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600问)!
建筑防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600问)!
前言
建筑防火-地方标准·答疑汇编
(600问)
(600问)
申明
本文由阴昉老师撰写,授权《消防资源网》发布,相关问题,可以和作者阴昉老师沟通。
自序
本人阴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专注建筑工程设计22年。本人在建筑防火领域有资深经验,擅长比较总结各类国家、地方、专项规范间的异同,通过建立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将众多工程实际问题,提炼出更本质的核心问题。尤其擅长将复杂的工程场景,简化成若干模式,有助于快速准确的判断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
本人于2019年加盟石峥嵘老师创建的“建筑防火设计答疑群”,任首席专家,共计回复全国各地建筑师的消防疑难数千条!
为解决国内地标和答疑纪要的争议和误解,特整理《建筑防火-地方标准及纪要,答疑汇编》,将各地标和纪要的问答,按问题分类,便于检索交流,更方便与国标进行对比,澄清个别过激观点!
行文仓促,水平有限、多有不足。恳请各位领导、同行、群友等,不吝指正,以便在后续版本中进一步完善!
疑难交流(点击进入):最好.最专业的建筑防火设计师群!
鸣谢
各位老师:本人不仅仔细学习了历年的宣贯,遇到疑难杂症,更是第一时间请教,答案总是一次次让人惊喜。
诸多网友:不仅提供了丰富高质的问题,在交流、探讨、请教的过程中,对于笔者困扰许久的问题,常常带来意想不到的启发,一并致谢。
声明
文中引用了一些网友提供的案例和解答,如果涉及到相关保密协议,请及时告知笔者删除。
一、现存在的普遍问题

二、目录编排以及原因
1、借鉴NFPA的思路,将防火通则(总则、术语、构造、救援)、工业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和堆场)、民用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等,以及不同的专业(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适当拆分、独立成册。对于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有利于保持稳定性;对于与各项专业标准,方便及时更新,有利于保证灵活性;对于暂时缺失的内容(如农业建筑防火规范),可以随时纳入整个框架中。框架内的各文件互相支持,共同形成消防系统完整的一套规范体系。
2、参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结合项目的设计推进习惯,将建筑防火部分的答疑框架,归纳成六章(防火通则——>建筑定性——>总平面图——>单体设计——>材料构造——>特殊建筑和场所),便于学习和理解规范。
3、六章下面根据需要,进一步划分成“一般规定、工业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和堆场)、民用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其他建筑和场所”。
4、相对独立的建筑类型(如“木结构”、“钢结构”、“超过250米的超高层”、“城市交通隧道”等),建议先独立成章,今后独立成册。
5、喜闻乐见的常见建筑业态,统一归入“特殊建筑和场所”,建议先独立成章,今后独立成册。
6、目前已经有单独的专项规范的大多是工业建筑,如:石油化工企业、地铁、城市交通隧道、加油加气站、发电厂和变电站、飞机库、洁净厂房(电子洁净厂房、医药洁净厂房)、冷库等;也包括: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电动充电设施、古建筑、人防工程、老年人照料设施、民用机场航站楼、广播电视建筑等。这些规范中需要补充进《建规》的内容统一列入“特殊建筑和场所”。
三、问题的分类及定性
1、按照提出问题的频率、起到的实际效果等指标,将规范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成四大类(I、II、III、IV),详下表;建议修订和答疑时,按照I——>IV的顺序进行。

四、从表象挖掘出本质
1、很多具体细微的表象问题,经过深入分析,可以拆解成若干个更本质的“核心问题”,比如:最新的山东地标认为“前室的窗槛墙也要满足1.2米”,其本质是“前室是不是室内安全区”、“室内安全区内是否需要特殊的防火构造措施”、“不同的室内安全区是在安全梯度上是否有区别”这样三个核心问题。透彻理解了核心问题中的知识点,就能顺利找到表象问题的答案。
2、表象千变万化,本质一以贯之。抓住了本质,就能提纲挈领、举一反三,解决众多的实际工程问题。很多表象问题,都是若干“核心问题”的排列组合。
3、通过大数据统计,找出高频、易错、基础的若干经典问题,循序渐进,有助于拨开云雾,“窥一斑而知全豹”。
五、合规和合理的恩怨
1、基本原则:a、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标中的规定不能低于国标中的要求!b、务必“先合法再合理,不合法无合理”,规范里不合理条文的完善需要时间,尤其全国范围的调整更不宜仓促,设计师们要理解。
2、合规不合理与合理不合规:这两者都是设计师的痛,前者是指按照规范的条文执行,虽然合法,但设计上(尤其是建筑设计上)不合理,后者是指设计上(尤其是建筑设计上)合理的做法,由于在规范中找不到依据,不敢贸然采用。
3、“建筑的消防”还是“消防的建筑”:这是个问题,是个永远值得思索的问题。消防安全固然重要,平时使用也不容忽视。设计师们要理解《建规》编制者们对于安全的担忧,消防师们也要理解设计师们对于建筑艺术的追求,安全和效果,两者的完美结合,才是王道。
一 防火通则
★问题1:理解规范时如何看待“法无禁止皆可为”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请关注“张耀泽老师宣贯”。
★问题2:图示突破规范条文时,是否有条文同等法律效力?如《图示》5.5.8?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明确《规范》、《标准》、《图示》、《指南》等的效力和优先级
答案请关注“张耀泽老师宣贯”。
规范适用性(《建规》1.0.2)
★问题3:“等”中是否补充“汽车库”、“钢铁冶金企业”;“宜”是否改为“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等”字的解读。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防火分隔(《建规》1.0.4)
★问题4:明晰本条的应用规则;明确建筑和场所的区别;理解同一使用功能建筑内的这些特殊的局部功能的安全疏散、设备设施等,按整体设计还是按局部设计?比如:1)电商网店同附设仓储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2)学校生活楼中,一层为厨房、二层为餐厅、三层以上为宿舍。宿舍部分的楼梯是否需要与底部的餐厅分开?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公津建字【2015】39号》:2.0h隔墙+乙级防火门)
《建规》1.0.4条文说明: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
1)《浙江》3.4.12: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2)《江苏》1.3.3.2:学校生活楼中,三层以上宿舍的疏散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二层餐厅的疏散楼梯不应与宿舍楼梯间兼用。
规范适用性《建规》(1.0.7)
★问题5:《建规》1.0.7条、《车火规》1.0.4条中的“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请问规范互参的范围及原则? (比如汽车库只执行《车火规》)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1、以汽车库为例,说明执行的关系。《车火规》是专业规范,《建规》是通用防火规范,按照专业规范优先的原则。设计与审查以《车火规》为主,而且,《车火规》与《建规》的要求抵触时,按《车火规》要求。汽车库消防电梯和防火卷帘等的设置《车火规》没有要求的,不要求按《建规》做。
2、以洁净厂房为例,洁净厂房没有专门的设计防火规范,其中,《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中有关消防的要求是具体的、专业的,《建规》对厂房的要求仍然是通用的基本的总体的,因此,洁净厂房的防火设计,首先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防火安全要求,对其要求执行《建规》的部分,应符合《建规》要求。
3、明哲保身的做法是,哪本规范要求严,执行哪本。
★问题6:原消防建审部门传达的意见是“改建扩建旧老建筑时可不按照”宜”的条款,新建建筑需要满足“宜”字相关条款”。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宜”字的解读
《乌鲁木齐》五.31: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问题7:顿号造成错误解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表达有歧义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8:《建规》5.5.17.4,观众厅、……、营业厅等,“等”字表示未穷举,其中是否包括:图书馆的大空间阅览室?高校实验楼的大空间型实验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等”字的解读
《指南》P155:建筑的分类,应综合考虑建筑的高度、实际用途、发生火灾后可能产生的后果、扑救难易程度等,分类中的建筑称谓只表示其使用功能或用途,实际设计中不应拘泥于建筑的称呼,而应考虑上述主要因素.在表5.1.1中未明确的建筑,其分类可以根据上述原则釆用类比方法比照表5.1.1中的相应规定项来确定。
《指南》P21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范围不应受上述场所称呼的限制,而应根据具体场所的实际用途是否与规范规定的用途一致来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
《福建》1.11:按照“等内不等外”的原则掌握,即仅指具体提到的建筑类型,不应延伸至其他类似建筑。
《广州》2.5.10、《广东》2.5.19.18:列举内容(图书馆的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实验楼的大空间型实验室)属于多功能厅,可参照“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执行。
★问题9:《建规》第 8.3.1.2“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该条款中“等类似生产的厂房”需进一步明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等”字的解读
《江苏》1.1.23: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生产厂房或场所,可参照《指南》P391页表F8.7。

问题10:设置喷淋后,距离仍然不能扩大的情况?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49:规范规定的所有涉及设置条件的数值,如无明确规定,均不能根据规范有关调整要求进行改变。因此,一座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中位于疏散走道尽端,只设置个疏散门的房间,其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仍不应大于15m,且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问题11:工业建筑以工艺优先,如果突破了现行规范,应进行专家论证。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67:表3.3.1中无明确要求的栏目,表示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的。例如,正常情况下不允许建造甲类高层厂房,无论其耐火等级有多高;不允许建造四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三、四级耐火等级的髙层丁、戊类厂房,无论其建筑面积有多大。对于因生产工艺需要,非高层建筑不能满足生产要求而需要建造高层甲类厂房时,则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经论证后确定。
二 建筑定性
2.1 术语2.2 建筑高度
2.3 火灾危险性
2.4 耐火极限
2.5 建筑分类
2.6 台阶式地坪
2.1 术语
室外设计地面(《建规》附录A)★问题12:怎样确定室外设计地面的标高?是否需要计算到台阶上?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建筑高度·防火定性-43问!”:室外设计地面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并选取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建筑高度的标高值:1、建筑首层主要安全出口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2、满足消防扑救操作要求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
《指南》P327-328: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需釆用防烟楼梯间的设置条件中的层数,应为地面建筑的自然楼层数,,当地下建筑的自然层数与楼梯间的层数不一致时,应按地下建筑的自然楼层数确定,并核算其埋深“当疏散楼梯间室外出入口处的地坪与最低楼层的室内地面(即埋深)高差小于或等于10m,且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自然楼层数小于3层时,疏散楼梯间可为封闭楼梯间,参见图6.33(b);当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自然楼层数大于或等于3层(无论埋深是否大于10m ),或者埋深大于10m时,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参见图6.3.3(c)。

重要公共建筑(《建规》2.1.3)
★问题13:哪些类别的建筑属于重要公共建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表述太隐晦(是否可以附录的形式写入《建规》中,目前主要参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附录B,是否合理,或者需要哪些补充,有必要明确)。
《浙江》1.4.8、《海南》1.4、《西安》1.0.2、《武汉》1.1.6:可参照《加油站规》附录B。
根据《建规》术语 2.1.3条文说明: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 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 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问题14:《建规》2.1.3条条文说明中的“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大型”的具体定量如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2.1.1 建议修订的术语
防火隔墙vs防火墙(《建规》2.1.11、2.1.12)
★问题15:建议增加“防火隔墙是防火单元的分界面”和“防火墙是防火分区的分界面”,以便将这两个属于同“防火单元”和“防火分区”建立对应关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防火墙有3个功能,同时含有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的功能,还可以用于防火间距不足。
《指南》P29:【设计要点】2.防火隔墙是在同一防火分区内用于将其中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分隔开来的墙体。通过将防火分区分隔成更小的空间来进一步降低火灾风险,减少火灾危害。例如,要将建筑中不同用途的房间相互分隔开来,就可以釆用防火隔墙。
3.防火墙是在同一座建筑内用于将建筑分成多个不同防火分区,或者用于分隔多座不同建筑的墙体,所需控制的火灾规模更大、火灾延续时间更长,因而相应的要求也更高。例如,在一座厂房内要将丙类生产场所与甲类生产场所分隔成不同的防火分区,就应该采用防火墙,甚至防爆墙,
在设计中,不要将防火隔墙与防火墙混淆,认为只是耐火极限不同而已,或者只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堵就认为是防火墙了,以致不少设计文件经常存在将防火隔墙当成防火墙,或者设计的就是防火隔墙,却把它作为防火墙的情形…有关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的构造要求,分别见《新建规》第6.1节和第6.2节。
安全出口(《建规》2.1.14)
★问题16:将“楼梯间”改为“楼梯间(或其前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有设计师误解为楼梯间前室的门不是安全出口)。
《指南》P255:《新建规》表5.5.17 中的“安全出口”,包括疏散楼梯(间)的楼层入口、防火分区内直通室外的出口、设置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符合安全出口规定)的门、通向避难走道时室的门或下沉广场的出口、直接通向开敞的上人屋面的出口等。安全出口详见本《指南》“术语”第2.1.14条的释义。
★问题17:1)屋面或室外露台算不算安全出口?例如二层以上的楼梯间疏散到二层室外露台(该楼梯不到首层),然后通过露台转到其他位置的室外楼梯才能疏散到地面,该做法是否可行?2)屋面安全面积怎么算?有没有最少面积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混淆设计和管理的界面
《建规》条文说明:“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
1)《指南》P30:符合人员安全停留并能使人员快速疏散离开的室外设计地面(包括露天下沉广场),上人屋面或平台,连接相邻建筑的开敞天桥或连廊,室外楼梯,建筑中连接疏散楼梯(间)、相邻建筑的上人屋面、天桥的敞开外廊等,均可视为室外安全区域。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上人屋面-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要求!”:上人屋面的基本要求如下:a、屋面不应搭建可燃构筑设施。b、屋面四周应满足防护要求。c、屋顶的耐火极限及人员负荷,应满足上人屋面要求。等等。
对于仅有一个疏散楼梯通向屋顶的情况,到达屋顶的人员没有其他疏散途径,屋顶应具备临时避难功能。具备临时避难功能的上人屋面,需要有满足临时避难要求的避难场地,避难场地的面积可参照避难层的面积指标计算,场地应避开门窗洞口。
《广州》2.5.9:屋面或室外露台需有疏散楼梯下到地面才可算安全出口,具体条件应根据设计的具体情况而定。
《湖南》问题22:根据《建规》第 7.2.3条条文说明,消防人员应可直接到达建筑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着火层进行灭火与搜救,同时根据《建规》第6.4.4条,
2)《广州》三.3:1、对于商业建筑,其安全屋面要求应满足《商店规》5.2.5条相关规定: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2、对于其他建筑没有具体规定。3、对于有两座及以上楼梯间通达的建筑屋面,屋面布置的设备或设施之间,应留出净宽不小于1.2m(两股最不利人流)的便捷通道连通各楼梯间。
2.1.2 建议增补的术语
中庭、夹层、儿童活动场所、商住楼vs综合楼等
平屋面 vs 坡屋面(《建规》附录A)
★问题18:坡度超过多少时,算坡屋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高度·防火定性-43问!”:根据规范图示要求,坡屋面的坡度不应小于3%,小于3%坡度的坡屋面,按平屋面确定。实际应用中,对于这类平屋面高度的取值,不严格限制,如存争议,仍可按坡屋面要求取值。
《浙江》1.1.5: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广东》1.0.7:当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5%时,定义为平屋面;当建筑屋面坡度大于5%时,定义为坡屋面。
《广州》2.2.2:1、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5%时,按照平屋面的计算高度。
人员密集场所(《建规》2.1.X)
★问题19: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表述太隐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指南》P208、《广州》2.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场所。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区别及概念: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问题20:“人员密集场所”vs“人员密集的场所”?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等”字的解读
《建规》5.4.12(4)条文说明:本条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我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建规》5.5.19条文说明: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广州》2.1.4:《消防法》所表示的主要是建筑物整体的监管定性。在规范条文中,人员密集场所应按规范条文所表述的要求执行,并应具体到建筑内部的使用空间,并不是所有符合人员密集场所规定的建筑物内部的所有房间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比如宾馆内的餐厅、会议厅及多功能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客房、办公等就不是。商场的营业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设备房、办公等不属。再如体育场馆的观众厅、集散厅等观众聚集空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内部用房就不属,等等,设计与审查时应客观加以分辨。
安全间(《建规》2.1.13A)
★问题21: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避难层(间)和医疗(养老)建筑中的避难间,是一个概念吗?2)可否将《建规》第5.5.24A条的医疗建筑和第5.5.32条住宅建筑的避难间定义为“安全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点(医疗、住宅中的避难间达不到术语的规格,建议另外设立“安全间”的概念,以便于明确区分)。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名称相同,功能和要求有别,前者是解决竖向疏散困难问题,后者主要是解决平面疏散困难问题。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为了解决人员竖向疏散距离过长的问题。本文将此类避难层(或避难间)称为“解决竖向疏散问题的避难层(避难间)”。2、医疗(养老)建筑中的避难间,为了解决难以在火灾中及时疏散人员的避难问题;;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为满足老年人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避难需要,需要设置避难间。本文将此类避难间称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的避难间”。
《指南》P29:【条文要点】2避难和避难间均为火灾时的临时安全区,只能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为人员提供一定时间的安全避难条件。
疏散门(《建规》2.1.14A)
★问题22:将“疏散门”的定义从5.5.8条文说明中移入术语。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表述太隐晦(明确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异同,很多设计师难以准确掌握这两个常见概念)。
《建规》5.5.8条文说明:由于在实际执行规范时,普遍认为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易分清楚。为此,本规范在不同条文做了区分。1、疏散门是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或室外的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2、安全出口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门或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楼梯、室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他安全区的出口,是疏散门的一个特例。
《建规》6.4.11条文说明:疏散门为设置在建筑内各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或安全出口上的门。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区别及概念!”:
疏散门是针对房间出口的概念,主要包括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房间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以及房间直通室外的门等,疏散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及前室出口、室外楼梯的出口、以及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等,均属于安全出口。
常见的安全出口有:敞开楼梯间的出口、封闭楼梯间的出口、防烟楼梯间的出口及前室出口,以及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区域的房门、符合条件的连廊和天桥出口等。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概念是相对的,从本质上说,安全出口上设置的门,就是疏散门。安全出口是属于疏散门一种形式,是疏散门的一个特例。
开敞楼梯(《建规》2.1.16A)
★问题23:开敞楼梯其中开敞的一面是否有宽度限制或比例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敞开楼梯间同开敞楼梯的区别,《公津建字【2007】92号》中已经明确,但是开敞面或梯井的宽度没有定量的控制要求,希望能明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敞开楼梯间&开敞楼梯-判别原则,概念、功能及应用!”:2、实际应用中,建议同时考虑开口尺寸因素,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敞开楼梯间对疏散走道的开口尺寸,不应大于楼梯间周长的1/4。示例:在图示2中,L1不应大于(2L1+2L2)/4。
3、在图示3中,L1>(2L1+2L2)/4,不能作为敞开楼梯间。确有需要,可以适当收窄开口宽度,确保L1≤(2L1+2L2)/4,以满足敞开楼梯间要求,具体做法,可参图示4,在图示4中,L3≤(2L1+2L2)/4,可视为敞开楼梯间。


敞开楼梯间(《建规》2.1.16B)
★问题24:敞开楼梯间的开敞面或梯井的宽度有没有定量的控制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敞开楼梯间同开敞楼梯的区别,《公津建字【2007】92号》中已经明确,但是开敞面或梯井的宽度没有定量的控制要求,希望能明确)。
《浙江》4.2.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3条第4款规定,5层及5层以下的其他建筑(宿舍建筑除外)可为敞开楼梯间。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敞开楼梯间应为三面围合的楼梯,仅进出的短边敞开)。
《广州》2.5.12:敞开楼梯间是指设有不同朝向的外窗或洞口的楼梯间。
《广东》2.5.19.7:对于教学建筑敞开楼梯间是指设有不同朝向的外窗或洞口的楼梯间(外廊相当于一面敞开洞口),参建《图示》5.3.2。

疏散走道(《建规》2.1.17A)
★问题25:疏散走道的墙体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窗?那可以设置多少比例的普通窗?敞开外廊是否可以?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建议明确疏散走道上的门窗有无耐火极限要求)。
根据《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技术规程》T/CECS 682-2020第4.4.1条“除国家标准《建规》第5.3.2条、第5.3.6条规定的部位外,不应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C类玻璃加自喷只能用于建规的中庭及有顶步行街,不能用于疏散走道。
观点1:普通窗即可。比如:北京、江苏、福建。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消防释疑:疏散走道-20问!”:考虑疏散走道的两侧隔墙需要满足相应建筑耐火等级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通常情况下,认为疏散门上部可以开设局部固定窗(普通玻璃),
《北京》:房间邻疏散走道的隔墙,墙体材料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情况下,墙体上开设的玻璃窗与门的耐火极限要求一致。隔墙为玻璃隔断的,应满足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
《江苏》1.3.4.2:《建规》中对疏散走道两侧门窗的耐火极限没有明确规定。当走道两侧采用玻璃隔断时(包括全部和局部),玻璃隔断应满足耐火极限1.00h的要求。在专门规范中对疏散走道两侧门窗有防火要求时,应按专门规范执行,如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等。
《福建》1.6:墙上门窗是否有防火要求,应根椐其所在部位的功能按规范的相应要求确定防火门窗的等级,无特殊要求的房间可采用普通门窗。
√观点2:普通窗即可,但希望控制比例。比如:山东、广州。
《山东》2.6.8:1、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1.00h的隔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窗可为普通门窗,窗的面积比例规范没有限制,但一般情况下窗的面积不应超过窗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50%。当窗的面积超过窗所在房间墙身 面积的50%时,应釆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均不低于1.00h的、玻璃墙体。门可按普通门设计。2、在大空间内设置的玻璃隔断,当不作为疏散走道使用时,玻璃隔墙(隔断)的安装位置及耐火极限没有要求。
《广州》3.10:1)房间靠外廊的墙体(包括敞开外廊)可以设置普通窗。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和普通窗,窗的面积比例规范没有限制,但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窗所处房间墙身面积的50%;当窗的面积超过所处房间墙身面积的50%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均不低于1.0h的玻璃墙体。
观点3:1.5m以上需要防火窗。比如:浙江、湖南、武汉。
《指南》P159:疏散走道是建筑内连接房间疏散门与楼层安全出口的交通联系通道,在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要求具有一定的防火防烟性能。因此,
《浙江》4.1.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教学建筑窗台离地 1.5m 以上的高侧窗除外)。
《湖南》问题51:疏散走道两侧墙体及窗户应能保证火灾发生时两侧房间储烟仓的有效性,以阻隔烟火串入走道,房间层高3米以下时储烟仓为层高一半,故建议除外廊外的疏散走道两侧在距地面1500以上的窗户满足耐火极限不小于1小时的要求,走道门不做要求。
《武汉》3.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窗台离地1.5m以上的高侧窗(洞)除外)。
★问题26:疏散走道两边隔墙可以用玻璃分隔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建议明确防火玻璃隔墙的使用要求)。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消防释疑:疏散走道-20问!”:1、玻璃有通透性,紧急情况下易造成人体碰撞,因此不建议采用玻璃隔墙,尤其在人员密集场所,不应采用玻璃隔墙。2、如确需采用玻璃隔墙,应采用对应耐火极限的A类防火玻璃,如采用C类防火玻璃,则需要增加防护冷却系统保护,同时,玻璃隔墙应做好防硬撞标识和引导标识。
《乌鲁木齐》四.12:装修设计中疏散走道两侧墙体,采用防火玻璃尺寸为3000*2300,上部铝合金镂空,不满足疏散两侧隔墙耐火要求。
问题27:当地板和吊顶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时,疏散走道的隔墙,是否要从架空地板砌到吊顶板?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消防释疑:疏散走道-20问!”:疏散走道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并应对墙头缝进行防火封堵,不得出现地板架空或吊顶悬空的情况。
问题28:高层或超高层的塔式办公楼或酒店,在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的前提下,是否可不设环形走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
《广州》2.5.14.8:1、高度大于250m的超高层建筑须设环形走道,或确保每个房间门都满足通过疏散走道双向疏散的要求;2、高层建筑应以双向疏散为主,高层建筑中,尽端疏散和单向疏散的房间面积
防火单元(《建规》2.1.22A)
★问题29:1)增加“防火单元”的定义。2)《建规》5.4.11条中提及的“分隔单元”是否等同于防火单元?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重要的消防概念,但只在《建规》的条文说明和部分地标中出现,希望能明确)
《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DB/T29-264-2019第2.0.4条: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隔墙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的区域,可以将火灾影响控制在该区域内。
【已废止】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JT154-2016第2.0.2条:在建筑内部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而成独立的局部空间,该空间的出入口应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与其它空间分隔。
《建规》5.3.2条文说明:在采取了能防止火灾和烟气蔓延的措施后,一般将中庭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
《住宅建筑规范》9.1.2条文说明: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点,从被动防火措施上,宜将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13-2018第6.1.5条: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已废止】吉林省《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统一技术措施》DB22/JT154-2016第5.1.6.1条:防火单元不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旅馆和宿舍。
《建规》8.3.1
问题30:木器厂房的定义?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浙江》(征求意见稿)1.3.1:
《建规》8.3.1.2 & 8.4.1.1 & 10.3.1.5
★问题31: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定义?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安委【2014】9号》、《公通字【2001】97号》、《内装修规》6.0.1条文说明)。
《浙江》1.3.1、《福建》10、《武汉》1.1.7、《广州》四.1.6:
《建规》第8.3.1.2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1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第8.5.2.1规定的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和第10.3.1.5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丙类企业、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厂房)”。
问题32:没有喷漆工段的家具厂可否按照丙类厂房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72:可以。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建规》8.5.2.1)
问题33:谷物类加工厂房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建规》第8.5.2.1条提到的“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1.2:谷物类加工厂房属于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
丁类生产车间(《建规》8.5.2.2)
问题34:《建规》第8.5.2.2条的“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指的是建筑中一个房间的面积,还是该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1:单个车间。比如:浙江、江西。
《浙江》7.2.2:“生产厂房内任一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
《江西》三.31:是指形成独立防火分区的单个车间的面积。
观点2:所有车间。比如:江苏。
《江苏》1.3.6.3.(三).2:指的是该单体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2.2 建筑高度
★问题35:消防建筑高度如何计算?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2.2:2、建筑物的消防高度以室外地坪至女儿墙与屋面板交接的屋面建筑完成面标高为准。
《浙江》1.1.5、《福建》1:平屋面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可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建筑高度·防火定性-43问!”
★问题36:住宅(含商业服务网点)的屋面面层可否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点
观点1:住宅也要算到建筑完成面。比如:广州。
《广州》2.2.2:2、建筑物的消防高度以室外地坪至女儿墙与屋面板交接的屋面建筑完成面标高为准。
√观点2:住宅要算到结构面。比如:浙江、福建、湖南、西安。
《浙江》1.1.5、《福建》1、《西安》1.0.4: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和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附图 1.1.5)


★问题37:建筑屋面除结构层外,往往还有保温、防水层,甚至可能还有覆土绿化、架空隔热层,是否应计入其厚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点
《湖南》问题13:依据《建规》附录A第6条可知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具有一定的弹性,同时参考《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建议住宅建筑高度可计算至屋面结构板面层,不需考虑屋面板上架空隔热层,种植土层等厚度,工业建筑及公共建筑应计算至屋面板上最高完成面层,需考虑屋面板上架空隔热层,种植土层等厚度。
问题38:对于坡屋面跨越多个楼层的建筑,怎样计算建筑高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点
《指南》P37:(3)对于坡屋面跨越多个楼层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至坡屋面的坡顶与建筑顶层水平层高线的平均高度处的距离,参见图2.5。



★问题39:哪些超过24米的建筑,可以依旧定性为单层或多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怎样规避高层定性?单多层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根据《建规》要求,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可以设置自用的多层附属用房,当附属用房建筑高度不超24m时,整体仍可按单、多层建筑定性,这种方式有两个条件:1、附属用房应属于本单层公共建筑自用的内部用房。2、附属用房的建筑高度不能超24m。
★问题40:《建规》第A.0.2条图示3,2.2m与1.5m是否可以理解为能够叠加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山东》2.2.18:《建规》主要以建筑高度和层数等为依据制定相关防火要求,《建规》第A.0.2条图示3中的2.2m与1.5m可以叠加计算。但认为建筑高度应按照《建规》第A.O.1 条第1〜5款的规定执行。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建筑层数·防火定性-21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没有大于1.5m,且设置在建筑底部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的室内高度没有大于2.2m,两者都不计入建筑层数,楼层编号如下:

★问题41:平坡结合的屋面,如何计算建筑高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点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建筑高度·防火定性-43问!”:可以延伸虚拟屋面(图示7),按常规坡屋面取值建筑高度,对比实际坡屋顶的高度确定。图示7中,虚拟坡屋面的建筑高度H=H1+(1/2)H2,实际坡屋顶的高度为H3,最终建筑高度可取H和H3的较小值。


★问题42:局部突出屋顶的房间,比如会议室、茶座等,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是否可以不计入建筑高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建筑高度·防火定性-43问!”:会议室、茶座等属于经常有人的功能房间,有一定火灾风险,即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也应计入建筑高度。
★问题43:规划限高,是否考虑女儿墙高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3:平屋顶建筑规划限高是按女儿墙高度计。建议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分别标注规划高度和防火高度。
《乌鲁木齐》六.1:规划、消防按照各自的规定和规范执行 。

2.3 火灾危险性
★问题44:《建规》中未明确的建筑业态的火灾危险性,如何判断(比如:锂离子电池工厂各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怎样确定?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建筑分类·防火定性·规范适应原则-55问!”:锂离子电池工厂各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除应符合《建规》外,尚应符合《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等专业规范要求。
问题45:厂区内的研发车间是按厂房建筑还是办公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四.1.3:应按厂房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建筑分类·防火定性·规范适应原则-55问!”:独立建造的实验室和研究大楼,应酌情分类:1、对于实验(试验)为辅,教学或培训为主的大楼,比如学校等教学机构的实验室或研究大楼等,可按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定性。2、对于以实验(试验)为主的大楼,比如一些工业和科研机构的实验大楼,宜按对应火灾危险等级的厂房定性。
问题46:单层总建筑面积 10000 ㎡的金属组装及焊接厂房间(大空间,没有分隔),因焊接机需要使用天然气,厂房均匀布置 30 处天然气输出点,厂房内有天然气管道引入,天然气管道在厂房内沿顶部明敷或沿柱或沿墙明敷(天然气管道在厂房顶部敷设长度占厂房总长度的 80%)。设计单位将厂房火灾危险性定性为丁类是否正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1.22:由于燃气作为燃料使用,而且加工件为金属(不燃烧材料),因此可以确定为丁类。规范表格 3.1.1 里对甲类危险性使用的气体主要是生产此类气体的工艺,或者使用此类气体做其他用(不是燃烧)。
问题47:丁戊类厂房里的包装车间(可燃物包装),是否需要先按照《建规》第3.1.5条,判断是否属于丙类;再按照《建规》第3.1.2条中5%的限制条件,确定是丙类还是丁戊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48:当建筑为一座三层厂房,耐火等级一级,其中首层为丙类厂房,二层为丁类厂房,三层为戊类厂房,建筑怎样定性?如何划分防火分区?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1.10:建筑的整体定性应为丙类厂房,但其二三层可以根据《建规》3.3.1的规定,丁戊类厂房的防火面积不限,首层应根据《建规》3.3.1丙类厂房防火面积的相关规定来设计。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同一厂房(仓库)中,是否允许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分类的防火分区?”:1、在同一厂房或仓库中,整体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部分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的建筑层数以及仓库的占地面积等,都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部分确定,这是基本原则。2、同一建筑中,允许存在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所在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等级确定,不同防火分区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或防火防爆)措施。比如乙类厂房中允许有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防火分区,丙类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按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相关要求确定。
★问题49:根据《建规》第 3.1.3 条文说明中的表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储存酒精度为 38 度及以上的白酒定性为甲类火灾危险性。当前许多经营白酒的商场、超市及商业门市是否执行此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建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表格 3.1.3 新增备注:38°及以上且单瓶容量不大于 5L 的白酒成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可划分为丙类1项。
《江苏》1.1.18:商场超市等属于民用建筑,《建规》第5.4.2和5.4.3条明文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库、食用酒精储罐区等,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类(参考:《酒厂规》成品白酒库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因此商场,超市储存白酒符合以上规范时,是不违规的。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白酒经营及存放-火灾危险性分类!商店存放白酒是否违规?”:
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储存,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储藏容器的容量及储藏方式相关:1、以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库、食用酒精储罐区等,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类。2、单瓶容量不大于5L的白酒成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可划分为丙类1项。
据此,商店及仓库储存的瓶装白酒,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1项),民用建筑内的商店场所(包括超市等),经营存放瓶装白酒并不违反规范要求。
2.4 耐火极限
2.4.1 一般规定★问题50:《建规》附录中没有列出的,如何确定耐火极限?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议附录中明确各材料的耐火极限分别包含哪几个参数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51:墙(含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的耐火极限可否不考虑墙上有无洞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表述太隐晦
《建规》条文说明附表1注4“确定墙的耐火极限不考虑墙上有无洞孔”。
问题52:可燃材料制作的构件,是否没有耐火极限?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
《指南》P28:任何材料制作的构件均具有一定的耐火极限,只是时间长短和耐火性能类别不同而已。例如,未做防火保护的木构件属于可燃性构件,但木材在燃烧时会炭化而形成保护层,只要断面设计含适,也可以具有较长的耐火时间。在现实中,很少有木结构房屋着火后很快就垮塌的现象。
问题53:组合楼板的耐火极限如何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
《指南》P28:无论哪类结构类型或构造方式的建筑构配件或结构,其耐火极限均需要以实际火灾测试结果为基础来确定。现行规范在总结过去数十年试验所积累的数据基础上,列出了 -些构造的枸件的耐火时间和燃烧性能,以方便使用。但这些数据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程设计需要,特别是一些新型材料或构造形式的构件,如钢管混凝土柱、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楼板等组合构件以及装配式建筑的构件此外.还有些耐火时间要求高的构件,目前尚无相应的试验数据(如地铁车辆基地上盖的楼板)。这些均需要根据具体构件的设计构造和受力情况等通过火灾测试来确定。
2.4.2 工业建筑
问题54:工业及民用建筑中采用钢梁、钢柱等做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如何满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山东》1.0.8: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建规》的规定确定。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1喷涂(抹涂)防火涂料;2包覆防火板;3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4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设计具体釆用何种防火保护措施,由设计人根据工程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具体要求按《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执行。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钢结构防火保护-钢结构防火涂料,20问!”:首先,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5.1)或相关专项防火规范要求,确定钢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比如:高层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具体耐火等级应以设计文件为准)。然后,依据耐火等级要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5.1)或相关专项防火规范,可以确定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比如:在上述示例中,如采用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柱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5h,以此可以确定喷涂防火涂料的型号及厚度。
问题55:屋面网架的耐火极限,是按照《建规》中的“梁”还是“屋顶承重构件”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
《江苏》1.3.4.21:网架按“梁”。
其他观点:网架按“承重构件”。
问题56:单层钢结构厂房的屋面檩条的耐火极限,是按防火规范中的“梁”还是“屋顶承重构件”来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
《江苏》1.3.4.22:檩条按“屋顶承重构件”。
其他观点:檩条下方的支架属于承重构件,檩条只是放置屋面板的一个支撑,即非承重构件,也非屋面板。
问题57:钢结构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需要达到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承重构件是否也包含金属屋面板?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湖南》问题52:屋顶承重构件含混凝土梁、门式刚架、桁架、网架,不含屋面板,厂房等建筑金属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做要求。
问题58: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如何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
《指南》P60:根据《新建规》第3.2.2条和第3.2.7条的规定,高层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即使是建筑髙度大于50m的单层工业建筑,其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二级。但比照民用建筑的相关规定,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工业建筑,其耐火等級要尽量按一级进行设计。
问题59:钢铁冶金企业的钢结构,是否所有部位都要保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有设计师误解满足了专项规范后,依旧要执行《建规》;希望明确通用规范和专项规范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建规》修订版3.2.10A已经引用《钢铁冶金规》第3.0.2条,解决了此争议;
《浙江》3.4.2:工业建筑中,当防火墙设置在钢框架、钢梁等承重结构上时,钢框架、钢梁及支撑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其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浙江》3.4.3: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包括斜撑)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2.5 建筑分类
2.5.1 一般规定建筑分类(《建规》5.1.1)
★问题60:1)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区别?2)构筑物是否需要满足防火间距?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筑物=可进入+可使用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建筑高度·防火定性-43问!”:1、建筑物: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2、构筑物: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3、通常,存在火灾风险的建构筑物需要考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有些自身不存在火灾风险但存在其他设施带来风险的情况,也需要考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比如交通隧道存在车辆等引发火灾的风险,等等。
★问题61:《建规》5.1.1:“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建筑”。1)怎样判断“建筑高度24m”?2)具体包括哪些类别的建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文字有歧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高度·防火定性-43问!”:“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相对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4m。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分类·防火定性·规范适应原则-58问!”: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以下公共建筑,均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商店;2、展览;3、电信;4、邮政;5、财贸金融建筑;6、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其中,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是指其他两项不同的公共建筑功能,比如办公和酒店组合、办公和培训组合等等,也包括前5项与其他功能组合的情况。
★问题62:《建规》第 5.1.1条,表中“一类”第 2 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建筑分类该如何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综合楼和商住楼的表述比“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更简洁易懂,建议在术语中恢复)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高度·防火定性-43问!”: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合建的建筑,不能简单按一类、二类高层定性,应依《建规》5.4.10关于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的相关要求处置。
《广州》2.1.1:现行规范已经取消了“商住楼”的分类,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建规》第 5.4.10条的规定进行设计。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时,各自按自身的建筑高度执行相应的规范条文,建筑类分类可直接写“住宅与 xx 合建”。
《山东》2.1.9:《建规》已经取消了商住楼的分类,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楼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建规》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设计。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规》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问题6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是否不论多高,都属于一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文字有歧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分类·防火定性·规范适应原则-58问!”:一类公共建筑是在高层建筑类别基础上进行划分,单多层公共建筑不存在划分一类和二类的问题。
2.5.2 公共建筑
★问题64:宿舍、酒店用途的别墅按照哪种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
《指南》P156:与食堂、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合建的集体宿舍,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宿舍规》第5.2.2条的规定,集体宿舍与食堂、办公的安全出口宜各自独立设置。因此,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与食堂、办公的疏散系统应各自独立,当确实不能各自独立时,要采取防止食堂或办公部分发生火灾后危及宿舍区的措施。例如,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采用室外楼梯或外走廊连接、在不同用途的楼层处进行分隔等。
《浙江》1.4.1、《武汉》1.1.4: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用房不得与其他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湖南》问题55:酒店用途的建筑应依据《旅馆规》按公共建筑设计,别墅为居住建筑,应按居住建筑设计,不得将酒店作为居住建筑设计。
★问题65:公寓(学生公寓、教师公寓、职工公寓、青年公寓、老年人公寓、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办公、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电竞公寓按照哪种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公寓是“百搭”,实质上可能是住宅、旅馆、宿舍、办公等业态)。
《邢台》三.一:公寓设计和审查依据规范应按照其使用性质的类别及特点而定。
如学生公寓、青年公寓等,现在的公寓一般为4人一间或2人一间,并配有独立的卫生设施、在配套上一应俱全,满足了拎包即住的特性。这类公寓设计和审查时,一般按照《宿舍规》的各条款要求。
老年公寓适应老年人群的特殊性,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的过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使用的规范是《老照标》的各条款要求。
酒店式公寓的特点是物业管理类似于酒店、物业公司提供供酒店模式的服务。商旅生活的兴起,造就了“酒店式管理、家居式服务”。酒店式公寓设计与审查应按照《旅馆规》的各条款要求。
公寓式办公楼是由物业统一管理的办公与居住一体化的设计、在平面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卧室和厨卫符合了办公功能和居住功能,主要满足小型公司与家庭办公的特点与需求,既满足居住的要求,而且又执行办公的相关安全规范。公寓式办公楼的设计和审查主要按照《办公标》的各条款要求。
《浙江》1.4.1、《江西》5:公寓式办公楼的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厅不应共用疏散楼梯。
《武汉》1.1.4: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湖南》问题55:酒店用途的建筑应依据《旅馆规》按公共建筑设计,别墅为居住建筑,应按居住建筑设计,不得将酒店作为居住建筑设计。
《山东》2.1.1:《建规》第5.1.1条注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在设计图中标注为住宅应按照住宅设计,标注为公寓应执行公共建筑的规定。
部分住宅的底部区域不满足住宅日照标准要求,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在售房合同中写明。不允许标注为公寓按住宅设计。
问题66:学校、医院等公共建设用地内,经常出现以值班楼、教师公寓、老年公寓名义 建设的单元式建筑,平面形式完全与住宅相同,这种建筑是否允许?我们认为公共用地内的建筑,其疏散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1.8:民用建筑是以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以及建筑功能来确定防火设计的,和用地的属性没有关系。在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用地内允许建设住宅等配套建筑,应按其规划批复认可的实际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确定防火设计。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分类·防火定性·规范适应原则-58问!”
四十三、某单位的住宅建筑,因特殊原因申报为宿舍建筑,实际使用功能确为住宅建筑,建筑防火标准能否按住宅建筑审批?
宿舍建筑属于公共建筑,防火要求高于住宅建筑,如按住宅建筑标准审批,就会降低防火等级标准。如本项目的报批定性为宿舍建筑,就存在将来可能转换为宿舍或公寓的可能,隐藏潜在风险。因此,对于审批定性为宿舍建筑的项目,即使实际作为住宅功能,其建筑防火也不应按住宅建筑审批。提示:消防审核验收时,不能仅看实际功能,应同时关注建筑物的审批定性,这是很容易忽略的问题。
问题67:月子中心按照哪种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表述太隐晦
《建规》5.5.8条文说明提出了设置的原则:“医疗建筑不包括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疗养院,这类疗养院要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分类·防火定性·规范适应原则-58问!”:月子中心,也称月子会所,通常是指提供专业产后恢复(俗称坐月子)服务的场所。
无治疗功能的月子中心,按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但考虑产妇体能处于恢复期,婴儿也需要专业照顾,疏散距离宜按托儿所要求确定。
带治疗功能的月子中心,按医疗建筑的要求确定,在采取合适的防火分隔措施后,比如,当月子中心和治疗室分别处于不同楼层,或同一楼层做了防火分隔措施,可分别按旅馆建筑和医疗建筑的功能确定。
《海南》1.1、《武汉》1.1.2: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浙江》1.4.2、《邢台》二十三(1)、《福建》一.4: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山东》2.1.7:月子护理中心是为产妇生产完后身体康复使用的。康复部分可按照《建规》对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医疗、检查部分应按照医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广东》2.4.2:使用性质应为病房,应按病房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如病房设在商业及其他功能建筑内时,应设置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及甲级防火门于其他功能进行防火分隔,且疏散应独立设置,同层不应于其他功能的建筑部位共用安全出口,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可共用竖向疏散楼梯。
《江苏》1.3.2.1: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人员行为能力、疏散和救援难度与老年人照料设施相近,避难和消防设施设计可参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问题68:1)教学的实训楼按照哪种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2)独立建造的实验室、研究大楼,按什么分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各省都是参考浙江地标的规定)。
1)《浙江》1.4.3、《江苏》1.3.2.1、《福建》一.5、《武汉》1.1.10、《邢台》二十三(2):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山东》1.0.12:甲、乙、丙类实训车间与教学楼、宿舍楼等民用建筑不能组合建造,实训车间应按厂房设计。
2)《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分类·防火定性·规范适应原则-58问!”:1、对于实验(试验)为辅,教学或培训为主的大楼,比如学校等教学机构的实验室或研究大楼等,可按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定性。2、对于以实验(试验)为主的大楼,比如一些工业和科研机构的实验大楼,宜按对应火灾危险等级的厂房定性。
问题69:监狱按照哪种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表述太隐晦
《浙江》1.4.7、《武汉》1.1.5:鉴于监狱建筑的特殊性,如《建规》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 139)和《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 446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 139)和《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 446执行。
问题70:教堂和寺庙分别按照哪种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给排水设计师-消防问题集锦(251-300问)!”:教堂与礼堂建筑性质相近,可按《建规》中的“礼堂”考虑,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张老师:宗教建筑目前《建规》没有分的很细,美国规范就有专门的防火要求。目前按其它设计不违规。
阴昉:1、属于文物时,执行《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文物督函【2015】371号);2、不是文物时,执行《建规》,可以参考专项设计规范《寺庙建筑装修工程技术规程》T/CBDA 10-2018和《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6 台阶式地坪
备注:各地地标差异很大,总结归纳颇费时间,本版仅仅简单收集,后续版本再进一步分类整理,敬请期待。★问题71:可以参考哪些规范?国标是否能统一?
参考规范:《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61/T93-2014、《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50/5031-2004、《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等。
★问题72:缺少坡顶层、吊层、坡底层的定义。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台阶式地坪建筑的显著特征,就是可能够构成不止一个的可供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室外地面,更有利于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坡地建筑(台阶式地坪)-建筑高度的争议及处置!”:1)坡地住宅建筑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其他坡地民用建筑,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可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建筑高度。2)吊层一面临坡,其通风采光、建筑防火和应急救援等,均受到较大限制,宜作为地下建筑处置。视作地上建筑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50/5031-2004):
2.0.2 坡顶、坡底 :坡地建筑所依存的上下两个台地,上面一个台地称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为坡底。
2.0.3 底层、吊层、平顶层、上层: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及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
《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
2.0.4坡底层:与坡底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
2.0.5坡顶层:与坡顶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
2.0.6吊层:坡顶层以下、坡底层及其以上的楼层。
2.0.7吊层接地层:吊层与具有室外设计地面的台地相连接的楼层为吊层接地层。
《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5.1.3 以坡底场地为室外地面,与坡底场地相连通的楼层称坡底层;以坡顶场地为室外地面,与坡顶场地连通的楼层称为坡顶层;在坡底层与坡顶层之间的楼层称为吊层,与中间台地相连通的楼层称为吊层接地层。
问题73:对于台阶式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分隔线在竖向上是否可以不为直线?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6.16:当同一建筑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均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时,其建筑高度可分段认定。上下段之间应有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分隔线无论在水平面还是垂直面都不一定是直线,可以是折线等。
★问题74:坡地建筑如何确定建筑高度和建筑分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
《建规》附录A.1.0.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坡地建筑(台阶式地坪)-建筑高度的争议及处置!”:本文以规范为据,认为坡地住宅建筑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其他坡地民用建筑,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可从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起算建筑高度。同时,本文认为,吊层不宜作为地上建筑,如确有需要,应采取加强性措施。
更多内容,点击阅读:坡地建筑(台阶式地坪)-建筑高度的争议及处置!
陕西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61/T93-2014):
3.1.3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区分不同使用性质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及吊层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3.1.2所示。
1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或坡顶层以上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的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
2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以下时,分段界面楼板面层到坡屋面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分段界面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



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设计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设计且消防车道位于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云南省山地城镇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5.3.4 当山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及吊层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1所示。

1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或坡顶层以上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或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的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如图2所示。
2 当下段建筑与上段建筑分段界面在坡顶层以下时,分段界面楼板面层到坡屋面檐口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分段界面楼板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如图2所示。


1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多层住宅或二类高层住宅,上段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时,下段建筑应按一类高层住宅设计;
2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多层住宅,上段建筑为二类高层住宅时,则下段建筑应按二类高层住宅设计;
3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上段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时,则下段建筑应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计;
4 下段建筑按规范确定为多层公共建筑,上段建筑为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时,则下段建筑应按高层建筑的裙房设计。
5.3.8 当上、下段建筑分类建筑类别相同或高于上段建筑分类时,按各自建筑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
3.1.1 坡地建筑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防火设计可按使用性质和上、下段建筑高度分段进行设计。当坡地建筑不能满足本规范4.0.1条规定时,应按建筑总高度来确定建筑分类,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3.1.2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或功能分区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3.1.2所示。




3.2.1坡地建筑的建筑分类应根据其建筑高度(层数)、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等综合确定。当分段确定时,上段建筑的建筑分类按上段建筑高度(层数)确定,下段建筑的建筑分类按上下段组合关系最终确定,且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问题75:怎样确定首层±0.00地面和室外地坪标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各地规范差异很大,是否有共性?能否统一?)
《浙江》1.2.1、《武汉》1.2:按规范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按照《建规》未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附图 1.2.1)

1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有楼板相邻时应满足耐火极限不小于2.0h)且地上、地下部分没有开口,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独立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见图2.1.3-1)

★问题76:怎样判断局部覆土是否算地下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21:坡地、台地建筑两侧不同标高室外地坪在满足消防车道设置要求的前提下,局部覆土部分按以下原则判定:(1)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 30 m 或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以低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可按地上建筑设计。(2)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 30m 且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以高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时可按地上建筑设置防火分区。(3)建筑底层房间地坪与高地坪间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 1/3 时,可按地上建筑设计。(4)除以上情况外其他情况下均应按地下建筑设计。
★问题77:什么条件下,地下室可视作地上进行消防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1.2.2-1: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该空间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如有部分空间进深大于30m时,与进深不大于30m的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防火墙上需开设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 1.2.2-1)



《山东》2.1.3:2当按较高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建筑部分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釆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或向下疏散至较低地坪室外地面);其余部分应按照地下部分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流线应向上疏散至较高地坪室外地面)。(见图2.1.3-2)



《广州》三.4:坡地建筑中的地下室其中一面能直通室外(其余三面位于覆土以内),且有消防车通道可达,此地下室是否可定义为首层?——按《建规》2.1.6进行计算,当该层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 时,不能按首层(地上建筑)判定。针对室外场地有高差情况下,按本指南第四章节 2.2.2 执行。
《广州》2.2.2: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台地或坡地建筑,当无法按规范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可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和进行防火设计:
1、当建筑的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的的消防车道分别处于不同标高的台地或坡地时,可按以下原则计算建筑高度和进行防火设计:
(1)按最低的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设计地坪作为起点计算建筑高度。低于最高消防车道室外设计地坪的房间,当具备从建筑外立面进入扑救的条件且进深不大于30m,同时防火疏散组织也满足向下或直接疏散到室外的条件时,可按地面以上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不能满足上述扑救和疏散的任一条件的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这类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场地应主要布置在处于低处的室外地坪处(附图 2.2.7)。

2、符合沿建筑长边设置单边消防车道的建筑,其建筑高度按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设计地坪作为起点计算建筑高度,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的进深不宜超过50m。
(2)低于消防车道所处室外地坪标高的建筑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其疏散流线可向上疏散至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地坪,有条件时也可向下或直接疏散至低处的室外地坪。高于消防车道所处室外地坪标高以上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应直通消防车道所处的室外地坪,不应通向低处的室外地坪,疏散楼梯的设计应满足规范关于地上、地下楼梯分隔设置的规定(附图 2.2.9)。
(3)高于消防车道所处室外地坪标高、但建筑只有部分外墙临空的平面,当房间具备从建筑外立面进入扑救的条件且进深不大于 30m,同时防火疏散组织也满足向下或直接疏散到室外的条件时,可按地面以上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不能满足上述扑救和疏散的任一条件的房间, 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附图 2.2.10)。



三 总平面图
3.1 防火间距3.2 消防车道
3.3 救援场地
3.4 救援窗
3.1 防火间距
3.1.1 一般规定★问题78:如何定义两栋建筑?——独立、贴临、组合、附建的区别?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2016.4.15胡波《车火规》宣贯:汽车库与建筑其他部分合建的情况,分为二种方式:一种是水平方向的合建,叫贴临;一种是竖直方向的合建,叫组合;也可能是既有组合又有贴临的情况,即镶嵌在建筑里面。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独立建造·贴邻建造·合建·附设-建筑防火基本概念!”:1)独立建造,是指当两栋建筑符合“防火间距不限”的相关规范要求时,可以贴邻建造,这时的两栋建筑虽贴邻,但是彼此独立的,其墙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等,均应彼此独立。2)贴临建造:贴临建造,通常分为两种情况:贴临建造的仍为两栋彼此独立的建筑;同一座建筑中,当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时,不同功能区域可以贴临建造,这时仍为同一座建筑。3)组合是指不同功能的建筑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内,组合建筑属于同一座建筑,通常由不同功能部分组合建造,不同功能部分可分别定性。4)附建,通常是指某些功能的房间或区域附设在某个建筑物中。附建有主次之分,通常是指区域较小的功能部分附设在某座建筑中,通常不会影响建筑的整体功能定性。
★问题79:室外楼梯、阳台(开敞、封闭)、外廊或步行街外廊,是否要纳入防火间距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166:相邻外立面上设置出挑阳台或外窗的建筑,考虑到我国人民的生活习性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无论该阳台是否影响消防车的救援和通行,也无论是否封闭或用作其他用途,相邻两座建筑的防火冋距均应按相对阳台或外窗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防火间距争议:外挂楼梯.外廊.阳(窗)台.雨棚等,影响及处置!”:
处置原则:判断建筑某构件是否纳入防火间距计算,可依据以下原则,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可以不纳入防火间距计算:1、凸出构件必须是不燃性构件。2、凸出构件不能有人(可能的人员通行也不行)。3、凸出构件不能放置临时物件(本条意思是不应具备放置临时物品的条件,比如,人员无法到达,或无法通过常规方式放置物品等)。4、凸出构件不得影响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的设置,不得影响应急救援!
a、敞开式外廊、阳台等属于可能有人场所,窗台也可能放置临时物品,因此应纳入防火间距计算,计算防火间距时,应从这些建筑构件的外缘算起:
b、室外疏散楼梯,是竖向安全疏散通道,视同人员疏散的安全区域,安全距离应予保证,理应纳入防火间距计算。
其他观点——建议分情况讨论:1住宅建筑因为生活需要常在阳台堆放杂物,因此不论封闭与否防火间距均算至阳台边;2.公共建筑设敞开阳台时,建议按建规附录B.0.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防火间距算至外墙开口(假设两栋建筑之间的阳台足够长,长到变为天桥、连廊,此时间距可以不考虑阳台的影响);3公共建筑设封闭阳台时,防火间距算至封闭阳台的外窗。
《广州》2.5.1:室外楼梯、阳台(开敞、封闭)、外廊及步行街外廊应全部纳入防火间距。

★问题80:总图建筑间距按保温层计算还是装饰层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6:按照主墙保温层外缘计算。
3.1.2 工业建筑
★问题81:厂房能否同仓库合建?(厂房、仓库通过连廊紧密相连,占地面积远远超过《建规》第3.3.2条的规定,建筑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通过连廊相连,应定性为一幢建筑还是几栋建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表述太隐晦
《建规》第5.2.5条注6:民用建筑设置连廊时,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合建规则大全-民用建筑.厂房.仓库.汽车库.修车库!”: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均有不同的要求,两者不应合建。(物流建筑相对特殊,作业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厂房的规定,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仓库的规定,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存储区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后,可分别执行有关工业建筑的规定,否则执行有关仓库的规定)
《江苏》1.1.8:通过交通连廊连接的厂房、仓库,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其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第3.4.1、3.5.1条要求,仓库占地面积满足《建规》第3.3.2条。工业建筑属于不同性质,在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情况下,不应组合或连廊连接。
问题82:1)厂房、仓库能否同民用建筑合建?2)民用建筑中能否设置厂房、仓库?(某小镇项目中,设置了白酒工坊,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合建规则大全-民用建筑.厂房.仓库.汽车库.修车库!”:民用建筑如设置生产车间及库房,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民用建筑内不能设置生产车间、库房。
问题83:相邻两座耐火等级均不低于二级并且平面呈丁字形布置的厂房, 如需减小其防火间距,建筑应采用何种防火构造?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81:1.当两座建筑需贴邻布置或防火间距不足4m时,建筑中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或相邻高度相等的任一外墙应釆用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对相邻处的防火墙釆取防止火灾在相邻处隹延的措施,参见图3.5。但采用此防火构造的甲类厂房之间的间距仍不应小于4m。

★问题84:医用氧舱的防火间距要求?能否同民用建筑贴建或附建?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R 51039-2014第10.2.9条“室外氧气罐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和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7.50m”。
《指南》P142:【相关标准】
《医用空气加压氧舱》GB 12130-2005;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2012;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R 51039-2014。
工厂、医院和科研机构等中使用的液氧,用量通常较小,多采用小容积的液氧储罐设置集中的气化供气站,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总容积(液氧供应站内所有储罐的几何容积之和)不大于3.0m3的液氧储罐,与其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在氧气气化供气站与使用氧气的建筑物之间设置无开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与其他不使用此液氧储罐的建筑物之间仍应保持不小于10m的间距。
《建规》3.4.1.2
问题85:《建规》3.4.1第2款中,提出“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但没有表明甲类厂房与其他类别厂房的防火间距要求,是否可以不限?满足此条要求的乙类厂房,是否防火间距可以不限?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有关《建规》3.4.1、3.5.2条文的相关疑问及建议参考!”:虽然本条文的表述不太明确,但本条后述有要求“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可知,甲类厂房不能与其他建筑贴邻,因此,甲类厂房与其他厂房也可参考“不应小于4m”的要求执行。同理,虽然前面没有明确乙类厂房与其他厂房的最小防火间距要求,但受本要求限制,建议乙类厂房参考甲类厂房,满足“不应小于4m”的要求。
《建规》3.4.1.3
问题86:《建规》条文3.4.1第3款中,提出“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没有提示甲乙类厂房和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要求,怎样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有关《建规》3.4.1、3.5.2条文的相关疑问及建议参考!”:建议从严要求,甲乙类厂房与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当满足本条减少的要求时,参照甲乙类厂房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建规》3.5.2
问题87:《建规》3.5.2包括乙类仓库,第2款中所述的防火间距不限的情形,是否适应乙类仓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有关《建规》3.4.1、3.5.2条文的相关疑问及建议参考!”:结合3.4.1第2款“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的要求,以及3.5.2的相关图示,可知,3.5.2第2款的防火间距不限,不包括乙类仓库。
3.1.3 民用建筑
★问题88:当两栋建筑贴临建设时,防火间距如何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以90°、180°区分不严谨,参考吉林消防实验结果,中间还有一个135°的变化。
《浙江》2.3.1: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180度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180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附图 2.3.1)

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大于等于90度小于180度时,最近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6m;
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大于等于180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
《广州》2.2.1:当两栋公共建筑互不相通时(结构体系、设备体系、消防疏散亦各自独立)定义为两栋贴临建筑;两栋贴邻建设的公共建筑采用非外廊连接的方式在任一层进行连通时,应视为一栋建筑。若有特殊情况,应按本解答第三章节中1.1条进行相关评审。
一栋住宅建筑,可以由多个住宅单元构成,构成一栋住宅的住宅单元可以各自具有不同的建筑高度,每个单元的消防设计可根据单元的建筑高度执行相应的规范条文。住宅的灭火救援应按整体的建筑性质进行设计,高层住宅的落地扑救面应能顾及构成住宅建筑的所有居住单元。住宅单元之间的门窗、洞口间距满足《建规图集》5.2.2的要求。(附图 2.2.1、附图 2.2.2)


表 2.2.1 两座相邻的公共建筑外墙夹角
与紧靠邻接外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防火间距
与紧靠邻接外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防火间距
外墙夹角角度 | 紧靠邻接外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防火间距 | |
两座相邻的公共建筑 | 外墙夹角≥180 度时 | 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2m(附图 2.2.3) |
180>外墙夹角>90 度时 | 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4m(附图 2.2.3) | |
外墙夹角≤90 度时 |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附图2.2.4) | |
当上述两侧门窗中,其中一侧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时(固定或火宅时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窗),间距不限。(附图 2.2.5) | ||
若为一个建筑内的两个贴临防火分区,应依据《建规》第 6.1.3 条、6.1.4 条执行。 |
其他观点:据分析,当两相邻建筑物的外墙面线(建筑线)的交角不大于135°时,有一座建筑物发生火灾,就容易在两个建筑物(或开口)之间,将对方暴露于因火灾辐射影响而蔓延火灾的危险之下,两个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基本要求。
当两相邻建筑物交角大于135°时,受火灾热辐射的影响响度明显减弱,两建筑间距不小于4m就可避免火灾蔓延。当两相邻建筑物交角为180°时,两建筑物(或防火分区开口)间距不小于2m时,互相就不会因受火灾热辐射而蔓延火灾的危险。
问题89:住宅2单元拼接时,单元之间的山墙面上的外窗间距小于6米,且未采用防火措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5.5.2图示9、《公消建字【2016】19号文》)
其他观点:应不小于6米,否则相对的外窗需要设置乙级防火窗。
问题90:新加建的电梯,是否可适当放宽防火间距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点(因为“全龄友好”的规划理念,《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第4.0.9.2条,放宽了对于日照的要求,消防上是否也可以借鉴)。
《浙江》2.3.14:多层住宅建筑在建筑外侧加建电梯时,当电梯井道未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实体墙时(如采用玻璃幕墙等围护结构),距离原建筑(敞开楼梯间除外)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问题91:回字形或U形平面,当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间距如何控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是参照3.4.7 U形或山形厂房的条文执行,还是不控制,希望能明确)。
《浙江》2.3.15:2.3.15同一座回字形、U 型、L 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 型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附图 2.3.15)。


《福建》4.1:不同防火分区回字形、U 形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不小于6m;U 形建筑相对的两翼及住宅建筑单元与单元之间凹槽的间距小于6m时,应设置与相对的窗户最外边平齐的防火隔墙将窗户隔开。
《山东》2.2.16: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中的任何一侧发生火灾,均可通过回形、U型口蔓延到另一侧,因此,应重视这种平面布置形式的防火措施。同一座回形、U型口的民用建筑,其两翼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座回形、U型口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时,一般可不考虑其相邻两翼的防火间距。但考虑到回形、U型处可能产生特殊的火灾效应,相邻两翼的间距一般按6m控制。当间距小于6m时,可在两翼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处的中间位置设置一片垂直防火隔墙等措施,该防火隔墙的外端应至少与相对的门窗洞口的最外边平齐;当门窗洞口正对的相邻墙体为不设开口的防火隔墙时,可不釆取上述措施。
2、同一座回形、U型民用建筑的两翼外墙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两翼外墙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应按《建规》第6.1.3条、第6.1.4条的规定执行,两翼外墙一般应考虑其防火间距,按《建规》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指南》P171:(1)当凹口相邻两翼处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时,参见图5.10 (a), 一般可以不考虑凹口相邻两翼的间距,但考虑到凹口处可能产生的特殊火效应,相邻两翼的间距一般应按不小于6m控制;当间距小于6m时,也可以采取不设开口的外墙或在相对开口之间设置防火隔板等防火措施,参见图5.10(c)。
(2)当凹口相邻两翼分别处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参见图5.10 (b),如b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依通用规则,处置建筑防火间距争议!”:针对同一建筑中的门窗洞口的防火间距争议,以及回字形、U型、L型建筑相对外墙防火间距争议,本文提出迎火面、侧火面概念,理解迎火面、侧火面的基本要求,可以合理处置同一建筑中的门窗洞口间距,防止教条式应用!
★问题92:同一防火分区的封闭内天井,或者一侧敞开的内天井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有何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海南》7.3:民用建筑内不宜设置内天井,当需要设置时,天井的最短边尺寸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筑为多层建筑时,最短边尺寸不应小于6m;建筑为高层建筑时,最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m。2、当尺寸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天井周边的窗槛墙不应小于1.5m;2)开向天井的窗洞口应采用固定或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窗。
《江苏》1.3.1.1:同一防火分区的封闭内天井,或者一侧敞开的内天井相对外墙之间间距可参照《指南》P170页对于平面布置中存在凹口的同一座民用建筑,凹口两翼的间距要求。
《浙江》2.3.17:住宅建筑的各层天井(含底部)均应设置成U型,应按如下附图 2.3.17 设置,内天井宽度A和开口宽度B宜对应设置,当 B>6m 时B可取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时,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得小于1.0m;开向敞廊的户门数量可超过3樘;当住宅建筑的2个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散设置距离不小于5m且敞廊长度不小于4m时,之间连通的敞廊上可不设防火门,可不按照三合一前室考虑。


★问题93:按照《建规》5.2.2注2、注3缩小防火间距,究竟“不限”还是“不足”时,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
《指南》P168:

3.2 消防车道
单多层设置(《建规》7.1.2、7.1.3)★问题94:占地面积小于3000㎡的单、多层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2.1:需要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多层住宅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元的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问题95:上部为高层住宅,底部为公共建筑(非商业网点)的建筑,室外消防车道是否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15: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时,应根据《建规》第7.1.2条,按公共建筑要求设置消防车道,高层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应沿两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环形消防车道(《建规》7.1.1)
★问题96:设有环形消防车道是否还需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文字有歧义(消防车道的环通于穿越,两者先后关系同条文相反)。
《指南》P357:对于临街的大体量建筑物,应该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者至少具备沿其两条长边设置的消防车道。当沿街的单体建筑物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且难以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应在建筑物沿长度方向的中间适当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以便沟通不同方向的消防车道,更好地满足消防车在火场因风向变化等原因需要快速转换灭火阵地的需要。
《山东》2.2.6:根据《建规》第7.1.1条的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物,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建规》7.1.2
★问题97:当建筑的首层局部或大部分架空时,如何确定占地面积,是否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60:对于按占地面积大小确定是否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主要是以建筑的规模为依据。某些首层局部架空的建筑,主要看其总体规模如何,可以按该建筑上部楼层的投影面积是否大于3000㎡来确定其是否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一般,任何规模较大的公共建筑均要考虑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问题98:除商店建筑和展览建筑外,还有哪些建筑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等”字的解读
《指南》P360: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主要是便于对建筑规模较大、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筑实施灭火救援。对于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影视建筑、观演建筑等类似公共建筑,也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问题99:高层建筑主体轮廓外部三面被裙房包围,仅一个长边直接对外,能否沿该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5.9:一类高层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广东》4.2:按整体。
内院消防车道(《建规》7.1.4)
问题100: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是否应采用防火墙?防火墙上是否不宜开设门洞,当开门洞时是否应为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4.19: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的墙体未要求设置防火墙;但消防车道两侧外墙不应开设影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疏散门,上部应设置防止高空坠物影响消防救援安全的措施。
到建筑的距离(《建规》7.1.8)
★问题101:受场地限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物能否小于5m?(“宜”如何把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广东》4.16:消防车道及登高早做场地距建筑外墙宜大于5m,距建筑外墙大于5m是为了防止火灾发生时,高层上空的坠落物对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有影响,如局部无法达到5m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或者采取措施避免该范围内产生坠落物,保证对消防车及消防救援没有影响。
《江苏》1.3.5.3:受场地限制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影响消防车通行。
★问题102:不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话,消防车道距离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多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规范探讨-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距离要求!”:消防车道边缘与建筑外墙的距离,建议参照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执行,消防车道边缘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武汉》5.1:(6)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20m。对于需要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而确有困难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其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江苏》1.3.5.3: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30m,且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西安》2.2.1:按规范要求需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当建筑设有裙房即为裙房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
《浙江》2.1.1:按《建规》第7.1.2条及第7.1.3条规定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
《海南》5.1: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外墙(包括主体和裙房的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
★问题103:不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话,消防车道距离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多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浙江》2.1.1:按《建规》第7.1.2条及第7.1.3条规定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其余建筑,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海南》5.1: 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包括住宅的最不利单元)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福建》5.1:低、多层建筑中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或住宅单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利用市政道路(《建规》7.1.9)
问题104:隔开市政绿化带,借用市政道路的消防车道是否有效?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其他观点:市政绿化带不影响沿街的性质。

妨碍消防车操作(《建规》7.1.8.3、7.2.2.1)
★问题105:“妨碍消防车操作”怎样界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
《湖南》问题17、消防救援场地与建筑间坐凳、景观水池等高度不影响消防车竖向操作的设施可不视为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湖南》问题18、消防车道两侧可以设置停车位,但不得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构件突入消防车道内。
《广东》4.5:可以设置小型树木、路灯等,但应保证消防员易于接近建筑外墙和展开灭火救援活动。
《山东》2.2.5:2、在消防车道和建筑物之间设置的室外机动车停车位应视为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浙江》2.1.1: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米的高大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净高(《建规》7.1.8.1)
★问题106:消防车道设于架空层廊下是否可行?什么情况下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4.3:可行。
《武汉》5.1:消防车道除符合规范有关规定以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2)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能满足70吨的承载要求;(3)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应大于8%,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4)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不小于12m(内径);(5)尽头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的尺寸不应小于18m×18m(《建规》条文说明及结合武汉消防车辆现状)。(6)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20m。对于需要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而确有困难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其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转弯半径(《建规》7.1.8.2)
★问题107:消防车的转弯半径(条文说明)还是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图示)?是按道路中心线,还是按道路内径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建规》第 7.1.9 条文说明“目前,我国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一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为16m~20m。”)
观点1: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不同于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满足《建规》的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消防车的转弯半径-3m(根据《车库规》4.1.4条的公式计算所得)。比如:浙江、海南、山东。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消防车转弯半径-规范争议,解决方案!”:在“搜建筑”的文章中,提出“道路内缘半径=机动车转弯半径-车宽-安全距离”的概念,同时提出参考值“消防车宽2.5m,安全距离0.5m,合计为3.0m,道路半径=机动车转弯半径-3m“,是有一定道理的!


《山东》2.2.10:消防车的转弯半径是指内径。多层、高层、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车转弯半径应分别 执行不小于9m、12m、18m。
√观点2:按照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控制。比如:广州、江西、福建、乌鲁木齐。
《广州》4.5:转弯半径是指道路转弯处倒圆角的半径。考虑广州市的目前消防车的配置状况,建议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建筑,均应考虑大型消防车辆灭火救援作业。超过100 m的高层建筑,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能小于18m。
《广州》4.6:考虑到消防救援的特殊性,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 9-12m 可以认为是消防车道的转弯内半径。
《江西》1: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重型消防车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16m。
《福建》5.2:超高层、高层、多层建筑消防车道转弯半径的内径应分别不小于18m、12m、9m。
《乌鲁木齐》五.25:道路转弯半径不同于车辆转弯半径。目前道路内径大于9米时,已基本满足普通消防车通行。
《指南》364:1消防车道是在火灾时仅供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或停靠的机动车道路。因此,消防车造必须满足消防车在火灾时的快速、安全通行与停靠的需要,道路的净宽度、净空高度、坡度、转弯半径、路面或道路下方结构等的承载力等均应符合相应救援车辆的行驶要求。对于需利用消防车道停靠并展开进行救援的道路,还需注意道路的坡度,并在道路与建筑物之间不应有影响救援作业的障碍物。消防车道可以利用城镇和乡村机动车道,兼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消防车道的要求。消防车道局部平面、剖面,参见图7.8。

回车场(《建规》7.1.9)
★问题108:回车场可以做成异形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1.3、《福建》5.3、《西安》2.2.2:消防车能够利用的不规则的场地(可为丁字形,Y 字型等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场地(从交叉点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 12m,附图 2.1.3) 可以作为消防回车场地。

★问题109:超过多少米时,才需要设置尽端式回车场?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第3.2.4.3条“长度大于3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有能满足消防车回转的回车场。”
《浙江》2.1.4:住宅建筑尽端式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与环形消防车道距离大于18米时,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

《山东》2.2.1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5.2.2条第5款: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0m×12.0m的回车场地。此处的道路不是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尽可能利用组团内道路或城市道路贯通,当必须形成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其长度不应大于35.0m。尽头式消防车道大于35.0m时,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具体要求按《建规》相应规定执行。
隐形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建规》7.1.9、7.2.2.3)
★问题110:可否做隐形消防车道、隐形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1:不应采用隐形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应采用明显标识。比如:浙江、福建、海南、江西、湖南。
《??》: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必须采用能承受消防车荷载的硬质铺装或道路,上部不允许覆盖绿化设施。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禁止隐形(绿化)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应予支持!”:目前为止,并无合适的检验隐形(绿化)消防车道和隐形(绿化)登高场地的设备和方法,难以验证是否达到合格标准!象征性的验收流程,根本无法保证其有效性!没有切实可行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就无法保证隐形(绿化)消防车道和隐形(绿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可靠性,无法保证其长期有效性。消防车作用在消防车道的车轮动压力,可能接近10kg/cm²(约100吨/m²),对于登高场地,支承垫板对地面的压强可能达到8kg/cm²(约80吨/m²),这是隐形(绿化)车道和场地难以满足的,尤其难以满足登高场地的坡度要求,对于“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必须采用硬质铺装,禁止覆盖绿化设施”的规定,应予支持!
《浙江》2.1.5: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明显标识。 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应按第2.1.11条执行。
《福建》5.4: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髙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且与建筑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消防车登髙操作场地应有明显标识,且日常使用不得作为停车场地。
《海南》5.2:消防车道的路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具体参数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的压力。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面层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如采用植草砖不应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救援),并设有明显标志。
《江西》2: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化路面,并有明确标识。
《湖南》问题14:除面层硬化并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场地外,其他面层为绿化或不满足消防车通行的场地均不能作为消防车道,不存在隐形消防车道概念。
观点2:尽量不采用隐形消防车道。比如:山东。
《指南》P366:近年来,在少数地方为了地面绿化采用了隐形消防车道。所谓隐形消防车道,是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并位于绿化草坪或较浅的景观水面下的消防车道。隐形消防车道尽管有利于基地内的景观设计,但不利于日常管理和消防救援使用,有的还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要尽量避免在建设基地内采用隐形消防车道。否则,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采取保证消防车安全使用与快速通行的措施。
《山东》2.2.7:2隐形消防车道及隐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如设置植草砖等)不利于日常管理和消防救援使用,有的还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尽量避免在建筑基地内釆用隐形消防车道。否则,应设置醒目标志和釆取保证消防车安全使用与快速通行的措施。
重型消防车(《建规》7.1.9)
问题111:1)重型消防车用于何种建筑?2)《建规》第7.2.2条第3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具体是多少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废止概念:重型、中型、轻型消防车!”:关于重型、中型、轻型消防车的概念,2014年随着GB 7956的作废而废止。
《江苏》1.3.5.5:重型消防车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
《武汉》5.1(2):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能满足70吨的承载要求。
《江西》3:南昌地区高度大于50m的建筑,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计承载力不应小于50t,其它地市可参照执行(供大型消防车通行和停靠作业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其等效均布活荷载取值是将其车轮的移动集中荷载按结构效应等效原则换算为等效均布荷载)。
《山东》2.2.7:一般应根据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确定消防车荷载。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建筑,一般要求地面能够承受40T的消防车荷载;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一般要求地面能够承受75T的消防车荷载。
两个消防出入口(《建规》7.1.9)
问题112:《建规》7.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1)文中的其他车道,是指基地内道路,还是指市政道路?2)如指市政道路,项目用地较小只能设置一条车行道路、但基地内建筑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如何协调?3)山地建筑由于地形问题只能设置一条与连通市政道路连通的路时,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5.14:基地内消防出入口的设置没有规范要求,但通常应考虑建筑群数量、体量、灭火救援难度等因素,消防车道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2个。
3.3 救援场地
救援场地和入口(《建规》7.2.1)
问题113:谷物类筒仓附建的工作塔内无生产人员,仅有1到2位巡检人员,且占地面积小,是否可以考虑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1.3:此类工作塔类似于高层水塔等构筑物功能,限定到达人员数量(如 3 人以内),可不考虑按照一般高层建筑物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一长边或一长边且不小于1/4周长(《建规》7.2.1)
★问题114:1)L、U 字形高层建筑(两端伸出段比较长)如何确定其长边长度?2)如果建筑的形状复杂,例如多边形,五角星形状等,如何界定哪个是长边,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符合最长边长及不小于 1/4 周长就可以?3)高层住宅是否可以放宽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5.4:按照《图示》中的7.2.1图示10。

《广东》4.14:高层住宅建筑,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满足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也可满足周边长度的1/4,且能进入每隔住宅单元不少于一半的户数进行扑救。住宅登高操作场地可利用阳台作为外墙登高面。
进深不超4m的裙房(《建规》7.2.1)
★问题115:1)若外轮廓有凹槽,4m是从突出的楼梯间外墙计算还是从疏散连廊计算?2)凹槽中底层有突出高层的建筑是否影响消防扑救或救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消防救援场地一侧的裙房上部为住宅等轮廓需凹凸较大的高层建筑时,进深不大于4m的要求,可以根据卧室、起居室等主要功能房间长度较长的外墙边线的位置确定。
《江苏》1.2.18:裙房或底层门厅进深的起算边线应优先以设有消防救援窗能够满足消防救援的前室或楼梯间外墙为计算边线,消防救援窗应符合《建规》的要求,该前室或楼梯间外窗应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当受条件限制,前室或楼梯间没有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外窗,或该外窗不能满足消防救援窗的要求时,应以能够满足消防救援的外窗或外廊所在的外墙计算。当以外廊的外墙或敞开天井侧向前室窗外墙作为计算点时,凹进的敞开外廊宽度应不小于10m(参考救援场地短边10m的要求),便于消防车进入和救援。
《乌鲁木齐》五.22:需同时满足从建筑主体外墙至登高操作场地边缘间距不大于10米,门斗距登高操作场地边缘间距不小于5米的要求。7.2.1规定此处裙房不大于4米。
《广东》4.12:裙房进深应从外墙边缘计算。
★问题116:4米是否包含整体或局部突出的雨棚、遮阳、线脚等?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5.1:多层建筑雨棚进深可以不限。
《西安》2.2.6:出入口设置的雨棚宽度不应大于4m。
《广东》4.15:裙房深度大于4m的部分,包含设置了雨蓬等构件的对应区域不可以作为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问题117:多层公建,因造型需要,建筑外圈设一金属幕墙造型,幕墙外侧周边设环形消防车道,与建筑入口对应位置留设洞口,金属幕墙与建筑外墙间的距离如何控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2.9:此种做法相当于在实体建筑的外侧做穿孔装饰幕墙表皮,其与建筑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外侧的穿孔装饰幕墙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救援口和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对应,且在相应位置釆用栈桥连接,连接栈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问题118:住宅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建筑底部设置的面宽较小的门厅以及局部凸出的楼梯间超过4m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认定不连续?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2.13: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物对应范围内,不允许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其余部分可以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如果有,则认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连续。
★问题119: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救援场地无法满足一长边,可否适当放宽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各省基本都参考了浙江省地标)。
《浙江》2.1.6.3: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 不超过7.8m的变配电房等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

《江西》4: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9m时,沿住宅长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视作满足一个长边的要求,见附图4.1。
《福建》5.6:高层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等住宅附建公共用房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图 5.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问题120:能否对为住宅户内通风采光设置的凹口提出具体技术要求,比如凹口的宽深比、最小宽度等?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六.5:未见有规定。
连续布置/间隔布置(《建规》7.2.1)
★问题121:高层住宅是否可以间隔布置救援场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图示》里的7.2.1图示2表达了不超50m的高层公共建筑)。
《浙江》2.1.6: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对应,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长的l/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布置。


《广东》4.13:可以按每个单元考虑消防救援场地。
问题122:在两栋高层建筑之间设置封闭连廊,连廊距地面超过24m,设有独立疏散楼梯,是否需要针对连廊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5.7:连廊高度大于24m时,应兼顾连廊并结合建筑造型合理布置救援场地;连廊仅作通行无其它使用功能时,可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突出红线(《建规》7.2.2)
★问题123:救援场地可否突出红线外?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浙江》2.1.10、《海南》5.4、《福建》5.8、《西安》2.2.8、《山东》2.2.5: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可为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绿化等部门),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大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问题124:消防救援场地是否有具体要求(如:人行道、道路高差或路牙等)?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4.17:消防救援场地要求平整,不允许跨人行道、存在道路高差或路牙等且不得有绿地。
★问题125:内天井是否可算扑救场地?内天井的扑救场地有没面积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4.12:如天井能满足《建规》7.1.9 条(消防车道的设计要求)、7.2.1、7.2.2、7.2.3 条(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计要求)的相关规定,可算消防救援场地。
《海南》7.3:民用建筑内不宜设置内天井,当需要设置时,天井的最短边尺寸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筑为多层建筑时,最短边尺寸不应小于6m;建筑为高层建筑时,最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m。2、当尺寸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天井周边的窗槛墙不应小于1.5m;2)开向天井的窗洞口应采用固定或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窗。
车库出入口(《建规》7.2.2.1)
★问题126:《建规》7.2.2.1中的“车库出入口”是否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1.9、《广州》4.16、《福建》5.7、《西安》1.0.3、《山东》2.2.4:
包括与建筑平行及垂直设置的出入口,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
★问题127:地下室车库出入口面向消防车登高场地时,需满足什么条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1.9、《广州》4.16、《广东》4.18、《西安》2.2.7:
当设有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汽车疏散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6m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挡烟垂壁。

到建筑的距离(《建规》7.2.2.4)
★问题128:1)退台式建筑,外墙局部凹凸距离救援场地超过10m,是否会影响消防扑救?2)超过100m的部位,退台距离救援场地是否允许超过10m?3)如果建筑物层层外挑,建筑外墙应从何处算起?是否是从最大轮廓线就算起?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合规不合理,应先保证合法)
高老师:实际操作45米以下按5米,45-60米按(1/3h-10)米,60米以上按10米。
《广州》1.1.3:从建筑最大外轮廓(外墙投影)算起;特殊造型确有必要或有特殊需求时,进行专家评审。
《山东》2.2.1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之间距离应以不影响消防车救援为前提。此处的建筑外墙是高层建筑主体的外墙,包含裙房的外墙。无论建筑外墙如何凹凸,以最近外墙算起。
刘云罡-上海:对于退台式消防登高面的设置,理解是否正确?

共用救援场地
★问题129:沿相邻两栋高层建筑塔楼之间,布置一块共用的消防登高救援场地,最小宽度可否按10m+5m=15m?(即非实施灭火救援建筑的一侧,场地紧贴建筑外墙布置,没有5m退距。)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4.3:可行,建议消防车道可居中接入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
直通室外(《建规》7.2.3)
★问题130:《建规》7.2.3条中的“入口”具体指?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1.7、《西安》2.2.5:入口可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山东》2.2.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般应设置在建筑出入口一侧或和疏散楼梯对应一侧,以使消防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以下方式均认为符合规定:1楼梯间直通室外的外门;2通过专用疏散走道连接楼梯间的外门;3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到室外的外门。
★问题131:救援场地的对应范围内,是否所有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都要对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2.14: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隔布置时,每一块场地均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江苏》1.3.5.8: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应至少设一个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西安》2.2.4.3:当大于50m的高层住宅建筑平面凸凹过大或每层户数大于等于6户时,应按不同方向设置救援场地,其中至少有一个操作场地范围内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乌鲁木齐》五.23:高层建筑消防登高场地,对于住宅只需满足在首层出口一侧即可。目前规范规定“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问题13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必须设置在楼梯的立面侧?在底层设置通道是否符合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5.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要求一定设置在靠近楼梯间一侧,但直通疏散楼梯的通道入口应该直观、明显;图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方式可行。
《广东》4.19:当架空层为无消防隐患的交通区域时,且本区域周边4米范围内没有设有洞口,或洞口采用固定乙级防火玻璃,且通行区域设有喷淋系统时,可作为通向消防登高场地的通道;当架空层内设有机动车位时,不应作为通向消防登高场地的通道。
问题133:避难房间是否需要在消防扑救场地一侧?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4.11:避难层(或避难间)应尽量合理布置在消防扑救场地一侧。
★问题134:救援场地对应范围内,是否要设置消防电梯前室或通向其的入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11.0.1条文说明:建筑发生火灾后,消防员绝大部分情况下都需要进入建筑进行内攻灭火和搜索救人。建筑中直通室外的楼梯间、出入口或消防专用入口,是消防员进入建筑到达着火区的主要通道,其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员安全出入。该出入口的设置还需要结合消防电梯的设置情况综合考虑。
《指南》P369:7.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其他救援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具有能让消防员快速进入建筑的入口,特别是消防电梯的通道入口、楼梯间入口或专用消防通道入口,参见图7.10和图7.12。
《江苏》1.3.5.8:为方便消防救援,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消防电梯的入口。
《山东》2.2.8:1消防电梯出口宜直通或正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便于消防队员快速进入消防电梯。如确有困难,也应通过公共区域或疏散通道方便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4 救援窗
★问题135:住宅是否要设置救援窗口?是否需要保护到住宅的每个单元?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图示》表示全要设,多多益善)。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商业服务网点-21问!”:规范不要求住宅建筑设置救援口,是考虑了住宅建筑的窗户可作为救援口等因素。
《浙江》2.1.8、《西安》2.2.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满足消防登高车可以保护到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湖南》问题19:消防救援场地应可到达住宅每个单元,其边缘应超出单元楼梯外边线。
★问题136:建筑的每个立面是否都要设置救援窗(包括无消防车道的立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
《山东》2.2.15.1:应调整防火分区或建筑布局,使每个防火分区尽量有靠外墙的条件。确实难以实现时,中间部位的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2处走道和相邻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连通。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并均匀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山东》2.2.15.5:当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时,消防救援窗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对应。
《江苏》1.3.5.11:应按第 7.2.5 条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 2 个,间距不宜大于20m设置。
《广州》4.7.1:按规范执行,要设置至少两个消防救援窗口,且应均衡布置。
《广州》4.7.2:消防救援窗口间距20米,主要因为20米是一辆消防车悬臂摆动的有效救援范围。
《江苏》1.3.5.6: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灭火救援窗,在满足一个长边长度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如条件限制,应尽量满足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一侧设置有灭火救援窗。
问题137:避难层和避难间需要设置救援窗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71:2.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无论是单层、多层还是高层,均应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消防救援窗,建筑内的避难层和避难间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救援窗。
★问题138:1)首层需要设置吗?2)是否可以用门替代?3)阳台或外廊可否视作救援窗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XF654-2006):
7.5.2.11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8.4.1 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观点1:首层也要设置救援窗。比如:北京、山东。
《北京》:首层外门间距超过20米时,首层应按“建规”7.2.4、7.2.5条要求设置消防救援窗。
《山东》2.2.15.6: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设置消防救援窗(含首层)。
观点2:首层的门可以视作救援窗。比如:乌鲁木齐。
《乌鲁木齐》五.30: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首层满足疏散要求的外门也可作为消防救援窗使用。
√观点3:首层的门、各层直通室外或通向敞开外廊、阳台的门,可以视作救援窗。比如:浙江、福建、武汉、西安、广州、山东。
《指南》P26:(3)地上建筑的外墙上可利用门窗等布置消防救援窗,而地下建筑(室)难以设置消防救援窗,且地下通信条件差,设置较多的直通室外的岀口困难。
《浙江》2.2.4: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
《福建》5.9: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窗口。
《武汉》5.3:消防救援窗应采用可直接开向室外的外窗或幕墙窗;救援窗的设置位置应结合楼层走道在外墙上的开口、避难层(间)、救援场地进行合理布置;建筑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西安》2.3.1:2.3.1低、多层公共建筑(商店、办公、学校、幼儿园等) 及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广州》4.8.1:首层设有出入口,出入口的门可作为消防救援出入口。
《广州》4.8.2:阳台或外廊设有门时可视作救援窗口,阳台或外廊上的门应易于开启或破拆,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山东》2.2.15.2:首层的外门以及各层有外阳台或外走道的门均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窗使用,消防救援窗和门可按间距不宜大于20m布置。
《广东》4.22.1:首层设有出入口,出入口直通室外的门可作为消防救援出入口,独立的建设的单层设备房(如配电房、发电机房、水泵房等),在满足防火间距的前提下,可不设置防火门。
《广东》4.22.2:按规范执行,阳台或外廊设有门时,可视作救援窗口,不需另设救援窗,但阳台或外廊上的门应易于开启或易于击碎,且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救援口-概念及应用,争议探讨!”
★问题139:商业服务网点可否不设消防救援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商业服务网点消防定性上按照住宅,但功能依然是公建。
观点1:推荐每层都设。比如:浙江、西安、湖南、乌鲁木齐。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商业服务网点-21问!”:商业服务网点的实际功能与公共建筑相同,因此仍建议设置消防救援口,尤其是网点的第二层,更应设置消防救援口。
《浙江》2.2.4: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
《西安》2.3.1:低、多层公共建筑(商店、办公、学校、幼儿园等) 及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湖南》问题34: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含外廊式建筑与商业服务网点)每层均应设置消防救援窗。
《乌鲁木齐》五.30: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观点2:仅二层设。比如:武汉。
《武汉》5.3: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第二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
观点3:不设。比如:山东。
《山东》2.2.15.4:每个商业服务网点不必要均设置消防救援窗。
问题140:门卫、垃圾站及公厕等单层小型建筑是否可不设消防救援窗?如果要设,可否只设1个,并用门替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34:门卫、垃圾站及公厕等单层小型建筑在条件受限时可设置一个。
《广东》4.22.5:单多层建筑在适当位置设置可进入建筑的消防救援窗即可,高层建筑的消防救援窗满足20m间距要求。
★问题141:超过100米的部位,是否依旧要设置救援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日本不设)。
《北京》:100米以上的楼层,也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救援窗。
《广州》4.8.3:按规范执行,要设置。
《山东》2.2.15.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楼层部分,也应设置消防救援窗。
★问题142:消防救援窗是否必须设置在公共区域或疏散走道上?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指南》P371:3、消防救援商应能满足消防救援人员在携带装备的情况下方便,安全进入建筑室内的要求,可开启的开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开口的下沿距离室楼地而不宜大于1.2m,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当建筑内的防火分区位于建筑中间而无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外墙时,该防火分区可以不设置消防救援窗。
《北京》:消防救援窗应尽量布置在公共交通区域。
《山东》2.2.15.3:消防救援窗宜设置在公共部位,如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合用前室、共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
《广州》4.14:救援窗口的设置既要结合楼层走道在外窗上的开口、还要结合避难层、避难间、救援场地和消防车道,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设置。
《浙江》2.2.1: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救援口-概念及应用,争议探讨!”:消防救援口,宜结合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在楼层走道、前室等公共区域或其他大空间区域等外墙部位:1、公共走道、公共卫生间等,是合适的救援口设置区域。2、前室和楼梯间均属于相对安全的区域,可提供短暂避难,有利于消防员整装,是合适的救援口设置区域。
★问题143:消防登高场地能否设置在山墙面?山墙面的窗很小的话,算不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4.9:消防登高场地可以设置在山墙面,同时消防救援窗的设置需满足《建规》7.2.4、7.2.5 条的规定。
《湖南》问题19:消防救援场地应可到达至住宅每个单元,且其边缘应超出单元楼梯外边线,建筑山墙设置有外窗且满足消防救援场地要求时可计入总长度,否则不能计入,
★问题144:1)救援场地对应范围内,可否设置玻璃幕墙?2)商业综合体建筑中,往往立面设计时采用大量的石材或装饰板等非透明幕墙, 并将灭火救援窗设置在实体幕墙后,此种做法是否允许?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2.3:设置玻璃幕墙的住宅建筑的外墙应在每户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与场地相对应。
《江苏》1.3.5.10:允许,灭火救援窗应在外侧设置明显标识并易于破拆或便于从外侧开启。
《广州》4.8.4:救援窗应为易于破碎的玻璃窗,外墙上可开启的石材暗门不能作为救援窗,但当救援窗采用可开启的石材暗门做装饰时,可进行专家评审。
★问题145:夹层(夹胶)玻璃、钢化玻璃、中空Low-E玻璃是否都属于易碎玻璃?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71:4.消防救援窗的玻璃应易于破碎,不得选用夹层或夹胶玻璃以及超厚的钢化玻璃,宜选用半钢化玻璃或普通安全玻腐一因为玻璃是否易于击碎与玻璃的表面应力和厚度有关,表面应力越大、厚度越厚的玻璃越不易击碎,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约是普通玻璃的4 - 5倍。釆用其他方式的外窗、门或开口,均应能在外部易于开启。对于冷库等特殊建筑,其救援窗的设置除应有明显的标志外,还应便于快速打开进入建筑。
消防救援窗的玻璃应釆用易于消防员击碎的安全玻璃,如普通安全玻璃和半钢化玻璃。采用中空玻璃应視内、外片玻璃的种类而定,用于消防救援商的中空玻璃内、外片不得使用夹层或夹胶玻璃,宜选用普通安全玻璃。当选用钢化或半钢化玻璃时,因为矩形块玻璃边角部位表面应力集中易亍击碎,应在矩形救援窗玻璃四角标志捶击位置,尽量不釆用其他形状的救援窗。
《广东》4.23:易于破碎玻璃是指半钢化玻璃、普通钢化玻璃、钢化low-E玻璃等,玻璃厚度应由幕墙或门窗厂家提供易于破碎的玻璃厚度及相应击碎点位置。夹胶玻璃不能作为易于破碎玻璃使用。
《乌鲁木齐》五.21:钢化可用,为便于击碎,但不可采用夹胶玻璃。
《山东》2.2.15:《建规》第7.2.5条对消防救援窗提出了技术要求,消防救援窗应易于破碎,应釆用钢化玻璃。
★问题146:1)窗口宽度大于1.0m,但是单扇玻璃宽度小于1.0m,是否满足要求?2)门的宽度是否也需要满足1.0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福建》5.10:消防救援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尺寸范围内不得设有竖梃和横杆;实体幕墙设置的救援窗口应方便从内外两侧开启,并设置承受150kg 重量的马道,马道四周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材料封堵。

四 单体设计
4.1.1 建筑防爆问题147:按容积、容积比可不定性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封闭场所或区域是否需要考虑防爆(建筑、电气等方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江苏》1.1.6:按容积、容积比判定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缺乏规范依据,建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厂房内设置的喷漆车间等需要考虑防爆设计。
问题148:厂房内甲乙类工段与其他部分应如何进行分隔?采用防火墙、防爆墙,还是符合《建规》第6.2.3条要求的防火隔墙。对于工艺上无法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的甲乙类工段,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点(工业建筑应以工艺优先)。
《江苏》1.1.10:甲乙类工段与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开口部位应当设置门斗或抗爆门窗。工艺上无法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的甲乙类工段,其相连区域也应当按照甲乙类设计。防火分隔措施,需同时满足《建规》第3.1.2 条、3.6章和6.2.3条。
防爆门斗(《建规》3.6.10)
★问题149:在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内,无爆炸危险性的房间、有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安全疏散门是否都可以通向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图示》已经表达清楚)。
《江苏》1.1.1:由于丙丁戊类厂房可以通过封闭楼梯间或敞开楼梯间疏散,因此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内无爆炸危险性的房间的疏散门可以直接通向楼梯间,而有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则应按《建规》第3.6.10要求设置防爆门斗,疏散门经门斗通向楼梯间(参照《建规》18J811-1图示3.6.10,门斗外的楼梯可以给上一层疏散使用)。
问题150:车间内有局部爆炸危险工段为单独房间,有门开向非爆炸区域,此门做了防爆门斗,防爆门斗外是否可以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江苏》1.1.13:防爆门斗和防爆墙已经起到了增强安全性的作用,因此可以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问题151:进出门斗的两扇门是否应错位布置,避免正对?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指南》P111:在爆炸危险性区域与疏散楼梯间或与其他区域的连通处,应通过设置门斗来有效减弱爆炸作用,以防护疏散楼梯间和与爆炸危险性区域相连通的区域。门斗实际上相当于防火隔间的作用,但进出门斗的两扇门应错位布置,避免正对,以提高门斗的防护效果,参见图3.2.7。

问题152:位于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要设置防爆墙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指南》P222: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锅炉为燃油和燃气锅炉。设置这两类锅炉的锅炉房应考虑防爆与泄压。但是,锅炉房与建筑内其他部位之间是否需设置防爆墙.则要视泄压面积的设置等具体情况而定。
防爆墙是用来抵抗来自建筑物外部或内部爆炸冲击波的分隔构件。当燃油或燃气锅炉房设置厂爆炸泄压面积,且泄压面积能在爆炸作用达到建筑主要承重结构最大耐受压强前及时泄压时,可不对锅炉房主要承重结构(如梁、柱、剪力墙等)采取加强性的抗爆措施;否则,应对锅炉房内的主要承重结构采取加强性防爆防护措施。不论锅炉房的泄压面积是否符合规定,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的 分隔墙均应采用防爆墙。
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建规》3.6.12)
★问题153:“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具体有哪些?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表达太隐晦
《建规》3.6.12条文说明:防止液体流散的基本做法有两种:一是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漫坡,一般高为150mm~300mm;二是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150mm~300mm的门槛,再在门槛两边填沙土形成漫坡,便于装卸。
《酒厂规》6.1.11:通常做法是在酒库门口修筑高度为15cm~30cm斜坡或门槛,设置门槛时可在门槛两边填沙土构成斜坡。
《建规》4.2.6条文说明:实际工程中,一般采用设置黏土、砖石等不燃材料的简易围堤和事故油池等方法来防止液体流散。
《建规》6.6.3条文说明:这些管沟要尽量采用干净的沙子填塞或分段封堵等措施。
4.1.2 工业建筑
★问题154:有些厂房防火分区面积很大,甚至可能防火分区面积不限,按比例就可能做出很大的甲、乙、丙类场所,规范并没有明确要求,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分类·防火定性·规范适应原则-55问!”:这种情况确实可能发生,貌似合规,实不合理,应予适当处置,建议: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除应满足条文要求外,还应尽量控制在较小面积范围内,且不应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定性)。2、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达到一定规模的面积时,宜采用防火墙分隔,达到或接近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时,应划为独立的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
《建规》3.3.1
问题155:丙类厂房地下室的设备机房,是否可以参照5.3.1注“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2000)㎡”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1.11:地下室的定性应与地上建筑定性一致,应按照对应的厂房或仓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执行。
《建规》3.3.2.4
问题156:单层纸品丙2类成品库,根据《建规》第3.3.2条备注4规定,占地和防火分区面积可以翻倍,如果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是否可在此基础上再扩大一倍?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1.0.5:单层纸品丙2类成品仓库,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如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每座仓库的建筑面积可以为24000㎡,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以为6000㎡。
办公室、休息室(《建规》3.3.5、3.3.9)
★问题157:1)《建规》第 3.3.5 条,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办公室、休息室面积与厂房面积规模(面积比例)如何界定?2)办公室、休息室的区域已有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可以利用车间区域进行疏散吗?3)疏散距离如何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图示》已经表达清楚,可以借相邻厂房进行疏散,门要开向厂房的方向)。
1)《广州》1.2:《建规》对此没有要求。规范中所说的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是以服务丙类厂房为主要功能,是为管理需要而设的。
2)《江苏》1.1.21:办公、休息区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独立安全出口,另一个可以和厂房合用,详见《指南》P17。
3)《乌鲁木齐》五.11:参照《建规》3.3.5条和《图示》,未见有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疏散距离依然按照工业建筑执行。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厂房仓库附属办公室-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要求!”:设置在丙类厂房的办公室和休息室,防火隔墙上可以开设工作所需的连通门(乙级防火门),连通门不作为疏散门使用(不限开启方向)。办公室、休息室应设置不经过生产区域的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直通厂房外。

★问题158: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的面积如何控制?如果三层的建筑物, 底层为丙、丁类仓库,二、三层是否可以做办公室或休息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区
《江苏》1.1.20:1、虽然规范对面积没有限制,但仓库实际使用时,办公等面积一般都非常小(如要限定面积,可参考对厂房定性火灾危险性5%这一指标),与其他区域应采用防火门和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分隔。2、设置时可不限制楼层,但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相应的防火分隔设施。
★问题159:丁、戊类厂房设置办公休息区室,是否可以不与车间做防火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乌鲁木齐》五.10:未作规定。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厂房仓库附属办公室-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要求!”:设置在丁、戊类厂房,戊类仓库的办公室和休息室,规范没有提出防火分隔要求,但仍应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的办公休息区域,其安全疏散应相对独立,不宜直接通过生产区疏散。
问题160:《建规》第3.3.5条、第3.3.9条,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时,防火隔墻上是否可以设窗,如可以设,是甲级防火窗、乙级防火窗、还是丙级防火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1.0.11: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或丙、丁类仓库内时,应和厂房、仓库设置防火隔墙,当需要设置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釆用乙级防火门;当需要设置内窗(多数为观察用窗)时,观察窗的面积不应大于墙面面积的20%,且应为固定乙级防火窗。
疏散距离
★问题161:工业建筑中,宿舍、办公、休息等生活用房的疏散设计是否与工业厂房的要求相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厂房仓库附属办公室-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要求!”:
1)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办公室和休息室,是完全独立的,其安全疏散要求(包括疏散楼梯形式、疏散净宽度、安全疏散距离等)可参考《建规》第5 章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2)设置在丙类厂房和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和休息室:1、防火隔墙上可以开设工作所需的连通门(乙级防火门),连通门不作为疏散门使用(不限开启方向)。2、办公室、休息室应设置不经过生产区域的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直通厂房外。
3)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和戊类仓库内的办公室和休息室:安全疏散应相对独立,不宜直接通过生产区疏散;办公室(休息室)任意一点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参照公共建筑(办公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
《指南》P76: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宿舍、办公、休息、厕所和洗浴等用房是为保障工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行,为劳动者生活和健康而设置的辅助用房,属于生活用房。本条所规定的宿舍和办公与休息用房与此生活用房既有共同处,又有所区别。
员工宿舍是集中设置的员工生活用房,属于民用建筑,其防火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中居住建筑的要求。集中设置的办公与休息用房,不完全是生活用房,但属于民用建筑的范畴,其防火设计要求应符合办公建筑或居住建筑的要求,需要独立设置或采用防火墙等措施与生产车间分隔,疏散系统各自独立;分散布置在厂房内的办公用房属于生产作业辅助用房,休息室可视为生活用房.但这些用房处于与生产区同一防火分区内,属于生产区的一部分,因此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按所在车间的防火要求和相应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中的较高者确定。
★问题162:1)厂房在首层是否可以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2)单、多层丁、戊类厂房的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是否不限?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1.0.12:1、高层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32m)和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楼梯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也可以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2、多层丁、戊类厂房可釆用敞开楼梯间,应直通室外,或可通过车间通道、疏散走道通至室外,楼梯间至外门的疏散距离不限。
中间仓库(《建规》3.3.6)
★问题163:“中间仓库”规范中无面积要求,一栋厂房“中间仓库”与车间面积相当或更大,按厂房设计是否可以?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区(主要缺陷有三点:1、未区分中间仓库和仓库;2、未限制2层以上的规模,却又推荐做在上面,导致火灾荷载过大;3、因工艺要求,未必能严格按照仓库每隔防火分区分隔开;建议补充上“如因工艺原因,未能满足本条的要求时,必须经过专家论证,采用其他补强措施后方可”)。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间仓库-设置原则,争议处置、探讨!”:1原则上,设置中间仓库的厂房,厂房的占地面积不受限制。2对于一定规模的中间仓库,应考虑占地面积要求,以防极端情况的发生,对于难以确定占地面积的中间仓库,可参考其投影面积确定,投影面积不应超过同类别仓库的占地面积要求。
《江苏》1.1.19:中间仓库是厂房的一部分,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厂房的耐火等级,并应符合规范对仓库耐火等级的要求。中间仓库的占地面积和其中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规范中相应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要求。当一个中间仓库服务于一个或多个厂房防火分区时,中间仓库也可以划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满足仓库的相关规定。中间仓库还应符合《建规》第 3.3.6 条。
《湖南》问题47: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它中间仓库对位置无要求,中间仓库面积一般不超过《建规》第3.3.2条的防火分区面积,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广东》1.7:中间仓库是厂房的一部分,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厂房的耐火等级,并应符合规范对仓库耐火等级的要求,中间仓库的占地面积和其中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规范中相应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要求。
中间仓库和厂房共用时,中间仓库的建筑面积与所服务的生产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该中间仓库所在厂房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甲、乙类中间仓库内物品的最大储存量尽量控制在生产车间的24h所需用量以内。
丙、丁、戊类中间仓库内的储量要根据上下游连续生产的需要确定,其面积应按照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的仓库确定,且中间仓库的建筑面积与生产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高度或层数厂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指南》P48:例如,一座3层的空调机生产厂房,其中的一、二层均为机械加工与装配车间,三层部分区域为包装与成品中间库,则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照丁类确定。又如,一汽车生产装配车间,其中火灾危险性大的喷漆作业部位采取了设置相应的防火分隔和可燃气体探测与灭火等防火防爆措施,当该部位的建筑面积较小时(规范规定小于所在防火分区总建筑面积的20% ),该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仍可划分为丁类。
《指南》P50:例3.1.2-1: 一座长度为120m、宽度为36m的汽车装配车间,主要区域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其中的喷漆工段长度为24m、宽度为12m,喷漆作业所用物质主要为甲醇、乙醇、石脑油、二甲苯、乙酸-2-丁氧基乙酯、正丁醇、丁醍等,该工段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喷漆工段与其他区域间设置了防火隔墙,喷漆区设置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平面布置参见图3.1试通过计算确定该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问题164:丙类“中间仓库”的防火墙应按4.0h。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因为比独立仓库更危险!会蔓延到厂区)
《广东》1.8:甲、乙类厂房的中间仓库应靠厂房的外墙布置,宜布置在远离车间出入口的外墙处,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楼板与其他部分进行分隔。
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楼板与其他部分进行分隔。
丁、戊类类厂房的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楼板与其他部分进行分隔。
4.1.3 民用建筑
5.3.1 防火分区面积
★问题165:防火分区面积是否不含楼梯间和其前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
《建规》5.3.1条文说明:“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包括各类楼梯间的建筑面积”。
《浙江》3.1.3: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甲级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
★问题166:防火分区面积是否不含生活水池?是否不含消防水泵房?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可否也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建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5.3.1注3“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等的雪面面积,均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江苏》1.3.2.5:室内游泳池、真冰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消防水池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西安》3.2: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1、防火分区内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室内游泳池、真冰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消防水池(生活水池)。
《广州》2.3.3:消防水池和生活水池均可以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福建》2.13: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1)消防水池;(2)室内游泳池的水面、真冰溜冰场的冰面;(3)连接两座建筑的天桥、连廊;(4)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
《山东》2.2.3:建筑中的消防水池、室内游泳池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射击馆的靶道区均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广州》1.6.1:参考《人防规》条文 4.1.3-3 规定: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内。
《浙江》3.1.3: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等的雪面面积, 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
其他观点:《建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仅仅在第5章补充了“民用建筑中,消防水池的面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在第3章“厂房和仓库”中未提及!今后恐有扯皮,建议明确。
★问题167:室外楼梯、阳台(开敞、封闭)、外廊或步行街外廊,1)是否计入防火分区面积?2)是否考虑疏散人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0.14条,外廊的建筑面积按照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或围护设施外围水平面积的1/2,据此核定疏散人数是否妥当,希望能明确)。
《浙江》3.1.3、《西安》3.2: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敞开连廊、阳台。
《广州》2.5.1:开敞阳台和室外扶梯可不算入防火分区面积内,其余都需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对于开敞外走廊的防火分区界限,可定义在贴外廊的墙体外表面(附图 2.5.1)。
《福建》2.13:(3)连接两座建筑的天桥、连廊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山东》2.5.26.2: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步行街、中庭、楼层中的室外连廊等也属于“营业厅建筑面积”,应该计算人数。如果室外连廊宽度大于《商店规》规定的单面走道3.0m或双面走道4.0m的宽度,则按单面走道3.0m或双面走道4.0m计算人数。
《江苏》1.3.2.5:敞开外廊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湖南》问题48:商业建筑的敞开外廊、楼梯间、前室应按投影全面积根据规范指标进行疏散人数计算。
问题168:为了建筑造型的需要,在建筑的外廊临空面做一些表皮化的立面装饰,这个只起到装饰性作用的围护部分,需要控制在多少比例才能不影响外廊?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对于外廊定义的补充,地标参考了《车火规》中关于“敞开式车库”的定义)。
《江苏》1.5.1:走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走道外墙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且其长度不小于室外走道长度的50%,即可视为室外走道。围护的装饰物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广州》3.3:“下沉广场”敞开空间的上部开口各层最不利的面积均不应小于169㎡,且该开口的短边不应小于13m(不含回廊),四周如设置回廊,回廊的敞开面积不应小于回廊地面面积的25%,且不小于回廊外侧墙体面积的25%,敞开区域尽量均匀分布且长度不小于周长的50%。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回廊,应按室内进行防火设计。开口面宽小于进深的洞口不属于上述外廊。

问题169:跨越地上地下的防火分区,面积按照地上还是地下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北京》:一个防火分区同时包含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应按照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区面积限制控制整个防火分区的面积。
其他观点:住宅建筑首层设置往下的套内楼梯时,可以按照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区面积控制。
问题170: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金库防火分区该如何划分?安全出口如何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广州》2.5.14.16、《广东》2.5.19.29:现行规范对此无要求。
《浙江》3.1.4、《山东》2.3.10:
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金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金融机构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问题171:冷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是否能包含常温穿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冷库规》中只表达了“冷藏间”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而冷藏间不含穿堂等辅助功能区)。
其他观点:冷库的防火分区含穿堂,两者为温度梯度分隔,不需要划分防火分区。
问题172:1)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中,对于阅览和收藏的比例有无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海南》4.1: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当为多层时,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不应大于1000㎡;当高度超过24m时, 不应大于700㎡;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300㎡。
当防火分区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问题173:住宅的防火分区如何界定,《住建规》第9.2.2条条文说明中“考虑到住宅的分隔特点及其火灾特点,本规范强调住宅建筑户与户之间、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不再对防火分区做出规定。”在消防专篇中又在防火分区一栏中经常填写单元面积或每层面积作为防火分区的面积指标,是否可按《住建规》要求不填写或明确以何为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住建规》9.2.2条、《建规》5.3.1(2)条文说明)
《乌鲁木齐》五.38:可不填,或者注明几户。“单元面积或每层面积”填写不影响防火分区的划分,若每层防火分区不超面积,可以注明防火分区按照每层划分。
4.1 防火分区和层数
4.2.1 民用建筑住宅与公建的组合楼(《建规》5.4.10)
问题174:商业部分可否与住宅部分的管道井检修门共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3.16:不可以,商业部分与上部住宅部分不应开设任何洞口,应完全分隔。
问题175:电梯的安全逃生门,对于住宅电梯在非住宅部分是否也要开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3.17:该楼层段也必须按规定间距设置安全逃生门,以满足电梯救援要求,可采用乙级防火门或满足规范要求的电梯层门,以满足防火要求。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汽车库(《建规》5.4.10.2)
问题176:为住宅服务的地上汽车库利用住宅疏散楼梯进行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4.10.2“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其他观点:不可以,需要单独设置安全出口。
按各自高度分别控制消防(《建规》5.4.10.3)
问题177:高层住宅与下部其他功能组合建造时:1)是否需要沿建筑的2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2)下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否仅按多层建筑考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37:根据《建规》第5.4.10条,住宅下部与其他功能合建时,在满足防火分隔要求的情况下,下部可单独按该部分建筑的高度与功能进行设计,其位于高层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的楼梯间不需按主楼要求设置。
《西安》5.1:(说明 5.4.10)第 3 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并符合8.5.1.3.2 条及《烟标》相关条款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消防水箱、建筑外保温)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及5.1.1条建筑分类要求,按公共建筑要求执行。
4.2 平面布置
4.3.1 一般规定4.3.1.1 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建规》5.5.17.2
★问题178:如何理解《建规》中的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哪些措施可以认定为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
《山东》2.5.3:《建规》中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的表述,目的是确保楼梯或房间在疏散过程中的安全。以下情况可认为是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1 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门或房间的门直接开向室外;
2 通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的走道(如有房间门则必须是乙级防火门),不经过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安全出口或室外,疏散门到安全出口或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消防电梯前室门到室外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3 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从楼梯间口或前室门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4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釆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该15m所在空间应为两侧墙体耐火极限满足1.00h的防火隔墙)。
4.3.1.2 安全出口﹒分散设置
《建规》5.5.2
问题179:1)分散设置安全出口变成强条,是否合适?2)双向疏散怎样量化?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7.1.4为强条:“建筑内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指南》P113:《建规》第3.7.1条规定了厂房和厂房内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双向疏散的原则,要求能保证一座厂房或其中的每个防火分区(包括只划分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均具备不少于2条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
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为相邻两安全出口洞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包含折线段。有关单向疏散,双向疏散、多向疏散和2个安全出口最近距离(L≥ 5.0m)的含义示意,参见图3.2.8。

一般,房间最远点至最近两个疏散门的连线之间的夹角大于45°,或者同侧两个疏散出口最远边缘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小于所在房间最长对角线的一半时,可以认为这两个疏散门是处于两个不同疏散方向上,即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参见图5-41。在设计时,不能硬套两个出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这个规定去设置疏散门,而要从避免所设置的出口在实际使用时只起一个岀口的作用来考虑。

★问题180: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m如何理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有些设计人员和审图人员对《建规》第5.5.2条的理解上存在问题,常为5.0m是哪到哪的距离产生歧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5m间距”的误区·争议·处置!-安全出口(疏散门)!”:三、“5m间距”的实质及目的:1、控制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设置间距,目的是使人员在火灾时能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为此,应将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均匀分散设置在建筑平面的不同方位。2、如果两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之间距离太近,集中向同一方向疏散,实质上只能起到1个出口的作用。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5m间距”的误区·争议·处置!-安全出口(疏散门)!”:在计算相邻两个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时,如安全出口(疏散门)带有仅供自已使用的短走道,则应延伸至公共走道出口位置。(如下图: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应该是a,不应是a+b,也不应该是c。)

★问题181:室外的距离是否需要满足5.0m?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5m间距”的误区·争议·处置!-安全出口(疏散门)!”:1、通常情况下,5米间距的原则是“对内不对外”,出口外侧应尽量分散,但一般不受严格的距离限制。2、人员到达室外以后,可认为已抵达安全区域,不再受到火灾威胁,两个安全出口应尽量分散,但小于5m并不违规。
《广东》2.5.6:疏散走道外廊的宽度(B)不应小于1.2m,室外平台及外廊疏散走道的宽度及疏散距离计算均应从满足室外安全区域的边缘算起(2.5.6图示三)。

(1)当疏散走道外廊的室外安全区域宽度小于1.2m时,但设有不少于两个不同方向的室外楼梯,且楼梯可疏散至首层地面,则可视为两个安全出口(2.5.6图示一)。
(2)当疏散走道外廊的室外安全区域宽度小于1.2m时(2.5.6图示二,B1<1.2m),且室外只有一部直达首层地面的楼梯时,房间开向室外平台的两扇门仅可以视作疏散出口,室外平台仅可以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3)当疏散走道外廊的室外安全区域宽度不小于1.2m时(2.5.6图示二,B1≥1.2m),但室外只有一部直达首层地面的楼梯时,开向外廊及室外平台的两扇疏散门可视为两个安全出口。

《乌鲁木齐》五.39:室内、室外均需满足两个安全出口边缘之间水平距离的要求。
★问题182:高层公共建筑塔楼不同疏散梯在首层同一大堂出,大堂设对应数量的出口时,是否需要用隔墙分隔各疏散梯及其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4.3:对于高层公共建筑塔楼,两个地上疏散楼梯可以共用直通室外的一个扩大前室出室外,但要保证大堂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宜不同朝向),楼梯至首层外门不超30m。
问题183:商业建筑仅核算了防火分区的总疏散宽度,未考虑单个疏散楼梯有效疏散距离内的建筑面积所需要的疏散宽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7.1.4为强条:“建筑内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其他观点:疏散宽度是有效疏散距离内的宽度。应均匀分散布置疏散出口。
4.3.1.3 安全出口.只设一个
《建规》5.5.8
★问题184:《建规》5.5.8,是否必须是独栋?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是否有可能在限制总规模和增加附加条件的前提下,许可5.5.8图示3的设计)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规范争议-《建规》5.5.8图示的隐与忧!”:1、规范条文应该是指独立的单座建筑,但2018版的5.5.8《图示》3却允许采用部分隔离的方式,突破了“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基本要求;2、2018版图示的做法,容易引发极端方案,如下图所示,一座建筑的多个单元扩展,突破了“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基本要求,存在很大风险。

《福建》3.1: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总层数不超过三层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元(一~三层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当每个建筑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建筑单元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建筑单元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西安》5.9:(补充 GB50016-2014 中 5.5.13)层数不超过3层且满足表 5.5.8规定的别墅类民宿,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问题185:《建规》5.5.8,当按照《建规》1.0.4做了防火分隔后,并控制了总建筑规模时,联排商铺是否可以每个商铺只设置一部楼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
《指南》P237:【设计要点】5.对于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小型公共设施,当与其他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均分别完全独立设置时,也可以按照上述条件确定该小型公共设施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数量。
《山东》2.5.5:1、《建规》表5.5.8是为设置1部疏散楼梯或1个安全出口的公共建筑制定的,通常应为独立建筑。2、对于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小型公共建筑,当与其他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均分别完全独立设置时,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的规定执行。每个分隔单元与相邻分隔单元的门窗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不超过3层的商业并联店符合《建规》第5.5.8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建规》第5.5.8条执行。4、上述2、3款的小型公共建筑,其防火分区、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应按照《建规》的相应规定执行。疏散门宽度、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宽度、疏散距离等应按照《建规》对多层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广东》2.5.13:当多段为一栋不能完全分隔的三层建筑时,不可以设置一部楼梯。当每段之间均能采用防火墙完全分隔时,可相当于多栋贴临建筑,同时每段均满足《建规》5.5.8的条件时,可每段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幼建筑的儿童用房、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小型公共设施,当采用防火墙与2.0h的楼板与其他功能部分完全分隔,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分别完全独立设置时,且满足《建规》5.5.8的条件时,小型公共设施可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但疏散楼梯应同时满足规范对该建筑功能疏散楼梯类型的要求。
★问题186:《建规》5.5.8,仅首层超200㎡,可否只设置一部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
《广州》1.5: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建筑、疏散楼梯完全分隔时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不限。
《浙江》4.1.18:《建规》第3.7.2条、第5.5.8第2款规定的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面积要求中,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建筑、疏散楼梯完全分隔时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不限,但应符合《建规》其他相关条文的要求。
《建规》5.5.5
★问题187:1)地下停车库中超过50㎡的电梯厅时,仅设置了一个疏散门?2)在地下一层的消防控制室,是否属于设备机房?不超过200㎡,可否仅设置一个疏散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5.5“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4.3.1.4 安全出口﹒通至屋面
《建规》5.5.3
★问题188:《建规》5.5.3“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该如何把握?:2层办公楼执行吗?6层住宅执行吗?——《指南》中说明三层(15米)以下可以不出屋面,四层及以上应出屋面,规范能否明确,图纸审查人员认为二层及以上都应该出屋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32:2.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无论建筑的耐火等级高低,其疏散楼梯均要尽量通至建筑的可上入屋面。一般2层~3层的建筑,由于竖向疏散距离短,其疏散楼梯间可以不通至屋面。对于层数大于3层的坡屋顶建筑,要视建筑的使用人数和人员的行为能力等特点,尽可能考虑将疏散楼梯通至屋面。当一座建筑只有1座疏散楼梯时,要设法使其通至建筑屋面。将疏散楼梯通至建筑的屋面不是目的,而是为人员安全远离着火楼层、着火区域或着火建筑提供一条途径。因此,如果设计要求将疏散楼梯通至屋面,则还应在屋顶设置必要面积的人员避难停留场地与逃往其他相邻建筑或地面的设施。例如,设置使人员能到达其他建筑屋面的天桥或通至地面的室外楼梯,或通过屋面可以到达公共建筑中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间或居住建筑中其他单元的疏散楼梯间等的设施。
疏散楼梯间通向屋面的门应向屋顶一侧开启。为方便逃生者识别和选择,在每层疏散梯人口处应设置标明该楼梯是否可通达屋面的明显标识。
《乌鲁木齐》五.16:“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将建筑的疏散楼梯通至屋顶,可使人员多一条疏散路径,有利于人员及时避难和逃生,因此,有条件时,均要尽量将楼梯间通至屋面。
《山东》2.5.6:根据《建规》第5.5.25条第2款,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可以设置1个。当有2个及以上住宅单元时, 其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面连通;当任何一个单元,其疏散楼梯不能通至屋面时,每个单元均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仅有一个单元时,其疏散楼梯通至屋面即可,可停留屋面面积应N1/2本楼户数×3.2人/户×0.25㎡/人,且不应小于10.0㎡。
问题189:《建规》5.5.3,建筑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是否有数量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32:建筑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间没有数量限制,但有条件时要尽可能将所有疏散楼梯均通至屋面,以形成每座楼梯竖向均具备双向疏散条件,为人们在紧急情况下多提供一条逃生出路。
问题190:《建规》5.5.3,只有一部楼梯间通向屋面时,该屋面是否需要考虑避难?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上人屋面-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要求!”:对于仅有一个疏散楼梯通向屋顶的情况,到达屋顶的人员没有其他疏散途径,屋顶应具备临时避难功能。具备临时避难功能的上人屋面,需要有满足临时避难要求的避难场地,避难场地的面积可参照避难层的面积指标计算,场地应避开门窗洞口。
《指南》P233: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通至屋面后,规范没有统一要求此屋面上的避难面积。屋面上可供人员临时安全停留的而积,取决于建筑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的数量和可能经过这些楼梯到达屋面进行避难的人数,一般可以按进入一部楼梯中疏散总人数的1/4来确定屋面上的避难面积,每人的避难面积可以按0.2㎡计算。通常.平屋面为较大开敞面积的场所,并且还具有其他设施以保证人员尽快离开着火建筑,因而,不需要对此进行硬性约束,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此外,对于具有多个防火分区的公共建筑或具有多个住宅单元的住宅建筑,通至屋面的楼梯可以通过屋面连通至该建筑中其他更安全的疏散楼梯间,使人员能够通过这些楼梯间安全到达地面。
4.3.1.5 安全出口﹒借用和共用
《建规》5.5.9
★问题191:地下设备机房的防火分区在1000㎡以下时,能否设置一部本防火分区的楼梯间,另一个安全出口借用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自相矛盾
《浙江》4.1.25: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浙江》4.1.9: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广东》2.3.11:可以,但应符合《建规》5.5.9的相关规定。
《建规》5.5.15
★问题192:其中一个疏散门是否可以借用相邻房间(房间嵌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4.1.1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1、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设备间(《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另有规定的除外);2、符合《建规》第5.5.15条要求的位于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敞开外廊、室外平台(此敞开外廊、室外平台应通过2部及以上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
《广东》2.5.15:同一防火分区,可以借用相同功能的房间疏散至相邻房间,但不应借用有储藏功能的房间。同时不应借用相邻房间疏散至其他防火分区,借用其他防火分区时,应经过公共疏散走道或公共空间通向相邻防火分区。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安全疏散路径-概论!”:人员从室内房间疏散,应确保风险逐级递减,不应采用嵌套(穿套)设置的方式,如确因功能需要,仅可以嵌套(穿套)一级相对面积较小的房间,禁止连环套方式。当室内房间采用嵌套(穿套)设置的方式时,内部房间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经过另一个危险区域才能到达疏散走道或安全出口,存在一定风险。关键是,如果外部房间起火,将直接阻断内部房间的安全疏散,因此,这种嵌套(穿套)设置的方式不应许可。


4.3.1.6 自动扶梯和电梯
《建规》5.5.4
★问题193:自动扶梯和电梯是否可以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7.1.2:除下沉广场至地面、地铁地下车站公共区至站厅或地面顺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外,建筑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公消[2018]57号)》:除消防电梯外,建筑高层主体的每个防⽕分区应⾄少设置⼀部可⽤于⽕灾时⼈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该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火灾时,应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电梯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操作说明;2、载重量不应⼩于1300kg,速度不应⼩于 5m/s;3、轿厢内应设置消防专⽤电话分机;4、电梯的控制与配电设备及其电线电缆应采取防⽔保护措施。当采⽤外壳防护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关于 IPX6MS的要求;5、其他要求应符合现⾏国家标准《建规》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6、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辅助疏散电梯。)
《指南》P233:对于设置在露天下沉式广场内、直接从下沉式广场通至室外地面的自动扶梯, 可以考虑其部分疏散能力,并将其计入疏散设施,但在下沉式广场内还必须要有室外疏散楼梯。这是因为下沉式广场可作为避难场所,人员的疏散方向单一且自动扶梯的运行方向与人员逃生方向一致。
4.3.2 工业建筑
4.3.2.1 建筑定性
★问题194:厂房内设置有办公室、休息室(仅为此厂房服务用),该区域的疏散要求(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等),按厂房还是民用建筑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表述太隐晦
《建规》3.4.1条文说明中已经明确了“民用建筑”,包括设置在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实验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江苏》1.1.21:此区域按民用建筑要求确定。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厂房仓库附属办公室-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要求!”:附属在厂房仓库的办公室(休息室),属于厂房的一部分,原则上,其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建筑防火要求,应按厂房的相关要求执行。同时,对于办公室(休息室)部分,应按公共建筑(办公建筑)的要求复核,执行相对较高的标准。
4.3.2.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
《建规》3.8.2
★问题195:《建规》第3.8.2条的“出口”是特指安全出口还是疏散出口?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有没有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图示》已经表达清楚,问题已解决)。
《指南》P123:

《浙江》4.1.23:《建规》第3.8.2条规定的仓库的多个防火分区可以通过疏散走道通至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

4.3.2.3 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问题196:丁、戊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间也需要首层平面应直通室外吗?可否参考《建规》第 5.5.17条的规定,当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民用建筑的疏散原则是否可以沿用到工业建筑中,希望能明确)。
《江苏》1.1.15:丁、戊类厂房可以使用敞开楼梯间,但由于此类厂房占地面积都比较大,疏散距离不限,为安全起见,4 层及以下的丁、戊类厂房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4.3.2.4 安全出口.只设一个
《建规》5.5.5
★问题197:厂区中独立建造或跟门卫合建的地下水泵房等地下设备用房,是否可以根据《建规》第5.5.5条的规定,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建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中新增条文 3.7.2.6 已经统一为按 200 ㎡考虑设备房)。
《江苏》1.1.14:应分别按照设备房是位于厂房内还是民用建筑内来考虑安全出口设置,设备房在厂房内按《建规》第3.7.2.5条,设备房在民用建筑内或独立设备房按照《建规》第5.5.5要求。
4.3.2.5 安全出口﹒借用和共用
《建规》3.7.2、3.7.3
★问题198:1)地上厂房两个相邻防火分区,能否在防火墙上开一个甲级防火门作为另外一个疏散口?2)丙类厂房的2个防火分区各自有2个安全出口,但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参照《建规》第5.5.9条的规定在防火墙上设置甲级防火门以解决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1)《广州》1.4:按《建规》第 3.7.3 条执行,规范中仅允许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可利用防火分区之间分隔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山东》1.0.1:《建规》第3.7.2条、第3.7.3条对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内的安全出口数量进行了规定。丙类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有2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当疏散距离不足时,可以借用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解决,但不允许借用疏散宽度。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4.3.2.6 疏散距离
《建规》3.7.4
★问题199:厂房的安全疏散中,存在嵌套方式的厂房或库房,疏散距离的计算方式应怎么明确,防火图示中首层疏散示意的弧线应怎样确定,二层及以上未示意嵌套房间,疏散距离计算方式是否和一层相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1.0.3:《建规》第3.7.4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疏散距离均为直线距离,即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未考虑因布置设备而产生的阻挡,当有通道连接或墙体、设备遮挡时,应按行走距离不超过80m计算。同时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符合《建规》第3.7.2条的规定。
《乌鲁木齐》五.57:嵌套房间最远点疏散距离按《建规》表3.7.4执行。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安全疏散距离控制原则及要求,附规范争议!”:疏散距离均为行走直线距离,通常不考虑设备、家具及办公桌椅等障碍物的影响,但需要考虑墙体遮挡的影响。图示方案中,A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为(a1+a2),B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为(b1+b2)。

★问题200:设置喷淋后,厂房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增加25%?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设置原则是否可以沿用到工业建筑中,希望能明确)。
《浙江》4.1.13:除甲、乙类厂房及本《指南》第 1.3.1 条规定的厂房外,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 25%。
《指南》P117:1.规范规定的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分别是厂房内任意一 点至最近安全出口,而不是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当遇到分隔墙体或陞筑结构时,应按绕行的各段折线距离之和计算,可以不考虑设备布置的遮挡。当厂房或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疏散距离的规定值仍不允许增加;2.当专项工业建筑设计或防火标准有更严格要求时,厂房内的疏散距离还应符合相应专项标准的规定。3.对于附设在厂房内的办公、休息等生产辅助性用房,其疏散距离应符合规范对相应民用建筑疏散距离的规定。
4.3.2.7 疏散楼梯
《建规》3.8.2、3.8.7
★问题201:多层丙类仓库需不需要做封闭楼梯间?《建规》3.8.7条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是3.8.2条又注明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仓库的楼梯都为封闭楼梯间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1.1:规范条文不矛盾,3.8.7条说的高层仓库楼梯间的要求,3.8.2条是的是仓库房间门的要求,一个是楼梯间门一个是房间门。
4.3.3 公共建筑
4.3.3.1 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建规》5.5.17.2
★问题202:当层数超过4层及高层、超高层且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应控制在多少米之内?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消防电梯与楼梯间直通室外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5】27号)——>《建规》修订版)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再次征求意见稿)第7.4.7条:公共建筑中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时,疏散楼梯间的门或楼梯起始踏步距离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30m;2~4 层且在首层未采用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多层公共建筑,该距离不应大于15m。
《北京》:首层设置了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前室的情况下,楼梯间到外门的距离不宜过长,可掌握在15米左右。
《浙江》4.2.2:当层数超过4 层或可直通室外的门距离疏散楼梯间不超过30m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单个面积不大于30㎡的商铺(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门厅之间的开口部位可采用长度小于6m的防火卷帘分隔,确需与相邻商业营业厅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进出;超过30m(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时,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附图 4.2.2)。

《广州》2.5.14.14:1):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离楼梯间到直通室外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西安》5.12:(补充 GB50016-2014 中 5.5.17.2/5.5.29.2)用于敞开楼梯间(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15m)疏散的门厅以及不用于其他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层数超过 4 层或可直通室外的门离疏散楼梯间距离大于15m且不超过30m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无功能的门厅(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乙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通至室外;超过30m(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时,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福建》3.6: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无功能的门厅通至室外,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分隔。
疏散楼梯间的门或楼梯起始踏步距离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30m;大于30m时, 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2~4 层且在首层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公共建筑,该距离不应大于15m。
《山东》2.5.1.1: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口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门至室外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应大于30m)。即使建筑的层数不大于4层,如果楼梯间门到室外门的距离超过了15m,也可以按扩大封闭楼梯间的方式设计。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扩大封闭楼梯·防烟楼梯间前室-直通室外的距离!”: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其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的距离一般不宜大于15m,有困难的情况下,不应大于30m,否则,可采用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问题203:办公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或两部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同一个无功能的门厅(与其他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通至室外?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1.4:地上和地下疏散楼梯在首层可以通过大堂设置的共用的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不需要将疏散楼梯用防火隔墙隔出专用的疏散走道通向室外),但其安全出口应布置在不同的方向上,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应大于等于5.0m。
《广东》2.5.19.14:对于高层公共建筑塔楼,两个地上疏散楼梯可以共用直通室外的一个扩大前室出室外,但要保证大堂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宜不同朝向),楼梯间至首层外门不超30m。
问题204:楼梯在一层可以到达门厅,门厅内设置了其他功能房间,并设置了乙级防火门,门厅四周的墙上开的门均设了乙级防火门,那这个门厅是否算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局要求做扩大前室的话,门厅里就不能有其他直接有人使用的功能房间,请问怎样才是合适的做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60:依规执行,不建议过多房间开向扩大前室。
《北京》:首层大堂大厅设扩大前室时,周围其他房间均设乙级防火门,扩大前室范围均应为交通空间,不能布置有火灾荷载的使用功能,如有其他功能,应采用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帘)。
★问题205:民用建筑有时首层楼梯间通过一室外长凹廊(有顶)或一室内长走廊疏散,这一室外凹廊长宽高比例有要求吗?室内长走廊长度是否有限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4.14.2)、《广东》2.5.19.15.(2):所谓“凹廊”超过一定深度其实就是内廊。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通过走廊直通室外,可以按规范的要求将走廊按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设计,当多个楼梯通过同一走廊通向室外时,走廊的宽度应大于利用走廊疏散的同一防火分区楼梯的最大合计宽度加上通向走廊的首层房间门的总宽度;也可以利用只设有通向室外的门或门洞、两侧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h、行走直线距离的长度不超过20m,且无房间门外开的走廊直通室外,当多个楼梯通过同一走廊直通室外时,走廊的宽度应大于利用走廊疏散的同一防火分区楼梯的最大合计宽度。上述情况的疏散楼梯也可以通过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避难走道按照规范相关条款设置。(附图 2.5.4)避难走道的宽度应不小于规范规定的疏散走廊宽度,也不应小于通向避难走道的最大疏散门的宽度。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可利用同一作为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的门厅疏散至室外,门厅外门的最小合计净宽不应小于2.4m(按4股人流确定)。
问题206:部分商业建筑体量较大或为了不浪费首层对外铺位,故意扩大部分前室面积或设置的前室长度无限长,建议限制前室面积或对前室的长度进行约束。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1.5: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没有面积限制。
《江苏》1.3.3.9:前室面积一般没有限制,前室的疏散门距离楼梯疏散门长度不应大于30m。
★问题207:首层安全出口通向内庭院(内天井)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61:除开向封闭的建筑内(庭)院的门外,开向建筑中开敞内院、上人屋面或露天平台、下沉式庭院的门,只要人员能从这些区域安全通至建筑室外地面,均可以作安全出口。
《浙江》4.1.1: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招待所(旅馆)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且在首层均应能独立直通室外。
《邢台》三.九:有的设计项目因安全疏散楼梯首层出口距离室外较远,就选择较近的庭院疏散,但较小的封闭庭院并不是安全地带。只有当庭院的短边长度不小于24m、设有可进入消防车的出入口或局部开放时才可以认为符合安全疏散要求。封闭的内院或天井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问题208:《建规》5.5.17-2款和5.5.29-2款要求:“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是否仅适应敞开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1:也适用于“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释惑:疏散楼梯、疏散楼梯间、前室-49问!”: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的多层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层数不大于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原则上,可不限楼梯间形式,同样适应于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
观点2:仅适用于“敞开楼梯间”。比如:北京、浙江。
《北京》:“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米处”仅适用于敞开楼梯间的情况,如果上部为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即使不超过4层,首层也只能按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前室设计并直通室外。与《图示》114页所示一致。

★问题209:首层扩大前室和扩大封闭楼梯间的门是否可以保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首层大堂大厅或走道按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前室的情况下,原楼梯间门或前室门可保留。
★问题210:地下室的封闭楼梯间在首层的疏散门可以开向首层楼梯间扩大前室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地下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设置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江苏》1.3.4.10:可以(除规范明确要求地上地下楼梯间需独立设置情况外)。
《指南》P327:地下、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在建筑首层与建筑上部疏散楼梯的分隔,除扩大的前室外,应保证地下室的楼梯间出口不会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岀口在首层共用或共用同一个前室。因此,当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均采用扩大的前室时,扩大的前室可以共用,但进出地下室的楼梯间门不应与进出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间门位于同一方位。
4.3.3.2 安全疏散﹒借用和共用
《建规》5.5.9
★问题211:《建规》5.5.9,是否可以连续借、连环借、互相借?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37:不能。
★问题212:1)数量足够时,能否借宽度?2)数量、宽度足够时,能否借距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38:2.利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与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用疏散宽度或借用疏散距离,本质上都是借用安全出口。在执行本条时,往往有人强调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是借用疏散距离,并没有借用疏散宽度,意即其他安全出口的宽度之和已经能够满足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宽度,只是局部区域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或者只借用安全出口的宽度,疏散距离能够全部符合要求等,意即这不是借用安全岀口,从而规避全部执行本条的要求。这些都是不正确的认识。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防火分区-借用、共用安全出口,概念.规则.应用!”
★问题213:《建规》第5.5.9条中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所有规定是否包括地下建筑部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8:《建规》第5.5.9条适用于地下建筑,本条款是为了解决安全岀口不够、疏散距离超长及疏散宽度不足的问题。使用本条款的前提是,本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以及各个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总和满足相邻防火分区按规范要求的总疏散宽度。公共建筑被借用的防火分区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需要注意的是:1、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连通时,必须釆用甲级防火门,不能釆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代替。2、《建规》第5.5.9条是针对某一楼层内少数防火分区内的部分安全出口,因平面布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某一楼层内个别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过长时,可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岀口及其宽度计入该防火分区内,但疏散宽度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净宽度的30%。
★问题214:《建规》第5.5.9条中第2款,如果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限定面积是否可以增加1.0倍?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9:《建规》第5.5.9条是对借用安全岀口的规定,此处的建筑面积即使在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条件下也不允许加倍。
★问题215: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可否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替代防火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5.5.9条文说明:“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浙江》4.1.7:除中庭外,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防火门)分隔,开口部位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福建》3.2:建筑平面中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当局部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如大型商场、展厅等),防火分区之间不应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应各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满足疏散净宽度和疏散距离的要求。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 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严格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乌鲁木齐》五.37:不能。
4.3.3.3 局部升起
《建规》5.5.11
★问题216:《建规》第5.5.11条,上人屋面还需要有1部楼梯吗?首层平面满足疏散要求,其建筑面积大于200㎡,可以适用本条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16:1、《建规》第5.5.11条的规定是主要针对公共建筑制定的。局部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即应有1个安全出口)的要求。2、当建筑首层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岀口并满足疏散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以大于200㎡。
4.3.3.4 人员密集场所
《建规》5.5.19
★问题217:是不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例如商业建筑、公共餐厅的所有疏散楼梯间的疏散门与楼梯梯段的净宽均需要不小于1.40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62: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疏散门根据《建规》第5.5.19条及《图示》18J811-1第5.5.19条图示1要求执行。

《海南》3.15:除满足《建规》规定外,根据《宿舍规》规定,宿舍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
《福建》3.8: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紧靠疏散门口内外各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是指进出这些场所的门,包括直接对外或直接开向楼梯间的门,但不包括这些场所通过疏散走道再开向楼梯间的门;宿舍建筑距门1.40m 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仅指首层对外的安全出口。
《指南》P26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要区别于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为礼堂、 体育馆、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图书馆的阅览室、医院门诊大厅、学校教学楼以及影剧院的观众厅等,不包括面积在300㎡左右的小型商店或商业服务网点。在设计这些场所疏散门时,不应在疏散门的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设置台阶和门槛,以防止人群疏散过程发生意外、踏空或摔倒,导致发生踩踏、拥挤等影响疏散安全的情形。
公共建筑的首层疏散外门,包括大部分住宅建筑的首层疏散外门,在建筑发生火灾并进行人员疏散时,都可能会在该疏散门内外发生人员聚集的现象。因此,尽管《新建规》第5.5.19条是针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或场所,但其他建筑物首层与疏散楼梯连通的疏散外门的门口内外1.40m范围内,均要尽量避免设置台阶。
问题218:《建规》5.5.19条中“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是否包含门两侧的范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5.5.19条文说明:主要指正对门的内外1.40m范围,门两侧1.40m范围内尽量不要设置台阶。
4.3.3.5 疏散距离
《建规》5.5.17
★问题219:地下疏散距离应该按照《建规》的哪一条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规范争议: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考虑建筑的地下、地上部分属于同一座建筑,且可能在首层共用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确实存在互相影响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地下(半地下)建筑部分的安全疏散距离,与地上部分采用同一标准,比如:高层建筑的地下室,按高层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单、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按单、多层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
《指南》P255:对于地下、半地下建筑或者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其每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冋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当埋深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为3层或多于3层时,应比照《新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髙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当埋深不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只有1层或2层且埋深不大于10m时,可以按照《新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单、多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当为商店営业厅及其他开敞大空间场所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新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
《广东》2.5.12:除地下车库外,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其每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当埋深大于10m或地下部分的层数未3层或多于3层时,应比照《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高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2、当埋深不大于10m或地下部分的层数只有1层或2层且埋深不大于10m时,可以按照《建规》表5.5.17中相应使用功能单、多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建规》5.5.17.1
★问题220:丁字形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T形(丁字形)走道-宜与忌!疏散距离计算规则!”:一、T形走道的每个出口方向,均应能到达安全出口;二、仅有一个方向能到达安全出口的T形走道,不宜采用;三、倒T形走道的疏散形式,应予禁止;四、特殊形式的T形疏散走道,应严格控制疏散距离。
《浙江》4.1.30、《福建》3.5:“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如下:1当 a≤b≤c 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附图 4.1.30)(1)2a+b≤X,X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2)a+b≤Y,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当 a>b 时,需满足 a+b≤Y,Y 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17 位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问题221: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是否允许出现丁字形走道的形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T形(丁字形)走道-宜与忌!疏散距离计算规则!”:一、T形走道的疏散,应考虑可能在单向走道内往返的距离;二、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不宜出现T形走道的形式,确有需要,宜按《建规》5.5.17袋形走道处理,即a+b或a+c不应超过5.5.17袋形走道的距离要求。
《山东》2.5.18: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建筑,单、多层教学楼建筑釆用T型布置时,应按袋形走道尽端的距离执行,不允许按2a+b≤40m或2a+c≤40m进行计算。
《建规》5.5.17.2
★问题222:房间嵌套是否可行?安全疏散如何考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房间嵌套(穿套)应予禁止-安全疏散路径的确立原则!”:确因功能需要,仅可以嵌套(穿套)一级相对面积较小的房间,禁止连环套的方式。
《江苏》1.3.3.15:房间嵌套设计可行,安全疏散按嵌套房间内任一点至大房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距离计算。当大房间符合第 5.5.17-4 条要求时按30.0m(加喷淋37.5m)计算, 直线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0m;不符合时按袋形走道计算疏散距离。
《湖南》问题39:依据《建规》第 5.5.1 条,除特殊的功能流线联系紧密情况外,房间门应经公共空间进行疏散,不应穿套其他房间疏散。
问题223:1)独立的两层高商业建筑,商业每个铺面内部做两层(商业内部设置开敞楼梯),两层的面积加起来小于200㎡,可否第二层到首层的门的疏散距离小于30m(如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7.5m)?2)当只是设置一个门时,疏散门净宽是否需要不小于1.4m?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4.5:1、疏散距离不可以按小于30m设计,应按《建规》表 5.5.17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的相关要求。独立的两层高商业建筑室内二层最远点到首层出口的距离不超过22米(如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7.5米),楼梯可以为开敞楼梯(楼梯的疏散距离按水平段1.5 倍计算,楼梯宽度不小于1.4m)。2、商业的疏散门净宽均不应小于1.4m。
《建规》5.5.17.3
★问题224:直线距离和行走距离的区别和设计要点?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4.1.15、《浙江》4.1.13、《武汉》3.2、《广州》3.10:1):
疏散走道两侧墙(部分或全部)的耐火极限低于1.0h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仅浙江】但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规》表5.5.17的规定执行。)
《福建》3.7: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大空间当需要进行内部分隔,疏散走道两侧(或一侧)采用玻璃隔墙(隔断)或耐火极限低于1.00h的非承重轻质隔墙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
★问题225: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行走距离是否可以增加25%?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18问,大空间疏散方案!观众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45m是定量指标,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也不得增加。
观点1:设置自喷后,行走距离可以增加25%。比如:浙江。
《浙江》4.1.14除规范和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直线距离可增加 25%,行走距离也可增加 25%。
观点2:设置自喷后,行走距离不能增加。比如:武汉、广州。
《武汉》3.2、《广州》3.10:1):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乌鲁木齐》五.2:大空间营业厅内疏散距离需按照37.5米半径覆盖范围;大房间营业厅套走道时,疏散距离(行走路线避开固定设施)按不大于45米要求执行。在此行走路线两侧视为疏散走道隔墙,应当满足《建规》表5.1.2对疏散走道隔墙的要求(墙体材料为不燃,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
★问题226: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规模较小时,是否可以按照《建规》5.5.17.3条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图示》已经表达清楚。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安全疏散-大房间短走道&小房间长走道,区别及应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的安全疏散距离,可采取大房间短走道或小房间长走道的控制方式,其中,小房间长走道,是针对《建规》5.5.17第1款和第3款所述的公共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大开间短走道,是针对《建规》5.5.17第4款所述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安全疏散距离。
《西安》5.10:(补充GB50016-2014中5.5.17),当厅室面积小于400㎡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等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可按照《建规》第5.5.17条第4款规定执行外;也可按《建规》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但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应按照第5.5.17条第3款规定执行。
当厅室面积小于 400 ㎡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等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可按照《建规》第5.5.17条第4款规定执行外(其中“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是指疏散距离不大于10m);也可按《建规》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但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应按照《建规》第5.5.17条第3款规定执行,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广东》2.5.19.19:1、当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室内设有小房间时,疏散距离应按小房间内的最不利点进行疏散距离计算,如2.5.19.19图示一。



《建规》5.5.17.4
问题227:“室内任意一点至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不应小于45°”是否一定要保证?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18问,大空间疏散方案!观众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需要保证。当室内某一点至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小于45°时,即不满足疏散夹角的要求时,应保证这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单、多层≤22m(27.5m),高层≤20m(25m)。
问题228:内廊式办公楼,在走廊的尽端设有开敞式的休闲区(无房间),该休闲区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如何控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13:可以按大空间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岀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37.5m执行。
问题229:设置在商业综合体内采用背走道疏散的大空间餐饮(与中庭回廊连接的甲级防火门火灾时自动关闭,不能作为疏散门),开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超过10(12.5)米,是否有效?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5.17.4)
其他观点:无效,应控制在10(12.5)米之内。“大空间疏散模式”虽然房间内由22(27.5)米提升到30(37.5)米,但是配套的疏散走道大大缩小,使用时务必注意疏散楼梯间的布置要尽量靠近大空间。
4.3.3.6 疏散宽度
《建规》5.5.18
问题230:如果疏散楼梯间的宽度满足且大于实际所需的疏散宽度,那通往楼梯间前室的门是否必须和疏散楼梯间宽度一致还是满足总的疏散宽度就可以?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征求意见稿)4.2.20:疏散门的净宽应按门扇宽度计算。【正式版已取消本条】
《乌鲁木齐》五.67:楼梯间梯段宽度、休息平台宽度、疏散门净宽应匹配。如不一致,按最小宽度计疏散宽度。
★问题231:楼梯间在首层通往前室或扩大前室的疏散门净宽是否不应小于疏散楼梯的净宽度?
《广东》2.5.19.16:规范无此规定。
《浙江》4.2.8:住宅建筑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问题232:地上地下疏散宽度叠加的原则和计算方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字【2020】1号》
《浙江》4.2.4:疏散楼梯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楼梯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各自承担的通至该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两者中的较大值;但按此计算时,该走道不得开设与首层其他空间连通的门、窗洞口,该走道墙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广东》2.5.19.15(4):地上与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利用同一走道进行疏散时,疏散走道的疏散净宽应按B1+B2最大合计宽度叠加计算。
★问题233:疏散走道有双向疏散可选择时,仍要求疏散走道宽度按总宽度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疏散走道-20问!”:疏散走道净宽度,应根据对应疏散区域的疏散人数和百人疏散宽度指标确定,对于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当安全出口设置位置合理,疏散人数均匀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按总净宽度的一半确定。
★问题234:小型多层商业建筑,内部两侧联排店铺之间的公共走廊最小宽度根据疏散人数计算疏散宽度小于3.0m,公共走廊宽度是否可以采用计算疏散宽度进行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商店规》4.3.10中,仅对大中型联排商铺提出了公共走道的最小宽度,并未对小型联排商铺提出限制)。
《江苏》1.3.3.4:可以,但公共走廊宽度不得小于商店建筑规定疏散楼梯最小净宽。
4.3.3.7 疏散宽度﹒人员密度
★问题235:餐厅、宴会厅、食堂,医院门诊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的阅览室等场所的疏散人数计算应依据什么标准?是否参照专业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最高人员密度标准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4.18、《广东》2.5.19.21.6:参照专业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最高人员密度标准执行,若专业规范无具体规定,应寻找相关可支持设计的有效依据(如:《建筑设计资料集》等)。
《指南》P265:礼堂与多功能厅不能等同。多功能厅的人员密度可以参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卡拉0K厅的人员密度确定;礼堂一般可按有固定座位场所确定疏散人数,当无固定座位时,宜根据其建筑面积按0.5人/㎡确定。当多功能厅内的疏散人数较多时,尽可能再按《本指南》表F5.15给出的疏散时间参考值验算疏散时间。
★问题236:对于足浴、卡丁车、真人 CS、游泳馆、溜冰场、健身房、门诊楼、体育健身场馆(非正式开展比赛的场馆,没有看台观众席,例如瑜伽、羽毛球、射击、乒乓球等)等规范未明确人员密度的场所,具体疏散人员数量该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希望给出通用原则)。
《江苏》1.3.3.6:规范未明确规定人员密度值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以根据相应的专项建筑设计标准规定的人员密度或疏散人数进行取值,也可以根据设计手册、研究报告等可依据、合理的资料确定。当专项建筑设计标准未规定相应的人员密度或疏散人数计算方法时,应根据建筑所处位置和地区采用调查和统计的方法确定。
《指南》P265:

★问题237:办公人数计算——办公建筑标准层和大堂人员计算标准?办公楼内健身区域的人数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
《北京》: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办公用房,可以由建设单位提供使用人数,作为疏散宽度计算的依据。出租出售商务型办公,每人面积指标不宜过大,消防说明中应注明每人面积指标,提供的总疏散宽度反算的人数,应标注在图纸中,注明使用人数限制。
《广州》三.2、《广东》2.5.19.21.2:(【仅广州】办公楼内的健身区域不应该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健身房原则上可按办公场所疏散人数计算,若设计人能提供可靠、科学的依据(例如《建筑设计资料集》或其他研究文献),也可按该依据计算最不利情况下的健身房的疏散人数。
《广州》2.5.14.12:办公建筑的标准层按办公使用面积每人6㎡计算,大堂按大堂使用面积每人6㎡计算人数。
《浙江》4.1.4、《武汉》4.1(3):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筑面积9.3㎡/人计算。
《广东》2.5.19.21.5:办公建筑疏散总宽度应按总人数计算,当无法额定总人数时,可按其建筑面积9㎡/人计算。
问题238:旅馆人数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旅馆规》4.3.3.4中给出了部分公区的人员密度,比如宴会厅,但是有些是空白,比如宴会厅的前厅,希望能明确或给定原则)。

★问题239:餐厅(和厨房)的人数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争议主要是设置在商业内的餐饮,按照《商店规》还是《饮食标》,确定人员密度;另外,当餐饮图纸上布置了家具时,能否按照固定座位*1.1倍,考虑人数);规范未明确(缺少厨房的人员密度)。
《北京》:根据《饮食标》,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疏散人数计算执行《建规》中商业人数计算原则。独立的饮食建筑,不通过商店营业厅疏散,可以根据餐厅装修座椅排布人数计算疏散人数。
《浙江》4.1.2、《武汉》4.1(1):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应按就餐面积(不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1.3㎡/人或以餐厅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指南》P264:厨房面积按9.3㎡/人计算(出自NFPA101-2018)。

问题240:对于中小学校建筑,计算疏散人数时是否需要按本条款×1.1 ?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其他观点:不需要,因为学校的教室内人员数量相对固定。
问题241:商业性质的博物馆,人员密度执行博物馆规范:观众高峰密度最大为0.34人/㎡),还是执行展厅规范人员密度0.75人/㎡ ?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乌鲁木齐》五.79:博物馆内部配套商业有没有面积限制?规范中未明确。
《乌鲁木齐》五.80:博物馆、展览厅与商业合建时,按《建规》中商业建筑执行;博物馆、展览厅独立建造时,按各自相关专业规范执行。
★问题242:1)商店营业厅人数计算?2)《建规》5.5.21.7与《人防规》5.1.9条不一致,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换算系数、建筑面积等计算方式,具体以哪一本规范为准?另《建规》第1.0.2条中有要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建规》5.5.21.7条文说明,“本条所指“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既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也包括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并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1)《北京》、《浙江》4.1.26:同一防火分区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2)《乌鲁木齐》五.59:平时功能按《建规》要求执行,战时功能按《人防规》要求执行。
4.3.3.8 疏散宽度﹒百人宽度
《建规》5.5.21
★问题243:上下完全分隔后,且疏散楼梯完全独立设置时,百人宽度是否可以分层各自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63:但当一座建筑的下部有几个楼层的全部疏散楼梯完全独立设置和使用时,则建筑中这些楼层的疏散宽度可以按照其实际服务的建筑层数来确定,而上部其他部分的疏散楼梯则要按该建筑的总层数来确定:例如,一座二级耐火等级的6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为22.8m, 一至三层为商店,四至六层为办公,商店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与办公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岀口各自完全独立设置,则-至三层商店的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可按不小于0.75m确定,四层及以上各层办公部分的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仍应按不小于1.00m确定。
《山东》2.5.35:计算商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规》第5.5.21条的规定,按楼梯间实际贯通层数计算。
★问题244:中小学校人数计算——各楼层百人指标疏散净宽度采用了《建规》还是《中小学规》?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小学校-怎样确定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关于每100人所需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一致,《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以楼层为单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总层数为单位。建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8.2.3的每100人净宽度指标适应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以总层数为单位取值,调整后的表格如下:

《福建》3.9:《中小学规》第 8.2.3条对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疏散宽度计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该规范是 2011 年发布,按“所在楼层位置”计算疏散宽度,对应的是 2006 年版的《建规》;2014 年版的《建规》已将按“所在楼层位置”计算疏散宽度改为按“建筑层数”计算疏散宽度。因此,本技术规定按新版《建规》做了相应调整,同时按新版《建规》第 5.4.6条规定取消了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三、四、五层指标。
《乌鲁木齐》四.21:
★问题245:中小学校未按0.60m/股人流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中小学规》8.2.1条文说明“依据教育部、卫生部等五部委发布的《2005年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报告》中有关中小学生体宽较1985年明显增宽0.05m的测定成果,本规范将中小学生每股人流的宽度规定为0.60m。”)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人流股数与疏散净宽度-消防安全疏散漫谈!”:三、中小学校建筑的疏散通道宽度最少应为2股人流,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疏散通道宽度。四、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
《广东》2.5.19.27:按《中小学规》8.2.2的条文说明,疏散通道宽度应为0.60m的倍数,可以多出倍数,但不应出现半股人流。
问题246:关于楼梯的梯段净宽度,《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对每股人流提出了增加了(0~0.15)m的人体摆幅要求,与《建规》、《中小学规》不同,怎样处置各方关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人流股数与疏散净宽度-消防安全疏散漫谈!”:1、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执行;2、供安全疏散兼日常使用的楼梯,应同时满足《建规》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要求;3、仅供安全疏散的楼梯,按《建规》及相关专业规范、防火标准执行。4、中小学校建筑,按《中小学规》执行。
4.3.3.9 避难层和避难间
《建规》5.5.23
★问题247:超高层建筑中避难层的避难区域做空中花园是否可行?除避难区外的区域,如果是空中花园等绿化空间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分歧(《图示》已经表达清楚)。
《指南》P267: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小于 100m的公共建筑,当不设置避雄层时,也应适当考虑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可以結合建筑中的空中花园、防烟前室等进行设置。建筑顶层的平屋顶、裙房平屋顶符合上人屋面、消防救援等要求时,可以作为避难区域。
《北京》:公共建筑的避难层只能布置设备用房,不能有除设备用房外的其他功能用房。住宅的避难层仅能布置跃层的上层。
《武汉》4.5:避难层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设备层不能兼做避难层,避难层的避难区域净面积应按规范要求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设备区域的面积。
《广东》2.3.10:规范对避难层的防火分区与疏散距离均无具体要求,但应同时满足《建规》6.4.4的相关要求。
《广东》2.5.10:不可以,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不应设置任何功能用房。
《广州》2.5.11:避难层均不可做空中花园。
问题248:是否可以采用敞开式避难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在已作废的《高规》中,要求封闭避难层(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8.3.1),由此可知,当时的规范允许采用敞开式避难层。但是,2014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取消了这个说法,同时要求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也就是说,不再支持采用敞开式避难层。
★问题249:是否强制在避难层转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图示》5.5.23图示2)。

《指南》P326:对于设置避难层的建筑,规范要求疏散楼梯在进出避难层处必须错位或断开,以强制引导疏散人员必须经过避难层,确保需要避难的人员不会错过避难层。在避难层之间或避难层与首层之间的疏散楼梯在其中各层仍应保持其平面位置不变。
对于设置地下、半地下室的建筑,要求地下、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与建筑上部的疏散楼梯进行分隔,以防止地下室的疏散人员误入地上的楼梯间继续上行或上部建筑的疏散人员误入地下室。这种分隔可以使楼梯在首层错位布置,也可以不错位布置。
《北京》:按条文说明:“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员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还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按这个原则,在楼梯间内部按照分隔地上地下楼梯的方式,加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继续向下无需通过避难区,前往避难区有楼梯间门和前室,上述做法应该可以。
★问题250:避难层人数怎样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
《武汉》4.7(2):设计避难人数应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
问题251:避难层(间)可否采用幕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1、根据《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2、对于不大于250m的建筑,规范未做禁止,但应注意以下要求:1、避难层(间)的围护结构,需要防止来自其他楼层的火灾危害,规范要求对外窗口需采用乙级防火窗,如幕墙等不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则设置防火窗的意义不大。据此,幕墙也应达到对应的耐火等级要求,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不低于1小时(对应耐火极限不低于小时的A类防火玻璃)。
问题252:避难层(间)应设置可开启外窗,用于通风防烟,同时,外窗应为乙级防火窗,火灾时应自动关闭,是否矛盾?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1、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避难层(间)为相对安全区域,本身并不具备火灾风险,但需要防止外界烟气或火灾危害!2、避难层(间)设置可开启外窗,主要功能是平时通风或火灾初期防烟。外窗应采用乙级(或甲级)防火窗,防火窗具备手动开启和关闭功能,同时具有热敏感元件(易熔合金件或玻璃球等)自动控制关闭的功能,达到一定温度时(74℃±0.5℃),防火窗会自动关闭。实际上,达到这个温度时,通风防烟已无实际意义,这时应自动关闭防火窗,以防外部火灾烟气危害。3、综上可知,避难层(间)的外窗采用乙级(或甲级)防火窗,功能互为补充,不矛盾!
《建规》5.5.24A
问题253:避难间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1、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为解决竖向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层或避难间,均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2、在医疗(养老)建筑中的避难间中,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不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出口。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有利于救援,因此建议使用独立的消防电梯前室作为避难间(合用前室不能作为避难间)。
问题254:《建规》第5.5.24A条中病房楼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靠近”如何定量理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25:《建规》第5.5.24条是对高层病房楼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应设置避难间的规定。要求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是为了就近便于救援。一般认为,避难间和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问题255:高层病房可否选择病房兼做避难间?如果可以,是否需要加上病房原有人员面积?(上海-刘秋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阴昉:符合《建规》,但非常不合理:1、不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第12.0.4条文说明:避难间的防火分隔和设施配备要足以保证避难人员的安全,同时靠外墙和疏散楼梯设置,以便消防救援。为充分利用避难间,在手术部这种特定场所,可以将其与平时使用的火灾危险性小的房间结合使用。2、病房属于“着火点”,不适合承担作为“临时安全区”的避难间,如果此处着火,避难间形同虚设;3、避难间内不应设置可燃装修材料(包括家具、布帘等),病房做不到这点。
4.3.3.10 辅助救援设施
《建规》5.5.22
★问题256:依据《建筑救生缓降器设置技术规范》DB37/T 675-2007第3.5条规定,建筑救生缓降器通常设置于各楼层靠外窗(门)位置,对于设计为内置交通核且公共部位无外窗的高层办公楼、高层住宅应掌握怎样的设置原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66:2.在多层、高层建筑的部分外窗、阳台部位,设置逃生袋、救生绳、缓降绳、折叠式人孔梯、专用滑梯等应急的辅助逃生设施,方便人员就近经较安全的下一楼层进行逃生。
3.辅助逃生设施可以集中设置,也可以分散设置,视建筑的具体用途和使用人员特点而定。例如,日本大部分公寓均在阳台设置向下一楼层疏散的折叠逃生梯,在各类建筑的三层及以上各层设置逃生与救援窗口等。
《山东》2.5.43:《建规》第5.5.2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本规定是在吸取有关火灾教训的基础上,为方便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的要求确定的,主要针对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的下部楼层(一般24m以下楼层)。
本条要求设置的辅助疏散设施包括逃生袋、救生绳、缓降绳、折叠式人孔梯、滑梯等,设置位置要便于人员使用且安全可靠,但并不一定要在每一个窗口或阳台设置。
建筑救生缓降器通常设置于各楼层靠外窗(门)位置,理想位置是公共部位:如 公共走道,公共休息厅,公共厕所等位置。对于设计为内置交通核且公共部位无外窗的高层办公楼只能在办公室内设置,但应告知其他办公室的人员,以便于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4.3.4 住宅建筑
4.3.4.1 安全出口.只设一个
《建规》5.5.25
★问题257:住宅首层单元的安全出口:分别设置前室的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首层共用一个扩大前室通至室外,是否可以?前室内是否允许设置住户的户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图示》5.5.28图1及5.5.28图1续)
《建规》5.5.28条文说明:“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北京》:住宅单元首层只有单元门一个安全出口时,首层住户应设直通室外的阳台门,且应注明安防设施设置紧急情况下开启装置。剪刀梯在首层不能通过同一个出口疏散。单元门厅较大可以设两个门且门距离不小于5米时,可以认为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福建》3.16、《海南》3.2、《江西》14、《山东》2.5.20: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宜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仅山东】住宅剪刀梯在首层的大堂可以设置一个门,但门净宽应大于等于1.4m)。
《浙江》4.2.3: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或两部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同一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厅通至室外,该门厅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门厅连通的配套小商铺、服务、设备用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等与门厅进行防火分隔,单个面积不大于30㎡的商铺(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门厅之间的开口部位可采用长度小于6m的防火卷帘分隔,确需与相邻商业营业厅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进出。
《江苏》1.3.3.10: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时,在公共建筑内应满足《建规》第5.5.10条的有关要求,在住宅建筑内应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7.10条的有关要求。分别设置的两个前室在首层可以共用一个扩大前室直通室外,但扩大前室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宜不同朝向),楼梯至首层外门不超30m,扩大前室内不应设置其他功能和布置可燃物,与其他区域应采取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湖南》问题24:住宅出入口不应与物管用房等其他功能用房共用,住宅下部公建部分未达到消防电梯设置要求时,消防电梯无需在公建部分开门,达到设置要求时应单独设置消防电梯。
《建规》5.5.25.2
★问题258:1)建筑高度大54m的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标准层时设置了2个疏散楼梯,一层时局部架空,其中一个疏散楼梯在架空层内,一层的住户仅一个安全出口。2)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其中1部楼梯由户门处公共区域进入,另1部楼梯从户内通过厨房、阳台等进入,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21:1、剪刀楼梯必须实现在同一个楼层通过公共区域进行转换,通过户内空间转换布置的剪刀楼梯不符合防火要求,不予认可。2、当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位于不同方向,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仍不应小于5m。
★问题259:住宅建筑地下一层储藏室,其中一部分与一层住户设有户内楼梯时,该部分疏散是否可以按户内“跃廊式”住宅考虑?还是按《建规》第5.5.5条,在设有1个安全出口的前提下,另1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金属爬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住宅地下每单元不大于500平米且设一部楼梯时,有两个及以上单元时,应设连通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只有一个单元时,可以执行《建规》5.5.5条,设金属爬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山东》2.5.31:住宅建筑只有1个单元,其地下储藏室的面积不大于500㎡且设有一部疏散楼梯时,符合《建规》第5.5.5条的规定,可以设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应注意出地面的门或洞口距离周围房间门窗洞口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0m。
《山东》2.5.37:当扣除和一层住户相通的面积外,剩余储藏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时, 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岀口。
《山东》2.5.36:关于一层住户和地下室进行下跃式设计的疏散问题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1、地下室部分除户内的楼梯外还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通,有2个安全出口。当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2、地下室部分仅有户内的楼梯疏散,有1个安全出口,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
3、地下室部分有户内的楼梯,地下室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200㎡且没有外门通过地下室的走廊和公共疏散楼梯相通,地下室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时,户内楼梯形式不限。按《建规》第5.5.5条的规定,该地下室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可以设置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4.3.4.2 安全出口﹒高低联通
《建规》5.5.26
★问题260:27m~54m 的住宅单元(只设置了 1 个安全出口)与一个多层(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住宅单元组合建造时,需要各单元疏散楼梯通至屋面,且在多层住宅单元屋面设置连接较高单元疏散楼梯的疏散通道,或设置通向较高屋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图示》5.5.26图示3
1)《浙江》4.1.21:多个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各单元的高度不同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不包括屋面透气管、通风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0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高度大于27m的各单元(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者除外)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相邻的高度大于27m的较低单元屋面连通。

《邢台》三.十六:建筑层数相差不大于2层的2个单元,可在低层屋面设置联通楼梯至高层屋面;建筑层数相差大于2层的2个单元,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中第5.5.26条的图示3,在低单元屋顶设置与相邻单元连通走道。
问题261:三梯六户方案,可否视为一个单元?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六.2:《建规》5.5.25条的规定,建筑面积小于650㎡可视为一个单元。
问题262:新公消【2016】340号文第十二条:“……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面,并在屋面将相邻单元连通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此条是否针对高层住宅还是包括多层住宅在内的所有单元式住宅?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新公消【2016】340号》
《乌鲁木齐》五.70:该文件针对的是高层住宅。
4.3.4.3 安全出口﹒前室穿套
《建规》5.5.27
问题263: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这里的每层是指每单元还是每栋楼?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住宅项目中,两个前室相邻,开防火门连通,住户疏散时,需经由一个前室才能达到另外一个前室的情况。同一前室内户门超过3樘时,超出的户门加小走道和乙级门。
《广东》2.5.20.9:指同一前室的户门。
★问题264:1)高层住宅,穿过消防电梯前室再到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做法,可行吗?2)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是否能与防烟楼梯间前室串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26问!”:原则上,疏散走道不可穿套消防电梯前室,但在住宅建筑中通常被许可(公共建筑应予禁止)。
《海南》3.1:安全疏散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应采用穿越一个楼梯间前室(含合用前室)进入另一个楼梯间前室的方式进行疏散。
《广州》2.5.15.4.3)、《广东》2.5.20.4.3:关于前室穿套问题,详见附图2.5.8图示8~附图2.5.8图示14。
《湖南》问题26:高层住宅疏散时不允许经一个安全出口才能到达另一安全出口,在设有两个独立楼梯间消防前室时,住宅户门不应直接向消防前室开启,消防前室不能穿套。
《福建》3.17:开向楼梯间、前室和室外疏散楼梯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住宅建筑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住宅建筑核心筒不应采用前室互穿(前室套前室)的平面形式(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以及合用前室均不应穿套)。
《山东》2.5.23:此种情况属于前室套前室,不允许。如果设计,只能按三合一前室设计,按《建规》相应规定执行。
《江苏》1.2.7:可行。
问题265:建筑高度小于54米的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连廊是否属于前室穿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建规》5.5.25.2条vs《住宅设计规范》6.4.3条)。
其他观点:《住宅设计规范》6.4.3条提出的“联系廊”,是考虑高层只设一部电梯时,需提供连通方式以应对电梯检修,并非因消防原因设置。
问题266:关于住宅核心筒每层能最多允许户数问题及户数分布,如四加二户还是三加三户?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5.4.2)、《广东》2.5.20.4.2:关于核心筒每层能最多允许户数问题及户数分布,详见附图 2.5.8 图示 2~附图 2.5.8图示 7。
问题267:什么情况下,住宅核心筒需增设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5.4.1)、《广东》2.5.20.4.1:尽端进入合用前室若超过三户(不含三户)时,应增设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详见附图2.5.8图示1。三合一前室总户数不应超过6户,详见附图2.5.8图示15。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2020:建筑核心筒-消防安全疏散&应急救援要求!”:本专题认为,进入前室超过三户,应增设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不得采用短走道方式规避。
4.3.4.4 疏散距离
《建规》5.5.29
★问题268:住宅户门开在合用前室中,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否有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2.14:没有。
《山东》2.9.9:合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规定了最小面积要求,没有规定最大面积要求。前室门到防烟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可能很长,可不大于15m,但前室应满足防排烟要求。
《建规》5.5.29注4
★问题269:复式住宅疏散距离从户门算至复式上层的最远房间外的阳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其他观点:计算至“室内”最远点,不含阳台或露台。
★问题270:局部设置喷淋后,套内局部的疏散距离是否*1.25?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83:全楼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住宅建筑,其疏散距离可以按规范要求增加25%。当仅某一套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套内的疏散距离可以增加25%。对于独立式单户住宅建筑,户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户内疏散距离也可按规范要求增加25%。
4.3.4.5 疏散宽度
《建规》5.5.30
★问题271:1)首层疏散外门是否包括门厅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2)住宅地下室的楼梯在一层直接对外的门是否也需要也按照1.10m的净宽来控制?——审图公司要求高层住宅的首层外门按照1.2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住宅建筑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是否需要保证1.1米?”:在疏散楼梯等竖向疏散路径上,人员集聚容易产生踩踏事故,因此,其下游净宽度不宜小于上游宽度,虽然规范没有对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提出要求,考虑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因此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也不宜小于1.1米。
《江苏》1.2.2:首层疏散外门指的是直接对外的门,不包括门厅内的楼梯间首层疏散门(含地下室开向门厅内的疏散门)。疏散楼梯间在首层不经过门厅直通室外时,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4.3.4.6 疏散楼梯
★问题272: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否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78:4,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一股设置电梯,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见图3.6.2。受平面局限的楼层,可将每层入户前的区域延伸至封闭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因而该层的户门应全部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表面看起来,该层的疏散楼梯仍是敞开楼梯间,参见图5.6.3,但是这种做法的实际防火性能较低,工程中要尽量避免。
《浙江》3.4.7: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4.3.4.7 三合一前室
《建规》5.5.28.4
问题273:33~54米的住宅每单元超过三户时住宅户门应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25:依据《建规》第5.5.27条和第5.5.28条条文说明,高层住宅单元户数不大于三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三合一前室或相连通道。
《湖南》问题27:依据《建规》第5.5.27条,单一安全疏散出口要求的住宅不大于三户的户门可直接开向消防前室,大于三户的户门可经短走道通至楼梯间消防前室疏散。
4.3.4.8 防火门
《建规》5.5.27.1、5.5.27.2
问题274:《建规》第5.5.27条第1款及第2款均规定,当住宅的建筑高度不大于33m且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楼梯可为敞开楼梯间。在实际工程中,住宅的户门往往开向开敞楼梯和电梯组成的交通核内,标准层的住宅设计满足要求,但在住宅地下储藏室的设计中,需要将所有储藏室的门都设计成乙级防火门还是采取别的措施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30:地下储藏室部分的开敞楼梯和电梯组成的交通核应釆用乙级防火门和走廊进行防火分隔(不需要敞开楼梯间和电梯之间做防火分隔),储藏室的门可按常规设计。
4.3.4.9 避难层和避难间
《建规》5.5.31
★问题275:1)如果整层都作为避难区时,是否需要满足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要求的?2)当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时,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区域是不是仅指避难区域而不包括进入避难区的前室等区域?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6号》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为解决竖向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根据“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6号】要求:避难间的设置,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条长边上。本文虽然是针对住宅建筑的复函,也同样适应公共建筑。医疗(养老)建筑中,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不做严格要求。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医疗(养老)建筑中,避难间并不强制要求两个面靠外墙(实际上也很难做到),可能确实不具备两个朝向的条件。个人认为,这类避难间的面积较小,当防烟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可按《图示》5.5.24的要求处置,只需在一个朝向设置可开启外窗,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且不小于2.0㎡即可。
《江苏》1.2.5:1)不需要整层都作为避难区,应满足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要求。2)两个面靠外墙的区域是指避难区,不含进入避难区的前室及进入避难区的走道。
《广东》2.5.20.8:避难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需要连通。
《建规》5.5.32
★问题276:住宅的卫生间是否可以作为避难间?其外窗有无面积要求?是否考虑兼做救援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2.5.20.3:不可行。防火门无法满足卫生间需要通风的要求。
《湖南》问题44:《建规》第 5.5.32 条规定的房间可设置在卫生间,其门与外窗满足相关要求即可,不需考虑外窗的消防救援要求,但应满足外窗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浙江》3.4.9:《建规》第 5.5.32 条第 1 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1㎡。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住宅安全间,10问!”:厨房内存在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来就是火灾多发点,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确不宜作为安全间使用。卫生间有水源和湿巾,这是作为安全间的优势,但卫生间和厨房都是使用非常频繁的房间,防火门相对笨重,防水性能不佳,实际应用中,采用防火门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不采用防火门,则安全性能将大打折扣,这是必须考虑的实际因素。依此,厨房和卫生间确不宜作为安全间。
★问题277:超高层住宅若仅设置避难间,那么设置避难间的那层平面除了设置避难间外,其他位置可否设置住宅?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6号》
《指南》P28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尽管设置了避难层,但避难层之间仍有多层没有避难场所。因此,只要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54m,无论是否设置避难层,每户均应具有一间符合防火避难要求的房间。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避难层(间)的其他空间,除设备用房外还可以用作其他功能房间吗?
当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可用于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通常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在住宅建筑中,避难人数较少,其他空间除设备间外,可能还会存在空余空间,在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后,可用于其他功能,比如作为跃层户型空间。(参《建规》图示 5.5.31)
《山东》2.5.15.1:公共建筑的避难层只能布置设备用房和避难区,不能有除设备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用房。住宅建筑在保证设备用房使用和消防安全的条件下,避难层可以不采用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其他区域可釆用上下跃层的方式利用。另外,如果避难层的避难区被分成了2个,则2个避难区应设置走廊联系。
《福建》3.1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的避难层除设备间和设备管道区外,不应设置其它使用功能用房;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层可局部设置跃式住宅的跃层,但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避难区分隔。
《广州》2.5.15.2、《广东》2.5.20.2:超高层住宅按规范要求,应设避难层,除了避难层、避难区以及设备用房之外,不允许设置避难层同层进入的住宅。若设跃层户型,应满足附图 2.5.7。
★问题278:满足《建规》第5.5.32条的住宅“安全间”外窗,如果部分住户未设置在消防登高场地一侧是否可以?设置在消防登高场地一侧的凹口处是否可以?凹口区域的深度和宽度有无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
“消防释疑-住宅安全间,10问!”
“消防释疑:避难层(避难间),22问!”
1、住宅建筑的安全间,应处于有利救援的位置,有条件的情况下,宜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但没有强制性要求。2、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为了解决人员竖向疏散距离过长而设置的避难层(间),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并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消防救援口)。3、在医疗(养老)建筑中,为解决平面疏散问题而设置的避难间,宜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但没有强制性要求。
《指南》P265:避难区域应与消防救援场地对应,便于外部施救。
《指南》P284: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无论其是否设置避难层,每户均应设置一间可用于火灾时临时避难的房间。该房间应靠外墙,并尽量位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由于首层具有较好的疏散条件,人员可以不经过楼梯间而直接到室外,因而住宅建筑的首层可以不设置需符合此要求的房间。
3.户内兼做避难的房间门,要尽量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或至少具有1.00h的耐火完整性,兼作避难的房间应具有可开启的外窗,该外窗可以不采用防火窗,但应具有一定的耐火完整性,且耐火时间不宜低于1.00h。有关外窗耐火完整性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12513的规定。由于该外窗不是防火窗,因而不需要具备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功能,但在避难时应可以手动开关。其他防火要求应与相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一致。
《山东》2.2.8:2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避难房间宜设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便于消防队员快速有效进行救援。如确有困难,则住宅的避难房间应尽量靠近消防队员可以到达的公共部位。
《山东》2.5.15.2:避难区应至少有一面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乌鲁木齐》五.24:有条件设置在登高场地一侧,厨房不可作为上述“安全间”。
★问题279:高层住宅避难间的窗在门窗大样图上注明“断热铝合金窗单框”有误,注明“乙级”有误。实际使用过程中,乙级防火窗因为是钢制而存在严重的冷桥现象,室内窗口结露结霜,设计中做法不一,有设双层窗的,也有提出此窗需既满足防火要求,又满足节能要求的。能否给个统一做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29:经与市质监站消防验收科会商确认:目前新疆市场没有同时满足节能与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窗产品;有反馈内地市场有,需要按照国家规范执行;但在无产品相匹配情况下,建议采用双层窗设计。
4.3.4.10 敞开连廊﹒防火间距
★问题280:高层住宅采用连廊户型,内天井进深尺寸大于2.0m,按规范天井内侧的房间窗无耐火极限要求,但天井侧向的厨房窗距离连廊较近,是否也有耐火极限1h的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浙江》2.3.17:住宅建筑的各层天井(含底部)均应设置成U型,应按如下附图2.3.17设置,内天井宽度A和开口宽度B宜对应设置,当B>6m时B可取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时,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得小于1.0m;开向敞廊的户门数量可超过3樘;当住宅建筑的2个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散设置距离不小于5m 且敞廊长度不小于4m 时,之间连通的敞廊上可不设防火门,可不按照三合一前室考虑。



《福建》4.2:住宅建筑的天井应按图 4.2(A≥2.0m,B≥A 且≥2.5m,C≤A /3)设计。敞开式外廊两侧的栏杆,除底部设置高度100mm的反口外,应采用通透式栏杆。
《江西》13:由两端前室与开敞外廊组成的住宅疏散设计,其前室窗口与同侧周边的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1.0m,与转角的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2.0m,开敞外廊与周边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2.0m,前室与开敞外廊连接处不设门,见图13.1。
《江西》15:住宅开敞外廊具有前室功能时,应与周边门窗洞口距离不小于2.0m,如果周边门窗洞口为防火门窗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时,距离不限。
《西安》6.6:高层住宅建筑的天井不宜设置成内天井,当天井设置为U 型且以连廊联系时,其开口处不应小于 4m;设置的连廊应为敞开式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应小于 2.0m。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依通用规则,处置建筑防火间距争议!”:针对住宅连廊与门窗洞口的防火间距争议,本文认为:依连廊风险等级,可将连廊分为走道连廊和前室连廊,统一处置防火间距要求!
1、作为疏散走道的连廊,属于次危险区域,规范对于疏散走道的门窗洞口无严格要求,这类连廊与住宅门窗洞口保持合适安全间距即可。
示例所示方案,连廊仅作为疏散走道,属于次危险区域,规范对于疏散走道并无明确要求,但亦应考虑一定的安全间距,h1≥2m应可满足要求。



问题281:《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8.1(1)条中,敞开连廊对外开口宽度6m,是必须连续长度不小于6m?还是对外开口总长度不小于6m(中间可以有柱等遮挡物断开,几个开口长度的和不小于6m)?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2.11:对外开口宽度为连续长度,当连廊上的柱子、管井(仅限于柱子、管井,电梯、楼梯、电梯厅等均不行)总宽度不大于外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20%时,可忽略不计。
问题282:《住宅设计标准》DGJ32/J 26-2017第8.7.5条,建筑高度大于27m小于54m的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计算到楼梯间门还是通向连廊的门?连廊是否可以看成防烟楼梯间的前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2.12: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计算到楼梯间门,如连廊设置为防烟楼梯间前室, 则前室门到楼梯间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10 m(详 DGJ32/J26-2017 第 8.7.5条的条文说明)。
问题283:住宅的两个交通核通过北向的室外连廊连接解决2个安全出口问题,而连廊是通过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连通的,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14:安全疏散的基本原则应是户门——>走廊(连廊)前室——>楼梯间——>室外。因此,连廊通过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或楼梯间连通是不允许的。
《乌鲁木齐》六.3:在将此平面视为一个单元的前提下,此室外通道为疏散外廊,不适用建规6.6.4条;可在新疆地区使用,相关设计依规即可。
问题284:住宅连廊与门窗洞口的防火间距?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住宅连廊与门窗洞口的防火间距-争议探讨!”:
1)连廊仅作为疏散走道,属于次危险区域,规范对于疏散走道并无明确要求,但亦应考虑一定的安全间距,h1≥2m应可满足要求。


4.3 安全疏散
4.4.1 一般规定《建规》6.4.4
问题285:《建规》第6.4.4条: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疏散楼梯间通过避难区或专用疏散走道调换位置是否可以?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28:避难层是安全区域,疏散楼梯间通过避难区调换位置是可以的。专用疏散走道只能用于连接疏散楼梯,不应开设其他任何门窗洞口。
《建规》6.4.8
问题286:《建规》6.4.8条建筑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0.15m,GB 50099-2011《中小学规》8.7.5条楼梯两梯段间楼梯井净宽不得大于0.11m,大于0.11m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8.9条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其他少儿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时。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以哪个为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69:专业规范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专业规范,专业规范无明确规定的执行《建规》。
问题287:专用疏散楼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海南》3.10: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踏步设计不应按照专用疏散楼梯设计标准设计。
4.4.1.1 疏散宽度
《建规》6.4.1.3
★问题288:楼梯间平台在人员疏散圆弧线之外,突出墙面的柱子或构件,是否属于“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43:依据《建规》第6.4.1.3条,楼梯间平台在人员疏散弧线范围之外的凸出构件可不视为影响疏散宽度的突出物。
4.4.1.2 防火分隔
《建规》6.4.4.3
★问题289:地上地下楼梯间分隔的正确做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6.4.4《图示》4
其他观点:可以参照《图示》,地下楼梯间可以经过地上楼梯间出去(两者之间按照《建规》6.4.4条要求分隔);反之不行。原因是:1)如果地下发生火灾,烟气向上扩散到楼梯间首层,影响地上人员疏散;2)避免地上人员疏散到首层,继续误入地下,耽误疏散时间。
4.4.1.3 窗间墙
《建规》6.4.1.1
★问题290:前室和楼梯间之间是否需要1米间距?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疏散楼梯开口.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与其他门窗洞口安全距离!”:注1:考虑前室和楼梯间均为安全区域,因此,前室和楼梯间之间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不严格限制。
注2:有观点认为“前室和楼梯间之间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受限制“,不妥,容易导致极端情况!虽然前室和楼梯间均为安全区域,但风险等级还是有别,前室和楼梯间之间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不应取消。
《北京》:防烟楼梯间前室外窗与楼梯间外窗的间距,不需要满足“建规”6.4.1.1要求,间距不小于1米。
《山东》2.6.13.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相互之间的外窗的间距,不执行《建规》第6.4.1第1款的规定,但其门窗洞口与两侧其他房间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问题291:1米间距,是否包括楼梯间的外门?是否包含百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首层楼梯间直接对外的疏散外门可以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1。规范说的是窗,未说外门。
《乌鲁木齐》四.2:楼梯间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北京》:外墙上,进排风百叶(不含排烟),原则上应满足外墙门窗洞口间距要求。
《广东》3.10.2:与外廊相连的敞开楼梯间应满足水平距离不小于1.0m,与外廊相连的室外楼梯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m。
《指南》P320: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均属于室内安全区域,规范对此窗间墙的宽度[如图 6.27中(b)]无要求。
《指南》P319-320:3.疏散楼梯间(包括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窗与周围空间进行分隔,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和建筑类型确定,不应采用防火卷帘等替代防火隔墙,尽量避免采用防火玻璃墙替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外窗与相邻区域外墙上开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参见图6.27。

★问题292:1)楼梯间与阳台相邻时,阳台算不算洞口边缘?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两户阳台是否需要满足1.0m的防火间距?2)住宅相邻户户门处均为敞开外廊或敞开阳台,其建筑外墙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是否满足1.0m规定。(如户门为防火门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1)广州》3.11:因阳台属于室外空间,阳台不算洞口边缘。
2)《广州》2.5.15.1:若通过开敞的入户花园入户,则两户门之间不需要满足1.0m规定(附图2.5.6图示1);反之,若外廊或阳台不属于户内,则需满足1.0m规定(附图2.5.6图示2);若户门为防火门,两入户门之间无间距要求。
问题293:高层住宅建筑利用敞开阳台做前室时,与厨房外窗是否仍需满足1m的间距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294:转角间距是否需要2米?是否可以参照《建规》6.2.5突出外墙0.6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住宅相邻户外墙为内转角的,洞口距离计算最近直线距离。
《北京》:防火墙凸出外墙时,其两侧的门窗洞口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可以折线计算。
《广东》3.19:上述部位可以设置突出外墙面0.6m且不低于外墙耐火极限的耐火隔板,其作用相当于1.0m宽的窗间墙(5.19图示)。
《广东》2.5.20.12:两个相邻户之间的防火单元,其相邻洞口之间的宽度水平距离不小于1m即可。
4.4.2 敞开楼梯间和开敞楼梯
★问题295:敞开楼梯间的应用范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主要形式及应用!”

★问题296:5层及5层以下的教学楼、办公建筑,设置敞开楼梯间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是否需要叠加?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文字有歧义(《建规》5.5.13条文同条文说明的描述不一致“对于多层建筑,在我国华东、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采用敞开式外廊的集体宿舍、教学、办公等建筑,当其中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的楼梯间,由于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可以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释惑-敞开楼梯间,21问!”:虽然在《建规》5.5.13的条文说明中提及了教学和办公建筑,但这类建筑并不属于《建规》5.5.13范围,其内走道楼梯间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
《指南》P188:一般,贯通建筑内上、下楼层的开口在穿越楼层位置处未进行防火分隔或防火分隔不符合规范要求时.此开口相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应叠加计入同一防火分区。在综合考虑消防安全与实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后,对于《新建规》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其中的敞开楼梯间可以不作为建筑内上、下楼层上的连通开口,即此种情况下建筑内通过散开楼梯间连通的楼层的建筑面积在划分防火分区时可以不叠加计算,俱备楼层仍应根据各楼层的建筑面积按要求划分防火分区。这些建筑包括建筑层数为5层及5层以下的教学楼、办公建筑以及《新建规》第5.5.12条、第5.5.13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问题297:敞开楼梯间在疏散走道的开口部位,与附近房间疏散门的间距,是否需要1m?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释惑-敞开楼梯间,21问!”:1、敞开楼梯间在疏散走道的开口部位,与附近房间疏散门的间距,规范没有要求,仍应予以关注!2、敞开楼梯间在疏散走道的开口部位,不宜直接面对房间疏散门,与相邻房间的疏散门,也宜保持一定安全间距,可参《建规》6.4.1要求处置(不小于1m)。
★问题298:1)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参照《建规》6.4.2.2条?2)设备间或者有实际使用功能房间的门能否向敞开楼梯间的半层休息平台处?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68:《建规》未明文规定,但考虑楼梯间安全性,不提倡此做法。
★问题299:敞开楼梯间与外廊相连,楼梯间转角平台处无外窗,利用走廊外窗作为自然通风窗,是否可以?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释惑-敞开楼梯间,21问!”:1、敞开式外廊具备更好的通风排烟条件,可减少对敞开楼梯间的威胁,也可以有效排除楼梯间烟气。特殊情况下,敞开楼梯间可利用外廊作为自然通风窗。2、封闭式外廊类似于室内走道空间,改变了基本的烟热流通条件,对楼梯间的危害增加,即使在对应楼梯间的位置开窗,也不能满足楼梯间自然通风要求。依此,封闭式外廊开窗的方式,不能作为敞开楼梯间的自然通风窗。
《江苏》1.3.4.9:如走廊为开敞走廊,可利用走廊自然通风;如走廊为封闭走廊,走廊在楼梯平台宽度范围的可开启外窗可作为楼梯间的自然通风窗。
★问题300:敞开楼梯间在疏散走道的开口,是否需要设置挡烟垂壁?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释惑-敞开楼梯间,21问!”:1、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疏散走道,其敞开楼梯间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其他挡烟设施,以阻挡烟气向上层蔓延。2、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疏散走道,或走道长度不超20m,或为敞开式外廊。对于走道长度不超20m的建筑,通常不会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有困难。对于敞开式外廊,外廊具备良好的排烟条件,也没必要在敞开楼梯间出口设置挡烟设施。
问题301:《建规》第6.4.6条明确丁、戊类高层厂房每层工作平台在满足条件时可以采用开敞楼梯等,那么丁、戊类多层厂房是否也可以采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71、P72:厂(库)房内上、下楼层有敞开楼梯间、吊装孔等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叠加计算。为保障连续生产和产品质量、生产人员健康必须设置的监控室、质控室和工间休息室等,应避免设置在危险性大的场所或附近。确需设置在厂房内时,应釆用防火隔墙等与生产区域分隔(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和构造视相邻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而定),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不应将与本车间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设置在厂房内,参见图3.3。

4.4.3 封闭楼梯间
《建规》5.5.12
★问题302:封闭楼梯间的应用范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主要形式及应用!”:

问题303:高层主体设置了防烟楼梯间的厂房,裙房可否采用封闭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厂房是否可以参照公建?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304:6 层以下的饭店、培训机构等建筑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释惑:疏散楼梯、疏散楼梯间、前室-49问!”:《建规》5.5.13并没有明确包含餐饮和饭店,普通的餐饮和饭店可以不设置封闭楼梯间。但是,5.5.13明确包括旅馆、商店等类似功能建筑,实际上,对于整层尤其是多个楼层作为餐厅或包厢的情况,其风险是大于常规的旅馆和商店的,对于这类情况,宜参照旅馆或商店处置,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江苏》1.3.3.1:饭店与商店功能类似,应按照商店的要求执行;培训机构应根据具体性质、使用人群分别确定。
《山东》2.5.33:独立设置的5层以下的学校建筑的餐厅以及专门的餐饮建筑(无商业、娱乐功能),可采用敞开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
★问题305: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是否设置封闭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误解“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不理解“两权相害取其轻”。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释惑:疏散楼梯、疏散楼梯间、前室-49问!”:《建规》5.5.13不包括幼儿园,且考虑孩子们的实际情况,在疏散通道上设置门可能带来更大风险,幼儿园不需要也不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山东》2.3.6:《建规》第5.3.2条的条文说明:对于本规范允许釆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即《建规》第5.5.13条规定以外的多层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规范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其防火分区可以按各楼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中小学、幼儿园是教育建筑,可以设置敞开楼梯间(含三跑楼梯),其防火分区可以按各楼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问题306:单栋或度假村成片的三层或二层独立住宅、民宿类型的旅店,需要做封闭楼梯间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2.5.20.11:可参照《建规》5.5.8,当独立住宅或联排住宅层数不超过三层,且每层不超过200㎡时,可按敞开楼梯间进行设计。
民宿类型的旅店是指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最高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建筑。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若房间数量或层数或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均应按旅馆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
问题307:六层办公、商业或宿舍的局部平面如下图所示(附图 2.5.2),问走廊的楼梯是否需设封闭楼梯间?

《广州》2.5.3:走廊开敞段对应的楼梯依据规范5.5.13执行采用开敞楼梯,非开敞走廊对应的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4.4 防烟楼梯间
★问题308:防烟楼梯间的应用范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主要形式及应用!”

问题309:防烟楼梯间直接对外的出口和通向屋面的出口,能否取消前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释惑:疏散楼梯、疏散楼梯间、前室-49问!”:可以不设前室直接对外,但不得影响疏散楼梯间的防烟功能。
★问题310: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开向阳台的门窗是否要求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3.5:参照《图示》之8.5.1图示5,要求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建规》6.4.4.1
问题311:1)地下共三层,其中的地下一层能否采用地下室范围内的开敞的直通室外的露天楼梯作为安全疏散口(不是在下沉广场中楼梯)?2)B1、B2商业,B3、B4地库,两者完全分隔;B1、B2可否只设封闭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1)《广州》2.5.14.2:负二、负三应设防烟楼梯间,负一可设敞开直通室外的露天楼梯作为安全出口(但应满足室外疏散楼梯的要求)。
2)《广东》2.5.19.10:1、在多功能组合的建筑物中,不同功能的楼层不应按所在楼层的层数对照表格折算净宽,应按整栋建筑高度定性。2、地下或半地下室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地上地下共用楼梯间时,地下部分疏散楼梯应按地上部分该楼梯服务的建筑物的总层数/总高度来确定楼梯间形式。2)当地下楼梯在地上建筑的投影范围内时,地上建筑楼梯间形式应延伸至地下部分。3)当地下楼梯不在地上建筑的投影范围内时,地下室可直通室外的独立疏散楼梯可按该楼梯服务的地下室最大埋深来计算。
问题312:封闭母线、电缆桥架是否可以穿越避难区、避难走道、避难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等?(《建规》第5.5.23、6.4.3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1.8:穿越处及穿越区域均应做防火包裹,穿越区域的防火措施应满足该区域的耐火极限要求,穿越处的防火措施应满足穿越处(楼板或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疏散楼梯间及前室,怎样穿越管道、电缆桥架等设施?”:依《建规》6.4.2、6.4.3要求,电缆井不得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开设洞口,依此可知,电缆、桥架等均不应暴露在楼梯间或前室,尤其是,电缆本身具备一定火灾风险,更不应设置在楼梯间和前室。确有困难必须设置时,应切实做好保护措施:1、应采用防火密封桥架,桥架耐火极限应与楼梯间和前室隔墙的耐火极限一致。2、宜采用包覆防火板的防火保护措施。
4.4.5 室外楼梯
★问题313:室外楼梯可否有墙体围合,有何定量判定标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28-329:(1 )非开敞的室外疏散楼梯应能使畑气自然排出,具有能防止烟气在其中积聚的性能。(2)楼梯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与楼层疏散门相通的平台应具有与建筑楼板相同的耐火性能。(3)楼层疏散门应为甲级或乙级防火门,这需要根据楼梯设置部位建筑内的火灾危险性来确定。门应向外开启,但开启后不应減小楼梯平台的宽度,不应直接开设在耐火性能较低的楼梯梯段上,以防阻挡或影响人员疏散。(4)避免在楼梯平台和梯段的正上方及周围2m范围内开设任何洞口,必须开设的洞口应设置窗扇不可开启的防火玻璃窗,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墙的耐火极限。
问题314:室外疏散楼梯各层结构梁、柱的耐火极限如何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29:室外疏散楼梯各层结构梁、柱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梯平台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即建筑楼板的设计耐火极限。
★问题315:一个防火分区内疏散楼梯均为室外钢结构楼梯,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部分设计师不理解“室外疏散楼梯”不同于“室外楼梯”,“室外疏散楼梯”可以替代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乌鲁木齐》五.41:按节能要求,严寒地区主楼梯不应使用室外楼梯。
《湖南》问题36:室外楼梯为突出建筑物主体外墙,并采取防火措施与主体建筑分隔的楼梯,建筑外墙设有部分墙体的楼梯应按室外楼梯设计,并应满足室外楼梯的相关要求。
周边2米内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建规》6.4.5.5)
★问题316:1)2米范围内可否有玻璃幕墙?耐火极限按照1小时还是2小时?2)可否设计乙级防火门窗?3)首层可否设置地下楼梯间的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
《指南》P329:避免在楼梯平台和梯段的正上方及周围2m范围内开设任何洞口,必须开设的洞口应设置窗扇不可开启的防火玻璃窗,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墙的耐火极限。

4.4.6 剪刀楼梯间
★问题317:除《建规》5.5.10和5.5.28条外,其他建筑是否可以布置剪刀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释惑:疏散楼梯、疏散楼梯间、前室-49问!”:受结构形式限制,剪刀楼梯的安全性相对较低,非特殊情况,不建议采用。《建规》仅约定了剪刀楼梯间在高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应用原则,对于其他情况下的应用,存在诸多争议。
√观点1:只作为1个安全出口,所有建筑都可以。比如:北京、海南、广州。
《北京》:所有建筑,如果只算一个安全出口,均可采用剪刀梯,满足疏散楼梯间要求即可,没有特别要求。
《海南》3.5:除住宅(含住宅附建的汽车库)建筑外的其他建筑采用剪刀楼梯疏散时,该楼梯只能计为一个人员安全出口。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2.5.14.3:剪刀梯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两种情况:1、当不能满足任意点到楼梯门的距离小于 10 米时,仅可以作为一个安全出口。当采用一对剪刀楼梯或一组剪刀楼梯作为公共建筑的一个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在平面均匀布置,疏散宽度的分配也应均匀安排。2、当一部剪刀楼梯作为一个防火分区仅有的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满足分别设置防烟前室、房间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超过 10m、且两个安全出口的净距离不小于5m的规定。
观点2:只作为1个安全出口,商业、展览等大空间可以。比如:浙江、福建、西安、山东。
《浙江》4.2.10:商场、展厅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但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
《福建》3.3:商场、展览厅等大空间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一个安全出口使用,但一个防火分区不得仅设置一部剪刀楼梯间,应同时设置有其它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且其它安全出口(包括其他剪刀楼梯间)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50%。
《西安》5.4:(补充补充《建规》5.5.10)公共建筑中商场、展厅采用剪刀楼梯间用于解决疏散宽度时,只可作为一个安全出口使用,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
《山东》2.5.22:商业建筑为了解决疏散宽度问题,允许釆用剪刀楼梯。在1个防火分区内设置时,按1个安全出口认定。剪刀楼梯在2个防火分区分别设置前室可按2个安全出口认定,但剪刀楼梯的前室门和楼梯间疏散门必须是甲级防火门。
问题318:地下车库,剪刀梯分设置前室,但地面上剪刀梯是合用前室,地下的剪刀梯可否分别作为两个防火分区的安全疏散口?距离如何控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5:对于地下车库,剪刀楼梯可以作为两个防火分区的安全疏散口。人员疏散距离控制不超过60m。
问题319:一个防火分区,是否可以只设置1部剪刀楼梯间,满足2个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再谈“剪刀楼梯间”-概念、争议及探讨!附3D分解!”:4、在同一防火分区中,除剪刀楼梯间外,须同时设置其他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且其他安全出口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50%(数据供参考)。
问题320:只作为1个安全出口时,剪刀梯是否必须设置前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4.2.12:用于解决疏散宽度采用的剪刀楼梯间,当其位于多层、裙房或符合本《指南》第1.5.3 条要求的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内的附属部分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
住宅剪刀梯(《建规》5.5.28)
问题321:住宅剪刀楼梯间服务4户时的入口方向要求;剪刀楼梯间服务3户时的入口方向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44:4户及以上时需通过走道2个不同方向联通合用前室;3户及以下时户门可以直接开在前室。按《图示》执行。
★问题322:住宅设剪刀梯时,是否必须经由公共空间能到达两部楼梯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局关于辽宁消【2017】45号答复意见:对于住宅建筑,不应通过住宅的套内空间进行转换)。
《北京》:住宅设两部楼梯时,同一楼层的两部楼梯间必须经由公共空间自由转换,不能经由户内空间转换。
《福建》3.16:髙层住宅建筑当两部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共用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方位,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3 户及以下的住宅单元除外),两个入口应通过公共走道连通,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5m。
《浙江》4.2.6:关于住宅剪刀楼梯间的设置,可以按以下除附图4.2.6-3,附图4.2.6-5外的几类图例设计住宅建筑的剪刀楼梯间。对于附图4.2.6-6的情况,户门数不应大于3樘。



《武汉》4.2:当建筑因楼层平面布局受限,难以分散设置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而需采用一座剪刀楼梯的两个相互分隔的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时,这两个安全出口在同一楼层上应能通过公共区自由转换;对于住宅建筑,不应通过住宅的套内空间进行转换。
《海南》3.2:高层住宅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方向,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且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指南》P280:2.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使进入剪刀楼梯间的人员能在每层的公共区进行转换,而不需要经过其他套内空间进行转换,参见图5-64(a),即不应进人其他住宅后再从该户的户门出来进行转换-剪刀楼梯间的前室尽量不要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以减小救援人员与疏散人员相互间的干扰,进一歩提髙消防电梯的安全性。三合一前室的布置,参见图 5.64 (b )。
4.4.7 共用楼梯间
★问题323: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疏散楼梯间,是否可以共用?具体设置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合规不合理,应先保证合法;但是各地希望恢复“共用楼梯间”的呼声很高,希望规范组仔细斟酌)。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防火分区-借用、共用安全出口,概念.规则.应用!”:二、共用疏散楼梯的基本要求及应用原则:1、宜采用防烟楼梯间,对于人员密集等场所,应采用防烟楼梯间。2、不同防火分区的防烟楼梯间前室,不应共用,防火门宜采用甲级火门。3、共用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包括楼梯间直通室外的净宽度),不宜小于两个防火分区进入该楼梯间的所需净宽度之和。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小于两个防火分区进入该楼梯间的所需净宽度之和。4、共用疏散楼梯应仅适应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和甲、乙类厂房仓库等均不应共用疏散楼梯。5、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6、同一防火分区,与其他防火分区共用的疏散楼梯不宜超过一个,且共用和借用不应同时发生。
《指南》P239:在实际工程中,存在少数建筑在相邻防火分区间相互共用疏散楼梯间的现象,即相邻不同防火分区的门开向同一座疏散楼梯间。由于这种情况会削弱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特别是会降低疏散楼梯间的安全性能,并容易在疏散时出现人员过于集中和拥堵等情况,不利于保障人员的疏散安全,因此相邻防火分区是否共用疏散楼梯间,应综合建筑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使用人员的特性等情况后确定,原则上不应共用同一座疏散楼梯间。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建筑.按照使用人数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汽车库、设备间等使用人数少的场所,另一类是商店等人员密度大的场所。
《指南》P239:人员密集场所如果不同防火分区需要共用同一座疏散楼梯间进行疏散,至少应满足下列要求:(1)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当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每个防火分区内至少应具有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2)每个防火分区通向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应各自独立,开向每个前室的门不应大于2个,参见图5.43。(3)共用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通向该楼梯间的门的净宽度之和。楼梯间首层出口门的寛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宽度。(4)每个防火分区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净宽度与进入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出口净宽度之和,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30%。

各省独立的额外要求:
《浙江》4.1.20:一个共用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得超过3m。
《福建》3.21:两个防火分区共用一部疏散楼梯时符合下列规定:1应通过一个公共走道进入共用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2开向公共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公共走道不应开设其他房间门;4每个防火分区仅可共用一部疏散楼梯;5共用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两个防火分区进入该楼梯间所需净宽度之和。
《山东》2.5.40:共用疏散楼梯间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至少有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2每个防火分区通向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应各自独立,开向每个前室的门不应大于2个。3共用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通向该楼梯间的门的净宽度之和。楼梯间首层出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宽度。4每个防火分区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与进入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岀口净宽度之和,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30%。5建筑各层直通室外、避难走道和疏散楼梯间的安全出口总宽度不应小于按照《建规》第5.5.20条、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总净宽度。
《江苏》1.3.2.6:合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2)合用的两个防火分区分别都有2个及以上安全出口;3)前室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广州》2.3.4.1、共用疏散楼梯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每层疏散楼梯的总数量应大于每层总防火分区的数量,且每层平面疏散楼梯的总宽度不应小于整层建筑的疏散总宽度;3、共用封闭楼梯间时,应分别以疏散走道接入(附图 2.3.1);若共用防烟楼梯间,应分别设防烟前室(附图 2.3.2);4、楼梯间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的 1/2 净宽度、楼梯间门的 1/2净宽度和各分区需要分摊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值计算,且不应小于 0.6m。

★问题324:地下室或地下车库的两个防火分区,能合用一个楼梯作为两个分区的安全出口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同上。
《北京》:地下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满足两部楼梯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防火分区共用楼梯作为安全出口;单个防火分区只有一部楼梯的情况下,不能与其他防火分区共用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湖南》问题41:建筑地下室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一座独立疏散楼梯出口,当安全疏散出口允许共用时,其他出口可共用疏散楼梯(不超过两个防火分区),但需经分别设置带甲级防火门的消防前室进入楼梯间,且楼梯疏散宽度不应重复计算,应满足两防火分区的总疏散宽度要求。
《武汉》4.6: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IV类汽车库外,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2个独立的人员安全出口;当受平面布局限制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个安全出口,但应在相应的防火分区内分别设置前室。
★问题325:可否共用(竖向、水平)疏散楼梯?什么情况下(什么功能)可以共用?(比如商业综合体中的篮球场是否要独立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海南》3.14:除满足《建规》外,根据《办公标》的规定,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3.14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若为商场营业专用的办公室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根据《商店规》,除为综合性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它部分隔开。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禁忌”大全-共用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一表通!”:
1.依“非禁则许”原则,同一建筑中,禁忌表以外的不同业态,应可以共用疏散楼梯,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按较严业态确定。
2.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列示规范禁忌场所,实际应用中,对于儿童、老年人、歌舞娱乐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公众场所等,即使规范许可,仍宜尽量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本文仅列示常用民用建筑、汽车库及工业建筑的情形,实际应用中,尚应遵行特殊行业规范的规定。

《广州》2.5.7:办公楼与酒店可以共用疏散楼梯。
《乌鲁木齐》五.33:一个五层的公共建筑,一、二层为单位内部食堂,三~五层为单位周转公寓,人数、疏散距离、防火分区面积等都满足规范要求,只是使用功能不同,视为均为单位内部使用的,可以上下层共用楼梯进行疏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乌鲁木齐》五.66:高层核心筒酒店和办公能否共用楼梯间?《建规》未明确规定。
《指南》P214:

★问题326:《建规》和《烟标》的“共用楼梯间”不一致,以何为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其他观点:《建规图示》(左)和《烟规图示》(中)的相同;《烟规图示》(右)的在建筑上属于“完全分隔”,不属于地上地下“共用楼梯间”。

4.4 疏散楼梯
★问题327:1)贯通式电梯,是否可以设置为消防电梯?如可以,有何要求?2)无机房电梯,是否可以设置为消防电梯?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74:符合无障碍电梯要求的消防电梯,可兼作无障碍电梯,但根据国家标准《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6465-2011第5.7.9条的规定,在建筑首层或楼层电梯开门改变方位的消防电梯不允许兼作无障碍电梯。
《广州》4.10:满足消防电梯设计要求的电梯可以设为消防电梯,应设消防前室。
《山东》2.9.9:当采用贯通式消防电梯时,其两侧均应设置前室且均应满足消防电梯的要求,即 《建规》第7.3.5条、第7.3.6条。

《建规》7.3.1
★问题328:裙房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图示中》已明确裙房可不设)。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26问!”:《图示》中也已明确裙房可不设消防电梯。特例: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即使设置在裙房也不例外。

《浙江》1.5.1: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福建》5.11: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应设消防电梯是指建筑上部设置消防电梯且有地下室时,该消防电梯应延伸到地下部分,至于地下部分是否要设置消防电梯应根据其埋置深度和总建筑面积来确定。
《建规》5.4.10
问题329: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4.3.3、《武汉》5.5、《西安》2.4: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建规》7.3.3
★问题330:特殊业态,是否可以不设置消防电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三.1.1:某地下污水处理厂(火灾危险性比其他地下工厂低),希望地下防火分区面积突破规范,做到6000㎡以上;虽然地下建筑面积已大于3000㎡,埋深超过10米,但希望不做或局部做消防电梯,如何处理——1、专家评审;2、参考《人防规》条文 4.1.2-3 规定,污水处理池的水面面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广州》4.1:应按规范执行,不能以已建的案例(例如万博、琶洲的地下空间消防部门都没有要求做消防电梯)做参考。特殊情况下,进行专家评审。
《山东》2.9.8: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应设消防电梯,且尽量每个防火分区均设置(当受条件限制可以2个防火分区共用1部消防电梯但应分别设置前室)。对于高层塔架或局部区域较高的厂房,由于面积和火灾危险性小,也可以不设置消防电梯。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宜设置电梯,不设置电梯将影响建筑的使用。
每层停靠(《建规》7.3.8.1)
★问题331:哪些情况下,消防电梯可以不用层层停靠?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公消办【2017】129号》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26问!”:《建规》要求“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是指在所服务的楼层每层停靠,不需要服务的楼层不必停靠。以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的情况为例,当上部的住宅建筑设置消防电梯,下部的其他功能建筑不需要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不需要在下部的其他功能楼层停靠(住宅建筑的电梯如在公共建筑部分停靠,将带来安全隐患)。即使下部的其他功能建筑需要设置消防电梯,也宜分开单独设置,不宜共用消防电梯,否则会给住宅带来困扰和隐患。
《江苏》1.3.5.12:设有多部消防电梯的上部建筑,对应的地下建筑每层面积较小且只有一个防火分区时,应至少保证一部消防电梯在地下每层停靠。
《浙江》4.3.2: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在商业服务网点楼层可不停靠。
《江西》21、《武汉》5.4: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每层停靠确有困难的,对于公共建筑,建筑24m以下部位与24m以上部位采取完全防火分隔措施时,24m以下各层可不停靠(地下室除外)。对于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楼层可不停靠。
《西安》2.4: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当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合建时,每层停靠确有困难,公共建筑部分(包括商业网点)可不停靠。
《山东》2.9.5: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高层部分的建筑功能和裙房不同且其交通核不和裙房层连通,消防电梯可以不在裙房层停靠,对于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也可不停靠。
《浙江》4.3.4、《武汉》5.5:当满足安全疏散距离时,住宅建筑设置的跃层所在楼层可不开设户门,消防电梯可不在跃层停靠。
《山东》2.9.6:1、如果住宅有跃层,住宅在跃层部分不开户门,消防电梯可以不在跃层部分停靠。2、消防电梯必须设置在公共区域,便于消防队员组织救火,设置在住户内不可以。
《广东》4.31:火灾时,消防电梯主要用于帮助消防队员尽快到达着火楼层进行灭火和营救被困人员。对于建筑的结构转换层、电缆管线夹层、技术夹层等各种夹层,除夹层内平时有人员活动或夹层内存在火灾危险性物质外,消防电梯在这些夹层无须停靠。
埋深大于10米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建规》7.3.1.3)
★问题332:埋深大于10米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含不含地下车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字【2017】20号》:有关汽车库和其他功能使用场所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可分别根据各自区域的建筑埋深和现行国家标准《车火规》,《建规》的规定确定。)
观点1:地下室整体。包括:北京。
《指南》P372:1.第7.3.1条规定了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的条件,即该条规定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厂房、仓库等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其中,要求设置消防电梯的地下、半地下室或独立的地下、半地下建筑,规范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应为地下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北京》:埋深大于10米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指的是地下室整体。
√观点2:不含地下汽车库。包括:浙江、乌鲁木齐。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26问!”:本条文所述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上部分,不包括地下部分的汽车库部分,但包括非汽车库的供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部分。
《浙江》4.3.6:《建规》第7.3.1条第3款规定的“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总建筑面积不包括汽车库;当其他功能用房与地下汽车库上下组合建造,汽车库位于下部时,汽车库部分的埋深可不计入。
《乌鲁木齐》六.8:据《车火规》第6.0.4条规定,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共用消防电梯(《建规》7.3.2)
★问题333:两个防火分区可否共用一部消防电梯?有何具体设置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11.0.5条文说明:“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具有一部消防电梯可用使用,该电梯可以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共用。但是,为提高消防电梯在救援使用时的安全性,每个防火分区应尽量独立设置至少1台消防电梯;当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共用时,应分别设置前室。”。
2、《关于消防电梯与楼梯间直通室外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5)27号)
《指南》P373-374:7.存在多个防火分区的建筑,消防电梯应分别位于不同防火分区内,并保证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1台消防电梯可供使用。一般,消防电梯应按照防火分区分别独立设置,但对于绝大部分地下空间,由于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较小,如果每个防火分区均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时难以设置电梯机房和电梯的出入口。此时,可以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共用一台消防电梯,但该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和进入不同防火分区的出入口。两个防火分区共用同一台消防电梯的情形,对于各类地上建筑中难以独立设置消防电梯的防火分区,同样适用。
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车库内人员密度较低,可以2个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
《北京》:应执行“公津建字(2015)27号”文件,满足分别设置前室的要求。
《山东》2.9.12:可以共用消防电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共用消防电梯时,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应分别设置独立前室。2、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电梯厅时,应在合用电梯厅两侧各再加1个前室。3、进入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浙江》4.3.5: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在同一层内设有多个防火分区时,2个防火分区可以合用1台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地下室的1台合用消防电梯服务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3个且总面积不应超过4000㎡。当合用消防电梯时尚应满足以下要求:(附图 4.3.5)
1 各防火分区应直接或通过走道进入消防电梯前室;
2 消防电梯数量不少于 2 台(当其中一台消防电梯受阻时,还可利用直接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

《武汉》5.6: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等防火分区,当受首层建筑平面布置等因素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但应分别设置前室。
《广州》2.3.4.2:当地下建筑防火分区面积较小,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不少于一台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相邻防火分区方可共用消防电梯,否则应按《建规》7.3.2执行。当共用消防电梯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当共用消防电梯时,防火分区数量不超过两个,且应分别独立设置前室。2、若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电梯厅时,应在合用电梯厅两侧各加多一个前室。如下图所示(附图 2.3.3)

消防电梯前室(《建规》7.3.5)
问题334:首层可否取消“消防电梯前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335: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处的门,开向走道方向还是电梯厅方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电梯前室-防火门开启方向!”:消防电梯前室,不论是独立前室,还是合用前室,防火门均应向前室内部开启!因为独立前室的防火门,同样有疏散需求,主要包括消防员撤离疏散、背负伤员疏散、以及担架抬负伤员疏散等。
《指南》P375:消防电梯独立前室的防火门不是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应向独立前室内开启。
《山东》2.9.2:消防电梯不是安全出口,对消防队员来说,应是从消防电梯岀来救援,所以,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向外开。
《广东》4.28: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独的消防电梯前室门宜向消防队员的进入火场的救援方向开启。
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直通室外(《建规》7.3.5.1)
问题336:消防电梯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及救援功能的通道,能否开设功能房间的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75:2.消防电梯前室要尽可能靠建筑外墙布置,并宜面向消防车救援操作场地-侧,以使能够在首层不经过走道直通室外。当消防电梯前室无法靠外墙设置时,在首层应采用长度不大于30m的专用通道直接连接至室外。
《广州》4.2:应按规范执行,特别应注意《建规》7.3.5(2-4)款为强制性条文。当经过长度不大于30米的通道直通室外时,该通道应有防火保护,且具有防烟功能,不需经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室外。
若因功能需要设开向该防烟功能走道的门时,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应为乙级防火门且不得影响该走道的疏散及救援功能。
2.4m*2.4m(《建规》7.3.5.2)
★问题337:1)建筑内消防电梯前室是否需要所有位置均满足短边2.4米?2)三合一前室短边整个范围内,是否都需要满足2.4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图示》中是整个三合一前室范围)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26问!”:1、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主要是为了满足消防员整装和担架运输等功能要求,前室尺寸和面积,应是与消防电梯门正对的规则区域,不应通过过道、拐角等扩展区域来实现。2、对于不规则电梯厅,在保证消防电梯门正对区域满足短边尺寸及最小净面积要求的前提下,其他区域尺寸不做严格限制。
《浙江》4.2.6:其中三合一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电梯相对应的部分,最小空间不应小于2.4 m×2.4m。
《湖南》2020.18:消防电梯前室应保证正对消防电梯的范围内不小于2.4米×2.4米的净空,其净尺寸应考虑装修面层厚度。
《江西》23: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消防电梯相对应的部分,见附图23.1。

防火分隔(《建规》7.3.6)
问题338:多台消防电梯,机房之间是否要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4.30:无需分隔。
《广东》4.29:无论是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机房与通向建筑内部的洞口,还是与普通电梯机房相邻布置的墙体上的洞口,均需设置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
问题339:凸出于建筑室外的消防电梯井道和顶部能用防火玻璃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合规不合理,应先保证合法)。
《江苏》1.3.4.14:消防电梯井道和顶部应采用防火隔墙和楼板,不得采用防火玻璃。
4.5 消防电梯
问题340: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11.0.12:为确保直升机安全起降,其场地大小应根据当地空中救援力量或其规划的直升机机型确定,通常为15m×15m的方形,或以15m为直径的圆形。
《浙江》4.3.6、《武汉》5.8、《广州》2.5.14.15、《广东》2.5.19.28、《山东》2.2.17: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 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15m、12m。(【仅山东】直升机荷载可按不大于6T考虑。)
问题341:停机坪与最近障碍物的最小距离如何控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建规》7.2.4.1条vs《民用直升机超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第2.1.11条和第6.2.1条)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342:超高层建筑中,其屋顶疏散区域是否是指直升机消防救援平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4.13:屋顶疏散区域应是疏散楼梯开向屋面的区域。如超高层建筑设有直升机消防救援平台时,该区域与救援平台应能直接连通。
4.6 直升机停机坪
5.1 防火墙5.2 防火分隔
5.3 屋顶和闷顶
5.4 天桥、连廊
5.5 疏散门和防火门、窗
5.6 幕墙、防火玻璃墙
5.7 防火卷帘
5.8 建筑竖井、管线防火、 建筑缝隙和防火封堵
5.9 建筑保温
5.10 建筑装饰
五 细部构造
上下对齐(《建规》6.1.1)★问题343:1)因平面布置和防火分区大小不一的原因,导致防火墙无法做到完全上下对齐,是否允许?2)是否有补救措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实际中因为上下防火分区面积不同,导致经常出现防火墙无法从基础到屋面完全对位)。
《指南》P28:1.防火隔墙、防火墙均为用干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墙体,对于防火墻,应为不燃性墙体;对于防火隔墙,主要为不燃性墙体,部分建筑也可以采用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如木骨架組合堵体或轻型木结构建筑中的分隔墙体、CLT构造的分隔墙体等。本《指南》未特别指出什么燃烧性能的防火隔墙,均指不燃性防火隔墙。
《指南》P287:(5)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面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建筑,不论其防火墙是否上下对齐,防火墙均可以不高出建筑的屋面,参见图6.1 (c)、(d)。
★问题344: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是否可以开设洞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
《指南》P60:这些场所内的防火墙一般不应开设洞口,如必须开设洞口,除要尽量控制开口的大小外, 还应提高相应开口防火分隔措施的防火性能,如防火窗和防火卷带的耐火性能等。另外,根据《新建规》第3.3.2条的规定,甲、乙类库房内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不应设置任何开口。
墙下设梁(《建规》6.1.1)
★问题345:1)防火墙下方未做结构梁;未考虑梁的保护层厚度对梁的耐火极限的影响;2)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下方是否需要做3.0h的结构梁?中庭的防火卷帘下方呢?3) 防火墙必须是承重墙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6.1.3条文说文“防火墙一般为非承重墙”。
其他观点:建议结构专业设置梁(注意保护层厚度),中庭下方不需要。

门窗洞口(《建规》6.1.5)
★问题346:1)什么情况下,防火墙上能否开设门窗洞口?2)何时严禁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法无禁止皆可为”vs“法无授权即禁止”
《浙江》3.4.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本《指南》中明确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涉及防火墙的开口部位,均可按规范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指南》P29:1)除规范特别规定外,考虑到实际使用需要,虽没有禁止在防火墙上开设门、窗等洞口,但在防火墙上通常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防火墙上开设门、窗等洞口时,对门、窗的面积没有限制,只要能确保这些门、窗及其墙体在火灾时能达到防火墙的设置目标和相应的功能要求即可。2)防火墻上的洞口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该洞口的大小和长度应符合《新建舰》第6.5.3条的规定。
《指南》P190:划分防火分区是建筑被动防火的一个重要手段。规范的规定基于防火墙的可靠性,强调了采用防火墙对防火分区进行分隔的重要性,除特殊情况外,防火分区应首先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但规范并没有限制在防火墙上开设洞口“当防火分区之间需要满足和方便人员通行等功能要求时,可以在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门等开口“。但这些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等来保证防火分区的有效性,防止火势和烟气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
当防火墙上的开口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应根据《新建舰》第6.5.3条的规定采用火灾时能依靠自重冃动关闭的防火卷帘,其他类型的防火卷帘不得用于防火分隔。鉴于防火卷帘目前在我国使用中可靠性低的问题,建筑内的防火分隔要尽可能少用防火卷帘, 以确保防火分区有效发挥控制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的作用。
《指南》P292:正常情况下,防火墙上均不应开设门、簡、洞口,为满足功能需要必须设置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対于防火墙上不应开设任何开口(包括防火门、窗)的情形,在《新建规》及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中均有明确规定;对于规范的规定中未予明确防火墙不应开设任何开口的情形,要尽量避免在防火墙上开口。不允许在防火墙上开设任何开口的防火墙主要有:①地下分隔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商业设施所设置的防火墙;②建筑防火间距不足时设置的防火墙;③在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间设置的防火墙; ④甲、乙类库房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等。
5.1 防火墙
5.2.1 窗间墙★《建规》6.1.3 & 6.1.4
问题347:两个住宅单元的平面布置有夹角,夹角的角度大于90度但小于180度,此时这两个单元外窗的间距是按防火间距计算?还是按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两侧的洞口间距计算?当公共建筑不同防火分区或塔楼这么布置时如何确定相邻外窗的间距?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2.3:两个住宅单元拼接时,两个单元外窗间的墙体宽度(水平距离)应满足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 第8.8.2条1.0m要求。
公共建筑防火分区之间、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防火墙两侧外窗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满足《建规》第6.1.3和6.1.4条要求。
《乌鲁木齐》五.7:按照《建规》5.2.2条,贴建建筑设置防火墙,防火墙两侧洞口距离需满足该规范6.1章节要求。
《浙江》3.4.6:住宅建筑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规》第6.2.5条执行;相邻户开口之间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1.0m。
《建规》6.1.3
★问题348:《图示》中6.1.3图示2是否有误?实践中一侧防火便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一:可以仅一侧,比如:广州。
《广州》3.4:可以按《建规图示》或一侧做防火门窗。
观点二:必须两侧都做,比如:武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防火门,30问!”:由规范条文及图示可知,当两侧门窗洞口均为乙级防火窗或乙级防火门时,该距离不限。综合防火墙上允许开设甲级防火门或防火窗的规定可知,当一侧设置甲级防火窗或防火门时,另一侧应可以为普通窗或门,且距离可以不限。
《武汉》3.4:当防火墙两侧或内转角处两侧外窗均设置为乙级防火窗或一侧设置为甲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
《建规》 6.1.4
★问题349:《建规》第6.1.4条,是否也适用于贴临(防火间距不限)的两栋建筑物?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90:建筑的内转角使得相邻外墙的水平距离缩短,火势容易通过外墙开口蔓延至对面。因而,建筑内的防火墙要尽可能避开外墙的内转角处布置。
当防火墙难以避开建筑的内转角布置时,内转角处在一定范围内的两相对外墙应为耐 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墙体,并且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应保证上述宽度范围以外的外墙间距不小于相应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建筑高度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2) 两相对外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墙体,且此范围内外墙上的开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参见图6.5 ( a );
(3) 两相对外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墙体,且此范围内外墙上的开口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或乙级防火门、窗或采取了其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参见图6.5 ( b )。
★问题350:外墙外窗的水平间距计算中,是否考虑墙面不同形状凸起的墙、柱的尺寸?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33:建筑外窗水平间距应按墙体及墙肢的水平距离计算,墙面上小于600的细小尺寸不应计算在内。
★问题351:高层住宅相邻套型之间的凸窗墙体留洞距离为1米时,凸窗玻璃间距不足1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32:突出墙面不大于600的凸窗可整体视为单向外窗,可不考虑其相对侧边间的水平间距要求,凸窗侧边大于600时应考虑侧边间距。
《邢台》三.五:住宅设计中遇有封闭阳台的情况时,很多设计在户与户防火分隔构造措施上采取控制主体窗间墙间距的做法。这种做法不符合防火要求。封闭阳台也是成套住房的组成部分,阳台内有居家活动的各种物品。所以应控制封闭阳台处的水平防火分隔墙间距。开敞阳台的水平防火分隔墙应控制住宅主体外墙上窗与窗的水平间距。
★问题352:不足1米时,可否设置乙级防火门窗缩小间距,一侧还是两侧?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不满足外墙门窗洞口间距要求时,规范未提及可以设防火门窗的,均不能以防火门窗作为补偿措施。
《浙江》3.4.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2.5 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的防火门、窗时,开口之间的间距可不限。
《山东》2.6.13:5、不满足外墙门窗洞口间距要求时,可以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代替。
5.2.2 窗槛墙
《建规》6.2.5
★问题353:1)上下层窗距离应≥1200mm,是结构高度还是到完成面?2)窗槛墙同防火挑檐共存时,高度或深度可否折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3.2.1:可按满足外墙耐火极限大于1.00h的建筑构造层完成面计算。
《北京》:层间设倾斜防火挑檐的,宽度按水平宽度不小于1米计算。
《江苏》1.3.4.13:建筑一层外窗的顶部梁高900mm,建筑二层向外悬挑1500mm宽,挑出部分的外墙上设低窗(窗台高100mm),此种构造能否满足上下层窗槛墙高度1.20m以上的要求?上下层未封闭式阳台的窗槛墙高度不足1.20m,是否可以把阳台看作是外悬挑沿?——此构造水平向外悬挑可视作防火挑檐,满足要求;上下层未封闭的阳台出挑尺寸≥1m时,可以看作防火挑檐。
《广东》3.18:应按《建规》6.2.5执行。没有组合计算方式,不建议用组合计算方式进行设计。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窗槛墙、窗间墙、防火挑檐、防护挑檐-区别及应用!”
★问题354:楼梯间内、中庭处是否也要满足窗槛墙高度?前室呢?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4.12、《广州》3.2.2:除建筑外窗、洞口所连通的室内空间为上下层直接连通的部位外(如:靠外墙的楼梯间、靠外墙的中庭回廊等),其余应按规范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北京》:楼梯间地上与地下部分之间梯段或休息平台处有外窗时,地上与地下部分完全分隔的防火措施应满足,上下层之间开口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5条不小于1.2米。
《山东》2.6.13.2:地上与地下部分的楼梯间,有外窗时其上下层之间开口应满足《建规》第6.2.5条的规定。
★问题355:住宅建筑“安全间”上、下楼层外窗之间的间距如何控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356:住宅同一户内的窗槛墙高度是否也要满足1.2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住宅上下层开口距离,执行《建规》6.2.5条。别墅上下层为一户的,也应满足上下层1.2米。楼梯间不算。
《浙江》3.4.5、《福建》4.3、《西安》6.3: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窗槛墙)高度可不作要求。
《山东》2.6.13:7、中庭、住宅跃层上下层为一户且室内为共享空间时,上下窗槛墙间距不限(含楼梯间),但疏散距离应满足规范规定。
★问题357:封闭阳台、敞开阳台、敞开走廊的上下层之间,要考虑1.2m的窗槛墙高度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防火-有关阳台“窗槛墙”的设置争议,家庭防火须知!”:1、封闭阳台设置实体栏板的窗槛墙(仅1.2m高,并不影响功能和美观,还可以增加安全性),确实能起到一定的防火作用,应予支持!2、同时,日常也应注意,不论阳台封闭与否,都不应放置可燃物,无可燃物的阳台,是防范住户之间火灾蔓延的关键,关系自身安全。3、另外,我们也必须清楚,阳台窗槛墙可以防范上下层火灾风险,但往往无法防范左右相邻的火灾风险,因此,阳台不应设置可燃物,应从每家每户做起。
《浙江》3.4.6:住宅建筑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规》第6.2.5条执行;相邻户开口之间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1.0m。
《江苏》1.2.6:住宅设计封闭阳台时,在消防设计上按室内空间考虑,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应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8.2条的规定。
《福建》4.3:敞开外廊、敞开阳台的外墙上、下层之间的实体墙(窗槛墙) 髙度可不作要求。
《江苏》1.3.4.11:学校建筑敞开走廊的上下层之间不需要。
《广东》2.5.20.1:若通过开敞的入户花园入户,则两户门之间不需要满足1.0m规定(2.5.20.1图示一);反之,若外廊或阳台不属于户内,则满足1.0m规定(2.5.20.1图示二);若其中任意一个户门为防火门,两入户门之间无间距要求。
★问题358:“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喷淋是上、下层都设还是某一层设,就能按“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m”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4.16:是指上下层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问题359:在满足与两侧非厨房区域有2米防火分隔,上下1.2米实体墙的情况下,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厨房区域靠外墙部分是否可以为玻璃幕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自相矛盾
《江苏》1.3.4.17:可以。
《乌鲁木齐》五.77:不可减少。
★问题360:窗槛墙和窗间墙部位能不能设置防火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窗间墙、窗槛墙部位-可否采用防火窗?”:1、在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中,取消了原图示的两种窗槛墙方案,也就是说,窗槛墙部位采用防火玻璃时,不再建议采用可开启的防火窗,且防火玻璃墙应位于外墙位置,不得形成缝隙!2、由上可知,窗槛墙部位可以采用防火玻璃墙或固定式防火窗,不应采用可开启的防火窗(活动式防火窗)。窗间墙部位也应依此要求执行。

5.2.3 防护挑檐
《建规》5.5.7
★问题361:1)高层建筑低层设置的商铺,其外开门上方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2)高层建筑低层架空或局部架空,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位于架空区(建筑内),其出入室外的出口位置是否还需要设置防护挑檐?3)位于高层建筑裙房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需要设置防护挑檐?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38:《建规》第5.5.7条规定的防护挑檐,主要为防止建筑上部坠落物对人体产生伤害,保护从首层出口疏散出来的人员安全。防护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与防火挑檐不同的是,防护挑檐只需满足人员在疏散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人身防护要求。一般设置在建筑首层出入口门的上方,不需具备与防火挑檐一样的耐火性能。
从本条规定的要求看,主要考虑安全出口的直接上方是否有门窗洞口及走廊(有坠落物掉落的可能),如果是屋面则可以不考虑防护挑檐,但从使用的角度考虑,宜设置雨篷。至于高层建筑低层架空或局部架空,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位于架空区,如果其上部无门窗洞口及走廊,则其出入室外的出口位置可以不设置防护挑檐。
《西安》5.3:(补充补充 GB50016-2014 中5.5.7)高层建筑、大于二层的商业裙房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浙江》4.1.27:高层建筑(裙房除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5.2 防火分隔
5.3.1 闷顶《建规》6.3.1~6.3.3
★问题362:楼梯间在屋面能通过闷顶连接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新疆消防技术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新公消【2016】340号》
《湖南》问题42:依据《建规》第5.5.26条, 疏散楼梯在屋面层连通时不应经封闭的闷顶层连通,需经满足排烟要求的透空通道相连。
《山东》2.5.7:高层住宅的楼梯间通过上人平屋面连通,是为人员疏散提供第二通道,坡屋顶建筑对连通通道会有影响。当设计坡屋顶通过室内通道连通时,连通通道应有天然釆光和自然通风防烟。如果对建筑造型有影响,可以釆用天窗等形式实现采光通风和防烟。
5.3.2 屋顶开口﹒防火间距
《建规》6.3.7
★问题363:升出地下室顶板的机械排烟井、进风井、采光井,距离地上建筑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方(各省基本都借鉴了浙江省地标)。
《北京》:建筑防火间距不需考虑地面采光井位置。
《浙江》2.3.2、《山东》2.6.1.1、《山东》2.6.13.3: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时,(【仅山东】除执行《建筑防排烟标准》的规定外),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附图 2.3.2)


《乌鲁木齐》五.19:地下室通至一层的排烟、送风井,以上两处洞口隔墙为不同防火分区处的防火墙,其两侧洞口间距需要满足《建规》6.1章的各项要求。
《江西》19:住宅的地下室仅利用采光井进行采光通风。
(1) 采光井与地下部分的室内空间用墙体及局部开敞的门窗或洞口结构进行分隔且无可燃物,下层与上层门窗开口的间距不小于1.20m,地面洞口与主体建筑门窗洞口的距离不限。见附图19.1。
(2) 采光井与地下部分的室内空间没有进行分隔,且地下部分的连通空间不作储藏间使用,如果上、下层为同一住户时,竖向洞口与上层门窗开口的间距不小于1.2m,地面洞口与主体建筑门窗洞口的距离不限,见附图19.2。

《指南》P172:

★问题364: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出入口,距离地上建筑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方
《浙江》2.3.4、《山东》2.6.1.2.:当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出入口不作为排烟口用时, 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仅浙江】本《指南》第2.3.6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江苏》1.2.16:非机动车坡道在地下出入口未设置防火门时,坡道的地面出入口与地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有关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当相邻建筑面向坡道地面出入口侧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问题365:下沉广场、庭院等开口部位,距离地上建筑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方
《浙江》2.3.5、《山东》2.6.1:下沉式广场、下沉式庭院(【仅山东】均要求其最短边尺寸大于13m)等开口部位,当下方仅作为景观、绿化、人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
★问题366:裙房屋顶开设有中庭的天窗时,距离上部建筑开口之间,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方
《西安》6.4: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当开设有中庭的天窗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附图 11)。

5.3 屋顶和闷顶
《建规》6.6.4★问题367:相邻建筑通过封闭连廊连接时,如两幢建筑间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是看作一幢建筑还是两幢建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47:大部分连廊可以视为独立的建筑。
《江苏》1.3.1.1:采用封闭连廊连接的两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表 5.2.2 的规定,封闭连廊部位应明确归属。当作为一幢建筑时,在连廊部位划分防火分区,需满足各自防火分区的疏散和防火墙两侧的防火构造要求;当作为两幢建筑时,连廊应仅供通行不得有其他任何使用功能,且其构件和装修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以连廊作为两栋建筑的界面,满足建筑贴邻布置的防火间距不限的相关要求。
《山东》2.6.11:通过连廊相连的两座建筑物应满足相应防火间距要求。
《海南》2.1: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确定防火间距。
《西安》6.5:当相邻建筑通过设置符合《建规》6.6.4条规定的连廊、天桥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
★问题368:建筑之间的连廊是否可以封闭?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4.8:仅供人员通行、无可燃物的连廊可封闭,但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问题369:封闭连廊是否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47:1、对无围护结构、自然通风条件好的连廊,可不划分防火分区;2、但与建筑内部空间紧密联系的有围护结构的连廊,属于建筑内的一部分,应与相邻区域共同划分防火分区或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乌鲁木齐》五.18:连廊不属于任何防火分区。
《江苏》1.3.1.1:当作为一幢建筑时,在连廊部位划分防火分区,需满足各自防火分区的疏散和防火墙两侧的防火构造要求。
《广州》3.6: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之间的封闭连廊计入防火分区面积。连廊应计入到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并按两个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370:作为安全出口的连廊、天桥,是否须要参照《建规》5.5.9考虑疏散宽度?借用宽度是否按照最大30%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3.13: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 当连廊、天桥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连廊、天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乌鲁木齐》六.4:规范未明确规定,满足规范要求的天桥、连廊视为安全区域;此出口可用来解决安全出口数量及疏散距离的问题,但不计入疏散宽度。
《乌鲁木齐》五.17:按照图示和条文说明执行。必须满足:1、保证两个独立建筑的防火间距;2、应采用不燃材料,无可燃物;3、不应用于其他用途;4、连通部位应当设置乙级防火门;5、和贴建建筑洞口间距满足防火墙两侧洞口间距要求。
《乌鲁木齐》五.18:商业步行街设计中,步行街之间的连廊是否要计算人员数量,如要计算其疏散宽度放在哪里,连廊部分怎样划分防火分区?——有关连廊作为安全出口的要求满足上问所列要求。计入旁边建筑疏散宽度的部分仅为乙级防火门净宽。
《山东》2.6.11:1、如果连廊本身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连廊上的门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使用,计入疏散宽度;2、如果连廊本身没有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连廊上的门只是相互通向相邻建筑,应视为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借用疏散宽度(即连廊上的门宽)不能超过本防火分区的30%。
《浙江》4.1.12:符合《建规》第6.6.4条规定满足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相邻建筑与连廊相连通的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问题371:两栋楼各自疏散宽度都不足,中间用连廊相连(连廊无可燃物,也无疏散楼梯),通向连廊的门作为安全出口互相借用,符合要求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4.7:不符合要求。
★问题372:有顶棚建筑(中庭、步行街等)的天桥和连廊,是否能作为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有顶棚建筑(中庭、步行街等)的天桥和连廊,不能作为安全出口!”:1、设置在室内中庭等类似部位的天桥或连廊,以及有顶棚步行街等的天桥或连廊(包括《建规》5.3.6所述的步行街),因为顶棚等设施改变了烟热条件,这些天桥和连廊均不能作为安全出口。2、同样,有些建筑之间虽然没有设置顶棚,但设置多个连廊或较大面积的连廊,有些甚至形成了类似天井的结构,改变了烟热条件,同样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5.4 天桥、连廊
5.5.1 防火门窗等级设备机房的防火门(《建规》6.2.7)
★问题373:《建规》和专项规范,对于设备机房的防火门级别要求不一致,按照何者为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筑vs机电
《北京》:根据《消防给水规》5.5.12.3,消防泵房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问题374:楼层上的电气小间的防火门采用(甲乙丙)哪级?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4.18:电气小间并非电缆管井,往往设有配电柜等设备,应按《建规》第6.2.7条规定采用乙级防火门。(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如超过250m建筑核心筒管道井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等)。
★问题375:管道井检修门是否均为丙级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筑vs机电(《建规》6.2.9-2规定:建筑内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防火门,30问!”: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3.3.9和4.4.11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和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的检修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5.2 常开式防火门
《建规》6.4.10
★问题376:走道上是否可设置普通门?如:银行、金融类因其自身安全需要,在现金区与非现金区之间均存在多扇门禁,且出于安保要求平时均处于锁闭状态,在发生火灾时从内部并不易于开启。另银行网点利用自助取款区域作为疏散门,出于安保要求,在与大堂连接部位设置卷帘门。对于此类问题如何解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6.4.10条文说明:在火灾时,建筑内可供人员安全进入楼梯间的时间比较短,一般为几分钟。而疏散走道是人员在楼层疏散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且也是人员汇集的场所,要尽量使人员的疏散行动通畅不受阻。因此,在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卷帘、门等其他设施,但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防火门,则需要采用常开的方式以满足人员快速疏散、火灾时自动关闭起到阻火挡烟的作用)。
《指南》P206: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或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防火门或平常处于关闭状态的防火门,不应设置防火卷帘。
《北京》:防火分区在疏散走道处设置甲级防火门,如果为平时使用人员通行频繁的走道,应设常开型甲级防火门,且火灾时应自动关闭。如果不属于人员通行频繁的走道,且两侧使用功能不同需要设门分隔,则可设置普通常闭甲级防火门。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设置常开型防火门的要求。
《江苏》1.3.4.3:有专业功能性的建筑(如:银行、金融类)的特殊建筑设置门禁部位主要疏散人员为内部员工,比较熟悉周围环境,且易于从内部打开,门禁系统应在火灾时能够全部自动释放。银行网点大堂与自助取款区域设置卷帘时,大堂疏散应独立,不应利用自助取款区域作为疏散门。
★问题377:楼梯间是否可以用常开式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表述太隐晦
《建规》6.4.2条文说明:“对于有人员经常出入的楼梯间门,要尽量采用常开防火门。”
《山东》2.6.5:通向封闭楼梯间的门,正常情况下需釆用乙级防火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楼梯间出入口的门常因采用常闭防火门而导致闭门器经常损坏,使门无法在火灾时自动关闭。因此,对于人员经常出入的封闭楼梯间门,可以釆用常开乙级防火门。
5.5.3 直通室外
《建规》6.5.1
★问题378: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疏散门,是否可以采用普通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防火-疏散门的主要设置形式及防火要求!”:二、需要满足一定防火分隔要求的设备房和特殊用房等,房间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需要满足一定的防火性能要求;三、通向室内安全区域(通常包括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避难走道等)的疏散门,通常需要采用乙级防火门。四、通向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建规》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的疏散门,除天桥、连廊外,通常可以采用普通门。比如:2.1 疏散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2.2 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直通室外的门;2.3 各类设备房直通室外的门,比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直通室外的门等;2.4 疏散楼梯间,直通上人屋面的门。
《指南》P32: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包括在首层、屋面或其他楼层(如坡顶层)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对于封闭楼梯间,在首层或屋面直通室外处可以不设置门,也可采用无防火性能要求的门,但如果将封闭楼梯间设置在首层门厅内或楼梯间内设置了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设置门与否,一般仍应设置防火门。対于防烟楼梯间,由于在火灾时需要保持其中具有一定的正压,防烟楼梯间在首层或屋面直通室外处仍应设置防火门或烟密闭性能符合要求的普通门或防火门;但前室在直通室外处,一般可以不设置门。
《指南》P322-323:封闭楼梯间的外门(首层外门、出屋面外门)可采用普通门或防火门,但不管那种门,均应能确保火灾时楼梯间内可能需要维持的正压值。因此,釆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封闭楼梯间,其外门可以采用普通门;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进行防烟的封闭楼梯间,其外门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防火门或能自行关闭后具有良好密闭性能的普通门,防火门的耐火等级可以不作要求。
《浙江》4.2.19、《江苏》1.3.4.5、《福建》3.22、《山东》2.6.17.5: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仅山东】以及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仅福建】含屋面)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仅福建】需要加压的楼梯间除外)。
《江西》18: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屋顶开敞平台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平开门。对于有正压送风要求的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普通平开门时均应能确保火灾时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需要维持的正压值。
《乌鲁木齐》五.54:前室可不设置,楼梯间门应直接通向屋面;在首层无需设置防火门,屋面仍需设防火门。
《乌鲁木齐》五.61:出屋面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一层出入口的单元门可根据设计需要使用防盗门或其他符合设计要求的门。
《广州》2.5.8:1、一般情况下,楼梯间在首层、屋面直接对室外开启的门不需要设防火门。2、当疏散楼梯间采用加压送风形式时,首层和屋面直通室外的门应采用可自动关闭的防火门,以保证楼梯间门自闭时的压力。3、当地下室疏散楼梯间,利用首层通室外的门作为自然排烟口时,不应采用防火门。4、疏散宽度楼梯的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与相邻房间洞口需要满足不小于 1m 的间距要求,如为防火门则无要求。
★问题379:直通室外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设备机房的疏散门,是否可以采用普通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4.2.19、《福建》3.22、《江西》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仅福建】含屋面)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
《江苏》1.3.4.5: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以采用普通门。
《山东》2.6.17.6:消防控制室、锅炉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屋面的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变电室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其他情况均为甲级防火门)。
《乌鲁木齐》五.12:一层消防控制室直接通向室外的门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续表23.3.2中规定的“消防控制中心”为外开双扇甲级防火门(1.5米或1.2米)。
5.5.4 安全疏散
★问题380:设备用房等的疏散门,能否直接开向楼梯间和前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大空间办公、商业营业厅、餐厅等,直接在前室开门疏散,此防烟楼梯间前室在本层应只开一个疏散门,如有另外的走道也在此前室开门疏散,则两个疏散门外均应为走道,通过交通空间向前室疏散。
楼梯间不是单独使用时,设备用房不能直接向前室开门,应通过走道通向前室。前室除主要疏散门外,另一侧设有有少量小房间(如配电间等)时,只要是通过走道与前室相通,均可认为满足消防要求。
5.5.5 疏散宽度
《建规》6.4.11.3
★问题381:《建规》6.4.11-3条规定“楼梯门完全开启后对梯段疏散造成影响”:是否要求楼梯门开启过程中也不能对梯段疏散造成影响?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规范争议-疏散门开启角度和楼梯平台有效宽度的相关问题!”:1、由于在2015、2018图示版本中,特意标注了住宅建筑的相关要求,因此有人认为,此图示仅适应于住宅建筑,不适应公共建筑?——规范所附的条文说明以及图示,均仅能作为参考,正式依据应以规范正文为准。不仅适应于住宅建筑,也适应于公共建筑。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为了确保安全疏散,应尽量保证开门过程不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问题382:是否可以做180°开启的疏散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规范争议-疏散门开启角度和楼梯平台有效宽度的相关问题!”:1、目前的防火门及常规疏散门,通常都能保证在120°(甚至150°)时正常开启,但防火门可靠性实验中的开启角度仅为70°,而且有些疏散门在开启角度过大时会影响产品质量。
2、因此,将疏散门完全开启时的开门角度确定在90°,是合理的,这个角度不会影响疏散门的有效宽度,而且符合规范图示要求。

《北京》:注明厂家应提供消防认证文件,可以采用180°的防火门作为疏散门。
《广州》2.5.4:在满足防火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按楼梯门完全开启后对梯段疏散不造成影响即可。但是防火门如采用图中所表示的开启方式,很难通过产品检验,市场上目前满足这种要求的产品极少,若采用,需提供此类防火门的检验报告。

★问题383:开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是否要考虑不影响疏散宽度?有否例外?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中小学规》8.1.8.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11.9.5)。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疏散走道-20问!”:1、当疏散门对外开启时,对于常规的办公等非人员密集场所,通常不需要考虑对疏散走道净宽度的影响。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尤其是商店、观众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院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应考虑疏散门对外开启时对疏散走道净宽度的影响。
《指南》P333: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的规定,建筑内开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检修门除外)在开启后不能影响走道的有效宽度。
《山东》2.6.17:4民用建筑中库房、储藏室、垃圾间用房以及设备电气用房等平时基本无人经常停留及使用的房间,其房间门外开后可不考虑对疏散走道宽度的影响。
《广东》2.5.18:《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11.9的第5点已说明“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5.5.6 平开门
《建规》6.4.11.1
★问题384:住宅疏散路径上的门是否必须为平开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5.8条文说明“疏散门是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或室外的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
其他观点:住宅套内门,非疏散门,可以采用推拉门等形式。
★问题385:建筑入口或房间疏散门不能采用推拉门(《建规》6.4.11-1 条),那可否采用电动感应推拉门?(该情况在很多办公楼项目、医院部分功能用房均会出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4.1.28: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广州》2.5.14.10:除医院手术室等特殊洁净用房外,可以按手术工艺要求,设置电动感应推拉门;其他公共建筑用于疏散的门都不能采用电动感应推拉门,应采用平开门。
5.5.7 开启方向
《建规》6.4.11.1
★问题386:医院等建筑,在走道上设置门的,是否应双向开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外有;据说北京有厂家可以生产。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防火门,30问!”:目前的防火门均为平开式防火门,平开式防火门由门框、门扇和防火铰链、防火锁等防火五金配件构成,门扇垂直于地面,门扇的开启和关闭以铰链为轴,且门扇只能单一方向旋转,没有双向开启的防火门。
《广东》2.5.19.25:规范对此无要求,满足《建规》6.4.11,疏散方向不限。
★问题387:住宅的户门开启方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浙江》3.4.8: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
《福建》3.17:住宅建筑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
《乌鲁木齐》五.64:可以开户门,但完全开启后不应影响疏散半径;否则可以考虑内开户门。
★问题388:各类设备用房的门可否向内开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指南》P333:设备用房和民用建筑内房冋的用途多样,使用人数也不尽相同,当房间内的疏散人数较少时,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一般可以不限。但当其他专项工程建设标准对房间疏散门的开启方向有明确规定疏散门时,应执行相应标准的要求。例如,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4.3.8条规定“锅炉间的疏散门应向外开启”、《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第6.2.2条规定“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规定“教室、儿童的活动室等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等,其他房间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应符合《新建规》第6.4.11条等条文的规定。
《湖南》问题40:除各规范特别注明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外,防火门及疏散门可根据人数按《建规》第 6.4.11 条确定开启方向。
《乌鲁木齐》五.40:除民用建筑内有特殊规范要求外,其余按《建规》6.4.11条执行。
★问题389:儿童培训机构,其教室门是否可以内开?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2.5.19:只要是给幼儿或中小学生使用的教室,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面向儿童的培训机构也应按此执行。当幼儿或中小学生使用的教室或培训机构教室的房间人数不超过5人时,且面积不超过10㎡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仓库疏散门(《建规》6.4.11.2)
★问题390:《建规》6.4.11.2条,“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仓库”具体包含哪些?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建规”6.4.11-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此条中的“仓库”,主要指的是工业建筑中的仓库,民用建筑附属库房、储藏室,可根据面积大小酌情掌握,大型、集中的库房、储藏室应满足此项要求,较小的、少量的库房、储藏室、垃圾间、清洁间、工具间等房间可酌情自行掌握门的开启方向。库房、储藏室、垃圾间均应设乙级防火门,其他小房间可酌情自行掌握。民用建筑中此类用房以及设备电气用房等平时基本无人经常停留及使用的房间,门外开后不需考虑对走道疏散宽度的影响。
《山东》2.6.17:3《建规》第6.4.11条第2款,仓库的疏散门应釆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此条中的“仓库”,主要指的是工业建筑中的仓库,民用建筑附属库房、储藏室可根据面积大小酌情掌握,大型、集中的库房、储藏室应满足此项要求,较小的、少量的库房、储藏室、垃圾间、清洁间、工具间等房间可酌情自行掌握门的开启方向。库房、面积较大的储藏室、垃圾间均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5.5.8 材料构造
《建规》6.5.1
★问题391:有没有玻璃材质和不锈钢材质(或玻璃+不锈钢)的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防火门,30问!”:防火门按材质分类,可分为以下四类:其中,玻璃、不锈钢等材质的防火门,属于其他材质防火门。

★问题392:防火门可否做子母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防火门,30问!”:1、通常情况下,子门通过插销固定,不会安装闭门器,也就是说,这种子门不具备自动关闭的功能。2、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其他场所均不宜采用子母式防火门。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疏散通道上应用子母式防火门,且仅有母门安装闭门器,则应加强管理,确保子门处于锁止关闭状态,且疏散净宽度只应计入母门开启后的有效净宽度,不应计入子门净宽度。
《广东》3.12:子母式防火门,是一种特殊的双门扇对开门,有一个宽度较小的门扇(子门)与一个宽度较大的门扇(母门)构成。有的子门通过插销固定,不会安装闭门器,有的即使安装闭门器也因门扇过小而开启困难,即上述子门不具备自动关闭或方便打开的功能。根据《建规》6.5.1.3规定:“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因此,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其他场所均不宜采用子母式防火门。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疏散通道上应用子母式防火门,则应加强管理,确保火灾发生时未安装闭门器的子门处于锁止关闭状态,或者安装闭门器的子门能够自行关闭且较易于开启,当子门采用插销固定或采用闭门器但宽度小于400时,疏散净宽度只计入母门开启后的有效净宽度,不计入子门净宽度。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子母式防火门-应用误区,疏散净宽度要求!”:三、对于子门安装有闭门器的子母式防火门,应复核实际产品与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的一致性!四、对于母门和子门同时安装有闭门器的子母式防火门,须安装顺序器才能保证其有效性。(目前的双扇或多扇防火门,通常都会采用置盖缝板或止口,以增强防火性能,需辅以顺序器才能有效关闭。)
《乌鲁木齐》五.5:子母门需要满足同时开,顺序关的要求。设计说明中应当明确此条内容。
★问题393:人防门是否作为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4.2.15: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普通电梯的门,地下室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人防防爆活门。

5.5.9 净宽度
★问题394:防火门是否必须按单扇1023、双扇2123?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超大规格防火门证书有效性重新确认》公消评【2013】70号)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防火门,30问!”:在《公消评[2013]70号》文件中,要求对超大规格防火门产品(指洞口尺寸规格超过2123的双扇防火门及洞口尺寸超过1023的单扇防火门产品)证书有效性进行重新确认换证,并提出了限制性要求。但后来取消了相关限制,可以进行超大规格防火门的检验认证,目前最大的防火门尺寸已达到4m以上。
★问题395:建筑疏散门的净宽应满足规范要求,建筑图表达的是土建门洞,对应净宽如何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防火门误区-型号尺寸与疏散净宽度的区别及应用!”:防火门型号中的尺寸标志,为洞口的宽度和高度标志,代表防火门的外框尺寸,在计算疏散净宽度时,应减除门框尺寸(约计100至150mm左右,各厂家略有不同,较大门洞相对应的门框尺寸也较大),示例:FM0924(乙)防火门,表示防火门外框宽度和高度分别为0.9m和2.4m,实际疏散净宽度可能在0.75至0.8m。
《乌鲁木齐》五.28:经与市质监站消防验收科会商确认:门洞比照最小净宽,单扇至少预留150mm,双扇至少预留200mm的框料安装尺寸;救援窗应保证除框料后,玻璃区最小净尺寸要求;走道、楼梯间疏散净宽度应从扶手中心线,墙面干挂材料的外缘计算。
《江西》20:消防疏散门的宽度为净宽,门的净宽计算如下:(1)对于单扇门,应按门扇呈90°角打开时从门侧柱或门框边缘到门表面之间的宽度确定,见附图20.1。(2)对于双扇门,应按两扇门分别呈90°角打开时相对两扇门表面之间的宽度确定,见附图20.2。
《湖南》问题31:门窗表中应单列注明门的净宽度,门洞尺寸及门框、门扇厚度应由设计单位确定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广州》3.12:应根据单项工程疏散门的详图设计或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图集进行计算,原则上,规范所要求的门净宽,应为门完全开启时可供人员通行的净宽度。
《浙江》4.1.35:2、疏散门净宽度的计算方法:对于单扇门,门的净宽度为门扇呈90°角打开时门框内缘至门表面的水平距离;对于双扇门,为两扇门同时呈 90°角打开时,两扇门相对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当门扇采用手动门栓固定在门框或地面上时,该门扇的宽度不计入疏散宽度,此时需要保证其他门扇开启后门口的净宽度不小于规定值,即从固定门扇的边缘至另一门扇开启 90°后的门内表面的水平距离。门的把手等附件,当凸出门表面不大于80mm时,可以不考虑其对疏散的影响;3、本条规定的净宽度0.80m不允许负偏差。

5.5 疏散门和防火门、窗
5.6 幕墙、防火玻璃墙幕墙上的防火封堵(《建规》6.2.6)
★问题396: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火封堵(《建规》第 6.2.6 条)。是需要在交接处的上下口均封堵?还是只需要在上口或下口封堵就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2020)
《广州》3.8:应至少在两端作封堵,详见《图示》6.2.6。

★问题397:楼梯间上下休息平台处开通窗是否需要按照层间幕墙的防火要求?楼梯间开设在平台处的外开启窗,是否能满足规范排烟和安全的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自相矛盾
《海南》4.4:上下连贯多层的普通竖向通窗,应当按照建筑玻璃幕墙的消防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乌鲁木齐》五.63:楼梯间上下休息平台处开通窗不需要按照层间幕墙的防火要求;楼梯间开设在平台处的外窗可满足排烟和安全的要求即可。
★问题398:防火封堵材料厚度是100mm还是200mm?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
《武汉》3.5:建筑幕墙进行防火设计时,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外,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防火封堵材料厚度不小于100mm
★问题399:防火墙同玻璃幕墙相交时,防火墙两侧的防火措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290:建筑外墙为玻璃幕墙时,在防火墙与外幕墙相交处应设置不燃性墙体,参见图6.4 ( a )。否则,防火墙应凸出外墙面,参见图6.4(b)。此外,防火墙处的外墙应为不燃性实体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构成建筑幕墙体系的所有构配件(如纵横向龙骨、面板等)均应为不燃性材料。

★问题400:防火玻璃幕墙是否就是防火玻璃隔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03-304:防火玻璃墙是由防火玻璃、镶嵌框架和防火密封材料组成,并满足一定耐火性能要求的非承重墙体。受防火玻璃墙的构造限制,防火玻璃墙一般不能用作防火墙,主要用于防火玻璃隔墙。釆用防火玻璃构成的玻璃幕墙不能等同于防火玻璃墙,防火玻璃墙应符合《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GA 97-1995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根据《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GA 97-1995第5.4条的规定,防火玻璃隔墙的耐火性能分为4个等级,详见表F6。

5.6 幕墙、防火玻璃墙
长度控制(《建规》6.5.3.1)★问题401: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当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何种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武汉》3.6: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问题402:单樘防火卷帘的宽度和高度是否有限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武汉》3.6:单樘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6m,高度不应大于4m。
《山东》2.6.12.2:单槿卷帘长度不应大于9m,且厂家应提供有关消防认证文件。
《江苏》1.3.4.6:《建规》第 6.5.3 条规定了单樘卷帘不应大于20m,对于单樘防火卷帘的宽度和高度,应以合格的实验结果来确定,不应随意扩大。
异形卷帘(《建规》6.5.3.2)
★问题403:1)中庭可否采用异形防火卷帘或折叠提升防火卷帘?2)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使用单联单轨防火卷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公安部《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10万㎡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体项目不允许做折叠提升卷帘、侧向卷帘,同时要求小于10万㎡的综合体项目也要参照执行;由于折叠提升等异型防火卷帘门产品的可靠性差,产品检验不完备,不建议使用。防火卷帘的耐火性能包括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当采用单联单轨防火卷帘仅满足耐火极限要求(耐火完整性)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北京》:弧形防火卷帘,可用于中庭,应有消防认证,防火分区处不应使用。
《山东》2.6.12.2:弧形防火卷帘可以使用,单槿卷帘长度不应大于9m,且厂家应提供有关消防认证文件。
《广州》3.9:根据消防设备厂家提供的资料,若已有通过认证的新型异形防火卷帘,可以替代原折叠提升式卷帘;《113 号文》要求小于10万㎡的综合体项目也要参照执行,所以应按规定执行;对于单一功能的办公楼可采用折叠提升式卷帘。
《西安》6.2: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
《浙江》3.2.2: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的防火卷帘和弧形、L 型等不规则型的防火卷帘。
《海南》4.3:不应使用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和弧形、L 型等不规则型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0万㎡)不应使用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武汉》3.1:新建的城市综合体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防火分隔
★问题404: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是否可以用防火卷帘分隔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1:1.考虑到防火卷帘的实际使用效果及其防火防烟的可靠性等情况,楼梯间不允许采用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考虑到防火玻璃及其固定构造在火灾或高温作用下的可靠性,应尽量避免釆用防火玻璃墙作为楼梯间的分隔墙体。
《山东》2.5.1.3: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封闭楼梯间内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与门厅连通的管理用房、设备房应釆用乙级防火门、2.00h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等进行防火分隔,不应釆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区域内不得设置可燃物。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有关防火要求按《建规》第6.4.2条、第6.4.3条的规定执行。
《山东》2.5.2:商场、医院的疏散楼梯,确有困难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可在首层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封闭楼梯间内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且应釆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不应釆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区域内不得设置可燃物。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有关防火要求按《建规》第6.4.2条、第6.4.3条的规定执行。
★问题405:哪些情况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防火玻璃、防火卷帘-替代防火隔墙和防火墙的原则及处置措施!”:三、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隔墙,均不得应用于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部位,这些部位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相对安全区域,不得应用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隔墙。四、防火卷帘不得应用于疏散走道隔墙,疏散走道应该是固定的通道,以加强人员对安全通道的印象,不得采用临时下放的分隔措施,防火卷帘可靠性差,下放时甚至可能对疏散人群造成伤害。五、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隔墙,不得作为特殊区域的分隔措施。
《建规》3.8.8
★问题406:规范对厂(库)房的防火卷帘布置是否有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125:在仓库内设置垂宜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会破坏建筑竖向防火分隔的完整性,可能导致火灾蔓延至其他楼层。在设计时,要尽量将这类提升设施设置在仓库外,并在楼层与提升设施连通处采取设置甲级或乙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当设置在仓库内时, 除应设置提升竖井外,尚应在进人储存区前设置电梯厅并釆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电梯井与电梯厅的分隔墙体应为不燃性墙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特殊类型仓库的设计尚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有明确规定。厂(库)房的疏散楼梯的布置要求,应符合《新建舰》第6.4.1条、第6.4.2条和第6.4.3条的规定。一般,疏散楼梯间应尽量靠外墙布置,在首层应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按《新建规》第6.4.2条和第6.4.3条规定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前室。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楼梯间,应采取机械防烟措施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5.7 防火卷帘
变形缝★问题407:1)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处是否可以设置变形缝?2)前室或合用前室与楼梯间之间有变形缝,可以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1)《指南》P314:防火分区应尽量避免跨越变形缝;否则、应对变形缝采取可靠与相应楼板耐火性能相当的防火封堵与构造措施。
2)《山东》2.6.10:前室或合用前室与楼梯间之间有变形缝时应严格做好防火封堵和防火处理,在此前提下,可以有变形缝但应尽量避免。
其他门窗洞口(《建规》6.4.2.2和6.4.3.5)
★问题408: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内可以设置设备管井吗?可以的话,要满足哪些条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4.2.16: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筑高度33m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以及住宅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内(含地下室)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竖井每层封堵;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开向敞开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浙江》4.2.17:当住宅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住宅的电表箱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的管道井内或其他形式的楼梯间内,但电表箱外壳应采用不燃材料。
《浙江》4.2.18:当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建筑高度33m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含埋深不超过10m的地下层且不超过地下二层)内可设置电梯及管道井、电缆井。
《指南》P325:住宅建筑中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内允许开设水、电等管井的检修门,但应采用甲級或乙级防火门。
《北京》:整体为纯住宅建筑,上部管道井及检修门的设置满足规范要求时,顺延到地下的管道井检修门可以在前室内开丙级防火门(包括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下部为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时不行。
《湖南》问题28:依据《建规》第6.4.3.5条,住宅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内可开有设备管井的防火检修门,管井每层应做水平防火分隔,不得上下层串通。
《山东》2.5.19:现行的规范只对住宅建筑放宽限制,其他建筑均不可以。《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4.3条第4款: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的检查门应釆用丙级防火门。据此,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 室内除疏散门以外是可以设置电缆井和管道井的,除此之外,不允许再开其他门窗洞口。
《北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及扩大前室内可以有管井检修门,均应设乙级防火门。
《山东》2.5.1.2:设备管井、电气管井及普通电梯可以在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开门,但门应是乙级防火门。
《广东》3.15:可以设置,前室包括合用前室,住宅建筑中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以及首层扩大前室内,允许开设水、电管井的检修门,但应设置乙级防火门。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的前室不应开设除出入口、正压送风口、户门以外的门窗洞口。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26问!”:对于住宅建筑的情况,当户门直接开向三合一前室,或户门直接开向单一安全出口的合用前室时,确实没有在其他位置开设管井(电井)检查门的条件,因不超过三户,风险相对较低,因此允许在前室开设检查门。除此以外的情形,管井(电井)检查门不应设置在前室。
其他门窗洞口(《建规》6.4.2.2、6.4.3.5、7.3.5.3)
★问题409: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内可以设置普通电梯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26问!”:1公共建筑的前室,不应设置普通客货电梯!2不宜将客货电梯全部设置为消防电梯!3消防电梯可以设置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
《指南》P375:火灾时,除消防电梯外,其他电梯均应降到首层停止运行,人员疏散不应使用普通电梯。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消防电梯前室内可以设置普通电梯。
《邢台》三.十:包含普通电梯。
《江西》22:普通电梯可以设在消防电梯前室内。
《北京》:住宅可以,公建不可以。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前室内,可以有普通电梯开门。
《福建》5.13:住宅建筑的普通电梯可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公共建筑的普通电梯应独立设置,不应设在前室内或合用前室内。
★问题410:开向消防前室的非消防电梯是否要调整为消防电梯?
《广州》4.4:公共建筑如果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建筑防排烟标准》称独立前室)设置了电梯,则此电梯应是消防电梯,按《建规》第7.3节的规定执行,由于是被动设置,前室的短边尺寸可以不执行2.4m的规定。
住宅建筑如果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建筑防排烟标准》称独立前室)设置了电梯,则此电梯可以是普通电梯,但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应大于等于1.00h。
公共建筑如果按规范规定可以设置封闭楼梯间,但为了平面紧凑、使用合理而和消防电梯设置在一起,则此楼梯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规定执行。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26问!”:
不宜将客货电梯全部设置为消防电梯!将客货电梯全部设置为消防电梯的做法,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存在诸多隐患,也较难实施。很明显,将客货电梯全部设置为消防电梯,其目的不是为了更好的保证消防救援,而是为了更好的利用消防电梯及前室,可能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1、消防电梯需要消防电源保证,同时涉及层层停靠、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等诸多功能(详见:7.3 消防电梯),将客货电梯全部设置为消防电梯的方案,不利于管理,也较难实施。2、实际运行中,客货电梯往往会采用更加灵活的控制方式,比如分层分时段停靠、大量广告设施、封闭某些楼层的电梯门出口等等,这些都与消防电梯基本要求相背,将造成更大隐患!
★问题411:“普通电梯按照消防电梯要求设置”,具体有哪些要求?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客货电梯&消防电梯-共用前室的原则及要求!”:客货电梯开向消防电梯前室,客货电梯的防火措施应与消防电梯一致,不要给前室带来安全风险,防止电梯井成为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根据《建规》6.2.9-5要求,建筑内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客货电梯和消防电梯的电梯层门要求是一致的。因此,实际应用中,客货电梯的相关防火措施,主要是指电梯轿厢及电梯井的相关防火要求,客货电梯轿厢和电梯井等所有结构部件、电线电缆的防火等级应与消防电梯一致。同时,消防电梯和客货电梯均不应附加广告设施、投影设备等其他功能,确保轿厢内的材料均为A类不燃材料。
《指南》P375:应在每层的电梯上采用醒目标志注明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的井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逬行分隔,同一前室内的消防电梯、普通电梯的轿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非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要求。消防电梯、普通电梯及机房等布置,参见图7.17。
《邢台》三.十:《图示》中已明确普通电梯应按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
《江苏》1.2.9:设置在住宅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消防电梯设置在其他前室中)中的非消防电梯需满足DGJ32/J26-2017第8.7.19条第3~7款的设置要求,该前室满足防烟楼梯间前室设置要求即可。
《北京》、《江西》22:电梯层门应满足《建规》6.2.9-5条要求。
《福建》5.13:住宅建筑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普通电梯应按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仅指其分隔措施按《建规》第7.3.6条设置(前室短边尺寸、排水设施、载重量、运行时间、控制系统、操作按钮及对讲电话等可不按消防电梯要求设置)。
《乌鲁木齐》五.43:普通电梯按照消防电梯的防火要求进行设置。需要满足:1)所有控制线路按阻燃要求;2)装修材料按照消防电梯要求;3)非贯通门;4)井道与机房应与消防电梯分隔开。
《广州》4.4:是的。电梯产品以及防火设计均要符合消防电梯的设计标准,电梯控制系统可按普通乘用电梯选用。
★问题412:电梯层门、设备井道门是否属于“门、窗、洞口”?首层扩大前室内的设备井道门是否需要按房间门改为乙级防火门?普通电梯层门是否可以开在单独的楼梯间前室内?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请关注“张耀泽老师宣贯”。
★问题413:高层住宅封闭楼梯间在屋面时,电梯机房直接在楼梯间内开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6.4.2.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其他观点:应增加走道。
5.8 建筑竖井、管线防火、建筑缝隙和防火封堵
《建规》6.7.2.1★问题414:保温材料为复合保温材料(外侧为大于50厚的A级材料保护层,内为B级材料),保温的耐火等级是按A级还是B级?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邢台》三.十一:住宅建筑的复合保温材料一体板,外侧为50厚的A级材料保护层(即耐火等级达到3h),内层可为B级保温材料;公共建筑的复合保温材料,外侧为50厚的A级材料保护层,内层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满足《建规》第6.7.4、6.7.5、6.7.6条规定。
★问题415:《建规》第6.7.2条第1款“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的场所,是否包括厨房?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3.1:不包括住宅建筑中的厨房。
★问题416:《建规》第6.7.5条“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对于54-100m的住宅建筑,是否需要提高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3.2:住宅建筑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问题417: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非人员密集型的例如办公、密集型的例如商业时)合建时的外保温有何不同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3.3: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符合《建规》第5.4.10条第1、2款规定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住宅建筑的总高度执行。
《乌鲁木齐》五.42:根据建筑物的整体确定建筑类别,再统一设计保温材料。
★问题418:岩棉板外包覆厚度不大于0.5mm的防水透气膜时,是否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3.4: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问题419:《建规》中对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建筑上下做法不一致时,是按照建筑整体高度,还是可以按照各自高度分别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按照建筑整体高度计。
★问题420:内部改造装修项目,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局部改的怎么控制?整层?局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整栋不行。局部暂定可以。
★问题421:地下室外墙保温是否要执行6.7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6.7.7.1
★问题422:建筑高度超过27m的住宅,外墙保温采用B1级的难燃型XPS板时。未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0.5h的外窗,未在层间设置防火隔离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其他观点:应注明“采用C0.50玻璃”,代表耐火完整性不小于0.5h。
《建规》6.7.8
★问题423:《建规》第6.7.8条中当采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若外墙保温材料为A级,如何设置保护层,保护层设置多厚,依据那条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56:首层使用A级保温材料后,不考虑引起火灾蔓延;因此保护层厚度按5mm即可。
★《建规》6.7.10
问题424:建筑单体消防改造范围,是否包含外墙保温。比如现有框架厂房外墙采用苯板,改造后为乙类厂房。根据新公消〔2018〕8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甲、乙类厂房、库房的外墙外保温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的外墙保温不应低于B1级”,那么做消防改造外保温是否也需要改。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新公消〔2018〕8号》)
《乌鲁木齐》五.48:根据改造范围确定,并在说明中予以明确。
★问题425:《建规》第6.7.10条,当外墙采用A级,屋面用B1级可以不做屋面防火隔离带。但新公消〔2018〕8号“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托克逊项目审图提出外墙用A级屋面B1级屋面还需做防火隔离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新公消〔2018〕8号》)
《乌鲁木齐》五.47:外墙用A级材料时,屋面可不做防火隔离带。
★问题426:防火墙上是否必须用A级保温材料和A级装饰材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169:7,需注意的是:两座民用建筑按照相关要求可以贴邻或减少防火间距时,其相邻外墙外保温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此外,即使相邻两座建筑的防火间距可以不限,但仍应综合考虑建筑周围消防车道与灭火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求。
5.9 建筑保温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燃烧性能
★问题427:乳胶漆是否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该材料太常用。
《北京》:应注明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浙江》:3.4.11: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0.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0.2mm的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俗称“内墙乳胶漆”),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广州》5.3:乳胶漆为有机涂料,不能作为燃烧性能A 级材料使用。
★问题428:除纸面石膏板外的其他B1级板材(例如:难燃胶合板、纤维石膏板、矿棉板等),安装于金属龙骨上,是否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5.6:应按《内装修规》3.0.4执行,只有让少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及矿棉板可做为A级材料。其余安装于金属龙骨上的材料,不可作为A级材料使用。
★问题429:复合A级保温材料是否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达不到A级,不应使用在A级要求的部位。
★问题430:细木工板是否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只能达到B2级,不能用于要求为A级和B1级的部位。
★问题431:防静电地板是否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不写具体材料的,应注明燃烧性能等级。
★问题432:地下汽车库地面是否可以作为A级材料使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4.10:地下汽车库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内装修规》表5.3.1规定的B1级。
无窗房间
★问题433:1)哪些情况可以不做为“无窗房间”?2)是否适用于房间是否要设置防排烟的判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科院两封复函:2018.8.7和2018.11.9)
《江苏》1.5.4:可按建科院复函执行。房间内如果设置了大面积的玻璃门(窗),外部人员可以通过该门(窗)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时,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福建》4.4:房间内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该房间可不认定为无窗房间。
《广东》5.2:可观察到室内情况的透明幕墙的房间不属于无窗房间。
《乌鲁木齐》四.13:装修设计中无窗的房间,应针对房间性质,有无自动灭火系统等,内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除A级外,应对应提高。可人视角度观察到房间内情况的窗(含门上观察窗)均视为有窗房间。
《广州》5.1:基于医院建筑内多种空间的功能要求,医院手术室、ICU、移植仓……等多种洁净区域,功能及布局上不允许有对外开采光窗,又因洁净要求必须使用 PVC、橡胶等弹性材质(可无缝、可弯曲的地板材料)时,其开向内走道的门上设有观察窗的,建议可视为有窗房间处理。其他类型建筑中有洁净要求的功能区域,如:洁净厂房、有洁净要求的科研实验室等,当该功能用房无对室外开窗但其开向内走道的门上设有观察窗时,其室内装修装修材料要求可等同处理。
《广州》5.2:除医院手术室等有特殊要求的洁净空间外,应按《建规》第 8.5.4 条执行,办公场所、展馆中的房间若无法设置直接开向室外的窗,应视为无窗房间。
《湖南》问题71:根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内装修规》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电影院观众厅等类似空间不属于无外窗房间范围,无需提高相应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当装饰设计符合要求时可按“合格”处理。
5.10 建筑装饰
6.1 特殊场所 3176.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45
6.3 商业建筑 351
6.4 超过250米的超高层 375
6.5 “老、幼、病”建筑 376
6.6 观演建筑、体育建筑 386
6.7 住宅建筑 403
6.8 汽车库、停车场 422
6.9 设备机房 454
六 特殊建筑和场所
6.1.1 ★中庭★问题434:1)缺少“中庭”的定义。2)建筑内的大厅(大堂),可否作为中庭处置?3)建筑专业同暖通专业对于中庭的理解是否需要统一?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目前地标的表述五花八门,有待统一);建筑专业vs机电专业(建筑和暖通理解不同,对于排烟计算影响巨大)。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中庭(回廊),26问!”:没必要过多纠结中庭的定义,可以认为,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大堂),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2的相关要求,即可作为中庭处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大堂等大空间场所-设置形式及争议!建筑防火处置措施!”:1、大堂、大厅等类似场所,应按大空间场所处置。2、满足一定条件的大堂及类似场所,可参中庭处置。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2.5.23:“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
《山东》2.3.1:建筑中庭是建筑内部贯穿多个楼层的室内空间。
上海《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连贯3层或3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不小于6M,且连贯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不小于100㎡算中庭”
《广州》2.5.13、《乌鲁木齐》五.4:参考:上海《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广东》1.0.6:1)建筑中庭是指室内连通两层及两层以上的竖向空间。2、当中庭尺度满足上海地方标准《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要求时,方按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计算排烟量。
各地《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技术研讨会纪要:
《福建》4.1.3: 中庭应按建筑专业定义或参考《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苏州》24:目前无具体定义,可以参考上海防排烟技术规程中关于中庭的定义,或者由建筑来定性,暖通根据建筑定性设置防排烟。
《广西》24:(1)中庭的定义:(a)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b)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 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大容积空间。(《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2)是否是中庭应由建筑专业确定。但入户大堂、门厅等靠外墙处的两层贯通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潍坊》19:应按照建筑功能确定,若为中庭,则应按中庭的要求设置排烟设施;面积不大于100㎡、中空部位与周围不连通(上一层为实墙或防火卷帘、防火玻璃等),不需设置排烟设施;其他情况按照高大空间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济南5月防排烟培训答疑精编》19:楼板中空部位的上部各层,如通过中空区域共享,则应作为中庭对待,否则,可不按中庭对待。
《济南》13:建筑专业对于中庭有术语定义,应由建筑设计确定。对于贯通二层以上不与其他楼层共享的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长沙》1.18):对于一层入户大堂、靠近外墙处贯通二层以上不与其他楼层共享的空间可不认定为中庭。
《邢台》2:中庭是指由回廊和房间围合而成的庭院,其最大的特点是形成具有位于建筑内部的“室外空间”。如果仅仅是几层连通形成高大空间,而上部有建筑物的,不视为中庭,其排烟量应该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执行。
《云南》22:中庭在国家标准GB/T50504-2009《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中定义为 “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以字面意义而论,“多”指数目时一般为三及以上(如多层住宅、多边形等),可见定义中所称中庭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室内有顶(盖)空间。
NFPA92-2018 则将中庭(Atrium)定义为: 贯通两个及以上楼层的有顶(盖)大容积空间,不包括楼梯间、电梯井、自动扶梯开口及水、电、空调、通讯等设施的竖井。
鉴于《标准》中有关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主要借鉴了NFPA92,从保持理论体系完整性的角度来说,采用NFPA92的定义应当更合理一些。
高大空间本身就是一个口语化的称谓,与作为专业术语的中庭之间谈不上有什么严格的界限。但鉴于《标准》对中庭和高大空间排烟量采用的计算方式明显不同,故在建筑防排烟的特定语境下,高大空间应理解为《标准》第4.6.3条所指的除中庭外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
中庭与高大空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一、贯通楼层数,中庭应为二层及以上,高大空间不限(如体育馆主体为单层高大空间);二、中庭从楼层中部开口、连通多个楼层,高大空间一般不与多个楼层连通(如高大厂房),但也可能与多个楼层连通(如展览大厅);三、中庭无具体使用功能,其周边场所面积大、功能多样,而高大空间有具体的使用功能(如厅、堂、馆等),周边仅有小面积配套功能房间(如剧场观众厅);四、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高大空间(除作为前室或扩大前室的门厅外)未作此限制。
★问题435:1)中庭或者中庭回廊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2)是否需要独立的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中缺少“防火单元”的定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中庭(回廊),26问!”:1、防火分区的面积限制,主要是控制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规模,使之不扩散到其他防火分区,中庭(回廊)作为无可燃物的防火单元,理论上并不存在内部的火灾风险,无参照防火分区的必要。
2、以防火分区作为参考控制指标,会遇到分区定性的困惑,如将中庭首层和各层回廊划为一个防火分区,会严重限制中庭规模,不太现实。如将中庭首层和各回廊划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又与防火分区的划分原则相悖。
3、中庭(回廊)不存在功能房间,以防火分区作为参考控制指标,无法有效解决安全疏散问题。
《山东》2.3.1:建筑中庭是建筑内部贯穿多个楼层的室内空间。中庭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与所贯通的楼层在界面处不连通、有的与所贯通的楼层在界面处连通、有的中庭周围均有楼层、有的只有部分空间与楼层连通。但无论哪种形式的中庭,均会导致火势在其所连通的楼层蔓延。
1 中庭是一个特殊的独立的防火单元,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做防火分隔处理,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大于《建规》第5.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时,一般不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岀口。
2 当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建规》第5.3.1条的规定时,应采取《建规》第5.3.2条规定的4项措施。
3 每层的防火分区在扣除中庭后还是按自然层划分防火分区,按《建规》有关规定执行。
4 当中庭在起始层不釆用防火卷帘分隔时,相邻区域与中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且应按照《建规》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问题436:中庭可否贯通到地下楼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实际案例较多)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地上楼层的安全疏散、防烟排烟等均有相对较好的条件,能较好的缓冲中庭带来的风险。而地下建筑的火灾风险较高,安全疏散、防烟排烟等相对困难,如将中庭扩展到地下部分,可能带来更多的安全风险。依此,中庭不宜贯通至地下一层。
★问题437:对于中庭最合理的疏散方式是什么!?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合规不合理。由于禁用了“异形防火卷帘”,且单樘防火卷帘的长度大概9m左右,出于美观考虑,导致不得不将防火卷帘设置在商铺和中庭回廊间,并将中庭回廊划分至中庭这个防火单元中,很难避免出现超大的中庭回廊,也使得背走道成为了疏散的唯一选择。同普通顾客遇到火警时的第一反应矛盾。)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通常情况下,店铺应通过背向走道疏散,不能通过回廊疏散,回廊也不能通过店铺疏散,应通过与回廊相连的疏散走道疏散。
★问题438:中庭回廊是否需要计算疏散人数?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1、中庭(回廊)往往成为人员逗留的场所,应按对应建筑功能确定疏散人数;2、带有自动扶梯的中庭,扶梯区域的人员可能高度集中,疏散人数应视扶梯面积予以增强。
★问题439:设置有背走道的中庭,怎样计算疏散距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
《指南》P187:(2)当建筑中与中庭连通的部位为房间时(如办公建筑的办公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等),可以直接采用连通边界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逬行分隔〉这相当于将这些房闾与中庭连通的堵体相对中庭视为建筑的外墙,通过回廊与中庭连通的形式,仍应尽量在中庭与回廊的边界处进行分隔。
(3)当釆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墙进行分隔时,防火玻璃墙应位于中庭与其他区域的连通边界处,参见图5.19;当采用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该分隔墙体还应设置白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防火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问题440:中庭处的防火卷帘同防火分区上的,有何区别?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同样是3.0h,但目的不同)。
《浙江》3.2.3: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 3.2.3)。


《西安》6.1:中庭的防火卷帘与周围连通空间当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其中庭的防火卷帘不应计入防火分区分隔墙上防火卷帘的长度。中庭的每层(含首层)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问题441:1)中庭首层是否也要设置防火卷帘?2)是否可以采用“两步降”防火卷帘?3)是否需要单独设疏散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理解有歧义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中庭(回廊),26问!”:1、中庭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必定模糊中庭界限,难免用于其他功能且可能设置可燃物,违背中庭基本原则!更可能由此引伸极端案例!2、规范降低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分隔措施要求,应是建立中庭无可燃物、每层均有防火分隔措施的基础之上!3、在中庭首层区域,应在疏散路径上设置固定的甲级防火门,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具体设置要求。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防火卷帘存在自身结构以及联动控制等诸多不确定性,尤其是两步降落的防火卷帘,联动控制要求更高,很难保证临场有效,不宜采用。
《浙江》3.2.6:当中庭内有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商业、服务使用功能,或回廊的宽度大于6m时(确有需要设置的自动扶梯、开敞楼梯平台的宽度可不计入),中庭区域按首层和上、下各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得大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中庭应设置安全出口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不能利用设有防火卷帘(含符合本《指南》第4.1.7条规定的中庭卷帘)的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门进行疏散。
《山东》2.3.2:中庭面积多大时需要设置疏散门,《建规》没有明确。一般认为,防火卷帘应选用具有停滞功能的卷帘,其落下时,中庭内的人员有一定的反应时间,在此时间内,中庭内的人员可以迅速离开中庭,不需要再单独设置疏散门。
《指南》P187:(1)当中庭的地面面积与该层所连通的周围区域的面积之和小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以从该层的上-层起将中庭与以上楼层的连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见图5.18。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合规不合理,应先保证合法;如果老师们认为合理,希望能明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防火卷帘-概念误区,禁用、限制及选型原则,疑难探讨!”:中庭以及自动扶梯、开敞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部位,均有其特殊性,这些部位不方便设置防火墙,上下层连通区间不会有可燃物,而且这些部位的上下层通常会同时设置防火卷帘,即使某一层卷帘出现问题也不会影响防火有效性。因此,自动扶梯、开敞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部位,应和中庭部位类似,设置防火卷帘时不受应用长度的影响,上下连通开口可全部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1、将自动扶梯视为去掉共享空间的中庭,降低了火灾风险,应予许可,防火卷帘的应用长度应不受《建规》6.5.3第1款限制。2、需要说明的是,自动扶梯人员更加密集,必须设置固定的疏散门,不应采用二步降落的防火卷帘替代疏散门。
《浙江》3.2.7、《西安》6.1:自动扶梯、开敞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
《福建》2.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开敞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第 5.3.1条的规定时,可参照设置中庭时的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与周围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问题443:商业综合体中玻璃中庭顶的材料应满足什么要求?中庭顶与上部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有没有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4.1、《广州》2.1.2:中庭的顶部耐火极限视设计的具体情况,按规范对上人屋面或不上人屋面的要求执行。中庭屋面采用不燃材料的非采光屋面,亦没有开设洞口时,中庭屋面与同一建筑的高跨墙身之间没有间距要求。如果中庭采用采光屋面,则应该满足以下要求:1、中庭采光屋面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时,与同一建筑的其他部位或构件之间的间距没有要求。2、若中庭顶采光屋面的耐火极限不满足1.0h时,中庭采光屋面与同一建筑高跨外墙上的门窗洞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参照附图2.1.2、2.1.3)。如中庭采光屋面相邻高跨外墙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时,采光屋面与建筑外墙的间距没有要求。3、建筑屋面、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进排气口、露天采光口、通风口等洞口与同一建筑高跨墙身的门窗洞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6m(附图 2.1.5),如其洞口相邻高跨外墙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时,(【仅江苏】或者通风、排气口已设置防火阀时),采光屋面与建筑外墙的间距没有要求。4、【仅广州】(对于第2点与第3点所述的洞口,洞口与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限(附图 2.1.6)。)
《广东》2.1.2:略
《广东》2.1.3:1、内天井上空如无遮盖物时,天井高出建筑高度无要求。
2、当内天井上空增加采光天棚或防风雨篷后,采光天棚或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均不应小于1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问题444:与中庭相连的观光电梯的防火分隔方式?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中庭设置观光电梯,与普通电梯要求一致,比如,电梯井的墙必须满足对应耐火极限要求,以免给中庭带来风险。设置于中庭的电梯井,通常采用防火玻璃墙,综合功能及观光要求,可能难以实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可以采用A类防火玻璃。
★问题445:与中庭(回廊)连通的门是否一定要采用甲级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门的耐火极限高于墙体的。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中庭(回廊)-消防争议,疑难杂症·NO.1”:1、中庭(回廊)是作为独立的防火单元,与疏散楼梯间直接连通的门可以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之间的连通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2、中庭回廊的店铺,与回廊相通的门要求是甲级防火门,功能上属于连通门,不是疏散门。3、店铺开向后面走道的门属于疏散门,可以采用玻璃门。
与中庭连通的门、窗(《建规》5.3.2.1)
★问题446:商业综合体中庭内的设备井检查门采用丙级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3.2.1“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其他观点:应调整为甲级防火门。
6.1.2 ★裙房、主楼下方的部分
裙房(《建规》2.1.2)
★问题447:裙房的定义是否适应于住宅和工业建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有设计师将裙房定义应用于工业建筑,并参考《建规》第5章民用建筑的相关要求设计,有必要作阐述说明!)。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裙房-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1、从规范定义上,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均可认为是裙房。2、但是,《建规》中关于裙房的所有相关条款和要求,应仅适应于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并不适应于工业建筑(厂房、仓库)和汽车库,也不适应于住宅建筑。
《指南》P21:【条文要点】1.裙房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2.裙房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3.裙房应位于高层建筑主体的水平投影范围以外。
【设计要点】1.无论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符合上述定义的建筑,均属于裙房。2.高层建筑的裙房属于单、多层建筑,主体建筑属于建筑髙度大于27m (住宅建筑)或24m (其他建筑)的高层建筑。
《山东》1.0.7:高层工业建筑和裙房应按整体进行消防设计。高层工业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以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当和高层建筑主体釆用防火墙分隔(如必须连通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隔间等可靠防火分隔和连通措施,但不允许设置防火卷帘)后,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等可以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进行消防设计。否则,应统一按高层工业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问题448: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是否要一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160:裙房的耐火等级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一致或高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问题449:裙房的防火间距是按照高层还是单多层控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裙房与高层主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一览表!”:带裙房的高层建筑,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高层主体按高层建筑确定,裙房按单、多层民用建筑确定。
★问题450:裙房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裙房与高层主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一览表!”:裙房的消防车道要求,按整体建筑规模确定。
★问题451:裙房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裙房与高层主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一览表!”:高层主体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裙房部分不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问题452:《建规》表 5.3.1注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1)此处的防火墙上是否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窗、洞口?2)是否可以设置防火卷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3.8: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和疏散楼梯形式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但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的防火墙上不可设置防火卷帘,可开设少量甲级防火门、窗,以满足必要的功能联系。
《广州》3.1:完全以防火墙隔开,会使建筑平面设计受到过度限制,因此在疏散和灭火设施分开设置的前提下,可在通道设置甲级防火门、窗,以满足必要的功能联系。不可设置防火卷帘。
★问题453: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1)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可否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计算?2)此处的防火墙上是否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窗、洞口?3)是否可以设置防火卷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245:4.裙房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取决于该裙房是否采用防火墙与高层主体进行了严格分隔。当高层主体与裙房之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与髙层主体可以按照两座相互贴邻的建筑分别考虑各自的疏散楼梯间形式,裙房部分可以根据其实际用途和层数按《新建规》第5.5.13条的要求确定;当裙房采用其他方式与高层主体进行分隔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此外,当髙层建筑中部分区域设置专门为该区域服务的疏散楼梯时,这些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可以根据其实际服务的层数或建筑高度、使用功能或用途确定。5.无论是高层建筑还是单、多层建筑,其地下、半地下室的疏散楼梯均应符合《新建规》第6.4.4条的规定。
《湖南》问题50:高层主楼与裙房同防火分区时应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分区划分,同防火分区内的疏散楼梯形式可分别按主楼与裙房要求设置。但当主楼下部楼梯间存在由于失效而需转换至同防火分区裙房楼梯疏散的可能时,建议与主楼同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形式均按主楼要求设置。【注:失效是指下部餐在集中疏散的人员密集场所或首层需穿越其他功能,经较长距离疏散至室外灯可能造成主楼楼梯间下部阻塞的情况,此时主楼楼梯间存在经裙房楼梯间转换疏散的可能。】
《邢台》三.四:高层建筑的裙房其建筑高度控制与多层建筑没有区别,但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一旦发生火灾损失严重。因此,裙房安全疏散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以防火墙分隔时(可采用甲级防火门,不得采用防火卷帘替代),裙房的安全疏散可按多层建筑设计。(2)当裙房与高层建筑有穿插无法完全分隔时,裙房的安全疏散应随高层建筑设计。
《浙江》1.5.1:当高层建筑的主体投影范围内与裙房为同一防火分区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浙江》1.5.2: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时,该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1.5.2)。

★问题454: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1)裙房的百人宽度指标可否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计算?2)此处的防火墙上是否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窗、洞口?3)是否可以设置防火卷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1:不含“疏散距离”和“百人宽度指标”。比如:江苏。
《江苏》1.3.3.8:此处“疏散楼梯”指的是裙房楼梯间的形式,不包括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的计算。
√观点2:不含“疏散距离”,包含“百人宽度指标”。
《图示》5.5.12图示注释5:当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疏散宽度指标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问题455: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1)裙房的疏散距离可否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计算?2)此处的防火墙上是否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窗、洞口?3)是否可以设置防火卷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包含“疏散距离”和“百人宽度指标”。比如:浙江、福建。
《指南》P184:当高层建筑的髙层主体采用防火墙与裙房进行分隔后,裙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疏散楼梯形式、百人疏散宽度指标、消防设施的设置,均可按相应单、多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但疏散系统和消防设施应与高层主体各自独立,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仍应集中管理,此时,裙房与在高层侧边附建的辅楼相当,参见图5.15:在高层主体与裙房之间的分隔用防火墙上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或窗,允许局部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隔间等,但不允许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分隔措施。
《浙江》1.5.2: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时,当该防火墙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不采用防火卷帘替代时,该裙房的疏散距离也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1.5.2)。
《福建》2.1:建筑内专供一特定防火分隔区使用的独立疏散楼梯间,其疏散楼梯形式应符合规范有关相应高度或层数和功能或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的规定。
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其疏散楼梯可为封闭楼梯间,但疏散净宽度和疏散距离均应符合相应高层建筑的要求;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其疏散楼梯间的形式、疏散净宽度和疏散距离均应符合规范有关相应单、多层建筑的规定。
★问题456: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有防火墙时,裙房的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等,可否按单多层建筑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建筑裙房15问!”:裙房的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等,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问题457:主楼下部(不超过24米),同主楼间用2.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分隔,疏散楼梯间各自独立的情况下,主楼下部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如何确定?百人疏散宽度指标按总层数还是对应层数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1:可以按照其实际服务的楼层数和高度及其功能用途来确定。比如:江西、乌鲁木齐。
《建规》5.5.12条文说明:“高层建筑中的疏散楼梯如果不能可靠封闭,火灾时存在烟囱效应,使烟气在短时间里就能经过楼梯向上部扩散,并蔓延至整幢建筑物,威胁疏散人员的安全。”由此可见本条已经考虑了楼梯上下各层贯通的情况,未考虑局部楼层的疏散楼梯。相关解释已挂在消防内网内。
《指南》P245:在高层建筑中,上部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与下部低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全部完全独立设置、互不连通时,该建筑下部低楼层区域的疏散楼梯可以按照其实际服务的楼层数和高度及其功能用途来确定,上部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仍需要按其所服务的总建筑髙度来确定。例如,一座一級耐火等級的26层公共建筑.一至二层(楼层标髙小于24m)为商店,四至二十六层为办公,商店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与办公部分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各自完全独立设置-因此,三层商店的疏散楼梯可为封闭楼梯间,四层及以上各层办公部分应釆用防烟楼梯间。
《浙江》1.5.3: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 1~3 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当附属部分同时符合下列 1~4 款规定时,主体建筑与附属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和防火分区的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附图 1.5.3):1、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2、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3、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及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分隔;4、与主体建筑相接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和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均应不小于4m。

(1) 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楼层功能空间与高层建筑上部功能空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 高层建筑主体的竖向交通及风井道,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与裙楼功能空间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建规》第6.2.5条的规定。
(3) 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楼层功能空间外墙与高层建筑上部功能空间外墙相接处的窗洞口(窗间墙)距离不小于2.0m,上、下窗(窗槛墙)洞口垂直高度按1.2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不可以降低实体墙高度),裙楼屋面洞口与高层主体窗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6.0m,见附图10.1。
《乌鲁木齐》五.45:按《新公消2016(340)号》第九/2条;符合要求的,楼梯可以按单、多层设计。
观点2:按整栋建筑高度定性。比如:湖南、广州、广东。
《湖南》问题38:根据《建规》第5.1.1条条文说明,“多种功能组合建筑”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其位于高层建筑主楼投影范围内的楼梯间应按主楼要求设置。
《广州》3.7:若楼梯位于高层建筑塔楼投影范围内的区域,应按高层建筑要求,不能按裙房。
《广东》2.5.19.10:1、在多功能组合的建筑物种,不同功能的楼层不应按所在楼层的层数对照表格折算净宽,应按整栋建筑高度定性。2、地下或半地下室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地上、地下共用疏散楼梯时,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应按地上部分该楼梯服务的建筑物的总层数/总高度来确定楼梯间形式。(2)当地下楼梯在地上建筑的投影范围内时,地上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延伸至地下部分。(3)当地下楼梯不在地上建筑的投影范围内时,地下室可直通室外的独立疏散楼梯可按该楼梯服务的地下室的最大埋深来计算。
6.1.3 ★架空层
★问题458:架空层是否属于室外安全区?能否视作直通室外?(高层住宅首层大堂开在架空层中,是否算直通室外?)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区(各地规定五花八门,有待统一;建议补全术语条文说明中的“室外安全区”的描述,增加架空层)(《建规》5.5.29.4)。
《指南》P261:开向灰空间的门能否作为建筑外门而用于安全出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这与灰空间的进深、面宽和层高等有关,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灰空间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可视为室外空间时,开向灰空间的门可以作为安全出口。
★问题459:架空层的疏散距离怎么确定?位于建筑首层架空层内较深入位置的门厅、房间或楼梯间,其开入架空层的疏散门,是否可以认定为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还有,位于首层开向一端有敞口的廊道上的疏散门呢?是否需要有关于空间尺寸的附加规定作为前提?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区
√观点1:15m。比如:浙江、山东。
《浙江》4.1.34:利用架空层等空间直通室外时,当疏散外门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超过6m且大于架空层层高时,水平疏散距离应计算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住宅建筑架空层仅作为景观、人员通行使用时,疏散外门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15m。
《山东》2.5.41:在建筑的凹口处设计外门,对防火不利,宜尽量避免。如必须这样设计,则凹口处的外门至建筑外墙最外侧的距离也不应大于15m,在此范围内(相当于走道)不应设置外门窗,或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和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观点2:30m。比如:江苏、广州。
《江苏》1.3.3.14:此开口区域一般称作内走廊,直接通向室外(无外门),两侧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防火隔墙,且该隔墙除楼梯间及前室出口外不应设置其他门窗洞口,楼梯间或前室门距室外的行走距离不应超过30m,内走廊的宽度应大于楼梯梯段的净宽且不得小于1.4m,当有多个楼梯通过同一内走廊直通室外时,走廊的宽度应按每个楼梯梯段净宽叠加计算。
《广州》2.5.14.14:3):处于建筑两个长边及以上的外墙均开敞的首层架空层中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当其直通室外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时,等同于直通室外。首层安全出口通过凹廊、骑楼、敞廊或相似建筑部位时,这类部位的开口面宽宽度不小于进深时,可以认为满足直通室外的要求(附图 2.5.5)。
6.1.4 ★夹层
6.1.4.1 一般规定
★问题460:1)缺少夹层的定义。2)同二层有何本质区别?3)厂房是否适用?人员密集场所是否适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建规》修订版第5.5.17.5条中的“夹层”概念:可否用于厂房;是否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对于夹层的规模、层高、人数、业态等有无限制条件,希望能明确。)。
《关于夹层疏散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5号)》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释惑:疏散楼梯、疏散楼梯间、前室-49问!”: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尤其是餐饮、娱乐、酒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夹层部位应通过夹层的安全出口疏散,开敞式楼梯不应作为疏散通道,以防踩踏事故发生。
《指南》P243:建筑中局部夹层的情形比较复杂,也基本没有利用屋面等室外安全空间作为避难和疏散的条件,因而不允许夹层参照《新建规》第5,5.11条的规定设置疏散楼梯。除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和设置疏散楼梯间的夹层外,夹层的疏散距离应符合《新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问题461:夹层是否需要计入建筑层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层数·防火定性-21问!”:夹层的概念很多,原则上,满足自然层数概念的夹层应计入建筑层数,具体仍应酌情处置:
1、对于类似设备层、管道层等夹层,应计入建筑层数。
2、对于一些局部的平台或夹层,比如民用建筑的局部平台,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等,可以不计入建筑层数。
注1:民用建筑的局部平台,当存在人员活动和可能置放可燃物品时,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注2: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不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3、对于一些特殊功能场所和工业场所的夹层,如电缆夹层等,应酌相关工艺要求和专业规范确定。
6.1.4.2 工业建筑
★问题462:单层厂房内局部设置夹层,整栋建筑是按单层还是按多层定性?夹层的最大允许面积有没有相应限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1.11:应视夹层区域的功能而定,如果夹层区域为生产车间,则该建筑定性为多层厂房;如果夹层区域为厂房必要的辅助生产用房,如监控、质检、休息等,且夹层的建筑面积小于该层厂房面积的10%时,该建筑可定性为单层厂房,夹层区域的安全疏散按民用建筑设计。
《湖南》问题53:局部带围合结构夹层的厂房应按多层厂房设计,仅局部设置无围合结构工作平台的厂房应按单层厂房设计。
★问题463:厂房内设置的平台面积超大,是否还能执行《建规》3.3.1注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建规》修订版中第5.5.17.5条“夹层”的概念,是否也可以适用于厂房,希望能明确)。
《江苏》1.1.4:如果此类夹层功能为少量人员使用的操作、检修平台,且检修面积小于该层厂房面积的10%,可以不按照建筑一般楼层考虑安全疏散,而且由于机器设备根据生产工艺布置复杂,使用人员对路线十分熟悉,有较高的安全性,因此建议可不按一般楼层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但是这些区域仍然需要设置必要的检修楼梯或通往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检修人员的逃生通道。
★问题464:厂房中设置局部设备夹层、平台(供检修用,平时无人值守),设备夹层、平台上是否需要满足《建规》第3.7.4条(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的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建规》修订版中第5.5.17.5条“夹层”的概念,是否也可以适用于厂房,希望能明确)。
《江苏》1.1.12:因厂房主要是服务于生产工艺,对人员很少、确实仅检修才会有人进入的平台、夹层(甚至上人吊顶等空间):丙丁戊类厂房可不限制疏散距离;甲乙类厂房仍要限制疏散距离。
6.1.4.3 民用建筑
★问题465:公共建筑内,沟通上下层的室内开敞楼梯,可否作为疏散楼梯?怎样情况下可作为疏散楼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关于夹层疏散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5号)》——>《建规》修订版5.5.17.5条)
《湖南》问题54:建筑物内设有局部夹层时,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建规》第5.5.8条设置疏散楼梯;无围护结构的平台当位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可通过踏步连接,其任一点至下层对外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的疏散距离,疏散通道上的踏步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夹层与下层连接的踏步疏散出口数量应按《建规》第5.5.15条设置,踏步总宽度不应小于夹层的疏散宽度要求,
《广州》2.5.14.6:当室内开敞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时,疏散距离的计算应从最高楼层最不利点到疏散门,再疏散至开敞楼梯直至首层通往室外的安全出口(其中楼梯梯段应按1.5 倍梯段水平投影长度计算),应按《建规》表5.5.17.4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的相关要求。
《邢台》一.三:《建规》第5.5.8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安全出口设置的原则要求:第5.5.17条对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按照平面布置的不同情况作了相应规定。当公共建筑内的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防火分区,夹层内未设置疏散出ロ、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硫散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山东》2.5.17:1、建筑物内设有局部夹层(设备夹层或有其他使用功能),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可按《建规》第5.5.8条的规定设置1部疏散楼梯,同时疏散距离符合袋形走道尽端的规定;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按《建规》的要求至少设置2部疏散楼梯。2、当建筑夹层房间与其下部房间为同一防火分区时,可通过疏散走道上的踏步连接,夹层室内房间任一点至下层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的疏散距离,疏散走道上的踏步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夹层房间门的设置数量等按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2.5.14:当夹层的使用功能为一定规模的设备夹层,平时无人停留,仅偶尔进行检修时,可按A的疏散方式进行疏散,或设置爬梯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当夹层的使用功能为功能用房时,一般情况下,应按B(自然层)的疏散方式进行疏散,但当夹层面积满足《建规》5.5.15且夹层距离满足《建规》5.5.17的相关规定,也可按A的疏散方式进行疏散。但疏散距离均应按行走距离计算,楼梯应按1.5倍的行走距离计算。
《广东》2.5.19.5:多层公共建筑,沟通上下层的室内开敞楼梯,不能作为疏散楼梯。
6.1 特殊场所
建筑定性★问题46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含哪些?不包括哪些?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复函(建规字[2019]1号)》【没有“设有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这样的前提条件】、《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公消[2017]83号)。
1)包括“《建规》5.4.9条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比如::北京、山东。
《北京》、《山东》2.5.29:《建规》5.4.9条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5.4.9条文字中的使用功能为准,各类文体活动场所中的使用功能,符合5.4.9条文字的,应满足5.4.9条要求。
2)包括“足疗、桑拿场所”和“洗浴中心”。比如::浙江、武汉、邢台、乌鲁木齐。
《浙江》1.4.5: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执行。
《武汉》1.1.8:足疗、桑拿场所按照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进行消防设计。
《邢台》一.二:复函中明确了“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
《乌鲁木齐》五.13:足浴店属于歌舞放映娱乐游艺场所。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洗浴中心-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1、从建筑防火的角度,洗浴中心往往兼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桑拿、按摩、足浴、餐饮、健身、旅馆等多种业态,装修(装饰)材料往往难以达到规范要求,实际运营中,通常采用封闭式管理,安全疏散问题突出,属于火灾高风险场所!2、如将洗浴中心整体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定性,将严重影响其功能发挥,实际应用中,可以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餐饮、健身、客房等部位,按规范要求划为不同的防火分隔区域,根据各自的业态定性。3、设置有汗蒸场所的洗浴中心,除满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公消〔2017〕83号】的相关规定。
3)不包括“棋牌室、活动中心、健身房、街道市民之家等文体活动场所”以及“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真人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公共娱乐场所”。比如:北京、山东、江苏、邢台、浙江。
《北京》:《建规》表5.5.17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包括棋牌室、活动中心、健身房、街道市民之家等文体活动场所。
《山东》2.5.29:《建规》第5.5.17条第1款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包括棋牌室、活动中心、健身房、街道市民之家等文体活动场所以及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真人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足疗等公共娱乐场所。
《邢台》二十三(3):健身房、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真人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
《江苏》1.3.2.1: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真人 CS、密室逃生、室内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非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浙江》1.4.4: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 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
4)不包括“小规模的足疗店、按摩店”、“直播间”。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足疗、按摩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对于小规模的足疗店、按摩店,如仅有简单装修(比如盲人足疗、按摩等),其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不同,应可以按常规的公共娱乐场所处理。
阴昉《直播间是否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直播间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
★问题46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是否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1.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当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的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的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防火设计。
★问题46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否能够设置在住宅和工业建筑中?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禁止设置在住宅、工业建筑建筑中。
疏散宽度
★问题46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人数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1:公共走道不计入。比如:西安、浙江、武汉。
《西安》5.14.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应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浙江》4.1.5、《武汉》4.1(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应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其中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柜数量的1.1倍计算,(【仅浙江】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
观点2:疏散走道、卫生间等不计入。比如:福建、海南。
《福建》3.10: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以不计算该场所内疏散走道、卫生间等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而以该场所内具有娱乐功能的各厅、室的建筑面积来确定,内部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核定人数确定。
《海南》3.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以不计算该场所内疏散走道、卫生间等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可以只根据该场所内具有娱乐功能的各厅、室的建筑面积确定,内部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数量按核定人数确定。
疏散距离
★问题470: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否能布置成大空间?2)如果可以,疏散距离如何界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关于消防电梯与楼梯间直通室外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15】27号》、“关于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疏散距离有关问题的函”《公津建字[2016]2号》)。
√观点1:可按9m控制。比如:江苏、福建。
《江苏》1.3.13.1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大空间部位应该套用5.5.17表格中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安全疏散距离要求。
《福建》3.4: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确需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建规》表5.5.17的规定。
观点2:可按18m控制。比如:浙江。
《浙江》4.1.17:网吧、游艺厅、酒吧、歌舞厅当疏散门均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场所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8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观点3:可按25m控制。比如:海南、西安。
《海南》3.17、《西安》5.11:网吧、游艺厅、酒吧、歌舞厅当疏散门均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场所最大疏散距离可按照《建规》表5.5.17规定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
防火分隔
★问题47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防火分隔如何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建规》5.4.9.6条文说明)。
《浙江》1.4.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配套的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武汉》2.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OK的每间包房、桑拿浴室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等)以及该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1.00h的楼板、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6.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3.1 商业综合体建筑定性
★问题472:1)超大城市综合体和大型城市综合体的定义?2)其他商业是否也要参照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
1)《浙江》9.4、《山东》2.3.8:总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型公共建筑。
《山东》2.3.9: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2)《山东》2.3.8: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的参照执行“超大城市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大型商业综合体”。
问题473:超大城市综合体和大型城市综合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哪些规定?
《山东》2.3.8:超大城市综合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1 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釆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 m ,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2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3 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4 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
5 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6 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7 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8 在消防设计中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消防救援窗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
9 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应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在建筑外墙上设置一定数量的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
10 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建筑设计还应全面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执行。
6.3.1.1 商业
★问题474:商业的后仓区,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疏散计算应如何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江苏》1.3.4.20: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同一防火分区面积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同一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附属库房和不超过200㎡的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计算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面积时,应包括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
同一防火分区内对于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且无需利用营业厅疏散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广州》2.3.20:其商(市)场附属的丙类二项、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500㎡,地下不宜大于150㎡,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附属库房与其他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或地下面积大于50㎡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附图 2.3.4)
《江西》9: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自用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
商业建筑中大于500㎡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自用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且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有独立疏散要求的功能区除外。
《山东》2.5.10:《建规》第5.5.9条,商业营业厅的附属部分如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如果其建筑面积大于500㎡但小于100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本防火分区可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另1个安全出口可通过甲级防火门通向其他需要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同时附属部分的面积有没有具体规定多防火分区;如果其建筑面积大于100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设置2个安全岀口;如果其建筑面积小于500㎡,可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可通过商场疏散,但应计算人数。
6.3.1.2 餐饮和厨房
防火分区
★问题475:1)餐饮是否适用5.3.4条?2)商店内的儿童培训、儿童活动、卡拉OK厅、美容美发、高尔夫俱乐部、拳击俱乐部等店铺是否执行5.3.4?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3.11条文说明:“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但不包括开放式餐饮档铺”;《饮食标》第4.1.3条“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范》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应明确以哪本规范中的规定为准)。
观点一: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应执行《建规》5.3.1,包括:北京。
《北京》:1、商店内有餐饮的,不能执行5.3.4条,应执行5.3.1条。如在装修中改为餐饮,应按《建规》5.3.1条重新划分防火分区。
√观点二:区别对待重餐饮和轻餐饮,前者执行5.3.1条,后者执行5.3.4条。包括:江苏、广州、乌鲁木齐。
《指南》P299:对于设置在综合性 商业建筑、候机楼、候船(车)室等场所内使用电气加工食品的快餐、咖啡等小型餐饮设施的烹饪或热加工部位,可以不视为厨房,即可以不与相邻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江苏》1.3.3.4:商业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不包括无就餐区且不产生油烟的饮料、轻食店)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按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无餐饮场所的其他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仍可按《建规》第5.3.4条规定的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
《广州》2.5.14.1.1:以《建规》餐饮的防火分区为准,疏散宽度按《建规》餐饮建筑的人数计算。面包屋、饮料店等不属于餐饮,属于商铺性质;可按营业厅防火分区设计。
《乌鲁木齐》五.20:高层餐饮部分可与商业功能合并划分防火分区,有明火的后厨空间需要用乙级防火门和2小时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与其他空间分隔开;按照设置喷淋1500x2=3000㎡划分分区。但高层内无明火的轻餐饮食店(如奶茶店、水吧等无明火加工类)可视为商业功能,可以按照5.3.4.1条商业营业厅按4000㎡划分防火分区。
《北京》:2、商店内装修的儿童培训、儿童活动、卡拉OK厅、美容美发、高尔夫俱乐部、拳击俱乐部等店铺,不属于商店功能,防火分区面积应执行5.3.1条。
★问题476: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设置的餐饮场所有何具体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3.9: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 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 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釆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 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釆用电加热设施;
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6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7 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
★问题477:1)厨房地下建筑内是否可以设置厨房?2)能否进燃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浙江》3.1.5:符合《建规》第5.3.4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及地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内,可附设餐饮用房(但不得设置带明火的厨房)。
《广州》2.5.14.1.2:燃气厨房应靠外墙布置,按现有条件仍不允许布置在地下建筑内。
疏散宽度
问题478:商业综合体疏散设计中,不同规模的疏散系数有一定差别,但规模是指整个项目的规模还是本防火分区规模并不明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 地标(从3000㎡放宽到5000㎡)
《建规》5.5.21.2“据表5.5.21-2确定人员密度值时,应考虑商店的建筑规模,当建筑规模较小(比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时宜取上限值,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
《指南》P264:5,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按《新建规》第5.5.21条表5.5.21-2取值。参考国家行业标准《商店规》第1.0.4条的规定,当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时,取上限(即较大值);当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取下限(即较小值);当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介于二者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福建》3.12:考虑商店建筑规模时,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指整栋楼商业部分的建筑面积。办公室的疏散人数可按照办公建筑确定。
《广州》2.5.14.17、《广东》2.5.19.21.1:据《建规》中表 5.5.21-2 确定人员密度值时,应考虑商店的建筑规模,当建筑规模较小(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时宜取上限值,反之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注:5000㎡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1.0.5 条)
《山东》2.5.26.1:《建规》表5.5.21中规定了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值,但商店建筑内经营的商品类别差异较大,且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地段,地上与地下商店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人流和人员密度相差较大,因此执行过程中应对工程所处位置的情况作充 分分析,再依据本条规定选取合理的数值进行设计。一般来说,当建筑规模较小(比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小于5000㎡)时宜取上限值,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注:5000㎡取值依据《商店规》第1.0.5条)。
★问题479: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餐饮部分,在业态、使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人员密度值如何取值?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建规》和《饮食标》的规定不一致)
《山东》2.5.26.3:商业综合体工程中的餐饮部分,在业态、使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人员密度值可参照《建规》表5.5.21-2选取。独立的饮食建筑,不通过商店营业厅疏散,可以根据餐厅座椅布置人数的1.1倍计算疏散人数。
★问题480:商业建筑防火分区的疏散总宽度仅按各楼梯的梯段之和计算,未按0.55m/股人流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人流股数与疏散净宽度-消防安全疏散漫谈!”:一、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净宽度应与人流股数相匹配。二、在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疏散路径上,需要考虑人流股数的匹配,以发挥最好的疏散效率。
《海南》3.12: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 0.55+(0~0.15)m 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 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商场、展览、剧场等类似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防火分隔
★问题481:1)餐饮同营业厅之间是否要做防火分隔?2)厨房的防火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公安部《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
1)《北京》:3、本条的条文说明,餐饮应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可以采用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相邻商业营业店铺进行防火分隔,面向交通空间的墙体及门无防火分隔要求。
2)《北京》:厨房应以2小时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明厨、明档,应设2小时防火玻璃隔墙或防火卷帘,与餐厅分隔。大型高温加热设备的制作均应按厨房要求进行防火分隔。
《山东》2.6.14:《建规》第6.2.3条规定,厨房应以2.00h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明厨、明档,应设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与餐厅分隔。
《浙江》9.4.1、《武汉》2.2:(【仅武汉】新建)超大城市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室(【仅浙江】靠下沉式广场外墙设置除外),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浙江》9.4.2、《武汉》2.2:(【仅武汉】新建)超大城市综合体内的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6.3.2 有顶步行街
建筑定性
★问题482:步行街两侧建筑的高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3.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首层地面至顶棚下檐的净高不应超过24m。
《广州》2.3.1:步行街属于裙楼,即其建筑高度不能超过24米。
防火间距
问题483:步行街顶棚同建筑外墙的防火间距?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3.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m。
《浙江》9.3.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
《山东》2.3.7.2: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釆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开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宜小于6.0m。
疏散宽度
问题484:“步行街”是否考虑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3.4:“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山东》2.3.7.3:步行街各层开口宜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单侧连廊宽度不应小于3.0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疏散距离
问题485:疏散楼梯至“步行街”的距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3.6: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山东》2.3.7.5: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通至疏散楼梯间或前室;步行街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扩大楼梯间或扩大防烟 楼梯间前室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隔墙以及乙级防火门分 隔)通至室外。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岀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主力店
★问题486:主力店的设计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福建省室内商业步行街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浙江》9.3.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 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福建》3.18: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城市综合体,步行街两侧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主力店(餐饮除外)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得利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作为安全出口。连通步行街的开口宽度不应大于8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或设置2道独立控制的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武汉》3.3:新建商业营业厅内的商铺建筑面积大于300㎡时,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山东》2.3.7.1:步行街两侧非餐饮类商铺大于300㎡,餐饮类商铺大于500㎡时,应按照防火分区进行设计,釆用防火墙、防火卷帘与步行街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且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非餐饮类商铺不大于300 ㎡,餐饮类商铺不大于500㎡,厨房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营业区隔开,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且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指南》P200:5.步行街两侧建筑面积较大的主力店等不应通过步行街进行疏散,连通的口部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一般应采用防火隔间形式连通。
★问题487:步行街外墙是否可做带形窗?外墙窗之间有没有距离限制?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耐火极限是否需设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是否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是否可采用敞开楼梯间,自然排烟?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3.6.4“面向步行街一测的相邻商铺之间设1.00h耐火极限的隔墙”。
《广州》2.3.5:步行街外墙可以做带形窗,外墙窗之间没有距离限制;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不用设1.00h耐火极限的隔墙;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不可以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不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
★问题488:有顶步行街地上地下是否可以联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
《福建》3.18: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指南》P200:4.步行街内不应设置与地下相通的开口。确有困难时,地下若有通向歩行街的自动扶梯时,应在地下楼层的自动扶梯周围采取设置防火隔墙、防火卷市等防火分隔措施。
★问题489:1)“步行街”的长度如何计算?2)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3)“坡地步行街”的长度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3.5:“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山东》2.3.7.4: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指南》P200:位于坡地的有顶棚步行商业街,当内部高差导致无法通过消防车时,步行商业街的长度要尽量控制在120m以内,且两端应能停靠消防车,参见图5.26。

★问题490:由于人流量大、建筑体量大,医院医疗街的设计越来越多。医院医疗街疏散是否能参照《建规》第5.3.6条有关“有顶步行街”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3.5:医院建筑有特殊性,其医疗街的设计不能按《建规》第5.3.6条执行。
6.3.3 超20000㎡的地下商业
防火分区
★问题491:20000㎡是否包含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1.7:根据《建规》第5.3.5条关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计算时,应计入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地下或半地下层应按照《建规》第5.3.5条进行消防设计、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3.3.1 下沉广场
(《建规》6.4.12)
★问题492:1)不满足6.4.12条的下沉式广场是否属于室外安全区?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算作室外安全区?2)“下沉广场”的周围回廊的进深以及开敞部分的短边尺寸以及开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有无具体规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1)《江苏》1.3.4.4:下沉式广场满足《建规》第6.4.12条的有关要求时,可视为室外安全区域。
《浙江》4.1.1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 “下沉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且该敞开空间的露天开口部位的短边不应小于13m;
3 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规》第6.1.3条、第6.1.4条的有关规定。
2)《广州》3.3:“下沉广场”敞开空间的上部开口各层最不利的面积均不应小于169㎡,且该开口的短边不应小于13m(不含回廊),四周如设置回廊,回廊的敞开面积不应小于回廊地面面积的25%,且不小于回廊外侧墙体面积的25%,敞开区域尽量均匀分布且长度不小于周长的50%。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回廊,应按室内进行防火设计。开口面宽小于进深的洞口不属于上述外廊。
★问题493:下沉广场中的自动扶梯是否可以计入疏散总宽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7.1.2条:“除下沉广场至地面、地铁地下车站公共区至站厅或地面顺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外,建筑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指南》P197、P335:下沉式广场内直达室外地坪的上行自动扶梯可以按自动扶梯实际净宽度的0.9倍计入疏散宽度。
★问题494:用于分隔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商业的下沉式广场,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小于1h的防火玻璃窗或防火卷帘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不限?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江苏》1.3.4.24:为有效阻止火灾蔓延,分隔后不大于20000㎡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3m,该13m必须采用满足耐火极限大于1h的实体外墙进行分隔;不大于20000㎡的同一区域中不同防火分区外墙上开口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可以按照《建规》第 6.1.3、6.1.4 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问题495:利用下层广场疏散的防火分区是否确保本分区内至少一部疏散楼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其他观点:不一定。下沉式广场的情况多种多样,面对一个100m长、15 m宽的下沉式广场,这个防火分区全部利用下沉式广场疏散可以满足要求,为什么还要非走楼梯呢?
6.3.3.2 防火隔间
(《建规》6.4.13)
★问题496: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等是否适用于除《建规》5.3.5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场所?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3.2:《建规》5.3.5条表示的是地下商店超过 20000㎡时做了分隔后的连通方式,并非这类建筑防火设施的应用范围。对于避难走道的应用,详2.1.14条及其条文说明。
《山东》1.0.2:3、地上和地下建筑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设置避难走道。
《指南》P32:4.避难走道通常用于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的地下建筑,或者平面面积巨大且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建筑。
6.3.3.3 避难走道
(《建规》6.4.14)
★问题497:避难走道能否适用于甲、乙、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1.9:《建规》中规定的避难走道,是为地下商店建筑大于20000㎡时采用的防火分隔措施,用于厂房时依据不足。
《山东》1.0.2:1、避难走道不适用于甲、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2、丙类厂房人员疏散确有困难时,可以釆用避难走道疏散,但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
★问题498:避难走道的设置是否仅用于地下建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39:5.建筑中避难走道常用于直通室外地面的首层(或坡顶层和坡底层)以及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一般不适用于建筑中其他楼层的疏散:用于将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商店分隔成较小区域的避难走道,可以兼作疏散通道。
《浙江》4.1.10: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
2 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不大于避难走道净宽度的楼梯、台阶宽度可计入疏散总宽度;
3 任一防火分区设有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30%;
4 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5 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及无关的电缆桥架等管道和线路;
6 避难走道的其余设计应符合《建规》的规定。
★问题499:1)避难走道上是否可以设置防火窗?2)避难走道两侧的防火隔墙能否采用防火玻璃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防火玻璃、防火卷帘-替代防火隔墙和防火墙的原则及处置措施!”:1、防火玻璃的认证检验尺寸是有限的,检验样品的长边通常在1.2m左右,实际应用中需要通过镶嵌框架和防火密封材料扩展,防火玻璃隔墙的实际耐火极限受镶嵌框架和防火密封材料的影响,加上现场施工环境影响,实际应用中的防火玻璃隔墙,难以有效保证。2、在《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GA97-1995)中,仅有耐火极限最高为1h的防火隔墙,如采用耐火极限1h以上的防火玻璃隔墙,缺乏一定的理论依据。
《指南》P339:1)在避难走道两侧的防火隔墙上,要尽量避免设置防火窗,确需设置的窗口,应采用固定窗扇的甲级防火窗,窗与墙的面积比宜控制在5%以内。
2)防火玻璃墙与固定窗扇的防火窗几乎相似,只是高度和宽度有所差异。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可靠性不仅与防火玻璃有关,还与其固定框架与支承体系密切相关,与砌体或钢筋混凝土实体墙的可靠性还有差距。因此,避难走道两侧的防火隔墙不宜采用防火玻璃墙,确需釆用防火玻璃墙时,要尽可能提高其耐火可靠性,并控制其使用面积。有关面积可比照防火窗的设置要求进行控制。
6.3.4 菜市场
防火分区
★问题500:菜市场怎样划分防火分区?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5.1: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该市场内不得设置百货等商铺)的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四周敞开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问题501:菜市场的安全出口、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的设计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征求意见稿)9.5.1: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每层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 2 个安全出口,且应符合疏散距离要求,可不考虑疏散宽度。【正式版中已取消】
钢结构防火
★问题502:菜市场钢结构的防火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5.2: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消防设施
★问题503:菜市场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5.2:单层菜市场总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含本《指南》第9.5.1条允许增加的面积要求),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6.3.5 汽车4S店
建筑定性
★问题504:汽车4S店的消防定性?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4S店-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疑难处置!”:展示销售主要属于民用建筑的商业性质,应符合《建火规》要求;但是,展示销售厅布置较多的汽车,具备汽车库特征,应同时符合《车火规》的相关要求。
(《浙江》9.9、《山东》4.0.6、《武汉》1.1.9、《海南》7.1、《邢台》三.二十二、)《福建》2.12:
(汽车4S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区的消防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车火规》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问题505:汽车4S店的机修车间是否可设置在第四、五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防火分隔
★问题506:汽车4S店的儿童活动区是否需要专用疏散楼梯和防火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507:汽车4S店的防火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一:各功能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比如:浙江、武汉、福建、海南、邢台。
《浙江》9.9: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4m。
《武汉》1.1.9、(《福建》2.12、《海南》7.1、《邢台》三.二十二):
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观点二:各功能区之间应划分防火分区,比如:山东。
《山东》4.0.6: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各功能区之间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釆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釆用防火卷帘代替。
安全出口
问题508:汽车4S店的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9、《海南》7.1、《邢台》三.二十二、(《山东》4.0.6):
车辆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6.3 商业建筑
因《建规》修订版中,增加了大量关于超过250米的超高层的防火设计内容,该部分的相关问题,留待《建规》修订版正式出台后,后续版本中再汇总。6.4 超过250米的超高层
6.5.1 儿童活动场所建筑定性
★问题509:1)缺少儿童活动场所的定义。2)包括哪些?不包括哪些?年龄的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已更新(《建规》修订版已明确)。
《建规》5.4.4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建规》修订版:“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本规范中的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观点一:未定义年龄,比如:福建。
《福建》1.11: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场所。
观点二:7周岁及以下,比如:武汉。
《武汉》1.1.1: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学龄前儿童(即7周岁前)的活动场所。(省消防总队《湖北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释义》)
√观点三:12周岁及以下,比如:浙江、山东、广东。
《浙江》9.2.1:《建规》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 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用于12 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以游乐产品的使 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
《山东》2.5.42: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如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广东》1.0.5:《建规》(2019年(征求意见稿))解释:“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本规范中的儿童活动场所,指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按粤公通字13号文和《建规》5.4.4条文说明: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观点四:14周岁及以下,比如:海南、西安、邢台。
《邢台》三.二十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4周岁及以前的儿童的活动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
《海南》1.3: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 14 周岁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
《西安》1.0.1: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 14 周岁及以下的儿童的活动场所(游乐产品有说明书的以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适用对象为准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
观点五:16周岁及以下,比如:广州。
《广州》2.1.4:按粤公通字《13 号文》和《建规》5.4.4 条文说明: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等类似用途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注:儿童是指不超过 16 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
安全出口
★问题510:1)儿童活动场所是否可以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2)是否可以只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其他的安全出口借用相邻商场的?3)当儿童活动场所已经设置了2个的安全出口时,其他的安全出口是否可以借用相邻商场的?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规范vs地方标准(《建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将“宜”改成了“应”;“不超过50㎡”的要求比国标松,不应支持)。
《浙江》9.2.3:任一层或任一防火分区内的建筑总面积小于50㎡的儿童活动空间,可不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
《浙江》9.2.4:当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福建》2.3: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且建筑面积大于50㎡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问题511:儿童活动场所只设1个疏散门的条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5.5.15条文说明: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需要设置2个及以上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走道的尽端。)
《浙江》9.2.2:除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疏散距离
★问题512:儿童活动场所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按照《建规》5.5.17.4?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关于咨询新版技术规范相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公津建字【2015】39号》)。
《北京》:商店内装修的儿童培训、儿童活动、卡拉OK厅、美容美发、高尔夫俱乐部、拳击俱乐部等店铺,疏散距离可以按照“建规”5.5.17.4执行。
防火卷帘
★问题513:儿童活动场所可否用防火卷帘替代防火隔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图示》里明确“儿童活动场所不得用防火卷帘分隔”)。

《浙江》(征求意见稿)9.2.4: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场所或部位的分隔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卷帘长度应按照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场所或部位之间分隔部位的长度,符合《建规》第 6.5.3 条的规定。【正式版已取消本条】
√观点二:不得用防火卷帘分隔,比如:福建。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当出现电机刹车失效、温控速放器误动(比如温控器自爆),或者传动链条断裂等情况时,都会导致防火卷帘误动下放,对儿童造成安全隐患!另外,防火卷帘的两侧均设置有手动按钮和紧急启动装置(拉环等),也容易被儿童误动。因此,所有儿童活动场所,均不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包括与其他部位的相邻分隔)。
《福建》2.3: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且建筑面积大于50㎡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问题514:《托幼规》4.1.11.7条“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此处的“直通室外”是否包括通过无可燃物的门厅出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515:《托幼规》4.1.3A条“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此处的“幼儿园生活用房”,是否包括室外活动场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疏散宽度
★问题516:儿童活动场所的人员密度如何取值?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
其他观点:规范没有规定,应根据不同用途比照相似场所确定。如培训,比照教室。游乐场,比照歌舞娱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算,论证确定。
6.5.2 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定性
★问题517:1)《建规》第8.2.1.3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所指范围是否包含老年人活动场所、附带的老年人医疗保养场所、不完全封闭的老年人活动和健身场地?2)老年人公寓怎样进行消防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1)《江苏》1.3.2.2:根据《老照标》,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 3 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建规》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2)《武汉》1.1.3:老年人公寓、老年人住宅等具备集中养老性质的居住建筑,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邢台》三.一:老年公寓适应老年人群的特殊性,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的过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使用的规范是《老照标》的各条款要求。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老年人照料设施,48问”:对于专供老年人使用的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或场所,以及未达《建规》规模级别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防火设计应按《建规》有关“其他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安全出口
★问题518:1)和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设置专用疏散楼梯吗?2)老年人照料设施,是否可根据《建规》第5.5.8条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建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将“宜”改成了“应”)
1)《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老年人照料设施,48问”:新建和扩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改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建规》5.4.4A)。注:《老照标》3.0.3: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浙江》9.2.4: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2)《江苏》1.3.3.13:可以。
消防电梯
★问题519:1)裙房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2)“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老年人照料设施”,这个总建筑面积怎样界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老年人照料设施,48问”:1)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即使裙房也不例外。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该建筑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以防火分隔设施为界)。
★问题520: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电梯有何设置要求?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电梯,是否可以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老年人照料设施,48问”: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电梯,除满足常规功能及要求外,应采取防烟措施。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人群相对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用于人员疏散,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避难层和安全间
★问题521:高层病房楼及老年人照料场所的避难间,可否利用消防电梯前室或普通电梯前室?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3.3.3:普通电梯的电梯厅没有防火分隔,不具备良好的防烟性能,难以保证避难人员的安全,不能用于病房楼层的避难间;当普通电梯前室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了分隔,且符合最小净面积要求时,可以作为避难间;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是人员的疏散通道和消防救援人员的集结地,不能用作病房楼层的避难间,老年人照料场所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可以用作避难间。
《福建》3.14:髙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不应将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兼作避难间。
《乌鲁木齐》五.7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13第12.0.4:当洁净手术部所在楼层高度大于24m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间避难间。
《指南》P270:病房避难间一般按护理单元设置,尽量一个护理单元设置一间,也可以在两个护理单元的中间部位靠近疏散楼梯或消防电梯处设置避难间,使这两个护理単元共用一间避难间,但一个楼层的一间避难间所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洁净手术部的避难间一般应单独设置,不应与病房区护理单元中的避难间共用。考虑病人避难的特殊需要,避难间不能利用电梯厅、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病房避难间与其他用途房间的流线关系示意,参见图5.5.3。
防火卷帘
★问题522: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场所的防火隔墙,能否使用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隔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老年人照料设施,48问!”: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隔墙,不得作为特殊区域的分隔措施,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场所的防火隔墙,不得使用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隔墙。
6.5 “老、幼、病”建筑
6.6.1 一般规定★问题523:剧场、影剧院和体育馆等高大空间公共建筑,超过24米时,是否仍然可以按照单多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其他观点:剧场、影剧院和体育馆等高大空间公共建筑,当辅助用房顶板到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24米时,整体建筑可以按照单多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当辅助用房顶板到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24米时,整体建筑可以按照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6.6.2 剧场、电影院
防火分区
★问题524:1)影院、礼堂、剧场候场大厅处的防火分隔墙能否采用防火卷帘替代?2)是否需要按照《电影院规》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电影院规》第6.1.2条,当电影院建在综合建筑内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观点一:按照《电影院规》要求的防火分区划分,允许用卷帘。比如:山东。
《山东》2.4.2:《建规》第5.4.7条,对于电影院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规定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其他规定。
电影院应是单独的防火分区,电影院和商业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为电影院独立设置的楼梯不能同其他场所共用,更不能被其他场所借用疏散距离和宽度。当然,除了电影院独立设置的楼梯外,还会有和其他场所共用的楼梯间,此楼梯间无论是电影 院还是其他场所均可以计算为疏散出口和疏散宽度。
√观点二:按照《建规》要求的防火分隔划分,不得用卷帘(中庭例外)。比如:浙江、江苏、福建。
《浙江》3.2.8:根据《建规》第5.4.7条第1款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该分隔部位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采用中庭与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
《江苏》1.3.3.3:《建规》第5.4.7条,电影院、礼堂、剧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2h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该分隔部位的防火墙不可采用防火卷帘替代。采用中庭和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
《福建》2.5: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区域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当该部位为防火分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当防火分隔的部位在中庭周围时,可以设置防火卷帘。
平面布置
★问题525: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观众厅,面积可否超400㎡?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权衡(地标放宽了国标的要求,虽然不合规,但同现实有一定的结合,是否允许,希望能明确)。
《浙江》9.1.1:电影厅、法院审判厅、报告厅、会议厅等为固定座位时,其厅室面积及相关消防设计应参照观众厅要求执行。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电影厅、法院审判厅、报告厅、会议厅等确有困难时,厅室面积可大于400㎡,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厅室内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 厅室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或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4 当厅室建筑面积不大于600㎡,该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300座;当厅室建筑面积大于600㎡,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厅室面积的1/2 且不得超过400座;
5 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5m;
6 该场所至少应设置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或1个直通上人屋面、净宽度不小于2.0m的安全出口。
《西安》4.2:当观众厅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厅室面积大于400㎡且不大于600㎡时,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1、厅室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厅室内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3、厅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4、该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340座;5、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5m。
防火分区
问题526:商场内的电影院需设置专用疏散楼梯,若电影院有两个防火分区,是否两个防火分区都需要设置专用疏散楼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5.14.9、《广东》2.5.19.13:若电影院在建筑内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且单个观众厅设计建筑面积大于400 ㎡的电影院的情况,该影院区域内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两部独立使用的疏散楼梯。若不是上述情况,设一部专用疏散楼梯即可。
疏散宽度
★问题527:1)关于影院等的疏散宽度是否适用于所有场所?2)疏散宽度是否需要考虑“人流股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1)《浙江》4.1.33、《西安》5.13:《建规》第5.5.20条关于影院等的疏散宽度只适用于单独建造的相应场所。
2)《建规》5.5.20条文说明: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数量与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宽度之间有着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并且也是严格控制疏散时间,合理执行疏散宽度指标需充分注意和精心设计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确定观众厅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宽度时,要认真考虑通过人流股数的多少,如单股人流的宽度为0.55m,2股人流的宽度为1.1m,3股人流的宽度为1.65m,以更好地发挥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疏散功能。
★问题528:商业综合体内的电影院疏散计算人数方式(包括候场人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希望能找到一个通用原则,来推算类似于影院的候场区之类场所的人员密度)。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废止】第6.1.2条:门厅、休息厅(廊)内的面积计算时所取人数:一个观众厅时等于该观众厅的容量;两个观众厅共用门厅、休息厅时,等于较大一厅的容量;三个观众厅共用门厅、休息厅时,等于观众厅总容量的60%。如其中一观众厅独用厅、休息厅、则仍按该观众厅实际容量计算。
观点一:电影院的人数按照“固定座位数”,候场区的人数按照最大观众厅的人数,比如:江苏、山东。
《江苏》1.3.3.5:电影院为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计算,另需考虑影院工作人员和候场人数,每层候场人数应按最大观众厅的固定座位数计算。
《山东》2.5.26.4:商业综合体中电影院的候场人数以最大观众厅的固定座位数来计算人数。
√观点二:电影院的人数按照“固定座位数*1.1”,候场区的人数按照最大观众厅的人数,比如:广州、广东、乌鲁木齐。
《广州》2.5.14.11、《广东》2.5.19.21.4:1、观众厅内的疏散按《建规》固定座位数×1.1 倍的疏散要求计算。2、候场人数以最大观众厅的固定座位数来计算人数。
《乌鲁木齐》五.78:合建电影院的疏散人数确认方法可以按影厅固定座数的1.1倍。
观点三:电影院的人数按照“固定座位数*1.1”,候场区的人数按照几种情况取平均值,比如:浙江、海南。
《浙江》4.1.3、《武汉》4.1(2):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
《海南》3.8、《福建》3.11:电影院的观影厅数少于10个时,候场区的人数按照候场区面积0.5人/㎡和最大厅室人数两者的较大值确定;观影厅数大于等于10个时,候场区的人数按照候场区面积0.5人/㎡、最大厅室人数和所有观影厅人数总和的10%三者的最大值确定。
观点四:电影院的人数按照“固定座位数*1.2”,比如:西安。
《西安》5.14.1: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应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当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按实际座位数的1.2倍计算。
★问题529:《建规》5.5.17.4:“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10m的规定对于有多个观众厅的影院来说很难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5.4: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等大空间厅室,当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距离满足《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则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可以执行《建规》第5.5.17条第1款的规定;当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距离不满足《建规》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则计算疏散宽度的所有厅室的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均应满足《建规》第5.5.17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可参照《图示》执行。计算疏散距离时,有台阶的观众厅的走道按直线距离执行。
★问题530:《剧场规》8.2.10条“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设独立的楼梯和安全出口通向室外地坪面”,同《建规》5.4.7条“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表述不一致,执行哪本规范?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剧场(剧院)-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实际应用中,以较高要求者为准。
★问题531:1)独立建造的剧场、电影院等多层建筑,是否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2)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是否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5.5.13条文说明:未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当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则其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应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确定,或按该建筑的主要功能确定。如电影院设置在多层商店建筑内,则需要按多层商店建筑的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
★问题532:《剧场规》8.2.4.2“观众厅外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地面以上2.00m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并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以及《内装修规》4.0.3“因此不能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附近采用镜面、玻璃等反光材料进行装饰。”中,安全出口附近,是指多大范畴?是否可以在条文说明中明确距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剧场规》8.2.4.2条文说明:避免在紧急情况下,因建筑处理不当,使疏散观众发生错误判断,受到伤害。例如安装大片镜子和装饰性假门,均会给观众造成疏散方向的错误判断。
6.6.3 体育馆、游泳馆、风雨操场
单体设计﹒防火分区
★问题533:体育馆的比赛大厅和观众厅是否可以划分成一个防火分区?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7.1: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 比赛大厅看台任一点至比赛大厅通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 37.5m;休息厅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步行距离不应超过40m。
3 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 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 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 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体育馆,其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山东》2.5.32: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比赛看台和比赛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和场地的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
★问题534:“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如何准确把握执行?对本条文说明中“采取相关防火措施”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如何正确理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需要进行专家评审)。
《指南》P184:对于布置在单、多层建筑内的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
《指南》P191:1.本条对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调整要求,不适合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当商店营业厅、展览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不燃或雄燃装修材料时,营业厅、展览厅中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数值确定:
(1) 位于高层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无论其位于高层建筑的地上那个楼层,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均不应大于4000㎡。
(2) 位于地下、半地下的营业厅、展览厅,无论是独立的地下、半地下建筑还是建筑的下部地下、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均不应大于2000㎡。
(3) 单层商店建筑的营业厅或单层展览建筑的展览厅,-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不大于10000㎡划分。
《广州》三.1.2:1、优先满足使用功能;2、至于增加的面积是否合理,对应的措施是否得当,提交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作为消防设计及审批依据。
《山东》2.5.32: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 5000㎡时,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 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 比赛大厅看台及场地任一点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7.5m;
3 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 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 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 座位数大于3000座或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体育馆,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釆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问题535:风雨操场是否属于教学建筑?可否与食堂合建?楼梯间能否共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34:风雨操场对噪音和气味等环境要求较低,可以和食堂上下合建。《建规》没有明确规定。
★问题536:学校中的地下体育馆和风雨操场,防火分区面积能否扩大?
《建规》修订版(征求意见稿):5.3.1注4“地下、半地下学校体育运动场所,当自然排烟口的面积不小于其室内地面面积的20%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浙江》3.1.6:学校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无观众席的体育馆、风雨操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当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
《广东》2.3.12:针对此类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及疏散的计算可如下图(2.3.12图示一、2.3.12图示二),计算至室外安全区域。(1)该区域部分不属于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即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不超过房间平均净高的1/3。(2)室外或半室外安全区域内设有两个不同疏散方向,且可以直接到达室外首层的楼梯或台阶。(3)架空空间的高度高出首层室外地坪的高度的部分*室外区域总周长(即H*L),不应小于半室外安全区域(有顶)所在面积(即S-S1)的25%。2、不能满足上述室外安全区域的部分,应按《建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防火分区及疏散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安全出口
★问题537:游泳池是否需要设置第二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游泳池除更衣室出口外,应有分散布置的第二安全出口。
疏散宽度
★问题538:健身房、风雨操场、游泳池、溜冰场、射击馆、保龄球馆的人数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全民建设活动中心管理服务要求》GB/T34280-2017第5.4.3.3条:人工泳池2.5㎡/人,天然泳池4㎡/人;滑冰、轮滑5㎡/人;室内滑雪、滑板20㎡/人;其他室内运动项目按照4㎡/人)。
观点一:按照更衣柜数量*1.1,比如:浙江、武汉、西安、广州。
《浙江》4.1.6、《武汉》4.1(5):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鞋)柜数量的 1.1 倍计算。
《西安》5.14.2:游泳池、健身房、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柜数量的1.1 倍计算。
观点二:按照《全民建设活动中心管理服务要求》(参照NFPA101-2018)取值,比如:广州。
《广州》三.6.2:游泳池的人员密度:根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三版)第 6 册,按4㎡/人水面计算。
√观点三:按照《全民建设活动中心管理服务要求》(参照NFPA101-2018)和实际使用人数中的最不利人数取值,比如:广东。
《广东》2.5.19.21.3:对于对外经营的建设娱乐场地,可按标2.5.19.21(参照NFPA101-2018)人员密度和根据实际使用人数两者之中的最不利人数计算。
1、娱乐或健身性质的游泳池。溜冰馆,可按表2.5.19.21游泳池及游泳池边岸人员分别计算。
2、娱乐或健身性质的健身馆、保龄球馆、除弹道区外,其他区域可参照表2.5.19.21游泳池边岸人员计算。
3、对外经营的健身娱乐场地(网球、篮球、乒乓球),除场地区域外,其他区域(观看、候场)可参照表2.5.19.21游泳池边岸人员计算,有观看台的应按看台固定座位计算。
4、教学建筑的健身娱乐场地(网球、篮球、乒乓球),应按实际使用人数计算,若教学建筑兼对外经营使用时,应按对外经营和实际使用人数的最不利人数计算。

★问题539:健身房、保龄球馆、台球馆等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按照大空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健身房.保龄球馆.台球馆等-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通常情况下,“健身房、保龄球馆、台球馆”等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人员密度等,不会高于多功能厅、营业厅等大空间场所,功能类似,且有实际需求。按理,这类场所的类似功能用房应可以参照5.5.17第4款的多功能厅等大空间场所执行。但是,在5.5.17第4款的条文说明中,已明确表述多功能厅 “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作为公共娱乐场所的“健身房、保龄球馆、台球馆”,是否在排除之列,尚有争议,应予慎重!
疏散距离
问题540:1)体育馆比赛大厅的疏散距离?2)游泳池的疏散距离可否按照大空间考虑?3)是否考虑泳池的阻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点(阶梯式疏散是否同平地疏散一样,仅仅控制水平距离即可,是否需要核算疏散时间是否满足?)
1)《浙江》9.7.1.2:比赛大厅看台任一点至比赛大厅通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37.5m;休息厅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步行距离不应超过40m。
2)《北京》:游泳池,可以按“建规”5.5.17条第4项的大空间疏散距离执行。
3)不考虑泳池阻挡。
防火分隔
问题541:体育馆的防火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
《浙江》9.7.1.3: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浙江》9.7.1.4: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建筑保温和建筑装饰
问题542:观众休息厅的材料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7.1.1: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钢结构防火
问题543:游泳馆钢结构的防火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7.2:游泳馆的比赛或训练部位的屋盖承重钢结构的防火可按照《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第 8.1.6 条第 3 款的规定不做防火保护。
消防设施
问题544:体育馆内的消防设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9.7.1.5: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浙江》9.7.1.6:座位数大于3000座或建筑面积大于 2500 ㎡的体育馆,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6 观演建筑、体育建筑
6.7.1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定性
★问题545:在一层仅设楼梯,二层均为营业用房,是否还属于做商业服务网点?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2.4.1:可行,但要满足二层大于 200㎡需设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同时疏散距离也应满足规范要求。
★问题546:改造后大于300㎡,是否还属于做商业服务网点?
《浙江》9.8.5:如有部分商户拆除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分隔墙(造成单个商铺建筑面积大于300㎡),引起建筑类别改变,该建筑应严格按照《建规》5.4.10关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来定性,适用相关规范条文。
《乌鲁木齐》74:商业服务网点除满足规范要求外,还需满足突出住宅主体小于4米(或者长边突出部分合计不大于长边的1/5);其他均视为高层裙房。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商业服务网点-21问!”
★问题547:1)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按照《住宅设计规范》第4.0.5条,按3.0米/层折算层数?2)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设置夹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通用vs专项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规范争议-住宅建筑是否需要“层数折算”:1)与建筑防火相关的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应以现行的《建规》为依据,尤其是涉及《建规》的相关内容,均应以该规范为依据,建筑层数应以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不存在引用其他规范来重新定义建筑层数的问题。2)为防止商业服务网点搭设夹层,部分地区采取限制商业服务网点层高的做法,应予支持!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商业服务网点-21问!”:《建规》已限定商业服务网点每单元的建筑面积、安全出口和安全疏散距离等要素,规模有限,再设定层高要求,无实质意义。
《江苏》1.2.4:两层商业网点总层高超过 7.5m 时,按高度应折算为3层,不符合商业网点不能大于两层的要求,该栋建筑为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建筑。
《海南》7.2:商业服务网点除符合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7.2.1 建筑层数为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8.1m;当商业服务网点只有一层时,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度不应大于6.1m。
7.2.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7.2.3 相邻商业服务网点之间最近边缘的墙体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乌鲁木齐》五.75:不用按照折算层数计商业服务网点层数。
★问题548:1)是否包括物业、办公、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等?2)有何设置要求?3)哪些业态不允许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20151021-24 建规解释(内部文件)》中提出可以设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商业服务网点-用作其他功能的处置原则,可否作为培训.咨询.办公.物业.棋牌.娱乐.歌厅.酒吧等等”:通常依据四个原则:1、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小区或住宅的便民设施,主要服务对象应为所属小区或住宅建筑的业主。2、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结构、隔墙等不允许改变,严禁搭建隔楼、打通相邻单元隔墙等行为。3、与许可的功能范围相近或类似。4、火灾风险等级相当(或更低)。
《浙江》9.8.2: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9.8.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江苏》1.2.7:位于住宅底层且建筑面积小于300㎡的物业管理、社区办公等小型营业性或服务用房,所在建筑可按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定性。
《江西》7:在住宅首层或一、二层设置的物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等住宅区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置在一层的社区养老配套用房(不含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西安》5.6: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浙江》9.8.3: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小区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其消防设计应满足老年人建筑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江苏》1.2.17:位于住宅底层且建筑面积小于300㎡的养老服务用房,所在建筑可按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定性,养老用房的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其他设计均应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相关要求。
《乌鲁木齐》76:“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需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规范执行。商业服务网点设计要求见图示2.1.4和5.4.11;为商店、邮政、储蓄、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此外公厕、社区办公、物业办公、社区门诊(仅限首层),可参照执行。
《福建》2.6:住宅小区内,直接为居民服务的物业管理、社区办公、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服务中心、非机动车库、储藏间、公厕、住宅配套的变配电间等住宅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建筑的组成部分,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含局部延伸出上部住宅建筑投影范围的部分)。
住宅附建公共用房(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与居住部分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且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时,其平面形式可根据功能要求灵活布置。
《浙江》9.8.4: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 9.8.1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2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2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时,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喷淋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从消火栓系统接管时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应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流量。
《山东》2.4.1.2: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其特殊性,可以设置在建筑的首层及二层,但不能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应按照《建规》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老照标》等相关规定设计。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1棋牌室等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2歌厅、足疗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禁止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商业服务网点-用作其他功能的处置原则,可否作为培训.咨询.办公.物业.棋牌.娱乐.歌厅.酒吧等等”:棋牌、酒吧、歌厅等,属于娱乐功能,功能定性与普通的商业服务小店有别,除小区自有棋牌室(非对外营业)外,酒吧、歌厅等均不应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
★问题549:局部突出部分,是否仍然视作商业服务网点?具体为多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20151021-24 建规解释(内部文件)》中提出可以设置)。
《北京》:住宅下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长度超出上部住宅不多的情况(4~5米左右),仍可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
《邢台》三.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2014(2018年版)第2.1.4条将商业服务网点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从概念看,“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住宅建筑主体范围之内而不应超出上部住宅范围。但实际工程设计中常出现与此不符的情况。为了全省规范统一,暂规定:在不违反现行防火规范有关条款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临城市道路的沿街面,为整齐划一可以突出住宅范围,但突出距离不应大于4.0m(住它外墙外边至突出部分外墙外边)。其他配套公建等非小型营业性用房不应按商业网点设计,应按公建(具体房间功能)进行防火设计。
《江西》6:住宅下部局部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应控制其凸出的长度,该长度一般按不大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长度的1/5。或虽然在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但面积不超过450㎡, 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见附图6.1、6.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指南》P23:2.部分商业服务网点可能不完全处于上部住宅建筑的水平投影下,而可能超出其投影边界。对此,要视具体情况来确定这些设施是否为商业服务网点。一般,这些设施如为1层或2层的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巨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每个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相关分隔等均与设置在住宅建筑投影下部的其他商业设施相同,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时,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3.无论高层住宅建筑,还是多层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设施与住宅部分的疏散设施均需要各自独立,相关要求见《新建规》第5.4.11条。
《指南》P217:商业服务网点是直接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服务的小型商业设施.如小超市、杂货店、副食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因此,一般不应超过住宅建筑的上部投影,但有时住宅部分的上部面积较小,呈多座塔楼分布在商业服务网店上,此时少数几间商业服务网点超过其上部住宅的建筑外墙投影是允许的,但不应影响对住宅火灾的灭火救援。
★问题550:1)主楼为非住宅建筑,裙房能否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2)独立联排小商铺,增加一些限定条件后,可否参照执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设计vs管理(避免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被滥用)。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实际应用中,存在相邻店铺打通的情况,尤其普遍存在营业时多个店铺摆放物品连成一体的情况,因此,对于要求按公共建筑的商业场所来考虑的规定,应予支持!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商业服务网点-21问!”:虽然这类独立建造的建筑,其火灾危险性不会高于上面带住宅的情况,且更有利于灭火救援。但是,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小区或住宅的便民设施,有明确的经营范围要求,主要服务对象应为所属小区或住宅建筑业主。实际应用中,独立建造的类似建筑,经营范围不好管控,也普遍存在相邻店铺打通的情况。因此,这类场所应按公共建筑的商业场所来考虑。
观点1:不可以参照,要按照公共建筑设计。比如:北京、广州。
《北京》:上部没有住宅,不满足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建筑,均不能按照住宅商业服务网点进行消防设计,需按照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广州》2.5.14.4:1、商业服务网点只适用于住宅底部,公共建筑不存在商业服务网点。公共建筑如果做商业,应按商业建筑要求设计。商业建筑应满足《建规》5.5.13 要求,不能采用开敞楼梯。
√观点2: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比如:山东、西安、浙江、福建、江西。
《山东》2.4.1.1:住宅建筑的底部一、二层,非住宅建筑底部的一、二层或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 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其设置位置在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以及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建筑,每个分隔单元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都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但如果上部住宅建筑的投影所占面积比例较小,甚至小于5.0%时,则需要综合考虑将其视为商店建筑,按照其他功能与住宅组合建造的建筑进行考虑。
《西安》5.7: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西安》5.8: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计,但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执行。
《浙江》9.8.6: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1 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福建》2.7: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相关要求时,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计。
《江西》8:独立建造且由若干分隔单元组合的小型商业建筑,层数不超过二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当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在首层应直接对外。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 分隔单元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设计,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2) 单元之间的隔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相邻单元之间外墙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实体墙,开口之间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实体墙垛。
(3) 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按《建规》相关条款执行。
★问题551:两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贴邻设置(符合零间距设置要求),其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是否可以分开单独计算,分别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 第8.5.3条规定控制的3000㎡就可以了?还是按整体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目前地标的表述五花八门,有待统一)。
《江苏》1.2.15:贴邻设置时,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时,可按一组商业网点计算;当两栋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时,应按两组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组与组之间应按防火间距进行设置,当符合《建规》中允许减少的条件时,其间距仍不应减少,否则应按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进行设计。
防火分区
★问题552: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如何划分?是按上下层叠加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2.4.1.5:商业服务网点应按照每个分隔单元面积的水平叠加划分防火分区(如果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开敞楼梯的应先按上下层叠加面积计算)。多层住宅建筑下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2500㎡,高层住宅建筑下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5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一倍。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执行《建规》第6.1.3条和第6.1.4条。
疏散距离
★问题553:1)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超过22(27.5)米,将开敞楼梯改为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疏散间距可否每层算到楼梯间口部?2)商业服务网点内如设置喷淋,最远疏散距离能否增加25%?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商业服务网点如果设置封闭楼梯间,且封闭楼梯间首层疏散不经过营业厅,则可以每层分别计算疏散距离。
《山东》2.4.1.4:只要商业服务网点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大于27.5m,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的1.5倍计算),则疏散楼梯的形式不限(即允许釆用开敞楼梯而不必一定是楼梯间、楼梯也无耐火极限要求、 材质也不限)。楼梯宽度可按梯段净宽不小于1.Im,踏步最小宽度260mm,踏步最大高度175mm设计。如果疏散距离超过了规范规定,设置了封闭楼梯间,则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二层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22m,楼梯门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也可通过扩大封闭楼梯间通向室外。
《广东》2.5.19.4:1、疏散距离不可以按30m设计,应按《建规》表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的相关要求。独立的两层商业建筑室内二层最远点到首层出口的距离不超过22m,如果设置中喷水灭火系统27.5m),楼梯可以为开敞楼梯(楼梯的疏散距离按水平段1.5倍估算,楼梯宽度不小于1.4m)。2、商业的疏散门净宽均不应小于1.4m。
《指南》P213: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新建规》第5.5.17条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一般,2层的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直接通向室外。无论该疏散楼梯是否釆用封闭楼梯间,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均应按上述要求确定。由于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较小,只要满足上述疏散距离,其疏散楼梯不需要采用封闭楼梯间。
2)《江苏》1.3.3.11:商业服务网点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表5.5.17的规定增加25%。
疏散宽度
★问题554:商业服务网点的首层出口宽度为多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修订版5.4.11: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5.18条有关多层公共建筑的规定。
疏散楼梯
★问题555: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设计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目前地标的表述五花八门,有待统一;《图示》中已经明确)。
《乌鲁木齐》26:按照《图示》18J811-1不小于1.1米即可。
《福建》3.20: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0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7.5m(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 倍计算);当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浙江》9.8.1: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但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应大于7.8m(对于坡屋顶建筑,建筑层高应计算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3 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海南》7.2.2: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西安》5.5:(补充补充 GB50016-2014 中 5.5.13)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但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5.5.1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5.5.2 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封闭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出入口确有困难时,其封闭楼梯间距离安全出口不应大于15米。
防火分隔
★问题556:相邻2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商铺之间,是否需要水平1.0m?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建议参照《建规》6.2.5: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海南》7.2.3:相邻商业服务网点之间最近边缘的墙体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邢台》七:商业服务网点的每个分隔单元均为独立的防火单元,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相邻单元两侧外墙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0m,商业网点开口一侧全部敞开不符合防火构造规定要求。
《山东》2.4.1.3: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在《建规》第5.4.11条做出了规定,且单元之间不得设置防火门连通。单元之间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距离按1.0m执行,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按《建规》第6.2.5条执行。
6.7.2 排屋和别墅
疏散距离
★问题557:1)别墅地下可否不做封闭楼梯间或者不同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火分隔?2)跃层住宅及别墅的户内疏散距离超过22(27.5)米,将开敞楼梯改为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疏散间距可否每层算到楼梯间口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待定。别墅地下楼梯与地上楼梯应有防火分隔。
《浙江》9.6、《邢台》三.十二、《西安》5.15: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可采用开敞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排屋、别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15m处;2、排屋、别墅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30m,其他住宅户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建规》第5.5.29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 1.5 倍计算;3、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执行。
《福建》3.19: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的独立式、联排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地上与地下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楼梯≤15m 处,并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套内开敞楼梯时,户内任一点到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2)当采用敞开楼梯间,且一边设置栏杆的楼梯净宽度不小于1.0m 时,每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该层平面内任一点到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2m)。
《邢台》三.十三: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为500m²,地上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500 m²,设计时地下一层与首层户内设开敞楼梯上下连通时,应设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将上下两层分隔。地下室套内房间大于50 m²,安全出口应执行《建规》第5.5.5条规定,应设计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广东》2.5.20.10:当独立住宅或联排住宅层数不超过三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时,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楼梯口)的距离,可按《建规》5.5.29.3执行。
★问题558:别墅内的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是否仍然可以设置敞开楼梯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3.4.7: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6.7.3 售楼处、样板房
建筑定性
★问题559:售楼处是人员密集场所吗?其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福建》2.12:售楼处可按商业建筑设计。
《山东》2.1.:售楼处按人员密集场所设计。其营业大厅的人数按商业对待,执行《建规》第5.5.21条第7款的规定,其办公部分的人数可按办公建筑对待,按使用面积9㎡/人计算人数。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售楼部、样板房-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问题560:售楼处的商务区与办公区是否应按不同功能考虑防火分隔措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建规》1.0.4的适用范围
其他观点:属于同一使用人群、为达到同一使用目的,而设置的不同用途的房间或场所,按照《建规》1.0.4分隔即可,无须划分成不同的防火分区。
★问题561:售楼处是否属于“临时建筑”?是否需要进行消防审图和验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售楼部、样板房-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通常情况下,售楼部在销售完成后转化为其他功能建筑,人们往往当成临时建筑处置,这是售楼部消防得不到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售楼部投运时,往往没有完善的手续,无法单独办理售楼部的消防手续,成为空白地带,这也是售楼部消防得不到重视的原因。因此,要解决售楼部的消防问题,政策层面也应予以支持!
6.7.4 附属库房、住宅储藏室
建筑定性(《建规》6.2.3.4)
★问题562:住宅地下储藏室需要按照丙2类库房300㎡吗?住宅地下储藏室的门是否需要为乙级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民用建筑库房、住宅储藏室-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1从建筑防火的角度,住宅建筑的储藏室并不需要按民用建筑的库房要求处置,但储藏室的房间隔墙、疏散走道等,需要满足对应耐火等级建筑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均应满足要求,可参照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处置。
《北京》:住宅地下室,小开间丙类库房,可以按照民用建筑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山东》2.6.6:住宅建筑中每户自用的储藏室可以不设乙级防火门。
《山东》2.3.4:1、为了满足住户的需要,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常常设计有小的储藏室(每间储藏室的面积小于50㎡,可不设乙级防火门),存放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2类,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500㎡设计。2、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如果和上部的楼梯间共用,应按《建规》第6.4.4条的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并设乙级防火门。
《乌鲁木齐》五.35:住宅地下室住户储藏间为民用建筑,按照500㎡划分防火分区。住户储藏间可用普通门。
★问题563:其他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附属库房参照仓库还是住宅储藏室?
《指南》P203:3.民用建筑内允许布置为满足所在建筑使用功能和方便使用的常用物品储藏室。例如,办公建筑内的档案室、图书室或资料室、小型图书馆,旅馆建筑内的餐具、客房用品等的储存间,商店建筑内的商品暂存库等.这些库房布置在相应的民用建筑内时,由于其火灾荷载大,需要根据房冋的建筑面积大小,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灭火设施,并合理确定其在建筑内的位置,使之发生火灾后对其他区域产生的危害小,对建筑结构的整体安全影响小.并便于灭火控制。这些库房内外的疏散距离仍应按照规范对其所在民用建筑相应功能的相关要求确定。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民用建筑库房、住宅储藏室-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2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设置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大空间储藏室,如储存物品以丙类可燃物为主,则宜参考工业建筑的仓库要求处置。
《北京》:公建内集中的库房区,需按工业建筑仓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划分。
《浙江》4.1.23: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山东》2.6.6:丙类库房是指面积较大的房间,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丙类库房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平面布置
★问题564:高层厂房,塔楼部分都是生产车间(丙类),裙房为生产配套,部分设有厨房、食堂、报告厅,是否符合《建规》第5.4.2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1.7:裙房为办公、实验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为厂房服务的配套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分别执行不同的规范要求,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规》第3.4.1条注1要求。丙丁戊类厂房合并建设的附属功能仅限于满足《建规》第3.3.4条规定的用于管理、控制、调度、实验、检测等生产的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等生产辅助功能,不可作为浴室、餐厅、会议等人员密集的生活功能。
《武汉》1.1.11:民用建筑每层的附属库房面积与该层其他区域或分隔单元内部建筑面积占比不应大于15%。(参考《物流规》作业型物流建筑标准)
《武汉》1.1.12:存储型物流建筑工程一般指符合规定的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的仓库、保税仓库、海关监管仓库等,制造业、商业、物资储备及流通等行业的全厂仓库、存储基地、配送中心或物流园、物流基地等的各种仓库。
《西安》4.1:民用建筑地下室的附属库房在满足《建规》中5.4.2的情况下,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按表5.3.1执行。
《湖南》问题46:民用建筑内可设置存放和使用丙类及以下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除为住宅服务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车间、作坊与仓库。
《江苏》1.1.17:库房如果属于民用建筑的一部分或者局部房间,则按民用建筑的储藏间设计。
6.7 住宅建筑
6.8.1 ★汽车库建筑定性
★问题565:设于住宅建筑的底层,供每户使用的停车库,需要按汽车库定性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分类·防火定性·规范适应原则-55问!”:设于住宅建筑的底层,供每户使用的停车库,其防火规范的适应原则,可分两种情况处置:
1、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停车位(库),对于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仍适用《车火规》。
2、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车位,如仅供每个户型专用、不与其他户室共用疏散出口,且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能完全分隔,不同住户的车位不需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则不需要执行《车火规》,可参照《建规》6.2.3的要求执行: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
★问题566:车辆检测车间是按《建规》还是按照《车火规》进行审查?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6:车辆检测车间可按《建规》中厂房的要求执行,当车辆检测车间具有检修功能时,尚应满足修车库的相关防火要求。
总平面图
★问题567:某项目,用地被市政路分为左右两个地块,两个地块之间在地下一层设连通车道;由于市政路、绿地、建筑回退的原因,连通车道中间到安全出口的距离超过60米,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州》三.1.4:应按《车火规》执行。
消防车道
★问题568:独立的地下车库应如何设置消防车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2020》4:非地上建筑的独立地下车库、无外窗半地下车库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车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应能通达至消防车道。
防火分区
★问题569:地下室的设备房或自行车库可否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是否补充机房规模进行双控?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规范vs地方标准(2016.4.15胡波宣贯提出:“除只为地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外,其余设备机房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该防火分区不得借用除住宅楼梯间外的,其他相邻防火分区上的甲级防火门”)。
观点一:按照胡波宣贯的要求执行,包括:广州、乌鲁木齐、邢台等。
《广州》2.3.9:不能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除仅为本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
《乌鲁木齐》五.15:为汽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疏散应当按照专业规范《车火规》要求执行,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
《邢台》三.十四:附设在车库的设备用房等必须为车库的附属用房,否则应按建规划分防火分区。
√观点二:设备机房按规模控制,允许设置小机房,包括:北京、浙江、福建、山东等。
《北京》:少量设备用房可以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应划分单独的防火分区。
《浙江》4.1.31:单个面积不大于200㎡且同一防火分区内总面积不大于500㎡的10KV 及以下变配电房等类似小型设备用房,可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其疏散门可直接开向汽车库。
《福建》2.9:除专为汽车库服务的变配电室、排烟通风机房外,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的其他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用房、水泵房和制冷压缩机房等)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山东》4.0.8:地下车库内少量为汽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可以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观点三:允许“共用楼梯间”和“借用车库疏散”,包括:江苏。
《江苏》1.4.8:当设备用房防火分区设有独立的疏散楼梯间时,可以将车库共用疏散楼梯间或借用开向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平面布置
★问题570:地下汽车库内的排烟机房、新风机房、强弱电等机房开门方向完全被车位阻挡,但有足够开启的距离,如图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观点一:可以(因为设备机房平时少有人用),比如:江苏。
《江苏》1.4.10:可以。排烟机房、新风机房、强弱电等机房平时人很少,可利用车之间的空间进行疏散。
√观点二:不能阻挡出入,比如:浙江、山东、邢台、广东。
《浙江》4.1.21、《山东》4.0.4.4、《邢台》三.十八: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人防设施等的正常使用。
《广东》2.5.17:地下车库的布置不应影响通向车库的安全出口。车辆等不影响视线的障碍物不考虑安全疏散距离,影响视线的走道隔墙等实体障碍物,应按绕行折线计算安全疏散距离。
疏散距离
★问题571:1)汽车库的疏散距离如何计算?2)当汽车库内有设备用房或其他功能房间时,房间内的任一点是否也要满足45m(60m)的要求?3)设置喷淋后,可否按60*1.25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常见问题,《图示》未充分表达各种设计情况,建议吸纳地标中合理的内容)。
《江苏》1.4.7:指功能房间内的任一点也要满足上述疏散距离要求。
《浙江》4.1.21、《武汉》4.4(3)、《邢台》三.十八: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乌鲁木齐》四.14:车库内人员疏散路线可跨越车位,但需要避让墙体和固定设施(含机械车位)。
《山东》4.0.4:2、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的人员安全出口的的疏散距离按直线考虑(即不考虑车位阻挡)。但是,有实体墙分隔及机械停车位时应按折线考虑。
《山东》4.0.5:即使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岀口的疏散距离也不应大于60m。
消防电梯
★问题572:地下车库的电梯厅性质如何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573:地下汽车库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当地下室面积大,有不同深度;地上有不同高度的塔楼,地下室车库是否可按塔楼投影范围适用不同规范标准?另外针对地下车库不同深度的分区,是否也要求满足《建规》7.3.2“消防电梯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20号》;2016.4.15胡波宣贯)
《江苏》1.3.5.13:地下汽车库设置消防电梯应按《车火规》第 6.0.4 条执行。
《广州》2.3.6:地下车库的防火设计按《车火规》中有关地下车库的规定执行,与上部建筑的性质无关。《车火规》中没有要求地下车库设置消防电梯。
《湖南》问题56:地下室为汽车库时,不需要设消防电梯,将上部建筑消防电梯降至地下室即可,地下室非汽车库时应按《建规》第7.3.1.3条与第7.3.2条要求设置消防电梯。
《广东》2.5.9.11: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当地下室功能为机动车库时,其防火设计按《车火规》中有关地下车库的规定执行。《车火规》没有要求地下车库设置消防电梯。2、当地上建筑部分按照《建规》7.3.1的规定需要设消防电梯时,该消防电梯按照《建规》7.3.8的规定,需通往至地下室各层且应能每层停靠(2.5.19.11图示一)。3、当地下室功能为非汽车库(如商业或商业与汽车库功能并存时),针对不同深度的分区以及地上建筑物的类别,当采用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墙、防火卷帘(仅用于车道))时,也可按各自地下室的总深度决定是否设消防电梯(2.5.19.11图示二)。
案例:根据《建规》7.3.1设置消防电梯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当地上是单、多层,二类或一类高层建筑,地下一层是商业性质,地下二层、三层是地下车库,当地上设有消防电梯时,地下一层需满足每隔防火分区都设有一部消防电梯,地下车库部分仅需将地上消防电梯延伸至地下各层,不舍有消防电梯的部分不需另外设置。

借用和共用
★问题574:地下车库是否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2016.4.15胡波宣贯:“除了《车火规》6.0.7条外,车库不得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其他防火分区也不得借用车库疏散”。)
观点一:按照胡波宣贯执行。比如:江苏、福建、山东。
《江苏》1.4.4:《建规》第 5.5.9 条不适用于地下车库的疏散。
《福建》3.23:汽车库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汽车库的第二安全出口。
《山东》4.0.7.2:根据《车火规》第6.0.2条的条文说明,地下车库不可以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借用疏散距离和安全出口。
《山东》4.0.3:1、同层的地下商业和地下车库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两者之间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距离均不能相互借用。2、同层的地下商业和地下车库之间应釆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做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观点二:允许借用,比如:北京、浙江。
《北京》:可以向相邻防火分区借疏散距离,但距离应计算至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防烟前室门或封闭楼梯间门)。
《浙江》4.1.8:在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满足2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下,人员可通过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疏散,车道处可设防火卷帘。
★问题575:1)汽车库防火分区是否可以全部利用住宅楼梯疏散?2)几个汽车库防火分区能否借用住宅地下室同一部疏散楼梯做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9:住宅地下楼梯仅供地下车库使用时,地下汽车库可以全部利用住宅地下楼梯作为安全出口。地下汽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应不少于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2 个以上汽车库防火分区借用同一部疏散楼梯做安全出口,只能计作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乌鲁木齐》六.9:根据《车火规》第6.0.2条文说明,车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不能相互借用安全出口。根据《车火规》第6.0.7条规定,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注意住宅的一部楼梯只能借用一次,车库的安全出口可全都借用住宅的,车库内部可不再单独设置疏散楼梯间。
《山东》4.0.2:车库和住宅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疏散楼梯还是住宅的,车库的疏散楼梯全是借用。这是对住宅的特殊放宽。但需注意,住宅防火分区疏散不能借用住宅车库疏散(即使车库有疏散楼梯):1、被地下车库借用的住宅地下疏散楼梯间在住宅的首层宜直通室外。2、当地下汽车库疏散人员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且所借用住宅疏散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前室。
★问题576:住宅地下室的储藏间,向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的连通走道开设有甲级防火门,此类情况下该通道能否作为汽车库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车火规图示》未画门,同实际差异较大。建议设计一些限制条件后,允许向该走道开门;再苛刻的条件也好过让设计别无选择!)
《乌鲁木齐》六.7:车库通往楼梯间的连通走道内不应开设其他房间的门。
《山东》4.0.2:3、当地下汽车库疏散人员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釆用防火隔墙分隔,住宅地下室部分开向该走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地下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福建》3.24:与住宅地下室(如非机动车库、储藏室、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相连通的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的疏散楼梯,汽车库与疏散楼梯之间设置的疏散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问题577:地下设备用房是否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4.0.1:设备用房宜集中布置,为车库服务的地下设备用房面积不超过200㎡时,可以和车库划分在1个防火分区,可以通过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疏散。但如果设备用房集 中设置且面积超过了500㎡,则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大于500㎡但不大于1000㎡时,该防火分区应有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另外1个可以借用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疏散(地下车库或自行车库应有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
★问题578:地下车库两个防火分区能合用一个疏散楼梯间作为两个分区的安全出口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点(建议恢复“共用楼梯间”)。
《北京》:每个防火分区满足两部楼梯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防火分区共用楼梯作为安全出口;单个防火分区只有一部楼梯的情况下,不能与其他防火分区共用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江西》16:地下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宜分散布置,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2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地下车库的楼梯间可以共用,但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共用的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其前室与相邻车库防火分区连通处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见附图16.1。车库内不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第二安全出口。

《山东》4.0.7.1:公共建筑地下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在至少设置1部疏散楼梯(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必须为2部疏散楼梯)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防火分区在防火分区界线上设置共用疏散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只能2个防火分区共用1部疏散楼梯(该共用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山东》4.0.12:地下车库大多数情况都是为上部建筑配套的,是为上部建筑服务的,因此,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可以和其上部的建筑共用,而不需要单独设置(特殊情况地下车库部分需要单独设置疏散楼梯除外)。
★问题579:小区内住宅的汽车库与配套及商业的汽车库是否应完全分开,不得共用坡道、疏散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2:为住宅配套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此时汽车库内均应为住宅专用的停车位;为商业配套设置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则不应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进行疏散。为住宅配套和为商业配套设置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以共用。
★问题580: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电梯厅是否可以通至地下?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3.6:地下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电梯可通至地下汽车库(应设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可按照附图2.3.6执行;

★问题581:住宅下部是地下汽车库,汽车库的人员疏散不借用住宅楼梯,这种情况,住宅电梯通至汽车库,楼梯不通地下汽车库,是否可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2.13:仅为住宅服务的地下汽车库可行,建议楼梯也通至地下汽车库,方便住户使用。
★问题582:汽车库通过住宅主楼对应楼梯间直通室外,该楼梯仅供汽车库使用(主楼下无自行车库等),且属于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楼梯间的门是否需要按《车火规》6.0.7,采用甲级防火门而不是普通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9:仅供地下汽车库使用、位于住宅地下室内直通室外的楼梯间的门,可采用乙级防火门。
★问题583:《住设规》第6.9.6条规定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但在《车火规》第6.0.7条中规定应为甲级防火门,二者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57:依据《车火规》第6.0.7条,汽车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疏散楼梯间需设置连通走道时,汽车库与住宅地下室分属不同防火分区,走道连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车库可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时,可按《住设规》第6.9.6条设置乙级防火门。
汽车坡道
★问题584:汽车疏散出口(坡道口)是否必须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车火规》6.0.9
《北京》:满足规范中关于分散布置的原则即可,不一定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
《广州》2.3.8:可以允许其中两个汽车疏散坡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问题585:《车火规》第6.0.14条规定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而在《车库规》第4.2.2条规定车辆出入口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m,二者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59: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车辆出入口在车库内应按《车火规》第6.0.14条,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出地面后汽车库出入口应按《车库规》第4.2.2条,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米.
★问题586:《车库规》第4.2.10条规定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米,而《车火规》第6.0.13条规定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米,双车道不应小于5.5米,二者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湖南》问题60:车辆出入口出地面与道路相接时坡道的宽度应根据《车库规》第4.2.10条确定,汽车库内汽车坡道净宽应根据《车火规》第 6.0.13条确定,
★问题587: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应满足什么样的土建条件?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的盲点
《浙江》2.3.9、《广州》2.2.3.1: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问题588:1)地库的汽车通道是疏散通道吗?2)室内车道能否作为主要出入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广东》2.5.11:1、地下室出入口的汽车坡道不可以作为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2、汽车通道可以用于人员疏散使用,火灾发生时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疏散是首要的。
★问题589:汽车坡道的面积是否应算入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如何计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4.1.22、《武汉》4.4(3)、《邢台》三.十八、《山东》4.0.4.1:
汽车坡道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可不考虑疏散距离。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福建》2.13(4):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广州》2.3.11:按《车火规》执行。
防火分隔(《建规》5.5.6条)
★问题590:地下汽车库内的电梯候梯厅可否采用相当于2.00h耐火极限的防火玻璃、防火卷帘或水幕等等效分隔措施与汽车库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安全和设计的动态平衡(常见问题,对商业综合体和住宅地下门厅的美观性,影响较大;建议明确是否可行以及相应的措施)。
观点1:只能是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包括:山东。
《山东》2.6.15:地下建筑发生火灾不易发现,普通电梯如果不进行防火分隔会成为引火通道,因此,设置在地下建筑(地下车库或地下储藏室等)中的普通电梯需要设置电梯厅,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观点2:可以是防火玻璃隔墙,不能用防火卷帘。包括:广州。
《广州》2.5.2:可以采用满足两个小时耐火极限的防火玻璃隔断(防火玻璃隔断应整体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并应提供相应的构件检验报告),不建议使用防火水幕,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观点3:可以是防火卷帘。包括:浙江、西安。
《指南》P235:汽车库火灾的特点是火灾规模通常不太,但烟气生成量大,毒性高,为方便汽车库的使用,在建筑内常设置可以直通附建汽车库的电梯,由于这些电梯是普通电梯,过去一般不设置前室或门厅,导致电梯竖井直接处于汽车库内,从而在火灾时成为烟气竖向蔓延的通道。为弥补这种缺陷,应在电梯与汽车库之间设置电梯厅,并按照疏散楼梯间的防火保护要求进行分隔。电梯厅的布置,参见图5.42。

《西安》5.2: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或符合《建规》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与汽车库分隔。
★问题591:1)《建规》5.3.5条是否可以拓展到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的防火分隔?2)是否可以拓展到大体量地下车库的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地标中高于国标的要求,应予支持)。
《浙江》3.1.1、《福建》2.11、《海南》3.4、《西安》3.1:
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浙江》3.1.2: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卷帘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防火隔间可不设置防排烟设施。
★问题592:同地下汽车库完全分隔后组合建造的建筑,电梯是否可贯通到地下?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浙江》2.3.6: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完全分隔,电梯(应设候梯厅)可通至地下汽车库。
★问题593:商业综合体内B1层商业同B2层地库之间是否可以设置自动扶梯?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车火规》5.1.6.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问题594:汽车库外墙上的防火分隔,是否需要同时设置防火挑檐和窗槛墙?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按照《车火规》5.1.6条,设1米宽的防火挑檐或1.2米高的窗槛墙均可。
防火门
问题595:非住宅地下室疏散楼梯间前室需要甲级防火门吗?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车火规》6.0.3.2: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防火卷帘
★问题596:地下车库的防火卷帘设置是否执行《建规》6.5.3.1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规范vs地方标准(2016.4.15胡波宣贯提出:“有专业设计防火规范从其规定”。车库的防火设计按《车火规》,车库没有指定、指向或明确的原则上可以不按其他规范执行。)。
观点1:按照胡波宣贯,只执行《车火规》。比如:福建、山东。
《福建》2.10: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汽车通道处的防火卷帘宽度可不受《建规》第6.5.3.1条的限制。
《山东》4.0.17:根据《汽车库防火规范》图示12J814,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处釆用的防火卷帘可以不执行《建规》第6.5.3条。但在防火分隔处应尽量釆用防火墙分隔,尽量减少防火卷帘的使用。
观点2:参照《建规》6.5.3.1条执行,比如:浙江、广东、邢台等。
《浙江》3.2.1: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3。
《广东》3.13:应按《建规》第6.5.3条执行,按防火安全原则,汽车通行部分可设置防火卷帘,其余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
《邢台》三.十九:根据消防队审查意见,应满足此条规定宽度:(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 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3.2.8
★问题597:《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第3.2.8条中规定: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不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离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受此限制,一些地下室的排风井出地面会做得很高,排风百叶底框距离地面2.5m,再加上百叶高度及上部梁板,往往总高度超过3m,非常突兀。实际情况下,此排风井常常坐在绿化带里,周围无人员靠近,能否根据实际情况允许适当缩减高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1:依照现行规范执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3.2.8条文说明。“如果排风口不是朝向人员活动场所,或周围为绿地等非人员活动场所,不会出现上述问题,此时如果要求排风口底部的高度就变得没有意义了。但必须特别注意,排风口底部高度较低时,一定要采取适当的建筑防、排水措施,防止地面水从排风口倒灌进入建筑。”
6.2.1
★问题598:地下非机动车库防火分区面积750㎡,停车数量350辆,设置了一个车辆出入口,人员安全出口利用此车辆疏散口之外,缺少一个人员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6.8.2 机械停车库
★问题599:地上的机械式停车楼,算停车库还是停车场?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按照《车火规》中“汽车库”、“停车场”的术语,区分开建筑物和构筑物)。
《浙江》2.3.10: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可按停车场控制防火间距。
★问题600:高层机械式汽车库的楼梯数量如何确定?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车火规》5.1.3 vs 《车火规》6.0.8)
其他观点:满足《车火规》5.1.3第1款分隔要求的,多个≤100辆的区域可以共用楼梯间。
6.8.3 停车场
地面停车位的防火间距(4.2.1)
★问题601:住宅小区或建筑物地面少量的停车(非社会停车),是否要满足停车场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如果可以不用按此要求,少量停车是指多少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一刀切还是按照规模和业态,区别对待)——2016.4.15胡波宣贯时,明确《车火规》适用于公共停车,不适用于别墅停车,住宅小区停车。
《住建部回函》2019.10.31:





《福建》二.2.8:住宅小区地面沿小区道路单侧或双侧设置的单排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
《湖南》问题20:除有人值守管理的小区住宅外其他建筑与地面停车位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米。
《山东》4.0.14:《车火规》第4.2.1条规定的停车场指社会停车场,不包括住宅小区地面配套设置的单排停车位以及公共建筑为本楼使用的停车位,可以不执行《车火规》第4.2.1条规定的间距要求。但需注意,停车位布置不应影响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
虽从防火角度不限制小区道路两侧的停车位和住宅的间距,但从使用扰民、噪声、 居民投诉等因素出发,在小区内还是应尽量不设置停车位,如必须设置,应和住宅有不小于6.0m的距离。
疏散距离
★问题602:室外停车场是否有疏散距离的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山东》4.0.15:室外停车场无疏散距离的要求。
6.8.4 非机动车库
规范适用性
★问题603:电动自行车库执行哪本规范?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非机动车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对于集中停放电动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的非机动车库,当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宜参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1624-2019):北京市率先推出了地标,规范电动自行车的防火设计,值得参考。
建筑定性
★问题604:《建规》5.4.10.2中“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中的车库是否包括自行车库和电动自行车库?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11:车库包括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电动自行车库)。
借用和共用
★问题605:设备用房等房间,是否可以通过自行车库进行疏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自行车库中允许分散设置少量设备用房,通过自行车库通向安全出口。
《山东》4.0.16:地下自行车库不能利用通往地下汽车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地下自行车库本身的防火分区应有2个安全岀口,自行车坡道可以作为1个安全出口再加1个安全出口如楼梯、坡道、直接对外的门或通向其他防火分区的门(通向地下车库和商业防火分区的门均不算)。
疏散距离
★问题606:自行车库、大设备机房,是否可以视作大空间,疏散距离按30米?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vs地标(地标比国标松)。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18问,大空间疏散方案!观众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非机动车库、阅览室等场所,如确有需要,应可参照《建规》5.5.17-4执行。(本观点有争议)
《北京》:自行车库、很大的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可以按“建规”5.5.17条第4项的大空间疏散距离执行。
《浙江》4.1.29: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福建》3.25:大开间的非机动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不可增加。
《江西》11: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的规定值仍不允许增加。疏散距离的计算,当遇到分隔墙体或建筑结构时,应按绕行的分段折线距离之和计算,可不考虑车位布置的遮挡。
《山东》2.5.11:房间面积大于400㎡以上的自行车库(含电动自行车)、设备用房(如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游泳池等可以参照执行。
《山东》4.0.13:地下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超过500㎡,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为1000㎡,直通室外的自行车库坡道与停车区域之间可不进行防火分隔。自行车库室内任一点到疏散岀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37.5m。自行车库坡道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使用。
自行车坡道
★问题607:自行车坡道可否参照室外楼梯的要求设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北京》:自行车坡道作为安全出口之一时,周围2米范围内不应设门窗洞口。
《浙江》4.1.29:地下一层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口与自行车库之间可不设防火门,可作为敞开楼梯间使用,但应设置不小于0.5m高的挡烟设施或在首层与相邻门窗洞口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实体墙。
《山东》2.6.13.4:自行车坡道作为安全出口之一时,周围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防火卷帘
★问题608:非机动车库是否可以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非机动车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考虑非机动车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与其他用房的区别较大,因此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防坠落设施
★问题609:非机动车库出入口上方宜设有防坠落设施,具体是什么?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6.4.1条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非机动车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阴昉:个人建议可以参考《建规》中“防护挑檐”的要求。
6.8.5 ★电动停车库
规范适用性
★问题610:1)电动车是否必须执行推荐性国标《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或类似的地标?2)地标同国标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规范vs地方标准(电动车的危险性远大于普通汽车,而推荐性国标是可以不执行的,会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
《湖南》问题58:地下车库充电桩车位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要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并满足防火分隔的人员疏散通行要求。
《广州》2.3.7:按规范和标准的编制和执行原则,地标的技术规定和执行均应高于国标,广东省内建筑应满足省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江西》17:分散充电设施的预留标准应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充电车位布置或预留设计时,带充电桩的地下车库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执行。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防火解读及争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简称本标准)的适应原则:汽车库是否设置分散充电设施,可参考本标准执行;需要设置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应按本标准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是否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以及既有停车位是否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均可参照本标准3.0.2等规定执行。
二、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按本技术标准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仅针对内燃机汽车(参见定义:2.0.1、2.0.2、2.0.3),并不适用于电动汽车,电动汽车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内燃机汽车明显不同,必须采取合适的防火处置措施。因此,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按本标准执行。
三、同理,预留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汽车库、停车场,也应按本标准预留相关要求的建设安装条件。
四、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颁布的地方标准,宜参照本标准执行或综合参照本标准执行,以相对较严要求为准。
五、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颁布的地方标准,可参照地方标准执行。
★问题611:汽车库内是否允许设置充电桩?地下车库内是否允许停放电动车?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允许设置,但安全隐患巨大。
《北京》:图纸中可以注明新能源停车位的位置。新能源停车位宜集中布置在某个区域。
《浙江》1.4.10: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
防火分隔
★问题612:电动汽车区域的防火单元划分时,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规范无明确依据限定其与防火墙的等效性,望明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4: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防火分隔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所设部位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人员不应通过防火分隔水幕进行疏散,存在安全隐患。
安全出口
问题613:每个防火单元是否需要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江苏》1.4.5:可以如图疏散,但各防火单元内的最不利点,通过疏散门到达本防火分区的最近安全出口距离应≤60m(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每个防火单元內的连通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6.8 汽车库、停车场
6.9.1 一般规定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4.12、5.4.13 & 8.1.6)
★问题614:什么叫“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1)经过一段疏散走道才能到达楼梯间是否算? 2)若算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以上设备房的疏散门与楼梯前室门之间的距离有没有规定最大值?3)该疏散走道可否开设功能用房的门?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
(1)《建规》8.1.6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要求进出泵房的人员不需要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空间而可以直接到达建筑外,开设在建筑首层门厅大门附近的疏散门可以视为直通室外;“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要求泵房的门通过疏散走道直接连通到进入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的门,不需要经过其他空间。”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4.1.7条文说明:“本条中的“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门不经过其他用途的房间或空间直接开向室外或疏散门靠近安全出口,只经过疏散走道直接到达疏散楼梯间或室外。”
(2)观点一:清晰看到并方便到达(定性未定量),比如:广州。
《广州》2.5.14.7: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锅炉房的房间门宜紧邻安全出口,当房间门紧邻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应在安全出口能够清晰看到并方便到达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水泵房。
观点二:短走道(定性未定量),比如:北京、乌鲁木齐等。
《指南》P220:锅炉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参见图5.36),即不需要再经过其他功能区域就可以到达室外,或只需经过一条疏散走道即可以进入安全出口。

《北京》:附建地下锅炉房,通过较短的走道直接到达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直通室外,就满足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要求。
《乌鲁木齐》四.11: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通过疏散走道直通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功能空间再到达楼梯间。
√观点三:短走道(不超15米),比如:浙江、海南、山东、江西等。
《浙江》4.1.32: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5m 的疏散走道(走道两侧应与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海南》3.16: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5m的疏散走道(走道两侧应与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山东》2.4.4:地下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和消防控制室(《建规》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对消防控制室门的要求不统一,应从严执行釆用甲级防火门)的防火门可以通过不宜大于15m的短走道(如有房间门开向走道则应是乙级防火门)通向疏散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通向室外。
《江西》12:“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门不经过其他用途的房间或空间直接开向室外或疏散门靠近室外出口,只经过一条距离较短的疏散走道直接到达室外。布置在地下室锅炉房、消防水泵房,其疏散距离不大于15m。
《海南》3.9:水泵房、发电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坡道)作安全出口。
(3)可以设置,比如:浙江、海南、山东。建议还应同时满足:“乙级防火门”和“只能有设备机房的门开向此疏散走道”【因为,实际设计中,地下此处往往是若干设备机房组成了独立的1个防火分区,应允许开设备机房的门】。
★ 问题615:《建规》8.3.9中“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具体有哪些??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定性未定量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哪些情况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建规》8.3.9中,要求特殊重要设备室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根据条文解释要求: 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实际上,特殊重要设备室是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实际使用功能,综合业主和运营方的要求确定,比如某多层建筑或小区建筑的配电室,虽然按规范不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但如果负担了重要设备的供电,则可能事实上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还有弱电机房以及一些工业建筑的设备用房(配电室、空调机房等),也是属于这类情况,需要和业主、运营方沟通确定。
6.9.2 消防控制室
建筑定性
★问题616: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火灾危险性?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83: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应按规范的规定确定其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包括与其服务的建筑。当所服务建筑为工业建筑时,可分别按戊类和丙类工业建筑考虑;当所服务建筑为民用建筑时,可分别按民用建筑考虑。
平面布置(《建规》8.1.7)
★问题617:《建规》第8.1.7条对消防控制室设置位置作出了规定,对于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是否必须在建筑首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国标规范vs地方标准(地方有更严格的规定时,应遵循。)
观点1:首层或地下一层皆可,宜靠外墙。比如:山东。
《山东》2.4.5:《建规》第8.1.7条:“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无特殊要求,按《建规》第8.1.7条执行。
√观点2:应(宜)设置在首层,宜靠外墙。比如:浙江、武汉、邢台、广州。
《浙江》9.10: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地上 1 层或直通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消防控制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武汉》2.3:新建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部位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武汉市政府令249号)
《邢台》三.二十: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必须确保控制室具有足够的防火性能,设置的位置能便于安全进出;建议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地上1层或直通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广州》2.5.14.19:1、参照《13号文》大中型商业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首层的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除大中型商业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
《指南》P382:2.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时,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要尽量设置在首层或者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也不应设置在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当建筑地下只有一层时,要尽量在地上设置。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尽量布置在建筑内的靠外墻部位,以便应急人员能够直接从室外逬入,对于一些埋深较大且设备房位于地下的特殊工程,如部分地铁工程,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不受本条的埋深限制,但应符合其他要求。
建筑构造(《建规》8.1.8)
★问题618:消防控制室是否必须设置防淹门槛,室内是否必须设置设排水沟,是否需要同时设置以上措施?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应防淹、宜排水,核心是究竟哪个措施更有效?)。
《北京》:只要采取的措施达到防水淹的目的即可,不需统一固定的措施。
《江苏》1.5.3:此条为强条,水专业及建筑专业均需明确防水淹措施。
《湖南》问题35:依据《建规》第8.1.8条,消防控制室应合理确定设置位置,防止雨水倒灌,消防控制室即便设置在高于室外地坪的楼层时也应设置防淹门槛,其室内可选择设置排水沟等排水设施。
6.9.3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安全出口
★问题619:消防审查时,要求人防柴油发电机房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人防柴油发电机房面积不大于200㎡时,能否按照《人防火规》 4.1.1.3、5.1.14条的要求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人防火规》4.1.1.3条、5.1.1.4条)
《乌鲁木齐》五.58:可按《人防火规》要求执行。
★问题620:柴油发电机房内可以设置多个柴油间吗?“总储量不超过1立方米”是指每间还是所有之和?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公津建字[2016]18号》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4.1.7.5:单间储油间的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建筑内的总储油量不应大于5m³。
《广州》六.2.1:按《建规》第5.4.13条第4款规定,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当设置多个柴油发电机房,可按每个机房内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设计。离开柴油发电机房区域不允许单独设置储油间。
《指南》P224:位于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组,当所需用油量大于1.0m³时,储油间可以分间设置,但应保证每间储油间的总储油量不大于1m³,建筑内所有储油间的储油量之和不应大于5.0m³)当大于该储油量时,应将储油装置移出到该建筑物外进行设置,通过管道向发电机组供应燃油。
《锅炉房标准》6.1.7: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³,轻柴油不应超过1m³。
防火分隔
★问题621: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上下层相邻,设置双层楼板后,是否就能相邻布置?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规范未明确(常见问题,由于消防法73条的“人员密集场所”只定性未定量,涵盖范围过广,实际设计中难免遇到相邻的布置,当无法避开时,建议明确可以采取的措施)。
观点一:严格按照国标执行,比如:湖南。
《湖南》问题29:考虑到居住要求住宅下部不应设置有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房间,非人员密集场所公建下部可布置上述机房。
√观点二:允许设置双层楼板,比如:北京、山东、广州。
《北京》:上下层应以楼层分隔,层高不应小于2.2米。
《山东》2.4.3:如果建筑平面受限,可通过设置钢筋混凝土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做夹层分隔,但夹层层高不应小于2.2m。
《广州》三.7:可以采用双层墙或双层板处理以满足规范要求,墙间、板间应留有适当距离。
★问题622:《锅炉规》15.1.2“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人员聚集的场所”指哪些?是否包含相邻的道路和广场?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答案敬请期待后续版本完善。
★问题623:《锅炉规》15.1.2“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轻质”是60kg/㎡还是120kg/㎡?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3.6.3条文说明:本条参照美国消防协会《防爆泄压指南》NFPA68和德国工程师协会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国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规定泄压面积构配件的单位质量不应大于60kg/㎡,但这一规定仍比《防爆泄压指南》NFPA68要求的12.5kg/㎡,最大为39.0kg/m²和德国工程师协会要求的10.0kg/㎡高很多。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锅炉房-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的轻质屋质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6.9.4 变压器室、变配电室
建筑定性
★问题624:民用建筑内独立建造的变配电站,是参考丙类厂房还是民用建筑?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对室内变电站防火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8】4号)
《武汉》1.1.13:室内变电站(变、配电房)的防火设计可按丙类厂房的有关要求确定。
《广东》1.12:可参考丙类厂房。
★问题625:配电室,按什么分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分类·防火定性·规范适应原则-55问!”:对于独立建造的配电室,《建规》3.1.1将一定装油量的 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小于等于60kg的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丁类,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可按丁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要求确定。超出此装油量的配电室,应按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要求确定。
★问题626: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站,按什么分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消防资源网》石老师专题 :“建筑分类·防火定性·规范适应原则-55问!”:对于独立建造的干式变电站,火灾危险性类别可定为丁类,对于附建式变电站,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可以比照丙类火灾危险性的要求确定。
★问题627:220kV附建式变电站,按什么分类?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关于220V附建式变电站防火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2号 )
《邢台》四:《建规》第3.1.1条及其条文说明,将油浸变压器室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定为丙类,对干式变压器室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干式变压器属无油设备,与油浸变压器相比可燃物质数量较少,火灾风险相对较小,对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或与民用建筑贴邻建造的220kV干式室内变电站,可将其视为民用建筑的附属设施,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可以比照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要求确定,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进行分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防火间距
★问题628: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乌鲁木齐》五.14:按照《建规》5.2.3条执行。
防火分隔
问题629:附设在地上建筑内的变配电站和消防控制室的外墙开口与相邻其他房间的外墙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是否有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指南》P308:规范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比照防火墙的设置要求,变配电站和消防控制室的外墙开口与建筑内其他房间的外墙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即窗间墙的宽度不应小于2.0m。
6.9 设备机房
《建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建规》修订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局部修订(20191118)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图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
《指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实施指南
《车火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烟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酒厂规》=《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 50694-2011
《钢铁冶金规》=《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2018
《冷库规》=《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电影院规》=《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旅馆规》=《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
《商店规》=《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饮食标》=《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
《办公标》=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 67-2019
《托幼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
《中小学规》=《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老照标》=《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I 450-2018
《人防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加油站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年版)
参考国标列表
《北京》=北京市消防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8年7月4日5日)《浙江》=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浙消〔2020〕166号)
《江苏》=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新建建筑部分)(2020.8.21版)
《广东》=《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征求意见稿)
《广州》=《广州消防设计、审查难点问题解答》
《湖南》=湖南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
《福建》=《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若干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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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施工图答疑文件(2019校对稿LU)
《江西》=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赣建设协[2020]15号)
《山东》=《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建筑专业技术交流问题汇总2018》
《甘肃》=《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5年版)》
《武汉》=《武汉市消防技术规范常见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西安》=《西安市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有关难点问题统一规定》
《天津》=《天津市城市综合体建筑设计防火标准(DBT 29-264-2019)》
《邢台》=《邢台市住建局消防审查常见问题统一标准-建筑专业》
《宁波》=《宁波市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及质量通病(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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