)只对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其前室不送风;(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两个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进行加压送风;(3)对防烟楼梯间设置一套加压送风系统的同时,又从该加压送风系统伸出一支管分别对各层前室进行加压送风。 本条规定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时,其前室可不送风理由是:
(1)从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后的排泄途径来分析,防烟楼梯间与其前室除中间隔开一道门外,其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的风量只能通过前室与走廊的门排泄,因此对排烟楼梯间加压送风的同时,也可以说对其前室进行间接的加压送风。两者可视为同一密封体,其不同之处是前室受到一道门的阻力影响,使其压力、风量受节流。国外某国家研究所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试验(如图 19 所示),其结果说明这一点。

(2)从风量分配上分析:当不同楼层的防烟楼梯间与前室的门以及前室与走道之间的门同时开启时或部分开启时,气流风量分配与走向是十分复杂的;以致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风量控制是很难实现的。
8.3.2 本条是新增加的。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由于建筑有各种不同条件,如开门数量、风速不同,满足机械加压送风条件亦不同,宜首先进行计算,但计算结果的加压送风量不能小于本规范表 8.3.2-1~8.3.2-4 的要求。这样既可避免不能满足加压送风值,又有利于节省工时。
一、风量校核值的依据。资料表明,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的计算方法统计起来约有 20 多种,至今尚无统一。其原因主要是影响压力送风量计算的因素较复杂, 且各种计算公式在研究加压送风量的计算时出发点不一致(如:有的从试验中得出,有的按维护加压部位的压力值求得,有的按开启门洞处的需要流速中求得……)等因素造成的。从理论上讲,每个公式的产生与其对应的研究背景是各有自己的理由, 而当用某一公式去解决某一实际工程设计时,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这样就造成了即使同一条件的工程,因选择不同的计算公式,其结果差别也很大。另一方面,在加压送风量的设计计算中,由于某些计算公式缺乏系统的全面的介绍,特别是假设参数的选择不当,也容易造成设计计算的错误,即使在同一条件下,因使用公式不同,其结果差别很大。上述原因使当前在加压送风量的设计计算中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可变性。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对加压送风量的计算问题作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及分析,考虑到我国目前在加压送风量的设计计算中存在的问题(如建筑构件的产生及建筑施工质量、设计资料不完整、设计参数不明确等)和对加压送风进行科学实验手段不完善等因素,为了避免计算发生误差太大,确立一个风量定值范围表,供设计人员对应设计中的条件进行计算考核是十分必要的。
二、公式的选取:
基本公式的选取。根据各种计算公式的理论依据,在保持疏散通道需要有一定正压值以及开启着火层疏散通道时要相对保持该门洞处的风速。作为计算理论依据, 应分别选择目前国内在高层建筑防烟设计计算中使用较普遍的两个公式为基本计算公式。
1.按保持疏散通道需要有一定正压值(俗称压差法)公式:
8.3.2 本条是新增加的。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由于建筑有各种不同条件,如开门数量、风速不同,满足机械加压送风条件亦不同,宜首先进行计算,但计算结果的加压送风量不能小于本规范表 8.3.2-1~8.3.2-4 的要求。这样既可避免不能满足加压送风值,又有利于节省工时。
一、风量校核值的依据。资料表明,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的计算方法统计起来约有 20 多种,至今尚无统一。其原因主要是影响压力送风量计算的因素较复杂, 且各种计算公式在研究加压送风量的计算时出发点不一致(如:有的从试验中得出,有的按维护加压部位的压力值求得,有的按开启门洞处的需要流速中求得……)等因素造成的。从理论上讲,每个公式的产生与其对应的研究背景是各有自己的理由, 而当用某一公式去解决某一实际工程设计时,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这样就造成了即使同一条件的工程,因选择不同的计算公式,其结果差别也很大。另一方面,在加压送风量的设计计算中,由于某些计算公式缺乏系统的全面的介绍,特别是假设参数的选择不当,也容易造成设计计算的错误,即使在同一条件下,因使用公式不同,其结果差别很大。上述原因使当前在加压送风量的设计计算中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可变性。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对加压送风量的计算问题作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及分析,考虑到我国目前在加压送风量的设计计算中存在的问题(如建筑构件的产生及建筑施工质量、设计资料不完整、设计参数不明确等)和对加压送风进行科学实验手段不完善等因素,为了避免计算发生误差太大,确立一个风量定值范围表,供设计人员对应设计中的条件进行计算考核是十分必要的。
二、公式的选取:
基本公式的选取。根据各种计算公式的理论依据,在保持疏散通道需要有一定正压值以及开启着火层疏散通道时要相对保持该门洞处的风速。作为计算理论依据, 应分别选择目前国内在高层建筑防烟设计计算中使用较普遍的两个公式为基本计算公式。
1.按保持疏散通道需要有一定正压值(俗称压差法)公式:

2.按开启着火层疏散通道时要相对保持该门洞处的风速(又称流速法)公式:

公式(5)、(6)均摘自《采暖通风设计手册》。
校核公式:除基本公式外的其它公式均作为计算校核使用。校核计算公式较多,不——列举。
三、参数的确定:
1.基本参数的确定。通过调研及与国内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座谈,对该参数基本认可和假设已定的条件参数等为基本参数:
a.开启门的数量:20 层以下 n 取 2;20 层以上n取3。
b.正压值:楼梯间,P=50Pa;前室,P=25Pa。
c.开启门面积:疏散门,2.0m×1.6m;电梯门,2.0m×1.8m。
2.浮动参数的确定。通过调研及与国内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座谈,认为该参数有上、下限的可能以及受建筑构件的影响参数等为浮动参数。
a.门洞断面风速:υ=0.7~1.2m/s。
b.门缝宽度:疏散门,0.002~0.004m;电梯门,0.005~0.006m。
c.系数:按各公式要求浮动。
3.计算方法。以基本参数为条件:分别选用基本公式与浮动参数定义组合进行计算,列出计算结果范围,再与各校核计算公式进行校核计算结果比较,确定公式计算结果的数值范围。
与国内外已建高层建筑正压送风量的比较,见表 18。
校核公式:除基本公式外的其它公式均作为计算校核使用。校核计算公式较多,不——列举。
三、参数的确定:
1.基本参数的确定。通过调研及与国内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座谈,对该参数基本认可和假设已定的条件参数等为基本参数:
a.开启门的数量:20 层以下 n 取 2;20 层以上n取3。
b.正压值:楼梯间,P=50Pa;前室,P=25Pa。
c.开启门面积:疏散门,2.0m×1.6m;电梯门,2.0m×1.8m。
2.浮动参数的确定。通过调研及与国内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座谈,认为该参数有上、下限的可能以及受建筑构件的影响参数等为浮动参数。
a.门洞断面风速:υ=0.7~1.2m/s。
b.门缝宽度:疏散门,0.002~0.004m;电梯门,0.005~0.006m。
c.系数:按各公式要求浮动。
3.计算方法。以基本参数为条件:分别选用基本公式与浮动参数定义组合进行计算,列出计算结果范围,再与各校核计算公式进行校核计算结果比较,确定公式计算结果的数值范围。
与国内外已建高层建筑正压送风量的比较,见表 18。


四、风量定值范围表的产生。通过一组假设条件下和各不同楼层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利用公式法进行计算,并与国内外部分高层建筑加压送风量平衡比较,同时召开全国部分设计单位、有关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修改而成。
设计时还需注意的是,对于各表内风量上下限的选取,按层数范围、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量等综合考虑选取。由于风量定值范围表的计算初始条件均为双扇门,当采用单扇门时,仍按上述步骤计算,其结果约为双扇门的 0.75%;当有两个出口时,风量按表中规定数值的 1.5~1.75 倍计算。
8.3.3、8.3.4 两条是新增加的。
一、本规范第8.3.2条的各表数值,最大在三十二层以下,如超过规定值时(即层数时),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要分段计算。
二、当疏散楼梯采用剪刀楼梯时,为保证其安全,规定按两个楼梯的风量计算并分别设置送风口。
8.3.5 新增条文。当发生火灾时,为了阻止烟气入侵,对封闭式避难层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不但可以保证避难层内的一定的正压值,而且也是为避难人员的呼吸需要提供室外新鲜空气,本条规定了对封闭避难层其机械加压送风量。其理由是参考我国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 38—79)人员掩蔽室清洁式通风量取每人每小时 6~7m³计。为了方便设计人员计算,本条以每平方米避难层(包括避难间)净面积需要 30m³/h 计算(即按每 m²可容纳 5 人计算)。
8.3.6 新增条文。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需要加压送风时,由于两者要维持的正压值不同, 以及当不同楼层的防烟楼梯间与合用前室之间的门和合用前室与走道之间的门同时开启或部分开启时,气流的走向和风量的分配较为复杂,为此本条规定这两部位的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如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 本条规定不仅是对选择送风机提出要求, 更重要的是对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 封闭避难层需要保持的正压值提出要求。 关于加压部位正压值的确定, 是加压送风量的计算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很重要的依据,它直接影响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效果。正压值的要求是:当相通加压部位的门关闭的条件下,其值应足以阻止着火层的烟气在热压、风压、浮压等力量联合作用下进入楼梯间、前室或封闭避难层。为了促使防烟楼梯间内的加压空气向走道流动,发挥对着火层烟气的排斥作用,因此要求在加压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空气压力大于前室的空气压力,而前室的空气压力大于走道的空气压力。仅从防烟角度来说,送风正压值越高越好,但由于一般疏散门的方向是朝着疏散方向开启,而加压作用力的方向恰好与疏散方向相反,如果压力过高,可能会带来开门的困难,甚至使门不能开启。另一方面,压力过高也会使风机、风道等送风系统的设备投资增多。因此,正压值是正压送风的关键技术参数。
如何确定正压值,这是本规范第一个版本(GBJ 45—82)和修订后的第二个版本(GB 50045—95)都留待解决的问题。GBJ 45—82 中第 7.1.5 条规定:“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保持正压,且楼梯间的压力应略高于前室的压力”。条文说明解释:“如何保证楼梯间及其前室正压,风量和风压有何规定等,由于国内缺乏这方面的试验数据和实际设计经验,故本条仅提出了原则要求”。GB 50045—95 中 8.3.7 条虽然规定了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正压送风的正压值。但条文说明中解释:“如何选择合适的正压值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在这方面无试验条件,且无运行经验,因此设计均参照国外资料”。参照国外资料当然也是一个依据,但国外资料产生的背景和试验条件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各国确定的正压值也不尽相同。所以只有我国通过自己进行试验后,才能对正压值有较深刻的认识。
针对规范的需要,“七五”末期,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开展了“高层建筑楼梯间防排烟的研究”, 接着又承担了国家“八五”科技攻关专题“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的研究”, 系统地开展了高层建筑火灾烟气流动规律及防排烟实验室模拟试验研究、 实体火灾试验研究和楼梯间防排烟技术参数等试验研究, 得出了高层民用建筑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正压送风最佳安全压力的研究结论。经专题鉴定、验收,其研究成果被专家评定为属于国际领先水平,可提供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使用。这次对本条的修订直接采用了国内“八五”期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这次修订,防烟楼梯间的正压值由 50Pa 改为 40Pa 至 50Pa;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封闭避难层(间)由 25Pa 改为 25Pa 至30Pa。这些规定主要是以国内科学试验为依据,是在对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有较深刻的认识,在有自己的实验数据的前提下,也参考国外资料而确定的,所以虽然修订变化不大,但意义显然不同;正压值要求规定一个范围,更加符合工程设计的实际情况,更易于掌握与检测。但在设计中要注意两组数据的合理搭配,保持一高一低,或都取中间值,而不要都取高值或都取低值。例如,楼梯间若取 40Pa,前室或合用前室则取 30Pa;楼梯间若取 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则取 25Pa。
8.3.8 新增条文。 楼梯间采用每隔二三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的目的是保持楼梯间的全高度内的均衡一致。据加拿大、美国等国采用电子计算机模拟试验表明,当只在楼梯间顶部送风时,楼梯间中间十层以上内外门压差超过 102Pa,使疏散门不易打开;如在楼梯间下部送风时,大量的空气从一层楼梯间门洞处流出。多点送风,则压力值可达到均衡。
设计时还需注意的是,对于各表内风量上下限的选取,按层数范围、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量等综合考虑选取。由于风量定值范围表的计算初始条件均为双扇门,当采用单扇门时,仍按上述步骤计算,其结果约为双扇门的 0.75%;当有两个出口时,风量按表中规定数值的 1.5~1.75 倍计算。
8.3.3、8.3.4 两条是新增加的。
一、本规范第8.3.2条的各表数值,最大在三十二层以下,如超过规定值时(即层数时),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要分段计算。
二、当疏散楼梯采用剪刀楼梯时,为保证其安全,规定按两个楼梯的风量计算并分别设置送风口。
8.3.5 新增条文。当发生火灾时,为了阻止烟气入侵,对封闭式避难层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不但可以保证避难层内的一定的正压值,而且也是为避难人员的呼吸需要提供室外新鲜空气,本条规定了对封闭避难层其机械加压送风量。其理由是参考我国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 38—79)人员掩蔽室清洁式通风量取每人每小时 6~7m³计。为了方便设计人员计算,本条以每平方米避难层(包括避难间)净面积需要 30m³/h 计算(即按每 m²可容纳 5 人计算)。
8.3.6 新增条文。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需要加压送风时,由于两者要维持的正压值不同, 以及当不同楼层的防烟楼梯间与合用前室之间的门和合用前室与走道之间的门同时开启或部分开启时,气流的走向和风量的分配较为复杂,为此本条规定这两部位的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如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 本条规定不仅是对选择送风机提出要求, 更重要的是对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 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 封闭避难层需要保持的正压值提出要求。 关于加压部位正压值的确定, 是加压送风量的计算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很重要的依据,它直接影响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效果。正压值的要求是:当相通加压部位的门关闭的条件下,其值应足以阻止着火层的烟气在热压、风压、浮压等力量联合作用下进入楼梯间、前室或封闭避难层。为了促使防烟楼梯间内的加压空气向走道流动,发挥对着火层烟气的排斥作用,因此要求在加压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空气压力大于前室的空气压力,而前室的空气压力大于走道的空气压力。仅从防烟角度来说,送风正压值越高越好,但由于一般疏散门的方向是朝着疏散方向开启,而加压作用力的方向恰好与疏散方向相反,如果压力过高,可能会带来开门的困难,甚至使门不能开启。另一方面,压力过高也会使风机、风道等送风系统的设备投资增多。因此,正压值是正压送风的关键技术参数。
如何确定正压值,这是本规范第一个版本(GBJ 45—82)和修订后的第二个版本(GB 50045—95)都留待解决的问题。GBJ 45—82 中第 7.1.5 条规定:“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保持正压,且楼梯间的压力应略高于前室的压力”。条文说明解释:“如何保证楼梯间及其前室正压,风量和风压有何规定等,由于国内缺乏这方面的试验数据和实际设计经验,故本条仅提出了原则要求”。GB 50045—95 中 8.3.7 条虽然规定了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正压送风的正压值。但条文说明中解释:“如何选择合适的正压值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在这方面无试验条件,且无运行经验,因此设计均参照国外资料”。参照国外资料当然也是一个依据,但国外资料产生的背景和试验条件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各国确定的正压值也不尽相同。所以只有我国通过自己进行试验后,才能对正压值有较深刻的认识。
针对规范的需要,“七五”末期,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开展了“高层建筑楼梯间防排烟的研究”, 接着又承担了国家“八五”科技攻关专题“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的研究”, 系统地开展了高层建筑火灾烟气流动规律及防排烟实验室模拟试验研究、 实体火灾试验研究和楼梯间防排烟技术参数等试验研究, 得出了高层民用建筑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正压送风最佳安全压力的研究结论。经专题鉴定、验收,其研究成果被专家评定为属于国际领先水平,可提供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使用。这次对本条的修订直接采用了国内“八五”期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这次修订,防烟楼梯间的正压值由 50Pa 改为 40Pa 至 50Pa;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封闭避难层(间)由 25Pa 改为 25Pa 至30Pa。这些规定主要是以国内科学试验为依据,是在对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有较深刻的认识,在有自己的实验数据的前提下,也参考国外资料而确定的,所以虽然修订变化不大,但意义显然不同;正压值要求规定一个范围,更加符合工程设计的实际情况,更易于掌握与检测。但在设计中要注意两组数据的合理搭配,保持一高一低,或都取中间值,而不要都取高值或都取低值。例如,楼梯间若取 40Pa,前室或合用前室则取 30Pa;楼梯间若取 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则取 25Pa。
8.3.8 新增条文。 楼梯间采用每隔二三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的目的是保持楼梯间的全高度内的均衡一致。据加拿大、美国等国采用电子计算机模拟试验表明,当只在楼梯间顶部送风时,楼梯间中间十层以上内外门压差超过 102Pa,使疏散门不易打开;如在楼梯间下部送风时,大量的空气从一层楼梯间门洞处流出。多点送风,则压力值可达到均衡。
8.4 机械排烟
8.4 机械排烟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8.4.1.2 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²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³/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
8.4.2.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³/h计算。
8.4.2.3 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³/h。
8.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4.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4.6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8.4.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8.4.8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8.4.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4.10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8.4.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4.12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条文说明
8.4 机械排烟
8.4.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机械排烟和自然排烟两种情况。如果本规范第8.1.3 条规定的部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那么就不能采用自然排烟,只能采用机械排烟设施。
二、关于“总面积超过 200m²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 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理由是,考虑到地下室发生火灾时,疏散扑救比地上建筑困难得多,因为火灾时,高温烟气会很快充满整个地下室。如某饭店地下室和某地下铁道发生火灾时,扑救人员在浓烟、高温的情况下,很难接近火源进行扑救,所以对地下室的防火要求应严格一些。对设有窗井等可采用开窗自然排烟措施的房间,其开窗面积仍应按本规范第 8.2.2 条的规定执行。
8.4.2 基本保留原条文。
一、本条规定了排烟风机的排烟量计算方法与原则,排烟风机的排烟量是采用日本规范规定的数据。日本规定:每分钟能排出 120m³(7200m³/h)以上,且满足防烟区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排出 1m³/min(60m³/h)排烟量,当排烟风机担负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烟区排烟时,按面积最大的防烟区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排出 2m³/min(120m³/h)的排烟量。
二、 走道排烟面积即为走道的地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面积之和,不包括有开启外窗的房间面积。同一防火分区内连接走道的门可以是一般门,不规定是防火门。
三、当排烟风机担负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120m³/h 计算,这里指的是选择排烟风机的风量,并不是把防烟分区排烟量加大一倍(对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仍然按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60m³/h计算),而是当排烟风机不论是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只按两个防烟分区同时排烟确定排烟风机的风量。每个排烟口排烟量的计算、排烟风管各管段风量分配见表 19,排烟系统见图 20。
8.4.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机械排烟和自然排烟两种情况。如果本规范第8.1.3 条规定的部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那么就不能采用自然排烟,只能采用机械排烟设施。
二、关于“总面积超过 200m²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 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理由是,考虑到地下室发生火灾时,疏散扑救比地上建筑困难得多,因为火灾时,高温烟气会很快充满整个地下室。如某饭店地下室和某地下铁道发生火灾时,扑救人员在浓烟、高温的情况下,很难接近火源进行扑救,所以对地下室的防火要求应严格一些。对设有窗井等可采用开窗自然排烟措施的房间,其开窗面积仍应按本规范第 8.2.2 条的规定执行。
8.4.2 基本保留原条文。
一、本条规定了排烟风机的排烟量计算方法与原则,排烟风机的排烟量是采用日本规范规定的数据。日本规定:每分钟能排出 120m³(7200m³/h)以上,且满足防烟区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排出 1m³/min(60m³/h)排烟量,当排烟风机担负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烟区排烟时,按面积最大的防烟区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排出 2m³/min(120m³/h)的排烟量。
二、 走道排烟面积即为走道的地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面积之和,不包括有开启外窗的房间面积。同一防火分区内连接走道的门可以是一般门,不规定是防火门。
三、当排烟风机担负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120m³/h 计算,这里指的是选择排烟风机的风量,并不是把防烟分区排烟量加大一倍(对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仍然按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60m³/h计算),而是当排烟风机不论是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只按两个防烟分区同时排烟确定排烟风机的风量。每个排烟口排烟量的计算、排烟风管各管段风量分配见表 19,排烟系统见图 20。



四、关于室内中庭排烟量的计算问题,国内目前尚无实验数据及理论依据,参照了国外资料。据国外资料介绍:
1.对容积不超过600000ft³的室内中庭包括与其相连的同一防烟区各楼层的容积排烟量不得小于每小时 6 次换气量。
2.对容积大于600000ft³的室内中庭包括与其相连的同一防烟区各楼层的容积排烟量不得小于每小时 4 次换气量。
8.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有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其裙房以上部分能采用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裙房以内部分在裙房的包围之中无外窗,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这种建筑形式目前比较多,其防排烟设施应怎样设置?据调查,对这种形式的建筑其防排烟设置可分两种方式:一种方式不考虑裙房以上部分进行自然排烟的条件, 按机械加压送风要求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但在风量的计算中应考虑由窗缝引起的渗漏量;另一种方式是凡符合自然排烟条件的部位仍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 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部位设置局部的机械排烟方式弥补。 从防排烟的角度来讲, 第一种方式较第二种方式效果好。第二种方式的优点是充分地利用了自然排烟条件, 上部未被裙房包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以利用直接向外开启的窗户自然排烟, 由走道内进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烟直接从前室排走,不一定进入楼梯间;问题是对下部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设置局部机械排烟设施,人为的在前室或合用前室造成负压区,不断地把走道内的烟气从门或门缝吸进前室或合用前室, 一部分由机械排烟系统排至室外;一部分则进入楼梯间,由楼梯间上部直接通向室外的窗户,将烟排出室外,既降低了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效果,楼梯间内也成了烟气流经的路线,显然降低了安全性。 当前室或合用前室设有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时, 在关门条件下,内部处于正压,仅从门缝向走道和楼梯间漏风;遇打开走道至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的瞬时,有少量的烟气带入前室或合用前室,则立即被排出,使前室或合用前室保持无烟安全区。以上的理论分析,已为科学实验所验证,国家“八·五”科技攻关专题“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的研究”结论之一,就是“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内不能设机械排烟系统”。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外防排烟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对前室或合用前室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方式在高层建筑设计中很少被采用,甚至如本规范 8.1.1、8.1.2 条说明的那样:“有些工程原设计为此方法,现在也在改造”。据调查,近几年来在高层建筑设计中,遇裙房所围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通常都采用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因此,总结工程设计的经验,采用国内最新科技成果,将本条原规定“设置局部机械排烟设施”改为了“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本条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防排烟系统的作用,提高防烟楼梯间的安全性。
8.4.4 排烟口是机械排烟系统分支管路的端头,排烟系统排出的烟,首先由排烟口进入分支管,再汇入系统干管和主管,最后由风机排出室外。烟气因受热而膨胀,其容重较轻,向上运动并贴附在顶棚上再向水平方向流动,因此排烟口应尽量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以有利于烟气的排出,再者,当机械排烟系统启动运行时,排烟口处于负压状态,把火灾烟气不断地吸引至排烟口,通过排烟口不断排走,同时又不断从着火区涌来,所以排烟口周围始终聚集一团浓烟,若排烟口的位置不避开安全出口,这团浓烟正好堵住安全出口,当疏散人员通过安全出口时,都要受到浓烟的影响,同时浓烟遮挡安全出口,也影响疏散人员识别安全出口位置,不利于安全疏散。上述现象的描述,系国内最新科学试验中的发现。以往在设计走道中的机械排烟系统时,为了保证疏散的安全,往往把排烟口布置在疏散出口前的正上方顶棚上,忽略了排烟口下集聚烟雾的特性,反而不利于安全。这次局部修订,规定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0m,是要在通常情况下,遇火灾疏散时,疏散人员跨过排烟口下面的烟团,在 1.00m 的极限能见度的条件下,也能看清安全出口,使排烟系统充分发挥排烟防烟的作用。
8.4.5 基本保留原条文。
一、本条规定排烟口到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这里指水平距离是烟气流动路线的水平长度。 房间与走道排烟口至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示意图见图 21。
1.对容积不超过600000ft³的室内中庭包括与其相连的同一防烟区各楼层的容积排烟量不得小于每小时 6 次换气量。
2.对容积大于600000ft³的室内中庭包括与其相连的同一防烟区各楼层的容积排烟量不得小于每小时 4 次换气量。
8.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有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其裙房以上部分能采用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裙房以内部分在裙房的包围之中无外窗,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这种建筑形式目前比较多,其防排烟设施应怎样设置?据调查,对这种形式的建筑其防排烟设置可分两种方式:一种方式不考虑裙房以上部分进行自然排烟的条件, 按机械加压送风要求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但在风量的计算中应考虑由窗缝引起的渗漏量;另一种方式是凡符合自然排烟条件的部位仍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 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部位设置局部的机械排烟方式弥补。 从防排烟的角度来讲, 第一种方式较第二种方式效果好。第二种方式的优点是充分地利用了自然排烟条件, 上部未被裙房包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以利用直接向外开启的窗户自然排烟, 由走道内进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烟直接从前室排走,不一定进入楼梯间;问题是对下部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设置局部机械排烟设施,人为的在前室或合用前室造成负压区,不断地把走道内的烟气从门或门缝吸进前室或合用前室, 一部分由机械排烟系统排至室外;一部分则进入楼梯间,由楼梯间上部直接通向室外的窗户,将烟排出室外,既降低了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效果,楼梯间内也成了烟气流经的路线,显然降低了安全性。 当前室或合用前室设有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时, 在关门条件下,内部处于正压,仅从门缝向走道和楼梯间漏风;遇打开走道至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的瞬时,有少量的烟气带入前室或合用前室,则立即被排出,使前室或合用前室保持无烟安全区。以上的理论分析,已为科学实验所验证,国家“八·五”科技攻关专题“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的研究”结论之一,就是“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内不能设机械排烟系统”。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外防排烟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对前室或合用前室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方式在高层建筑设计中很少被采用,甚至如本规范 8.1.1、8.1.2 条说明的那样:“有些工程原设计为此方法,现在也在改造”。据调查,近几年来在高层建筑设计中,遇裙房所围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通常都采用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因此,总结工程设计的经验,采用国内最新科技成果,将本条原规定“设置局部机械排烟设施”改为了“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本条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防排烟系统的作用,提高防烟楼梯间的安全性。
8.4.4 排烟口是机械排烟系统分支管路的端头,排烟系统排出的烟,首先由排烟口进入分支管,再汇入系统干管和主管,最后由风机排出室外。烟气因受热而膨胀,其容重较轻,向上运动并贴附在顶棚上再向水平方向流动,因此排烟口应尽量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以有利于烟气的排出,再者,当机械排烟系统启动运行时,排烟口处于负压状态,把火灾烟气不断地吸引至排烟口,通过排烟口不断排走,同时又不断从着火区涌来,所以排烟口周围始终聚集一团浓烟,若排烟口的位置不避开安全出口,这团浓烟正好堵住安全出口,当疏散人员通过安全出口时,都要受到浓烟的影响,同时浓烟遮挡安全出口,也影响疏散人员识别安全出口位置,不利于安全疏散。上述现象的描述,系国内最新科学试验中的发现。以往在设计走道中的机械排烟系统时,为了保证疏散的安全,往往把排烟口布置在疏散出口前的正上方顶棚上,忽略了排烟口下集聚烟雾的特性,反而不利于安全。这次局部修订,规定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0m,是要在通常情况下,遇火灾疏散时,疏散人员跨过排烟口下面的烟团,在 1.00m 的极限能见度的条件下,也能看清安全出口,使排烟系统充分发挥排烟防烟的作用。
8.4.5 基本保留原条文。
一、本条规定排烟口到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这里指水平距离是烟气流动路线的水平长度。 房间与走道排烟口至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示意图见图 21。

走道的排烟口与防烟楼梯的疏散口的距离无关, 但排烟口应尽量布置在与人流疏散方向相反的位置处,见图 22。

二、关于排烟系统要求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动关闭的装置问题。当房间发生火灾后,房间的排烟口开启,同时启动排烟风机排烟,人员进行疏散,当排烟道内的烟气温度达到 280℃时,在一般情况下,房间人员已疏散完毕,房间排烟管道内的自动关闭装置关闭停止排烟。烟气如继续扩散到走道,走道的排烟口打开,同时启动排烟风机排烟,火势进一步扩大到走道排烟道内的烟气温度达到 280℃时,走道排烟道内的自动关闭装置关闭停止排烟。当排烟气道内烟气温度达到或超过 280℃时,烟气中已带火,如不停止排烟,烟火就有扩大到上层的危险造成新的危害。因此本条规定应在排烟支管上安装 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自动关闭是指易熔环温度或温感器联动的关闭装置。
8.4.6 本条从便于排烟系统的设置和保证防火安全以及防、 排烟效率等因素综合考虑而规定的。
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国内的高层建筑中,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一般均为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为竖向布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按房间分区水平布置。但也有的走道每层设风机分别排烟,这种排烟系统投资较大,供电系统复杂,同时烟气的排放也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威胁,因此不推荐这种方法。
8.4.7 基本保留原条文。对于排烟风机的耐热性,可采用普通的离心风机和专用排烟的轴流风机。
据日本有关资料介绍,排烟风机要求能在 280℃时运行 30min 以上。为了弄清普通离心风机的耐热问题,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对普通中、低压离心风机(4—72N045A、4—72N0bc)进行了多次试验,其结果表明,完全可以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随着防火设备的开发、生产,目前国内外均已生产出专用排烟轴流风机,可供不同的排烟要求选取。
需要说明的是,关闭排烟风机并不能阻止烟火的垂直蔓延,也起不到不使烟气蔓延到排烟风机所在层(通常在顶层)的作用,所以要在排烟风机入口管上装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4.8 基本保留原条文。排烟口、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联动。
机械排烟系统的控制程序举例如下:
图 23 为不设消防控制室的房间机械排烟控制程序。
图 24 为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房间机械排烟控制程序。
自动关闭是指易熔环温度或温感器联动的关闭装置。
8.4.6 本条从便于排烟系统的设置和保证防火安全以及防、 排烟效率等因素综合考虑而规定的。
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国内的高层建筑中,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一般均为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为竖向布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按房间分区水平布置。但也有的走道每层设风机分别排烟,这种排烟系统投资较大,供电系统复杂,同时烟气的排放也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威胁,因此不推荐这种方法。
8.4.7 基本保留原条文。对于排烟风机的耐热性,可采用普通的离心风机和专用排烟的轴流风机。
据日本有关资料介绍,排烟风机要求能在 280℃时运行 30min 以上。为了弄清普通离心风机的耐热问题,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对普通中、低压离心风机(4—72N045A、4—72N0bc)进行了多次试验,其结果表明,完全可以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随着防火设备的开发、生产,目前国内外均已生产出专用排烟轴流风机,可供不同的排烟要求选取。
需要说明的是,关闭排烟风机并不能阻止烟火的垂直蔓延,也起不到不使烟气蔓延到排烟风机所在层(通常在顶层)的作用,所以要在排烟风机入口管上装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4.8 基本保留原条文。排烟口、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联动。
机械排烟系统的控制程序举例如下:
图 23 为不设消防控制室的房间机械排烟控制程序。
图 24 为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房间机械排烟控制程序。


8.4.9 保留原条文。为了防止排烟口、排烟阀门、排烟道等本身和附近的可燃物被高温烤着起火,故本条规定,这些组件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150mm 的距离。
8.4.10 机械排烟系统宜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是因为空调系统多为采用上送下回的送风方式,如利用空调系统作排烟时,一般是多用送风口代替排烟口,烟气又不允许通过空调器,并要把风管与风机联接位置改变,需要装旁通管和自动切换阀,平常运行时增大漏风量和阻力。另外,通风、空调系统的风口都是开口,而作为排烟口在火灾时,只有着火处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才开启排烟,其它都要关闭。这就要求通风、空调系统每个风口上都要装设自动控制阀才能满足排烟要求,综合上述及根据我国目前设备生产情况等,故规定排烟系统宜与通风、空调系统分开设置。
考虑到有些高层建筑,如有条件也可利用通风系统进行排烟。如地下室设置通风系统部位,利用通风系统作排烟更有利,它不但节约投资,而且对排烟系统的所有部件经常使用可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因此如利用通风系统管道排烟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系统风量应满足排烟量;(2)烟气不能通过其它设备(如过滤器、加热器等);(3)排烟口应设有自动防火阀(作用温度 280℃)和遥控或自控切换的排烟阀;(4)加厚钢质风管厚度,风管的保温材料必须用
不燃材料。
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完全可以作平时的通风排气使用。
8.4.11 根据空气流动的原理,需要排除某一区域的空气,同时也需要有另一部分的空气来补充。对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机械排烟时,因有其旁边的窗门洞口等缝隙的渗透,不需要进行补风就能有较好的效果;但对地下建筑来说,其周边处在封闭的条件下,如排烟时没有同时进行补充,烟是排不出去的。为此,本条规定,对地下室的排烟应设有送风系统,进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8.4.10 机械排烟系统宜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是因为空调系统多为采用上送下回的送风方式,如利用空调系统作排烟时,一般是多用送风口代替排烟口,烟气又不允许通过空调器,并要把风管与风机联接位置改变,需要装旁通管和自动切换阀,平常运行时增大漏风量和阻力。另外,通风、空调系统的风口都是开口,而作为排烟口在火灾时,只有着火处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才开启排烟,其它都要关闭。这就要求通风、空调系统每个风口上都要装设自动控制阀才能满足排烟要求,综合上述及根据我国目前设备生产情况等,故规定排烟系统宜与通风、空调系统分开设置。
考虑到有些高层建筑,如有条件也可利用通风系统进行排烟。如地下室设置通风系统部位,利用通风系统作排烟更有利,它不但节约投资,而且对排烟系统的所有部件经常使用可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因此如利用通风系统管道排烟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系统风量应满足排烟量;(2)烟气不能通过其它设备(如过滤器、加热器等);(3)排烟口应设有自动防火阀(作用温度 280℃)和遥控或自控切换的排烟阀;(4)加厚钢质风管厚度,风管的保温材料必须用
不燃材料。
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完全可以作平时的通风排气使用。
8.4.11 根据空气流动的原理,需要排除某一区域的空气,同时也需要有另一部分的空气来补充。对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机械排烟时,因有其旁边的窗门洞口等缝隙的渗透,不需要进行补风就能有较好的效果;但对地下建筑来说,其周边处在封闭的条件下,如排烟时没有同时进行补充,烟是排不出去的。为此,本条规定,对地下室的排烟应设有送风系统,进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8.5.4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8.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8.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5.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8.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条文说明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8.5.1 基本保留原条文。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当风机停机后,此种物质易从风管倒流,将这些物质带到风机内。因此,为防止风机发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即用有色金属制造的风机叶片和防爆的电动机)。
若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在送风干管内设有防火阀及止回阀,能防止危险物质倒流到风机内,通风机房发生火灾后,不致蔓延到其它房间时,可采用普通型非防爆的通风设备,但通风设备应是不燃烧体。
8.5.2 本条是沿用原规范的内容。
一、烟气的垂直上升速度约为 3~4m/s。阻止高层建筑火灾向垂直方向蔓延,是防止火灾扩大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内外高层建筑的火灾实例,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穿越楼板的垂直风道是火势垂直蔓延的主要途径之一, 如我国某宾馆由于电焊烧着风管可燃保温层引起火灾,烟火沿风管竖向孔洞蔓延,从底层烧到顶层(七层),大火延烧了近 9 个小时,造成了巨大损失。据此对风管穿越楼层的层数应加以限制,以防止火灾的竖向蔓延,同时也为减少火灾横向蔓延。故本条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
二、根据各地意见,有些建筑,如旅馆、医院、办公楼等,多采用风机盘管加进风式空气调节系统,一般进风及排风管道断面较小,密闭性较强,如一律按规定“竖向不超过五层”,从经济上和技术处理上都带来不利。考虑这一情况,本条又规定“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
至于“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的规定,是增强防火能力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8.5.3 本条是以原规范第 7.3.2 条为基础重新改写的。
一、高层建筑的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管道汇集的房间,也是火灾蔓延的场所。为了阻止火势通过风管蔓延扩大,本条规定了在通风、空气调节系统中设置防火阀的部位。其中“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是指性质比较特殊的房间(如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大会议室、易燃物质试验室、储存量较大的可燃物品库房及贵重物品间等)。本条第 8.5.3.4 款的规定是为有效阻隔火势、保证防火阀的可靠性而提出的必要措施。防火阀的安装要求有单独支吊架等措施,以防止风管变形影响防火阀关闭,同时防火阀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如图 25、26所示。
8.5.1 基本保留原条文。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当风机停机后,此种物质易从风管倒流,将这些物质带到风机内。因此,为防止风机发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即用有色金属制造的风机叶片和防爆的电动机)。
若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在送风干管内设有防火阀及止回阀,能防止危险物质倒流到风机内,通风机房发生火灾后,不致蔓延到其它房间时,可采用普通型非防爆的通风设备,但通风设备应是不燃烧体。
8.5.2 本条是沿用原规范的内容。
一、烟气的垂直上升速度约为 3~4m/s。阻止高层建筑火灾向垂直方向蔓延,是防止火灾扩大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内外高层建筑的火灾实例,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穿越楼板的垂直风道是火势垂直蔓延的主要途径之一, 如我国某宾馆由于电焊烧着风管可燃保温层引起火灾,烟火沿风管竖向孔洞蔓延,从底层烧到顶层(七层),大火延烧了近 9 个小时,造成了巨大损失。据此对风管穿越楼层的层数应加以限制,以防止火灾的竖向蔓延,同时也为减少火灾横向蔓延。故本条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
二、根据各地意见,有些建筑,如旅馆、医院、办公楼等,多采用风机盘管加进风式空气调节系统,一般进风及排风管道断面较小,密闭性较强,如一律按规定“竖向不超过五层”,从经济上和技术处理上都带来不利。考虑这一情况,本条又规定“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
至于“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的规定,是增强防火能力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8.5.3 本条是以原规范第 7.3.2 条为基础重新改写的。
一、高层建筑的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管道汇集的房间,也是火灾蔓延的场所。为了阻止火势通过风管蔓延扩大,本条规定了在通风、空气调节系统中设置防火阀的部位。其中“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是指性质比较特殊的房间(如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大会议室、易燃物质试验室、储存量较大的可燃物品库房及贵重物品间等)。本条第 8.5.3.4 款的规定是为有效阻隔火势、保证防火阀的可靠性而提出的必要措施。防火阀的安装要求有单独支吊架等措施,以防止风管变形影响防火阀关闭,同时防火阀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如图 25、26所示。


8.5.3.1 本款原文为“管道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 因为防火分区处不仅有墙体, 还可能有防火卷帘、 水幕等特殊防火分隔设施, 表述不全面。 现在修订为“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表达就完整确切了。
8.5.4 关于防火阀动作温度的规定,根据民用建筑火灾初始温度状态,并参照国际上此类防火阀的动作温度通常为 68~72℃, 本规范仍沿用原规范值定为 70℃。此温度一般是按比通风、空调系统在正常工作时的最高温度约高 25℃确定的,而民用建筑内的最高送风时的温度一般为 45~50℃,所以定为 70℃是适宜的。这一温度与国家标准图防火阀的动作温度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启动温度也是一致的。
8.5.5 本条是在原规范第 7.2.4 条的基础上改写的。 为防止垂直排风管道扩散火势,本条规定“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根据国内工程的实际做法,排风管道防止回流的措施有下列四种:
1.加高各层垂直排风管的长度,使各层的排风管道穿过两层楼板,在第三层内接入总排风管道。如图 27(a)所示。
8.5.4 关于防火阀动作温度的规定,根据民用建筑火灾初始温度状态,并参照国际上此类防火阀的动作温度通常为 68~72℃, 本规范仍沿用原规范值定为 70℃。此温度一般是按比通风、空调系统在正常工作时的最高温度约高 25℃确定的,而民用建筑内的最高送风时的温度一般为 45~50℃,所以定为 70℃是适宜的。这一温度与国家标准图防火阀的动作温度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启动温度也是一致的。
8.5.5 本条是在原规范第 7.2.4 条的基础上改写的。 为防止垂直排风管道扩散火势,本条规定“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根据国内工程的实际做法,排风管道防止回流的措施有下列四种:
1.加高各层垂直排风管的长度,使各层的排风管道穿过两层楼板,在第三层内接入总排风管道。如图 27(a)所示。

2.将浴室、厕所、卫生间内的排风竖管分成大小两个管道,大管为总管,直通屋面;而每间浴室、厕所的排风小管,分别在本层上部接入总排风管,如图27(b)所示。
3.将支管顺气流方向插入排风竖管内,且使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于600mm,如图 27(c)所示。
4.在排风支管上设置密闭性较强的止回阀。
8.5.6 本条是以原规范第 7.2.5 条为基础并参照《建规》有关条文改写的。首先明确了风机等设备和风管一样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成。高层建筑中,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是火灾蔓延的重要途径,国内外都有经通风管道蔓延火势的教训,尤其采用可燃材料的通风系统,扩大火灾的速度更快,危害更大。如东北某大厦厨房排风系统、排风罩、风管及通风机均采用阴燃型玻璃钢,因烧菜的油火引燃了排风罩,又经风管、风机一直烧到屋面。国外也有类似情况,造成过重大伤亡的火灾事故。为此本条对风管和风机等设备的选材提出了严格要求。
8.5.7 本条基本保留了原条文的内容。管道保温材料着火后,不仅蔓延快,而且扑救困难,如国内某建筑采用可燃泡沫塑料作风道保温材料,检修风道时由于焊接不慎烤着保温层起火,迅速蔓延,到处冒烟,却找不到起火部位,扑救困难。
经试验,可燃泡沫塑料燃烧速度高达每分钟十几米。又如某饭店地下室失火,就是火种接触冷冻管道可燃泡沫塑料保温层而引起的。 因此设计时对管道保温材料(包括粘结剂)应给予高度重视,一般首先考虑采用不燃保温材料,如超细玻璃棉、岩棉、矿渣棉、硅酸铝棉、膨胀珍珠岩等;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生产保温材料品种构成的实际情况,完全采用不燃材料尚有一定困难,因此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也允许采用难燃材料。但粘结剂和保温层的外包材料仍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如玻璃布等。
对穿越变形缝两侧各 2m 范围,其保温材料及其粘结剂应要求严些,应当采用不燃烧材料。
8.5.8 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
一、据调查,有的小型、中型通风、空调管道内,安装有电热装置,用于加温,如使用后忘记拔掉插销,导致发热,会引起火灾,造成较大损失。为了保证安全,作了此条规定。
二、电热器前后各 800mm 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主要根据国内工程实际作法和参考日本、美国等规范、资料而提出的。经十几年的实践,是行之有效的,故予以保留。
3.将支管顺气流方向插入排风竖管内,且使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于600mm,如图 27(c)所示。
4.在排风支管上设置密闭性较强的止回阀。
8.5.6 本条是以原规范第 7.2.5 条为基础并参照《建规》有关条文改写的。首先明确了风机等设备和风管一样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成。高层建筑中,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是火灾蔓延的重要途径,国内外都有经通风管道蔓延火势的教训,尤其采用可燃材料的通风系统,扩大火灾的速度更快,危害更大。如东北某大厦厨房排风系统、排风罩、风管及通风机均采用阴燃型玻璃钢,因烧菜的油火引燃了排风罩,又经风管、风机一直烧到屋面。国外也有类似情况,造成过重大伤亡的火灾事故。为此本条对风管和风机等设备的选材提出了严格要求。
8.5.7 本条基本保留了原条文的内容。管道保温材料着火后,不仅蔓延快,而且扑救困难,如国内某建筑采用可燃泡沫塑料作风道保温材料,检修风道时由于焊接不慎烤着保温层起火,迅速蔓延,到处冒烟,却找不到起火部位,扑救困难。
经试验,可燃泡沫塑料燃烧速度高达每分钟十几米。又如某饭店地下室失火,就是火种接触冷冻管道可燃泡沫塑料保温层而引起的。 因此设计时对管道保温材料(包括粘结剂)应给予高度重视,一般首先考虑采用不燃保温材料,如超细玻璃棉、岩棉、矿渣棉、硅酸铝棉、膨胀珍珠岩等;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生产保温材料品种构成的实际情况,完全采用不燃材料尚有一定困难,因此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也允许采用难燃材料。但粘结剂和保温层的外包材料仍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如玻璃布等。
对穿越变形缝两侧各 2m 范围,其保温材料及其粘结剂应要求严些,应当采用不燃烧材料。
8.5.8 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
一、据调查,有的小型、中型通风、空调管道内,安装有电热装置,用于加温,如使用后忘记拔掉插销,导致发热,会引起火灾,造成较大损失。为了保证安全,作了此条规定。
二、电热器前后各 800mm 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主要根据国内工程实际作法和参考日本、美国等规范、资料而提出的。经十几年的实践,是行之有效的,故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