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200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200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2001
建标[2001]108号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2001年5月29日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范参加单位是:广东省中山市盛兴幕墙有限公司
上海市东江建筑幕墙有限公司
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侯茂盛 陈建东 赵西安 张汝成 龙文志 严克明 梁明华 姜清海
1 总则
2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民用建筑石材幕墙工程。
1.0.3 金属与石材幕墙的设计、制作和安装施工的全过程应实行质量控制,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制作与安装施工企业,应制订内部质量控制标准。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2.2 符号
2.1 术语
2.1.2 金属幕墙 metal curtain wall
2.1.3 石材幕墙 stone curtain wall
2.1.4 组合幕墙 composite curtain wall
2.1.5 斜建筑幕墙 inclined building curtain wall
2.1.6 单元建筑幕墙 unit building curtain wall
2.1.7 小单元建筑幕墙 small unit building curtain wall
2.1.8 结构胶 structural glazing sealant
2.1.9 硅酮耐候胶 weather proofing silicone sealant
2.1.10 接触腐蚀 contact corrosion
2.1.11 相容性 compatibility
2.2 符号
3 材料
3.1 一般规定3.2 石材
3.3 金属材料
3.4 建筑密封材料
3.5 硅酮结构密封胶
3.1 一般规定
3.2 石材
1)《天然花岗石荒料》(JC 204);
2)《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 205)。
2 石材的主要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干燥、水饱和、冻融循环后压缩强度试验方法》(GB 9966.1);
2)《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弯曲强度试验方法》(GB 9966.2);
3)《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体积密度、真密度、真气孔率、吸水率试验方法》(GB 9966.3);
4)《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耐磨性试验方法》(GB 9966.5);
5)《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耐酸性试验方法》(GB 9966.6)。
3.2.6 石材表面应采用机械进行加工,加工后的表面应用高压水冲洗或用水和刷子清理,严禁用溶剂型的化学清洁剂清洗石材。
3.3 金属材料
1)《不锈钢冷轧钢板》(GB/T 3280);
2)《不锈钢棒》(GB/T 1220);
3)《不锈钢冷加工钢棒》(GB/T 4226);
4)《不锈钢和耐热钢冷轧带钢》(GB 4239);
5)《不锈钢热轧钢板》(GB/T 4237);
6)《冷顶锻用不锈钢丝》(GB/T 4232);
7)《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GB/T 1184)。
2 不锈钢材主要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T 232);
2)《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
3.3.2 幕墙采用的非标准五金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6)和《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母》(GB/T3098.15)的规定。
1 钢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699);
3)《合金结构钢》(GB/T 3077);
4)《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5)《碳素结构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GB/T 912);
6)《碳素结构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GB/T3274);
7)《结构用冷弯空心型钢尺寸、外型、重量及允许偏差》(GB/T6728);
8)《冷拔无缝异型钢管》(GB/T3094);
9)《高耐候结构钢》(GB/T 4171);
10)《焊接结构用耐候钢》(GB/T 4172)。
2 钢材主要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第2款的规定。
3.3.4 钢结构幕墙高度超过40m时,钢构件宜采用高耐候结构钢,并应在其表面涂刷防腐涂料。
2 氟碳树脂涂层应无起泡、裂纹、剥落等现象。
3.3.10 单层铝板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幕墙用单层铝板厚度不应小于2.5mm:
1)《铝及铝合金轧制板材》(GB/T 3880);
3)《变形铝及铝合金状态代号》(GB/T 16475)。
3.3.11 铝塑复合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幕墙选用普通型聚乙烯铝塑复合板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3.12 蜂窝铝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厚度为10mm的蜂窝铝板应由1mm厚的正面铝合金板、0.5~0.8mm厚的背面铝合金板及铝蜂窝黏结而成;厚度在10mm以上的蜂窝铝板,其正背面铝合金板厚度均应为1mm。
3.4 建筑密封材料
3.4.2 密封胶条的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橡胶与乳胶命名》(GB 5576);
2)《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GB 10711);
3)《工业用橡胶板》(GB/T 5574);
4)《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剂》(JC 486);
5)《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 485)。
2密封胶条主要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硫化橡胶或热塑橡胶撕裂强度的测定》(GB/T 529);
2)《硫化橡胶邵尔A硬度试验方法》(GB/T 531);
3)《硫化橡胶密度的测定》(GB/T 533)。

3.5 硅酮结构密封胶
4 性能与构造
4.1 一般规定4.2 幕墙性能
4.3 幕墙构造
4.4 幕墙防火与防雷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3 石材幕墙中的单块石材板面面积不宜大于1.5㎡。
4.2 幕墙性能
2 雨水渗漏性能;
3 空气渗透性能;
4 平面内变形性能;
5 保温性能;
6 隔声性能;
7 耐撞击性能。
4.2.2 幕墙的性能等级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建筑物的高度、体型及周围环境进行确定。
2 平面内变形性能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值的3倍进行设计。
4.3 幕墙构造
2 单元幕墙或明框幕墙应有泄水孔。有霜冻的地区,应采用室内排水装置;无霜冻地区,排水装置可设在室外,但应有防风装置。石材幕墙的外表面不宜有排水管。
3 采用无硅酮耐候密封胶设计时,必须有可靠的防风雨措施。
4.3.2 幕墙中不同的金属材料接触处,除不锈钢外均应设置耐热的环氧树脂玻璃纤维布或尼龙12垫片。
4.4 幕墙防火与防雷设计
2 幕墙的防火层必须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耐热钢板,不得采用铝板;
3 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密封胶应有法定检测机构的防火检验报告。
4.4.2 金属与石材幕墙的防雷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导线应在材料表面的保护膜除掉部位进行连接;
3 幕墙的防雷装置设计及安装应经建筑设计单位认可。
5 结构设计
5.1 一般规定5.2 荷载和作用
5.3 幕墙材料力学性能
5.4 金属板设计
5.5 石板设计
5.6 横梁设计
5.7 立柱设计
5.8 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
5.1 一般规定
5.1.3 抗震设计要求的幕墙,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幕墙应仍可使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幕墙骨架不得脱落。



σ——荷载或作用产生的截面最大应力设计值;
f——材料强度设计值;
S——荷载或作用产生的截面内力设计值;
R——构件截面承载力设计值;
u——由荷载或作用标准值产生的位移或挠度;
[u]——位移或挠度允许值。
5.1.6 荷载或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γG:1.2
风荷载分项系数γw:1.4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γE:1.3
温度作用分项系数γT:1.2
2 进行位移和挠度计算时: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γG:1.0
风荷载分项系数γw:1.0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γE:1.0
温度作用分项系数γT:1.0
5.1.7 当两个及以上的可变荷载或作用(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效应参加组合时,第一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应按1.0采用;第二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可按0.6采用;第三个可变荷载或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可按0.2采用。

SG——重力荷载作为永久荷载产生的效应;
Sw、SE、ST——分别为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作为可变荷载和作用产生的效应。按不同的组合情况,三者可分别作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个可变荷载和作用产生的效应;
γG、γw、γE、γT——各效应的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第5.1.6条的规定采用;
ψw、ψE、ψT——分别为风荷载、地震作用和温度作用效应的组合系数。应按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取值。
5.1.9 进行位移、变形和挠度计算时,均应采用荷载或作用的标准值并按下列方式进行组合:



u——组合后的构件位移或变形;
uGk、uwk、uEk——分别为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位移或变形。
5.1.10 当构件在两个方向均产生挠度时,应分别计算各方向的挠度ux、uy,ux和uy均不应超过挠度允许值[u]:


5.2 荷载和作用
钢材 78.5kN/m³
花岗石 28.0kN/m³
铝合金 28.0kN/m³
5.2.2 幕墙用板材单位面积重力标准值应按表5.2.2采用。


ωk——作用于幕墙上的风荷载标准值(kN/㎡);
βgz——阵风系数,可取2.25;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竖直幕墙外表面可按±1.5采用,斜幕墙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 9)的规定采用。当建筑物进行了风洞试验时,幕墙的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根据风洞试验结果确定;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 9)的规定采用;
ωo——基本风压(kN/㎡),应根据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 9)的规定采用。
5.2.4 幕墙进行温度作用效应计算时,所采用的幕墙年温度变化值ΔT可取80℃。

qEk——垂直于幕墙平面的分布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
A——幕墙构件的面积(㎡);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6度抗震设计时可取0.04;7度抗震设计时可取0.08;8度抗震设计时可取0.16;
βE——动力放大系数,可取5.0。
5.2.6 平行于幕墙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PEk——平行于幕墙平面的集中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
G——幕墙构件(包括板材和框架)的重量(kN);
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采用;
βE——动力放大系数,可取5.0。
5.2.7 幕墙的主要受力构件(横梁和立柱)及连接件、锚固件所承受的地震作用,应包括由幕墙面板传来的地震作用和由于横梁、立柱自重产生的地震作用。
5.3 幕墙材料力学性能








fg1——花岗石板抗弯强度设计值(MPa);
fg2——花岗石板抗剪强度设计值(MPa);
fgm——花岗石板弯曲强度平均值(MPa)。
弯曲强度试验中任一试件的弯曲强度试验值低于8MPa时,该批花岗石板不得用于幕墙。
5.3.8 钢结构连接强度设计值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采用。



5.4 金属板设计
5.4.3 金属板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σwk、σEk——分别为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的地震作用产生的板中最大弯曲应力标准值(MPa);
ωk——风荷载标准值(MPa);
qEk——垂直于板面方向的地震作用标准值(MPa);
l——金属板区格的边长(mm);
m——板的弯矩系数,应按其边界条件由本规范附录B表B.0.1确定。各区格板边界条件,应按本规范第5.4.4条的规定采用;
t——金属板的厚度(mm)。
2 金属板中由各种荷载或作用产生的最大应力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进行组合,所得的最大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金属板强度设计值。单层铝板的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采用;不锈钢板的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采用。
3 铝塑复合板和蜂窝铝板计算时,厚度应取板的总厚度,其强度按表5.3.3和表5.3.4采用,其弹性模量按表5.3.9采用。
4 考虑金属板在外荷载和作用下大挠度变形的影响时,可将式5.4.3-1和式5.4.3-2计算的应力值乘以折减系数,折减系数可按表5.4.3采用。


ωk——风荷载标准值(MPa);
qEk——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标准值(MPa);
a——金属板区格短边边长(mm);
t——金属板厚度(mm);
E——金属板的弹性模量(MPa)。
5 当进行板的挠度计算时,也应考虑大挠度的影响,按小挠度公式计算的挠度值也应乘以折减系数。
5.4.4 由肋所形成的板区格,其四边支承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中肋支承线:固定边。
5.4.5 金属板材应沿周边用螺栓固定于横梁或立柱上,螺栓直径不应小于4mm,螺栓的数量应根据板材所承受的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经计算后确定。

(a)方板;(b)矩形板
5.5 石板设计
5.5.1 用于石材幕墙的石板,厚度不应小于25mm。
5.5.2 钢销式石材幕墙可在非抗震设计或6度、7度抗震设计幕墙中应用,幕墙高度不宜大于20m,石板面积不宜大于1.0㎡。钢销和连接板应采用不锈钢。连接板截面尺寸不宜小于40mm×4mm。钢销与孔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3.2条的规定。
5.5.3 每边两个钢销支承的石板,应按计算边长为a0、b0的四点支承板计算其应力。计算边长a0、b0∶
1 当为两侧连接时(图5.5.3a),支承边的计算边长可取为钢销的距离,非支承边的计算长度取为边长。
2 当四侧连接时(图5.5.3b),计算长度可取为边长减去钢销至板边的距离。
图5.5.3 钢销连接石板的计算边长a0、b0
(a)两侧连接;(b)四侧连接
5.5.4 石板的抗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长为a0、b0的四点支承板的最大弯曲应力标准值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σwk、σEk——分别为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在板中产生的最大弯曲应力标准值(MPa);
ωk、qEk——分别为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标准值(MPa);
b0——四点支承板的计算长边边长(mm);
t——板厚度(mm);
m——四点支承板在均布荷载作用下的最大弯矩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B表B.0.2采用。
2 石板中由各种荷载和作用产生的最大弯曲应力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进行组合,所得的最大弯曲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石板的抗弯强度设计值。
5.5.5 钢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下,钢销承受的剪应力标准值按下式计算:
两侧连接
四侧接连
式中
τpk——钢销剪应力标准值(MPa);
qk——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标准值(MPa),即qk分别代表ωk或qEk;
b、a——石板的长边或短边边长(mm);
Ap——钢销截面面积(m㎡);
n——一个连接边上的钢销数量;四侧连接时一个长边上的钢销数量;
β——应力调整系数,可按表5.5.5采用。
表5.5.5 应力调整系数
2 由各种荷载和作用产生的剪应力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进行组合。
3 钢销所承受的剪应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条件:
式中
τp——钢销剪应力设计值(MPa);
fs——钢销抗剪强度设计值(MPa),按本规范表5.3.5采用。
5.5.6 由钢销在石板中产生的剪应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核:
1 在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下,石板剪应力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两侧连接
四侧接连
式中
τk——由于钢销在石板中产生的剪应力标准值(MPa);
qk——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标准值(MPa),即qk分别代表ωk或qEk;
t——石板厚度(mm);
d——钢销孔直径(mm);
h——钢销入孔长度(mm)。
2 由各种荷载和作用产生的剪应力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进行组合。
3 剪应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
τ——由于钢销在石板中产生的剪应力设计值(MPa);
f——花岗石板抗剪强度设计值(MPa),按本规范5.3.7条采用。
5.5.7 短槽支承的石板,其抗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槽支承石板的不锈钢挂钩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铝合金挂钩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其承受的剪应力可按式5.5.5-1、式5.5.5-2计算,并应符合式5.5.5-3的条件。
2 在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下,挂钩在槽口边产生的剪应力标准值τk按下式计算:
对边开槽
四边开槽
式中
qk——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标准值(MPa),即qk分别代表ωk或qEk;
c——槽口宽度(mm);
s——单个槽底总长度(mm)。矩形槽的槽底总长度s取为槽长加上槽深的2倍,弧形槽s取为圆弧总长度。
3 由各种荷载和作用产生的剪应力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进行组合。
4 槽口处石板的剪应力设计值τ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
τ——由于不锈钢挂钩在石板中产生的剪应力设计值(MPa);
f——花岗石板抗剪强度设计值(MPa),按本规范第5.3.7条采用。
5.5.8 短槽支承石板的最大弯曲应力应按本规范第5.5.3条、第5.5.4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5.5.9 通槽支承的石板抗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槽支承石板的最大弯曲应力标准值σk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σwk、σEk——分别为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在板中产生的最大弯曲应力标准值(MPa);
ωk、qEk——分别为风荷载或地震作用的标准值(MPa);
l——石板的跨度,即支承边的距离(mm);
t——石板厚度(mm)。
2 由各种荷载和作用在石板中产生的最大弯曲应力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进行组合,所得的最大弯曲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石材抗弯强度设计值。
5.5.10 通槽支承石板的挂钩,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槽支承石板,铝合金挂钩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不锈钢挂钩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2 在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下,挂钩承受的剪应力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τk——挂板中剪应力标准值(MPa);
l——石板的跨度,即支承边间的距离(mm);
qk——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标准值(MPa),即qk分别代表ωk或qEk;
tp——挂钩厚度(mm)。
3 由各种荷载和作用产生的剪应力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进行组合。
5.5.11 通槽支承的石板槽口处抗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在槽口处产生的剪应力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k——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标准值(MPa),即qk分别代表ωk或qEk;
t——石板厚度(mm);
l——支承边间距离(mm);
c——槽口宽度(mm)。
2 由各种荷载和作用产生的剪应力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进行组合。
3 通槽支承的石板槽口处剪应力设计值τ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τ——槽口处石板中的剪应力设计值(MPa);
f——花岗石板抗剪强度设计值(MPa),按本规范第5.3.7条采用。
5.5.12 通槽支承的石板槽口处抗弯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在槽口处产生的最大弯曲应力标准值σk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t——石板厚度(mm);
c——槽口宽度(mm);
h——槽口受力一侧深度(mm);
l——石板的跨度,即支承边间的距离(mm);
qk——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标准值(MPa),即qk分别代表ωk或qEk。
2 由各种荷载和作用产生剪应力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进行组合。
3 通槽支承的石板槽口处最大弯曲应力设计值σ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
σ——槽口处石板中的最大弯曲应力设计值(MPa);
f——石板抗弯强度设计值(MPa),按本规范第5.3.7条的规定采用。
5.5.13 石板中由各种荷载和作用产生的最大弯曲应力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进行组合,所得的最大弯曲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石板抗弯强度设计值。有四边金属框的隐框式石板构件,应根据下列公式按四边简支板计算板中最大弯曲应力标准值:
式中
σwk、σEk——分别为风荷载或垂直于板面方向地震作用在板中产生的最大弯曲应力标准值(MPa);
ωk、qEk——分别为风荷载或垂直板面方向地震作用的标准值(MPa);
a——板的短边边长(mm);
t——石板厚度(mm);
m——板的跨中弯矩系数,应按表5.5.13查取。
表5.5.13 四边简支石板的跨中弯矩系数(ν=0.125)
5.5.14 隐框式石板构件的金属框,其上、下边框应带有挂钩,挂钩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5.10条的规定。
5.6 横梁设计
截面自由挑出部分(图5.6.1a):



5.6.2 横梁的荷载应根据板材在横梁上的支承状况确定,并应计算横梁承受的弯矩和剪力。

Mx——横梁绕x轴(幕墙平面内方向)的弯矩设计值(N·mm);
My——横梁绕y轴(垂直于幕墙平面方向)的弯矩设计值(N·mm);
Wx——横梁截面绕x轴(幕墙平面内方向)的净截面弹性抵抗矩(mm³);
Wy——横梁截面绕y轴(垂直于幕墙平面方向)的净截面弹性抵抗矩(mm³);
ν——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可取1.05;
f——型材抗弯强度设计值(MPa),应按本规范第5.3.1条或第5.3.6条规定采用。
5.6.4 横梁截面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Vh——横梁水平方向的剪力设计值(N);
Vy——横梁竖直方向的剪力设计值(N);
Awh——横梁截面水平方向腹板截面面积(m㎡);
Awy——横梁截面竖直方向腹板截面面积(m㎡);
f——型材抗剪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第5.3.1条或第5.3.6条规定采用。
5.6.5 横梁的挠度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1)铝型材:

2)钢型材:

2 当跨度大于7.5m的钢横梁:

u——横梁的挠度(mm);
l——横梁的跨度(mm)。
5.6.6 横梁应通过角码、螺钉或螺栓与立柱连接,角码应能承受横梁的剪力。螺钉直径不得小于4mm,每处连接螺钉数量不应少于3个,螺栓不应少于2个。横梁与立柱之间应有一定的相对位移能力。
5.7 立柱设计
2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不应小于3.5mm;
3 偏心受压的立柱,截面宽厚比应符合本规范第5.6.1条的规定。
5.7.2 上下立柱之间应有不小于15mm的缝隙,并应采用芯柱连结。芯柱总长度不应小于400mm。芯柱与立柱应紧密接触。芯柱与下柱之间应采用不锈钢螺栓固定。

N——立柱轴力设计值(N);
M——立柱弯矩设计值(N·mm);
A0——立柱的净截面面积(m㎡);
W——在弯矩作用方向的净截面弹性抵抗矩(mm³);
ν——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可取1.05;
f——型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MPa),应按本规范第5.3.1或第5.3.6条规定采用。
5.7.7 偏心受压的幕墙立柱截面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N——立柱的压力设计值(N);
M——立柱的弯矩设计值(N·mm);
A0——立柱的净截面面积(m㎡);
W——在弯矩作用方向的净截面弹性抵抗矩(mm³);
γ——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可取为1.05;
f——型材抗弯强度设计值(MPa),应按本规范第5.3.1条或第5.3.6条的规定采用;
ψ1——轴心受压柱的稳定系数,应按本规范表5.7.8查取。
5.7.8 轴心受压柱的稳定系数应按表5.7.8采用。


λ——立柱长细比;
L——构件侧向支承点之间的距离(mm);
i——截面回转半径(mm)。
立柱长细比不应大于150。
5.7.10 立柱由风荷载标准值和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挠度u应按本规范第5.7.4条的规定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合金型材:

2)钢型材:

2 当跨度大于7.5m的钢立柱:

u——挠度;
l——支承点间的距离(mm)。
5.7.11 立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并再通过角码与预埋件或钢构件连接。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0mm,连接螺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进行承载力计算。立柱与角码采用不同金属材料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5.8 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
5.8.3 与连接件直接相连接的主体结构件,其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承载力;与幕墙立柱相连的主体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5.8.6 幕墙构件与钢结构的连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的规定进行设计。
5.8.8 预埋件设计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
6 加工制作
6.1 一般规定6.2 幕墙构件加工制作
6.3 石板加工制作
6.4 金属板加工制作
6.5 幕墙构件检验
6.1 一般规定
6.2 幕墙构件加工制作
2 幕墙横梁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立柱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mm,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5′;
3 截料端头不得因加工而变形,并不应有毛刺;
4 孔位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孔距的允许偏差应为±0.5mm,累计偏差不得大于±1.0mm;
5 铆钉的通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铆钉用通孔》(GB 152.1)的规定;
6 沉头螺钉的沉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沉头螺钉用沉孔》(GB 152.2)的规定;
7 圆柱头、螺栓的沉孔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螺栓用沉孔》(GB 152.3)的规定;螺丝孔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幕墙构件中,槽、豁、榫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3 石板加工制作
2 石板的长度、宽度、厚度、直角、异型角、半圆弧形状、异型材及花纹图案造型、石板的外形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石板外表面的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花纹图案应按样板检查。石板四周围不得有明显的色差;
4 火烧石应按样板检查火烧后的均匀程度,火烧石不得有暗裂、崩裂情况;
5 石板的编号应同设计一致,不得因加工造成混乱;
6 石板应结合其组合形式,并应确定工程中使用的基本形式后进行加工;
7 石板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 205)的有关规定中一等品要求。
6.3.2 钢销式安装的石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石板的钢销孔的深度宜为22~33mm,孔的直径宜为7mm或8mm,钢销直径宜为5mm或6mm,钢销长度宜为20~30mm;
3 石板的钢销孔处不得有损坏或崩裂现象,孔径内应光滑、洁净。
6.3.3 通槽式安装的石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石板开槽后不得有损坏或崩裂现象,槽口应打磨成45°倒角;槽内应光滑、洁净。
6.3.4 短槽式安装的石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两短槽边距离石板两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石板厚度的3倍且不应小于85mm,也不应大于180mm。
3石板开槽后不得有损坏或崩裂现象,槽口应打磨成45°倒角,槽内应光滑、洁净。
6.3.5 石板的转角宜采用不锈钢支撑件或铝合金型材专用件组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采用铝合金型材专用件组装时,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4.5mm,连接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5mm。
6.3.6 单元石板幕墙的加工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有可视部分的混合幕墙单元,应将玻璃板、石板、防火板及防火材料按设计要求组装在铝合金框架上;
3 幕墙单元内石板之间可采用铝合金T形连接件连接;T形连接件的厚度应根据石板的尺寸及重量经计算后确定,且其最小厚度不应小于4.0mm;
4 幕墙单元内,边部石板与金属框架的连接,可采用铝合金L形连接件,其厚度应根据石板尺寸及重量经计算后确定,且其最小厚度不应小于4.0mm。
6.3.7 石板经切割或开槽等工序后均应将石屑用水冲干净,石板与不锈钢挂件间应采用环氧树脂型石材专用结构胶黏结。
6.4 金属板加工制作

2 单层铝板加劲肋的固定可采用电栓钉,但应确保铝板外表面不应变形、褪色,固定应牢固;
3 单层铝板的固定耳子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耳子可采用焊接、铆接或在铝板上直接冲压而成,并应位置准确,调整方便,固定牢固;
4 单层铝板构件四周边应采用铆接、螺栓或胶黏与机械连接相结合的形式固定,并应做到构件刚性好,固定牢固。
6.4.4 铝塑复合板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打孔、切口等外露的聚乙烯塑料及角缝,应采用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密封;
3 在加工过程中铝塑复合板严禁与水接触。
6.4.5 蜂窝铝板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直角构件的加工,折角应弯成圆弧状,角缝应采用硅酮耐候密封胶密封;
3 大圆弧角构件的加工,圆弧部位应填充防火材料;
4 边缘的加工,应将外层铝板折合180°,并将铝芯包封。
6.4.6 金属幕墙的女儿墙部分,应用单层铝板或不锈钢板加工成向内倾斜的盖顶。
2 单元幕墙的吊挂件与预埋件的连接应采用穿透螺栓;
3 铝合金立柱的连接部位的局部壁厚不得小于5mm。
6.5 幕墙构件检验
6.5.1 金属与石材幕墙构件应按同一种类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当有一个构件抽检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6.5.2 构件出厂时,应附有构件合格证书。
7 安装施工
7.1 一般规定7.2 安装施工准备
7.3 幕墙安装施工
7.4 幕墙保护和清洗
7.5 幕墙安装施工安全
7.1 一般规定
7.1.3 金属与石材幕墙的安装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2 搬运、起重方法;
3 测量方法;
4 安装方法;
5 安装顺序;
6 检查验收;
7 安全措施。
7.2 安装施工准备
7.3 幕墙安装施工
1 立柱安装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mm,轴线前后偏差不应大于2mm,左右偏差不应大于3mm;
2 相邻两根立柱安装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mm,同层立柱的最大标高偏差不应大于5mm,相邻两根立柱的距离偏差不应大于2mm。
7.3.3 金属与石材幕墙横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相邻两根横梁的水平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mm。同层标高偏差:当一幅幕墙宽度小于或等于35m时,不应大于5mm;当一幅幕墙宽度大于35m时,不应大于7mm。
7.3.4 金属板与石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金属板、石板安装时,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mm:
3 金属板、石板空缝安装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出口;
4 填充硅酮耐候密封胶时,金属板、石板缝的宽度、厚度应根据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技术参数,经计算后确定。
7.3.5 幕墙钢构件施焊后,其表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2 幕墙的防火、保温安装;
3 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阴阳角的安装;
4 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
5 幕墙的封口安装。
7.4 幕墙保护和清洗
7.5 幕墙安装施工安全
7.5.1 幕墙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各项要求。
7.5.2 安装幕墙用的施工机具和吊篮在使用前应进行严格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使用。
8 工程验收
2 材料、零部件、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硅酮结构胶相容性试验报告及幕墙的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3 石材的冻融性试验报告;
4 金属板材表面氟碳树脂涂层的物理性能试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6 施工安装自检记录;
7 预制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8 其他质量保证资料。
8.0.3 幕墙工程观感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幕墙的胶缝应横平竖直,表面应光滑无污染;
3 铝合金板应无脱膜现象,颜色应均匀,其色差可同色板相差一级;
4 石材颜色应均匀,色泽应同样板相符,花纹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的处理,应保持外观效果的一致性,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6 金属板材表面应平整,站在距幕墙表面3m处肉眼观察时不应有可觉察的变形、波纹或局部压砸等缺陷;
7 石材表面不得有凹坑、缺角、裂缝、斑痕。
8.0.4 幕墙抽样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应符合表8.0.4-1的规定;

2.没有露出金属基体的为擦伤。
3 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表面质量应符合表8.0.4-2的规定;

2.露出铝基体的为划伤。
3.没有露出铝基体的为擦伤。

2.石材花纹出现模糊现象的为擦伤。
5 金属幕墙立柱、横梁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表8.0.4-4的规定;



9 保养与维修
9.0.1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制定幕墙的保养、维修计划与制度,定期进行幕墙的保养与维修。
9.0.2 幕墙的保养应根据幕墙墙面积灰污染程度,确定清洗幕墙的次数与周期,每年至少应清洗一次。
9.0.3 幕墙在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应每隔5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应对板材、密封条、密封胶、硅酮结构密封胶等进行检查。
9.0.4 幕墙的检查与维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当发现螺栓松动,应及时拧紧,当发现连接件锈蚀应除锈补漆或更换;
2 发现板材松动、破损时,应及时修补与更换;
3 发现密封胶或密封条脱落或损坏时,应及时修补与更换;
4 发现幕墙构件和连接件损坏,或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松动或脱落时,应及时更换或采取措施加固修复;
5 应定期检查幕墙排水系统,当发现堵塞时,应及时疏通;
6 当五金件有脱落、损坏或功能障碍时,应进行更换和修复;
7 当遇到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时,灾后应对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并视损坏程度进行维修加固。
9.0.5 对幕墙进行保养与维修中应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1 不得在4级以上风力或大雨天气进行幕墙外侧检查、保养与维修作业;
2 检查、清洗、保养维修幕墙时,所采用的机具设备必须操作方便、安全可靠;
3 在幕墙的保养与维修作业中,凡属高处作业者必须遵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有关规定。
附录A 钢结构连接强度设计值

1.在装配好的构件上按设计孔径钻成的孔;
2.在单个零件和构件上按设计孔径用钻模钻成的孔;
3.在单个零件上先钻成或冲成较小的孔径,然后在装配好的构件上再扩钻至设计孔径的孔。


1)在装配好构件上按设计孔径钻成的孔;
2)在单个零件和构件上按设计孔径用钻模钻成的孔;
3)在单个零件上先钻成或冲成较小的孔径,然后在装配好的构件上再扩钻至设计孔径的孔。
2.在单个零件上一次冲成或不用钻模钻成设计孔径的孔属于Ⅱ类孔。
2.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 0.90;
3.沉头或半沉头铆钉连接 0.80。
附录B 板弯矩系数

2.计算时l值取lx和ly值的较小值。
3.此表适用于泊松比为0.25~0.33。

附录C 预埋件设计




3.上述公式中的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s——锚筋的截面面积(m㎡);
V——剪力设计值(N);
N——法向拉力或法向压力设计值(N)。法向压力设计值不应大于0.5fcA,此处A为锚板的面积(m㎡);
M——弯矩设计值(N·mm);
αγ——钢筋层数影响系数,当等间距配置时,二层取1.0,三层取0.9;
αv——锚筋受剪承载力系数,按公式(C.0.1-5)计算,当αv大于0.7时,取αv=0.7;
d——锚筋直径(mm);
t——锚板厚度(mm);
αb——锚板弯曲变形折减系数,按公式(C.0.1-6)计算,当采取措施防止锚板弯曲变形时,可取αb=1.0;
Z——外层锚筋中心线之间的距离(mm);
fc——混凝土轴心受压强度设计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采用。
fs——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MPa),Ⅰ级钢筋取210MPa;Ⅱ级钢筋取310MPa。
C.0.2 受力预埋件的锚板宜采用Q235等级B的钢材。锚筋应采用Ⅰ级或Ⅱ级钢筋,并不得采用冷加工钢筋。
对受剪预埋件,其锚筋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m,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6d及70mm。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