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雷达站设计标准 GB51418-2020
通用雷达站设计标准 GB51418-2020
前言
通用雷达站设计标准
GB 51418-202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1日
2020年第3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2020年1月16日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南京恩瑞特实亚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南京恩瑞特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民航新时代机场设计研究院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中电锦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欧文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忱 谈洪 杜宝强 杨银凤 薛长立 杜益 甄广炬 周建华 孙兆军 段树 郑斯平 方文贵 牛忠文 贺立新 王青 蔡承翰 关象石 朱晓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朱亚杰 李玉书 陈大任 周建伟 林光 回宏涛 宁军 张增太 王元光 康小勇
1 总则
2 术语
是指为满足各类民用雷达的使用要求,保证雷达运转、值守所建设的建(构)筑物、场地和雷达设备的统称。
是利用云雾,雨,雪等降水粒子对电磁波的散射和吸收特性,探测降水空间分布的一种探测设备。
是通过向高空发射不同方向的电磁被束,接收并处理这些电磁波束因大气垂直结构不均匀而返回的信息,进行高空风场探测的一种遥感设备。
是通过发射电磁波进行探测,利用空中目标的回波信号发现目标,并进行参数测量获取距离,方位和相对速度信息的一种主动式监视雷达。
是通过地面询问机发射询问信号,并接收空中装有机载应答设备的飞行器发出的应答信号,继而获知飞行器各类信息的监视雷达。
是通过发射电磁波进行探测,利用目标的回波信号发现场面目标的雷达,包括机场监视雷达、港口监视雷达。
具有良好的电磁波穿透特性,用于保护雷达天馈系统免受外部环境影响的薄壳结构,多为截球体。
3 通用雷达站分类及构成



3.0.1 本条是按通用雷达的用途进行分类。表中所列出的典型雷达基本都需要建设固定站。其他规模较小的雷达则不需要建站,故不包含在本标准内。
3.0.2 因采用不同的体制,通用雷达设备组成会略有差异,如风廓线雷达设备不包含伺服系统。同时雷达辅助设施可根据雷达站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需要进行选配。
4 雷达设备布置

12-葫芦吊;13一GPS天线


4.0.5 加装天线罩时,天线罩中心宜与天线旋转中心重合。
4.0.10 通用雷达站机房内电缆应敷设在金属屏蔽桥架内,宜强弱电分开布放,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5 场地选择和总平面布局
5.1 场地选择5.2 总平面布局
5.1 场地选择

5.2 总平面布局
5.2.1 通用雷达站总平面布局应做到紧凑合理、节约用地。雷达站用地面积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通用雷达站用地指标
5.2.2 通用雷达站内建(构)筑物的布局应合理利用地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3 雷达天线塔的位置应便于天线吊装,并宜预留天线吊装场地。
5.2.4 通用雷达站辅助用房、附属用房与雷达用房可合建。
5.2.5 通用雷达站的进站道路宜为混凝土或沥青路面,路宽不应小于3.5m。当进站道路长度超过400m时,宜设置会车区。
5.2.6 通用雷达站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7 站内和进站道路路面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运输和吊装雷达设备的载荷。坡度和转弯半径应符合运输和吊装设备的要求。
5.2.8 通用雷达站场地应设置排水设施,并应具备抵御50年一遇洪涝灾害的能力。
5.2.9 通用雷达站场地周围宜设置围墙,围墙顶部距外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5m。
5.2.10 通用雷达站内宜设置停车位及回车坪。
5.2.11 通用雷达站内绿化植物高度不应影响雷达正常工作。
6 建筑与结构
6.1 一般规定6.2 雷达天线塔基础
6.3 雷达用房及辅助用房
6.1 一般规定
6.1.1 通用雷达站房屋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其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的重点设防类(乙类)要求。附属用房独立建设时,其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的标准设防类(丙类)要求。
6.1.2 通用雷达站的各类房屋,最小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2的规定。当设置消防泵房、饮用水处理、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时,可增加用房面积50㎡~120㎡。对于严寒地区,可增加采暖设施用房和车库面积50㎡~80㎡。
表6.1.2 各类房屋最小建筑面积

6.2 雷达天线塔基础
6.3 雷达用房及辅助用房
6.3.1 通用雷达站雷达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建筑结构应符合表6.3.1要求。
表6.3.1 雷达用房及辅助用房建筑结构要求
6.3.2 雷达用房内宜设置搬运通道,通道宽度应满足设备搬运要求。
6.3.3 穿过围护结构的孔洞、预埋管、电缆沟等应采取防水、防潮和防虫等措施。
6.3.4 当监控室紧邻雷达机房时,宜在隔墙处开设不小于1.8m(宽)×1.5m(高)、距地0.9m的观察窗。
6.3.5 通用雷达站雷达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室内温湿度应符合表6.3.5的要求。
表6.3.5 雷达用房及辅助用房的室内温湿度要求
6.3.6 通用雷达站雷达用房和辅助用房的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雷达机房不宜采光。
6.3.7 通用雷达站雷达用房和辅助用房的照明设计应符合表6.3.7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表中除了备件室和维修室外,均应具备应急照明能力,油桶间应采用防爆照明。
表6.3.7 雷达用房和辅助用房照明设计要求
6.3.8 通用雷达站应设置障碍灯。
7 通信与供电
7.0.1 通用雷达站的数据传输宜采用主用、备用二路独立的传输链路。主用传输链路宜采用光缆专线,备用传输链路可采用光缆专线、微波传输链路、卫星通信链路等方式。
7.0.2 通用雷达站的电源及应急电源宜符合表7.0.2的要求。
表7.0.2 雷达站电源要求
7.0.3 通用雷达站所配备的柴油发电机组,至少一路的容量应满足通用雷达站雷达设备和主要用房照明、空调设施以及站内消防设备的负荷要求,并应配置自启动功能。
7.0.4 通用雷达站应配置不间断电源,容量应满足雷达设备、监控设备、通信设备、其他系统设备以及消防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并应具备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
7.0.5 满负载工作时,不间断电源系统蓄电池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低于30min。其中,空管雷达和场面监视雷达的不间断电源,应采用双机冗余方式。不间断电源应能适应供电电压的波动幅度超出额定电压值-10%~+10%的范围。当供电电压长期超出额定电压值-10%~+10%的范围时,应增加调压稳压措施。
7.0.6 通用雷达站雷达用房和辅助用房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系统,采用专用配电箱(柜)并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专用配电箱(柜)应采用双路供电并宜设末端自投装置(ATS),宜配备浪涌保护器、电源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应提供可接入电力与环境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
7.0.7 通用雷达站宜在天线罩内设置照明灯和维修插座等用电接口。机房、维修间宜设置维修插座。
8 给排水与消防
9 暖通与空调
10 监控与安防
10.1 一般规定10.2 环境和电力监控系统
10.3 安全防范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2 环境和电力监控系统
10.2.1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环境满足雷达设备和辅助设备的运行要求;
2 雷达机房和辅助用房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
3 雷达机房和天线罩内应设置摄像机进行视频监视,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等可设置摄像机进行视频监视。
10.2.2 机房专用空调、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系统等设备,自身宜配带监控系统,监控的主要参数宜纳入监控系统,通信协议应便于监控系统的读取。
10.2.3 环境和电力监控系统的采集内容及技术要求,宜符合表10.2.3的规定。
表10.2.3 环境和电力监控系统要求
10.3 安全防范系统
10.3.1 安全防范系统宜由视频监视、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组成,各系统之间应具备联动控制功能。通用雷达站安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表10.3.1规定。
表10.3.1 安全防范系统设施要求
10.3.2 通用雷达站设在远离城镇、人员稀少的地区时,宜在围墙上方安装电子围栏,电子围栏高度不宜低于300mm,并应设警示牌;在机场、城镇周边等地区时,宜在围墙上方安装激光对射装置。围界应分若干防区,并应与安防摄像机进行联动。
11 雷电防护
11.0.2 为了降低被雷击的概率,通用雷达站的接闪器高度在满足保护功能的情况下要尽量低。设置在机场飞行区的接闪杆高度设计,要同时满足机场端(侧)净空的要求。如有冲突时,通常采用多根接闪杆组成的保护阵列措施,适当降低接闪杆的高度。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