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GB25203-2010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GB25203-201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Technical equipments for fire supervision
GB 25203—2010
2010-09-26发布 2011-03-01实施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Technical equipments for fire supervision
GB 25203—2010
2010-09-26发布 2011-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的4.3、第5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刘伟、鲁志宝、梁国福、敖铭翰、于尔伶、李锦成、安冰、李军、陈秉安、张梅红、胡锐、唐卫君、韩巍、张莹、郭玲玲、王刚、伍林、胡安雄。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刘伟、鲁志宝、梁国福、敖铭翰、于尔伶、李锦成、安冰、李军、陈秉安、张梅红、胡锐、唐卫君、韩巍、张莹、郭玲玲、王刚、伍林、胡安雄。
引言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要安全保障。为加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提高消防监督水平,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消防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制定本标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具有消防监督职责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技术装备的配备级别、类别、配备原则、配备要求和维护管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具有消防监督职责的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具有法定消防监督职责的公安机关参照执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 6223 自吸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 technical equipments for fire supervision
用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教育业务的技术装备的总称。
3.2
消防安全教育专用车 special vehicle for fire safety education
用于对社会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专用车辆,具有知识宣传、模拟体验和声像演示等功能。
4 总则
4.1 配备级别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级别分为一、二、三、四、五级。
4.2 装备类别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分为以下七类:
a) 办公、通信和信息处理类装备;
b)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类装备;
c) 消防安全检测类装备;
d) 消防产品现场检测类装备;
e) 火灾现场勘查类装备;
f) 消防宣传教育类装备;
g) 个人防护类装备。
4.3 配备原则
4.3.1 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防火监督部门配备级别不应低于一级。
4.3.2 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防火监督部门,编制员额400人以上的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防火监督部门配备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4.3.3 直辖市所属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编制员额200人〜400人的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 火监督部门,编制员额250人以上的地、州、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监督部门配备级别不应低于三级。
4.3.4 编制员额不足200人的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防火监督部门,编制员额不足250人的地、州、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防火监督部门,其他区、县、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配备级别不应低于四级。
4.3.5 公安派出所配备级别不应低于五级,并按照以下分类进行配备:
a) 城市公安派出所,包括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和县级市的派出所;
b) 县镇公安派出所;
c) 农村公安派出所。
4.3.6 本标准规定的应配装备是每个配备级别和装备种类的最低配备要求。
4.3.7 本标准规定的可配装备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可配装备数量中包含应配装备。
4.3.8 装备的配置应保障公安消防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能够独立开展消防监督业务。
4.3.9 装备购置应遵循相互配套、操作简便、易于携带的原则,宜采用车载型装备。
5 配备要求
5.1 办公、通信和信息处理类装备此类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消防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和消防监督规范化的要求。装备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表1的要求。



5.2.1 —、二、三级配备要求
5.2.1.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装备
此类装备用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业务。装备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表2的要求。



此类装备用于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业务。装备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表3的要求。

5.2.1.3 消防产品现场检测类装备
此类装备用于消防产品现场检测业务。装备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表4的要求。
5.2.1.4 火灾现场勘查类装备
此类装备用于火灾事故现场清理、提取物证和现场分析鉴定等工作。装备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表5的要求。
5.2.1.5 消防宣传教育类装备
此类装备用于消防宣传业务,配合社会媒体进行消防宣传报导,对社会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装备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表6的要求。
5.2.2 四级装备配备
四级装备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表7的要求。
5.2.3 五级装备配备
五级装备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表8的要求。
5.3 个人防护类装备
此类装备用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等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应结合本标准规定的专用车辆配备,种类和数量应满足表9的要求。
6 装备的管理与维护
6.1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维护和保养。6.2 装备的使用人员,应熟悉装备和系统的性能、技术指标及有关标准,并接受相应的培训,遵守操作规程。
6.3 所有设备和系统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技术改造设计图、维修和计量检定记录应存档备查。
6.4 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装备,应进行定期计量检定,以保证装备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
[3]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4]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
[5]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8]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9]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0]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1] GB 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2] GB 50281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3] GA 588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14]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