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2018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2018
前言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2018
2018 第3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2018年12月18日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4.建筑与围护结构;5.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6.给水排水;7.电气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2.提高了节能目标,给出了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按不同气候子区规定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3.修改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方法;4.增加了清洁供暖的规定,调整了集中供暖系统热源选择的优先次序,修订了对直接电供暖的限制要求,引导供暖系统降低供回水温度;5.限制本气候区居住建筑采用多用户共用冷源的集中空调或集中热水系统;6.更新并补充了设备系统的能效限值,完善了新风能量回收装置的性能要求;7.呼应当前我国北方城市的供热改革,提供相应的指导原则和技术措施;8.增加了“采光”、“给水排水”、“电气”等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建研爱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科思创聚合物(中国)有限公司
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阿尔普尔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众力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伟 邹瑜 万水娥 王昭俊 顾放 金丽娜 吴雪岭 王谦 闫增峰 于晓明 董宏 陈曦 潘云钢 刘鸣 王世东 包延慧 孙立新 孙德宇 冯铁栓 姜涛 钟鸣 林燕成 张智 窦春伦 潘福 黄国强 齐承英 吴卫平 俞光 许武毅 陈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许文发 郎四维 李德英 陶乐然 王万江 栾景阳 曹辉 牛小化 李俐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18日以第327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等,主要起草人员是林海燕、郎四维、涂逢祥、方修睦、陆耀庆、潘云钢、金丽娜、吴雪岭、卜一秋、闫增峰、周辉、董宏、朱清宇等。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给出了全国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2.“建筑与围护结构”提高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目标,并按不同气候子区规定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限值;修改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方法和要求。3.“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增加了清洁供暖的规定、调整了集中供暖系统热源选择的优先次序、修订了对直接电供暖的限制要求,引导供暖系统降低供回水温度;限制本气候区居住建筑采用多用户共用冷源的集中空调或集中热水系统;更新并补充了设备系统的能效限值、完善了新风能量回收的装置的性能要求;呼应当前我国北方城市的供热改革,提供相应的指导原则和技术措施。4.增加了“采光”、“给水排水”、“电气”等内容。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中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模拟计算取得了围护结构限值指标等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施工、监理、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适应国家清洁供暖的要求,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将供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
1.0.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1 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等公共空间内墙及户门的面积。
2.1.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
2.1.3 围护结构单元的平均传热系数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unit
考虑了围护结构单元中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传热系数,简称:平均传热系数。
2.1.4 窗墙面积比 window to wall ratio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
2.1.5 建筑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lement
在照射时间内,同一窗口(或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外表面)在有建筑外遮阳和没有建筑外遮阳的两种情况下,接收到的两个不同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1.6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SHGC) of transparent envelope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如:窗户)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1.7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能耗,来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2.1.8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能耗用的建筑。
2.1.9 换气次数 air change rate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2.1.10 耗电输热比(E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1.11 耗电输冷(热)比[EC(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1.12 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air source heat pump units
在特定工况条件下,单位时间内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与耗电量的比值。
2.1.13 全装修居住建筑 full decoration residential buildings
在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管线作业完成、所有固定面全部铺装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空调、照明供电及智能化系统等全部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置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居住建筑。
3 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
3.0.1 严寒和寒冷地区城镇的气候区属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严寒地区分为3个二级区(1A、1B、1C区),寒冷地区分为2个二级区(2A、2B区)。
3.0.2 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水平见本标准附录A。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附录A给出的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是针对特定的建筑、在规定的条件下计算得到的。而实际建筑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系统形式和运行情况也千差万别。因此,实际建筑的计算能耗或运行能耗与附录中的数值存在差异。
4 建筑与围护结构
4.1 一般规定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严寒和寒冷A区建筑的出入口应考虑防风设计,寒冷B区应考虑夏季通风。
4.1.2 建筑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
4.1.3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3 体形系数限值
4.1.4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4 窗墙面积比限值
注: 1 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下部不透光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2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4.1.5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0.10,寒冷地区不应大于0.15。
4.1.6 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窗和门应能密闭,门宜采用自动密闭措施。
4.1.7 严寒A、B区的楼梯间宜供暖,设置供暖的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非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宜采取保温措施。
4.1.8 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
4.1.9 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于0.45;
2 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4.1.10 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于0.4。
4.1.11 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 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太阳辐射措施;
6 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7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4.1.12 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4.1.13 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再生能源利用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行技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运行策略。
4.1.14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但是,体形系数不只是影响外围护结构的传热损失,它还与建筑造型、平面布局、采光通风等紧密相关。体形系数过小,将制约建筑师的创造性,造成建筑造型呆板,平面布局闲难,甚至难以满足建筑功能的需要。因此,如何合理确定建筑形状,必须考虑本地区气候条件冬、夏季太阳辐射强度、风环境、围扩结构构造等各方面因素。应权衡利整,兼顾不同类型的建筑造型,尽可能地减少房间的外围护面积,使体形不要太复杂:凹凸面不要过多,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从理论上讲,如果楼梯间的外表面(包括墙、窗、门)的保温性能和密闭性能与居室的外表面一样好,那么楼梯间不需要供暖,这是最节能的。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2 外墙(含地下室外墙)保温层应深入室外地坪以下,并超过当地冻土层的深度。


2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3 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4 有建筑遮阳时,寒冷B区外窗和天窗应考虑遮阳的作用,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应满足本标准第4.2.2条的要求;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计算。
4.2.4 寒冷B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台的透光部分)宜设置水平遮阳。东、西向的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当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第4.2.2条对外窗太阳得热系数的要求。
2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第4.2.2条和第4.2.6条的规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本标准第4.1.4条的规定。
3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6条的规定,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表4.1.4的规定时,可不对阳台外表面作特殊热工要求。
4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不符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6条的规定时,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本标准第4.2.1条中所列限值的120%,严寒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 ·K),寒冷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2 W/(㎡·K),阳台外表面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60,阳台和直接连通房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本标准表4.1.4的限值。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间宽度时,可按房间的开间计算隔墙的窗墙面积比。
4.2.8 外窗(门)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密实,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2≤4.5m³/(㎡·h)。
影响建筑整体气密性的主要部位是外窗(门)框周边以及各种穿过墙、板的管线和洞口。装配式建筑中,各构件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拼接,构件间的缝隙是造成建筑整体气密性降低的主要原因。通常对这些缝隙的处理只是通过简单地填塞砂浆或抹灰来进行处理,由于砂浆的收缩和裂缝,以及界面间的缝隙造成漏风现象明显。因此,随着建筑节能性能的提升,有必要对这些部位采用弹性材料添堵、密封胶封堵、密封条粘贴等方法进行处理。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 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和外窗传热系数最大值不应超过表4.3.2-2的限值。

4.3.4 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2 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建筑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
3 围护结构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取值;
4 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气象数据;
5 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4.3.5 用于权衡判断计算的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2 可以计算换气次数对负荷的影响;
3 计算10个以上建筑空间。
4.3.6 主要计算参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2 换气次数:0.5h-1;
3 供暖系统运行时间:0:00~24:00;
4 照明功率密度:5W/㎡;
5 设备功率密度:3.8W/㎡;
6 人员设置:卧室2人、起居室3人,其他房间1人;
7 人员在室率、照明使用率、设备使用率符合表4.3.6-1~表4.3.6-3的规定;



4.3.4 本标准修改了权衡判断的计算方法。原标准采用的稳态计算方法,是将整个供暖季的室外温度、辐射简化为一个固定不变的参数,计算不同城镇的供暖能耗。但由于室外气候从进入供暖季到供暖季结束是不断变化的,每天也在进行着周期性波动。当节能标准较低时,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较差,这种波动不会造成围护结构中热流方向的改变,建筑持续处于失热状态。因此可以采用稳态方法简化计算过程,计算精度满足工程要求,且计算简便。
但随着建筑热工性能的提高,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在不断减小,这种周期性波动带来的影响已经不能忽视了。最为明显的是通过外窗的传热,白天由于室内外温差在通过外窗向外失热的同时,太阳辐射透过玻璃造成室内得热。外窗保温性能差,失热总是大于得热,则建筑产生供暖能耗;外窗保温性能好,将出现得热等于失热的情况,此时供暖能耗为零;外窗性能进一步提高,则会出现得热大于失热时段。这一时段过多的得热只是提高了室内温度,无法降低其他时段的供暖能耗。但稳态计算过长的计算周期,无法将这种周期性影响体现出来,造成了一定的计算误差。反映出来的极端算例是外窗得热超过失热,成为得热构件,且窗户面积越大得热越多。这在冬季室外温度较高且太阳辐射强的地方尤其明显。但是,从当前外窗的性能和通常居住建筑的材料和构造分析,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此,有必要对能耗计算方法进行修正。
此外,标准中还规定了不同房间的人员数量和照明、设备的功率密度,以及逐时的人员在室率和照明、设备使用率。这样,当计算采用不同时间步长时,可以进行相应的折算。例如:当采用月平均计算时,可以得到表2中的计算参数。

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5.1 一般规定5.2 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5.3 室内供暖系统
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3 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能、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3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5.1.4 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5.1.5 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2 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3 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
5.1.10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5.1.11 当暖通空调系统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 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选用;
4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的措施;
5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5.1.12 全装修居住建筑中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5.1.12的规定。

工程设计中,为防止滥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设计的现象发生,规定此条为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同样对此有强制性规定。
2018年6月,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地区“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5%以上;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具体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集中资源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2020年供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的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于供热热源的选择,要求“对已有城镇集中供暖难以到达地区或农村,宜因地制宜推行空气源、地源等热泵供暖;根据电力、燃气、余热条件,使用电热泵、燃气、余热等适宜的热泵设备;具备城市污水、江河湖水体热源条件的,要适度进行水源热泵的集中利用;具备中深层地热资源的地区,要整体规划、集约化开发,尽可能按集中供暖方式建设;生物质发电尽可能实行热电联产集中供暖,不具备建设生物质热电厂条件的地区,可推广生物质锅炉供暖或生物质成型燃料。”
5.2 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1 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数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
2 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3 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4 燃气锅炉应安装烟气回收装置。
5.2.3 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3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5.2.4 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2 严寒地区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1.8,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2.0。
5.2.6 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服务半径不宜过大;条件允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或在热力入口设置混水装置;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130℃,回水温度不应高于50℃。
2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5.2.10条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 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定流量阀。
5.2.10 水力平衡装置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
3 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 29735的要求;
4 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调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JG/T 383的要求;
5 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动态平衡电动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S=0.3~0.5。
5.2.11 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应按式(5.2.11-1)计算,并应符合式(5.2.11-2)的要求:

EHR——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3/h);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水柱);
η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效率;
Q——设计热负荷(kW)。

ΔT——设计供回水温差(℃);
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本标准表5.2.11选取;
B——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系统B=20.4,二级泵系统B=24.4;

α——与

当

当400m<


当


2 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3 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对运行状态作出判断;
4 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保存历史数据;
5 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5.2.13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对于静态水力平衡阀,在系统初调试完成后,阀门开度就已固定,运行过程中,其开度并不发生变化;因此,对阀权度没有严格要求。
5.3 室内供暖系统
2 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5.3.4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锅炉或换热站不宜直接提供温度低于60℃的热媒。当外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于60℃时,宜在楼栋的供暖热力入口处设置混水调节装置。
由于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宜超过60℃,因此,供暖入口处必须设置带温度自动控制及循环水泵的混水装置,让室内供暖系统的回水根据需要与热网提供的水混合至设定的供水温度,再流入室内供暖系统。也可在各户的分集水器前设置微型混水泵,抽取室内回水混入供水,以降低供水温度,保持其温度不高于设定值。
5.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4.3 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空调系统冷源能效和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值。
2 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可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内部泄漏率小的回收装置;
3 可根据最小经济温差(焓差)控制热回收旁通阀;
4 应进行新风热回收装置的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
5 新风热回收系统应具备防冻保护功能。




6 给水排水
6.2 生活热水系统
6.1 建筑给水排水
2 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3 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6.1.3 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给水泵节能评价值是按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的规定进行计算、查表确定的。泵节能评价值是指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满足节能认证要求应达到的泵规定点的最低效率。为方便设计人员选用给水泵时了解泵的节能评价值,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中IS型单级单吸水泵、TSWA型多级单吸水泵和DL型多级单吸水泵的流量、扬程、转速数据,通过计算和查表,得出给水泵节能评价值,见表7~表9。通过计算发现,同样的流量、扬程情况下,2900r/min的水泵比1450r/min的水泵效率要高2%~4%,建议除对噪声有要求的场合,宜选用转速2900r/min的水泵。







6.2 生活热水系统
2 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3 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6.2.2 集中热水系统应在用水点处采用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2 对设备运行状态应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 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应进行监测;
4 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台的工程,应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6.2.8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2 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 热媒入口管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6.2.10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保温。室外保温直埋管道不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上。
2 当有其他热源条件可以利用时,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应直接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当无其他热源条件而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时,不应采用集中辅助热源形式。
6.2.1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中的热水循环。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6.2.6 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为了有效地规范国内热泵热水机(器)市场,以及加快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进步,现行国家标准《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1将热泵热水机能源效率分为1、2、3、4、5五个等级,1级表示能源效率最高,2级表示达到节能认证的最小值,3、4级代表了我国多联机的平均能效水平,5级为标准实施后市场准入值。表6.26中能效等级数据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9541中能效等级2级编制的,在设计和选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时,推荐采用达到节能认证的产品。摘录自现行国家标准《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1 中热泵热水机(器)能源效率等级,见表10。

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是系统监控的一个基本内容。
7 电气
7.1 一般规定7.2 电能计量与管理
7.3 用电设施
7.1 一般规定
《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850。
7.2 电能计量与管理
7.2.1 居住建筑电能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居住建筑电源侧应设置电能表;
2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能表;
3 公用设施应设置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
7.2.2 居住建筑需要对用电情况分项计量时,配电箱内安装的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宜采用模数化导轨安装的直接接入静止式交流有功电能表。
7.2.3 建筑冷热源系统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当采用集中冷源时,制冷机耗电量应单独计量。
7.2.2 如果居住小区设有能源监测中心,可以准确及时地获得公用设施及典型项目的能耗监测数据,并准确及时地传送到社区服务中心的综合管理平台,就可以更好地实现社区节能管理。社区内的能耗数据可以按楼或按项目比对,社区之间可以互相借鉴节能运行方法;社区服务中心可将数据上传到市级的能耗监测管理平台上,为科学决策提供数据;并可及时发现监测中的每个社区的异常情况或潜在的风险,为供电抢修、电力系统规划等诸多领域提供支持。
7.3 用电设施
7.3.3 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灯具布置及控制方式应与采光设计相协同。
在住宅和非住宅中普遍使用的电梯、水泵和风机等设备耗能较大,采用较为成熟的变频技术,即可收到很好的节能效果。同时,对于其他一些机电设备或装置也应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节能控制措施。例如,非住宅建筑中的电开水器等电热设备可以采用时间控制模块,确保在无人使用的时间段暂时停机;潜水泵采用单机液位自动控制;锅炉房和换热机房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等。

附录A 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






附录B 平均传热系数简化计算方法

Km--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W/(㎡·K)];
K--外墙平壁部分的传热系数 [W/(㎡·K)];
φ--外墙平壁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墙体保温构造和传热系数综合考虑取值,其数值可按表B.0.1选取。

B.0.3 当建筑墙体(屋面)采用不同材料或构造时,应先计算各种不同类型墙体(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然后再依据面积加权的原则,计算整个墙体(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相同的保温类型、墙平壁传热系数,当选用的结构性热桥节点构造不同时,φ值的变化非常大。由于结构性热桥节点的构造做法多种多样,墙体中又包含多个结构性热桥,组合后的类型更是数量巨大,难以一一列举。表B.0.1的主要目的是方便计算,表中给出的只能是针对一般性的建筑,在选定的节点构造下计算出的φ值。
表12给出表B.0.1计算时选定的结构性热桥的类型及构造。


附录C 地面传热系数计算





附录D 建筑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SCs——建筑遮阳系数;
x——建筑遮阳特征值,当x>1时,取x=1;
a、b——拟合系数,宜按表D.0.1选取;
A、B——建筑遮阳的构造定性尺寸,宜按图D.0.1-1~图D.0.1-5确定。







SCs*——建筑遮阳的遮阳板采用非透明材料制作时的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式(D.0.1)计算;
η *——遮阳板的透射比,宜按表D.0.3选取。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4《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
5《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6《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
7《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
8《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9《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
10《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
11《采暖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 29735
12《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
13《采暖空调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JG/T 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